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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恒利债券(LOF)C(164510)

国富恒利债券(LOF)C: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 由 富兰克林 国海恒利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转换而来) 
 
 
 
基金管理 人: 国 海 富兰克林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二○一八 年十二 月 修订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1 
 
 鉴于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是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有
限责任 公司 ,按 照相 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具 备担 任基 金管理 人的 资格 和能 力; 
鉴于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是 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 按 照 相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具 备担 任基金 托管 人的 资格 和能 力; 
鉴于国海富兰克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恒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 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拟担 任 富 兰克林 国海 恒利 分级 债券 型 基金 的基 金
托管人 ; 
为明确富 兰 克 林 国 海 恒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权利义 务关 系, 特制 订本 协议。 
根 据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3 年期 届满, 本 基金 转 换为 上市 开 放式 基 金
(LOF) ,基金 名称变 更为 “富兰 克林国 海恒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 , 富兰克 林国海
恒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已 转换 成富 兰克 林国 海恒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故 托
管协议 中关 于转 换 前 分级 运作的 相关 内容 均不 再适 用。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 
名称: 国海 富兰 克林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 宁市西 乡塘 区总 部路 1 号 中国 — 东盟 科技 企业 孵化 基地一 期
C-6 栋 二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显玲 
成立时 间:2004 年 11 月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4]14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2 亿 元 人民 币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2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50 年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 保
险箱服 务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汇 汇款; 外汇 兑换; 国 际结 算; 同 业 外
汇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 和贴现 ;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结 汇、 售汇; 发行
和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
证券 ; 自 营外 汇买卖 ; 代 客外汇 买卖 ; 外汇信 用卡 的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 用卡
的发行 及付 款;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 证业 务; 组 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 国 际贵
金属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构 经营与 当地 法律 许可 的一 切银行 业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批 准
的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3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 的、原则和解释 
(一) 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 规与《 富兰 克林 国
海恒利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合同》 ” ) 订立 。 
(二) 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 确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 富
兰克林 国海 恒利 分级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之间 在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投资 运作、 净
值计算 、 收 益分 配、 信息 披露及 相互 监督 等相 关 事 宜中的 权利 、 义 务及 职责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 协 议 。 
(四) 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协 议的所 有术 语与 《基 金合 同》的 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 、对基金 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 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拟投 资的债 券库 等各投 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及每 期开 放日的 具体 信息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
的变化 , 对各 投资品 种的 具体范 围 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上
述投资 范围 对基金 的 投资 进行监 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国债、 中央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4 
 
银行票 据、 金融 债、 地方 政 府债、 短期 融资 券、 企业 债 、 公司 债、 中期 票据、 可转 换债券 (含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 回购和 银行 定 期存款 等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类 金融 工具 。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券 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在恒 利 A 的 开放 日及 该 日的前 四
个工作 日 内 和分 级运 作期 结束后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现 金和到 期日 不超 过一 年的 政府债 券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本基金 不从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也不参 与一 级市 场股 票首 次发行 或
新股增 发。 本基 金因 投资 可转换 债券 转股 所得 的股 票、 及 因投 资分 离交 易可 转债而 产生 的权
证等而 持有 的非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应 在其 可交 易的 30 个 工作 日内 卖出 。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 
(1)本 基金投 资于固 定收 益类金融 工具 的资产 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 比例不 低于 80%;在
恒利 A 的 开放 日及 该日 前 4 个 工作 日内 和分 级运 作 期结束 后, 本基 金所 持有 现金和 到期 日
不超过 一年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2)本 基金因 投资可 转换 债券转股 所得 的股票 、及 因投资分 离交 易可转 债而 产生的 权
证 等而 持有 的非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应 在其 可交 易的 30 个 工作 日内 卖出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不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5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4)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3 年内,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和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不超 过200% ; (1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 包括 开放式 基金 以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 期开 放基金 )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本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16)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该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7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本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 本 基 金与 私 募 类 证券 资 管 产 品 及中 国 证 监 会认 定 的 其 他 主体 为 交 易 对手 开 展 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并 承担由 于不 一致 所导致 的风 险或 损失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它 比例 限制 。 除上述 第(1)、 (12)、 (16)、( 17) 条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6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限制 相应变 更或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3 、为对 基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易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相互 提供与 本 机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 4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其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交 易对 手库, 交易 对手库 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 实力 雄厚 、 信 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的 范围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对 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进 行监 督 。


5 、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 具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 6 、基金 如投资 银行存 款, 基金管理 人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事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 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 二)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 《基 金合 同》 及 本协议 的约定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 事 项进 行复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四)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法规 、 《 基 金合同 》 及 本协议 的 规定 ,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7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 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 五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 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8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 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除依据《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和 入账 1、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管 理人 宣 布停 止募 集 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 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在法 定期 限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 效。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 款等事 宜。 2、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人 处为 本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设本基金的 银行账 户。本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本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 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 存 款银 行 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9 金托管 人 负 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理 以及 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管 和使 用 。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和 账户 相 关信息 变更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相 关 资 料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 代表本 基金,以 基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 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在本托管协议生 效日 之 后,本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的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 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 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10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 认 及 执行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 事先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书 面通知 (以下称“授权通 知 ” ) , 载明基金 管理人 有权发 送指令 的人 员名单 (以下 称“指 令发 送人员” )及各 个人 员的权 限范围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指令 发送 人员 的人 名印 鉴的预 留印 鉴样 本和 签字 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的授权通知 应加 盖 公章并由法定代表 人或其 授权 签字 人 签署 , 若由 授权 签 字人 签署 , 还 应附 上法定 代表 人的授 权书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授权 通 知 后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电 话确 认后, 授权 文件 即生 效 。 3、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对授权通知及其 更改负 有保密义务,其内 容不得 向指令发 送人员 及相 关操 作人 员以 外的任 何人 披露 、泄 露。 (二) 指令 的内 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作 基金财 产时 , 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资 金划 拨及 投资 指令 。 相 关 登记结 算公 司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的结 算通 知视 为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指 令 。 基金 管理人 发给 托管 人的 指令 应写明 款项 事由 、 支 付时 间、 到 账时 间、 金额、 账 户等, 加盖 预留 印鉴并 有被 授权 人签 字。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 知”确 定的指令发送人员 代表基 金管理人用加密传 真的方 式或其 他 双方确 认的 方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 对于 指令 发送 人员发 出的 指令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否 认其 效力。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已经撤 销或 更改 对指 令发 送人员 的授 权, 并且 基金 托管人 已收 到该 通知 , 则 对于 此后该 指令 发送人 员无 权发 送的 指令 , 或 超权 限发 送的指 令 , 基金管 理人 不承 担责任 。 2、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 《 基 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限 内 , 并 依据相 关业 务规则 发送 指令 。 指 令发 出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电 话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11 3、基金托管人在接 受指令 时,应对指令的要 素是否 齐全、印鉴是否与 授权通 知 相符等 进行表 面真 实性 的检 查, 对合法 合规 的指 令 ,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 行, 不得 不合 理 延误。 4、基金管理人应在 交易结 束后将 银行间同业 市场债 券交易成交单 经有 权人员 签字并 加 盖印章 后及 时传 真给 基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在发 送指 令 时, 应为 基金托 管人 执行 指令留 出执 行指 令时 所必 需的时 间。 指令传 输不 及时 未能 留出 足够的 执行 时间 , 致使 指令 未能及 时执 行所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令 的情形 主要 包括 : 指 令要 素错误 、 无 投资 行为 的指 令、 预 留印 鉴错误 等情 形。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错 误时 , 有 权拒 绝 执行, 并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对基金 管理 人更 正并 重新 发送后 的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核对 确认 后方 能执 行。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或者 《基 金合 同》 约 定, 应当不 予 执行, 并立 即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要 求其 变更 或撤 销相关 指令 , 若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发出上 述通 知后 仍未 变更 或撤销 相关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拒绝 执行 ,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 告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应 确保 基金 的银行 存款 账户 有足 够的 资金余 额 , 确保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有足 够的证 券余 额。 对超 头寸 的指令 , 以 及超 过证 券账 户证券 余额 的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可不 予执 行, 但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因未 正确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 致使 本基金 的利 益受 到损害 , 基 金托管 人应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除 此之 外, 基 金托 管人 对执 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合法 合规指 令对 基 金造成 的损 失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七) 被授 权人 员及 授权 权限的 变更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12 基金管 理人 若对 授权 通知 的内容 进行 修改 (包 括但 不限于 指令 发送 人员 的名 单的修 改 , 及/或 权限 的修 改) , 应当 至少提 前 1 个工 作日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修 改授 权通 知的文 件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加 盖公 章并 由法 定代表 人或 其授 权 签 字人 签署, 若由 授权 签字 人 签 署, 还 应附 上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授权 书 。 基 金管 理 人 对 授 权通 知 的 修 改应 当 以 加 密 传真 的 形 式 发送 给 基 金 托管 人, 同时 电话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变 更通知 后 应 向基 金管 理人 电话 确 认 。 基 金 管理人 对授 权通 知的 内 容 的修改 自基 金托 管人 电话 确认后 于通 知载 明的 生效 时间 起 生效 。 基 金管理 人在 此 后3 个 工作 日内将 对授 权通 知修 改的 文件原 件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 安排 (一)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选 择代理 本基 金证 券买 卖的 证券经 营机 构。 1、选 择代 理证 券买 卖的 证 券经营 机构 的标 准: (1) 资金 雄厚 ,信 誉良 好 。 (2)财务状况良好 ,经营 行为规范,最近一 年未因 重大违规行为而受 到有关 管理机关 的处罚 。 (3)内部管理规范 、严格 ,具备健全的内控 制度, 并能满足本基金运 作高度 保密的要 求。 (4)具备基金运作 所需的 高效、安全的通讯 条件, 交易设施符 合代理 基金进 行证券交 易的需 要, 并能 为基 金提 供全面 的信 息服 务。 (5)研究实力较强 ,有固 定的研究机构和专 门研究 人员,能及时、定 期、全 面地为基 金提供 宏观 经济 、 行 业情 况、 市 场走 向、 股票 分析 的研究 报告 及周 到的 信息 服务, 并能 根据 基金投 资的 特定 要求 ,提 供专题 研究 报告 。 2、选 择代 理证 券买 卖的 证 券经营 机构 的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以上 标准 进行考 察后 确定 证券 经营 机构的 选择 。 基金 管理 人与 被选择 的 证券经 营机 构签 订委 托协 议, 并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委 托协议 (或 席位 租用 协议 )的原 件及 时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3、相 关信 息的 通知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13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专用席 位的 号码 、 券 商名 称、 佣金 费 率等基 金基 本信 息以 及变 更情况 ,其 中席 位租 用应 至少在 首次 进行 交易 的 10 个工作 日前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席位 退租 应在次 日内 通知 到基 金托 管人。 (二) 基金 清算 交收 1、因本基金投资于 证券发 生的所有场内、场 外交易 的清算 交收,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根 据相关 登记 结算 公司 的结 算规则 办理 。 场内 资金 结算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 办理 ; 场外资 金汇 划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交易 划款指 令具 体 办理 。 本 基金 所有 场内 证券 交易的 清 算 交割 由基 金托 管人作 为特 别结 算参 与人 代理所 托管 基 金与中 登公 司进 行结 算 , 场 内证券 投资 的应 付清 算款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中 登公 司的交 收指 令 主动从 银行 托管 专户 中扣 收。 2、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管人原因导致基 金资金 透支、超买或超卖 等情形 的, 由责 任 方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基 金管理 人同 意在 发生 以上 情形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3、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原因导致 基 金无法 按时支付清算款时 , 责任 方应对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承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 4、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在 交 收日(T+1 日)10:00 前 基金银 行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用于 交 易所的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如 基金 的资金 头寸 不足 则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 5、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基金 托管人在执行基金 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 银行账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 充足 的资金 。 基 金的 资金 头寸 不足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划款 指令 ,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赔 偿 。 基 金管理 人在 发送划 款指 令 时 应充分 考虑 基金 托管 人的 划款处 理时 间 。 对 于要 求当 天到帐 的指 令 , 应 在当 天15:00 前发 送; 对于要 求当 天某 一时 点到 账,则 指令 需提 前2 个工 作 小时 发送 ,并 相关 付款 条件已 经具 备 。 对于新 股申 购网 下公 开发 行业务 , 投资 管理 人应 在 网下申 购缴 款日(T 日)的 前一日 下班 前将 新股申 购指 令发 送给 托管 人,指 令发 送时 间最 迟不 应晚 于 T 日上午 10 :00 时。 对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认 购权 证行权 交易 , 投资 管理 人应 于行权 日 15:00 前将 需要 交付的 行 权金额 及费 用书 面通 知托 管人, 托管 人 在16:00 前 支付至 登记 结算 公司 指定 账户。 在基金 资金 头寸 充足 的情 况下,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 、 本 协议 的指 令不 得 不 合理 拖延或 拒绝 执行 。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14 6 、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资金 结 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 人应 共 同 遵 守 中 登 公 司制 定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和 规定 ,该 等 规 则 和 规 定 自 动 成为 本 款 规 定的 内 容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投资 前 , 应 充 分知 晓 与 理 解中 登 公 司 针对 各 类 交 易 品 种制 定 结 算 业务 规 则 和 规 定, 并 遵 守 基金 托 管 人 为 履行 特 别 结 算参 与 人 的 义务 所制定 的业 务规 则与 规定 。 基金托管人代理本基 金与 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 易及 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 金结 算业务, 并 承 担 由 基 金托 管 人 原 因造 成 的 正 常 结算 、 交 收 业务 无 法 完 成 的 相关责 任 ;若 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 原 因 造 成基 金 托 管 人无 法 正 常 完 成结 算 业 务 ,责 任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承 担 。如 果 因 为 基金 管 理 人 未 事 先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增 加 交 易单 元 等 事 宜 , 致 使 基 金 托管 人 接 收 数据 不 完 整 ,造 成 清 算 差 错 的责 任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如 果 因 为 基金 管 理 人 未 事先 通 知 需 要单 独 结 算 的交 易 , 造 成 基 金资 产 损 失 的由 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 如 果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违 反 市 场操 作 规 则 的规 定进 行 超 买 、超 卖 等 原 因造 成 基 金 投 资清 算 困 难 和风 险 的 , 基 金托 管 人 发 现后 应 立 即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解 决 ,由 此 给 基 金托 管 人 、 本 基金 和 基 金 托管 人 托 管 的其 他 资 产 造 成 的直 接 损 失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承担 。 基 金 管理 人 要 加 强 内部 控 制 , 健全 完 善 规 章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并 严 格 执 行, 控 制 证 券 交易 前 端 风 险, 避 免 出 现 透支 买 卖 , 同时 防 范 操 作风 险,以 确保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的 划款 指令 有足 够的 头寸用 于交 收。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 成基 金托管人为证券交易 资金 清算透支或者头寸不 足, 基金管理 人应在 T+1 日上 午 10 :00 前补足 透支 款项, 确保 资金清算 ,并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全 部结 算 资 金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中 登 规 定或 要 求 的 时间 内 通 过 银 行间 市 场 交 易、 公 司 内 部垫 资或股 东拆 借等 方法 进行 融资补 款, 以便 完成 交收 ,否则 相关 责任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对于在 上交 所固 定收 益平 台和在 深交 所综 合协 议交 易平台 交易 的、 实行 “ 实时 逐笔全 额 结算”和 “T+0 逐笔 全额非 担保交收 的业 务,资 产管 理人应在 交易 日14:00将 划款指令 发送 至托管 人。 因资产管理人指令传 输不 及时,致使资金未能 及时 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 的损 失由资产 管 理 人 承 担 ,包 括 赔 偿 在深 圳 市 场 引 起其 他 托 管 客户 交 易 失 败 、赔 偿 因 占 用中 登 深 圳 公司 最低备 付金 带来 的利 息损 失。 (三) 资金 、 证 券账 目 和 交易记 录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对本 基金 的资 金、 证券 账目及 交易 记录 进行 核对 。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15 (四) 申购 、赎 回 和 基金 转换的 资金 清算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三年 内, 恒利A 每满6个月 的最 后一个 工作 日开 放一 次, 接受投 资 者 的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恒利B 封闭运 作。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三 年期 届满 , 本 基金 将转换 为富 兰 克林国 海恒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 恒利A 和 恒利B 的基 金份 额将 以各 自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基准 转换 为上市 开放 式基金(LOF) 的不 同类别 份额。 本 基金 自转换 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之 日起 不超 过30 日 开始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 具 体办理 时间 以公 告为 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确认 、清 算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登 记机 构负责 。 1、T 日, 投资 者进行 基金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分别计 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 并进 行核对 ;基 金管 理人 将双 方盖章 确认 的或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采用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以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的 形式 传真 至相 关 信 息披露 媒体 。 2、T+1 日 , 登记 机构 根 据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申购份 额 、 赎 回金 额及 转 换份额 , 更 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据库; 并将 确认 的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数据 向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 传送。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确认 数据 进行 账务处 理。 3、基 金托 管账 户与“ 基金 清算账 户” 间的 资金 清算 遵循“ 净额 清算 、净 额交 收”的 原 则 ,即 按照 托管 账户 当日 应 收资 金( 包括 申购 资金及 基金 转换 转入 款) 与托管 账户 应付 额 ( 含赎 回资 金、 赎回 费、基 金转 换转 出款 及转 换费) 的差 额来 确定 托管 账户净 应收 额或 净 应 付额 ,以 此确 定资 金交收 额。 当存 在托 管账 户净应 收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将托 管账 户 净应收 额 在T+[2]日16:00 前从 “ 基金 清算 账户 ” 划 到基金 托管 账户 ; 当存 在 托管账 户净 应 付额时 , 基金 托管 行按管 理人的 划款 指令 将托 管账 户净应 付额 在 T+[3] 日 12:00 前 划到 “ 基 金清算 账户 ” 。 4、基金管理人未能 按上款 约定将托管账户净 应 收额 全额、及时汇至基 金托管 账户,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应 由 该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未 能 按 上 款 约定 将 托 管 账户 净 应 付 额全 额、及 时汇 至 “ 基金 清算 账户”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5、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每个 开 放日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3 年内 指恒 利A 的开 放日 ) 的申购 、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 金的 数据传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 购、 赎 回、 转换 开放式 基金 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 收申购 资金 的到 账情 况并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指令 及时 划付 赎回 款项 。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1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工 作日 对基金财 产估 值。 估 值原 则应符合 《基 金合同》 、 《 证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结束 后计 算 得出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3 年内, 包括 该基金 份额 净值、恒 利 A 和恒 利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3 年届 满, 包括 富兰 克林国 海恒 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A 类与 C 类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 在盖章 后以 双方约 定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核 , 并 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 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3、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时 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四 位内(含 第 四 位) 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本基 金份 额、 恒利A 与 恒利 B 任一 类别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 误偏 差 达到本 基金 份额 、恒 利 A 与恒利 B 任一 类别 基金 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 前 述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处 理。 6、由 于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基 金管理 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若 基金 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据 正确 ,则 基 金 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 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 应 承担 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核 义务 的责 任。 如果 上述错 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不当 得利 ,且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17 不 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 返还不 当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额 不 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已 承担的 赔偿 金额 ,则 双方 按照各 自赔 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还 金额 进行 分配 。 7、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 力原因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8、如 果基 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 处理 原则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对双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时 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金 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募 说明 书在 《基 金 合同 》 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公告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日 内编 制 完 毕并于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 告 ;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予 以公告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结 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 内予 以公 告 。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 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18 收到后 应 3 个 工作 日内 进 行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 关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 到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 均以加 密传 真的 方式 或双 方商定 的其 他方 式 进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 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调 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理 方式 为准 ;若 双方 无法达 成一 致以 基 金 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 盖托 管 业 务部 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核 意见 书, 双方 各自 留存一 份。 如果 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前 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 收益 分配 原则 1、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3 年 内, 本基 金的 收 益分配 原则 如下 :


(1)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3 年内 , 本 基金 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2)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本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3 年期届 满, 本基金 转换 为上市开 放式基 金(LOF ) 后,本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原则 如下 :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 次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 30% , 若 《基 金合 同》 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 行收益 分配 ; (2)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3)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为两 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投 资。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的基 金份额 ,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 按 除权 日的份 额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19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人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投 资人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的不 同交 易账 户可 选择 不同的 分 红 方式 , 如 投资 人在某 一销 售机 构交易 账户 不选 择收 益分 配方式 ,则 按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处 理。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的基金 份额 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分 红 , 投 资人 不能 选择 其他的 分 红方式 , 具体 收益 分配 程序 等有关 事项 遵循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 司的相 关规 定;


(4)基金 红利 发放日 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即 可 供 分配利润 计算截 至日) 的 时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5 ) 由 于富 兰克 林国 海恒 利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费 , 而C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务费 , 各 基金 份额 类别 对应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将有 所不同 , 本 基金 同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6)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1、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制 定。 2、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收 益分 配日之 前将 其制定 的 收益 分配方 案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 托管 人应 于收 到收 益分配 方案 后完 成对 收益 分配方 案的 复核 ,并 将复核 意见 书面 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 复核 通过 后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将 收益 分配方 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 备 案, 并及 时 公告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不 能 于 收益 分配 日之 前就 收益分 配方 案达 成一 致,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将 收益 分配方 案及 相关 情 况 的说 明提 交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在 上述 文件 提交 完毕之 日起 基金 管 理 人有 权利 对外 公告 其拟订 的收 益分 配方 案, 且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协助 基金管 理人 实施 该 收益分 配方 案, 但有 证据 证明该 方案 违 反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的除 外。 3、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收益 分配 方案 和提 供的现 金红 利金 额的 数据 ,在红 利 发 放日 将分 红资 金划 入基金 管理 人指 定账 户 。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转购 基金 份额,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当 进行 红利再 投资 的账 务处 理。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20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除为履行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规 定的义 务所必要 之外 , 不 得为 其他目 的使 用、 利用 其所 知悉的 基金 的信息 , 并且 应当将 基金 的 信息 限制 在 为 履行前 述义 务而 需要 了解 该信息 的职 员范 围之 内。 但是, 如下 情况 不应 视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保 密义 务: 1、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为遵守和服从法 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 等监管机 构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 信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 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信息披 露职 责。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负有 积极 配合、 互相 督促 、 彼 此监 督, 保 证其 履行 按照法 定方 式和 时限 披露 的义务 。 2、本基金信息披露 的所有 文件,包括《基金 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定 期报告 、临时报 告、 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及 其他必 要的 公告 文件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予 以公 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 会计报告必须经具 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4、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 通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报 刊( 以下 简称 “指 定报刊 ” ) 和基金 管理人 的互联 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站 ” )等 媒介进行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其 他 公 共 媒体 披 露 信 息 ,但 是 其 他 公共 媒 体 不 得 早于 指 定 报 刊和 网 站 披 露信 息,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5、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与备 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的规定将 招募说 明书、 定 期报告 等文 本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并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查 询和 复制 要求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文本 存放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查 询有 关文 件提供 必要 的场 所和其 他便 利。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21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6 、对于 因不可 抗力等 原因 导致基金 信息 的暂停 或延 迟披露的 (如 暂停披 露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采 取补救 措施 。 不可 抗力 等情 形消 失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恢 复办理 信 息披露 。 (三) 基金 托管 人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于每个 上半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内 、 每 个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在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及年 度报 告 中分别 出具 托管 人报 告。 十一、 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3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 】%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H=E× 【0.3 】% ÷当 年天 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理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 首日 起3个 工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 支 付给基金 管理 人 。 在首期 支付 基金 管理 费前 ,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托管 人出 具正式 函件 指定 基金 管理 费 的收 款 账户。 基金 管理 人 如 需要 变更此 账户 , 应 提前10 个 工作日 向托 管人 出具 书面 的收款 账户 变更 通知。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22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1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 】%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H=E×【0.1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 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 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 金托 管 人 。 (三)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 支付 销售机构佣金、基金 的营 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 人服务费 等。 1 、本 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3 年内 的销 售服 务 费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恒利 A 基金 份额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年费 率为 0.35% , 恒利B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 售服务 费。


在通常情 况下 ,销售 服务 费按前一 日恒 利 A 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35%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恒 利A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前 一日 恒利A 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与 恒 利 A 的 基金份 额数 的乘 积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满 3 年后, 本基 金转 换为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LOF )的 销售 服务 费 。 自本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满 3 年后 ,本基 金将 转换为上 市开 放式基 金(LOF ) ,其 中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 售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销 售服 务费 ,年 费率 为 0.35% 。


在通常情 况下 ,销售 服务 费按前一 日富 兰克林 国海 恒利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的 C 类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3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23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富 兰克 林国 海恒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的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 提的销 售 服务费


E 为富 兰克 林国 海恒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的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划款指 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 销售机 构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顺 延至 法 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结束 之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或不 可抗 力情形 消除 之日 起3 个工 作日内 支付 。 4 、上述 ( 一) 中第 4 到第 9 项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入 当期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四) 经双 方当 事 人 协商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可酌 情调 低该 基金 管理费、托 管费 和/或 销售 服务 费 。 (五)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销售 服务费 之外 的其他 基金 费用 ,应 当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执行 。 (六 ) 对于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 本协 议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包 括基 金费 用的计 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支 付方 式等) 的基 金费 用, 不得 从任何 基 金 财产 中列 支。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24 4、每 半年 度 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 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每 半年 度 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 名 册生成 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 给 予补 偿。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 档案 的保存 (一)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存 基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 基金托管 人应 保存基 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 保存期限 为 15 年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本 协议 第十 条的 约定对 各自 保存 的文 件和 档案履 行 保密义 务。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的更换


(一 ) 基 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 后 , 仍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 , 并与 新任 基金管 理 人 或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及 时办 理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基 金托 管人 应给 予积 极配合 , 并 与新 任基金 管理 人 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值 。 (二 )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后 , 仍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 业 务 资料 , 并 与新 任 基金托管 人 或临 时基 金托管 人及 时办 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应 给予积 极配 合, 并与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和 净值。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25 (三) 其他 事宜 见 《 基金 合同 》 的相 关约 定。 十五、禁止行为 (一) 《基 金法 》第 二十 条 、第三 十一 条禁 止的 行为 。 (二) 《基 金法 》第 五十 九 条禁止 的投 资或 活动 。 (三)除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或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另有 规定 外,基 金托 管人不 得 动用或 处分 基金 财产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从 业人 员不 得相 互兼 职。 (五)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本协 议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26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十七、 违约责任和责 任划 分 (一) 本协 议 当 事人 不履 行本协 议或 履行 本协 议不 符合约 定的 ,应 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因 本 协议 当事 人违 约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害 的, 应当 承担连 带赔 偿责 任。 (三) 一方 当事 人违 反本 协议,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 四 ) 因 不可 抗力不 能履 行本协 议的 , 根据不 可抗 力的影 响 , 违 约方部 分或 全部免 除 责 任,但 法律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当 事人 迟延 履行 后发 生不可 抗力 的, 不能 免除 责任。 (五) 当事 人一 方违 约, 另一方 在职 责范 围内 有义 务及时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尽力防 止损 失的扩 大。 (六) 违约 行为 虽已 发生 , 但本 协议 能够 继续 履行 的, 在 最大 限度 地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 续履行 本协 议。 (七) 为明 确责 任, 在 不 影响本 协议 本条 其他 规定 的普遍 适用 性的 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由于 如下 行为造 成的 损失 的责 任承 担问题 ,明 确如 下: 1、由 于下 达违 法、 违规 的 指令所 导致 的责 任,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2、指令下达人员在 授权通 知载明的权限范围 内下达 的 指令所导致的责 任,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即 使该 人员 下达 指令并 没有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的实 际授 权 ( 例如 基金 管理人 在撤 销或 变更授 权权 限后 未能 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


3、 基 金托 管人 未对 指令 上 签名和 印鉴 与预 留签 字样 本和预 留印 鉴进 行 表 面真 实性审 核 , 导致基 金托 管人 执行 了应 当无效 的指 令,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 该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4、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 基金财 产(包 括实物证券)在基 金托管 人保管期 间的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责 任应 由该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27 5、基金管理人应承 担对其 应收取的管理费数 额计算 错误的责任。如果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 同意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 相应 责任 ; 6、基金管理人应承 担对基 金托管人应收取的 托管费 数额计算错误的责 任。如 果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 同意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 , 则 基金 托管 人也应 承担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务 的相应 责任; 7、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 人原因导致本基金 不能依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业务 规则 及时 清算 的, 由 责任 方承 担由 此 给 基金 财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受损 害 方造 成的 直接损 失 , 若 由于 双方 原因 导致本 基金 不能 依据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业 务规 则 及时清 算的 ,双 方应 按照 各自的 过错 程 度 对造 成的 直接损 失合 理分 担责 任 ; 8、在资金交收日, 基金资 金账户资金首先用 于 除新 股申购 以外的其他 资金交 收义务, 交收完 成后 资金 余额 方可 用于新 股申 购 。 如 果因 此资 金不足 造成 新股 申购 失败 或者新 股申 购 不足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 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因 此提 出赔 偿要 求, 相关法 律责 任 和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 议解 决 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好 协商解 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 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并 按其 时 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 力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基金 托管 协议 草案, 应经 托管协 议双方 当 事人 的 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 签字 人签字 并加 盖公 章 , 协 议当 事人 双方根 据中 国 证监会 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案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28 (二 ) 本 协议 自 双方 签署 之日起 成立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生效 。 本 协议 的有效 期 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本协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双方 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约束 力。 (四 ) 本 协议 正本 一式 陆 份, 协议 双方 各执 贰份 , 上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各壹 份, 每份具 有同 等法 律效 力。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 订 见签署 页。 (以下 无正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