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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优信A(582001)

东吴优信: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2号)查看PDF公告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东 吴 优信 稳 健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 新 招募 说 明书 —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 年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东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5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8 六、基 金的 募集 ....................................................... 40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1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2 九、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转 换 ................................... 50 十、基 金的 投资 ....................................................... 56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66 十二、 基金 财产 ....................................................... 69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70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76 十五、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78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1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2 十八、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87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9 二十、 基金 合 同 的内 容摘 要 ............................................. 93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7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6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0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21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 根 据 2008 年 8 月 15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于 核准 东吴 优信 稳健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 【2008】【 1048】号 ) 的核 准, 进行 募 集。 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于2008 年 11 月05 日正 式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东 吴优 信稳健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 《招 募 说明书 》 ” 或 “本 《招 募说 明书》 ” ) 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本 《招 募说 明 书》 经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作出 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品种 并少量 参与 股 票市 场投资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前 , 需充分 了解 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投 资风 险,包 括利 率 风险, 本基 金持 有的 信用 类固定 收益 品种 违约 带来 的信用 风险 ,新 股发 行数 量减少 及新 股 申购收 益率 降低 带来 的风 险, 债券投 资和 新股 申购 出 现亏损 的风 险, 等等 ; 基 金 运作风 险, 包括由 于基 金投 资人 连续 大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 程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等等 。此 外, 本基 金以 1 元初 始面 值进 行募 集, 在市场 波动 等 因素的 影响 下, 存在 单位 份额净 值跌 破 1 元初 始面 值的风 险。 基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与债 券, 基 金投 资者有 可 能 获得 较高的 收益 , 也有 可能 损失 本金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进 行投资 决策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及《 基金 合 同》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 资决策 后 ,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自 行负 责。 本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8 年 11 月 5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 和 净 值表现 截止日 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 一、绪言 本 《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下 简 称 “ 《 流动 性风 险规定》 ” ) 其他有 关规定 及《 东吴 优信稳 健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 ( 以下简称 “本 基金合 同” 或“ 基金 合同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书》 阐述了 东吴优信 稳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 标、策 略、风险 、 费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资 者 在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 招募 说 明书》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 招 募说明 书 》 不 存在 任何 虚 假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据 本 《 招募 说明 书》 所 载明 资料 募集 。 本 《 招募说 明书 》 由 本基 金管 理人解 释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对未 在本 《 招募说 明书 》 中 载明 的信 息 , 或 对本 《招 募说明 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 同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 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利 、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 投 资者 取得 依基 金合 同 所发售 的基 金份 额 ,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本基 金合同的 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 并按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义 务;基金 投资 者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东吴 优信 稳健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东 吴优 信稳 健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及对该 合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 东 吴优 信稳 健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及其 定期 的更新 ;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运作 办法 》 : 指《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中国证 监会 或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 《基 金合 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 同》 享受 权 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 基金管 理人 : 指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照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 明书或 更新 后招 募说 明书 摘要取 得和 持有本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投 资者;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清 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金 份额 注 册登记 、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 确认 、 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开 立的 , 用以 记录 各 自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直销机 构: 指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有关 规定 , 并与 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了销 售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销 售服 务业 务的 机构 ;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个人投 资者 :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 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 和国注 册登 记或 经政 府有 关部门 批准 设立 的机 构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的 可投 资于中 国境 内证 券的 中国 境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基金投 资者 或投 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募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到基金 认购 截止 日的 时间 段, 最长 不 超过3 个月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达到 法律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下 ,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 毕基金 合同 备案 手续 并获 得证监 会 书面确 认后 , 基 金合 同生 效的日 期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有 效申请 的工 作日 ;; T + N 日: 指自T 日 起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存续 期间 ,投 资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赎回: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购 回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巨额赎 回: 单个开 放日 针对 基金 的净 赎回申 请超 过上 一日 该基 金总份 额 的10% 时, 为该 基金 的巨 额赎回 。单 个开 放日 的净 赎回申 请 , 是指该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申 请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该 基金 的转出 申 请, 再扣 除当 日发 生的 该 基金份 额申 购申 请 及 基金 转换中 该基 金的转 入申 请之 和后 得到 的 余额 ; 基金转 换: 指在基 金存 续期 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申 请 , 将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该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另 一只基 金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 指向不 特定 的投 资者 发行 的, 表示 持有 人对 基金 享 有资产 所有 权、收 益分 配权 和其 他相 关权利 ,并 承担 相应 义务 的凭证 ; 基金收 益: 基金投 资所 得 股 票红 利 、 债券利 息 、 票 据 投 资收 益 、 买 卖证 券 差价、 银行 存款 利息 以及 其它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 息和本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其 总负 债后的 价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 评 估基 金资 产与 负债的 价值 , 用 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 和收益 的过 程;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 管、 合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 包 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 含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银 行存 款)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 限 的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资产 支 持证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法 进 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等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向社 会公众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 互联 网 网站及 其他 媒体 ;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 法抗 拒、 无 法避 免 且在基 金合 同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签 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无法 全部 履行 或无 法部分 履行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事件 , 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地 震及 其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骚 乱、火 灾 、 政府征 用、 没收 、法 律法 规变化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事 件 、 证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交 易 ; 销售服 务费 : 指从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的, 用于本 基金 市场 推广 、 销 售以及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的 费用 ; 基金份 额类 别: 指根据 认购 费、 申购 费、 销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将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 别,各 基金 份额 类别 分别 设置代 码 , 分别计 算和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 深路 279 号(200135)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法定代 表人 :王炯 设立日 期:2004 年 9 月 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4 】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内 合资 )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 贾 云鹏 电话: (021 )50509888 传真: (021 )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 免长 途话 费) 、021-50509666 公司网 址:www.scfund.com.cn 1 、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占总股 本比 例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0% 海澜集 团 有 限公 司 30% 合


计 100% 2 、简 要情 况介 绍: 公司实 行董 事会 领导 下的 总经理 负责 制, 公司 总经 理下设 权益 投资 决策 、固 收投资 决 策、专 户投 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基金 资产 估值 五个 专门委 员会 ;公 司设 有权 益投资 总部 、 固定收 益总 部、 专户 投资 总部、 研究 策划 部、 集中 交易室 、营 销管 理总 部、 产品策 略部 、 信息技 术部 、基 金事 务部 、综合 管理 部、 合规 风控 部十一 个部 门。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马震亚 先生 ,董 事长 ,硕 士,高 级经 济师 ,会 计师 ,中共 党员 。历 任苏 州市 审计局 科 员、 副 主任 科员 ; 苏 州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工 作) ; 东吴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财 务部 总经 理, 财务 总监,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党 委委 员、 纪委 书记 、董事 、副 总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 裁、财 务负 责人 ,现 任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汤勇先 生 , 董 事 , 工 商管 理 EMBA , 注 册会 计师 , 中共党 员 。 任 江苏 悦达 时 装有限 公 司财务 会计 、新 能( 张家 港)能 源有 限公 司计 财处 主任, 现任 海澜 集团 有限 公司海 澜资 本 投资部 投资 总监 。 王炯先 生, 董事 ,硕 士研 究生、 经济 师, 中共 党员 。历任 苏州 市统 计局 综合 平衡处 科 员,东 吴证 券总 裁办 公室 主任、 机构 客户 部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东 吴证 券上 海分公 司总 经 理,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常务 副总 经理 。现 任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冯恂女 士, 董事 ,博 士研 究生, 经济 师, 中共 党员 。历任 东吴 证券 研究 所研 究员, 国 联证券 研究 所所 长、 总裁 助理兼 经管 总部 总经 理、 副总裁 ,东 吴证 券总 规划 师兼研 究所 所 长、兼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总规 划师 ,现 任东 吴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陈建国 先生 ,董 事, 硕士 研究生 ,经 济师 ,中 共党 员。历 任昆 山市 信托 投资 公司第 二 证券部 副经 理, 东吴 证券 昆山前 进中 路证 券营 业部 副总经 理 、 福州 湖东 路证 券营业 部总 经 理、 昆 山分 公司 副总 经理 、 东吴 证券 经纪 管理 总部 副总经 理 ( 主持 工作 ) , 现 任东吴 证券 人 力资源 部总 经理 。 周虹女 士, 董事 ,本 科学 历,现 任海 澜集 团有 限公 司海澜 资本 投资 部投 资经 理。 张婉苏 女士 ,独 立董 事, 经济法 学博 士。 历任 担任 斯洛文 尼亚 道迈 尔机 电有 限责任 公 司苏州 代表 处法 律顾 问、 南京大 学法 学院 助教 、讲 师,现 任南 京大 学法 学院 副教授 。 袁勇志 先生 ,独 立董 事,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历任 苏州大 学管 理学 院教 师、 苏州大 学 人文社 科处 处长 、苏 州大 学党委 研究 生工 作部 部长 ,现任 苏州 大学 出版 社副 总编。 方志刚 先生 ,独 立董 事, 大学学 历, 民建 会员 。企 业类会 计师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澳 洲注册 会计 师。 历任 上海 上审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员 、部门 经理 ,上 海长 信会 计师事 务所 部 门经理 ,上 海锦 江国 旅股 份有限 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上海实 业联 合集 团长 城药 业有限 公司 财 务总监 ;上 海众 华沪 银会 计师事 务所 高级 经理 ,现 任瑞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瑞 合伙 ) 上海分 所工 作, 权益 合伙 人,兼 任长 方集 团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 2、监 事会 成员 张剑宏 先生 ,监 事会 主席 ,硕士 。历 任苏 州物 资集 团公司 公司 政策 研究 室科 长、财 务 公司证 券部 总经 理助 理、 办公室 副主 任、 主任 ;东 吴证券 三 香 路营 业部 (原 苏物贸 证券 营 业部)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兼投资 银行 总部 总经 理、 风险管 理部 、合 规法 务部 总经理 、合 规 总监兼 首席 风险 官, 现任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首 席风险 官。 王菁女 士, 监事 ,本 科学 士学位 ,会 计师 ,中 共党 员。历 任东 吴证 券经 纪分 公司财 务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 经理 、 东吴 证券 财务 部总 经 理助理 、 副 总经 理, 现任 东 吴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经 理 。 沈清韵 女士 ,员 工监 事, 硕士研 究生 ,中 共党 员。 历任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所 高 级审计 员,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副总 经理,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 ,现任 合规 风 控副总 监兼 合规 风控 部总 经理, 董事 会秘 书。 3、高 管人 员 马震亚 先生 ,董 事长 ,硕 士,高 级经 济师 ,会 计师 ,中共 党员 。历 任苏 州市 审计局 科 员、副 主任 科员 ;苏 州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工 作) ;东 吴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财 务总监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党委 委员 、纪 委书 记、董 事、 副 总裁、 财务 负责 人, 现任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王炯先 生, 董事 ,硕 士研 究生、 经济 师, 中共 党员 。历任 苏州 市统 计局 综合 平衡处 科 员,东 吴证 券总 裁办 公室 主任、 机构 客户 部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东 吴证 券上 海分公 司总 经 理,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常务 副总 经理 ,现 任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徐明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 士,中 共党 员。 历任 中国 银行苏 州分 行营 业部 会计 ;苏州 华 纺经济 贸易 有限 公司 财务 科会计 ;中 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苏州 十全 街营 业部 副总经 理; 东 吴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胥江 路证券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总经理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石路 证 券营业 部总 经理 ,太 仓分 公司总 经理 ,常 熟分 公司 总经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营销 总 监兼营 销管 理部 总经 理, 现任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兼营 销管 理部 总经理 。 吕晖先 生, 督察 长, 大专 ,历任 苏州 商业 大厦 业务 员,苏 州证 券公 司交 易员 ,苏州 证 券登记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东吴证 券资 产管 理总 部副 总经 理 ,东 吴证 券吴 江盛 泽西环 路营 业 部、吴 江中 山北 路营 业部 总经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运营 总监、 东吴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现任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督 察长 。 4、基 金经 理 现任基 金经 理: 杨庆定 ,博 士, 上海 交通 大学管 理学 专业 毕业 。历 任大公 国际 资信 评估 有限 责任公 司 上海分 公司 研究 员与 结构 融资部 总经 理、 上海 证券 有限公 司高 级经 理、 太平 资产管 理有 限 公司高 级投 资经 理;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期 间任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究 员、 基 金经理 助理 ;2013 年4 月 再次加 入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现 担任 公司 固定 收益总 监兼 固 定收益 总部 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其中 , 自2013 年 6 月25 日起 担东 吴鼎 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原东 吴鼎 利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4 年5 月9 日 起担 任东吴 中证 可转 换债 券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4 年6 月28 日起担 任东 吴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 优信稳 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2016 年 5 月19 日 起担 任东 吴鼎 元双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6 月 28 日至 2018 年 4 月 19 日担 任东 吴配 置 优化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7 年 12 月 25 日由 原东 吴配置 优化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 ) 基金经 理。 刘元海 ,博 士, 同济 大学 毕业。2004 年 2 月至 2015 年 6 月 就职 于东 吴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 历 任研 究员 、 基金 经理助 理 、 基 金经 理 、 投 资管理 部副 总经 理等 职务 ,2016 年2 月 再次加 入我 司, 现任 权益 投资总 部副 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其中 自2016 年4 月 27 日起 担任 东吴移 动互 联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7 年2 月9 日起 担任东 吴优 信 稳健债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其 中,2011 年 10 月 26 日至2015 年5 月 29 日 担任东 吴新 产 业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3 年 01 月 30 日至2015 年5 月 29 日担任 东吴 内 需增长 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4 年 1 月 13 日至 2015 年 5 月 29 日 担任东 吴行 业轮动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2 年 03 月 13 日至 2013 年 06 月 05 日担 任东 吴 深证1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 金经 理 。 历任基 金经 理: 徐嵩2008 年 11 月 5 日-2011 年 10 月14 日 韦勇2009 年 12 月 23 日-2011 年10 月14 日 丁蕙2011 年 09 月 28 日-2014 年6 月28 日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1) 权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王炯、 彭敢、 程涛、 杨庆 定、 杜 毅、 付 琦、 刘 元海、 戴斌、 王立立 。王 炯任 权益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主席 ,彭 敢、 程涛为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副主 席。 (2) 固收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 王 炯、 杨庆 定 、 付 琦、 周 明。 王炯 任固 收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主席, 杨庆 定、 周明 为固 收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副 主席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 投资; 6、除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 16、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基金 合同的规 定,按照 招募说 明书列明 的投资目 标、理 念、策 略 及限制 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资 。 2、基金管 理人严 格遵守 《 证券法》 、 《 基金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建 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采 取有效措 施,防 止以下《 基金法》 及有关 法规禁止 的 行 为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承销 证券 ; (6)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7)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8)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9) 向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本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10) 买卖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11)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12)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限制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基金管 理人将加 强人员 管理,强 化职业操 守,督 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 计 划等 信息 ; (8)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 对倒 、 对 仓等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 格, 扰 乱 市场秩 序; (9)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中 故 意含有 虚假 、误 导、 欺诈 成分;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被代 理人 、 被代 表人 、 受 雇人 或任 何其 他第 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理念 (1) 风险 管理 是业 务发 展 的保障 ; (2) 最高 管理 层负 最终 责 任; (3) 分工 明确 、相 互牵 制 的组织 结构 是前 提; (4) 制度 建设 是基 础; (5) 制度 执行 监督 是保 障 ; 2、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风险控 制必须覆 盖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和各 级人员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设 风险管理 委员会、 督察长 和 合规风 控部 ,各 风险控 制机构 和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 人员具 有并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和 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监察和 稽核 ; (4)相互 制约原则 :公司 内部部门 和岗位的 设置必 须权责分 明、相互 制约, 同时强 化 合规风 控部 对各 部门 的监 察稽核 职能 ; (5)防火 墙原则: 公司基 金投资业 务和公司 自有资 金投资业 务应在空 间上和 制度上 适 当隔离 , 投资 决策 和交 易 清算应 严格 分离 。 对因 业 务需要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对 其相 应 行为制 定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和过失 处罚 措施 ; (6)适时 性原则: 公司内 部控制制 度的制定 应具有 前瞻性, 并且随着 公司经 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 经 营管 理等 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 环境的 改变 而及 时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 完善 ; (7)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互 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 由 最高 管 理层对 风险 管理负 最终 责任 , 各个 业 务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评估和 监控 , 合规 风控 部 负责监 察公 司的 风险管 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言 ,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董事 会: 负责 制定 公 司的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风 险管理 负完 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2)风险 管理委员 会:作 为总经理 领导下的 专门委 员会之一 ,风险管 理委员 会负责 协 助经营 管理 层建 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 保证 公司 内 控制度 适应 业务 发展 的需 要, 制定 公司 的 业务风 险管 理政 策 , 主 持 重大业 务的 可行 性论 证 , 协助经 营管 理层 处理 其他 有关内 部控 制方 面的重 大事 项。 (3)督察 长:独立 行使督 察权利; 直接对董 事会负 责;按季 向风险控 制委员 会提交 独 立的风 险管 理报 告和 风险 管理建 议。 (4 ) 合规风控部: 合 规 风 控 部 负 责 公 司 内 控 机 制 与 制 度 的 建 立 、 监 察 、 评 估 和 建 议 。 (5)业务 部门:风 险管理 是每一个 业务部门 最首要 的责任。 部门经理 对本部 门的风 险 负全部 责任 , 负责 履行 公 司的风 险管 理程 序 , 负 责 本部门 的风 险管 理系 统的 开发 、 执 行和 维 护,用 于识 别、 监控 和降 低风险 。 4、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建立 内控结构 ,完善 内控制度 :公司建 立、健 全了内控 结构,高 管人员 关于内 控 有明确 的分 工 , 确 保各 项 业务活 动有 恰当 的组 织和 授权 , 确 保监 察活 动是 独 立的 , 并 得到 高 管人员 的支 持, 同时 置备 操作手 册, 并定 期更 新。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 (2)建立 相互分离 、相互 制衡的内 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 项制度, 做到基 金经理 分 开, 投资 决策 分开 , 基金 交易集 中 , 形 成不 同部 门 、 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机 制, 从制 度上 减 少和防 范风 险。 (3)建立 、健全岗 位责任 制: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 任制,使 每个员工 都明确 自己的 任 务、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 工作领 域中 的风 险隐 患上 报,以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4)建立 风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提 示程序 ;建立了 评估风险 的委员 会,使 用 适合的 程序 , 确认 和评 估 与公司 运作 有关 的风 险 ; 公司建 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告 程序 , 对 风险隐 患进 行层 层汇 报, 使各个 层次 的人 员及 时掌 握风险 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作出 决策 。 (5)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 建 立了 足够 、 有 效的 内部 监 控系 统 , 如 电脑 预 警系统 、 投资监 控系 统, 能对 可能 出现的 各种 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时 的监 控。 (6)使用 数量化的 风险管 理手段: 采取数量 化、技 术化的风 险控制手 段,建 立数量 化 的风险管 理模型, 用以提 示指数趋 势、行业 及个股 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 取有效的 措施 , 对风险 进行 分散 、控 制和 规避, 尽可 能地 减少 损失 。 (7)提供 足够的培 训:制 定了完整 的培训计 划,为 所有员工 提供足够 和适当 的培训 , 使员工 明确 其职 责所 在, 控制风 险。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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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5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1954 年10 月, 是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 银 行,总 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在 香港 联 合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 码 939) ,于 2007 年9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8 年 6 月末 , 本 集团 资 产总 额 228,051.82 亿元 , 较上年 末增 加6,807.99 亿 元, 增 幅3.08% 。 上半 年, 本集 团 盈利平 稳增 长, 利润 总额 较 上年同 期增 加 93.27 亿元 至 1,814.20 亿元, 增 幅5.42% ; 净利 润较上 年同 期增 加 84.56 亿元 至1,474.65 亿 元, 增 幅 6.08%。 2017 年 , 本 集团先 后荣 获 香港 《亚 洲货 币》 “2017 年 中国最 佳银 行” , 美国 《 环 球金融 》 “2017 最佳 转型 银行” 、 新加坡 《亚 洲银 行家 》 “2017 年中 国最 佳数 字银 行” 、 “2017 年中 国最佳 大型 零售 银行 奖” 、 《银行 家》 “2017 最 佳金 融创新 奖” 及中 国银 行业 协会“ 年度 最 具社会 责任 金融 机构 ” 等多 项重要 奖项 。 本集 团在 英国 《银 行家》 “2017 全球 银行1000 强” 中列 第2 位 ;在 美国 《财 富》 “2017 年世 界500 强 排行榜 ”中 列 第 28 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与 合规管 理处 、 基金 市场 处 、 证 券保 险 资产市 场处 、 理财 信托 股 权市场 处 、QFII 托 管处 、 养老金 托管 处 、 清 算处 、 核算处 、 跨境 托 管运营 处 、 监 督稽 核处 等10 个职 能处 室, 在安 徽合 肥 设有托 管运 营中 心 , 在 上 海设有 托管 运 营中心 上海 分中 心, 共有 员工315 余 人。 自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事 务所 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6 2、主 要人 员情 况 纪伟,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 信贷经 营部 任职 ,并 在总 行公司 业务 部、 投资 托管 业务部 、授 信审 批部 担任 领导职 务。 其 拥有八 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各 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龚毅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资 深经理 ( 专业 技术 一级 ) , 曾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 行北 京市分 行 国际部 、营 业部 并担 任副 行长, 长期 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团 客户 业务 等工 作, 具有丰 富的 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 资深经 理 (专 业技 术一 级)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 行 总行会 计 部,长 期从 事托 管业 务管 理等工 作 ,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 银行总 行投 资部 、 委 托代 理 部、 战略客 户部 ,长 期从 事客 户服务 、信 贷业 务管 理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 经验。 原玎,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外机 构及 海外 业务 管理 、境内 外汇 业务 管理 、国 外金融 机构 客户 营销 拓展 等工作 ,具 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 户为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加 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职 责, 切 实维护 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为资 产委托 人提 供高 质量的 托管 服务。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国建 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断 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断增 加, 已形成 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基 本养老 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企 业年 金等 产 品在内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是目 前国 内 托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 业银行 之一 。 截 至2018 年 二季度 末 , 中 国建设 银行 已托 管857 只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国 建设 银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和 业务 水 平, 赢 得了 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中 国建 设银 行先 后9 次获得 《全 球托 管人 》 “中 国最佳 托管 银 行” 、 4 次获 得 《 财资》 “中 国最佳 次托 管银 行” 、 连 续5 年获 得中 债登 “优 秀资 产 托管机 构” 等奖项 ,并 在 2016 年被 《环球 金融 》评 为中 国市 场唯一 一家 “最 佳托 管银 行” 、 在 2017 年荣获 《亚 洲银 行家 》 “ 最 佳托管 系统 实施 奖” 。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7 章和本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 管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备 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责 托管 业 务的内 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行 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 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 职责 、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 从业资 格; 业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管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 管理 , 实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防 止 人为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整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 自行开 发的 “ 新一 代托 管 应用监 督子 系统 ” , 严 格按 照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规 定 , 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的投 资比例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在 日常为 基金 投 资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算 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理 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 对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况 进行 检查 监督 。 2、监 督流 程 (1)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新 一代托 管应 用监 督子 系统 , 对各 基金 投资 运作 比例 控制等 情 况进行 监控 ,如 发现 投资 异常情 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进行风 险提 示,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实, 督促 其纠 正, 如有 重大异 常事 项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3) 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如 有必 要将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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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8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王炯 联系人 : 贾 云鹏 直销电 话: (021 )50509880 传真: (021 )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免 长途 话费 )、 (021)50509666 网站:www.scfund.com.cn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该 代销 机构 仅代 销 东吴 优信 稳 健 A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服电 话:95588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服电 话:95599 公司网 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服电 话:95533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9 公司网 址:www.ccb.com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该 代销 机构 仅代 销 东 吴优信 稳 健 A )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6)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http ://bank.ecitic.com (7)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客服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8)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服电 话:95580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0 公司网 址:www.psbc.com (9)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李 民吉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公司网 址:www.hxb.com.cn (10)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客服电 话:40066-99999( 免长途 费)0755-961202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11 )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宁波 银行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 962528 公司网 址:www.nbcb.com.cn (12)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客服电 话:0577-96699 公司网 址:www.wzbank.cn (13)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客服电 话:4008-311-777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1 公司网 址:www.yantaibank.net (14)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 26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客服热 线:95319 公司网 址:www.jsbchina.cn (15)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客服热 线:96067 公司网 址:www.suzhoubank.com (16)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05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公司网 址:http ://www.txsec.com (17)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热 线:400-920-0022 公司网 址:http ://licaike.hexun.com/ (18) 诺亚 正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热 线:400 -821 -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2 (19)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20)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热 线:95021/400-1818-188 公司网 址:http://fund.eastmoney.com (21)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22)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热 线: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23)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代销机 构: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3 公司网 站:www.erichfund.com (24)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文二 西 路 1 号 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路 18 号同 花 顺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客服热 线: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25)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公司网 址:www.leadfund.com.cn (26) 浙江 金观 诚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锦 昌大 厦一 楼 金观诚 财富 法定代 表人 :蒋 雪琦 客服热 线:400-068-0058 公司网 址:www.jincheng-fund.com (27)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客服热 线:400-6099-200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28)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锋 客服热 线:95177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4 公司网 址:www.snjijin.com (29)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 盛中 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客服热 线:4008980618 公司网 址:www.chtfund.com (30)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E 世 界财 富中 心 A 座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E 世 界财 富中 心 A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客服热 线:400-619-9059 公司网 址:www.hcjijin.com (31)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万通中 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服热 线:010-58170761 公司网 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cn/ (32)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客服热 线:400-001-1566 公司网 址:http ://www.yilucaifu.com (33)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客服热 线:400-678-5095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5 公司网 址:www.qianjing.com (34)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于 龙 联系人 :张 喆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热 线:4006-802-123 公司网 址:https://www.zhixin-inv.com/ (35) 成都 华羿 恒信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蜀锦 路 88 号新 中泰 国际 大 厦 1 号楼 32F2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蜀锦 路 88 号新 中泰 国际 大 厦 1 号楼 32F2 号 法定代 表人 :赵 壁 客服热 线:028-87326832 公司网 址:http ://www.huayihengxin.com (36) 北京 加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1 号 7 层 7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1 号 7 层 703 室 法定代 表人 :曲 阳 客服热 线:400-803-1188 公司网 址:http ://www.bzfunds.com/ (37) 杭州 科地 瑞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武林时 代商 务中 心 1604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上塘 路 15 号武 林时 代 20F 法定代 表人 :陈 刚 客服热 线:0571-86915761 公司网 址:www.cd121.com (38)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6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客服热 线:400-821-0203 (39)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客服热 线:400-166-6788 公司网 址:http ://www.66zichan.com (40) 上海 汇付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黄河 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宜 山 路 700 号 普天 信息 产业 园 2 期 C5 栋 汇付 天下 总部 大 楼 2 楼 法定代 表 人 :金 佶 客服热 线:400-821-3999 公司网 址:www.hotjijin.com (41) 北京 微动 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3 层 34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3 层 342 室 法定代 表人 :季 长军 客服热 线:400-188-5687 公司网 址:www.buyforyou.com.cn (42)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济 发 展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488 号太 平金 融大 厦 1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服热 线:400-820-5369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43)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7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之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4)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杨 客服热 线:021-22267943 公司网 址:http ://www.dtfortune.com/ (45)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 洲大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 场南 塔 1201-1203 室 (邮 编: 510308 )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 ://www.yingmi.cn/ (46) 奕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TEOWEEHOWE ( 张伟 豪) 客服热 线:400-684-0500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47) 中民 财富 管理 (上 海)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客服热 线:400-876-5716 公司网 址:www.cmiwm.com (48)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8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9)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1/4008888666 公司网 址:http://www.gtja.com (50)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51)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52)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9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53)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38、39、41 、42 、43 、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54)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客服热 线: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55)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56)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客服电 话:021-23219000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57)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 :200031 )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0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联系人 :黄 莹 (58)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客服电 话:95562 公司网 址:www.xyzq.com (59)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客服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60)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客服电 话:95517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61)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客服热 线:95355 、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62)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永 祥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1 客服电 话:95351 公司网 址:www.xcsc.com (63) 万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 F 座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 F 座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客服热 线: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64)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客服电 话:95578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65)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ewww.com.cn (66)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67)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 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2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zxzqsd.com.cn (68)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95530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69)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70)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客服电 话:95503 公司网 址:www.dfzq.com.cn (71)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72)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健男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3 客服电 话: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73)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客服电 话:020-961303 公司网 址:www.gzs.com.cn (74) 南京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客服电 话:95386 公司网 址:www.njzq.com.cn (75)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shzq.com (76)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金 融一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金 融一 街 8 号 国联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客服电 话:95570 公司网 址:www.glsc.com.cn (77)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4 客服热 线:95511-8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78)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客服电 话:953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79)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客服热 线:95563 公司网 址:www.ghzq.com.cn (80)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28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客服电 话:95317 公司网 址:www.cfzq.com (81)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82)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 该代 销机 构仅 代销 东 吴优 信稳 健 A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F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40F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公司网 址:www.bocichina.com (83)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东风 路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鞠 瑾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公司网 址:www.cnht.com.cn (84) 申万 宏源 (西 部) 证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邮 编:830002 )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85)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86)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客服电 话:4008323000 公司网 址:www.csco.com.cn (87)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6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4001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作义 客服电 话:95372 公司网 址:www.jyzq.com.cn (88)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2 号中 航资 本大 厦 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晓峰 客服电 话:95335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89)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层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95547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90)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 浩 客服热 线:68777877 公司网 址:www.cf-clsa.com (91) 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 4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 47-4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永衡 客服热 线:40018-40028 公司网 址:www.wkzq.com.cn (92)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7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3 ;4001099918 公司网 站:www.cfsc.com.cn (93)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客服热 线:4006008008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94) 九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南川工 业园 区创 业 路 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30 号仰 山公 园东 一 门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魏 先锋 客服热 线:95305 公司网 址:http://www.jzsec.com (95)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服热 线:95310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96)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公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97) 长城 国瑞 证券 有限 公司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8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莲前西 路 2 号莲 富大 厦 17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深田 路 46 号深 田国 际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客服热 线:400-0099-886 公司网 址:www.gwgsc.com (98)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祝 健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公司网 址:www.ajzq.com (99) 金惠 家保 险代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9 层 A21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9 层 A2107 法定代 表人 :夏 予柱 客服热 线:400-8557333 公司网 址:www.jhj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 销售办 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定 , 选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公 告义 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东 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王炯 联系人 : 贾 云鹏 电话:021-50509888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0509666 网站:www.scfund.com.cn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9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陆 奇 经办律 师: 黎明 、陆 奇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 安永 大楼16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100 号环 球金 融 中心50 楼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联系电 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 :徐 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徐 艳、 蒋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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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0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管 理人 依照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 并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08]1048 号文 核准 募集 。 (一)基金类别 债券型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情况


东吴优 信稳 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08]1048 号文 批 准,于 2008 年10月06日 起向 社会 公开募 集。 截止 到2008 年10 月31 日, 基金 募集 工作 已 顺利结 束。 经江苏 公证 会计 师事 务所 有限公 司验 资, 本次 募集 的净认 购金 额为1481291890.04人民 币元, 利息 共计439198.30 人民币 元。 上述 资金 已于2008 年11 月04日 划入 本基 金 在基金 托管 人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开 立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户 数为8722 户 , 按照 每份 基金 份额 面值1.00 元 人民 币计 算 , 本息合 计 募集基 金份 额总 额为1481731088.34 份 ,已 全部 计入 投资者 账户 ,归 投资 者所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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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1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时间 根据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的 募集 情况 已 符合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条 件。 本基 金于2008 年11 月05 日 得到 中国 证 监会书 面确 认, 基金 备案 手 续办理 完毕 , 基金合 同自 该日 起正 式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理本 基金 。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连 续20 个 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 并报 送解决 方案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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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2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申购与 赎回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销售 机构 办理 。 本 基金 的 销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管 理人委 托或 授权 的销 售代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实际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销售代 理人 , 并 予以公 告 。 销 售机 构名 单 和联系 方式 见上 述第 五章 “相 关服 务机 构” 第 ( 一 ) 条 “基 金份 额 发售机 构” 。 投资人 应该 在销 售机 构指 定的营 业场 所按 照指 定的 方式和 程序 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务 。 销 售机构 也可 以提 供电 话委 托、 传真 交易 或者 网上 交 易等非 现场 方式 , 为投 资 人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业 务。 ( 二)申购和赎回的办理 时 间 1、开 放日 及时 间


本基金 开放 日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 具 体业 务 办理时 间为 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交易时 间。基 金合同生 效以后, 若出现新 的证券交 易 市 场、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基金 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 前述开 放日进行 相 应 的调整 并公 告。 基金投 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者转 换申 请 的, 其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2、申 购的 开始 日及 业务 办 理时间


基金合同 生效日后 不超过3 个月的时 间起开始 办理申 购。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 申购开 始 公告中 规定 。 3、赎 回的 开始 日及 业务 办 理时间 基金合同 生效日后 不超过3 个月的时 间起开始 办理赎 回。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 赎回开 始 公告中 规定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 始时间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最迟 于 开 始 日 前3 个 工 作 日 在至 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上 公告 。 (三)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申购 费、销 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同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的 类 别。在 投资 者认 购/ 申 购时 收取认 购/ 申 购费 的, 称为 A 类 ;不 收取 认购 或申 购 费,而 是从 本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的 ,称 为 C 类。 本基金 的 A 类和 C 类 基金 份额分 别设 置代 码。 由于 基金费 用的 不同 ,本 基 金 A 类基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3 金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额 将 分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 , 计算公 式为 计算 日各 类别 基金资 产净 值 除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该 类别基 金份 额总 数。 根据基 金销 售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在不 损害 已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在履 行 适当的 程序 后, 可以 增加 新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B 类 , 即后 端收 费模 式) 、 或 者 调整现 有基 金 份额类 别的 费率 水平 、 或 者 停止现 有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销售等 , 并 及时 公告 ; 在 进 行调整 前, 基金管 理人 需及 时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四)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 、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消 。 5、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 在不影 响投资者 实质利益 的前提 下调整 上 述原则。 基金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3个工作 日前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 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 资者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 额为1,000 元( 含申 购费)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1,000 份 基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赎回时 或赎回后 在销售机 构(网 点)保留 的基金份 额余额 不足1,000 份的,在 赎 回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3、当接受 申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相关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况 对以 上限 制进 行调 整, 最迟 在调 整生 效前3个 工作日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六)申购和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 人在 提交 申 购申请 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4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与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在正 常情况 下,本基 金登记结 算机构在T+1日 内 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 认。T日提 交 的有效申 请,投资 人可在T+2 日后(包 括该日) 到销售 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 机构规 定的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T+5 日( 包 括该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发生 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七)申购费与赎回 费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申购 费、销 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同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的 类 别。在 投资 者认 购/ 申 购时 收取认 购/ 申 购费 的, 称为 A 类 ;不 收取 认购 或申 购 费,而 是从 本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的 ,称 为 C 类。 本基金 增 加 C 类收 费模 式 后, 分别 设置 对应 的基 金 代码 , 投 资者 申购 时可 以 自主选 择 与 A 类 收费 模式 或 C 类 收 费模式 对应 的基 金代 码进 行申购 ,A 类和 C 类 收费 模式的 销售 费率在 下表 分别 列示 : 1、东 吴优 信稳 健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A 类 收费模 式 (原有 申购 、赎 回费 率模 式) 基金代 码: 前端 (A 类 ) :582001 费用种 类 申购金 额 M 前端申 购费 M<100 万 0.80% 100 万≤M<300 万 0.50% 300 万≤M<500 万 0.25% 500 万≤M 固定费 用 1000 元 费用种 类 持有年 限 Y 赎回费 Y<7 天 1.50% 7 天≤Y<1 年 0.10% 1 年≤Y<2 年 0.05%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5 2 年≤Y 0% 2、东 吴优 信稳 健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C 类收 费模 式 (新增 加的 收费 模式 ) 基金代 码:582201 费用种 类 费率 申购费 率 0% 销售服 务费 (年 ) 0.40% ( 每日 从基 金资 产计 提) 费用种 类 持有年 限 Y 赎回费 Y<7 天 1.50% 7 天≤Y<30 天 0.10% Y ≥30 天 0% 3、本基金 赎回费由 赎回人 承担,在 投资者赎 回基金 份额时收 取。其中 ,须依 法扣除 所 收取赎回费总 额的25% 归入基金资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 、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 其中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不 低于1.5% 的赎回 费并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调整申 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收费 方式,并 最迟将于 新的费 率或收 费 方式开 始实 施前3个 工作 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八)申购份数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份 数 的计算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份 数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或收 益归 入基金 资 产。 2、C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份 数 的计算 申购份 额= 申 购 金额/T日基金 份额 净值 3、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金 额 的计算 如果投 资者 在认 购/ 申购 时 选择交 纳认 购/ 申购 费 , 在 先进先 出的 原则 下 , 赎 回 金额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6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4、C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金 额 的计算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数×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 用 5、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6、申购份 额、余额 的处理 方式:申 购的有效 份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申购 金额在 扣除相 应 的费用 后 , 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 计 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二位 , 第 三位 四舍 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在基 金资产 中列 支。 7、赎回金 额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 确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以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二位 , 第三 位四 舍五 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 差在基 金资 产中 列支 。 本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四 位 , 小 数 点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 基金 管理 人 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7、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数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 或 者有 可能 导致投 资者 变相 规避 前 述 50% 比 例要 求 的情形 。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7 8、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被拒 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 续两 个 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 连续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必要 , 可 暂停 接 受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期支 付赎 回款项 , 但延 期支 付最 长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 投 资人 在申 请赎 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以 公告 。 (十一)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超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 理 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 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8 序执行 。 (2) 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 认为因 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的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赎 回的,将 自动转 入 下一个 开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选 择取消赎 回的 ,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将被 撤销。延 期的赎 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回 处理 。 (3)如发 生单个开 放日内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申请 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 前一开 放日基 金 总份额的 比例超过20%时 , 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 对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超过前 述约定比 例的 赎回申 请实 施延 期赎 回。 对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超过 前述 比例 的赎 回申 请, 与当 日其 他赎 回申 请 一起 , 按 上 述“(1) 全额 赎回 ” 或 “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 方 式 处理。 如下 一开 放日, 该 单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剩余 未赎 回部 分仍 旧超出 前述 比例 约定 的 , 继续按 前述 规则 处理 , 直 至该单 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单 个开 放日 内申 请赎回 的基 金份 额占 前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低于前述 比例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有 权根 据当 时 市场环 境调 整前述 比例 及处 理规 则, 并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 式,在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 金份额 持有人并 说明有关 处理方 法,同时 在 指 定报刊 及其 他相 关媒 体上 予以公 告。 本基金连 续2个开放 日以上 发生巨额 赎回,如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 接受赎 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20 个 工作 日 , 并 应当 在至 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 (十二)申购和赎回 暂停 期间与重新开放的公 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9 3、如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 周,暂 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2日 在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 近1个 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2 周 ,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告 1 次。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0 九 、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转 换 (一)基金转换业务 的适 用范围 本基金 已开 通与 本基 金管 理人旗 下基 金: 东吴 嘉禾 优势精 选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 代码: 580001 ) 、 东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 580002)、 东吴行 业轮 动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580003 ) 、 东 吴进 取策 略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代 码 :580005 ) 、 东 吴 新 经 济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代码: 580006 ) 、 东 吴安 享量 化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580007 ) 、 东吴 新产 业 精 选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代码 :580008 )、 东吴 中证新 兴产业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代码 :585001 ) 、 东 吴 增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A( 基 金代 码 :582002 ) 、 东吴增 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C( 基金 代 码: 582202 ) 、 东 吴货 币市 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A( 基 金代 码 : 583001)、 东吴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B( 基金 代码 :583101 ) 、 东 吴配 置优 化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代码 : 582003 ) 、 东吴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 580009)、 东吴阿 尔法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000531 ) 、 东 吴移 动互 联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 基 金 代码:001323 ) 、 东吴 新 趋势价 值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代 码 :001322) 、 东 吴 国 企 改 革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代 码 : 002159 ) 、 东 吴安 盈量 化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002270 ) 、 东吴 鼎元 双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 基金代 码:000958 ) 、东 吴鼎元 双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C( 基 金代码 :000959 ) 、 东 吴 安鑫量 化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002561 ) 、 东 吴智慧 医疗 量化 策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代 码:002919 ) 、 东 吴 增鑫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A( 基金 代码 :003588 ) 、东 吴增 鑫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B( 基 金代 码:003589 ) 、东 吴优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 基 金代 码:005144 ) 、东吴 优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C( 基 金代码 :005145 ) 、 东 吴 双三角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 基金 代码 :005209 ) 、 东 吴双 三角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C( 基 金代码 :005210 ) 、 东 吴 悦秀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A ( 基金 代码:005573 ) 、东 吴悦 秀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C ( 基金 代码 :005574 ) 的基 金转 换 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今后 发行 的开 放式基 金将 根据 具体 情况 确定是 否适 用于 基金 转换 业务, 并 将另行 公告 。 (二)适用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渠道和以下代销机构办理 东 吴 优 信 稳 健 A 的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 公 司 、 苏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诺 亚 正 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蚂 蚁 ( 杭 州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浙 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宜 信 普 泽 投 资 顾 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 南 京 苏 宁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晟 视 天 下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一 路 财 富 ( 北 京 )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钱 景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成 都 华 羿 恒 信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加 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杭 州 科 地 瑞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万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汇 付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微 动 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大 泰 金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奕 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中 民 财 富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信 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 广 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南 京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平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财 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恒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申 万 宏 源 ( 西 部 )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世 纪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金 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长 城 国 瑞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爱 建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金 惠 家 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渠道和以下代销机构办理东吴优信稳健 C 的 基 金 转 换 业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2 务: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温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烟 台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江 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诺 亚 正 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限 公 司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浙 江 金 观 诚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宜 信 普 泽 投 资 顾 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 南 京 苏 宁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晟 视 天 下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一 路 财 富 ( 北 京 )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钱 景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成 都 华 羿 恒 信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 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基 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奕 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中 民 财 富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 司 、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湘 财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万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南 京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平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财 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恒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申 万 宏 源 ( 西 部 )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世 纪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金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航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上 海 华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九 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宝 证 券 有限责任公司、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会 选 择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开 办 此 业 务 并 将 按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公 告。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3 (三)业务办理时间 基 金 办 理 转 换 业 务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本 公 司 公 告 暂 停转换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四)基金转换业务 规则 1 、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某 只 基 金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 基金 转换 只能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 同一 注 册登记 人登 记存 管的 、 同 一基金 账 户下的 基金 份额 ,并 只能 在同一 销售 机构 进行 ,且 该销售 机构 须同 时代 理拟 转出基 金及 拟 转入基 金的 销售 ; 3、拟 转出 的基 金必 须处 于 可赎回 状态 ,拟 转入 的基 金必须 处于 可申 购状 态; 4、 目前 只开 通前 端收 费模 式下进 行基 金转 换, 而不 能将前 端收 费基 金份 额转 换为后 端 收费基 金份 额, 或将 后端 收费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前端 收费基 金份 额。 如今 后开 通后端 收费模 式基金 的转 换业 务, 具体 转换业 务规 则以 相关 公告 内容为 准; 5、 基金 转换 遵循 “份 额转 换” 的 原则, 转换 申请 份 额精确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单笔转 换 申请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单笔 转入 申请 不受 转入 基金最 低申 购限 额限 制和 转出基 金最 低 赎回数 额限 制。 6、 对于 基金 分红 时 , 权 益 登记日 申请 转换 转出 的基 金份额 享有 该次 分红 权益 , 权 益登 记日申 请转 换转 入的 基金 份额不 享有 该次 分红 权益 ; 7、 基金 转换 采取 未知 价法 , 即 基金 的转 换价 格以 转 换申请 受理 当日 各转 出 、 转入基 金 的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8、 转 换业 务遵 循 “先 进先 出” 的 业务 规则 , 先 确认 的认购 或者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在转 换 时先转 换; 9、 单个 开放 日基 金净 赎回 份额及 净转 换转 出申 请份 额之和 超出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时, 为 巨额 赎回 。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转 出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 优先级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决 定全 额转 出或 部分转 出, 并且 对于 基金 转出和 基金 赎 回,将 采取 相同 的比 例确 认。在 转出 申请 得到 部分 确认的 情况 下, 未确 认的 转出申 请将 不 予以顺 延; 10、转 入基 金的 持有 时间 将重新 计算 ,与 转出 基金 的持有 时间 无关 ; 11 、投 资者 在T日 办理 的 基金转 换申请 ,基 金注册 登机构 在T+ 1日 内为投 资者对 该 交易的 有效 性 进 行确 认, 在T+ 2日 后( 包括 该日 )投资 者可 通过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或 以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4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 询成 交情 况; 12、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基金 持有人 承担 ; 13、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今 后发行 的其 他开 放式 基金 的具体 情况 对本 业务 规则 进行补 充 和调整 。 (五)基金转换费及 份额 计算方法 1、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的赎 回费 和转 出与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补 差两 部分 构成, 具 体收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两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差异 情况和 赎回 费率 而定 。基 金转换 费用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转换公 式如 下: (1) 转 出金 额= 转出 基金 份额× 转出 基金 T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 此处 的T 日指 基金转 换 申请日 ,下 同) (2) 转出 赎回 费= 转出 金 额×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注:转 出赎 回费 的 25 % 将 归入转 出方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 (3) 转入 金额 =转 出金 额 -转出 赎回 费 (4) 如果 ,转 出基 金的 申 购费率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申购补 差费 率= 转入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转 出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申购补 差费 =转 入金 额× 申购补 差费 率/ (1 +申 购 补差费 率) 转入净 额= 转入 金额 -申 购补差 费 如果, 转出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转入净 额= 转入 金额 (5) 转入 份额 =转 入净 额 ÷转入 基金 T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其中,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和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均以转 出金 额为 确定 依据 。 2、 转 出金 额、 转 出基 金转 换费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第三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 的误差 在转 出基 金资 产中 列支; 转入 份额 、申 购补 差费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第三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在转 入基 金资 产中 列支 。 3、 对 于实 行级 差申 购费 率( 不同申 购金 额对 应不 同申 购费率) 的基 金, 以转 入总 金额对 应的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计 算申 购补差 费用 ;如 转入 总金 额对应 转出 基 金申购 费或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为固 定费 用时 ,申 购补 差费用 视 为 0。 4、 计算 基金 转换 费用 所涉 及的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均按基 金合 同、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规定费 率执 行, 对于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上 交易 、费 率优惠 活动 期间 发生 的基 金转换 业务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5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公告 的相关 费率 计算 基金 转换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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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6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型基 金 , 在 控制风 险和 保持 资产 流动 性的前 提下 , 精选 高信 用等 级债券, 通过主 动式 管理 及量 化分 析追求 稳健 、较 高的 投资 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 包括 国债 、 金 融债 、 信 用等级 较 高的企业 债、公司 债、次 级债、可 转换债券 、可分 离债券 、 短期融资 券、回 购、央行 票据 、 资产支 持证 券等 , 以及 部 分股票 、 权证 等权 益类 品 种和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金 融工 具 。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类资 产 (包 括含 权债 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80% , 投资于 一级 市场 新股 申购 、 持 有可 转债 转股 所得 的 股票 、 投资 二 级市 场股 票 等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它 金融工 具比例合计 不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20%,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5% ; 其 中,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 、 应 收 申购款 等 。 对于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创新 类金 融产 品 , 将 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进行 投资 管理 。 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 入投资 范围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是 一只债券 型基金 ,以债券 投资为主 ,股票 投资为辅 原则构建 和管理 投资组合 。 对于债 券投 资 , 本 基金 通 过对利 率走 势的 判断 和债 券收益 率曲 线变 动趋 势的 分析 , 确 定本 基 金债券 组合 久期 和期 限结 构配置 。 债券 选择 上 , 本 基 金根据 债券 信用 风险 特征 、 到期收 益率 、 信用利 差和 税收 差异 等因 素的分 析 , 并 考虑 债券 流 动性和 操作 策略 , 选择 投 资价值 高的 债券 作为本 基金 的投 资对 象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是作 为债 券投资 的有 益补 充 , 主 要 采取自 下而 上的 策略精 选具 有估 值优 势的 优势企 业股 票作 为投 资对 象。 1、债 券投 资策 略 1)利 率分 析和 债券 组合 久 期确定 利率是 债券 投资 重要 影响 因素 , 本 基金 将通 过宏 观 经济和 政策 取向 的分 析 , 把握利 率走 势,为 债券 投资 决策 提供 依据。 从理论与 实践经验 看,影 响利率走 势的因素 主要有 :1 、宏观 经济增长 状况, 主要衡 量 指标有GDP 增速 、工业 增 加值、固 定资产投 资增速 、消费水 平、贸易 顺差程 度;2、物 价走 势:CPI 、PPI ;3 、 货币 供 应量和 信贷 增速 ;4 、 国际 主要经 济体 利率 走势 。 本 基金通 过以 上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7 四个方 面的 综合 分析 ,把 握利率 走势 。 根据利 率走 势的 判断 结果 , 确 定债 券投 资组 合久 期 。 在 预期 利率 下降 时, 增 加债券 组合 久期 , 提 高债 券价 格上 涨 产生的 收益 ; 在预 期利 率 上升时 , 减小 债券 组 合 久 期, 降低 债券 价 格下跌 产生 的损 失。 2)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在确 定债 券组 合久 期之后 , 将结 合收 益率 曲线 变化的 预测 , 通过 分析 和情 景测试 , 确定短 、中 、长 期三 类债 券的投 资比 例。 具体 而言 : 通过考 察市 场收 益率 曲线 的历史 变动 情况 , 并结 合利 率走势 , 把握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趋势 。 在此基 础上 , 本基 金根 据 收益率 曲线 变动 特征 , 在 子弹式 组合 、 梯式 组合 和 杠铃式 组合 当中 进行选 择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据此 确定 本基 金债 券 组合在 短 、 中 、 长 期三 类 不同期 限结 构的 配置。 3)债 券选 择策 略 在债券 选择 上 , 本 基金 , 首先精 选信 用风 险低 的债 券构建 初选 债券 池 。 其 次 , 选 择投 资 价值高 的债 券作 为本 基金 的投资 对象 。 a 、债 券信 用风 险评 级 随着我 国债 券市 场的 发展 , 具 有信 用风 险的 债券 品 种扩展 迅速 , 并且 银监 会 近期要 求银 行系统 退出 债券 担保 市场 , 进 一步 凸显 了我 国债 券 市场信 用风 险 。 与 此同 时 , 根 据国 内外 债 券市场 经验 表明 , 信用 风 险 ( 如美 国次 级债 危机 ) 会造成 债券 投资 重大 损失 。 在 信用 风险 逐 步凸显 的背 景下 , 本基 金为 控制投 资风 险 , 参 考其 它信 用评级 机构 对债 券信 用风 险评级 结果 , 同时结 合东 吴基 金债 券信 用风险 评级 体系 得出 的评 级结果 , 确定 债券 最终 信 用评级 等级 。 本 基金选 择中 长期 债券 不低 于AA 、 短期 债券 不低 于A-1 ( 或相 应的 信用 级别) , 同时纳 入全 部 无信用 风险 债券 , 作为 本 基金初 选债 券池 。 东吴 基 金债券 信用 风险 评级 体系 借鉴国 内外 信用 评级机 构的 评级 方法 ,从 企业现 金流 与债 务匹 配的 角度把 握企 业信 用状 况。 b、债 券投 资价 值分 析 在初选 债券 池基 础上 , 本 基金根 据东 吴基 金债 券投 资价值 分析 体系 , 选择 投 资价值 高的 债券作 为本 基金 的投 资对 象。 东吴 基金 债券 投资 价 值分析 体系 根据 债券 到期 收益率 、 信用 利 差和税 收差 异等 因素 的分 析,并 考虑 债券 流动 性溢 价和操 作策 略进 行构 建的 。具体做 法是 : 首先 , 计 算各 债券 到期 收 益率 ; 其 次 , 计 算剔 除税 率的到 期收 益率 ; 第三 , 考虑信 用利 差的到 期收 益率 。 根据 以 上经税 收和 信用 利差 修正 后的到 期收 益率 大小 , 本 基金对 债券 投资 价值从 大到 小排 序 。 第 四 , 根 据各 债券 流动 性溢 价 水平 , 以 及债 券操 作策 略 (如 果采 取买 入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8 持有操作 策略,可 以不考 虑流动性 问题) , 对以上债 券投资价 值排序进 行优化 ,选择投 资 价 值高的 债券 构建 本基 金债 券投资 组合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作 为债 券投资 的有 益补 充 , 以 提 高投资 组合 收益 并适 当分 散风险 。 对 于股票 投资 策略 , 本基 金 采取自 下而 上策 略 , 精 选 具有估 值优 势的 优势 企业 股票作 为投 资对 象。 本基 金优 势企 业是 指具 有明显 竞争 优势 , 并且 未来 能够实 现持 续增 长 。 具 体选 股步 骤 是 : 首先 , 本 基金 充分 利用 本 基金管 理人 行业 研究 员的 盈利预 测数 据 , 并 结合 国 内研究 机构 做过盈利 预测数据 的上市 公司,初 步筛选出 未来两 年净利润 复合增长 率超过20%的上市 公司 的股票 ,作 为备 选股 票池 (Ⅰ) 。 其次 , 在 备选 股票 池 ( Ⅰ) 基础上 , 根据 东吴 基金 企 业竞争 优势 评价 体系 精选 具有竞 争 优势的上 市公司股 票作为 备选股票 池(Ⅱ) 。东吴基 金企业竞 争优势评 价体系 是根据波 特 的 五种竞 争力 模型 和价 值链 分析内 容 、 以 及企 业能 力 理论和 企业 资源 理论 等构 建 的 , 用 来评 价 上市公 司的 竞争 优势 和未 来成长 能力 。 东 吴基 金企 业 竞争优 势评 价体 系具 体包 括以下 五方 面 内容 : 战 略管 理优 势、 技 术优势 、 市场 优势 、 管 理 运营优 势 、 资 源及 其它 附 加优势 。 行业 研 究员对 不同 竞争 优势 进行 打分, 并统 计计 算出 上市 公 司竞争 优势 综合 评分 值= 战 略管理 优势+ 技术优势+ 市场优 势+管理 运营优势+ 附加优 势,作 为 上市公司 竞争优 势的评价 。最后, 精选 竞争优 势综 合分 值排 名最 靠前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作为 备选股 票池 (Ⅱ ) 。 第三 , 本 基金 根据 内在 价 值和相 对价 值相 结合 的估 值方法 评估 备选 股票 池 ( Ⅱ) 股票 的 投资 价值,其 中内在价值采取 现金流贴 现 估值方法,相 对价值评 估主要采取PE 、PB 和PEG 等指标 。最 后精 选出 备选 股票池 (Ⅱ )中 具有 投资 价值的 股票 作为 本基 金投 资对象 。 3、新 股申 购策 略 从我国 未来 证券 市场 的发 展来看 , 新股 发行 仍然 会 保持一 定的 数量 与规 模 , 在目前 的政 策条件 下 , 由 于一 、 二 级 市场价 差的 存在 , 参与 新 股申购 能够 取得 较高 的固 定收益 。 通过 对 过往新 股发 行上 市的 数据 分析, 我们 发现 ,申 购新 股可获 得股 票市 场无 风险 的固定 收益 。 本基金 作为 固定 收益 类产 品, 为获 得目 前股 票市 场 存在的 固定 收益 , 将在 充 分研究 新发 股票基 本面 的前 提下 ,参 与新股 的申 购。 4、投 资决 策流 程 本基金 具有 严密 科学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明 确的 分级 授权体 系, 具体 如下 :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决 策 基 金 总 体 战 略 、 资 产 配 置 、 审 议 基 金 的 债 券 ( 股 票 ) 池 、 对 基金经理提出的仓位与组合预案进行审议与决策,就风险事项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沟通;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9 (2)基金 经理:参 与构建 基金的债 券(股票 )池、 提出资产 配置方案 、实施 具体投 资 计划 。 基 金经 理必 须严 格 按照 《投 资管 理流 程》 进 行操作 , 资产 配置 方案 经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通 过后 , 以 《 资产 配置 方案决 议 》 的形 式形 成书 面 结果 , 作 为基金 经理 投资 操 作的依 据, 同时给 投资 总监 、风 险控 制部门 等备 案, 以便 监控 。 (3)集中 交易室: 执行基 金经理的 交易指令 、反馈 交易指令 的执行情 况、监 督交易 指 令的合 规合 法性 ; (4)研究 平台:构 建债券 (股票) 池、为投 资决策 委员会提 供投资决 策咨询 支持、 为 基金经 理投 资提 供支 持; (5)金融 工程小组 :通过 对投资组 合的跟踪 与评估 ,为投资 决策委员 会和基 金经理 提 供投资 实际 效果 的反 馈意 见,以 优化 改进 投资 决策 ; (6)风险 控制部门 :由风 险管理委 员会、合 规风控 部等构成 。合规风 控部对 投资决 策 及实际 投资 进行 稽查 并定 期和不 定期 向风 险管 理委 员会提 供相 关报 告, 定期 评 估投资 组合 风 险与收 益水 平并 向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提 供投 资组 合风 险评估 报告 。 (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中证 全债 指数 。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为80%-100%,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定 义 ,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由 于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只 是 作 为 债 券 投 资 的 有 益 补 充 , 比 例 相 对 较 低 , 所 以 基 金 基 准 里 就 不 考 虑 股 票 部 分 。 由 于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范 围 不 仅 包 括 国 债 , 而 且 也 包 括 企 业 债 和 金 融 债 等 , 中 证 全 债 指 数 是 中 证 指 数 公 司 编 制 的 综 合 反 映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和 沪 深 交 易 所 债 券 市 场 的 跨 市 场 债 券 指 数 , 该 指 数 的 样 本 由 银 行 间 市 场 和 沪 深 交 易 所 市 场 的 国 债 、 金 融 债 券 及 企 业 债 券 组 成 , 能 够 反应本基金对债券配置的业绩。 若未来 市场 发生 变化 导致 此业绩 基准 不再 适用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变化 情况及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调 整该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业 绩基 准的 变更 须经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在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示 。 (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高 信用 级别 、 投 资价 值高 的债 券 资产 , 属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的低风 险品 种,长 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率 低于 混合 型基 金、 股票型 基金 ,高 于货 币市 场基金 。


(六)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0 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2)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3% ;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10% ; (4)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10% ; (5)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40%; (6)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类 资 产 ( 包 括 含 权 债 券 )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80%,投资于 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5% ,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8)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9)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20% ; (1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模的10%; (11)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2)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3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3)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0.5% ; (1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30% ; (16)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1 (17)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7)、( 12)、( 16 ) 、 (17) 项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 于 因 基 金 份 额 拆 分 、 大 比 例 分 红 等 集 中 持 续 营 销 活 动 引 起 的 基 金 净 资 产 规 模 在10个交易 日 内 增 加10 亿 元 以 上 的 情 形 , 而 导 致 证 券 投 资 比 例 低 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相 关 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 个 交 易 日 延 长 到3 个 月 。 法 律 法 规 如 有 变 更 , 从 其 变 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 。 除 投资 资产 配 置比例 外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 或者债 券;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则本 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2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东吴优 信稳 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 事保证 本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 性、 准 确性 和 完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 于 2018 年10 月 22 日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容,保 证复 核内 容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未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392,140.00 17.46 其中: 股票


2,392,140.00 17.46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0,726,979.57 78.30 其中: 债券


10,726,979.57 78.3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计


300,411.23 2.19 8 其他资 产


279,495.68 2.04 9 合计





13,699,026.48





100.00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3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 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392,140.00 18.25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392,140.00 18.25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港 股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 股通 股票 。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3589 口子窖 12,000 618,000.00 4.71 2 000596 古井贡 酒 5,000 416,150.00 3.17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4 3 000858 五粮液 5,000 339,750.00 2.59 4 603799 华友钴 业 6,000 319,740.00 2.44 5 002304 洋河股 份 1,900 243,200.00 1.85 6 300037 新宙邦 10,000 236,300.00 1.80 7 600519 贵州茅 台 300 219,000.00 1.67 4、 报告期末按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338,249.40 2.58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015,520.00 15.37 其中 : 政 策性 金融 债 2,015,520.00 15.37 4 企业债 券 8,373,210.17 63.87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726,979.57 81.82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36192 16 信威 01 20,000 1,704,600.00 13.00 2 136378 16 华泰 01 12,100 1,164,020.00 8.88 3 136261 16 长园 01 10,000 1,000,100.00 7.63 4 112389 16 华西 02 10,000 995,700.00 7.59 5 018002 国开 1302 9,000 907,560.00 6.92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 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5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未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 在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2)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4,048.6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64,849.61 5 应收申 购款 597.4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79,495.68 4)报 告期 末 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6 十一、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一)东吴优信稳健 基金 历史时间段净值增长 率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 比较 1 、东吴优信稳健债 券基 金 A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8.11.05-2008.12.31 2.44% 0.17% 2.25% 0.11% 0.19% 0.06% 2009.01.01-2009.12.31 0.27% 0.20% 0.27% 0.06% 0.00% 0.14% 2010.01.01-2010.12.31 3.58% 0.37% 2.00% 0.07% 1.58% 0.30% 2011.01.01-2011.12.31 -8.93% 0.34% 3.79% 0.06% -12.72% 0.28% 2012.01.01-2012.12.31 7.81% 0.13% 4.03% 0.04% 3.78% 0.09% 2013.01.01-2013.12.31 -4.18% 0.18% 1.78% 0.05% -5.96% 0.13% 2014.01.01-2014.12.31 14.96% 0.26% 9.41% 0.16% 5.55% 0.10% 2015.01.01-2015.12.31 3.04% 0.50% 6.53% 0.07% -3.49% 0.43% 2016.01.01-2016.12.31 -5.77% 0.43% 2.00% 0.09% -7.77% 0.34% 2017.01.01-2017.12.31 3.00% 0.15% -0.34% 0.06% 3.34% 0.09% 2018.01.01-2018.09.30 -1.86% 0.35% 5.76% 0.08% -7.62% 0.27% 2008.11.05-2018.09.30 12.93% 0.31% 44.01% 0.08% -31.08% 0.23% 注: (1 )比较基准= 中证全债指数。 (2 ) 本基金于 2009 年 6 月 15 日开始分为 A 、C 两类。 2 、东吴优信稳健债 券基 金 C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9.06.15-2009.12.31 0.28% 0.24% -0.19% 0.05% 0.47% 0.19% 2010.01.01-2010.12.31 3.14% 0.37% 2.00% 0.07% 1.14% 0.30% 2011.01.01-2011.12.31 -9.19% 0.34% 3.79% 0.06% -12.98% 0.28% 2012.01.01-2012.12.31 7.45% 0.13% 4.03% 0.04% 3.42% 0.09% 2013.01.01-2013.12.31 -4.62% 0.18% 1.78% 0.05% -6.40% 0.13%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7 2014.01.01-2014.12.31 14.47% 0.26% 9.41% 0.16% 5.06% 0.10% 2015.01.01-2015.12.31 2.73% 0.50% 6.53% 0.07% -3.80% 0.43% 2016.01.01-2016.12.31 -6.12% 0.43% 2.00% 0.09% -8.12% 0.34% 2017.01.01-2017.12.31 2.57% 0.15% -0.34% 0.06% 2.91% 0.09% 2018.01.01-2018.09.30 -2.16% 0.35% 5.76% 0.08% -7.92% 0.27% 2009.06.15-2018.09.30 6.64% 0.32% 40.20% 0.08% -33.56% 0.24% 注: (1 )比较基准= 中证全债指数。 (2 )本基金于 2009 年 6 月 15 日开始分为 A 、C 两类。 (二) 东吴优信稳健 债券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 历史 走势图 1、 自基金合同生效 以来基 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 动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 益率变动的 比较 (2008 年 11 月 05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东吴优 信稳 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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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8 2、 自基金合同生效 以来基 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 动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 益率变动的 比较 (2009 年 06 月 15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东吴优 信稳 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C 注: (1 )比 较基 准= 中 证全 债指数 。 (2) 本基 金于 2009 年 6 月 15 日开 始分 为 A 、C 两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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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9 十 二、 基金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基金申 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收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基 金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帐 户 基金开 立专 用银 行存 款 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与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代 销 机构、 注册登 记机 构自 有资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的资 产账 户相独 立。 基金 专用 账户 须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固有 财产 ,并 由基金 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用 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财 产和 收益 ,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代销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它权利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因 依 法解散 、 被 依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 进行 清算的 , 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它 有 关规定 承担 基金 财产 本身 债务之 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强 制执 行。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0 十 三、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估值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市流 通股票 按估值 日 其所在证券 交易所 的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首次 发行 未上 市 的 股票 ,按成 本 计 量; 2)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 市 价估 值 ; 3)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4)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 允价值 ; (3)在 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2)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1)-(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4)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债 券估 值 方 法: (1)证券交 易所市 场实行 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证券交 易所市 场未实 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 净价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1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 盘价 , 确 定公 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3)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 (4)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在 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5)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1)-(5)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综 合考 虑 市场成 交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性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基础 上形 成的 债券 估值,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权 证估 值方 法: (1)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从持 有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 权日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证 按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日 收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 按 成本 计量 ;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 以及停 止交 易 、 但 未行 权 的权证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2)在 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1)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共 同查 明 原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2 5、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开 放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开放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结 算机 构、 或代销 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受损 方”)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3 (1)差 错已 发生 ,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 错,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协 调, 并 且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责 任。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利益损失( “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5)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追 偿过 程中产 生的 有 关费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 遭受的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4 (4)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登 记结算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3)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 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4、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估 值时 ;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暂 停基 金估 值; 6、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并发 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5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3) 项、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6) 项或权 证估值 方法 的第(2) 项 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 金资 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2、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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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6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 买 卖证 券 差价 、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以 及 持有 期间 产生 的公 允价 值变动 。因 运用 基金 资产 带来的 成本 或 费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由于 本基 金 的 A 类基 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而 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 服务费 , 各基金 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分配收 益可 能有 所不 同,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各类 别基 金份额 分别 制 定收益 分配 方案 ,同 一类 别内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权 ; 2、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行 承担 。 当 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可 将投 资 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 基金 份额 ; 3、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12 次, 每次 基金收 益分配 比例 不低 于可 分配 收益 的 50% ; 4、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资 ,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发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人不 选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6、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7、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期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在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请 投资 者留 意本 基金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 由 于不同 基金 份 额类别 对应 的可 分配 收益 不同, 基金 管理 人可 相应 制定不 同的 收益 分配 方案 。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 配原则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及 比 例、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五)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7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的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 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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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8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8、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允许 的前提 下 , 本 基金 可以 从 基金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具体 计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在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中载 明; 10、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的 其 他费 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 的范 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 价格 确定,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 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65%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 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9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额 不 收取销 售服 务费 , C 类基 金份额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率 为 0.4%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对 C 类 各级 基金 份额 计 提的销 售服 务 费率 。 销 售服 务费 将专 门 用于本 基 金 C 类基 金市 场 推广 、 销 售以 及为 C 类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服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基 金年度 报告 中对 该项 费用 的列支 情况 作专 项说 明。


在通常 情况 下, 销售 服务 费按前 一 日 C 类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4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 销售 服务 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销售服 务 费划付 指令 ,经 基金 托 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 注册登 记机 构, 由基 金管 理人分 别支 付给 各基 金销 售机构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4、 除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 规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所发 生的信 息披 露费 、律 师费 和会计 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 展情 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和基 金托管费 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 最迟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六)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本基金 申购 费、 赎回 费的 费率水 平、 计算 公式 、收 取方式 和使 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募 说 明书 “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 中 的相 关规 定。 本 基金转 换费 率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九 、 与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转 换” 中 的相 关规 定 。 (七)基金税收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0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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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1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本基 金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如下 原则 :如 果基 金合 同生效 少 于 3 个 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 账单位 ;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本基 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管理人 就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 报 表等进 行核对 并确 认。 (二)基金审计 1、 本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 独立的 、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 格的会 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审 计。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 应事 先征 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基 金管 理人 (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须 经基 金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同 意,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换 。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在 2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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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2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一 ) 本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本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 (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刊” )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 网站 (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二)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包括: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 本基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将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网 站上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六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2) 基 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义 务关系 , 明 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的法 律文 件。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明 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3 3、基 金募 集情 况; 4、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5、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的 3 个工 作 日前,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6、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7、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合同 、本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 价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 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8、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文 登 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将季 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如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本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4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利益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影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息 项下 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基 金的 特 有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析 等。 9、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提前 终止 本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 之三十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5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发生 涉及 本基 金申 购、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或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 其他 事项 。 10、澄 清公 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核 准或 者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时 间、 会议 形式 、审 议事项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等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本基 金管 理人 、本 基金 托管人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务 的,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关 信息 披 露义务 。 12、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 息。 (三)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1、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布后 ,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份 额发售 机构 的住 所, 供公 众查阅 、复 制; 2、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及基 金 上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6 3、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定期 报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公布后 , 投 资者 可以 免 费 查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获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 保证文 本定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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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7 十 八、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 场价 格受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和证 券市 场监 管政 策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 券市场 产 生一定 的影 响, 可能 导致 市场价 格波 动,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 2、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利息 收益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同时 直接影 响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 响 。 3、信 用风 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 货膨 胀风 险 由于通 货膨 胀率 提高 ,基 金的实 际投 资价 值会 因此 降低。 5、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和 回购 等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当 利率下 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定 收益 证券 和回 购所 得的利 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时,将 获得 比 以前少 的收 益率 。 6、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导 致了基 金 资产损 失的 风险 。 7、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在 具体投 资管 理中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债 券类 资产 ,同 时积极 参 与新股 申购 ,因 此, 本基 金可能 因投 资债 券类 资产 而面临 较高 的市 场系 统风 险,也 可能 面 临新股 发行 放缓 甚至 停滞 ,或者 新股 申购 收益 率下 降甚至 出现 亏损 所带 来的 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因此, 本基 金 可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管理 水平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因素 影响基 金收 益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8 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 基 金份额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场所 进行 申购 和赎回 , 因此会 面临 一定 的流 动性 风险。 所谓 流动 性风 险是 指基金 管理 人未 能以 合理 价格及 时变 现 基金资 产以 支付 投资 者赎 回款项 的风 险。 在 基金 交易 过程中 , 可 能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情形, 从而导 致基 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引发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1) 本基 金拟 投资 市场 、 行业及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1) 拟投 资市 场的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 金拟 投资 于国 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银 行间和 交 易所债 券、 国债 期货 、货 币市场 工具 等投 资品 种。 上述资 产均 存在 规范 的交 易场所 ,运 作 时间长 ,市 场透 明度 较高 ,运作 方式 规范 ,历 史流 动性状 况良 好, 正常 情况 下能够 及时 满 足基金 变现 需求 ,保 证基 金按时 应对 赎回 要求 。极 端市场 情况 下, 上述 资产 可能出 现流 动 性不足 , 导 致基 金资 产无 法 变现 , 从而 影响 投资 者按 时 收到赎 回款 项。 根据 过往 经 验统计 , 绝大部 分时 间上 述资 产流 动性充 裕, 流动 性风 险可 控,当 遇到 极端 市场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 人会按 照基 金合 同及 相关 法律法 规要 求, 及时 启动 流动 性 风险 应对 措施 ,保 护基金 投资 者 的合法 权益 。 2) 拟 投资 行业 的流 动性 风 险: 股 票投 资方 面, 本基 金将在 考虑 行业 生命 周期 、 景气 程 度、估 值水 平以 及股 票市 场行业 轮动 规律 的基 础上 决定行 业的 配置 ,同 时本 基金将 根据 宏 观经济 和证 券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及时 对行 业配 置进 行动态 调整 。债 券投 资方 面,本 基金 通 过深入 分析 宏观 经济 数据 、货币 政策 和利 率变 化趋 势以及 不同 类属 的收 益率 水平、 流动 性 和信用 风险 等因 素, 以久 期控制 和结 构分 布策 略为 主,以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利差策 略等 为 辅,构 造能 够提 供稳 定收 益的债 券和 货币 市场 工具 组合。 因此 本基 金在 投资 运作过 程中 的 行 业配 置较 为灵 活, 在综 合考虑 宏观 因素 及行 业基 本面的 前提 下进 行配 置, 不以投 资于 某 单一行 业为 投资 目标 ,行 业分散 度较 高, 受到 单一 行业流 动性 风险 的影 响较 小。 3) 投资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 针对 流动 性较 低 资产的 投资 进行 了严 格的 限制 , 以 降低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5% 。 本基 金绝 大 部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7 个 工作日 可变 现资 产, 包括 可在交 易所 、 银行间 市场 正常 交易 的股 票、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及同 业存 单,7 个工 作日 内 到期或 可支 取的 逆回 购、 银行存 款,7 个 工作 日内 能够确 认 收 到的 各类 应收 款项等 ,上 述 资产流 动性 情况 良好 。 (2)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9 1)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措施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存 在不 能 及时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风险 。 2) 若本 基金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基 金管 理人 有可 能采 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措 施以应 对 巨额赎 回, 具体 措施 请见 基金合 同及 招募 说明 书中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部分 “巨 额 赎回的 处理 方式 ” 。 因 此在 巨额赎 回情 形发 生时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存 在不 能及 时赎回 基金 份 额的风 险。 3)本 基金 A 、C 类 基金 份 额,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 资人 ,收 取 1.5% 的 赎回费 , 并将上 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赎回 费在 投资 者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四)策略风险 本基金 存在 投资 策略 风险 ,即本 基金 的业 绩表 现不 一定领 先于 市场 平均 水平 。另外 , 在精选 个股 的实 际操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限 于知识 、技 术、 经验 等因 素而影 响其 对 相关信 息、 经济 形势 和证 券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其精 选出的 个股 的业 绩表 现不 一定持 续优 于 其他股 票。 (五)其它风险 1、技 术风 险 计算机 、 通 讯系 统、 交 易网 络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 网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 能导致 基金日 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 按正常 时限 完成 、注 册登 记系统 瘫痪 、核 算系 统无 法按正 常时 限 显示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易 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险 。


2、 战 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 会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3、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 业竞 争、 代 理机 构违 约、 托管 行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受 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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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0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适用 的相 关规 定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并自 生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 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1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 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2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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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3 二 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 规 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 自 基金 管 理人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代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基金 财产 ;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4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和 调整 基 金的除 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6)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对于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对 基金 财产 、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应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事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 换登记 结算 机构 , 获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对 登记结 算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0) 选择 、更 换代 销机 构,并 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对其 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4、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 券投资 ;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5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 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回 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16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6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5、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2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 自本 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 对于基金 管理 人 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 基金资产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 的 情形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6 )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8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6、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除依 据《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保守 基金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 方面 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 照基金 合同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9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7 (10)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项 ; (16 )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7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应承 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18)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务 。 7、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各 方的 权利义 务以 本基 金合 同为 依据, 不因 基金 财产 账户 名称而 有 所改变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共同组 成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2、召 开事 由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 同)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8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出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基 金合 同 , 不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或 调 整 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销售 服务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 (3)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9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4) 代 表 基 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就 同 一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4、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召 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3)会议 形式 ; 4)议事 程序 ; 5)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 托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表决 方式 ; 8)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9)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 讯 方式 和表 决方 式, 并 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表 决意 见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 表决 效力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0 (1)会 议方 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如基 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 表 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非 现场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但 决定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基 金 托管人 更换 、终 止基 金合 同的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2)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对 应 的 基金份 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含 50% ,下 同); ②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 注册 登记 资 料相符 。 2)通讯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受托 人将 其对 表决 事项 的投票 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指 定的 地址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②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③召集 人在 监督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经通 知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 力 ; ④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和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 ⑤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1 与登记 结算 机构 记录 相符 。 ⑥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法律法 规和 会 议通知 规 定 的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权 表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6、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 项 。 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临时 提 案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至 少 35 天 前提 交召 集人 并由 召 集人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30 天前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 合条件 的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30 天前 公告 。 3)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关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4) 单 独 或 合 并持 有 权 益登记 日 基 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提 交基金 份 额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2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 的提案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 告。 否则 ,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 应当顺 延并 保证 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议 事程 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 序宣布 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 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 50% 以上 多数选 举产 生 一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 位 名 称)、身 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 委 托 人 姓 名(或单位名称) 等 事 项 。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督 ,不 影响 决议 效力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7、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 , 除下 列 2)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 过; 2)特别 决议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3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方 为有 效; 涉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 、 终止基 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 公 告。 (4)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表决 。 8、计 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但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未出 席, 则大 会主持 人可 自 行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派 出的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 但拒绝 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人 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4 过程予 以公 证。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关 于本 章第 2 条 所规 定的第(1)- (8) 项召 开事 由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关于 本章 第 2 条所 规定 的第(9)、(10) 项召开 事由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方可 执 行 。 (2)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本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 能 继续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 在 6 个月 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理 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务 ;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 能 继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情况 。 2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立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5 3)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7)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9)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 (3) 清算 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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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6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代 销机 构和 登记结 算 机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但其 效力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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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7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 深路 279 号(200135)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法定代 表人 :王炯 电话: (021 )50509888 传真: (021 )50509884 联系人 : 贾 云鹏 成立时 间:2004 年 9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4]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内 合资 )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永久 存续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代 理兑 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卖 政 府债券 、 金 融 债 券; 从事同 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8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 经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监 管部 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 合同 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池 和交 易对 手库 , 以 便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统 , 对基 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行 监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 事项进 行 核 查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 包括 国债 、 金 融债 、 信 用等级 较 高的企业 债、公司 债、次 级债、可 转换债券 、可分 离债券、 短期融资 券、回 购、央行 票据 、 资产支 持证 券等 , 以及 部 分股票 、 权证 等等 权益 类 品种和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它 金融 工具 。 本基 金投 资于债 券类 资产 ( 包括 含权 债券 )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投资于 一级 市 场 新股 申购 、 持 有可 转债 转股 所得 的 股票 、 投资 二 级市 场股 票 等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比例 合计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20%,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 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对于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创新 类金 融产 品 , 将 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进行 投资 管理 。 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 入投资 范围 。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4) 本基金 投资于 债券类 资 产(包括含 权债券 )的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80%,投 资于股 票等 权益 类证 券的 比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5)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其 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6)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 (7)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9)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9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0)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1)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2)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并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 开放式 基金 以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 期开 放基金 )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 并由 本 基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3)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5)如 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 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 关 限制 。 除上述 (5) 、 (9 ) 、 (13 ) 、 (14) 项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 10 个 交易日 内增 加 10 亿 元以 上 的情形 ,而 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低 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可将 调整 时限 从 10 个交 易日 延长 到 3 个 月 。 法 律法 规如 有变 更, 从其 变 更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外,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起 开始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 管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第 九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发 行 的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0 如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 告。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已 成 交的关 联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发 生 , 只 能 进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 业标准 的 、 经 慎重 选择 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市 场选 择 交易对 手。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 半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 新 , 新名 单 确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 行结算 。 如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 向基 金 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 对相 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 然 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基金 管理人应 事先根 据中国证 监会相关 规定, 与基金 托 管人就 相关 事项 签订 补充 协议 , 明 确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的 比例 。 基金 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等 各种风 险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 处置预 案以 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比 例等 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6、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 到账 、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7、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 投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或电话 提示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在下 一工 作 日前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 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 出回函 ,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 ,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 时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 告 中国 证监会 。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1 8、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9、若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 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由 此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 承 担。 10、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 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 内,基 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 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3、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 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2 (4)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5)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 保管基 金财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于因 为基金 投资产 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基金募 集期间 募集的 资 金应存于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托管人的 营业机 构开立 的基金募 集专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基金募 集期满 或基金 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 同 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基金 募集期 限届满 , 未能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 定办理退 款等事 宜。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金托 管人可 以基金 的 名义在其营 业机构 开立基 金的银行账 户,并 根据基 金管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合 法律法 规规定 的 条件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 用账户 办理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4、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在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 基金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 证券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运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3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托 管 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开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若中国 证监会 或其他 监 管机构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 日之后允许 基金从 事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 议。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业务 发展需 要而开 立 的其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 保 管凭 证由 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 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式 将重 大 合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 并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4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开 放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 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 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5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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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6 二 十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并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修 改这些 服务 项目 。以 下是 主要的 服务 内容 : (一)持有人注册登 记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注册 登记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注册登 记服 务 。 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配 备安全 、 完 善的 电脑 系统 及通讯 系统 , 准 确、 及时 地为基 金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账户、 基金 份 额的登 记 、 管 理、 托管 与 转托管 , 股东 名册 的管 理 , 权 益分 配时 红利 的登 记 、 派 发, 基金 交易份 额的 清算 过户 和基 金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 (二)持有人交易记 录查 询及定期对帐单服务 1、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历 史交 易记 录。 2、定 期对 账单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设立 客户 服务 部门。 每季 度或 每年 度结 束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客 户 服务部 门将向 所有 选择 此项 服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送 达该 持有人 最近 一季 度或 最近 一年度 电子 对 账单, 记录 该持 有人 最近 一季度 或最 近一 年度 内所 有申购 、赎 回、 非交 易过 户等交 易发 生 的时间 、 金 额、 数 量、 价 格以及 当前 账户 的余 额等 。 每年 度结 束后 30 个 工作 日内, 客户 服 务部门 将向 本年 度有 交易 的且选 择此 项服 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送达 该持 有人 最近一 年度 纸 质对账 单。 (三)红利再投资服 务 若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 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 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若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选择此项服务,本基金将按照默认的现金分红方式对红利予以发放。 (四)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利 用直 销网 点或 代理销 售网 点为 投资 者提 供定期 定 额投资 的服 务。 通过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定额申 购基 金 份额, 具体 方法 另行 公告 。 (五)客户服务中心 (Call Center ) 客服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时基 金交 易情 况 、 基金 账户 余额、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信息 查询 。 客服中 心人 工坐 席在 每个 工作日 提供 不少 于8 小 时 的坐席 服务,投 资者 可以 通 过拨打 热 线获得 业务 咨询 、 信 息查 询、 服 务投 诉、 资 料修 改、 疑难解 答、 客户 投诉/意见/ 建议处 理、 信函补 寄、 基金 信息 的定 制等专 项服 务。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六)网络服务 公司网 站可 为客 户提 供下 列服务 :信 息定 制、 在线 账户查 询、 信息 下载 、专 家在线 咨 询、举 办网 上活 动等 。 客户还 可通 过公 司网 站直 接进行 网上 交易 ,享 受一 站式服 务。 公司网 站:www.sc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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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8 二 十三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1)2018 年 05 月 18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深 交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 加中国 银河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 (2)2018 年 06 月 11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深 交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基 金投资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公 告》 ; (3)2018 年 06 月 16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优 信稳健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以 及摘 要》 ; (4)2018 年 06 月 22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深 交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新增 中 民财富 基金 销售 (上 海)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推 出定期 定额 业务 及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 ; (5)2018 年 06 月 22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深 交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 加中 民 财富 基 金销售 (上 海) 有限 公司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 (6)2018 年 06 月 30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深 交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继 续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 告》; (7)2018 年 07 月 02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 深 交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管理 的基 金 2018 年半 年度资 产净 值公 告》 ; (8)2018 年 07 月 20 日 在中国 证 券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优 信稳健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8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 (9)2018 年 07 月 27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深 交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 加国联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10 )2018 年08 月16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 站、深 交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 司副总 经理 变 更的公 告》 ; (11 )2018 年08 月29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公 司网 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吴 优 信稳健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8 年 半年度 报告 及摘 要》 ; (12 )2018 年08 月31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 站、深 交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 司董事 长变 更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9 的公告 》; (13 )2018 年09 月07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 站、深 交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开 通在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定期 定额 业务 的公 告》 ; (14 )2018 年09 月12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 公告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北 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为代 销 机构的 公告 》; (15 )2018 年09 月12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 公告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参加 北京 植信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 ; (16 )2018 年09 月29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 站、深 交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继 续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 告 》; (17 )2018 年10 月25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公 司网 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吴 优 信稳健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8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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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0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销售 代理 人和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投资者 可在办 公时 间免 费查 阅; 按 支付 工本 费 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 本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复制 件 或复印 件 。 投资 人也 可在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网 站上 进行查 阅。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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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1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东 吴优 信稳健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的 文件 (二) 《东吴 优信 稳健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东吴 优信 稳健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意 见书 (五)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 中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 件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零一 八年 十二 月十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