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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香港(160125)

南方香港: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 南 方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截止日:2018 年 11 月 13 日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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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1 绪言............................................................................................................................................. 5 
§ 2 释义............................................................................................................................................. 6 
§ 3 基金的历 史沿革和 存续 ........................................................................................................... 10 
§ 4 风险揭示................................................................................................................................... 11 
§5 基金的投 资 ............................................................................................................................... 16 
§ 6 基金管理 人 ............................................................................................................................... 31 
§ 7 境外投资 顾问 ........................................................................................................................... 41 
§ 8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 易 ............................................................................................................... 42 
§9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 44 
§ 10 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 55 
§ 11 基金的财产 ............................................................................................................................. 58 
§ 12 基金资 产估值 ......................................................................................................................... 59 
§ 13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64 
§ 14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66 
§ 15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67 
§ 16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和 基金财产 的清算 ......................................................................... 71 
§ 17 基金托 管人 ............................................................................................................................. 74 
§ 18 境外托 管人 ............................................................................................................................. 77 
§ 19 相关服 务机构 ......................................................................................................................... 79 
§ 20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 112 
§ 21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133 
§ 22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服务 ........................................................................................................... 148 
§ 23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50 
§ 24 招募说 明书存放 及其查阅 方式 ........................................................................................... 151 
§ 25 备查文 件 ............................................................................................................................... 152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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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提示 
南方香港优选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由南方 中国中小盘 股票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转
型而来。《关于 南方中国中 小盘股票指 数证券投资 基 金(LOF)转型 有关事项的议 案》经南
方中国中小盘股 票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内 容包括南方
中国中小盘股票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变更名称 和基金类别、修 改基金投资 目标、投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费 用 和 修 订 基 金 合 同 等 事 项 。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并 于
2015 年 5 月13 日正 式实施基 金转型, 自基金转 型实 施之日起, 《南 方中国中 小盘股票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 同》失效且 《南方香港 优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同
时生效,南方中 国中小盘股 票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正式变更为南 方香港优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但 中国证 监会接 受本 基金转 型的备 案,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 断或 保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中 国证 监会 不对基 金 的投 资价 值及市 场前
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 或者保证 。 
本 基金 投资于 境外 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会 因为 境外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在
投 资本 基金前 ,投资 者应 全面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特 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理
性 判断 市场, 对申购 基金 的意愿 、时机 、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立 决策, 获得 基金投 资收
益 ,亦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各 类风险 。本 基金的 主要 风险 一是境 外投资 产品 风险, 包括
香 港市 场风险 、汇率 风险 、政治 风险、 小市 值股票 风险 、初 级产品 风险、 大宗 交易风 险和
证券借贷/ 正 回购/逆 回购风险 等。 
二 是开 放式基 金风 险, 包括利 率风 险、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风 险、 会计核 算
风 险、 税务风 险、交 易结 算风险 、法律 风险 和衍生 品风 险等 。三是 本基金 合同 风险收 益特
征 表述 与销售 机构基 金风 险评价 可能不 一致 的风险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香港 市场 ,整体 表现
受到经济运行情 况、香港本 地货币/财政 政策、产业 政策、税法、汇 率、交易规 则、结算、
托 管以 及其他 运作风 险等 多种因 素的影 响, 上述因 素的 波动 和变化 可能会 使基 金资产 面临
潜在风险。 
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 金之 前,请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金 合同 等信 息披露 文
件 ,自 主判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自主做 出投 资决策 ,全 面认 识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谨慎做 出投资 决策 。基金 的过
往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 一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负 ”原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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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在 投资者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及基 金份额 上市 交易价 格波
动引致的投 资风险, 由投资者 自行负责 。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本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8 年 11 月
13 日,有关财 务数据 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 为 2018 年9 月30 日(未 经 审计) 。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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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言 
本 基金 按照中 国法 律法 规成立 并运 作,若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与届 时有效 的
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 定不一致 ,应当以 届时有效 的法 律法规的规 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管理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销 售管理办 法》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 简称
“《流动性 风险规定 》”)以 及《南 方 香港优选 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编 写。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 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投 资人 自依 基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人 ,其 持有基 金 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 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 阅基金合同 。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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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除 非文义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具有 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 金: 指 南 方香 港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本 基金 由南方 中 国中 小 盘股
票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转 型而来; 
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合 同: 指 《南方香港 优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及 对本合
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 : 指 《南方香港 优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 新 ; 
托管协议: 指 《南方香港 优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 其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上市交易公 告书: 指 《 南 方香 港 优选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 上市 交 易 公告
书》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 会; 
国家外汇局 : 指国家外汇 管理局或 其授权的 代表机构 ; 
境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 同目的而不 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 地区); 
法律法规: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现行 有 效的 法律 、行 政法 规 、司法 解 释、 地方 法规 、
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 以及对于 该等 法律法规的 不时修改 和补充; 
《基金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 五次
会议通过,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在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 常
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1 日起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运作管理 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 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销售管理 办法》: 指中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 8 日颁 布、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试行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 同年 7 月5 日 实施的 《合 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 资管理试 行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通知》:


指 《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 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 理 试行办法>有关 问题的通知 》;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7 元: 指人民币元 ; 《流动性风 险规定》 :





指 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 受 本 基金 合 同约 束 ,根 据 本基 金 合同 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 义 务的 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 指南方基金 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 境外资产托 管人: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其 签 订 的 合 同,受基金 托管人委 托为本基 金提供境 外资产托 管服 务的境外金 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 问: 指 符 合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 ,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 与其签 订 的合 同 ,为 本 基金 境外证 券投资 提供 证券买 卖建议 或投 资组合 管理 等服 务的境 外金融 机构 。基金 管理 人有权根据 基金运作 情况选择 、聘请、 更换或撤 销境 外投资顾问 ; 登记业务: 指 本 基金 登记 、存 管、 清 算和 交收 业务 ,具 体 内容包 括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 管 理、 基金份 额登记 、清 算及基 金交易 确认 、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登记机构: 指 办 理本 基金 登记 业务 的 机构 。本 基金 的登 记 机构为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 投资者: 指 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和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 券投 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的总称; 个人投资者 : 指 依 据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 有关 法律 法 规及 其 他有 关规定 可 以投 资 于证 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 在 中国 境 内合 法登 记 或经 有权 政 府部 门 批准 设立和 有 效存 续 并依 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 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 管理办 法 》 (包 括其不时修 订) 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合法 设立的证 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 点 办法》 (包括其不时 修订) 及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运 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 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 法人;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指 按 照 本 基 金合 同 规 定召 集 、 召开 并 由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进 行表决的会 议; 基金转型: 指对“南方中国中 小盘股票指 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更名为“南方 香 港 优选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修改基 金投 资目标 、投 资范 围、投 资 策略 、费 用等条 款的 一系列事项 的通称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8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 《南方香港 优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生 效起始日, 原《南方中 国中小盘 股票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 起失效; 存续期: 指 《南方香港 优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生 效至本基金 合同终止 之间的不定 期期限; 基金合同终 止日: 指 本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合同 终 止事 由 出现 后 ,按 照 本基 金 合 同规 定的程序终 止本基金 合同的日 期;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 办理本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等业务的 工作 日 (即深圳和上 海证 券交易所及 本基金投 资的主要 市场同时 交易的交 易日 ); 申购: 指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 期间 ,投 资者 根据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 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 期间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 明书的规定 申请卖出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 转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条件 ,申 请将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某一基 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 为该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另一只基金 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 ; 系统内转托 管: 指持有 人将 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 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 售机 构 (网点) 之间 或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 员单位( 席位)之 间进 行转托管的 行为; 跨系统转登 记: 指 持 有人 将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在登 记 系统 和 证券 登记结 算 系统 间 进行 转登记的行 为; 会员单位: 指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会员单位 ; 场内: 指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内 的会 员单 位进 行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以 及上 市交 易 的场所; 场外: 指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外的销 售机构进 行基金份 额申 购和赎回的 场所; 上市交易: 指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者 通过 会员 单位 以集 中 竞价的 方 式买 卖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 算系 统;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 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 开放式基金 账户: 指 基 金 登记 机 构给 投 资者 开 立的 用 于记 录 投资 者 持有 基 金 份额 的账户,记 录在该账 户下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登记 机构 的登记系统 ; 证券账户: 指登记机构给投资 者开立的用 于记录投资者 持有证券 的账户,包括人民 币 普通股票账户和 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记录 在该账户下 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登记机构 的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 回、转换及 转托管等 业务 的基 金份额的 变动及结 余情 况的账户;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9 销售机构: 指南方基金 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 他条 件,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售 服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务的机 构; 公司行为信 息: 指 证 券发 行 人所 公告 的 会或 将会 影 响到 基 金资 产的价 值 及权 益 的任 何 未完 成或已 完成的 行动 ,及其 他与本 基金 持仓证 券所 投资 的发行 公司有 关的 重大信 息, 包括但不限 于权益派 发、配股 、提前赎 回等信息 ;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及其它媒 介; T 日: 指销售机构 受理投资 者 申购、 赎回或其 他业务申 请的 开放日; T+n 日: 指 T 日后( 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 ,n 指自 然数 ; 基金利润: 指 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 益和其 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 用后的余额 ; 基金资产总 值: 指 基 金持 有 的各 类有 价 证券 、银 行 存款 本 息、 应收申 购 款以 及 以其 他资产等形 式存在的 基金财产 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 值: 指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基金份额 余额所得 的基金份 额的 价值; 基金资产估 值: 指 计 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 和负 债的 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 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监 管、 合同或 操作 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 合理 价 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 行存款)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 股票、资 产 支持 证券、 因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法进 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 等。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不可抗力: 指 任 何无 法预 见、 无法 克 服、 无法 避免 的事 件 和因素 ,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 水 、地 震及其 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 灾、政 府征 用、 没收、 法律变 化、 突发停 电或 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 交易场所 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 交易 等。 以 上释 义中涉 及法 律法 规、业 务规 则的内 容, 法律 法规 、业 务规则 修订 后, 如适用 本 基金,相关 内容以修 订后法律 法规、业 务规则为 准。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0 §3 基金 的历 史 沿革 和存 续 一、本基金 的历史沿 革 南方香港优选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由南方 中国中小盘 股票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通 过基金转型 变更而来 。 南方中国中小盘 股票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经中 国证监会《关于 同意南方中 国中小 盘股票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募集的 批复》(证 监许可[2011]968 号文) 核准募集, 基 金管理人为 南方基金 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为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 南方中国中 小盘股票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自2011 年 8 月 25 日至 2011 年 9 月 20 日 进行 公开募 集,募 集结 束后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备案手 续。经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南 方中国中 小盘股票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于 2011 年 9 月 26 日生 效。 本基金经中 国 证监会 2015 年2 月4 日证监许 可[2015]204 号文准予 变更注册 。2015 年 4 月 9 日南方中国中小 盘股票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以现场 会议方 式召开,会议审 议并通过《 关于南方中 国中小盘股 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转 型有关事 项的议案》,内 容包括南方 中国中小盘 股票指数证 券 投资基金(LOF )变更名称、 修改基金 投 资目 标、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 、费用 和修 订基金 合同 等事 项。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通 过之 日起生效并 于 2015 年5 月13 日正式实 施基金转 型, 自基金转型 实施之日 起, 《南方中 国中 小盘股票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 合同》失效 且《南方香港优 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同时 生效,南方 中国中小盘 股票指数证 券 投资基金(LOF )正式变更为 南方香港 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二、基金存 续期内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 份 额持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定 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 连续20 个 工作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 情况 下,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届时将 按照信息 披露的有 关规定进 行公告。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 等,并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时,从 其规定。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1 §4 风险 揭示 本 基金 投资于 香港 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会 因为 香港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基 金 投资 中出现 的风险 分为 如下三 类,一 是境 外投资 产品 风险 ,包括 香港市 场风 险、汇 率风 险 和政 治风险 等;二 是开 放式基 金风险 ,包 括利率 风险 、信 用风险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风 险 、会 计核算 风险、 税务 风险、 交易结 算风 险、法 律风 险和 衍生品 风险等 。三 是本基 金合 同风险收益 特征表述 与销售机 构基金风 险评价可 能不 一致的风险 。 一、境外投 资产品风 险 1、香港市场 风险 香 港证 券市场 整体 表现受 到经 济运行 情况 、香港 本地货 币/ 财政/ 产业 政策 、税法 、 汇 率 、投 资环境 、投资 标的 、市场 制度、 交易 规则、 结算 、托 管以及 其他运 作风 险等多 种因 素 的影 响,本 基金资 产会 因上述 影响而 面临 潜在风 险, 例如 港股市 场股价 波动 较大的 风险 (港股市场 实行T+0 回 转交易, 且对个股 不设涨跌 幅 限制,港股 股价可能 表现出比A 股更为 剧烈的股价 波动) 、汇率 风险 (汇率波 动可能对 基金 的投资收益 造成损 失) 等 。此外, 本基 金参与港股 通交易, 还会面临 港股通机 制下交易 日不 连贯可能带 来的风险 (在 内地开市 香港 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 2、汇率风险 一 方面 ,本基 金每 日的 净资产 价值 以人民 币计 价, 而基 金资 产主要 投资 于以 港币计 价 的标的,因 此当人民 币汇率发 生变动时 ,将会影 响到 人民币计价 的净资产 价值。 3、政治风险 国 家或 地区的 财政 政策 、货币 政策 、产业 政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等宏 观政 策发 生变化 , 导 致市 场波动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也会产 生风 险,称 之为 政治 风险。 例如, 境外 市场的 政府 可能 会 鉴于政 治上的 优先 考虑, 改变支 付政 策。本 基金 以境 外市场 为主要 投资 地区, 因此 境 外市场 的政 治、社 会或经 济情势 的变 动( 包 括天然灾 害、战 争、 暴动或 罢工等) , 都可 能 对本基金造 成直接或 者是间接 的负面冲 击。 4、小市值股 票风险 对 于小 市值股 票而 言, 由于上 市公 司发展 模式 、管 理能 力尚 未成熟 ,相 对于 大型蓝 筹 股而言,其 二级市场 价格波动 性更大, 并可能给 投资 者带来较大 损失。 5、初级产品 风险 本 基金 将不直 接投 资于 钢材、 煤炭 、有色 金属 等初 级产 品, 但上述 初级 产品 价格的 不 利变化可能 对本基金 部分投资 标的带来 负面影响 ,从 而影响本基 金的投资 收益 。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2 6、大宗交易 风险 大 宗交 易的成 交价 格并 非完全 由市 场供需 关系 形成 ,可 能与 市场价 格存 在一 定差异 , 从而导致大 宗交易参 与者的非 正常损益 。 7、证券借贷/正回购/ 逆回购风 险 证券借贷/ 正 回 购/ 逆 回 购 风 险 的 主 要 风 险 在 于 交 易 对 手 风 险 , 具 体 讲 , 对 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期满 时借方 未如 约偿还 所借证 券, 或在交 易期 间未 如约支 付已借 出证 券产生 的所 有 股息 、利息 和分红 ;对 于正回 购,交 易期 满时买 方未 如约 卖回已 买入证 券, 或在交 易期 间 未如 约支付 售出证 券产 生的所 有股息 、利 息和分 红; 对于 逆回购 ,交易 期满 时卖方 未如 约买回已售 出证券。 二、开放式 基金风险 1、利率风险 利 率风 险是指 由于 利率 变动而 导致 的证券 价格 和证 券利 息的 损失。 利率 风险 是债券 投 资 所面 临的主 要风险 ,息 票利率 、期限 和到 期收益 率水 平都 将影响 债券的 利率 风险水 平。 国家或地区 的利率变 动还将影 响该地区 的经济与 汇率 等。 2、信用风险 信 用风 险是指 债券 发行 人是否 能够 实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时 足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一 般 认为 :国债 的信用 风险 可以视 为零, 而其 它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可按 专业机 构的 信用评 级确 定 ,信 用等级 的变化 或市 场对某 一信用 等级 水平下 债券 率的 变化都 会迅速 的改 变债券 的价 格,从而影响到基 金资产。投 资标 的可能 因财务结构 恶化或整体产业 衰退,致使 专业评等机 构 调降 该投资 标的债 信, 进而使 得该投 资标 的产生 潜在 资本 损失的 风险。 但本 基金主 要采 取 股票 组合管 理,信 用风 险相对 较低。 衍生 品有一 定的 交易 对手信 用风险 ,可 通过严 格筛 选交易对手 来控制。 3、流动性风 险 流 动性 风险是 指金 融资 产不能 迅速 变现, 而可 能遭 受折 价损 失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将 主 要表 现在以 下几个 方面 :基金 资产不 能迅 速转变 成现 金, 或变现 成本很 高; 不能应 付可 能 出现 的投资 人大额 赎回 的风险 ;证券 投资 中个券 和个 股的 流动性 风险等 。这 些风险 的主 要 形成 原因是 市场整 体流 动性相 对不足 或者 证 券市 场中 流动 性不均 匀,存 在个 股流动 性风 险。 (1)本基金 的申购、 赎回安排 本 基金 采用开 放方 式运 作,投 资人 在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和 赎回 ,本 基金申 购 和 赎回 的开放 日为深 圳和 上海证 券交易 所及 本基金 投资 的主 要市场 同时交 易的 交易日 。本 基 金目 前投资 的主要 市场 为香港 证券市 场。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3 (2)投资市 场、行业 及资产的 流动性风 险评估 本 基金 投资范 围为 香港 证券市 场公 开发行 、上 市的 普通 股、 优先股 、存 托凭 证、房 地 产 信托 凭证和 香港证 券市 场的公 募基金 等, 投资 标 的均 在证 监会及 相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合 法 范围 之内, 且一般 具备 良好的 市场流 动性 和可投 资性 。本 基金投 资范围 的设 定也合 理、 明 确, 操作性 较强。 本基 金主要 采用稳 健的 资产配 置和 积极 的股票 投资策 略, 投资于 受益 于香港证券 市场上具 有主题性 投资机会 的优质上 市公 司。根据 《流 动性风险 规定》 的相 关要 求 ,本 基金会 审慎评 估所 投资资 产的流 动性 ,并针 对性 制定 流动性 风险管 理措 施,因 此本 基金流动性 风险也可 以得到有 效控制。 (3)巨额赎 回情形下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 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 放日 的基金 总份 额的 10% , 即认 为是发 生了 巨额赎回 。当 基金出 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 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 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连续 2 个 开放日以 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 接受 基金的 赎回申 请;已 经 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 介上进 行公告。 当 基金 发生 巨额赎 回, 在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5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情 形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延 期办 理赎回 申请 。如基 金管理 人对 于其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50%以上 部 分的 赎回申 请实施 延期 办理,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无 优先 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如 基金 管理人 只接 受其基 金总 份额 50% 部 分作 为当日有 效赎 回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 期赎回 ”的约 定方 式对该 部分 有效 赎回申 请与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赎 回申请 一并办 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 予以 撤销; 延期部 分如 选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如 投 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 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4)实施备 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的 情形、 程序 及对投资者 的潜在影 响 本 基金 在面临 大规 模赎 回的情 况下 有可能 因为 无法 变现 造成 流动性 风险 。如 果出现 流 动 性风 险,基 金管理 人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在确 保投 资者 得到公 平对待 的前 提下, 可实 施 备用 的流动 性风险 管理 工具, 作为特 定情 形下基 金管 理人 流动性 风险管 理的 辅助措 施, 包 括但 不限于 延期办 理巨 额赎回 申请、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收取 短期 赎 回费 、暂停 基金估 值以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措施 。同 时基金 管 理人 应时 刻防范 可能 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对流 动性风 险进行 日常 监控, 保护 持有 人的利 益。当 实施 备用的 流动 性风险管理 工具时, 有可能无 法按基金 合同约定 的时 限支付赎回 款项。 4、管理风险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4 在 基金 管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知 识、 经验 、判 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 对 信息 的占有 以及对 经济 形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判 断, 从而 影响基 金收益 水平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管 理手段和 管理技术 等因素的 变化 也会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5、会计核算 风险 会 计核 算风险 主要 是指 由于会 计核 算及会 计管 理上 违规 操作 形成的 风险 ,如 经常性 的 串 户, 帐务记 重,透 支、 过 失付 款,资 金汇 划系统 款项 错划 ,日终 轧帐假 平, 会计备 份数 据 丢失 ,利息 计算错 误等 。通过 双会计 制以 及基金 会计 核算 、托管 方会计 复核 的方法 可以 有效控制会 计核算风 险。 6、税务风险 在 境外 投资时 ,因 境外 税务法 律法 规的不 同, 可能 会就 股息 、利息 、资 本利 得等收 益 向 当地 税务机 构缴纳 税金 ,包括 预扣税 ,该 行为可 能会 使得 资产回 报受到 一定 影响。 境外 市 场的 税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可能 变化, 或者 加以具 有追 溯力 的修订 ,所以 可能 须向投 资所 在 国家 或地区 缴纳本 基金 销售、 估值或 者出 售投资 当日 并未 预计的 额外税 项。 本基金 在投 资 境外 市场时 会事先 了解 当地的 税务法 律法 规,同 时, 在境 外托管 人的协 助下 ,完成 投资 所在国家或 地区的税 务扣缴工 作。 7、交易结算 风险 结 算风 险是一 种特 殊形 式的信 用风 险。当 双方 在同 一天 进行 交换时 ,就 会产 生结算 风 险 。在 一方已 经进行 了支 付后, 如果另 一方 发生违 约, 就会 产生结 算风险 。本 基金将 通过 国际性的专 业清算公 司统一进 行交易结 算,规避 结算 风险。 8、法律风险 由 于交 易合约 在法 律上 无效、 合约 内容不 符合 法律 的规 定, 或者由 于税 制、 破产制 度 的改变等法 律上的原 因,给交 易者带来 损失的可 能性 。法律风险 主要发生 在 OTC (也称 为柜 台市场) 的交易 中。法律 风险主要 来自两个 方面:一 是合约的不 可实施性 ,包括合 约潜在的 非 法性 ,对手 缺乏进 行该 项交易 的合法 资格 ,以及 现行 的法 律法规 发生变 更而 使该合 约失 去 法律 效力等 ;二是 交易 对手因 经营不 善等 原因失 去清 偿能 力或不 能依照 法律 规定对 其为 清 偿合 约进行 平仓交 易。 对于法 律风险 ,本 基金将 本着 审慎 的原则 按照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选 择交 易对手 ,并借 助于 本基金 聘请的 海外 律师 严 格合 约的 各项条 款与内 容, 同时, 关注 相应国家或 地区法律 环境的变 化,有效 规避法律 风险 。 9、衍生品风 险 本 基金 投资衍 生品 的目 的是为 了基 金的有 效管 理和 避险 ,而 不是投 机, 基金 管理人 将 通过控制规 模、计算 合约理论 价值、风 险敞口、 及时 移仓等手段 来有效控 制风险。 三、本基金 合同风险 收益特征 表述与销 售机构基 金风 险评价可能 不一致的 风险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5 本 基金 合同投 资章 节有 关风险 收益 特征的 表述 是基 于投 资范 围、投 资比 例、 证券市 场 普 遍规 律等做 出的概 述性 描述, 代表了 一般 市场情 况下 本基 金的长 期风险 收益 特征。 销售 机构 (包括基 金管理人 直销机构 和代销机 构 ) 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 对本基金 进行风险 评价,不 同 的销 售机构 采用的 评价 方法也 不同, 因此 销售机 构的 风险 等级评 价与基 金合 同中风 险收 益 特征 的表述 可能存 在不 同,投 资人在 购买 本基金 时需 按照 销售机 构的要 求完 成风险 承受 能力与产品 风险之间 的匹配检 验。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6 §5 基金 的投 资 5.1 投资目标 在 严格 控制风 险的 前提 下,积 极挖 掘香港 证券 市场 上的 主题 性投资 机会 ,追 求超越 业 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 报,力争 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 期稳 健增值。 5.2 投资范围 本 基金 投资范 围为 香港 证券市 场公 开发行 、上 市的 普通 股、 优先股 、存 托凭 证、房 地 产信托凭证和香 港证券市 场 的公募基金 、金融衍生 产 品( 远期合约、互 换及在香港 证券市场 上市交易的权证 、期权、期 货等金融衍 生产品)、结 构性投资产品( 与固定收益 、股权、信 用、商品指 数、基金 等标的物 挂钩的结 构性投资 产品 ) 、货币市场 工具 (银行 存款、可 转让 存单、银行 承兑汇票 、银行票 据、商业 票据、回 购协 议、短期政 府债券等 货币市场 工具) 、 其它固定收 益产品 (政府 债券、公 司债券、 可转换债 券、住房按 揭支持证 券、资产 支持证券 等及经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国际 金融组织 发行的证 券) 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允许本 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本基 金管 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以 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投 资于股票 ( 普通股、 优 先股) 的基金 资产占基 金资产总 值 的 比例 为 80%-95% ;其 余基 金资产 投资 于存 托凭证 、房 地产 信托 凭证、 公募 基金 、金融 衍 生 产品 、结构 性投资 产品 、货币 市场工 具、 其它固 定收 益产 品以及 相关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允许本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其占基金 资产 总值的比例 为 5%-20% 。 在有关法律 法规发生 变动时, 本基金资 产配置比 例等 应作相应调 整。 5.3 投资理念 本 基金 主要利 用香 港证 券市场 上短 期、中 期、 长期 等各 类 主 题性投 资机 会, 在有效 分 散 风险 的基础 上,选 择香 港证券 市场中 具有 持续竞 争优 势的 公司证 券以及 投资 于上述 证券 的 基 金 等 进 行 科 学 的 组 合 管 理 , 优 化 组 合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持 续 稳 健 增 值。 5.4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 采用稳健 的资产配 置和积极 的股票投 资策 略。 在资产配置 中, 通过 “自上而 下” 的分析策 略对宏观 经济中结 构性、 政 策性、 周 期 性以及突发 性事件进 行研判, 挖 掘未来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7 经济的发展 趋势及背 后的驱动 因素, 预测 可能对资 本 市场产生的 重大影响, 确定投资 组合的 投资范围和 比例。 在股 票投资中 , 采用 “ 自下而上 ” 的策略, 精选 出具有持 续竞争优 势, 且 估值有吸引 力的股票, 精 心科学构 建股票投 资组合, 并辅以严格 的投资组 合风险控 制, 以 获 取超额收益 。 1、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通过 定量与定 性相结合 的方法分 析宏观经 济和 证券市场发 展趋势, 评估 市场的系 统性风险和 各类资产 的预期收 益与风险, 据此合理 制 定和调整各 类资产的 比例, 在保 持总体 风险水平相 对稳定的 基础上, 力争 投资组合 的稳定增 值。 此外, 本基金将 持续地进 行定期与 不定期的资 产配置风 险监控, 适时地做 出相应的 调整 。 2、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受 益于香港 证券市场 上具有主 题性 投资机会的 优质上市 公司, 在扎实 的基本面研 究的 基础 上,发掘 企业价值 。主要选 股标 准有: (1)市场及 行业地位 :是否拥 有市场主 导能力 ,并 能获取超额 利润; (2)估值: 价格是否 被市场低 估; (3)盈利预 期:目标 公司盈利 稳定并持 续增长 ,超 出市场预期 ; (4)良好的趋势 :目标公司 的长期成长 被投资者所 认同,在资产持 续增值的拉 动下, 股价有良好 的上涨趋 势。 3、基金投资 策略 本基金投资 于 ETF 和 权益类基 金, 根据对 不同因素 的 研究与判断, 对基金投 资组合进 行 调整,以降 低投资组 合的投资 风险。 (1)香港市 场的效率 比较高, 投资于 ETF 可以享受 市场发展的 平均收益 。本基金 在投 资 ETF 时, 将重点分 析标的指 数的代表 性、跟踪 误差 以及流动性 等指标。 (2)主动型基金 将采取定量 和定性相结 合的分析方 式进行筛选,通 过构建主动 投资组 合,创造出 超额回报 。 a) 定性选择 : 对基金的选 择主要考 虑该基金 的投资策 略是否符 合本 基金精选配 置的投资 思路, 包括股 票和衍生品 等的选择 方法, 以及本 基金对投 资的稳定 性、 风险和收益 的要求; 该基 金的管理 和研究团队 应该有较 长期良好 的历史记 录, 并且能 够 即时了解公 司人员的 变动; 该基 金的管 理 人 应 该 有 稳 健 良 好 的 财 务 状 况 , 有 良 好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记 录 , 基 金 管 理 人 目 前 管 理 2,000 亿以上 资产规 模,其经 营理念和 本基金产 品的 目标一致或 者接近。 b) 定量选择 : i. 该基金的过 往历史业 绩在一定 的时间段 内好于其 业绩 基准, 或者管理 该基金的 基金经理有 长期优良 的表现。 ii. 中立机构(如晨星等基金评级公司)对公司的评级 在同类基金中处于中等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8 (50%)以 上水平。 iii. 基金的超额 收益和标 准差的比 率(夏普 比率)好 于同 类基金的中 值。 iv. 基金买卖证 券的交易 成本处于 同类基金 中的合理 水平 。 4、固定收益 产品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固 定收益产品 投资将 综合考虑 收益、 风 险 和 流动性 等指 标 , 在深入 分析宏观 经 济发展、货 币政策以 及市场结 构的基础 上,灵活 运用 积极和消极 的固定收 益投资策 略。 消 极固 定收益 投资 策略 的目标 是在 满足现 金管 理需 要的 基础 上为基 金资 产提 供稳定 的 收益。 本基金 主要通过 利率免疫 策略来进 行消极债 券 投资。 积极固 定收益投 资策略的 目标是 利用市场定 价的短暂 无效率来 获得低风 险甚至是 无风 险的超额收 益; 本基金的 积极债券 投资 主 要基 于对利 率期限 结构 的研究 。本基 金也 将从债 券市 场的 结构变 化中寻 求积 极投资 的机 会。 5、金融衍生 品投资策 略 本基金在金 融衍生品 的投资中 主要遵循 避险和有 效管 理两项策略 和 原则: (1)避险。主要 用于市场风 险大幅累计 时的避险操 作,减小基金投 资组合因市 场下跌 而遭受的市 场风险; (2)有效管理。 利用金融衍 生品流动性 好,交易成 本低等特点,通 过金融衍生 品对投 资组合的仓 位进行及 时调整, 提高投资 组合的运 作效 率。 此外,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并且有效 控制风险 的 前提下, 本基 金还将进 行证券借 贷 交易、回购 交易等投 资,以增 加收益, 保障投资 者的 利益。 未来, 随着香港 证券市场 投资工具 的丰富, 本基 金可 相应调整和 更新相关 投资策略, 并 及时进行公 告。 5.5 投资决策 依据和决策 程序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 提。 (2) 宏观经济发展 态势、微观 经济运行环 境和证券市 场走势。这是本 基金投资决 策的基 础。 (3) 投资对象收益 和风险的配 比关系。在 充分权衡投 资对象的收益和 风险的前提 下作出 投资决策, 是本基金 维护投资 者利益的 重要保障 。 2、决策程序 (1) 决定主要投资 原则:投资 决策委员会 是公司投资 的最高决策机构 ,决定基金 的主要 投资原则, 确立基金 的投资方 针及投资 方向,审 定基 金的资产及 行业配置 方案。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9 (2) 提出投资建议 :投资研究 团队依据对 宏观经济、 股票市场运行趋 势的判断, 结合基 金合同、投 资制度向 基金经理 提出股票 资产的投 资建 议。 (3) 制定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 在遵守投资 决策委员会 制定的投资原则 前提下,根 据研究 员提供的投 资建议以 及自己的 分析判断 ,做出具 体的 投资决策。 (4) 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控制 委员会定期 召开会议, 对基金投资组合 进行风险评 估,并 提出风险控 制意见。 (5) 评估和调整决 策程序:基 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环境 的变化和实际的 需要调整决 策的程 序。 5.6 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 基金财产 从事以下 行为 (1)购买不 动产; (2)购买房 地产抵押 按揭; (3)购买贵 重金属或 代表贵重 金属的凭 证; (4)购买实 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 、交易清算 等临时用途 以外,借入 现金。该临时用 途借入现金 的比例 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6)利用融 资购买证 券,但投 资金融衍 生品除 外; (7)参与未 持有基础 资产的卖 空交易; (8)从事证 券承销业 务; (9)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10 )违反 规定向他 人贷款或 提供担保 ; (11 )从事 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12 )从事 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价 格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3 )直 接 投资与实 物商品相 关的衍生 品; (14 )中国 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 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者 承销 的证 券,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 的, 应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防范 利 益冲 突,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按 照市 场公 平合理 价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先 得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以 披露 。重 大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 事会 审议, 并经过 三分 之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过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20 除非法律法 规和监管 部门禁止 ,本基金 可以投资 境外 资产托管人 发行的金 融产品。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在 可适 用于 本基 金的 情况下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 再受相关限 制。 2、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限制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 普 通 股 、 优 先 股 ) 的 基 金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的 比 例 为 80%-95% ;其余 基金资产投 资于存托凭 证、房地产信 托凭证、公募基 金、金融衍 生产品、结 构 性投 资产品 、货币 市场 工具、 其它固 定收 益产品 以及 相关 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本 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其 占基金资 产总值的 比例 为 5%-20%。 (2)本基金持有 同一家银行 的存款不得 超过基金净 值的 20% ,其中 银行应当是 中资商 业 银行 在境外 设立的 分行 或在最 近一个 会计 年度达 到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信 用评 级机构 评级 的境外银行 ,在基金 托管账户 的存款可 以不受上 述限 制。 (3)本基金持有 同一机构( 政府、国际 金融组织除 外)发行的证券 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 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 与中国证监 会签署双边 监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国家或 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 家 或地 区证券 市场 挂牌交 易的 证券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其中 持有任 一国 家 或地区市场 的证券资 产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 (5)本基金不得 购买证券用 于控制或影 响发行该证 券的机构或其管 理层。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不 得持有同 一机构 10% 以上具 有投 票权的证券 发行总量 ; 前 项投 资比例 限制 应当 合并计 算同 一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 总股 本,同 时应 当一 并计算 全 球存托凭证 和美国存 托凭证所 代表的基 础证券, 并假 设对持有的 股本权证 行使转换 。 (6)本基金持有 非流动性资 产市值不得 超本过基金 净值的 10% 。前 项非流动性 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流通 受限证券 以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7)本基金持有 境外基金的 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本基 金净值的 10% , 但持有货币 市场基 金不受此限 制。 (8)本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任何一只 境外基金,不超 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 额的 20 %。 (9)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该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的投 资。 (10 )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1 )本基 金的金融 衍生品全 部敞口不 得高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0% 。 (12 ) 本基金投 资期货支 付的初始 保证金、 投资期权 支付或收取 的期权费 、投资柜 台交 易衍生品支 付的初始 费用的总 额不得高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21 (13 )本基 金投资于 远期合约 、互换等 柜台交易 金融 衍生品,应 当符合以 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 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 行除外)应 当具有不低于中 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 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 当至少每个 工作日对交 易进行估值 ,并且本基金可 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 易; 3)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 市值计价 敞口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20 %。 (14 )本基 金可以参 与证券借 贷交易, 并且应当 遵守 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 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 行除外)应 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 机构评级。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 3)借方应当在交 易期内及时 向本基金支 付已借出证 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 分红。 一旦借方违 约,本基 金根据协 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 和处置担保 物以满足 索赔需要 。 4)除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外, 担保物可 以是以 下金 融工具或品 种: A、 现金; B、 存款证 明; C、 商业票 据; D、 政府债 券; E、 中资商 业银行或 由不低于 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构评 级的境外 金融机构 (作 为交易对手 方或其关 联方的除 外)出具 的不可撤 销信 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 任何时候终 止证券借贷 交易并在正 常市场惯 例的合 理期限内要 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 已借出的 证券。 6)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 基金参与 证券借贷 交易中 发生 的任何损失 负相应责 任。 (15 ) 基金可以 根据正常 市场惯例 参与正回 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 ,并且应 当遵守下 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 购交易的对 手方(中资 商业银行除 外)应当具有中 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 。 2)参与正回购交 易,应当采 取市值计价 制度对卖出 收益进行调整以 确保现金不 低于已 售 出证 券市值 的 102 % 。一旦 买方 违约, 本基 金根据协 议和 有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卖 出 收益以满足 索赔需要 。 3)买方应当在正 回购交易期 内及时向本 基金支付售 出证券产生的所 有股息、利 息和分 红。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22 4)参与逆回购交 易,应当对 购入证券采 取市值计价 制度进行调整以 确保已购入 证券市 值 不低 于支付 现金的 102%。 一旦 卖方违 约, 本基金根 据协 议和有 关法 律有权 保留 或处 置 已购入证券 以满足索 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 当对基金参 与证券正回 购交易、逆 回购交易中发生 的任何损失 负相应 责任。 (16 ) 基金参与 证券借贷 交易、正 回购交易 ,所有已 借出而未归 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 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 券总市值均 不得超过基 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 制计算,基 金因参与 证券 借贷交 易、正回 购交易而 持有的担 保物、现 金不 得计入基金 总资产。 (17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限制。 如 果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变更 或取 消上述 限制 ,本 基金 将相 应变更 或取 消上 述规定 , 不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3、投资组合 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基 金合同 的约 定。除 上述 第(9)、(10)项 外,若本基 金投资超过 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比例规定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 内采用合 理的商业 措 施进行 调整以符合 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 资比例要 求,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依其 规定执行 。 5.7 基金投资 组合报告 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合 报 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 载、误导 性陈 述或者重大 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8 年 9 月 30 日 (未 经审计)。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23 1.1 报告 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 币元) 占 基金 总资产 的比 例 (% ) 1 权益投资 333,833,203.37 88.65 其中:普通 股 333,833,203.37 88.65








存托 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 具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34,787,818.26 9.24 8 其他资产 7,949,972.10 2.11 9 合计 376,570,993.73 100.00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通过港 股通交易 机制投资 的港 股市值为人 民币 215,901,419.91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57.87% 。 1.2 报告 期末在各个国 家(地区) 证券市场的 股票及存 托凭证投资分 布 国家(地区 )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中国香港 333,833,203.37 89.48 合计 333,833,203.37 89.48 1.3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 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能源 35,770,618.67 9.59 材料 26,443,440.02 7.09 工业 13,940,167.90 3.74 非必需消费 品 63,836,768.23 17.11 必需消费品 9,115,402.05 2.44 医疗保健 4,708,172.48 1.26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24 金融 117,047,836.90 31.37 科技 57,620,789.11 15.44 公用事业 5,350,008.01 1.43 合计 333,833,203.37 89.48 注:本基金 对以上行 业分类采 用彭博行 业分类标 准。 1.4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及 存 托 凭 证投 资明细 序号 公 司 名 称 ( 英 文) 公 司 名 称 ( 中 文) 证 券 代 码 所 在 证 券市场 所 属 国 家 ( 地 区) 数量 (股) 公 允 价 值 ( 人 民币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1 Hisense Kelon Electric al Holding s Co.,Ltd 海信科 龙电器 股份有 限公司 921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2,600,0 00 16,220, 998.30 4.35 2 AAC Technol ogies Holding s Inc. 瑞声科 技控股 有限公 司 2018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210,000 15,023, 386.35 4.03 3 Yanzho u Coal Mining Compan y Limited 兖州煤 业股份 有限公 司 1171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1,600,0 00 12,769, 834.40 3.42 4 China Taiping Insuranc e Holding s Compan y Limited 中国太 平保险 控股有 限公司 966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480,000 11,594,2 21.20 3.11 5 ZTE Corpora tion 中兴通 讯股份 有限公 司 763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860,000 10,851, 895.38 2.91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25 6 China Tower Corpora tion Limited 中国铁 塔股份 有限公 司 788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10,500, 000 10,533, 001.50 2.82 7 Dongfe ng Motor Group Co. Ltd. 东风汽 车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 489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1,360,0 00 9,645,6 59.92 2.59 8 China Shanshu i Cement Group Limited 中国山 水水泥 集团有 限公司 691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2,409,0 00 9,348,3 16.02 2.51 9 Postal Savings Bank of China Co., Ltd. 中国邮 政储蓄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1658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2,000,0 00 8,676,3 07.00 2.33 10 China Internati onal Capital Corpora tion Limited 中国国 际金融 股份有 限公司 3908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650,000 8,270,6 50.05 2.22 注:本基金 对以上证 券代码采 用当地市 场代码。 1.5 报告 期末按债券信 用等级分类 的债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1.6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1.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资 明细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26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1.8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金融 衍生品。 1.9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基金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基金 。 1.10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10.1


报 告期 内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未 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不存 在报告 编 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的情 形。 1.10.2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本 基金 管理 人从制 度 和流程上要 求股票必 须先入库 再买入。 1.10.3 其他 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34,806.78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5,626,580.03 3 应收股利 1,378,732.85 4 应收利息 4,152.36 5 应收申购款 205,700.0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949,972.10 1.10.4 报告 期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1.10.5 报告 期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 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明 1 691 HK 中国山水水 泥集团有限 9,348,316.02 2.51 重大事项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27 公司 5.8 业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经人 民币汇率调整 的恒生指数 收益率×95% +人 民币同期活 期存 款利率×5% 本 基金 为投资 于香 港证 券市场 的股 票型基 金, 恒生 指数 是香 港市场 存在 历史 最长久 的 指 数, 是反映 香港股 票市 场表现 最具有 代表 性的综 合指 标, 自推出 至今一 直获 广泛使 用。 因此本基金采用 “经人民币 汇率调整的 恒生指数收 益 率×95%+人民 币同期活期存 款利率× 5% ”作为业 绩比较基 准,能够 更好的反 映香港证 券市 场的平均收 益水平。 恒生指数是由香 港恒生银行全 资附属的恒 生指数服务 有限公司编制, 截至 2014 年 10 月,以香港 股票市场 中的 50 家上 市股票为 成 份股样 本,以其发 行量为权 数的加权 平均股价 指数,是反 映香港股 市价幅趋 势最有影 响的一种 股价 指数。该指 数于 1969 年 11 月 24 日首 次公开发布 ,基期为1964 年 7 月31 日 .基期指 数定 为 100 。恒生 指数以 港币计价 。 如 果今 后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 出, 或者是 市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业 绩基 准的 指数时 ,本基 金可 以在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一 致的情 况下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时 公告 ,无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如 果本基 金业绩 比较 基准所 参照 的指 数在未 来不再 发布 时,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选 取相似 的或可 替代 的指数 作为业 绩比 较基准 的参 照指 数,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5.9 风险收益 特征 本 基金 为股票 型基 金, 属于较 高预 期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的 证券 投资基 金品 种, 其预期 风 险和预期收 益水平高 于混合型 基金、债 券型基金 及货 币市场基金 。 5.10 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 方法 基 金管 理人将 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本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权 利,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基 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 金行使股 东或债权 人权 利时应遵守 以下原则 :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28 4、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5.11 基金的 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法律 、法规和 监管部门 的有关规 定进 行融资融券 。 5.12 代理投 票 1、基金管理人作 为基金投资 者的代理人 ,将行使股 票的代理投票权 。在代理投 票时, 公 司将 本着投 资者利 益最 大化的 原则, 按照 增加股 东利 益、 提高股 东发言 权的 原则提 出代 理投票的建 议。 2、代理投票 权的决定 将由基金 经理做出 。公司 将保 留代理投票 的文件至 少三年以 上。 3、管理人可委托 境外投资顾 问或境外托 管人进行代 理投票。基金投 资于注册地 在中国 以 外的 公司发 行的和 没有 在中国 证券交 易所 上市的 有投 票权 的股票 。境外 公司 治理标 准、 法 律或 监管要 求和披 露实 务操作 与中国 的相 关规定 存在 差异 。当委 托投票 权与 非中国 证券 相 关时 ,受托 机构将 考虑 在相关 外 国市 场上 适用的 不同 的法 律法规 ,提出 决定 如何行 使表 决权的建议 。 4、在某些中国以 外的法域中 ,就基金组 合内公司的 股份行使投票权 的股东可能 被限制 在 股东 大会召 开日期 前后 的一段 时间内 对股 票进行 交易 。由 于此类 交易限 制会 妨碍组 合管 理 且可 能导致 基金的 流动 性受损 ,如果 存在 此类限 制, 管理 人在一 般情况 下将 不行使 代理 投 票权 。此外 ,某些 中国 以外的 法域要 求投 票的股 东就 不同 的基金 披露当 前的 持股情 况, 如 果 存 在 此 类 披 露 要 求 , 管 理 人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将 不 行 使 委 托 投 票 权 , 以 保 护 基 金 持 有 信 息。 5、基金将保 留委托投 票权的记 录,至少 保存 3 年以 上。其中包 括 : (1)基金作 为证券持 有人收到 的有报告 义务的 发行 人的证券持 有人会议 相关的材 料; (2)发行人 的名称; (3)组合证 券的交易 所代码; (4)会议日 期; (5)会议上 需投票的 事项的简 要描述; (6)需投票 的事项是 否由发行 人、其管 理层或 其他 人或公司提 出; (7)基金是 否对该等 事项进行 了投票; (8)基金如 何就该等 事项进行 了投票; (9)基金的 投票是赞 成还是反 对发行人 的管理 层的 提议。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29 6 、 管 理 人 也 可 聘 请 ISS ( 专 业 从 事 代 理 投 票 顾 问 服 务 的 公 司 Institutional Shareholder Services ) 等第 三方 提供代理 投票服务 ,协助进行 代理投票 的决定。 第三方代 理 投票 服务机 构将提 供代 理投票 的分析 、提 出投票 建议 ,并 将管理 人提出 的投 票决定 形成 指令通知发 给统计投 票机构, 按月出具 持有股票 的报 告、投票的 季度和年 度总结。 5.13 证券交 易 1、券商的交易及 清算执行能 力、研究实 力和提供的 研究服务、IPO 的支持等, 这是选 择券商以及 分配交易 量最主要 的原则和 标准,包 括以 下几个方面 : 交 易及 清算执 行能 力。 主要指 券商 是否对 投资 指令 进行 了有 效的执 行、 能否 取得较 高 质 量的 成交结 果以及 成交 以后的 清算完 成情 况。衡 量交 易执 行能力 的指标 主要 有:是 否完 成交易、成 交的及时 性、成交 价格、对 市场的影 响、 清算系统的 能力与清 算时效性 等; 研 究机 构的实 力和 水平 。主要 是指 券商能 否提 供高 质量 的宏 观经济 研究 、行 业研究 及 市场走向、 个股分析 报告和专 题研究报 告,报告 内容 是否详实, 投资建议 是否准确 ; 提 供研 究服务 的质 量。 主要指 券商 承接调 研课 题的 态度 、协 助安排 上市 公司 调研、 以 及就有关专 题提供研 究报告和 讲座;IPO 的支持。 是 指券商是否 有充足的IPO 资源, 是否能 够在 IPO 项 目上给予 一定的支 持。 2、管理人根据上 述标准对境 外券商进行 遴选,拟定 交易量分仓比例 ,并每季度 进行调 整,考核内 容包括服 务质量、 证券推荐 的成功率 、交 易的执行力 等因素。 3、对于在券商选 择和分仓中 存在或潜在 的利益冲突 ,管理人应该本 着维护持有 人的利 益出发进行 妥善处理 ,并及时 进行披露 。 4、交易佣金的返 还。交易佣 金如有折扣 或返还,应 归入基金资产, 或者使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受益。 5.14 基金业 绩 (一)本基金在 业绩披露中将 采用全球投 资表现标准 (GIPS)。GIPS 是一套确 保公司 表现得 到公 平报告和 充分披露 的投资表 现报告道 德标 准。 1、在业绩表 述中采用 统一的货 币; 2、按照GIPS 的相关 规定和标 准进行计 算; 3、如果 GIPS 的标准与国内 现行要求不 符时,同时 公布不同标准下 的计算结果, 并说 明其差异; 4、对外披露 时,需要 注明业绩 计算标准 是符合 GIPS 要求的。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30 (二)基金管理 人依照恪尽 职守、诚实 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资 产,但 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未 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投资者 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说明书 。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 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5.13 -2015.12. 31 -25.05% 2.69% -14.30% 1.47% -10.75% 1.22% 2016.1.1- 2016.12.3 1 -10.41% 1.18% 6.92% 1.12% -17.33% 0.06% 2017.1.1- 2017.12.3 1 27.15% 0.84% 25.63% 0.71% 1.52% 0.13% 2018.1.1- 2018.9.30 -1.52% 1.45% 2.70% 1.61% -4.22% -0.16% 自基金成 立起至今 -15.91% 1.59% 18.20% 1.22% -34.12% 0.37%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31 §6 基金 管理 人 6.1 基金管理 人概况 名称:南方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莲花街 道益田路5999 号基金大 厦 32-42 楼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注册资本:3 亿元人 民币 电话:(0755 )82763888 传真:(0755 )82763889 联系人:常 克川 1998 年,南方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 南方证 券有限公司、厦 门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 广西信托投资 公司共同发起设 立。2000 年,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0]78 号文 批准进行 了增资扩 股 ,注册资本 达到 1 亿元人民 币。2005 年,经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准 进 行增资扩股 ,注册资 本达1.5 亿 元人民 币。2014 年 公司进行 增资扩股 ,注册资 本金达 3 亿元 人民币。 2018 年 1 月 ,公司整 体变更设 立为南方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 本金 3 亿元 人 民币。目前 股权结构 :华泰证 券 股份有 限公司 45% 、 深圳市投资 控股有限 公司 30%、 厦门国 际信托有限 公司 15% 及兴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10% 。 6.2 主要人员 情况 6.2.1 董事 会成员 张 海波 先生, 董事 长, 工商管 理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职 中共 江苏省 委农 工部 至助理 调 研 员, 江苏省 人民政 府办 公厅调 研员, 华泰 证券总 裁助 理、 投资银 行部总 经理 、投资 银行 业 务总 监兼投 资银行 业务 管理总 部总经 理, 华泰证 券副 总裁 兼华泰 紫金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长、华 泰金融控 股 (香港) 有限公司 董事长、 华 泰证券 (上海 ) 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长。现任南 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党 委书记、 董事 长 。 王 连芬 女士, 董事 ,金 融专业 硕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赛 格集 团销售 ,深 圳投 资基金 管 理 公司 投资一 部研究 室主 任,大 鹏证券 经纪 业务部 副总 经理 、深圳 福虹路 营业 部总经 理、 南 方总 部总经 理、总 裁助 理,第 一证券 总裁 助理, 华泰 联合 证券深 圳华强 北路 营业部 总经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32 理 、渠 道服务 部总经 理、 运营中 心总经 理、 零售客 户部 总经 理、执 行办主 任、 总裁助 理。 现任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兼 深圳分公 司总 经理。 张 辉先 生,董 事, 管理 学博士 ,中 国籍。 曾任 职北 京东 城区 人才交 流服 务中 心、华 晨 集 团上 海办事 处、通 商控 股有限 公司、 北京 联创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干部, 华泰 证券 资 产管 理 总部 高级经 理、证 券投 资部投 资策划 员、 南通姚 港路 营业 部副总 经理、 上海 瑞金一 路营 业 部总 经理、 证券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综 合事 务部总 经理 。现 任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会秘书、人 力资源部 总经理兼 党委组织 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 事,工学学士 ,中国籍。 曾任职陆军 第 124 师工兵 营地爆连副连 职排 长、代政治指导 员、师政治 部组织科正 连职干事,陆 军第 42 集团军 政治部组织 处副营职干 事,驻香港部队 政治部组织 处正营职干 事,驻澳门部 队政治部正营职 干事,陆军 第 163 师 政 治部宣 传科 副科长(正营 职) ,深圳 市纪 委教育 调研室 主任科 员、 副处级 纪检员 、办公 厅 副 主任 、党风 廉政建 设室 主任。 现任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董事 、党委 副书 记、纪 委书 记,深圳市 投控资本 有限公司 监事。 李 平先 生,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中国籍 。曾 任职 深圳 市城 建集团 办公 室文 秘、董 办 文秘,深圳 市投资控 股有限公 司办公室 ( 信访办) 高 级主管、企 业三部高 级主管。 现任深圳 市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金融发展 部副部长 ,深圳市 城市 建设开发( 集团)公 司董事。 李 自成 先生, 董事 ,近 现代史 专业 硕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厦 门大学 哲学 系团 总支副 书 记 ,厦 门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办公 室主任 、营 业部经 理、 计财 部经理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厦 门 国际 信托投 资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工 会主 席、党 总支 副书 记。现 任厦门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党总支副 书记、总 经理。 王 斌先 生,董 事, 临床 医学博 士, 中国籍 。曾 任职 安徽 泗县 人民医 院临 床医 生,瑞 金 医 院主 治医师 ,兴业 证券 研究所 医药行 业研 究员、 总经 理助 理、副 总监、 副总 经理。 现任 兴业证券研 究所总经 理。 杨 小松 先生, 董事 ,经 济学硕 士,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中 国籍 。曾任 职德 勤国 际会计 师 行会计专业 翻译,光 大银行证 券部职员 ,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 证监会处 长、副主 任,南 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党委 副书 记,南 方东 英资产管 理 有限公司 董事。 姚 景源 先生, 独立 董事 ,经济 学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职 国家 经委副 处长 ,商 业部政 策 研 究室 副处长 、国际 合作 司处长 、副司 长, 中国国 际贸 易促 进会商 业行业 分会 副会长 、常 务 副会 长,国 内贸易 部商 业发展 中心主 任, 中国商 业联 合会 副会长 、秘书 长, 安徽省 政府 副 秘书 长,安 徽省阜 阳市 政府市 长,安 徽省 统计局 局长 、党 组书记 ,国家 统计 局总经 济师 兼新闻发言 人。现任 国务院参 事室特约 研究员, 中国 经济 50 人论坛 成员,中 国统计学 会副 会长。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33 李 心丹 先生, 独立 董事 ,金融 学博 士,国 务院 特殊 津贴 专家 ,中国 籍。 曾任 职东南 大 学经济管理学院 教授,南京 大学工程管 理学院院长 。 现任南京大学-牛 津大学金融 创新研究 院 院长 、金融 工程研 究中 心主任 ,南京 大学 创业投 资研 究与 发展中 心执行 主任 、教授 、博 士 生导 师,中 国金融 学年 会常务 理事, 江苏 省资本 市场 研究 会会长 ,江苏 省科 技创新 协会 副会长。 周 锦涛 先生, 独立 董事 ,工商 管理 博士, 法学 硕士 ,香 港证 券及投 资学 会杰 出资深 会 员 。曾任 职香 港警务 处(商 业罪 案调查 科) 警务总 督察, 香港证 券及 期货专 员办事 处证券 主 任,香港证 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 委员会法 规执行部 总监 。现任香港 金融管理 局顾问。 郑 建彪 先生, 独立 董事 ,经济 学硕 士,工 商管 理硕 士,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中 国籍。 曾 任 职北 京市财 政局干 部, 深圳蛇 口中华 会计 师事务 所经 理, 京都会 计师事 务所 副主任 。现 任致同会计 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 合伙) 管理 合伙人, 中国证监会 第三届上 市公司并 购重组专 家咨询委员 会委员。 周蕊女士, 独立董事 ,法学硕 士,中国 籍。曾任 职北 京市万商天 勤 (深圳) 律 师事务所 律师,北京 市中伦 (深 圳) 律师 事务所律 师,北京 市信 利 (深圳) 律师 事务所律 师、合 伙人。 现 任金 杜律师 事务所 合伙 人,全 联并购 公会 广东分 会会 长, 广东省 律师协 会女 律师工 作委 员会副主任 ,深圳市 中小企业 改制专家 服务团专 家, 深圳市女企 业家协会 理事。 6.2.2 监 事 会成员 吴 晓东 先生, 监事 会主 席,法 律博 士,中 国籍 。曾 任职 中国 证监会 副处 长、 处长, 华 泰 证券 合规总 监,华 泰联 合证券 副总裁 、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南方 股权投 资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董 事长。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监事 会主 席、 南方股 权投资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事。 舒 本娥 女士, 监事 ,大 学本科 学历 ,中国 籍。 曾任 职熊 猫电 子集团 公司 财务 处处长 , 华 泰证 券计划 资金部 副总 经理、 稽查监 察部 副总经 理、 总经 理、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 现任 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财 务总监 ,华泰 联合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监事 会主席 ,华 泰长城 期货 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 华泰瑞通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 姜 丽花 女士, 监事 ,大 学本科 学历 ,高级 会计 师, 中国 籍。 曾任职 浙江 兰溪 马涧米 厂 主 管会 计,浙 江兰溪 纺织 机械厂 主管会 计, 深圳市 建筑 机械 动力公 司会计 ,深 圳市建 设集 团 计划 财务部 助理会 计师 ,深圳 市建设 投资 控股公 司计 划财 务部高 级会计 师、 经理助 理,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限 公司 计划财 务部经 理、 财务预 算部 副部 长、考 核分配 部部 长。现 任深 圳市投资控 股有限公 司财务部 部长、深 圳经济特 区房 地产 (集团) 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 深圳 市建安(集 团)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34 王 克力 先生, 监事 ,船 舶工程 专业 学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厦 门造船 厂技 术员 ,厦门 汽 车 工业 公司总 经理助 理, 厦门国 际信托 有限 公司国 际广 场筹 建处副 主任, 厦信 置业发 展公 司 总经 理、投 资部副 经理 、自有 资产管 理部 副经理 职务 。现 任厦门 国际信 托有 限公司 投资 发展部总经 理。 林 红珍 女士, 监事 ,工 商管理 硕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厦 门对 外供应 总公 司会 计,厦 门 中 友贸 易联合 公司财 务部 副经理 ,厦门 外供 房地产 开发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兴业 证券计 财部 财 务综 合组负 责人、 直属 营业部 财务部 经理 、计划 财务 部经 理、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助 理兼 审计部经理 、风险管 理部副总 监、稽核 审计部副 总监 、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 风 险管 理部总 经理。 现任 兴业证 券财务 部、 资金运 营管 理部 总经理 ,兴证 期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兴 业创新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监 事。 张 德伦 先生, 职工 监事 ,企业 管理 硕士学 历, 中国 籍。 曾任 职北京 邮电 大学 副教授 , 华 为技 术有限 公司处 长, 汉唐证 券人力 资源 管理总 部总 经理 ,海王 生物人 力资 源总监 ,华 信 惠悦 咨 询公 司副总 经理 、首席 顾问。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党 委组 织部部 长、 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 执行董事 ,南方资 本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苏 民先 生,职 工监 事, 计算机 硕士 研究生 ,中 国籍 。曾 任职 安徽国 投深 圳证 券营业 部 电 脑工 程师, 华夏证 券深 圳分公 司电脑 部经 理助理 ,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运 作保障 部副 总 监、 市场服 务部总 监、 电子商 务部总 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公 司风 险管理 部总 经理、执行 董事。 林 斯彬 先生, 职工 监事 ,民商 法专 业硕士 ,中 国籍 。曾 任职 金杜律 师事 务所 证券业 务 部 实 习 律 师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资 产 保 全 部 职 员 , 银 华 基 金 监 察 稽 核 部 法 务 主 管,民生加 银基金监 察稽核部 职员。现 任南方基 金管 理股份有限 公司监察 稽核部董 事。 6.2.3 公司 高级管理人 员 张海波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 上。 杨小松先生 ,总裁, 简历同上 。 俞 文宏 先生, 副总 裁, 工商管 理硕 士,经 济师 ,中 国籍 。曾 任职江 苏省 投资 公司业 务 经 理, 江苏国 际招商 公司 部门经 理,江 苏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投资 银行部 总经 理,江 苏国 信 高科 技创业 投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兼总 经理 ,南方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副总裁、 党委委员 。 朱 运东 先生, 副总 裁, 经济学 学士 ,高级 经济 师, 中国 籍。 曾任职 财政 部地 方预算 司 及 办公 厅秘书 ,中国 经济 开发信 托投资 公司 综合管 理部 总经 理,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北 京 分公 司总经 理、产 品开 发部总 监、总 裁助 理、首 席市 场执 行官。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副 总裁、党 委委员。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35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 国籍 。曾任职中国农业银行副处级秘 书 ,南 方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投资 业务部 总经 理、沈 阳分 公司 总经理 、总裁 助理 ,华泰 联合 证 券董 事会秘 书、合 规总 监等职 务,南 方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副 总裁、董 事会秘书 、纪委书 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 裁,工商管 理硕士,中国 籍。曾 任 职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 高级 分析师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高级 研究员 、基 金经 理助理 、基金 经理 、全国 社保 及 国际 业务部 执行总 监、 全国社 保业务 部总 监、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总裁助 理兼 固定收 益投 资 总监 ,南方 东英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 现任南 方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首席 投资官(固 定收益) 。 史博先生,副总 裁,经济学 硕士,特许金 融分析师(CFA),中国籍。 曾任职博时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研究员 、市 场部总 助,中 国人 寿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股 票部高 级投 资经理 ,泰 达 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副 总监、 研究 总监、 首席 策略 分析师 、基金 经理 ,南方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 理、研究 部总监、 总裁助理 兼首 席投资官 (权 益) 。现任 南方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首席投 资官(权 益)。 鲍 文 革 先 生 , 督 察 长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财 政 部 中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师 ,南 方证券 有限公 司投 行部及 计划财 务部 总经理 助理 ,南 方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运作 保障 部 总监 、公司 监事、 财务 负责人 、总裁 助理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 公司 督察长 ,南 方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6.2.4 基金 经理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为:2011 年9 月至2017 年8 月,黄亮;2017 年8 月至2017 年11 月,黄亮、 毕凯;2017 年11 月至今, 毕凯。 毕凯先生, 美国埃默 里大学工 商管理专 业 (金 融方向 ) 硕士, 注册金融 分析师 (CFA), 具 有基 金从业 资格。 曾就 职于赛 灵思股 份有 限公司 、翰 亚投 资基金 有限公 司、 晨星资 讯有 限公司,历 任高级分 析师、绩 效评价员 、股票分 析师 。2015 年 6 月加入南方 基金,任 职国 际业务部研 究员;2016 年12 月至 2017 年 8 月,任南 方金砖基金 经理助理 ;2017 年 8 月至 今 ,任 南方香 港优 选、 国企精 明基 金经理 ;2018 年 6 月至 今,任 南方 沪港 深价值 基金 经 理。 6.2.5 投资 决策委员会 成员 副总裁兼首 席投资官 ( 权益) 史博 先生,总 裁助理兼 南方资本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刘秀 焰女士,南 方东英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丁晨女 士, 国际业务部 总经理黄 亮先生。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36 6.2.6 上述 人员之间不 存在近亲属关 系。 6.3 基金管理 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国 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和 登 记事宜; (2)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3)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 (6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 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7)除依据《基 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 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产; (8)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的财 务会计 报告 ; (9)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开放式基 金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12 )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 (13 )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4 ) 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15 )按规 定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6 )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7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8 )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 律行 为; (19)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37 (20 ) 如委托境 外投资顾 问,境外 投资顾问 应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 的有关条 件,在挑 选、 委托境外投 资顾问过 程中,基 金管理人 应承担受 信责 任,履行尽 职调查义 务; (21 )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 理时,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 承担 责任; 但因第 三方 责任导 致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受到损 失, 而基金 管理 人首先承担 了责任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 第三 方追偿; (22 ) 基金进行 境外证券 投资,应 当遵守当 地监管机 构、交易所 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 ; (23 ) 确保基 金投资于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金融产 品或 工具,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 试 行办法》、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 律法规有 关投资范 围和 比例限制的 规定; (24 )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追偿 ; (25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及 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 构规定的其 他职责。 6.4 基金管理 人关于遵守 法律法规的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违 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法》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券 法》行为 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以 下违反《基 金法》的 行 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内部 风险控 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将 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 产或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 投资;


(2)不 公平地对 待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 用基金财 产或者职 务之便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外的 第三人牟 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侵占、 挪用基金 财产; (6)泄露因职务 便利获取的 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 动; (7)玩忽职 守,不按 照规定履 行职责;


(8)法 律、行政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权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38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9)违反证券交 易场所业务 规则,利用 对敲、倒仓 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 市场秩 序; (10 )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1 )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2 )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3 )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4 )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6.5 基金管理 人关于禁止 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 、承销 证券;


2 、违反 规定向他 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 、买卖 其他基金 份额,但 是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除外;


5 、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6 、从事 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价 格及其 他不 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 7、法律、行 政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 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者 承销 的证 券,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 的, 应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防范 利 益冲 突,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按 照市 场公 平合理 价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先 得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以 披露 。重 大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 事会 审议, 并经过 三分 之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过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 6.6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 受雇人或 任何第 三者 谋取利益;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39 3、不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或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 活动; 4、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 证券交 易。 6.7 基金管理 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 1、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 了保 证公司 规范 运作 ,有效 地防 范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以 及操 作风 险,确 保 基 金财 务和公 司财务 以及 其他信 息真实 、准 确、完 整, 从而 最大程 度地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 理人建立 了科学合 理、控制 严密 、运行高效 的内部控 制制度。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指 公 司 为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而 建 立 的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 管 理 方 法 、操 作程序 与控制 措施 的总称 。内部 控制 制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管 理制 度、部 门业 务规章等组 成。


公 司内部 控制 大纲 是对公 司章 程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开 ,是 对各 项基本 管 理 制度 的总揽 和指导 ,内 部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目 标、 内控 原则、 控制环 境、 内控措 施等 内容。


基 本管理 制度 包括 内部会 计控 制制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 投资管 理制 度、 监察稽 核 制 度、 基金会 计制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管 理制 度、 资料档 案管理 制度 、业绩 评估 考核制度和 紧急应变 制度等。


部 门业务 规章 是在 基本管 理制 度的基 础上 ,对 各部 门的 主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岗 位责任、操 作守则等 的具体说 明。 2、内部控制 原则


健 全性原 则。 内部 控制机 制必 须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级 人 员,并涵盖 到决策、 执行、监 督、反馈 等各个运 作环 节。


有 效性原 则。 通过 科学的 内控 手段和 方法 ,建 立合 理的 内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执行 。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各机 构、部 门和 岗位在 职能 上应 当保 持相 对独立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相 互制 约原则 。公 司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互制 衡, 并通 过切实 可 行的措施来 实行。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 司应充 分发 挥各机 构、 各部 门及 各级 员工的 工作 积极 性,运 用 科 学化 的方法 尽量降 低经 营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效 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效果。


3 、主要 内部控制 制度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40 (1)内部会 计控制制 度


公司依 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会计法》 等 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制订了基 金会计制 度、 公 司财 务会计 制度、 会计 工作操 作流程 和会 计岗位 职责 ,并 针对各 个风险 控制 点建立 严密 的会计系 统 控制。


内 部会计 控制 制度 包括凭 证制 度、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 程序、 基金 估值 制度和 程 序 、基 金财务 清算制 度和 程序、 成本控 制制 度、财 务收 支审 批制度 和费用 报销 管理办 法、 财产登记保 管和实物 资产盘点 制度、会 计档案保 管和 财务交接制 度等。


(2)风 险管理控 制制度


风 险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制 委员 会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风险 控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的 机 构 设置 、风险 控制的 程序 、风险 控制的 具体 制度、 风险 控制 制度执 行情况 的监 督等部 分组 成。


风 险控制 的具 体制 度主要 包括 投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 风险管 理制 度、 财务风 险 控 制制 度、信 息技术 系统 风险 控 制制度 以及 岗位分 离制 度、 防火墙 制度、 反馈 制度、 保密 制度等程序 性风险管 理制度。 (3)监察稽 核制度


公 司设立 督察 长, 负责监 督检 查基金 和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风 险 控制情况。 督察长由 总经理提 名,董事 会聘任, 并经 全体独立董 事同意。 督 察长 负责组 织指 导公 司监察 稽核 工作。 除应 当回 避的 情况 外,督 察长 享有 充分的 知 情 权和 独立的 调查权 。督 察长根 据履行 职责 的需要 ,有 权参 加或者 列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 业务 、投资 决策、 风险 管理等 相关会 议, 有权调 阅公 司相 关文件 、档案 。督 察长应 当定 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体 董事 报送工 作报告 ,并 在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关 专门 委员会 定期 会议上报告 基金及公 司运作的 合法合规 情况及公 司内 部风险控制 情况。


公 司设立 监察 稽核 部门, 具体 执行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司 配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察 稽 核人员,明 确规定了 监察稽核 部门及内 部各岗位 的职 责和工作流 程。 监察 稽 核制度 包括 内部 稽核管 理办 法、内 部稽 核工 作准 则等 。通过 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 司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遵守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规章 的情 况;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执行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各 项管理制 度和业务 规章 的情况。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41 §7 境外 投资 顾 问 本 基金 目前不 设境 外投 资顾问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选 择、 聘任 、更换 或撤 销境 外投资 顾 问,并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有关规定 公告 。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42 §8 基金 份额 的 上市 交易 一、基金上 市交易的 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二、基金上 市的时间 本基金由南方中 国中小盘股票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转型而来,南方 中国中小盘 股票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于2011 年11 月1 日在 深圳 证券交易所 上市。 三、基金份 额的上市 交易 本基金基金 份额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上 市交易需 遵照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规则 》 、 《深 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 市规则》 等有关规 定。 四、暂停上 市交易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期 间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暂 停 基 金 的 上 市 交 易,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不再具备 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上市条 件; 2、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中国 证监会决 定暂停 其上 市 ; 3、严重违反 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 关规则的 ; 4、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应当暂 停上市的 其他情 形。 发 生上 述暂停 上市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在收 到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暂 停基 金上 市的决 定 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介发布基 金暂 停上市公告 。 当 暂停 上市情 形消 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向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提 出恢复 上市 申请 ,经深 圳 证券交易所 核准后可 恢复本基 金上市, 并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介发 布基金恢 复上市公 告。 五、终止上 市交易 基 金份 额上市 交易 后, 有下列 情形 之一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终止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1、自暂停上 市之日 起 半年内未 能消除暂 停上市 原因 的; 2、基金合同 终止;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上市; 4、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应当终 止上市的 其他情 形。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43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收到深圳 证券交易所终 止基金上市 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发布 基金终止上 市公告。 六 、相 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对基 金上 市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规 定 进 行调 整的, 本基金 基金 合同相 应予以 修改 ,且此 项修 改无 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并在本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列示。 若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增 加了 基金上 市交 易的 新功能 , 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 的程序后 增加相应 功能 。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44 §9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和赎 回 9.1 申购与赎 回场所 本 基金 场外申 购和 赎回 将通过 销售 机构进 行,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场所 为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内 具有 相应业 务资格 的会 员单位 ,具体 销售 网点和 会员 单位 的名单 将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招募 说 明书 或其他 公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售 机构, 并予 以公告 。投 资 者应 当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 其指定 的销 售机构 开通 电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式 ,投 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 式进行申 购与赎回 。 基 金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 式 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基金销 售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9.2 申购与赎 回的开放日 及时间 本 基金 申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为 深圳 和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及 本基 金投资 的主 要市 场同时 交 易 的交 易日。 本基金 目前 投资的 主要市 场为 香港证 券市 场。 若本基 金投资 的主 要市场 发生 变更,将在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中 进行列示 。本基金 的开放时间 由基金管 理人和销 售机 构遵 照有关法律 法规约定 ,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开 放 日 的 开 放 时 间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与 销 售 机 构 约 定 ,在 非开放 日或开 放日 的其他 时间受 理或 者拒绝 投资 者的 申购、 赎回申 请, 届时以 基金 管 理人 或者销 售机构 的公 告为准 。如果 本基 金接受 投资 者在 非开放 时间或 非开 放日提 出的 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时间 所在 开放日的价 格。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交 易所 交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 情况 需要,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 况对前述开 放日和开 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 调整,但 此项 调整应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9.3 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 则,即基金 的申购、赎 回价格以受 理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45 4、场外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场外销售 机构赎回基 金份额 时 ,按 照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场外认 购、申 购确 认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序 赎回; 亦即 对该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在该 场外销 售机 构托管 的基金 份额 进行处 理时 ,申 购确认 日期在 先的 基金份 额先 赎回,申购 确认日期 在后的基 金份额后 赎回,以 确定 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 5、投资者通 过场 外申购、赎 回应使用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的深 圳开放 式 基金 账户, 通过场 内申 购、赎 回应使 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司 开立 的证券账户 (人民币 普通股票 账户或证 券投资基 金账 户); 6、本基金申购、 赎回的币种 为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 的情况 下 ,接 受其它 币种的 申购 、赎回 ,并对 业绩 基准、 信息 披露 等相关 约定进 行相 应调整 并公 告; 7、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业 务,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 的相 关业务 规则执 行。 若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深 圳证券 交易所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 申购、赎 回业务等 规则有新 的规 定,按新规 定执行; 8、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情 况并在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 原则。基 金管理人 应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9.4 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基 金投 资者必 须根 据基 金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向 基金销 售 机构提出申 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 基金时须按 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 申请 时,必须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的申 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投资者T 日提 交的申购 、赎回申 请,正常 情况下 ,登 记机构 在 T+2 日内对 该交易申 请 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 请,投资 者应 在 T+3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向销 售网 点 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基金 销售机 构对投 资者 申购申 请的 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购 申请。 申购 申请的 确认 以 登记 机构或 基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为 准。 因申请 不符 合基 金管理 人、销 售机 构、登 记机 构 的规 定而不 予确认 而造 成的损 失,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投 资者应 及时查 询并 妥善行 使合 法权利,否 则,由此 产生的投 资者任何 损失由投 资者 自行承担。 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业务 规则 ,对 上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行 调 整并在调整 实施日前 按照《信 息披露办 法》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46 申 购采 用全额 缴款 方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申 购不 成立 ,投资 人 全 额交 付申购 款项, 申购 成立; 登记机 构确 认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若 申购 不成功 或无 效,申购款 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 户。 投 资人 递交赎 回申 请, 赎回成 立; 登记机 构确 认赎 回时 ,赎 回生效 。投 资者 赎回申 请 确 认后 ,基金 管理人 应通 过登记 机构按 规定 向投资 者支 付赎 回款项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 过基 金登记机构及其 相关基金销 售机构在 T +10 日内将 赎回款项划往基 金份额持有 人账户;如 基 金投 资所处 的主要 市场 或外汇 市场正 常或 非正常 停市 时, 赎回款 项支付 的时 间将相 应调 整 ;如 遇不可 抗力, 基金 管理人 适当延 迟通 过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基 金销售 机构 将赎回 款项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账 户 的 时 间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赎 回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按 本 基 金 合 同、招募说 明书的有 关规定处 理。 4、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 运作的实际 情况,在不 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实质权 益的情 况下调整上 述程序, 但应在调 整实施前 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至少一种 中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介上予以 公告。 9.5 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 制 1、本基金首 次申购和 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 额均为 1 元 ,各销售机 构在符合 上述规定 的前 提 下, 可根据 情况调 高首 次申购 和追加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具 体以销 售机构 公布 的为准 ,投 资人需遵循销售 机构的相关 规定。本基 金单笔赎回 申 请不低于 1 份 ,投资人全额 赎回时不 受 上述 限制。 各销售 机构 在符合 上述规 定的 前提下 ,可 根据 情况调 高单笔 最低 赎回份 额要 求 ,具 体以销 售机构 公布 的为准 ,投资 人需 遵循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规 定。本 基金 场内申 购和 赎回的数额 限制须遵 守登记机 构和销售 机构的约 定。 2、本基金不 对投资者 每个交 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 余额进行限 制。 3、本基金不对单 个投资者累 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限 进行限制,但法 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 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 管理人 有 权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 5、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 况,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上 述对申购金 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至 少在 一家指定媒 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9.6 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 1、 本基 金场外申购 时投资 者可以选 择支付前 端 申购 费用或后端 申购 费用 ; 场内 申购时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47 投资者只能 选择支付 前端 申购 费用。 本基金前端 申购费率 最高不高 于 1.3% ,且 随申购金 额的增加而 递减,后 端申购费 率最 高不高于 1.4% ,且 随持有 时间的增 加而递减 ,如下表 所示: 前端收费: 购买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3% 100 万≤M <500 万 0.7% 500 万≤M <1000 万 0.2%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后端收费( 其中 1 年 为 365 日): 持有期限 (N ) 申购费率 N <1 年 1.4% 1 年≤N <2 年 1.3% 2 年≤N <3 年 1.0% 3 年≤N <4 年 0.7% 4 年≤N <5 年 0.4% N ≥ 5 年 0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基金申购 人承担, 不列入基 金财 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 广、 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 项费用。 2、 本基金场 外 赎回 费率不高 于 1.5% ,随申 请份额持 有时间增加 而递减( 其中 1 年为 365 日) 。具 体如下表 所示: 申请份额持 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7 天 1.5% 7 天≤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3% N ≥ 2 年 0 本基金场内 赎回费率 具体如下 表所示 : 申请份额持 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7 天 1.5% N≥7 天 0.5%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48 投资者可将 其持有的 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 额赎回。 本基 金的赎回费 用在投资 者赎回本 基金 份额时收取, 其 中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不 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 回费在 扣 除用 于市场推广、 注 册登记费 和其他手 续费 后的余额归 基金财产 ,赎回费 归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不 得低于 25% 。 3、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赎回 费率和收费 方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确 定。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约定 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 施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4、 对特定交 易方式 (如 网上交 易、 电话交 易等) , 基 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低 于柜台交 易方 式的基金申 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 ,并另行 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 针对 特定地域 范围、 特定行 业、 特定职业的 投资者以 及以特定 交易方式 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 资者定期 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 金促 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 动期间, 按 相关 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相 关手续后 ,基金管 理人可以 适当 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 费率。 9.7 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 的计算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本基金的申 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 购金额。 (1)若投资者选 择缴纳前端 申购费用( 适用于场外 、场内),则申 购份额的计 算公式 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 额/ (1+ 前端申购 费率) 前端申购费 用=申购金 额-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 额/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 者投资10 万 元申购本 基金, 选择缴纳 前端 申购费,对 应费率为1.3% ,假 设 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0160 元,若 投资者 选择 场外申购, 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1.3%) =98,716.68 元 前端申购费 用=100,000 -98,716.68 =1,283.32 元 申购份额 = 98,716.68/1.0160 = 97,162.09 份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7,162 份, 整数位后 小数部分 的申购份 额对应的 资金 返还投资者 。退款金 额为: 实际净申购 金额=97,162 ×1.0160 =98,716.59 元 退款金额=100,000 -98716.59 -1,283.32=0.09 元 (2)若投资 者选择缴 纳后端申 购费用( 适用于 场外 ),则申购 份额的计 算公式为 :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49 当投资者提 出赎回时 ,后端申 购费用的 计算公式 为: 后端申购费 用=赎回 份额×申 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 后端申购费 率 例:某投资 者投资 10 万 元场外申 购本基金 ,选择缴 纳后端申购 费,假设 申购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申 购份额 为: 申购份额 =100,000/1.0160 =98,425.20 份 2、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1)若投资者申 购时选择缴 纳前端申购 费用(适用 于场外、场内) ,则赎回金 额的计 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 赎 回份额×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 费率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赎 回费 用 例、某投资 者赎回本 基金 10 万 份基金份 额,持有 时 间不少 于 7 天 且在一年 内,赎回 费 率为 0.5%,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是 1.016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 ×1.0160 ×0.5%=508.00 元 赎回金额=100,000 ×1.0160 -508.00 =101,092.00 元 (2)若投资者申 购时选择缴 纳后端申购 费用(适用 于场外),则赎 回金额的计 算公式 为: 后端认(申 )购费用 =赎回份 额×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 净值×后端 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 赎 回份额×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 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后端 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 者场外赎 回 10 万份 基金份额 ,持有时 间 不少于 7 天且 在一年内 ,对应的 赎 回费率为0.5% ,对应 的后端申 购费率是1.4% ,假 设赎 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是1.0360 元,申 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160 元,则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额为: 后端申购费 用=100,000 ×1.0160 ×1.4%=1,422.40 元 赎回费用=100,000 ×1.0360 ×0.5%=518.00 元 赎回金额=100,000 ×1.0360 -1,422.40 -518.00=101,659.60 元 3、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T+2 日 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本 基金基金份 额 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 五入。 4、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基准 计算。 场外申 购涉 及金额 、份额 的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产 。场 内申 购涉及 金额的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部 分 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场内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50 申 购涉 及份额 的计算 结果 采用截 尾法保 留到 整数位 ,整 数位 后小数 部分的 份额 对应的 资金 返还至投资 者资金账 户。 5、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 产。 6、申购和赎 回的登记 投资者场外申购 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 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 续,投资者 自 T+3 日 (含该日 )后有权 赎回该部 分基 金份额。 投资者场外赎回 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 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 续。 本 基金 场内申 购和 赎回 的登记 业务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 理。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依 法对 上述 登记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在指定媒 介上 公告。 9.8 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可以拒绝 或暂停 接受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 抗力或其 他不可控 制因素, 导致基 金无 法正常运作 ; (2 )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 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 资,或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本基金的资 产组合中的 重要部分发 生暂停交易 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 申购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4)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 售机构、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 登记机构因 技术保 障 等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 售系统 、基金 登记 系统、 登记 结算 系统或 基金会 计系 统无法 正常 运行; (5)基金管 理人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 请可能 会损 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 (6)发生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 产估值情况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 请; (7)基金资产规 模达到基金 管理人规定 的上限(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 中国证监会 、国家 外汇管理局 的核准的 境外投资 额度及市 场情况进 行调 整);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51 (8)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 或基金管 理人认定 的其他损 害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的情 形; (9)因基金收益 分配或基金 投资组合内 某个或某些 证券进行权益分 派等原因, 使基金 管理人认为 短期内继 续接受申 购可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10 ) 个别投资 者的申购 、赎回过 于频繁, 导致基金 的交易费用 和变现成 本增加, 或使 得 基金 管理人 无法顺 利实 施投资 策略, 继续 接受其 申购 可能 对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损害; (11 )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比 例达到或者 超过基金 份额总数 的 50%,或 者有可能 导 致投资者变 相规避前述 50%比例 要求的 情形; (12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某 些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时, 申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者 账 户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时 应 及 时 公 告 、 通 知 。 当 发 生 上 述 第(11) 项 情 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采取 比例确 认等方 式对 该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进 行限制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拒绝 该等全 部或者 部分 申购申 请。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消除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并予以 公告、通 知。 9.9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方 式 在如下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可 以暂停接 受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1)因不可 抗力或其 他不可控 制因素, 导致基 金无 法支付赎回 款项; (2 )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 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 资,或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本基金的资 产组合中的 重要部分发 生暂停交易 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 赎回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4)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 售机构、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 登记机构因 技术保 障 等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 售系统 、基金 登记 系统、 登记 结算 系统或 基金会 计系 统无法 正常 运行; (5)连续两 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 额赎回 ; (6)继续接受赎 回申请将损 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 (7)发生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52 性 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接 受基金 赎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8)法律法 规规定或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形 之一 时而 基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或者延 缓 支 付赎 回款项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 接 受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 足额 支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支 付,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赎回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量占 已接受 的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若 出现 上述第(5 )项所 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 理,延期支付最 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 应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投 资者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 回业务的办 理并及时 公告。 9.10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 (赎回申请 总数与基 金转换申 请转出份额 总数之和 扣除申购 申请 总数及基金转换 申请转入份 额总数的余 额)申请超 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时,为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场外处 理方式 出 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况 决定 对场 外赎回 申 请接受全额 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 回。 (1)接受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兑付 投资者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兑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兑付投 资 者的 赎回申 请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使 基金 资产 净 值发 生较 大波动 时,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 下,对其余赎回 申请予以延 期办理。对 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申 请赎 回份 额占当 日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比 例 ,确 定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当日办 理的 赎回份 额; 当日 赎回申 请中未 被受 理部分 ,除 投 资者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外,自 动延迟 至下 一开放 日办 理 。依 照上述 规定转 入下 一开放 日的赎 回申 请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并将按 下一 个开放 日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确 定 赎 回 份 额 及 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准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直到 全 部赎回为 止。部分 顺延赎回 不受单笔 赎回 最低份额的 限制。 当 基金 发生 巨额赎 回, 在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5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情 形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延 期办 理赎回 申请 。如基 金管理 人对 于其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50%以上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53 部 分的 赎回申 请实施 延期 办理,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无 优先 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如 基金 管理人 只接 受其基 金总 份额 50% 部 分作 为当日有 效赎 回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前述“ (1) 全 额赎回” 或“ (2) 部分延期 赎回”的 约定方式对 该部分 有 效赎回申 请与其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赎 回申 请一并 办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延期 部分如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 撤销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开放式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3 个工作 日内通过邮 寄、 传 真、 或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式 通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同 时在 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上予以公 告。 本 基金 连续两 个开 放日 以上( 含两 个开放 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 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 暂停接 受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但延 期期限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 应当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介上予 以公告。 3、巨额赎回 的场内处 理方式 巨 额赎 回业务 的场 内处 理,按 照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关规定办 理。 9.11 其他暂 停申购和赎 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发生 《基金合 同》 或 《 招募说明 书》 中未予 载明的事 项,但基金 管理人有 正当理由 认为 需 要暂 停基金 申购、 赎回 的,可 以经届 时有 效的合 法程 序宣 布暂停 接受投 资者 的申购 、赎 回申请。 9.12 暂停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回 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应 依法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依 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暂停 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 最 迟于 重新开 放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也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停公告中 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时间,届 时不 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 的公告。 9.13 基金转 换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54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提 供 本 基金 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 间的 转换服 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 本基 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 公告。 9.14 定投计 划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为 投资 者办理 定投 计划,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届时 发布 公告或 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中确定。 9.15 基金的 转托管 一、基金份 额的登记 1、基金的份额采 用分系统登 记的原则。 场外申购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 登记系统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开放式 基金账 户下 ;场内 申购或 上市 交易买 入的 基金 份额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基金份额持 有人证券 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中的基金份 额既可以在 深圳证券交易 所 上市交易, 也可以 通过具有销 售业务资 格的会员 单位申请 场内赎回 。 3、登记在登 记系统中 的基金份 额可以申 请场外 赎回 。 二、系统内 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是指持有人 将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登 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 点)之 间或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 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 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2、本基金系 统内转托 管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的相关 规定办理 。。 三、跨系统 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 是指持有人 将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登 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之间进 行转登记的 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 转登记的具 体业务按照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 规定办 理。 9.16 其他业 务 注 册登 记机构 可依 据其 业务规 则, 受理基 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冻 结与 解冻 、质押 等 业务,并收 取一定的 手续费用 。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55 §10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的信息披 露费用; 4、 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的会计师 费 、律师 费 、诉 讼费 或 仲裁费 ; 7、 基金银行 汇划费用 ;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所投资基 金的交易费用和 管理费用 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 交 易、清算、 登记等各 项费用; 9、基金进行 外汇兑换 交易的相 关费用; 10、 基 金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应当缴 纳的 , 购买或 处置 证券有关的 任何税收 、 征 费、 关税、 印花税、交 易及其他 税收及预 扣提税; 11 、与基金缴纳 税收有关 的手续费 、汇款 费、顾问 费 等; 1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 更换基 金托管人 及基金资 产由 原基金托管 人转移新 托管人所 引起 的费用 , 但 因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自身原因 导致 被更换的情 形除外 ;


13、按照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以列 入的其他 费用 。 二 、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内 按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法 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含基 金合同生效 日)按基金资产 净值的 1.6% 年费 率计提,即 本基金的 年管理费 率为 1.6% 。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年管理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本基金的管 理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 。 对 于已确认 的 管理费, 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依 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从基金 资产 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人。 本基金的管 理费的具 体使用由 基金管理 人支配; 如果 委托境外投 资顾问, 基金的管 理费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56 可以部分作 为境外投 资顾问的 费用, 具体支 付由基金 管理人与境 外投资顾 问在有关 协议中进 行约定。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 费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含基 金合同生效 日)按基金资产 净值的 0.3% 年费 率计提,即 本基金的 年托管费 率为 0.3% 。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年托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本基金的托 管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 。 对 于已确认 的 托管费, 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 日内,依 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从基金 资产 中一次性支 取。 本基金的托 管费的具 体使用由 基金托管 人支配; 如果 委托境外资 产托管人 , 其中可 以部 分作境外资 产托管人 的费用, 具体 支付由基 金托管人 与境外资产 托管人在 有关协议 中进行约 定。 3、 本条 第 (一 ) 款 第 3 至第 13 项费用 由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规及 相应 协议的规定 ,列入或 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 产的 损 失 ,以及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 的 事项发 生的费用 等 不 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合同生 效前的 相 关费用, 包括但不 限于 律师 费、 会计师费和 信息披露 费用等不 得从 基金财产中 列支 ,其 他具体不 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执 行。 五 、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等基金费 用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等可 根据基金 发展情况 调整 基金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率 等相 关费率或改 变收费模 式。 调高基金 管理费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率, 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 除非获 得监管机 构的豁免 或 基金合 同 或相关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 调低 基金管 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 率等相关 费率,无 须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若将来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许 可本基金 或本类型 的基 金采取持续 性销售服 务费模式 , 则 本基金可以 依法引入 持续性销 售服务费 收费模式; 若 引入该类收 费模式没 有增加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费用负担, 则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基金管理人 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 在至少 一种中国 证 监会指定媒 介上予以 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57 六 、税收 基金和基金 合同各方 当事人根 据国家法 律法规和 有关 境外投资市 场的规 定 , 履行纳 税义 务 。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 税收, 基 金 管理 人 可 聘 请税 收 顾 问对 相 关 投 资 市 场 的税 收 情 况 给予 意见和建议。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 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 示 具体协调基 金在海外 税务的申 报、 缴纳 及索取税收 返还等相 关工作。 基金 管理人或 其聘请的 税务顾问对 最终税务 的处理的 真实准确 负责。 除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疏忽、 故意 行为导致 的 基金在税收 方面造成 的损失外,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58 §11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本 基金 基金资 产总 值指 基金持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以 其他资产等 形式存在 的基金 财 产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 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 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 产的账户 本 基金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范性 文件在 境内 开立 人民 币和 外币资 金账 户, 在境外 投 资 市场 根据适 用的法 律法 规、监 管要求 、行 业惯例 及托 管业 务需要 以本基 金名 义或基 金托 管 人名 义开立 外币资 金账 户及证 券账户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 境外 资产托 管人、 境外 投资顾 问、基 金销 售机构 和登 记机 构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其 他基 金财产账户 独立。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的固 有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 管。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 基金财产 归入其固 有财 产。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因基金财产 的管理、运 用或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 益,归基金 财产。 3、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 清算的,基 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固有财产的债务 相抵销;不 同基金 财 产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5、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可将其义务 委托第三方 ,并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本基 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 责任。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59 §12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目 的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目 的是 客观、 准确 地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 资产 和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并为基金份 额提供计 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的开 放日 以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的 非 开放日。 三、估值对 象 基金依法所 持有的金 融资产和 金融负债 。 四、估值方 法 1、股票估值 方法 (1)上市流通股 票按估值日 其所在证券 交易所的收 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 ,以最 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 值。 (2)未上市 股票的估 值。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增 发等方式发 行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 价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以 最近交易 日的 收盘价估值 。 2)首次发行 的股票, 按成本价 估值。 (3)在任何情况 下,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 方法。但是 , 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 第(1) -(2) 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并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值 。 (4)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2、固定收益 证券估值 方法 (1)债券按估值 日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的 收盘价估值 。如果不存在交 易所交易价 格,则 根据行业通 用权威报 价系统的 报价进行 估值。 (2)未上市 债券按其 成本价估 值。 (3)在任何情况 下,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 方法。但是 , 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 第(1) -(2) 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在综合 考虑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60 市 场成 交价、 市场报 价、 流动性 、收益 率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形 成的债 券估 值,基 金管 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 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 值。 (4)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3、衍生品估 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 生品按估值 日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的 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 的,以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2)未上市衍生 品按成本价 估值,如成 本价不能反 映公允价值,则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存托凭证 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 存托凭证 按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最近 交易 日的收盘价 估值。 5、基金估值 方法 (1)上市流通的 基金按估值 日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的 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 的,以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2)其他基 金按最近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估 值。 6、非流动性 资产或暂 停交易的 证券估值 方法 对 于未 上市流 通或 流通 受限或 暂停 交易的 证券 ,应 参照 上述 估值原 则进 行估 值。如 果 上 述估 值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 7、在两个或者两 个以上的交 易场所交易 的同一证券 ,一般采用该证 券主要交易 市场的 收 盘价 或报价 ;根据 不同 交易市 场的发 行量 之比确 定该 证券 的 主要 交易市 场。 个别市 场有 特殊交易结 算规则的 ,根据该 市场规则 处理。 8、汇率 人 民币 对主要 外汇 的汇 率应当 以估 值日中 国人 民银 行或 其认 可机构 公布 的人 民币汇 率 中 间价 为准。 涉及其 他货 币对人 民币的 汇率 ,采用 估值 日国 际市场 主要信 息披 露机构 提供 的其它币种 对美元的 汇率套算 。 9、税收 对 于按 照中国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投资 所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 定应 交纳的 各项 税金 ,本基 金 将 按权 责发生 制原则 进行 估值; 对于因 税收 规定调 整或 其他 原因导 致基金 实际 交纳税 金与 估算的应交 税金有差 异的,基 金将在相 关税金实 际支 付日进行相 应的估值 调整。 10 、为 股票、 固定 收 益 证券、 外汇 等基金 资产 估值 需要 ,经 过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协商 一致, 并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 利用 及依据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确定的 一种 或多种 来源 的数据信息 。 11 、在任何情况 下,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本 款第 1-10 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法 。但是,如 果 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款第 1 -10 项规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61 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 估值; 12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 行估值。 五、估值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估值日闭市 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人民币 ,小 数点 后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每估值日的 下一个工 作日计算 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并 按规定披 露。 2、基金日常估值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一同进 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 成 估值 后,将 估值结 果以 书面形 式报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 间、程 序进行 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签章 返回 给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公布。 月末、年 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 计账 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3、在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情况 下,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可以各自 委托第 三 方机 构进行 基金资 产估 值,但 不改变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各自 承担 的责任,同 时,须按 照有关规 定在基金 定期报告 中进 行披露。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的主 要证券交易 所或市场或 外汇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 时; 2、因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 3、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基 金应当 暂停 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 例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变 ,延迟估值有利 于基金份额 持有利 益的保护; 5、如出现基金管 理人认为属 于紧急事故 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出 售或无 法评估基金 资产的; 6、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他情 形。 七、估值错 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4 位内发生差 错时,视 为基金份 额净 值 估值 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将采 取必要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确保 基金 资产估 值的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62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估 值 出 现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纠 正 ,并 采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步 扩大 ;其中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差错 小于 基金份 额净 值 0.5%时,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应在发现日对 账务进行更正调 整,不做追 溯处理;错 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通 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对前述 内容另有 规定的, 按 其 规定处理。 2、差错类型 本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登 记机构 、销 售机 构或投 资 者 自身 的原因 造成差 错, 导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 述“差错 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 上 述差 错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 障差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因 引起 的差 错,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 拒,则属 不可抗力 。 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者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 力原 因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 差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3、差错处理 原则 因 基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成 损失 的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及 托 管协议的规 定予以承 担。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应按 照以 下约定的原 则处理基 金估值差 错。 (1)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错 责任 方承担 ;由 于差 错责任 方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 错, 给当事 人造成 的损 失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若 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由 此造 成或 扩大的 损失由 差错 责任方 和未 更 正方 根据各 自的差 错程 度分别 各自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保差 错已得到 更正。 (2)差错的责任 方仅对可能 导致有关当 事人的直接 损失负责,不对 间接损失负 责,并 且仅对差错 的有关直 接当事人 负责,不 对第三方 负责 。 (3)因差错而获 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 错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益损 失,则 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已 经将 此 部分 不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 给差 错责任方。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63 (4)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差错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 偿时,如果 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为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追 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 人原因 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除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之 外的 第三方 造成 基金财产的 损失,并 拒绝进行 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向差错 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 错的当事人 未按规定对 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托 管协议 或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自行 或依据 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对 受损 方承担 了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出 现差错 的当 事人进 行追 索, 并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 损失。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4、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 错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当 事人, 根据 差错发生的 原因确定 差错责任 方;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根据差错处 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 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构进 行更正,并 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 (5)当基金估值 出现影响基 金份额净值 的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纠正, 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 大。 八、特殊情 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按本条第( 四)款估值 方法规定的第 11 项条款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或由 于证券交易 所及有关登 记结算机构、数 据服务机构 发送的 数 据错 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查 ,但 未 能发 现错误 的,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 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64 §13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 金利 润指 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 供分配利 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 配原则 1、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基金合同 生效当年 不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3、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 去每单 位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 能低于 面值 ,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期末 可供 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基金收益分 配每年最多不超 过 12 次, 每份基 金 份额 每次基 金收益 分配 比例不 得低于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基 金份额 可供 分配利 润的 10% ; 5、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 资。登记在登记 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开放 式基金 账户下 的基 金份额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按 除权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登 记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深圳 证券 账户 下的基 金份额 ,只 能选择 现金 分 红的 方式, 具体权 益分 配程序 等有关 事项 遵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及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 ; 6、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在 不影 响投资 者利 益的 情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前 提下 酌情 调整以 上 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此项 调整不 需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但 应于变 更实 施日前 在指 定媒介公告 。 四、收益分 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配时 间、分配 数额及比 例、分配 方式等内 容。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65 五、收益分 配方案的 确定、公 告与实施 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 律法规的规 定向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收益分 配中发生 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 红利再投资 方式免收再 投资的费用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 依照登 记机构相关 业务规则 执行。 2、收益分配时发 生的银行转 账等手续费 用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承 担。如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所获现 金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行 转账 等手续 费用 ,登 记机构 可以自 动将 该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按 除权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转为 基金 份额。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66 §14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3、按国家有 关的会计 核算制度 执行,并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范围 内参考国 际会计准 则。 4、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5、本基金会计责 任人为基金 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也 可以委托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 的独 立的会 计师事 务所 担任基 金会计 ,但 该会计 师事 务所 不能同 时从事 本基 金的审 计业 务。 6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编制基金 会计报表 。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8、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 规定在会计 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 提交 包括衍生品 头寸及风 险分析年 度报告。 二、基金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境 外资产托管人相 独立的、具 有从事 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师 等对 基金 年度财 务报表 及其 他规定 事项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应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基金 管理人应 在更换会 计师事务 所后 2 日 内在 指定媒介公 告。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67 §15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按 照 《基金法》 、 《试行 办法》 、 《运作管理办 法》 、 《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及其实 施准则、 本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办理。相关 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 披露的披 露方式、登 载媒介、 报备方式 等规定发 生变化时 ,本 基金从其最 新规定。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时 间内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 监会 指定的 全国性 报刊 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站 等媒介 披露 ,并保 证投 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 者复 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 料。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 容一致。 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 基金 可以人 民币 、美 元等主 要外 汇币种 计算 并披 露净 值及 相关信 息。 涉及 币种之 间 转 换的 ,应当 披露汇 率数 据来源 ,并保 持一 致性。 如果 出现 改变, 应当予 以披 露并说 明改 变 的理 由。人 民币对 主要 外汇的 即期汇 率应 当以报 告期 末最 后一个 估值日 中国 人民银 行或 其授权机构 公布的人 民币即期 汇率中间 价为准。 本基金除特 别说明外 ,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金 合同、基 金托管协 议 1、基金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金申 购 和赎 回安排 、基金 投资 、基金 产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等 内容。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 并 登载 在网站 上,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 明。 2、基金合同是界 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 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 开的 规则及 具体程 序 , 说明基 金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68 3、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公 告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 回之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个 开 放日的 2 个工作 日内,通过 网站、基金 份额销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工 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述工作日 的 2 个工作 日内,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 载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介上 。 (三)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的计 算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份 额销售 网点 查阅或 复制 前述信息资 料。 (四)定期 报告 基 金定 期报告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颁布 的有关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 披 露内 容与格 式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独 编制 ,由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进行复核 。基金定 期报告, 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1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 ,并 将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 2、基金半年度报 告: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 站上,将 半年 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 3、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 基金定期报告在 公开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 中 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和 书面报告 两种方式 。 基 金运 作期 间,如 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的权 益,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定 期报告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者 的类 别、报 告期 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变化情 况及产品 的特有风 险,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特殊情形除 外。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69 基 金持 续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 (五)临时 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 件,有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 告,并 在 公开 披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前 款所 称重大 事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金 合同;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 问;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8、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 过 50%; 9、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10 、对基金 投资可能 产生重大 影响的境 外投资顾 问主 要负责人员 发生变更 ; 11 、涉及基 金管理业 务、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或仲裁 ; 1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基金托 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 人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但本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的除 外; 16 、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 ;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基金变 更、增加 、减少基 金销售机 构; 20 、基金更 换基金登 记机构; 21 、基金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2 、基金申 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70 23 、 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办理; 24 、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 25 、基金暂 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 购、 赎回; 26 、本基金 暂停上市 、恢复上 市或终止 上市; 27 、在发生 涉及基金 申购、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28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应 当至少提 前 30 日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 开时间、会 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方式 等事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 义务的, 召集 人应履行相 关信息披 露义务。 (七)公开 澄清 任 何公 共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影 响 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的 ,相 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十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十三) 本基金 在条件成 熟的情况 下,为方 便投资者 交易本基金 ,可增加 信息披露 的范 围。 (十)信息 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 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投资者 可免费查 阅。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 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 复印件。 基 金定 期报告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住所 ,投 资者可 免 费查阅。在 支付工本 费后,可 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 上述 文件复印件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 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 公告 的内容完全 一致。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71 §16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止 和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以下变更 基金合同 的事项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通过 : (1) 终止基 金合同 (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 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的除 外) ; (2)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3)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6)变更基 金类别; (7)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 除外); (8)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9)基金合 同等约定 的其他事 项。 2、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表决 通过后生效,并 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 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3、如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生 变动并属于 本基金合同 必须遵照进行修 改的情形, 或者基 金 合同 的修改 不涉及 本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或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而经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修改,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公 告。上述 情形包括 但不 限于: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率、基金 托管费率 ;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变更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 (4)经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推出新业 务或服 务; (5)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基金 申购、 赎回、转换 、非交易 过户、转 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 ; (6)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的 情况下, 接受其 它币 种的申购、 赎回; (7)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金 合同 进行修改; (8)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实质性 变化; (9)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 (10 )除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以外的其 他情形。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72 二、《基金 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1、基金合同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 2、因重大违 法、违规 行为,被 中国证监 会责令 终止 的; 3、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而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人承接 其原有职 责的; 4、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而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 托管人承接 其原有职 责的; 5、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 终止,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 有关规定对 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 。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自基金合 同终止事 由发生之 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管理 人组织成 立基金财 产清 算 组, 在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协议的 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 基金财产 安全的职 责。 (2)基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 计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成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 算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 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事 由发生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根据基金 财产的情 况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 认; (4)对基金 财产进行 评估和变 现; (5)制作清 算报告; (6)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 财产清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7)聘请律 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 产清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8)将基金 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9)公布基 金清算公 告; (10 )对基 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4、清算费用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73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优 先从基金 财产中支 付。 5、基金财产 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2 )、(3 ) 小项规 定清 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清算组公 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 以上。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74 §17 基 金托 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中国农 业银 行)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 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银 监会银监 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 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是中国金融 体系的重要组 成部分, 总行设在 北京。经国 务院 批准,中国 农业银行 整体改制 为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 法成 立 。中 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承继原 中国 农业银 行全 部资 产、负 债、业 务、 机构网 点和 员 工。 中国农 业银行 网点 遍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内 网点 最多 、业务 辐射范 围最 广,服 务领 域 最广 ,服务 对象最 多, 业务功 能齐全 的大 型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在海外 ,中 国农业 银行 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 赢得了良 好的信誉 ,每年位 居 《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 之列。作 为一家 城 乡并 举、联 通国际 、功 能齐备 的大型 国有 商业银 行, 中国 农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户 为中 心 的经 营理念 ,坚持 审慎 稳健经 营、可 持续 发展, 立足 县域 和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差 异化 竞 争策 略,着 力打造 “伴 你成长 ”服务 品牌 ,依托 覆盖 全国 的分支 机构、 庞大 的电子 化网 络 和多 元化的 金融产 品, 致力为 广大客 户提 供优质 的金 融服 务,与 广大客 户共 创价值 、共 同成长。 中 国农 业银行 是中 国第 一批开 展托 管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 行, 经验丰 富, 服务 优质, 业 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 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 佳托管银行 ”。2007 年 中国农 业银行 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 审计,并 获得无保 留意见 的 SAS70 审计报告 。自 2010 年起中 国 农业银行连 续通过托 管业务国 际内控标 准 (ISAE3402 ) 认证,表明 了独立公 正第三方 对中国 农 业银 行托管 服务运 作流 程的风 险管理 、内 部控制 的健 全有 效性的 全面认 可。 中国农 业银 行着力加强 能力建设 ,品牌声 誉进一步 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 牌理财’TOP10 颁奖盛 典”中成绩 突出,获 “最佳托 管银行” 奖。2010 年再 次荣获 《 首席财务 官》 杂 志颁发的 “最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75 佳资产托管 奖”。2012 年荣获 第十届中 国财经风 云榜 “最佳资产 托管银行 ”称号;2013 年 至 2017 年连续 荣获上海 清算所授 予的“托 管银行优 秀奖”和中 央国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授予的“ 优秀托管 机构奖” 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 银行业协 会授予的 “养老金 业务最佳发展奖 ”称号;2018 年荣获中 国基金报授 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 基金托管银 行”奖。 中国农业银 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部 于 1998 年5 月经 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 准成 立,2014 年 更名为 托管 业务部/养 老金管 理中 心,内设 综合 管理部 、业 务管理 部、 客户 一 部 、客 户二部 、客户 三部 、客户 四部、 风险 合规部 、产 品研 发与信 息技术 部、 营运一 部、 营 运二 部、市 场营销 部、 内控监 管部、 账户 管理部 ,拥 有先 进的安 全防范 设施 和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2、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农业银 行托管业 务部现有 员工 近 240 名,其 中具 有高级职称 的专 家 30 余名,服 务 团队成员专 业水平高 、业务素 质好、服 务能力强 ,高 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 金融从业 经验 和高级技术 职称,精 通国内外 证券市场 的运作。 3、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 情况 截止到2018 年06 月30 日,中国 农业银行 托管的封 闭式证券投 资基金和 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共 425 只。 (二)基金 托管人的 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 说明 1、内部控制 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 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 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 完整,确保有 关信息的 真实、准确 、完整、 及时,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2、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 总体负责中 国农业银行 的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工作,对 托管业务风 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 作进行监督 和评价。托 管业务部专 门 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备了专 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 托管业务 的内控监 督工作,独 立行使 监督 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 施 具 备系 统、完 善的 制度 控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 流 程, 可以保 证托管 业务 的规范 操作和 顺利 进行; 业务 人员 具备从 业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的 复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工 作实 行集中 控制 ,业 务印章 按规程 保管 、存放 、使 用,账户资料严 格保管,制 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 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 施音像监 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 务实现自动化操 作,防止人 为事故的发 生,技术系 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76 基金托管人 通过参数 设置将 《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规定的 投 资 比例 和禁止 投资品 种输 入监控 系统, 每日 登录监 控系 统监 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作 ,并 通过基金资 金账户、 基金管 理 人的投资 指令等监 督基 金管理人的 其他行为 。 当基金出现 异常交易 行为时, 基金托管 人应当针 对不 同情况进行 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 。对媒体 和舆论反 映集中的 问题, 电话 提示基金管 理人; 2、书面警示。对 本基金投资 比例接近超 标、资金头 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式 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 提示; 3、书面报告。对 投资比例超 标、清算资 金透支以及 其他涉嫌违规交 易等行为, 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 管理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77 §18 境 外托 管人 一、基本情 况 名称:纽约 梅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 注册地址:225 Liberty St, New York, New York 10286 USA 办公地址:225 Liberty St, New York, New York 10286 USA 法定代表人 :Gerald L. Hassell (Chairman & CEO - 董事长兼 首席执行 官) 成立时间:1784 年 股东权益: 400 亿美 元(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托管资产规 模: 31.1 万亿美元 (截至 2017 年 6 月30 日) 组织形式: 股 份有限公 司 存续期间: 持 续经营 信用等级: Aa2 评级 (穆迪) ,AA-(标 普)(截 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纽约梅隆银 行公司总 部设在美 国纽约 225 Liberty Street, 是美国 历史最悠 久的商业 银 行 ,也 是全球 最大的 金融 服务公 司之一 。公 司集多 元化 及其 配套业 务于一 体, 服务内 容包 括 资产 管理、 资产服 务、 发行人 服务、 清算 服务、 资金 服务 和财富 管理。 公司 通过在 全球 35 个国家和地区 设立的分 支机构 ,为超过 100 个金 融市场的投 资提供证 券托管服 务,为全 球 最大 的托管 行,并 且是 全球最 大的资 产管 理服务 提供 商之 一。公 司在存 托凭 证、公 司信 托 、股 东服务 、清算 贸易 、融 资 服务、 佣金 管理等 业务 方面 都位居 全球前 列, 并且是 领先 的美元现金 管理、结 算服务和 全球支付 服务供应 公司 。 截至2017 年6 月30 日,纽 约梅隆银 行托管资 产规模 达 31.1 万亿美元 ,管理资 产规模 为 1.8 万亿 美元。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纽约梅隆银行 股东权益 为 400 亿美元,一级 资本充足 率为 12.8% 。全球 员工总人 数为 52,800 。 二、托管业 务介绍 纽 约梅 隆银行 的托 管业 务是其 主要 的业务 组成 部分 。纽 约梅 隆银行 的核 心托 管处理 系 统称为全球 证券处理 ,简 称 GSP 业务。该 项业务 于 1996 年推 出,并由 内部人员 结合 Vista 概念 进行开 发。 随 着业 务和技 术的 变化 ,支持 系统 也将随 着时 间而 变化 ,因 此定期 进行 重新 评估是 重 要 的。 纽约梅 隆银行 非常 关注业 务运营 的恢 复和技 术持 续性 解决方 案的实 施, 并继续 进行 所需要的投 资,确保 所有关键 业务都可 以在足以 满足 业务要求的 时间框架 内得以恢 复。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78 纽 约梅 隆银行 在全 球每 一处理 中心 ,已经 建立 了清 楚、 有深 度的指 引。 业务 恢复与 危 机 管理 活动被 密切监 督, 并在所 有时间 得以 坚持。 专家 团队 被分配 到各个 小组 ,在组 织内 部对所有级 别的员工 进行定期 演习和更 新。 三、境外托 管人的职 责 1、安全保管 受托财产 ; 2、计算境外 受托资产 的资产净 值 ; 3、按照相关 合同的约 定,及时 办理受托 资产的 清算 、交割事宜 ; 4、按照相关合同 的约定和所 适用国家、 地区法律法 规的规定,开设 受托资产的 资金账 户以及证券 账户; 5、按照相关 合同的约 定,提供 与受托资 产业务 活动 有关的会计 记录、交 易信息; 6、保存受托 资产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以 及其 他相关资料 ; 7、其他由基 金托管人 委托其履 行的职责 。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79 §19 相 关服 务机 构 19.1 销售机 构 19.1.1 直 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广 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莲花街道 益田 路 5999 号基 金大厦 32-42 楼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 锐珊 19.1.2 代 销机构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 称 代销机构信 息 1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陶 仲伟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 嘉朔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80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 彭 纯 联系人:王 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季 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王 硕 传真: (010 )6885805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8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吴 斌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广发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 秀区东风 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联系电话: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0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穆 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地址:深圳 市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施 艺帆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81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2 杭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下 城区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下 城区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金 超龙 联系电话:0571-85157105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3 上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汤 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14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东二路 70 号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陈 玲 联系电话:021-38576830 客服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5 江苏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中 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 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张 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16 东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表: 卢国锋 联系人:吴 照群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7 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 王者凡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82 联系电话:010-85238890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8 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 波市鄞州 区宁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宁波市 鄞州区宁 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胡 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9 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中山 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中山 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升荣 联系人:李 冰洁 联系电话:025-86775317 客服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20 汉口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 市江汉区 建设大道 933 号汉 口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 市江汉区 建设大道 933 号汉 口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周 田 联系方式:027-82656785 客服电话 : 96558 (武汉) 、 40060-96558 (全 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21 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联系人:唐 燕 联系电话:0571-87659056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22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市 东城区鸿 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东城区 鸿福东路 2 号东莞 农 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杨 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3 乌鲁木齐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乌鲁木齐 市新华北 路 8 号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83 办公地址: 乌鲁木齐 市新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黎 联系人:余 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4 广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30 号 广州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30 号 广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姚建军 联系人:唐 荟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28302021 客服电话: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25 河北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 平安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 平安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郑 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26 江 苏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天 宁区延宁 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天 宁区延宁 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27 厦门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厦门 市湖滨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行 大 厦 办公地址: 厦门 市湖滨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行 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联系人:孙 瑜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28 泉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 州市丰泽 区云鹿路 3 号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84 办公地址: 福建省泉 州市丰泽 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傅 彩芬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29 南洋商业银 行 (中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 纪 大道 800 号 三层、 六 层至九层 (不含 六层 A 座) 办公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 纪 大道 800 号 三层、 六 层至九层 (不含 六层 A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孝周 联系人:宋 雯 电话:021-38566409 传真:021-20337790 客服电话:8008302066 ,4008302066 网址:http://www.ncbchina.cn/cn/index.html 代销券商及 其他代销 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 称 代销机构信 息 1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庞 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长 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乔 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 十六层至 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 十六层至 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85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辛 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商 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市中 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 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刘 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黄埔区 中新广州 知识城腾 飞 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北 路 183 号 大都会广 场 5、7、8、17 、18、19 、38-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86 客服电话:95575 或 致电各地 营业网点 网址:广发 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 14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业 大 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益 田路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黄 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 场(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王 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区 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李 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 健男 联系人: 龚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 中国中投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交 界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87 处荣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 、05、11 、12 、13、15 、16、18 、 19、20、21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 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6 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高 新区(新 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 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 区(新市 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李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王 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新南城商 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新南城商 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联系人:李 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8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陈 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 中信证券 (山 东)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 市崂山区 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 岛市市南 区东海西 路 28 号龙翔广场 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88 联系人:焦 刚 联系电话:0531-8960616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20 中银国际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 :宁敏 联系人:王 炜哲 联系电话:021-20328309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1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尹 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2 民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8 号 民生金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8 号 民生金融中 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韩 秀萍 联系电话:010-85127609 客服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23 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32 层、36 层、 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胡 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4 华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门北大街 18 号 中国人保寿 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89 基金业务联 系人:孙 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25 华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华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华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谢 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6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 市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7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8 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区 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区 四川中路 213 号久 事 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邵 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9 江海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 江省哈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 江省哈尔 滨市松北 区创新三 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姜 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90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0 国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无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 省无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1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 广东 省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联系人: 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32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3 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周一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4 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联系人:黄 静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91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5 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陆 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6 广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区 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 际金融中心 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区 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 际金融中心 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梁 微 联系电话: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7 南京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歩国旬 联系人:王 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8 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 省合肥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范 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9 红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市 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 云南 省昆明市 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联系人:高 国泽 联系电话:0871-63577946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92 客服电话:4008718880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40 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江干区 五星路 201 号浙商 证 券大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陈 姗姗 电话:021-80108643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41 华宝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 纪 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 纪 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刘 闻川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2 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中心 东塔楼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郭 熠 联系电话: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3 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4 华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王 虹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93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6326 (福 建省外请 先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45 中山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南山区 科技中一 路西华强 高 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区 科技中一 路西华强 高 新发展大楼 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罗 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46 国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西省桂 林市辅星 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竹 子林四路 光 大银行大厦 3F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联系人: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47 中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程 月艳 李盼 盼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48 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联系人:周 青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9 德邦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普陀区 曹杨路 510 号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福山路 500 号城 建 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联系人:刘 熠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94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0 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 市红谷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0 号润 枫德 尚 6 号楼 3 层中航证 券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1 国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梅山 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梅山 路 18 号安 徽国 际金融中心 A 座国 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 :蔡咏 联系人:米 硕 联系电话:0551-68167601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52 国盛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西 省南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 省南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徐 丽峰 联系人: 周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53 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建国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甲 6 号 SK 大 厦 联系人:杨 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4 大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 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 山西省 太原市长 治路 111 号山西 世 贸中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95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5 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 长沙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际 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 长沙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际 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丁 敏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6 财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 嘉华国际 商务 中心 201、 501 、 502 、 1103 、 1601-1615 、 1701-1716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 嘉华国际 商务 中心 201、 501 、 502 、 1103 、 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夏 吉慧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57 西部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 安市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 安市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联系人:梁 承华 电话:029-87211526 传真:029-87211478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58 新时代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田 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59 瑞银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7 号英蓝 国 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7 号英蓝 国 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96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冯 爽 联系电话:010-58328373 客服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60 金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 宝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刘 萍 联系电话:0755-83025693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61 万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1 号高 德 置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3 号 高德 置地广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62 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刘 婧漪、贾 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3 财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郭 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服电话: 95317 网址:www.cfzq.com 64 恒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呼和 浩特市赛 罕区敕勒 川大街东 方 君座 D 座 14 层 办公地址: 呼和 浩特市赛 罕区敕勒 川大街东 方 君座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97 联系人:熊 丽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65 华龙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兰州 市城关区 东岗西路 638 号兰 州 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范 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66 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肇嘉 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杨 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67 国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呼和浩 特市新城 区锡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长 安 兴融中心西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虞哲维 客服电话: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68 英大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厦 三 十、三十一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厦 三 十、三十一 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王 晓静 联系电话:0755-83007336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69 大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会展 路 129 号大连国际 金融中心 A 座- 大连期 货大厦 38 、 39 层 办公地址: 大连 市沙河口 区会展路 129 号大 连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98 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联系人:谢 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70 天相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谭 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网 网址:http://jijin.txsec.com/ 71 联讯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惠州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三 路 惠州广播电 视新闻中 心三、四 楼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惠州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三 路 惠州广播电 视新闻中 心三、四 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郭 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72 东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夏 锐 和志鹏 电话:010-66559079/010-66559371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73 开源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安 市高新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 市高新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袁 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9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74 中邮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陕西 省西安市 唐延路 5 号陕西邮 政 信息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珠市 口东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丁奇文 联系人:吉 亚利 电话:010-67017788-910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75 中国民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 40F-43F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齐 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76 太平洋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市 青年路 389 号志远 大 厦 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北展北街 九号华远 企 业号 D 座 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 李长伟 联系人:王 婧 电话:010-886951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77 宏信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二 段 18 号川信大 厦 10 楼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二 段 18 号川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张 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78 天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北 省武汉市 东湖新技 术开发区 关 东园路 2 号 高科大厦 四楼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00 办公地址: 湖 北省武汉 市武昌区 中南路 99 号 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 余磊 联系人:岑 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或 95391 网址:www.tfzq.com 79 首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德胜 门外大 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德胜 门外大 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联系人: 邢飞 电话:010-5936004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80 联储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南侧 金地 中心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 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 吕春卫 联系人: 丁 倩云 电话:010-86499427 传真:010-86499401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81 川财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四 川)自由 贸易试验 区成 都市高新区 交子大道 177 号中 海国际中 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址: 中国 (四 川) 自由贸易 试验区成 都 市高新区交 子大道 177 号中海 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 :孟建军


联系人:匡 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02 客服电话:95105118 网址:www.cczq.com 82 中信建投期 货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 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 层 11-A ,8-B4 ,9-B 、 C 办公地址: 渝中区中 山三路 107 号上站 大楼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01 平街 11-B ,名义 层 11-A ,8-B4 ,9-B 、C 法定代表人 : 彭文德 联系人:万 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83 中信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刘 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84 弘业期货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秦 淮区中华 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 京市秦淮 区中华路 50 号弘业 大 厦 2-10 楼 法定代表人 : 周剑秋 联系人: 孙 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85 诺亚正行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秦皇 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张 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6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置 地 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置 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02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87 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 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 际大厦 903 ~906 室 ;上海市 虹口 区欧阳路 196 号 (法兰 桥创意园) 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 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8 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区 仓前街文 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万塘路 18 号 黄龙时代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 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9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张 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90 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区 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8 号 金座 大楼(东方 财富大厦 )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黄 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91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区 后沙峪镇 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邮电 新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03 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罗 恒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92 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市 文二西路 一号元茂 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五常 街道同顺 街 18 号 同花顺大 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93 众升财富 (北 京)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东园四区 13 号 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望 京浦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94 和讯信息科 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刘 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5 宜信普泽 (北 京)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 :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04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6 泛华普益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高 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市 成华区锦 江区东大 街 99 号平安金 融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陈 金红 电话:18591999779 传真:028-84252474-801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n 97 嘉实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98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 28 号 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99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 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祖 杰 电话:010-53509636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00 北 京钱景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05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李 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101 深圳宜投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前海深 港合作区 前湾一路 鲤 鱼门街 1 号前海 深港合作 区管理局 综合办公 楼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嘉里建设 广场 2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 :雷凤潮 联系人:梁 菲菲 电话:0755-33043063 客服电话:4008955811 网址:www.yitfund.com 102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 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白纸 坊东街 2 号 经济日报社 综合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魏 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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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5irich.com 103 海银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 由贸易试 验区银城 中 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刘 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4 大智慧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 杨高南 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杨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 : 申健 联系人:印 强明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06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www.wg.com.cn 105 上海联泰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富 特 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宁区 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106 上海利得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区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区 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郑 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7 汇付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南路 100 号 19 层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100 号金外 滩国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 金佶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108 厦门市鑫鼎 盛控股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 2 号第 一广 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 2 号第 一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07 109 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10 北京虹点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区 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馆北 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 裙楼二 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伟 联系人:陈 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11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关村 软 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关村 软 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 李昭琛 联系人:吴 翠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12 珠海盈米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区 琶洲大道 东 1 号保 利 国际广场南 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邱 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13 深圳富济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 金田路中 洲 大厦 35 层 01B 、02、03 、04 单位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 金田路中 洲 大厦 35 层 01B 、02、03 、04 单位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08 法定代表人 :刘鹏宇 联系人:刘 娜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14 北 京 唐 鼎 耀 华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 庆县延庆 经济开发 区百 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朝阳区 亮马桥路 40 号二十 一 世纪大厦 A 座 303 法定代表人 : 张鑫 联系人: 刘 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15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区 延安东路 1 号凯石 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 陈继武 联系人:黄 祎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16 大泰金石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建邺区 江东中路 222 号南 京 奥体中心现 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峨山路 505 号东 方 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孟 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17 济安财富 (北 京)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阳 区东三环 中路 7 号 财 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健 联系人: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0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18 北京汇成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19 南京苏宁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 钱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20 北 京 广 源 达 信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新街口 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区 望京东园 四区浦项 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 齐剑辉 联系人:姜 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21 北京蛋卷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吴 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122 上海云湾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 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新 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新 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10 法定代表人 : 戴新装 联系人: 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23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大兴区 亦庄经济 开发区科 创 十一街 18 号 院京东总 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 江卉


联系人: 徐 伯宇 电话:010-89188356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jr.jd.com 124 上 海 华 夏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区 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25 大 连 网 金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体坛 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体坛 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卜勇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126 本基金其他 代销机构 情况详见 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 相关 公告 19.2 登记机 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太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陈 文祥 电话:021-68419095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11 传真:021-68870311 19.3 出具法 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 市通力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 卫锋 联系人:黎 明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 黎明、孙 睿 19.4 审计基 金财产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领展企 业广场 2 座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 伙人:李 丹 联系人:曹 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 计师:薛 竞、曹阳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12 §20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 要 一、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 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 集资金,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2)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独立管 理运作基 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制订、修改 并公布有关基金 申购、赎回 、转托 管、基金转 换、非交 易过户、 冻结、收 益分配等 方面 的业务规则 ; (4)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 定本基金的 相关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获得基 金管理费 (或 称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管 理费) ,收 取申购费、 基金赎回 手续费及 其他事先 核准或公告 的合理费 用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 费用 ; (5)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销 售基金 份额 ; (6)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监 督基金托管 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 了法律 法 规或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对基金 财产、 其他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及时 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中 国银 监会, 以及采 取其 他必要 措施 以保 护本基 金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选 择适当的基 金销售机构 ,并有权依照销 售协议对基 金销售 机构行为进 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 查; (8)自行担任基 金登记机构 或选择、更 换基金登记 机构,获得有关 费用,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并 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 定对基金 登记机构 进行 必要的监督 和检查; (9)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增加或 减少交 易模 式; (10 )在基 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绝 或暂停受 理申 购和赎回的 申请; (11 ) 在法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依法 为基金进 行融资、 融券 及转融通; (12 )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制订基 金收 益分配方案 ; (13 ) 按照法律 法规,代 表基金对 被投资企 业行使股 东权利,代 表基金行 使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 (14 )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5 )在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 人; (16 )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13 (17 ) 选择、更 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 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 确定 有关费率; (18 )选择 、聘请、 更换或撤 销境外投 资顾问; (19 )委托 第三方机 构办理本 基金的交 易、清算 、估 值、结算等 业务; (20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 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3)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 (6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 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7)除依据《基 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 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产; (8)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的 财 务会计 报告 ; (9)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开放式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12 )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 (13 )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4 )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15 )按规 定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6 )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7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14 (18 )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 律行 为; (19)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20 ) 如委托境 外投资顾 问,境外 投资顾问 应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 的有关条 件,在挑 选、 委托境外投 资顾问过 程中,基 金管理人 应承担受 信责 任,履行尽 职调查义 务; (21 )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 理时,应 当采取适当 措施监督 第三方处 理有 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进 行监 督;但 因第三 方责 任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受 到损 失,而基金 管理人首 先承担了 责任的情 况下,基 金管 理人有权向 第三方追 偿; (22 ) 基金进行 境外证券 投资,应 当遵守当 地监管机 构、交易所 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 ; (23 ) 确保基 金投资于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金融产 品或 工具,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 试 行办法》、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 律法规有 关投资范 围和 比例限制的 规定; (24 )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追偿 ; (25 ) 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定 期或不定 期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26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职责。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 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于: (1)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2)选择、 更换或撤 销境 外资 产托管人 ; (3)依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或称基 金托管人的托管 费、托管费 )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 入; (4)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违反基金合 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不予执行 并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5)在基金 管理人职 责终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管理 人; (6)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7)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 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15 (3)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 (4)除依据《基 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 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产; (5)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 立; (6)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7)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8)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 理人、境外 投资顾问的投资 指令,及时 办理清 算、交割事 宜; (9)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0 )办理 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 (11 )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人 在 各重 要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 的措施;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14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5 )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 付基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6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7 ) 按照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按照规定 对基 金 日常 投资行 为和资 金汇 出入情 况实施 监督 ,如发 现投 资指 令或资 金汇出 入违 法、违 规, 应当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国家 外汇局报 告; (18)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19 )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应为基 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 (20 ) 当基金托 管人将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 理时,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 承担 责任; 但因第 三方 责任导 致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受到损 失, 而基金 托管 人首先承担 了责任的 情况下, 基金托管 人有权向 第三 方追偿; (21 ) 安全保护 基金财产 ,准时将 公司行为 信息通知 基金管理人 和在经基 金管理人 授权 的市场通知 境外投资 顾问,确 保基金及 时收取所 有应 得收入; (22 ) 依据法律 法规的有 关规定, 在每月结 束后 7 个 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 监会和国 家外 汇局报告基 金管理人 境外投资 情况,并 按相关规 定进 行国际收支 申报;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16 (23 ) 办理基金 管理人就 管理本基 金的有关 结汇、售 汇、收汇、 付汇和人 民币资金 结算 业务; (24) 保存基 金管 理人 就管理 本基 金的资 金汇 出、 汇入 、兑 换、收 汇、 付汇 、资金 往 来、委托及 成交记录 等相关资 料,其保 存的时间 应当 不少于 20 年; (25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和国家 外汇 局规定的其 他职责。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基 金投 资者购 买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基 金投资 者 自 依据 基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同 当事人 ,直 至其不 再持 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书 面签 章为必 要条 件。每份基 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 1、根据《基金法 》、《运作 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者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 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及其他 有关规定 ; (2)了解所投资 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遵守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销 售机构和登 记机构关于基金 业务的相关 规则及 规定; (5)缴纳基 金申购款 项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费用 ; (6)在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7)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的活 动;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17 (8)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中 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9)执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10 ) 提供基金 管理人和 监管机构 依法要求 提供的信 息,以及不 时的更新 和补充, 并保 证其真实性 ; (11 )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设 日 常 机 构 。 若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 的,以届时 有效的法 律法规为 准。 (一)召开 原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授 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 平等的表 决权 。 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须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过事项 自 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并需向中 国证监会 办理备案 手续 。 (二)召开 事由 1、终止基金 合同 (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定 的除外 ) ; 2、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3、更换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 4、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 标准和提高 销售服务费,但 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 务费的除 外; 5、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6、变更基金 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范围 或策略(法 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定的 除外); 8、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9、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0 、单独或 合计持有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 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 ,下同) 书面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1 、 终 止 基 金 上 市 , 但 因 基 金 不 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而 被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上 市 的 除 外; 12 、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三)以下 情况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18 1、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销 售服务 费和 其他应由基 金承担的 费用; 2、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 合同的约定 以及对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 况 下调 低基金 的销售 服务 费率或 变更收 费方 式,增 加、 减少 或调整 基金份 额类 别设置 及对 基金份额分 类办法、 规则进行 调整; 4、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推 出新业务 或服务 ; 5、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在 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 有关基金申 购、赎 回、转换、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等业务 的规则; 6、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 规定的情 况下,接 受其它 币种 的申购、赎 回; 7、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 行修改; 8、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发生 实质性变 化; 9、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 ; 10 、除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以 外的其他 情形。 (四)召集 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 时,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 2、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告 知基 金托 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 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自 行召 集,并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应 当配合。 3、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基 金管 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 不 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配合 。 4、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19 5、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 当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集人应当 于会议召 开前 30 天,在至少 一种中国 证监会 指 定 媒介 上公告 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不 得就未 经公 告的 事项进 行表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通知 将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 、方 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 事项、议 事程序和 表决方 式; 3、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书送达时 间和地点 ; 4、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电话 ; 5、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益登记 日; 6、如采用通讯表 决方式,还 应载明具体 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达 意 见 的 寄 交 和 收 取 方 式 、 投 票 表 决 的 截 止 日 以 及 表 决 票 的 送 达 地 址 等 内 容; 7、召集人认 为需要通 知的其他 事项。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 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 (六)开会 方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场 开会 、通 讯方 式开 会和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关 允许的其他 方式。 现 场开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 权委 派其 代理 人出席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表 应当出 席;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定 以通 讯 的书 面方式 进行表 决。 会议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人 确定 ,但 决定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 管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和终 止基金 合同 事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可以进 行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议 程: 1、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和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 规、本基 金合 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 2、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 的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全部有 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 于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含 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 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 少于 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召 集人 可 以在 原公 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时间的3 个 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20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到 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 代表 的有效 的基 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三 分之一(含 三分之一 )。 在符合以下 条件时, 通讯开会 的方式视 为有效: 1 、召 集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召集人按 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 3、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不 少 于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含 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 接出具表 决意见 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 书面 表决意 见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小于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 内,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 以上 (含三 分之一) 基 金份额的持 有人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 表决意见 ; 4、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其他代 表,同 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和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和 授权 委托书等文 件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 规定,并与 基金登记 机构记录 相符。 采 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时,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 即 视为 有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总数。 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的 情况 下,经 会议 通知 载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采 用 网 络、 电话或 其他方 式进 行表决 ,或者 采用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授权他 人代 为出席 会议 并表决。 (七)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 为本条前述 第(二)款 规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事由范 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可 以在 大会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知 前向大 会召 集人提 交须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 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 核: ① 关联性。大会 召集人对于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涉 及事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 并且不 超 出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21 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不提 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如果 召集人 决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 ② 程序性。大会 召集人可以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提 案涉及的程序性 问题做出决 定。如 将 其提 案进行 分拆或 合并 表决, 须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原提 案人不 同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出 决定 ,并 按照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程序进行 审议。 (4)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 的提案 ,或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案 ,未 获 得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通 过,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隔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得 对未事先 公告的 议事 内容进行表 决。 2、议事程序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 ;在通讯 表决开会 的方 式下,首先 由召集人 提前 30 天公 布提 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 期第 2 个工 作日在公证 机构监督下由召 集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决 并形成决议 ,报经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每份基 金份额享 有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 议: (1)特别决 议 对于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 上 (含三分之 二)通过。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管 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或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 他 基金合并应 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 (2)一般决 议 对于一般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 上 (含二分之 一)通过。除上 列第(1 )项 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采取记 名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 4、采取通讯 方式进行 表决时, 符合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 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同 一项提案内 并列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审 议、逐 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22 (1)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为召 集人授权出 席大会的代表, 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推 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 为召集 人,则 监督 员由基 金托管 人担 任;如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监 督员由 基金 托管人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 指定) 共同担 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担任监票 人。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 持人对于 提 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 进行重新清 点;如 果 大会 主持人 未进行 重新 清点, 而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大会 主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其有 权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人应当 立即重新 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 点结果。 重新 清点仅限一 次。 (4)在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担任召 集人的情形 下,如果在计票 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 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 议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有权推 举 3 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共同担 任监票人 进行计票 。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计 票方式可 采取如 下 方式 : 由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票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 表(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 的监 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 证。基金管 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不 派代 表监督 计票的 ,不 影响计 票效 力及 表决结 果。但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应当 至少提 前两 个工作 日通知 召集 人,由 召集 人邀 请无直 接利害 关系 的第三 方担 任监督计票 人员。 (十)生效 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按照 《基金法》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表决通过 的事项,召 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自 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均 有法 律约束 力。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 决定。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当自生效 后 2 日内,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集人 在至 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介上 予以公告 。 (十一) 本部分 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 件等 规 定, 凡是直 接引用 法律 法规的 部分, 如法 律法规 修改 导致 相关内 容被取 消或 变更的 ,基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23 金 管理 人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进 行修改 和调 整,并 按相 关法 律法规 执 行,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执行 方式 (一)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 金利 润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 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基金合同 生效当年 不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3、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 去每单 位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 能低于 面值 ,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期末 可供 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 ; 4、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基金收益分 配每年最多不超 过 12 次, 每份基 金 份额 每次基 金收益 分配 比例不 得低于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基 金份额 可供 分配利 润的 10% ; 5、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 资。登记在登记 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开放 式基金 账户下 的基 金份额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按 除权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登 记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深圳 证券 账户 下的基 金份额 ,只 能选择 现金 分 红的 方式, 具体权 益分 配程序 等有关 事项 遵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及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 ; 6、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在 不影 响投资 者利 益的 情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前 提下 酌情 调整以 上 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此项 调整不 需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但 应于变 更实 施日前 在指 定媒介公告 。 (四)收益 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配时 间、分配 数额及比 例、分配 方式等内 容。 (五)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24 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核实 后确定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 律法规的规 定向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 红利再投资 方式免收再 投资的费用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 依照登 记机构相关 业务规则 执行。 2、收益分配时发 生的银行转 账等手续费 用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承 担。如 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所获现 金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行 转账 等手续 费用 ,登 记机构 可以自 动将 该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按 除权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转为 基金 份额。 四、与基金 财产管理 、运作有 关费用的 提取、支 付方 式与比例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的信息披 露费用; 4、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的会计师 费、律师 费、诉 讼费 或仲裁费; 7、基金银行 汇划费用 ; 8、基金的证券交 易费用、所 投资基金的 交易费用和 管理费用及在境 外市场的开 户、交 易、清算、 登记等各 项费用; 9、基金进行 外汇兑换 交易的相 关费用; 10 、基 金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应 当缴 纳的, 购买 或处 置证 券有 关的任 何税 收、 征费、 关 税、印花税 、交易及 其他税收 及预扣提 税; 11 、与基金 缴纳税收 有关的手 续费、汇 款费、顾 问费 等; 12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及 基金 资产 由原 基金 托管人 转移 新托 管人所 引 起的费用, 但因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自身原 因导 致被更换的 情形除外 ; 13 、按照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以列 入的其他 费用 。 (二) 上述基金 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 在法律规 定的范围 内按照公允 的市场价 格确定, 法律 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 规定。 (三)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25 本基金的管理费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含基 金合同生效 日)按基金资产 净值的 1.6% 年费 率计提,即 本基金的 年管理费 率为 1.6% 。计算方 法如 下: H=E ×年管 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本 基金 的管理 费每 日计 提,逐 日累 计。对 于已 确认 的管 理费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从基 金资 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 本 基金 的管理 费的 具体 使用由 基金 管理人 支配 ;如 果委 托境 外投资 顾问 ,基 金的管 理 费 可以 部分作 为境外 投资 顾问的 费用, 具体 支付由 基金 管理 人与境 外投资 顾问 在有关 协议 中进行约定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含基 金合同生效 日)按基金资产 净值的 0.3% 年费 率计提,即 本基金的 年托管费 率为 0.3% 。计算方 法如 下: H=E ×年托 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本 基金 的托管 费每 日计 提,逐 日累 计。对 于已 确认 的托 管费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从基 金资 产中一次性 支取。 本 基金 的托管 费的 具体 使用由 基金 托管人 支配 ;如 果委 托境 外资产 托管 人, 其中可 以 部 分作 境外资 产托管 人的 费用, 具体支 付由 基金托 管人 与境 外资产 托管人 在有 关协议 中进 行约定。 3、本条第 (一 ) 款第 3 至第 13 项 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规及 相应 协议的规定 ,列入或 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 五、基金财 产的投资 方向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 方向 本 基金 投资范 围为 香港 证券市 场公 开发行 、上 市的 普通 股、 优先股 、存 托凭 证、房 地 产信托凭证和香 港证券市场 的公募基金 、金融衍生 产 品( 远期合约、互 换及在香港 证券市场 上市交易的权证 、期权、期 货等金融衍 生产品)、结 构性投资产品( 与固定收益 、股权、信 用、商品指 数、基金 等标的物 挂钩的结 构性投资 产品 ) 、货币市场 工具 (银行 存款、可 转让 存单、银行 承兑汇票 、银行票 据、商业 票据、回 购协 议、短期政 府债券等 货币市场 工具) 、 其它固定收 益产品 (政府 债券、公 司债券、 可转换债 券、住房按 揭支持证 券、资产 支持证券 等及经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国际 金融组织 发行的证 券) 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允许本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26 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其他 品种 ,本基 金管 理人在履 行 适当程序 后,可以 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投 资于股票 ( 普通股、 优 先股) 的基金 资产占基 金资产总 值 的 比例 为 80%-95% ;其 余基 金资产 投资 于存 托凭证 、房 地产 信托 凭证、 公募 基金 、金融 衍 生 产品 、结构 性投资 产品 、货币 市场工 具、 其它固 定收 益产 品以及 相关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允许本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其占基金 资产 总值的比例 为 5%-20% 。 在有关法律 法规发生 变动时, 本基金资 产配置比 例等 应作相应调 整。 (二)投资 限制 1、禁止用本 基金财产 从事以下 行为 (1)购买不 动产; (2)购买房 地产抵押 按揭; (3)购买贵 重金属或 代表贵重 金属的凭 证; (4)购买实 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 、交易清算 等临时用途 以外,借入 现金。该临时用 途借入现金 的比例 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6)利用融 资购买证 券,但投 资金融衍 生品除 外; (7)参与未 持有基础 资产的卖 空交易; (8)从事证 券承销业 务; (9)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10 )违反 规定向他 人贷款或 提供担保 ; (11 )从事 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12 )从事 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价 格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3 )直接 投资与实 物商品相 关的衍生 品; (14 )中国 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 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者 承销 的证 券,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 的, 应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防范 利 益冲 突,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按 照市 场公 平合理 价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先 得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以 披露 。重 大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 事会 审议, 并经过 三分 之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过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易事项 进 行审查 。 除非法律法 规和监管 部门禁止 ,本基金 可以投资 境外 资产托管人 发行的金 融产品。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在 可适 用于 本基 金的 情况下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 再受相关限 制。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27 2、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限制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 普 通 股 、 优 先 股 ) 的 基 金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的 比 例 为 80%-95% ;其余 基金资产投 资于存托凭 证、房地产信 托凭证、公募基 金、金融衍 生产品、结 构 性投 资产品 、货币 市场 工具、 其它固 定收 益产品 以及 相关 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本 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其 占基金资 产总值的 比例 为 5%-20%。 (2)本基金 持有 同一家银行 的存款不得 超过基金净 值的 20% ,其中 银行应当是 中资商 业 银行 在境外 设立的 分行 或在最 近一个 会计 年度达 到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信 用评 级机构 评级 的境外银行 ,在基金 托管账户 的存款可 以不受上 述限 制。 (3)本基金持有 同一机构( 政府、国际 金融组织除 外)发行的证券 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 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 与中国证监 会签署双边 监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国家或 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 家 或地 区证券 市场 挂牌交 易的 证券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其中 持有任 一国 家 或地区市场 的证券资 产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 (5)本基金不得 购 买证券用 于控制或影 响发行该证 券的机构或其管 理层。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不 得持有同 一机构 10% 以上具 有投 票权的证券 发行总量 ; 前 项投 资比例 限制 应当 合并计 算同 一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 总股 本,同 时应 当一 并计算 全 球存托凭证 和美国存 托凭证所 代表的基 础证券, 并假 设对持有的 股本权证 行使转换 。 (6)本基金持有 非流动性资 产市值不得 超本过基金 净值的 10% 。前 项非流动性 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流通 受限证券 以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7)本基金持有 境外基金的 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本基 金净值的 10% , 但持有货币 市场基 金不受此限 制。 (8)本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任何一只 境外基金,不超 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 额的 20 %。 (9)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该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的投 资。 (10 )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 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1 )本基 金的金融 衍生品全 部敞口不 得高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0% 。 (12 ) 本基金投 资期货支 付的初始 保证金、 投资期权 支付或收取 的期权费 、投资柜 台交 易衍生品支 付的初始 费用的总 额不得高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13 )本基 金投资于 远期合约 、互换等 柜台交易 金融 衍生品,应 当符合以 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 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 行除外)应 当具有不低于中 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 评级;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28 2)交易对手方应 当至少每个 工作日对交 易进行估值 ,并且本基金可 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 易; 3) 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 市值计价 敞口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20 %。 (14 )本基 金可以参 与证券借 贷交易, 并且应当 遵守 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 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 行除外)应 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 机构评级。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 3)借方应当在交 易期内及时 向本基金支 付已借出证 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 分红。 一旦借方违 约,本基 金根据协 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 和处置担保 物以满足 索赔需要 。 4)除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外, 担保物可 以是以 下金 融工具或品 种: A、 现 金; B、 存款证 明; C、 商业票 据; D、 政府债 券; E、 中资商 业银行或 由不低于 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构评 级的境外 金融机构 (作 为交易对手 方或其关 联方的除 外)出具 的不可撤 销信 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 任何时候终 止证券借贷 交易并在正 常市场惯例的合 理期限内要 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 已借出的 证券。 6)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 基金参与 证券借贷 交易中 发生 的任何损失 负相应责 任。 (15 ) 基金可以 根据正常 市场惯例 参与正回 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 ,并且应 当遵守下 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 购交易的对 手方(中资 商业银行除 外)应当具有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 。 2)参与正回购交 易,应当采 取市值计价 制度对卖出 收益进行调整以 确保现金不 低于已 售 出证 券市值 的 102 % 。一旦 买方 违约, 本基 金根据协 议和 有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卖 出 收益以满足 索赔需要 。 3)买方应当在正 回购交易期 内及时向本 基金支付售 出证券产生的所 有股息、利 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 易,应当对 购入证券采 取市值计价 制度进行调整以 确保已购入 证券市 值 不低 于支付 现金的 102%。 一旦 卖方违 约, 本基金根 据协 议和有 关法 律有权 保留 或处 置 已购入证券 以满足索 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 当对基金参 与证券正 回 购交易、逆 回购交易中发生 的任何损失 负相应 责任。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29 (16 ) 基金参与 证券借贷 交易、正 回购交易 ,所有已 借出而未归 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 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 券总市值均 不得超过基 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 制计算,基 金因参与 证券借贷交 易、正回 购交易而 持有的担 保物、现 金不 得计入基金 总资产。 (17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限制。 如 果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变更 或取 消上述 限制 ,本 基金 将相 应变更 或取 消上 述规定 , 不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3、投资组合 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基 金合同 的约 定。除 上述 第(9)、(10)项 外,若本基 金投资超过 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比例规定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 内采用合 理的商业 措施进行 调整以符合 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 资比例要 求,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依其 规定执行 。 六、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方法 和公告方 式 本基金基金 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 后的 价值。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 回之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个 开 放日的 2 个工作 日内,通过 网站、基金 份额销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工 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述工作日 的 2 个工作 日内,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 载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介上 。 七、基金合 同解除和 终止的事 由、程序 以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以下变更 基金合同 的事项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通过 : (1) 终止基 金合同 (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的除 外) ; (2)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3)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6)变更基 金类别; (7)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 除外);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30 (8)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9)基金合 同等约定 的其他事 项。 2、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表决 通过后生效 ,并 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 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3、如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生 变动并属于 本基金合同 必须遵照进行修 改的情形, 或者基 金 合同 的修改 不涉及 本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或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而经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修改,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公 告。上述 情形包括 但不 限于: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率、基金 托管费率 ;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变更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 (4)经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推出新业 务或服 务; (5)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基金 申购、 赎回、转换 、非交易 过户、转 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 ; (6)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的 情况下, 接受其 它币 种的申购、 赎回; (7)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金 合同 进行修改; (8)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实质性 变化; (9)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 (10 )除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以外的其 他情形。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应当终 止: 1、基金合同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 2、因重大违 法、违规 行为,被 中国证监 会责令 终止 的; 3、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而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人承接 其原有职 责的; 4、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而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 托管人承接 其原有职 责的; 5、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合同 终止,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 有关规定对 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 。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自基金合 同终止事 由发生之 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 管理 人组织成 立基金财 产清 算 组, 在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协议的 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 基金财产 安全的职 责。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31 (2)基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 计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成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 算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 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事 由发生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根据基金 财产的情 况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 认; (4)对基金 财产进行 评估和变 现; (5)制作清 算报告; (6)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 财产清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7)聘请律 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 产清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8)将基金 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9)公布基 金清算公 告; (10 )对基 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4、清算费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优 先从基金 财产中支 付。 5、基金财产 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2 )、(3 ) 小项规 定清 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清算组公 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 以上。 八、争议解 决方式 (一)本基 金合同受 中国法律 管辖。 (二)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之间对 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内容、 履行和解 释或因本 基金 合 同产 生的或 与本 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商 、调 解途径 解决。 不愿 或者不 能通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32 过 协商 、调解 解决的 ,任 何一方 均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按 照中 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北 京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 约束力, 仲裁费用 由败 诉方承担。 (三) 争议处理 期间,基 金合同当 事人应恪 守各自的 职责,继续 忠实、勤 勉、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 务,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 九、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投资人 取得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 本一式六 份,除上 报有关监 管机构一 式二份外,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各持有二 份,每份 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 力。 基 金合 同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者查 阅;投 资者 也可 复印 本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但 若 有歧义,则 应以本基 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 的正本为 准。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33 §21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南方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圳市福田 区福田街 道福华一 路六号免 税商 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证监基 字[1998]4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 亿元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0755 )82763888 传真:(0755 )82763889 联系人:常 克川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F9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 营范 围:吸 收公 众 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 兑与 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行 、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事同 业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结汇 、售 汇; 从事银 行卡业 务; 提供信 用证 服 务及 担保; 代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代 理资金 清算 ;各类 汇兑 业 务; 代理政 策性银 行、 外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构 贷款 业务 ;贷款 承诺; 组织 或参加 银团 贷 款; 外汇存 款;外 汇贷 款;外 汇汇款 ;外 汇借款 ;发 行、 代理发 行、买 卖或 代理买 卖股 票 以外 的外币 有价证 券; 外汇票 据承兑 和贴 现;自 营、 代客 外汇买 卖;外 币 兑 换;外 汇担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34 保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企业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证券 公司客 户交 易结算 资金 存 管业 务;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企 业年 金托管 业务 ;产 业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合 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 券投资 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 基金业务;电话 银行、手机 银行、网上 银 行业 务;金 融衍生 产品 交易业 务;经 国务 院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等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建立相关 的技术系 统, 对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进行 监督。主 要包括以 下方 面: 1、 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监 督。 本 基金 投资范 围为 香港 证券市 场公 开发行 、上 市的 普通 股、 优先股 、存 托凭 证、房 地 产信托凭证和香 港证券市场 的公募基金 、金融衍生 产 品( 远期合约、互 换及在香港 证券市场 上市交易的权证 、期权、期 货等金融衍 生产品)、结 构性投资产品( 与固定收益 、股权、信 用、商品指 数、基金 等标的物 挂钩的结 构性投资 产品 ) 、货币市场 工具 (银行 存款、可 转让 存单、银行 承兑汇票 、银行票 据、商业 票据、回 购协 议、短期政 府债券等 货币市场 工具) 、 其它固定收 益产品 (政府 债券、公 司债券、 可转换债 券、住房按 揭支持证 券、资产 支持证券 等及经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国际 金融组织 发行 的证 券) 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允许本 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其他 品种 ,本基 金管 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以 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投 资于股票 ( 普通股、 优 先股) 的基金 资产占基 金资产总 值 的 比例 为 80%-95% ;其 余基 金资产 投资 于存 托凭证 、房 地产 信托 凭证、 公募 基金 、金融 衍 生 产品 、结构 性投资 产品 、货币 市场工 具、 其它固 定收 益产 品以及 相关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允许本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其占基金 资产 总值的比例 为 5%-20% 。 在有关法律 法规发生 变动时, 本基金资 产配置比 例等 应作相应调 整。 2、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和调整 期限进行 监督。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 普 通 股 、 优 先 股 ) 的 基 金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的 比 例 为 80%-95% ;其余 基金资产投 资于存托凭 证、房地产信 托凭证、公募基 金、金融衍 生产品、结 构 性投 资产品 、货币 市场 工具、 其它固 定收 益产品 以及 相关 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本 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其 占基金资 产总值的 比例 为 5%-20%。 (2)本基金持有 同一家银行 的存款不得 超过基金净 值的 20% ,其中 银行应当是 中资商 业 银行 在境外 设立的 分行 或在最 近一个 会计 年度达 到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信 用评 级机构 评级 的境外银行 ,在基金 托管账户 的存款可 以不受上 述限 制。 (3)本基金持有 同一机构( 政府、国际 金融组织除 外)发行的证券 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 净值的 10%。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35 (4)本基金持有 与中国证监 会签署双边 监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国家或 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 家 或地 区证券 市场 挂牌交 易的 证券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其中 持有任 一国 家 或地区市场 的证券资 产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 (5)本基金不得 购买证券用 于控制或影 响发行该证 券的机构或其管 理层。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 部基金不 得持有同 一机构 10% 以上具 有投 票权的证券 发行总量 ; 前 项投 资比例 限制 应当 合并计 算同 一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 总股 本,同 时应 当一 并计算 全 球存托凭证 和美国存 托凭证所 代表的基 础证券, 并假 设对持有的 股本权证 行使转换 。 (6)本基金持有 非流动性资 产市值不得 超本过基金 净值的 10% 。前 项非流动性 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流通 受限证券 以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7)本基金持有 境外基金的 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本基 金净值的 10% , 但持有货币 市场基 金不受此限 制。 (8)本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任何一只 境外基金,不超 过 该境外基 金总份 额的 20 %。 (9)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该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的投 资。 (10 )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1 )本基 金的金融 衍生品全 部敞口不 得高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0% 。 (12 ) 本基金投 资期货支 付的初始 保证金、 投资期权 支付或收取 的期权费 、投资柜 台交 易衍生品支 付的初始 费用的总 额不得高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13 )本基 金投资于 远期合约 、互换等 柜台交易 金融 衍生品,应 当符合以 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 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 行除外)应 当具有不低于中 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 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 当至少每个 工作日对交 易进行估值 ,并且本基金可 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 易; 3)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 市值计价 敞口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20 %。 (14 )本基 金可以参 与证券借 贷交易, 并且应当 遵守 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 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 行除外)应 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 机构评级。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 3)借方应当在交 易期内及时 向本基金支 付已借出证 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 分红。 一旦借方违 约,本基 金根据协 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 和处置担保 物以满足 索赔需要 。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36 4)除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外, 担保物可 以是以 下金 融工具或品 种: A、 现金; B、 存款证 明; C、 商业票 据; D、 政府债 券; E、 中资商 业银行或 由不低于 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构评 级的境外 金融机构 (作 为交易对手 方或其关 联方的除 外)出具 的不可撤 销信 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 任何时候终 止证券借贷 交易并在正 常市场惯例的合 理期限内要 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 已借出的 证券。 6)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 基金参与 证券借贷 交易中 发生 的任何损失 负相应责 任。 (15 ) 基金可以 根据正常 市场惯例 参与正回 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 ,并且应 当遵守下 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 购交易的对 手方(中资 商业银行除 外)应当具有中 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 。 2)参与正回购交 易,应当采 取市值 计价 制度对卖出 收益进行调整以 确保现金不 低于已 售 出证 券市值 的 102 % 。一旦 买方 违约, 本基 金根据协 议和 有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卖 出 收益以满足 索赔需要 。 3)买方应当在正 回购交易期 内及时向本 基金支付售 出证券产生的所 有股息、利 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 易,应当对 购入证券采 取市值计价 制度进行调整以 确保已购入 证券市 值 不低 于支付 现金的 102%。 一旦 卖方违 约, 本基金根 据协 议和有 关法 律有权 保留 或处 置 已购入证券 以满足索 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 当对基金参 与证券正回 购交易、逆 回购交易中发生 的任何损失 负相应 责任。 (16 ) 基金参与 证券借贷 交易、正 回购交易 ,所有已 借出而未归 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 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 券总市值均 不得超过基 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 制计算,基 金因参与 证券借贷交 易、正回 购交易而 持有的担 保物、现 金不 得计入基金 总资产。 (17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限制。 如 果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变更 或取 消上述 限制 ,本 基金 将相 应变更 或取 消上 述规定 , 不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3、投资组合 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在 上述期间 内,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投 资策 略应当符合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37 除上述第(9) 、(10) 项外,若 本基金投资 超过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比 例规定的,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超 过比 例后 30 个 工作 日内采 用合 理的商业 措施 进行调 整以 符合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投资比例 要求,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依其规定 执行 。 4、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 七条第 (九)款基 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 行监督。 5、对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 金投资 的其 他方面进行 监督。 (二)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 据等 进行监督和 核查。 (三)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 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及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基 金管 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以 电话或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或举 证,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内,基 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 (四)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 定时 间 内答 复基金 托管人 并改 正,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制度等 。 (五)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 不改正 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一)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 于基 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开 设和管 理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 (二)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试 行办法》 、基金 合同、本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 纠正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基 金管 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38 (三)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提 交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 真实性, 在规 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 正。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 人的合法合规指 令或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及本 托管协议 另有规定 ,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何财 产。 3、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 规定开立 或变更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 人和经基金 管理人授权 的境外投资顾问 的指令,按 照基金 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 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 决。 (二)基金 资金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 本基金、基 金托管人或 其境外托管 人的名义(视当 地法律或市 场规则 而定) 在其营业 机构或其 境外托管 人开立基 金的资金 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 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金 收付。基 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 管人 保管和使用 。 2、基金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 足开展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 人不 得假借 基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基 金业 务以外的活 动。 3、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账 户所在 国家 或地区相关 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 定。 (三)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所投资 市场的证券 交易所或登 记结算机构处, 按照该交易 所或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则 以 本 基 金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为 基 金 开 立 证 券 账 户。基金托 管人或其 境外托管 人负责办 理与开立 证券 账户有关的 手续。 2、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使 用,仅限于 满足开展基 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 以及境 外托管 人均 不得出 借或未 经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双方同 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 行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证 券账户相关 证明文件的 保管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账 户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4、基金管理人投 资于合法合 规、符合基 金合同的其 他非交易所市场 的投资品种 时,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境 外 托 管 人 根 据 投 资 所 在 市 场 以 及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相 关 规 定 ,开 立进行 基金的 投资 活动所 需要的 各类 证券和 结算 账户 ,并协 助办理 与各 类证券 和结 算账户相关 的投资资 格。 5、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账 户所在 国家 或地区有关 法律的规 定。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39 (四)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 要而开立的 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投 资市场所在国家 或地区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 基金托管 人或其境 外托管人 负责 开立。 2 、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 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办理。 (五)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价 凭证的保 管按照实 物证券相 关规 定办理。 (六)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有 关重大合 同后 应在收到合 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 份正 本 的原 件提交 给基金 托管 人。除 另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托 的第三 方机 构在代 表基 金 签署 与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一 般应 保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原 件。重 大合 同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自 保管 至少 20 年。 五、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复核 1、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 (含各项 有 关税收) 后的 金额。基 金份额净 值 是 指基 金资产 净值除 以基 金份额 总额所 得的 基金份 额的 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五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2、复核程序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估 值日 对基金 进行 估值, 估值 原则 应符 合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 基金管 理人于 每个 估值日 的约定 时间 之前将 前一 日的 基金估 值结果 以书 面形式 报送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在收 到上述 传真 后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行 复核, 并在 当日约 定时 间 之前 盖章或 签字后 以传 真方式 将复核 结果 传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管 理人 定期对 外公 布。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 的核 对同时进行 。 3、在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情况 下,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可以各自 委托第 三 方机 构进行 基金资 产估 值,但 不改变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各自 承担 的责任,同 时,须按 照有关规 定在基金 定期报告 中进 行披露。 4、当相关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 值方法不能 客观反映基金财 产公允价值 时,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 情况,并 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 值。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40 5、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 以及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双 方 应 及 时 进 行 协 商 和 纠 正。 6、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4 位内发生差 错时,视 为基金份 额净 值 估值 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 取必要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确保 基金 资产估 值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估 值 出 现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纠 正 ,并 采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步 扩大 ;其中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差错 小于 基金份 额净 值 0.5%时,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应在发现日对 账务进行更正调 整,不做追 溯处理;错 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通 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对 前述内容 另有 规定的,按 其规定处 理。 7、由于基金管理 人对外 公布 的任何基金 净值数据错 误,导致该基金 财产或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 实际损 失,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承 担责 任。若 基金 托管 人计算 的净值 数据 正确, 则基 金 托管 人对该 损失不 承担 责任; 若基金 托管 人计算 的净 值数 据也不 正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 承担 部分未 正确履 行复 核义务 的责任 。如 果上述 错误 造成 了基金 财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不当 得利, 且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 不 当得 利之主 体主张 返还 不当得 利。如 果返 还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已 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 双方按照 各自赔偿 金额的比 例对 返还金额进 行分配。 8、如果基金托管 人的复核结 果与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 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 商未能 达 成一 致,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公 布, 基金托 管人 可以将相关 情况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 殊情形的 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所 持有的金 融资产和 金融负债 。 2. 估值时间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的开 放日 以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的 非 开放日。 3. 估值方法 A. 股票估值 方法 (1)上市流通股 票按估值日 其所在证券 交易所的收 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 ,以最 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 值。 (2)未上市 股票的估 值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增 发等方式发 行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 价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以 最近交易 日的 收盘价估值 。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41 2)首次发行 的股票, 按成本价 估值。 (3)在任何情况 下,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 方法。但是 , 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 第(1) -(2) 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并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值 。 (4)国家 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B. 固定收益 证券估值 方法 (1)债券按估值 日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的 收盘价估值 。如果不存在交 易所交易价 格,则 根据行业通 用权威报 价系统的 报价进行 估值。 (2)未上市 债券按其 成本价估 值。 (3)在任何情况 下,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 方法。但是 , 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 第(1) -(2) 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在综合 考虑 市 场成 交价、 市场报 价、 流动性 、收益 率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 上形 成的债 券估 值,基 金管 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 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 值。 (4)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C. 衍生品估 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 生品按估值 日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的 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 的,以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2)未上市衍生 品按成本价 估值,如成 本价不能反 映公允价值,则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D. 存托凭证 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 存托凭证 按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最近 交易 日的收盘价 估值。 E. 基金估值 方法 (1)上市流通的 基金按估值 日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的 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 的,以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2)其他基 金按最近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估 值。 F. 非流动性 资产或暂 停交易的 证券估值 方法 对 于未 上市流 通、 或流 通受限 、或 暂停交 易的 证券 ,应 参照 上述估 值原 则进 行估值 。 如 果上 述估值 方法不 能客 观反映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况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G. 在两 个或者 两个 以上 的交易 场所 交易的 同一 证券 ,一 般采 用该证 券主 要交 易市场 的 收 盘价 或报价 ;根据 不同 交易市 场的发 行量 之比确 定该 证 券 的主要 交易市 场。 个别市 场有 特殊交易结 算规则的 ,根据该 市场规则 处理。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42 H. 汇率 人 民币 对主要 外汇 的汇 率应当 以估 值日中 国人 民银 行或 其认 可机构 公布 的人 民币汇 率 中 间价 为准。 涉及其 他货 币对人 民币的 汇率 ,采用 估值 日国 际市场 主要信 息披 露机构 提供 的其它币种 对美元的 汇率套算 。 I. 税收 对 于按 照中国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投资 所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 定应 交纳的 各项 税金 ,本基 金 将 按权 责发生 制原则 进行 估值; 对于因 税收 规定调 整或 其他 原因导 致基金 实际 交纳税 金与 估算的应交 税金有差 异的,基 金将在相 关税金实 际支 付日进行相 应的估值 调整。 J. 为股 票、固 定 收 益证 券、外 汇等 基金资 产估 值需 要, 经过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协 商一 致,并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利 用及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届时确 定的一 种或 多种来 源的 数据信息。 K. 在任何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如采用本 款第 A-J 项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 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但 是,如果 基金 管理人认为 按本款第 A -H 项规定 的方 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 值。 L.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有最新 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 行估值。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按上 述估 值方法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资 产 估值错误处 理。 (三)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的处 理方式 1. 差错类型 本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登 记结算 机构 、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人 自身的 原因造 成差 错,导 致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责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错 遭受 损失的当事 人(“受 损方”) 按下述“ 差错处理 原则 ”给予赔偿 。 上 述差 错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 障差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因 引起 的差 错,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 拒,则 属 不可抗力 。 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人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 力原 因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 差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基 金 投 资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商 共 同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 有 权 根 据 过 错 原 则 , 向 过 错 人 追 偿,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应将按 照以下约 定处理。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43 (1)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差错 发生 的费 用 由差错 责任 方承担 ;由 于差 错责任 方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 错, 给当事 人造成 的损 失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若 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由 此造 成或 扩大的 损失由 差错 责任方 和未 更 正方 根据各 自的差 错程 度分别 各自相 应赔 偿责任 。差 错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 差错已得 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 方仅对可能 导致有关当 事人的直接 损失负责,不对 间接损失负 责,并 且仅对差错 的有关直 接当事人 负责,不 对第三方 负责 。 (3)因差错而获 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差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 错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益损 失,则 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已 经将 此 部分 不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 给差 错责任方。 (4)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差错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 偿时,如果 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为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追 偿, 如果因 基金 托管 人原因 造成基 金资 产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除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之 外的 第三方 造成 基金资产的 损失,并 拒绝进行 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向差错 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 错的当事人 未按规定对 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或其 他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据 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 对受损 方承担 了赔 偿责任 ,则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向出 现差 错的当 事人进 行追 索,并 有权 要求 其赔偿 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遭受的损 失。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错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 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根据差错处 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 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构进 行更正,并 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 4. 特殊情况 的处理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44 (1)对于因税收 规定调整或 其他原因导 致基金实际 交纳税金与基金 按照权责发 生制进 行估值的应 交税金有 差异的, 相关估值 调整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或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有关 登记结算机构、 各家数据服 务机构 发 送的 数据错 误,本 基金 管理人 和本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本基 金管理 人和 本基金 托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四)暂停 估值与公 告基金份 额净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涉 及的 主要 证券交 易所 或市场 或外 汇市 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 营业时;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基 金应当 暂停 估值; 4. 占基 金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现 重大 转变 ,延 迟估 值有利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的保护 ; 5. 如出 现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于 紧急 事故的 任何 情况 ,会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无 法评估基金 资产的; 6.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五)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并可参考 国际 会计准则。 (六)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 金管 理人进 行基 金会 计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分 别 独立 地设置 、记录 和保 管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 存在 分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方 法为 准。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无 法查 找到错 账的 原因而影响 到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和公 告的,以 基金 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七)基金 财务报表 与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1. 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编 制,基金 托管人复 核。 2. 报表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 核 对 不 符 时,应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共 同查出原 因,进行 调整 ,直至双方 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 的编制与 复核时间 安排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45 (1)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月结束 后的 5 个工 作日完成月 度报表的制作; 在每个季度 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完成 季度报告的 制作;在上 半年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完 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的编 制 ;在 每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的编 制。 基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应 当经 过审计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足两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编 制当期 季报 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 (2)报表的 复核 月度报告应在每 月结束之日 起 4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管理人将编制 完毕的报告 送交基 金托管人复 核;季度 报告应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 管理人将 编制完 毕的报告送 交基金托 管人复核 ;半年度 报告在会 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 由基金管 理人 将编制完毕 的报告送 交基金托 管人复核 ;度报告 在会 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 基金管理 人将 编 制完 毕的报 告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双 方的 报表存 在不 符时,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 ,进 行调整,调 整以国家 有关规定 为准。 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至 少应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由 基金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编制 和保 管,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 分别 保管与 各自 职责相 关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 管,则按相 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无故 拒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证 其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 以外 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 守保密义 务。 七、争议解 决方式 因 本托 管协议 产生 或与 之相关 的争 议,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 商、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 解 不能 解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 市, 按照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仲 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 议处 理期间 ,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托管协议 受中国法 律管辖。 八、托管协 议的变更 和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46 本 托管 协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改后 的新 协议 ,其内 容 不得与基金 合同的规 定有任何 冲突。基 金托管协 议的 变更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出现 的情形 1、基金合同 终止; 2、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终止 事项。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合同 终止,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对基 金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自基金合 同终止事 由发生之 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管理 人组织成 立基金财 产清 算 组, 在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协议的 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 基金财产 安全的职 责。 (2)基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 计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成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基金财产清 算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 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事 由发生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根据基金 财产的情 况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 认; (4)对基金 财产进行 评估和变 现; (5)制作清 算报告; (6)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 财产清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7)聘请律 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 产清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8)将基金 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9)公布基 金清算公 告; (10 )对基 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4、清算费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优 先从基金 财产中支 付。 5、基金财产 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47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2 )、(3 ) 小项规 定清 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清算组公 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 以上。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48 §2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 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容 ,请及时通过下 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 理人。请确 保投资前 ,您/贵机 构已经全 面理解 本招 募说明书, 并同意全 部内容。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理 人、 发售 机构 及销 售机构 提供 ,以 下是基 金 管 理人 提供的 主要服 务内 容。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有权 在 符合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增加 和修改 相关 服务项 目。 如因 系统、 第三方 或不 可抗力 等原 因,导致下 述服务无 法提供, 基金管理 人不承 担 任何 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 中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销售 的 H 类份 额,则该份额持 有人享有客 户服务 中心电话服 务、客户 投诉及建 议受理服 务及网站 资讯 等服务。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交易资料 的发送服 务 1、电子对账 单 基 金管 理人提 供场 外交 易电子 邮件 对账单 、场 外交 易手 机短 信对账 单以 及场 外交易 微 信对账单服 务,基金 管理人将 以电子邮 件、手机 短信 或微信形式 向定制的 个人投资 者 (本基 金是否向个 人投资者 销售,请 以本基金 基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相 关条款为 准) 定期发送 ,电 子邮件地址 及手机号 码不详的 、微信未 绑定的除 外。 2、注册登记机构 和基金管理 人不提供投 资人的场内 交易(本基金是 否支持场内 交易, 请以本基金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相关 条款为准) 电 子对账单服 务。投资 人可到交 易网点打 印或通过交 易网点提 供的自助 、电话、 网上服务 等渠 道查询。 二、在线服 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 或客户端 ,投资人 可获得如 下服 务: 1、查询服务 机 构投 资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微 信公 众号或 客 户端,可享 有场外基 金交易查 询、账户 查询和基 金信 息 查询服务 。 2、网上交易 服务 机 构投 资者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个人 投资 者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微 信公众 号 或客户端办理开 户、认购/申 购、赎回及 信息查询等 业务。有关基金 管理人电子 直销具体规 则请参见基 金管理人 网站相关 公告和业 务规则。 3、信息资讯 服务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49 投 资人 可以利 用基 金管 理人网 站等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各类信 息, 包括 基金的 法 律文件、基 金公告、 定期报告 和基金管 理人最新 动态 等各类最新 资料。 4、自助答疑 服务 投 资人 可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微 信公众 号或 客户 端, 根据 提示操 作输 入要 咨询的 问 题,便可自 助进行相 关问题的 搜索及解 答 。 5、网上人工 服务 投 资人 可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微 信公众 号或 客户 端获 得投 资咨询 、业 务咨 询、信 息 查询、服务 投诉及建 议、信息 定制等专 项服务。 三、客户服 务中心电 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 基金管理 人客服热 线 400-889-8899( 国内 免长途话费 )可享有 如下服务 : 1、自助语音 服务:提 供 7×24 小时基金 净值信 息、 账户信息等 自助查询 服务。 2、人工服务 :提供每 周七天, 每日不少 于 8 小时的 人工服务( 法定节假 日除外) 。投 资 人可 以通过 该热线 获得 投资咨 询、业 务咨 询、信 息查 询、 服务投 诉及建 议、 信息定 制等 专项服务。 四、客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服务 投 资人 可以通 过基 金管 理人客 户服 务中心 人工 热线 、在 线客 服、微 客服 、书 信、电 子 邮 件、 短信、 传真及 各销 售机构 网点柜 台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管理 人和销 售网 点所提 供的 服务进行投 诉或提出 建议。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50 §23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香港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8 年第 3 季度 报告 2018-10-26 关于南方香 港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8 年 10 月 17 日暂停申 购、 赎回和 定投业务的 公告 2018-10-12 南方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交通银 行手机银 行基 金申购及定 期定额投 资 手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8-09-29 关于南方香 港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8 年 9 月 25 日暂停申购 、赎回 和 定投业务的 公告 2018-09-19 南方香港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8 年半年 度报 告摘要 2018-08-27 南方香港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8 年半年 度报 告 2018-08-27 南方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南商( 中国)为 代销 机构及开通 相关业务 的 公告 2018-08-01 南方香港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8 年 2 季 度报 告 2018-07-18 南方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交通银 行手机银 行基 金申购及定 期定额投 资 手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8-06-29 关于南方香 港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8 年 7 月 2 日暂停申购 、 赎 回和定 投业务的公 告 2018-06-27 关于公司旗 下基金调 整停牌股 票估值方 法的提示 性公 告 2018-06-09 关于南方香 港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8 年 5 月 22 日暂停申购 、赎回 和 定投业务的 公告 2018-05-17 注:其他披 露事项详 见基金管 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51 §24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 其查 阅方 式 本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和登记 机构 的住 所,投 资 者 可在 办公时 间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招 募说 明书 复制件 或复印 件, 但应以 招募 说明书正本 为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52 §25 备 查文 件 以 下备 查文件 存放 在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 场所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间 免 费查阅。 一、中国证 监会准予 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 文件 二、《南方 香港优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三、《南方 香港优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 四、《南方 基 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五、法律意 见书 六、基金管 理人业务 资格批件 、营业执 照 七、基金托 管人业务 资格批件 、营业执 照 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