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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柏瑞货币A(460006)

华泰柏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1 
 
 
 
 
 
 
华 泰 柏瑞 货 币市 场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泰 柏瑞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二零一八 年十二 月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 华泰柏 瑞 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根 据 2009 年 4 月 3 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 会” ) 证监 许可【2009 】280 号 文 核 准募集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 2009 年 5 月 6 日正 式 生效。 本基金 名称 自 2010 年 4 月 30 日起 , 由 “友 邦华 泰 货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更名为 “ 华 泰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简 称为 “ 华 泰 柏瑞货币 ” , 基 金代 码保 持 不变。 本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更名 等的 详细 内容见 我公 司 2010 年 4 月 30 日 刊登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的 《友 邦华 泰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股 东更 名、 公 司更 名及 旗下 基金 更 名的公 告》 。 华泰柏瑞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以下简 称“基 金管理 人”或“管 理人” 或“本 公司” )保 证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但 中国证 监会 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投 资者 购 买本 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并不 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放 在银 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构 , 基金 管 理人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基金 投资 于货币 市场 工具 ,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较 高流动 性 、 低 风险 品 种。本 基金 基金 净收益 会因 为 宏 观经 济、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 投资 者在投 资本基 金前 , 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 承受能 力 , 理 性判 断市 场 , 并 承担 基金 投 资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投资者 认购 ( 或申 购) 本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 基 金管 理 人建议 投资 者 根 据自 身的 风险收 益偏 好, 选择 适合 自己的 基金 产品 , 并 且中 长期持 有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8 年 11 月 5 日, 有关 财务 和业 绩表 现 数据截 止 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财务和 业绩 表现 数据 未经 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 中 国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 司 已 对 本 招 募 说明 书 中 的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告 和 基 金 业绩中 的数 据进 行了 复核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 目 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 理人 ................................................................. 6 四、 基金托 管人 ................................................................ 14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16 六、 基金的 募集 ................................................................ 62 七、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66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67 九、 基金的 投资 ................................................................ 76 十、 基金的 业绩 ................................................................ 85 十一、 基金的 财产 .............................................................. 88 十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89 十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92 十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94 十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97 十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98 十七、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 103 十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105 十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107 二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27 二十一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37 二十二 、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139 二十三 、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41 二十四 、 备查文 件 ............................................................ 142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货 币市场 基金 监 督管理 办法 》 、 《 公开 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以 下简称 “ 《流 动 性风险 规定 》 ” ) 等有 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 华泰 柏瑞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以 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 投 资者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 基金 投 资者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本基 金合 同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募 集,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中国 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 价值和 收益 做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 二、 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代 表如 下含 义: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华 泰 柏瑞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泰 柏 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同 或本基 金合同 :指《华泰 柏瑞货 币市 场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华 泰柏瑞 货币市 场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华 泰 柏瑞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 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指中 国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 20、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 23、 销售 机构 : 指 华泰 柏 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 代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4、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5、 登记 机构 或注 册登 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 机构 。 基 金的 登记 机构 为 华泰柏 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或接 受华 泰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6、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8、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n 指 自然 数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业 务规 则》 : 指 《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 是 规范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人 共同 遵 守 38、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 份额的 行为 40、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1、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4、巨额 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 券价差 、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7、 摊余 成本 法: 指估 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按 实际 利率 法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 48、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收 益 49、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 近 7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所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50、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51、 基金 份额 分类 : 指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本 基金的 基金 总份 额来 区分 的不同 类 别的基 金份 额, 本基 金分 设两类 基金 份额 :A 类 基 金份额 和 B 类 基金 份额 。 两类基 金份 额 分设不 同的 基金 代码 , 收取 不同的 销售 服务 费并 分别 公布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 52、A 类 基金 份额 :指 按 照 0.25%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3、B 类 基金 份额 :指 按 照 0.01%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4、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5、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6、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7、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 、 资产 支持 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 券等 58、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的 过程 59、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介 60、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证 大五 道口 广 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贾波 成立日 期:2004 年 11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4]178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 汪 莹白 联系电 话:400-888-0001,(021 )38601777 股权结 构 :PineBridge Investments LLC49% 、 华泰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 49% 、 苏 州新区 高 新技术 产业 股份 有限 公 司 2%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贾波先 生: 董事 长, 学士 ,曾任 职于 工商 银行 江苏 省分行 ,2001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在华 泰证 券工 作 , 历 任 经纪业 务总 部技 术主 办 、 零售客 户服 务总 部地 区经 理、 南宁 双拥 路 营业部 总经 理、 南 京长 江路 营业部 总经 理、 企 划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工 作) 、 北 京分 公 司总经 理、 融资融 券部 总经 理等 职务 。2016 年 12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翟军先 生: 董事 ,学 士, 曾任职 于江 苏省 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 信泰 证券 ,2009 年 9 月 进入华 泰证 券工 作 , 曾 任 零售客 户服 务总 部总 经理 助理 、 经 纪业 务总 部副 总 经理 、 浙 江分 公 司总经 理等 职务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总经 理。 Rajeev Mittal 先生: 董 事, 学士,1992 年 加入 美国 国 际集团 ,2009 至 2011 年 担任柏 瑞 投资 ( 欧洲 分公 司) 总 经理 , 新兴 市场 投资 主管, 全球 固定收 益研 究团 队主 管和 行政总 裁 ( 欧 洲分公司) 。2011 年至 今 担任柏瑞投 资亚洲 有限公 司业务行政 总裁( 亚洲, 日本除外) 、 总经理 、新 兴市 场投 资总 管,全 球固 定收 益研 究团 队主管 。 杨智雅 女士 : 董事 , 硕 士, 曾就职 于升 强工 业股 份有 限公司 , 华之 杰国 际商业 顾问有 限 公司 , 1992 年 4 月至 1996 年 12 月任 AIG 友 邦证 券 投资顾 问股 份有 限公 司管 理部经 理 , 1997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 年 1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 AIG 友邦 证券投 资信 托股 份 有限公 司管 理部 经理 、 资 深 经理、 协理 , 2001 年 7 月至 2010 年 2 月任 AIG 友 邦证 券投 资顾 问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总 经理 、 董事 长暨总 经理 。 2010 年 2 月 至今任 柏瑞 证券 投资 顾问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暨总 经理 、 总 经理 。 韩勇先 生 : 董 事, 博士 , 曾 任职于 君安 证券 有限 公司 、 华 夏证 券有 限公 司和中 国证券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 华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1 年 10 月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杨科先 生: 独立 董事 ,学 士,2001 年至 今任 北京 市 天元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2010 年 至今 任该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李亦宜 女士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职于 Lazard & Co. 旧金 山办 事处 以及 Lazard Asia 香港办 事处 , 2010 年至 2013 年曾 担任 Japan Residential Assets Management Limited 董事。 2002 年至今 历 任 Argyle Street Management Limited 基金经理、 执行 董事 , 2006 年 至今同 时担 任新 加坡上 市公 司 TIH Limited 董事。 文光伟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1983 年至 2015 年 先后任 中国 人民 大学 会计 系助教 、 会 计系讲 师、 中国 人民 大学 商学院 会计 系副 教授 、硕 士生导 师,1989 年 12 月至 1991 年 6 月 期间兼 职于 香港 普华 会计 公司审 计部 。2015 年 3 月 从中国 人民 大学 退休 。 沈志群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学士,1978 年至 1987 年 先后在 中国 建筑 科学 研究 院、 国 家建 委政策 研究 室、 国家 建设 部经济 研究 所从 事研 究工 作, 任 研究 室副 主任 ,1987 年至 1997 年 先后任国家 计委投 资研究 所研究室主 任、所 长助理 、副所长( 副司级 ),1997 年任国家 计 委宏观经济 研究院 科研部 主任(正司 级),2000 年 任国家计委 (国家 发 改委 )宏观经济 研 究院院 长助 理 , 2001 年至 2014 年任 北京 国宏 物业 管 理有限 公司 ( 宏观 院下 属 ) 总经理 。 2014 年退休 ,现 任中 国投 资协 会副会 长 。 2、监 事会 成员 吴海云 女士 : 监事 长, 硕 士, 于香 港银 行与 资产管 理业拥 有丰 富经 验 。 曾任 汇丰环 球投 资管理 财务 部副 总裁 , 以 及曾在 富国 银行 , 瑞银全 球资产 管理 , 瑞信 私人银 行, 东方 汇理 资 产管理 等公 司任 多个 重要 职位。2017 年 6 月起 任柏 瑞投资 财务 总监 –亚 洲( 日本及 台湾 除 外)。 刘晓冰 先生 : 监 事, 二十三年证 券从 业经 历。1993 年 12 月进 入公 司, 曾 任无 锡解放 西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理 、 总经 理, 无锡 永 乐路营 业部 负责 人 , 无锡 城市中 心营 业部 总经理 ,无 锡分 公司 总经 理等职 务。 现任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苏 州分 公司 总经理 。 柳军先生:监事 , 硕 士 ,2000-2001 年 任 上 海汽 车 集团 财 务 有 限 公司 财 务 ,2001-2004 年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级 基金 核算 员, 2004 年 7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基 金事 务部 总监 、上 证红 利 ETF 基金经理 助理 。2009 年 6 月 起任 华泰 柏 瑞(原 友邦 华 泰) 上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0 年 10 月起 担任 指数 投资 部 副总监 。 2011 年 1 月 起兼 任华 泰柏 瑞上 证中小 盘 ETF 基金、 华 泰柏 瑞上证 中小 盘 ETF 联接基 金基金 经理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 2012 年 5 月 起兼 任华 泰柏 瑞沪深 300ETF 基金、华 泰柏瑞 沪深 300ETF 联接基金基 金经 理。 2015 年 2 月起 任指 数投 资 部总监 。 2015 年 5 月 起任 华泰柏 瑞中 证 500 ETF 及华泰柏 瑞中 证 500ETF 联接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8 年 3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锦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和华泰 柏瑞 裕利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8 年 3 月至 2018 年 10 月任 华泰柏 瑞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18 年 4 月 起任 华泰柏 瑞 MSCI 中国 A 股 国际 通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2018 年 10 月 起任华 泰柏 瑞 MSCI 中国 A 股国 际通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童辉先 生 : 监 事, 硕士 。1997-1998 年 任上 海众 恒信 息产业 有限 公司 程序 员 ,1998-2004 年任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信息 技术 部经 理, 2004 年 4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信 息技 术与 电子 商务 部总监 。 3、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韩勇先 生 : 总 经理 , 博 士, 曾任职 于君 安证 券有 限公 司、 华夏 证券 有限 公司和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 任华 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11 年 10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王溯舸 先生 :副 总经 理, 硕士,1997-2000 年任 深圳 特区证 券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副总 经 理,2001-2004 年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受托 资产 管理总 部总 经理 。 陈 晖 女 士 : 督 察 长 , 硕 士 ,1993-1999 年 任 江 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北 京 代 表 处 代 表 , 1999-2004 年 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北京 总部 总经 理。 房伟力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硕士,1997-2001 年任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登记 结算 公司 交收 系 统开 发经理 ,2001-2004 年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登记 及结 算部 门总 监。2004-2008 年 5 月任华 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田 汉卿 女士: 副总 经理 。曾 在美 国巴克 莱全 球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BGI ) 担任 投资 经 理, 2012 年 8 月加 入华 泰 柏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2013 年 8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 量化增 强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3 年 10 月 起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任 华泰 柏瑞 量化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5 年 3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量化 先行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 经理和华泰 柏 瑞 量 化 驱动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2015 年 6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量 化智 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和 华泰 柏 瑞量化 绝对 收益 策略 定期 开放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6 年 5 月起 任华 泰柏瑞 量化 对冲 稳健 收益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7 年 3 月起 任华泰 柏瑞 惠利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 经理 ,2017 年 5 月 起任 华泰柏 瑞量 化 创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7 年 9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 量 化阿尔 法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2017 年 12 月 起任华 泰柏 瑞港 股通 量化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 本 科与 研究 生毕 业于 清 华大学, MBA 毕业 于美 国 加州大 学伯 克 利分校 哈斯 商学 院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 高山先 生, 副总 经理 , 博 士。2001.5-2013.7 任 职于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理 事会 投资部 , 任 处长 ; 2013.7 起加 入华 泰 柏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本科毕 业于 山东 大学 经济 管理学 院 , 硕 士 毕业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研究 生部, 博士 毕业 于财 政部 财政科 学研 究所 研究 生部 。 董元星先生 , 副 总 经 理 , 博 士 。2006.9-2008.12 任 巴 克 莱 资 本 ( 纽 约 ) 债 券 交 易 员 , 2009.3-2012.8 任华 夏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2012 年 8 月加 入华 泰柏 瑞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 任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2013 年 10 月起 任华泰 柏 瑞稳健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 经理 。 2014 年 2 月 起任 总 经理助 理 。 2015 年 12 月起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北京 大学 经济学 学士 , 纽约大 学 STERN 商学 院金 融学博 士。 程安 至先生 , 副总经理,硕士 。1997.9-2001.1 任中国工 商银行上 海市分行信贷经 理, 2001.2-2012.4 任华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部 销售 总监。2012 年 5 月 加入 华 泰柏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任 总经 理助 理。2015 年 12 月起 任 公 司 副总经 理。 本科 毕业 于华 东师范 大学 国 际金融专业,硕士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国民经济学专业,EMBA 毕业于上海 交通大学中欧 国际工 商学 院。 李晓西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美国杜 克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任 中银 信托 投资 公 司外汇 交易 结算员 , 银建 实业 股份 有 限公司 证券 投资 经理 , 汉 唐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高级 经理 , 美 国信 安 环球股 票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兼 基金 经理 。2018 年 7 月加 入华 泰柏 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8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郑青女士,13 年 证券(基 金)从业经 验,经 济学硕 士。曾任职 于国信 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平安 资 产 管理 有限 责 任公司 ,2008 年 3 月至 2010 年 4 月 任中 海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交 易 员,2010 年加 入华 泰柏 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债 券研究 员。2012 年 6 月 起 任华泰 柏瑞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3 年 7 月至 2017 年 11 月任华 泰柏 瑞信 用 增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5 年 1 月起 任固 定收 益 部副总 监。2015 年 7 月 起 任华泰 柏瑞 交 易型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2016 年 9 月起任 华泰 柏瑞 天添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的 基金经 理。 朱向临 女士 ,北 京大 学计 算数学 硕士 。2012 年 10 月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固 定收 益部 研究 员、 基金经 理助 理。2016 年 7 月起任 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和华泰 柏瑞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 历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沈涛先 生,2009 年 5 月 6 日至 2012 年 10 月 10 日 任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 5、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成员 主席: 副总 经理 董元 星先 生; 成员:固定 收益部 总监陈 东先生;固 定收益 部副总 监郑青女士 ;基金 经理罗 远航先生; 基金经 理朱 向临 女士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 列席人 员: 法律 、风 控相 关人员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本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严格 遵守现行有 效的相 关法律 、法规、规 章、基 金合同 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 规定,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现行有 效的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本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严格 遵守《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法》、《 基金法 》及有 关法律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本基金管 理人承 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 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违反证 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 格,扰 乱市场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 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规 章、基 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必须覆盖 公司各 个部门 和各级岗位 ,并渗 透到各 项业务过 程,涵 盖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性 原则。 公司在 精简的基础 上设立 能够充 分满足经营 运作需 要的机 构、部门 和岗位 , 各机 构、 部门 和 岗位职 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评价 部 门必须 独立 于内 部控制 的建 立和 执行 部门 ;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 内部部门和 岗位的 设置应 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消 除内部控 制中的 盲点 ; (5)防火墙 原则。 公司基 金资产、自 有资产 、其他 资产的运作 应当分 离,基 金投资研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 究、 决策 、 执 行、 清算 、 评估等 部门 和岗 位, 应当 在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 离, 以达 到风险 防范的 目的 ; (6)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下设 风险管 理与审 计委员 会, 全面负 责公司 的风险管理 、风险 控制和 财务监控, 审查公 司的 内控 制度 , 并 对重大 关联 交易 进行 审计 ; 董 事会 下设 薪酬 、 考 核 与资格 审查 委员 会, 对董 事、 总经 理、 督察 长、 财务 总监 和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的 候选 人进 行资 格审查 以确 保 其具有 中国 证监 会所 要求 的任职 资格 , 制 定董 事 、 监事 、 总 经理 、 督 察长 、 财务总 监 、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及 基金 经理 的薪酬/ 报酬 计划 或方 案。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真 执行 董事 会确 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了 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 设 立了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和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 和风险 控制 等发 表专 业 意 见及建 议。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董 事 会负责 ,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 有效性 和合 理性进 行审 查, 发现 重大 风险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长 和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风险 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围 包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响 的 内部和 外部 因素 , 评估 这 些因素 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生 影响 的程 度及 可能 性, 并将 评估 报 告报公 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 理人员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 监察 稽核 、 实 物控制 、 业绩评 价 、 严 格 授权 、 资 产 分离、 危机 处理 等政 策、 程序或 措施 。 自我控 制以 各岗 位的 目标 责任制 为基 础 , 是 内部 控 制的第 一道 防线 。 在公 司 内部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在相关 部门 和相 关岗 位之 间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 通制度 , 后续 部门 及岗 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责任 , 使相 互监 督制 衡 的机制 成为 内部 控制的 第二 道防 线 。 充分 发挥督 察长 和法 律监 察部 对各岗 位 、 各 部门 、 各 机 构、 各项 业务 全 面监察 稽核 作用 ,建 立内 部控制 的第 三道 防线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形成 了自 上而 下的 信息 传播渠 道 和自下 而上 的信 息呈 报渠 道。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 交流渠 道 , 保 证 了 公司 员 工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以 充分 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的 信息 ,并 及时 送达 适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风险 管理 与审计 委员 会 、 督 察长 、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和 法律 监察 部等部 门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 在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本 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 业务部 门的 法律 监察 部 , 其中监 察稽 核人 员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 检 查、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合理 性 、 完 备性 和有效 性, 监督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 及 时提 出 改进意 见 , 促 进 公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2)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 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有 员工 110 余人 ,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 的银行 、 证券 、 基 金、 信托 从业 经 验,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 ,60 %以 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 在境 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一对 一 ) 、 社保 基 金、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 三 类 机 构、 券商 资产管 理计 划、 信托 计划 、 企 业年 金、 银行 理财 产 品、 股权 基金 、 私 募基 金 、 资 金托 管等门 类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管 业务体 系 。 在 国内 , 中 国 银行首 家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分 析等 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 679 只 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642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 了 股票型 、 债券 型、 混合 型 、 货 币型 、 指 数型 、FOF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 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 持 “ 规范 运作 、 稳健 经营 ” 的 原则 。 中 国银 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 评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5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 “ISAE3402”和“SSAE16 ” 等 国际 主 流内控 审阅 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 2017 年 , 中 国银 行继 续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 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 措施 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 向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 告 。 基 金托 管人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 行 政 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 的, 应当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 及时向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6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构 的销 售网 点。 1、直 销机 构: 华泰柏 瑞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 1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贾波 电话: (021 )38784638


传真: (021 )50103016 联系人 : 汪 莹白 客服电 话:400-888-0001,(021 )38784638 公司网 址:www.huatai-pb.com


2、代 销机 构 : 1)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传真: (010 )66594853 客服电 话:95566 公司网 址:www.boc.cn 2)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传真: (010 )66107914 客服电 话:95588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3)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传真: (010 )85109219 客服电 话:95599 公司网 址:www.abchina.com 4)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陈 春林 传真: (010 )68858117 客服电 话:95580 公司网 址:www.psbc.com 5)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6)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109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7)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 银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 银行大 厦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8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施 艺帆 电话: (021 )50979384 传真: (021 )58585432 客服电 话:95511-3 公司网 址:www.bank.pingan.com 8)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杨 宁 电话: (010 )65556612 传真: (010 )65550828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bank.ecitic.com 9)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客服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10)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1)浙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庆春 路 288 号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9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系人 :毛 真海/ 刘坚 电话:0571-87659546/87659234 传真:0571-87659188 客服电 话:95527 公司网 址:www.czbank.com 12)嘉 兴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 路 409 号 办公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 路 409 号 法定代 表人 :许 洪明 联系人 :陈 兢 电话:0573-82082676 传真:0573-82099678 客服电 话:0573-96528 公司网 址:www.bojx.com 13)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遇 玺 电话: (0451 )86779018 传真: (0451 )86779018 客服电 话:95537 或 400-609-5537 公司网 址:www.hrbb.com.cn 14)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联系人 :王 威雅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公司网 站:www.ajzq.com 15)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0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2008 号 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16)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星


电话: (022 )28451922 传真: (022 )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ewww.com.cn 17)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28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磊 电话: (0731 )84403319 传真: (0731 )84403439 客服电 话:400-88-35316 公司网 址:www.cfzq.com 18)财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 夏吉 慧


电话: (0571 )87925129 传真: (0571 )87818329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1 客服电 话:96336 ( 浙江 ),400-869-6336(全 国) 公司网 址:www.ctsec.com 19)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6008 号 特 区报业 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道 6008 号 特 区报业 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 (0755 )83516094 传真: (0755 )83515567 客服电 话: (0755 )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20)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 (021 )61118795 传真: (021 )68751151 客服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21)德 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 500 号 2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 500 号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公司网 址:www.tebon.com.cn 22)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吴 军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2 电话: (0755 )23838751 传真: (0755 )23838750 客服电 话:400-888-1888 公司网 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3)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 话:95360 公司网 址:www.nesc.cn 24)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7888 客服电 话:95503 公司网 址:www.dfzq.com.cn 25)东 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 1 号 金源 中心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李 荣 电话: (0769 )22115712 传真: (0769 )22115712 客服电 话:95328 公司网 址:www.dgzq.com.cn 26)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3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7)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星 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星 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 (0512 )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客服电 话:400-860-1555 或 96288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28)东 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客服电 话:400-888-8993 公司网 址:www.dxzq.net 29)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军瑞 电话: (0731 )85832503 传真: (0731 )85832214 客服电 话:95571 公司网 址:www.foundersc.com 30)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4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周 洁瑾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31)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43 、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32)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梁 薇 电话: (020 )88836999 传真: (020 )88836654 客服电 话:95396 公司网 址:www.gzs.com.cn 33)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 )84183333 传真: (010 )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5 公司网 址:www.guodu.com 34)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 (0510 )82831662 传真: (0510 )82833217 客服电 话:95570 公司网 址:www.glsc.com.cn 35)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 芮敏 棋 电话: (021 )38676666 传真: (021 )38670666 客服电 话:95521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36)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红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红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 (0755 )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37)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淮海 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 (021 )23219000 传真: (021 )23219100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38)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 民 联系人 :扬 子莹 电话: (0471 )4974437 客服电 话: (0471 )4961259 公司网 址:www.cnht.com.cn 39)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联系人 :王 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802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40)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68778790 传真:68777992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公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41)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 厦 7-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7 联系人 :徐 松梅 电话: (0591 )83893286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42)华 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邓 鹏怡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118 客服电 话: (0931 )4890100 、4890619 、4890618 公司网 址:www.hlzqgs.com 43)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华 融大 厦 A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电话: (010 )58315221 传真: (010 )58568062 客服电 话:400-898-9999


公司网 址:www.hrsec.com.cn 44)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 券 广场、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云 电话: 025-883389093 传真:0755-82492962 (深 圳)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45)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8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周 志茹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 话:95584 公司网 址:www.hx168.com.cn 46)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家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 (021 )64316642 传真: (021 )64333051 客服电 话: 400-109-9918 、021 -32109999 、029-68918888 公司网 址:www.cfsc.com.cn 47)南 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联系电 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客服电 话:95386 公司网 址:www.njzq.com.cn 48)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石 静武 电话: (021 )38631117 传真: (021 )58991896 客服电 话:95511*8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9 公司网 址:stock.pingan.com


49)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zts.com.cn 50)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0351 )95573 公司网 址:www.i618.com.cn 51)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服电 话:021-962518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52)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莹 电话: (021 )33389888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0 传真: (021 )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53)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武汉 武昌 区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崔 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公司网 址:www.tfzq.com 54)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电话: (010 )66045152 传真: (010 )66045518 客服电 话: (010 )66045678 公司网 址:www.txsec.com 或 www.jjm.com.cn 55)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 蕾 电话: (020 )38286026 传真: (020 )37865008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56)西 南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1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 (023 )63786141 传真: (023 )63810422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57)湘 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永祥 联系人 :李 欣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 话:95351 公司网 址:www.xcsc.com 58)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59)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夏 中苏 电话: (0591 )38281963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公司网 址:www.xyzq.com.cn 60)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A 座 38-45 层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2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客服电 话: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61)浙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张 梦莹 电话: (021 )64718888 传真: (0571 )87901913 客服电 话: (0571 )95345 公司网 址:www.stocke.com.cn 62)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 (010 )59355941 传真: (010 )66553791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公司网 址:www.e5618.com 63)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宋 明 电话: (010 )66568450 传真: (010 )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64)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3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65)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电话: (010 )6505 1166 - 6493 传真: (010 )8567 9535 客服电 话:410-910-1166 公司网 址:www.cicc.com.cn 66)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 (0755 )82023442 传真: (0755 )82026539 客服电 话:95532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67)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4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68)中 信证 券(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赵 艳青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http://www.zxzqsd.com.cn 69)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郑 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70)中 银国 际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宁 敏 联系人 :许 慧琳 电话: (021 )20328531 传真: (021 )50372474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公司网 址:www.bocichina.com 71)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5 电话: (0371 )69099882 传真: (0371 )65585899 客服电 话:95377 公司网 址:www.ccnew.com 72)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人民 南 路 2 段 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人民 南 路 2 段 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联系人 :郝 俊杰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079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公司网 址:www.hxzq.cn 73)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全国) 96518 ( 安徽 )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74)东 亚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花园石 桥 路 66 号东 亚银 行 大厦 2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花园石 桥 路 66 号东 亚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宝 联系人 :杨 俊 电话:021-38663866 客服电 话:95382 公司网 址:www.hkbea.com.cn 75)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6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76)泰 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张 晓辉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服电 话:400-0411-001 公司网 址:www.taichengcaifu.com 77)中 经北 证( 北京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联系人 :陈 莹莹 电话:010-68998820 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电 话:400-600-0030 或 010-68292745 公司网 址:www.bzfunds.com 78)一 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段 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址:www.yilucaifu.com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7 79)大 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 同市 城区 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 西省 太原 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 董祥 联系人 :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公司网 址:http://www.dtsbc.com.cn


80)嘉 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学 军 联系人 : 余永 键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公司网 址:www.harvestwm.cn 81)开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电话:029-81887060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公司网 址:www.kysec.cn 82)北 京恒 宇天 泽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883 室内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滨河 路 乙 1 号 航星 园 8 号楼( 东半 楼)6 层 法定代 表人 :郭 军爱 联系人 :魏 燕军 电话:400-188-8848 传真:010-84259205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8 客服电 话:400-188-8848 公司网 址:www.1314fund.com 83)徽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合肥 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办公地 址: 安徽 合肥 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宏鸣 联系人 :叶 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 话:96588 公司网 址:www.hsbank.com.cn 84)上 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18 号北 美广 场 A 座 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俞 申莉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 话:4008-205-369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85)乾 道盈 泰基 金销 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 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联系人 :宋 子琪 电话:18500501595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电 话:4000888080 公司网 址:www.qiandaojr.com 86)北 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E 世界 财 富中 心 A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李 瑞真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9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址:www.hcjijin.com 87)大 连网 金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体 坛 路 22 号 2 层 202 室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体 坛 路 22 号 2 层 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卜 勇 联系人 :贾 伟刚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 (0411 ) 3902 7888 客服电 话:4000-899-100 公司网 址:www.yibaijin.com 88)奕 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 TEO WEE HOWE 联系人 : 叶健 , pss-team@ifastfinancial.com.cn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89)北 京懒 猫金 融信 息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石景 山 路 31 号院 盛景 国 际广 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四惠东 通惠 河畔 产业 园 区 1111 号 (国投 尚科 大 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现良 联系人 :李 雪 电话:13426481033 传真:010-87723200 客服电 话:4001-500-882 公司网 址:www.lanmao.com 90)北 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0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 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 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昭 琛 联系人 : 付文 红 电话:010-60616511 传真:8610-62676582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公司网 址:www.xincai.com 91)尚 智逢 源( 北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门 头沟 区石龙 经济 开发 区永 安 路 20 号 3 号楼 B1-652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门 头沟 区石龙 经济 开发 区永 安 路 20 号 3 号楼 B1-6525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磊 联系人 :刘 蕾 电话:010-65602060 / 15618301166 传真:010-65602060 客服电 话:400-920-6677 公司网 址:http://www.szfyfund.com 92)北 京微 动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 3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 341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联系人 :何 鹏 电话: 010-52609656 传真: 010-51957430 客服电 话:4001885687 公司网 址:www.buyforyou.com.cn


93)厦 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厦门 第一 广场 西座 1501-1504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厦门 第一 广场 西座 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陈 承智 电话:0592-3122673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1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公司网 址:www.xds.com.cn 94)北 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甲 六号 万通 中 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姜 斌 徐长 征 刘 聪慧 电话:010-58170708 传真:010-58170900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公司网 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95)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江北东 江三 路 55 号广 播电 视新闻 中心 西面 一层 大堂 和三、 四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江北东 江三 路 55 号广 播电 视新闻 中心 西面 一层 大堂 和三、 四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0752-2119660 客服电 话:95564 公司网 址:www.lxsec.com 96)江 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江苏 省南 京市中 华 路 26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江苏 省南 京市中 华 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张 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8720 客服电 话:95319 公司网 址:www.jsbchina.cn 97)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 盛中 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悦 联系人 :张 晔


电话:010-56642600 传真:010-56642623 客服电 话:4007868868 公司网 址:www.chtfund.com 98)济 安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太阳宫 中 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太阳宫 中 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814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 话:400-673-7010 公司网 址:www.jianfortune.com 99)深 圳前 海凯 恩斯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19 号金 润大 厦 23A 法定代 表人 :高 锋 联系人 :廖 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服电 话:400-804-8688 公司网 址:www.keynesasset.com 100 ) 上海 攀赢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闸 北区 广中西 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488 号 太平 金融 大厦 6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田为 奇 联系人 : 吴卫 东 电话:13918302493 传真:021-68889283 客服电 话:021-68889082 公司网 址:www.pytz.cn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3 101 ) 徽商 期货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芜湖 路 258 号 办公地 址: 芜湖 路 25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国 华 联系人 : 蔡芳 电话:0551-62862801 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电 话:400 887 8707 公司网 址:www.hsqh.net 102 ) 南京 途牛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宋时 琳 联系人 : 王旋 电话:025 —86853969 传真:025-86853960 客服电 话:4007-999-999 转 3 公司网 址:http://jr.tuniu.com 103 ) 上海 东证 期货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电 路 500 号期 货大 厦 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大印 联系人 :龚 栩生 电话:021-63325888-3916 传真:021-63326752 客服电 话:95503 公司网 址:www.dzqh.com.cn 104 ) 华泰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越秀区 东风 东 路 761 号丽 丰大 厦 20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越秀区 东风 东 路 761 号丽 丰大 厦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代 为履 职) :徐炜 中 联系人 :黄 韵钰/ 刘昆/张帆 电话:0755-23887950/0755-23887975/0755-82776680 传真:0755-82777490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4 客服电 话:400-628-0888 公司网 址:www.htfc.com 105 )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冯鹤 年 联系人 : 李微 电话:010-85127570 传真:010-85127641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106 )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一 梅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公司网 址:www.amcfortune.com 107 ) 金惠 家保 险代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升园 公 寓 1 号楼 1 层南 部 办公地 址: 北 京西 城区 阜 成门外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 A2106 法定代 表人 : 夏予 柱 联系人 : 胡明 哲 电话:010-68091380 传真:010-68091380 客服电 话:400-106-0101 公司网 址: www.jhjfund.com 108 ) 武汉 市伯 嘉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台北 一 路 17-19 号 环亚大 厦 B 座 601 室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台北 一 路 17-19 号 环亚大 厦 B 座 6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沈 怡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5 电话:027-83863742 传真:027-83862682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公司网 址:www.buyfunds.cn 109 ) 大有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芙蓉 南路 二 段 128 号现代 广场 三、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芙蓉 南路 二 段 128 号现代 广场 三、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众辉 联系人 :马 科 电话:0731-84409106 传真:0731-84409009 客服电 话:4006 365 058 公司网 址:www.dayouf.com 110 ) 联储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岗 厦社 区深 南大 道南侧 金地 中心 大 厦 9 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定 路 5 号院 3 号楼 中建 财富国 际中 心 27 层 联储 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吕 春卫 联系人 :丁 倩云 电话:010-86499427 传真:010-86499401 客服电 话: 400-620-6868


公司网 址:www.lczq.com 111 ) 上海 挖财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冷 飞 联系人 : 李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 话:021-50810673 公司网 址:www.wacaijijin.com 112 )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6 法定代 表人 :刘 汉青 联系人 :喻 明明 电话:18671197190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服电 话 :95177 公司网 址:www.snjijin.com 113 )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修 辞 联系人 : 王芳 芳 电话:010-59013828 传真: 暂无 客服电 话:010-59013842 公司网 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114 ) 凤凰 金信 (银 川)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阅 海 湾 中 央 商 务 区 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750000)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紫月 路 18 号院 朝来 高科 技产业 园 18 号楼


(100000) 法定代 表人 : 程刚 联系人 : 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 话:400-810-5919 公司网 址:www.fengfd.com 115 ) 北京 唐鼎 耀华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9 号 A 座 1505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联系人 :王 丽敏 电话:010-85932810 传真:010-85932880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公司网 址:www.tdyhfund.com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7 116 ) 深圳 信诚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新源南 路 6 号京 城大 厦 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文 联系人 :殷 浩然 电话:010-84865370 传真:010-84865051 客服电 话:0755-23946579 公司网 址:www.ecpefund.com 117 ) 上海 爱建 财富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1806-1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肇嘉浜 路 746 号 爱建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马 金 联系人 :蔡 俊 电话:021-64382399 传真:64388012 客服电 话:021-64382363 公司网 址:www.ajcf.com.cn 118 ) 扬州 国信 嘉利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扬 州市 广陵新 城信 息产 业基 地 3 期 20B 栋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扬 州市 邗江区 文昌 西 路 56 号公 元 国际大 厦 320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光 联系人 :苏 曦 电话:0514-82099618-805 传真:021-68811007 客服电 话:4000216088 公司网 址:www.gxjlcn.com 119 ) 民商 基金 销售 (上 海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黄浦 区北 京东 路 666 号 H 区(东 座 )6 楼 A3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张杨 路 707 号 生命 人寿 大厦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贲 惠琴 联系人 :钟 伟 电话:13826420174 传真:021-50206001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8 客服电 话:021-50206003 公司网 址:www.msftec.com 120 ) 大河 财富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区 新华 路 110-134 号 富中国 际广 场 1 栋 20 层 1.2 号 办公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区 新华 路 110-134 号 富中国 际广 场 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荻 联系人 :方 凯鑫 电话:18585196880


0851-88405606 传真:0851-88405599 客服电 话:0851-88235678 公司网 址:www.urainf.com 121 ) 中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 CBD 商务 外环 路 23 号中 科金 座大 厦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 CBD 商务 外环 路 23 号中 科金 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窦 荣兴 联系人 : 牛 映雪 电话:0371-85517710 传真:0371-85519869 服务电 话:95186 公司网 址:www.zybank.com.cn 122 )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张 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123 )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陆 敏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9 电话:021-20211847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124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二 号 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北 楼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朱 钰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125 )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jjmmw.com ;www.zlfund.cn 126 )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邮 电新 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马 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4008188000 公司网 址:www.myfp.com


127 )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0 联系人 :李 珍珍


电话:0571 —88911818 —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128 )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万塘 路 18 号黄 龙时 代广 场 B 座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站: http://www.fund123.cn 129 )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16 号中 期大厦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联系人 :尹 庆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 话:010-65807865 公司网 站:www.cifcofund.com 130 )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010-85650628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licaike.hexun.com 131 ) 众升 财富 (北 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 李招 弟 联系人 :李 艳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1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 话:400-059-8888 公司网 址:www.zscffund.com 132 )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 3 号 新恒 基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孟夏 电话:010-65807829 公司网 址: www.cifco.net 客服电 话:95162 、400-8888-160 133 )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沈伟 桦 联系人: 张得 仙 电话:010- 52413390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134 )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申健 联系人: 宋楠 电话: (021 )20219988*37492 公司网 址:https://8.gw.com.cn/


客服电 话:021-20219931 135 )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公司网 址: http://8.jrj.com.cn/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2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136 ) 恒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 24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 24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蔡国 华 联系人: 李胜 贤 电话:021-20501975 公司网 址: www.egbank.com.cn 客服电 话:95395 137 ) 泉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泉 州市 云鹿 路 3 号 办公地 址: 泉 州市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人: 傅彩 芬 电话:0595-22551071 公司网 址: www.qzccbank.com 客服电 话:400-88-96312 138 ) 上海 财咖 啡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168 号 B 座 1701A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168 号 B 座 1701A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泉恭 联系人: 罗开 林 电话:021-61600500-8013 公司网 址: www.caicoffeefund.com 客服电 话:021-61600500 139 )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郭爱 丽 电话:010-66154828-8013 传真:010-63583991 公司网 址: www.5irich.com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3 140 ) 佳泓 (北 京)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怀北镇 怀北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7 号 汉威 大 厦 B1210 法定代 表人 :谢 亚凡 联系人: 陈冲 电话:010-65617753 公司网 址: www.haofunds.com 客服电 话:010-88580321 141 )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宜 山 路 700 号 普天 信息 产业 园 2 期 C5 栋 汇付 天下 总部 大 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皛 联系人: 臧静 电话:021-54677088-6732 传真:021-33323830 公司网 址:tty.chinapnr.com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142 )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 山路 91 弄 61 号 1 幢 12 层( 陆家嘴 软件 园 10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兴 春 联系人: 陈孜 明 公司网 址: 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143 )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车倩 倩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公司网 址: www.qianjing.com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144 )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 1208 室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4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钟 苓玉 电话:010-67000988-6046 公司网 址: www.zcvc.com.cn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145 ) 诺亚 正行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杨 浦区昆 明 路 508 号 B 座 12F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朱 了 电话:021-80358749 公司网 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146 )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程 晨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147 )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03 法定代 表人 : 胡伟 联系人 :陈 铭洲 公司网 址:www.pintec.com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148 )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楼 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邱 湘湘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5 149 )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 国睿 大厦 一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秦淮区 中山 南 路 1 号 南京 中心 66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孟 召社 联系电 话:021-20324176


公司网 址:www.dtfunds.com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150 )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151 ) 和耕 传承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心 仪路 西广 场路 南升龙 广 场 2 号楼 701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心 仪路 西广 场路 南升龙 广 场 2 号楼 7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联系人 :郭 兆英 联系电 话:0371-5521 3196 公司网 址:www.hgccpb.com 客服电 话:4000555671 152 ) 北京 格上 富信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章 联系人 :张 林 联系电 话:010-65983311 公司网 址:www.igesafe.com 客服电 话:010-82350618 153 )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 厦 35 层 01B 、02 、03 、04 单位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 厦 35 层 01B 、02 、03 、04 单位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6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联系人 :刘 勇 联系电 话:0755-83999907-8814 公司网 址:www.jinqianwo.cn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154 )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6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惠 联系人 :毛 林 联系电 话:021-80133597 公司网 址:www.fundhaiyin.com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155 ) 北京 电盈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楼( 京广 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楼( 京广 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联系人 :赵 立芳 联系电 话:010-56176104 公司网 址:www.dianyingfund.com 客服电 话:400-100-3391 156 )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 安东 路凯 石大 厦 4F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黄 祎 公司网 址: www.vstonewealth.com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157 ) 北京 广源 达信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是 西城 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六 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望京东 园四 区浦 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剑辉


联系人 :王 永霞 联系电 话: 010-82055860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7 公司网 址: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 话:400-623-6060 158 ) 深圳 市金 斧子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 16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公司网 址:www.jfzinv.com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159 )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明 路 1500 号万 得大 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联系电 话:021-51327185 客服电 话:021-51327185 160 )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 院望 京 SOHO 塔 3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秦 艳琴


公司网 址:https://danjuanapp.com/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161 ) 上海 中正 达广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 黄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联系电 话:021-33768132-801 公司网 址:www.zzwealth.cn 客服电 话:400-6767-5263 162) 西 藏东 方财 富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东方 财 富大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东方 财 富大厦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8 法定代 表人 :陈 宏


联系人: 杨蕾 客服电 话:95357 公司网 址:http://www.18.cn 163 ) 中证 金牛( 北京) 投 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 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 孟汉 霄 联系电 话:010-59336498 公司网 址: www.jnlc.com 客服电 话:4008-909-998 164 ) 北京 肯特 瑞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超 联系人: 韩锦 星 公司网 址: http://fund.jd.com 客服电 话:95518 165 ) 上海 云湾 投资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锦 康 路 308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范泽 杰 联系电 话:021-20530186 公司网 址: www.zhengtongfunds.com 客服电 话:400-820-1515 166 ) 天津 国美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办 公 楼 D 座 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鹏 润大 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联系人: 许艳 公司网 址:www.gomefund.com 客服电 话:400-111-0889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9 167 )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 郭林 联系人: 李颖 联系电 话: 021-38784818-8508 公司网 址:www.shhxzq.com 客服电 话:400-820-5999 168 ) 上海 朝阳 永续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上丰 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碧波 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廖 冰 联系人: 裘爱 萍 联系电 话: 021-80234888-6693 公司网 址:www.998fund.com 客服电 话:400-998-7172 169) 新 纪元 期货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徐 州市 淮海东 路 153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莎 联系人: 王诗 航 公司网 址:www.neweraqh.com.cn 客服电 话:0516-83831115 170) 上 海有 鱼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浦东 大 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徐汇 区桂 平路 391 号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琼 联系人: 黄志 鹏 客服电 话:021-60907978 公司网 址: www.youyufund.com 171) 上 海通 华财 富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 799 号陆 家嘴 世纪金 融广 场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奇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0 联系人: 庄洁 茹 客服电 话:95156 转 5 公司网 址:www.tonghuafund.com


172) 深 圳盈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商 报东 路英 龙商 务大 厦 8 楼 A-1(811-81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商 报东 路英 龙商 务大 厦 8 楼 A-1(811-812)


法定代 表人 :苗 宏升 联系人: 胡碧 宣 客服电 话:4007-903-688 公司网 址:http://www.fundying.com 173) 中 民财 富基 金销 售( 上海)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 证 大五 道口广 场 1 号楼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联系人: 黄鹏 客服电 话:400-876-5716 公司网 址:https://www.cmiwm.com/ 3、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 选 择其 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证 大五 道口 广 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贾波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民生 路 1199 弄上 海证 大五 道口 广 场 1 号 17 层 电话: (021 )38601777 传真: (021 )50103016 联系人 : 赵 景云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39 号建 外 SOHO A 座 31 层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1 负责人 :王 玲 联系电 话:021-24126000 传真:021-2412615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黄晓 黎 联系人 :黄 晓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领 展企 业广 场 2 座 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单 峰、 曹阳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2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并经 2009 年 4 月 3 日中 国证 监会 《关 于 核准友 邦华 泰 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募 集的批 复》 (证 监许可 【2009】280 号) 核准 募集 。 (一)基金类型 契约型 开放 式, 货币 市场 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和销 售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中 心和 中国 银行 、 华泰 证券等 代销 机构 的销 售网 点公开 发 售。 投资者 还可 在与 本公 司达 成网上 交易 的相 关协 议 、 接受本 公司 有关 服务 条款 后, 通过 登 录 本 公 司网 站 (www.huatai-pb.com ) 办 理 开 户 、 认购 等 业 务, 有 关 基金 网 上交 易 的 开通 范 围和具 体业 务规 则请 登录 本公司 网站 查询 。 具体销 售城 市名 单 、 销 售机 构联系 方式 以及 发售 方案 以发售 公告 及代 销机 构的 相关公 告 为准 , 请 投资 者就 募集 和 认购的 具体 事宜 仔细 阅读 《友 邦华 泰 货 币市 场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及 代销 机构 的相关 公告 。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 自 2009 年 4 月 21 日至 2009 年 4 月 30 日 公 开发售 。根 据《 运作 办法 》的规 定, 如果本 基金 在上 述时 间段 内未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法定条 件 、 或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场 情况 需 要延长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时 间, 本基 金可 继续 销售 , 但 募集期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最 长不 超 过 3 个 月。 同时 也可 根据 认购和 市场 情况 提前 结束 发售。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 最低 募集 规模 不低 于 2 亿份 。本 基金 不设 最 高规模 限制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3 (七)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 份额 面值 为 1.00 元。 (八)基金份额的分 类 本基金 分设 两 类 基金 份额 :A 类基 金份 额和 B 类基 金份额 。两 类基 金份 额单 独设置 基 金代码 , 并单 独公 布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基金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各级 费率 结 构、 认 ( 申 ) 购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最低 金额 限制及 在销 售机 构保 留的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最低 份额 限制如 下: A 类 基金 份额 B 类 基金 份额 管理费 (年 费率 ) 0.33% 0.33% 托管费 (年 费率 ) 0.10% 0.10% 销售服 务费 (年 费率 ) 0.25% 0.01% 首次认/ 申购 最低 金额 1,000 元 500 万元 最低追加 认/ 申购 金额 1,000 元 10 万 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全额 赎回除 外) 500 份 500 份 在销售 机构 保留 的最 低份 额 500 份 400 万份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调整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等 级数量、对 各类基 金份额 计提的销售 服务 费 年费率,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开始调 整之 日 前 的 3 个工 作日至 少在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九)投资者对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认 购方 法 投资者 认购 时间 安排 、 投 资者 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的 手续 , 由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在 发售 公告 中确 定并 披露。 2、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 (1)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金 额 认购的 方式 。 (2)销售网 点(包 括直销 中心和代销 网点) 受理申 请并不表示 对该申 请是否 成功的确 认, 而仅 代表 销售 网点 确 实收到 了认 购申 请 。 申 请 是否有 效应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的确 认为 准。投 资者 可在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到 各销 售网 点查 询最终 成交 确认 情况 和认 购的份 额。 (3) 基金 投资 者 在 募集 期 内可以 多次 认购 ,认 购一 经受理 不得 撤消 。 (4)若投资 者的认 购申请 被确认为无 效,基 金管理 人应当将投 资者已 支付的 认购金额 本金退 还投 资者 。 3、认 购的 限额 (1)在募集 期内, 投资者 可多次认购 ,对单 一投资 者在认购期 间累计 认购份 额不设上 限。 (2) 认购 最低 限额 :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 除 发售 公告 另有规 定, 本基 金 A 类 基 金份额 在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4 代销机构 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上交 易系 统每 个基 金账 户首次 最低 认购 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追加认 购的 单笔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 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每个 基金账 户首 次 最低认 购金 额 为 5 万 元人 民币 , 已 在 该 直销 中心 有认 购本基 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 受首次 认购 最 低金额 的限 制, 单笔 认购 最低金 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 本基金 B 类 基金 份额 在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上交易 系统 每个 基金 账户 的首次 单 笔认购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 500 万 元, 追加 认购 的单 笔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 10 万 元。 各代销 机构 对最 低认 购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以 各代 销机 构的 业务规 定 为准 。 4、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认购 认购 费率 为 0 。 5、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 式,具 体计 算方 法如 下: 本金认 购份 额= 认购 金额/ 基金份 额面 值 利息认 购份 额= 基金 募集 期利息/ 基金 份额 面值 认购份 额= 本 金认 购份 额+ 利息认 购份 额 认购份 额 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计算 ,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十)募集资金及利 息的 处理 1、基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资 金存入 本基 金公司 清算 账 户,在基金 募集行 为结束 前,任何 人不得 挪做 他用。 2、有效认购 资金在 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 息折成 基金份 额,归 投资 者 所有 。利息 折算成基 金份额 ,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 小数 点 后两位 。 利息 的计 算和 折 算的基 金份 额的 具体数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 (十一)募集结果 本基金 自 2009 年 4 月 21 日起向 社会 公开 募集 , 截 至 2009 年 4 月 30 日 , 基 金募集 工作 已顺利 结束 。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2,339,581,022.54 元 人民 币 , 折 合基 金份 额 2,339,581,022.54 份 ; 认 购款 项在 基 金验资 确认 日 之前产 生的 银行 利息 共 计 367,648.55 元人 民币 , 折 合 基金份 额 367,648.55 份 。 本次募 集所 有 资金已 于 2009 年 5 月 5 日 全额划 入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开立 的友 邦 华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专户 。 本次 募集 有 效认购 户数 为 39708 户 , 按照每 份基 金份 额发售面值 1.00 元 人 民 币 计 算 ,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及 其 产 生 的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2,339,948,671.09 份 , 已 分 别计入 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金 账户 , 归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有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5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固 有资金 于 2009 年 4 月 27 日通过 代销 渠道 认购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为 10,701,284 份( 含募 集期 利息结 转的 份额 ), 占本 基金总 份额 的比 例为 0.46% ;本 基金 管理 人的基 金从 业人 员认 购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为 0 份 (含募 集期 利息 结转 的份 额) ,占 本基 金 总份额 的比 例为 0% 。 按照 有关法 律规 定, 本基 金募 集期间 的信 息披 露费 、会 计师费 、律 师 费以及 其他 费用 ,不 从基 金财产 中列 支。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和 《 基金 合同 》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的有 关规定 , 本 基金募 集符 合有 关条 件, 基金管 理人 已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并 于 2009 年 5 月 6 日获 确认 , 基 金合 同 自该日 起正 式生 效。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 本 基金 管理人 正式 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6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 月内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 集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 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 基金 募集 期届满 或基 金 管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 募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 法定验 资机 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 日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否则 《基 金 合同 》 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 宜予 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基 金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 款利息 。 3、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合同 存续 期内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以 披露 ; 连续 60 个 工 作日出 现前 述 情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方 案 , 如 转换 运作 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办理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7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 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同时 开放 交易 的工 作日 ( 基金管 理 人依据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除 外 ) 。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布 时间 为准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 金的 申购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开 始办 理。 本基金 的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 15 个工 作 日开始 办理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于申 购或 赎回 开始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 回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 或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的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确定 价” 原 则, 即申 购和赎 回本 基金 的价 格以 每份基 金份 额 1.00 元人 民 币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日的申 购、赎 回申请 可以在当日 开放时 间结束 前撤销,在 当日的 开放时 间结束后 不得撤 销。 4、 投 资者 在全 部赎 回其 持 有的本 基金 余额 时, 其账 户 内待结 转的 基金 收益 将全 部结转 , 再进行 赎回 款项 结算 。 部 分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 账 户 未付收 益为 正时 不兑 付账 户未付 收益 ; 账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8 户未付 收益 为负 时 , 剩 余 的基金 份额 必须 足以 弥补 其当前 累计 收益 为负 时的 损益 , 否 则将 自 动按部 分赎 回份 额占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总份 额的 比例 结转当 前部 分累 计收 益 , 再 进行赎 回款 项 结算。 5、基金管理 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上 述原则 ,但应 最迟在新 的原则 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指定 媒介 予以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 须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 投 资者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其 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投 资者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身或 要求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对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有 效 性进行 确认 。投 资者 应 在 T+2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 确认情 况。


基金销 售机 构申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 申购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注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投资者 申购 (T 日 ) 采 用 全额缴 款方 式,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投资者 赎回 (T 日) 申请 成功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指 示基金 托管 人于 T +1 日将 赎回款 项 从基金 托管 专户 划出 , 通 过 销售机 构划 往投 资者 指定 的银行 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 赎 回的情 形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 限制 1、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在 基金管 理人 的网 上交 易系 统每个 基金 账户 首次 最低 申购金 额 为 1 元 人民 币 , 追 加申 购 的单笔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 1 元人民 币 ; 代 销机 构的 最 低申购 金额 以代 销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直销柜 台每 个账 户首 次申 购的最 低金 额为 5 万 元人 民币; 已在 直销 柜台 有认/ 申购本 公 司旗下 基金 记录 的投 资者 不受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单 笔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 元人民币。 2、 本 基金 B 类基 金份 额在 销售机 构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上交 易系 统每 个基 金账 户的首 次 单笔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500 万元 ,追 加申 购的 单笔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 万元。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9 3、在 销售 机构 保留 的 各 类 基金份 额数 量限 制 投资者 在单 个销 售机 构保 留的 A 类基 金份 额最 低余 额为 0.01 份, 如果 赎回 、 转换和 转 托管后 导致 其份 额余 额低 于 0.01 份的 ,投 资者 应一 并全部 赎回 、转 换和 转托 管,否 则注 册 登记系 统将 自动 对剩 余份 额进行 强制 赎回 。具 体处 理结果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确 认结果 为准 。 投资者 在所 有销 售机 构保 留的 A 类基 金份 额之 和超 过 500 万 份( 包含 500 万 份)时 ,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其 在所 有销 售机 构持 有的 A 类基 金份 额全 部升 级为 B 类基金 份额。 投资者 在所 有销 售机 构保 留的 B 类 基金 份额 之和 的 最低余 额为 400 万份 (包 含 400 万 份) , 低于 400 万份 的,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其 在所 有销 售机 构持 有的 B 类 基金 份额全 部降 级 为 A 类基 金 份额。 根据市 场情 况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调 整在 销售 机构 保留 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最 低份 额数量 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开始 调整之 日 前 的 3 个工 作日 至少在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媒 体上 刊 登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4、当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 切 实保 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 招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告 。 5、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合理 调整对 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进 行前 述调 整必 须提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本 基金 通常 情况 下不 收 取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但发生 以下 任一 情形 时除 外: (1)在满足 相关流 动性风 险管理要求 的前提 下,当 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 低于 5% 且偏 离度 为负 时, 为确保 基金 平稳 运作 ,避 免诱发 系统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将对 当 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1% 以 上的 赎回 申 请征收 1% 的强 制赎回 费用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用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2) 如 本基 金 前 10 名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 50% , 当 投资组 合中 现金 、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低 于 10% 且 偏离 度为 负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对当 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 1% 以 上的 赎回申 请征 收 1% 的强 制赎 回费用 。 2、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 格为每 份基 金单 位 1.00 元 。 3、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0 申购份 数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计算 ,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例一: 假 定 T 日申 购金 额 为 10,000 元, 则投 资者 可 获得的 基金 份数 计算 如下 : 申购份 数=10,000/1.00=10,000.00 份 4、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部分 赎回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如其 未付 收益 为正 或该 笔赎回 完成 后剩 余的 基金 份额按 照 1.00 元 人民 币为 基准 计算 的价值 足以 弥补 其累 计至 该日的 未付 收益 负值 时 , 赎 回金额 按如 下 公式计 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二: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 10,000 份 , 未 付收 益为 50 元, T 日该 投资 者 赎回 5,000 份,此时, 该投资 者部分 赎回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而且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的 未付收益 为正, 所以: 赎回金 额=5,000 ×1.00 =5,000 元 例三: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基 金份额 10,000 份 , 未 付收 益为-50 元, T 日 该投 资者 赎回 5,000 份, 此 时, 该 投资 者部 分 赎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赎回后 剩 余 5,000 份, 足 以弥补 其累 计至 T 日 的未 付收 益-50 元, 所 以: 赎回金 额=5,000 ×1.00 =5,000 元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如 其该 笔赎 回完 成后 剩余的 基金 份额 按 照 1.00 元人民 币 为基准 计算 的价 值不 足以 弥补其 累计 至该 日的 未付 收益负 值时 , 则将 自动 按比 例结转 当前 未 付收益 ,赎 回金 额按 如下 公式计 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 回份 额按比 例结 转的 未付 收益 例四 : 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 50,000 份 , 未付 收益为-1,000 元,T 日 该投 资者赎 回 49,500 份 ,此 时, 该投 资 者部分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赎回 后剩 余 500 份 ,按 照 1.00 元 人民币 为基 准计 算的 价值 不足以 弥补 其累 计至 该日 的未付 收益-1,000 元, 则: 按照赎 回份 额 占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 结 转累 计 至 T 日的 未付 收益赎 回份 额对 应的 未付 收益=-1,000 × (49,500/50,000)=-990 元 赎回金 额=49,500 ×1.00 -990 =48,510 元 (2) 全部 赎回 投资者 全部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余额 时 , 基 金管 理人 自动 将投资 者的 未付 收益 一并 结算并 与 赎回款 一起 支付 给投 资者 ,赎回 金额 包括 赎回 份额 和未付 收益 两部 分, 具体 的计 算公 式为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该 等份 额对应 的未 付收 益 赎回金 额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 小数 点 后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1 例五 : 假 定某 投资 者在 T 日赎回 其持 有的 全 部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且假 设 该 10,000 份 基金份 额对 应的 未支 付收 益为 15.00 元, 则赎 回金 额的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 ×1.00+15.00 =10,015.00 元 (七)申购与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基 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 和赎回 申请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时 间之 前可 以撤 销。 2、投 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增 加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 +2 日起 有权赎 回该 部 分基金 份额 。 3、投 资者 T 日赎 回基 金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扣 除权益 并办 理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指 定媒 介予 以公 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1、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基金管 理人认 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时 。 (5)接受某 笔或者 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者 超过 50% ,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 (6)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7)为了保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管 理人在特定 市场条 件下暂 停或者拒 绝接受 一定 金额 以上 的资 金申购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 (2) 、 (3 ) 、 (6 ) 、 (7) 、 (8)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被拒 绝 , 被 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2、当本基金 影子定 价确定 的基金资产 净值与 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正偏离 度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并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2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上 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2、发生本基 金影子 定价确 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 与摊余 成本法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的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连续 两个 交易 日超 过 0.5% 的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暂 停接 受所 有赎回 申请 并 终止基 金合 同进 行财 产清 算。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实 施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但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 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3 (1)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赎回 的,将 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 销。延 期的赎 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 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为公平 对待 不同 类别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本 基金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单个 开 放日申 请赎 回基 金份 额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10%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参照 上述 第十 条的规 定延 期 办理部 分赎 回申 请或 者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十二)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暂停申购 或赎回 期间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 时,基 金管理人应 按规定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1)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 新开放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介,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并公 告最 近 一个开 放日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2)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 1 日 但少 于两 周, 暂 停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将提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介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并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4 (3)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 间,基 金管理人应 每两周 至少重 复刊登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 续暂 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 可 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 2 日 , 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介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四)基金份额类 别的 转换 如在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任何 一个开 放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某类 的全 部基 金份额 之 和不能 满足 该类 基金 份额 最低份 额限 制时 , 基金 的注 册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 的全部 该类 的基 金份 额降 级为下 一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


如在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任何 一个开 放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某类 的基 金份 额之和 达 到或超 过上 一类 别的 基金 份额的 最低 份额 要求 时 ,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全 部该 类的 基金 份额升 级为 上一 类别 的基 金份额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某级的 基金 份额 满足 上述 基金份 额类 别的 转换 条件 后, 基金 的 注册登 记机 构自 动为 其 办 理基金 份额 类别 转换 业务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类别 在 该转换 业务 办理 后的 当日 按照新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享 有基金 收益 。 基金份 额类 别转 换的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的注册 登记 机构 制定 。 (十五)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5 (十六)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七)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6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 保持 基金 资产 安全 和高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追 求超过 业绩 基准 的稳 健投 资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 具: 1、现 金; 2、期 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 回 购、中 央银 行票 据、 同业 存单; 3、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 资产支 持 证券; 4、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对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三)投资理念 通过对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发 展以及 货币 、 财政 政策 趋势 等因素 的分 析辅 以系 统的 数量模 型 和 金融工程 技术,对 短期金 融工具进 行积极地 投资管 理, 在 有效控制 风险和保持 基金资产 较 高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满足 投资者 对高 流动 性、 低风 险基金 产品 的需 求。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采 用主 动的 投资 管理策 略对 短期 货币 市场 工具进 行投 资 , 在 投资 中将 充分利 用 现代金 融工 程理 论以 及数 量分析 方法 来提 高投 资决 策的及 时性 与合 理性 , 在保 证基金 资产 的 安全性 和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获得稳 健的 投资 收益 。 1、 利 率预 期策 略: 本 基金 将 首先采 用利 率预 期策 略 (Interest-Rate Expectation Strategy), 通过利 率分 析系 统 , 综 合 研究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趋势 、 财 政及 货币 政策 导向 、 短期资 金的 供求 状况等 因素 从而 对货 币市 场利率 走势 进行 预测 。 根据 对未来 利率 走势 的科 学预 测最终 形成 投 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 期限, 若预测未来 利率将 上升, 则降低投 资组合的 平均剩 余期限, 反之, 则增加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本 基金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将控 制 在 120 天之 内。 2、估值中枢 策略: 运用不 同品种的收 益率曲 线预测 模型,对货 币市场 工具进 行合理估 值, 确定 价格 中枢 的变动 趋势 。 综 合考 虑基 金资产 组合的 流动 性 、 收 益率 、 风险等 因素 以及 债券的 估值 原则 , 合理 选 择不同 市场 中有 投资 价值 的券种 , 并根 据投 资环 境 的变化 作相 应调 整。 3、类属配置 策略: 在保持 组合资产相 对稳定 的条件 下,本基金 在实际 操作中 将主要依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7 据各类 短期 金融 工具 细分 市场的 规模 、 流动 性和 当 时的利 率环 境, 决定 不同 类属的 配置 比例 ; 再通过 评估 各类 资产 的流 动性和 收益 性利 差, 确定 不 同期限 类别 品种 的具 体资 产配置 比例 。 4、流动性管 理策略 :本基 金将在动态 测算基 金投资 者净赎回资 金需求 、季节 性资金流 动等因 素的 前提 下 , 对 基 金资产 进行 合理 配置 , 通 过实时 追踪 基金 资产 的现 金库存 、 资产 变 现能力 等因 素 , 合 理配 置 和动态 调整 组合 现金 流 , 在保持 基金 财产 高流 动性 的前提 下 , 确 保 基金的 稳定 收益 , 结合 持 续性投 资的 方法 , 将各 类 属资产 的到 期日 进行 均衡 等量配 置 , 以 确 保基金 资产 的整 体变 现能 力。 (五)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1)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金融 工具 : 1)股 票; 2)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 券; 3)信 用等 级在 AAA 级 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4)主 体信 用等 级在 AA+ 级以下 的债 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 5)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 但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外 ; 6)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7)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本基金拟投 资于主 体信用 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 银行 的银行存款 与同业 存单的 ,应当经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批 准, 相关 交易 应当 事先 征 得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作为重 大事 项履 行信息 披露 程序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 遵循以 下比 例限 制: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 平均 剩 余存续 期 不得超 过 240 天; 2)本 基金 投资 于 现 金、 国 债、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 及 5 个交 易 日内到 期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10% ; 3) 根 据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集中 度情 况, 对上 述第 1)、2 ) 项 投资 组合 实施如 下 调整: 当本基 金 前 10 名份 额持 有 人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时, 本基 金投资 组 合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6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 不得超 过 120 天; 投资 组 合中现 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 30% ; 当本基 金 前 10 名份 额持 有 人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的 20% 时, 本基 金投资 组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8 合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9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 不得超 过 180 天; 投资 组 合中现 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 20% ; 4)本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券 的 10% ; 5)本 基金 投资 于有 固定 期 限银行 存款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但投资 于 有存款 期限 ,根 据协 议可 提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 上述比 例限 制; 6) 本 基金 投资 于具 有基 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款 、 同业 存 单, 合计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 %;投 资 于不具有基 金托管 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 款、同 业存单,合 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 银行存 款及 其发 行的 同业 存单与 债券 ,不 得超 过该 商业银 行最 近一 个季 度末 净资产 的 10% ; 7)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机构 发行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 具及其 作为原 始权益人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10%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 金 融债券 除外 ; 8)本基金投 资于现 金(不 包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 等)、 国债、中 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 5% ; 9)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连 续 3 个 交易 日累 计赎 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交 易 日累计 赎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本基 金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 超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须具 有评 级资 质的 资信评 级机 构进 行持 续信 用评级 , 且 其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国内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 信 用级别 。 本基金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对其予 以全 部卖 出; 12)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1)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根据有关 规定予 以豁免 信用评级的 短期融 资券, 其发行人最 近三年 的信用 评级和跟 踪评级 应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①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 长期 信用 级别 ; ②国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例 如, 若中国 主权 评级 为 A- 级, 则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为 BBB+ 级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9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本基金 持有 的短 期融 资券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20 个 交易 日内 对其 予以 全 部减持 。 13)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本款 所规定 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4) 本 基金 投资 于主 体信 用 评级低 于 AAA 的 机构 发 行的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 例合计不 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 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 2% ; 前述金 融工 具包 括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 银 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 相 关机构 作 为原始 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 证券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品 种; 15)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6)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7)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第 1 )、8)、11)、12)、13 )、16 )条外 ,因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规 模或市 场变 化导 致本 基金 投资组 合不 符合 以上 比例 限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上 述标 准。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3)若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 规定发 生修改 或 变更,基 金管理 人履行 适当程序 后,本 基金 可相 应调 整投 资限制 规定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提供 担保 ;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7)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应当 符合本 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 投资策 略,遵 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 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0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当期银 行活 期存 款税 后收 益率。 基金管 理人 在合 理的 市场 化利率 基准 推出 的情 况下 , 可 根据 投资 目标 、 投 资方 向和投 资 策略, 确定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 准。 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变更 须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前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并在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示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较高流 动性 、 低风 险的 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 益率都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和债券 型基 金。 (八)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计算 方法 1、计 算公 式 本基金 按下 列公 式计 算平 均剩余 期限 : 本基金 按下 列公 式计 算平 均剩余 存续 期限 : 2、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的 确定 方法 (1) 银 行存 款、 清 算备 付 金、 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 为 0 天 ; 证券 清 算款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交 收日 的剩余 交易 日天 数计 算。 (2)回购( 包括正 回购和 逆回购)的 剩余期 限和剩 余存续期以 计算日 至回购 协议到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 买 断式回 购产 生的 待回 购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为该 基础 债 券的剩 余期 限 , 待 返售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以计算 日至 回购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 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3)银行定 期存款 、同业 存单的剩余 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以计算 日至协 议到期 日的实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 有 存款 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 前支 取 且没有 利息 损失 的银 行存 款, 剩余 期限 和 剩余存 续期 以计 算日 至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银 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 期限和 剩余 存 续期以 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 通知期 计算 。


(4)中央银 行票据 的剩余 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 以计算 日至中央银 行票据 到期日 的实际剩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1 余天数 计算 。 (5) 组合 中债 券的 剩余 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是指 计算 日至债 券到 期日 为止 所剩 余的天 数, 以下情 况除 外: 1)允许投资 的可变 利率或 浮动利率债 券的剩 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 下一个 利率调 整日的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2)允许投资 的可变 利率或 浮动利率债 券的剩 余存续 期以计算日 至债券 到期日 的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6)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九)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基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 (十)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投资组 合报 告截 止日 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3,834,723,647.42 34.87 其中: 债券 3,810,672,159.85 34.65 资产支 持证 券 24,051,487.57


0.22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698,105,454.05 24.54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97,646,188.36 0.89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4,419,320,052.98 40.19 4 其他资 产 44,299,957.89 0.40 5 合计 10,996,449,112.34 100.00 2、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3.0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321,043,978.43 13.7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 融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日融 资余 额占资 产 净值比 例的 简单 平均 值。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2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说明 注:在 本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债券正 回购 的基 金余 额未 超过资 产净 值 的 20% 。 3、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 期限 1)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基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54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57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3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注:在 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未超 过 120 天。 2)报 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 剩余期 限分 布比 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63.04


13.72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00 - 2 30 天( 含)-60 天 19.77 0.00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00 - 3 60 天( 含)-90 天 5.93 0.00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00 - 4 90 天( 含)-120 天 10.53 0.00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00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14.46 0.00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00 - 合计 113.73 13.7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 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注:在 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未超 过 240 天。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49,913,616.30 0.52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891,792,606.72 9.2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891,792,606.72 9.26 4 企业债 券 -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50,010,884.60 3.63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2,518,955,052.23 26.16 8 其他 - - 9 合计 3,810,672,159.85 39.57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 - 5、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80201 18 国开 01 3,800,000 381,156,101.37 3.96 2 011801347 18 陕 延油 SCP007 2,000,000 200,008,241.17 2.08 3 111890076 18 重 庆农 村商行 CD007 2,000,000 199,868,997.05 2.08 4 111895467 18 厦 门国 际银行 CD074 2,000,000 199,766,599.32 2.07 5 111811268 18 平 安银 行 CD268 2,000,000 199,748,959.49 2.07 6 111820169 18 广 发银 行 CD169 2,000,000 199,036,020.93 2.07 7 111820089 18 广 发银 行 CD089 2,000,000 197,437,890.07 2.05 8 180301 18 进出 01 1,900,000 190,011,530.81 1.97 9 160202 16 国开 02 1,700,000 169,810,818.40 1.76 10 111881703 18 成 都农 商银行 CD011 1,500,000 149,620,650.80 1.55 6、“ 影子 定价 ”与 “摊 余 成本法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1444%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562%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 值 0.0870%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 绝对 值达到 0.25% 情况说明 注:无 。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 绝对 值达到 0.5% 情况说明 注:无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4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889112 18 上和 1A1 1,000,000.00 24,051,487.57 0.25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金 计价采 用摊余 成 本法,即 计价对 象以买 入 成本列示 ,按票 面利率 或 商定利 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其 剩余 期限 内按 照实际 利率 法每 日计 提收 益。 本 基金通过 每日计 算基金收 益并分配 的方式 ,使基金 份额资产 净值保 持在人民币 1.00 元。 2) 本基金 本报告 期内不 存 在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 发 行主体被 监管部 门立案 调 查,或 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 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44,299,957.89 4 应收申 购款 -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44,299,957.89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5 十、 基金的业绩 基 金管理 人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产, 但 不保证 基 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 现。投 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 计 入费 用后 实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基 金的 业绩报 告截 止日 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1、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A 类 基金合 同生 效日至2009 年年底 0.2630% 0.0005% 0.2400% - 0.0230% 0.0005% 2010年 0.9293% 0.0011% 0.3650% 0.0000% 0.5643% 0.0011% 2011年 2.3200% 0.0025% 0.4762% 0.0001% 1.8438% 0.0024% 2012年 3.1068% 0.0029% 0.4260% 0.0002% 2.6808% 0.0027% 2013年 4.1323% 0.0032% 0.3549% 0.0000% 3.7774% 0.0032% 2014年 4.5776% 0.0041% 0.3549% 0.0000% 4.2227% 0.0041% 2015年 3.7038% 0.0066% 0.3549% 0.0000% 3.3489% 0.0066% 2016年 2.4159% 0.0012% 0.3558% 0.0000% 2.0601% 0.0012% 2017年 3.4911% 0.0013% 0.3549% 0.0000% 3.1362% 0.0013% 2018年 上半 年 1.9076% 0.0050% 0.1760% 0.0000% 1.7316% 0.0050% 过去三 个月 0.6564% 0.0011% 0.0894% 0.0000% 0.5670% 0.0011% B 类 基金合 同生 效日至2009 年年底 0.4225% 0.0005% 0.2400% - 0.1825% 0.0005% 2010年 1.1701% 0.0011% 0.3650% 0.0000% 0.8051% 0.0011% 2011年 2.5603% 0.0025% 0.4762% 0.0001% 2.0841% 0.0024% 2012年 3.3471% 0.0029% 0.4260% 0.0002% 2.9211% 0.0027% 2013年 4.3717% 0.0032% 0.3549% 0.0000% 4.0168% 0.0032% 2014年 4.8177% 0.0042% 0.3549% 0.0000% 4.4628% 0.0042% 2015年 3.9443% 0.0066% 0.3549% 0.0000% 3.5894% 0.0066% 2016年 2.6559% 0.0012% 0.3558% 0.0000% 2.3001% 0.0012% 2017年 3.7334% 0.0013% 0.3549% 0.0000% 3.3785% 0.0013% 2018年 上半 年 2.0266% 0.0050% 0.1760% 0.0000% 1.8506% 0.0050% 过去三 个月 0.7170% 0.0011% 0.0894% 0.0000% 0.6276% 0.0011% 注:本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是 按月结 转份 额。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6 2、自基金合 同生效 以来基 金累计净值 收益率 变动及 其与同期业 绩比较 基准收 益率变动 的比 较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7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8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持有 的各 类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的 应 收款项 和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 产的管 理、运 用或者其他 情形而 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以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其 自身的法律 责任, 基金财 产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 抵销 ;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 债 权债务 , 不得 相 互抵销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强 制 执行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9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 币 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本基金 依法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以 及银 行存 款本 息、 备付 金、 保证 金及 其他 资产和 所 承担的 金融 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 值采用 “摊余 成本法”, 即估值 对象以 买入成本列 示,按 照票面 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 入时的 溢价与折价 ,在剩 余存续 期内按实 际利率法 摊销, 每日计提 损益。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 在 有关法 律法 规 允许交 易所 短期 债券 可以 采用摊 余成 本法 估值 前, 本基金 暂不 投资 于交 易所 短期债 券。 2、为了避免 采用“ 摊余成 本法”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按市场 利率和 交易市 价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用 估值技 术 , 对 基金 持有 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 当 “ 影子 定价 ” 确 定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摊 余成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将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调 整 到 0.25% 以 内。 当 正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申 购并 在 5 个 交易 日 内将正 偏离 度 绝对值 调整 到 0.5%以内 。 当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使 用风险 准备 金 或者固 有资 金弥 补潜 在资 产损失 ,将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控制 在 0.5% 以 内。 当负 偏离度 绝对 值 连续两 个交 易日 超 过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用 公允价 值估 值方 法对 持有 投资组 合的 账 面价值 进行 调整 ,或 者采 取暂停 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 并终止 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 清算等 措施 。 3、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 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0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是按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 万份基金份 额的日 已实现 收益,精 确到小数点 后第四 位,小 数点后第五 位四舍 五入。 本基金的 收益分配 是按日 结转份额 的,7 日年化 收益 率是 以最 近 7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资产 收益 率, 精确 到 0.001 ,小 数点 后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基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估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确保 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价 导致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小数 点后 四位 或 7 日年 化收益 率小 数 点后三 位以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估值 出现 错误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估值 错误 偏差 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估值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 应先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 对不应 由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责任 人追偿 。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1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进 行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公布 。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2 、 3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 错误处 理; 2、由于证券 交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2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 基 金投资 所得债 券利 息 、 票 据投资 收益 、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其 他收 入。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为 红利再投资 。在不 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情况下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后 , 基金 管 理人可 酌情 调整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 , 此 项 调整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2、 “每日分 配、按月 支付” 。本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 益情况,以 每万份 基金净 收益为基 准, 为投 资者 每日 计算 当 日收益 并分 配 , 每 月集 中 支付 。 投 资者 当日 收益 分 配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 第 3 位 按去 尾原 则处 理 , 因去尾 形成 的余 额进 行再 次分配 , 直到 分 完为止 ; 3、本基金根 据每日 收益情 况,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净 收益大 于零时 , 为投资 者记正 收益 ; 若当 日净收 益小于 零时 , 为投 资者记 负收益 ; 若当 日净 收益等 于零时 , 当日 投 资者不 记收 益; 4、本基金每 日进行 收益计 算并分配时 ,每月 累计收 益支付方式 只采用 红利再 投资(即 红利转 基金 份额 ) 方式 , 投资者 可通 过赎 回基 金份 额获得 现金 收益 ; 若投 资 者在每 月累 计收 益支付 时 , 其 累计 收益为 负值 , 则 缩减 投资 者基金 份额 。 若 投资 者赎 回全部 基金份 额时 , 其 对应收 益将 立即 结清 ;若 收益为 负值 ,则 从投 资者 赎回基 金款 中扣 除; 5、当日申购 的基金 份额自 下一个工作 日起享 有基金 的收益分配 权益; 当日赎 回的基金 份额自 下一 工作 日起 ,不 享有基 金的 收 益 分配 权益 ; 6、本 基金 收益 每月 集中 支 付一次 ; 7、本 基金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3 (五)收益分配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开 放日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 应于 节假 日 结束后 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 露节假 日期 间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节假日 最后 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益 率 , 以 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放 日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 经 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 计算或 公告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本基金 每月 例行 对上 月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收 益结 转( 如 遇节假 日顺 延) , 每月 例行 的收益 结 转不再 另行 公告 。 (六) 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 额每万 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 及 7 日 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 见本基 金合同第 十八部 分。 (七)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本基金 的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投 资方 式, 免收 再投 资的费 用。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4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因基金的 证券交 易或结 算而产生的 费用( 包括但 不限于经手 费、印 花税、 证管费、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及其 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5、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8、基 金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3%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33%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33%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在首期 支付 基金 管理 费前 ,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出具 正式 函件 指定 基金 管理费 的 收款账 户。 此账 户原 则上 一旦指 定不 可变 更。 如确 有需要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10 个工 作日向 基金 托管 人出 具书 面的收 款账 户变 更通 知。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0%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1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管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5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以 及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服 务 等活动 。 本 基 金各类基 金份额按 照不同 的费率计 提销售服 务费,但 各类基金 份额的销 售服务 费年费率 均 不超 过 0.25%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 =E ×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 每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基 金份 额计 提的 销售 服务费 率参 见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对各 类 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 务 费率,但销售服务费年 费 率最高不超过 0.25%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开始调 整之 日前 的 3 个工 作日至 少在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介 上刊登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经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 金 托管人 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相 应支付 给基 金销 售机 构。 在首期 支付 销售 服务 费前 ,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托管 人出 具正式 函件 指定 销售 服务 费的收 款 账户。 此账 户原 则上 一旦 指定不 可变 更。 如确 有需 要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10 个 工作 日 向托管 人出 具书 面的 收款 账户变 更通 知。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 中第 4 -9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调高 基金 管 理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销 售 服 务 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6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应最迟 于新的 费率实 施日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 少 一种指定媒 介 上公告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7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金管理 人应保 留完整 的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独 立的、具有 从事证 券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经基金托 管人同 意。 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应 在 2 日 内在 至少 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8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 网 站” )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 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9 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 基金合 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 4、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公 告 1)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当日,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告前 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 间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 、前一日的 7 日年化 收益 率。 2) 开 放申 购/ 赎 回业 务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 额 销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 披露开 放日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 于 节假 日结 束后 第 2 个自 然日 , 公 告节 假日 期 间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节假 日最 后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及节 假日 后首 个 开 放日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 益率。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当日基 金净 收益/ 当日 基金 总份额] ×10000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以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 后 4 位。 按月结 转份 额 的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 (∑Ri/7)×365 )/10000] ×100% 其中:Ri 为最 近第 i 公历 日(i=1 ,2 ??7) 的每 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7 日 年化收 益 率采取 四舍 五入 方式 保留 小数点 后三 位, 如不 足 7 日,则 采取 上述 公式 类似 计算。 3)基金管理 人将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或自 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或 自然 日)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0 的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4)暂 停公 告每 万份 基金 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情 形: ①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货币 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②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产 价 值时 ; ③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④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5、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本基金 应当 在年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中至 少披 露报 告期末 基金 前 10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类别 、持 有份 额及 占总 份额的 比例 等信 息。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 其 他投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 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 影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息 ” 项下 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 报 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6、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1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金管 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金 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与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偏 离度 的绝对 值 达到或 超过 百分 之零 点五 ; 18)基 金资 产净 值估 值错 误达基 金资 产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9)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基 金变 更基 金代 销机 构; 21)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2)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率及 其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4)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5)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6)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7) 本基 金遇 到极 端风 险 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股 东使用 固有 资金 从本 基金 购买相 关金 融工具 ; 28)本 基金 投资 于主 体信 用评级 低 于 AA+ 的 商业 银 行的银 行存 款与 同业 存单 时; 29)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 3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2 7、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8、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 予以 公 告。 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7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 价格、基金 定期报 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等公 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 信息进 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3 十七、 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 为 货 币市 场基 金 , 存在的 风险 分为 系统 风险 、 非 系统 风险 和其 它风 险 三大类 , 具 体包括 利率 风险 、 购买力 风险 、 信 用风 险和 流动性 风险等 。 具体 而言 , 货 币 市场基 金面 临以 下风险 : (一)系统风险 货币市场基 金的系 统风险 是指外部发 生的、 并非基 金本身能够 控制的 来自政 治、经济、 政策 、 法 规的 变更 等所 导 致的市 场行 情波 动而 产生 的投资 风险 。 证券 市场 价 格因受 各种 影响 市场整 体的 因素 如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监管 制度 等的 影响 而引起 波动 , 从 而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的风 险。 主 要包 括以 下 风 险类 型 : 1、利率风险 。 由于 货币市 场基金投资 于货币 市场工 具,货币市 场基金 的收益 率通常受 市场利 率 的 影响 , 即取决 于短期 市场 利率 水平 , 市 场利率 越高 , 其盈 利空间 越大 , 反 之则 收 益较低 , 因 此存 在 利 率风 险。 2、政策风险 。 是指 由于国 家政策的变 动而引 起的投 资损失。货 币市场 基金的 收益直接 取决于 货币 市场 本身 的发 展, 货币 市场 参与 者、 投 资工具 、 利率 、 货 币政 策 等因素 都直 接影 响着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收益 ,而这 些因 素大 都与 政策 变迁有 关。 3、购买力风 险。这 是通货 膨胀水平上 升导致 货币购 买力下降 的 风险。 由于基 金持有人 的收益 将最 终通 过 现 金形 式来实 现 , 如 果发 生通 货 膨胀 , 现 金的 购买 力会 下 降, 从而 影响 基 金的实 际收 益 。 也 就是说 , 如 果投 资收 益不 能高于 通货膨 胀水 平 , 则 在某种 程度上 讲 , 投 资 者遭受 了损 失。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 性风 险是 由于 局部 因素造 成的 风险 , 是货 币市 场基金 自身 经营 管理 所带 来的风 险 , 基金本 身可 以通 过一 定的 方法避 免。 1、流动性风 险。流 动性风 险 是指因市 场交易 量不足 ,导致不能 以适当 价格及 时进行证 券交易 的风 险 , 或 基金 无 法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 的要 求所引 起的 违约 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 包 括两 个方面 : 一 是所 持有 资产 在 变现过 程中 由于 价格 的不 确定性 而可 能遭 受损 失; 二 是现金 不足 , 难以满 足 投 资者 的赎 回要 求。 对货 币市 场基 金而 言 , 流 动性 是指 基金 在面 对 赎回压 力时 , 将 其所持有的 投资组 合在市 场中卖出变 为现金 的能力 。 由于货 币市场基 金对流 动性要求 很高, 基金面 临的 流动 性风 险较 大。 2、信用风险 。又称 违约风 险,货币市 场基金 投资的 货币市场上 的短期 工具中 ,各类不 同工商 企业 发行 的商 业票 据占其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一 定份额 , 企业 发行 的商 业票 据由于 受自 身 的规模 、 信誉 、 业 绩等 因 素的影 响 , 他 们的 商业票 据质量 有所 不同 ; 某些企 业一旦 遇到 经营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4 环境恶 化 , 经 营业 绩不 佳 , 净 现金 流锐 减, 此时 发 行商业 票据 的企 业就 存在 到期 无 法兑 付的 风险 。 如 果货 币市 场基 金 的投资 组合 中这 类资 产所 占份额 较大 , 必然 影响 到 基金的 收益 , 带 来 一定的风 险。 另外 ,信用 风险还包 括 在基金 的投资 交易中, 因交易 对手方无法 履行支付 义 务而使 得基 金在 投资 交易 中蒙受 损失 的风险 。 3、交易风险 。由于 交易权 限或业务流 程设置 不当导 致交易执行 流程不 畅通, 交易指令 的执行 产生 偏差 或错 误 ; 或者由 于故 意或 重大 过失 未能及 时准 确执 行交 易指 令, 事后 也未 能 及时通 知相 关人 员或 部门 ; 或者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未 能履 约导 致基 金利 益的直 接 损 失 。 4、核算风险 。会计 核算风 险主要是指 由于会 计核算 及会计管理 上违规 操作形 成的风险 或 错误, 通常是指 基金管 理人 在计算、 整理、制 证、填 单、登账 、编表、 保管及 其相关业 务 处理中,由 于客 观原 因与 非 主观故 意所 造成 的行 为过 失,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影 响的风 险。 5、操作风险 。是指 由于金 融机构内部 控制制 度不健 全或失效等 原因导 致的风 险。具体 包括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 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 产生的 风险 ; 因基 金业 务 快速发 展而 在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 产生的 风险 等等 。 6、系统风险 。当计 算机系 统、通信网 络等技 术保障 系统出现异 常情况 ,可能 导致基金 日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 注册 登记 系 统瘫痪 、 核算 系统 无法 按 正常时 限产 生净 值、基 金的 投资 交易 指令 无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 7、经营风险 。 在基 金管理 运作过程中 ,基金 管理人 的知识、经 验、判 断、决 策、技能 等因素 会影 响其 对信 息的 占有以 及对 经济 形势 、 证 券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 从 而 影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因此 基金 管理 者的 管 理能力 、 风险 控制 水平 以 及投资 策略 等等 都会 给基金 带来 有较 大的 经营风 险 。 8、合规风险 是指本 基金的 投资运作存 在不符 合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的可 能 性而 带来 的风 险 。 合 规 风险还 包括 因公 司及 员工 违反法 律法 规 、 行 业准 则 、 职 业操 守和 职 业道德 而可 能引 起法 律制 裁、 重大 财务 损失 或者 声 誉损失 的风 险 。 道 德风 险 是指员 工违 背职 业道德 、 法规 和公 司制 度 , 通 过内 幕信 息、 利用 工 作程序 中的 漏洞 或其 他不 法手段 谋取 不正 当利益 所带 来的 风险 。 (三)其他风险 基金所 面临 的其 它风 险还 包括: (1)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等行为 产生 的风 险; (2)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3)因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导 致的基 金管理 人、基金代 销机构 等机构 无法正常 工作, 从 而 影响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的风险 等等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5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但如因相 应的法 律法规 发生变动并 属于本 基金合 同必须遵照 进行修 改的情 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 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 务 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 经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因 本基 金投 资运 作出 现 重大违 法、 违规 行为 ,被 中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承 接的;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 从基 金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在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2、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6 (2) 根据 基金 财产 的情 况 确定清 算期 限; (3)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会 计 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7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或 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3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 在 符合有 关法 律 、 法 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8 (3)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 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 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9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 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 基金 合同 》 不能 生效 ,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 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依《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 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分 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 间在账户 设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0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基 金 商业 秘密, 除《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赎 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 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 为本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1 1、根据《基 金法》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基 金法》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 )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由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理 人组 成。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 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除 外;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2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8、本 基 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对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 响,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变更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销售 服务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 1、除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 集。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不 能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2、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告 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并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3、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3 5、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 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天 , 在 至少 一种指 定 媒介公 告 通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不得 就未 经公 告的 事项 进行表 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通知 将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及会 议形 式;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的 内容要 求、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4、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如采用通 讯表决 方式, 还应载明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 其联系 方式和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 址等 内容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出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 效力 ; 通 讯方 式 开会指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以通 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表 决 。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集 人确 定 , 但 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和终 止基 金合 同事宜 必须 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和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全部 有效凭证 所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3、若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 所持有的有 效基金 份额低 于上述规定 比例 的 ,召集 人可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到会 者所 持有 的 有效基 金份 额应 不少于 在重 新确 定的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三 分之 一)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4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4、若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 所持有的有 效基金 份额低 于上述规定 比例的 ,召集 人可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到会 者所 持有 的 有效基 金份 额应 不少于 在重 新确 定的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三 分之 一) ; 5、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6、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 确定会 议召 开时 间 , 并 于 会议召 开日 前 30 天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且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日 应保 持 不变。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事内 容限为 本条前 述第(二) 款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范围内的 事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利登记 日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 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 对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 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提 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利 登记日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或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 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授权 的代 表宣 读提案 ,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 决, 并形 成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5 大会决 议 ,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在 通讯 表决 开会 的 方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在 会议通 知中 公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 日期 第 2 个 工作 日由 召集 人在大 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证 员监 督 下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 成决议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八)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或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含 50% ) 以上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终止 基金 合同 或与 其 他基金 合并 应当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视 为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 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九)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人为 召集人 授权出 席大会的代 表,如 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 如果基金 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 则 监督 员 由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 如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监 督员由 基金 托管 人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推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2)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 会主持 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6 大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 会主 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在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担任 召集人 的情形 下,如果在 计票过 程中基 金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在 聘请 的公 证机关 的公 证员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十) 生效 与公 告 1、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按 照《基金法 》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集人应 当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表决通 过之 日 起生效 。 2、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生 效 后 2 日内 ,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介 公告 。 4.如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 基 金投资 所得债 券利 息 、 票 据投资 收益 、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其 他收 入。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为 红利再投资 。在不 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情况下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后 , 基金 管 理人可 酌情 调整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 , 此 项 调整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2、“每日分 配、按 月支付 ”。本基金 根据每 日基金 收益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为 基准 , 为 投资 者每 日计 算 当日收 益并 分配 , 每月 集 中支付 。 投资 者当 日收 益 分配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 小数 点 后第 3 位按 去尾 原则 处理 , 因 去尾 形成 的余 额进 行 再次分 配 , 直 到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7 分完为 止; 3、本基金根 据每日 收益情 况,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净 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资 者记正 收益 ; 若当 日净收 益小于 零时 , 为投 资者记 负收益 ; 若当 日净 收益等 于零时 , 当日 投 资者不 记收 益; 4、本基金每 日进行 收益计 算并分配时 ,每月 累计收 益支付方式 只采用 红利再 投资(即 红利转 基金 份 额 ) 方式 , 投资者 可通 过赎 回基 金份 额获得 现金 收益 ; 若投 资 者在每 月累 计收 益支付 时 , 其 累计 收益为 负值 , 则 缩减 投资 者基金 份额 。 若 投资 者赎 回全部 基金份 额时 , 其 对应收 益将 立即 结清 ;若 收益为 负值 ,则 从投 资者 赎回基 金款 中扣 除; 5、当日申购 的基金 份额自 下一个工作 日起享 有基金 的收益分配 权益; 当日赎 回的基金 份额自 下一 工作 日起 ,不 享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 6、本 基金 收益 每月 集中 支 付一次 ; 7、本 基金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开 放日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 应于 节假 日 结束后 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 露节假 日期 间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节假日 最后 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益 率 , 以 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放 日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 经 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 计算或 公告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本基金 每月 例行 对上 月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收 益结 转( 如 遇节假 日顺 延) , 每月 例行 的收益 结 转不再 另行 公告 。 (六 ) 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见 本基金 合 同第十 八部 分。 (七)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本基金 的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投 资方 式, 免收 再投 资的费 用。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因基金的 证券交 易或结 算而产生的 费用( 包括但 不限于经手 费、印 花税、 证管费、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8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及其 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5、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8、基 金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3%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33%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33%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在首期 支付 基金 管理 费前 ,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出具 正式 函件 指定 基金 管理费 的 收款账 户。 此账 户原 则上 一旦指 定不 可变 更。 如确 有需要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10 个工 作日向 基金 托管 人出 具书 面的收 款账 户变 更通 知。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0%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1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以 及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服 务 等活动 。 本 基 金各类基 金份额按 照不同 的费率计 提销售服 务费,但 各类基金 份额的销 售服务 费年费率 均 不超 过 0.25% 。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计 提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H =E ×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 每日 该类 基 金 份额 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基 金份 额计 提的 销售 服务费 率参 见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基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9 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对各 类 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 务 费率,但销售服务费年 费 率最高不超过 0.25%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开始调 整之 日前 的 3 个工 作日至 少在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介 上刊登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经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 金 托管人 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相 应支付 给基 金销 售机 构。 在首期 支付 销售 服务 费前 ,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托管 人出 具正式 函件 指定 销售 服务 费的收 款 账户。 此账 户原 则上 一旦 指定不 可变 更。 如确 有需 要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10 个 工作 日 向托管 人出 具书 面的 收款 账户变 更通 知。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4 -9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 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调高 基金 管 理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销 售 服 务 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应最迟 于新的 费率实 施日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 少 一种指定媒 介 上公告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在有效 保持 基金 资产 安全 和高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追 求超过 业绩 基准 的稳 健投 资收益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 具: 1、现 金; 2、期 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 回 购、中 央银 行票 据、 同业 存单;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0 3、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 资产支 持 证券; 4、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对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 理念 通过对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发 展以及 货币 、 财政 政策 趋势 等因素 的分 析辅 以系 统的 数量模 型 和 金融工程 技术,对 短期金 融工具进 行积极地 投资管 理, 在 有效控制 风险和保持 基金资产 较 高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满足 投资者 对高 流动 性、 低风 险基金 产品 的需 求。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采 用主 动的 投资 管理策 略对 短期 货币 市场 工具进 行投 资 , 在 投资 中将 充分利 用 现代金 融工 程理 论以 及数 量分析 方法 来提 高投 资决 策的及 时性 与合 理性 , 在保 证 基金 资产 的 安全性 和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获得稳 健的 投资 收益 。 1、 利 率预 期策 略: 本 基金 将 首先采 用利 率预 期策 略 (Interest-Rate Expectation Strategy), 通过利 率分 析系 统 , 综 合 研究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趋势 、 财 政及 货币 政策 导向 、 短期资 金的 供求 状况等 因素 从而 对货 币市 场利率 走势 进行 预测 。 根据 对未来 利率 走势 的科 学预 测最终 形成 投 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 期限, 若预测未来 利率将 上升, 则降低投 资组合的 平均剩 余期限, 反之, 则增加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本 基金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将控 制 在 120 天之 内。 2、估值中枢 策略: 运用 不 同品种的收 益率曲 线预测 模型,对货 币市场 工具进 行合理估 值, 确定 价格 中枢 的变动 趋势 。 综 合考 虑基 金资产 组合的 流动 性 、 收 益率 、 风险等 因素 以及 债券的 估值 原则 , 合理 选 择不同 市场 中有 投资 价值 的券种 , 并根 据投 资环 境 的变化 作相 应调 整。 3、类属配置 策略: 在保持 组合资产相 对稳定 的条件 下,本基金 在实际 操作中 将主要依 据各类 短期 金融 工具 细分 市场的 规模 、 流动 性和 当 时的利 率环 境, 决定 不同 类属的 配置 比例 ; 再通过 评估 各类 资产 的流 动性和 收益 性利 差, 确定 不 同期限 类别 品种 的具 体资 产配置 比例 。 4、流动性管 理策略 :本基 金将在动态 测算基 金投资 者净 赎回资 金需求 、季节 性资金流 动等因 素的 前提 下 , 对 基 金资产 进行 合理 配置 , 通 过实时 追踪 基金 资产 的现 金库存 、 资产 变 现能力 等因 素 , 合 理配 置 和动态 调整 组合 现金 流 , 在保持 基金 财产 高流 动性 的前提 下 , 确 保 基金的 稳定 收益 , 结合 持 续性投 资的 方法 , 将各 类 属资产 的到 期日 进行 均衡 等量配 置 , 以 确 保基金 资产 的整 体变 现能 力。 (五)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1)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金融 工具 : 1)股 票;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1 2)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 券; 3)信 用等 级在 AAA 级 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4)主 体信 用等 级在 AA+ 级以下 的债 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 5)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 但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外 ; 6)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7)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本基金拟投 资于主 体信用 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 银行 的银行存款 与同业 存单的 ,应当经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批 准, 相关 交易 应当 事先 征 得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作为重 大事 项履 行信息 披露 程序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 遵循以 下比 例限 制: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 平均 剩 余存续 期 不得超 过 240 天; 2)本 基金 投资 于现 金、 国 债、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 及 5 个交 易 日内到 期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10% ; 3) 根 据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集中 度情 况, 对上 述第 1)、2 ) 项 投资 组合 实施如 下 调整: 当本基 金 前 10 名份 额持 有 人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时, 本基 金投资 组 合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6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 不得超 过 120 天; 投资 组 合中现 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 30% ; 当本基 金 前 10 名份 额持 有 人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的 20% 时, 本基 金投资 组 合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9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 不得超 过 180 天; 投资 组 合中现 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 20% ; 4)本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券 的 10% ; 5)本 基金 投资 于有 固定 期 限银行 存款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但投资 于 有存款 期限 ,根 据协 议可 提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 上述比 例限 制; 6)本基金投 资于具 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 同一商 业银行 的存款、同 业存单 ,合计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投 资于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同业存 单,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 银行存 款及 其发 行的 同业 存单与 债券 ,不 得超 过该 商业银 行最 近一 个季 度末 净资产 的 10% ; 7)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机构 发行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 具及其 作为原 始权益人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2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10%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 金 融债券 除外 ; 8)本基金投 资于现 金(不 包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 等)、 国债、中 央银行 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 5% ; 9)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连 续 3 个 交易 日累 计赎 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交 易 日累计 赎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本基 金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 超过该 资产 支 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须具 有评 级资 质的 资信评 级机 构进 行持 续信 用评级 , 且 其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国内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 信 用级别 。 本基金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对其予 以全 部卖 出; 12)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a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b)根据有关 规定予 以豁免 信用评级的 短期融 资券, 其发行人最 近三年 的信用 评级和跟 踪评级 应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①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 长期 信用 级别 ; ②国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例 如, 若中国 主权 评级 为 A- 级, 则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为 BBB+ 级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本基金 持有 的短 期融 资券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20 个 交易 日内对 其予 以全 部减 持。 13)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本款 所规定 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4) 本 基金 投资 于主 体信 用 评级低 于 AAA 的 机构 发 行的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 例合计不 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 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 2% ; 前述金 融工 具包 括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 银 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 相 关机构 作 为原始 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 证券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品 种; 15)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3 16)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7)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第 1 )、8)、11)、12)、13 )、16 )条外 ,因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规 模或市 场变 化导 致本 基金 投资组 合不 符合 以上 比例 限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上 述标 准。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3)若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 规定发 生修改 或变更,基 金管理 人履行 适当程序 后,本 基金 可相 应调 整投 资限制 规定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提供 担保 ;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 易活 动; (7)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应当 符合本 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 投资策 略,遵 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 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式和公告方式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本基金 依法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以 及银 行存 款本 息、 备付 金、 保证 金及 其他 资产和 所 承担的 金融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4 1、本基金估 值采用 “摊余 成本法”, 即估值 对象以 买入成本列 示,按 照票面 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 考 虑其买 入时的 溢价与折价 ,在剩 余存续 期内按实 际利率法 摊销, 每日计提 损益。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 在 有关法 律法 规 允许交 易所 短期 债券 可以 采用摊 余成 本法 估值 前, 本基金 暂不 投资 于交 易所 短期债 券。 2、为了避免 采用“ 摊余成 本法”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按市场 利率和 交易市 价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用 估值技 术 , 对 基金 持有 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 当 “ 影子 定价 ” 确 定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摊 余成 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将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调 整 到 0.25% 以 内。 当 正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申 购并 在 5 个 交易 日 内将正 偏离 度 绝对值 调整 到 0.5% 以 内。 当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使 用风险 准备 金 或者固 有资 金弥 补潜 在资 产损失 ,将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控制 在 0.5% 以 内。 当负 偏离度 绝对 值 连续两 个交 易日 超 过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用 公允价 值估 值方 法对 持有 投资组 合的 账 面价值 进行 调整 ,或 者采 取暂停 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 并终止 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 清算等 措施 。 3、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每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是按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 万份基金份 额的日 已实现 收益,精 确到小数点 后第四 位,小 数点后第五 位四舍 五入。 本基金的 收益分配 是按日 结转份额 的,7 日年化 收益 率是 以最 近 7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资产 收益 率, 精确 到 0.001 ,小 数 点 后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基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估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5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3、但如因相 应的法 律法规 发生变动并 属于本 基金合 同必须遵照 进行修 改的情 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 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 务 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因 本基 金投 资运 作出 现 重大违 法、 违规 行为 ,被 中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承 接的;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 从基 金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在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2、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根据 基金 财产 的情 况 确定清 算 期 限; (3)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6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方 式解 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根据提 交仲 裁时 该会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 本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正本 一式六 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构 一式二 份外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资 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基 金合 同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 但 内 容应以 本基 金合 同正本 为准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7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证 大五 道口 广 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贾波 成立时 间:2004 年 11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4 】17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四 清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变更注 册登 记日 期:2004 年 8 月 26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 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 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 证服 务 及担 保;代 理 收付 款项 及 代理 保险业 务 ;提 供保 险 箱服 务;外 汇 存款 ;外 汇 贷 款; 外汇 汇 款; 外汇兑 换 ;国 际结 算 ;同 业外汇 拆 借; 外汇 票 据的 承兑和 贴 现; 外汇 借 款 ;外 汇担 保 ;结 汇、售 汇 ;发 行和 代 理发 行股票 以 外的 外币 有 价证 券;买 卖 和代 理买 卖 股 票以 外的 外 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 卖; 代客外 汇 买卖 ;外 汇 信用 卡的发 行 和代 理国 外 信 用卡 的发 行 及付 款;资 信 调查 、咨 询 、见 证业务 ; 组织 或参 加 银团 贷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 外分 支 机构 经营与 当 地法 律许 可 的一 切银行 业 务; 在港 澳 地区 的分行 依 据当 地法 令可发 行或 参与 代理 发行 当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8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 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核 查 A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技 术 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对基 金的投 资范 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应 将本基 金拟 投资的 债券库 等 各 投 资品 种的 具 体范 围提供 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规定 的前 提 下, 根据实 际 情况 的变 化 ,对 各投资 品 种的 具体 范 围予 以更新 和 调整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上 述投 资范 围对 基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 剩 余存续 期 不得超 过 240 天; 2)本 基金 投资 于现 金、 国 债、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 及 5 个交 易 日内到 期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10% ; 3)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集中度 情况 ,对上 述第 1)、 2) 项投资 组合 实施如 下 调整: 当本基 金 前 10 名份 额持 有 人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时, 本 基 金投资 组 合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6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 不得超 过 120 天 ; 投资 组 合中现 金 、 国 债、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30% ; 当本基 金 前 10 名份 额持 有 人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的 20% 时, 本 基 金投资 组 合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9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 不得超 过 180 天 ; 投资 组 合中现 金 、 国 债、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20% ; 4) 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固 定期 限银行 存款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但投资 于 有存款 期限 ,根 据协 议可 提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 上述比 例限 制; 5) 本 基金 投资 于具 有基 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款 、 同业 存单, 合计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20 %; 投资 于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 同 业存单, 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货 币市场 基金 投 资 同 一商 业银 行 的银 行存款 及 其发 行的 同 业存 单与债 券 ,不 得超 过 该商 业银行 最 近一 个季 度末净 资产 的 10% ; 6)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机构 发行的 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及其 作为原 始权益 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 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 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9 金融债 券除 外; 7) 本基 金投 资于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国 债、 中 央 银行 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5% ; 8)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 交易 日累 计赎 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 交易 日累计 赎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本基 金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中国证 监 会 规 定的 特殊 品 种除 外;本 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 指同一 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 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须具 有评 级资 质的 资信评 级机 构进 行持 续信 用评级 , 且 其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国内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 信 用级别 。 本基金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对其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a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b)根据 有关规 定 予 以豁免 信用评 级的短 期融 资券, 其发行 人最近 三年 的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应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①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②国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例 如, 若中国 主权 评级 为 A- 级, 则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为 BBB+ 级)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本基金 持有 的短 期融 资券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评 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20 个 交易 日 内对其 予以 全部 减持 。 12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本款 所规定 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3 ) 本 基金 投资 于主 体信 用 评级低 于 AAA 的 机构 发 行的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 例合计不得超 过 10% ,其 中单一机构发行 的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2% ; 前述金 融工 具包 括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 相 关机构 作 为原始 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 证券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品 种; 14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5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0 交 易 的, 可接 受 质押 品的资 质 要求 应当 与 基金 合同约 定 的投 资范 围 保持 一致; 本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本 基金 与 私募 类证券 资 管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会认 定 的其 他主 体 为交 易对手 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 的, 可接 受 质押 品的资 质 要求 应当 与 基金 合同约 定 的投 资范 围 保持 一致, 并 承担 由于 不一致 所导 致的 风险 和损 失; 16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第 1)、 7)、 10)、 11)、 12)、 15 ) 条 外, 因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 基金 规模或 市 场变化 导致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不符 合以 上比 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 整,以 达到 上述 标准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若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 更, 基 金管 理人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本 基金可 相应 调整 投资 限制 规定。 3、对基 金投资 禁止 行为进 行监督 。为对 基金 从事关 联交易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相 互 提供 与本机 构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或与 本 机构 有其 他 重大 利害关 系 的公 司名 单;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 其 有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公司 发 行的 证券 或 者承 销期内 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其 他 重大 关联 交 易 的, 应当 符 合本 基金的 投 资目 标和 投 资策 略,遵 循 持有 人利 益 优先 原则, 防 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 健全 内 部审 批机制 和 评估 机制 , 按照 市场公 平 合理 价格 执 行。 相关交 易 必须 事先 得 到 基金 托管 人 同意 ,并按 法 律法 规予 以 披露 。重大 关 联交 易应 提 交基 金管理 人 董事 会审 议 , 并经 过三 分 之二 以上的 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 金管理 人 董事 会应 至 少每 半年对 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4、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其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 交易对 手库 ,交易 对手库 由 银 行 间交 易会 员 中财 务状况 较 好、 实力 雄 厚、 信用等 级 高的 交易 对 手组 成。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 据实 际情 况 的变 化,及 时 对交 易对 手 库予 以更新 和 调整 ,并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 人 参与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交 易 的交 易对 手 应符 合交易 对 手库 的范 围 。基 金托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对 手库 进行 监督 ;


5、基金 如投资 银行 存款, 基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事 先 确定 符合 条 件的 所有存 款 银行 的名 单 ,并 及时提 供 给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托 管 人据 以对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是 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督 ; 6、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方面 进 行 监督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 、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 金宣 传 推介 材料中 登 载基 金业 绩 表现 数据等 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 二) 项的 监督 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1 规的规 定、 《基 金合 同》 及 本协议 的约 定, 应及 时提 示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 到 提 示后 应及 时 核对 确认并 以 书面 形式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 出回 函并 改 正。 在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 人 有权 随时 对 提示 事项 进 行 复查 ,督 促 基金 管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 理人 对基金 托 管人 提示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四)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及 本协议 的 规 定 ,应 当拒 绝 执行 ,及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并及时 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告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 管理 人依 据 交易 程序已 经 生效 的指 令 违反 法律法 规 和其 他有 关 规定 ,或者 违 反《 基金 合同》 、本 协议 约定 的, 应 当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在规 定 时 间 内答 复 基 金 托管 人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 管人 的疑义 进 行解 释或 举 证, 对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法 规 要求 需向 中 国证 监会报 送 基金 监督 报 告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 提供相 关 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B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在本 协议的 有效 期内, 在不违 反公平 、合 理原则 以及不 妨碍基 金托 管人遵 守相关 法 律 法 规及 其行 业 监管 要求的 基 础上 ,基 金 管理 人有权 对 基金 托管 人 履行 本协议 的 情况 进行 必 要 的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括 但 不限 于基 金 托管 人安全 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 设基金 财 产的 资金 账 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 核基金 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指令 办 理清 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基 金财产 实行 分账管 理、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 或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合 同》 及 本协 议有关 规 定时 ,应 及 时以 书面形 式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 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 对基 金管理 人 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 随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 托管 人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管理 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3、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但 不限于 :提 交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2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除依 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 金额、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 有 关规 定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 在法 定期 限 内 聘请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 务资 格的 会 计师 事务所 对 基金 进行 验 资, 并出具 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2、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属于本 基金财 产的全 部资 金划入 在基金 托管人 处为 本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 托管人 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 设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本 基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 金 托 管 人保 管和 使 用。 本基金 的 一切 货币 收 支活 动,包 括 但不 限于 投 资、 支付赎 回 金额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本基 金银行 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得 假 借本 基金的 名 义开 立其 他 任何 银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 用本 基金的 银 行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 义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存 款银行 的指定营 业 网 点开 立存 款 账户 ,并负 责 该账 户的 日 常管 理以及 银 行预 留印 鉴 的保 管和使 用 。基 金管 理 人 应派 专人 协 助办 理开户 事 宜。 在上 述 账户 开立和 账 户相 关信 息 变更 过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 应 提前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供 开 户或 账户 变 更所 需的相 关 资料 ,并 对 基金 托管人 给 予积 极配 合和协 助。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应当 代表本 基金,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 名的方 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本基 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得 出 借和 转让本 基 金的 证券 账 户; 亦不得 使 用本 基金 的 证券 账户进 行 本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 办理 基金 托 管人 所托管 的 包括 本基 金 在内 的全部 基 金在 证券 交 易所 进行证 券 投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3 4、在本 托管协 议生 效日之 后,本 基金被 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 市 场的 交易 资 格, 并代表 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 以基 金 的名 义在中 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和 银行间 市 场清 算所 股 份有 限公司 开 设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债券 托 管账 户, 并 代 表基 金进 行 银行 间债券 市 场债 券和 资 金的 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 理完 毕之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资 的实 物证券 、银行 定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妥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 关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 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 的 原件 提交 给 基金 托管人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 基金签 署 与基 金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 时 应保 证基金 一 方持 有两 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重 大 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按 规定 各自 保管 至少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2、基金 管理 人应每 开放 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 估值原 则应符 合《基 金合 同》 、 《 证券投 资 基 金 会计 核算 业 务指 引》及 其 他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用 于 基金 信息 披 露的 基金收 益 数据 由基 金 管 理人 负责 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 每个 开放 日 结束 后计算 得 出当 日的 该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收益 率, 并在 盖章 后以传 真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在收 到 上述 传真后 对 收益 计算 结 果进 行复核 , 并在 盖章 后 以传 真方式 将 复核 结果 传 送 给基 金管 理 人, 由基金 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 值复 核与基 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法 、程序 以 及 相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或者 未 能充 分维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 益时 , 双方 应及时 进 行协 商和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4 纠正。 5、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小 数点后 四位 或 7 日 年化 收 益率小 数 点 后 三位 以内 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估 值错 误 。国 家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当基 金 资产 净值 出 现 错误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立即 予以 纠 正, 并采取 合 理的 措施 防 止损 失进一 步 扩大 ;当 估值错 误 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估值 错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 并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 前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6、由于 基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的任 何基金 净值 数据错 误,导 致该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实 际损 失 ,基 金管理 人 应对 此承 担 责任 。若基 金 托管 人计 算 的净 值数据 正 确, 则基 金 托 管人 对该 损 失不 承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 管人 计算的 净 值数 据也 不 正确 ,则基 金 托管 人也 应 承 担部 分未 正 确履 行复核 义 务的 责任 。 如果 上述错 误 造成 了基 金 财产 或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不 当得 利, 且 基金 管理人 及 基金 托管 人 已各 自承担 了 赔偿 责任 , 则基 金管理 人 应负 责向 不 当 得利 之主 体 主张 返还不 当 得利 。如 果 返还 金额不 足 以弥 补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 人已 承担的 赔偿 金额 ,则 双方 按照各 自赔 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还 金额 进行 分配 。 7、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 力原因 ,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虽然 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合 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但是 未 能发 现该 错 误 的, 由此 造 成的 基金资 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 免除赔 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8、如果 基金托 管人 的复核 结果与 基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存 在差异 ,且 双方经 协商未 能 达 成 一致 ,基 金 管理 人可以 按 照其 对基 金 收益 的计算 结 果对 外予 以 公布 ,基金 托 管人 可以 将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 处 理原 则,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 记和 保 管基 金的全 套 账册 ,对 双 方各 自的账 册 定期 进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 保证基 金 财产 的安 全 。若 双方对 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 分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 计 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更新 并公告 一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公告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日 内编 制完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5 毕并于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 告 ;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 半年终 了 后 4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 予 以公告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结 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 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两个月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 在 收到后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在 季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完 成 复 核, 并将 复 核结 果书面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管 理 人在 半年 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 并将 复核 结 果 书 面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 管理 人在 年 度报 告完成 当 日, 将有 关 报告 提供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之 间 的上 述文 件 往来 均以加 密 传真 的方 式 或双 方商定 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共 同 查 明原 因, 进 行调 整,调 整 以双 方认 可 的账 务处理 方 式为 准; 若 双方 无法达 成 一致 以基 金 管 理人 的账 务 处理 为准。 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人 在 基金 管理 人 提供 的报告 上 加盖 托管 业 务 部门 公章 或 者出 具加盖 托 管业 务部 门 公章 的复核 意 见书 ,双 方 各自 留存一 份 。如 果基 金 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不能 于 应当 发布 公 告之 日之前 就 相关 报表 达 成一 致,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 益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6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应 妥善 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法 妥善 保存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向 中国证 监 会报 告, 并 代为 履行保 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的 职 责。 基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 此产生 的费 用给 予补 偿。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 解决 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 商方式 解决 的, 则 任 何一 方有 权 将争 议提交 位 于北 京的 中 国国 际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 根据提 交 仲裁 时该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约 束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7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持 有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 以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据 基金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 或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 (一)资料寄送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投 资者 可在 T+2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 销售机 构的 网点 查询 和打 印交易 确 认单, 或 在 T+1 个工 作日 后通过 电话 、网 上服 务手 段查询 交易 确认 情况 。基 金管理 人不 向 投资者 寄送 交易 确认 单。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邮政地 址和 邮政 编码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将负 责寄 送以下 资 料: 1、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在开户 确认 后为 投资 人寄 送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 在 基 金募集 期间 开户 的 , 于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的 15 个 工作 日内 , 以 书 面 或电 子文 件 形 式寄 送 ; 存续期 内 , 每 个月 结束 后 的 15 个工 作日 内,以 书面 或电 子文 件 形 式寄送 。 2、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可为 投资 人提 供电子 邮件 形式 的对 账单 服务。 如投 资人 需要 重置 寄 送方式 或 寄送频 率, 请致 电本 公司 客服中 心或 登陆 公司 网站 。 3、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金交 易对账 单不定 期寄送的基 金资讯 材料, 如基金新产 品或新 服务的 相关材料、 基金经 理报 告、 客户 服务 问答等 。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 代 销 机 构 及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上 交 易 系统 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 投资的服 务, 即投 资人 可通 过固 定 的渠道 , 采用 定期 定额 的 方式申 购基 金单 位 。 定 期 定额投 资不 受最 低申购 金额 限制 ,具 体实 施情况 和业 务规 则详 情请 见本公 司 及 代销 机构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三)资讯服务 在 从 销售 机 构获 取准 确的基 金 持有 人 账户 信息 (邮政 地 址、 邮 政编 码、 手机、EMAIL 等)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将提 供以 下服 务: 1、手 机短 信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可为 投资 者提 供个性 化的 手机 短 信 息服 务, 如 基 金公 告信 息、 每万 份基金 净 收益或 公司 各种 活动 提示 等信息 。 2、电 子邮 件服 务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8 投资人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电 子邮 件地址 , 可自 动获 得电 子邮 件公共 信 息服务 , 内容 包括 基金 资 讯信息 、 基金 分红 提示 信 息、 定期 基金 报告 和临时公告 及 各种 基金 理财刊 物 等 。 未预 留相 关资 料的投 资人 可 致 电电 话呼 叫中心 人工 坐席 或上 网修 改自己 的相 关 资料 获 得此 项服 务。 (四)服务方式 1、呼 叫中 心 呼叫中 心 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每 周 7 天、 每天 24 小时 的自动 语音 查询 服务 ,客 户可通 过 电话收 听最 新 公 告信 息 、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 基 金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并可 自 助查询 基金 账户 余额信 息等 。同 时, 呼叫 中心提 供工 作 日 9:00-17 :30 的人 工服 务 。 呼叫中 心电 话:400 -888 -0001 (免 长途 费) ,或 021-38784638 , 按“0 ”可 转人工 坐 席。 传真:021-50103016 2、网 上客 户服 务 网上客 户服 务为 投资 人提 供查询 服务 、 资讯 服务 以及 与基金 管理 人一 对一 的 相 互交流 平 台。登录网 站后, 投资人 可以 通过输 入账号 及密码 查询个人 账户资料 ,包括 基金持有 情况、 基金交 易明 细 、 基 金分 红 实施情 况等 ; 并享 受基 金 管理人 提供 的各 种理 财资 讯服务 ; 投资 人 还可以 查询 热点 问题 及其 解答, 并一 对一 的向 基金 管理人 提交 投诉 和建 议。 公司网 址:www.huatai-pb.com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上投 诉栏 目 、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留 言 、 呼叫中 心人 工坐席 、 书信 、 电 子邮 件、 传真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投 诉 。 投 资人还 可以 通过 代销 机构 的服务 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9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有 关公告 ( 自 2018 年 5 月 6 日至 2018 年 11 月 5 日 ) ,下列 公 告刊登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 报和 基金 管理 人公 司网站 : 公告内 容 披露时 间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中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基金 代销 机构 同时 开通 基金转 换 、 定 投、 申购 定 投费率 优惠 业务 的公 告 2018-11-03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惠的 公告 2018-11-01 华泰柏 瑞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第 3 季度 报 告 2018-10-26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获配18 云 能投SCP007 的公告 2018-10-25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众升 财富 ( 北 京)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8-10-20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8-10-20 关于华 泰柏 瑞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限制 大额 申购 (含 转换 转入 、 定 期 定额投 资) 业务 的公 告 2018-10-10 华泰柏 瑞基 金关 于网 上直 销平台 ( 含移 动终 端) 开 通中国 银行 基金 快捷 支付业 务并 实施 交易 费率 优惠活 动 2018-10-09 华泰柏 瑞基 金关 于网 上直 销平台 ( 含移 动终 端) 开 通中国 民生 银行 基金 快捷支 付业 务并 实施 交易 费率优 惠活 动 2018-10-09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基金 直销 账户 的公告 2018-09-25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华 泰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代销 机构 同时 开通 基金 转换、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18-09-22 华泰柏 瑞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国 庆节 前 暂停代 销机 构申 购、 转换转 入、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公告 2018-09-21 华泰柏 瑞基 金关 于网 上直 销平台 ( 含移 动终 端) 开 通中国 建设 银行 基金 快捷支 付业 务并 实施 交易 费率优 惠活 动 2018-09-19 华泰柏 瑞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中 秋节 前 暂停代 销机 构申 购、 转换转 入、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公告 2018-09-19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开通 基金 定投 及定 投申 购费率 优惠 业务 的公 告 2018-09-12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中民 财富 基金 销售 (上 海) 有限 公 司为旗 下部 分基 金代 销机 构同时 开通 基金 转换、 定 期定额 投资 及参 加费 率优惠 等业 务的 公告 2018-08-31 华泰柏 瑞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 半年 度报 告 摘要 2018-08-25 华泰柏 瑞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 半年 度报 告 2018-08-25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0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西 藏 东 方 财 富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同 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等 业 务 的 公告 2018-08-24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聘任 副总 经理 的公 告 2018-08-21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中 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基金 代销 机构 同时 开通 基金转 换、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的 公告 2018-08-21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公司 开通 基金 定投 及定 投申购 费率 优惠 业务 的公 告 2018-08-17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大 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 同时 开通基 金转 换 、 定 投、 申 购费率 优惠 业务 的公 告 2018-08-09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获 配18 宝钢 SCP004 的公 告 2018-07-27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民商 基金 销售 (上 海) 有限 公司 为 旗下部 分基 金代 销机 构同 时开通 基金 转换 、 定投 、 申购费 率优 惠业 务的 公告 2018-07-21 华泰柏 瑞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第 2 季度 报 告 2018-07-18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暂 停 浙 江 金 观 诚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理旗下 基金 相关 业务 的公 告 2018-06-29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爱 建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 同时 开通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2018-06-28 关 于华泰柏 瑞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T+0 赎回提现 业务限 额调整的 提示性 公告 2018-06-23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深 圳 信 诚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 同时 开通基 金转 换、 定投 业务 的公告 2018-06-21 华 泰柏瑞货 币市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正 文)2018 年第 1 号 2018-06-15 华 泰柏瑞货 币市场证 券投资 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 书( 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2018-06-15 华泰柏 瑞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端 午节 前 暂停代 销机 构申 购、 转换转 入、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公告 2018-06-12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和 耕 传 承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惠的 公告 2018-06-07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扬 州 国 信 嘉 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旗下 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 同时开 通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2018-06-05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1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 金代销 机构 住所 , 投资 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查阅 , 也可 按工 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 提供的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2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华 泰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 (二) 《 华 泰柏 瑞 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华 泰柏 瑞 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备查文 件存 放地 点为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住 所; 投资 者 如 需了 解详 细 的信息 , 可 在营业 时间 前往 相应 场所 免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复 印件 。


华泰柏 瑞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八年 十二 月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