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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恒利债券(LOF)C(164510)

国富恒利债券(LOF)C: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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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富兰克林
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现将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
组织召开了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投票时间为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17:00止。会议
审议了《关于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基金管理费及
基金托管费费率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2018年12月18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工作由基金管理人授
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
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9,187,190.5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8.99%,达到法定开会条件。
 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9,187,190.50份,
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同
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总基金份额的100.00%,据此,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从基金资产列支,费用明细如下:2
费用明细:律师费2万元,公证费1万元,合计为3万元。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12月
18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基金
管理费及基金托管费费率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
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复牌
本基金已于2018年12月18日开市起停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要求以及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已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本公告发布日
(2018 年12月19日)上午10:30 起复牌。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后续安排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降低本基金基金管理费率与基金托管费率。具体
如下:
1、将本基金基金管理费年费率由0.70%调整为0.30%;
2、将本基金基金托管费年费率由0.20%调整为0.10%。
上述新的管理费、托管费年费率自2018年12月18日起执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本次大会议
案及议案说明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2018年12月18日起生效。本公司将相应
修订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的相关内容。
五、备查文件






1、《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富兰克林国海恒3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富兰克林国海恒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富兰克林国海恒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4 公  证  书 (2018)沪东证经字第20676号 申请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C-6栋二 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委托代理人:刘锡品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八年十二月五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 通讯方式召开的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 ○一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十一月二十日分别发布了召 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 议的事项为:《关于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基金管 理费及基金托管费费率相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 照、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富兰克林国 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 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公证人员唐伟 欣于二○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5 金中心二期9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周世烨的监督下,由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刘锡品、陈晓霞进行计票。截至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9,187,190.50份,占二 ○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权益登记日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总份额15,573,333.61份的58.99%,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富兰 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 于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基金管理费及基金托管费 费率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9,187,190.5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 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 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富兰克林国海 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 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调整基金管理费及基金托管费费率相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 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 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6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