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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互联: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临时 公告 长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关于 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长信 中证 能源 互联 网主 题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LOF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公 告 一、会 议基本情况 长信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司(以 下简称 “我公 司” )管 理的 长 信中证 能源互 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 于 2015 年11 月25 日 经中国证监 会 《关于准予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2703 号)准予 注册并募集,并于 2016 年 1 月 21 日成立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 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的有关约定, 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 金托管人 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的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 自 2019 年 1 月2 日0:00 至2019 年 1 月18 日17: 00 止(投票表决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 或 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三)会议通讯表决票将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统计。 二、会 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关于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 (以下简称 “议案”,详见附件一) 。 三、权 益登记日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8 年12 月28 日, 即在2018 年12 月28















































临时 公告 日 在本基金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四、投 票方式 ( 一) 纸质投 票( 仅适用 于机 构投资 者) 1、本次 会议表 决票见 附件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通过 剪报、 复印或 登陆基 金管理人网站下载(http://www.cxfund.com.cn/ )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应 当按照表 决票的 要求填 写相关内 容,机 构投资 者自行 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 或相关经授权的业务专用章 (以下合称 “公 章” ) ,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 户证明或登 记证书复 印件等 ) ;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自行 投票的, 需在表 决票上 加盖本机构 公章(如 有)或 由授权 代表在表 决票上 签字( 如无公章 ) ,并 提供该 授权代表的 有效身份证件、 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 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 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 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根据本公 告 “五 、授权 ”的规定 授权其 他个人 或机构 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 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 权代理投票的, 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详 见附件二) 以及本公告 “五、 授权 (三) 授权 方式” 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人 需将填 妥的表 决票和所 需的相 关文 件 于会议 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 (自 2019 年1 月2 日0:00 至2019 年1 月18 日17: 00 止, 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通过专人送交、 邮寄送 达至以下地址或按以下传真号码以传真的方式送达至下述收件人: 收件人: 周思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9 楼 联系电话:021-61009913


















































临时 公告 传真:021-61009917 邮政编码:200120 请在表决 票或相 关文件 表面注明 : “ 长信 中证 能源互联 网主题 指数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 二) 网络投 票( 仅适用 于个 人投资 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个人投资者)参与大会投票,自 2019 年 1 月 2 日 0:00 至 2019 年 1 月 18 日 17:00 以前(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基 金管理人 在官方 网站设 立投票专 区,通 过投票 专区进行 投票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应使用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进行登录, 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 确保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五、授 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 使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 还可以授权 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 一) 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 需向基金管理人提 供授权委 托书( 授权委 托书的格 式见附 件二) 。投资者 在申购 本基金 的同时也可 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待申购申请确认 后,授权委托书自动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含新申购投资者, 下同) 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数计算, 一份基金份额代表 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基金份额的数 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 二) 受托人 (代 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 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本基金















































临时 公告 的基金管理人为受托人。 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临时公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 受托人名单。 ( 三) 授权方 式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仅接受机构投资者以纸面授权的方式授权受托人代 为 行使 表决权 。 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 复印或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http://www.cxfund.com.cn/ ) 下载 等方 式获 取授 权委托 书样本。 1、机构 投资者 委托他 人投票的 ,应由 委托人 在填妥的 授权委 托书原 件(授 权委托书的格式见附件二) 上加盖 该机构公章, 并提供该机构加盖公章的 企业法 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 法人登记 证书、 有权部 门的批文 、开户 证明或 登记证书 复印件 等) 。 如受托人为 个人, 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该受 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 印件等) 。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 ) 如果同一委托人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 且能够区分授权次序的, 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 准。 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 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 权委托有多次, 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 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 授权均为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 若授权表示一致, 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 若授 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 )如 委托人 未在授 权委托表 示中明 确其表 决意见的 ,视为 委托人 授权受 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 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 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 )如 委托人 既进行 委托授权 ,又送 达了有 效表决票 ,则以 有效 表 决票为 准,授权视为无效。 3、对基金管理人授权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2 日















































临时 公告 0:00 至 2019 年 1 月 18 日 17:00 时。将填妥的纸面授权委托书通过专人送交、 邮寄或传真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指定地址的, 授权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 具体联 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 周思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9 楼 联系电话:021-61009913 传真:021-61009917 邮政编码:200120 六、计 票 (一) 本次表决票的计票方式为: 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在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二 个 工作日 内 即2019 年1 月21 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且每份基金份额 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纸质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 邮寄或传真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 表决时 间以收到时间为准;通过网络表决的,表决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1、 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 )纸 面表决 票填写 完整清晰 ,所提 供文件 符合本会 议通知 规定, 且在表 决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 为有效表决票; 有效表决票按表决 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 )如 纸面表 决票上 的表决意 见未选 、多选 、模糊不 清或互 相矛盾 ,但其 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效表决票; 并按 “弃权 ”计 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的基金份额总数。 (3 )纸 面表决 票上的 签字或盖 章部分 填写不 完整、不 清晰的 ,或未 能提 供 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受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投票 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 为无效表决票; 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















































临时 公告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 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 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 先送达的 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 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 视为弃 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 原则确定: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 邮寄的以本 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传真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传真接收到的 时间为准。 2、 网络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 ) 网络投票的截止时间为 2019 年1 月18 日17:00 (以基金管理 人系统 记录时间为准) 。 (2 )网络投票系统仅支持单次投票,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投票的结果 无法修改,请持有人谨慎投票。 七、决 议生效条件 (一) 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二) 《关于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转型有关 事项的议案 》 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 (三)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将由本基金管理人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 八、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及重新授 权 如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含50%) , 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临时 公告 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权益登记日1/3 以上 ( 含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 方可召开。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时, 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 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重新做出授权, 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详细说明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 次大会相关机构 (一)召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专线:4007005566 联系人: 周思萌 联系电话:021-61009913 传真:021-61009917 网址:http://www.cxfund.com.cn 电子邮件:service@cxfund.com.cn (二)基金托管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32 层 联系人:丛艳 联系电话:021-38677336 (三)公证机构: 上海市普陀公证处 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德路 1211 号宝华大厦 11 层 邮编:200060 联系人: 黄彦 联系电话:021-52562233-351 (四)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邮编:200120 联系人:刘佳


















































临时 公告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十、重 要提示 (一)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 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 提前寄 出表决票。 (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本次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方可举行, 经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分 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才能做出有效决议。 (三) 为加强交易风险警示, 维护市场平稳, 本基金场内份额于 《长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长 信 中 证 能 源 互 联 网 主 题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发布之日 (2018 年12 月19 日) 开 市起停牌 ,次日(2018 年 12 月 20 日)开市 起复牌。 本基金场内份额自持有人 大会计票之日 (2019 年1 月21 日) 开市停 牌并暂停申购、 赎回等 业务, 恢复 时 间将另行公告 。 (四 )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网站(http://www.cxfund.com.cn )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 4007005566 (免长话费) 咨询。 (五 )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解释。 附件一: 《 关于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转型有 关事 项的议案 》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 长信中 证能源 互联网主 题指数 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票 特 此公 告。 长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2018 年 12 月 19 日


















































临时 公告 附 件一: 《 关 于长信 中证 能源 互联网 主题 指数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转型 有关 事 项的 议案 》 长信 中 证能源 互联 网主题 指数 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 为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我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长信 中 证能源互 联网主 题指数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以下简 称“《基金 合同》 ” ) 的有关规定 ,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整基金名称、 基金 类别、运 作方式 、投资 目标、投 资范围 、投资 策略 、投 资比例 、业绩 比较基准、 估值方法、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等相关事项 , 并根据法律法规 的修订对 《基金 合同》 相关条款 一并更新, 同时拟相应修改本基金 其他 法律文件的相关条款, 关于 本次 《 基金合同 》 的具体修改 内容详见下文的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经基金托管人 国 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及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协商一致, 现 拟对本次修改事项说明如下 : 一 、转型 后的 产品 方案要 点 (一)基 金名称 :长信 价值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简 称“新 基金” 或 “价值优 选基金”) (二)基金类型: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五)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精选具有 估值优势和成长优势的上市公司股票和优质债券进行投资, 力争以较低的风险获 得中高水平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六) 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和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港股通标的 股票、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 地方政府债、 可转换债券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 会允许 投资的债 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包 括协议存 款、定 期存款 及其他银 行存款 ) 、同 业存单、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国















































临时 公告 债期货、 股指期货、 股 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七) 基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为 :股票 资产占 基 金资产 的50%-95%, 投 资于港 股通标的 股票的 比例不 高于股票 资产的50% ; 持有全部 权证的 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5%的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股指期货、 国 债期货、 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 行。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八)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5%+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5%。 (九) 风险收益特征: 长信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 其 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 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除了投资 A 股外,还可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 价 值优选 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 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 资风险。 (十)基金费率 (1 )申购费用 价值优 选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新 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 购费率。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新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②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临时 公告 ③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④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⑤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 <100 万 0.06% 100 万≤M <500 万 0.05% M ≥500 万 1000 元/笔 除养老金客户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申购新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2% 100 万≤M <500 万 1.0% M ≥500 万 1000 元/笔 注:M 为申购金额 投资新基金的养老金客户, 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 即可享 受上述特定费率。 未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的养老金客户, 不享受 上述特定费率。 投资 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 )赎回费用 新基金赎回费用在投资 者赎回新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 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 <7 天 1.5% 7 天 ≤Y<30 天 0.75% 30 天≤Y<1 年 0.5% 1 年≤Y<2 年 0.2% 2 年≤Y 0 注:Y 为持有期限


















































临时 公告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其 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有期 不少于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其 25% 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 产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 率。 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 )管理费和托管费 新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新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年费率计提。 (十一)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制: 1、 投资人办理新基金申购时,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 申购费,下同)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超过最低 申购金额的 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新基金遵循 上述规则; 各代销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人在该代销机构办理申购业务时, 需 同时遵循该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2、 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新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新基金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 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















































临时 公告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 基金份额总数。 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 三)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计算: 1、申购 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购 时,申 购的有效 份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 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赎回 金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有 效赎回 份额以 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 四)收益分配: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新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红方案 见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 若 《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五 ) 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 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十七 )基金托管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临时 公告 (十八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十九 )会计师事务所: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十)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二 、转 型方案 安排 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通过后, 修改 后的 《 长信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 前,本基金将安排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的选 择期,具体 安排以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选择 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或全部基金份额赎 回; 在选择期内未申请赎回的 场外投资者所持有的 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的基金 份额将 在 《长 信 价值优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全部转换为 长信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 且其 持有时间 自 其取得 长信 中证能源 互联网 主题指 数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的基金 份额 时持续计算。 在选择期内未 卖出或者申请赎回 的场内投资者所持有的长信 中 证能源互 联网主 题指数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的基金 份额将 在 《长 信 价值优 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后全部转换为 长信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份额 , 且统一归集于管理人 指定账户, 其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办理确 权手续, 将原本登记在上海证券账户内的基金份额转登记至普通场外基金账户名 下。原长 信中证 能源互 联网主题 指数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 )场 内份 额持有人对 该部分份额进行重新确认与登记后, 在 长信价值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 购赎回业务后, 方可就其转型后的 长信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办理赎 回业务。 在选择期期间, 由于 本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 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 期豁免《 长信中 证能源 互联网主 题指数 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金 合同》中约 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 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 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以及根 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或调整赎回方式等。 关于选择期的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为实现基金变更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















































临时 公告 处 理 、 注册 登记 、 系 统准 备方 面进行 了深 入研究 , 做好了 基金 运作的相 关准 备 。 四、 转 型后 新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选择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 《长信 价值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 金管 理人: 长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2018 年 12 月 19 日


















































临时 公告 《 长信 中证能 源互 联网主 题指 数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 基 金合同 》 与《长 信价 值 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草 案) 》 修改 前后对 照表 章节 《 长信 中证能 源互 联网主 题指 数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 合同》版 本 《长信 价值优 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草案) 》版本 内容 内容 基金 名称 长信 中 证 能 源 互 联 网 主 题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LOF ) 长信 价值优 选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 称“ 《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风 险规 定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 合同法 》( 以 下简 称“ 《合 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 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证券基金经营机 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指引》 (以下简称 “ 《港股通 指 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三、 证 券投 资基 金 由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募 集 , 并 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 监会”) 注 册。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 场 前 景等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者 保证。 中 国证 监会 对本基 金 募集申请 的 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三、长信价值优 选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由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 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变更注册而来, 长信 中 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 数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 基金 法》 、 《长信中证能源互 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并经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 场 前 景 等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者 保证。 中国证 监会 对 长信中 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 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变更为 本基 金的 注册,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无 六 、 基 金 可 根 据 投 资 策 略 需 要 或 不 同 配 置 地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 选 择 将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港 股 或 选 择 不 将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港 股 , 基 金 资 产 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基 金 投 资 内 地 与 香 港 股 票 市 场 交 易 互 联 互 通 机















































临时 公告 制 试 点 允 许 买 卖 的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 “ 港股通标的股票 ” ) 的, 会 面 临 港 股 通 机 制 下 因 投 资 环 境 、 投 资 标 的 、 市 场 制 度 以 及 交 易 规 则 等 差 异 带 来 的 特 有 风 险 , 包 括 港 股 市 场 股 价 波 动 较 大 的 风 险 ( 港 股 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 限制,港股股价可能 表现 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 股价波动) 、汇 率风险(汇 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 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 港股 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 贯 可 能 带 来 的 风 险 ( 在 内 地 开 市 香 港 休 市 的 情 形 下 , 港 股 通 不 能 正 常 交 易 , 港 股 不 能 及 时 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 流动 性风险)等。 第二 部分 释义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长信中证能源 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7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原 《长 信中证能源 互 联网主题指 数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15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 指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 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5 、银行业 监督管 理机构: 指中国人 民银行和/ 或中国 银行 保险监 督管 理 委员会 无 24 、 港股通:指 内地投资 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 经 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设立的 证 券 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 联合 交易所 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 合 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 24 、 会员单位:指 具有 开放 式基金代销资格 , 经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中国证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 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认 购、 申购、 赎回和转 托管 等业务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会员单位 27 、 上海证券 账户: 指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开 设 的 上 海 证 券 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 票账 户( 即 A 股账户) 或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删除 30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 备案手续完毕, 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 的日期 29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长信 价值优 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 》 生效起始日, 《 长信中 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 数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基金 合同》自同一日 起失 效 32 、 基金募集 期: 指 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 , 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删除 34 、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及相 关期 货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 工 作日 :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及相 关期 货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若本基金参 与 港 股 通 交 易 且 该 交 易 日 为 非 港 股 通 交 易 日 , 则 本 基 金 有 权 不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 并 按 规 定 进 行公告) 无 40 、 摆动定价机制:指 当 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















































临时 公告 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购、赎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0 、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 期内, 投资人根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 、 场内:指 通过上 海证 券交易所内的会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 赎回 的场所。 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也 称为场内认购、场内 申购 、 场内赎回 44 、 场外 : 指通过基 金管 理人或本基金代销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场 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 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 申 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 认购 、 场外申购、 场外 赎回 45 、 上市交易 : 指基 金合 同生效后投资者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基 金份额的行为 47 、 注册登记 系统: 指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 金登 记结算系统。 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 申购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本系统 48 、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 司证券登记系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 购、 申购或买入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9 、 系统 内转 托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网点) 之间或证 券登 记结算系统内不同 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 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 为 50 、 跨系统转 托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 的行 为 删除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二、基 金的 类别 指数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二、基 金的 类别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三、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上市契约 型开 放式 三、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 数化 投资, 通过严格的 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 化风险 管理手段, 追求 四、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本 基 金 在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精 选 具 有 估 值 优 势 和 成 长 优 势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临时 公告 基 金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之 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 的最小化 , 力争 日 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 值不 超过 0.35% , 年跟 踪误差不超过 4% ,以实现 对标的指数的有 效跟踪。 票 和 优 质 债 券 进 行 投 资 , 力 争 以 较 低 的 风 险 获 得 中 高 水 平 的 收 益 ,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 份额 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 认购 费用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发 售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按招 募说 明书的规定执行。 删除 第四 部分 基金 的 历 史沿 革 第四部 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 基金份额的发售 时间 、 发售方式、 发售 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 月,具体发售时间见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2 、发售方式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场 外 和 场 内 两 种 方 式 公 开 发 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 管理 人的直销机构和代 销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 。场内将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 (具 体名单详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业务公 告) 。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 认以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 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3 、发售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 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 基金 管理人决定, 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有, 其中 利 息 转 份 额 的 具 体 数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第四部 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长信价 值 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长信中证 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变 更 注 册 而 来 。 长 信 中 证 能 源 互 联 网 主 题 指 数 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于 2015 年 11 月 24 日经 中国证 监 会 《 关 于 准 予 长 信 中 证 能 源 互 联 网 主 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注册的批复》 (证 监许可〔2015 〕2703 号)注册并 募集 。基金管 理人为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基金托管 人为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并 于 2016 年 1 月 21 日成立。 长 信 中 证 能 源 互 联 网 主 题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LOF )自 2015 年 12 月 8 日至 2016 年 1 月 15 日 进 行 公 开 募集,募集结束后基 金 管 理 人 向中 国证监会 办理备案手续 。 长 信 中 证 能 源 互 联 网 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首次设立募集 规模为 242,530,801.91 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 户 数为 1,404 户。 经 中国证监 会 书面 确认 , 长信中 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 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于 2016 年 1 月 21 日正式 成立, 《长信中证能源 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 同》 于 2016 年 1 月 21 日生效。 XXXX 年 X 月 X 日, 长信中 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 XX 方式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并 审 议 通 过 了 《 关 于 长 信 中 证 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 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转 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 内容 包括长信中证能源互 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修改基金 名 称 、 基 金 类 别 、 运 作 方 式 、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围、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比 例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估值方法 、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等, 将 “ 长信中证 能 源 互 联 网 主 题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变更为 “ 长信价值优 选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















































临时 公告 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在 招 募 说 明 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 式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 分( 四舍五入) ,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认购份额保留到 整数 位, 不足一份基金 份 额 部 分 的 认 购 资 金 零 头 由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返还给投资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 额的 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 行限 制, 具体限制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 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 行限 制, 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 明书 或相关公告。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 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 按每 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认购一经受理不 得撤 销。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 变更注册后 的 《长 信 价值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X 年 X 月 X 日生效。 第五 部分 基金 的存 续 第五部 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 基金自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内, 在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 少 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 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 基金 募集期满或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 案条 件的, 自 基金管理 人办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 则《 基金合同》 不生 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 管理人应将基金募 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 入专 门账户, 在基金募 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二 、 基金 合同不能生 效时 募集资金的处理 方 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 足募集生效 条件, 第五部 分 基金的存续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情 形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 形 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方 案, 如 转换 运作 方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止 基金 合同 等, 并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门另 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临时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 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 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 售机 构为基金募集支付 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 各自 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 现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 60 个 工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案,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或者终 止基 金合 同 等,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 另 有规定 时 , 从 其规 定。 ( 原合 同)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有关 规定,申请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符 合 上 市 交 易 条 件 后 的三个月内, 基金管 理人 将根据规定申请本 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 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 间后 , 基金管理人应依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上市 交易遵循 《上海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 市规则》 、 《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相 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按 照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 揭示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 交易 所挂牌交易, 交易 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 统揭 示。 行情发布系统 同 时 揭 示 基 金 前 一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 参 删除


















































临时 公告 考)净值。 六、 上市交易的停复 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 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 暂停 上市、 恢复上市和 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 法》 相关规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执行 。 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及上海证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基 金合 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若上海证券交易 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了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新 功 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履 行适当的程序后增 加相应功能。 第 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 基金 的 申购 与 赎回 将 通 过 场 内 和 场 外 两 种 方式进行。 本基金 场外 申购和赎回场所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机 构 和 基金管 理 人 委 托 的场外代销机构。 场 内申购 和赎回业务的场 所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会员 单位 。 具体的销售 机 构 和 会 员 单 位 名 单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 中列明。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 销 售机构, 并予以 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 申购与赎回 。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 赎回业 务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式办理基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点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销售机构 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 更 营业场所。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具 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相 关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公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他特 殊情 况, 基 金管 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调 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申请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具 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相 关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间( 若 本 基 金 参 与 港 股 通 交 易 且 该 交 易 日 为 非 港 股 通 交 易 日 , 则 本 基 金 有 权 不 开 放 申 购 、 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法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若出现新 的证券/ 期 货交易 市 场、 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 、 非 港股 通 交易日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临时 公告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申购、 赎回开 放 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 上公告申购 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者赎回 或者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 回 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 ,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或 转换价 格为 下一开放日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或转换的价 格。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 最迟于办理 申购赎回开 始日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 网网 站(以下简称 “ 网站 ” ) 上公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 者转 换。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 、 转换价 格为 下次办理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时间所 在开放日 的 价格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4 、 场外赎 回 遵 循“ 先 进 先 出”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 投 资 者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基金份额的场内申 购、 赎回业务时, 需遵 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 业务规则。 若相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场 内 申 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 新的 规定, 按新规定执 行, 基金合同相应予 以修 改, 且此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原则 ,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申 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赎 回; ?? 删除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 规定 的程 序, 在 开放 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 间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3 、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 基金销 售机 构申 购、 赎 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 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 接收到 申购 、 赎 回申 请。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对 于申 购申 请及 申购 份额的 确认 情况,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因 投资人 怠 于 履行 该项 查询 等各项 义务, 致使 其相关 权益 受损 的,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销售 机构 不承 担由 此 造成的 损失 或不 利 后果。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投 资 人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回的申请无效。 3 、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 基金销 售机 构 对申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购、 赎 回申 请。 申 购、 赎 回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或基金 管理 公司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对 于申 购、赎 回 申请 及申 购份 额 、 赎回金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 资 人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因 投资 人怠 于履行 该项 查询 等各 项义 务, 致使 其相 关权 益受 损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 机构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损 失或 不利 后果。


















































临时 公告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 入 ,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 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详见 招募说 明书。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由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并在 招募 说明书 中列 示。 申 购的 有 效份额 为净 申购 金 额除以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场外申 购份 额保 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 2 位 以后 部分 四 舍五入 ,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场内申 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 不 足一份基金份额部 分 的 申 购 资 金 零 头 由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返 还 给投资者。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本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 2 、申购份额 的计算及余 额 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详见 招募 说明书。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额 除以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份 。 申 购份 额保 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小数 点 后 2 位以 后部 分四 舍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8 、摆动定价机制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并 履 行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3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接 受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能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时 。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3 、 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 或外汇市场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 或 某些申购申请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3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基金管理人 认为 继 续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时, 可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3 、 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 或外汇市场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 、基金管理 人继续接受 赎 回申请将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时,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时,在单个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的赎回申请的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对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那 部分赎 回申 请进 行延 期办 理; 对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未超 过上 述比 例的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3 )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 回 时,在单个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上的 赎回申 请的 情形 下, 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成较 大波 动的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对 该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的那 部分 赎回 申请 进行 延期办 理; 对 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未 超过 上述 比例 的部分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 根据 前段 “ (1 ) 全 额赎 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临时 公告 有权根据 前段 “ (1 ) 全 额 赎回” 或 “ (2)部 分延期 赎回” 的约 定方 式 与其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一并 办理 。 但是, 如该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则其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 撤销。 (5)巨额赎回的场内业务,按照上海证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有关规定处理。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回程序执行 ” 或 “ (2 ) 部 分延期 赎回 : 当基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的限制 ” 的 约定 方式 与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一 并办 理。 但是, 如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取 消赎回, 则其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3 、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 期办理 时? ? 3 、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赎 回并 延 期办理 时? ? 十、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3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含 2 周) , 暂停 结束 ,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照 《 信息 披露 管 理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 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十、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3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含 2 周 ) ,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提前 2 日 在指定媒介 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临时 公告 十三、 基金 的转 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 在注册 登记系 统内不 同销 售机构(网点) 之 间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或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指定。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业 务 的 销售机 构( 网点) 时 ,须办 理已持 有 基金份 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或场 内赎回 的会员 单位( 交 易单元) 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 额转 指定 。 具 体 办 理 方 法 参 照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的 有 关 规 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 的业 务规则。 2 、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 转托 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及 上 海 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办理 。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转托 管费。 十三、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理已持有基 金 份 额 在不同 销售机构 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 转 托管 费。 如果出现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 构 、 办 理 转 托 管 的 销 售 机 构 因 技 术 系统性 能 限 制 或 其 它 合 理 原 因 , 可 以 暂 停 该 业 务 或 者 拒 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转托管申请 。 无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通 过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 理基 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七 、 在 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在 履 行 一 定 程 序 后 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 回 以 及 相 关 业 务 的 安 排 进 行 补 充 和 调 整并提前公告。 第 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一、基 金管 理人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 限于 : (24 ) 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一、基 金管 理人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删除


















































临时 公告 权利 义务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 , 将已募集资金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二、基 金托 管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 限于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 限于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账户, 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 《 托管 协议 》 的 约定 ,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 及 时办 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10 ) 对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及《 托管协议》 的 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 《 基金 合 同 》 及 《托管协议 》 规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6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及 《托 管协议》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及 《托管协 议》 规 定履 行自 己 的义务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二、基 金托 管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4 )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 资 金 账 户 、 期 货 结 算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 、期货交易 资金清 算;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 的资金账户、证 券账 户 、 期货结算账户 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账户 , 按 照 《基金 合同 》 及 《托 管协 议》 的约 定 , 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 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6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第 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一、召 开事 由 1 、 除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 》 另有规 定外, 当出 现或 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 之 一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5 ) 提高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准; 2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以及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下,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及 其他 应当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6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一、召 开事 由 1 、除法律法 规、中国证 监 会或《基金合同 》另 有规定 外,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下 列事 由之 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5 ) 调整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2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以及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以下 情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调低 除基金管理 费、 基金托管费 外 其 他应 当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6 )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 响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 、 登记机 构、 基 金销 售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范 围















































临时 公告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 登记 机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许可 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 务规 则; 内调整 有关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等 业务 规则 ; 第十 二 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 数化 投资, 通过严格的 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 化风险 管理手段, 追求 基 金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之 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 的最小化 , 力争 日 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 值不 超过 0.35% , 年跟 踪误差不超过 4% ,以实现 对标的指数的有 效跟踪。 一、投 资目 标 本 基 金 在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精 选 具 有 估 值 优 势 和 成 长 优 势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和 优 质 债 券 进 行 投 资 , 力 争 以 较 低 的 风 险 获 得 中 高 水 平 的 收 益 ,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值 。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工具 , 包 括 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 含 中小板、创业板 股 票 及 其他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权证、股指期 货 、 资产支持证 券以 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 但须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的 资产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90% ,其中, 中 证 能 源 互 联 网 主 题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每 个交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 等) 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 例要 求有变更的, 以 变 更 后的比例为准, 本 基金 的投资范围会做相 应 调整。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 和其他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 金 融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券、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公 开 发 行 的 次 级 债 券 、 地 方 政 府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 、 资产支持证 券、 债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包 括 协 议 存 款 、 定 期 存 款 及 其他银行存款) 、 同业存单 、货 币市场工具 、权 证、 国债期货 、 股指期货 、 股票期权 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定 ) 。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 50%-95% , 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 比例不高于 股票资产的 50% ; 本基金持 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本基金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 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 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或 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股指期货 、 国债 期货、 股票期 权及其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规定执行。 当 法 律 法 规 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对 上 述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进 行 适 当 调整。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 基金 , 原则上采用完全 复制法, 按照成份股 在中 证能源互联网主题 三、投 资策 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将 利 用 全 球 信 息 平 台 、 外 部 研 究 平 台 、















































临时 公告 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 建指 数化投资组合, 并 根 据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化 进 行 相应的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 整和 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 , 或 因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 等 对 本 基 金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效 果 可 能 带 来影响时, 或因某些 特殊 情况导致流动性不 足时, 或其他原因导 致无 法有效复制和跟踪 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对投资组合管 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 整, 并辅之以金融衍生 产品投资管理等, 使 跟踪 误差控制在限定的 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紧密跟踪标的 指数 的投资目标, 本基 金投资 于 股 票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90% , 其中, 中证 能源 互联网主题指数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产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金资产 的 80%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 原则上本基金将 采用指数完全复制法 , 按 指数编制方法中计 算出的标的指数成份 股权 重构建组合, 少数 特 殊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将 配 合 使 用 优化 方 法 作 为补充,以保证对标 的指 数的有效跟踪 。 2 、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 使 用 完 全 复 制 法 进 行 被 动 式 指 数 化 投资, 根据中证能源 互联 网主题指数的成份 股及其编制方法创建 一个 投资组合, 并根据 指数的调整对组合进 行相 应的调整 。 本基金股票投资策略 流程 如下图所示: 图:本基金股票投资 流程 具体如下: (1 )投资目标的确定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为 追 求 基 金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之 间 的 跟 踪 误 差 最 小化, 力争将日平均跟踪 误差控制在 0.35% 以内,以实现对标的 指数 的有效跟踪。 本 基 金 采 用 跟 踪 偏 离 度 来 度 量 本 基 金 的 跟 踪误差, 即选取基金 一年 内每日的跟踪误差 时 间 序 列 数 据 的 标 准 差 平 方 和 来 计 算 年 度 跟踪误差, 再除以日 频率 总数计算日均跟踪 行 业 信 息 平 台 以 及 自 身 的 研 究 平 台 等 信 息 资 源,基于 本基金的 投资目 标 和 投 资 理 念 , 从 宏 观 和 微 观 两 个 角 度 进 行 研 究 , 开 展 战 略 资产配 置 , 之 后 通 过 战 术 资产配置再平衡 基金资产组 合 , 实 现 组 合 内 各 类 别 资产的 优化 配置,并追 求稳健的收益 。 2 、 债券 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主 要 采 用 积 极 管 理 型 的 投资 策略,自上 而下分 为 战 略 性 策 略 和 战 术 性 策 略 两 个 层 面 , 结 合 对 各 市 场 上 不 同 投资 品 种 的 具 体 分 析 , 共 同构成本基金的投资 策略 结构 。 (1 )利率预期策略 基 于 对 宏 观 经 济 、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等 利 率 影 响 因 素 的 分 析 判 断 , 合 理 确 定 投 资 组 合 的 目 标 久 期 , 提 高 投 资 组 合 的 盈 利 潜 力 。 如 果 预 测 利 率 趋 于 上 升 , 则 适 当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的 修 正 久 期 ; 如 果 预 测 利 率 趋 于 下 降 , 则 适 当 增 加 投 资 组合的修正久期。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债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率 曲 线 随 时 间 变 化 而 变 化 , 本 基金将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化,和对利率走势 变 化 情 况 的 判 断 , 在 长 期 、 中 期 和 短 期 债 券 间 进 行 配 置 , 并 从 相 对 变 化 中 获 利 。 适 时 采 用 哑 铃 型 、 梯 型 或 子 弹 型 投 资 策略, 以 最 大 限 度 地 规避利率变动对投资 组合 的影响 。 (3 ) 优化配置策略 根 据 基 金 的 投 资 目标和 管 理 风 格 , 分 析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的 债 券 的 各 种 量 化 指 标 , 包 括 预 期 收 益 指 标 、 预 期 风 险 指 标 、 流 动 性 指 标 等 , 利 用 量 化 模 型 确 定 投资组合配 置 比 例 , 实 现 既 定 条 件 下投资收益的最优化 。 (4 ) 久期控制策略 久 期 作 为 衡 量 债 券 利 率 风 险 的 指 标 , 反 映 了 债 券 价 格 对 收 益 率 变 动 的 敏 感 度 。 本 基 金 通 过 建 立 量 化 模 型 , 把 握 久 期 与 债 券 价 格 波 动 之 间 的 关 系 , 根 据 未 来 利 率 变 化 预 期 , 以 久 期 和 收 益 率变化评估为核心, 严格 控制组合的目标久期。 根 据 对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的 预 期 , 在 预 期 利 率 下 降 时 , 增 加 组 合 久 期 , 以 较 多 地 获 得 债 券 价 格 上 升 带 来 的 收 益 ; 在 预 期 利 率 上 升 时 , 减 小 组 合 久 期 , 以 规 避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的 风 险 。 通 过 久 期 控制,合理配置债券 类别 和品种。 (5 )风险可控策略 根 据 公 司 的 投 资 管 理 流 程 和 基金合 同 , 结 合 对















































临时 公告 误差,其计算公式为 : 1 ) ( 1 2 ? ? ? ? ? T e e S T t t e t e 为考核期内各时点跟踪误差, t t I P t R R e ? ? ; 其中 t P R 为本基金组合收益 率, t I R 为中证能源互联网主 题指数收益率; T 为考核期内可计算 的日 频率跟踪误差数据 的总个数。 (2 )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构 建包 含确定目标组合、 建仓策略及组合构建 三个 步骤。 首先是 根据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采用 完全复制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权重的方 法确 定目标组合; 其次 是根据对成份股流动 性、 公司行为等因素的 分析, 确定合理的建 仓策略 ; 最后就是依据 建仓策略, 在建仓期 内将 组合逐步调整到目 标准则。 (3 )投资组合的调整 为了紧跟目标 指数, 本基 金将制定合理的交 易策略, 针对 投资组 合中 的股票出现的一些 非交易性场景进行投 资组 合 的维护工作, 如 分红配股的处理, 新 股上 市、 摘牌、 停牌及 暂停交易, 基金的日 常申 购与赎回等非交易 性场景的日常处理。 (4 )投资组合的再平衡 本 基金 将 定 期 对 投资 组 合 进 行 业 绩 评 估 和 分析, 根据 投资组合 拟合 目标指数的情况对 样本股投资比例权重 的再 调整。 一方面使得 投资组合能够配合目标 指 数调整、 保持同步 变动, 另一方面也减 少投 资组合相对指数出 现系统性偏差。 (5 )投资组合的业绩评价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为 参照 基准, 对 投资组合 进行绩效评定, 以衡 量指 数化投资过程中 投 资组合的跟踪表现, 并通 过控制跟踪误差来 进行风险管理。 3 、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管 理 人 将 基 于 对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形 势的深入分析 、 国内 财政 政策与货币市场政 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 的影 响, 进行合理的利 市 场 环 境 的 判 断 , 设 定 基 金 投资的 各 项 比 例 控 制 , 确 保 基 金 投资满 足 合 规 性 要 求 ; 同 时 借 助 有 效 的 数 量 分 析 工 具 , 对 基 金 投资 进行风险预 算 , 使 基 金 投 资 更 好 地 完 成 投 资 目 标 ,规避潜 在风险 。 (6 )现金流管理策略 统 计 和 预 测 市 场 交 易 数 据 和 基 金 未 来 现 金 流 , 并在投 资 组 合 配置中考虑这些因素,使投资组 合 具 有 充 分 的 流 动 性 , 满 足 未 来 基 金 运 作 的 要 求 。 本 基 金 的 流 动 性 管 理 主 要 体 现 在 申 购 赎 回 资金管理 、交易金额控制和修正久期控制三个 方面 。 (7 )对冲性策略 利 用 金 融 市 场 的 非 有 效 性 和 趋 势 特 征 , 采 用 息 差 交 易 、 价 差 交 易 等 方 式 , 在 不 占 用 过 多 资 金 的 情 况 下 获 得 息 差 收 益 和 价 差 收 益 , 改 善 基 金 资 产 的 风 险 收 益 属 性 , 获 取 更 高 的 潜 在 收 益 。 息 差 交 易 通 过 判 断 不 同 期 限 债 券 间 收 益 率 差 扩 大 或 缩 小 的 趋 势 , 在 未 来 某 一 时 点 将 这 两 只 债 券 进 行 置 换 , 从 而获取利息差额;买入较低价 格 的 资 产 , 卖 出 较 高 价 格 的 资 产 , 赚 取 中 间 的 价差收益。 3 、 股票 投资策略 (1 )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 本基 金将 运用 “ 自上而下 ” 的行 业 配 置 方 法 , 通 过 对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 经 济 结 构 转 型 的 方 向 、 国 家 经 济 与 产 业 政 策 导 向 和 经 济 周 期 调 整 的 深 入 研 究 , 采 用 价 值 理 念 与 成长理念相结合的方 法来 对行业进行筛选。 (2 )个股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结 合 定 性 与 定 量 分 析 , 主 要 采 取 自 下 而 上 的 选 股 策 略 , 专 注 于 具 备 行 业 领 先 优 势 、 治 理 完 善 、 经 营 稳 健 的 优 质 公 司 , 重 视 风 险 收 益 比 , 在 估 值 低 估 的 时 候 进 行 买 入 , 从 质 地 和 估 值 两 方 面 控 制风险,力争以较低的风险获得 中 高 水 平 的 收 益 。 本 基 金 重 点 选 择 业 绩 优 良 、 经 营 稳 定 、 具 备 增 长 潜 力 、 具 有 行 业 领 先 优 势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基 金 依 据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 基 于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品 质 评 估 分 析 、 风 险 因 素 分 析 和 估 值 分 析 , 筛 选 出 基 本 面 良 好 的 股 票 进 行 投资,争取实现基金 资产 的长期稳健增值。 ① 品质评估分析 品 质 评 估 分 析 是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企 业 的 全 面 评 估 , 对 企 业 价 值 进 行 的 有 效 分 析 和 判 断 。 上















































临时 公告 率预期, 判断债券市 场的 基本走势, 制定久 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 配置 策略。 在债券 投资 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 中, 本基金管理人将具 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 、 市 场转换、 信用利差 和相对价值判断、 信 用风险 评估、 现金管理 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 选择 。 本基金债券投资 的 目 的 是在 保 证 基 金 资产 流动性的基础上,降 低跟 踪误差 。 4 、金融衍生工具投资 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 本基 金 可基于谨慎原则 运用权证、 股票指数 期货 等相关金融衍生工 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 行管 理, 以控制并降低 投资组合风险、 提高 投资 效率, 降低跟踪误 差,从而更好地实现 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 。 本基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 好、 交易活跃的 股指期 货 合约。 本基金 力争 利用 股指期货的杠杆作 用, 降低 股票仓位频 繁调 整的交易成本和跟 踪误差,达到有效跟 踪标 的指数的目的 。 本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将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利率、 发行条款、 支 持资 产的构成和质量等 因素, 研究资产支持 证券 的收益和风险匹配 情况, 在严格控制风 险的 基础上选择 投资对 象,追求稳定收益。 市 公 司 品 质 评 估 分 析 包 括 财 务 品 质 评 估 和 经 营 品质评估。 ② 风险因素分析 风 险 因 素 分 析 是 对 个 股 的 风 险 暴 露 程 度 进 行 多 因 素 分 析 , 该 分 析 主 要 从 两 个 角 度 进 行 , 一 个 是 利 用 个 股 本 身 特 有 的 信 息 进 行 分 析 , 包 括 竞 争 引 致 的 主 营 业 务 衰 退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关 联 交易、投资项目风 险、股 权变动、收购兼并 等。 另 一 个 是 利 用 统 计 模 型 对 风 险 因 素 进 行 敏 感 性 分析。 ③ 估值分析 个 股 的 估 值 是 利 用 绝 对 估 值 和 相 对 估 值 的 方 法, 寻找估值合理和价值 低估的个股进行投资。 这 里 我 们 主 要 利 用 股 利 折 现 模 型 、 现 金 流 折 现 模 型 、 剩 余 收 入 折 现 模 型 、P/E 模型、EV/EBIT 模型、FranchiseP/E 模型等估值模型针对不同类 型 的 产 业 和 个 股 进 行 估 值 分 析 , 另 外 在 估 值 的 过 程 中 同 时 考 虑 通 货 膨 胀 因 素 对 股 票 估 值 的 影 响,排除通胀的影响 因素 。 4 、港股通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仅 通 过 港 股 通 投 资 于 香 港 股 票 市 场 , 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 者 (QDII ) 境外投资额 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港 股 通 机 制 投 资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股 票 , 在 上 述 行 业 配 置 和 个 股 投 资 策 略 下,比较个股与 A 股市场同类公司的质地及估 值 水 平 等 要 素 , 优 选 具 备 质 地 优 良 、 行 业 景 气 的公司进行重点配置 。 5 、其他类型资产投资策略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将 在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适 当 参 与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 股 票期权等金融工具的 投资 。 (1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 对 权 证 的 投资是在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 有 利 于 实 现 资产保 值 和 锁 定 收 益 的 前 提 下 进行的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对 权 证 标 的 股 票 基 本 面 的 研 究 , 并 结 合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 评 估 权 证 的 合 理 投 资 价 值,在有效控制风险 的前 提下进行权证 投资; 本基金 将 通 过 权证与证券的组 合 投 资 ,达到改 善 组 合 风 险 收益特征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卖 空 保 护 性 的 认 购 权 证 策 略 、 买 入 保 护 性 的 认 沽 权 证 策 略 , 杠 杆 交 易 策 略 等 , 利 用 权 证 进 行 对















































临时 公告 冲和套利等 。 (2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 略 本 基 金 将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根 据 本 基 金 资 产 管 理 的 需 要 运 用 个 券 选 择 策 略 、 交 易 策 略等进行投资。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发 放 机 构 、 担 保 情 况 、 资 产 池 信 用 状 况 、 违 约 率 、 历 史 违 约 记 录 和 损 失 比 例 、 证 券 信 用 风 险 等 级 、 利 差 补 偿 程 度 等 方 面 的 分 析 , 形 成 对 资 产 证 券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 同 时 依 据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定 价 模 型 , 确 定 合 适 的 投 资 对 象 。 在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管理上, 本基金通 过建立违约波动模型、 测 评 可 能 的 违 约 损 失 概 率 ,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进 行 跟 踪 和 测 评 , 从 而 形 成 有 效 的 风 险 评 估 和 控 制。 (3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时 ,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主 要 目 的 , 采 用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期 货 合 约 , 通 过 对 证 券 市 场 和 期 货 市 场 运 行 趋 势 的 研 究 , 结 合 股 指 期 货 的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的 估 值 水 平 , 与 现 货 资 产 进 行 匹 配 , 通 过 多 头 或 空 头 套 期 保 值 等 策 略 进 行 套 期 保 值 操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充 分 考 虑 股 指 期 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性 特 征 , 运 用 股 指 期 货 对 冲 系 统 性 风 险 、 对 冲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如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等 ; 利 用 金 融 衍 生 品 的 杠 杆 作 用 , 以 达 到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的 整 体 风 险 的目的。 (4 )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基 本 面 和 资 金 面 的 分 析 , 对 国 债 市 场 走 势 做 出 判 断 , 以 作 为 确 定 国 债 期 货 的 头 寸方向和额度的依据。 当 中长期经济高速增长, 通 货 膨 胀 压 力 浮 现 , 央 行 政 策 趋 于 紧 缩 时 , 本 基 金 建 立 国 债 期 货 空 单 进 行 套 期 保 值 , 以 规 避 利 率 风 险 , 减 少 利 率 上 升 带 来 的 亏 损 ; 反 之 , 在 经 济 增 长 趋 于 回 落 , 通 货 膨 胀 率 下 降 , 甚 至 通 货 紧 缩 出 现 时 , 本 基 金 通 过 建 立 国 债 期 货 多 单,以获取更高的收 益。 (5 )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 按 照 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主要目 的 , 参 与 股 票 期 权 的 投 资 。 本 基 金 将 在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选 择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跃的期权合约进行投资。本基金 将基于对证 券 市 场 的 预 判 , 并 结 合 股票期 权 定 价 模 型 , 选















































临时 公告 择 估值合理的股票期 权合 约 。 基金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审 慎 原 则 , 建 立 股 票 期 权 交 易 决 策 部 门 或 小 组 , 按 照 有 关 要 求 做 好 人 员 培 训 工 作 , 确 保 投 资、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 股 票 期 权 业 务 知 识 和 相 应 的 专 业 能 力 , 同 时 授 权 特 定 的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股 票 期 权 的 投资审批事 项,以防范期权投资 的风 险 。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90% , 其中 , 中证能源互联网主 题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等 ) 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权证 ,其 市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6 ) 本 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产支 持证券 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7 ) 本基金 持 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9 ) 本 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 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 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 (12 )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40% ; (13 ) 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1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 公 司 在 境 内 和 香 港 同 时 上 市 的 A+H 股合计计 算) ,其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本基 金 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 证券的 10% ; ( 2 ) 股票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50-95 % ; 投 资于 港 股通 标的 股 票 的 比例不 高于 股票 资产的 50% ; (3 )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4 )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股票的总量; (5 )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 日 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 、 国 债 期 货 及 股 票 期 权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6 ) 本基金投资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的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 (7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的, 本基 金持 有 的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 本基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基金 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 证 券 投 资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该基金 资产 净值















































临时 公告 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4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 购) 等 ; 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在任 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 轧差 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 有关约 定; (15 )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时, 遵照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 基金字【2006 】 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 (18 )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 《 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 限制。 除 上述 第 (2)、( 10)、( 16)、( 17 ) 项外,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时, 从 其规定 。 2 、 禁止 行为 (6 )依照 法律法规 有关规定,由 中 国 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的 20 %。 (9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时, 遵照流通受限 证券相关规定执行 ; (10 ) 本基金 参与股指 期 货、 国债期货的交易,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外 , 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 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 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交 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所 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 2 )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在任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 市值的 30% ; 在任何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债券 (不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 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 3 )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 (11 )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票 期 权 交 易 , 遵 守 下 列 投 资比例限制: 1 )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 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2)本 基金开仓卖出 认购期 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 的 证 券 ; 开 仓 卖 出 认 沽 期 权 的 , 应 持 有 合 约 行 权 所 需 的 全 额 现 金 或 交 易 所 规 则 认 可 的 可 冲 抵 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 ; 3 ) 本基金 未平仓的期权合 约面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 其中, 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 以合约乘数计算 ; (14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临时 公告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票的 30% ; (15)本 基金的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40% ; (16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7 )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基金合同中 有 关 投 资 范 围、投资策略、 投资 比例 的规定 。 除 上 述 第 (5)、( 8)、( 12)、( 13 ) 项 外 , 因 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2 、 禁止 行为 (6 )法 律 、行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会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1 、标的指数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为 中 证 能 源 互 联 网 主 题 指数。 如 果 标 的 指 数 被 停 止 编 制 及 发 布 或 标 的 指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 ,或由 于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等 重 大 变 更 导 致 标 的 指 数 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 数, 或证券市场上有代 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 资的 指数推出, 本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审 慎 性 原 则 和 维 护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 ,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在履行适 当程 序后, 依法变更本 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 资对 象, 并依据市场代 表性、 流动性、 与原 指数 的相关性等诸多因 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 指数 。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 的指 数, 若标的指数变 更 涉 及 本 系 列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的 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 管理 人应就变更标的指 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在指定媒介 上公 告。 若标的指数变 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并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部 分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沪深 300 指数, 债券投资部分的 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综合债券 指数,复合 业绩 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5% +中证 综合债券 指数 收益率×25%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编制, 是 上 海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第 一 次 联 合 发 布 的 反 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 数 ,具有较强的独立性、 代表性和良好的市场 流动 性;沪深 300 指数编 制 方 法 的 透 明 度 较 高 , 且 具 有 较 高 的 市 场 认 同 度 和 未 来 广 泛 使 用 的 前 景 , 使 基 金 之 间 更 易 于 比较。 中 证 综 合 债 券 指 数 是 综 合 反 映 银 行 间 和 交 易 所 市 场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央 票 及 短 融 整 体 走 势 的 跨 市 场 债 券 指 数 。 该 指 数 旨 在 更 全 面 地 反 映 我 国 债 券 市 场 的 整 体 价 格 变 动 趋 势 , 因 此 该指数是本基金较为 切合 的市场基准选择。 如 果 上 述 基 准 指数停 止 计 算 编 制 或 更 改 名 称 , 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权威的、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时 ,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 致 , 并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调 整 或 变 更 业绩比较 基准 并及时公告 。


















































临时 公告 2 、业绩比较基准 95%× 中证能 源 互 联 网 主 题 指 数 收 益 率 + 5%× 银行人民币活期存 款 利率(税后) 由 于 本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指数 为 中 证 能 源 互 联 网主题指数, 且每个 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投资于现 金 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 值 5% ,因 此 ,本基金将业绩 比较基准定为 95%× 中证 能源互联网主题指 数 收 益 率 +5%× 银 行 人 民 币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税后)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 化, 或者有更权威 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 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 现更 加适合用于本基金 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 本 基金可以在与本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同 意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时公告。 若业绩比 较基 准和标的指数变更 涉 及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的 实 质 性 变 更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就 变 更 业 绩 比 较基 准、 标的指数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 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若 业绩比较基准、 标的 指数 变更对基金投资无 实质性影响(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编 制 机 构 变 更 、 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整等),则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 基金管理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并在指定媒介 上公 告。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属于 采用指数化操 作的股票 型 基金, 其预期 的风 险和 收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债 券基金 、 混合 型基金 , 为 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高风险、较高收益 品种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属于 混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的 风险 和收 益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 债券 型基金, 低于股票 型基金 。 本基金除了投资 A 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 定 投 资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股 票 。 除 了 需 要 承 担 与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类 似 的 市 场 波 动 风 险 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 本 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 香 港 市 场 风 险 等 境 外 证 券 市 场 投 资 所 面 临 的 特 别投资风险。 第十 三 部 分基 金的 财产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 期货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金开 立资 金账 户 、 证 券 账户 、 期 货 结算 账 户以 及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账户 相独 立。 第十 二、估 值对 象 二、估 值对 象


















































临时 公告 四 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 股 指期 货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 项、 其 它投 资等 资 产及负 债。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 证 、 债券、 股 指期 货、国 债期货、股票期权 和 银 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 益类证券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 )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 票 的 估值方法估值 ; 该日无 交易的 ,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 同一股票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估值 ; 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 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 交易 所市 场交 易的 固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 市交易的可转换债 券, 选取每日收盘 价作为 估值全价; ??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估 值方 法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权 益 类证券应区分如 下情 况处理 :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 股,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 交易的 , 以 最近 一日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3 、流通受限的股票 , 包括 非公开发行股票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 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 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 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4 、 交易 所市 场交 易的 固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3 )对在交 易所市场上 市 交易的可转换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可 转 换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后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可 转 换 债 券 收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全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 可 转 债 除 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 税 后 )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 7 、 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 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价估值。 9 、 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 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 如 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相 关规定,按其规定内 容进 行估值。 10 、 估 值 计 算 中 涉 及 港 币 对 人 民 币 汇 率 的 , 将 依 据 下 列 信 息 提 供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汇 率 为 基 准 : 当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与 港 币 的 中 间 价。


















































临时 公告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本 基 金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赔付 。 四、估 值程 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 净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估 值 错误时 ,视 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2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 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 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 管人 过错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委托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 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 差错 方追偿。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 确性 、及 时性。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2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删除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 券、期货交易市场 遇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业 时;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涉及 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 场 或外 汇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 误处理 ; 2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 理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11 项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2 、?? 由此 造成的基金 资 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临时 公告 第十 五 部 分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指数使用许可费 ; 9 、基金上市费用;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3 、 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 用 ; 二、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6%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0.6%÷ 当年 天数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3%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13%÷ 当年 天数 ??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 需 根据与中证指数有 限 公 司 签 署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 付指 数使用许可费。 如 上 述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约 定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费的费率、 计算方 法及 其他相关条款发生 变更, 本条款将相应 变更 , 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按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规定 在指定媒介进行公 告。 指数使用许可费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从基金资产中计收, 计算 方法如下: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费 按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 指数使用许可费每 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按季 支付。 计算方法如 下: H =E×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 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所 在 季 度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费, 按实际计提金 额收 取, 不设下限。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所 在 季 度 的 下 一 个 季 度 起, 指数使用 许可费的收 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 指数使用许可 费将 按照上述指数使用 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 支付 。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4 -11 项费 用,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规 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1.5%÷ 当年 天数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0.1%÷ 当年 天数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10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 基金 托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临时 公告 五、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可按 照基金 发展 情况, 并根 据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等相 关费 率。 调低费率 不需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 新的费 率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五、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可按 照基 金发展 情况, 并根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等 相 关 费 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第十 六 部 分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提下, 本 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若《 基 金合同 》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2 、 ?? 场内认购、 申购和上 市交 易的基金份额的分 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投资 人不能选择其他的 分红方式, 具体权益 分配 程序等有关事项遵 循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合 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下 , 本基金 可进行 收 益 分 配 ,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情 况 届 时 不 定 期 发 布 的 相 关 分 红 公告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2 、 ?? 删除 第十 七 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2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 《 基金合 同》 生效少于 2 个 月,可以并入下一个 会计 年度;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2 、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十 八 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 基 金 托管协 议 3 、 ??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后, 基金 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将 《基 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 在网站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的次日在 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公告 。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一)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3 、 ??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 将基 金 招募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 在网站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在 指 定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四) 《上市交易公告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 《上市交易公告书》 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删除 ( 五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 ( 四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


















































临时 公告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网点 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 额 销售 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 八 ) 临时 报告 26 、 基金份额停 复牌、 暂 停上市、 恢复上市 或终止上市; ( 七 ) 临时 报告 28 、基金管理人采 用摆动 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无 (十一)基金投资国 债期 货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 策和 投资目标。 ( 十一 )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 货的信 息披 露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 况等, 并充 分揭 示 股指期 货交 易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 十二 )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 货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 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等 文件 中披 露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 括 投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 况等,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资目 标等 。 无 (十三)基金投资股 票期 权的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中 披 露 参 与 股 票 期 权 交 易 的 有 关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 险指标、估值方法 等,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票 期 权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基金投资权 证的 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 格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将 权 证 投 资 有 关 信 息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中 披 露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的 投 资组合报告中披露基 金投 资权证的有关信息。 (十五)基金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所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名 称 、 数 量 、 总 成 本 、 账 面 价 值 , 以 及 总 成 本 和 账 面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比例、锁定期等 信息 。 (十六)基金投资港 股通 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等















































临时 公告 文 件 中 披 露 参 与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交 易 的 相 关 情 况。 八、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营 业时 ; 八、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交 易市 场 或外汇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第二 十部 分违 约责 任 一、 ?? 但是 发生 下列 情 况的 , 当 事人 可以 免责: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按照当时有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作 为 或 不 作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4.基金托管人由于按基金管理人符合《基 金合同》 及 《托管协 议》 约定的有效指令执 行而造成的损失等; 5.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 , 或 交由商业银行、 证 券 经 纪 机 构 等 其 他 机 构 负 责 清 算 交 收 的 委 托资产及其收益,因 该等 机构欺诈、疏忽、 过 失 、 破 产 等 原 因 给 委 托 资 产 带 来 的 损 失 等,但由于基金托管 人过 错造成的除外;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 交易 所、中登公司等) 发 送 或 提 供 的 数 据 错 误 给 本 基 金 资 产 造 成 的损失等。 一、?? 但 是发 生下 列情 况的, 当事 人免 责: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当 时有 效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而 造成的 损失 等; 删除 第二 十 二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 合同 》 是 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 基 金 与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1 、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 并经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后生效 。 4 、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 监管机 构一 式 二份外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各 持 有 二 份 , 每 份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基金 合同 》 是约 定基 金 合同当事 人之 间、 基金 与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1 、 《 基金 合同》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自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决定之日起 生效。 4 、 《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三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一 式 一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各 持 有 一 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的 法律效 力。


















































临时 公告 附 件二 :授权 委托 书 (样 本) 本 机 构 特 此 授 权_


















































_ 代 表 本 机 构 参 加 投 票 截 止 日 为











日的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的 长信 中 证 能 源 互 联 网 主 题 指 数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并 代 为全权 行使对 所有议案的 表决权。 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 束之日止 。若长信 中证 能源互联 网主题 指数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重新召开审 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 托人 信息: 机 构名 称(盖 公章): 法 定代 表人姓 名: 机 构证 件类型 : 机 构证 件号码 (填 写) : 基 金账 户号: 受 托人 (签字 或盖 章) : 受 托人 证件类 型: 受 托人 证件号 码( 填写) : 签署日期:

















日 授 权委 托书填 写注 意事项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委托本 基金的 基金管 理人以及 其他符 合法律 规定的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2、如果 同一委 托人多 次以有效 纸面方 式授权 的,且能 够区分 授权次 序的, 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 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 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 权委托有多次, 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 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















































临时 公告 授权均为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 若授权表示一致, 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 若授 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 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 在权益登记日 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 (含 截至权益登记日的未付累计收益)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 4、 本授权委托书 (样本) 中 “机构证件号码”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 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 次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记 日,投 资者未 持有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则其 授权无效。


















































临时 公告 附 件三 : 长信 中证 能源互 联网 主题指 数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表 决票( 纸质 表决票 ,仅 限机构 投资 者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基金 账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 关 于 长 信 中 证 能 源 互 联 网 主 题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转 型 有 关 事 项 的 议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日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投 票 相 关 工 作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说 明: 1、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2、 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3、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4、 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模糊不清、相互矛盾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计入有效表决票。 5、 签名 或盖章 部分填 写不完整 、不清 晰,或 在截止时 间之后 送达本 公告规定的 收件人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