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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恒利(164509)

国富恒利: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国海 富 兰 克林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富 兰 克 林 国海 恒 利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LOF ) 
 
 
基 金合同 
 
( 由富 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分级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转 换而 来 ) 
 
 
 
基 金管理人 : 国海 富兰克林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 金托管人 : 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二零一八年 十二月修订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


言 ............................................................. 2 第二部分 释


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 基本情况 ......................................................11 第四部分 基金份 额的分级 ......................................................14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发售 ......................................................20 第六部分 基金备 案 ...........................................................22 第七部分 恒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 回 ................................................25 第九部分 基金份 额的上市交易 ..................................................41 第十部分 基金转 型后的基金份 额转换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 序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托管........................................................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 份额的登记 ....................................................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 的投资........................................................68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财产........................................................74 第十八部分 基金 资产的估值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收 ....................................................80 第二十部分 基金 的收益与分配 ..................................................83 第二十一部分 基 金的会计和审 计 ................................................85 第二十二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86 第二十三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92 第二十四部分 违 约责任........................................................95 第二十五部分 争 议的处理 ......................................................96 第二十六部分 基 金合同的效力 ..................................................97 第二十七部分 其 他事项........................................................98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2 第 一 部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是保护 投资人合法 权益,明确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3、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原则是平等 自愿、诚实 信用、充分保护投资 人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 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申请的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3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 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 ) ,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为 “富 兰 克林 国 海 恒 利 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富兰克林 国海 恒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已转换成 富 兰克林国海恒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故基金合同中关于转换前 分级运作的相关内容均 不再适用。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4 第 二 部分 释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 富兰克林国 海恒利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及基金 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转换后的 富兰克林国海 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 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富兰克林国海恒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 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 富兰 克林国海 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指《 富兰 克林国海恒 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次会议 修订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 6 月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5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 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 分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恒利A、恒利B 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 则上不超过7:3 22、 恒利A: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恒利A 份额。 恒 利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 约定收益, 并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每满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 23、 恒利B: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恒利B 份额。 恒 利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 封闭期 为3 年。 本基金在扣除 恒利A 约定 收益 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恒利B 享有,亏损以恒利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恒利B 承担 24、 恒利A 的开放日: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3 年内每满 6 个月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25、 折算基准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 恒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 日原则上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 恒利A 的折算基 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26、 恒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管理人在折 算基准日对恒利A 的基金份额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6 进行折算。 即恒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 为1.000 元, 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 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27、 恒利B 的封闭期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3 年后的对应日止 (对应日 是指对应日期, 如2013 年1 月1 日的3 年后的 对应日应为2016 年的1 月1 日) 。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3 年后不存在对应日 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8、 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日 :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3 年后的对应日 (对应日是指对应日期, 如2013 年 1 月 1 日 的3 年后的对应日应为2016 年的1 月 1 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 3 年后不 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日与 恒利 B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29、 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 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 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转换 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LOF)的行为 。转换后的 基金名称变更为: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0、上市交易公告书 : 《富兰克林 国海恒利 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之恒利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及《富兰 克林国海恒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上 市交易公告书》 31、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32、上市交易:投资 人在本基金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3 年内通 过场内会 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恒利 B 份额的 行为 以及在本基金转 换为富兰克林 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 后投资 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 以集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3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指依 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 人 34、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5、 销售机构: 指 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6、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7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3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 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8、 开放式 基金账户: 指投资人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 记录投资人 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 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 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 记系统 3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 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40、 深圳证券账户: 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人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 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 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41、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2、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3、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4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6、日:指公历日 47、月:指公历月 48、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基金投资者 申购、 赎回或其他 基金 业 务申请的 工作日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8 49、T+n 日: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作日(不包 含T 日) 50、开放日:指为 投资人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5、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6、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8、 巨额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 在 恒利A 的 单个开放日, 恒利 A 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金额 ( 恒利A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净值之和 ) 超过 本基金前一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基 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 满,本基金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在单个开 放日,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工作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 的情形 59、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 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 的会员单位利用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 场内 赎回 60、 场外: 指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以外的销售机构 办理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9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 认购、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61、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62、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3、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4、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交易账户之间或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65、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6、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 A 类份额: 本基金依 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 转换为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后, 根据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的基金份额,称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A 类份额


67、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 C 类份额: 本基金依 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 转换富 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后,根据 申购费、销售 服务费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申购费用, 对于持有期限 不少于 30 日的本类 别基金份额的赎 回亦不收 取赎回费,但对持有 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 类份额 68、元:指人民币元 69、 基金利润 :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7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10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1、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2、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4、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指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3 年内,基金 管理人在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 基础上,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分别计算并公 告恒利 A 和 恒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其中, 恒 利A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恒 利 A 的开放日和恒利B 的封闭期届满日。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 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5、虚拟清算:即假定 T 日为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未满 3 年的提前终止 日,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 计算得到T 日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76、 指定 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77、 《业务规则》 : 指《 国海 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相关业务规则 和实施细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78、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 不能 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79、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是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 、停 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11 第 三 部分 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一、基金名称 富兰克林国海 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3 年内, 恒利A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开 放一次 , 恒利B 封闭运作 , 恒利 A 和恒利 B 的 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本基金合同 生 效 后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 基 金(LOF) 。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和重视本金长期安全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的投资管理, 力争 为投资者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为人民币 1.0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 高不超过 5% ,具体费率 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 分级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 根据运作方 式和风险收益特征的不同, 将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分为恒利 A、恒利 B 两级份 额,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恒利A 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 获得约定收益, 并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 开放一次; 恒利B 在3 年的封闭期内 封闭运作 , 本基金在扣除 恒利A 的约定 收益 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 恒利 B 享有,亏损 以恒利 B 的资产净值为限 由恒利 B 承担, 超出 恒利B 资产净值的亏损部分则 全部 由恒利 A 承担。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后3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12 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时 ,恒 利A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 恒利A份额赎回、 或是转入 “ 富兰克林国海 恒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若投资者不 选择的, 其 持有的 恒利A份额将被 默认为转入“ 富兰克林国海 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 九、基金的封闭期限 1、恒利A 的开放日 恒利A 在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3 年内 每满 6 个月 开放一次, 恒利A 的开放日 原则上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 ( 恒利A 的开放日 以及开放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安 排以 基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为 准)。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 开放日为不可抗力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在恒利A 的每次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对恒利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恒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 恒利A 份额数按折算比 例相应增减。 2、恒利B 的封闭期及上市交易 恒利B的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封闭期届满前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是否在封闭期届满后延长封闭期及延长封闭期的期限, 具体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十、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 市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恒利 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 可决定恒利B份额不进行上市交易。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3年期届满, 本基金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 换后的基金份额 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一、基金份额 类别 设置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将根 据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13 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的,称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A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分别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 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 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 额 类 别 、 或者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调 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14 第 四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分级 一、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划分为恒利A 和恒利 B 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的运作 1、恒利A、恒利B 运作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 恒 利A 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 个月开 放一次,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恒利A 的 开放日原则上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恒 利A 的 开放日以及开放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具体安排以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 告为准)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无 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为不可抗力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恒利A 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6 个月满的日期,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为 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12 个月 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 恒 利B 封闭运 作, 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 回申请。 恒利B 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至3 年后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 或当年不存在该对应日的 ,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可 决定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恒利B 份额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决定 恒利B 份额不进行上市交易。


2、恒利A 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对恒利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折算后恒 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 元,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恒利A 的份额数按折算 比例相应增减。 恒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具体份 额折算方法参照基金合同中“ 第七部分 恒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以及基金管理 人届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份额配比 恒利A、恒利B 的份额 配比原则上不超 过7:3 。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恒利A、恒利B 的份额配 比 将不超过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 基金管理 人可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对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15 恒利A 进行份额折算, 并确保开放日恒 利A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 元,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恒利A 的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 应增减。 因此, 在恒利A 的单个开 放日, 如果恒利A 未发生赎回或者发生的净赎回份额极小, 恒利A、 恒利B 在该 开放日 后的份额配比 可能 出现大于 7:3 的情形;如果恒利 A 发生的净赎回份额 较多,恒利A 、恒利B 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 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 的情形。 三、恒利A、恒利B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规则 1、恒利A 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恒利 A 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获取 约定收益, 其约定年基准收益 率将在每个 开放日重新设定一次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 关公告。计算公式为:


恒利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1.4×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恒利A 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取约定收益 , 其基准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 日设定一次并公告。 恒利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 收益率为 “1.4×人民币一年期银 行定期存款利率” 。 在基金合同生效 日当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 时中国人民银 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期银 行定期存款 基准利率设定恒利 A 份额的首次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该收益率即为恒利A 基金合 同生效后最初6 个月的年收益率, 适用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到第1 个开放日 (含)的时间段; 在恒利 A 份额的每个开放日(最后 1 个开放日 除外)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 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一年期 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 恒利A 的年收益率, 该收益率即为恒 利A 接下 来6 个月的年收益率, 适用于该开 放日 (不含) 到下个开放日 (含) 的时间段; 在恒利A 的最后 1 个开放日, 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 国人民银行执 行的金融机 构人民币 1 年期银行 定期存款基 准利率重新设定恒利A 的年收益率, 该收益率 适用于该开放日 (不含) 到基金合 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日(含)的时间段。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保留将恒利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在此 基础上上调 不超过20%的权利。


恒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开放日恒利 A 折算后的 1 元 (即恒利A 的本金)为基准采用约定年基准 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如届时法律法规及 其他规定对 1 年期银行存 款利息征收利息税 ,则恒利 A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16 的年收益率的计算公 式中“1 年期银 行定期存 款利率”指征税后的 利率。例如: 假设某一开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1 年期银 行定期存款利率为 3%,利息税为 5% ,则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3% ×(1-5% )=2.85% 。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恒利A 份额的本金 安全或约定收益, 在极端亏损 的情况下, 恒利A 份额的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 足额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本金损失的 风险。 2、恒利B 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的净资产将优先支付恒利 A 的本金及约定收益, 在扣除恒利 A 的应 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 收益归恒利 B 享有 。如 本基金的净资产等于 或低于恒利 A 的本金及 其约定应得收益的总额, 则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恒利A 后, 仍存在 额外未弥补的恒利A 本金及约定收益总和的差 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四、基金份额发售 恒利A、恒利B 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 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五、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 T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为恒利A和恒利B 的份额总额;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满 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后, 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 为该LOF基金 的份额总 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 财 产 。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恒利A 和恒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内, 基金管理人 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 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恒利 A 和恒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其 中恒利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恒 利A 的开放日。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恒利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内,在恒利 A 的 非开放日(t 日) ,设 a t 为自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17 恒利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恒利 A 尚未 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t 日的运作天数,NVt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 资产净值, at F 为 t 日恒利 A 的份 额余额, t a NAV 为 t 日恒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 为在恒利 A 上一次开放日 (如t 日之前恒利 A 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 合同生效日) 设定的恒利A 的年收 益率。 (1) 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 于 “1.000 元乘以 t 日恒利A 的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恒利 A 份额应计收益 之和” ,则: ? ? ? ? ? ? ? ? ? ? a a t r NAV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1 000 . 1 t “t 日全部恒利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 下: t 日全部恒利A 份额应计收益= a at t r F ? ? ?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000 . 1 (下同) 以上各式中, 运作当年实际天 数指恒利A 上一 次开放日 (如t 日之前恒 利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0 元乘以 t 日恒利 A 的份 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恒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 ,则: t t at F NV NAV a ? 2、恒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bt NAV 为 t 日恒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t b F 为 t 日恒利 B 的份额余额 , 恒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 ? ? 0 , max t b at at t bt F F NAV NV NAV 恒利A、 恒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 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t 日的恒利A 和恒 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18 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恒利A 与恒利 B 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 1、恒利A 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截止恒利A 的某一开 放日或者恒利B 的封闭期届满 日(T 日) ,设 a T 为自恒利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恒利 A 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T NV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aT F 为 T 日恒利 A 的份额余额, aT NAV 为 T 日恒利 A 的基 金份额净值,r 为在恒 利A 上一次开放日 ( 如T 日之前恒 利A 尚未进 行开放,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设 定的恒利A 的年收益率。 (1) 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 于 “1.000 元乘以 T 日恒利A 的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恒利 A 份额应计收益 之和” ,则: ? ? ? ? ? ? ? ? ? ? a aT T r NAV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1 000 . 1 “T 日全部恒利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 下: T 日全部恒利A 份额应计收益= a aT T r F ? ? ?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000 . 1 (下同) 以上各式中,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恒利A 上一 次开放日 (如T 日之前恒 利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0 元乘以 T 日恒利 A 的份 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恒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 ,则: T T aT F NV NAV a ? 2、3 年封闭期届满日恒利B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 设 bT NAV 为 T 日恒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T b F 为 T 日恒利B 的份额余额,恒 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19 ? ? ? ? ? ? ? ? ? 0 , max T b aT aT T bT F F NAV NV NAV 恒利A、 恒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点后8 位, 小数点后 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恒利A 与恒利 B 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内,在恒利 A 的非开放日,本基金将公告恒 利A 和恒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恒 利A 的开放日 的下一工作日 , 本基金将 公告 恒利A 的开放日的 恒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恒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恒利B 的 3 年封闭期届满日, 本基金将公告 恒利A 和恒利 B 的基金份额净 值。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20 第 五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 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恒利A、 恒利 B 将分别通过各自 销 售机构的销 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其 中, 恒利 A 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 恒利 A 将通过场外的 销售机构 公开发售 ; 恒利B 将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发售的 恒利B 份额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场内发售的 恒利B 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投资者可 选择 恒利 A 或 恒利B 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 也可 同时 选择 恒利A 和恒利 B 两级份额进行 认购。 在募集期内, 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 恒利 A、 恒利B 进行多次认购, 认购申 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恒利A、 恒利B 的发售 方式与 销售机构 不尽相同, 具体发 售方式和 销售机构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发售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 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 基数采用比例 费率计算认 购费用,恒利 A 不 收取认购 费, 恒利 B 的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 。 本基金 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 基金投资者 通过场外认购的 认购款项存入 本基金在中国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21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中 ; 基金投资者通 过场内认购的认购款存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募集专户中 , 任何 人不得动用。 恒利A、 恒利B 的有效认购款项 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及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及认购份额余额 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 内 可以多次认 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 请不允许 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每个基金交 易账户的单 笔最低认购金额 和单 笔最低认 购份额 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募集期间的 单个投资人 的累计认购金额 和累 计认购份 额 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22 第 六 部分 基 金备 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 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 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缴纳的款项 ,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23 第 七 部分 恒利 A 的基 金份 额 折算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恒利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 额 折 算 。 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恒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T日)与其 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原则上为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 恒利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T日)的具体计算(主要 涉及到折算基准日 (T日) 折算前恒利A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见基金合同中 “ 第 四 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中有关恒利A的运作方式的相关内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恒利A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3年内,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 四、具体折算方法 折算基准日日终, 恒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折算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恒利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恒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为: 恒利A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 (T日) 折算前恒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恒利A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恒利A的份额数×恒利A的折算比例 恒利A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恒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恒利A 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 折算 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恒利B的上市交易等 业务,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 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基金份额折算方案实施日前2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24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2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25 第 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 投资者可 在恒利A 的开放日通过场外的 方式对恒利A 进行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投资 者可通过 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 对本基金进行 申购与赎回。 一、恒利A的申购与赎回 1、恒利A 的开放日 恒利A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每满 6 个月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 接 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 回申请。开放日 的具体计 算见 基金合同“ 第四 部分 基金份 额的分级” 中有关恒利A 的运作方式的相关内 容。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恒利A 的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为不可抗 力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 日。 恒利 A 的开放日以 及开放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 务的具体安排以基 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在销售机构支持预约功能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办理恒利A 的赎回预约。 2、申购与赎回场所 恒利A 的销售机构为场外销售机构, 具体的销 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恒利A 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增减基金销售机构,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若基金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 手机或网上交易业务的, 基金投资者可以以电话、 传真、 手机或网上交易等形式 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 即 恒利A 的 申购、 赎回 价格以 人民币1.000 元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 申 请 ; (3) 恒利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按 “先进先出 ” 的原则, 对该 基金份额 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确认 日期在 先 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确认 日期在后的 基金份额后赎回 ;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26 (4)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 销 。基金 管理人、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5)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在不损害恒利 A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情况下 可更改 上述原则 , 但最迟应 在新的原则 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予以 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向 基金销售机构 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 申购恒利A 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投资者在提 交恒利A 的赎回申请 时, 必须 有足够的基金份 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 日 (T 日)的 下 一个工作日 (T+1 日) , 恒利A 的基金登记机构 对 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 有效性确认 和成交确认。 在 T +2 日后(包括该 日 ) 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 申购与赎回 的成交情 况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 调整,并 必须在调整 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恒利 A 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恒利 B 的份 额 余 额 为 基 准 , 在 不 超 过 7/3 倍恒利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恒利A 的申 购申请进行确认。


在恒利 A 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恒利 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 交确认。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按照本部分 “10、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对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恒利 A 的申购申请,如果对恒利 A 的全 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恒利 A 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7/3 倍恒利 B 的份额余额, 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 恒利 A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恒利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27 确认后, 恒利 A 的份额余额大于 7/3 倍恒利 B 的份额余额, 则在经确认后的恒 利A 份额余额不超过7/3 倍恒利 B 的份额余额 范围内, 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 例进行成交确认。


恒利 A 每次开放日 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确认办 法及确认结果见基 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恒利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恒利A 申购和赎回申请 。 恒利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 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 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 明的其他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 以规定基金投 资者首次申 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 金额以及 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 以规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每 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 金份额余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 以规定单个投 资者累计持 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市场情 况,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28 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6、恒利A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恒利A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恒利 A 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公式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 基金份 额的分级” 。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恒利 A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 。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以申请当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恒利 A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超过7 日 ( 含7 日 )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收取的赎回费中,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 赎回费用最 高不超过赎 回金额的 5%。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赎 回费率、赎回 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7、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恒利A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29 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恒利A 份额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 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恒利A 份额成功后 , 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基金投资者对恒利A 的申购 申请, 此时,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恒利A 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 理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或者无法接受申购申请 。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 为接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6)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 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 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金 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某 些申购申请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 (3) 、 (6) 、 (7) 、 (9) 、(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 且基金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30 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恒利A 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发生上 述第(8 )项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 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 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9、暂停赎回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金投资者对恒利A 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此时, 恒利A 向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 同样的方式处理 : (1)不可抗力 的原 因 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支 付赎回款项 或无法接 受赎回申 请 ; (2)证券交易场交 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恒利 A 在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具 体处理方式详见下文“10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 (4)发生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单个开放日内, 恒利A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金额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所代表的份额净值之和) 超过本 基金前一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31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1)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全额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进行基金转换 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之日起不超过30 日内 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 ,投资者应 当在开放日办理 申购和赎 回申请。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 在实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 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 机构, 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 场内销售机构为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下。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 基金投资者可以以电话、 传 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 申购和份额赎 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32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场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 的原则, 对该 基金份额 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确认 日期在 先 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确认 日期在后的 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 率 ;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或证 券交易所 在 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 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额,否则所 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 为基金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基金投资者可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 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者自行 承 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 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33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 以规定基金投 资者首次申 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 金额以及 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 以规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每 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 金份额余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 以规定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 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 额数量或 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市场情 况,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6、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 算及余额的处 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详见《招 募说明书》 。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通过 场外方式 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 留至整数位,不 足 1 份 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 将返还给投资 人。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 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 书》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34 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 有。 (4)本基金转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申 购时收取 基金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 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 率 越 低 。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少 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超过 7 日(含 7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中,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 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最高不超过申 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用最高不 超过赎回金 额的5%,具体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7、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 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 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35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此 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或者无法接受申购申请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 为接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金 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 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 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 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 (7)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某 些申购申请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 (3) 、 (5 ) 、 (6) 、 (8 ) 、( 9)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 发生上述第(7 )项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取比例确认 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 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9、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36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 (3)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导致 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 述第 (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 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 场外赎回申请 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对场外赎回申请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37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时,在单 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其余赎回申请 可以根据前述 “1) 全额赎回” 或 “2) 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一并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告。 (3)发生巨额赎回 时的场内赎回 申请的处理 方式,按登记机构的 业务规则 执行。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38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1、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回情 况的,基金 管理人 应于当日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 2 周 ( 含2 周) ,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 , 基金管理 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的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 为恒 利 A)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四、转托管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的转托 管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 恒 利A 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恒利 A 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统内不同交易账户之间进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恒利 A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可办理已持 有恒利 A 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 务 规 则 。 恒利B 的转托管与以下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后的转托管” 相同。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39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转入或 场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转入、 场内申购或 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 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 外 赎 回 。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内 不同交易账户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 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 金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 理上市交 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 转 托 管 。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 务 规 则 。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 托管的具体业 务按照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40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其 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七、基金的冻结 与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基金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 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 部分 份 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 法院判决、 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 基金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 金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41 第 九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内, 基金管理人可 决定在满足上市条件的 情况下 恒利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 决定恒利B 份额不进行上 市 交 易 。 恒利B 份额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的恒利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恒利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业务将恒利B 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 本基金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转换后,本基金恒利A 将转为富 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C 类份额,场外的恒利 B 份 额将转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A 类份额,且均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 本基金场内的恒利B 份额将转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 类份额,仍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转换 后场内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后, 富兰克林国 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 类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A 类份额可通过 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 市 交 易 。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C 类份额不能转为富兰克 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内的A 类份额和场外的 A 类份额,不 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只能通过场外进行申购和赎回。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在 满足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恒 利 B 份额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也可决定恒利B 份额不进行上市交 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 本基金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 后,本基金将自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之日起30 日内继续在深圳证 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42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恒利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 易需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等有关规定, 包括但不限 于:


1、 恒利 B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 基金封闭期届满,本 基金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 金(LOF)后,本基金 上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本基金封闭期内, 指恒利 B 份额) 上 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 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指恒利B 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 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恒利 B 份额的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指恒利B 份额 ) 的停复牌与暂停、 终止上市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43 第 十 部分 基 金转 型后 的基 金份 额 转换 一、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恒利 A、 恒利 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的份额, 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 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 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转型时恒利 A 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恒利 A 的处理方式。 恒利 A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恒利 A 的最后一个开放日选择将其持 有的恒利 A 赎回,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赎回申请,其持有的 恒利 A 将被默认为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C类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3 年的对应 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日与恒利 B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三、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


1.基金份额转换规则


对投资者持有到期的每一份恒利 A 和恒利 B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 届满日,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计算规则计算恒利 A 和恒利 B 的基 金份额净值, 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 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富 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不同类别份额。无论基金份额持 有人单独持有或同时持有恒利 A 和恒利 B,均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 其中, 本基金恒利 A 将转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场外 的 C 类份额, 场外的恒利 B 份额将转为 富兰克林国海 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场外的 A 类份额, 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 本基金场内的恒利 B 份 额将转为 富兰克林国海 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场内的 A 类份额, 仍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恒利 A 和恒利 B 的份额转换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3年的对应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44 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转换基准日确定日期, 届 时见基 金管理人公告。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转换成 富兰克林国海 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 以份额转换后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恒利 A 和恒利B 转换比例对转换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 施转换。


3.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恒利 A 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恒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恒利 B 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恒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恒利 A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恒利 A 份额数×恒利 A 份额的转换比率


恒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恒利 B 份额数×恒利 B 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 恒利A份额 (或恒利 B 份额) 的转换比率、 恒利 A (或恒利 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具体 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恒利 A、恒利 B 的份额全部转换为 富兰克林国海 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份额之日起 30 日内,本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 回。 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市交易、 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份额转换的公告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换为 富兰克林国海 恒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基金管理人将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 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前 30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 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45 3.恒利 A 、恒利 B 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 富兰克林国海 恒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后,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 投资策略、 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 投资管理程序等将按本基金合同保持不变。


七、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T 日 A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T 日 C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 A 类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如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46 第 十 一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 1 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 基地一期C-6 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 吴显玲 设立日期:2004 年1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50 年 联系电话:021-38555555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 同》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关法 律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47 (8)选择、更换基 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


(9)担任或委托其 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和转换 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 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48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照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 信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49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基金合 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改革中国银 行体制的请示报告》 (国发[1979]7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50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 规则,为基金 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交易资金 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 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及托管 协议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51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 恒 利A 、 恒利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52 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 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在各自 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后,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每份 A 类份额和每份 C 类份 额 在各自份额类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 款项及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 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53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54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恒利 A 、恒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 进行表决。恒利 A、恒利 B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 依据基金 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提议权、 自行召 集权、 提案权、 会议表决权、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恒利 A、恒利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55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实质性 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56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人 有权决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 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方式、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57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含50%, 下同)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 , 指“ 有效的恒利A 和恒 利B 各自的 基金份额 分别合计不少 于 该级基金份额的50%(含50%) )”;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 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 2、通讯开会。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 或召集 人规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58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 恒利A 和恒利 B 各自的基 金份额 分别合计不小 于在 权益登记日该级 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 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 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 授权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 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59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 ) (本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 指 “恒利 A 和恒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 ” )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 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 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 (含50%)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3 年内, 指“ 出席大会 的 恒利A 和恒利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 ”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 “恒利A 和恒 利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60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6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 监 会 依 法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生效 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 部分 关 于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 开事由 、 召 开条 件 、议 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 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调整或补 充,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62 第 十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 金管理人由基 金托管人或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 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3 年内,指“恒利 A 和恒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 表 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 理人产生之 前,由中国证监会指 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选 任基金管理 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63 6、交接:基金管理 人职责 终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 理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 换后,如果 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 金 托管人由基 金管理人或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 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3 年内,指“恒利 A 和恒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表 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 管人产生之 前,由中国证监会指 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更 换基金托管 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 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时 更换,由单独或合计 持有基金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64 总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 管理人和新任 基金托管人 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获 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 定媒体上联 合公告。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65 第 十 四部 分 基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66 第 十 五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 过 户 等 。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 管理人和代理机 构在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 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对 登记业务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 的登记业 务;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 年以 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账户 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因违反该保 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67 5、按《基金合同》 及招募说明书 规定为投资 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 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68 第 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 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 理,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短期融资券 、 企业债、 公司债、 中 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含 分离交易可 转 债) 、 回购 和银行定期存款 等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在恒利A的开放日及该 日的前四个工作日内和分级运作期结束后, 本基金所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 参与一级市场 股票 首次发行 或新股 增发。 本基金因投资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 及因投资分离 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而持有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应在其可交易的30 个工作日内卖出。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确定投资组合久期, 结合自 下而上的个券选择方 法 , 灵活运用利率预期策略、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套利交易策略、 相对价值判断 等多重投资策略, 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力求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经济运行指标、 货币市场运行情况、 国家财政货币政 策动向等因素, 对未来利率变化的趋势进行判断, 结合组合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债 券组合的目标久期, 以降低利率 波动给 资产组合带来的损失。 例如当预期 利率期 限结构更加陡峭 化时, 未来 长期债券 的价格可 能会由于长期利率的 上升而下跌, 短期债券的价格可能会由于短期利率的下降而上涨, 因此可适量降低组合久期的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69 目标,增加对短期债券的投资,同时减少对长期债券的投资。 本基金根据所确定的目标久期配置策略, 基于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形态 特征及其预期变化的分析和判断, 灵活运用哑铃形策略、 纺锤形策略和梯形策略 等,配置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以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2、债券类别配置 本基金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 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 经济周期及利率 走势等各种因素的动态分析, 对利率走势、 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利差变化 等进行预判, 并结合各类属债券的估值水平、 风险收益特征及市场流动性 , 确定 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的投资比例 。 3、信用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 资金面供需状况、 基准利率走势、 债券发 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 公司基本面及个券信用状况等方面的分析, 深入挖掘 价值低估的信用类债券品种, 把握因市场波动带来的信用价差投资机会, 努力获 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信用债投资在操作上主 要采取信用利差投资策略和基于信用 债本身信用质量变化的投资策略。 (1) 信用利差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 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 信用利差的历史统计 区间等因素, 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 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 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确定信用债券总体的投资比例。 (2) 基于信用质量变化的投资策略 债券发行人自身质量的变化, 包括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 公司治理结构、 经营状况、 偿债能力等方面的变化将对信用级别产生影响。 本基金通过对公司所 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的分析, 结合内外部信用评级, 分析违 约 风险及合理信用利差, 对信用债券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 通过动态跟踪信用债 券的信用质量变化, 确定信用债券的合理信用利差水平, 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品种。 4、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 通过正回购融资并持续 买入债券的操作, 只要回购资金成本低于债券收益率, 就可以达到杠杆放大的套 利目标。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70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回购利率走势的判断, 适当地选择杠杆比率, 谨慎地实 施息差策略,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 债券 兼具 权益 类证券 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特性 ,具 有抵 御下 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在对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的基 础上进行估值分析, 充分运用可转换 公司债券 在风险和收益上的非 对称性分布, 买入并持有转换溢价率低的债券, 力争获得超额收益。 同时, 本基金还将密切关 注可转债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选择恰当的时机进行套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包 括 资 产 抵 押 贷 款 支 持 证 券 (ABS ) 、 住 房 抵 押 贷 款 支 持 证 券 (MBS)等,其定价受 市场利率、发 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 量、提前偿还 率等因 素的影响。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 易结构风险、 信用风险、 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 风险等方面进行分析, 运用量化模 型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 于 债券 资产占 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低于 80%;在 恒利 A 的开放日及该日前 4 个工作日内和 分级运作 期结束后,本基金所 持有现金和到 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2)本基金因投资 可转换债券转 股所得的股 票、及因投资分离交 易可转债 而产生的权证等而持有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应在其可交易的 30 个工作日 内卖出;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71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4)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 , 本基金 基金总资产和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不超过200% ;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72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它比例 限制。 除上述第 (2)、 (12)、 (16) 、 (17) 条外, 因证 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的 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限制相应变更或 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 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限制相应变更或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 债综合指数(全价) 。


中债综合 (全价) 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是以 2001 年 12 月 31 日为基期,基点为 100 点,并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起发布。中债综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73 合指数由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央行票 据、 及企业短期融资券所构成, 该类人民币债 券均为投资级以上, 其剩余期限大 于一个月, 且付息方式均为固定利率付息和一次还本付息。 中债综合指数样本每 月调整一次,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债券自下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计入指数; 不合 格债券将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被剔除。 由于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 并以为投资者 创造持续稳健投资收益为目标, 因此以中债综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能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 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 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 类基金份额来 看,由于本 基金资产及收益的分 配安排, 恒利 A 份额将表现出较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恒利 B 进取份额则表现 出较高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74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75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实 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 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76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 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在恒利 A 的开放日计算恒利 A 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恒利B 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恒 利 A 和恒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恒利 A 和恒利 B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77 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 际价值。 恒利A 与恒 利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3 年届满 ,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对富兰 克林国海 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A 类份额 与 C 类 份额单独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和收益分配及份额转换。 每个工作日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 生,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78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 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 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 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 本 基金份额、恒利 A 与恒利 B 任一类别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本 基金份额、恒利 A 与恒利 B 任一类别基金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79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合同第十八部分中 “三、 估值方法” 中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80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上市交易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 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81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 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1)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销售服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恒利 A 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 为 0.35%,恒利B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


在通常情况下,销 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恒利 A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 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恒利A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恒利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恒利 A 的基金份额数的乘积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 本基金转换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销 售服务费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满 3 年后,本 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其中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0.35% 。


在通常情况下,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 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 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 C 类基金 份额前一日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82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 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支付。 4、上述( 一)中第 4 到第 9 项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83 第 二 十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入 、投 资 收益 、公 允价值 变 动收 益和 其 他收 入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 配利 润与 未 分配 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 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 基金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本 基金 每年收益分配 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30%, 若 《基金合同》 生 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 按除 权日的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 分红方式, 如投资人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则按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人不能选 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基金红利发放日 距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即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 截至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84 (5)由于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LOF)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 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 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截 止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 可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 (即 可供分 配 利润 计算 截 止日 )的 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当 基 金收 益分 配时 所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由 投资 者自 行 承担 时, 如果 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 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85 第 二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和审计 一、基金 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 与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86 第 二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87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 说 明 。 3、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恒利A 的首次开放日前或 者恒利B 上市交易前 ,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以及恒利 A 和恒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在恒利A 的首次开放日后或者恒利 B 上市交易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 易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 恒利A 和恒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88 份额净值 以及恒利A 和恒利B 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并于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 恒利A 和恒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 各自的 基金份额累计 参考 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以及富兰 克林国海恒利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A 类 份额和 富兰 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 金(LOF)C 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指恒利 A 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七)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89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 基金定期 报告中应公告恒利A 的年收益 率、恒利A 和恒利 B 的份额配比。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90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恒利A 办理申购、赎回; 22、恒利A 进行基金 份额折算; 23、恒利A 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时的基 金转换; 25、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的上市交易以及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指恒 利A 份额) 申购、 赎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7、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9、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31、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91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 监 会 。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恒利A 的年收益率、 恒 利A 和恒利 B 的份额配比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92 第 二 十三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止与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93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清算 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恒利 A 的本金及应计 收益分配, 如有剩余部分, 则由恒利B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 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94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95 第 二 十四 部分 违 约责 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 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按照 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 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 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行使 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 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 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基金 合同》能够继续 履行的应 当继续履行。非违约 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 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96 第 二 十五 部分 争 议的 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和律师费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97 第 二 十六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 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 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98 第 二 十七 部分 其 他事 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