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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EF(159948)

创业板E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 南 方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截止日:2018 年 11 月 13 日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2 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金管理 人 ................................................................................................................................. 9 § 4 基金托管 人 ............................................................................................................................... 18 § 5 相关服务 机构 ........................................................................................................................... 20 § 6 基金的募 集 ............................................................................................................................... 27 § 7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28 § 8 基金份额 折算 ........................................................................................................................... 29 § 9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 易 ............................................................................................................... 30 § 10 基金份 额的申购 和赎回 ......................................................................................................... 32 § 11 基金的投资 ............................................................................................................................. 45 § 12 基金的 财产 ............................................................................................................................. 56 § 13 基金资 产估值 ......................................................................................................................... 57 § 14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61 § 15 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 62 § 16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64 § 17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65 § 18 风险揭 示 ................................................................................................................................. 70 § 19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和 基金财产 的清算 ......................................................................... 75 § 20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 77 § 21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99 § 22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服务 ........................................................................................................... 108 § 23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10 § 24 招募说 明书存放 及其查阅 方式 ........................................................................................... 111 § 25 备查文 件 ............................................................................................................................... 112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3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 国证监 会2016 年3 月18 日证监 许可[2016]559 号文 注册募集 ,本基金 基 金 合同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正式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会 注 册 ,但 中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质 性判 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 风险。 本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投 资人在 投 资 本基 金前, 应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 力, 并承担 基金 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因政治 、经 济、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 的系 统性风 险,个 别证 券特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 基金 管理风 险。同 时由 于本基 金是跟 踪创 业板指 数的 交易 型开放 式基金 ,投 资本基 金可 能 遇到 的风险 还包括 :标 的指数 回报与 股票 市场平 均回 报偏 离的风 险、标 的指 数波动 的风 险 、基 金投资 组合回 报与 标的指 数回报 偏离 的风险 、标 的指 数变更 的风险 、基 金份额 二级 市场交易价 格折溢价 的风险、 参考IOPV 决策和IOPV 计算错误的 风险、退 市风险、 投资人申 购 失败 的风险 、投资 人赎 回失败 的风险 、基 金份额 赎回 对价 的变现 风险、 第三 方机构 服务 的 风险 、管理 风险与 操作 风险、 技术风 险、 不可抗 力等 等。 本基金 被动跟 踪标 的指数 “创 业 板指 数”, 因此, 本基 金的业 绩表现 与创 业板指 数的 表现 密切相 关。同 时, 本基金 为股 票 型 基 金 , 其 长 期 平 均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率 高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 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场 外申 购赎回 业务 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 可能 会根 据市 场交 易佣金 水平 、印 花税率 等 相 关交 易成本 的变动 而调 整。投 资人在 办理 场外申 购、 赎回 业务时 之前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管 理人的相 关公告。 投 资人 在投资 本基 金之 前,请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金 合同 ,全 面认识 本 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性 ,并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谨慎 做 出投 资决策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不预 示其 未来表 现。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以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 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也 不向 投资人 保证 最 低收 益。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金 投资 的“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投资 人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 金运营 状况、 基金 份额上 市交易 价格 波动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人自行负责 。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本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8 年 11 月 13 日,有关财 务数据 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 为 2018 年9 月30 日(未 经审计) 。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4 §1 绪言 本 基金 按照中 国法 律法 规成立 并运 作,若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与届 时有效 的 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 定不一致 ,应当以 届时有效 的法 律法规的规 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 以及 《南方创 业板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编写。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 导 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 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和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合同。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5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南方创业 板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 2、基金管理 人:指南 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3、基金托管 人:指中 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4、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 合同:指 《 南方创业 板交易型 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南方创 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 任何 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指《南方创 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及其定 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指《 南方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 中国现行有 效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司 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 十次 会议修订,自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 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 会议 《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 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 修改 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法》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 颁布、同年6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8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3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实 施的《公 开募集开 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4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指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关于深 圳证 券 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 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 务实施细 则》 (以下可简称“ 《登 记结算业 务实施细 则》”)定 义的“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 金”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6 15 、ETF 联接 基金:是 指将其绝 大部分基 金财产投 资 于跟踪同一 标的指数的 ETF (以 下 简称目标 ETF ) ,紧密跟 踪标的指 数表现, 追求跟踪 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最 小化,采 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的 基金,简 称联接基 金 16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7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中 国银行保 险监督管 理委 员会或其他 经国务院 授权的机 构 18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 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9 、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20 、机 构投资 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21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指 符合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包 括其不时修 订) 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于中国 境内证券市 场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投资 者 22 、人民币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指按 照 《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 资试 点 办法》 (包括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 币资金进 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 外法人 23 、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 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 券投 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的合称 24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5 、基 金销售 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等业务 26 、销 售机构 :指 直销 机构、 发售 代理机 构、 场内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及 办理 场外申 购 赎回业务的 其他销售 机构 27 、基金销 售网点: 基金销售 机构的销 售网点 28 、发售代 理机构: 指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代理本 基金 发售业务的 机构 29 、申 购赎回 代理 券商 :指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办理 本基 金场 内申购 、赎 回业 务的证 券 公司,又称 为代办证 券公司 30 、登 记业务 :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销 售业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 户等 31 、登 记机构 :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和南 方基金 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32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7 33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34 、基 金募集 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5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6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7 、T 日:指 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8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9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0 、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1 、 《业务规则》 :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发布实施 的 《登记结算 业务实施 细则》 (包括 其不时修 订) 、深 圳证券交 易所发布 实 施的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 基金交 易和申购赎 回实施细 则》 (包括其不时 修订) 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布 的其他 相 关规则和 规定,以 及南方基 金管 理股份有限 公司发布 的 《南方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 规则》及 其他相关 规则 和规定。 42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人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 、申 购: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的行 为 44 、赎 回: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 份额兑换为 基金合同 规定的赎 回对价或 现金的行 为 45 、申 购赎回 清单 :指 由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用 以公 告申 购对 价、赎 回对 价等 信息的 文 件 46 、申 购对价 :指 场内 申购赎 回方 式下, 投 资 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 说明书规定 应交付的 组合证券 、现金替 代、现金 差额 及其他对价 47 、赎 回对价 :指 场内 申购赎 回方 式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基金管 理 人 按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规定 应交付 给赎 回人的 组合 证券 、现金 替代、 现金 差额及 其他 对价 48 、标的指 数:本基 金标的指 数为创业 板指数, 及其 未来可能发 生的变更 49 、组合证 券:指本 基金标的 指数所包 含的全部 或部 分证券 50 、最 小申购 赎回 单位 :指场 内申 购赎回 方式 下, 本基 金申 购份额 、赎 回份 额的最 低 数量,投资 人申购或 赎回的基 金份额数 应为最小 申购 赎回单位的 整 数倍 51 、现 金替代 :指 场内 申购赎 回方 式下, 申购 或赎 回过 程中 ,投资 人按 基金 合同和 招 募说明书的 规定,用 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 部分证券 的一 定数量的现 金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8 52 、现 金差额 :指 场内 申购赎 回方 式下,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资产 净值 与按 当日收 盘 价 计算 的最小 申购赎 回单 位中的 组合证 券市 值和现 金替 代之 差;投 资人申 购或 赎回时 应支 付 或应 获得的 现金差 额根 据最小 申购赎 回单 位对应 的现 金差 额、申 购或赎 回的 基金份 额数 计算 53 、元:指 人民币元 54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 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 行存款)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 股票、资 产 支持 证券、 因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法进 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 等。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55 、基 金利润 :指 基金 利息收 入、 投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 费用后的余 额 56 、基 金资产 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产的 价 值总和 57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8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9 、基 金资产 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60 、指 定媒介 :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61 、不可抗 力:指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 能预见、 不能 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 观事件 以 上释 义中涉 及法 律法 规、业 务规 则的内 容, 法律 法规 、业 务规则 修订 后, 如适用 本 基金,相关 内容以修 订后法律 法规、业 务规则为 准。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9 §3 基金 管理 人 3.1 基金管理 人概况 名称:南方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 广 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莲花街道 益田 路 5999 号基 金大厦 32-42 楼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注册资本:3 亿元人 民币 电话:(0755 )82763888 传真:(0755 )82763889 联系人:常 克川 1998 年,南方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 南方证 券有限公司、厦 门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 广西信托投资 公司共同发起设 立。2000 年,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0]78 号文 批准进行 了增资扩 股 ,注册资本 达到 1 亿元人民 币。2005 年,经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准 进 行增资扩股 ,注册资 本达1.5 亿 元人民 币。2014 年 公司进行 增资扩股 ,注册资 本金达 3 亿元 人民币。 2018 年 1 月 ,公司整 体变更设 立为南方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 本金 3 亿元 人 民币。目前 股权结构 :华泰证 券 股份有 限公司 45% 、 深圳市投资 控股有限 公司 30%、 厦门国 际信托有限 公司 15% 及兴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10% 。 3.2 主要人员 情况 3.2.1 董事 会成员 张 海波 先生, 董事 长, 工商管 理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职 中共 江苏省 委农 工部 至助理 调 研 员, 江苏省 人民政 府办 公厅调 研员, 华泰 证券总 裁助 理、 投资银 行部总 经理 、投资 银行 业 务总 监兼投 资银行 业务 管理总 部总经 理, 华泰证 券副 总裁 兼华泰 紫金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长、华 泰金融控 股 (香港) 有限公司 董事长、 华 泰证券 (上海 ) 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长。现任南 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党 委书记、 董事 长 。 王 连芬 女士, 董事 ,金 融专业 硕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赛 格集 团销售 ,深 圳投 资基金 管 理 公司 投资一 部研究 室主 任,大 鹏证券 经纪 业务部 副总 经理 、深圳 福虹路 营业 部总经 理、 南 方总 部总经 理、总 裁助 理,第 一证券 总裁 助理, 华泰 联合 证券深 圳华强 北路 营业部 总经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0 理 、渠 道服务 部总经 理、 运营中 心总经 理、 零售客 户部 总经 理、执 行办主 任、 总裁助 理。 现任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兼 深圳分公 司总 经理。 张 辉先 生,董 事, 管理 学博士 ,中 国籍。 曾任 职北 京东 城区 人才交 流服 务中 心、华 晨 集 团上 海办事 处、通 商控 股有限 公司、 北京 联创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干部, 华泰 证券 资 产管 理 总部 高级经 理、证 券投 资部投 资策划 员、 南通姚 港路 营业 部副总 经理、 上海 瑞金一 路营 业 部总 经理、 证券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综 合事 务部总 经理 。现 任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会秘书、人 力资源部 总经理兼 党委组织 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 事,工学学士 ,中国籍。 曾任职陆军 第 124 师工兵 营地爆连副连 职排 长、代政治指导 员、师政治 部组织科正 连职干事,陆 军第 42 集团军 政治部组织 处副营职干 事,驻香港部队 政治部组织 处正营职干 事,驻澳门部 队政治部正营职 干事,陆军 第 163 师 政 治部宣 传科 副科长(正营 职) ,深圳 市纪 委教育 调研室 主任科 员、 副处级 纪检员 、办公 厅 副 主任 、党风 廉政建 设室 主任。 现任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董事 、党委 副书 记、纪 委书 记,深圳市 投控资本 有限公司 监事。 李 平先 生,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中国籍 。曾 任职 深圳 市城 建集团 办公 室文 秘、董 办 文秘,深圳 市投资控 股有限公 司办公室 ( 信访办) 高 级主管、企 业三部高 级主管。 现任深圳 市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金融发展 部副部长 ,深圳市 城市 建设开发( 集团)公 司董事。 李 自成 先生, 董事 ,近 现代史 专业 硕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厦 门大学 哲学 系团 总支副 书 记 ,厦 门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办公 室主任 、营 业部经 理、 计财 部经理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厦 门 国际 信托投 资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工 会主 席、党 总支 副书 记。现 任厦门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党总支副 书记、总 经理。 王 斌先 生,董 事, 临床 医学博 士, 中国籍 。曾 任职 安徽 泗县 人民医 院临 床医 生,瑞 金 医 院主 治医师 ,兴业 证券 研究所 医药行 业研 究员、 总经 理助 理、副 总监、 副总 经理。 现任 兴业证券研 究所总经 理。 杨 小松 先生, 董事 ,经 济学硕 士,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中 国籍 。曾任 职德 勤国 际会计 师 行会计专业 翻译,光 大银行证 券部职员 ,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 证监会处 长、副主 任,南 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党委 副书 记,南 方东 英资产管 理 有限公司 董事。 姚 景源 先生, 独立 董事 ,经济 学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职 国家 经委副 处长 ,商 业部政 策 研 究室 副处长 、国际 合作 司处长 、副司 长, 中国国 际贸 易促 进会商 业行业 分会 副会长 、常 务 副会 长,国 内贸易 部商 业发展 中心主 任, 中国商 业联 合会 副会长 、秘书 长, 安徽省 政府 副 秘书 长,安 徽省阜 阳市 政府市 长,安 徽省 统计局 局长 、党 组书记 ,国家 统计 局总经 济师 兼新闻发言 人。现任 国务院参 事室特约 研究员, 中国 经济 50 人论坛 成员,中 国统计学 会副 会长。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1 李 心丹 先生, 独立 董事 ,金融 学博 士,国 务院 特殊 津贴 专家 ,中国 籍。 曾任 职东南 大 学经济管理学院 教授,南京 大学工程管 理学院院长 。 现任南京大学-牛 津大学金融 创新研究 院 院长 、金融 工程研 究中 心主任 ,南京 大学 创业投 资研 究与 发展中 心执行 主任 、教授 、博 士 生导 师,中 国金融 学年 会常务 理事, 江苏 省资本 市场 研究 会会长 ,江苏 省科 技创新 协会 副会长。 周 锦涛 先生, 独立 董事 ,工商 管理 博士, 法学 硕士 ,香 港证 券及投 资学 会杰 出资深 会 员 。曾任 职香 港警务 处(商 业罪 案调查 科) 警务总 督察, 香港证 券及 期货专 员办事 处证券 主 任,香港证 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 委员会法 规执行部 总监 。现任香港 金融管理 局顾问。 郑 建彪 先生, 独立 董事 ,经济 学硕 士,工 商管 理硕 士,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中 国籍。 曾 任 职北 京市财 政局干 部, 深圳蛇 口中华 会计 师事务 所经 理, 京都会 计师事 务所 副主任 。现 任致同会计 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 合伙) 管理 合伙人, 中国证监会 第三届上 市公司并 购重组专 家咨询委员 会委员。 周蕊女士, 独立董事 ,法学硕 士,中国 籍。曾任 职北 京市万商天 勤 (深圳) 律 师事务所 律师,北京 市中伦 (深 圳) 律师 事务所律 师,北京 市信 利 (深圳) 律师 事务所律 师、合 伙人。 现 任金 杜律师 事务所 合伙 人,全 联并购 公会 广东分 会会 长, 广东省 律师协 会女 律师工 作委 员会副主任 ,深圳市 中小企业 改制专家 服务团专 家, 深圳市女企 业家协会 理事。 3.2.2 监 事 会成员 吴 晓东 先生, 监事 会主 席,法 律博 士,中 国籍 。曾 任职 中国 证监会 副处 长、 处长, 华 泰 证券 合规总 监,华 泰联 合证券 副总裁 、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南方 股权投 资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董 事长。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监事 会主 席、 南方股 权投资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事。 舒 本娥 女士, 监事 ,大 学本科 学历 ,中国 籍。 曾任 职熊 猫电 子集团 公司 财务 处处长 , 华 泰证 券计划 资金部 副总 经理、 稽查监 察部 副总经 理、 总经 理、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 现任 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财 务总监 ,华泰 联合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监事 会主席 ,华 泰长城 期货 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 华泰瑞通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 姜 丽花 女士, 监事 ,大 学本科 学历 ,高级 会计 师, 中国 籍。 曾任职 浙江 兰溪 马涧米 厂 主 管会 计,浙 江兰溪 纺织 机械厂 主管会 计, 深圳市 建筑 机械 动力公 司会计 ,深 圳市建 设集 团 计划 财务部 助理会 计师 ,深圳 市建设 投资 控股公 司计 划财 务部高 级会计 师、 经理助 理,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限 公司 计划财 务部经 理、 财务预 算部 副部 长、考 核分配 部部 长。现 任深 圳市投资控 股有限公 司财务部 部长、深 圳经济特 区房 地产 (集团) 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 深圳 市建安(集 团)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2 王 克力 先生, 监事 ,船 舶工程 专业 学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厦 门造船 厂技 术员 ,厦门 汽 车 工业 公司总 经理助 理, 厦门国 际信托 有限 公司国 际广 场筹 建处副 主任, 厦信 置业发 展公 司 总经 理、投 资部副 经理 、自有 资产管 理部 副经理 职务 。现 任厦门 国际信 托有 限公司 投资 发展部总经 理。 林 红珍 女士, 监事 ,工 商管理 硕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厦 门对 外供应 总公 司会 计,厦 门 中 友贸 易联合 公司财 务部 副经理 ,厦门 外供 房地产 开发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兴业 证券计 财部 财 务综 合组负 责人、 直属 营业部 财务部 经理 、计划 财务 部经 理、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助 理兼 审计部经理 、风险管 理部副总 监、稽核 审计部副 总监 、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 风 险管 理部总 经理。 现任 兴业证 券财务 部、 资金运 营管 理部 总经理 ,兴证 期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兴 业创新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监 事。 张 德伦 先生, 职工 监事 ,企业 管理 硕士学 历, 中国 籍。 曾任 职北京 邮电 大学 副教授 , 华 为技 术有限 公司处 长, 汉唐证 券人力 资源 管理总 部总 经理 ,海王 生物人 力资 源总监 ,华 信 惠悦 咨 询公 司副总 经理 、首席 顾问。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党 委组 织部部 长、 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 执行董事 ,南方资 本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苏 民先 生,职 工监 事, 计算机 硕士 研究生 ,中 国籍 。曾 任职 安徽国 投深 圳证 券营业 部 电 脑工 程师, 华夏证 券深 圳分公 司电脑 部经 理助理 ,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运 作保障 部副 总 监、 市场服 务部总 监、 电子商 务部总 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公 司风 险管理 部总 经理、执行 董事。 林 斯彬 先生, 职工 监事 ,民商 法专 业硕士 ,中 国籍 。曾 任职 金杜律 师事 务所 证券业 务 部 实习律 师, 上海浦 东发展 银行深 圳分 行资产 保全部职 员,银 华基 金监察 稽核部 法务主 管 , 民生加银基 金监察稽 核部职员 。现任南 方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 部董事。 3.2.3 公司 高级管理人 员 张海波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 上。 杨小松先生 ,总裁, 简历同上 。 俞 文宏 先生, 副总 裁, 工商管 理硕 士,经 济师 ,中 国籍 。曾 任职江 苏省 投资 公司业 务 经 理, 江苏国 际招商 公司 部门经 理,江 苏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投资 银行部 总经 理,江 苏国 信 高科 技创业 投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兼总 经理 ,南方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副总裁、 党委委员 。 朱 运东 先生, 副总 裁, 经济学 学士 ,高级 经济 师, 中国 籍。 曾任职 财政 部地 方预算 司 及 办公 厅秘书 ,中国 经济 开发信 托投资 公司 综合管 理部 总经 理,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北 京 分公 司总经 理、产 品开 发部总 监、总 裁助 理、首 席市 场执 行官。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副 总裁、党 委委员。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3 常克川先生,副 总裁,EMBA 工商管理硕 士,中国籍 。曾任职中国农 业银行副处 级秘书 , 南 方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投 资业务 部总经 理、 沈阳分 公司 总经 理、总 裁助理 ,华 泰联合 证券 董 事会 秘书、 合规总 监等 职务, 南方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副总裁 、董事会 秘书、纪 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 裁,工商管 理硕士,中国 籍。曾任 职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 高级 分析师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高级 研究员 、基 金经 理助理 、基金 经理 、全国 社保 及 国际 业务部 执行总 监、 全国社 保业务 部总 监、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总裁助 理兼 固定收 益投 资 总监 ,南方 东英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 现任南 方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首席 投资官(固 定收益) 。 史博先生,副总 裁,经济学 硕士,特许金 融分析师(CFA),中国籍。 曾任职博时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研究员 、市 场部总 助,中 国人 寿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股 票部高 级投 资经理 ,泰 达 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副 总监、 研究 总监、 首席 策略 分析师 、基金 经理 ,南方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 理、研究 部总监、 总裁助理 兼首 席投资官 (权 益) 。现任 南方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首席投 资官(权 益)。 鲍 文革 先生, 督察 长,经 济学 硕士, 中国 籍。曾 任职财 政部 中华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师, 南 方证 券有限 公司投 行部 及计划 财务部 总经 理助理 ,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运 作保障 部总 监 、公 司监事 、财务 负责 人、总 裁助理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 督察 长,南 方资 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 3.2.4 基金 经理 孙伟先生, 管理学学 士,具有 基金从业 资格、金 融分 析师( CFA ) 资格、 注册会计 师 (CPA ) 资 格。 曾任职 于腾讯 科技 有限公 司投资 并购 部、德 勤华 永会 计师事 务所深 圳分 所审计 部。 2010 年 2 月 加入南 方基 金,历 任运 作保 障部基 金会计 、数 量化投 资部 量化 投资研 究员 ; 2014 年12 月至2015 年5 月,担任南方 恒生ETF 的基 金经理助理 ;2015 年5 月至2016 年7 月,任南方500 工业ETF 、南方500 原材 料ETF 基 金 经理;2015 年7 月至 今,任改 革基金、 高铁基金、500 信息 基金经 理;2016 年5 月至今 ,任 南方创业 板ETF、南 方创业 板ETF 联接 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至今, 任 500 信 息联接、 深 成 ETF 、南方 深成基金 经理;2017 年 3 月至今,任 南方全指 证券 ETF 联接、 南方中证 全指证 券 ETF 基 金经理;2017 年 6 月至今 , 任南方中证 银行ETF 、 南方银行 联接基 金经理;2018 年2 月至今, 任H 股ETF 、南方H 股联 接基金经理 。 3.2.5 投资 决策委员会 成员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4 副总裁兼首 席投资官 ( 固定收益 ) 李海鹏 先生,副 总裁 兼首席投资 官 (权益) 史 博先生 , 权 益研 究部总 经理茅 炜先 生,交 易管理 部总 经理王 珂女 士, 权益投 资部总 经理 张原先 生, 指 数投 资部总 经理罗 文杰 女士, 现金投 资部 总经理 夏晨 曦先 生,固 定收益 投资 部总经 理李 璇 女士 ,固定 收益专 户投 资部总 经理乔 羽夫 先生, 固定 收益 研究部 总经理 陶铄 先生, 权益 专户投资部 总经理刘 树坤先生 。 3.2.6 上述 人员之间不 存在近亲属关 系。 3.3 基金管理 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对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券 投资; (4)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6)编制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7)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 (8)办理与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有关 的信息 披露 事项; (9)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0 )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 律行 为; (1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职责 。 3.4 基金管理 人关于遵守 法律法规的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 诺遵守《基 金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建 立 健全的内 部控制 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基金 法》及其 他相 关法律法规 行为的发 生。 2、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下列 行为: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产 ; (3)利用基 金财产或 者职务之 便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的人牟 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侵占、 挪用基金 财产;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5 (6)泄露因职务 便利获取的 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 动; (7)玩忽职 守,不按 照规定履 行职责; (8)法律 、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3.5 基金管理 人关于禁止 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活动。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3.6 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着勤 勉尽责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 2、不能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 受雇人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外的 人谋取利 益; 3、不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不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 活动; 4、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 证券交 易。 3.7 基金管理 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 1、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 了保 证公司 规范 运作 ,有效 地防 范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以 及操 作风 险,确 保 基 金财 务和公 司财务 以及 其他信 息真实 、准 确、完 整, 从而 最大程 度地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 理人建立 了科学合 理、控制 严密 、运行高效 的内部控 制制度。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6 内 部控 制制度 是指 公司 为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 系列 组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 作 程序 与控制 措施的 总称 。内部 控制制 度由 内部控 制大 纲、 基本管 理制度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成。 公 司内 部控制 大纲 是对 公司章 程规 定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是 对各 项基 本管理 制 度 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基 本管 理制度 包括 内部会 计控 制制度 、风 险控制 制度、 投资 管理制 度、 监察稽 核制 度、 基 金会 计制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技 术管 理制度 、资 料档 案管理 制度、 业绩 评估考 核制 度和紧急应 变制度等 。 部 门业 务规章 是在 基本 管理制 度的 基础上 ,对 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岗位 设置 、岗位 责 任、操作守 则等的具 体说明。 2、内部控制 原则 健 全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机制必 须覆 盖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运作环 节。 有 效性 原则。 通过 科学 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执行。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各机构 、部 门、和 岗位 在职能 上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公司基 金资 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相 互制 约原则 。公 司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互制 衡, 并通 过切实 可 行的措施来 实行。 成 本效 益原则 。公 司应 充分发 挥各 机构、 各部 门及 各级 员工 的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 法尽量 降低经 营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成 本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3、主要内 部控制制 度 (1)内部会 计控制制 度 公司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会计 法》 等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 了基金会 计制度、 公司 财 务会 计制度 、会计 工作 操作流 程和会 计岗 位职责 ,并 针对 各个风 险控制 点建 立严密 的会 计系统控制 。 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包括 凭证制 度、 复核制 度、 账务 处理 程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 务清算 制度和 程序 、成本 控制制 度、 财务收 支审 批制 度和费 用报销 管理 办法、 财产 登记保管和 实物资产 盘点制度 、会计档 案保管和 财务 交接制度等 。 (2)风险管 理控制制 度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7 风 险控 制制度 由风 险控 制委员 会组 织各部 门制 定, 风险 控制 制度由 风险 控制 的目标 和 原 则、 风险控 制的机 构设 置、风 险控制 的程 序、风 险类 型 的 界定、 风险控 制的 主要措 施、 风险控制的 具体制度 、风险控 制制度的 监督与评 价等 部分组成。 风 险控 制的具 体制 度主 要包括 投资 风险管 理制 度、 交易 风险 管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 制 度以 及岗位 分离制 度、 防火墙 制度、 岗位 职责、 反馈 制度 、保密 制度、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程序性风险 管理制度 。 (3)监察稽 核制度 公 司设 立督察 长, 负责 监督检 查基 金和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 情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控 制 情况。督察 长由总经 理提名, 董事会聘 任,并经 全体 独立董事同 意。 督 察长 负责组 织指 导公 司监察 稽核 工作。 除应 当回 避的 情况 外,督 察长 享有 充分的 知 情 权和 独立的 调查权 。督 察长根 据履行 职责 的需要 ,有 权参 加或者 列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 业务 、投资 决策、 风险 管理等 相关会 议, 有权调 阅公 司相 关文件 、档案 。督 察长应 当定 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体 董事 报送工 作报告 ,并 在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关 专门 委员会 定期 会议上报告 基金及公 司运作的 合法合规 情况及公 司内 部风险控制 情况。 公 司设 立监察 稽核 部门 ,具体 执行 监察稽 核工 作。 公司 配备 了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核 人 员,明确规 定了监察 稽核部门 及内部各 岗位的职 责和 工作流程。 监 察稽 核 制度 包括 内部 稽核管 理办 法、内 部稽 核工 作准 则等 。通过 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 司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遵守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规章 的情 况;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执行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各 项管理制 度和业务 规章 的情况。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8 §4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玖佰肆 拾叁亿捌 仟柒佰柒 拾玖 万壹仟贰佰 肆拾壹元 整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 息披露联 系人:王 永民 传真:(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 服电话:95566 (二)基金 托管部门 及主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现 有员 工 110 余人,大部 分员工具 有丰富的 银行 、 证 券、 基金、 信托从 业经 验,且 具有海 外工 作、学 习或 培训 经历,60 %以 上的 员工具 有硕 士 以上 学位或 高级职 称。 为给客 户提供 专业 化的托 管服 务, 中国银 行已在 境内 、外分 行开 展托管业务 。 作 为国 内首批 开展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一对多、 一对一)、社 保基金、保 险资金、QFII 、RQFII、QDII 、境外三 类机构、券 商 资产 管理计 划、信 托计 划、企 业年金 、银 行理财 产品 、股 权基金 、私募 基金 、资金 托管 等 门类 齐全、 产品丰 富的 托管业 务体系 。在 国内, 中国 银行 首家开 展绩效 评估 、风险 分析 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 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 托管增值 服务 ,是国内领 先的大型 中资托管 银行。 (三)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情况 截至2018 年9 月30 日 ,中国银 行已托管679 只证 券 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 基金642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了股 票型、债 券型、混 合型、 货币型、指 数型、FOF 等多 种类型的 基 金,满足了 不同客户 多元化的 投资 理财 需求,基 金托 管规模位居 同业前列 。 (四)托管 业务的内 部控制制 度 中 国银 行托管 业务 部风 险管理 与控 制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 面风 险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 国银行 风险控 制理 念,坚 持“规 范运 作、稳 健经 营” 的原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 险控 制工作 贯穿业 务各 环节, 通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风险 控制措 施设定 及制 度建设 、内 外部检查及 审计等措 施强化托 管业务全 员、全面 、全 程的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中 国银行连续 聘请外部会计 会计师事务 所开展托管业务 内部控制审 阅工作 。 先后获得基 于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9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 ” 和“SSAE16 ” 等 国 际主 流内 控 审阅 准 则的 无 保留意见的审阅报 告。2017 年,中国银 行继续获得 了基于“ISAE3402 ”和“SSAE16 ”双 准 则 的内 部控制 审计报 告。 中国银 行托管 业务 内控制 度完 善, 内控措 施严密 ,能 够有效 保证 托管资产的 安全。 (五)托管 人对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公开 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的 相 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当 拒绝执 行,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 证 券监 督 管理 机构报 告。基 金托 管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 约 定的,应当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报告。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20 §5 相关 服务 机 构 5.1 销售机构 5.1.1 申购 赎回代理证 券公司 序号 代销机构名 称 代销机构信 息 1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庞 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长 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乔 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区 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 厦十六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区 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 厦十六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辛 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21 联系人: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市中 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 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刘 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 埔区中新 广州知识 城腾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 : 广州市 天河北路 183 号大 都会广场 5、7 、8、17、18、19 、 38-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 致电各地 营业网点 网址:广发 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特区 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22 联系人:黄 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 代广场(二 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王 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区 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李 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 健男 联系人: 龚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高 新区(新 市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 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 区(新市 区)北京 南 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李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王 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6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陈 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23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 岛市市南 区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焦 刚 联系电话:0531-8960616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8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尹 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9 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32 层、36 层、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胡 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0 华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朝 阳门北大 街 18 号 中国人 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基金业务联 系人:孙 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21 华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谢 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2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奚 博宇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24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3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4 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久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邵 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5 江海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松北区创 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姜 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6 国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无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 锡滨湖区 太湖新城 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7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 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8 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联系人:黄 静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25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9 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联系人:周 青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0 财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河北 省石家庄 市桥西区 自强路 35 号庄家 金 融大厦 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 河北 省石家庄 市桥西区 自强路 35 号庄家 金 融大厦 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联 系人:马 辉 联系电话:0311-66006342 客服电话: 河北省 内 95363; 河北省外 0311-95363 网址:www.S10000.com 31 德邦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 陀区曹杨 路 510 号 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福 山路 500 号城建国 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联 系人:刘 熠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2 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 芙蓉中路 2 段华侨 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 芙蓉中路 2 段华侨 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丁 敏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3 恒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 市赛罕区 敕勒川大 街东方君 座 D 座 14 层 办公地址: 呼和浩特 市赛罕区 敕勒川大 街东方君 座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熊 丽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34 本基金其他 代销机构 情况详见 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 相关 公告 5.1.2 二级 市场交易代 理证券公司 包括具有经 纪业务资 格及证券 交易所会 员资格的 所有 证券公司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26 5.2 登记机构 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和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1、名称: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太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严 峰 电话:(0755 )25946013 传真:(0755 )25987122 2、名称:南 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 广 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莲花街道 益田 路 5999 号基 金大厦 32-42 楼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电话:(0755 )82763849 传真:(0755 )82763868 联系人:古 和鹏 5.3 出具法律 意见书的律 师事务所 北京市盈科 (深圳) 律师事务 所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B 座3 层 负责人:姜 敏 电话:(0755)36866820 传真:(0755)36866661 经办律师: 戴瑞冬、 付强 5.4 审计基金 财产的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领展企 业广场 2 座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 伙人:李 丹 联系人:曹 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 计师:薛 竞、曹阳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27 §6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 《销售 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 证监会 2016 年3 月18 日证 监许 可[2016]559 号文注 册募集。 本基金为交 易型开放 式基金。 基金存续 期限为不 定期 。 募集期自2016 年4 月18 日至2016 年5 月6 日止,共募 集744,201,641.00 份基金份 额, 募集户数为 15179 户。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28 §7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一、基金备 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 集 份额总额不 少于2 亿份 ,基金募 集 金额 (含 网下股票 认购所募 集的股票 市值 ) 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 购人数不 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 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 明书 可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 聘 请法 定验资 机构 验资, 自收 到验资 报告 之日起 10 日 内, 向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 续。 基 金募 集达到 基金 备案 条件的 ,自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证 监 会书面确认 之日起,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否则 《基 金 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收 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予以 公告。基金 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 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 入专门账 户,在基 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 ,任 何人不得动 用。 二、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 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 正式生效 。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 起,本基 金管理人 正式 开始管理本 基金。 三、基金存 续期内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 份 额持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 期报 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 个工作 日出现 前 述情 形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如转换 运作 方式、 与其 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 等,并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29 §8 基金 份额 折 算 一、基金份 额折算的 时间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逐 步调整 实际 组合 直至 达到 跟踪指 数要 求, 此过程 为 基金建仓。 基金建仓 期不超过3 个月。 基 金建 仓期结 束后 ,基 金管理 人确 定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并提 前公告 。本 基金 的后期 运 作 过 程 中 , 为 了 更 好 的 跟 踪 指 数 , 可 以 依 据 基 金 的 运 作 情 况 进 行 不 定 期 折 算 , 并 提 前 公 告。 二、基金份 额折算的 原则 基 金份 额折算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登记 机构申 请办 理, 并由 登记 机构进 行基 金份 额的变 更 登记。折算 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 和折算日 标的指数 收盘 值的千分之 一基本一 致。 基 金份 额折算 后,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总额 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数额将 发 生调整,但 调整后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占基金份额 总额的比 例不发生 变化 (按 照 上述 折算方 法,可 能会 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资产 净值 造成 微小误 差,视 为未 改变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 折算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益 无实质性 影响。基 金份额折 算后,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按照 折算后的 基金份额 享有 权利并承担 义务。 如果基金份 额折算过 程中发生 不可抗力 ,基金管 理人 可延迟办理 基金份额 折算。 三、基金份 额折算的 方法 对基金份额 折算后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 计算至整数 位 (小数部分 舍去,舍 去部分计入 基金财产) ,加总得 到折算后 的基金总 份 额。基金份 额折算的 具体方法 由 《招募 说明书》或 份额折算 公告中规 定。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30 §9 基金 份额 的 上市 交易 一、基金上 市 基金合同生 效后,具 备下列条 件的,基 金管理人 可依 据 《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向深圳 证券交易 所申请上 市: 1、基金募集 金额(含 募集股票 市值)不低 于 2 亿 元; 2、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 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 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 规则》 规定 的其他条件 。 基 金上 市前, 基金 管理 人应与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签订 上市 协议 书。基 金获 准在 深圳证 券 交易所上市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上 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 布基金上 市交易公 告书。 二、基金份 额的上市 交易 本基金基金 份额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上 市交易需 遵照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规则 》 、 《深 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 市规则》 、 《 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 交易和申 购赎回实 施细则》等 有关规定 。 三、暂停上 市交易 基 金份 额上市 交易 期间出 现下 列情形 之一 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可暂 停基 金的上 市交 易,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1、不再具备 本章第一 款规定的 上市条件 ; 2、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中国 证监会决 定暂停 其上 市; 3、严重违反 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 关规则的 ; 4、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应当暂 停上市的 其他情 形。 四、终止上 市交易 基 金份 额上市 交易 后, 有下列 情形 之一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终止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1、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 半年内未 能消除暂 停上市 原因 的; 2、基金合同 终止;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上市; 4、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应当终 止上市的 其他情 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收到深圳 证券交易所终 止基金上市 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发布 基金终止上 市公告。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31 若因上述 1 、4 项等原因 使本基金 不再具备 上市条件 而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 的, 本 基金将 由交 易型开 放 式基 金变更 为直 接以创 业板指数 为标的 的非 上市的 开放式 指数基 金 。 若 届时 本基金 管理人 已有 以该指 数作为 标的 指数的 指数 基金 ,则本 基金将 本着 维护投 资者 合法权益的 原则,履 行适当的 程序后选 取其他合 适的 指数作为标 的指数。 五、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IOPV) 的计算与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在 每一 交易 日开市 前向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提供 当日 的申购 赎回 清单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在开 市后根 据申 购赎回 清单和 组合 证券内 各只 证券 的实时 成交数 据, 计算并 发布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IOPV) ,供 投资者交 易、申购 、赎 回基金份额 时参考。 1、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计算公式 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申购赎 回清单中必 须用现金替 代的替代金额+ 申购赎回清 单中可 以用现金替代成 份证券的数 量与最新成 交价相乘之 和+申购赎回清单中 禁止用现金 替代成份 证 券的 数量与 最新成 交价 相乘之 和+申 购、 赎回清 单中 的预 估现金 部分)/ 最小 申购赎 回单 位对应的基 金份额。 2、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的计算以 四舍五入 的方法 保留 小数点后 3 位。 3、基金管理 人可以调 整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计算 公式 ,并予以公 告。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 开始在深 圳证券交 易上 市交易。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32 §10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 赎回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分 为场内份 额与场外 份额 两种 ,分 别适用不同 的申购赎 回规则。 10.1 场内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10.1.1 场 内申购和赎 回场所 投 资人 应当在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办 理基金 申购 、赎 回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申 购赎回 代 理券商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本 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 。 基 金管 理人在 开始 申购 、赎回 业务 前公告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的名单 ,并 可依 据实际 情 况增加或减 少申购赎 回代理券 商,并予 以公告。 在 未来 条件允 许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直 销可 以开 通申 购赎 回业务 ,具 体业 务的办 理 时间及办理 方式基金 管理人将 另行公告 。 10.1.2 场 内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 资人 在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正 常 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 时除外。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 ,基 金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 金管 理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不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 理申 购,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 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不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 理赎 回,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始公 告中规定 。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 开放申购 和赎回业 务。 若其后基金 申请上市 ,上市期 间基金可 暂停办理 申购 、赎回业务 。 10.1.3 场 内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 用份额申 购和份额 赎回的方 式,即申 购和 赎回均以份 额申请。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33 2、本基金的 申购对价 、赎回对 价包括组 合证券 、现 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 。 3、申购、赎 回申请提 交后不得 撤销。 4、申购、赎 回应遵守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 基金 交易和申购 赎回实施 细 则》 和 《登 记结算业务 实施细则》 的 规定;如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修改或 更新上述规 则并适用 于本基金 的,则按 照新的规 则执 行,并在招 募说明书 中进行更 新。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上 公告。 10.1.4 场 内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 资人 须按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规定 的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开放 时间提 出申 购、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 人申 购本基 金时, 须根据 申购 、赎回 清单备足 申购对 价。 投资人 提交赎 回申请 时 , 必须持有足 够的基金 份额余额 和现金, 否则所提 交的 赎回的申请 无效而不 予成交。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申请在 受理 当日进 行确 认。如 投资人 未能 提供符 合要 求的申 购对 价, 则 申购 申请失 败。如 投资 人持有 的符合 要求 的基金 份额 不足 或未能 根据要 求准 备足额 的现 金 ,或 本基金 投资组 合内 不具备 足额的 符合 要求的 赎回 对价 或投资 人提交 的赎 回申请 超过 基 金管 理人设 定的当 日净 赎回份 额上限 、当 日累计 赎回 份额 上限、 单个账 户当 日净赎 回份 额上限或单 个账户当 日累计赎 回份额上 限,则赎 回申 请失败。 3、申购和赎 回的清算 交收与登 记 本基 金 申购赎 回过 程中 涉及的 基金 份额、 组合 证券 、现 金替 代、现 金差 额及 其他对 价 的交收适用 《深 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 交易和申 购赎回实施 细则》 、 《登记结 算业务实 施细则》 的规定 和参与各 方相关协 议的有关 规定,如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 责任 公司修 改或更 新上 述规则 并适用 于本 基金的 ,则 按照 新的规 则执行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中进行更 新。 投资者T 日申 购、赎回 成功后, 登记结算 机构在T 日 收市后为投 资者办理 基金组合 证券 的清算交收以及 基金份额、 现金替代等 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基金份 额、现金替 代等的交 收以及现金差额 的清算,在 T+2 日办 理现金差额的 交收,并将结果 发送给申购 赎回代理券 商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登 记结 算机 构的结 算通知 和基 金管理 人的 划 款通 知办理 资金的 划拨 。如果 登记结 算机 构和基 金管 理人 在清算 交收时 发现 不能正 常履 约的情形, 则依据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的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 登记结算 业务实施 细则》和 参与各方 相关 协议的有关 规定进行 处理。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34 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基 金管 理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权 益并 不违 背交易 所 和 登记 机构相 关规则 的情 况下可 更改上 述程 序。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 10.1.5 场 内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 、赎回的 基金份额 需为最小 申购赎回 单位 的整数倍。 当 接受 申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响 时, 基金 管理人 有 权 采取 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 基金 单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申 购、暂 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 关公告。 本基金最小 申购赎回 单位为 50 万 份,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 况,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合 理调整申 购与赎回 的数额限 制,基金 管理 人必须在调 整生效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10.1.6 申 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 1、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 ,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份额 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计 算公式 为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发 售在 外的 基金份 额总数 。遇 特殊情 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 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 回对价根据 申购、赎回 清单和投资 人申购、赎回的 基金份额数 额确定 。 申 购对价 是指 投资人 申购基 金份额 时应 交付的 组合证券 、现金 替代 、现金 差额及 其他对 价 。 赎回对价是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基金 管理人应交付的 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 金差 额及其 他对价 。申 购赎回 清单由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T 日的申 购赎回 清单 在当日 深圳 证券交易所 开市前公 告。 3 、投 资人 在申 购或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可 按照 不超过 0.5%的标 准 收 取佣金,其 中包含证 券交易所 、登记机 构等收取 的相 关费用。 10.1.7 申 购、赎回清 单 的内容与格 式 1、申购、赎 回清单的 内容 T 日 申购、 赎回清单 公告内容 包括最小 申购、 赎回单位 所对应的 组合证券 、现金替 代 、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 现金差额 、基金 份额净值 及 其他相关内 容。 2、组合证券 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 指本基金 标的指数 所包含的 全部或部 分证 券。 申购、 赎回 清单将公 告最小申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35 购、赎回单 位所对应 的各成份 证券名称 、证券代 码及 数量。 3、现金替代 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 指申购、 赎回 过程中, 投资 者按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用 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部 分证券的 一定数量 的现金。 采用现金替 代是为了 在相关成 份股停牌 等情况下 便 利 投资者的申 购、 提高基金 运作的效 率, 基金管理 人在制定 具体的现 金替代方 法时遵循 公 平及公开的 原则, 以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为出 发点,并 进行及时 充分的信 息披露。 (1) 现金 替代分为3种类型 : 禁止 现金替代 (标志 为 “ 禁止” ) 、 可以 现金替代 ( 标志 为 “ 允许” )和 必须现金 替代 ( 标 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 代 是指在 申购 、 赎 回基金份 额时 ,该 成份 证券不允许 使用 现金 作为替代 。 可以现金替 代是指在 申购 基金 份额时 , 允许 使用现金 作为全部或 部分该成 份证券的 替代 , 但在赎回基 金份额时 ,该成份 证券不允 许使用现金 作为 替代 。 必须现金替 代 是指在 申购 、 赎 回基金份 额时 ,该 成份 证券必须 使 用现金 作 为替代。 (2)可以现 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 可 以现金替 代的证券 一般是由 于停牌等 原因导致投 资者无法 在申购时 买入 的证券。 ②替代金额 :对于可 以现金替 代的证券 ,替代金 额的 计算公式为 : 替代金额= 替代证券 数量×该 证券经除 权调整的T-1 日 收盘价×(1 +现金 替代保证 金率) 对于使用现 金替代的 证券 , 基金 管理人需 在证券恢 复 交易后买入 , 而实际买 入价格加 上 相关交易费 用后与申 购时的最 新价格可 能有所差 异。 为便于操作 , 基金管理 人在申购 赎回清 单中预先确 定现金替 代保证金 率 , 并据此 收取替代 金 额。 如果预先 收取的金 额高于基 金购入 该部分证券 的实际成 本 , 则基金 管理人将 退还多收 取 的差额; 如果 预先收取 的金额低 于基金 购入该部分 证券的实 际成本 , 则基金管 理人将向 投资 者收取欠缺 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 的处理程 序 T 日 ,基金 管理人在 申购、赎 回清单中 公布 现 金替代保 证金率 , 并据此收 取替代金 额 。 在T 日后被替代的成 份证券有 正常交易 的2个交 易日 ( 简称为T+2 日) 内, 基金管理 人将以收 到的替代金额 买入被替 代的部分 证券。T +2日日 终, 若已购入全部 被替代的 证券,则 以替 代金额与被 替代证券 的实际购 入成本 (包括 买入价格 与交易费 用) 的 差额, 确定基 金应退还 投资者或投 资者应补 交的款项; 若未能购 入全部被 替 代的证券, 则 以替代金 额与所购 入的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实 际 购 入 成本 加 上 按照T+2 日 收 盘 价 计算 的 未 购 入 的部 分 被 替 代证 券 价 值的 差额,确定 基金应退 还投资者 或投资者 应补交的 款项 。 特例情况 : 若自T 日起, 深圳证券 交易所正 常交易日 已达到20日 而该证券 正常交易 日低 于2日,则以替代 金额与所购 入的部分被 替代证券实 际购入成本加上 按照最近一 次收盘价计 算的未购入 的部分被 替代证券 价值的差 额,确定 基金 应退还投资 者或投资 者应补交 的款项 。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36 T+2 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 情况 下,则为T 日起 第21个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将应 退款和补款 的 明细数 据发送给 登记结算 机构, 登记结 算机构办理 现金替代 多退少补 资金的清 算;T +2日后 第2 个工作 日( 若在特例情 况下,则为T 日 起第22个交易日) , 登记结算机构 办理 现金替代多 退少补资 金的交收 。 ④替代限制: 为有效控 制基金的 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 误 差, 基金管理 人可规定 投资者使 用 可以现金替 代的比例 合计不得 超过申购 基金份额 资产 净值的一定 比例。 现金替 代比例的 计算 公式为: ? ?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基金份额 日收盘价 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只替代证券数量 第 现金替代比例 1 - T 1 - T i % 1 ? ? ? ? ? n i 说明:假设 当天可以 现金替代 的股票只 数为n 。 (3)必须现 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 必须现金 替代的证 券一般是 由于标的 指 数调整将被 剔除, 或基 金管理人 出 于保护持有 人利益原 则等原因 认为有必 要实行必 须现 金替代 的成 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 对 于必须现 金替代的 证券, 基金管 理人 将在申购、 赎回 清单中公 告替代的 一定数量的现金 ,即“固定 替代金额” 。 固定替代金 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赎回 清单中该证 券的数量 乘 以其经除 权调整的T-1日 收盘价 。 4、预估现金 差额相关 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 由 基 金 管 理人 估 计 并 在T 日 申 购 赎回 清 单 中 公 布 的 当 日 现 金 差 额的 估计值,预 估现金差 额由 申购 赎回代理 券商 预先 冻结 。 预估现金差 额的计算 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 产净 值-( 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 现金替代的固定替 代金额+申购 赎回清单中可 以用 现金替代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T日经除权 调整的前收盘价乘 积之和+申购 赎回清单中禁 止用 现金替代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T日经除权 调整的前收 盘价乘积 之和) 其中,T 日经除权调整的 前收盘价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 提供。另外,若T 日为基 金分红除 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 数额。预估 现金差额 的数值可 能为正、 为负或为 零。 5、现金差额 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T+1 日的申 购、赎回 清单中公 告,其计 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 =T日最 小申购、 赎回 单位的基 金资产净 值- (申购、 赎回清 单中必须 用现 金替代的固定替 代金额+申 购、赎回清 单中可以用 现 金替代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T日 收盘价相 乘之和+申购 、赎回清 单中禁止 用现金替 代成份 证券 的数量与T日 收盘价相 乘之和) 。 T日投资者申 购、 赎回基 金份额时, 需按T+1 日公告的T 日现金差额 进行资金 的清算交 收 。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37 现金差额的 数值可能 为正、 为负 或为零。 在投资者 申 购时, 如现金 差额为正 数, 则投 资 者应根据其 申购的基 金份额支 付相应的 现金, 如现 金 差额为负 数, 则投资者 将根据其 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 得相应的 现金; 在投资 者赎回时, 如 现金 差额为正数, 则 投资者将 根据其赎 回的 基金份额获 得相应的 现金, 如现 金差额为 负数, 则投 资者应根据 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 支付相应 的现 金。 6、申购、赎 回清单的 格式 申购、赎回 清单的格 式举例如 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 期 XXXX-XX-XX 基金名称 南方创业板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管理公 司名称 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 金代码 159948 T-1 日信息内 容 现金差额( 单位:元) XXXX.XX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资产净值 (单位:元) XXXX.XX 基金份额净 值(单位: 元) X.XXXX T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 额(单位 :元)


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 单位:份 )


T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 位分红金 额(单位 :元)


无 是否需要公 布 IOPV


是 是否允许申 购


是 是否允许赎 回


是 可以现金替 代比例上 限


XX% 成份股信息 内容 成分券代码 成分券名称 股票数量 现 金 替 代 标 志 可 以 现 金 替 代保证金率 固定替代金 额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38 10.2 场外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10.2.1 场 外申购和赎 回场所 对 于在 场外申 购赎 回的 投资人 ,应 当在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指定 的其他 销售 机构 办理本 基 金 的申 购和赎 回,基 金管 理人在 开始场 外申 购和赎 回业 务前 公告有 关场外 申购 和赎回 的具 体安排。 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及不 损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际 情 况 停止 办理场 外申购 业务 。在决 定停止 场外 申购业 务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 应采 取适当 措施 对原有场外 份额持有 人作出妥 善安排并 提前公告 。 10.2.2 场 外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 资人 在开放 日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具 体办理 时间 以基金 管理 人的规 定为 准, 详 见届 时相关 业务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实际情 况需 要加 以调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除 外。 本基金 场外 申 购 赎 回 的 开 放 时 间 与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存 在 差 异 , 投 资 人 应 关 注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 ,基 金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实际 情况依 法决 定本基 金开 始办 理场 外申 购赎回 的具 体日 期,在 确 定申购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间 后,基金管 理人应在申 购 、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 时间 。 投 资人 在开放 时间 约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间 提出 申购 、赎 回等 交易申 请且 登记 机构确 认 接受的,其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 日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 价格。 10.2.3 场 外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 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 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39 4、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5、场外申购 赎回应遵 守南方基 金管理股 份有限 公司 的相关业务 规则。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上 公告。 10.2.4 场 外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 资人 必须根 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 申 请。投 资人办 理申 购、赎 回等业 务时 应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手 续、办 理时 间、处 理规 则等在遵守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 的前提下 ,以 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规 定为准。 2、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 资人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必须 在规 定的时 间内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 申 请不 成立。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赎 回申 请不成立。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7 日( 包 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 项。在发 生 巨额赎回时,款 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 金合同有关 条 款处理。如遇证 券/期货交易 所或交易 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 通讯 系统故 障、银 行交 换系统 故障 或其 他非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 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 了业务流 程,则赎 回款项划 付时 间相应顺延 。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开 放日 截至时 间前 受理有 效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回 申 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 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若申购不 成功,则 申购 款项退还给 投资人。 4、申购和赎 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 ,投资人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 ,场外份 额 的登记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人增 加 权益并办理登记 手续,投资 人自 T+1 日起有权申请 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或在 条件许可情 况下申请办 理跨系统 转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T 日 赎回基金成 功后,正 常情况下 ,场外份 额的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资 人办理扣 除权益的 登记 手续。 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场 外份 额的登 记机 构可 以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整 , 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管理人 最迟 于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10.2.5 场 外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 制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40 1、基金管理人可 以规定投资 人首次申购 和每次申购 的最低金额、每 次赎回的最 低份额 、 每 个基金 交易 账户的 最低场 外基金 份额 余额以 及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 有的场 外基金 份额上 限 , 具体规定见 相关公告 。 2、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 管理人 有 权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 3、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场外申 购赎回情况 以及基金运 作状况,在每个 开放日对本 基金的 累计申购/ 赎 回或对单 一 账户的 累计申购/赎回设 定上 限,并在基 金管理人 网站公布 。 4、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 述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 。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10.2.6 申 购与赎回的 对价、费用及 其用途 1、申购份额的计 算及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 的基金 份 额净 值,有 效份额 单位 为份, 份额计 算结 果按四 舍五 入方 法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金 财产 。申购 费用以 人民 币元为 单位 ,四 舍五入 保留至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2、赎回金额的计 算及处理方 式:赎回金 额为赎回份 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减 去赎回 相 关费 用,赎 回金额 、赎 回费用 的单位 为人 民币元 ,四 舍五 入保留 到小数 点两 位,由 此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3、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方法请 见基金合 同“基 金资 产的估值” 部分的约 定。 4、投资人在申购 或赎回基金 份额时,基 金管理人参 考当时市场的交 易佣金、印 花税等 相关交易成本水 平,收取一 定的申购费 和/ 或赎回费 并归入基金资产 ,确保覆盖 场外现金申 赎引起的证券交 易费用。当 前的申购、赎 回费率如下 : 申购费率:0.05% 赎回 费率:0.15% 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由申 购人 承担, 赎回费 由赎 回人承 担, 申购 费与赎 回费均 全部 归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及 相关 交易成 本水平调 整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或 收费方 式 , 并在实施前 调整前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申购份额 、赎回金 额的计算 方式: (1)基金申 购份额的 计算 本基金的申 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 购金额。 申购 份额的计算 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 额/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41 (2)基金赎 回金额的 计算 本基金的赎 回金额计 算公式为 : 赎回费用= 赎 回份额×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 费率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 费用 6、由于场内与场 外申购、赎 回方式上的 差异,本基 金投资人依据基 金份额净值 所支付 、 取 得的 场外申 购、赎 回现 金对价 ,与场 内申 购、赎 回所 支付 、取得 的对价 方式 不同。 投资 人可自行判 断并选择 适合自身 的申购赎 回场所、 方式 。 10.3 拒绝或 暂停申购的 情形及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 购 申请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 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相关证券交易 所、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 、登记机构 等因异常情况无 法办理申购 ,或者 指 数编 制单位 、相关 证券 交易所 等因异 常情 况使申 购赎 回清 单无法 编制或 编制 不当。 上述 异 常情 况指基 金管理 人无 法预见 并不可 控 制 的情形 ,包 括但 不限于 系统故 障、 网络故 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 、数据错 误等。 5、基金管理人开 市前因不可 控的原因未 公布申购赎 回清单,或在开 市后发现申 购赎回 清单编制错 误或 IOPV 计算错误 。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7、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8、场外或场 内申购达 到基金管 理人设定 的数额 限制 。 9、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除第 6、8 项暂 停申购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刊 登 暂停 申购公 告。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 业务的办理 。 10.4 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对价的 情形及处理 方式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42 发 生下 列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或 赎 回对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或 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 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或 赎回对 价。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参 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 金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场外份额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 额赎 回。 5、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 先原则, 发生损 害持 有人利益的 情形时。 6、相关证 券交易 所、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 、登记机构 等因异常情况无 法办理赎回 ,或者 指 数编 制单位 、相关 证券 交易所 等因异 常情 况使申 购赎 回清 单无法 编制或 编制 不当。 上述 异 常情 况指基 金管理 人无 法预见 并不可 控制 的情形 ,包 括但 不限于 系统故 障、 网络故 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 、数据错 误等。 7、基金管理人开 市前未公布 申购赎回清 单,或在开 市后发现申购赎 回清单编制 错误或 IOPV 计算错 误。 8、场内或场 外赎回达 到基金管 理人设定 的数额 限制 。 9、在发生基 金所投资 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时。 10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除第 4、8 项以 外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已确 认的 赎 回申 请,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支 付;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 量占 申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 赎回 时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 告。 10.5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内的场 外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场外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场 外申购 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 的基金总 份额的 10% ,即认 为是 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 基金 出现场 外巨 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全 额 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43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 赎回申 请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 受场外 赎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场 外赎 回 申 请延 期办理 。对于 当日 的场外 赎回申 请,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场外赎 回申请 量占 场外赎 回申 请 总量 的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 场外赎 回份 额;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场 外赎 回 申请 时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回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 回,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销 。延 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场外 赎回申 请一 并处理 ,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投资 人在提 交场 外赎回 申请 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 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 回处理。 当 基金 发生 巨额赎 回, 在场 外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过 基金 场外 总份额 50%以 上的 赎 回 申请 情形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延期办 理赎 回申请 。如 基金 管理人 对于其 超过 基金场 外总 份额 50% 以 上部 分的赎 回申请 实施 延期办 理, 延期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 处 理, 无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止; 如基 金管理 人只 接受其 基金 场外总 份额 50% 部分 作为 当日有 效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前 述“ (1) 全额赎回 ”或“ (2) 部分延期赎 回”的约 定方式对 该部分有 效 赎回 申请与 其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赎 回申 请一并 办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延期 部分 如选 择取消 赎回的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被 撤销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3)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 要 ,可 暂停接 受基金 的场 外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的 场外 赎回 申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 当在指定 媒介上 进行 公告。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生 上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 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 告。 10.6 基金转 换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基 金场 外份额 与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转 换 费 ,相关 规则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44 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基 金托 管人与相关 机构。 10.7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登 记结 算机构 可依 据其 业务规 则, 受理基 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业务 ,并 收取 一定的 手 续费用。 10.8 基金的 转托管 本 基金 的转托 管包 括场 外份额 的系 统内转 托管 及场 内外 份额 的跨系 统转 托管 。在条 件 许 可情 况下, 本基金 场外 份额可 跨系统 转托 管为场 内份 额, 并进行 场内赎 回、 上市交 易, 具体规则在 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开通 公告中列 明。 10.9 基金的 冻结和解冻 基 金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 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手续、 冻结 方式按 照登 记 机构 的相关 规定办 理。 基金份 额被冻 结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按照 我国 法律法 规、 监管规章及 国家有权 机关的要 求以及登 记机构业 务规 定来处理。 10.10 联接 基金的特殊 申购 若基金管理人推 出以本基金为 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本基金可根据 实际情况需要 向本 基金的联接 基金开通 特殊申购 ,不收取 申购费用 。具 体见招募说 明书。 10.11 集合 申购与其他 服务 在 条件 允许时 ,基 金 管 理人可 开放 集合申 购, 即允 许多 个投 资人集 合其 持有 的组合 证 券 ,共 同构成 最小申 购、 赎回单 位或其 整数 倍,进 行申 购。 在不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 前提 下,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制定 集合申 购业 务的相 关规 则, 集合申 购业务 的相 关规则 在开 始执行前将 予以公告 。 在 条件 允许时 ,基 金管 理人也 可采 取其他 合理 的申 购方 式, 并于新 的申 购方 式开始 执 行前予以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代理 机构可 依据 本基金 合同 开展 其他 服务 ,双方 需签 订书 面委托 代 理协议,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45 §11 基 金的 投资 11.1 投资目 标 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 追求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最小 化。 11.2 投资范 围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于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 为更 好地 实现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可 少量投资于 非成份股 ( 包含中小 板、创业 板及其他 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发行 的股票) 、 衍生工 具 (权证、股指 期货等) 、债 券资产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 券、分离交 易可转债 、央行票 据、中期 票据、短 期融 资券等)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 购、 银 行存 款等固 定收益 类资 产、现 金资产 、货 币市场 工具 以及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 。在 建仓完成后 ,通常情 况下本基 金投资于 标 的指 数成 份 股、 备选成 份股 的资产 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90% ,且不 低于非 现金 基 金 资产的 80%。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 范围。 11.3 投资策 略 本 基金 为被动 式指 数基 金,采 用完 全复制 法, 按照 成份 股在 标的指 数中 的基 准权重 构 建指数化投 资组合, 并根据标 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 权重 的变化进行 相应调整 。 当 预期 成份股 发生 调整 和成份 股发 生配股 、增 发、 分红 等行 为时, 或因 基金 的申购 和 赎 回等 对本基 金跟踪 标的 指数的 效果可 能带 来影响 时, 或因 某些特 殊情况 导致 流动性 不足 时 ,或 其他原 因 导致 无法 有效复 制和跟 踪标 的指数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投资 组合管 理进 行适当变通 和调整, 从而使得 投资组合 紧密地跟 踪标 的指数。 1、构建投资 组合 构 建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过 程 主 要 分 为 三 步 : 确 定 目 标 组 合 、 确 定 建 仓 策 略 和 逐 步 购 入。 本基金采取复制 法确定目标 组合,根据 对成份股流动 性的分析,确定 合理的建仓 策略, 在规定时间 内采用适 当的手段 调整投资 组合直至 达到 跟踪指数要 求。 2、日常投资 组合管理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46 (1)可能引起跟 踪误差各种 因素的跟踪 与分析:基 金管理人将对标 的指数成份 股的调 整、股本变化、 分红、停/复 牌、市场流 动性、标的 指数编制方法的 变化、基金 每日申购赎 回情况等因 素进行密 切跟踪, 分析其对 指数跟踪 的影 响。 (2)投资组合的 调整:利用 数量化分析 模型,优选 组合调整方案, 并利用自动 化指数 交易系统调 整投资组 合,以实 现更好的 跟踪标的 指数 的目的。 (3)制作并 公布申购 、赎回清 单: 以 T 日标的指 数 权重为基础 ,考 虑 T 日 可能发生 的 上市公司变 动情况, 设计 T 日 的申购赎 回清单并 公告 。 3、定期投资 组合管理 基金管理人 将定期进 行投资组 合管理, 主要完成 下列 事项: (1)定期对 投资组合 的跟踪误 差进行归 因分析 ,制 定改进方案 并实施; (2)根据标 的指数的 编制规则 及调整公 告, 制 定组 合调整方案 并实施; (3)根据基金合 同中基金管 理费、基金 托管费等的 支付要求,及时 检查组合中 现金的 比例,进行 支付现金 的准备。 4、投资绩效 评估 (1)定期对 基金的绩 效评估进 行,主要 是对跟 踪偏 离度进行评 估; (2)指数化 投资团队 对本基金 的运行情 况进行 量化 评估; (3)基金经理根 据量化评估 报告,重点 分析本基金 的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产生原 因、现 金的控制情 况、标的 指数调整 成份股前 后的操作 、未 来成份股的 变化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 下,力争控制 本基金日均 跟踪偏离度 的绝对值不超过 0.1%,年跟 踪误 差不超过 2%。 如因指数编 制规则调整或 其他因素导 致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超 过上述范围 , 基金管理人 应采取合 理措施避 免跟踪偏 离度、跟 踪误 差进一步扩 大。 为 了实 现更好 的跟 踪标 的指数 的目 的,基 金管 理人 还将 综合 考虑标 的指 数成 份股的 数 量 、流 动性、 投资限 制、 交易费 用及成 本, 以及税 务及 其他 监管限 制,决 定是 否采用 抽样 复制的策略。对 于复制方法 的变更,本 基金管理人 需 在方法变更前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 阐明变更 复制方法 的原因。 本 基金 可投资 股指 期货 和其 他 经中 国证监 会允 许的 衍生 金融 产品。 本基 金投 资股指 期 货 将根 据风险 管理的 原则 ,以套 期保值 为目 的,对 冲系 统性 风险和 某些特 殊情 况下的 流动 性 风险 等,主 要采用 流动 性好、 交易活 跃的 股指期 货合 约, 通过多 头或空 头套 期保值 等策 略 进行 套期保 值操作 。本 基金力 争利用 股指 期货的 杠杆 作用 ,降低 股票仓 位频 繁调整 的交 易成本和跟 踪误差, 达到有效 跟踪标的 指数的目 的。 11.4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47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投资 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备 选成份股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 ,且不 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 产 的 80% ; (2)若本基金参 与股指期货 交易的,在 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在任 何交 易日日终 ,持 有的买 入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 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权 证、资产 支持证 券、买 入返售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式 回购) 等; 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在 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每 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应 当保 持不 低 于 交易 保证金 一倍的 现金 ;本基 金所持 有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0% ; (3)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6)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该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的投 资; (7)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8)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10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 )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48 (14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40% ;在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债券 回购最长 期 限为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15 )基金 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 的 140%; (16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 上述 第(6) 、(7)、(12) 项另 有约 定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在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 本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开 始。 如 果法 律法规 对上 述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规 定为 准。 法律法 规 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 有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制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相 关交 易 必须 事先得 到基金 托管 人的同 意,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会审 议,并 经过 三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 审查。 如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 相关限制。 11.5 标的指 数和业绩比 较基准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49 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 创业板指 数。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标的 指数收益 率。 如 果指 数编制 单位 变更 或停 止 标的 指数的 编制 、发 布或 授权 ,或标 的指 数由 其他指 数 替 代、 或由于 指数编 制方 法的重 大变更 等事 项导致 本基 金管 理人认 为原标 的指 数不宜 继续 作 为标 的指数 ,或证 券市 场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更 适合 投资 的指数 推出时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依 据维护 投资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在按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变更 本基金 的标 的 指数 、业绩 比较基 准和 基金名 称。其 中, 若变更 标的 指数 涉及本 基金投 资范 围或投 资策 略 的实 质性变 更,则 基金 管理人 应就变 更标 的指数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且 在指定媒 介公告。 若变更标 的指数对 基金 投资范围和 投资策略 无实质性 影响 (包 括但不限于 指数编制 单位变更 、指数更 名等事项) , 则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基金 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并及时公 告。 11.6 风险收 益特征 本 基金 属于股 票型 基金 ,其长 期平 均风险 与预 期收 益高 于混 合型基 金、 债券 型基金 与 货 币市 场基金 。本基 金采 用完全 复制法 跟踪 标的指 数的 表现 ,具有 与标的 指数 、以及 标的 指数所代表 的股票市 场相似的 风险收益 特征。 11.7 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11.8 基金投 资组合报告 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合 报 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 载、误导 性陈 述或者重大 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50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8 年 9 月 30 日 (未 经审计)。 1.1 报告 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642,834,311.93 99.38 其中:股票 642,834,311.93 99.3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3,983,647.67 0.62 8 其他资产 8,834.80 0.00 9 合计 646,826,794.40 100.00 1.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1.2.1 报告 期末指数投资 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 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59,174,985.78 9.17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98,611,982.95 46.27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7,166,215.95 1.11 F 批发和零售 业 5,113,468.00 0.79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153,885,276.37 23.85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4,050,267.30 0.63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1,924,560.00 0.30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17,506,619.25 2.71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33,636,832.75 5.21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51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32,838,518.69 5.09 S 综合 - - 合计 613,908,727.04 95.13 1.2.2 报告 期末积极投资 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 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3,054,817.59 3.57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5,870,767.30 0.9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8,925,584.89 4.48 1.2.3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港股通 投资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港股 通投资股 票。 1.3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1.3.1 报 告 期 末 指 数 投 资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300498 温氏股份 2,548,449 59,174,985.7 8 9.17 2 300059 东方财富 2,614,538 29,413,552.5 0 4.56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52 3 300003 乐普医疗 611,576 18,561,331.6 0 2.88 4 300124 汇川技术 659,094 18,256,903.8 0 2.83 5 300015 爱尔眼科 555,259 17,907,102.7 5 2.77 6 300142 沃森生物 783,200 17,073,760.0 0 2.65 7 300122 智飞生物 311,377 15,245,017.9 2 2.36 8 300408 三环集团 725,029 15,073,352.9 1 2.34 9 300136 信维通信 530,520 14,138,358.0 0 2.19 10 300024 机器人 824,900 13,470,617.0 0 2.09 1.3.2 报 告 期 末 积 极 投 资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股 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300750 宁德时代 159,900 11,672,700.00 1.81 2 300036 超图软件 227,222 5,032,967.30 0.78 3 300476 胜宏科技 247,087 3,795,256.32 0.59 4 300616 尚品宅配 39,233 3,507,822.53 0.54 5 300666 江丰电子 52,300 2,441,364.00 0.38 1.4 报告 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1.5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1.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1.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53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1.8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1.9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1.9.1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无。 1.9.2 本基 金投资股指期 货的投资政 策 本 基金 可投资 股指 期货 和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允 许的 衍生 金融 产品。 本基 金投 资股指 期 货 将根 据风险 管理的 原则 ,以套 期保值 为目 的,对 冲系 统性 风险和 某些特 殊情 况下的 流动 性 风险 等,主 要采用 流动 性好、 交易活 跃的 股指期 货合 约, 通过多 头或空 头套 期保值 等策 略 进行 套期保 值操作 。本 基金力 争利用 股指 期货的 杠杆 作用 ,降低 股票仓 位频 繁调整 的交 易成本和跟 踪误差, 达到有效 跟踪标的 指数的目 的。 1.10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1.10.1 本期 国债期货投资 政策 无。 1.10.2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无。 1.10.3 本期 国债期货投资 评价 无。 1.11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11.1 声 明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是 否出 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对相 关证 券的投资决策 程序做出说 明。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 在报告 编 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的情 形。 1.11.2 声 明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是 否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如是 , 还应 对相关股票的 投资决策程 序做出说明 。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54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本 基金 管理 人从制 度 和流程上要 求股票必 须先入库 再买入。 1.11.3 其他 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139.14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95.6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834.80 1.11.4 报告 期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1.11.5 报告 期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1.11.5.1 报告 期末指数投资 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 受限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指 数投资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 受限的情况 。 1.11.5.2 期末 积极投资前五 名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限 情况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积 极投资前 五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 受限的情况 。 11.9 基金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基 金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4) (1 )- (3) (2)- (4) 2016.05.1 3-2016.12 -1.88% 1.29% -3.56% 1.32% 1.68% -0.03%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55 .31 2017.01.0 1-2017.12 .31 -7.81% 1.04% -10.67% 1.04% 2.86% 0.00% 2018.01.0 1-2018.09 .30 -20.00% 1.67% -19.47% 1.68% -0.53% -0.01%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27.63% 1.33% -30.63% 1.34% 3.00% -0.01%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56 §12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基 金资 产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 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 的其他 专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和处分 本 基金 财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 的法 律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 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不 得与 其 固有 资产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财 产所 产生的 债权 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 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 务, 不得对基金 财产强制 执行。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57 §13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 为本基金相 关的证券/ 期 货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 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 的非交易 日。 二、估值对 象 基 金所 拥有的 股票 、股 指期货 、债 券、衍 生工 具和 其它 投资 等持续 以公 允价 值计量 的 金融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2)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或 挂牌转让的 固定收益品 种(本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3)交易所上市 的可转换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4)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股票,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让 的股票、债 券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 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 行估值。 4、同一证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证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因持有股票而 享有的配股 权,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58 6、本基金投资期 货合约,按 估值当日结 算价进行估 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的, 采用最近 交易 日结算价估 值。 7、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原有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上述资产或 负债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 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方法估值 。 8、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 及自律规则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 估值。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将采 取必要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确 保基金 资产 估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4 位以 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 ,视 为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 人自身 的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 人( “受损 方”)的直 接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给 予 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59 上 述估 值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 同行 业现有 技术 水平不能预 见、不能 避免 、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 ,按照下述 规定执行 。 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人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 力原 因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 差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 发生,但尚 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的 费用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担 ;由于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 由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 偿责 任;若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 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 值错误 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受损 方”),则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 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 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60 (1)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现 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 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基 金应当 暂停 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 例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决定延 迟估值; 5、如果出现基金 管理人认为 属于紧急事 故的任何情 况,会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 产的; 6、法律法规 规定、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形。 七、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 进行复 核。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 公布。 八、特殊情 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7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或由 于证券交易 所、期货交 易 所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 等,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但 未能 发 现错 误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减 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61 §14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 金利 润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 供分配利 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 1 、当 基金 份额净 值增长 率超 过标的 指数 同期增 长率达 到 1% 以 上时 ,可进 行收 益分配 。 基 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 为收 益评价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与 基金 上市 前一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之比 减去 1 乘以 100% ( 期间如发 生基金份 额折算, 则以基金 份 额折算日为 初始日重 新计算) ; 标的指 数 同期 增长率 为收益 评价 日标的 指数收 盘值 与基金 上市 前一 日标的 指数收 盘值 之比减 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 生基金份 额折算, 则以基金 份额 折算日为初 始日重新 计算); 2、本基金以使收 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 增长率尽可 能贴近标的指数 同期增长率 为原则 进 行收 益分配 。基于 本基 金的性 质和特 点,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不须以 弥补浮 动亏 损为前 提, 收益分配后 有可能使 除息后的 基金份额 净值低于 面值 ; 3、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 12 次 ,基金 份 额每 次基金 收益分 配比 例由基 金管理 人根 据上述 原则 确定 ,若《 基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 配; 4、本基金收 益分配采 取现金分 红方式; 5、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6、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在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 登记 机构 可对基 金 收益分配原 则进行调 整,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四、收益分 配方案 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中应载 明截 止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 配方案的 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 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62 §15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管理 人与标的 指数供应 商签订的 相应指 数许 可协议约定 的指数使 用费; 4、《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 师费、审计 费、诉讼 费和仲裁 费;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的证 券/期货 交易费用 ; 8、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9、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 10 、基金相 关账户的 开户及维 护费用; 11 、、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 在基金财产 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 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年 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 ×0.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1%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 ×0.1%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等,支付 日期顺 延。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63 3、基金合同 生效后标 的指数使 用许可费 标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年费率 0.03% 计提 。标 的指 数使用 许 可 费计算方法 如下: H=E ×标的 指 数使用 许可费年 费率÷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标的指 数使用许 可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自基金成立 之日起, 指数使用 许可费每 日计算, 逐日 累计,按季 支付。 自基金成立 之日的下 一季度 (自然 季度) 起,指 数使 用许可费收 取下限为 每季度 (自然 季度)5 万元, 即不足 5 万元时按 照 5 万元 收取。基 金成立日所 在季度, 当季指数 使用许可 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当季指数使 用许可费=max (50000 元×基金 当季存续 天数÷当季 天数,当 季累计计 提的 指数使用许 可费)。 标 的指 数供应 商根 据相 应指数 许可 协议变 更上 述标 的指 数使 用许可 费费 率和 计费方 式 时 ,本 基金将 采用变 更后 的费率 和计费 方式 计算指 数使 用费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招募说 明书 及其更新中 披露基金 最新适用 的指数使 用许可费 费率 和计费方式 。 上述“一、基金 费用的种类 中第 4 -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 定,按 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 用,由基 金托管人 从基 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费用调 整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基 金规模 等因 素协 商一 致, 酌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除 根据 法律 法规要 求提高 该等 报酬标 准以 外 ,提 高上述 费率需 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必须于 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根据《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 五、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64 §16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65 §17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 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 信息披露 的披露方式 、披露 内 容、登载 媒介、报 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 化时,本 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 。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其 他组织。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 露,并保 证基金投 资人能够 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 阅或 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 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 议 1、《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召开 的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人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律文件 。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66 2、基金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 资人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金认 购 、申 购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 金 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招 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 《基 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 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 (三)《基 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介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 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 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 载于指定 媒介 上。 (五)申购 赎回清单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之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通 过网站 以 及其他媒介 公告当日 的申购赎 回清单。 (六)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 效后,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七)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67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 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 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告在 公开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或 书面报告 方式。 本 基金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等文 件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易 情 况 ,包 括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 标等 ,并 充分揭 示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 投资 目标。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年 报及半 年报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 券 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 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 支持 证券明细。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告 中披 露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 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 资产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 证券 明细。 基 金运 作期 间 ,如 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的权 益,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定 期报告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者 的类 别、报 告期 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变化情 况及产品 的特有风 险,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特殊情形除 外。 基 金持 续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 (八)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 事件,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 书,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 款所 称重大 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68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业 务、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或仲裁 ; 1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 金管理 人及 其董事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受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 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 发生场外 巨额赎回 并延期办 理;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 场外巨额 赎回并暂 停接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在发生 涉及基金 申购、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27 、中国证 监会规定 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 其他事项 。 (九)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 内,任何 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 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 份额 价格产 生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 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十一)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69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 关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 理人 编制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或者 XBRL 电子方式 复核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 披露信 息,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定 媒介 披露 信息, 并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为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 档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 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销 售机构 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 金定 期报告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制。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70 §18 风 险揭 示 本 基金 属于股 票型 基金 ,其长 期平 均风险 与预 期收 益高 于混 合型基 金、 债券 型基金 与 货 币市 场基金 。同时 本基 金为指 数型基 金, 通过跟 踪标 的指 数表现 ,具有 与标 的指数 相似 的风险收益 特征。 本 基金 面临的 主要 风险 有市场 风险 、管理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及其 他 风险等。 一、市场风 险 证 券市 场价格 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 致基金收益 水平变化 ,产生风 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 如货币政 策、财政 政 策、行业政 策、地区 发展政策 等) 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 而产生风 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 行的周期性 变化,证券 市场的收益水平 也呈周期性 变化。 基金投资于 国债与上 市公司的 股票,收 益水平也 会随 之变化,从 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金 融市场利率 的波动会导 致证券市场 价格和收益率的 变动。利率 直接影 响 着国 债的价 格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业 的融 资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国 债和 股票, 其收 益水平会受 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 。 4、上市公司经营 风险。上市 公司的经营 好坏受多种 因素影响,如管 理能力、财 务状况 、 市 场前 景、行 业竞争 、人 员素质 等,这 些都 会导致 企业 的盈 利发生 变化。 如果 基金所 投资 的 上市 公司经 营不善 ,其 股票价 格可能 下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 可以通过 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 这种 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 将主要通过 现金形式来 分配,而现金可 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 购买力下 降,从而 使基金的 实际收益 下降 。 6、信用风险。主 要是指债务 人的违约风 险,若债务 人经营不善,资 不抵债,债 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 大部分的 投资,这 主要体现 在企业债 中。 7、债券收益率曲 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 风险是指与收益 率曲线非平 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 分反映这 一风 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 反映了利率 下降对固定 收益证券利息收 入再投资收 益的影 响,这与利 率上升所 带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前面所提 到 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 当利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较 少 的 收 益 率。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71 9、投资股指期货 的风险。本 基金可投资 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 一种金融衍 生品, 主要存在以 下风险: (1)市场风 险:是指 由于股指 期货价格 变动而 给投 资者带来的 风险。 (2)流动性 风险:是 指由于股 指期货合 约无法 及时 变现所带来 的风险。 (3)基差风险: 是指股指期 货合约价格 和标的指数 价格之间的 价格 差的波动所 造成的 风险。 (4)保证金风险 :是指由于 无法及时筹 措资金满足 建立或者维持股 指期货合约 头寸所 要求的保证 金而带来 的风险。 (5)杠杆风险: 因股指期货 采用保证金 交易而存在 杠杆,基金财产 可能因此产 生更大 的收益波动 。 (6)信用风 险:是指 期货经纪 公司违约 而产生 损失 的风险。 (7)操作风险: 是指由于内 部流程的不 完善,业务 人员出现差错或 者疏漏,或 者系统 出现故障等 原因造成 损失的风 险。 二、管理风 险 在 基金 管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济 形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判 断,从而 影响基 金收 益水平 ,造成 管理风 险 。 但 从长 期看, 本基金 的收 益水平 仍与基 金管 理人的 管理 水平 、管理 手段和 管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大,可 能因为基 金管理人 的因素而 影响基金 的长 期收益水平 。 三、流动性 风险 (1)本基金 交易方式 带来的流 动性风险 ①本基金最 小申购、 赎回单位 设置较高 (目前为 50 万份),中 小投资者 只能在二 级市 场上按交易 价格卖出 基金份额 。 ② 基金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但不 保证 市场 交易 一定 活跃; 基金 的交 易可能 因 各种原因被 暂停,当 基金不再 符合相关 上市条件 时, 基金的上市 也可能被 终止。 ③ 尽管 由于投 资者 可以 进行申 购、 赎回, 基金 一般 不会 持续 出现大 幅折 溢价 情况。 但 是,基金的 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 受市场供 求的影响 ,可 能高于 (称 为溢价 ) 或低于 (称为折 价) 基金份额净 值。 (2)投资市 场、行业 及资产的 流动性风 险评估 本 基金 的投资 标的 均在 证监会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合 法范 围之内 ,且 一般 具备良 好 的 市场 流动性 和可投 资性 。本基 金投资 范围 的设定 也合 理、 明确, 操作性 较强 。本基 金为 被 动式 指数基 金,采 用完 全复制 法,主 要投 资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 备选成 份股 ,可少 量投 资 于非 成份股 ,按照 成份 股在标 的指数 中的 基准权 重构 建指 数化投 资组合 ,并 根据标 的指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72 数 成份 股及其 权重的 变化 进行相 应调整 ,以 上均为 基金 平稳 运作提 供了良 好的 基础。 根据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的相关要求, 本基金会 审慎评估 所投 资 资产 的流动 性,并 针对 性制定 流动性 风险 管理措 施, 因此 本基金 流动性 风险 也可以 得到 有效控制。 (3)场外巨 额赎回情 形下的流 动性风险 管理措 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内的场 外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场外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场 外申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开 放日的基金 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当基金 出现场外巨 额 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 赎回或 部分 延期赎 回。 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含本 数)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 的场外赎回 申请;已 经接受的 场外赎回 申请可以 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 得超过 20 个 工作 日,并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 公告。 当 基金 发生 巨额赎 回, 在场 外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过 基金 场外 总份额 50%以 上的 赎 回 申请 情形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延期办 理赎 回申请 。 如 基金 管理人 对于其 超过 基金场 外总 份额 50% 以 上部 分的赎 回申请 实施 延期办 理, 延期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 处 理, 无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止; 如基 金管理 人只 接受其 基金 场外总 份额 50% 部分 作为 当日有 效赎回 申请 ,基 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 期赎回 ”的 约定 方式对 该部分 有效 赎回申 请与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一并办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延期部 分如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 将被 撤 销。 如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处理。 (4)实施备 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的 情形、 程序 及对投资者 的潜在影 响 本 基金 为交易 型开 放式 基金, 将依 据市场 最新 流动 性情 况, 在申购 赎回 清单 中设定 适 当 的每 日赎回 上限, 以尽 量规避 巨额赎 回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如果 出现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 理人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在 确保投 资者 得到公 平对 待的 前提下 ,可实 施备 用的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工具 ,作为 特定 情形下 基金管 理人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的辅助 措施, 包括 但不限 于暂 停 接受 赎回申 请、延 期办 理场外 赎回申 请、 延缓支 付赎 回对 价 、暂 停基金 估值 以及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措施 。同 时基金 管理人 将时 刻防范 可能 产生 的流动 性风险 ,对 流动性 风险 进 行日 常监控 ,保护 持有 人的利 益。实 施备 用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的决策 程序 依照基 金管 理 人流 动性风 险管理 制度 的规定 办理。 当实 施备用 的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具 时, 有可能 无法 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限支付赎 回对价。 四、本基金 特有的风 险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73 1、标的指数 回报与股 票市场平 均回报偏 离的风 险 标 的指 数并不 能完 全代 表整个 股票 市场。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平均回 报率 与整 个股票 市 场的平均回 报率可能 存在偏离 。 2、标的指数 波动的风 险 标 的指 数成份 股的 价格 可能受 到政 治因素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经 营状 况、 投资人 心 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种 因素 的影响 而波动 ,导 致指数 波动 ,从 而使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变 化, 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 组合回报 与标的指 数回报偏 离的风 险 由 于标 的指数 调整 成份 股或变 更编 制方法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发生配 股或 增发 等行为 导 致 成份 股在标 的指数 中的 权重发 生变化 、成 份股派 发现 金红 利、新 股市值 配售 、成份 股停 牌 或摘 牌、股 流动性 差等 原因使 本基金 无法 及时调 整投 资组 合以及 与基金 运作 相关的 费用 等因素使本 基金产生 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 误差。 4、基金份额 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 折溢价的 风险 尽 管本 基 金将 通过 有效 的套利 机制 使基金 份额 二级 市场 交易 价格的 折溢 价控 制在一 定 范 围内 ,但基 金份额 在证 券交易 所的交 易价 格受诸 多因 素影 响,存 在不同 于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形,即 存在价格 折溢价的 风险。 5、IOPV 计算 错误的 风险 证券交易所 发布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IOPV ) ,供投资 人交易、申 购、赎回 基金份额 时参 考。IOPV 与实 时的基金 份额净 值可能存 在差异,IOPV 计算也可能 出现错误 。投资人 若参考 IOPV 进行投 资决策可 能导致损 失,需投 资人自行 承担 后果。 6、投资人赎 回失败的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可 能根 据成 份股市 值规 模变化 等因 素调 整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 由此可 能 导 致投资 人按 原最小 申购、 赎回单 位申 购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可能 无法按 照新的 最小申 购 、 赎回单位全 部赎回。 7、基金份额 赎回对价 的变现风 险 本 基金 赎回对 价包 括组 合证券 、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等 。在 组合证 券变 现过 程中, 由 于 市场 变化、 部分成 份股 流动性 差等因 素, 导致投 资人 变现 后的价 值与赎 回时 赎回对 价的 价值有差异 ,存在变 现风险。 五、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不可 靠产 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 速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善而 产生的风 险; 3、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内幕交 易、欺 诈行 为等产生的 风险; 4、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 基金经理 的依赖而 可能产 生的 风险;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74 5、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 能产生的 风险; 6、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 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 益水平,从 而带来风 险; 7、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六、本基金 法律文件 风险收益 特征表述 与销售机 构基 金风险评价 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 基金 法律文 件投 资章 节有关 风险 收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 于投 资范围 、投 资比 例、证 券 市 场普 遍规律 等做出 的概 述性描 述,代 表了 一般市 场情 况下 本基金 的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销 售机构(包 括基金 管理人 直销 机构和 其他销 售机构)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对 本基金 进行风 险 评 价, 不同的 销售机 构采 用的评 价方法 也不 同,因 此销 售机 构的风 险等级 评价 与基金 法律 文 件中 风险收 益特征 的表 述可能 存在不 同, 投资人 在购 买本 基金时 需按照 销售 机构的 要求 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 之间的匹 配检验。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75 §19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止 和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对 于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 告 ,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并自 决议生 效后两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76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6、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或 基金资产清 算小组认为有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更 为 有利 的清算 方法, 本基 金财产 的清算 可按 该方法 进行 ,并 及时公 告,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相 关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相关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的要 求办 理。 四、清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财 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77 §20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 要 一、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的权利 、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招 募说明 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 (2)了解所投资 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金认 购、申购款 项或股票、 应付申购赎 回对价及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 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78 (1)依法募 集资金; (2)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 据 《基 金合同 》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 得《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 股东权利及 债权人权 利,为基 金的 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 的权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14 )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更 换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 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部机 构; (16 ) 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制 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 户等业务 规则; (1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79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 (12 )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泄 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但向 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 及审计、 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 问提 供的除外;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对价或 赎回款项 ;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 资人提供 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投 资人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并 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80 (22 )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 理时,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金 管 理人 承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款 利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 购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 起,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 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 场规则,为 基金开设证 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 全,保 证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资金划 拨、账册 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 立; (4)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 产;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81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等 投 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及 时办理清 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但 向监 管机构 、司法 机关 及审计 、法 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 供的除外 ;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 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 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对 价 ;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管理 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和 《 托管协议》 的 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 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 的每一基金 份额为一 参会份额 ,每一参 会份额拥 有平 等的投票权 。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82 若 以本 基金为 目标 基金 且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相同的 联接 基金 的基金 合 同 生效 ,鉴于 本基金 和联 接基金 的相关 性, 联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凭 所持有 的联 接 基金 的基金 份额直 接出 席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并 参与表 决。在 计算 参会份 额和 票 数时 ,联接 基金持 有人 持有的 享有表 决权 的参会 份额 数和 表决票 数为: 在本 基金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权益 登记 日,联 接基金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的总 数乘以 该持有 人所 持有的 联接 基 金份 额占联 接基金 总份 额的比 例,计 算结 果按照 四舍 五入 的方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联接 基金折算为 本基金后 的每一参 会份额和 本基金的 每一 参会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 法规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另有规定 的, 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 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设日 常机构。 (一) 召开事 由 1、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 (1)终止《 基金合同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终止基 金上 市, 但因基 金不 再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的 除 外; (11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2 ) 单 独或合计 持有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3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和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 其他事项; (14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的费用 ;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83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 在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范 围内,以及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的情 况下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 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对 《基金 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6)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 (二) 会议召 集人及召 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 不召集,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并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配合 。 4、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10 日内 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 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 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 集 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并 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阻 碍、 干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84 1、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开 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 明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 等)、送达 时间和地 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人 、表 决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 间和收取 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表对 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 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 效力 。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 会方 式召 开或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关 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 ,会议的 召开方 式 由会议召 集人 确定。 1、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 出席,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管 人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 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 一 (含二分之 一) 。若到 会者在权 益登 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 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 间的3 个月 以 后、6 个月以 内,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新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85 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基金份 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 额的三分之 一(含三 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 讯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召集人通 知的非 现 场方 式在表 决截止 日以 前送达 至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或 系统 。通讯 开会应 以召 集人通 知的 非现场方式 进行表决 。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约定 通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会 议 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 表决意 见;基 金托 管人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表决 意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 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 一 (含二分之 一) ;若本 人直接出 具表 决 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 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 内,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 以上 (含三 分之一) 基 金份额的持 有人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 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表 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 决意 见 的代 理人, 同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具表 决意见 的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机 构记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 许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网络、电 话或其 他 方式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或 其他方 式进 行表决 ,具 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 定并在 会议通知 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 许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授权他人代 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的 , 授 权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 具 体 方 式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86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更 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前及时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 现场 开会的 方式 下,首 先由 大会主 持人 按照下 列第七 条规 定程序 确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主 持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出席 会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其 出席会 议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会,则由 出席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 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拒不出 席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签 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同 等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 般决议须经 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 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 有效;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 别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 二) 通过方 可做出。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 金合 并、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终止 《基金合 同》以特 别决 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87 采 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人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效 出席 的投 资人, 表面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表决 意见视 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在上述规则 的前提下 ,具体规 则 以召集 人发布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但 是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未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点 。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大 会主持人 应当当场 公布 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由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为基金 管理人授 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计 票,并由 公证机 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88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 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 进行表 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 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事由、召 开条件、议 事程序、 表决条件 等规 定 ,凡 是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则 的部 分,如 将来 法律 法规或 监管规 则修 改导致 相关 内 容被 取消或 变更的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提前公 告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 ,无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执行 方式 (一)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金 利 润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 、当 基金 份额净 值增长 率超 过标的 指数 同期增 长率达 到 1% 以 上时 ,可进 行收 益分配 。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份 额净值增 长率和标 的指数同 期增 长率的计算 方法参见 《 招募说明 书》 ; 2、本基金以使收 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 增长率尽可 能贴近标的指数 同期增长率 为原则 进 行收 益分配 。基于 本基 金的性 质和特 点,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不须以 弥补浮 动亏 损为前 提, 收益分配后 有可能使 除息后的 基金份额 净值低于 面值 ; 3、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 12 次 ,基金 份 额每 次基金 收益分 配比 例由基 金管理 人根 据上述 原则 确定 ,若《 基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 配; 4、本基金收 益分配采 取现金分 红方式; 5、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6、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在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 登记 机构 可对基 金 收益分配原 则进行调 整,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四)收益 分配方案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89 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中应载 明截 止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 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 收益分配 中发生 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人自行 承担。 四、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管理 人与标的 指数供应 商签订的 相应指 数许 可协议约定 的指数使 用费; 4、《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 师费、审计 费、诉讼 费和仲裁 费;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的证 券/期货 交易费用 ; 8、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9、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 10 、基金相 关账户的 开户及维 护费用; 11 、、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 在基金财产 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年 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 ×0.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90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1%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 ×0.1%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等,支付 日期顺 延。 3、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指数许可 使用费 本 基金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与标的 指数 许可方 所签 订的 指数 使用 许可协 议中 所规 定的指 数 许 可使 用费计 提方法 支付 指数许 可使用 费。 其中,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许可 使用 固定费 不列 入基金费用 。 指数许可使 用费的费 率、收取 下限、具 体计算方 法及 支付方式请 参见招募 说明书。 如 果指 数使用 许可 协议 约定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的计 算方 法、 费率和 支付 方式 等发生 调 整 ,本 基金将 采用调 整后 的方法 或费率 计算 指数使 用费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招募 说明书 及其 更新中披露 基金最新 适用的方 法。 上述“一、基金 费用的种类 中第 4 -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 定,按 费用实际支 出 金额列 入当期费 用,由基 金托管人 从基 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费用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基 金规模 等因 素协 商一 致, 酌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除 根据 法律 法规要 求提高 该等 报酬标 准以 外 ,提 高上述 费率需 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必须于 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根据《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 (五)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 五、基金财 产的投资 范围和投 资限制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91 (一)投资 范围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于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 为更 好地 实现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可 少量投资于 非成 份股 ( 包含中小 板、创业 板及其他 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发行 的股票) 、 衍生工 具 (权证、股指 期货等) 、债 券资产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 券、分离交 易可转债 、央行票 据、中期 票据、短 期融 资券等)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 购、 银 行存 款等固 定收益 类资 产、现 金资产 、货 币市场 工具 以及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 。在 建仓完成后 ,通常情 况下本基 金投资于 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备选成 份股 的资产 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90% ,且不 低于非 现金 基 金 资产的 80%。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金 投 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 范围。 (二)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投资 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备 选成份股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 ,且不 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 产的 80% ; (2)若本基金参 与股指期货 交易的,在 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在任 何交 易日日终 ,持 有的买 入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 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权 证、资产 支持证 券、买 入返售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式 回购) 等; 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在 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应 当保 持不 低 于 交易 保证金 一倍的 现金 ;本基 金所持 有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0% ; (3)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6)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该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的投 资; (7)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92 (8)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10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 )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4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40% ;在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债券 回购最长 期 限为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15 )基金 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 的 140%; (16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 (6)、(7)、( 12) 项另 有约定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在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 本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开 始。 如 果法 律法规 对上 述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规 定为 准。 法律法 规 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93 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 有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制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相 关交 易 必须 事先得 到基金 托管 人的同 意,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会审 议,并 经过 三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 审查。 如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 投 资不再 受 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 产估值 (一)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 为本基金相 关的证券/ 期 货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 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 的非交易 日。 (二)估值 对象 基 金所 拥有的 股票 、股 指期货 、债 券、衍 生工 具和 其它 投资 等持续 以公 允价 值计量 的 金融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 方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或 挂牌转让的 固定收益品 种(本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3)交易所上市 的可转换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4)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股票,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让 的股票、债 券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 按成本估值 ;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94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 行估值。 4、同一证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证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因持有股票而 享有 的配股 权,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6、本基金投资期 货合约,按 估值当日结 算价进行估 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的, 采用最近 交易 日结算价估 值。 7、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原有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上述资产或 负债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 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方法估值 。 8、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 及自律规则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 估值。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 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 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五)估值 错误的处 理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将采 取必要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确 保基金 资产 估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4 位以 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 为基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95 本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 人自身 的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 人( “受损 方”)的直 接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给 予 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 上 述估 值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 同行 业现有 技术 水平不能预 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 ,按照下述 规定执行 。 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人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 力原 因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 差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 发生,但尚 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的 费用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担 ;由于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 由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 偿责 任;若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 值错误 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受损 方”),则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 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 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估 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 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失;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96 (4)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现 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 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 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基 金应当 暂停 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 例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决定延 迟估值; 5、如果出现基金 管理人认为 属于紧急事 故的任何情 况,会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 产的; 6、法律法规 规定、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形。 (七)基金 净值的确 认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 进行复 核。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 公布。 (八)特殊 情况的处 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7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或由 于证券交易 所、期货交 易所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 等,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但 未能 发 现错 误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减 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七、基金合 同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 金合同》 的变更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97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对 于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 告 ,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并自 决议生 效后两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 (二)《基 金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 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 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6、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或 基金资产清 算小组认为有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更 为 有利 的清算 方法, 本基 金财产 的清算 可按 该方法 进行 ,并 及时公 告,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98 持有 人 大会。 相关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相关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的要 求办 理。 (四)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因 《 基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与 《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一切争 议,如经 友 好 协商 未能解 决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裁 决是 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除非仲 裁裁决另 有规 定,仲裁费 由败诉方 承担。 争 议处 理期间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 续忠 实、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99 §21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或简称“ 管理人” ) 名称:南方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莲 花街道益 田路 5999 号 基金大厦 32-42 楼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 亿元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以及 中国 证监会许可 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管人( 或简称“ 托管人” )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玖佰肆 拾叁亿捌 仟柒佰柒 拾玖 万壹仟贰佰 肆拾壹元 整 经 营范 围:吸 收人 民币存 款; 发放短 期、 中期和 长期贷 款; 办理结 算; 办理票 据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从 事同 业拆借 ;提 供 信用 证服务 及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 保险箱 服务; 外汇 存款; 外汇 贷 款; 外汇汇 款;外 汇兑 换;国 际结算 ;同 业外汇 拆借 ;外 汇票据 的承兑 和贴 现;外 汇借 款 ;外 汇担保 ;结汇 、售 汇;发 行和代 理发 行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买卖 和代理 买卖 股 票以 外的外 币有价 证券 ;自营 外汇买 卖; 代客外 汇买 卖; 外汇 信 用卡的 发行 和代理 国外 信 用卡 的发行 及付款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组 织或 参加银 团贷款 ;国 际贵金 属买 卖 ;海 外分支 机构经 营与 当地法 律许可 的一 切银行 业务 ;在 港澳地 区的分 行依 据当地 法令 可发行或参 与代理发 行当地货 币;经中 国人民银 行批 准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00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关 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主要包 括以 下方面: 1、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监 督。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于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 备选 成份 股。 为更 好地 实现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可 少量投资于 非成份股 ( 包含中小 板、创业 板及其他 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发行 的股票) 、 衍生工 具 (权证、股指 期货等) 、债 券资产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 券、分离交 易可转债 、央行票 据、中期 票据、短 期融 资券等)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 购、 银 行存 款等固 定收益 类资 产、现 金资产 、货 币市场 工具 以及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 。在 建仓完成后 ,通常情 况下本基 金投资于 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备选成 份股 的资产 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90% ,且不 低于 非 现金 基 金资产的 80%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拟 投资 的各投 资品 种的具 体范 围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根 据实 际情况 的变化 ,对 各投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并应及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基金托 管人根据 上述投资 范围对基 金的投资 进行 监督; 2、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 (1)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投资 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备 选成份股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 ,且不 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 产的 80% ; (2)若本基金参 与股指 期货 交易的,在 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在任 何交 易日日终 ,持 有的买 入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 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权 证、资产 支持证 券、买 入返售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式 回购) 等; 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在 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缴 纳 的 交易保 证金 后,应 当保 持不 低 于 交易 保证金 一倍的 现金 ;本基 金所持 有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0% ; (3)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01 (6)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 该比 例限制 的,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资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7)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 的,可 接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本基 金管 理 人承 诺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 交易 的,可 接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与 本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并承担 由于 不一致所导 致的风险 或损失; (8)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10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 )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4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40% ;在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债券 回购最长 期 限为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15 )基金 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 的 140%; (16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 上述 第(6) 、(7)、(12) 项另 有约 定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在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 本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开 始。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02 如 果法 律法规 对上 述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 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规 定为 准。 法律法 规 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二)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基金 合同的约定 及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基 金收 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 露、基金 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 载基 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 行复核。 (三) 基金托 管人在上 述第 (一 ) 、 (二) 款的监督 和核查中发 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及 本协议 的约 定,应 及时提 示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示 后应 及 时核 对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函 并改 正。 在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提 示事项 进行复 查。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提示 的违 规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 律法规或本 协议的规 定,应当 拒绝 执 行, 及时提 示基金 管理 人,并 依照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或本协 议规定 的, 应当及 时提 示基金管理 人,并依 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 国证 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在 规定 时 间内 答复基 金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一) 在本协议 的有效期 内,在不 违反公平 、合理原 则以及不妨 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 相关 法 律法 规及其 行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 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 必要 的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 运作等行为 。 (二)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无 正 当理 由未执 行或延 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 反法律 法规 及 本协 议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 应及 时核对 并及时 回复 基金管 理人。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03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法 律法规的 规定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三)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提 交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 真实性, 在规 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 正。 四、基金财 产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 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 议另有规 定,不得 自行运用 、处 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除依据《基金 法》、《运 作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不 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二)基金 合同生效 前募集资 金、股票 的验资和 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 或基金管理 人宣布停止 募集时,募 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 集金额 额 (含网下股 票认购所 募集的 股票市值)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规定 的,由基 金管理人 在法定期 限内聘请 具有从事相 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对基金进行 验资,并 出具验资 报告,出 具的验资 报告 应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 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本基 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人处 为本基金开 立的基 金 银行 账户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验 资确 认金额 相一 致。 募集的 股票按 照交 易所和 登记 机 构的 规则和 流 程办 理股 票的冻 结与过 户, 最终将 投资 者申 请认购 的股票 过户 至基金 证券 账户。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 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人以 本基金的名 义开设本基 金的银行账 户。本基金的银 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 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 限于投 资、支 付赎 回金额 、支 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 购款,均 需通过本 基金的银 行账 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行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 活动。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04 4、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 理应符合 法律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四)基金 进行定期 存款投资 的账户开 设和管理 基 金管 理人以 基金 名义 在基金 托管 人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 指定 营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该账 户银 行预留 印鉴的 保管 和使用 。在 上述 账户开 立和账 户相 关信息 变更 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 应提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开 户或 账户变更所 需的相关 资料。 (五)基金 证券账户 、结算备 付金账户 及其他投 资账 户的开设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 当代表本基 金,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 设 证券账户 。 2、本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的 证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外的活 动。 3、基金托管人以 自身法人名 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 , 用 于办 理基金 托管人 所托 管的包 括本基 金在 内的全 部基 金在 证券交 易所进 行证 券投资 所涉 及的资金结 算业务。 结算备付 金的收取 按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规定 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 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 允许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的,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使 用 的,若 无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 应当比 照并 遵守上 述关于 账户开 设 、 使用的规定 。 (六)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 市 场的 交易资 格,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易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与银 行间 市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券 市场债 券托 管账户 ,并 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和资 金的 清算。 在上 述手 续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向中 国人民银 行报备。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的 保管 基 金财 产投资 的实 物证券 、银 行定期 存款 存单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妥 善保 管。 基金托管人 对其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有价凭 证不 承担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 关凭证的 保管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有 关重大合 同后 应在收到合 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 份正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05 本 的原 件提交 给基金 托管 人。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 金管 理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 大合同 时应保 证基 金一方 持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重大 合同由基 金管理 人 与基 金托管人按 规定各自 保管至少15 年。 五、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价 值。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 该基金份 额总数后 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交易 日对基金财 产估值。估 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证 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 业务指引》 及 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 定。用于基 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交易 日结 束 后计 算得出 当日的 该基 金份额 净值, 并在 盖章后 以双 方约 定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净值 计算 结果进 行复核 ,并 以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将复 核结果 传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3、当相关法 律法规或 《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不 能客观反映 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4、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 程序以 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双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 估值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四 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 值 估值 错误。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当 计价 错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 误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的同时 并及时 进行 公告。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容 另有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的任何基金 净值数据错 误,导致该基金 财产或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 实际损 失,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承 担责 任。若 基金 托管 人计算 的净值 数据 正确, 则基 金 托管 人对该 损失不 承担 责任; 若基金 托管 人计算 的净 值数 据也不 正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 承担 部分未 正确履 行复 核义务 的责任 。如 果上述 错误 造成 了基金 财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不当 得利, 且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 托管 人已 各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 不 当得 利之主 体主张 返还 不当得 利。如 果返 还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已 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 双方按照 各自赔偿 金额的比 例对 返还金额进 行分配。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06 7 、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及其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 错误 的,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减轻 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8、如果基金托管 人 的复核结 果与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 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 商未能 达 成一 致,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公 布, 基金托 管人 可以将相关 情况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 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应 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 和会 计 处理 原则,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登记和 保管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对双 方各自 的账 册定期 进行 核 对, 互相监 督,以 保证 基金财 产的安 全。 若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的处理 方法为准 。 2、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 标的核对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定 期就 会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进行 核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方应及时 查明原因 并纠正。 3、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 期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基 金财 务报表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 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招募说 明书在 《基 金 合同》 生效后 每六个月 更新并公 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 届满后45 日 内公告 。季度报 告应在每 个季 度结束之日 起10 个工作 日内编 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予以公告 ; 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 以 公告;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 计年度终 了后 90 日内 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在 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 在收到后应 3 个 工作日内进 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 内 完成 复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半 年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 核,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 到后 10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复核,并 将复 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 后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来 均以 加密 传真的 方式或 双方 商定的 其他 方式进行。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07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共 同查 明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 金管 理人的 账务处 理为 准。核 对无误 后, 基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理 人提供 的报 告上加 盖托 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者 出具 加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的 复核 意见 书,双 方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于 应当发 布公 告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 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 布公告, 基金托管 人有 权就相关情 况报证监 会备案。 七、争议解 决方式 (一) 本协议 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 国法律 (为 本协议之 目的,不包 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 、澳 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 )并从其 解释。 (二)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之 间因本协 议产生的 或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 友好 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 方书面提 出协商解 决争议之 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 方式解 决的, 则 任何 一方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的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并 按其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 进行仲 裁。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约 束力。 除非 仲裁裁 决另 有规定,仲 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三)除争 议所涉的 内容之外 ,本协议 的当事人 仍应 履行本协议 的其他规 定。 八、托管协 议的变更 和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 本 协议 双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有任何 冲突。变 更后的新 协议 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二)托管 协议的终 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应 当终止: 1、《基金合 同》终止 ; 2、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 管人; 3、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 理人; 4、发生《基 金法》、 《运作办 法》或其 他法律 法规 规定的终止 事项。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 产进 行清算。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08 §2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 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容 ,请及时通过下 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 理人。请确 保投资前 ,您/贵机 构已经全 面理解 本招 募说明书, 并同意全 部内容。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理 人、 发售 机构 及销 售机构 提供 ,以 下是基 金 管 理人 提供的 主要服 务内 容。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有权 在 符合 法 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增加 和修改 相关 服务项 目。 如因 系统、 第三方 或不 可抗力 等原 因,导致下 述服务无 法提供, 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 任何 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 中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销售 的 H 类份 额,则该份额持 有人享有客 户服务 中心电话服 务、客户 投诉及建 议受理服 务及网站 资讯 等服务。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交易资料 的发送服 务 1、电子对账 单 基 金管 理人提 供场 外交 易电子 邮件 对账单 、场 外交 易手 机短 信对账 单以 及场 外交易 微 信对账单服 务,基金 管理人将 以电子邮 件、手机 短信 或微信形式 向定制的 个人投资 者 (本基 金是否向个 人投资者 销售,请 以本基金 基金合同 和招 募 说明书相 关条款为 准) 定期发送 ,电 子邮件地址 及手机号 码不详的 、微信未 绑定的除 外。 2、注册登记机构 和基金管理 人不提供投 资人的场内 交易(本基金是 否支持场内 交易, 请以本基金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相关 条款为准) 电 子对账单服 务。投资 人可到交 易网点打 印或通过交 易网点提 供的自助 、电话、 网上服务 等渠 道查询。 二、在线服 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 或客户端 ,投资人 可获得如 下服 务: 1、查询服务 机 构投 资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个人投 资者 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微 信公 众号或 客 户端,可享 有场外基 金交易查 询、账户 查询和基 金信 息查询服务 。 2、网上交易 服务 机 构投 资者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个人 投资 者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微 信公众 号 或客户端办理开 户、认购/申 购、赎回及 信息查询等 业务。有关基金 管理人电子 直销具体规 则请参见基 金管理人 网站相关 公告和业 务规则。 3、信息资讯 服务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09 投 资人 可以利 用基 金管 理人网 站等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各类信 息, 包括 基金的 法 律文件、基 金公告、 定期报告 和基金管 理人最新 动态 等各类最新 资料。 4、自助答疑 服务 投 资人 可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微 信公众 号或 客户 端, 根据 提示操 作输 入要 咨询的 问 题,便可自 助进行相 关问题的 搜索及解 答。 5、网上人工 服务 投 资人 可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微 信公众 号或 客户 端获 得投 资咨询 、业 务咨 询、信 息 查询、服务 投诉及建 议、信息 定制等专 项服务。 三、客户服 务中心电 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 基金管理 人客服热 线 400-889-8899( 国内 免长途话费 )可享有 如下服务 : 1、自助语音 服务:提 供 7×24 小时基金 净值信 息、 账户信息等 自助查询 服务。 2、人工服务 :提供每 周七天, 每日不少 于 8 小时的 人工服务( 法定节假 日除外) 。投 资 人可 以通过 该热线 获得 投资咨 询、业 务咨 询、信 息查 询、 服务投 诉及建 议、 信息定 制等 专项服务。 四、客户投 诉及建议 受理服务 投 资人 可以通 过基 金管 理人客 户服 务中心 人工 热线 、在 线客 服、微 客服 、书 信、电 子 邮 件、 短信、 传真及 各销 售机构 网点柜 台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管理 人和销 售网 点所提 供的 服务进行投 诉或提出 建议。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10 §23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创业板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2018 年第 3 季度报 告 2018-10-26 南方创业板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2018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8-10-26 南方创业板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2018 年 半年度报告 2018-08-27 南方创业板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2018 年 半年度报告 摘要 2018-08-27 南方创业板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2018 年 2 季度报告 2018-07-18 南方创业板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2018 年 2 季 度报告 2018-07-18 注:其他披 露事项详 见基金管 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11 §24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 其查 阅方 式 本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 办公 场所 ,投资 人 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募 说明 书复 制件或 复印件 ,但 应以招 募说 明书正本为 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南方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12 §25 备 查文 件 1、中国证监 会准予本 基金注册 的文件; 2、《南方创 业板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3、《南方创 业板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议》; 4、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7、《南方创 业板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结算服务 协议》; 8、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 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