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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瑞利混合A(002413)

中银瑞利混合: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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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中银瑞利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使用全称或简称“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或“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与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了
《关于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
2018 年 11 月 19 日,投票时间为自 2018 年 11 月 20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14 日 17:00 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
讯方式召开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
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
事务所对计票结果进行了见证,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518,714,892.81 份,占权益登记日总份额的
99.4707%,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的议案》(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纸质书面表决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
行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为:出席的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中,同意票所代表的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份额总数为 518,714,892.81 份,反对票
所代表的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份额总数为 0 份,弃权票所代表的中银瑞利灵活配置
混合基金份额总数为 0 份,同意票所代表的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2
会的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达
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满
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和《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
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12,000
公证费 9,000
合计 21,000
二、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表决通过了《关
于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
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决议生效后的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一)对《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原文表述: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5%÷ 当年天数 ……” 修订为: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3 H=E×0.10%÷ 当年天数 ……” 基金合同摘要部分涉及以上内容的一并进行修订。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以上内容的,将 在最近一次更新时相应调整。 (二)调整后基金托管费率的执行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本基金托管费率的调整,即将本 基金的托管费年费率由 0.15% 调整为 0.10% 。自 2018 年 12 月 18 日起,本基金正式实施调 整后的基金托管费率。 四、备查文件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18 日4 公  证  书 (2018)沪静证经字第 3096 号 申请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二〇〇号中银大厦四十五层 法定代表人:章砚 委代理人:张艳蓉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艳蓉于二 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向我处提出申请,对修改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统计过程进行公证。申请人向我处提交 了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的 管理人,为修改该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中银瑞利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为了维护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集召开该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修改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进行表决。经审查,我处受理了 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 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 日通过有关媒体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并确定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为本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在媒体分别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 日、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3、申请人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 方式向基金持有人就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进行了告知并取得了有关授权、征集了表决票; 4、申请人对上述通讯方式召开的基金持有人大会所取得的表决票进行统计,结果为: 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 521475002.28 份,出席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518714892.81 份,占该基金总份额的 99.4707%,达到法定召开持5 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中,表示同 意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518714892.81 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 100% ;表示反对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表示弃权意见的表决票 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本公证员及公证员陈思清在上海市银城中路二〇〇号中银 大厦二十六楼会议室出席了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讯会议的计票会议。监督了申请人的授权代表张艳蓉、应毅巧对截止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十四日十七时的授权、表决票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的授权代表刘宇、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授权律师陈颖华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 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授权意见、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核查,其结果未 见异常。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持有人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表决的过程 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会 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上海市静安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