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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增鑫纯债A(006152)

国联安增鑫纯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 联 安 增 鑫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交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要 提示 
 
1. 国 联 安 增 鑫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或 “ 基 金 ” )的 募
集 已 经 中国证监会2018 年6 月21 日 证监许可[2018]1010 号文准予注册。 中国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并 不 代 表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 本基金管理人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或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 ) ;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交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登 记 机 构 为 国 联 安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4. 本基金基金代码为:A类份额006152,C类基金份额006153 。 
5. 本 基金自2018 年12 月18 日 起至2019 年1 月18 日 通过国联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及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或 变 更 销 售 机
构,并另行公告。 
6.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个 人 投 资 者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7. 本基金募集不设规模上限。 
8.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 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
户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 首次单笔认购
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10 元(含认购费)。 9.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 调整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10.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按单笔认购金额计算 。 
11.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 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
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 比 例 要
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2.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每个 投资者在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只能开设和使
用 一 个 基 金 账 户 ; 不 得 非 法 利 用 他 人 账 户 或 资 金 进 行 认 购 , 也 不 得 违 规 融 资
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3.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 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 不存在任何
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4. 基金销售机构 (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 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 认 情 况 和 认 购 的 份 额 。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查询。 
15. 本公告仅对 “国联安增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
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 “ 国联安增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详细情况,
请 详 细 阅 读 刊 登 在2018 年12 月15 日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时
报》上的《国联安增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16. 本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cpicfunds.com) 上。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基金申请
表格和了解基金发行相关事宜。 
17. 各城市的开户、 认购网点及认购细节的安排详见 销售机构 在各销售城市当地的
公告。 
18.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 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及直
销专线电话(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 ,021-38784766 )咨询认购事宜。 
19.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 20. 风险提示: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恪 尽 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金 财
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
基金份额价格存在波动,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并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
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 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因素
对 证 券 价 格 波 动 产 生 影 响 而 引 发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 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
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
属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产品。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者 在 认购或申购 本 基 金 前 应认 真 阅 读 本 基金的招 募说 明
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一、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国联安增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A 类份额 006152,C 类基金
份额006153) 
2、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6、基金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
益。 
7、发行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8、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具体各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请见 “八、 本次发售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的 “3、
销售机构”的相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9、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 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视募集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 
10、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成立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自 2018 年 12 月 18 日到 2019 年 1 月 18 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同时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 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
内继续销售。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 延长或缩短基金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 
 
二、认购 方式与相关规定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全额缴款的方式。 
2、A 类基 金份额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C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A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40% 
100 万元(含)-300 万元 0.20% 
300 万元(含)-500 万元 0.10% 
500 万元以上 每笔1000 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 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认购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用。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1 ) 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 认购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 )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 :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 元和 1,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利息分别为 2 元和 2,000 元, 则两笔认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 1 :认购金额 10,000 元,认 购利息 2 元,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40% 。 净认购金额=10,000/ (1+0.40% )=9,960.16(元)


认购费用=10,000-9,960.16=39.84(元) 认购份额=(9,960.16+2 )/1.00=9,962.16(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 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40% , 假定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 2 元,则可得到 9,962.16 份 A 类基 金份额。 认购 2 :认购金额 1,000 万元,认购利息 2,000 元,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 元。 认购费用=1,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认购份额=(9,999,000+2,000)/1.00=10,001,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 元, 假定该笔认购费用产生的利息为 2,000 元, 则可得到 10,001,0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 例 2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利息 2 元, 则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2 )/1.00=10,002.00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 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定该笔认购费用产 生的利息为 2 元,则可得到 10,002.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4、认购的限额 在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 份额不设上限。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认购 金 额 不 得低于 1 万 元( 含 认 购费) ; 追 加认购 本 基 金基金 份 额 的单笔 最 低 金额 为 10 元(含认购费)。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 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 调整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6、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可以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7、缴款方式: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的投资者 采用“实时扣款 ”方式或代销机构 确认的其他方式;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投资者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 一 ) 注 意 事 项 : 1、 一个机构投资者在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 认 购。 2、 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代销机构认购, 认购金额起点为 10 元, 如果认 购金额在1 万元(含1 万元)以上,还可以选择到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办理。 3、直销机构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9 楼。 4、 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2018 年12 月18 日到2019 年1 月18 日,具体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 ( 二 ) 通 过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的 程 序 : 以 下 机 构 投 资 者 开 户 和 认 购 程 序 原 则 上 适 用 于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银行 。 此 程 序 仅 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1、开立银行的交易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银行的交易 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营 业 执 照 或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原 件 正 本 或 副 本 及 上 述 文 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 ) 投资者填写,并加盖机构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与资金账户一致的预 留印鉴的开户申请表; (3 ) 授权委托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机构公章) ; (4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 ) 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公章) 。 2、提出认购申请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开 立 银 行 交 易 账 户 后 , 可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申 请 。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时 应提供加盖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 将自动向基金管理人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 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后,投资者应在 T+2 日 (工作日)在 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3 、 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或 若代销机构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 三 ) 通 过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公 司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以 下 机 构 投 资 者 开 户 和 认 购 程 序 原 则 上 适 用 于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公 司 。 此 程 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1、开立资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机构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 (1 ) 资 金 账 户 开 户 申 请 表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 已 开 立 了 资 金 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标准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6)预留印鉴; (7)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8)开户合同书(相关公司适用) 。 2、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4)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3、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4)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 自助/ 热自助委托、 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4、注意事项 (1) 机构投资者需要由授权的业务经办人本人到代销机构指定的代销网点办 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 机构投资者如办理认购, 应预先在资金账户或存款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 金; (3)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 或若代销机构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 四 ) 通 过 直 销 机构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的 程 序 : 1、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附有最新年检记录),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需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复印件并加盖公 章;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附有最新年检记录)并加盖公章; (3)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 法人及业务经办人身份证 (正、 反面) 附有有效期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 )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复 印 件并加盖公章; (7)印鉴卡一式两份; (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9 )填妥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经 办人章; (10) 《传真委托协议书》 ; (11 )国联安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并加盖公章。 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 和损失, 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2、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 提交以下资料: (1) 加盖预留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复印件。 尚未办理开户手续的投资者可提供规定的资料将开户与认购一起办理。 ( 五 ) 缴 款 方 式 机 构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认 购 只 需 准 备 足 额 的 认 购 资 金 存 入 指 定 的 资 金 结 算 账户,由代销机构扣款。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机构投资者, 则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 具体方式如 下: 1 、 机构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营业时间内,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基金管理人在工商银行开立的“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 。 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账号:1001190729013312233 交换号:001021907(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20304018(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102290019077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 认购款项, 造成认购无效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果机构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之日作为受理 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 3 、至认购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 退往投资者的 指定资 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 申请或认购申请确认无效 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 六 ) 投 资 者 提 示 1 、请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投资者 也可从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网 站(www.cpicfunds.com) 下载直 销 业 务 申 请 表 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与代销机构的 业务申请表不同,机构投资者请勿混用。 3、直销机构咨询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 。 四、 个人投资者 认购方式 ( 一 ) 注 意 事 项 1、投资者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开户。 2、个人投资者不能以现金方式 申请认购。 3、 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 必须事先开立代销机构资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 必须事先开立银行活期存款账户, 作 为直 销资金结算账户。 4、 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基金代销机构认购, 认购金额起点为 10 元, 如 果认购金额在1 万元 (含1 万元) 以上, 还可以选择到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办理。 直销中心办理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9 楼。 5、个人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18 日到 2019 年 1 月 18 日,具 体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 二 ) 通 过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的 程 序 : 以下个人 投 资 者 开 户 和 认 购 程 序 原 则 上 适 用 于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银行 。 此 程 序 仅 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1、开立银行的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银行的交易 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 身 份 证 、 军 官 证 、 士 兵 证 、 警 官 证 ) 及 复 印 件; (2 ) 银行存折或资金卡 ;


(3 )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 (4 ) 填妥《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并签字。 2、提出认购申请 个 人 投 资 者 在 开 立 银 行 交 易 账 户 后 , 可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申 请 。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时 应提供以下材料: (1)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 身 份 证 、 军 官 证 、 士 兵 证 、 警 官 证 ) 及 复 印 件; (2) 银行存折或资金卡 ; (3)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 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 将自动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 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基金管理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应在 T+2 日(工作日) 在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3、注意事项 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 或若代 销机构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 三 ) 通 过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公 司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 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 具体 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 、资金账户的开立(已在代销机构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 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 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 2、基金账户的开立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 3 、在认购本基金前已经开立了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的个人投资者无须再开立 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4、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 自助/ 热自助委托、 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5、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需要本人到代销机构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个人投资者如办理认购,应预先在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 (3 ) 个 人 投 资 者 在 代 销 机 构 开 户 和 认 购 的 详 细 程 序 如 与 上 述 规 定 有 所 不 同 ,或若代销机构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 四 ) 通 过 直 销 中心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的 程 序 : 1、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 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 ; (2) 银行活期存款账户; (3)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 (4) 国联安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个人)并签字。 2、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 (1 )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 (2 )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复印件; (3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 五 ) 缴 款 方 式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认 购 只 需 准 备 足 额 的 认 购 资 金 存 入 指 定 的 资 金 结 算 账户,由代销机构扣款,由代销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个人投资者, 则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 具体方式如 下: 1 、 个人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营业时间内,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基 金管理人在工商银行开立的“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 。 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账号:1001190729013312233 交换号:001021907(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20304018(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102290019077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 认购款项, 造成认购 无效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 、 如果个人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之日作为受理 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 3 、至认购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 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 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 申请或认购申请确认无效 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 六 ) 投 资 者 提 示 1 、请有意认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向直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索取开户和认购 申 请 表 。 个人 投 资 者 也 可 从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网 站(www.cpicfunds.com) 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 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 的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与代销机构的 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五、清算与交割 1 、 本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基金认购 专 户中,有效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2 、本基金登记机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发售结束后对基金份额进 行登记。 六、退款 1 、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 认无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 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 划出。 通 过直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 投 资 者 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2 、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基金的验资与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 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本次发售 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日期: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联系电话: (021)38992888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 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法定代表人:彭纯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人民币 联系电话:95559 联系人:陆志俊 3、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黄娜娜 公司网址:www.cpicfunds.com


募集期间, 客户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进行发售相关事宜的 问询、 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直销客户还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 务中心电话查询汇入资金的到账情况。 (2)代销机构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4、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联系人:黄娜娜


电话:021-38992863 5、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6、审计基金 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钱祎彤 经办会计师:单峰、钱祎彤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 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