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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永泰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A(006715)

东方永泰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东方 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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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1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6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7 十一、基金费用 ................................................. 2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3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3 十五、禁止行为 ................................................. 36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8 十七、违约责任 ................................................. 4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2 二十、其他事项 ................................................. 43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4 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鉴于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 责任公 司, 按照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具 备担任 基金 管理 人 的资 格和能 力, 拟募集发行 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东 方基 金 管 理有限 责任公 司拟 担任 东方永 泰纯债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拟担任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东方 永泰 纯债 1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 东方永 泰纯债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 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 条款 解释。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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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基 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日期:2004 年6 月1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4]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 年6 月11 日至2054 年 6 月10 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 从 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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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托管 业务 ;代 理开放 式基金 业务 ;电 话银行 、手 机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等监管 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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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二、基 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等有关法律、 法规 (以下简称 “法律法规”)、 《东方永泰纯债1 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 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同含义。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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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 中央银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 券、 次级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 ,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但在每个 开放期前一个月、 开放期间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 基金持有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在封闭 期内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从法规的规定或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债 券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80% , 但在每 个开 放期前 一个 月、开 放期间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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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的 现金 (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封闭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且 由本 基金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且 由本 基金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2)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卖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3) 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国债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 本基 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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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2、 在开放期, 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14、 封闭期内,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开放期内,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 除第 2、9、12、13 项外,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 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 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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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 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建立投资制度、 审慎选择存款银行, 做好风险控制; 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 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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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 守《关 于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 通受 限证券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 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至少提 前一 个交易 日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 体 应 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文 件 ( 如 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5、基 金托 管人在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过 程中, 如认 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 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 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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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基金投 资的 流通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在本基 金名 下,并 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 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未 按照本 协议 的约定 向基 金托管 人报 送相关 数据 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失。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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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四、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 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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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五、基 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未 经基 金管理 人依 据合法 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 金托 管人按 照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核 算,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 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 于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 依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 金募 集期间 的 募集 资金 应存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具 有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行 开设的 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 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 ,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若 基金 募集期 限届 满,未 能达 到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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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 托 管资金 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在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条 件下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 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 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及银行间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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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 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 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 业务 发展需 要而 开立的 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 律法 规等有 关规 定对相 关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5 年。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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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六、指 令的发送、确认及 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 或传真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 (一)电子指令方式总体约定 1、基 金管 理人通 过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的清 算管 理系统 客户 端发送 电子 指令, 或基金管 理人通过调用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数据接口发送电子指令。 2、基 金托 管人向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客户证 书, 基金管 理人 认可使 用客 户证书 及相应密码办理相关业务, 不会否认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电子指令的效力。 凡 同时通过客户证书和密码认证的电子指令, 均视作基金管理人所为, 由此导致的 一切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基 金管 理人应 尽到 合理注 意义 务,在 安全 的环境 中使 用客户 端, 采取及 时更新防病毒软件、 安装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 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 避 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等; 妥善保管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 如 发生客户证书被盗用、 密码泄露等情况, 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进行证书变更和 密码重置,在此之前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当电子指令无法正常发送时,双方按传真方式办理相关业务。 (二)基金管理人对 传真方式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 、专用传真号码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书面 授权 文件, 该文 件中应 含有 基金管 理人预留印鉴, 该预留印鉴为托管人确定管理人所发送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唯一依 据 。 基金管理人 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 应及时电话确认, 以保证托管人及时 查收。 3、基 金托 管人收 到授 权文件 的传 真件并 经基 金管理 人电 话确认 后, 授权文 件即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与发送传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文件原件送达基金托 管人,若托管人收到的授权文件原件和传真件不一致,以传真件为准。 4、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授 权文件 负有 保密义 务, 其内容 不得 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三)指令的内容 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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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 分红付款指令 、 银行间业务划款指令) 以及 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 金管 理人发 给基 金托管 人的 指令应 写明 款项事 由、 支付时 间、 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 资料 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四)指令的发送、确 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与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指令方式发送指令后, 指令状态将变成 “托管行已接收” 或“托 管行处 理中 ” 。 上述指 令状态 改变 时间 视为指 令到达 基金 托管 人时间 。基 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后, 应及时查询指令状态, 发现未发送成功或指令状态有误, 应立即与基金托管人联系共同解决。 基金托管人通过客户端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银 行间成交单信息、 基金申赎款信息以及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费、 席位佣金等应 付款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对根据上述信 息生成的电子指令进行核对或确认,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提供上述信息造成生成指令金额错误的责任, 因基金托管人自 身原因提供的上述信息存在错误造成生成指令金额错误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通过 传真方式发送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后, 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 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答复基金管理人 的确认电话。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 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 基金托管人 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 理 人 在发 送指令 时,应 为基 金托 管人执 行指令 留出 至少 2 个 工作小 时 。 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 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未 准备足够资金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 时执行 。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 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余额, 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 执行, 但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审核、 查明原因, 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 损失的责任。 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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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有权 不予执行, 基金管理人确认该 指令不予取消的, 以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因账 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 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 , 若由此造成 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六)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 金的利益受到损害, 应在发现后,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八)授权通知的变更 1、基 金 管 理人若 对授 权通知 的内 容进行 修改 ,应当 提前 至少三 个工 作日电 话通知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 在 加盖公章后 以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同时以电话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 确认。 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 基金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传真件和 基金管理人的电话 确认时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 基金 托管人。 若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 以传真件为准。 2、基 金 托 管人更 改接 受 基金 管理 人指令 的人 员及联 系方 式,应 至少 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发送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 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 员及联系方式自 基金 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九)其他事项 1、基 金托 管人在 接收 指令时 ,应 对指令 的要 素是否 齐全 、 印鉴 是否 与预留 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 表面一致性检查, 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2、除因 其 自身原 因 致 使基金 的利 益受到 损害 而负赔 偿责 任外, 基金 托管人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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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 失,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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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七、交 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 、期货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使用其 交易单元 作为基金的 交易单元 。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 委托协议, 由基金管理人提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的 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 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 量、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并将 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交易单元 号、 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相关 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 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国债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 并与其签订 期货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无 明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 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 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在 T+1 日12:00 之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 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托 管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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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 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 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指令不 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 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 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 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给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其过错程度相应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 , 确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 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4)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 、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及转 换 的 确认、 清算 由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登 记机构 负责。 2、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每 个开放 日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 3、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 开放期 内其 委托 的登 记 机构必 须于 每个 工作 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 记机 构应通 过与 基金托 管人 建立的 系统 发送有 关数 据(包 括电 子数据 和盖章 生效的 纸制 清算 汇总表 ) ,如 因各 种原 因,该 系统无 法正 常发 送,双 方可 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 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 保存。 5、如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其他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登记业 务, 上述事 宜由 基金管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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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理人负责。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 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T+1 日15:00 前, 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 投资者申赎基金的份额, 基金管理人将登记机构确认的有效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基金申购、 赎回等款项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基金银行账户之间以净额交收方式进行 交收。其中,申购款、转换款实行 T+2 日交收,赎回款实行 T+3 日交收。 如果当 日基 金为 净应收 款, 基 金管 理人 最晚不 迟于款 项交 收日当 日 15 :00 前将资金划往资产托管专户。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 对于未准时 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最晚不迟于 款项交收日当日 12:00 前将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清算账户 。如果指令接 收时, 账户余额不足支付,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以账户足额时 间为指令接收时间。 因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 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责任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 金管 理人确 定分 红方案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双方 核定 后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分红 进行 账务处 理并 核对后 ,基 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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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八、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 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 债券、 银行存款本息、 同业存单、 国债期货合约、 应 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 易所 发行 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 易所 发行 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以交 易 所每日 收盘 价 作为 估值 全价减 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作为估值全价 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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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 易所 上市不 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有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 同业存 单 等 固定收 益品种,采用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 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或 两个 以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 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当本 基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对 本基 金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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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0%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公告,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 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 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差错 给基 金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失 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如基金托管人没有过错的, 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 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 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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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产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 述内 容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处理 。如 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 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 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 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 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毕并 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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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日 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 完成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 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基金管理人应每 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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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九、基 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 供 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在 符合 有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每年 收益 分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4、基 金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分 红权 益登记 日申 请申购 的基 金份额 不 享 受当次 分红 ,分红 权益 登记日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由基 金管 理人拟 定、 由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的 发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在 分配方 案公 布后 (依据 具体方 案的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就 支付 的现金 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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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十、基 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 除按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进行信 息 披露外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 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 的义务所必要之外, 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 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 并 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 行 前 述 义 务 而 需 要 了 解 该 保 密 信 息 的 职 员 范 围 之 内。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原 因导 致保密 信息 被披露 、泄 露或公 开;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为 遵守和 服从 法院判 决或 裁定、 仲裁 裁决或 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以 及 临时 报告、 澄清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 投资国债期货及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 诚实信用, 严守秘密。 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本章第 (二) 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 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指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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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定 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指定 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起草、 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 上述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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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 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0.7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 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仅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 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 银行 汇划费 用、 基金的 证券/期货 交易 费用、 基金 的账户 开户 费用和 账户维护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 、 律师费和诉讼费、 仲裁费 等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可以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 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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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 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六) 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垫付, 运作后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七)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可根 据基 金发展 情 况,按照 相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 调整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 基金管理人必须 依照 有关规定 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八)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划付指 令,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次月前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一次性支 取 。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 的方式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登记机构收 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九)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 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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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 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 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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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 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相关的 重大合同文本后, 应及时以加密方式 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10 个工 作日内 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发 生变 更,未 变更 的一方 有义 务协助 变更 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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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由基 金托管 人或 者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基 金总份 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产生 之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 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选任基 金管 理 人的 决议 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5)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在更 换基 金管理 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妥 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及 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 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法律 法规 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用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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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者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基 金总份 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产生 之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 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更换基 金托 管人的 决议 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5)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换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在更 换基 金托管 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6) 交接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妥 善保管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法律 法规 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时更换 ,由 单独或 合计 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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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和新 任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 (三) 新 任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 任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原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 基金 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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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十五、 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 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六)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付 款指令 ,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 财务上不独立 , 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 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 的其他行为。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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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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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基 金管 理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止事项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财 产 清算。 (2) 基金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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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公告基金清算 报告; (9)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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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十七、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 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当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 金管 理人由 于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 原 则投 资或 不投资 造成 的直接 损失等 。 (四) 当事人违约, 另一 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 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 要支持。 (六)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 差错,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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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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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 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盖 章 ,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 证监会 注册的文本为正 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并 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一式 五份, 协议双方各持二份, 上报 有关监管部门一 份, 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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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二十、 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 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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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 地、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