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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四季(550001)

信诚四季: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次)查看PDF公告

 
 
 
 
信 诚 四 季 红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招 募 说 明 书 
(2018 年第2 次更 新 ) 
 
 
【重要 提示 】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于2005 年9 月30 日注 册成 立。 因 业务发 展需
要, 经 国家 工商 总局 核准 , 公司 名称 由 “ 信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变更 为 “ 中信保 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 以下 简称 “ 我司” ) , 并由 上海市 工商 行政管 理局 于 2017 年12 月 18 日核 发新
的营业 执照 。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第七 十六 条的 规定, 合同当 事人 名称 变动 不影 响合同 义
务的履 行。 本次 我司 名称 变更后 , 以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或 “中 信保 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签署的 的法律 文件 (包括 但不限 于公司 合同 、公告 等,以 下简称 “原 法律文 件” ) 不
受任何 影响 , 我司将 按照 约定履 行权 利义 务。 如原 法律文 件件 对生 效条 件、 有效期 限进 行 特
别说明 的, 以原 法律 文件 的说明 为准 。 
本基金 根 据2006 年3 月13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关于 同意 信诚 四季 红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监基 金字 [2006 ]42 号)的核 准, 进行 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信诚 四 季红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以 下简 称 “ 招募说 明
书”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 募说明 书经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诚 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财产, 但 不 保
证投资 于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基金 约定 每季 度进 行收 益结算 ,只 有在 基金 份额 净值大 于 1.00 元 且基 金产 生已实 现
收益的 前提 下, 才会 分配 红利。 信诚 四季 红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名 称中 的 “ 四季红 ” , 并不
代表基 金每 季度 都必 定分 红。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若 无特 别说 明 为 2018 年 10 月 29 日 ,有 关 财务数 据
和净值 表现 截止 日 为2018 年9 月30 日( 未经 审计)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2-- 
 
 
基 金管 理人 : 中 信保 诚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1-- 
目


录 一、 绪


言 .................................................................................................................................. 2 二、 释


义 .................................................................................................................................. 2 三、 基金 管理 人 .......................................................................................................................... 5 四、 基金 托管 人 ........................................................................................................................ 10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13 六、 基金 的募 集 ........................................................................................................................ 38 七、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38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 回 .................................................................................................... 38 九、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基 金转 换 ................................................................................ 45 十、 基金 的投 资 ........................................................................................................................ 46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56 十二、 基金 财产 .......................................................................................................................... 57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58 十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64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 ...................................................................................................................... 65 十六、 基金 税收 .......................................................................................................................... 67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7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8 十九、 风险 揭示 .......................................................................................................................... 70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72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73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83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88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9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1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91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2-- 一、 绪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办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 定 , 以及《 信诚 四季 红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编 写。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信诚四 季红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 风险 、 费 率等 与 投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 要事项 ,投 资人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 大遗漏 , 并对 其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明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金 管 理人 解 释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 说 明书作 出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 同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 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 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投 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招募说 明书 : 指 《 信诚 四季 红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是基金 向 社会 公开发售时 对基金情况进 行说明的法 律文件,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每 6 个月 更 新一次 ,并 于每 6 个月 结 束之日 后 的45 日内 公告 ,更 新内 容 截至 每6 个 月的 最 后 1 日;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信诚 四季 红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指《 信诚四季红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其任 何有 效的修 订和 补充 ; 份额发 售公 告: 指《信 诚四 季红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指《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3--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 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 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 券等;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 基金合同约 束,根据基金 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 指中信 保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 基金登记、 存管、清算和 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 人基 金账户建立 和管理、基金 份额注册登 记、 基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本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本基 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 为中 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中信 保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 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代销机 构: 指接 受基金管理 人委托代为办 理本基金认 购、申购、赎 回和 转换等 基金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根 据基金合同 合法取得本基 金基金份额 的个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18 周岁 以上(含18 周 岁)的 自然 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 中国境内合 法注册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 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依法 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 的企业法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现实有效 的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中国境 内证 券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 投资人 或基 金投 资人 : 指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4--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 金募集期满 , 基金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 额符合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并且基金 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 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备案 手续 后, 中国证 监会 出具 书面 确认 之日;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 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发 售结束之日 止的期间,最 长不 超过 3 个月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 T 日: 指销 售机构受 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 他业务有效申请 的日 期;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为 投资 人办 理申 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具 体 时间段 ; 认购: 指在 基金募集期 内,投资人按 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申请购 买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在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存续期 间,投资人 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 ,申请卖出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转换: 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条 件,将其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 的另一 只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 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投资 人 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 开放式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情 况的 账户 ; 转托管 : 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所持有 的某一基金 份额从同一个 基金 账户下的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 为; 基金收 益: 指基 金投资所得 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差价 、银 行存 款利息、基 金的其他合法 收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 成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购买的各 类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 应收申购款以 及其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5--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基金 财产 的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 定 基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过程 ; 指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 元: 指人民 币币 值单 位元 ; 法律法 规: 指中 华人民共和 国现行有效的 法律、行政 法规、司法解 释、 部门 规章以及其 他对合同当事 人有约束力 的决定、决议 、通 知等; 不可抗 力: 指基 金合同当事 人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且在 基金 合同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签署之日 后发生的,使 基金 合同 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 行本协议的 任何事件,包 括但 不限 于洪水、地 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 、骚乱、火灾 、政 府征 用、没收、 法律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 证券 交易场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易 等 。




















三、 基金 管 理 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 理人 : 中 信保 诚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汇 丰银 行大 楼 9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汇 丰银 行大 楼 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成立日 期:2005 年9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 【2005 】142 号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 :唐 世春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中信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9800 49 英国保 诚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9800 49 中新苏 州工 业园 区创 业投 资有限 公司 400 2














计 20000 100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6--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员 张翔燕 女士 , 董事 长, 工 商管理 硕士 。 历任 中信 银 行总行 综合 计划 部总 经理 , 中 信银 行北 京分行 副行 长、 中信 银行 总行营 业部 副总 经理 ,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济师 , 中 信控 股 有限责 任公 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经理 、 中信 控股 有限 责 任公司 副总 裁 、 中 国中 信 集团有 限公 司业 务 协同部 主任 、中 信信 托有 限责任 公司 副董 事长 。现 任中信 保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王 道 远 先生 , 董事 ,工 商管 理 硕 士。 历 任中 信 信 托有 限 责 任公 司 综合 管理 部总 经 理 、信 托管理 部总 经理 、 总 经理 助理 、 董 事会秘 书 、 副 总经 理。 现任 中信信 托有 限责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董事会 秘书 、固 有业 务审 查委员 会 主 任兼 天津 信唐 货币经 纪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Guy Robert STRAPP 先 生, 董事, 澳大 利亚 籍, 商科 学士。 历任 瀚亚 投资 (香 港)有 限 公 司首席 执行 官 , 英 国保 诚 集团亚 洲区 资产 管理 业务 投资总 裁 、 瀚 亚投 资 ( 新 加坡 ) 有 限公 司首 席执行 官 。 现 任瀚 亚投 资 集团首 席执 行官 兼瀚 亚投 资 ( 香港 ) 有 限公 司首 席 执行官 、 瀚亚 投资 管理( 上海) 有限 公司 董事 、瀚亚 海外 投资 基金 管理( 上海) 有 限公 司董 事 。


魏 秀 彬 女士 , 董事 ,新 加坡 籍 , 工商 管 理硕 士。 历任 施 罗 德国 际 商业 银行 东南 亚 区 域合 规经理 、 施罗 德投 资管 理( 新加坡)有 限公 司亚 太地 区 风险及 合规 总监 。 现任 瀚 亚投资 首席 风险 官、瀚 亚投 资管 理( 上海) 有限公 司监 事 、 瀚亚 海外 投资基 金管 理( 上海) 有限 公司监 事 。 吕 涛 先 生, 董 事, 总经 理, 工 商 管理 硕 士。 历任 中信 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资 产管 理 部 总经 理、中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 子公司,2009 年2 月已与华 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合 并) 总经 理、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中信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 经理。 现任 中信 保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首 席执行 官。 孙 麟 麟 先生 , 独立 董事 ,美 国 籍 ,商 科 学士 。历 任安 永 会 计师 事 务所 (香 港) 资 产 管理 审计团 队亚 太区 联合 领导 人, 安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 ( 旧金山 ) 美 国西 部资 产管 理市场 审计 团队 领 导等职 。 现 任Lattice Strategies Trust 独 立受 托人 、Nippon Wealth Bank 独立 董 事、Ironwood Institutional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and Ironwood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独 立董 事。 夏 执 东 先生 , 独立 董事 ,经 济 学 硕士 。 历任 财政 部财 政 科 学研 究 所副 主任 、中 国 建 设银 行总行 国际 部副 处长 、安 永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副总 经理、 北京 天华 会计 师事 务所首 席合 伙 人 。 现任致 同会 计师 事务 所管 委会副 主席 。


杨 思 群 先生 , 独立 董事 ,经 济 学 博士 。 历任 中国 社会 科 学 院财 贸 经济 研究 所副 研 究 员, 现任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 院经济 系副 教授 。


注: 原 “英 国保 诚集 团亚 洲区总 部基 金管 理业 务” 自 2012 年2 月14 日 起正 式更名 为瀚 亚 投资, 其旗 下各 公司 名称 自该日 起进 行相 应变 更。 瀚亚投 资为 英国 保诚 集团 成员。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员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7-- 於乐女 士 , 执 行监 事, 经 济学硕 士 。 历 任日 本兴 业 银行上 海分 行营 业管 理部 主管 、 通 用电 气金融财务 (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 源 经理。 现任中信保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人力 资源 官。 3.经 营管 理层 人员 情况


张翔燕 女士 , 董事 长, 工 商管理 硕士 。 历任 中信 银 行总行 综合 计划 部总 经理 , 中 信银 行北 京分行 副行 长、 中信 银行 总行营 业部 副总 经理 ,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济师 , 中 信控 股 有限责 任公 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经理 、 中信 控股 有限 责 任公司 副总 裁 、 中 国中 信 集团有 限公 司业 务 协同部 主任 、中 信信 托有 限责任 公司 副董 事长 。现 任中信 保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吕 涛 先 生, 董 事, 总经 理, 工 商 管理 硕 士。 历任 中信 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资 产管 理 部 总经 理、中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 子公司,2009 年2 月已与华 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合 并) 总经 理 、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董事 总经 理、 中信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 经理。 现任 中信 保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首 席执行 官 。 桂 思 毅 先生 , 副总 经理 ,工 商 管 理硕 士 。历 任安 达信 咨 询 管理 有 限公 司高 级审 计 员 ,中 乔智威 汤逊 广告 有限 公司 财务主 管 , 德 国德 累斯 登 银行上 海分 行财 务经 理 , 中信保 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风 险控 制总 监 、 财务总 监 、 首 席财 务官 、 首席运 营官 。 现任 中信 保 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副总 经理 、 首席 财务 官 , 中信信 诚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 中信 保诚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之子 公司 ) 董事。 唐 世 春 先生 , 副总 经理 ,法 学 硕 士。 历 任北 京天 平律 师 事 务所 律 师、 国泰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监 察稽 核部 法务 主管 、 友 邦华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法 律监 察部 总监 、 总 经理助 理兼 董事 会 秘书; 中信 保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兼董 事会 秘书、 中信 信诚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现 任中信 保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首席 市场 官。 4.督 察长


周 浩 先 生, 督 察长 ,法 学硕 士 。 历任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 员会 主 任科 员、 公职 律 师 、副 调研员 , 上 海航 运产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合规 总监 , 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现任 中 信保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 ,中 信信 诚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5、基 金经 理 闾志刚 先生 , 工商 管理 硕 士。 曾任 职于 世纪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担任 投行 部 高级经 理 ; 于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担任投 行事 业部 项目 经理 ; 于平 安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 担 任股 票 投资部 投资 经理 。2008 年7 月加入 中信 保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曾 担任 保诚 韩 国中国 龙A 股基 金 (QFII )投 资经 理( 该基 金由 中 信保 诚基 金 担 任投 资顾问 ) , 信诚 中小 盘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现 任信 诚四 季红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信诚 幸福 消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信 保诚至 兴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 基金 经理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孙志洪 先生 , 自2006 年5 月11 日至2007 年 5 月 20 日曾担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8-- 岳爱民 先生 , 自2006 年4 月29 日至2008 年 11 月10 日曾 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管华雨 先生 , 自2007 年5 月20 日至2010 年 6 月 1 日曾担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6、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胡喆女 士, 总经 理助 理、 副首席 投资 官 、 特定 资产 投资管 理总 监; 王国强 先生 ,固 定收 益总 监、基 金经 理; 董越先 生, 交易 总监 ; 张光成 先生 ,股 票投 资总 监、基 金经 理; 王睿先 生, 研究 副总 监、 基金经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12、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 金 管理 人 将遵 守《 证券法 》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 《销 售 办法 》 、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关 规 定,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 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 止违法 违规 行为 的 发生。 2、 基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行 为: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9-- 3、 基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代 理人、 代表 人、 受 雇 人或任 何其 他第 三人 牟取 不当利 益 ;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和 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 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 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度的总称。 内部 控 制的总体目标是: 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制 ,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 尽 可能免 受各 种不 确定 因素 或风险 的影 响。 内部 控制 遵循以 下原 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 各业务流程的所有 环节, 覆盖 了公 司所 有的 部门、 岗位 和 各 级人 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 得与之 相抵 触; 具有 高度 的权威 性, 是所 有员 工严 格遵守 的行 动指 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 约, 作到 公司 决策 、 执 行 、 监 督体 系的 分离 以及 公 司各职 能部 门中 关键 部门 、 岗 位的 设置 分离 (如交易执 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 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 制人员的分离等) ,形成权责分 明、相 互牵 制的 局面 ,并 通过切 实可 行的 相互 制衡 措施来 降低 各种 内控 风险 的发生 。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而 不断修 正, 并随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等 外部 环境 因素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改 和完 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 营运作 成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 空间 和制 度上 适当 分离, 以达 到防 范风 险的 目的。 对因 业务 需要 知悉 内幕信 息的 人 员 , 应制定 严格 的审 批程 序和 监管措 施。 2、风 险防 范体 系 公司根 据基 金管 理的 业务 特点设 置内 部机 构 , 并 在 此基础 上建 立层 层递 进 、 严密有 效的 多 级风险 防范 体系 : (1)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会 层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董事会 下设 风控 与审 计委 员会 ,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与 基金运 作的 合规 性进 行全 面和重 点的 分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10-- 析检查 ,发 现其 中存 在的 和可能 出现 的风 险, 并提 出改进 方案 。 公司设 督察 长 。 督 察长 对 董事会 负责 , 组织 、 指 导 公司监 察稽 核和 风险 管理 工作 , 监 督检 查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和 公司 的内 部风 险控制 情况 , 并定 期或 不 定期地 向董 事会 或 者董事 会下 设的 相关 专门 委员会 报告 工作 。 (2) 二级 风险 防范 二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和 监察 稽核 部层 次对公 司的 风 险进行 的预 防和 控制 。 总经理 下设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对公 司在 经营 管理 和 基金运 作中 的 风 险进 行全 面的研 究 、 分 析、 评估 , 制 定相 应的 风 险控制 制度 并监 督制 度的 执行 , 全 面、 及时 、 有 效 地防范 公司 经营 过 程中可 能面 临的 各种 风险 。 总经理 下设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研究 并制 定公 司基 金 资产的 投资 战略 和投 资策 略, 对基 金的 总体投 资情 况提 出指 导性 意见, 从而 达到 分散 投资 风险, 提高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性的 目的 。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在督察 长指 导下 , 独立 于 公司各 业务 部门 和各 分支 机构 , 对 各岗 位、各 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务 中的 风险 控制 情况 实施监 督。 (3) 三级 风险 防范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公 司各 部门对 自身 业务 工作 中的 风险进 行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公司各 部门 根据 经营 计划 、 业 务规 则及 本部 门具 体 情况制 定本 部门 的工 作流 程及风 险控 制 措施, 达到 : 一 线岗 位双 人双职 双责 , 互 相监 督; 直接与 交易 、 资 金、 电脑 系统、 重要 空白 支 票、 业 务用 章接 触的 岗位 , 实行 双人 负责 ; 属 于单 人、 单 岗处 理的 业务 , 强 化后续 的监 督机 制; 相关部 门、 相关 岗位 之间 相互监 督制 衡。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 制的 声明 本公司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 系统 、 维 持其 有效 性以 及 有效执 行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 及管理 层的 责任 , 董事 会 承担最 终责 任 ; 本 公司 特 别声明 以上 关于 风险 管理 和内部 控制 的披 露 真实、 准确 ,并 承诺 根据 市 场的 变化 和公 司的 发展 不断完 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制 度。 四、 基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11--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贺 倩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 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院 批 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 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 法成 立 。 中 国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承继原 中国 农业 银行 全部 资产 、 负 债、 业务 、 机 构 网点和 员工 。 中国 农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 乡, 成为 国内 网点 最多 、 业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 服 务 领域最 广 , 服 务对 象最多 , 业 务功 能齐 全的 大型国 有商 业银 行之 一。 在海外 , 中 国农 业银 行同 样通过 自己 的努 力 赢得了 良好 的信 誉, 每年 位居《 财 富 》世 界500 强 企业之 列。 作为 一家 城乡 并举、 联通 国 际 、 功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 贯 秉承以 客户 为中 心的 经营 理念 , 坚 持审 慎稳 健经营 、 可 持续 发展 , 立 足 县域和 城市 两大 市场 , 实 施 差异化 竞争 策略 , 着 力打 造 “伴你 成长 ” 服务品 牌, 依托 覆盖 全国 的分支 机构 、 庞 大的 电子 化网络 和多 元化 的金 融产 品, 致 力为 广大 客 户提供 优质 的金 融服 务, 与广大 客户 共创 价值 、共 同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 验丰 富, 服务 优质, 业绩 突 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 托管人 》评 为中 国 “ 最佳 托管银 行 ” 。2007 年中 国 农业 银 行通 过了 美国 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SAS70 审 计报 告。 自 2010 年 起中国 农业 银行 连续通 过托 管业 务国 际内 控标准 (ISAE3402 ) 认证 , 表明 了独 立 公 正第 三方 对中国 农业 银行 托 管服务 运作 流程 的风 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的健 全有 效 性的全 面认 可 。 中 国农 业 银行着 力加 强能 力 建设 , 品 牌声 誉进 一步 提 升, 在2010 年 首届 “‘ 金 牌理财 ’TO P10 颁奖 盛典 ”中成 绩突 出 , 获 “最佳 托管 银行 ”奖。2010 年再 次荣 获 《首 席财 务官 》 杂志 颁发 的 “ 最佳 资产 托管奖 ”。2012 年荣获 第十 届中 国财 经风 云榜 “ 最佳 资产 托管 银行 ” 称号 ;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 荣获 上海 清 算 所 授 予 的 “ 托 管 银 行 优 秀 奖 ” 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授 予 的 “ 优 秀 托 管 机 构 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 中国 银行 业协 会授 予的 “ 养老 金业 务最 佳发 展奖 ” 称号 ; 2018 年荣获 中国 基金 报授 予的 公 募基 金 20 年 “最 佳基 金 托管银 行 ” 奖。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1998 年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立 , 2014 年 更名 为托 管业 务部/养老 金管 理中 心, 内设 综 合管理 部、 业务 管理 部、 客户一 部、 客户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12-- 二部、 客户 三部 、 客 户四 部、 风 险合 规部 、 产 品研 发与信 息技 术部 、 营 运一 部、 营 运二 部、 市 场营销 部、 内控 监管 部、 账户管 理部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防 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系 统。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近 240 名 ,其 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 家 30 余 名,服 务团 队成员 专业 水平 高、 业务 素质好 、服 务能 力强 ,高 级管理 层均 有 20 年以 上 金融从 业经 验和 高 级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 证券市 场的 运作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到2018 年9 月30 日 , 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共419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 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 规范运作、严 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 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理 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 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管 理 和内部控制 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 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 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 员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 督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稽 核 职权。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作 流程 , 可以保 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备从 业资 格 ; 业 务管 理实 行严格 的复 核、 审核 、 检 查制 度 , 授 权工 作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 章按规 程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 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 信息披露人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 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 例和禁 止投 资品 种输 入监 控系统 ,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 统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并 通过 基金 资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警示。对本基 金投资比例接 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 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 理人进 行提 示;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13-- 3、 书面报告。对投资 比例超标、清 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 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 有关基 金管 理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 五、 相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中信保 诚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汇 丰银 行大 楼 9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汇 丰银 行大 楼 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联系人 :蒋焱 联系电 话:021-68649788 客服电 话:400-666-0066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上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 、申 购及 赎回等 业务, 具体交 易细 则请 参阅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 网上交 易网 址: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2、销 售机 构: (1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电话:010-67596219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田青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网址:bank.ecitic.com (3 )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14--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4 )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李 博 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1 公司网 址:www.cib.com.cn (5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 -83077278 传真:0755 -83195049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 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 陆 志俊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22 号 华夏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马旭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8 )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15--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联系方 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96528 , 上海 地区 :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9 )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东莞 银 行大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东莞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联系人 :胡 昱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户服 务热 线:0769-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0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联系人 :刘 岫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11 )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东风东 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 建岳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公司网 站:www.gdb.com.cn (12 ) 天津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袁 福华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16-- 联系人 :李 岩 电话:022-28405684 客服热 线:4006-960296 网址:http://www.tccb.com.cn/ (13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邮编 :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侯 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传真:0755-23835861 、010-60836029 网址:http ://www.cs.ecitic.com (14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邓 颜 联系电 话:010-665682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5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朱 雅崴 电话:021-38676767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 95521 网址:www.gtja.com (16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17--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17 )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莹 联系电 话:021-33388211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8 )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联系电 话:010-85130579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9 ) 国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16 层至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 层至 26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李 颖 联系电 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952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0 )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18--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21 )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22 )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苗 岭路 29 号 澳柯 玛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20 层(266061 )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3 )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至21 层及 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张 鹏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 站:www.china-invs.cn (24 ) 西藏 东方 财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 萨市 北京 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 路118 弄 东方 环球 企业 园 2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联系人 :汪 尚斌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19-- 电话:021-36537114 传真:021-36538467 客服电 话:400-88111-77 公司网 址:www.xzsec.com (25 )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 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26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南京西 路1266 号恒 隆广 场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联系电 话: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7 )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广州 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 、38 、39、41 、42 、43 、44 楼 联系人 :黄 岚 联系电 话:020-87555888-8333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5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www.gf.com.cn (28 )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20-- 法定代 表人 :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电 话:021-68634518-8503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29 )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 021-63325888-3108 传真: 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0 )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1 )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长江证 券客 户服 务网 站 :www.95579.com (32 )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21--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鹿 馨方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33 )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建邺区 江东 中 路228 号华 泰证 券 1 号楼 6 层 2 区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34 )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简称 “天 相投 顾”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邮 编:100088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联系电 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1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天相投 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http://jijin.txsec.com (35 )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邮编:830002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联系人 :王 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6)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22--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全国统 一总 机: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7 )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38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





话:021-54660526 传





真:021-54660501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39 ) 上海 好 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 址:www.howbuy.com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40 )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16 层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23--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单 丙烨 电话:021-58788678-8206 传真:021-58787698 公司网 址: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41 )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仓前 街道 海曙 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42 )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 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43)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8 楼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44)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 厦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 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 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6326 (福建 省外 请先 拨0591 )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24--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45 )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洋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46 )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8 号 保利 广场E 座18F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电 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官网网 址:www.licaike.com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47 )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皛 电话:021-33323998 传真:021-33323993 网址:fund.bundtrad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19 (48 )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49 )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25--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金钟 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6 楼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网址:www.66zichan.com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50 )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 房 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 房 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电话:010-6595188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客服电 话:400-618-0707 (51 )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52 )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网址: www.5iric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53 ) 上海 陆金 所 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26--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 www.l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54 )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电话:021-63333389 网站:www.lingxi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178000 (55 )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 国睿 大厦 一号 楼 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 1386 号 文广 大厦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电话:021-22267995 传真:021-22268089 网站:www.dt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56 )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电话:010-67000988-6003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 www.zcv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8811 (57 )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58 )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59 )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公司网 址:www.taichengcaifu.com (60 ) 上海 云湾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爱玲 电话:021-68783068 传真:021-20539999 官网网 址:www.zhengtongfunds.com 客服电 话:400-820-1515 (61 ) 和耕 传承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心怡 路广 场南 路( 高铁 东站) 升龙 广 场 2 号楼 1 号门 701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东路 康宁 街 北6 号楼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电话:0371-85518395 传真:0371-85518397 官网网 址:www.hgccpb.com 客服电 话:4000-555-671 (62 )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28--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 万通 中 心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电 话:010-58170949 官网网 址:www.shengshiview.com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63 ) 深圳 金斧 子 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南山街 道科 苑 路18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 18F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南山街 道科 苑 路18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 18F 法定代 表人 :何 昆鹏 联系电 话:0755-84034499 公司官 网:www.jfzinv.com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64 ) 乾道 金融 信息 服务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村 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 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官网网 址:www.qiandaojr.com 客服电 话:400-088-8080 (65 )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 、1116 及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电 话:021-20567288 传真:0755-21674453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66 ) 北京 广源 达信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 楼浦 项 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剑辉 传真:010-82055860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29-- 官网网 址: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 话:400-6236-060 (67 )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延富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68 )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 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 扩)N-1 、N-2 地块新浪总 部 科研 楼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 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 扩)N-1 、N-2 地块新浪总 部 科研 楼5 层518 室 法人代 表: 李昭 琛 联系电 话:010-82628888 传真:010-62676582 官网网 址:www.xincai.com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69 )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电 话:010-56282140 公司传 真:010-62680827 官网网 址:www.fundzone.cn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70 )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锦 昌大 厦一 楼 金观诚 财富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联系电 话:0571-88337717 公司传 真:0571-88337666 官网网 址:www.jincheng-fund.com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30--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71 ) 杭州 科地 瑞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武林时 代商 务中 心1604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上塘 路 15 号武 林时 代 20F 法定代 表人 :陈 刚 联系电 话:0571-85267500 公司传 真:0571-85269200 官网网 址:www.cd121.com 客服电 话:0571-86655920 (72 )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人代 表: 钱燕 飞 联系人 :王 锋 联系电 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官网网 址:www.snjijin.com 客服电 话:95177 (73 )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南京西 路 399 号 明天 广 场22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联系人 :陈 媛 客服电 话:4008205999 传真:021-68774818 公司电 话:021-63898952 公司网 址:www.shhxzq.com (74 ) 红塔 证券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传





真:0871-3578827 客服电 话:400871888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75 ) 一路 财富 信息 科技 有限公 司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31--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22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客服电 话:400 001 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76 ) 深圳 前海 凯恩 斯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 有 限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19 号金 润大 厦 23A 法人代 表: 高锋 联系电 话:0755-83655588 传真号 码:0755-83655518 客服电 话:400-804-8688 官网网 址:www.keynesasset.com (77 )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7 层 法人代 表: 张彦 联系电 话:010-83363101 公司传 真:010-83363072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官网网 址:http://8.jrj.com.cn/ (78 )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庄经 济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十八 号院 京东 集团 总部 法人代 表: 陈超 联系电 话:010-89189285 公司传 真:010-89189566 客服电 话: 个人 业务 :95118





企业 业务 :400 088 8816 官网网 址:http://jr.jd.com


(79 ) 上海 中正 达广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人代 表: 黄欣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32-- 联系电 话:021-33768132 公司传 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官网网 址:http://www.zzwealth.cn (80 ) 上海 朝阳 永续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上丰 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碧波 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人代 表: 廖冰 联系电 话:021-80234888 官网地 址:www.998fund.com 客服电 话:4009987172 (81 ) 武汉 市伯 嘉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中央商 务区 泛海 国 际SOHO 城(一 期) 第七 幢 23 层1 号、4 号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中央商 务区 泛海 国 际SOHO 城(一 期) 第七 幢 23 层1 号、4 号 法人代 表: 陶捷 公司传 真:027-87006010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官网网 址:www.buyfunds.cn (82 ) 贵州 华阳 众惠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贵州 省黔 东南 苗族侗 族自 治州 丹寨 县金 钟经济 开发 区 C 栋标 准厂 房 办公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云岩区 北京 路 9 号君 派大 厦 16 楼 法人代 表: 李陆 军 公司传 真:0851-86909950 客服电 话:400-839-1818 官网网 址:www.hyzh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83 )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人代 表: 申健 联系电 话:021-20219988 公司传 真:021-20219988 客服电 话:021-20292031 官网网 址:https://8.gw.com.cn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33-- (84 ) 通华 财富 (上 海)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世 纪金 融广 场杨 高南 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联系电 话:021-60818588 设立时 间: 2013/2/8 公司法 人代 表: 兰奇 客服电 话:400-66-95156 公司网 址: www.tonghuafund.com (85 )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16 号 A 座 4 层


法人代 表: 姜新


联系人 :李 昊恒


联系电 话:13520314419


客服电 话:010-65807865


公司官 网:www.cifcofund.com


(86 ) 上海 挖财 金融 信息 服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法人代 表: 胡燕 亮 联系人 :樊 晴晴 联系电 话:021-50810673 客服电 话:021-50810687 公司官 网:www.wacaijijin.com (87 ) 厦门 市鑫 鼎盛 控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15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15 楼 法人代 表: 陈 洪生 联系人 :陈 承智 联系电 话:0592-3122673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公司官 网:www.xds.com.cn (88 )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3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http://www.wanjiawealth.com (89 ) 济安 财富 (北 京)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46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90 )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5 层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39 号 第一 上海 中 心 C 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 联系人 :张 晔 电话:010-56642602 http://htmz.lhygcn.com/ (91 )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人代 表: 于龙 联系电 话:010-56075718 公司传 真:010-67767615 客服电 话:400-6802-123 官网网 址:www.zhixin-inv.com (92 ) 深圳 前海 汇联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 有 限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高新南 路六 道 6 号迈 科龙 大厦 1901 室 法人代 表: 薛峰 联系人 :周 强 联系电 话:0755-26900826-8125 客服电 话:400-9928-211 公司网 址:www.xiniujijin.com (93 ) 北京 电盈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楼 (京 广中 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3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F 座12B 法人代 表: 程刚 客服电 话:400-100-3391 公司官 网:www.bjdyfund.com (94 ) 北京 格上 富信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章 电





话:010-85594745 传





真:010-85932427 客服电 话:400-066-8586 官网网 址:www.igesafe.com (95 ) 中民 财富 基金 销售 (上海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7 层 法人代 表: 弭洪 军 联系电 话:021-33355392 公司传 真:021-63353736 客服电 话:400-876-5716 官网网 址:www.cmiwm.com (96 ) 民商 基金 销售 (上 海)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黄 浦区 北京 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 6 楼A3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张杨 路 707 号 生命 人寿 大厦 32 楼 联系电 话:021-50206003 网站:www.msftec.com (97 )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98 )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福 田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20 楼 电话:0755-23838888


网址:https://www.firstcapital.com.cn/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99 ) 万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 F 座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http://www.wlzq.cn (100 )大 连网 金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体 坛 路 22 号诺 德 大厦 202 室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体 坛 路22 号诺 德 大厦 202 室 客服电 话:4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101 )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人代 表: 黄扬 录


客服电 话: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102 )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 责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新 城珠江 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中 心 19-20 楼


客服电 话:95396 网址:http://www.gzs.com.cn 邮编:510623 (103 )上 海基 煜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 兴镇路 潘园 公 路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 上海 泰和 经 济发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488 号太 平金 融大 厦 1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电话:021-65370077-220 传真:021-55085991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639 (104 )嘉 实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二期 53 层5312-15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6 层 法人代 表: 赵学 军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37-- 联系人 :李 雯 公司电 话:010-60842306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官网地 址:www.harvestw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要 求 , 增 加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 及时公 告。 二 、登 记机构 名称: 中信 保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汇 丰银 行大 楼 9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汇 丰银 行大 楼 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客服电 话:400-6660066 联系人 :金 芬泉 电话:021-68649788 网址: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 睿 经办律 师: 安冬 、孙 睿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和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 层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华 电话:8621-2212 2888 传真:8621-6288 1889 联系人 :王 国蓓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国蓓 、黄小 熠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38-- 六、 基金 的 募 集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募 集 。 本 基金 的募集 申请 已 于2006 年3 月 13 日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 基金字 [2006 ] 42 号 文件 核准 。 本 基 金 的 实 际 募 集 期 限 为2006 年4 月5 日至2006 年4 月26 日。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3,005,882,919.51 元 人民 币, 认购 款项 在基 金验 资 确认日 之前 产生 的银 行利 息共计440,601.11 元人民币 。上述资金已于2006年4月28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中国 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开 立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77,865 户 。 按照 每份 基 金份额 面值1.00 元人 民币 计算 , 募 集发 售期募 集的 有效 份额 为3,005,882,919.51 份基 金份 额 , 利 息结 转的 基金 份额 为440,601.11 份基 金份额 。 两 项合 计共3,006,323,520.62 份 基金 份额, 已全部 计入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 归 投资 者 所 有。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 前的律 师费 、 会计 师费 、 信息披 露费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不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七、 基金 合 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06 年4 月 29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 二 十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二百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 值低于 五千 万元 情形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予 以披 露 ; 连 续六 十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 情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方 案,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 等, 并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行 表决 。 法律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八、 基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一) 基金份 额申 购和 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代销机 构 。 具 体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 公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根 据情 况变 更 或增减 代销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投 资 人 可 以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具体 办法另 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条 件允 许的 情况下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开通证 券交 易所 (场 内) 申购、 赎回 等 业务 , 即 通过 证券 交易 所 会员单 位作 为基 金代 理销 售机构 , 通过 证券 交易 所 开放式 基金 销售 系 统办理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等 业务 。 证券 交 易所 (场 内) 申购 、 赎 回 等业务 适用 证券 交 易所开 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的相关 规则 , 基金 管理 人 在开放 证券 交易 所 (场 内 ) 申 购、 赎回 等业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39-- 务时, 最迟 应提前 2 日在 指定媒 介予 以公 告。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同 时开 放交 易的 工作日 为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 具 体业 务 办 理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时 间为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及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 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后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内 开始 办理 。 本基 金定 于 2006 年5 月 15 日开 始办 理基 金日 常 申购业 务。 本基金 的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后不 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内 开始 办理 。本 基金 于 2006 年 7 月 3 日 开始 办理 基金 日常 赎回业 务。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知价”原则, 即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赎回基金份额 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 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在该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份额 进行 处理 时 , 申 ( 认) 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 金份额 先赎 回 , 申 (认) 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当 日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 得 撤 销 ; 由 于 投 资 人 在 当 日 交 易 结 束 时 间 前 撤 回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产 生 的 任 何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5、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 者转 换申 请的 , 视同 下次 开放 时间 提 交的申 请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办 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时 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


6、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 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 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 原则实 施日 的2 日前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 投资人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人提 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 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 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 交的赎 回申 请无 效而 不 予 成交。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40--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于受 理基 金投资 人申 购 、 赎 回申 请 之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 对 申请的 有效 性 进行确 认。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或 无 效款项 将退 回投 资人 账户 , 不 记利 息。 因申 购不 成 功或无 效产 生的 划款 等任 何费用 由投 资人 自 行承担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指 示基 金托 管人按 有关 规定 将赎 回款 项在自 受理 基 金投资 人有 效赎 回申 请之 日起不 超 过7 个 工作 日内 划往赎 回人 指定 的银 行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 赎 回的情 形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 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条款处 理。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代 销网 点申 购本 基金 单笔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 人民币 (含 申购 费) 。通 过 直销柜 台首 次申购 本基 金的 最低 金额 为 10 万元 人民 币 (含 申购 费) ( 仅指 通过 柜台办 理, 通过网 上交 易 办 理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人 民币) , 追 加申 购的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 ( 含申 购费) 。 已 有 认购 本基 金记录 的投 资人 不受 首次 申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但 受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代销网 点的 投资 人欲 转入 直销网 点进 行交 易要 受直 销网点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首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但单 一投 资 者持有 基金 份 额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总 数的 50% ( 在基 金 运作过 程中 因基 金份 额赎 回等情 形导 致被 动 达到或 超 过50% 的除 外) 。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 本 基金 按 照份额 进行 赎回 , 申请 赎 回份额 精确 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单 笔赎 回 份额不 得低 于100 份 。 基 金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构 ( 网点 ) 保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100 份 的,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部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整 上述 申购 与赎 回的 规定, 但应 最迟 在 调 整实 施 日的 2 日前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3、当接受申 购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 拒 绝大 额 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和 赎回 费 1、申 购费 (1) 投资人可 选择在申 购本 基金或赎回本 基金时交 纳 申购费用。投 资人选择 在 申购时交纳 的称为 前端 申购 费用 ,投 资人选 择在 赎回 时交 纳的 称为后 端申 购费 用。 (2) 投资人选 择交纳前 端申 购费用时,按 申购金额 采 用比例费率。 投资人在 一 天之内如果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41-- 有多笔 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分 别计 算。 具体 费率 如下: 申购金 额( 万) 费率 M<100 1.2% 100≤M<200 1.0% 200≤M<500 0.7% M ≥ 500 1000 元/笔 投资人 选择 红利 自动 再投 资所转 成的 份额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3)投资人选 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时,按申购金额 采用比例 费率,费率按持 有时间递 减, 具体费 率如 下 : 持有时 间( 年) 费率 Y<1 1.8% 1≤Y<3 1.2% 3≤Y<5 0.6% Y≥5 0 因红利 自动 再投 资而 产生 的后端 收费 的基 金份 额, 不再收 取后 端申 购费 用。 2、赎 回费 随基 金持 有时 间 的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 持有时 间 费率 Y<7 天 1.50% 7 天≤Y<1 年 0.5% 1 年≤ Y<2 年 0.2% Y≥2 年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担 , 其中 不低 于 25% 的 部分归 入基 金财 产 , 其 余 部分用 于支 付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七) 申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前端 收费 模式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申 请当 日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计算 的份 额 。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所 产生 的损益 归基 金财 产承 担或 享有。 例:假 定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并采 用前 端收 费模 式,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0 元, 申购金 额 为 10,000 元 , 那么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需 负担的 申购 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如下: 申购金 额( 元,A) 10,000 适用费 率(B) 1.2%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42-- 净申购 金额 (C=A/(1+B)) 9,881.42 申购费 用(D=A-C) 118.58 申购份 额(=C/1.2000 ) 8,234.52 (2) 后端 收费 模式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 以 申请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的 份 额, 申购 份额 保留 小数 点 后两位 ,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 由 此 所产生 的损 益 归基金 财产 承担 或享 有。 当投资 人提 出赎 回时 ,后 端申购 费用 的计 算方 法为 :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 申购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 端申购 费率 例: 假 定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并采 用后 端收 费模 式,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0 元, 申购金 额 为10,000 元, 那 么申购 负担 的申 购费 用和 获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金 额( 元,A) 10,000 申购份 额(=A/1.2000) 8,333.33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如果 投资 人在 认/申 购时选 择缴 纳 前 端收 费模 式,则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用 赎回总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赎回金 额 为赎回 总额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赎回 总额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小数点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四 舍 五 入,由 此所 产生 的损 益归 基金财 产承 担或 享有 。 例:假 定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0 元, 投资 人赎 回 10,000 份,投 资人 持有 期 限 6 个 月,则 : 赎回份 额(A) 10,000 赎回总 额(B=A*1.2000 ) 12,000 适用赎 回费 率(C) 0.5% 赎回费 用(D=B*C) 60 赎回金 额( =B -D) 11,940 (2) 如 果投 资人 在认/ 申 购时选 择缴 纳 后 端收 费模 式, 则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率 后端认/申 购费 用=赎 回份 额×认/ 申 购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后 端认/申 购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用- 后端 认/ 申购 费用 赎回总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赎回金 额 为赎回 总额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赎回 总额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小数点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四 舍 五 入,由 此所 产生 的损 益归 基金财 产承 担或 享有 。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43-- 例:假 定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0 元, 投资 人赎 回 10,000 份,投 资人 申购 时选 择后 端收费 模式 ,其 申购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1000 元 ,持有 期限 6 个月, 则: 赎回份 额(A) 10,000 赎回总 额(B=A ×1.2000 ) 12,000 适用赎 回费 率(C) 0.5% 赎回费 用(D=B ×C) 6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E) 1.8% 申购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K ) 1.1000 后端申 购费 用(F=A ×E×K ) 198 赎回金 额( =B -D-F) 11,742 3、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公 告, 计算 公式 为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发行 在外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遇 特殊 情况,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八) 申购与 赎回 的注 册、 变更 登记 1、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为 投资 人增 加权 益并 办理注 册登 记手续 ,投 资人 自T +2 日 起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2、 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为 投资 人扣 除权 益并 办理相 应的 注册登 记手 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 迟 于开始 实施 日 的2 日 前在 指定媒 介予 以公 告。 (九) 拒绝或 暂 停 申购 、暂 停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财产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的 情形 ; (5 )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 接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6 )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全部或 部分 拒绝 的 ,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划 给投 资人。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44-- (2 )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 发生 巨额 赎回 ,根 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可以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赎 回申 请;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已 经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 支付 , 应 当按 单个 赎回 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 回申请 人, 其余 部分 在后 续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发生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中未 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 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 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经 届时有 效的 合法 程序 宣布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 4、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 )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2) 如果 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 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束 , 基 金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2 日 , 在指定 媒介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3)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 每两周至 少重 复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 间超过 两个 月时 , 可对 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整 。 暂停 结束 ,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2 日 , 在指 定媒 介连 续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新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 申 请 ( 赎回 申请 总数 加上 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 申请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时 , 为 巨额 赎回。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45--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延期 赎回 。 (1 )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 回程序 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 变现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 回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 前提 下,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 赎回份 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比 例 , 确 定该 单 个账户 当日 办理 的 赎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者 外 , 自 动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 办理 赎回 。 转 入下 一开 放日 的 赎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并将 以下 一个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准 进行计 算,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在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10%以 上的 赎 回申请 的情 形下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延 期 办 理赎 回申 请: 对于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当日 超过 上一 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那部 分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进行 延期 办理 ;对于 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未超 过上 述比 例的 部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前 段 “ (1) 接 受全 额赎 回” 或 “ (2) 部 分延 期赎回 ” 的 约定 方式 与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一 并办 理。 但是 , 如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取 消赎回 ,则 其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3 )当发生巨额赎回 并延期办理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方式,在 三 个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同 时在 指定 媒介 予以 公告。 3、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处 理方式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 (含 两日) 发生 巨额 赎 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 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 已 经确 认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 但 不得 超过 正 常支付 时间 二十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九、 与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 转 换 1、 基金转换是指本基 金管理人旗下 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 或 全部份 额转 换为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另一 只开 放式 基金的 份额 。 2、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投资 者只 可在 同时 销 售转出 基金 及转 入基 金的 机构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2) 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 位进行 申请 。 (3 )基金转换采取未 知价法,即基 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 受理当日转出、转入基金 的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4) 投资 者T 日申 请基 金 转换后 ,T+1 日 可获 得确 认 。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46--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单笔转出申请 遵循转出基金有关赎回份 额的限制(目前本公司旗 下 开放式基 金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 份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 销售机 构 ( 网点 ) 保 留的 基金 份 额余额 不足100 份的 , 按 一 次全部 赎回 处理 ) , 单笔 转 入申请 不受 转入 基金最 低申 购限 额限 制。 (6 )单个开放日基金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 除申购 申请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 )超 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额 的10 %时, 为巨额 赎回 。 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基金 转出 与基 金赎 回具有 相同 的优 先级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 决 定全 额转出 或部 分转 出, 并且 对于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采 取相 同的 比 例确认 ; 在转 出申 请得 到 部分确 认的 情况 下 , 未 确 认的转 出申 请可 根据 投资 者事先 的选 择和 代 销机构 的相 关规 定予 以顺 延或撤 销基 金转 换。 (7 )投资者办理基金 转换业务时, 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 状态,转 入基金必须处于 可 申购状 态。 由于各 代销 机构 系统 及业 务安排 等原 因 , 可 能开 展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时间 有所 不同 , 投 资者 应参照 各代 销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 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介公 告。 3、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务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3 )因市场剧烈波动 或其它原因而 出现连 续巨额赎回,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 受 该基金 份额 的转 出申 请。 (4 )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其它 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的特 殊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于规 定期 限内 在至少 一种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 重 新开 放基 金 转换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最 迟提 前 2 个 工作 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上刊 登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的公 告。 4、 本公司直销中心和 部分代销机构 已开通了本基金管理人旗 下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具 体请参 见本 基金 公告 。 十、 基金 的 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为 : 在 有 效 配 置 资 产 的 基 础 上 , 精 选 投 资 标 的 , 追 求 在 稳 定 分 红 的 基 础 上 ,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 长 。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47-- (二) 投资 理念 中 信 保 诚 基 金 的 投 资 理 念 为 : 以 研 究 为 基 础 , 估 值 为 准 绳 , 团 队 智 慧 和 团 队 决 策 为 核 心 , 注 重 风 险 控 制 , 遵 从 投 资 纪 律 , 追 求 风 险 调 整 后 超 额 回 报 的 主 动 投 资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在 秉 承 公 司 投 资 理 念 的 基 础 上 , 强 调 基 金 分 红 的 可 能 性 , 通 过 有 效 的 资 产 配 置 锁 定 收 益 , 通 过 所 投 资 资 产 的 增 值 和 收 益 实 现 对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分 红 。 本 基 金 认 为 , 伴 随 国 民 经 济 的 长 期 高 速 成 长 和 企 业 盈 利 能 力 的 普 遍 提 升 , 目 前 国 内 市 场股票资产的 增 值 和 获 利 模 式 已 由 早 期 市 场 的 投 机 性 价 格 炒 作 逐 渐 转 变 成 主 要 来 自 于 企 业 的 成 长 和 收 益 。 一 方 面 , 在 中 国 经 济 持 续 高 速 增 长 的 背 景 下 , 必 然 将 产 生 一 批 高 速 成 长 的 行 业 和 企 业 , 同 时 一 些 掌 握 了 核 心 竞 争 优 势 的 国 内 企 业 也 将 逐 渐 走 向 国 际 市 场 , 成 长 为 具 有 国 际 竞 争 力 的 公 司 。 另 一 方 面 , 在 盈 利 能 力 普 遍 提 高 的 前 提 下 , 国 内 A 股 市 场 的 上 市 公 司 也 更 加 注 重 分 红 , 一 些 优 秀 的 绩 优 公 司 的 分 红 收 益 率 已 经 达 到 或 超 过 了 国 外 成 熟 市 场 的 水 平 。 本 基 金 同 时 看 重 企 业 内 部 资 源 所 支 持 的 盈 利 成 长 性 和 现 金 盈 利 及 分 红 能 力 。 (三) 投资 范围 国 内 依 法 公 开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 及 其 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投 资 工 具 。 其 中 股 票 部 分 重 点 投 资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 基 本 面 和 成 长 性 好 的 公 司 股 票 , 并 优 先 选 择 持 续 分 红 、 股 息 收 益 率 较 高 的 公 司 股 票 。 债 券 部 分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央 行 票 据 以 及 高 信 用 等 级 的 企 业 债 和 可 转 债 等 债 券 。 资产配 置比 例为 :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内 的政府 债券 : 不低 于 5%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 债券:0% —65% ( 不 包 括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 股票:30%—95% 。 当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规 定 变 更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可 对 上 述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 (四) 投资 策略 (1 ) 资产配 置 本 基 金 在 充 分 借 鉴 英 国 保 诚 集 团 的 资 产 配 置 理 念 和 方 法 的 基 础 上 , 建 立 了 适 合 国 内 市 场 的 资 产 配 置 体 系 。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主 要 分 为 战 略 性 资 产 配 置 (SAA ) 和 战 术 性 资 产 配 置(TAA)。 ? 战略性 资产 配置 (SAA ) 即决定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 、 债券和 现金 各自 的长 期均 衡比重 , 按照 本基 金的 风 险偏好 以及 对 资本市 场各 大类 资产 在长 期均衡 状态 下的 期望 回报 率假定 而 作 出 。 而 其中 主 要的决 定因 素是 本 公司客 户市 场调 查所 反映 的客户 风险 偏好 及潜 在需 求和本 公司 对产 品和 产品 线的安 排 , 结 果 已 经体现 在本 产品 的设 计上 , 即 资产 配置 基准 比例 ( 资产配 置范 围中 线 ) 的 选 取。 本基 金因 此在 战略性资 产配置上(SAA )是一个偏 股混合型基金。本基金的 战略性资产配置因此被基 金的市 场定位和 风险特征所决定,并不因 市场的中短期变化而改变 ,战略性资产配置(SAA )因此 也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48-- 不反映 在本 基金 的投 资过 程中。 本基 金同 时允 许较 灵活的 战术 性资 产配 置 (TAA ) , 以应 对我 国 资本市 场, 特别 是股 票市 场较强 波动 性的 现状 ,充 分发挥 本公 司投 资管 理 中 的资产 配置 能 力 , 以降低 基金 的投 资风 险, 提高基 金投 资回 报率 。 ? 战术性 资产 配置 (TAA ) 资产价 格可能会因为各 种原因偏 离长期均衡价值 ,战术性 资产配置(TAA )是依据特 定市 场情况 , 对在 一定 时段 持 有某类 资产 的预 期回 报作 出预测 , 并围 绕基 金资 产 的战略 性资 产配 置 基准, 进行 相应 的短 中期 资产配 置的 过程 。战 术性 资产配 置是 本基 金资 产配 置的核 心。 本基金 采用保诚集团 在全球投资 所采用的战术 性资产配置 体系(TAA Pack ) ,结合国 内资 本市场 的特 点 , 建 立了 适 应国内 市场 的战 术性 资产 配置 的 TAA 体系 。 该体 系 根据各 大类 资产 相 对无风 险资 产的 风险 溢价 水平以 及该 溢价 水平 对均 衡或长 期水 平的 偏离 程度 配置大 类资 产 , 简 要说明 如下 图。 图:战 术性 资产 配置 过程 (2 ) 股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股 票配 置采 用自 上而下 与自 下而 上相 结合 , 并 落实 到自 下而 上的 个 股研究 为主 的 投资策 略。 一方 面通 过宏 观经济 分析 和行 业分 析, 确定股 票研 究的 行业 重点 和方向 ; 另 一方 面 通过深 入研 究个 股的 基本 面和估 值水 平, 最终 确定 投资标 的, 决定 个股 仓位 , 控制 行业 权重 风 险,完 成股 票组 合配 置。 ? 行业分 析方 法 首先进 行自 上而 下的 宏观 经济分 析 。 主 要是 从经 济 发展的 不同 阶段 出发 , 研 究不同 的经 济 周期发 展阶 段对 不同 行业 和个股 的影 响 , 从 而选 取 能够从 特定 经济 周期 中受 益的行 业和 个股 进 行重点 研究 。 在经 济周 期 的上升 、 平稳 、 下 降等 各 个周期 中 , 各 个行 业和 企 业表现 出来 的盈 利 能力 、 生 产规 模甚 至定 价能 力有很 大差 别 , 特 别是 周期 性相对 较强 的行 业和 企业 所受影 响更 大 。 中信保 诚基 金 建 立了 由宏 观经济 影响 、 政 策影 响、 行业基 本面 因素 或行 业成 长性分 析、 市 场竞争 状况 分析 、市 场估 值分析 等构 成的 行业 研究 分析体 系。





资产价格变动和走势





进一步分析基本面





形成资产配置方案





实施资产配置 用数量化的方法跟踪资产定价的偏差 从 1 和 2 两个步骤中得出不同 资产类别 的预期收益率 从 宏 观 和 微 观 经 济 的 角 度 进 行 基 本 面 分析, 与资产的市场定价对比, 找出资 产定价偏离基本面和长期均衡的原因 通过风险评估增加组合的有效性, 控制 业绩的波动性 1 . 2 . 3 . 4 .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49-- 由于行 业的 差异 性 , 在 针 对不同 行业 进行 考察 分析 时, 上述 五个 方面 所涉 及 的具体 内容 和 指标可 能存 在较 大的 差异 。 因此 , 行 业研 究员 需在 该统一 的分 析框 架下 , 根 据各行 业的 特点 进 行分行 业考 察要 点和 评价 指标的 细化 ,以 此作 为行 业分析 的依 据。 研究员 持续 跟踪 行业 中的 相关数 据 , 并 定期 提交 行业 报告 , 当 行业 基本 面发 生重 大变化 时, 研究员 需要 提交 行业 动态 跟踪报 告, 指出 行业 的投 资机会 和风 险。 投资 部门 定期召 开会 议, 回 顾各个 行业 的基 本面 变化 , 总 结行 业研 究成 果, 行 业研究 员也 会对 上下 游以 及相关 行业 进行 了 解,从 而进 一步 加深 对自 己所负 责行 业的 认识 ,总 结行业 投资 机会 。 ? 个股研 究 个 股 研 究 分 为 个 股 基 本 面 研 究 和 个 股 评 级 。 (1 ) 个 股 基 本 面 研 究 本 基 金 坚 持 通 过 深 入 的 基 本 面 研 究 挖 掘 股 票 的 投 资 价 值 以 及 回 避 个 股 投 资 风 险 , 所 以 基 本 面 研 究 是 投 资 研 究 的 基 础 。 本基金个股基本面研究的过程是在充分把握行业状况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公司的生 产 、 经 营 、 财 务 、 管 理 等 各 方 面 , 充 分 把 握 公 司 的 投 资 价 值 和 主 要 风 险 , 从 而 做 出 投 资 判 断 和 决 定 。 首先 , 研 究员 根据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 禁止行 为以 及股 票是 否存 在明显 的投 资 风险剔 除问 题股 票后 ,根 据行业 分析 、上 市公 司公 开披露 信息 、数 量模 型以 及外部 研究 报 告 , 确定股 票研 究初 选库 。 随后 , 研 究员 根据 自主 的 研究 、 投 资或 宏观 策略 人 员建议 、 各种 会议 讨论 的 信息 、 券 商研 究、 数 量模 型筛 选的 结果 确定重 点研 究范 围, 进行 进一步 研究 , 并 将研 究成 果提交 投资 研究 联 席会议 , 讨论 决定 是否 进 入股票 投资 备选 库 。 本 基 金通过 投资 研究 联席 会议 和股票 投资 备选 库 把握公 司的 基本 面, 基金 所投资 的股 票都 必须 在股 票投资 备选 库中 。 (2) 个股 评级 个股评 级的 基础 是股 票的 估值水 平 。 研 究员 根据 估 值情况 ,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 股票投 资备 选 库中的 股票 进行 买入 、持 有或者 卖出 的评 级。 中信保 诚基 金 根 据外 方股 东的国 际投 资经 验并 结合 国内市 场地 情况 , 针对 制 造业的 个股 和 金融业 的个 股分 别建 立了 统一的 财务 模型 , 并结 合 到天相 研究 系统 中 。 研 究 部定期 调整 统一 的 估值参 数 ( 无 风险 利率 、 终极成 长率 、 股权风 险溢 价、GDP 增 长率 、CPI ) 。 研 究员根 据估 值和 风险分 析结 果作 出投 资 评 级。在 估值 过程 中, 本基 金强 调 PE 、PB 等 相对 估值 方法 与 DCF 等绝 对估值 方法 的结 合运 用, 以期给 出合 理的 投资 评级 。 研究员 需要 动态 跟踪 个股 基本面 变化 ,及 时调 整股 票估值 和投 资评 级。 ? 公司治 理风 险评 估 上市公 司治 理风 险是 基本 面研究 的一 部分 , 但 是 本 基 金 特 别 强 调 公 司 的 治 理 结 构 、 内 部 管 理 激 励 机 制 , 以 及 与 流 通 股 股 东 的 关 系 。 治 理 水 平 不 同 的 公 司 得 益 于 宏 观 经 济 和 产 业 增 长 的 能 力 和 程 度 差 异 极 大 , 维 持 核 心 竞 争 力 和 盈 利 能 力 的 可 能 和 期 限 也 不 相 同 ; 对 股 东 权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50-- 益 重 视 程 度 不 同 的 公 司 使 股 东 分 享 公 司 成 长 的 差 异 也 极 大 。 为 此 本 基 金 在 借 鉴 外 方 股 东 英 国保诚 集 团 投 资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国 内 市 场 情 况 自 主 研 究 建 立 了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评 估 模 型。 该 模 型对 即将 进入 股 票库的 股票 进行 公司 治理 评估, 淘汰 有严 重治 理问 题的公 司或 限制 有 局部治 理问 题公 司的 持股 仓位。 中信保 诚基 金 开 发的 公司 治理评 价模 型采 用对 一系 列问题 作肯 定或 否定 回答 的 0-1 法则, 每个问 题的 选择 遵循 信息 可得 、 易 判断 、 不模 糊的 原 则, 重点 考察 指标 包括 公 司治理 的自 律性 、 信息透 明度 、 董事 会决 策 的独立 性 、 董 事会 股东 会 按程序 规范 运作 的情 况 、 董事会 、 管理 层的 勤勉尽 责情 况、 所有 股东 被公平 对待 的情 况, 等等 。 ? 估值判 断 根 据 基 本 面 研 究 和 估 值 水 平 进 行 投 资 是 本 基 金 投 资 理 念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在 基 本 面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 只 有 正 确 分 析 和 把 握 研 究 对 象 的 估 值 水 平 , 才 能 做 出 正 确 的 投 资 决 定 , 真 正 实现锁定投资收益的产品设计理念和投资目标。因此,本基金 结合外方股东 丰富的海外 投 资经验和国内 市场的实际情况, 针 对 不 同 行 业 建 立 了 完整的公司预测和估值模型,并将模 型 集成到 系统 中 , 形 成了 公司 的预测 和估 值平 台 。 个 股的 估值水 平是 本基 金投 资决 策的重 要依 据 。 ? 个股配 置 本基金 根据 前述 的基 本面 分析和 估值 判断 , 按照 投 资标的 的预 期风 险回 报水 平, 来确 定个 股持仓 权重 的配 置。 其大 体原则 是: ? 6-12 个月 可能 预期 正回 报 较大, 风险 较小 ,可 占基 金股票 投资 组合 较重 仓位 ; ? 6-12 个月 可能 预期 正回 报 明显, 风险 较小 者, 可占 基金股 票投 资组 合次 重仓 位 ; ? 6-12 个月 可能 预期 正回 报 中等 , 有一 定风 险者 , 可 占 基金股 票投 资组 合较 轻仓 位; ? 6-12 个月可能 预期正回 报小于 可能风险 ,或风险 发生概 率明显高 于正回报概率 时,基 金不 得持 有; 在股票 价格 发生 变化 使个 股风险 回报 配比 发生 变化 时, 基金 个股 仓位 的调 整 按上述 原则 动 态进行 。 ? 行业配 置 一般而 言 , 本 基金 股票 投 资组合 的行 业分 布特 征 , 是行业 分析 及自 下而 上的 个股选 择的 自 然结果 。 本 基 金的 个股 甄 选过程 , 包含 行业 投资 价 值的研 究评 估和 选择 过程 。 因 此, 本基 金不 在个股 选择 及仓 位控 制过 程之外 ,设 独立 的行 业仓 位决定 机制 。 但是 , 本 基金 行业 仓位 与 本基金 业绩 基准 行业 权重 的偏差 , 是基 金股 票投 资 组合总 风险 的 重要部 分。 为了 防止 过高 的行业 集中 度和 行业 配置 总风险 , 本 基金 以指 数为 基准, 设定 了投 资 组合行 业权 重与 基准 指数 行业权 重的 最大 离差 限制 。 (3)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产品 债券 组合 投资 于国 内依法 公开 发行 的各 类债 券, 包括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和交 易所 债 券市场 上市 交易 的各 种国 债、金 融债 、企 业债 和可 转债。 本产品 采用 自上 而下 的投 资方法 , 通过 整体 债券 配 置、 类属 配置 和个 券选 择 三个层 次进 行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51-- 积极投 资 、 控 制风 险、 增 加投资 收益 , 提高 整体 组 合的收 益率 水平 , 追求 债 券资产 的长 期稳 定 增值。 在宏观 层面 上 , 本 产品 将 考察影 响债 券市 场的 各种 经济金 融指 标 , 评 价宏 观 经济金 融环 境 的变化 , 预 测利 率变 化的 大趋势 和短 期变 动, 以久 期管理 控制 好债 券组 合的 利率风 险。 在中 观 层面上 , 通过 分析 债券 市 场中各 个细 分市 场的 风险 收益状 况 , 进 行相 应的 类 属配置 。 微观 方面 , 在确定 了债 券类 属配 置对 象后, 通过 对个 券收 益率 水平、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 的深入 分析 , 决 定 投资组 合中 的具 体投 资对 象及投 资金 额。 目前市 场上 的企 业债 发债 主体均 是信 用等 级较 高的 企业 , 且 企业 债的 发债 安 排均有 银行 担 保, 企 业债 在此 基础 上提 供比国 债高 的收 益率 。 基 于此, 本产 品会 在可 能的 条件下 积极 进行 企 业债的 投资 。 为避免 可能 的信 用风 险或 因信用 程度 的变 化而 引致 的企业 债价 格风 险 , 在 本 产品的 企业 债 投资中 , 不会 因为 有银 行 担保而 忽略 对企 业经 营财 务状况 差别 的独 立分 析 。 本产品 将采 用类 似 精选个 股时 使用 的公 司分 析方法 , 对公 司的 治理 结 构、 发展 前景 、 经 营管 理 、 财 务状 况及 偿债 能力等 作出 综合 评价 , 从 而判断 企业 债的 信用 风险 , 特 别注 重评 价在 不同 宏 观经济 和信 用环 境 下企业 债与 国债 间信 用风 险溢价 的水 平和 变化 ,主 动而策 略性 管理 企业 债的 风险与 收益 。 本产品 还将 特别 关注 发展 中的可 转换 债市 场 , 主 动 进行可 转债 的投 资 。 转 债 投资同 样采 用 公司分 析法 和价 值分 析。 本产品 在风 险管 理上 会将 企业可 转债 视为 等同 于股 票, 特别 注意 因投 资企 业 可转债 而可 能 引起的 投资 组合 风险 配比 的变化 ,管 理好 投资 组合 的资产 配置 和总 风险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62.5% ×股 票指 数收 益率+32.5% × 债券 指数 收益 率+5% ×金融 同业 存款 利率 股票指 数 —— 富时 中国 全 A 指数 债券指 数 —— 中证 国债 指数 富时中 国 全A 指 数覆 盖了 沪、 深两 市股 票, 而且 采 用流通 市值 加权 , 能比 较 全面 、 真 实地 反映市 场状 况。 为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以更 科学 、 合理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评价 基金的 投资 业 绩,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等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以 及本 基金 管理 人旗 下部分 基金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 综 合考 虑债 券 市场代 表性 、 市场 认可 度 等因素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一 致 ,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本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自 2015 年10 月1 日起 , 变 更本 基金 的业 绩 比较基 准, 选用 “中证 国债 指数 ”替 代“ 中信国 债指 数” (已 更名 为“中 信标 普国 债指 数” )。 (六) 风险 -收 益特 征 作为一 只混 合型 基金 ,本 基金的 资产 配置 中线 (股 票 62.5 % ,债 券 32.5 % )确立 了本 基 金在平 衡型 基金 中的 中等 风险定 位, 因此 本基 金在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属于 中等 风险。 同时 , 通 过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52-- 严谨的 研究 和稳 健的 操作 , 本 基金 力争 在严 格控 制 风险的 前提 下谋 求基 金资 产的中 长期 稳定 增 值。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持 有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 格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 的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查 。 2、组 合限 制 (1)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 )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 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3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 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4)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 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 计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本 条 所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5)本基金 与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 开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6)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3、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 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53-- 4、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 定。 除上 述第 (5 ) 、 (6 ) 项 以外 ,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比 例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原 则及 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管理 ;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金 管理 人应独 立行 使股 东权 利, 按照 有关 规定代 表基 金出 席上 市公 司股东 大会 , 行使股 东权 利, 履行 股东 义务, 保护 基金 投资 人的 利益。 (九) 基金 的融 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并 对本 报告 内 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复核 了本招 募说 明书 中的 投资 组合报 告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的财 务数 据截止 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830,043,802.53 86.03 其中: 股票 830,043,802.53 86.03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6,411,037.11 0.66 其中: 债券 6,411,037.11 0.66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27,920,163.18 13.26 8 其他资 产 433,401.62 0.04 9 合计 964,808,404.44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79,653,875.65 8.40 B 采矿业 80,373,900.00 8.48 C 制造业 551,768,728.35 58.20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54--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6,780.00 0.0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46,700.00 0.00 K 房地产 业 61,879,880.85 6.5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56,313,937.68 5.94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30,043,802.53 87.55 1.2.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港 股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的股 票。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300284 苏交科 5,625,768 56,313,937.68 5.94 2 600196 复星医 药 1,659,982 52,372,432.10 5.52 3 000651 格力电 器 1,260,000 50,652,000.00 5.34 4 600703 三安光 电 3,035,000 49,652,600.00 5.24 5 002236 大华股 份 3,160,000 46,673,200.00 4.92 6 601666 平煤股 份 10,000,000 40,600,000.00 4.28 7 600188 兖州煤 业 3,400,000 39,168,000.00 4.13 8 601155 新城控 股 1,383,647 36,237,714.93 3.82 9 603986 兆易创 新 392,000 34,782,160.00 3.67 10 002234 民和股 份 2,549,905 31,338,332.45 3.31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55--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可 交换 债) 6,411,037.11 0.68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411,037.11 0.68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1 128019 久立 转 2 67,283 6,403,323.11 0.68 2 128012 辉丰转 债 100 7,714.00 0.00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进行 贵金属 投资 。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进行 权证投 资。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进行 股指期 货投 资。 1.9.2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不包 括股 指期货 投资 。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 本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不包 括国 债期货 投资 。 1.10.2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进行 国债期 货投 资。 1.10.3 本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不包 括国 债期货 投资 。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本基金 本期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查,或 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1.11.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 备选库 之外 的股 票。 1.11.3 其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28,988.4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6,712.59 5 应收申 购款 67,700.6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33,401.62 1.11.4 报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8019 久立 转 2 6,403,323.11 0.68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56-- 2 128012 辉丰转 债 7,714.00 0.00 1.11.5 报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 1.11.6 因四舍 五入 原因,投 资组 合 报告中 市值 占净 值比 例的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存在 尾差。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管理 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 盈 利。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业绩 数据截 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一)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06 年4 月29 日至 2006 年12 月 31 日 34.31% 1.07% 40.16% 0.98% -5.85% 0.09% 2007 年1 月 1 日至 2007 年12 月 31 日 116.65% 1.72% 84.87% 1.44% 31.78% 0.28% 2008 年1 月 1 日至 2008 年12 月 31 日 -44.41% 1.95% -44.60% 1.89% 0.19% 0.06% 2009 年1 月 1 日至 2009 年12 月 31 日 61.03% 1.66% 57.48% 1.28% 3.55% 0.38% 2010 年1 月 1 日至 2010 年12 月 31 日 14.45% 1.43% -1.47% 0.98% 15.92% 0.45% 2011 年1 月 1 日至 2011 年12 月 31 日 -33.16%


1.06%


-17.35%


0.84%


-15.81%


0.22%


2012 年1 月 1 日至 2012 年12 月 31 日 -2.13% 1.11% 4.56% 0.84% -6.69% 0.27% 2013 年1 月 1 日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 16.51% 1.32% 1.33% 0.84% 15.18% 0.48% 2014 年1 月 1 日至 2014 年12 月 31 日 26.46% 1.14% 27.17% 0.70% -0.71% 0.44% 2015 年1 月 1 日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 39.73% 2.83% 18.16% 1.58% 21.57% 1.25% 2016 年1 月 1 日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6.60% 1.56% -8.33% 1.01% 1.73% 0.55%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57-- 2017 年1 月 1 日至 2017 年12 月 31 日 8.66% 0.81% 2.69% 0.43% 5.97% 0.38% 2018 年1 月 1 日至 2018 年9 月 30 日 -23.05% 1.45% -11.58% 0.75% -11.47% 0.70% 2006 年4 月29 日至 2018 年9 月 30 日 213.53% 1.57% 143.95% 1.13% 69.58% 0.44% (二) 基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对 比图 注:1 、 本 基金 建仓 期自2006 年4月29日至2006 年10月28 日,建 仓期 结束 时资 产配 置比例 符合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规定 。 2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由 “富 时中 国 全 A 指数 收 益率*62.5%+ 中 信国债 指数 收益 率*32.5%+ 金融同 业存 款利 率 *5 %” 变 更为 “ 富时 中国 全 A 指数 收益率*62.5%+ 中证国 债指 数收 益率*32.5%+ 金融 同业 存款 利率 *5% ” 。 十二、基金财产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 金 的应收 款项 和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58--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其构成 主要 有: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购 基 金份额 所支 付的 款项 ; 2、运 用基 金资 产所 获得 收 益(亏 损) ; 3、以 前年 度实 现的 尚未 分 配的收 益或 尚未 弥补 的亏 损。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开立 基金 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独立。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与处 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 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固 有财 产。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 归基金 财产 。 3、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因依法 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范 围。 4、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的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并为 基金份 额提 供计 价依 据。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以及 应收 应付 款等 项目。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59--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值: ①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上市流通股票 ,如估值日有市价的,按 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 的 收盘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估 值日无 市价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且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②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上市流通股票 ,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了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 使潜 在估 值调 整 对前一 估值 日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影 响 在0.25 %以上 的 , 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等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 ③ 当上市流通股票不 再存在活跃市 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 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的影响 在 0.25 % 以上 的, 采用市 场参 与者 普遍 认同 ,且被 以往 市场 实际 交易 价格验 证具 有可 靠 性的估 值技 术, 确定 投资 品种的 公允 价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 股票,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发 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 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 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估 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 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2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 进 行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 本项第 (1 )- (2)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的估 值: ①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上市流通债券 ,如估值日有市价的,按 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 的 收盘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估 值日无 市价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且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②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上市流通债券 ,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了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 使潜 在估 值调 整 对前一 估值 日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影 响 在0.25 %以上 的 , 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等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60-- ③ 当上市流通债券不 再存在活跃市 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 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的影响 在 0.25 % 以上 的, 采用市 场参 与者 普遍 认同 ,且被 以往 市场 实际 交易 价格验 证具 有可 靠 性的估 值技 术, 确定 投资 品种的 公允 价值 。 (2)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未 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的 估值 : ①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上市流通债券 ,如估值日有市价的,按 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 的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 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 日的 利息)得到的收盘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 变化且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净价 确定 公允 价 值。 ②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上市流通债券 ,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了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 使潜 在估 值调 整 对前一 估值 日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影 响 在0.25 %以上 的 , 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等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 ③ 当上市流通债券不 再存在活跃市 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 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的影响 在 0.25 % 以上 的, 采用市 场参 与者 普遍 认同 ,且被 以 往 市场 实际 交易 价格验 证具 有可 靠 性的估 值技 术, 确定 投资 品种的 公允 价值 。 (3 )交易所以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4 )发行未上市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如采用本项第(1) -(6)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 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1) -(6)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 综合考 虑市 场成 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 收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形 成的 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办 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 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 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61--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①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上市流通权证 ,如估值日有市价的,按 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 的 收盘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估 值日无 市价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且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 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②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上市流通权证 ,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了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 使潜 在估 值调 整 对前一 估值 日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影 响 在0.25 %以上 的 , 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等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 ③ 当上市流通权证不 再存在活跃市 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 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的影响 在 0.25 % 以上 的, 采用市 场参 与者 普遍 认同 ,且被 以往 市场 实际 交易 价格验 证具 有可 靠 性的估 值技 术, 确定 投资 品种的 公允 价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 下, 按成 本计 量; 因持 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 以 及停止 交易 、 但未 行权 的 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2)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5、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6、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 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 理人完 成估 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加 盖业 务 公章以 书面 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估 值 方法 、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 后签章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62--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估 值; 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 第五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 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 估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 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 进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计 价 错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注 册登 记机 构、 代 销机构 或投 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差错 责任 方应 当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 的当事 人( “受 损方 ”) 按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赔 偿。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 故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差 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 的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 技术水 平无 法预 见、 无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 属不可 抗力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可 抗 力 原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仍 应 负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3、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予以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对不 应由 其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根据 过错 原则, 向过 错人 追 偿。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将按 照以 下约 定的 原则 处理基 金估 值差 错。 (1 )差错已发生,但 尚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 错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63--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错 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 有协助 义 务 的当 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更 正 , 由 此造 成或 扩 大的损 失由 差错 责任 方和 未更正 方根 据各 自 的 过 错 程 度 分 别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则 差错 责任 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 应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如果因基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管 理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金 托 管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 人 和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 成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差 错方追 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 当事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 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本 基金合 同或 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自 行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 裁 裁决对 受损 方承 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出 现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4、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当事 人,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责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 方法,需要修 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 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5)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计 价错 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按股票 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 券估值方法的第(7 )项或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64-- 权证估 值方 法的 第(2)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理 。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十 四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一) 收益的 构成 1、 基金收 益包 括: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 息、买 卖证 券差价 、银 行 存款利 息 以及其 他收 入 。 2、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3、 基金净 收益 为基金 收益 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可 以在 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费 用等 项 目后的 余 额。 (二) 收益分 配原 则 1、基 金收 益分 配应 当采 用 现金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事先 选择将 所获 分配 的现 金收 益, 按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基 金份额 申购 的 约定转 为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出 选 择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支 付现金 ; 本 基金 默 认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 分红 。 2、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上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基 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6、 本基金 采用 季度 结算 的收 益分配 机制 : (1) 分红结 算日 :每 季最 后一 个工作 日作 为每 季分 红结 算日; (2) 分红前 提: 分红 结算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超 过 1.00 元 , 且基金 产生 已实 现收 益; (3) 分红比 例: 本基 金进 行收 益分配 , 至 少分 配基 金份 额净值 超 过 1.00 元 部分 的25% ; 但分红 金额 不得 超过 已实 现收益 ,且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低 于 1.00 元; (4) 分红登 记日 与除 权日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季 分红 结算 日 (T 日 ) 决定 是否 分 红 , 若确 定分红 , 经基 金托 管人 核 实后 , 则T+1 日为 权益 登 记日并 进行 除权 ,T+7 日 内 实现 派息; 若基金 已实 现收 益不 足基 金份额 净值 超 过1.00 元 部 分的25% , 在满 足法 律法 规的前 提下 , 基金将 全部 分配 已实 现收 益(每 份基 金份 额的 最小 分配单 位 为0.1 分) 。 7、 本 基金 约定 每季 度结 算 收益, 但并 不保 证每 季度 实 现分红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 分红条 件的 前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 年不超 过 4 次,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下 一个 季度 开始 分红结 算;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65-- 8、基 金年 度收 益分 配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年度 已实 现收 益的 50 %; 9、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及 有 关手续 费等 内容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基 金 托管人 核实 确认 后2 日内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 收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1、收 益分 配选 择红 利再 投 资的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 银行转账等手 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 有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 付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 用,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现金 红利 转为 相应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用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费 用种 类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依据 基金合 同及 中国 证监 会届 时有效 的相 关规 定收 取) ; (4)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5)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息 披露费 用;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7)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后与 基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8)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列 入的其 他费 用。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按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2、费 率水 平、 计提 标准 和 支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66--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 若 遇 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 若 遇 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3) 本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销售服 务费 是指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及 届时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从 开 放式基 金财 产中 计提 的一 定比例 的费 用 , 用 于支 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 基 金的 营 销费用 以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服 务费 等。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的 收取 , 将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由基 金管 理人 选取 适当 的时机 (但 应 于中国 证监 会发 布有 关收 取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费用 的通 知后 ) , 至 少 提前 2 日在 指定 媒 介上公 告后 正式 执行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的 年费 率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如果 前述 费率 标准 上 限高于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相 关费 率标 准上限 的 , 取 前述 费率 上 限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费 率标准 上限 孰低 执 行) , 具体 费率 水平 详见 招募说 明书 或基 金管 理人 在指定 媒介 上的 公告 。 本 基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用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的比例 不低 于总 额的 25% (如果 前述 比例 下限 低于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相关 比 例下 限的 ,取 前述 比例下 限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比 例下 限孰 高执 行) 。 本基金 正式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后 , 在 通常 情况 下, 本 基金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的年 费率 计算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N÷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N 为基金 管理 人根 据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招 募说 明书 披露的 ,或 基 金管理 人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的本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率 。 销售服 务费 自基 金管 理人 公告的 正式 收取 日起 ,每 日计算 ,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收 取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或 酌 情 降 低 基 金销售 服务 费的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最 迟于 调整 日2 日前 在指定 媒 介 公 告 。 (4) 本条 第 1 款 第(4) 至第(8)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列入 当期 基金费 用,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出。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67--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以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前 的律 师 费 、 会计师 费和 信息 披露 费用 等不得 从基 金 财 产中 列支 。 其 他具 体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的项 目依 据中 国 证监会 有关 规定 执行 。 4、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协 商 酌情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和 基 金托 管 费, 无须 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但 应最 迟于 调整实 施日2日 前在 指定 媒 介公告 。 二、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赎回 费 的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收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 见本招 募说 明 书“八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中 的“ (六 )基 金的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 中 的相关 规定 。 十六、基金税收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涉及 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如 下原则 :如 果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3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个 会计 年度 。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 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告。 6、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 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 确认。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 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等机构 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其 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 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2 日 内公告 。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68--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披露 原则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 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 互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招 募说 明书 、份 额发 售公告 1、基 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招 募说明 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 网站 上。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 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份额发售 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 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 3、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媒 介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并 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 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前述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四) 定期 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内容 与格 式的 相关 文件 的规定 单独 编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 报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1、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 年度报 告 ,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半 年 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 季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69--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金 管 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 报告。 4、 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比例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 保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理人 至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文 件 中“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 露该 投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份 额及 占 比 、 报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及 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五)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下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代 销机 构;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70-- 20、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人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六)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有效 期内 , 任 何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 进行 公 开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 托管协 议公 告后 , 应当 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住 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印 件。 基金定期 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住所, 投资人可免 费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对投资 人按 上述 方式 所获 得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 证与所 公告 文本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十九、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 市场风 险 市场风 险是 指由 于投 资组 合可能 的价 格下 跌而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的潜 在损 失 。 本基金 遵循 投 资稳健原则 ,对市场风险采取自下而 上的管理框架,从单只股 票(债券) ,到股票(债券 )组 合,再 到基 金资 产, 实施 全面的 风险 管理 。 2、 管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 投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都 会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3、 操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71-- 交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人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 这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理 公司 、 注册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 4、 合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 法 规及基 金合 同 有关规 定的 风险 。 5、 流动性 风险 评估 及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 (1 )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安排详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章 节。 (2 )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在本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 据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或巨 额赎 回 份额占 比情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 部 分延 期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同时 , 如 本基 金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单个 开放 日申 请赎 回基 金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一 定比例 以上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对其 采取 延 期办理 赎回 申请 的 措 施。 详 细规则 可见 《招 募说 明书 》 的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中 “ (十)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方 式”的 内容 。 (3 )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本基金 可能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风 险管 理工 具, 以更 好地应 对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在 确保 投资者 得到 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可依 照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约 定 , 综合运 用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 , 对 赎回 申请 等 进行适 度调 整 , 作 为特 定 情形下 基金 管理 人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的辅 助措 施, 包括 但不 限于 :1) 延 期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2 )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3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 收取短期赎回费;5 )暂停基金估 值等;对于各类流动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使用 , 基 金管 理人将 依照 严格 审批 、 审 慎决策 的原 则, 及时 有效 地对风 险进 行监 测 和评估 , 使用 前经 过内 部 审批程 序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 在 实际 运用 各 类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工具时 , 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赎 回款 项支 付等 可能 受到相 应影 响, 基金 管理 人将严 格依 照法 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操作 ,全 面保 障投 资者 的合法 权益 。 6、 本基金 特定 的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属于混合型基金 ,采用信 诚TAA 体系对大类资产进行 配置,在极端市 场环境下 (如 市场利率 出现剧烈波动)TAA 模型给 出的信号可能会失真,使 基金资产配置出现失误, 从而影 响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7、 其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 级政府、机构 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 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72-- 投资风 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 办理本基金的 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 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 基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 负债 , 也没 有经 代销 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 代销 机 构并不 能保 证其 收 益或本 金安 全。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 (3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4) 其他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动 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 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基金 合 同的修 改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的 , 或 因为 当事 人名 称、 注 册地 址、 法 定代表 人变 更, 当事 人分 立、 合 并等 原因 导致 基金 合同内 容必 须作 出相 应变 动的 , 可不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修改 后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后 ,基 金合 同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 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 的;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起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全 的职 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 作 人 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组 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73--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作 出 清算报 告;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8)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9)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 金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 意见书 后 ,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 关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15 年 以上 。 二 十 一 、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及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独立 管理 基金 财产; 3) 根 据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 制订 、 修改 并 公布 有 关 基 金募 集 、认 购 、申 购 、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74-- 4) 根 据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决 定本 基 金的 相 关费 率 结 构 和收 费 方式 , 获得 基 金 管理费 , 收 取认 购费 、 申 购费、 基金 赎回 手续 费及 其它事 先批 准或 公告 的合 理费用 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的其 它费 用; 5)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之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依 据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监 督基 金 托管 人 ,如 认 为 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 了法 律 法 规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 它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以 及采取 其它 必要 措施 以保 护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 7) 根 据 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选 择适 当 的 基 金代 销 机构 并 有权 依 照 代 销协 议 对基 金 代销 机 构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8) 自 行 担 任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或 选 择 、更 换 基金 注 册登 记 代 理 机构 , 办理 基 金注 册 登 记业务 ,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对 基金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的 申请 ; 10)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1)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2) 按 照 法 律 法规 , 代表 基 金对 被 投 资 企 业 行 使股 东 权利 , 代 表 基金 行 使因 投 资于 其 它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4)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5)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16) 选 择 、 更 换律 师 、审 计 师、 证 券 经 纪商 或 其他 为 基金 提 供 服 务的 外 部机 构 并确 定 有 关费率 ; 17)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 依据基 金合 同制 订的 其它 法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它权 利。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配 备 足 够 的具 有 专业 资 格的 人 员 进 行基 金 投资 分 析、 决 策 , 以专 业 化的 经 营方 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4) 配 备 足 够 的专 业 人员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认 购 、申 购 和赎 回 业 务 或委 托 其他 机 构代 理 该 项业务 ; 5) 配 备 足 够 的专 业 人员 和 相应 的 技 术 设施 进 行基 金 的注 册 登 记 或委 托 其他 机 构代 理 该 项业务 ; 6) 建 立 健 全 内部 风 险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 事 管 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 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资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帐 , 进 行证 券 投资;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75-- 7)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 ,不 得 以 基 金财 产 为自 己 及任 何 第 三人谋 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8) 接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行 的监督 ; 9) 采 取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计 算基 金 份 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 的 方 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 文 件的规 定, 按照 有关 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10)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1) 保 守 基 金 商业 秘 密, 不 泄露 基 金 投 资计 划 、投 资 意向 等 。 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2) 按基金 合同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3) 按 照 法 律 法规 和 本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受理 申 购和 赎 回申 请 , 及 时、 足 额支 付 赎回 和 分 红款项 ; 14)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接 管理 ; 15) 依 据 《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或 配合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帐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7)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18) 确 保 需 要 向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供 的 各项 文 件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间 内 发出 ; 保证 投 资 人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9)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破 产 或 者 由接 管 人接 管 其资 产 时 , 及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21) 因 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财 产 的 损 失或 损 害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合 法 权益 , 应承 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2) 基 金 托 管 人违 反 基金 合 同造 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时 , 应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向基 金 托 管人追 偿; 23)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财产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4) 公 平 对 待 所管 理 的不 同 基金 , 防 止 在不 同 基金 间 进行 有 损 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利 益 及资源 分配 ; 25)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26)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76-- 2) 依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 3) 监督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4) 在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6) 依 据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 ,如 认 为 基 金管 理 人违 反 了法 律 法 规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 它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以 及采取 其它 必要 措施 以保 护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 7)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它 权利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 立 专 门 的基 金 托管 部 门, 具 有 符 合要 求 的营 业 场所 , 配 备 足够 的 、合 格 的熟 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 立 健 全 内部 控 制、 监 察与 稽 核 、 财务 管 理及 人 事管 理 等 制 度, 确 保基 金 财产 的 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资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 的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在 名册 登记 、 账 户设置 、 资 金划 拨、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 本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外, 不 以 基 金财 产 为自 己 及任 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帐户 和证 券帐 户; 7)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8) 保 守 基 金 商业 秘 密。 除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另 有 规定 外 ,在 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9) 复 核 、 审 查基 金 管理 人 计算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及基 金 份额 申 购、 赎 回 价格; 10)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 ,使 基 金 份 额的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等 事项 符 合基 金 合同 等 有 关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1)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 ,使 基 金 管 理人 用 以计 算 基金 份 额 认 购、 申 购、 赎 回的 价 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12) 采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基金 投资 和融 资的 条 件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13)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4) 对 基 金 财 务会 计 报告 、 中期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出 具 意见 , 说 明 基金 管 理人 在 各重 要 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 , 还应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77-- 15) 按 规 定 保 存有 关 基金 托 管业 务 活 动 的记 录 、帐 册 、报 表 和 其 他相 关 资料 , 保存 基 金 的会计 帐册 、报 表和 记录 等 15 年以 上; 16)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7)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8) 按 照 规 定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或配 合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依 法自 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19) 按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作 ; 20)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1)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破 产 或 者 由接 管 人接 管 其资 产 时 , 及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和 银行监 管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2) 基 金 管 理 人因 违 反基 金 合同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 托 管 人应 为 基金 向 基金 管 理 人追偿 ; 23)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 2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 金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5) 法律、 法规 、 本 基金 合同 和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制 定的 其他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和义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利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 或 者 委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事项 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对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 份额 发 售机 构 损害 其 合 法 权益 的 行为 依 法 要求赔 偿; 8)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它 权利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 1)遵 守基 金合 同; 2)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利益的 活动 ;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何原 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 人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78-- 6)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7)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组成 。 2、有 以下 事由 情形 之一 时 ,应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修改或 终止 基金 合同 ,但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但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3)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5) 提 高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报 酬标 准 , 但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要 求 提高 该 等 报酬标 准的除 外 ; (6) 本基金 与其 它基 金的 合并 ; (7) 变更基 金类 别; (8)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 (9)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10)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它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 3、以 下情 况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2) 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5)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以外 的其 它情 形。 4、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 集,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下同 )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 集,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79-- 面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有权 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5、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通知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 经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少 载明 以下 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投票 委托 书送 达时 间 和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权益 登记 日; (6) 会议 的表 决方 式 (7) 与会 者需 要准 备或 履 行的文 件和 手续 ; (8) 召集 人认 为需 要通 知 的其他 事项 。 采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 由 召集 人 决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 并 在会 议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 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寄交和 收取 方式 、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内 容。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6、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派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 当出席 ;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决 定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或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和终 止基 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80-- 合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 )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示 , 全部有效的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含50% ,下同 ) 。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 两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或/和 基金 管理 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 基金管 理人 ) 的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4 )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明 , 否则 表面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7、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第 (二) 款规 定的 基金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事由 范围 内的 事项。 2)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10% 或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3)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a、 关联性。大会召集 人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 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 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 应提 交大 会 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 大会表 决 ,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b、 程序性。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 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程 序进 行 审议。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81-- 4) 单 独 或 合 并持 有 权 益登 记日 基 金 总 份额 10% 或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提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六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 成 大会决 议 ,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生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 10 天 公布 提案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在 公 证 机 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报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或备案 后生 效。 8、表 决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 权。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2/3 以上 通过 。 更 换基 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 止基 金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2)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9、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为 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 表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 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推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担 任监票 人。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 3) 如果会议主持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疑 , 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会 议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会议 主 持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 果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 会议主 持人 应当 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82--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代表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10、生 效与 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按照《基 金法》有关规 定表决通过 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 之日 起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自表决 通过 之日 起 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自 生效 后 2 日内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人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三) 基金 合同 终止 1、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承 接的; (3)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2、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 由之日起三十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全 的职 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83--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6)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 金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财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后 如有 余额 , 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 意见书 后 , 报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并公 告。 (7) 基金 财产 清算 帐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1、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之间因本基 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 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 过 友好协 商或 调解 解决 。 自 一方书 面要 求协 商解 决争 议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如 果争 议未能 以协 商或 调 解方式 解决 , 则任 何一 方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 据提交 仲裁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上 海 。 仲 裁裁 决 是终局 的 , 对 仲裁 各方 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 五)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和获 得方 式 基金合同将 印制成册,供投资人 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 构和注册 登记 机构的 办公 场所 查阅 , 并 同时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供投 资人 查阅 。 投 资人也 可按 工本 费 购买基 金合 同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但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正 本为 准。


二 十 二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中信保 诚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翔燕 注册资 本: 2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及 其 他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批 准 基 金 管 理 公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84-- 司进行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营业期 限: 持续经 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简 称中 国农 业银 行) 住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复兴 门内 大街28号 凯晨 世贸中 心东 座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注册资 金:


32,479,411.7 万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有 限公 司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与核 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 应 对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投资 范围、投 资对象 进 行监督 。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对 象不得 超越 法律 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监督的 程序 为 : 基 金托 管 人定期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核 查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对 象违 反了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规 定的期 限内 进行 整改 , 并 且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对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相 关约 定存 在疑 义 , 应及 时向 基 金 管理人 提出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做出 解释 、 澄 清或 纠正。 2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行 监督 。 监督内 容包 括: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基金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单一 投资 类别 比例 限制、 融资 限 制 、 股票申 购限 制、 基金 投资 比例符 合法 规规 定、 法规 允许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调整 期限等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行 为 的监督 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后 开始 。 监督的 标准 包括 但不 限于 : 债 券 (不 包括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的 投资比 例是 否 在0% —65% 范围 内; 股票 的 投资比 例是 否在30% —95%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1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是 否不低于基 金财产净值 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是 否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6个 月内 符 合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等 。 监督的 程序 为: 基金 托管 人定期 对基 金 的 投融 资进 行 监督 核查 。 如果 基 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 的投融 资比 例违 反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以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要求 基金 管理 人 限期整 改 , 并 有权 报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对 基 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对投 融资 比例的 相关 约定 存在 疑义 , 应 及时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 基金 管理 人应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85-- 及时做 出解 释、 澄清 或纠 正。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投 资禁止行 为进行 监 督。 监督内 容和 标准 包括 但不 限于 : 基 金是 否违 反了 法 律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 的关联 交易 的 规定; 是否 从事 了承 销证 券、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是否 从事 了承 担无 限责任 的 投 资 等 。 监督的 程序 为: 基金 托管 人定期 对基 金的 禁止 投资 行为等 进行 监督 核查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违规 操作 ,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要 求 基金 管 理人 限期 整改 , 并 有权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 害关系 的公 司 及 其相 关证 券 名单 。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 法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 定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对 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对 禁止 行为 的 规定或 约定 存在 疑义 ,应 及时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做 出解 释、澄 清 或 纠 正 。 4 )为控 制基金 参与银 行间债 券市场 的信用风 险,由基 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 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进 行监 督 。 监 督的内容 包括 基金 的银 行 间市场 投资 情况 , 交 易对 手的资 信和 交易 及结 算 方 式(如 见券 付款 、见 款付 券)等 。 监 督 标 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基 金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基 金是 否严 格按 照有 关风险 防范 制度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情 况和 交易 方式 进行控 制等 。 监督的 程序 为: 基金 托管 人定期 对基 金 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 的 交易 行为 等进 行监督 核 查 。 如果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规 操作 , 则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整改 , 并有 权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 存款银 行 进行监 督 。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据 此 对 基金 是否 符 合有关 规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选 择的 存款 银行 需在 事先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的 银行名 单中 。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对 基金 实 际存款 行为 是否 超出 约定 的银行 范围 存在 疑义 , 应 及时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做出解 释、 澄清 或纠 正。 6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 其他 方面 进行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约 定 存 在疑 义,应 及时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做出解 释、 澄清 或纠 正。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等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3)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运 作违 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的 处理 方式 和程 序。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86-- 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指 令违反《基金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 行为, 可以 拒绝 执行 ,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2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依据 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 的指令 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中国证 监 会 报 告 。 3 )如基 金托管 人认为 基金管 理人的 作为或不 作为违反 了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或 本托管 协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有权 利并 有义 务行 使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本托 管协 议赋 予、 给予 、 规定 的基 金托 管人 的任 何及所 有权 利和 补救 措施 , 以保 护基 金财 产 的安全 和基 金投 资人 的利 益,包 括但 不限 于就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事宜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代表基 金对 因基 金管 理人 的过错 造成 的基 金财 产的 损失向 基金 管理 人索 赔。 4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 核查, 包括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基 金 托管人 并改 正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 据《基金 法》 、 《管 理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管理人 就基金托 管人是 否 及时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是 否将 基金 财产 和自 有资产 分账 管理 、是 否擅 自动 用 基金 财 产 、 是否按 时将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收益 划入 分红 派息账 户等 事项 , 对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监督 和 核查。 (1 )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对基 金托 管人保 管的 基金 财产 进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因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 导致 基金财 产灭 失 、 减损、 或处 于危 险状 态的, 基金管 理人 应立 即以 书面 的方式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予 以纠正 和 采 取 必要的 补救 措施 。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2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的行 为违 反 《 基金 法》 《 管理办 法》 、 基 金合 同和 有 关法律 、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 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 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 )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基 金托 管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 了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本托管 协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有 权利 并有 义务 行使 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 同或本 托管 协议 赋予 、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的 任何及 所有 权利 和救 济措 施, 以保 护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和基 金投 资人 的利益, 包 括 但不 限于 就更 换基金 托管 人事 宜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代表 基金 对因 基金 托管人 的过 错造 成的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向基 金托 管人 索赔。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 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监 督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87-- 方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三) 基金 财产 保管 1 、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责 任 ,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基 金 托管人 将遵 守 《基 金法 》 、 《管 理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最 大利益 处理 基金 事务 。 基 金托管 人保 证恪 尽 职守,依照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 保管基金财产。2 、基金托管人 应当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 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监控 制度 , 对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 的部门 和人 员的 行为 进行 事先控 制和 事后 监督 ,防 范和减 少风 险。 3 、基金 托管人 应当购 置并保 持对于 基金财产 的托管所 必要的 设备和设 施(包括 硬件和 软 件) , 并对 设备 和设 施进 行 维修、 维护 和更 换, 以保 持设备 和设 施的 正常 运行 。 4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管 理办法 》 、 本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此 义务 , 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方谋 取利益 , 所 得利 益 归于该 基金 财产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转为 其固有 财产 , 不得 将固 有 资产与 基金 财产 进 行交易 , 或将 不同 基金 财 产进行 相互 交易 ; 违背 此 款规定 的 , 将 承担 相应 的 责任 , 包 括但 不限 于恢复 相关 基金 财产 的原 状、承 担赔 偿 责 任。 5 、基金 托管人 必须将 基金财 产与自 有资产严 格分开, 将基金 财产与其 托管的其 他基金 财 产严格 分开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为 基金 设立 独立 的账 户, 建 立独 立的 账簿 , 与 基金托 管人 的其 他 业务和 其他 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保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 登记、 账户 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具有 实质 的独 立性 。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管 理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7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完整 地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不 得自行 运 用、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产 。 8 、对于 因基金 投资、 基金申 (认) 购过程中 产生的应 收财产 ,应由基 金管理人 确定到 帐 日期并 通知 托管 人 , 到 帐 日基金 财务 没有 到达 托管 人处的 ,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出此 给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的损 失。 (四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与复核 1 、基金财产净值是指 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 金财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估值 原 则应符 合基 金合 同、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算 办法 》 及 其他 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 财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资产 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结 束后计 算得 出当 日 的该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 并在盖 章后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上述传 真后 当日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进行 复核 , 并在 盖 章后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复 核结果 传送 给相 应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88-- 的基金 管理 人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的复 核结 果与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 未能达 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按照 其对 基金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将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 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权 益登 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每月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 当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妥善 保管 之 。 为基金 托管 人履 行 有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职责 之目 的 , 基 金 管理人 ( 注册 登记 机构 ) 应当提 供任 何必 要 的协助 。





( 六) 争议 处理 和适 用法律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之间因 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 解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 出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的 , 则任 何一 方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 根 据提 交仲 裁 时该会 的仲 裁规 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 均具有 约束 力 。 除 提交 仲 裁的争 议之 外 , 各 方当事人仍 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 事人应恪守基金/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 务, 维护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终 止 1、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修 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报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生效 。 2 、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或 其 他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5)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二 十 三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及内 容。主 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资 料寄 送 投资人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利 用以 下方 式进 行修 改:到 原开 立基 金账 户的 销售网 点, 登 录中信 保诚 网站 进行 或投 资者本 人致 电客 服中 心。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89-- 二、网 上交 易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 中 信保 诚基 金 网站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开户 、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撤单 、 转 换、修 改分 红方 式等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与招 商银 行和 银联通 合作 , 面向 招商 银 行一卡 通持 卡人 和上 海银 联电子 支付 服 务有限 公司 银联 通业 务支 持银行 渠道 的持 卡人 推出 基金网 上交 易业 务 。 持 有 以上银 行卡 的投 资 人,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 (www.citicprufunds.com.cn ) 登陆网 上交 易 , 按 照网 上 交易栏 目的 相关 提示即 可办 理开 放式 基金 的开户 、交 易及 查询 等业 务。有 关详 情可 参见 相关 公告。


在条件成 熟的时候, 本 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 发展状况, 适 时扩大可用于 基 金网上 交易 平台 或用 于交 易支付 的银 行卡 种类 ,敬 请投资 人留 意相 关公 告。 三、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人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即 投资 人可 通过 固定的 渠 道 , 采用定 期定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份 额 。 定 期定 额投 资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 具体实 施时 间和 业 务规则 将在 本基 金开 放申 购赎回 后公 告。 四、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 下提供 本基 金 与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 基 金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定 并公 告。 五、电 话查 询服 务 中 信 保 诚基 金 免长 途 费客服 专 线400-6660066, 为 客户 提 供 安全 高 效的 电 话自助 语 音 或人 工查询 服务 。 六、在 线服 务 中信保 诚基 金网 站 (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 为基金 投资 人提 供网 上查 询、 网上 资 讯、网 上留 言等 服务 。 七、客 户投 诉和 建议 处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中信 保诚 基金提 供的 网上 留言 、 呼 叫中心 人工 座席 、 书 信、 传真等 渠道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议 。 投资 人还 可以 通 过销售 机构 的服 务 电话对 该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服务进 行投 诉。 八 、 如 本招 募说 明 书存 在任 何 您/ 贵 机构 无法 理 解的内 容 , 请通 过上 述 方式 联系 本 基 金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二 十 四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在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本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 机构 设置 、 职能 划分 可能 会发 生变 化, 但 不会 影 响本基 金的 投资 理念 、投 资目标 、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运作。 自2018 年4 月30 日 以来 , 涉及 本基 金的 相关 公告 如下( 信息 披露 报纸 为: 中国证 券 报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90-- 上海证 券报 、证 券 日 报) : 1. 中 信 保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银 河 证 券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2018 年05 月 17 日; 2. 信诚四 季红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次更 新) ,2018 年06 月 12 日; 3. 信诚四 季红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2018 年第 1 次 更新) ,2018 年06 月 12 日; 4. 中 信 保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民 商 基 金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基 金 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 年06 月 22 日; 5. 信 诚 四 季 红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大 额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的 公 告 , 2018 年06 月 26 日; 6. 中信保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信诚 四季 红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分 红结 算的 提示性 公 告 , 2018 年06 月 26 日; 7. 中信保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8 年6 月30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 净值公 告,2018 年07 月01 日; 8. 信诚四 季红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 第二 季度 报 告,2018 年 07 月 19 日; 9. 中 信 保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蚂 蚁 基 金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基 金 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 年08 月 10 日; 10. 中 信 保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大 连 网 金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基 金 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 年08 月 22 日; 11. 信诚四 季红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 半年 度报 告 ,2018 年 08 月28 日; 12. 信诚四 季红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 半年 度报 告 摘要,2018 年 08 月28 日; 13. 信 诚 四 季 红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大 额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的 公 告 , 2018 年09 月 25 日; 14. 中信保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信诚 四季 红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分 红结 算的 提示性 公 告 , 2018 年09 月 25 日; 15. 中 信 保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及定 期定 额投 资手 续费 率优惠 的公 告,2018 年 10 月 10 日; 16. 中 信 保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中 山 证 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申 购 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 年10 月 12 日; 17. 中 信 保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嘉 实 财 富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基 金 申 购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91--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 年 10 月 16 日; 18. 信诚四 季红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 第三 季度 报 告,2018 年 10 月 24 日 。 二 十 五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住所 , 供 公 众查阅 、复 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 十 六 、 备 查 文件 以下文 件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办 公场 所备 投资人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信 诚四季 红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信 诚四 季红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信 诚四 季红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中信保 诚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