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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货币B(004417)

兴全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2月)查看PDF公告

 
 
 
 
 
 
 
 
 
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兴全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八年十二月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 人申 请经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6]49 号文批 准 募集。 本基 金基金合同于2006年4月27日正式成立。 本招募 说明 书是 对原 《 兴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的 定 期更新 ,原 招募说 明书与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一致的 ,以 本招 募说明 书为准 。本 基金 管理人 保证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 确、完 整。本 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 募集的 核准 ,并 不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保 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 购(或 申购 )基 金时 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 认识 本基金 产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充分考 虑投 资人 自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并对于 认购(或 申购) 基金的 意愿 、时 机、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立 决策。 基金 管理 人提醒 投资人基 金投资 要承担 相应 风险 ,包括 市场风 险、 管理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本 基金特 定风险、 操作或 技术风 险、 合规 风险等 。在投 资人 作出 投资决 策后, 基金 投资 运作与 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管理人及其所管理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本基金未来表现。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依 照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 运用基 金财 产,但 投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不 等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存 放在银 行或 存款 类金融 机构,基 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2018 年10 月26 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2018 年第3 季度报告,数据截止日为2018 年9 月30 日 (财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本基 金托管 人兴 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已 复核 了本次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目


录 一、绪言..............................................................................................................................3 二、释义..............................................................................................................................4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20 六、基金的分类................................................................................................................37 七、基金的募集................................................................................................................38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3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9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基金转换、冻结与解冻........................................46 十一、基金的投资............................................................................................................47 十二、基金的业绩............................................................................................................59 十三、基金的财产............................................................................................................60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61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5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7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70 十九、风险揭示................................................................................................................74 二十、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9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3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14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5 二十六、备查文件..........................................................................................................115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货币 市场 基金 监督管理 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货 币市场 基金信 息披 露特 别规定 》、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 )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 对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 料申请 募集 的。 本基金 管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 金合同 是约 定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本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 资者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金合 同。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指《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 招募说明书:指《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4、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发售公告:指《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7、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8、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0、 《流动性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3、 《管理办法》:指《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14、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 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基金管理人: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 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并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21、 销售机构: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 22、 基金代销机构:指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并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了代销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23、 基金销售网点: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24、 注册登记机构: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6、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7、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 织、机构 2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9、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30、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31、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修改后的《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日,原《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33、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程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 34、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35、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36、 日/ 天:指公历日 37、 月:指公历月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8、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0、 T 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41、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2、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43、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和基金销 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本基金 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费用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 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1、 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 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 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 份额 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 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 金份额 54、 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 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 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5、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 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6、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或者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 益累计值 57、 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 5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益 5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6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6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6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 过程 63、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本 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特殊情形除外 64、 偏离度:指采用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程度,等 于(NAV s -NAV a )/ NAV a ,其中 NAV s 为影子 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NAV a 为摊 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65、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体 66、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 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 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机构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年9月30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30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 系 人:何佳怡 联系电话:(021)2039888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名为“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 司” )经证监基金字[2003]100 号文批准于2003 年9 月30 日成立。2008 年1 月,中国证监 会批复(证监许可[2008]6 号),同意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AEGON International B.V )受 让公司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2008 年4 月9 日,公司完成股权转让、变更注册 资本等相关 手续后, 公 司注册资本 由9800 万元 变更为人民 币1.2 亿 元 ,其中兴业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51% ,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49% 。2008 年7 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许可[2008]888 号),公司于2008 年8 月25 日完成变更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 后 ,公司名称变更为“ 兴 业全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资本增加为1.5 亿元人民币,其中两股东出资比例不变。2016 年12 月28 日,因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名称变更为“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截止2018 年10 月26 日 ,公司旗下管理着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趋 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全球视野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兴 全社会 责任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兴 全有 机增 长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兴全 磐稳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兴全 合润 分级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兴 全沪深300指 数增强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兴全绿 色投 资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轻资产投资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 金 、兴 全新视 野灵 活配 置定期 开放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兴全 稳益定 期开放债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兴全稳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兴 全兴泰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兴全恒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兴全合 宜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兴全 祥泰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共22只基金。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北京、深圳 、厦 门、 上海 设 有分公 司, 并成立 了全 资子 公司——上海 兴全 睿众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公司 总部 下设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综合 管理部 、计划财务 部 、 监察稽 核部 、风 险管理 部、运作 保障部、基金管理部、 固定收益部、研究部、专户投资部、FOF 投资与金融工程部、 养老金管理部、交易部 、市场部、渠道部、机构业务部、电子商务部、客户服务中 心,随着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将对业务部门进行相应的调整。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董事、监事概况 兰荣先生 ,董事长 、党 委书记,1960 年生 , 高级工商 管理硕士 、高 级经济师 。历 任福建 省建设 银行 投资 处干部 ,福建 省福 兴财 务公司 综合处 科长 ,兴 业银行 总行计划 资金部 副总经 理, 兴业 银行总 行证券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主持 工作 ), 福建兴 业证券公 司总裁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总裁, 兴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庄园芳女 士,董事 、总 经理,1970 年生, 高 级工商管 理硕士、 经济 师。历任 兴业 证券交 易业务 部干 部、 交易业 务部总 经理 助理 、交易 业务部 负责 人、 证券投 资部副总 经理、 证券投 资部 总经 理、投 资总监 、副 总裁 ,兴业 创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兴 证国际 金融集 团有 限公 司董事 、兴证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执行 董事 ,兴 全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黄奕林先 生,董事 ,1968 年生, 经济学 博士 。历任兴 业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研 发中 心总经理、投行总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与衍生产品部总经 理、总 裁助理 、固 定收 益事业 总部总 经理 等职 务。现 任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副总裁 及兴业证券上海证券自营分公司总经理,兼任兴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非执行董 事、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万维德先生(Marc van Weede),董事,1965 年生,荷兰国籍,经济学硕士。历 任 Forsythe International B. V. 财务经理,麦肯锡 公司全球副董事,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总经理。现任全球人寿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及战略发展部负责人,兼任全球人寿企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业中心有限公司一般代理人、全美人寿创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咨询委员会 成员、全美人寿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咨询委员会成员。 桑德.马特曼先生(Sander Maatman ),董事 ,1969年生,荷兰国籍,硕士。曾任 荷兰Robeco 鹿特丹投资 公司固定收益经理,Aegon 投资管理公司固定 收益经理及产品 发展部总监、Aegon 银 行财务总监、Aegon 荷 兰风险与资本管理负责人等职务。现任全 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董事,兼任全球人寿美国资产管理控股有 限公司董事、阿姆韦斯特不动产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法国邮政银行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成员。 简·丹尼尔女士(Jane Daniel ),董事,1969 年生,英国国籍,具备苏格兰特许 银行家协会(FCIBS ) 会员资格、英国特许银行家协会(ACIB )资 质。历任国民西敏 寺银行职员,苏格兰皇家银行公司银行业务与变革管理部高级经理、公司银行与金融 市场部运营风险副主管、财富管理全球企业风险主管、全球交易服务风险主管、全球 交易服务和运营风险全球主管、流动性管理与支付首席风险官、国际银行业务运营风 险全球主管、国际银行业务首席运营办公室全球控制主管(董事总经理),天利投资 欧洲、中东、非洲与亚太地区运营及企业风险主管、全球运营与企业风险主管兼欧 洲、中东、非洲地区首席风险官。现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全球首席风险 官、董事,兼任法国邮政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成员。 欧阳辉先 生,独立 董事 ,1962 年生 ,美国 国 籍,获美 国加州大 学伯 克利分校 金融 学博士 和美国 杜兰 大学 化学物 理学博 士学 位。 曾任雷 曼兄弟 公司 、野 村证券 及瑞士银 行的董 事总经 理。 曾被 美国北 卡大学 授予 终生 教职和 任美国 杜克 大学 副教授 。现任长 江商学院金融学杰出院长讲席教 授 ,兼任兰州银行独立董事 、 中国平安保险独立董 事。 吴明先生,独立董事,1977年生,法学双学士,具有中国律师资格、英格兰及威 尔士高等法院律师资格。曾任上海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 师,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 伙人。 周鹤松先生,独立董事,1968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日本学术振兴会研究 员,三菱信托银行职员,通用电器资本公司风险管理领导力项目成员。现任 DAC 财 务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夏锦良先 生,监事 会主 席,1961 年 生,高 级 工商管理 硕士。历 任兴 业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资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风险管 理部 总经 理,兴 业期货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兴业证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合 规法 律部总 经理、 合规 与风 险管理 部总经 理、 合规 总监兼 合规与风 险管理 部总经 理等 职务 。现任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副总裁 、首 席风 险官、 财务负责 人。 陈育能女士,监事,1974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民航快递财务会计助理经 理,KPMG 助理经理,新加坡 Prudential 担保公司财务经理,SunLife Everbright 人寿 保险财务计划报告助理副总裁。现任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财务 官。 秦杰先生,职工监事,1981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毕马威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内 部审计、风险管理与合规咨询服务部门高级经理、负责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 级咨询顾问等职务,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现任董事会秘书兼监察 稽核部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 李小天女士,职工监事,1982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南方日报》、《南方 都市报》记者,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助理。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部副总监。 2、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兰荣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监事概况) 庄园芳女士,董事、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监事概况) 杨卫东先生,督察长,1968年生,中共党员,法学学士。历任陕西团省委组织部 科员,海南省省委台办接待处科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负责人、大连 分公司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上海凯业集团公司总 裁,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监、副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负责 人。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董承非先生,副总经理,1977年生,理学硕士。历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部行业研究员、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助理、兴全商业 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 理、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部 投资总监。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监、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经理、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郑文惠女 士,副 总经理 ,1969 年生,EMBA。历任兴 业证券 泉州营 业部财务 部经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理、副 总经理 、总 经理 ,运营 管理部 总经 理兼 上海分 公司副 总经 理, 运营管 理部总经 理兼上 海分公 司总 经理 ,私人 财富管 理总 部总 经理兼 上海分 公司 总经 理。现 任兴全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机 构业务 部总 监兼 上海兴 全睿众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执行董 事。 陈锦泉先 生,副总 经理 ,1977 年生 ,工商 管 理硕士。 历任职华 安证 券(原名 为安 徽证券 )证券 投资 总部 投资经 理,平 安保 险资 产运营 中心高 级组 合经 理,平 安资产管 理公司 投资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兴全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兴全绿 色投 资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专户投资 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专户投资经理。 3、本基金基金经理 谢芝兰 女士 ,经济学硕士。历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兴全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固定收 益部 研究 员兼基 金经理 助理 。现 任兴全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 4 月 22 日起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刘兆洋先生,于 2006 年 4 月 27 日至 2007 年 4 月 17 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李友超先生,于 2007 年 4 月 17 日至 2012 年 6 月 29 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张睿女士,于 2012 年 6 月 29 日至 2014 年 6 月 10 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云先生,于 2014 年 6 月 10 日至 2015 年 7 月 10 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钟明女士,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至 2017 年 5 月 3 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 负责制 。固定收益公募投资决 策委 员会成员由以下成员组成: 庄园芳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兼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恒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翟秀华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祥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督;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低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公司自有资 产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 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内部控制的体系 公司已 建立 全面 有效 的 内部控 制体 系, 覆盖 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 渗透到 各项 业务过 程和业 务环 节中 。公司 董事会 通过 风险 控制委 员会对 公司 重大 业务活 动的合法 合规性 进行审 核, 对公 司制度 的执行 情况 进行 定期检 查,并 对各 项风 险负最 终责任; 督察长 全权负 责公 司的 监察稽 核工作 ,对 基金 运作、 内部管 理、 制度 执行及 遵规守法 进行监 察稽核 ;公 司内 部的风 险管理 委员 会负 责公司 风险控 制的 组织 和协调 ,并对整 个风险 控制过 程进 行监 督;风 险管理 部、 监察 稽核部 监督检 查风 险控 制制度 的执行情 况,负 责日常 的风 险控 制工作 ,对公 司各 部门 风险控 制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查 ;各业务 部门和 业务岗 位则 要承 担与其 业务相 关的 风险 控制责 任。公 司通 过采 取定性 与定量相 结合的 方法, 开展 全面 独立并 相互制 约的 内部 风险控 制,从 而确 保公 司及基 金在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稳健运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 、《 证 券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 部控制 指导 意见》 等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按照 合法 合规 性、全 面性、 审慎 性、 适时性 原则,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由内 部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 制度和 部门业务 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 基本管 理制度 的纲 要和 总揽, 内部控 制大 纲对 内控目 标、内 控原 则、 控制环 境、内控 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 稽核制 度、基 金会 计核 算制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管 理制 度、 危机处 理制度、 人力资 源管理 制度 、资 料档案 管理制 度等 。公 司基本 管理制 度的 制定 和实施 需事先报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 设置、 岗位责 任、 业务 流程和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明 。部门 业务 规章 由公司 相关部门 依据公 司章程 和基 本管 理制度 ,并结 合部 门职 责和业 务运作 的要 求拟 定,其 制定和实 施需报经公司管理层讨论通过并经总经理批准。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会 随着市 场的 发展 和金 融 创新来 进行 相关 调整 。 一般而 言, 当市场 有变化 或主 管部 门有新 的规章 制度 时, 相关制 度会相 应更 改。 公司的 规章制度 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每年进行检查更新。 4、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了详细、书面化的内部控制指引,使内部控制制度和各项控制措施能够 得以有效实施; (2)建立了一套严格的内控程序,以保证控制制度建立后能得到有效执行。监察 稽核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各个部门的工作流程,以纠正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的情 况,对 制度中 存在 的不 适当情 况,监 察稽 核部 有权提 请相关 部门 修改 。对控 制与监督 的全过 程同时 上报 总经 理和公 司督察 长, 以保 证经营 管理层 合理 评价 内部控 制的执行 情况。 (3)建立了一套报告制度。报告制度能将内部控制制度中的实质性不足或控制失 效及时 向公司 高级 管理 层和监 管部门 进行 报告 。公司 的督察 长定 期向 中国证 监会和公 司董事 长出具 监察 稽核 报告, 指出近 期存 在的 问题, 提出改 进的 方法 和时间 。监察稽 核部总监负责公司的日常监察稽核工作,定期向总经理出具工作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内 部控制 系统 、维 持其 有 效性以 及有 效执 行内 部 控制制 度是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及管 理层的 责任, 董事 会承 担最终 责任; 本基 金管 理人特 别声明以 上关于 内部控 制和 风险 管理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并承 诺根据 市场 的变 化和公 司的发展 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7.74 亿元 托管部门联系人:张志永 电话:(021)62677777-212017 传真:(021)62159217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 业银行 之一, 总行 设在 福建省 福州市 ,2007 年2 月5 日正式 在上 海证券 交易所 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 开业 20 多年来,兴业 银行始终坚持“ 真诚服务,相伴成长” 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 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 达 6.42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399.75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72.00 亿元。根据 2017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 1000 强”排名,兴业银行 按一级资本排名第 28 位,按总资产排名第 30 位,跻身全球银行 30 强。按照美国《财 富》杂志“世界 500 强”最新榜单,兴业银行以 426.216 亿美元总营收排名第 230 位。同 时,过 去一 年在 国内外 权威机 构组 织的 各项评 比中, 先后 获得 “亚洲 卓越商业 银行”“年度最佳股份制银行”“中国最受尊敬企业”等多项殊荣。 3、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总行设 资产 托管 部, 下 设综合 管理 处、 市场 处 、委托 资产 管理处 、产品 管理 处、 稽核监 察处、 运行 管理 处、养 老金管 理中 心等 处室, 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 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 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 金 239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7959.6 亿元。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说 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 业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 监管规 章和 行内 有关 管 理规定 ,守 法经营 、规范 运作 、严 格监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全 完整,确 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 内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由兴业 银行 审计 部、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稽核 监察处 及资 产托 管部各 业务处 室共 同组 成。总 行审计 部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制工 作进行 指导和 监督 ;资 产托管 部内设 独立 、专 职的稽 核监察 处, 配备 了专职 内控监督 人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核 工作 职权 和能力 。各业务 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 和业务 环节 ;风 险控制 责任应 落实 到每 一业务 部门和 业务 岗位 ,每位 员工对自 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 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 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 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 要,适 时进行 相应 修改 和完善 ;内部 控制 应当 具有高 度的权 威性 ,任 何人不 得拥有不 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 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 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 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 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 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 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 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 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本基 金管 理人进 行监 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资 对象、 基金 资产 的投资 组合比 例、 基金 投资禁 止行为 、基 金参 与银行 间债券市 场的信 用风险 控制 、基 金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是 否符合 有关 规定 、基金 资产的核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基 金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基金 托管 人报酬 的计提和 支付、 基金费 用的 支付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 基金收 益分配 、基 金的 融资条 件等行为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在日 常为 基 金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 金清算 和核 算服 务环 节 中,对 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每日 按时 通 过托管 业务 系统 ,对 各 基金投 资运 作比 例控 制 指标进 行例 行监控 :如发 现接 近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控制 比例情 况, 严密 监视, 及时提醒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违规 行为, 与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情况 核实,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发出书面 通知,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有 违反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基 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行 为,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在 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 律法规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嘉里城办公楼 30 楼


联系人:秦洋洋、沈冰心 直销联系电话:021-20398706、021-20398927 传真号码:021-58368869、021-58368915 ? 兴全基金网上直销平台(含微网站、APP )(目前已开通工商银行直连、农 业银行直连、建设银行直连、招商银行直连、银联通(工商银行、农业银 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光 大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南京银行、金华银行、浙商银行、温州银 行、上海农商银行)、通联支付(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 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 业银行、上海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汇收付(兴业银行、华夏银 行)以及网上直销汇款交易)(排名不分先后) 交易网站:https://trade.xqfunds.com 、c.xqfunds.com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0099,(021)38824536


2、代销机构





? 银行类销售机构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站:http:// www.cib.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759608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站:http://www.ccb.com (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http://www.cmbc.com.cn (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电话:(010)68098000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全国) 公司网站:http://www.cebbank.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站:http://www.cmbchina.com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站:http://www.bankcomm.com (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传真:0574-87050024 公司网站:http://www.nbcb.com.cn (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公司网站:http:// www.psbc.com (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010)65557013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传真:(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站:http:// www.bank.ecitic.com (1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http://www. abchina.com (1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站:http://www.hxb.com.cn (1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http://www.bank.pingan.com (13)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服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址:http://www.cbhb.com.cn (1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人:甘为民 客户服务电话:96899(重庆地区)、400-709-6899(其他地区) 公司网站:http://www.cqcbank.com


(15)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 219 号 法定代表人:张哲清


客户服务电话:96079 公司网站:http://www.ksrcb.cn (16)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公司网站:http://www.jnbank.cc (17)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周妍 电话:025-58587039 ? 券商类销售机构


(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23 传真:(021)38565785 公司网站:http://www.xyzq.com.cn (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传真:(021)53858549


公司网站:http:// www.htsec.com


(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666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公司网站:http:// www.gtja.com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5130577 公司网站:http:// www.csc108.com


(5)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电话:(021)68604866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208888 或各地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http://www.bocichina.com (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客服电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88 公司网址:http://www.ebscn.com (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传真:(010)66568430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http:// www.chinastock.com.cn


(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公司网站:http:// www.gf.com.cn


(9)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址:http://www.sxzq.net (1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http:// www.newone.com.cn


(11)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 城 建国际中心”29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 http:// www.tebon.com.cn (1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客服热线:95503 公司网址:http://www.dfzq.com.cn


(13)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 0771) 5539262 传真:( 0771)5539033 客服热线: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公司网站:http:// www.ghzq.com.cn


(14)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68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http://www.xcsc.com (1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蔡咏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传真电话:(0551)2207965 公司网址:http://www.gyzq.com.cn (16)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电话:(0791)6768763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传真:(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站:http://www.scstock.com (1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http://www.swhysc.com (1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68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84579763 公司网站:http://www.htsc.com.cn (1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或 95579 电话:(027)63219781 传真:(027)51062920 公司网站:http://www.cjsc.com (20)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公司网站:http:// www.ewww.com.cn (21)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钱于军 传真:( 010)5922874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http://www.ubssecurities.com (2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站:http://www.hfzq.com.cn (2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站:http://www.zts.com.cn (24)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公司网站:http://www.ajzq.com (2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http://www.essence.com.cn (26)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电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http://www.hrsec.com.cn (2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http://www.guosen.com.cn


(2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统一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地址:http://www.cs.ecitic.com (2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传真:(0532) 85022605 公司网站:http://www.zxwt.com.cn (3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8899 基金业务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站:http://www.cindasc.com (31)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基金业务传真:010-84183311 公司网站:http://www.guodu.com (32)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基金业务传真:010-64408834 公司网站: http://www.lxsec.com.cn (33)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109-9918


基金业务传真:021-64333051 公司网站: http:// www.cfsc.com.cn (3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网站:http://stock.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35)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网站:http://www.hx16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36)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楼 法定代表人:丁益 网站:http://www.cgw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37)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埔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灿辉 网站:www.shhx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38)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网站:http://www.n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 其他 销售 机构














(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站:http:// www.txsec.com


(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传真:0755-82080798 网站: 众禄基金网 http://www.zlfund.cn;基金买 卖网 http:// www.jjmmw.com (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站:


http://www.ehowbuy.com (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站:http://www.fund123.cn (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长量基金网:http://www.erichfund.com


(6)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站:http://www.noah-fund.com (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联系人:潘世友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电话:021-5450999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天天基金网:http://www.1234567.com.cn (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基金业务传真:(021) 20835879 公司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热线: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站:http://www.5ifund.com (1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


话: 021-20665952 传


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http://www.lufunds.com (11)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网站:www:niuniu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12)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 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网站:https://8.gw.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13)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网站:http://www.xd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14)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户服务电话:010-67000988-6025 传真:010-67000988 网站:http://www.zcvc.com.cn/ (15)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网站:http://jr.j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 098 8511 (1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网站:https://www.yingmi.cn/index.html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1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网站:https://www.hcjijin.com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18)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网站:https://www.wacaij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1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网站: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28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朱瑞立 电话:(021)20398888 传真:(021)58368858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和经 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 廖海、吕红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 四) 审计基 金资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 电话:(021)2212 2888 传真:(021)6288 1889 联系人:黄小熠 六、基金 的分类 ( 一) 基金份 额分 类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的不同,对投资 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 别。本基金设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 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二 ) 基金份 额类 别的限 制


投资者可根据申购限额选择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0.01 元 (直销柜台为 10 万元) 500 万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0.01 元 (直销柜台为 10 万元) 0.01 元 各销售机构也可根据各自情况设定申购起点金额、追加金额、定期定额申购起点 金额、最低保有份额、最低赎回份额,除本公司另有公告外,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 上述最低金额/份额限制。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进行投资时应以销售机构官方公告为 准。 ( 三 ) 基金份 额的 升降级


(1)若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 份时,本基金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 额,并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B 类 基金份额的费率。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时,本基金 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并自其降 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2)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 整基金 份额升 降级 的数 量限制 及规则 等, 并在 调整实 施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 相关费 用说 明 (1)本基金 A 类、B 类份额均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用。 (2)本基金 A 类、B 类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为 0.01% 。 ( 五 ) 本基金 同一 类别内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 六 ) 其他事 项 (1)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自分级实施之日起开通 B 类基金份额与本基金管理人 旗下其他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开通渠道、可互相转换的基金及业务规则与 A 类基金 份额相同;在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适用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转换费率(包括 优惠费率)同样适用于 B 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 B 类基金 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或 取消某 基金 份额 类别, 或对基 金份 额分 类办法 及规则 进行 调整 并公告 ,且无需 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 实际情 况对 上述 业务 进 行调整 并按 照《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七、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6 年 3 月 22 日证监基金字[2006]49 号文批准募集。 ( 一) 基金类 型与 存续期 间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基金类型: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 二) 募集概 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49 号文批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自 2006 年 4 月 12 日至 2006 年 4 月 24 日 向全社会公开募集。经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截止 2006 年 4 月 27 日,募集 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 息转份额共计 1,729,582,293.12 份基金份 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3,202 户。 八、基 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金合 同生 效时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06 年 4 月 27 日正式生效。 ( 二)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 前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如 转换运作 方式、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终 止基金 合同 等, 并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一) 日常申 购与 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 行(具 体名单 见基 金管 理人公 告)。 投资 者可 按销售 机构提 供的 交易 方式办 理基金的 申购和赎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 )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指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交易时间,即上午 9:30-11:30 ,下午 1:00-3: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6 年 5 月 16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4、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 数量 限制 1、申购的数额限制 (1 ) 投资者 通过直 销 柜台申 购基金 份额单 笔 最低限 额为人 民币 10 万元, 最低追 加申购金额 1 万元;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 金,兴全货币 A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调整为 0.01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单笔 0.01 元,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为 0.01 份,定期定额申购最低金额 0.01 元。兴全货币 B 首次 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 万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0.01 元,兴全货币 B 暂不支持定期定 额申购。 (2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本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数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 网上直销平台赎回 的 最低赎回申请份额 及最低持有 份额为 10 份,通过代销机构赎回的最低赎回申请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为 0.01 份,若 某笔赎 回将导 致投 资者 在相应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份 额余额 低于 最低 持有份 额时,基 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某笔赎回申请导致兴全货币 B 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0 万份 时,根据兴全货币 A/B 级升降级规则,本基金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3、各销 售机构 也可根 据各自情 况设定 申购起 点金额、 追加金 额、定 期定额申 购起 点金额 、最低 保有 份额 、最低 赎回份 额, 除本 公司另 有公告 外, 不得 低于本 公司规定 的上述 最低金 额/份额 限制。 投资者 在各 销售 机构进 行投资 时应 以销 售机构 官方公 告为 准。 4、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拒 绝大额申 购、暂 停基金 申购 等措 施,切 实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具体 请参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份 额等 数量限 制。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 确定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份额价格以 1.00 元人民币为基 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投资 者在全 部赎回 本基金份 额时, 基金管 理人自动 将投资 者账户 内待结转 的基 金收益 全部结 转并 与赎 回款一 起支付 给投 资者 ;投资 者部分 赎回 ,如 果收益 为正,不 进行待结转收益的结转;当收益为负时,对待结转收益按比例进行结转。 4、当日 的申购 、赎回 申请可以 在当日 交易时 间结束以 前撤销 ,在当 日的交易 时间 结束以后不得撤销; 5、本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基金运 作的实 际情况 ,在不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情 况下更 改上述 原则 。基 金管理 人必须 于新 规则 开始实 施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中 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上公告。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规定,在开放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申 请,并 办理有 关手 续。 投资者 申购本 基金 ,须 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交赎 回申请 时,其 在销 售机 构(网 点)及登 记注册 机构必 须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会因所 提交的 申购 、赎 回的申 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 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 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 +2 工作日起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T 日申购成功的基金份 额 T +2 个工作日起可以赎回。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 申购不 成功或 无效 ,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代销机 构将 投资 者已缴 付的申购 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 T 日的赎回申 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 项于 T +1 日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基金管理人通过各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 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 六) 申购份额 与 赎回金额 的 计算方 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每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2、在不收取强制赎回费用的情况下,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3 、本 基金申 购和 赎回 的价格 为每基 金份 额 1.00 元 。 本基金 通常 不 收取申 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在 满足相 关流动 性风险管 理要求 的前提 下,当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以及 5 个交 易 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偏离度为负时;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且 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 现金 、国债、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 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 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 用,并 将上述 赎回 费用 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确 认上述做 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 七) 拒绝或 暂停 申购与 赎回 的情况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接受申购; (2 )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扩大基金规模会影响基金投资 业绩,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当 影子定 价确定 的基金资 产净值 与摊余 成本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的正 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6)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者 某些申 购申请 有可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 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 金管理 人认为 发生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若出 现上述 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 基金 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 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 开放 日申 请赎 回 基金份 额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其采 取延期 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八)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一个工作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基金份额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本基 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 定全额 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时,将按正常赎 回程序处理投资者赎回申请。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 )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没有能力全部兑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全 部兑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可能 对基金 的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未受 理部分 可延 迟至 下一个 开放日办 理,直 至将申 请赎 回份 额全部 赎回为 止。 投资 者在申 请赎回 时有 权对 当日未 获受理部 分份额 选择延 迟赎 回或 放弃延 迟赎回 。如 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迟赎回处理。 当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 存在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超过 前一 开放 日基 金 总份额 40% 以上的 赎回 申请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超过 40% 以 上的 赎回申 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为:对于其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 的赎回申 请,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根 据上述“1 ) 全额赎 回 ”或“2 )部 分延期 赎 回”的约 定方 式 与 其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一并 办理 。对 于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前一 开放日基 金总份 额 40% 以 上的 赎回申 请进 行延 期办 理 ,即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但 是,如 该持有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选 择取 消赎 回,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将被 撤销。 如该持 有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其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赎回 处理。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 传真或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人,说 明有关 处理方法,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连续巨额赎回成立的条件及处理方式 连续 2 个开 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 回 ,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 九)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一天, 第二 个工 作日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媒介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布 最近一 个工 作日 各类基 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 理人应 提 前 1 个工 作日在至 少 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 定媒介 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放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 在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一 个工 作日 各类基 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两周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两 周至 少 重复刊 登暂 停公告 一次; 当连 续暂 停时间 超过两 个月 时, 可将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率 调整为每 月一次。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 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 一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介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并 在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十)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指 投 资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 提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 款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 资者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 动完成扣 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6 年 8 月 4 日开始推出旗下部 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06 年 8 月 4 日在指定媒体刊 登的《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开 办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及相关公 告。 十、基 金的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基金转换 、冻结与解冻 ( 一) 非交易 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由于 司 法强制 执行 、继 承、 捐 赠等原 因, 基金 登记 注 册人将 某一 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直接划转至另一账户。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 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司法强 制执行是 指 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 的法 律文书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时, 必 须按基 金登 记注 册机 构 的要求 提供 相关 资料 , 到基金 登记 注册人的柜台办理。


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应按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 二) 转托管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以同一基金 账户在多 个 销售机构申 购(认购 ) 基金份额,但 必须在原申购(认购)的销售机构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申购 (认购) 基金份额后 可以向原 申 购(认购) 基金的销 售 机构发出转托 管指令 ,缴纳 转托 管手 续费, 转托管 完成 后投 资者才 可以在 转入 的销 售机构 赎回其基 金份额。


投资者 于 T 日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成 功后 ,投 资 者可于 T+2 日起 赎回 该部分 基金份 额。


投资者在转出方办理转托管手续之前,应先到转入方办理基金账户注册确认手 续。投资者办理转托管应按基金登记注册人和销售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转托管费用。 ( 三) 基金转 换 本基金 开放 赎回 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按 规定 申 请将其 持有 的本 基金 份 额与基 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相互转换。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6 年 8 月 9 日开 始推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具体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分别于 2006 年 8 月 4 日、2006 年 11 月 23 日和 2009 年 4 月 18 日 在指定媒体刊登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开通旗 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兴业 基金 关于 开通兴全 与兴业 转基、 以及兴全 与 兴 业 货币之 间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和《 关于 旗下 基金在 部分代销 机构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 四) 冻结与 解冻 基金登记注册机构只受理司法机构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 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登记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一 、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在力 保本 金安 全 性和基 金资 产良 好流 动 性的基 础上 ,使 基金 资 产的变 现损 失降低 至最低 程度 并有 效地规 避市场 利率 风险 和再投 资风险 等, 使基 金收益 达到同期 货币市场的收益水平,力争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 二) 投资对 象 1.现金 2.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单; 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理 念 根据宏 观形 势、 利率 走 势等因 素, 确定 各个 阶 段的投 资组 合平 均久 期 、剩余 期限 等指标 ,并在 这些 指标 要求的 基础上 构建 投资 组合; 进行主 动投 资, 有效提 高资产组 合收益。 ( 四) 投资策 略与 投资组 合的 构建 1、投资原则 本基金 通过 对货 币市 场 短期金 融工 具的 积极 稳 健投资 ,在 风险 和收 益 中寻找 最优 组合, 在保持 本金 安全 与资产 充分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追求稳 定的 现金 收益。 本基金主 要投资原则如下: (1)自上而下原则 本基金采用“ 由上至下”的投资原则,即从宏观经济因素出发预测利率走势,从而 确定目标久期,再利用数学模型进行资产配置,选择价值被低估的个券进行投资。 (2)目标久期原则 本基金 采用 目标 久期 控 制原则 ,即 根据 对宏 观 环境中 的市 场、 气氛 和 未来利 率变 动趋势 的判断 ,深 入分 析收益 率曲线 与资 金供 求状况 ,确定 并控 制投 资组合 平均剩余 期限,把握 买卖时 机。 本基金的平 均剩余 期限 控制在 120 天以内。 如果预测利 率将上 升,可 以适当 降低 组合 的目标 久期; 如果 预测 利率将 下降, 则可 以适 当增加 组合的目 标久期。 (3)现金预算管理原则 本基金 根据 对市 场资 金 面分析 以及 对申 购赎 回 变化的 动态 预测 ,通 过 回购的 滚动 操作和 债券品 种的 期限 结构搭 配,动 态调 整并 有效分 配基金 的现 金流 ,保持 本基金的 充分流动性。 (4)稳健配置原则 本基金 根据 各品 种的 交 易活跃 程度 、相 对收 益 、信用 等级 和平 均到 期 期限等 重要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指标来 确定相 应的 配置 比例, 本基金 的资 产配 置比例 严格按 照本 基金 约定或 国家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限制 执行。 在一定 的市 场环 境下, 本基金 的资 产配 置比例 将保持相 对稳定,尽量不做过多的战术性调整。 2、投资策略 本基金综合运用类属配置、目标久期控制、收益曲线、个券选择、套利等多种投 资策略进行投资: (1)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 置指 组合 在央 行 票据、 债券 回购 、短 期 债券以 及现 金等 投资 品 种之间 的配 置比例 。本基 金通 过分 析各类 属的相 对收 益、 利差变 化、流 动性 风险 、信用 风险等因 素来确 定类属 配置 比例 ,寻找 具有投 资价 值的 投资品 种,增 持相 对低 估、价 格将上升 的,能 给组合 带来 相对 较高回 报的类 属; 减持 相对高 估、价 格将 下降 的,给 组合带来 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2)目标久期控制和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 采用 目标 久期 控 制策略 ,根 据对 宏观 环 境中的 市场 、气 氛和 未 来利率 变动 趋势的 判断, 深入 分析 收益率 曲线与 资金 供求 状况, 确定并 控制 投资 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本基金 的平均 剩余 期限控制在 120 天之 内。如果预 测利率 将上 升,可以适 当降低 组合的 目标久 期; 如果 预测利 率将下 降, 则可 以适当 增加组 合的 目标 久期。 并通过控 制同业 存款的 比例 、保 留充足 的可变 现资 产和 平均安 排回购 到期 期限 ,保证 组合的一 定流动性。 (3)收益曲线策略 收益曲 线策 略即 在不 同 期限投 资品 种之 间进 行 的配置 ,通 过考 察收 益 率曲线 的动 态变化 及预期 变化 ,寻 求在一 段时期 内获 取因 收益率 曲线形 状变 化而 导致的 债券价格 变化所 产生的 超额 收益 。在期 限配置 方面 ,将 在久期 决策的 基础 上, 在不增 加总体利 率风险 的情况 下, 集中 于决定 期限利 差变 化的 因素, 从不同 期限 的债 券的相 对价值变 化中实现超额收益。 (4)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 认为 普通 债券 , 包括国 债、 金融 债和 企 业债的 估值 ,主 要基 于 收益率 曲线 的拟合 。在正 确拟 合收 益率曲 线的基 础上 ,及 时发现 偏离市 场收 益率 的债券 ,并帮助 找出这 些债券 价格 偏离 的原因 ,同时 ,基 于收 益率曲 线可以 判断 出定 价偏高 或偏低的 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套利策略 由于市 场环 境差 异、 交 易市场 分割 、市 场参 与 者差异 ,以 及资 金供 求 失衡导 致的 中短期 利率异 常差 异, 使得债 券现券 市场 和回 购市场 上存在 着套 利机 会。无 风险套利 主要包 括银行 间市 场、 交易所 市场的 跨市 场套 利和同 一交易 市场 中不 同品种 的跨品种 套利。 本基金 在保 证投 资组 合 流动性 的前 提下 ,积 极 捕捉和 把握 无风 险套 利 机会。 寻找 最佳时机,进行跨市场、跨品种操作,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6)回购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市场 走 势的判 断, 合理 选择 恰 当的回 购策 略, 以实 现 本基金 资产 的增值 。通过 回购 可以 进行放 大,在 市场 上升 的时候 增加获 取收 益的 能力, 并利用买 入—— 回购融资—— 再 投资的 机制 放大 资金 使 用效率 ,有 机会 博取 更 大的差 价收 益。 在市场下跌时,则可使用买断式回购策略以规避风险。 (7)投资组合的优化配置


本基金 将对 类属 资产 和 整个投 资组 合进 行优 化 配置, 即在 类属 资产 和 整体投 资组 合久期控制的条件下追求最高的投资收益率。 ( 五) 投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运 作管 理本 基 金。为 了实 现投资目标,贯彻投资理念,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 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后,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本基 金将 不 受上述 规定 限制。 2、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 (3)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 续 5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 根据协 议可 以提 前支 取 的银行 存款 )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投 资于 具有基 金托管 人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行 的银 行存 款、同 业存单 ,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投 资于 不具有 基金 托管 人资 格 的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 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 5% ; (6)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7)到 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 购、 银行定期存 款等流 动性 受限资产投 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 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 合计不得超 过 10% , 国债、中央 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 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10 )当本基金前 10 名 份额持有人的持有 份 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 额 的 5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 资组合中现 金、国 债、 中央银行票 据、政 策性 金融债券以 及 5 个 交 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11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 资组合中现 金、国 债、 中央银行票 据、政 策性 金融债券以 及 5 个 交 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12 )本 基金 投资 于主体 信 用评 级低 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10% ,其 中单 一机 构发行 的金 融工 具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本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1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6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7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证 券投 资基 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8 )本 基 金投 资的 资 产支持 证券 须具 有评 级 资质的 资信 评级 机构 进 行持续 信用 评级。本基 金投资 的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低 于国 内信用评级 机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持有 资产 支持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 降、不 再符 合投资标准 ,本 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在 全国银行 间同 业市场的债 券回购 最长 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 购到期后不 得 展期;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或变 更上 述限 制,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或以 变更 后的限制为准。 除上述 第 (1 )、 (5 ) 、(13 )、(14 ) 、(18 ) 项 外,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基 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已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管理 办法》 规定的 ,可 以在 《管理 办法》 施行 之日 起一年 内调整 ;投 资组 合中已 有的流动 性资产比 例不 符合上 述 第(6 ) 、 (7 )项 规定 的,可以 在《 管理办 法 》施行之 日起 6 个月内调整。但新投资的金融工具及比例,自《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应符合要求。 3、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 × ×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Σ投 资于 金融 工具 产 生的资 产× 剩余 存续 期 限- Σ投 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的 负债× 剩余存续期限+ 债券正 回购×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 产 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 资于 金融 工具 产 生的资 产包 括现 金、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银 行存 款、同业存单、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 支持证 券、债 权、 非金 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 买断式 回购产 生的 待回 购债券 、中国证 监会、 中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其 他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货 币市场 工具 。投 资于金 融工具产 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 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 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 算款的 剩余 期限 和剩余 存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交 收日的 剩余 交易 日天数 计算;买 断式回 购履约 金的 剩余 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 限以 计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天数计 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 ;有 存款期 限,根 据协 议可 提前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银 行存款, 剩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协议 到期 日的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银行 通知存款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 的天数 ,以下 情况 除外 : 允许 投资的 可变 利率 或浮动 利率债 券的 剩余 期限以 计算日至 下一个 利率调 整日 的实 际剩余 天数计 算。 允许 投资的 可变利 率或 浮动 利率债 券的剩余 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 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到期日所剩余天数计算。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禁止行 为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或 者从事其 他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 当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 份持有 人利益优 先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制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价格 执行。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托 管人 的同 意,并 按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交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或变 更上 述限 制, 本 基金不 受上 述限 制或 以 变更后 的限 制为准。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依据 新 的规定 相应 修改 相关 条 款,并 依法 在指 定媒介公告, 但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七)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 为税后 6 个月银行 定 期存款利率。本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本 业绩比 较基准 是投 资者 最熟知 、最容 易获 得的 低风险 收益率 。同 时本 基金将 采用兴全 基金绩效评价系统对投资组合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价。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基准不再适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发展状况 及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策 略,调 整本 基金 的业绩 比较基 准。 业绩 基准的 变更须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八)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 低于股票型、债券型和混合型基金。 ( 九 ) 基金的 融资 如果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以按规定进行融资。 ( 十)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 标、净 值表 现和 投资组 合报告 等内 容, 保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3 季度报告, 数据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 额( 元) 占 基金 总资产 的比 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2,309,184,086.43 44.95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其中:债券 12,309,184,086.43 44.95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044,854,968.65 36.6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904,667,259.41 17.91 4 其他资产 128,258,131.61 0.47 5 合计 27,386,964,446.10 100.00 2、 报告 期债券 回购 融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9.74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比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908,385,057.40 7.5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 的情况。 3、 基金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5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发生超过120天的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 均剩 余期限 各 期限 资产占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比例(%) 各 期限 负债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1 30 天以内 44.57


7.51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14.57 -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12.6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9.6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 天( 含)—397 天(含) 25.7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7.25 7.51 4、 报告 期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存续 期超 过 240 天 情 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发生超过240天的情况。 5、 报告 期末按 券种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 品种 摊 余成 本(元 )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384,734,982.77 5.4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384,734,982.77 5.45 4 企业债券 20,174,439.44 0.0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554,072,324.96 13.98 6 中期票据 159,695,878.14 0.63 7 同业存单 7,190,506,461.12 28.29 8 其他 - - 9 合计 12,309,184,086.43 48.43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 - - 6、 报告 期末按 摊余 成本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 代码 债券 名称 债券 数量 ( 张) 摊余 成本 ( 元)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 1 111881025 18 杭州银行 CD056 5,800,000 561,038,593.62 2.21 2 111885390 18 成都农商银行 CD016 5,000,000 499,315,687.76 1.96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 111881535 18 长沙银行 CD136 5,000,000 498,871,921.12 1.96 4 111881536 18 长沙银行 CD137 5,000,000 493,977,276.99 1.94 5 111805181 18 建设银行 CD181 5,000,000 493,067,052.38 1.94 6 111804036 18 中国银行 CD036 5,000,000 493,067,052.38 1.94 7 111803138 18 农业银行 CD138 5,000,000 493,067,052.38 1.94 8 111882322 18 杭州银行 CD061 5,000,000 484,364,906.37 1.91 9 160402 16 农发 02 4,000,000 400,045,243.44 1.57 10 111882829 18 成都银行 CD207 4,000,000 386,960,781.90 1.52 7、 “ 影子 定价” 与“摊余 成本 法”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偏 离 项


目 偏离 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2253%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920%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1429% 8、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投资 组合报 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 本法,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 入成本 列示 ,按 照实 际 利率每 日计 提应收利息,2007 年 7 月 1 日前按直线法,2007 年 7 月 1 日起按实际利率法在其剩余 期限内摊销其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并 且未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序号 名称 金 额( 人民币 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28,258,131.61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28,258,131.61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十二 、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保 证基 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 表其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06 年4 月27 日, 基金 业绩截 止 日2018 年3 月31 日。根据兴全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公司决定自2017年3月31日起对兴全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划分为A 类(原来的基金份额,代码: 340005)、B 类(代码 :004417)两类基金份额。 兴全货币A 阶段 净值 收益 率 ① 净值 收益 率标 准差 ②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 ③ 业 绩比 较基 准 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8 年第 3 季度 0.9264% 0.0032% 0.3277% 0.0000% 0.5987% 0.0032% 2018 年上半年度 2.2159% 0.0015% 0.6447% 0.0000% 1.5712% 0.0015% 2017 年度 4.2247% 0.0016% 1.3000% 0.0000% 2.9247% 0.0016% 2016 年度 2.9246% 0.0040% 1.3036% 0.0000% 1.6210% 0.0040% 2015 年度 4.1399% 0.0050% 1.9164% 0.0012% 2.2235% 0.0038% 2014 年度 4.7282% 0.0061% 2.7726% 0.0002% 1.9556% 0.0059% 2013 年度 3.9406% 0.0036% 2.8000% 0.0000% 1.1406% 0.0036% 2012 年度 3.8546% 0.0035% 3.0447% 0.0007% 0.8099% 0.0028% 2011 年度 3.4628% 0.0035% 2.9047% 0.0015% 0.5581% 0.0020% 2010 年度 1.1426% 0.0012% 1.9800% 0.0000% -0.8374% 0.0012% 2009 年度 1.0029% 0.0041% 1.9800% 0.0000% -0.9771% 0.0041% 2008 年度 3.2511% 0.0075% 3.4340% 0.0011% -0.1829% 0.0064% 2006.4.27 (基金合同生 效日)-2018.9.30 48.6891% 0.0056% 28.0353% 0.0021% 20.6538% 0.0035% 兴全货币 B 阶段 净值 收益 率 ① 净值 收益 率标 准差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业 绩比 较基 准 收益 率标 ① -③ ② -④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② 率 ③ 准差 ④ 2018 年第 3 季度 0.9874% 0.0032% 0.3277% 0.0000% 0.6597% 0.0032% 2018 年上半年度 2.3370% 0.0015% 0.6447% 0.0000% 1.6923% 0.0015% 2017 年度 3.3942% 0.0009% 0.9652% 0.0000% 2.4290% 0.0009% 2017.3.31(B 份额 成立 日)-2018.9.30 6.8552% 0.0019% 1.9375% 0.0000% 4.9177% 0.0019% 注:2017 年度数据统计期间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B 份额成立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不满一年。 十三 、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 所拥有 的各 类证 券价 值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 本息、 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等所形成的资产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 名义开 立基 金托 管专 户 和资金 结算 账户 用于 基 金的资 金结 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 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 户,以“ 兴全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 行备案 。开立 的基 金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基金财 产的管 理、运用 或者其 他情形 而取得的 财产 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基金 财产的 债权, 不得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固有财 产的债 务相抵销 ;不 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代 销机构 、注册登 记机构 以其自 有的财产 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6、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的价值。 ( 二) 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资产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三) 估值对 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等。 ( 四) 估值方 法 1、本基金按以下方法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 率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和折 价, 在剩 余存续 期内按 照实 际利 率法摊 销,每日 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在 有关法 律法 规允 许交易 所短期 债券 可以 采用摊 余成本 法前 ,本 基金暂 不投资于 交易所短期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A. 基金持有的附息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 息; B. 基金持有的浮动利率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 ,按浮动利率计提应收 利息; C. 基金持有的贴现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 购入移动成本和到期兑 付之间的收益,在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每日摊消; D. 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 期间对 涉及的 金融 资产 根据其 资产的 性质 进行 相应的 估值。 回购 期满 时,若 双方都能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履约, 则按协 议进 行交 割。若 融资业 务到 期无 法履约 ,则继 续持 有现 金资产 ;融券业 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E. 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 内逐日 计提利 息。 合同 利率与 实际利 率差 异较 小的, 也可采 用合 同利 率计算 确定利息 收入。 F. 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 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 估,即“ 影子定价” 。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经批准根据实际情况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 估值。 (4)如有新增事项,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5)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 1)适用摊余成本法时,各估值对象的溢折价按剩余存续期、利息收入按剩余期限 摊销平均计入基金资产净值; 2)适用影子定价法对估值对象进行调整时,调整差额于当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可能产生相应的波动。 (6)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根据相关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其他 如有国家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五) 估值程 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 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基金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基金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确认 与估 值错误 处理 基金资产 估值、每 万份 基金净收益 或基金 7 日年化收益 率计算 出现 错误时,基 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予以 纠正,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偏 差达到或 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负偏离 度绝 对值达到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 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 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 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 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小数点后 4 位,第 5 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 3 位。国家另有规定的服从其 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小 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注册 登记 机 构、代 理销 售机构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造 成差错 ,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的 相关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 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计 算差 错、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起 的差 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 投资者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 他差错 ,因 不可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担 赔偿责 任, 但因 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 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 正,因 更正 差错 发生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 差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由 差错 责任 方承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由此 造成 或扩大 的损失, 由差错 责任方 和未 更正 方根据 各自的 过错 程度 分别各 自承担 相应 的赔 偿责任 。差错责 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 免不能 按时公 布的 情形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对 外公布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对外公 告基金 财产净 值计 算结 果时注 明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情况 ,而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将 有关情况 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 ,由 此给基 金投资 者和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由责 任方 赔偿; 差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 致有 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 且仅对 差错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4)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 仍应对 差错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如果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方 ,则 受损 方应当 将其已经 获得的 赔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付给 差错责任方。 (5)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6)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的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之 外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财 产的损 失,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共 同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或其他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据 法院判 决、 仲裁 裁决对 受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则基金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管理人 有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行 追索 ,并 有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发 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8)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或其他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自行 或依据 法院判 决、 仲裁 裁决对 受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则基金 托管人 有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行 追索 ,并 有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发 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9)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的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予承 担赔偿责 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0)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及 处理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并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的;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件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 (5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按本条第 4 款第(2)、(3)项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五、 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基金收 益包 括基 金投 资 所得债 券利 息、 票据 投 资收益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行 存款 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 扣除按 照有 关规 定可 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 用等项 目后 的余额。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每 日分配、按月 支付” 。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采用人民币 1.00 元的固定份额净 值交易 方式,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每 日将 基金 份额实 现的基 金净 收益 分配给 份额持有 人,并按月结转到投资者基金账户,使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 1.00 元;基金投资 当期亏损时,相应调减持有人持有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为 1.00 元。 2、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 计算当 日收益 并分 配到 投资者 收益账 户。 每月 累计收 益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即红利转 基金份 额)方 式结 转为 相应的 基金份 额, 投资 者可通 过赎回 基金 份额 获得现 金收益; 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相应缩减投资者基金份 额。若投资者赎回时,收益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月集中结转当前累计收益,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 个月不 结转。 本基 金收 益结转 时以截 尾的 方式 保留小 数点后 两位 。因 截尾形 成的余额 归入基金财产,参与第二个工作日的分配。 4、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应当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 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6、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且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得 到批准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酌情 调整 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与 公告 1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公 告截 止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合同 生效 至前 一日期 间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基金 净收益、前 一日的 基 金 7 日年 化收益率 。 本基金每一 工作日 公告 前一开放日 各类基金 份额的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与基金 7 日年 化 收益率。如 遇法定 节假 日,应于节 假日结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束后的第 2 个自然 日 ,披露节假 日期间 各类 基金份额的 的每万 份基 金净收益、 节假日 最后一日的 7 日年 化 收益率,以 及节假 日后 首个开放日 各类基 金份 额的的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与基 金 7 日 年 化收益率。 基金收 益公 告由基金管 理人编 制, 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计算方法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计算方法为: (1) 日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当日 该类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净 收益/ 当日 该类基金 份额 的 基金份额总额×10000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第 5 位舍去) 期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1 ( / ) 10000 n ww w rs = × ∑ ; 其中,r1 为期间首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S1 为期间首日 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总额,rw 为第 w 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净收益,Sw 为第 w 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总额,rn 为期间最后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Sn 为期间最后一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额。 (2)按月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1 365 × × 100% 7 10000 i R ? ? ?? ? ? ?? ?? ? ? ∑ 7 i= ,其中,Ri 为最 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7 日年化收益 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如果基金 成立不足 7 日,比照上 述规则计算 7 日 年化收 益率。 当任 一类 基金份 额为零 时, 将暂 停计算 和披露 该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待该类份额不为零时重新开始计算和披露。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动以上计算方式前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十 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与基金 运作 有关的 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 4 至 8 项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 二) 费用计 提方 法、计 提标 准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8%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 =E×0.1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 金管理 费划 付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首 日起 两个 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 ×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 金托管 费划 付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首 日起 两个 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对于由 B 类基金 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应自 其降级 后的 下一 个工作 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 服务费率为 0.01% ,对于由 A 类基金份 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 式相同,具体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该类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基金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付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次月 前两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支付 给各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三)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 和基 金销 售服务 费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根 据基 金规 模等 因 素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 理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和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率,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管理 人必须按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办理备案手续。 ( 四) 不得列 入基 金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 露费、 律师 费和 会计 师 费及其 他费 用不 得从 基 金财产 中列 支。 ( 五)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人;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处 理:如 果基 金合同生效 至本年 度末 少于 3 个 月,可以 并 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 目、凭证(原始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应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八、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一) 信息披 露的 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二) 信息披 露的 种类 、披 露时间 和披 露形式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招募说明 书,并 在基金 份额 发售 的三日 前将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本基金 合同生 效后 , 基金管 理人应 按有 关规 定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四十 五日内 编制并 公告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应 在公告 的十 五日 前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2、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或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至少 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 和基 金 7 日年 化收益 率。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开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 回当日 ,在 指定 报刊 和 网站上 披露 截止前 一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至 前一日 期间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 万份基金 净收益、前一日的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开放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和基金 7 日年 化 收益率。若 遇法定 节假 日,应于节 假日结 束后第 2 个自然日 披 露节假日期 间各类 基金 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节假日 最后一 日的 7 日 年化收益 率 ,以及节假 日后首 个开 放日各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最近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申 购、赎 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人 能够 在基 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基金净值收益 公告等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有 关规定 进行 编制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介 予以 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年 度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每 年结束 之日起九 十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年度 报告,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披露。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半 年度报 告: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上半年 结束之日 起六十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披露。 (3)季 度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每 个季度 结束之日 起十五 个工作 日内,编 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披露。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利 益, 基 金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定 期报告 “影 响投资 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占 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 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5、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 时,有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当 在两 日内 编制临 时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 1 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部 门 的主要 业务人 员在 1 年内变 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18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 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21)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5)本基金暂停申购或暂停赎回; (26)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9)本 基金拟投 资于 主体信用 评级低于 AA+ 的商 业银行 的银行 存 款与同业 存单 的;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后 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予 以公告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披 露义务 的, 召集 人应当 履行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 8、当法 律法规 发生变 化时,上 述基金 信息披 露的规定 将按届 时合法 有效的法 律法 规予以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法进行公告。 ( 三)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资 产净值 和收益 公告 等信 息披露 文件在 编制 完成 后,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站、指 定信息披 露报纸 公布, 投资 者可 通过上 述渠道 进行 查阅 ,也可 到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在 支付工本 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定期报告还应置备于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还应由基金托管人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 九、 风险 揭示 本基金 属于 风险 较低 的 产品类 型, 但是 并不 意 味着投 资本 基金 不承 担 任何风 险, 基金管 理人在 投资 管理 中将采 用审慎 的原 则以 规避投 资风险 ,同 时也 提醒投 资者注意 以下几方面的投资风险。 ( 一) 利率风 险 当市场 利率 上升 时, 基 金持有 的短 期金 融工 具 的市场 价格 将下 降, 从 而引起 基金 净值的 降低。 由于 本基 金投资 范围严 格控 制在 短期货 币市场 工具 中, 并且组 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所以市场利率上升导致基金本金损失的风险很小。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当市场 利率 下降 时, 基 金再投 资的 短期 金融 工 具的利 息水 平将 下降 , 导致基 金的 当期收益随之降低。 ( 二) 信用风 险 当基金 持有 的债 券、 票 据的发 行人 违约 ,不 按 时偿付 本金 或利 息时 , 将直接 导致 基金财 产的损 失。 同时 当基金 持有的 债券 、票 据或其 发行人 的信 用等 级下降 时,会因 违约风 险的加 大而 导致 市场价 格的下 降, 从而 导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由于本 基金将主 要投资于高信用等级的短期金融工具,所以承担的上述信用风险很小。 在基金 投资 债券 、票 据 或债券 回购 的交 易过 程 中,当 发生 交易 对手 违 约时, 将直 接导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或是 导致基 金不 能按 时收回 投资资 金, 从而 造成当 期收益的 下降。 本基金 将在 投资 决策中 充分考 虑交 易对 手的信 用状况 ,尽 可能 避免上 述信用损 失。 ( 三) 流动性 风险 当基金 面临 投资 者集 中 赎回时 ,需 迅速 变现 组 合资产 ,从 而承 担交 易 成本和 变现 成本的损失。本基金将通过合理滚动的期限匹配与优化技术,将流动性风险降到最 低。 为满足投资者的赎回需要,基金可能保留一定比例的现金,而现金的投资收益最 低,从而造成基金当期收益下降。(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 赎回款 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强制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 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债券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同时, 本基金严格控制开放期内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的投资品种比例。除此之外,本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划,在该限制范围内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本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 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a)暂停接受赎回申请;(b)延缓支付赎回款项;(c)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 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 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拒绝或 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况与处理”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 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 (b)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拒绝或 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况与处理”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 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c)收取强制赎回费 当本基金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 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 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 情形除外。 (d)暂停基金估值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十五、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及处理”,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 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 四) 基金管 理风 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判断失误,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 易行为 或者 后台 运作 中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 的 故障或 者差 错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者 导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可 能来自基 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 五) 其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将 会 严重影 响证 券市 场的 运 行,可 能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 争、代 理机 构违 约、 基 金托管 人违 约等 超出 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二十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2、本基金合同终止时,须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 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基 金管理人 应当 自基金合同 终止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内组 织 成立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 清算 ,在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接管 基金财 产之 前,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的规定继 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 配方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 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 成立后 2 日 内应就清算 小组的 成立 进行公告; 清算报 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按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并 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询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要 求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 规、本《 基金合 同》以 及依据本 《基 金合同 》制定 的其 他法 律文件 的规定 履行 其义 务,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金 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10)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 还持有 基金份 额过程中 因任何 原因, 自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代 销机 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 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根 据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制订、 修改并 公布有关 基金募 集、认 购、申购 、赎 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 据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和调整 本基金 的除调 高管理费 率、 托管费 率、销 售服 务费 率之外 的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亲自或 委托其他机构向投资者收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依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 本基金 合同或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并 对基 金资 产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造成 重大损失 的,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国 银监会 ,并 有权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表 决是 否更 换基金 托管人 ,或 采取 其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9)选 择、更 换基金 代销机构 ,对基 金代销 机构的行 为进行 必要的 监督和检 查; 如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基 金代销 机构的 作为 或不 作为违 反了法 律法 规、 本基金 合同或基 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 予、给 予、规 定的 基金 管理人 的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救 济措施 ,以 保护 基金财 产的安全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1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 (1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 融资;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3)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4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管理办法》、《实施规定》代表基金 行使因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2)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的 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保 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4)除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5)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开放 式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价 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7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按 照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8)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不得 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投 资意向 等。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9)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分红款项; (10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2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3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 构代理该项业务; (1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6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基金的财务 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19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23)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和 其他法律 法规允 许或监 管部门批 准的 收入; (2)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运作 ,如认 为基金管 理人违 反了基 金合同的 有关 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遵 守《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管 理办法》 、《实 施规定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最 大利 益处理 基金事 务; 基金 托管人 保证恪尽 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合 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除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4)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7)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季 度、半 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 理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9)依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 定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支 付基金 收益和赎 回款 项; (10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2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13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 管人自 有资 产相 互独立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其 托管 的其 他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 账户设 置、资金 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14 )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划款指令,并负 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5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16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 同等有 关法律 文件 的规 定,并 使基金 管理 人用 以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 15 年以上;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 应当拒 绝执 行, 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并 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若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违 反基金 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的授 权 代表共 同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当 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 之一 的, 经基 金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持有 10% 以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6)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事项,但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10 ) 法律 法规 、本基 金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事项。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 变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变更;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除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开会时 间、地 点、 方式 和权益 登记日 由基 金管 理人选 择确定, 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十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六十 日 内召 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十 日内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决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 项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应当 至少 提前三 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时间、内容和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 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准备的文件和需履行的手续;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召开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 允许的 其他 方式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须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行使 投票权提 供便利;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不少于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 的登记资料相符。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 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 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 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召开事由” 中所指 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4)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包括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提案,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 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 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 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 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 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含 50%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 1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和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含 50% )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2、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3)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 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 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 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 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 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三)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本基金终止时,须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各 方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协商自一方向其他各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开始。如果协商 开始后 30 日内各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就该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 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营业场 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 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28 楼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法定代表人:兰荣 成立时间:2003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日期:1988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 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财务顾问、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本基金 应当 投资 于货 币 市场金 融工 具,基 金托管 人应 对基 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的 合法 性、合 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 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 、资产 支持 证券 ;中国 证监会 、中 国人 民银行 认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流 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以后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 投资其 他金 融工 具,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信用等级在 AA+ 级 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 外;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后,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本基 金将 不 受上述 规定 限制。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进行监 督,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范围及 投资 对象 不符合 监督标 准的 ,基 金托管 人应向基 金管理 人出具 提示 函, 基金管 理人应 给予 合理 解释。 对于明 显违 规的 投资, 基金托管 人可以 拒绝执 行相 关结 算事宜 ,由基 金管 理人 取消相 关投资 交易 ,但 基金托 管人应以 书面方 式说明 拒绝 结算 的理由 。对于 无法 取消 的投资 交易, 由基 金管 理人以 书面形式 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执行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的内 容 包括但 不限 于: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基 金投资 资产配 置比 例、 单一投 资类别 比例 限制 、融资 限制、 基金 投资 比例符 合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 10% ; 3)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 交易日累计 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 据协议 可以 提前 支取 的 银行存 款) 的比 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投 资于具 有基金 托管人 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投资 于不 具有基 金托 管人 资格 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 存 款、同 业存 单,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低于 5% ; 6)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7)到期 日在 10 个 交 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 、银 行定期存款 等流动 性受 限资产投资 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 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 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10 )当本基金前 10 名 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 额 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50% 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 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以及 5 个交 易 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11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本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 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以及 5 个交 易 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12 ) 本基 金投 资于 主体信 用 评级 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10% ,其 中单 一机 构发行 的金 融工 具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 会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 易对手 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6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8 )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须 具有 评级 资 质的资 信评 级机 构进 行 持续信 用评 级。本基金 投资的 资产 支持证券不 得低于 国内 信用评级机 构评定 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在全 国银行间 同业 市场的债券 回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 到期后不得 展 期;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或变 更上 述限 制,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或以 变更 后的限制为准。 除上述第 1 )、5 )、13 )、14 )、18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并、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约 定的投资 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已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管理 办法》 规定的 ,可 以在 《管理 办法》 施行 之日 起一年 内调整 ;投 资组 合中已 有的流动 性资产比 例不 符合上 述 第(6 ) 、(7 )项 规定 的,可以 在《 管理办 法 》施行之 日起 6 个月内 调整。 但新 投资 的金融 工具及 比例 ,自 《管理 办法》 施行 之日 起应符 合要求。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基金 投资 资产 配 置比例 、单 一投 资类 别 比例限 制、 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等按照(2)所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的投融资比 例不符 合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应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提示函 ,基 金管 理人应 给予合理 解释, 并应在 规定 期限 内进行 调整, 基金 托管 人对管 理人的 调整 情况 进行核 查。对于 未按规定进行调整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且不必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 明知 超过 前 述标准 且继 续进 行相 关 投融资 交易 的, 托管 人 有权拒 绝执 行相关 结算事 宜, 由基 金管理 人取消 相关 投资 交易, 但基金 托管 人应 以书面 方式说明 拒绝结 算的理 由。 对于 无法取 消的投 融资 交易 ,由基 金管理 人以 书面 形式说 明理由, 基金托管人执行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或 者从事其 他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 当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 份持有 人利益优 先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制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价格 执行。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托 管人 的同 意,并 按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 交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财 产 是否被 用于 《基 金法 》 禁止的 投资 或活 动按 前 述监督 标准 进行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财产 被用 于《 基金法 》禁止 的投 资或 活动的 ,应拒绝 办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由基金 管理人 取消 相关 投资、 交易, 但基 金托 管人应 以书面方 式说明 拒绝办 理清 算、 交割的 理由。 对于 无法 取消的 投资交 易, 由基 金管理 人以书面 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办理清算、交割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为控制 基金 参与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信用 风险 ,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2)监督的标准 1)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措 施 或建立 相应 制度 确定 交 易对手 的资 信状 况, 并 定期或 不定 期地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可信的交易 对手名 单。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内 回函确 认收到 该名 单。 基金托 管人有 确凿 证据 表明管 理人提 供的 可信 交易对 手名单中 有不可信对手的,可以向基金管理人建议从可信对手名单中剔除。 2)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对于 银行 间 买入交 易应 尽量 采取 见 券付款 方式 ,对 于银 行 间卖出 交易 应尽量采取见款付券方式。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提 供的 可信 交易 对 手名单 和银 行间 成交 通 知单按 规定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进行相 关结算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 交易 对手 超出可 信交易 对手 名单 的,基 金托管人 可以拒绝执行,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管 理人 选择 的存 款 银行是 否符 合基 金管 理 人提供 的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所确定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 (2)监督的程序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 ,应当 与存 款银 行总 行 或其授 权分 行签 订总 体 合作协 议, 并将资 金存放 于存 款银 行总行 或其授 权分 行指 定的分 支机构 ;应 当与 存款银 行签订具 体存款 协议, 明确 存款 的类型 、期限 、利 率、 金额、 账号、 对账 方式 、支取 方式、账 户管理 等细则 。为 防范 特殊情 况下的 流动 性风 险,定 期存款 协议 中应 当约定 提前支取 条款。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立 定期对 账机 制, 确保货 币市场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基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 管人就 本基 金银 行存 款 业务签 订书 面协 议, 明 确双方 在相 关协议 签署、 账户 开设 与管理 、投资 指令 传达 与执行 、资金 划拨 、账 目核对 、到期兑 付、文 件保管 以及 存款 证实书 的开立 、传 递、 保管等 流程中 的权 利、 义务和 职责,以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 管人 应严 格审 查 、复核 相关 协议 、账 户 资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 证实书 等有 关文件。 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 各类基 金份 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的 计算、应收 资金到 账、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或者 《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 律、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并报 告中国证监会。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存 在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本 托管 协 议的行 为, 应当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对、 确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和举证 。在 限期 内,基 金托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严重损 害基 金投 资人 利 益的,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 托管协 议对 基金 业务 执 行监督 和核 查,包 括但不 限于 在规 定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就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监 控报 告的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 权,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基 金托 管人 进行有 效核查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基 金托 管人 在此情 形下,有 权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提请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对 因基 金管理 人的违约 行为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上述约 定内 容, 如因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 章另 有 明确规 定使 得此 部分 内 容与届 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不符或冲突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 行。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 情况进 行核 查, 核查事 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根据 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 正。基 金托 管人 收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在 规定时 间内 以书 面形式 答复基金 管理人 并改正 。在 限期 内,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管理人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 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 权,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有 效核查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管理 人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基 金管 理人 在此情 形下,有 权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提请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代表基 金对 因基 金托管 人的违约 行为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 、本托 管协 议的 约定,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最 大利益 处理 基金 事务。 基金托管 人保证 恪尽职 守, 依照 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谨慎、 有效 地持 有并保 管基金财 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 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实 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此义 务,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方 谋取利 益,所得 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6.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7.对于基金(认)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 到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账 日没 有到达 基金托 管人 处的 基金认 (申)购 款项,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达 基金托 管人 处的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施 进行处 理, 由此 给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基 金管理 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9.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 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 法》、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规 定时, 在认 购截 止日或 基金管 理人 宣布 停止认 购之日后 十个工 作日内 ,基 金管 理人将 属于本 基金 的财 产从基 金募集 专户 划入 基金托 管人为基 金开立 的基金 托管 专户 中,并 聘请具 有从 事相 关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并 出具验 资报告 ,基 金管 理人自 收到验 资报 告之 日起十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提 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有关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配合托 管人办 理开立 账户 事宜 并提供 相关资 料。 基金 托管人 可根据 实际 情况 需要, 为本基金 开立资 金清算 辅助 账户 ,以办 理相关 的资 金汇 划业务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开 户过程中 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 存款。 该基 金托 管专户 是指基 金托 管人 在集中 清算模 式下 ,代 表所托 管的基金 与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司 进行一 级结 算的 专用账 户。基 金托 管专 户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开 设和管 理。 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户进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 例》、 《中国 人民 银行 利率管 理的有 关规 定》 、《关 于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的 通知》、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有关规定。 5.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基金财产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 相关的 资金汇 划业 务。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开户 过程中 给予必 要的 配合 ,并提 供所需资 料。 6. 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立和管理基金定期存款账户中的职责 本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定 期 存款时 ,将 托管 人的 分 支机构 作为 存款 银行 的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办理 具体 开户 手续; 将托管 人之 外的 其他银 行作为 存款 银行 的,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办理具体开户手续。 开设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 其户名 为“ 兴全 货币 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 账 户预留 印鉴 为兴全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印章和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名章 。预留 印鉴由托 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到存 款银 行 办理相 关手 续, 应确 保 预留在 存款 银行 的印 鉴 样本真 实有 效,并对此承担责任。 基金定 期存 款账 户的 管 理和使 用, 应当 符合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相 关规 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的书面协议。 四)基金证券账户、托管人证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和证券交收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 开立托 管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用于 本基 金证券 投资的 清算 和存 管,并 对证券账 户业务 发生情 况进 行如 实记录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金 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3. 基金托管人以其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立 证券交 易资 金结 算备付 金账户 (即 资金 交收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托 管人所托 管的包 括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证 券交 易所 进行证 券投资 所涉 及的 资金结 算业务。 基金托 管人证 券交 收账 户的开 立,由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的有关规则办理。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银行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拆 借市 场进行 交易的 资格 。基 金托管 人根据中 国人民 银行、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关 规定,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管 账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间市 场债券和资金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 券、 银行 存款 定 期存单 等有 价凭 证可 以 存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 管库, 但要 与存放 于基金 托管 人处 的非本 基金的 其他 实物 证券、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有 价凭证分 开保管 。实物 证券 也可 存入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公司或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公司 或其他由 基金托管人选定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 的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原 件, 除本 协议另 有规定 外, 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保 管。基 金管理 人应 于完 成签署 与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后 ,及 时将 该合同 以专人或 专门快 递的方 式送 达基 金托管 人。重 大合 同由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规 定各自保 管 15 年。由于合同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2.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 名义签 署的, 由基 金管 理人以 加密传 真方 式下 达签署 指令( 含有 效授 权内容 ),合同 原件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但基 金托管 人应 将该 合同原 件的复 印件 加盖 基金托 管人公章 (骑缝 章)后 ,交 基金 管理人 一份。 如该 等合 同需要 加盖基 金管 理人 公章, 则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 用于抵 (质) 押、 担保 或债权 转让或 作其 他权 利处分 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因基金 托管 人将 自己 保 管的本 基金 重大 合同 在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的 情况下 ,用 于抵( 质)押 、担 保或 债权转 让或作 其他 权利 处分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 率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和折 价, 在剩 余存续 期内按 照实 际利 率法摊 销,每日 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在 有关法 律法 规允 许交易 所短期 债券 可以 采用摊 余成本 法前 ,本 基金暂 不投资于 交易所短期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A. 基金持有的附息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 息; B. 基金持有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采用 溢折 价摊 销 后的成 本列 示, 按浮 动 利率计 提应收 利息; C. 基金持 有的 贴现债 券采用 溢折 价摊销 后的 成本列 示, 按购入 移动 成本和 到期兑 付之间的收益,在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每日摊消; D. 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 期间内 逐日计 提利 息, 合同利 率与实 际利 率差 异较小 的,也 可采 用合 同利率 计算确定 利息收入; E. 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 期间对 涉及的 金融 资产 根据其 资产的 性质 进行 相应的 估值。 回购 期满 时,若 双方都能 履约, 则按协 议进 行交 割。若 融资业 务到 期无 法履约 ,则继 续持 有现 金资产 ;融券业 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F. 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 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不 利影响 ,基金管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理人应 于每一 估值 日, 采用市 场利率 和交 易价 格,对 基金持 有的 估值 对象进 行重新评 估,即“ 影子定价” 。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相关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 基金资 产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可根 据实 际情况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按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 估值方 法进 行估 值, 按 本协议 规定 的程序 对基金 万份 收益 及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等指 标进行 计算、 复核 、确 认和公 告。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以及 相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及 时改 正, 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对 基金或 基金 持有 人造成 损害的 ,按 各自 应承担 的责任 对基 金或 基金持 有人进行 赔偿。 2. 基金估值出现差错时的处理程序以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相关责任的界定 (1)估值及确认程序 基金的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 同进行 。基 金管 理人 完 成估值 后, 将估值 结果加 盖业 务公 章以书 面形式 报送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的 估值方 法、 时间 与程序 进行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加盖 业务公 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2)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日每 万份基金 净收 益保留小数 点后四 位, 第五位采用 去尾的 方式 。基金 7 日 年化收 益率以 四舍 五入 的方式 保留至 小数 点后 三位。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当基 金资产的估 值导致 基金 日收益小数 点后四 位或 基金 7 日 收益率小 数 点后三位以 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基金资 产估值 、各 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收益或 基金 7 日 年化收益率 计算出 现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当 予以 纠正,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进一 步扩大。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偏差达到 或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 临时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负偏离 度绝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对值达到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 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 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 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1)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注册 登记 机 构、代 理销 售机构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造 成差错 ,导 致其 它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的 相关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 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计 算差 错、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起 的差 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 投资者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 它差错 ,因 不可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事 人不对 其它 当事 人承担 赔偿责 任, 但因 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A.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 正,因 更正 差错 发生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 差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由 差错 责任 方承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由此 造成 或扩大 的损失, 由差错 责任方 和未 更正 方根据 各自的 过错 程度 分别各 自承担 相应 的赔 偿责任 。差错责 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B.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 C.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 免不能 按时公 布的 情形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对 外公布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对外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结 果时注 明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情况 ,而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将 有关情况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D.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 仍应对 差错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如果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方 ,则 受损 方应当 将其已经 获得的 赔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付给 差错责任方。 E.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F.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的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之 外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财 产的损 失,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共 同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追偿过 程中产 生的 有关 费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G.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或其他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据 法院判 决、 仲裁 裁决对 受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 有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行 追索 ,并 有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发 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H.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或其他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自行 或依据 法院判 决、 仲裁 裁决对 受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则基金 托管人 有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行 追索 ,并 有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发 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I.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的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予承 担赔偿责 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J.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3.基金资 产净值 、每 万份基金净 收益、7 日 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 、复 核的时间及程 序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 ∑ = 7 1 7 / i Ri )×365/10000]×100% (2)复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等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复核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加 盖业务 公章并 以加 密传 真方式 传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告。 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 各类基 金份 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基金 7 日 年化收 益率的 计算 结果 有差异 ,且双 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的意 见,则 按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告 ,并应 在对外 公告 时说 明基金 托管人的 复核情 况,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将 该等情 况报 相关 监管机 构备案 。由 此给 基金投 资者和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方法上意见不一致且协商不成时 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开 放式基 金的 会计 责任 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因 此,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1.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应 按照 《基 金合 同 》中约 定的 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独 立地设 置、 登录 和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对 双方各自 的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监 督,切 实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全 。若 双方 对会计 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 发现 双方 的账 目 存在不 符的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及 时查明 原因 并纠正 ,保证 双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记 录完 全相 符。若 当日核 对不 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 错账的 原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产 净值及 基金 收益 情况的 计算和 公告 的, 以基金 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并由差错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2.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财 务 报表后 ,进 行独 立的 复 核。核 对不 符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共同查 出原 因, 进行调 整,直 至双 方数 据完全 一致。核 对无误 后,在 核对 过的 基金财 务报表 上加 盖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业务公 章,各留 存一份。 (3)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月结 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编制,加盖业务公章后,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2)基金季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0 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4)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 60 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5)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5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6)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文件达成一致,按照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 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8)在基金的存续期内,如果中国证监会就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规则及编制 内容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互相 配合、互相监督,进行编制和披露。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份额的登记由本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本基金注册登记人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内容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持有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所需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注册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管方式由基金注册登记人确定,但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上述日期之 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传输数据文件、电子光盘文件、纸文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件)形式将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送达托管人保存。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人)应当提供任何必 要的协助。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而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先友好协商 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三十日内各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 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由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和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 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 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其他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 一) 通知服 务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内容包括短信账单、电子对账单等服务。对于订制手机短 信对账单的客户,本公司将每月向账单期内有份额余额的客户发送,方便投资人快速 获得账户信息。对于订制电子对账单的客户,本基金管理人将每季度或每月通过 E- MAIL 向账单期内有交 易或期末有余额的客户发送上个月 或季度基金交易对账单,以 方便投资者快速获得交易信息。 ( 二) 在线服 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提供实时在线客服咨询服务。 ( 三) 网上交 易( 手机APP ) 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s://trade.xqfunds.com 及手机客户 端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 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 四) 资讯服 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1、客户服务电话 客服热线:4006780099(免长话)、(021)38824536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xqfunds.com 电子信息:service@xqfunds.com 3、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号:xyfunds ( 五) 信息定 制服 务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免费的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服务。通过定制,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收到本公司发送的基金净值,并可通过电子邮件收到 基金净值、短信对账单、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 六) 投诉受 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的投 诉栏目、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 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以下为自2018年4月27日至2018年10月26日,本基金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的基金公告。 序 号 事项 名称 披露 日期 1 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18 年第 5 号) 2018-05-10 2 关于增聘副总经理的公告 2018-05-11 3 关于网上直销开通“ 汇收付” 业务的公告 2018-05-16 4 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18 年第 6 号) 2018-06-11 5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18-06-13 6 关于兴全货币市场基金暂停接受五百万元以上申购和转换转入申 请的公告 2018-06-15 7 旗下各基金 2018 年 6 月 30 日资产净值公告 2018-07-02 8 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18 年第 7 号) 2018-07-10 9 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18 年第 8 号) 2018-08-10 10 关于增加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9-05 11 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18 年第 9 号) 2018-09-10 12 关于兴全货币市场基金“ 国庆节” 前暂停接受申 购和转换转入申请的 公告 2018-09-26 13 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18 年第 10 号) 2018-10-10


































































































兴 全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二十 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注册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 以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 六 、备 查文 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关于募集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三)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四)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金管 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