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新华惠鑫A(005673)

新华惠鑫A: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在《证券日报》和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站发
布了《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通讯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并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在上述指定媒介发布了《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
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和《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 , A 类份额基金代码:005673,C 类份额基金代码:164302)的基金管
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8 年 12 月 18 日起至 2019 年 1 月 7 日 17:00 止(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 T3 楼 12 层 1217 室
公证员:彭祎
电话:(010)58073517
邮政编码:100044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8866,
010-68730999 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的议案》(见附件一)。上述议案的说明请见《关于终止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见附
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8 年 12 月 17 日,即 2018 年 12 月 17 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
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www.ncfund.com.cn)下载并打印。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
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
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
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
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
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
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
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
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
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
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18 年 12 月 18 日起,至 2019 年
1 月 7 日 17:00 以前(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
送达至本次持有人大会公证机关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次持有人大会公证机关的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 T3 楼 12 层 1217 室
公证员:彭祎
电话:(010)58073517
邮政编码:100044
4、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8866,010-68730999 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表决截止日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
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
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
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
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终止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议案》须经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
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和《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
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819-8866 )
会务常设联系人:陈静
联系电话:010-68726666
传真:010-68731199
电子邮件:service@ncfund.com.cn网址: www.ncfund.com.cn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2、为了使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将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自
开市起开始停牌,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议案,则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将不再复牌,并按
规定办理 C 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的相关事宜;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未通过本次议案,则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事宜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
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8866 咨询。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终止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的议案》
附件二:《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关于终止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一
关于终止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的议案
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
《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方案可参见附件四《关于终止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二:
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关于终止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的议案》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内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
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
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
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基金账户号/ 证券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
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
分别填写;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4、本表决票可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cfund.com.cn) 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9 年 1 月 7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新华惠鑫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
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在法定时间内重新
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附件四:
关于终止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 由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期届满
转型而来。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10 月 18 日《关于核准新华惠鑫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64 号)核准募集,并于 2014 年 1 月 24 日成立。根
据《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后三年期届满即 2017 年 1 月 24 日到期,2017 年 1 月 25 日起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更名为“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7 月 13 日作出《关于准予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变更注册的批复》,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就变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及赎回费率等事宜进行变更注册,
并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
赎回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
生效;2018 年 2 月 14 日,本基金增加 A 类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新华惠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召开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议案》,
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1、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前,本
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2、基金财产清算
(1)通过《关于终止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
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
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本基金的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被表决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
务规定履行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退市程序,申请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公告的下一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份额
申购、赎回、转托管等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C 类份额销售
服务费。
(3)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0 )关于停牌股票的处理
对于清算期间未能变现的停牌股票及其他流动性受限证券,本基金将在其全部变现后按其变现金额再行分
配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告知投资者相关清算及分配情况,敬请投资者关注。
3、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豁免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等条款。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终止《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
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
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公告。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
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的方案和程序进
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议案。
2、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于终止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如
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
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