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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前海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005702)

恒生前海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恒生 前海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恒生前海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基 金 管 理 人 : 恒生 前 海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I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期 
重要提 示 
1、本基金根 据 2018 年 2 月 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 委员会 《关于准予恒 生前 海 港股通
高股息低波动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 证监 许可[2018]258 号)进行募 集。 
2、 基金管理人保证 《 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 准 确 、 完整。 本基金经中国 证监会注
册 , 但 中 国证 监 会对 本 基金 募 集 的 注册 , 并不 表 明其 对 本 基 金的 投 资价 值 、市 场 前 景 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 没有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恪 尽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财 产, 但 不 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 证最低收益。 
3、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市场 ,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 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前, 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
全 面 认 识 本基 金 产品 的 风险 收 益 特 征和 产 品特 性 ,充 分 考 虑 自身 的 风险 承 受能 力 , 理 性判
断市场 , 自主 判 断基 金 的投 资 价 值 ,对 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 的意 愿 、时 机 、数 量 等 投 资行
为 作 出 独 立决 策 ,承 担 基金 投 资 中 出现 的 各类 风 险。 投 资 本 基金 可 能遇 到 的风 险 包 括 :证
券 市 场 整 体环 境 引发 的 系统 性 风 险 ;个 别 证券 特 有的 非 系 统 性风 险 ;大 量 赎回 或 暴 跌 导致
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 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 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 券引 发的信用风险;
基 金 投 资 回报 可 能低 于 业绩 比 较 基 准的 风 险; 本 基金 的 投 资 范围 包 括 内 地 与香 港 股 票 市场
交 易 互 联 互通 机 制允 许 买卖 的 规 定 范围 内 的香 港 联合 交 易 所 上市 的 股票 等 品种 , 会 面 临港
股 通 机 制 下因 投 资环 境 、投 资 标 的 、市 场 制度 以 及交 易 规 则 等差 异 带来 的 特有 风 险 , 包括
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 大的 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 不设 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 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 、 汇率风险 (汇率 波动可能 对基金的投资
收益造成损失) 、 港股通机 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 能带 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 港休市的情形
下 , 港 股 通不 能 正常 交 易, 港 股 不 能及 时 卖出 , 可能 带 来 一 定的 流 动性 风 险) 等 。 本 基金
的 具 体 运 作特 点 详见 基 金合 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的 约 定。 本 基 金 的一 般 风险 及 特有 风 险 详 见本
招募说明书的“风险 揭示 ”部分。 
4、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 金,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 水平 高于混合 型基金、 债券型 基金与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本 基金 为 指数 型 基 金 ,主 要 采用 完 全复 制 法 跟 踪标 的 指数 的 表现 , 具 有 与标
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 益特 征。 
5、 投资者应注意基金 管理 人、 标的指数的提供者 ( 即恒生指数有限公司) 及 标的指数
的 专 利 权 人( 即 恒生 资 讯服 务 有 限 公司 ) 均属 于 同一 金 融 集 团( 即 汇丰 集 团) 之 成 员 。虽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II 
然 本 基 金 的相 关 行为 全 部基 于 市 场 公平 行 为, 基 金管 理 人 竭 力按 公 平的 交 易关 系 进 行 及避
免 非 公 平 交易 , 但是 依 然不 能 完 全 避免 未 来可 能 发生 的 可 能 出现 利 益冲 突 的情 况 。 若 该等
情况出现,基 金 管理 人 将以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优先 的 原 则 ,尽 其 所能 确 保任 何 与 本 基金
有关的该等交易均按 公平 的交易原则进行,以 保证 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 获得 公平对待。 
6、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虽 然基金管理人、 该指数的 提供者及该指数的专 利权 人是个别
的 法 律 实 体及 独 立地 运 作, 各 自 从 事活 动 及为 本 基金 提 供 服 务时 都 各自 受 到规 管 , 但 是各
自 现 时 为 同一 金 融集 团 的一 部 分 。 汇丰 集 团的 品 牌声 誉 , 或 会影 响 基金 投 资者 对 本 基 金的
判断,从而影响基金 规模 。 
7、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 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者自行负责。此 外, 本基金以 1 元
初始面值进行募集, 在市 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 下, 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
风险。 
8、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 蓄与 债券, 基金投资人有可能 获得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 能损失本
金。 
9、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 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 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财务数据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
日为 2018 年 12 月 8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II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27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37 十、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 与解冻 .................... 40 十一、基金的投资 .................................................. 41 十二、基金的业绩 .................................................. 51 十三、基金的财产 .................................................. 52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53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58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十九、风险揭示 .................................................... 71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9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3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0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4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15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1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则 第5 号<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 恒生 前海 港 股通 高股 息低 波动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 、 《公 开募 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以下 简称 “《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 )及其 它有关 规定 等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依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金 合 同的 当 事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行为 本 身 即 表明 其 对基 金 合同 的 承 认 和接 受,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 投资人 欲了 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2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 有如 下含 义: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恒 生 前海 港 股通 高股 息低 波动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恒生 前 海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恒 生前 海 港股 通高 股息低 波动 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 基 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 金 签订之 《恒 生前 海 港股 通 高股息 低 波动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 书、 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恒生前 海 港 股 通高股 息低 波动 指数 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恒生 前海 港股通 高股 息 低波动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8、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经2012 年 12 月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四次 会议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 七部法 律的 决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 同 年6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 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2014 年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7 年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起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3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 修 订 14、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15 、 摆 动定 价机 制: 指 当开放 式基 金遭 遇大 额申 购赎回 时,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方 式, 将 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 回的 投资 者, 从 而减少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16、 港 股通 : 指 内地 投资 者 委托内 地证 券公 司, 经由 内地证 券交 易所 设立 的证 券交易 服 务公司 ,向 香港 联合交 易 所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称 “ 香港联 合交 易所” ) 进 行申 报,买 卖规 定 范围内 的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的 股票 17、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8、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9、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20、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21、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2、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3、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 按照 《人 民币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资 试 点办法 》 (包 括其 不时 修订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 运用来 自境 外的 人民币 资 金进行 境内 证 券投资 的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24、 投资 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 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6、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4 27、 销售 机构 : 指恒 生前 海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 理基 金 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8、直 销机 构: 指恒 生前 海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29、非 直 销销 售机 构 : 指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 取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30、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31、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 登记 机构为 恒生 前海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或接受 恒生 前海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32、 基金 账户 : 指 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33、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起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34、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5、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 期 36、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7、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8、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9、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0、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41、 开放 日 :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 若 该交易 日为 非港股 通交 易日 ,则 本基 金不开 放) 42、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3、《 业务规 则》 : 指《 恒 生前海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是 规范基 金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5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44、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5、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6、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的条 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7、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 规 定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8、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9、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50、巨 额赎 回: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51、标 的指 数: 恒生 港股 通高股 息低 波动 指数 52、元 :指 人民 币元 53、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4、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5、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6、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7、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 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8、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介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6 59、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7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1.基金 管理 人: 恒生 前海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63 号 前 海企业 公 馆21 栋 A 单元2-3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三 座 9 楼 903-904 室


设立日 期:2016 年 07 月01 日 法定代 表人 :刘 宇 联系电 话:400-620-6608


联系人 :高 卉诗 注册资 本:20,000 万元 人 民币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文号 :中 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 2016 ] 1297 号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 基 金销售 、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 理 、 资产 管理 和中 国证 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2、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恒生银 行有 限公 司 70% 前海金 融控 股有 限公 司 30% 总


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李剑峰 先生 , 工商 管理 硕 士, 董事 长 。 曾 先后 任职 于深圳 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 深 圳市 委 办公厅 。 现任 前海 金融 控股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董 事 , 深圳市 前海 新金 融投 资有 限公司 董事 , 深圳市 前海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成都 前海 产业 投资基 金管 理公 司董 事, 前海再 保险 股 份 有限公 司监 事, 汇丰 前海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 深圳市 前海 创新 研究 院理 事, 前 海国 际 控 股有限 公司 自然 人董 事。 刘宇先生,会计学博士, 董事、总经理,特许金融 分析师(CFA ) 。 曾任恒生 投资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产 品助 理经 理、 副 总裁 , 机 构业 务执 行 副总裁 。 现任 恒生 前 海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 李佩珊 女士 , 环球 金融 理 学硕士 , 董事 。 曾任 万国 宝通银 行市场 推 广助 理副 总裁 , 恒 生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8 银行市 场推 广高 级经 理 , 投 资 产品 基金 投资 服务 高级 经理 , 私人 银行 及信 托服 务 助理总 经理 。 现任恒 生银 行有 限公 司投 资产品 及顾 问业 务主 管。 孟晓先 生, 工商 管理 学硕 士 (MBA ) , 董事 。 曾 任深 圳 特区 会计 师事 务所 培训 及审计 部 经理, 深圳 市财 政委 员会 ( 财政 局 ) 副主 任科 员 、 主任科 员 、 副处 长 、 处长 , 深圳 市前 海 开 发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前海 金融 控股 有限 公司董 事、 副总 经理 。 现 任 前海金 融控 股 有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深 圳市 前 海新 金融 投资 有限 公司董 事, 深圳 市前 海资 本管理 有限 公 司董事 , 中金 前海 发展 ( 深圳 )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 事长 , 前 海融 资租 赁股 份 有限 公 司董 事。 梁绮媚 女士 , 工商 管理 硕 士 , 董事 , 香港 会计 师公会 会员。曾 任 恒生 银行 有限 公司 稽核 经理 、 零 售按 揭策略 发展 经理 、 零售 市场 推广 经理 、 网 上银 行经 理 。 现任 财 资风险 主管 及投 资 业务 风险 主管 。 陈坤耀 先生 , 经济 学哲 学 博士 , 独 立董 事 。 曾 任香 港 大学亚 洲研 究中 心主任、 讲座教 授, 香港 岭 南大 学校 长 , 香 港证 券及期 货事 务监察 委 员会 董事 , 香 港地 铁公 司董 事 , Lloyd George Management Fund 董事, 香 港亚洲 卫星 公司 独立 董事 , 香港 信 报财 经资 深顾 问 。 现任 香港 大 学专业 进修 学院 董事 局主 席, 香 港大 学明 德学 院校 务 委 员会 主席 , 香港 九龙 仓 集 团独立 董事 , 香港第 一太 平公 司独 立董 事,香 港汇业 财 经集 团独 立董事 。 梁家齐 先生 , 文学 学士 , 独立董 事 。 曾 任香 港 期 货 交易所 主席 , 香港 交易 及 结算有 限公 司董事 , 香 港证 券及 期货 事务监 察委 员会 咨询 委员 会成员 , 香 港特 区政 府经 济机遇 委员 会 成 员 , 香 港浸 会大 学财 务系 顾问委 员会 成员 , 香 港城 市大学 财政 系顾 问委 员会 成员, 香港 证 券 学会教 育委 员会 成员 。现 任 鹰达 证券 集团 主席 ,香 港金融 发展 局人 力资 源小 组成员 。 郑振兴 女士 , 哲学 博士 , 独立董 事 。 曾 任休 斯顿 浸 会大学 会计 财政 教学 及研 究教授 , 休 斯顿大 学会 计财 政教 学及 研究教 授, 阿肯 色大 学会 计 财政 教学 及研 究教 授, 休斯顿 大学 会 计 财政教 学及 研究 会计 学教 授、 亚 洲工 商管 理硕 士课 程 总监 , 美国 证 券交 易委 员会经 济分 析 办 公室检验 公 司会 计操 纵行 为访问 学者 , 路 易斯 安纳 州 立大 学 Ourso 杰出 会 计学 研究讲 座教 授 及 博士 课程 统筹 , 德 雷赛 尔大学 会计 财政 教学 及研 究杰出 访问 学者 。 现 任香 港理工 大学 会计 财政教 学及 研究 讲座 教授 及学院 主任 。 沈四宝 先生 , 法学 硕士 , 独 立董事 。 曾任 北京 大学 助 教, 对外 经济 贸易 大学 法 学院讲师 、 副教授 、 教授 、 院长 , 上 海大学 法学 院院 长 , 澳 门 科技大 学 法 学院 院长 , 建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中纺 集团 独立董 事 , 北京 国际 信托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现任 对外经 济贸 易 大 学国际 商法 研究 所所 长、 教 育部社 会科 学委 员会 法学 学部委 员、 中国 法学 会学 术 委员会 委员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9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法 学研 究会会 长、 国际 商会 中国 国家委 员会 仲裁 委员 会主 席、 中 国仲 裁 法 研究会 副会 长、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顾问 及资深 仲裁 员、 深圳 国际 仲裁院 理事 长 、 最高人 民法 院专 家咨 询员 、华贸 法律 服务 联盟 主席 。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金芳女 士 , 经 济 学 博士 , 监事会 主席 。 曾任 上海 市 高级人 民法 院经 济庭 书记 员 。 现任 上 海 社会 科学 院世 界经 济研 究所研 究员 ,博 士生 导师 。 夏明婕 女士 , 工 商管 理学 硕士, 监事 。 曾 任深 圳市 深 港工贸 进出 口 公 司进 口商 品配售 中 心经理 助理 , 深 圳 华 鼎财 经资讯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 办总裁 助理 , 信 达澳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总 经理 秘书 、 投 资研 究部 交易员 , 平 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运营 部交 易负责 人, 深 圳 市前海 股权 交易 中心 培训 咨询总 部总 经理 助理 。 现 任 前海金 融控 股有 限公 司综 合管理 部总 经 理 、 董 事会 秘书 。 杨栋先 生 , 管 理学 学士 , 职工监 事 。 曾 任中 国证 监 会深圳 监管 局科 员 、 副 主 任科员 、 主 任科员 , 中 国证 监会 深圳 专员办 主任 科员 。 现 任恒 生前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合 规部 总 经 理、董 事会 秘书 。 赵晶晶 先生 , 金 融学 硕士 , 职工监 事。 曾 任 深圳 航空 有限公 司计 财部 财务 分析 与风险 控 制专员 兼保 险业 务会 计, 国信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投 资顾问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核 算 部副总 监。 现任 恒生 前海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运 营部总 经理 。 3、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李剑峰 先生 ,简 历同 上 。 刘宇先 生, 简历 同上 。 傅宇先 生 , 法 学硕 士 , 督 察长 。 曾 任英 国富 尔德 律 师事务 所香 港分 所律 师 , 美国美 迈斯 律师事 务所 香港 分所 资深 顾问, 成都 金控 金融 发展 股权投 资基 金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成都 蓉 兴 创业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深圳 前海 梦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风 控总 监, 前 海金融 控股 有 限公司 风控 合规 部总 经理 。 现任 恒 生 前海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督 察长 。 林国辉先生,工商管理财 务学学士,副总经理兼投 资总监,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注册会 计师 (CPA ) 、 金 融 风险管 理师 (FRM ) , 拥有 投资表 现度 量证 书 (CIPM ) 。 曾任 普华 永道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员 ,DBS 唯 高达证 券有限 公 司会计师 ,恒生银 行有限 公司风险 管理 经理 , 恒 生投 资管 理有 限 公司历 任基 金经 理 、 高 级 基金经 理 、 副 投资 总监 。 现任恒生 前 海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投资 总监 、 恒 生前 海沪 港 深新兴 产业 精选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10 金经理 。 孙志强先生,投资管理学硕士,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认可财务策划师 (CFP CM ) 。 曾 任恒生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产 品部 销售 发展 副总 裁, 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香 港 ) 有限 公司 业 务拓展 部执 行总 监, 恒生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产 品及顾 问业 务销 售发 展执 行副总 裁 。 现任 恒生 前 海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市 场总 监。 温展杰先生,副总经理兼运营总监,认可 财务策划师(CFP CM ) 。曾任恒生银行有限 公 司投资 产品 及顾 问业 务高 级经理 ,恒 生银 行商 业银 行财富 业务 促进 及销 售质 素管理 部主 管 , 恒生银 行私 人银 行业 务发 展及销 售质 素管 理部 副经 理。 现 任恒 生前 海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副 总 经理兼 运营 总监 。 4、现任 基 金经 理 杨伟先 生, 金 融 工程 博士 。 曾任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风险 管理 部风 险管 理专 员, 平 安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产 品研 发部金 融工 程及 量化 投资 研究员 , 华 润元 大富 时中 国 A50 指数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华 润元 大信 息传媒 科技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华 润元 大中 创100 交易 型开 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润 元大中 创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基 金经 理 。 2018 年 4 月起 担任 恒生 前 海港股 通高 股息 低波 动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王志成 先生 , 金 融计 算硕 士 。 曾任 Markit Group Limited 测试 部测 试助 理, Acadsoc Limited 研究部 市场 研 究 员, 恒生 指数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指数 研究员 、副 研究 经理 。2018 年 4 月起担 任 恒生 前海 港股 通高 股息 低波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公司 公募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员 包括 : 刘宇 先 生、 林国 辉先 生 、 杨 伟先 生、 张勇 先 生、 石 琳女 士 、 王志 成先 生 、 李 维康 先生 、江 俊 晨 先生。 刘宇先 生, 简历 同上 。 林国辉 先生 , 简 历同 上。 杨伟先 生, 简历 同上 。 王志成 先生 ,简 历同 上。 张勇先 生, 管理 科学 与工 程学硕 士。 曾任 华泰 联合 证券研 究所 研究 员, 景顺 长城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基金经 理助 理。 现任 恒生 前海沪 港深 新兴 产业 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石琳女 士 , 商 科硕 士 。 曾 任亨茂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香 港 ) 投 资部 基金 经理 , 美 盛资 产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11 管理有 限公 司 (香 港 ) 汇 琛 新兴市 场资 产管 理投 资部 基金经 理 , 洛 希尔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香 港)投 资部 高级 研究 员; 元大证 券( 香港 )投 资部 高级分 析师 ,友 邦保 险直 接投资 (香 港 ) 投资部 投资 经理 , 雷曼 兄 弟亚洲 股票 研究 部行 业分 析师 , 盛 大娱 乐互 动有 限 公司 (上 海 ) 投 资及业 务发 展部 高级 研究 员。现任 恒生 前 海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副 主管 。 李维康 先生 , 金 融学 硕士 。 曾任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资产 管理 部投 资主 办人 、 固定 收 益部研 究员 、 交 易员 , 富 仁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宏 观研 究员。 现任 恒生 前海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固定收 益部 投资 经理 。 江俊晨 先生 , 环球 商业 管 理硕士 。 曾任 复华 投信 资 产管理 ( 香港 ) 有限 公司 投资研 究部 分析员 ,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研究 部助 理行 业研究 员。 现任 恒生 前海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研究 部主 管。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合 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以 下简 称 “ 《证 券法 》 ” ) 、 《基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12 金法》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发 生: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 漏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 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泄 漏因 职务 便利获 取的 未公 开信 息、 利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人 从 事 相关的 交易 活动 ; (8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 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13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 规、规 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 信 息, 泄露 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 公开 信息 、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 示他 人 从 事相关 的交 易活 动; (4 )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法 、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2 )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3 ) 实现 公司 稳健 、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 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的 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业 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 ) 审 慎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防 范各 种 风险, 公司 组织 体系的 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 (4 )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根 据业务 的需 要设立 相对 独 立的机 构、 部门 和岗位 ; 公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 ) 有 效性 原则 :各 种内 部管理 制度 具有高 度的 权 威性, 应是 所有 员工严 格 遵守的 行 动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 权 力 ;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14 (6 ) 适 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应具 有前 瞻性, 并且 必 须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行 相应 的 修改和 完善 ; (7 )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营 管理 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高 经 济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8 )持 续性 原则 :各 业务 部门应 对风 险实施 持续 控 制,对 业务 中的 风险进 行 持续的 识 别、评 估, 及时 采取 相应 的控制 措施 。 (9 )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基 金投资 、 交 易、 研究 、 销 售、 运 作等 业务 环节 , 应 适当分 离, 以达到 防范 风险 的目 的, 对因业 务需 要知 悉内 部信 息的人 员, 应制 定严 格的 批准程 序和 监 督 措施。 3、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制 度 构成。 按照 其效 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 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 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它是 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 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 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们 的制订 、修 改 、 实施、 废止 应该 遵循 相应 的程序 , 每 一层 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 司 重 视对制 度的 持续 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境 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 东会 、 董 事 会、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须 充分履 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 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 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 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 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 受任 何部 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15 的特征 ,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 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 考 核制度 。 建 立严 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立 投资 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 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 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 资指 令通 过集 中 交易 室 完成 ; 应 建立 交易 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善 相关 的安 全设 施; 集 中交易 室应 对交 易指 令进 行审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 并 及时 进 行反馈 、 核对 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 司 根 据 法 律法 规 及 业 务的 要 求 建 立 会计 制 度 , 并根 据 风 险 控 制点 建 立 严 密的 会 计系 统, 对 于不 同基 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 证制度 、 合 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 整、 及时 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 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 据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 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 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 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职 能 。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 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确了 监察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16 部 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使 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17 四、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贺 倩 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是中 国金融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 分, 总行 设在北京。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在海 外, 中 国 农业 银 行同样 通过 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功能 齐备 的大 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 可 持 续发展 , 立足 县域 和城 市 两大市 场 , 实 施差 异化 竞 争策略 , 着力 打 造 “ 伴你 成长 ” 服务 品牌 ,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 大的 电子 化网 络和 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 验丰 富, 服务 优 质, 业 绩 突出 ,2004 年 被英 国 《全 球托管 人 》 评 为中 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 中国 农业银 行通 过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18 了美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 计,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 计报 告。 自 2010 年起 中国 农 业 银行连续 通过托管 业务国 际内控标 准(ISAE3402 ) 认证,表 明了独立 公正第 三方对中 国 农业银 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 程的风 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的健全 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中国 农业 银 行 着力加 强能 力建 设 , 品 牌 声誉进 一步 提升 , 在 2010 年首届 “ ‘ 金牌 理财 ’TOP10 颁 奖盛 典” 中成绩 突出 ,获“ 最佳 托 管银行 ”奖 。2010 年 再次 荣获《 首席 财务官 》杂 志 颁发的 “最 佳 资产托 管奖” 。2012 年 荣 获第十 届中 国财经 风云 榜 “最佳 资产 托管银 行” 称 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 荣获 上海 清算 所授予 的“ 托管银 行优 秀 奖”和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授予的 “优 秀托 管机 构奖 ”称号 ;2015 年、2016 年 荣获中 国银 行业 协会 授予 的“养 老金 业 务最佳 发展 奖” 称号 ;2018 年荣 获中 国基 金报 授予 的公募 基 金 20 年“ 最佳 基 金托管 银行 ” 奖。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 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 2014 年更 名为 托管 业 务部/ 养 老金 管理 中心 , 内 设综合 管理 部、 业务 管理 部、 客户一 部、 客户二 部、 客户 三部 、 客 户四 部 、 风 险合 规部 、 产 品研发 与信 息技 术部 、 营 运一部 、 营 运 二 部、 市场 营销 部 、 内 控监 管 部、 账户 管理 部 , 拥 有先 进 的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系统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近 240 名, 其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家 30 余 名,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 有 20 年以 上 金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到 2018 年 9 月 30 日, 中国 农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共 419 只。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家有关托 管业务的法 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 中国农业银行 有关管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 行,保 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完 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 理委员会总体 负责中国农 业银行的风险 管理与内部 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 管 理和内部 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 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 控监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19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 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 施 具备系 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 制体系 ,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 控 制制 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 以保 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 的复核 、 审 核、 检查 制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 账 户资料严 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 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 务实现自动化操 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设 置 将《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议 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 通 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面 警示 。对 本基 金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资金 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书面 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书面 报告 。对 投资 比例 超标、 清算 资金透 支以 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行 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20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恒生 前海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63 号 前 海企业 公 馆21 栋 A 单元2-3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三 座 9 楼 903-904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宇 电话:0755-88982176 传真:0755-88982169 联系人 :潘 紫君 网址:http://www.hsqhfunds.com 直销机 构的 网点 信息 详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1 ) 中国农 业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贸中 心东 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人 :李 紫钰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 汇丰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 银行大 楼 22 层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 银行大 楼 22 层 法定 代表 人: 廖宜 建 网址 :www.hsbc.com.cn 客服 电话 :卓 越理 财客 户+86 400-820-8828














运 筹理 财客 户+86 400-820-8878














个 人业 务咨 询+86 400-820-3090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21 (3 ) 恒生银 行( 中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 恒生 银行 大厦 34 楼、36 楼及上 海市 浦东 南 路 528 号证券 大 厦 27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陆 家嘴环 路 1000 号恒 生银 行 大厦 34 层及 36 层 法定代 表人 :郑 慧敏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 30 8008 (限 中国 内地 固话 免费 拨打)




















4008 30 8008 (适 用于 手机 用户 或非 中国内 地地 区拨 打) 网址: www.hangseng.com.cn (4 ) 申万宏源 证券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5 ) 申万宏 源西 部证券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 韩 志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6 ) 上海天 天基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 其实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 ) 上海好 买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22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文斌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 ) 蚂蚁( 杭州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仓前 街道 文一 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代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 陈 柏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9 )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共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 天津万 家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 中心商 务区 )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联系人 :邵 玉磊 传真:010-59013828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9013842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59013828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11)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崇明 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银城 中 路 488 号太 平金 融大 厦 1503 室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23 法定代 表人 : 王翔 联系人 : 吴鸿 飞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网址:http://www.jiyufund.com.cn (12)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 国富 联系人 :吴斌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二) 基金 登记 机构 名称: 恒生 前海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63 号 前 海企业 公 馆21 栋 A 单元2-3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三 座 9 楼 903-904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宇 电话:0755-88982178 传真:0755-88982154 联系人 :赵 晶晶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 上海 市通力律师事 务所 地址: 上 海市 银城 中路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卫 锋 电话:021-3135877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 明、 陈颖华 联系人 : 陈颖 华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24 本基金 的 法 定验 资机 构为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曹 翠丽 、边晓 红 联系人 :边 晓红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25 六、基金 的募集 安排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关于 准予 恒生 前海 港 股通高 股息 低波 动指 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注 册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18]258 号) 核 准募 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 面值发 售。 本基金 于2018 年 3 月19 日到 2018 年4 月20 日向 全社会 公开 募集 , 基 金募 集 工作已 于 2018 年 4 月20 日结 束。 本基金 募集 的有 效认 购总 户数为 2,967 户 。按 照每 份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1.00 元人民 币 计算, 募集 期募 集金 额及 利息结 转的 基金 份额 共 计314,852,717.89 份。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26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 根据 有关 规定 , 本 基 金满足 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基金 合同 于 2018 年 4 月26 日正 式生效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27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 回 (一) 基金 投资 人范 围 符合法 律 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者 和 人民 币 合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购 买 证券 投 资 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购 与 赎 回将 通过 销 售 机 构进 行 。 具体 的销 售 机 构 请参 见 本 说明 书第 五 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 减销售 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基金 投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 金销 售 业 务 的营 业 场所 或 按销 售 机 构 提供 的 其他 方 式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三)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若该 工作 日为 非港股 通交 易日 , 则 本基 金不开 放,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 除 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生 效, 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 开始 办理 日 常申购 、 赎 回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 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28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 时 ,除指定赎回外, 基金管 理人 按“ 先进先出” 原则, 对该基金 持有人 账户 在 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 即 先 确认 的 份 额先 赎回 , 后确认 的份额 后赎回 ,以 确定 所适用 的 赎回费 率。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 必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 回的 申请 不成 立。 投资人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 理时 间、 处理 规 则等在 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T 日 )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申 购款 项本金 退 还给 投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 收到申 购 、 赎 回申 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对 于 申购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可对 上述 程序规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 人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 申请 成立 ; 登记机 构 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 申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时 , 赎回 成立 ; 登记 机构确 认赎 回时 , 赎回 生 效。 投资 人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29 赎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 金管 理 人将 通 过基 金登 记机 构及 其相关 基金 销售 机构 在 T +7 日( 包括 该 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 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 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 则 赎回 款顺 延至 下 一个工 作日 划 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银行 账户。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上述 业务 办 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提 前公 告。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人 通过 非直 销销 售 机 构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限额 为 人民 币 10 元, 追加 申购 单 笔最低 限 额 为人 民 币 10 元; 投资 人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柜台 ( 目前 仅对 机构 投资 人开通 )首次 申购的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50,000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限额 是 人民 币1,000 元。各 销售 机 构对申 购限额 及 交易级 差 有其他 规定 的, 需同时 遵 循该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规 定。 (以上 金额 均 含 申 购 费) 。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 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 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但 本基 金单 一投资 者 持 有基金 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基 金份 额总 数 的50% (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赎 回等 情 形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超 过 50% 的除 外 )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投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基金 份额 单笔赎 回或 转换 不得 少 于 10 份 (如 该 账 户 在 该销 售 机 构托 管的 本 基 金 余额 不 足 10 份, 则 必 须 一次 性 赎 回或 转出 基 金 全 部份 额) ; 若某 笔赎 回将 导致 投 资人在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余额不足 10 份时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将 投资人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金 剩余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回 。 各 销售 机构 对赎 回 份额限 制有 其 他规定 的, 需同 时遵 循该 销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有 的基 金 份额上 限、 单 日 金额申 购 上限, 具 体规定 请参 见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 基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30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更新 的 招募说明 书 或 相 关公 告 。 5、基金 管理 人可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的 情况下 ,调 整 上述规 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 份额的 数 量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 基金 的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申 购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主 要 用于本 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赎回 费用由 基金 赎回 人承 担。 2、申 购费 率 本 基 金 对 通 过直 销 中 心 柜台 申 购 的 特 定投 资 群 体 与除 此 之 外 的 其他 投 资 者 实施 差 别的 申购费 率。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依法 设立 的基 本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 法制 定的企 业 年 金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 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包 括企 业 年金单 一计 划 以及集 合计 划) , 以及 可以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社会保 险 基金。 如将 来出 现可以 投 资基金 的住 房 公积金 、 享 受税 收优 惠的 个人养 老账 户、 经养 老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 投资群 体范 围。 特定投 资群 体可 通过 本基 金直销 中心 柜台 申购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增 减 特定 投资 群体 申购 本基 金的销 售机 构, 并按 规定 予以公 告。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柜台 申购 本基 金的 特定 投资群 体 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 额 M (元 )( 含申 购费)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12% 100 万≤M <300 万 0.08% 300 万≤M <500 万 0.04%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 额 M (元 )( 含申 购费)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2% 100 万≤M <300 万 0.8%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31 300 万≤M <500 万 0.4%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 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 金额所 对 应 的费率 。 3、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见下 表: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N ) 赎回费 率


N <7 日 1.5% 7 日 ≤N <365 日 0.5% 365 日 ≤N <730 日 0.25% N ≥730 日 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持 有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对持续 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收 取赎 回费 用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持续持 有期 不少 于 7 日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收取 赎回费用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 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 手续费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率 、 赎 回费 率或 变更 收费方 式, 并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 公 告。 5、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 定渠道 、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 展有差 别的 费 率 优惠活 动 。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申购金 额在 扣 除相应 的费 用 后 ,以申 购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有 效份额 单位 为份 。 申 购涉 及金额 、 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2 )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 金额 为按实 际确 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申 请 当日基 金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32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的余 额, 赎回 费用、 赎回 金额 的单 位为 人民币 元, 计 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


2、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


(注 : 对 于 500 万 ( 含 ) 以 上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 费的 申购 ,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 金额- 固 定申购 费金 额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三: 某投 资人 ( 非 特定 投资群 体 ) 投资 10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 则 对应 的 申 购费率 为 1.2%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40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 额=98,814.23/1.0400=95,013.68 份


即: 该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400 元, 则 其 可得 到 95,013.68 份基 金 份额。 例四: 某投 资人 ( 特定 投 资群体 )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 中 心柜 台投资 100,000 元申 购本基 金, 则对 应的 申购 费率 为 0.12% , 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400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0.12% )=99,880.14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9,880.14=119.86 元


申购份 额=99,880.14/1.0400=96,038.60 份


即: 该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400 元, 则 其 可得 到 96,038.60 份基 金 份额。 3、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 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份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 费用


例五: 某投 资人 赎 回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该笔 份额持 有期 限 为 100 天, 则对应 的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33 赎回费 率 为 0.5%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赎回费 用 = 10,000× 1.0160×0 .5% = 50.80 元


净赎回 金额 = 10,000× 1.0160-50.80 = 10,109.20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0,109.20 元。


4、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计算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日基 金总份 额。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四 位 , 小 数点后 第 五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九) 申购 和赎 回的 登记 正常情 况下 ,投 资者 T 日 申购基 金成 功后 ,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 权益并 办 理登记 手续 ,投 资人 自 T+2 日起 (含 该日 )有 权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T 日 赎回 基金成 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其 办理扣 除 权益的 登记 手续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前提 下, 登 记机 构可 以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 人 应于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 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 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34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若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在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请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情 形 下,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延期 办理赎 回申 请: 对于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 日超 过上 一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办 理; 对 于该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未 超过 上述 比例 的部分 , 根据 前 段 “ (1 ) 全 部赎 回” 或 “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 的 约定 方式与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 请 一并办 理。 (3 )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1、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 时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的 。 (3 )主 要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35 (5 ) 因 港股 通交 易 当 日额 度 使用 完毕 而暂停 或停 止 接受买 入申 报, 或者发 生 证券交 易 服务公 司等 机构 认定 的交 易异常 情况 并决 定暂 停提 供部分 或者 全部 港股 通服 务, 或 者发 生 其 他影响 通过 内地 与香港 股 票市 场 交易 互联 互通 机制 进行正 常交 易的 情形 。 (6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或基 金管理 人认 定的 其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7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 登 记机构 、 支 付结 算机构 等 因异常 情 况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 基 金 销售 支付 结算 系统 、 基 金登记 系统 、 基 金会 计系 统等无 法正 常 运 行。





(8 ) 指数 编制 单位 或 指数发 布机 构因 异常 情况 使指数 数据 无法 正常 计算 、计算 错误 或 发布异 常时 。 (9 )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某 些申 购申请 有可 能 导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 份额数 的 比例达 到或 者超 过基 金份 额总数 的 50% ,或 者有 可 能导致 投资 者变 相规 避前 述 50% 比 例要 求的情 形。 (10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 (2) 、 (3)、( 5) 、 (6) 、 (7) 、 (8) 、( 10) 项情 形之 一且基 金 管理人 决 定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被 全 部或 部分 拒绝 的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 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2、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 时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的 。 (3 )主 要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4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影 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 情 形之 一 且 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 接 受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赎回 申 请 或 延缓 支 付赎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36 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第 (4 ) 项 所述情 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 告。 3、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 )发 生上 述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规 定期 限内 在指定 媒 介上刊 登 暂停公 告。 (2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二 ) 当 技术 条件 成熟 ,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不违 反法 律法规 且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对 上述 申购和 赎回 的 安 排进行 补充 和调 整, 或者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 过 户等业 务 , 届时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审 议但 须提 前公 告。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37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 基金 转换 基金转 换是 指投 资者 在持 有基金 管理 人发 行的 任一 开放式 基金 后, 可将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 额直接 转换 成同一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它 开放 式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而不 需要 先 赎回已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再申 购目 标基 金的一 种业 务模 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已在 部分销售 机 构 开 通 了 本基 金 与 基 金管 理 人 旗 下 恒生 前海新兴 产 业 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004332 )之间 的 基金转 换业 务。 1、 基金的 转换 费用 构成 基金转 换费 由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 以及 相应 的申 购费 补差两 部 分 构成 , 具 体收 取 情况视 每 次转换 时两 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差 异情 况和 赎回 费率 而定。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基 金持有 人承 担 , 具体计 算如 下: (1 )基 金转 换申 购补 差费 :当转 入基 金的适 用申 购 费率高 于转 出基 金的适 用 申购费 率 时, 将 收取 申购 费补 差, 当 转入基 金的 适用 申购 费率 等于或 低于 转出 基金 的适 用申购 费 率 时, 不收取 申购 费补 差。 (2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按 转出基 金正 常赎回 时的 赎 回费率 收取 费用 ,具体 各 基金的 赎 回费率 请参 见各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或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www.hsqhfunds.com )查询。 2、 基金的 转换 份额 计算 公式 基金转 换计 算公 式如 下 : 转出金 额 = 转出 基金 份额 × 转 出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 = 转出 金额 ×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入金 额 = 转出 金额 –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 补差费 用 =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 -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 如 计算所 得补 差费 用小 于 0 , 则补差 费用 为 0) 其中, 转入基金申购 费 = 转 入金 额/ (1+ 转入基金 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 申购费率( 若转入 基金申 购费 适用 固定 费用 时,则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 转 入基金 固定 申购 费) 转出基金申购 费 = 转 入金 额/ (1+ 转出基金 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 申购费率( 若转出 基金申 购费 适用 固定 费用 时,则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 转 出基金 固定 申购 费)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38 净转入 金额 = 转 入金 额 – 补 差费 用 净转入 份额 = 净 转入 金额 / 转入 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1: 恒生 前海 港股 通高 股 息低波 动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50000 份 转换 为恒 生前 海沪港 深 新兴产 业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假设某 投资 者在 某销 售机 构购买 了 5 万份 恒生 前海 港股通 高股 息低 波动 指数 ,至 T 日 其持有 期未 满一 年, 现拟 在 T 日全 部转 换为 恒生 前 海沪港 深 新 兴产 业精 选混 合 。 T 日, 恒生 前海 港 股通 高 股息低 波动 指数 的净 值 为 1.1000 ,赎 回费 率 为 0.5% ,适用 申 购费率 为 1.2% ;恒 生前 海 沪港深 新兴 产业 精选 混合 的净值 为 1.2000 ,T 日该 销售机 构的 适 用申购 费率 为 1.5% 。 则计 算如下 : 转出金 额 = 50,000 ×1.1000 = 55,000 元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用 = 55,000 ×0.5% = 275 元 转入金额 = 55,000 – 275 = 54,725 元 转入基 金 申 购费 = 54,725/(1+1.5% )× 1.5% = 808.74 元 转出基 金 申 购费 = 54,725/(1+1.2% )× 1.2% = 648.91 元 补差费用 = 808.74 – 648.91 = 159.83 元( 补差 费用大于 0 ) 净转入 金额 = 54,725 – 159.83 = 54,565.17 元 净转入 份额 = 54,565.17/1.2000 = 45.470.98 份 3、 转 换业 务规 则 基 金 转 换 只 能在 同 一 销 售机 构 办 理 , 且该 销 售 机 构同 时 代 理 转 出基 金 及 转 入基 金 的销 售。 基金转 换 , 以 申请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 。 投资者 采用 “ 份额 转换 ” 的原则 提交 申请, 基金 转换 遵循 “先 进先出 ”的 原则 。 投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时, 转 出的 基金 必须 处于 可赎回 状态 , 转 入的 基金 必须处 于 可 申购状 态, 已经 冻结 的基 金份额 不得 申请 基金 转换 。 对于基 金分 红, 权益 登记 日申请 转换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不享 有该 次分 红权 益, 权益登 记 日 申请转 换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享有该 次分 红权 益。 4、 转 换限 额 本基金 单笔 转换 申请 的最 低份额 为 10 份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 转换。 如投 资者 在单 个销 售网点 持有 单只 基金 的份 额不足 招募 说明 书所 示时 , 需一 次性 全 额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39 转出。 5、 交 易确 认 转入的 基金 持有 期自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登记 于注 册登 记系统 之日 起开 始计 算。 转 入的基 金 在赎回 或转 出时 , 按 照自 基 金转入 确认 日起 至该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或 转出 确认 日止的 持有 时 段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档次 计算其 所应 支付 的赎 回费 。基金 转换 后可 赎回 的时 间为 T +2 日。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40 十、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业 务规 则》 的有 关规 定 以 及各 销售 机 构的业 务规 则。 (二)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 在条件 许可 的情 况下 , 基 金登记 机构 可依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其 业务 规则 , 办 理基金 份 额 质押业 务, 并可 收取 一定 的手续 费。 (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 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四)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41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 基金 采用 指数 化投 资策略 , 紧 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在 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力 争将基 金的 净 值增长 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之间的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绝 对值控 制 在 0.35% 以 内, 年 跟踪误 差控 制 在 4% 以 内。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括 标的指数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其他非 成份股(包括港股通 标 的股票 和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发行并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易 的国 债、 央行票 据、 金融 债券 、 企 业债券 、 公 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资 券、 次 级 债券、 政府 支持 机构 债券 、 政府 支持 债券 、 地 方政 府债券 、 可 转换 债券 、 可 交换债 、 可 分 离 交易可 转债 及其 他经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债券 或 票据)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 券回购 、银 行 存款、同业存单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 投 资于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的资 产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 等 , 其 他金 融工 具的投 资比 例依 照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 的规定 执行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基金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做出 相应 调整。 本基金通过 港股通投资标的指数的成 份股、备选成份股,未来 如果港股通业务规则 发 生变化 或出 现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允 许投 资的 其他 模式,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相 应调整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 金采 用完全 复制 法,按 照成 份股 在标 的指 数中的 基准 权重 构建 指数 化投资 组合 , 并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重 的变 化进 行相 应调 整。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42





当 预期 成份 股发 生调 整或成 份股 发生 配股 、 增 发 、 分 红等 行为 时, 或因 基 金的申 购和 赎 回等对 本基 金跟 踪标 的指 数的效 果可 能带 来影 响时 ,或因 某些 特殊 情况 导致 流动性 不足 时 , 或其他 原因 导致 无法 有效 复制和 跟踪 标的 指数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投资 组合 管理进 行适 当 变通和 调整 ,力 求降 低跟 踪误差 。 本基金 力争 将日 均跟 踪偏 离度控 制在0.35 %以 内, 年跟踪 误差 控制 在4 %以 内 。 如因指 数编制 规则 调整 或其 他因 素导致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超 过上 述范 围, 基金 管 理人应 采取 合 理措施 避免 跟踪 偏离 度、 跟踪误 差进 一步 扩大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为实现 紧密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投资 目标 ,本 基金 将主 要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和备选 成 份股。 原则 上本 基金 将采 用指数 复制 法, 按标 的指 数的成 份股 权重 构建 组合 。特殊 情况 下 , 本基金 将配 合使 用优 化方 法作为 补充 ,以 保证 对标 的指数 的有效 跟 踪。





2 、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 标的 指数





恒 生港 股通 高股 息低 波动指 数





在 出现 以下 两种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适 当程序 更换 标的 指数 :





① 如果 标的 指数 可能 存在的 不合 理性 导致 其不 能很好 地反 映港 股通 标的 股票范 围内 的 高股息 低波 动特 点的 股票 的整体 走势 , 或 随着 证券 市场的 进一 步发 展和 完善 , 未来 出现 了 更 合理、 更具 代表 性的 反映 该类股 票 走 势的 指数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依 法 变 更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





② 当标 的指 数出 现下 列问题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据 维护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依 法变 更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Ⅰ : 相 关证 券交 易所 停止向 标的 指数 供应 商提 供标的 指数 所需 的数 据、 限制其 从交 易 所 取得数 据或 处理 数据 的权 利;





Ⅱ: 标 的指 数被 相关 证券交 易所 停止 发布 ;





Ⅲ: 标 的指 数由 其他 指数替 代;





Ⅴ: 标 的指 数供 应商 停止编 辑、 计算 和公 布标 的指数 点位 或停 止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标 的 指 数使用 授权 ;





Ⅵ: 标 的指 数由 于指 数编制 方法 等重 大变 更导 致该指 数不 宜继 续作 为本 基金的 标的 指 数;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43





Ⅶ: 存 在针 对标 的指 数或标 的指 数供 应商 的商 业纠纷 或法 律诉 讼, 且此 类纠纷 或诉 讼 可 能对标 的指 数或 基金 管理 人使用 标的 指数 的能 力产 生重大 不利 影响 。





若标的 指数 变更 涉及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的实 质性 变更 ,则 基金 管理人 应就 变 更标的 指数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取 得基 金托 管 人同意 并按 照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 若标的 指数 变更 对基 金投 资无实 质性 影响 (包 括但 不限于 标的 指数 供应 商变 更、指 数更 名 等) , 则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取 得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标 的指 数更换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需 要替 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中 与原 标 的 指数相 关的 商号 或字 样。





(2 )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 构建











本 基金 在建 仓期 内, 将按照 标的 指数 各成 份股 的基准 权重 对其 逐步 买入 , 在力 求跟 踪 误 差最小 化的 前提 下 , 本 基 金可采 取适 当方 法 , 以 降 低买入 成本 。 当遇 到成 份 股停牌 、 流动 性 不足等 其他 市场 因素 而无 法依指 数权 重购 买某 成份 股及预 期标 的指 数的 成份 股即将 调整 或 其他影 响指 数复 制的 因素 时, 本 基金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结合 研究 分析 , 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适 当调整 ,以 期在 规定 的风 险承受 限度 之内 ,尽 量缩 小跟踪 误差 。


(3 )股 票组 合的 动态 调整








在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当发生 以下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整:








①指 数编 制方 法发 生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将 评估 指数编 制方 法变 更对 指数 成份股 及权 重 的影响 ,适 时进 行投 资组 合调整 ;








②指 数成 份股 定期 或 临时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指 数成 份股 调整 方案 ,判断 指数 成 份股调 整对 投资 组合 的影 响,在 此基 础上 确定 组合 调整策 略;








③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出 现股本 变化 、增 发、 配股 、派发 现金 股息 等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将 密切关 注这 些情 形对 指数 的影响 ,并 据此 确定 相应 的投资 组合 调整 策略 ;








④基 金发 生申 购赎 回 等影响 跟踪 效果 的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将分 析这 些情 形对跟 踪效 果 的影响 ,据 此对 投资 组合 进行相 应调 整。








⑤法 律法 规限 制 、 股 票流动 性不 足 、 股 票停 牌 等因素 导致 基金 无法 根据 指数建 立组 合。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以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为 原则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整 。








3 、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的目 的是 在保证 基金 资产 流动 性的 基础上 , 降 低跟 踪误 差。 本 基金将 采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44 用宏观 环 境 分析 和微 观市 场定价 分析 两个 方面 进行 债券资 产的 投资 , 通 过主 要 采取组 合久 期 配置策 略, 同时 辅之 以收 益率曲 线策 略、 骑乘 策略 、 息差策 略等 积极 投资 策略 构建债 券投 资 组合。 4、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综 合运 用战 略资 产配置 和战 术资 产配 置进 行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 资组 合管理 , 并 根据信 用风 险、 利率 风险 和流动 性风 险变 化积 极调 整投资 策略 , 严 格遵 守法 律法规 和基 金 合 同的约 定, 在保 证本 金安 全和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的基 础上获 得稳 定收 益。 今后, 随着 证券 市场 的发 展、 金 融工 具的 丰富 和交 易方式 的创 新等 , 基 金还 将积极 寻 求 其他投 资机 会,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 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 本 基金 将在履 行适 当 程 序后,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以丰富 组合 投资 策略 。 (四) 投资 决策 依据 及程 序 1、决 策依 据 以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基金 合同 、 公司 章程 等法律 法规 为决 策依 据 , 并以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作 为最 高准则 。 技 术层 面而 言, 决 策依据 具体 包括 研究 部门 及投资 部门 对 宏观政 治经 济 、 证 券市 场 行业 、 板 块 、 重 点投 资品 种 等不同 层次 的研 究成 果 ; 风险测 算报 告; 市场表 现及 反馈 等。 2、决 策程 序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根 据 相关部 门提 供的 资产 配置 方案、 研究 分析 报告 和风 险评估 与绩 效评价 报告 等资 料制 定整 体投 资 战略 。 (2) 研究 部根 据自 身以 及 其他研 究机 构的 研究 成果 , 构建 股票 备选 库, 对拟 投 资对象 进 行深入 研究 并持 续跟 踪调 研,提 供个 股、 债券 决策 支持。 (3) 投资 部和 研究 部定 期 或不定 期召 开联 合会 议进 行交流 沟通 , 研 讨投 资策 略、 调 研计 划及成 果等 ,为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提供 支持 。 (4)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指导 意见 , 结 合研究 部对 证券 市场 、 上 市公司 的分 析, 拟 订所 辖基 金的 具体 投资计 划, 包括 : 资 产配 置、 行 业配 置、 重仓 个股 投资方 案。 设 计 和调整 投资 组合 需要 考虑 的因素 包括 : 每 日基 金申 购和赎 回净 现金 流量 ; 基 金合同 的投 资 限 制和比 例限 制; 研 究 员的 投资建 议; 基金 经理 的独 立判断 ;风 险评 估小 组的 建议等 。 (5)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对 基 金经理 提交 的方 案进 行论 证分析 及审 批, 并形 成决 策纪要 。 (6) 根据 决策 纪要 ,基 金 经理构 造具 体的 投资 组合 及操作 方案 ,交 由 集 中交 易室执行。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45 (7) 集中 交易 室 按 有关 交 易规则 执行 ,并 将有 关信 息反馈 基金 经理 。 (8) 基金 绩效 评估 及风 险 管理人 员定 期进 行基 金绩 效评估 , 并 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提 交综 合评估 意见 和改 进方 案。 (9 ) 风 险管 理部 对识 别 、 防范 、 控 制基 金运 作各 个 环节的 风险 全面 负责 , 尤 其重点 关注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状况 ; 基金绩 效评 估及 风险 管理 人员 重 点控 制基 金投 资组 合的市 场风 险 和流动 性风 险。 法律 合规 部和监 察部 亦根 据自 身职 能对投 资各 环节 的风 险进 行管理 和 监 控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恒生港 股通 高股 息低 波动 指数收 益率 ×95%+ 银 行人 民币活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5%





恒 生港 股通 高股 息低 波动指 数是 由恒 生指 数有 限公司 编制 , 以 可经 港股 通 买卖香 港证券 市场中 的50 只高 股息 低波 动证券 为成 份股 样本 , 以 成份股 净股 息率 加权 计算 指数, 旨在 反 映 可通过 港股 通买 卖的 香港 上市高 股息 低波 动证 券的 表现。





如 本基 金调 整标 的指 数的,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相 应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可依 据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根据 投资 情况 和市 场惯例 调整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无需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 基 金管理 人调 整业 绩比 较基 准应取 得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按照 监管 部 门要求 履行 适当 程序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股 票型 基金 , 预 期风险 与预 期收 益水 平高 于混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与货 币 市 场基金 。 本 基金 为指 数型 基金, 主要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跟踪 标的 指数 的表 现, 具有与 标的 指 数 相似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本 基金将 投资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需 承担 港股 通机 制 下 因投资 环境 、 投 资标的 、市 场制 度以 及交 易规则 等差 异带 来的 特有 风险 。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46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2、投 资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 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投资 于港股 通标 的股 票的 资产 不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其中 现 金不包 括 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 (3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4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5)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7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期 间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8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9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回 购 的资 金 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0)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1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 符 合本项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2)本基 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47 (13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7 ) 、 (11 ) 、 (12) 条外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 合 并、 基金规 模 变动、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调 整、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流动 性限制 、 申 购或 赎回 数额 较大 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3、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 或者与 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 者从事 其他 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 交 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 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半 年对 关 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4、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组合 限制、 禁止 行 为或关 联交 易规 定,本 基 金可不 受 相关限 制。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对上 述组 合限 制、 禁止行 为或 关联 交易 规定 进行变 更的 , 本 基金可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依据 法律法 规或 监 管 部门规 定直 接对 基金 合同 进行变 更, 该变 更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产 生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债权人 或股 东权 利,保 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3、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4、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九)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日 为2018 年9 月30 日 ,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 经审计 。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48 1 、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175,350,628.00 93.77 其中: 股票 175,350,628.00 93.77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0,926,875.69 5.84 8 其他资 产 715,567.98 0.38 9 合计 186,993,071.67 100.00 2 、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 行业分 类的 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指数投 资的 境内 股票 。 (2 )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 行业分 类的 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的 境内 股票 。 (3 )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港股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基础 材料 13,171,452.00 7.07 B 消费 者非 必需 品 10,296,744.00 5.53 C 消费 者常 用品 2,414,140.00 1.30 D 能源 8,821,560.00 4.74 E 金融 52,866,169.00 28.39 G 工业 18,862,710.00 10.13 H 信息 技术 4,446,845.00 2.39 I 电信 服务 7,586,165.00 4.07 J 公用 事业 18,386,330.00 9.87 K 房地 产 38,498,513.00 20.68 合计 175,350,628.00 94.17 注: ① 以上 分类 采用 全球 行业分 类标 准(GICS)。 ② 由于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市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3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49 (1 )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665 海通国 际 2,507,000 6,041,870.00 3.24 2 00338 上海石 油化 工股 份 1,210,000 5,094,100.00 2.74 3 00008 电讯盈 科 1,240,000 4,972,400.00 2.67 4 00386 中国石 油化 工股 份 704,000 4,857,600.00 2.61 5 01333 中国忠 旺 1,433,600 4,831,232.00 2.59 6 00152 深圳国 际 337,500 4,799,250.00 2.58 7 00604 深圳控 股 2,098,000 4,615,600.00 2.48 8 00004 九龙仓 集团 243,000 4,553,820.00 2.45 9 00303 VTECH HOLDINGS 55,900 4,446,845.00 2.39 10 00165 中国光 大控 股 352,000 4,343,680.00 2.33 (2 )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的 股票 。 4 、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2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10 、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50 (2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3 )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1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在本报 告 期内没 有出 现被 监管部 门 立案调 查,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股 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3 )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834.9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711,627.43 4 应收利 息 2,105.62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15,567.98 (4 )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①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前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的情 况。 ②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前五 名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的 股票 。 (6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51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8 年4 月26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截 至2018 年 9 月 30 日) 的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04.26 ~2018.09.30 1.77% 0.93% 2.24% 1.00% -0.47% -0.07% 本 基 金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以来 基 金 份 额 累计 净 值 增 长率 变 动 及 其 与同 期 业 绩 比较 基 准收 益率变 动的 比较 :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52 注: ①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18 年4 月26 日 生效 , 截至2018 年9 月 30 日 止, 本 基 金 成立未 满1 年。 ②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严 格按 照本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于 本 基金建 仓期 满后 确保 各项 投资比 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53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三) 估值 原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 于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对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以确 定计量 日的 公 允价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公 允 价 值 。 (四)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票 等) , 以其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 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选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3 )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 可 转换债券 , 对于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情况 下, 按估值 日 收盘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机 构 提供 的 相应 品 种 当 日的 估 值全 价 减去 收 盘 价 或估 值 全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日 收 盘价 或 第三 方 估 值 机构 提 供的 相 应品 种 当 日 的估 值 全价 减 去收 盘 价 或 估值 全价 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 的,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54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 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和债 券,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据 进行估 值 。 4、同一 债券 或股 票同 时在 两个或 两个 以上市 场交 易 的,按 债券 或股 票所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值。 5、持 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按 相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 估值 计算 中涉及 港 币对人 民币 汇率的 ,将 依 据下列 信息 提供机 构所 提 供的汇 率为 基 准:当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或 其授权 机构 公布 的人 民币 与港币 的中 间价 。


7、 对于 按照 中国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投资股 票市 场 交易互 联互 通机制 涉及 的 境外交 易场 所 所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 交纳的 各项 税金 ,本基 金 将按权 责发 生制 原则进 行 估值; 对于 因 税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 导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 估算的 应交 税金 有差异 的 ,基金 将在 相 关税金 调整 日或 实际 支付 日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 整。 8 、 如 有确 凿证 据 表明 按 上述 方 法进 行 估值 不能 客 观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9、 当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平 性 。摆 动 定价 机 制 的 具体 处 理原 则 与操 作 规 范 遵循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 及 监 管部 门、自 律规 则规 定 。 10 、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55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估值 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 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生 错误 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56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 估值 错 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暂停 估值的;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57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九)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8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 不可 抗力 ,或 证券 交易所 、登 记结算 机构 及 存款银 行等 第三 方机构 发 送的数 据 错误等 非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 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58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红 ; 2、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3、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4、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为 正 的情况 下, 方可 进行 收益 分配; 5、 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和 红 利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第 2 位 , 小数 点 后第 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 部分归 基金 资产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与基金合 同约定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的 前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按照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适 当程 序后酌 情调 整 以上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此项调 整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 应于 变更实 施日 前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59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60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的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审计 费、 律师 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费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金 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和 维护费 用 ; 10、因 投资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而产 生的 各项 合理 费用 ; 11、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1.0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 提 , 按 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一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0.15% 的年 费 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 下: H =E ×0.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61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 提 , 按 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3、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本 基 金 按 照 基金 管 理 人 与标 的 指 数 许 可方 所 签 订 的指 数 使 用 许 可协 议 中 所 规定 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计提 方法 , 按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总额每 日计 提标 的指 数许 可使用 费。 具 体 计算方 法如 下:





H=E ×0.04%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付的 指数 使 用许可 费





E 为本 基金 上一 交易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总额





若 一个 季度 累计 计提 指数使 用费 金额 小于 指数 使用许 可协 议规 定的 费用 下限, 则基 金 于 季度末 最后 一日 补提 指数 使用费 至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规定 的费 用下 限。 指数 使 用许可 费收 取 下限为 每季 度25,000 港币( 按照当 日 中 国人 民银 行或 其授权 机构 公布 的人 民币 与港币 的中 间价 汇 率进 行折 算, 如该 日 未公布 汇率,则 按照 最近 一 日的中 间价 汇率 进行 折算) 。 指数使 用费 每日 计提 , 按 季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从基金 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指 数 使用许 可协 议所 规定 的方 式支付 给标 的 指数许 可方 。 如果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的计 算方法 、 费率 或 支付 方式 发生调 整, 本基 金将 采用 调整后 的 方 法 、费率 或 支付 方式 计算 并支付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按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规定 在指 定媒 介进 行公 告, 并在 《 招募 说明 书 》 及 其更新 中披 露基 金最 新适 用的方 法 , 此 项调整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11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申 购 费 率 本 基 金 对 通 过直 销 中 心 柜台 申 购 的 特 定投 资 群 体 与除 此 之 外 的 其他 投 资 者 实施 差 别的 申购费 率。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 金、 依法 设立 的基 本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 法制 定的企 业 年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62 金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 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包 括企 业 年金单 一计 划 以及集 合计 划) , 以及 可以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社会保 险 基金。 如将 来出 现可以 投 资基金 的住 房 公积金 、 享 受税 收优 惠的 个人养 老账 户、 经养 老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 投资群 体范 围。 特定投 资群 体可 通过 本基 金直销 中心 柜台 申购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增 减 特定 投资 群体 申购 本基 金的销 售机 构, 并按 规定 予以公 告。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柜台 申购 本基 金的 特定 投资群 体 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 额 M (元 )( 含申 购费)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12% 100 万≤M <300 万 0.08% 300 万≤M <500 万 0.04%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 额 M (元 )( 含申 购费)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2% 100 万≤M <300 万 0.8% 300 万≤M <500 万 0.4%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 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 金额所 对 应 的费率 。 3、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见下 表: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N ) 赎回费 率


N <7 日 1.5% 7 日 ≤N <365 日 0.5% 365 日 ≤N <730 日 0.25% N ≥730 日 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持 有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的 基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63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对持续 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收 取赎 回费 用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持续持 有期 不少 于 7 日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收取 赎回费用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 手续费 。 3、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率 、 赎 回费 率或 变更 收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 公 告。 4、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 定渠道 、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 展有差 别的 费 率 优惠活 动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五)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本基 金认购 费的 费率 水 平、 计算 公式 、 收取 方式 和 使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六 、 基金的 募集 安排 ”中 “ ( 七 )认购 安排 ”中 的相 关规 定。 2、本基 金申 购费 、赎 回费 的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 收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请 详 见本招 募 说明书 “八、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中的 “ (七) 基金的 申购 费和 赎回 费 ” 与 “ (八) 申购 和赎回 的数 额和 价格 ”中 的相关 规定 。 (六)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64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确 认。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65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 、 登 载媒 介、 报备 方 式等规 定发 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间 和 方式查 阅或 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66 法律文 件。 (2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 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67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本 基 金 应 当 在基 金 年 度 报告 和 半 年 度 报告 中 披 露 基金 组 合 资 产 情况 及 其 流 动性 风 险分 析等 。 如 报告 期内 出现 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比 例 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 其他 投资 者利 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文 件中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 占 比、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68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财产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者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进行估 值; (28 )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事项 。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69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券 的信 息披 露 若本基 金投 资了 资产 支持 证券, 需按 照法 规要 求在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 度报告 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交易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基 金年报 及半 年报 中披 露其 持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产 的比 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券 市 值占 基 金净 资 产 的 比例 和 报告 期 末按 市 值 占 基金 净 资产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





11、 基金 投资 香港 联 合交易 所上 市股 票的 相关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 等 文件 中按 当 时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的 要求 披露 港股 通标 的股票 的投 资 情况。 若中 国证 监会 对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通 过 内 地和香 港 股 票市 场交 易互 联互通 机制 投 资香港 股票 市场 的信 息披 露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70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71 十九、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内地 和 香港 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格 因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因 素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 生波 动, 从 而导 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主 要的 风险 因素 包括: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 产业 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等 ) 发 生变化 ,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的收 益 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主 要是 指因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而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变动 的风险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本 基金 为 股票 型基金, 可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其 收益水 平可 能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 如 管理 能 力、 行业 竞争 、 市场 前景 、 技术更 新、 新产品 研究 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不 善, 其 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 然基金 可以 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避 免。 (二)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 票 据发行 主体 、 存 款银 行信 用状况 可能 恶化 而可 能产 生的到 期 不 能兑 付 的风 险。 信用 风险 还可能 涉及 交易 对手 风险 , 即交 易 对 手不 履约 从而 导致 损 失。 (三)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可 能面 临基 金资 产不 能迅速 、低 成本 地转 变成 现金, 或者 不能 应付 可能 出现的 投 资人大 额赎 回的 风险 。 前 者 是指金 融资 产不 能及 时变 现或无 法按 照正 常的 市场 价格交 易而 引 起损失 的可 能性 。 为 应付 投资人 的赎 回, 基金 资产 需保持 一定 的流 动性 , 从 而在收 益性 方 面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72 可能会 有些 损失 , 影 响基 金投资 目标 的实 现。 后者 是指在 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可能 会 发 生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 响 基金单 位净 值。 本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情况 及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 具 如下 : 1、基 金申 购、 赎回 安排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排 详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章节。 2、本 基金 拟投 资市 场、 行 业及资 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主要 通过港股通 渠道投资恒生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 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 份 股 。 根 据 该 指数 的编 制方 法, 指 数成 份股 需满 足上 市一年 以上 、 必 须有 最少 连续三 个完 整 财 政年度 的现 金股 息派 发记 录、 成 交量 流通 比率 必须 于过 去 12 个月 中最 少有 10 个月 及最 近 3 个月达 到成 交量 流通 比 率 0.1% 的 最低 要求 , 且 过去 6 个月 的日 均成 交额 必须 为 2000 万港 元 以上等 条件 。基 于以 上候 选原则 ,其 所选 大部 分成 份股日 均成 交额 相对 较大 ,流动 性较 强 。 此外, 该指 数成 份股 的最 高权重 不得 超过 投资 组合 的 5% , 因此 个股 的集 中度 较低, 即使 遇 到市场 环境 变化 , 股 票持 仓也可 在短 期内 变现 。 本 基金 为 指数 基金 , 将 投资 于 指数 成 份 股 所 在 行业 ,因 此行 业集 中度 较分散 。 综上所 述, 本基 金拟 投资 市场、 行业 及资 产的 流动 性良好 ,流 动性 风险 相对 可控。 3、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当本基金出 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 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 后, 将 运用 多种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对赎 回申 请进 行适度 调整 , 以 应对 流动 性风险 , 保 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包 括但不 限于 : (1) 延缓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 请; (2)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3)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4)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其 他措施 。 具体措 施, 详见 本 招 募说 明书 “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中 “ ( 十) 巨额 赎回的 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的相 关内 容。 4、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 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综合运 用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 对赎 回申 请等 进行适 度调 整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73 作为特 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辅助 措施,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 请 具体措 施, 详见 本 招 募说 明书 “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中 “ ( 十) 巨额 赎回的 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的相 关内 容。 (2)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上述具体措 施,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中“拒绝、暂停 赎 回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 ”的 相关 内容 。 (3) 收取 短期 赎回 费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 投资者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全 额计入 基金财 产。 (4) 暂停 基金 估值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暂 停基金 估值 ,并 采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申 购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 (5) 摆动 定价 当基金发生 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规则 规定 。





当 本基 金出 现上 述情 形时, 本基 金可 能无 法及 时满足 所有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投资 者 收 到赎回 款项 的时 间也 可能 晚于预 期或 可能 增加 投资 者赎回 的成 本。


(四) 管理 风险 1、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知 识、 经 验、判 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 五) 操作 风险








基金 的相 关当 事人 在 各业务 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可能 因内 部控 制不 到位 或者人 为因 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而 引致 风险 ,如 越权 交易、 内幕 交易 、交 易错 误和欺 诈等 。 此外,在开放 式基金的后台运作 中,可能因为 技术系统的 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 的 正常进 行甚 至导 致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和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74 (六)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1、作为 指数 基金 存在 的风险





(1 )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 股票市 场平 均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 标的 指数 并不 能完 全代表 整个 股 票市场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的平均 回报 率与 整个 股票 市场的 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离 。





(2 ) 标的 指数 变更 的 风险





尽 管可 能性 很小 , 但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如出 现变更 标的 指数 的情 形, 本基金 将变 更 标 的指数 。 基 于原 标的 指数 的投资 政策 将会 改变 , 投 资组合 将随 之调 整, 基金 的收益 风险 特 征 将与新 的标 的指 数保 持一 致,投 资者 须承 担此 项调 整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





(3 ) 基金 投资 组合 回 报与标 的指 数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以 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的 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 )由 于标 的指 数调 整 成份股 或变 更编 制方 法, 使本基 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 整中产 生跟 踪 偏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2 )由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 股发生 配股 、增 发等 行为 导致成 份股 在标 的指 数中 的权重 发生 变 化,使 本基 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整 中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3 )成 份股 派发 现 金 红 利等将 导致 基金 收益 率超 过标的 指数 收益 率, 产生 正的跟 踪偏 离 度;





4 )由 于成 份股 停牌 、 摘牌或 因标 的指 数流 通市 值过小 、流 动性 差等 原因 使本基 金无 法 及时调 整投 资组 合或 承担 冲击成 本而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





5 )由 于基 金投 资过 程 中的证 券交 易成 本, 以及 基金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的存 在,使 基金 投 资组合 与标 的指 数产 生跟 踪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6 )在 本基 金指 数化 投 资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能 力, 例如 跟踪 指数 的水平 、技 术 手段、 买入 卖出 的时 机选 择等, 都会 对本 基金 的收 益产生 影响 , 从 而影 响本 基金对 标的 指 数 的跟踪 程度;





7 )其 他因 素, 如因 受 到最低 买入 股数 的限 制, 基金投 资组 合中 个别 股票 的持有 比例 与 标的指 数中 该股 票的 权重 可能不 完全 相同 ; 因 缺乏 卖空、 对冲 机制 及其 他工 具造成 的指 数 跟 踪成本 较大 ; 因 基金 申购 与赎回 带来 的现 金变 动; 因指数 发布 机构 指数 编制 错误等 , 由 此 产 生跟踪 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2、 投 资港 股通 股票 存在 的风险 (1 ) 港股 交易 失败 或交 易 中断的 风险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75 本基金 可通 过港 股通 投资 于港股 , 在 内地 与香 港股 票市场 交易 互联 互通 机制 下, 港 股 通 交易存 在每 日额 度限 制, 本基金 可能 面临 每日 额度 不足而 交易 失败 的风 险。 若香港 联交 所 与 内地交 易所 的 证 券交 易服 务公司 之间 的报 盘系 统或 者通信 链路 出现 故障 ,可 能导 致 15 分钟 以上不 能申 报和 撤销 申报 的交易 中断 风险 。





(2 ) 汇率 风险 本基金 将投 资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在交 易时 间内 提交 订 单依据 的港 币买 入参 考汇 率和卖 出 参考汇 率, 并不 等于 最终 结算汇 率。 港股 通交 易日 日终,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进 行净额 换汇 , 将 换汇 成本 按成交 金额 分摊 至每 笔交 易, 确 定交 易实 际适 用的 结算汇 率。 故 本 基金投 资面 临汇 率风 险 , 汇率波 动可 能对 基金 的投 资收益 造成 损失 。 (3 ) 境外 市场 的风 险 1) 本基 金将 按照 政策 相关 规定投 资于 香港 市场 , 在 市场进 入 、 投 资 额 度 、 可 投资对 象、 税务政 策等 方面 都有 一定 的限制 , 而 且此 类限 制可 能会不 断调 整, 这些 限制 因素的 变化 可 能 对本基 金进 入或 退出 当地 市场造 成障 碍, 从而 对投 资 收益以 及正 常的 申购 赎回 产生直 接或 间 接的影 响。 2)香 港市 场交 易规 则有 别 于内地A 股市 场规 则, 参 与香港 股票 投资 还将 面临 包括但 不 限于如 下特 殊风 险: ①香港 市场 实行T+0 回 转交 易, 且 证券 交易 价格 并无 涨跌幅 上下 限的 规定 , 因 此每日 涨 跌幅空 间相 对较 大 , 港股 股价可 能表 现出 比A 股 更 为剧烈 的股 价波 动 。 ②只有 内地 和香港 两 地均 为交易 日且 能够 满足 结算 安排的 交易 日才 为港 股通 交易日,因 此 在内 地 开 市香 港休 市的 情形下 , 港 股通 不能 正常 交易, 港股 不能 及时 卖出 , 可能带 来一 定 的流动 性风 险 。 ③香港 出现 台风 、 黑 色暴 雨或者 联交 所规 定的 其他 情形时 , 联 交所 将可 能停 市, 投 资 者 将面临 在停 市期 间无 法进 行交易 的风 险; 出现 内地 证券交 易服 务公 司认 定的 交易异 常情 况 时, 将 可能 暂停 提供 部分 或者全 部港 股通 服务 , 投 资者将 面临 在暂 停服 务期 间无法 进行 港 股 通交易 的风 险。 ④投资 者因 港股 通股 票权 益分派 、 转 换、 上市 公司 被 收购等 情形 或者 异常 情况 , 所取 得 的港股 通股 票以 外的 联交 所上市 证券 , 只 能通 过港 股通卖 出, 但不 得买 入, 交 易所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 因 港股 通股 票权 益 分派或 者转 换等 情形 取得 的联交 所上 市股 票的 认购 权利在 联交 所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76 上市的 , 可以 通过 港股 通 卖出 , 但 不得 行权 ; 因港 股通股 票权 益分 派 、 转 换 或者上 市公 司被 收购等 所取 得的 非联 交所 上市证 券, 可以 享有 相关 权益, 但不 得通 过港 股通 买入或 卖出 。 ⑤代理 投票 。 由 于中 国结 算是在 汇总 投资 者意 愿后 再向香 港结 算提 交投 票意 愿, 中 国 结 算对投 资者 设定 的意 愿征 集期比 香港 结算 的征 集期 稍早结 束; 投票 没有 权益 登记日 的, 以 投 票截止 日的 持有 作为 计算 基准; 投票 数量 超出 持有 数量的 , 按 照比 例分 配持 有基数 。 以 上 所 述因素 可能 会给 本基 金投 资带来 特殊 交易 风险 。 (七) 其他 风险 1、因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导致 的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服 务 机构等 机 构无法 正常 工作 ,从 而影 响基金 运作 的风 险。 2、因金 融市 场危 机、 代理 商违约 、基 金托管 人违 约 等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身 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3、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77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78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7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 风险承 受能 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80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用 并 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基 金登 记 机构办 理基 金 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 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 非交易 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81 (1 )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 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 册、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82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户 ,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83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 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84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 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设 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85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 )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且 在 对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无实质 性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调 整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回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 对 《基 金合 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 )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且 在 对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无实质 性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6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且 在 对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增 加新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或 取消某 基金 份额 类别 , 或 对基金 份额 分 类 办法及 规则 进行 调整 ; (7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且 在 对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 销售 机构 、登 记机构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 务的 规则 ; (8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集 ; 3、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仍 认 为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当 由 基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86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 得 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 定 媒介 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 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87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记 日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通讯 开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 式 或公 告 载明的 形式 在表 决截 止 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或 系统 。 通 讯开 会应 以 书面 或 公告 载 明的 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 持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88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 3、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参 加 , 方可召 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 集人 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 新召 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 含三分 之一 )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召 开。 4、在不 与法 律法 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可 通过 网络 、电话 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络 、 电话 、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 决, 具体 方式 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5 、 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关 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授 权他 人代 为出席 会议 并 表 决的 , 授 权方 式可 以采 用 书面 、 网 络 、 电 话、 短信 或其他 方式 , 具体 方式 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法 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89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90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自 表决 通过 之 日 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 当 执行 生 效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 召开条 件、 议事程 序、 表 决条件 等 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的 部分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议 。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 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91 (一)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 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三)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92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 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该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 点 为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 有决定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93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 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恒生 前海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63 号 前 海企业 公 馆 21 栋 A 单元 2-3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63 号 前 海企业 公 馆 21 栋 A 单元 2-3 层 邮政编 码:518052 法定代 表人 :刘 宇 成立日 期:2016 年 07 月 0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6] 12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0,000 万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 基 金销售 、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 理、 资产 管理 和中 国证 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结 汇、 售汇 ;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 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业 务 ;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代理 资金 清算 ; 各类 汇兑业 务 ; 代 理 政策性 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 国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贷款承 诺 ; 组 织或 参加 银 团贷款 ; 外汇 存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94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 外汇 借款 ; 发 行、 代理 发行、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外 币 有 价证券 ;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 贴现; 自营 、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 币兑 换; 外汇 担保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见证 业务 ; 企业 、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 证券 公 司 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 存管 业务 ; 证 券投 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务 ; 产业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证 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 代 理开 放 式基金 业务 ; 电话 银行 、 手机银 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 金 融衍 生产 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 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括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 其 他非 成份 股 ( 包括 港 股通标 的 股票和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发 行并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和上 市 交易的 国债 、 央行票 据、 金融 债券 、 企 业债券 、 公 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资 券、 次 级 债券、 政府 支持 机构 债券 、 政府 支持 债券 、 地 方政 府债券 、 可 转换 债券 、 可 交换债 、 可 分 离 交易可 转债 及其 他经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债券 或 票据)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 券回购 、银 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以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但 须符合 中国 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90% , 投 资于 港 股通标 的股 票的 资产 不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现金或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 等 ,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 依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执行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基金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做出 相应 调整。





本 基金 通过 港股 通投 资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 、 备 选成份 股, 未来 如果 港股 通业务 规则 发 生 变化或 出现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允许 投资 的其 他模 式,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相 应 调整。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融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95 券 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 投资 于 港股通 标的 股票 的 资 产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其中现 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3、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5、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 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 且由本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7、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8、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9、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得展 期; 10、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11、 本基 金 主 动投 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 符 合本项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2、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3、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上述 第 2 、7 、11 、12 条 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行 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调 整、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流动 性限 制、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 管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96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 部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协 议第 十五条 第 十 一 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 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应事 先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新 , 并 以 双 方约定 的方 式提 交 , 确 保 所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性 、 完整 性 、 全 面性 。 基金管 理人 有 责任保 管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的关 联 交 易名 单 , 并 负 责及时 更新 该名 单 。 名 单 变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确认 已知名 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 作 中严格 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易 ,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由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防 范 利益冲 突, 建立 健 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 事 会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 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市场情 况需 要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97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 易 前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 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 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的 交易 规 则 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 但 不承 担 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 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银行 存款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建立 投 资 制度、 审慎 选择 存款 银行 , 做好风 险控 制; 并按 照基 金托管 人的 要求 配合 基金 托管人 完成 相 关业务 办理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人 未 经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审 核擅 自 将 不 实的 业 绩 表 现 数据 印 制 在 宣传 推 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 证 券进行 监督 。 1、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 守《 关于基 金投 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 限证券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此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与 上文提 及的 流动性 受限 资 产并不 完全 一致 ,具体 包 括由《 上 市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限 锁 定期 的 可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由 于 发布 重 大 消 息或 其 他原 因 而临 时 停 牌 的证 券、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













































































3、在首 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制定相 关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险控 制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控 制预 案等规 章制 度。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基金 流动 性的 需要合 理安 排 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 并在风 险控 制制 度中 明确 具体比 例, 避免 基金 出现 流动性 风险 。 上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98 述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 上述 规章 制度经 董事 会通 过之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将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事 会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的决 议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4.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提 前 一个交 易日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有 关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相关 信息 ,具体 应当 包括 但不 限于 如下文 件( 如有 ) : 拟发行 数量 、 定 价依 据、 监 管机构 的批 准证 明文 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与 承销 商签订 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 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基金 托管 人在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过程 中, 如认 为因 市场 出 现剧烈 变 化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具体 投资行 为可 能对 基金 财产 造成较 大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要 求基 金 管理人 对该 风险 的消 除或 防范措 施进 行补 充和 整改 , 并做 出书 面说 明。 否则 , 基金托 管人 经 事先书 面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 有权 拒绝 执行 其有 关指 令。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金 财产 损 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6.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投资的 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 在本基 金名 下, 并确 保证 基 金托管 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因基 金管 理人原 因产 生的 受限 证券 登记存 管问 题, 造成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7. 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 未 按 照本 协 议 的 约 定向 基 金 托 管人 报 送 相 关 数据 或 者 报 送了 虚 假的 数据,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 法律后 果。 除 基 金托管 人未 能依 据基 金合 同及本 协议 履行 职责 外, 因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产生 的损失 , 基 金 托 管人按 照本 协议 履行 监督 职责后 不承 担上 述损 失。 (八)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 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 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 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99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 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 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 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复核基 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 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基 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反 《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 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100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 人依据 合法 程序 作出的 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 户, 独 立核 算, 确保基 金 财产的 完 整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在 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设 的 基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基 金募 集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 托 管资 金账 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同 生效 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设 本基金 的资 金账 户 ,并 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101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金 托管 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账 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金托 管人 以 自 身法人 名 义 在 中国 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 开 立结 算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以 积 极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的 收 取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执 行。 4、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管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账 户资产 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 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务 ,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 使 用并 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账 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银 行 间 市 场 清算 所 股份 有 限公 司 的 有 关规 定 , 以 基 金的 名 义 在 中央 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银 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限 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算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 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102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 有价凭 证 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 责妥善 保 管 ,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有。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 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 券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持 有 两份 以 上的 正 本 , 以便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至 少各 持 有一 份 正 本 的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核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得到 的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 位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 财产。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 依 据基 金合 同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2、 估 值方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等 ) , 以 其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 价 ( 收盘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103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机 构未 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 或 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2) 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 或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 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3)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可转 换 债券 ,对 于存在 活跃 市 场的情 况下 , 按 估值日 收 盘价或第 三 方 估 值 机构 提 供的 相 应品 种 当 日 的估 值 全价 减 去收 盘 价 或 估值 全 价 中 所 含的 债 券 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收 盘 价 或 第 三方 估 值 机 构提 供 的相 应 品种 当 日 的 估值 全 价 减 去 收盘 价 或 估 值全 价 中 所 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 的 净 价进 行 估值 。 如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4)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 价) 估值 ; 2)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和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易 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 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采 用 第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 据进行 估值 。 (4 )同 一债 券或 股票 同时 在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市场 交 易的, 按债 券或 股票所 处 的市场 分 别估值 。 (5 ) 持有 的 银 行定 期存 款 或通知 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 (6 ) 估 值计 算中 涉及 港币 对人民 币汇 率的, 将依 据 下列信 息提 供机 构所提 供 的汇率 为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104 基准: 当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或其授 权机 构公 布的 人民 币与港 币的 中间 价。 (7 )对 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基 金投 资股票 市场 交 易互联 互通 机制 涉及的 境 外交易 场 所所在 地的 法律 法规 规定 应交纳 的各 项税 金, 本基 金将按 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值 ; 对 于 因 税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 原因 导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 金与 估算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 基金将 在相 关 税金调 整日 或实 际支 付日 进行相 应的 估值 调整 。 (8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 进 行估值 不能 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9 )当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 保 基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摆动 定 价机制 的具 体处 理原 则与 操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 门、自 律规 则规 定 。 (10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8 ) 项进行 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 误差不 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 或证 券交易 所、 登记结 算机 构 及 存款 银行 等第 三方机 构 发送的 数 据错误 等非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减 轻或 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105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误 偏差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及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0%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处理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 基 金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 有 权向其 他当 事 人 追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赔 偿 时,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1 )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 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2 ) 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已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而 且基金 托 管人未 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 造成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实 际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50%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50%。 (3 )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计算结 果, 虽然 多次重 新 计算和 核 对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 避免不 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 果对外 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4 )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信息 错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 基金 托 管人在 履行 正常 复核 程序 后仍不 能发 现该 错误 , 进 而 导致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引 起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3、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差 ,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4、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处理 。 如 果行 业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 且采用 估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106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暂停 估值的;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分 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 存 在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 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 整的 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 度报 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作 日 内完 成; 招募 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6 个月 更新 并 公告一 次, 于该 等期 间届 满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度 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 以公 告; 半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内 编 制完 毕 并 予以 公告 ;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 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 在 收到后 应 在3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季 度报 告 完 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 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 后 30 日内 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 在 收到 后 45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 , 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107 务 专用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专用 章的 复核 意见 书,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 报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按 照其 编 制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季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 果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登记 与保 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 括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基 金 合同 终 止日 、 基 金 权益 登 记日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权 益 登记 日 、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 全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 拖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 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该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除非 仲 裁 裁决另 有规 定,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108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事 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 日内 ,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 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 作 人员。 (3) 在 基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责 ,继 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2、基金 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出 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编 制清 算报 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109 (8) 公 告基 金清 算报告 ; (9)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 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110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提 供一 系 列 的 服务 。 以 下 是 主要 的 服 务 内容 ,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 登 记 机 构 保 留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上 列明 的 所 有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基 金 交 易记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构应 根 据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构 进 行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的 要 求 提 供 成 交 确 认 单。基 金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应根据 在其 销售 网点 进行 交易的 投资 者的 要求 提供 成交确 认单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查询服 务 1、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客 户服 务 中心及 网上 查询 系统 查 询 历史交 易 记录。 2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 件、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投资 资讯 等。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账单 服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hsqhfunds.com )查 阅对 账 单。 2、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持 有人 账单订 制情 况向账 单期 内 发生交 易或 账单 期末仍 持 有本公 司 基 金 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定 期 或 不定 期 发送 对 账单 , 但 由 于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未 详 实 填 写 或更新 客户 资料 (含 姓名 、手机 号码 、电 子邮 箱、 邮寄地 址、 邮政 编码 等) 导致基 金管 理 人 无法送 出的 除外 。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利 用 非 直 销销 售 机 构 网 点为 投 资 者 提供 定 期 定 额 投资 的 服务。 通 过 定期 定 额 投 资 计划 , 投资 者 可以 通 过 公司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渠 道 , 定期 定 额申 购 基金 份 额 , 具体 实施方 法见 有关 公告 。 (五) 资讯 服务 1、客 户服 务电 话 投 资 者 如 果 想 了 解 基 金 产 品 、 服 务 等 信 息 , 或 反 馈 投 资 过 程 中 需 要 投 诉 与 建 议 的 情 况 ,可 拨打 如下 电话 :400-620-6608。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111 2、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hsqhfunds.com 电子信 箱:service@hsqhfunds.com (六)如本 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 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 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 金 管理人 。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机 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募 说明 书。 (七) 投资 者应 注意 投资 与 否纯属 投资 者个 人的 决定 。投资 者如 果对 某一 基金 是否适 合 自 己 有 任 何疑 问 ,应 咨 询其 销 售 机 构并 遵 循投 资 者适 当 性 原 则 。 每 位投 资 者在做出投资 决 定之前 , 应根 据 自身 情 况 就 该 投资决策 寻 求财 务 、 税 务 、 会 计、 法 律或 其 认为 适 当 的 其他 方面意 见 。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112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 号 公告事项 披露方 式 披露日 期 1 恒 生 前 海 港 股 通 高 股 息 低 波 动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上海 证券 报》 2018 年 3 月 6 日 2 恒 生 前 海 港 股 通 高 股 息 低 波 动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同摘 要 《上海 证券 报》 2018 年 3 月 6 日 3 恒 生 前 海 港 股 通 高 股 息 低 波 动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8 年 3 月 6 日 4 恒 生 前 海 港 股 通 高 股 息 低 波 动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8 年 3 月 6 日 5 恒 生 前 海 港 股 通 高 股 息 低 波 动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发售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8 年 3 月 6 日 6 恒 生 前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恒 生 前 海 港 股 通 高 股息低波 动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增加 销售机 构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8 年 3 月 23 日 7 恒 生 前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恒 生 前 海 港 股 通 高 股息低波 动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增加 销售机 构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8 年 3 月 26 日 8 恒 生 前 海 港 股 通 高 股 息 低 波 动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同生 效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8 年 4 月 27 日 9 恒 生 前 海 港 股 通 高 股 息 低 波 动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日常申 购、赎 回及定 投 业务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8 年 4 月 27 日 10 恒 生 前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恒 生 前 海 港 股 通 高 股 息 低 波 动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及定投业 务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8 年 4 月 27 日 11 恒 生 前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恒 生 前 海 港 股 通 高 股 息 低 波 动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及 定 投业务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8 年 5 月 17 日 12 恒 生 前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费率调 整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2018 年 5 月 17 日 13 恒 生 前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恒 生 前 海 港 股 通 高 股 息 低 波 动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关 联 方 证 券 的 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8 年 6 月 14 日 14 恒 生 前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恒 生 前 海 港 股 通 高 股 息 低 波 动 指 数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及 定 投 业 务的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8 年 6 月 27 日 15 恒生前海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2018 年 6 月 30 日基金 净值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2018 年 7 月 2 日 16 恒生前海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 证券 报》 2018 年 7 月 18 日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113 2018 年第 2 季度 报告 17 恒生前海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 年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8 年 8 月 24 日 18 恒生前海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 年度报 告摘要 《上海 证券 报》 2018 年 8 月 24 日 19 关 于 恒 生 前 海 港 股 通 高 股 息 低 波 动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暂停日 常申购 、赎回 及 定投业务 的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8 年 9 月 18 日 20 恒 生 前 海 港 股 通 高 股 息 低 波 动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日常转 换业务 的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8 年 9 月 25 日 21 关 于 恒 生 前 海 港 股 通 高 股 息 低 波 动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暂停日 常申购 、赎回 、 转换及定 投业务 的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8 年 9 月 25 日 22 关 于 恒 生 前 海 港 股 通 高 股 息 低 波 动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暂停日 常申购 、赎回 、 转换及定 投业务 的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8 年 10 月 12 日 23 恒生前海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3 季度 报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8 年 10 月 26 日 24 恒 生 前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办 公 地 址 变 更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2018 年 10 月 29 日 25 恒生前海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高级管 理人员 变更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2018 年 11 月 9 日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114 二十 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他基金 销售 机构 处, 投资 者可在 营 业 时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恒生前海 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期 115 二十六、备查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恒生 前 海 港股 通高 股息 低波 动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文 件; 2、 《恒 生前 海 港 股通 高股 息低波 动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3、 《恒 生前 海 港 股通 高股 息低波 动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 4、 《恒 生前 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5、法 律意 见书 ; 6、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8、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