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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惠鑫A(005673)

新华惠鑫A: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通讯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新华基金 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已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在《证券 日报》
和新华 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站发布了《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以通 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 。 为了使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 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 公告。 一、 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基金 合同 》 的有关规定, 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A 类份额基金代码:005673 ,C 类份额 基金
代码:164302 ) 的基金管理人新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 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
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 、 会 议召开方式: 通讯方式 2 、 会议投票表决起
止时间: 自 2018 年 12 月 18 日起 至 2019 年 1 月 7 日 17: 00 
止 (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 、 会议通
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 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西环广场 T3 楼 12 层 1217 室 公证 员: 彭祎 电话: (010 )
58073517 邮 政编码 :100044 请在信 封表面注 明: “新华 惠鑫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专用” 。 投资人如有
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8866 , 
010-68730999 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的议案》 (见附件 一 )。 上述 议案的说明请见 《关于终止新华 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 合同有关 事项的说明》 (见附 件 四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8 年 12 月 17 日, 即 2018 年 12 月 17 日交易时 间结束后, 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 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 、 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 复 印表决票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cfund.com.cn )下载并打 印。 2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 当按照表 决票的要 求填写相 关内容, 其中: (1 )个 人投资者 自行投票 的,需在 表决票上 签字,并 提供本人 身份 证 件正 反面 复印件; (2 )机 构投资者 自行投票 的,需在 表决票上 加盖 本单位公章 (或基金管理 人 认可的其他印章, 下同) , 并提供加盖公章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 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 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 ; (3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 有) 或由 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 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 明该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 文件,以及该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 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 的复印件; (4 ) 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 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 授权委托书原件 (详见附件 三) 。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 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 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 ); (5 )机构 投资者委 托他人投 票的,应 由代理人 在表决票 上签字 或盖章, 并 提供机 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 可使用 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 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以及填妥 的授权 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 。如 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 件正 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 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 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 明或 登记证书 复印件等) ; (6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委托他 人投票的 ,应 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 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 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 登记证 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 的授 权委托书原件 。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 理 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 社 会团体 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 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 )。 (7 )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 批文、 开户证明及登 记证书, 以基金管 理人的认 可为准。 3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 理人 需 将 填妥的 表 决票和 所 需的相 关 文件自 2018 年 12 月 18 日 起, 至 2019 年 1 月 7 日 17:00 以前 ( 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 关收 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次持有人大会 公证 机关 的办公地址, 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本次持有人大会公证机关的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公证机关: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 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 T3 楼 12 层 1217 室 公证员: 彭祎 电话: (010 ) 58073517 邮政 编码: 100044 4 、 投 资人如有任何疑问, 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8866, 010-68730999 咨询。 五、 计票 1 、 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 由 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表决截止 日后 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 拒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 、 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 下: (1 ) 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 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 且 在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 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 表决结 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 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 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 ) 表决 票上 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 证明 基金 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时间 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 表决 票;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 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 ) 送达时间不 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 的表 决票 视为被撤回; 2 ) 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 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 同表决意见,视为 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 ) 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 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的时 间为准。 六、决议 生效条件 1 、本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2 、 《关于 终止新华惠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的议案》须经 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 分 之二) 通过; 3 、本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 项,本基 金管理人 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 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七 、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 据《基金法》 和《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的规 定,本次 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 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符 合前 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和《新 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 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 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如 果 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 则以最新方式或 最 新授权 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通知。 八、本次 大会相关 机构 1 、 召集人: 新华基金 管理股份 有限 公司 持有 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 (400-819-8866) 会务常设联系人: 陈静 联系电话:010-68726666 传真:010-68731199 电子邮件: service@ncfund.com.cn 网址:www.ncfund.com.cn 2 、基金托管 人: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3 、公 证机构: 北京市方 正公证处 4 、 见证律师 事务所: 上海市通 力律师事 务所 九、 重要提示 1 、请基 金份 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 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 提前寄出 表 决票。


2 、为了使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将 在本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自开市起开始停牌,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表决通 过本次议案 ,则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 将不再复 牌, 并按规定办理 C 类基金份额终 止上 市的相关事宜;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 未通过本 次议案, 则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的 停复牌事 宜请 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 、 上 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 关公告可通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 站 查阅,投资人如有任何 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8866 咨询。 4 、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 《关于终止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的议案》 附 件二: 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票》 附 件三: 《授权委托书》 (样本) 附件四: 《关于终止 新华惠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说明 》 新华基 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 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一 关于终止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的 议案 新华 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份额持有人: 为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 《中 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新 华 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 《 基 金合同》 ” )的有 关 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协商一致,提议终止《新华 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 同》 。 《 基金合同》 终止的具体方案可参见附件四 《关于终止新华惠鑫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 以上议案 , 请予审议。 新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二: 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基 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 基金账户号/证券账 户 号 (身份证件号/ 营业执照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 名称: 受托 人 (代理人)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 项: 《关于 终止新华惠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 金合同的议案》 表决意见: 同意□ 反 对□ 弃权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受托人 (代理人 )签字或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内注明表决意见。基 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 一种 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 、 表 决意见未选、 多 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 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 分填写不完整、 不 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 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 未能在 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 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 见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 3 、 “ 基金账户 号/ 证券账 户号” 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 同一基 金份额持有人 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 的,应当 分别填写; 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 多填、 错填、 无法识别 等 情况的, 将被默认为 代表此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4 、 本表决票可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cfund.com.cn)下载、 从报纸 上剪裁、复印或按 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 书 (样本) 兹委托 代表本人 (或本机构) 参加 投 票截止日为 2019 年 1 月 7 日的以 通讯方式召开的新华惠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 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 议结束之日止。若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在 法定时间 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 人 (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 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 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 (签字/ 盖章)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 、此授权委托 书剪报、 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 为有 效。 2 、 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 做 授 权。


附件四: 关于终止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 说明 新华 惠鑫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基 金) 由新华惠鑫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期届满转型而来。新华 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10 月 18 日 《关于核准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批 复》 (证监 许可 [2013]164 号) 核准募集, 并于 2014 年 1 月 24 日 成立。 根 据《新 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 效后三年 期届满即 2017 年 1 月 24 日 到期,2017 年 1 月 25 日起新华惠 鑫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转型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基 金更名 为 “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 ” 。 经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7 月 13 日作出 《关于准予新华 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变更 注册的批复》 , 新 华惠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就变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 业绩 比较基准及赎回费率等事宜进行变更注册, 并召开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 过了 《关于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变更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和赎回费 率 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 《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同》 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生 效; 2018 年 2 月 14 日, 本基金增加 A 类基金份 额类别。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 法》和《新华惠鑫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的有 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关于终止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的议案》 ,具体方案 如下: 一 、 方案要点 1 、 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 《关于终止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的议 案》 的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 作方式进行运作。 2 、 基金财 产清算 (1 ) 通过 《 关于终止新华惠鑫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有关事 项的议案》 的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基金管理 人将自决 议生效之 日起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 (2 )在 本基金的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被表决 通过之后 ,基 金 管理 人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定履行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的退市程序, 申请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终止上市交易。 自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的下一 日起, 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 理人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份额 申购 、 赎回、 转托管等申请。 本基金进入 清算程序 后,停止 收取基金 管理费、 基 金托管 费、C 类份 额销售服务费。 (3 )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 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 将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 配。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 期限最长 不超过 6 个月 ,但因 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 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 顺延。 (6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用是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在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 支付。 (7 )基 金财产清 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9)基 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0 )关于停牌股票的处理 对于清算期间未 能变现的停牌股票及其他流动性受限证券,本基金将在其全 部变 现后 按其变现金额再行分配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告知投资者相关清 算及分配情况, 敬请投资者关注。 3 、 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豁免本基金 基金合 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等条款。 二 、 终止 《基金合同》 的可行性 1 、 法 律方面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规定, 终止 《基金合同》 需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 经参加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 通过后, 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 终止 《基金合同》 不存在法 律方面的 障碍。 2 、技术运 作方面 持 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 并公告后 的下 一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 将根 据《基金合同》中有关 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 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员。本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 项进行了充分准 备 ,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三、终止 《基金合 同》的主 要风险及 预备措施 1 、议案 被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 终止《基金合同》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 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 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要求。 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 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 基 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的方案和程序进行 适当 的修订, 并重新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 预留出足够的时间, 以 做二次 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议 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 按 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 《基金合同》 的方案议 案。 2 、 持有人集 中赎回基 金份额的 流动性风 险 在本基 金关于以 通讯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于终止新华 惠鑫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 金进入清算程序前,持 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 行。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同时, 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 对资 产进行变 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