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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新添荣定期混合A(005796)

嘉实新添荣定期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新添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邮政储 蓄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重要提 示 
嘉实新 添荣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经 中国证 监
会2017年11 月1 日证 监许 可[2017]1963 号 《关 于 准 予嘉 实 新添 荣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批 复》 注册募 集。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2018 年4 月26 日正 式 生效, 自该 日起
本基金 管理 人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期 投资 工具,其 主要 功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者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特 性,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场,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 因 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等 等。 
本基金 为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风险 与收 益高 于债 券型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 投资 者在投 资本 基金之 前 , 请 仔细阅 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 全 面认 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特 性 , 并 充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市 场 , 谨 慎 做出投 资决 策。 投 资者应当 通过本基 金管理 人或代销 机构购买 和赎回 基金。本 基金在募 集期内 按 1.00 元面值 发售 并不 改变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投 资者 按 1.00 元 面值 购买 基金 份额以 后, 有可 能面临 基金 份额 净值 跌破 1.00元 、从 而遭 受损 失的 风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 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本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担 。 本招募说明书 已经本基 金 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 明 书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2018 年10月26 日 ( 特别 事项 注明 除外 ) ,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2018 年9 月30 日 ( 未经审 计 )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10 四、基 金托 管人 ............................................................................................................................. 20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3 六、基 金的 募集 ............................................................................................................................. 36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9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0 九、基 金的 投资 ............................................................................................................................. 50 十、基 金的 业绩 ............................................................................................................................. 61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63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4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8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0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2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3 十七、 风险 揭示 ............................................................................................................................. 78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3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5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00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9 二十二 、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121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2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2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嘉实新 添荣 定期开 放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以下 简称 “本招 募 说明书 ”)依 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编 报规 则第 5 号<招 募说 明书 的内 容与格 式>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嘉实 新添 荣 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以 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基本 权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其他 与本 基金相 关的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 利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 表述 , 均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金/本 基金 :指 嘉实 新添荣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基金 合同》 : 指《嘉 实 新 添荣 定 期开 放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及 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嘉实 新添荣 定期 开放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嘉实 新添荣定 期开 放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 嘉实新 添荣 定期开 放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 议、 通 知等 以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9 、 《基 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 一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 三十 次 会议通 过,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 并 经 2015 年4 月 24 日 第十 二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十 四次 会议 《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关 于修 改<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港 口法> 等七部 法律 的决 定》 修改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8 月 8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投资 人/投 资者 : 指个 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 者和 合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3 、 销 售机 构: 指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4 、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 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5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本基 金的 登记机 构为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6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起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8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30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 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5 、 定期 开放 : 指 本基 金 采取的 在封 闭期 内封 闭运 作, 封闭 期与 封闭期 之间 定期开 放的 运作模 式 36 、 开放 期: 本基 金自 封 闭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进 入开 放期 , 期 间可 以办理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 本 基金 每个 开放期 不少 于五 个工 作日 并且最 长不 超过 二十 个工 作日, 开放 期的 具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告 为准 。 如封 闭期 结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 日因 不可 抗力或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法 按时 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的 , 开 放期 自不 可抗 力或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的影 响因 素消除 之日 起的 下一 个工 作日开 始 。 如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的开 放期 内 发 生 不 可 抗 力或 其 他 情 形致 使 本 基 金 无法 按 时 开 放申 购 与 赎 回 业务 的 , 开 放期 时 间 中 止计 算, 在不 可抗 力或其 他影 响因素 消除 之日 的次 一个 工作日 起 , 继 续计算 该开 放期时 间 , 直 到 满足开 放期 的时 间要 求 37 、封 闭期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或 每一 个开 放期 结束之 日次 日起 12 个 月的 期间内 , 本基金 采取 封闭 运作 模式 。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封 闭期 为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 包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至基金 合同 生效日 的首个 年度对 日(如 该日 为非工 作日或 无该对 应日 的,则 顺延至 下一工 作日) 的前一 日止 。后续 每个封 闭期为 自开 放期结 束之日 次日起 (包 括该日) ,至该 开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的年 度对日 (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或无该 对应 日的 , 则顺 延至 下一工 作日 ) 的前一 日止 。 本 基金 在封 闭 期内不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红 利再 投资 除外) , 也 不上市 交易 。 例如, 若本 基金 某一 开放 期结束 之日 为 2017 年 11 月8 日,2017 年11 月 8 日 的次日 为2017 年 11 月 9 日,2017 年 11 月 9 日的 年度 对日 为 2018 年 11 月 9 日, 则本 基金 在 该开放 期结 束后的 下一 个封 闭期 为 自2017 年11 月 9 日至2018 年11 月8 日 38 、 年度 对日 : 指 某一 特 定日期 在后 续日 历年 度中 的对应 日期 , 若该日 历年 度中不 存在 对应日 期或 年度 对日 为非 工作日 的,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 39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0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1 、 《业 务规则》 :指 《 嘉 实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由基 金管理 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制定并 不时 修订 , 规 范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42 、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 根 据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及相 关公 告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3 、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及相 关公 告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 、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 招募 说明 书及 相关公 告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5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 的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某 一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转 换 为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其 他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46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7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8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工作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49 、元 :指 人民 币元 50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1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52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3 、 基金 份额 净值: 针 对 本基金 各类 份额 , 指 计算 日 某一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该类 基 金份 额总 数 54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5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56 、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资 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57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8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9 、基金 份额 类别: 本基 金根据认购/申 购费用 、销 售服务费 收取 方式的 不同 ,将基 金 份额分 为不 同类 别。 各类 基金份 额分 别设 置基 金代 码, 合并 投资 运作 , 分 别 计算和 公布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A 类基 金份 额: 在 投资 人认 购/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认 购/申 购费 用, 并 不再 从本 类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金 份额 ,称 为A 类基 金份额 C 类基 金份额 :从本 类基 金资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并不收 取认 购/申购 费用 的基金 份 额,称 为C 类基 金份 额 60 、销售 服务 费:指 从相 应类别基 金份 额的基 金资 产中计提 的, 用于本 基金 市场推广 、 销售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的 费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基 本情 况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 上海 )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心 二 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40% , 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 亚洲 ) 有限 公司30% , 立信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30%。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 文批 准, 于 1999 年3 月25 日 成立, 是中 国第 一批 基金 管理公 司之 一, 是中 外合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地上 海, 总部 设在北 京并 设深 圳 、 成 都 、 杭 州 、 青 岛 、 南京 、 福 州、 广州 、 北京 怀柔 、 武 汉 分公 司 。 公 司 获得首 批全 国社 保基 金、 企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 、QDII 资格 和特 定资 产管 理业 务资格 。 2、 管 理基 金情 况 截止 2018 年 11 月 24 日 ,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 1 只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146 只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具体 包括 嘉实元 和、 嘉实 成长 收益 混合、 嘉实 增长 混合 、 嘉 实稳健 混合 、 嘉 实债券 、 嘉 实服 务增 值行 业 混合、 嘉实 优质 企业 混合 、 嘉实货 币、 嘉实 沪深300ETF 联接 (LOF)、 嘉实超短 债债 券、嘉 实主 题混合、 嘉实 策略混 合、 嘉实海外 中国 股票混 合(QDII ) 、嘉 实研 究精选 混合 、 嘉 实多 元债 券 、 嘉实 量化 阿尔 法混 合、 嘉 实回报 混合 、 嘉 实基 本面50 指数 (LOF)、 嘉实价 值优 势混 合、 嘉实 稳固收 益债 券、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嘉 实主 题新动 力混 合、 嘉实多 利分 级债 券、 嘉实 领先成 长混 合、 嘉实 深证 基本面 120ETF、嘉 实 深证 基本面 120ETF 联接、嘉 实黄 金(QDII-FOF-LOF) 、嘉实 信用债 券、 嘉实周期 优选 混合、 嘉实 安心货币 、嘉 实中 创400ETF 、 嘉实 中创400ETF 联 接、 嘉 实沪 深 300ETF 、 嘉实 优化 红利 混合 、 嘉实 全球 房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地产(QDII ) 、 嘉实 理财 宝 7 天债 券、 嘉实 增强 收 益定期 债券 、嘉 实纯 债债 券、嘉 实中 证中 期企业 债指 数(LOF ) 、嘉 实中 证 500ETF 、嘉 实增 强 信用定 期债 券、 嘉实 中 证 500ETF 联 接、 嘉实中 证中 期国 债 ETF 、 嘉 实中证 金边 中期 国 债 ETF 联接、 嘉实 丰益 纯债 定期 债券、 嘉实 研 究阿尔 法股 票、 嘉实 如意 宝定期 债券 、 嘉 实 美 国成 长股票 (QDII ) 、 嘉实 丰益 策略定 期债 券、 嘉实丰 益信 用定 期债 券 、 嘉实新 兴市 场债 券 、 嘉 实 绝对收 益策 略定 期混 合 、 嘉实 宝 A/B、嘉 实活期 宝货 币、 嘉实 1 个 月理财 债券 、嘉 实活 钱包 货币、 嘉实 泰和 混合 、嘉 实薪金 宝货 币、 嘉实对 冲套 利定 期开 放混 合、嘉 实中 证医 药卫 生 ETF 、嘉 实中 证主 要消 费 ETF 、嘉实 中证 金 融地产ETF 、嘉 实 3 个 月 理财债 券 A/E 、 嘉实 医疗 保健股 票、 嘉实 新兴 产业 股票、 嘉实 新收 益混合 、 嘉 实沪 深 300 指 数研究 增强 、 嘉 实逆 向策 略股票 、 嘉 实企 业变 革股 票、 嘉 实新 消费 股票、 嘉实 全球 互联 网股 票、 嘉 实先 进制 造股 票、 嘉实事 件 驱 动股 票、 嘉实 快线货 币、 嘉实 新机遇 混合 发起 式、 嘉实 低价策 略股 票、 嘉实 中证 金融地 产 ETF 联 接、 嘉实 新起点 混合 、 嘉 实腾讯 自选 股大 数据 策略 股票 、 嘉 实环 保低 碳股 票、 嘉实创 新成 长混 合 、 嘉 实智 能汽车 股票 、 嘉实新 起航 混合 、 嘉 实新 财富混 合、 嘉实 稳祥 纯债 债券、 嘉实 稳瑞 纯债 债券 、 嘉实 新常 态混 合、 嘉 实新 优选 混合 、 嘉 实新趋 势混 合、 嘉实 新思 路混合 、 嘉 实沪 港深 精选 股票、 嘉实 稳盛 债券、 嘉实 稳鑫 纯债 债券 、 嘉实 安益 混合 、 嘉 实文 体娱乐 股票 、 嘉 实稳 泽纯 债债券 、 嘉 实惠 泽混合 (LOF ) 、 嘉实 成长 增强混 合、 嘉实 策略 优选 混合、 嘉实 主题 增强 混合 、 嘉实 研究 增强 混合、 嘉实 优势 成长 混合 、 嘉实 稳荣 债券 、 嘉 实农 业产业 股票 、 嘉 实价 值增 强混合 、 嘉 实新 添瑞混 合、 嘉实 现金 宝货 币、 嘉 实增 益宝 货币 、 嘉 实物流 产业 股票 、 嘉 实丰 安 6 个 月定 期债 券、 嘉 实稳 元纯 债债 券、 嘉 实稳熙 纯债 债券 、 嘉 实新 能 源新材 料股 票、 嘉实 新添 华 定期混 合、 嘉实丰 和灵 活配 置混 合、 嘉实定 期 宝 6 个 月理 财债 券、 嘉实 沪港 深回报 混合 、 嘉 实现 金添 利 货币、 嘉实 原油 (QDII-LOF ) 、嘉 实前 沿科 技沪 港深 股票、 嘉实 稳宏 债券 、嘉 实中关 村 A 股 ETF 、 嘉实 稳华 纯债 债券 、 嘉实 6 个月 理财 债券 、嘉 实稳怡 债券 、嘉 实富 时中 国 A50ETF 联 接、 嘉 实富 时中 国 A50ETF 、 嘉实 中小 企业 量化 活力 灵活配 置混 合、 嘉实 创业 板 ETF 、 嘉 实新 添泽定 期混 合 、 嘉 实合 润双 债两年 期定 期债 券 、 嘉 实新 添丰定 期混 合 、 嘉 实新 添辉 定期混 合、 嘉实领 航资 产配 置混 合 (FOF ) 、 嘉实 价值精 选股 票、 嘉实医 药健 康股 票 、 嘉实 润泽量 化定 期 混合、 嘉实 核心 优势 股票 、 嘉实 润和 量化 定期 混合 、 嘉实 金融 精选 股票 、 嘉 实新添 荣定 期混 合 、 嘉 实致 兴定 期纯 债债 券 、 嘉实 战略 配售 混合 、 嘉实 瑞享定 期混 合 、 嘉实 新添 康 定期混 合、 嘉实资 源精 选股 票 、 嘉实 致盈债 券 。 其中 嘉实 增长 混合、 嘉实 稳健 混合 、 嘉 实债 券 3 只 开放 式基金 属于 嘉实 理财 通系 列证 券 投资 基金 , 同 时, 管理多 个全 国社 保基 金、 企业年 金、 特定 客户资 产投 资组 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牛成立 先生 , 联 席董 事长 , 经济 学硕 士, 中共 党员。 曾任中 国人 民银 行非 银行 金融机 构 监管司 副处长 、处长 ;中 国银行 厦门分 行党委 委员 、副行 长(挂 职) ; 中国银 行业监 督管理 委员会 (下称 银监会 )非 银行金 融机构 监管部 处长 ;银监 会新疆 监管局 党委 委员、 副局长; 银监会 银行 监管 四部 副主 任; 银监 会黑 龙江监 管局 党委书 记 、 局 长; 银监 会 融资性 担保 业务 工作部 ( 融资 性担 保业 务监 管部际 联席 会议 办公 室 ) 主 任;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委 员、 总裁 。 现 任中 诚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事 长, 兼任 中国 信托业 保障 基金有 限责 任 公 司董事 。 赵学军 先生 , 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经济 学博 士。 曾 就职 于天津 通信 广播 公司 电视 设计所 、 外经贸 部中 国仪 器进 出口 总公司 、 北京 商品交 易所 、 天 津纺 织原 材料交 易所 、 商 鼎期 货经 纪 有限公 司、 北京 证券 有限 公司、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2017 年 12 月 起任公 司董 事长 。 朱蕾女 士, 董事 , 硕 士研 究生, 中共 党员 。 曾 任保 监会财 会部 资金 运用 处主 任科员 ; 国 都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 部高级 经理 ;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秘 兼发 展战 略官; 现任 中诚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裁助 理兼国 际业 务部 总经 理; 兼任中 诚国 际资 本有 限公 司 总经 理、 深圳 前海中 诚股 权投 资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总经 理。 高峰先 生, 董事 , 美 国籍, 美国纽 约州 立大 学石 溪分 校博士 。 曾 任所 罗门 兄弟 公司利 息 衍生品副 总裁 ,美国 友邦 金融产品 集团 结构产 品部 副总裁。 自1996 年加 入德 意志银行 以来, 曾任德 意志 银行 ( 纽约 、 香 港、 新加 坡) 董事 、 全 球市 场部中 国区 主管 、 上海 分 行行长 ,2008 年至今 任德 意志 银行 (中 国)有 限公 司行 长、 德意 志银行 集团 中国 区总 经理 。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董事,英国籍,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曾任Sena Consulting 公司 咨询 顾问 ,JP Morgan 固 定收 益亚 太 区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 定收 益 亚太区CFO 、COO , 德意 志 银行资 产与 财富 管理 全球 首席运 营官 。2008 年 至今 任德意 志银 行资 产管理 全球 首席 运营 官。 韩家乐先 生, 董事。1990 年毕业于 清华 大学经 济管 理学院, 硕士 研究生 。1990 年2月至 2000 年5 月任海 问证 券投资 咨询有限 公司 总经理 ;1994 年至今 ,任北 京德恒 有限 责任公司 总 经理;2001 年11 月至 今, 任立信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 王巍先 生 , 独 立董事 ,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融 专业 博士 。 曾 任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辽 宁分 行 。 曾任 中国 银行总 行国 际金 融研 究所 助理研 究员 , 美国化 学银 行分析 师 , 美 国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世界银 行顾 问 , 中国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万 盟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2004 至今 任 万盟并 购集 团董 事长 。 汤欣先 生, 独立 董事 , 中 共党员 , 法 学博 士, 清华 大学法 学院 教授 、 清 华大 学商法 研究 中心副 主任 、 《清 华法 学》 副主编 , 汤 姆森 路透 集团 “ 中国商 法” 丛书 编辑 咨询 委员会 成员 。 曾兼任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第一 、 二 届并 购重 组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现兼 任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委员 会委 员、 中国 上市公 司协 会独 立董 事委 员会首 任主 任。 王瑞华 先生, 独立 董事, 管理学 博士, 会计 学教 授 , 注册 会计师 , 中共 党员 。 曾任 中央 财经大 学财 务会 计教 研室 主任、 研究 生部 副主 任。2012 年12 月起 担任 中央 财经 大学商 学院 院 长兼MBA 教 育中 心主 任。 张树忠 先生 , 监 事长 , 经 济学博 士, 高级 经济 师, 中共党 员。 曾任 华夏 证券 公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 研 究发 展部 总 经理; 光大 证券 公司 总裁 助 理、 北 方总 部总 经理、 资产 管理总 监; 光大保 德信 基金 管理 公司 董事、 副总 经理 ; 大 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总经 理;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人 保资 产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首 席投 资执行 官 ; 中 诚 信托有 限责任 公司副 董事 长、党 委副书 记。现 任中 诚信托 有限责 任公司 党委 副书记 、总裁, 兼任中 诚资 本管 理( 北京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穆群先 生 , 监 事, 经济 师, 硕士研 究生 。 曾任 西安 电 子科技 大学 助教 , 长安 信 息产业 (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会 秘书 , 北 京德 恒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主 管 。2001 年11 月至今 任立 信 投 资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 龚康先生 ,监 事,中 共党 员,博士 研究 生。2005 年9 月至今就 职于 嘉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人力 资源 部, 历任 人力 资源高 级经 理、 副总 监、 总监。 曾宪政先 生, 监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7 月至2003 年10月就职 于首 钢集团 ,2003 年10月 至2008 年6 月, 为 国 浩律 师 集团 ( 北京 ) 事 务所 证券 部律师 。2008 年7月 至今, 就职于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 稽核 部、法 律部 ,现 任法 律部 总监。 经雷先 生, 总经 理, 金融 学、 会 计学 专业 本科 学历 , 工商 管理 学学 士学 位, 特许金 融分 析师 (CFA)。 1998 年到 2008 年 在美 国国 际集 团 (AIG ) 国际投 资公 司美 国纽 约总部 担任 研 究投资 工作 。2008 年到 2013 年 历任 友邦 保险 中国 区 资产管 理中 心副 总监 , 首 席投资 总监 及 资产管理 中心负 责人 。2013 年 10 月 至今就 职于嘉 实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董事总 经理 (MD ) 、 机构 投资 和固 定 收益业 务首 席投 资官 ;2018 年 3 月起 任公 司总 经理 。 宋振茹女 士, 副总经 理, 中共党员 ,硕 士研究 生, 经济师。1981 年6月至1996 年10月任 职于中 办警 卫局 。1996 年11 月至1998 年7月 于中 国银 行海外 行管 理部 任副 处长 。1998 年7月至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1999 年3 月任博 时基 金管理 公司总经 理助 理。1999 年3 月至今任 职于 嘉实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历任督 察员 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王炜女 士, 督察 长, 中共 党员, 法学 硕士 。 曾 就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北京市 陆通 联合律 师事 务所 、 北 京市 智浩律 师事 务所 、 新 华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 曾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法 律部 总监 。 邵健先 生, 副总 经 理 , 硕 士研究 生。 历任 国泰 证券 行业研 究员 , 国 泰君 安证 券行业 研究 部副经 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总经 理助理 。 李松林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 历任 国元 证券深 圳证 券部 信息 总监 , 南方 证券 金通证 券部 总经 理助 理, 南方基 金运 作部 副总 监,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2 、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刘宁女士 ,经 济学硕 士, 具有14年 证券 从业经 验 。2004 年5 月 加入 嘉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在公 司多 个业务 部门 工作,2005 年 开始从 事投 资相关工 作, 先后担 任债 券专职交 易员、 投资经 理助 理、 机构 投资 部投资 经理 。2013 年7 月30 日至2014 年9月19 日 任嘉 实 丰益策 略定 期 开放债 券基 金经 理,2015 年12月15日至2017 年12月26 日任 嘉实 新起 点混 合基 金 经理,2017 年 3月1日至2018 年10月8日 任 嘉实新 添程混 合基金 经理 。2013 年3月8 日起至 今任 嘉实增 强信用 定期债券 基金 经理职 务。2013 年6月4日至 今任嘉 实如 意宝定期 开放 债券基 金经 理,2013 年8 月21日 至今 任嘉 实丰 益信 用定期 开放 债券 基金 经理 职务, 2016 年4月8日 至今 任嘉实 新优 选 混合 、 嘉 实新 趋势混 合基 金经理 。2016 年12月2日 至 今任嘉 实稳 荣债 券基 金经 理,2017 年1月 7日至 今任 嘉实 新添 瑞混 合 基金经 理 , 2017 年3月17 日 至今任 嘉实 新添 华定 期混 合基金 经理 , 2017 年7月14 日 至今 任嘉 实 新添泽 定期 混合 基金 经理 , 2017 年7月20 日 至今 嘉实 合 润双债 两年 期定期 债券 基金 经理 ,2017 年8月24日 至今 任嘉 实新 添丰定 期混 合基 金经 理,2018 年1 月20 日 至今任嘉 实润 泽量化 定期 混合基金 经理 ,2018 年3月27日至今 任嘉 实润和 量化 定期混合 基金 经理。2018 年7 月5日 至今 任嘉实战 略配 售混合 基金 经理,2018 年9 月27 日 至今 任 嘉实新 添康 定期混 合 基 金经 理,2018 年4月26 日 至今 任本 基金 基 金经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无 。 3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成 员包 括: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股票 投资业 务联 席 CIO 邵 健先 生,公 司总 经理 经雷 先生 ,各策 略组 投资 总监 陈少 平女士 、邵 秋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涛先生 、张 金涛 先生 、胡 涛先生 、谭 丽女 士, 人工 智能投 资部 负责 人张 自力 先生。 4、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亲 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 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资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金资 产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法 、 有 效经 营, 保 障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意 见》 并结 合公 司具 体情况 , 公 司已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 基 本管理 制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等部 分组 成。 公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对 公 司 章 程规 定 的 内 控 原则 的 细 化 和展 开 , 是 各 项基 本 管 理 制度 的 纲 要 和总 揽。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投 资管理 、 信息 披露、 信息 技术管 理、 公 司财 务管 理 、 基金会 计、 人 力资源 管理、 资料 档案 管 理、 业 绩评估 考核、 监察 稽核、 风险控 制、 紧 急应 变等制 度。 部 门 业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 明。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计与 合规 委员 会, 负责 检查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股 票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为公司投 资管 理的最 高决 策机构, 由首 席投资 官( 股票) 、 总经理 、 副 总经 理、 总监 及资深 基金 经理 组成 , 负 责指导 基金 资产 的运 作、 确定基 本的 投资 策略和 投资 组合 的原 则。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督察 长及相 关 总监组 成, 负责 全面 评估 公 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 项风险 ,并 提出 防范 化解 措施。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配备 了充 足合 格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明确 监察稽 核部 门及 其各 岗位 的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组织 纪律 。 监 察稽 核 部具体 负责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性 及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一个 浓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保 证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家 法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度,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员工 在其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承担 相应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的内控 责任 ,并 负有 对岗 位工作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 馈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制度 上控 制风 险、技 术上 量化 风险 ”, 积极吸 收或 采用 先进 的风 险控制 技 术和手 段, 进行 内部 控制 和风险 管理 。 (1) 公司 逐步 健全 法 人 治 理结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严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公 司设置 的组织 结构 ,充分体 现职 责明确 、相 互制约的 原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 授权分 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公司 逐步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议 事规 则, 高效 、 严 谨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位 职责 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 说明 书和业 务流 程,各岗 位人 员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4)公 司建立 有效的 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制 ,确 保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公 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建立 健全 公司授 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 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7)建 立完善 的基金 财务 核算与基 金资 产估值 系统 和资产分 离制 度,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自有资 产、 其他 委托 资产 以及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及时 、 准 确和 完整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状 况。 (8)建 立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 资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 基金 会计 和公 司会 计 等重要 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 投 资、 研究 、 交易 、IT 等 重要 业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部门和 岗位 进行 物理 隔离 。 (9)建 立和维 护信息 管理 系统,严 格信 息管理 ,保 证客户资 料等 信息安 全、 真实和 完 整。 积 极维 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畅 通,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统 , 各 级领 导、 部门 及员工 均有 明确 的报告 途径 。 (10)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标准 , 加 强基 金销 售管 理,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 介, 不得有 不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 建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对发 生严 重影响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可能 引起 系统性 风险 、 严重 影响 社会 稳定的 突发 事件 , 按照 预案 妥善处 理 。 (12) 公司 建立 健全 内部 监控制 度,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 情况进 行持 续的 监督 ,保 证内部 控制 制度 落实 ;定 期评价 内部 控制 的有 效性 并适时 改进 。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核 查。 由监 察稽核 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点 明细, 按照 查核 项目 和查 核程序 进行 部门 自查 、监 察部核 查, 确保 公司 各项 制度、 业务 符 合有关 法律 、行 政法 规、 部门规 章及 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由监 察稽 核部 组织相 关 业 务部 门、 岗位 共同识 别 风险点 , 界 定风 险责 任人 , 设计 内部 风险 点自 我评 估表, 对风 险点 进行 评估 和分析 , 并 由监 察稽核 部监 督风 险控 制措 施的执 行, 及时 防范 和化 解风险 ;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告 知总 经理 和其 他有 关高 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根据 市场变化 和基 金管理 人发 展不断完 善内 部控制 体系 和内部 控 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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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 “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A 座 法定代 表人 : 李 国华 成立时 间:2007 年3 月6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810.31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 〔2006 〕484 号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证件 许可[2009]673 号 联系人 :王瑛 联系电 话:010 -68858126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和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经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监 管部 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经国务 院同 意并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有限 责任公 司 于2012 年1 月21 日依 法整 体 变更为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邮政 储蓄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依 法承 继原 中国 邮政 储 蓄银 行有 限责 任公 司全部 资产 、负 债、 机构 、业务 和人 员,依 法承 担和 履行 原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有限 责任 公司在 有关 具有 法律 效力 的合同 或协 议 中的权 利、 义务 ,以 及相 应的债 权债 务关 系和 法律 责任。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坚持服 务“ 三农 ” 、 服务 中 小企业 、服 务城 乡居 民的 大型零 售商 业银 行定 位, 发挥邮 政网 络 优势, 强化 内部 控制 ,合 规稳健 经营 ,为 广大 城乡 居民及 企业 提供 优质 金融 服务, 实现 股 东价值 最大 化, 支持 国民 经济发 展和 社会 进步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总行 设托 管业 务部 ,下设 资产 托管 处、 风险 管理处 、 运营管 理处 等 处 室。 现有 员工22 人, 全部 员工 拥有 大学本 科以 上学 历及 基金 从业资 格, 90% 员 工具 有三 年以 上基 金从业 经历 ,具 备丰 富的 托管服 务经 验。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2009年7月23 日 ,中 国邮 政 储蓄银 行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和中 国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委员会 联合 批准 ,获 得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资格 ,是 我国第16家 托管 银行 。2012 年7月19日,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经 中国 保险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获 得保 险资 金托 管资 格。中 国邮 政 储蓄银 行坚 持以 客户 为中 心、以 服务 为基 础的 经营 理念, 依托 专业 的托 管团 队、灵 活的 托 管业务 系统 、规 范的 托管 管理制 度、 健全 的内 控体 系、运 作高 效的 业务 处理 模式, 为广 大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众 多资 产管理 机构 提供 安全 、高 效、专 业、 全面 的托 管服 务,并 获得 了 合作伙 伴一 致好 评。 截至2018 年9月30 日 ,中 国 邮政储 蓄银 行托 管的 证券 投资基 金共79只 。至 今, 中国邮 政 储蓄银 行已 形成 涵盖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公司 特定 客户资 产管 理计 划、 信托 计划、 银行 理 财产品 (本 外币 ) 、 私募 基 金、证 券公 司资 产管 理计 划、保 险资 金、 保险 资产 管理计 划等 多 种资产 类型 的托 管产 品体 系,托 管规 模达40579.12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业 监 管规章 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守 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严格 监察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运 行, 保 证基金 财产 的安 全完 整, 确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 2.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设 有风 险与内 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行 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作 , 对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检 查指 导。 托管 业务 部专门 设置 内部 风险 控制 处室, 配备 专 职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具 有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 的工 作职权 和能 力。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托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 善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 了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 岗位职 责、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 权工 作实行 集中 控制 ,业 务印 章按规 程保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管、存 放、 使用 ,账 户资 料严格 保管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效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 管 理,实 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由 专职 信息 披露 人员 负责, 防止 泄密 ;业 务实 现自动 化操 作,防 止人 为事 故的 发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严 格 按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范 围、 投 资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对违法 违规 行为 及时 予以 风险提 示, 要求 其限 期纠 正,同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在 日常 为基 金投资 运作 所提 供 的 基金 清算和 核算 服务 环节 中, 对基金 管理 人 发送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 与开支 情况 进行 检查 监督 。 2. 监督 流程 (1) 每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发 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实, 督促 其纠 正, 并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 指令后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 内容进 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 通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管理 人进 行解释 或 举证, 要求 限期 纠正 ,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7号 北京 万豪 中心D 座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53 层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 心 A 座 2 单元 21 层 04- 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1 号太平 金融 大 厦16 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山 东 路6 号 华润大 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江干 区四 季青 街道 钱江 路1366 号 万象 城2 幢1001A 室 电话 (0571 )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137 号信合 广 场801A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0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50 层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7555163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四清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网址 http://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2)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3)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 25 号 、甲 25 号 中国 光大 中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 25 号 、甲 25 号 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63639709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http://www.95595.com.cn 客服电 话 95595 (4)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号 A 座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057 客服电 话 95580 (5)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银 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http://www.bosc.cn 客服电 话 95594 (6)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8 号中 融碧 玉蓝 天大 厦 15-20、22-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8 号 16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http://www.srcb.com 客服电 话 (021)962999 (7)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月 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网址 http://www.bjrcb.com 客服电 话 96198 注:此 代销 机构 仅代 销 A 类基金 份额 。 (8)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东莞市 城区 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 育 路 21 号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 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 吴照群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客服电 话 4001196228 (9) 江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市 中华 路 26 号 江苏 银 行总部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华 路 26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华 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 (025)58587036 传真 (025)58587820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客服电 话 9531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10)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中国广 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3038 号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 路 30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http://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 话 961200( 深圳) (11) 乌鲁木 齐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天山 区新 华北 路 8 号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天山 区新 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黎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0991)8824667 网址 http://www.uccb.com.cn 客服电 话 (0991)96518 (12) 河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石家庄 市平 安北 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省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注册地 址 河北省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129999 (13) 重庆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金 沙门 路 36 号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金 沙门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建忠 联系人 范亮 电话 023-67637962 传真 023-67637709 网址 http://www.cqrcb.com 客服电 话 966866 (14)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内蒙古 包头 市钢 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古 自治 区包 头市 青山 区钢铁 大 街 6 号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自治 区包 头市 青山 区钢铁 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建鑫 电话 010-64816038 传真 010-84596546 网址 http://www.bsb.com.cn 客服电 话 95352 (15) 诺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飞 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 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21-5399 (16)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街 道梨 园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 厦 8 楼 801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街 道梨 园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 厦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http://www.jjmmw.com;https://www.zlfund.cn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17)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宛 平南 路 88 号金座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0 号 2 号 楼二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77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 话 95021 (18)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古荡 街道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文二 西 路 1 号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http://www.5i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19)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八号国 金中 心二 期 53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 金中心 办公 楼二 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20)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西城 区民 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民 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网址 http://www.5irich.com 客服电 话 400-6262-818 (21)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北京)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 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 010-52413385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22) 通华财 富(上海)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新金 桥 路 28 号 新金 桥大 厦 5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同 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马刚 联系人 褚志朋 电话 021-60818730 传真 021-60818187 网址 http://www.tonghua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6-95156 (23)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路 甲 19 号嘉 盛中 心 3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北京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宏达 北 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陈霞 电话 15249236571 传真 010-59313586 网址 http://www.cht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980-618 (24) 上海大 智慧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健 联系人 宋楠 电话 021-20219988-37492 传真 021-20219923 网址 https://www.wg.com.cn/ 客服电 话 021-20292031 (25) 济安财 富(北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 路 7 号北 京财 富中 心 A 座 4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 010-65330699 网址 http://www.jianfortune.com 客服电 话 400-673-7010 (26)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长宁 区福 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富 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网址 http://www.66zichan.com 客服电 话 400-166-6788 (27) 上海中 正达 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网址 http://www.zzwealth.cn 客服电 话 400-6767-523 (28)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珠海市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注册地 址 珠海市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http://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 020-89629066 (29) 中证金 牛(北京) 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宣 武门 外大 街甲 1 号环 球财 讯中 心 A 座 5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丰台 区东 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 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 仲甜甜 电话 010-59336492 传真 010-59336510 网址 http://www.jnlc.com 客服电 话 010-59336512 (30) 中民财 富基 金销 售(上海)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老 太平 弄 88 号 A 、B 单元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弭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电话 021-33355392 传真 021-63353736 网址 http://www.cmiwm.com/ 客服电 话 400-876-5716 (31)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32)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红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33)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34)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 中信 证券大 厦; 北 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厦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法定代 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 010-6083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35)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世纪 商贸 广 场 45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联系人 陈宇 电话 021-33388214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http://www.swhysc.com 客服电 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36)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37)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深圳)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38) 中信证 券(山东) 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 楼第 20 层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http://www.zxwt.com.cn 客服电 话 95548 (39)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6 、17 层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电话 (021)62821733 传真 (0755)83515567 网址 http://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 (0755)33680000 (40)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http://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41)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http://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42)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范超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http://www.hazq.com 客服电 话 95318 (43)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大 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 新市区 ) 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琦 联系人 王怀春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991-2301927 网址 http://www.swhysc.com/index.jsp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44)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市 市中 区经 七 路 86 号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2031529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网址 http://www.zts.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45)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9 、16-20 楼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网址 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服电 话 95358 (46)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温 泉街 道五 四路 157 号 7-8 层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温 泉街 道五 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47)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三 路 55 号广 播电 视 新闻中 心西 面一 层大堂 和三 、四 层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三 路 55 号广 播电 视 新闻中 心西 面一 层大堂 和三 、四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5-83331195 网址 http://www.lxsec.com 客服电 话 95564 (48)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 8 号 注册地 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http://www.bhzq.co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49) 南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市 江东 中 路 389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电话 (025)58519523 传真 (025)83369725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86 (50)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住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 网址 http://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51)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 层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400-888-8588 (52)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海口市 南宝 路 36 号 证券 大 厦 4 楼 注册地 址 海口市 南宝 路3 6号 证券 大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http://www.jyzq.c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53)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 心 21 楼 注册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 心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范坤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http://www.hlzq.com 客服电 话 95368 (54)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成 证大 厦 16 楼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贾 鹏 电话 028-86690057 、 028- 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10 (55)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朝 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 国人保 寿险 大 厦 1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 010-85556088 网址 http://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 400-898-499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56)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武 昌区 中南 路 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区 关东 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岑妹妹 电话 027-87617017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http://www.tfzq.com 客服电 话 4008005000 (57) 蚂蚁(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万塘 路 18 号黄 龙时 代广 场 B 座 12 楼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 街道文 一西 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法定代 表人 祖国明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58)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浦 东新 区福 山路 33 号 9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福 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68882280 传真 021-68882281 网址 https://www.520fund.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1-0203 (59) 凤凰金 信(银川)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宁夏银 川市 金凤 区阅 海湾 中心商 务区 万寿 路 142 号 14 层 办公 房 注册地 址 宁夏银 川市 金凤 区阅 海湾 中央商 务区 万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 用房 法定代 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网址 http://www.fengfd.com/ 客服电 话 400-810-55919 (60) 北京肯 特瑞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网址 http://fund.jd.com 客服电 话 010-89188462 (61)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阜 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阜 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袁永姣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网址 http://www.ncfjj.com 客服电 话 4000-618-518 (二)登记机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 金中心 二期 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名称 上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 )51150298-835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 办 律 师 刘佳、 范佳 斐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黄浦 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 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张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11 月 1 日证 监许 可[2017]1963 号 文注 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 续期 间 1 、基 金的 类别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以 定期 开放 的方 式运 作。 本基金的 第一 个封闭 期为 自基金合 同生 效日起 (包 括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至基 金合同 生 效日的 首个 年度 对日 (如 该日为 非工 作日 或无 该对 应日的 , 则顺 延至下 一工 作日 ) 的 前一 日 止。后 续每个 封闭期 为自 开放期 结束之 日次日 起( 包括该 日) ,至 该开 放期结 束之日 次日的 年度对 日 (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或 无该 对应 日的 , 则 顺延至 下一 工作 日) 的前 一日止 。 本 基金 在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 购与 赎回业 务( 红利 再投 资除 外) , 也不 上市 交易 。 本基金 自每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进入 开放期 , 期间 可以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业 务。 本 基金 每个 开放 期不 少于五 个工 作日 并且 最长 不超过 二十 个工 作日 , 开 放期的 具体 时间 以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如封 闭期 结束 之后 第一 个工作 日因 不可 抗力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 时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 开放期 自不 可抗 力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的影 响因 素消 除之 日起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开始 。 如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开放 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 按时 开放申购 与赎回 业务 的, 开放 期时 间中止 计算 , 在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 的次一 个 工 作日 起,继 续计 算该 开放 期时 间,直 到满 足开 放期 的时 间要求 。 3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 (三)基金份额的类 别 本基金根 据认 购/申购 费用 、销售服 务费 用收取 方式 的不同, 将基 金份额 分为 不同的 类 别。 在 投资 人认 购/ 申 购基 金份额 时收 取认 购/ 申购 费 用, 并 不再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中 计提 销 售服务 费的基 金份额 ,称 为A 类基 金份额 ;从 本类基 金份额 基金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并 不收取 认购/申 购费 用的 基 金份额 , 称 为C类 基金 份额 。 相关 费率 的设 置及 费率 水平在 本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列示。 本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分别 设置代 码 , 分 别计 算和 公布 基金 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 值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投资人 在认 购/ 申购 基金 份 额时可 自行 选择 认购/申 购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 本基 金不 同基金 份额类 别之 间不 得相 互转 换。 本基金 份额 类别 的具 体设 置、 费 率水 平等 由基 金管 理人确 定。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增 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停 止现 有基 金份额 类别的 销售或 调整 基金份 额分类 办法及 规则 等,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四)基金份额的募 集期 限、募集方式及场所 、募 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 集期 限:2018 年4 月9 日至2018年4月20 日 。


2 、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本基金 将 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金 销售 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调整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公告 。 3 、募 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4 、募 集目 标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目标 。 (五)基金的认购 1 、认购 程序: 投资者 认购 时间安排 、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件和 办理 的手续 ,详 见本基 金 的份额 发售 公告 。 2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认购 费用 ,C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认 购费 用。 本基 金 A 类份 额采用 前端 收费 模式 收取 基金认 购费 用。 投资 者在 一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认购 ,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具 体认 购费 率如下 :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1000 万元 0.8% M≥10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费用 由投 资者 承担 , 不 列入基 金资 产, 认购 费用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用 。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费率 为 0。 3 、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 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 的 数额 以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4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 金A 类、C 类基 金份 额的初 始面 值均 为人 民 币1.00 元。 (1) 当投 资者 选择 认购A 类基金 份额 时, 认购 份数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①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认 购份额 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 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认 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 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 资金 利息 )/ 1.00 元 ②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 认购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 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 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 资金 利息 )/1.00 元 其中 : 认 购份 额的计 算结 果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 分所代 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 财产。 例一: 某投 资者 投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如果 其认 购资 金的 利息 为 1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数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10,000/(1+0.8% )= 9,920.63 元 认购费 用=10,000 – 9,920.63 = 79.37 元 认购份 额=(9,920.63 + 10)/1.00 = 9,930.63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可得到 9,930.63 份 A 类基 金份额 。 (2) 当投 资者 选择 认购C 类基金 份额 时, 认购 份数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认购份 额=(认 购金 额+ 认 购资金 利息)/1.00 元 例二: 某投 资者 投资 10,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C 类 基 金份额 , 假 设这 10,000.00 元在 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 息 为 5.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数计算 如下 : 认购份 额=(10,000.00+5.00)/1.00=10,005.00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加 上募 集期 间利 息后 一共可 以 得到10,005.00 份 C 类基 金份额 。 5 、募 集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正 式生 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合 同终止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尽管有 前述 约定 , 本 基金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在 任一 开放 期最 后一 日日终 (登 记机构 完成 最后 一日 申购 、赎回 业务 申请 的确 认以 后) ,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 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 基 金合 同终 止,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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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 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关 公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 针对某 类基金 份额 变 更或 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以 公告 。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 在 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二)申购、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封 闭期 和开 放期 (1)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封 闭 期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包 括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 至基金 合 同生效 日的 首个 年度 对日 (如 该日 为非 工作日 或无 该对应 日的 , 则顺延 至下 一工作 日 ) 的 前 一日止 。后续 每个封 闭期 为自开 放期结 束之日 次日 起(包 括该日) ,至 该开放 期结束 之日次 日的年 度对 日 ( 如该 日为 非工作 日或 无该 对应 日的 , 则顺 延至 下一 工作 日) 的前一 日止 。 如 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当期 封闭期 到期 后的 开放 期未 申请赎 回 , 则 自开 放期 结束 日的次 日起 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进入 下一 个封 闭期 ,以此 类推 。 (2)本 基金自 封闭期 结束 之后第一 个工 作日起 进入 开放期, 每个 开放 期 不少 于五个 工 作日并 且最 长不 超过 二十 个工作 日, 开放 期的 具体 时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为 准 。 (3)如 封闭期 结束之 后第 一个工作 日因 不可抗 力或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 无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 赎回 业务的 , 开放 期自 不可 抗力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的影 响因 素 消除之 日起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开始 。 如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的开放 期内 发生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 使本基 金无 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赎 回业 务的 , 开 放期 时间中 止计 算, 在不 可抗 力或其 他影 响因 素消除 之日 的次 一个 工作 日起, 继续 计算 该开 放期 时间, 直到 满足 开放 期的 时间要 求 。 2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更或 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3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在开 放期 内, 投资 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构 确认 接收 的, 视为 投资人 在下 一开 放日 提出 的申购 、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 并 按照 下一 开 放日的 申请 处理 。 但 若投 资人在 开放 期最 后一 日业 务办理 时间 结束 之后 , 下 一开放 期首 日之 前提出 申购 、赎 回或 者转 换申请 的, 视为 无效 申请 。 (三)申购、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相应类 别基 金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 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申购、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 须 在规 定的 时间 内 全 额交 付申购 款项 , 投资 人交 付申购 款项 , 申购成立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确认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T+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 赎回款 项。遇 证券/ 期货交 易所或 交易市 场数据 传输 延迟、 通讯系 统故障 、银 行数据 交换系 统故障 等非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时 , 赎 回款项 的支付 相应顺 延。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或基 金合同 载明的 其他 暂停赎 回、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投资 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向销售 机构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 成立 , 投 资人 向销 售机构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立 ; 本 基金 登记机 构 确 认申 购或 赎回 的, 申 购或 赎回 生效。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办 理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的 销售机构 营业 网 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定的其 他方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若 申购不 成功 ,则申 购款项 (无利 息) 退还给 投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询 。 4 、如 未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对 上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从其 规定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相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予 以公 告。 (五)申购、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1.00 元 (含 申购 费 ) ,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币1.00 元 (含 申购 费 ) ; 投资 者通 过 直销中 心柜 台首 次申 购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20,000 元 ( 含申 购费 ) , 追加 申 购单笔 最低 限 额为人 民币1.00 元( 含申 购费) 。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 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单笔赎 回不 得少 于 1.00 份 (如该 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基金 余额 不 足 1.00 份, 则 必 须一次 性赎 回基 金全 部份 额) , 对单 个投 资者 不设 最低持 有份 额。 3 .当接 受申 购申请 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构 成潜在重 大不 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相关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述 规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的媒介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六)申购、赎回的 费率 1、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申购 费用 ,C类 基金 份额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A类 基金 份额采 用 前端收 费模 式收 取基 金申 购费用 。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具体 如下 :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1000 万元 0.8% M ≥1000 万元 按笔收 取, 单 笔 1000 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 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 本基金C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 率为0 。 2、本基金对A、C类基金 份 额收取赎回费,在 投资者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基 金份额的 赎回费 率按 照持 有时 间递 减,即 相关 基金 份额 持有 时间越 长,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越 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30 日的投 资人 , 赎回费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 对持 续持 有期大 于等 于30 天少 于90 天的投 资人 , 赎 回费总 额的75% 计入 基金 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大 于等 于90天 少于180 天的 投资 人 , 赎回 费总 额 的50% 计入 基金 财产。 本基 金C类 基金 份额, 对持 续持 有期少 于30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的赎 回费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本基金A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费率具 体如 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 7天≤N<30 天 0.75% 30天 ≤N<180 天 0.5% N≥180天 0 本基金C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费率具 体如 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 7天≤N<30 天 0.5% N≥30 天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范围 内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 率或收费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方式。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如 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4、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5、当发生大额申购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 估值的公 平性。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操 作规范 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 自律 规则 的规定 。 (七)申购份额、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A 类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①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 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②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 资5万元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0500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0.8% )=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0500 =47,241.11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5万 元申 购 本基金A类 基金 份额 , 假 设 申购当 日A 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500 元,则 其可 得到47,241.11 份A类 基金 份额 。 (2)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C 类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日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二:某投资者投 资5万元 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0500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为: 申购份 额=50,000/1.0500 =47,619.04 份 即: 投资 人投资5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C类 基金 份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本 基金C类 基 金份额 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0500 元 ,则其 可得 到本 基金C类 基 金份额47,619.04份。 (3)基金份数的计 算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舍 去,舍 去部分所 代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 资产 。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采 用 “份 额 赎回 ” 方 式 , 赎 回价格 以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1) 当投 资者 赎回A 类基 金份额 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 额 ×T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赎 回 费用 (2) 当投 资者 赎回C 类基 金份额 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 额 ×T 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赎 回 费用 (3)赎回金额保留 至小数 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 分所代表 的资产 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三: 假定 三笔 赎回 申请 的赎回A类 基金 份额 均为10,000 份, 但 持有 时间 长短 不同, 其 中A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假设数 ,那么 各笔 赎回负 担的赎 回费用 和获 得的赎 回金额 计算如 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 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b) 1.1000 1.2000 1.3000 持有时 间N N<7天 7天≤N<30 天 N ≥180 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1.5% 0.75% 0 赎回总 额( 元,d=a ×b ) 11,000 12,000 13,000 赎回费 (e=c ×d ) 165 90 0 赎回金 额(f=d-e) 10,835 11,910 13,000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开放期 内 发 生下 列情 况之一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技术故 障等 异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或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 有可能 导致 单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比例 达 到或者 超 过50%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8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3、5、6 、8、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基 金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无 利息)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 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 内 发 生下 列情 形之 一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 6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第 4 、5 项 除外)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 回申请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 。 若 出现上 述 第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 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 并 对除 第5 项情 形外的 恢复 赎回 业务予 以公 告 。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一 工作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 全 额赎回 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当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人的赎 回款 项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款项 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接 受并 确认 所有 的赎 回申请 , 当日 按比 例办 理的 赎回份 额不 得低 于 前 一工 作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百 分之 二十 , 其 余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延 缓支 付的 期限 不得超 过二 十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 但若赎回申请人中存在当 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单个赎 回申请 人( “大 额赎 回申请 人” )的 情形下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按照保 护其他 赎回 申请人 ( “小 额赎回 申请人” )利 益的原 则,优 先确认 小额赎 回申 请人的 赎回申 请,对 小额 赎回申 请人的 赎回申 请在 当日 予以 全部 确认 , 且 在当 日接 受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20% 的前提 下, 在仍 可接 受赎 回申请 的范 围内 对该 等大 额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 按比例 确认 。 对 该 等 大 额 赎 回申 请 人 当 日未 予 确 认 的 部分 ,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 时 可以 选 择 延 期赎 回 或 取 消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 当 日未获 处理 的 赎 回申 请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回 , 直至 本 开放期 结束 为止 , 若 在本 开放期 结束 时仍 有未 获处 理赎回 申请 , 则 该等 未获 处理的 赎回 申请 将自动 撤销 ;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 一 开放日 赎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 推 , 直 至本开 放期 结束为 止 。 如 大额赎 回申 请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大 额赎回 申请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对 延期 办理 事宜在 指定 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 公 告 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 时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公告 。 (十一) 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3 、若 暂停 时间 超过 1 日,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信 息披露 办法 》自 行确 定公 告的增 加 次数, 但基金 管理人 须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最迟 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或 根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 公告 中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时 间, 届时 可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告 。 以上暂 停及 恢复 基金 申购 与赎回 的公 告规 定 , 不 适用 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封 闭期 与开放 期 运作方 式转 换引 起的 暂停 或恢复 申购 与赎 回的 情形 。 (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告 知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 十三)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 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公 益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据 生 效 司 法文 书 和 协 助 执行 通 知 书 要求 登 记 机 构 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 的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机构 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 ( 十四)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 其销 售机构申请办理已持 有基 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托 管,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 照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尽管 有前 述约定 , 基 金销售 机构 仍有 权决定 是否 办理 基金 份额 转托管 。 ( 十五)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基金 份额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九、基金的投资 (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 通 过优 化大 类资 产配置 和选 择高 安全 边际 的证券 , 力 争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健增值 。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 ( 包含 中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发行 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次级 债、可 转换 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 可 交换 公司 债券、 央行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中 期票据 等) 、 股 指期货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回 购、 同业 存单 、 银 行存款 等,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封 闭期内 ,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 产的比 例 为0%-100% ; 开 放 期内,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 封 闭期 内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本基 金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的 现金 ; 进入开 放期 后, 本基 金每 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基 金保 留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在 封闭 期内 ,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限 制 。 股 指期 货及 其他 金融 工具的 投资 比 例符合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 比例 限制, 以变 更后 的比 例为 准, 本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将做 相应 调整 。 ( 三)投资策略 1 、封 闭期 投资 策略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从 宏观 面、 政策 面、 基本 面和 资金面 四个 角度进 行综 合分 析, 在控 制风险 的 前 提下, 合理 确定 本基 金在 股票、 债券 、 现 金等 各类 资产类 别的 投资 比例 , 并 根据宏 观经 济形 势和市 场时 机的 变化 适时 进行动 态调 整。 (2)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用 “ 自上 而下” 和 “自 下而上 ” 相结 合, 精选行 业和 个股 的策 略。 以公司 行业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研究员 的基本 分析为 基础 ,同时 结合数 量化的 系统 选股方 法,精 选价值 被低 估的投 资品种 。 1 )行业 投资策 略:本 基金 将在考虑 行业 生命周 期、 景气程度 、估 值水平 以及 股票市 场 行业轮 动 规 律的 基 础 上 决定 行 业 的 配 置, 同 时 本 基金 将 根 据 宏 观经 济 和 证 券市 场 环 境 的变 化,及 时对 行业 配置 进行 动态调 整; 2 )个股 投资策 略:本 基金 主要采用 价值 型策略 ,将 采用“自 下而 上”的 方式 ,结合 定 量、 定 性分 析, 考察 和筛 选具有 综合 比较 优势 的个 股作为 投资 标的 。 对 价值 、 成长 、 收 益三 类股票 ,本 基金 设定 不同 的估值 指标 。 (3)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债 券投 资方 面, 通过深 入分 析宏 观经 济数 据、 货 币政 策和 利率 变化 趋势以 及不 同类属 的收 益率 水平 、 流 动性和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 以久期 控制 和结 构分 布策 略为主 , 以收 益 率曲线 策略 、利 差策 略等 为辅, 构造 能够 提 供 稳定 收益的 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 具组合 。 (4)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投资 将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 的。 本基金 将在 风险可 控的前 提下, 本着 谨慎原 则,参 与股指 期货 的投资 ,以管 理投资 组合 的系统 性风险, 改善组 合的 风险 收益 特性 。 套 期保 值将 主要采 用流 动性好 、 交易 活跃的 期货 合约 。 本 基金 在 进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通过对 证券 市场 和期 货市 场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结 合股指 期货 的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 水平。


基金管 理人 针对 股指 期货 交易制 订严 格的 授权 管理 制度和 投资 决策 流程 , 确保 研究分 析 、 投资决 策、 交易 执行 及风 险 控制 各环 节的 独立 运作 ,并明 确相 关岗 位职 责。 (5)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宏 观经 济、 提前偿 还率 、 资 产池 结构 及资产 池资 产所 在行 业景 气变化 等因 素的研 究 , 预 测资产 池未 来现金 流变 化 ; 研究 标的 证券发 行条 款 , 预测 提前 偿还率 变化 对 标 的证券 的久 期与 收益 率的 影响, 同时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对标 的证 券收 益率 的影 响。 综 合运 用久 期管理 、 收益 率曲 线、 个券 选择和 把握 市场 交易 机会 等积极 策略 ,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情 况下 , 通过信 用研 究和 流动 性管 理, 选 择风 险调 整后 的收 益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以 期获得 长期 稳定 收益。 (6) 风险 管理 策略 本基金 将借 鉴国 外风 险管 理的成 功经 验 如 Barra 多 因子模 型、 风险 预算 模型 等, 并 结合 公司现 有的 风险 管理 流程 , 在 各个 投资 环节中 来识 别、 度量 和控 制投资 风险 , 并 通过 调整 投 资组合 的风 险结 构, 来优 化基金 的风 险收 益匹 配。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具体而 言, 在大 类资 产配 置策略 的风 险控 制上 , 由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及宏 观策 略研究 小组 进行监 控 ; 在 个股投 资的 风险控 制上 , 本基金 将严 格遵守 公司 的内 部规 章制 度, 控制 单一 个 股投资 风险 。 2 、开 放期 投资 策略 开放期 内 , 本 基金为 保持 较高的 组合 流动 性, 方便 投资人 安排 投资 , 在 遵守 本基金 有 关 投资限 制与 投资 比例 的前 提下 , 将 通过 合理 配置 组合 期限结 构等 方式 , 积极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在满足 组合 流动 性需 求的 同时, 尽量 减小 基金 净值 的波动 。 3 、投 资决 策依 据和 决策 程 序


(1) 投资 决策 依据


?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本 基金的 投资 将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 基 金的有 关规 定。


? 宏观经 济和 证券 发行 人的 基本面 数据 。


? 投资对 象的 预期 收益 和预 期风险 的匹 配关 系 。 本 基金 将在承 受适 度风 险的 范围内 ,选 择预 期收 益大 于预期 风险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2) 投资 决策 程序


? 基金管 理人 的研 究部 通过 内部独 立研 究 , 并 借鉴 其他 研究机 构的 研究 成果 , 形成宏 观 、 政策 、 投资 策略 、 行 业和 证券发 行人 等分 析报告 , 为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经 理提 供决 策依 据。


?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定 期和 不定 期召 开会 议, 根据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和 对市场的判 断决定本计划 的总体投资 策略,审核并 批准基金经 理提出的资 产 配置方 案或 重大 投资 决定 。


? 在既定 的投 资目 标与 原则 下, 根据 分析 师基 本面 研究 成果以 及定 量投 资模 型,由 基金 经理 选择 符合 投资策 略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 独立的 交易 执行 : 本基 金管 理人通 过严 格的 交易 制度 和实 时 的一 线监 控功 能,保 证基 金经 理的 投资 指令在 合法 、合 规的 前提 下得到 高效 地执 行。


? 动态的 组合 管理 : 基 金经 理将跟 踪证 券市 场和 证券 发行人 的发 展变 化, 结 合本 基金的现金 流量情况,以 及组合风险 和流动性的评 估结果,对 投资组合进 行 动态的 调整 ,使 之不 断得 到优化 。 基金管 理人 的风 险管 理部 根据市 场变 化对 本基 金投 资组合 进行 风险 评估 与监 控, 并授 权 风险控 制小 组进 行日 常跟 踪, 出 具风 险分 析报 告。 基 金管理 人的 监察 稽核 部对 本基金 投资 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程进行 日常 监督 。 ( 四)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封 闭期 内, 股票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0%-100% ; 开放 期内 , 股票 资 产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95% ; (2)封 闭期内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不 低 于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进入 开放 期后, 本基 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0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1 ) 封 闭期 内本 基金 基 金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0% ; 开放 期 内本基 金 基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产 的 140% ;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 (13)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应 当符 合下 列投 资限制 : ①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10% ; ②本基 金在 封闭 期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 , 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本基 金在 开放期 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期货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 ; ③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 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20% 。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 式与 时限 向交 易所 报告所 交 易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资 产情 况等 ; ④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规定 ; ⑤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5)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本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本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6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2) 、 (9)、( 15 ) 、 (16) 项对调 整时 间另有 约定外 , 因证 券 、期 货 市 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 投资比 例的 , 为被动 超标 , 不 属于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的 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所涉 证券可 交易 之日 起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约定 的情 形除 外。 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 二)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 3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对 基金合同 所述 投资比 例、 投资限制 、组 合限制 、禁 止行为 等 作出强 制性 调整 的, 本基 金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规 定执 行;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修改 或调 整涉 及本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 投 资限 制、 组合限 制、 禁止 行为 等, 且该等 调整 或修 改属于 非强 制性 的, 则基 金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调整 或修 改后的 规定 执行 。 基 金管 理人在 执行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调整 或修 改后 的规 定前, 应向 投资 者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并向 监管机 关报 告或 备案 或变 更注册 。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50% + 中 债综 合财 富指 数收 益 率×50% 。 沪深300 指 数是 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编 制的 包含 上海 、 深圳 两个 证券 交易 所流 动性好 、 规 模最大 的 300 只 A 股 为样 本的成 分股 指数 ,是 目前 中国证 券市 场中 市值 覆盖 率高、 代表 性 强、 流 动性 好, 同时 公信 力较好 的股 票指 数, 适合 作为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的比 较基准 。 中 债综 合财富 指数 为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编制 并发布 。 该指 数的 样本 券包 括了商 业银 行 债券、 央 行票 据、 证 券公 司债、 证 券公 司短 期融 资 券、 政 策性银 行债 券、 地 方企业 债、 中 期 票据、 记账式 国债、 国际 机构债 券、非 银行金 融机 构债、 短期融 资券、 中央 企业债 等债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综 合 反 映 了 债券 市 场 整 体价 格 和 回 报 情 况 。 该 指 数以 债 券 托 管 量市 值 作 为 样本 券 的 权 重因 子, 每 日计 算债 券市 场整 体表现 , 是 目前 市场 上较 为权威 的反 映债 券市 场整 体走势 的基 准指 数之一 ,适 合作 为本 基金 债券部 分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如果上述 业绩 比较基 准涉 及的指数 停止 发布或 变更 名称,或 者相 关法律 法规 发生变化 ,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为 市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本 基金 可以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而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风险 与收 益高 于债 券型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 (七)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八)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 报告期 末 ” ) , 本报 告所 列 财务数 据 未经审 计 。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91,773,180.02 5.90 其中: 股票


91,773,180.02 5.90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426,339,578.80 91.6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其中: 债券


1,426,339,578.80 91.67 资产支 持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 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 资产


- - 其中: 买断 式 回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 算备付 金合 计


13,832,772.96 0.89 8


其他资 产


23,970,420.53 1.54 9


合计


1,555,915,952.31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7,436,156.60 5.66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水 生产 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4,337,023.42 2.04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政 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息 技术 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施 管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他 服务 业


-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1,773,180.02 7.70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000963


华东医 药


579,729 24,337,023.42 2.04 2


600566


济川药 业


581,840 22,918,677.60 1.92 3


600426


华鲁恒 升


1,091,100 18,777,831.00 1.58 4


300601


康泰生 物


289,600 12,597,600.00 1.06 5


600276


恒瑞医 药


189,888 12,057,888.00 1.01 6


000513


丽珠集 团


32,000 1,084,160.00 0.09 注: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仅 持有上 述 6 只股 票。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20,050,000.00 10.0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231,809,711.10 19.46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31,179,000.00 11.01 6


中期票 据


445,275,000.00 37.37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5,183,867.70 0.44 8


同业存 单


492,842,000.00 41.36 9


其他


- - 10


合计


1,426,339,578.80 119.71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895161


18 南 京银 行CD060


1,000,000 96,140,000.00 8.07 2


101800781


18 国 电集 MTN004


500,000 50,185,000.00 4.21 3


111810260


18 兴 业银 行CD260


500,000 48,615,000.00 4.0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4


111812125


18 北 京银 行CD125


500,000 48,610,000.00 4.08 5


111812120


18 北 京银 行CD120


500,000 48,595,000.00 4.08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 投资 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 五 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国债期 货交 易。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在本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58,110.1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821,243.0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2,791,067.36 5


应收申 购款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970,420.53 (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嘉实新 添荣 定期 混 合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 年4 月26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至 2018 年 6 月30 日 -0.23%


0.07%


-3.84%


0.57%


3.61%


-0.50%


2018 年4 月26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至 2018 年 9 月30 日 0.38% 0.09% -3.98% 0.63% 4.36% -0.54% 嘉实新 添荣 定期 混 合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 年4 月26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至 2018 年 6 月30 日 -0.34%


0.07%


-3.84%


0.57%


3.50%


-0.50%


2018 年4 月26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0.12% 0.09% -3.98% 0.63% 4.10% -0.5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日)至 2018 年 9 月30 日 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变动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变 动的比 较


图1: 嘉实 新添 荣定 期混 合 A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的 历史走 势对 比图 (2018 年4 月 26 日至 2018 年9 月 30 日) 图2: 嘉实 新添 荣定 期混 合 C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的 历史走 势对 比图 (2018 年4 月 26 日至 2018 年9 月30 日) 注: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18 年4 月26 日 至报 告期末 未 满 1 年 。按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明书的 约定 ,本 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起6 个 月内 为建仓 期, 本报 告期 处于 建仓期 内。


十一、基金的财产 (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款以 及其他 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期货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 务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服务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服务 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 项、 股 指期 货、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等) ,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 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选 取估 值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具体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由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另行 协商 约定。 (3)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可 转换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选 取估 值日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持 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按 相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可以 采用 摆动定 价机 制,以 确 保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 并担 任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 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该类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和C 类基 金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各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对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外公布 。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任一 类别 基金 份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该 类 别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 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下 述“估 值错 误 处理 原则” 给予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该有 协助 义务 的 当事 人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部 分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该类 别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错误 偏差达 到该 类别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并 同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5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按 第三 条第 7 款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交 易所、 期货 交易所、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及其登 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等,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在 本基 金开 放期 内,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基金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各类 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各类 别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可以 进行收 益分 配,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 配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份 基金份 额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份 基金 份 额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 相 应类 别的 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该类 别的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定 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 对基金收 益分配 原则 和支付 方式 进行 调整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相应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 。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或仲 裁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80%年 费率计提 。管 理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 H =E×0.8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次月 初 3 个 工作 日内 出具 资金划 拨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支 付。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等 , 支 付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0.1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次月 初 3 个 工作 日内 出具 资金划 拨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支 付。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等 , 支 付日 期顺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60% , 按前一 日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0% 年 费率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60%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次月 初 3 个 工作 日内 出具 资金划 拨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支 付。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等 , 支 付日 期顺延 。 上述 “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 ”中第 4-10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支付 给管 理人 、 托 管人的 各项 费用 均为 含税 价格, 具体 税率 适用 中国 税务主 管机 关的规 定。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 法 规执 行, 但本 基 金运作 过程 中应 缴纳 的增 值税等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缴纳的 税费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 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介 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 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 介和网 站 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网 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和网站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和网 站上 登载 《 基金合 同 》 生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封闭期 内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放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并在 开放 期首 日披露 上一 封闭 期最 后一 个工作 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和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 其 他投资 者的权 益, 基 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 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 影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息” 项下 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不包括 本基 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之 间的 运作 转换 )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 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等费用 计提 标准 、 计 提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更 ; (17) 任一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达该 类别 基金 份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进 入开 放期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调整 本基 金份 额类 别设置 ; (27)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8)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进行 估值 ; (29) 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备 案, 并予 以公告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策 、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 露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3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同 时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工 具,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5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市场 、 技 术、 竞 争、 管理、 财务 等 都会导 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 致基金 投资 收益 变化 。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的债券 违约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 开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1 、本 基金 的申购 、 赎回 安 排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本基金 采取 定期 开放 的方 式运作 , 第 一个 封闭 期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包 括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至基 金合 同生效 日的首 个年度 对日( 如该 日为非 工作日 或无该 对应 日的, 则顺延 至下一 工作日 )的前 一日 止。后 续每个 封闭期 为自 开放期 结束之 日次日 起( 包括该 日) ,至 该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的 年度对 日 (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或 无该 对应 日的 , 则 顺延至 下一 工作 日) 的前 一日 止。 如果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当期 封闭 期到期 后的 开放 期未 申请 赎回 , 则 自开 放 期结束 日的 次日 起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进入 下一 个封 闭期 ,以 此类推 。 本基金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在开 放期 内, 投资 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构 确认 接收 的, 视为 投资人 在下 一开 放日 提出 的申购 、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 并 按照 下一 开 放日的 申请 处理 。 但 若投 资人在 开放 期最 后一 日业 务办理 时间 结束 之后 , 下 一开放 期首 日之 前提出 申购 、 赎回或 者转 换申请 的 , 视 为无效 申请 。 开 放期 以及 开放期 办理 申购 与 赎回 业 务 的具体 事宜 见招 募说 明书 或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2 、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1) 投资 市场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 股指 期货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 购、 同 业存 单、 银行 存款 等。 上 述资 产均 存在 规范 的交易 场所 , 运 作时 间长 , 市场 透明 度较 高, 运 作方 式规 范, 历史 流动性 状况 良好 , 正 常情 况下能 够及 时满 足基 金变 现需求 , 保 证基 金按时 应对 赎回 要求 。 极 端市场 情况 下 , 上述 资产 可能出 现流 动性 不足 , 导 致基金 资产 无 法 变现 , 从 而影 响投资 者按 时收到 赎回 款项 。 根 据过 往经验 统计 , 绝 大部 分时 间上述 资产 流 动 性充裕 , 流动 性风险 可控 , 当 遇到 极端 市场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 会按照 基金 合同及 相关 法 律 法规要 求, 及时 启动 流动 性风险 应对 措施 ,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 (2) 投资 行业 的流 动性 风 险 股票投 资方 面 , 本基 金将 在考虑 行业 生命 周期 、 景 气程度 、 估值 水平以 及股 票市场 行 业 轮动规 律的 基础 上决 定行 业的配 置, 同时 本基 金将 根据宏 观经 济和 证券 市场 环境的 变化 , 及 时对行 业配 置进 行动 态调 整。 债券投 资方 面, 本基 金通 过深入 分析 宏观 经济 数据 、 货币 政策 和利 率变 化趋 势以及 不同 类属的 收益 率水 平、 流动 性和信 用风 险等 因素 , 以 久期控 制和 结 构 分布 策略 为主 , 以 收益 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曲线策 略、 利差 策略 等为 辅,构 造能 够提 供稳 定收 益的债 券和 货币 市场 工具 组合。 因此本 基金 在投 资运 作过 程中的 行业 配置 较为 灵活 , 在综合 考虑 宏观 因素 及行 业基本 面 的前提 下进 行配 置, 不以 投资于 某单 一行 业为 投资 目标 , 行 业分 散度较 高 , 受到单 一行 业流 动性风 险的 影响 较小 。 (3) 投资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 针对 流动 性较 低资 产的投 资进 行了 严格 的限 制, 以 降低 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5% 。 开放期内 ,本 基金绝 大部 分基金资 产投 资于7个 工作 日可变现 资产 ,包括 可在 交易所 、 银行间 市场正 常交易 的股 票、债 券、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及 同业存 单,7 个工作 日内到 期或可 支取的 逆回购 、银 行存款 ,7个工 作日 内能够 确认收 到的各 类应收 款项 等,上 述资产 流动性 情况 良好 。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形 式运 作, 在 遵守 本基 金有 关投 资限制 与投 资比 例的 前提 下, 可 在进 入开放 期前 对资 产进 行必 要的变 现, 以应 对可 能发 生的巨 额赎 回。 同时 将通 过合理 配置 组合 期限结 构等 方式 , 积 极防 范流动 性风 险 , 在满 足组 合流动 性需 求的 同时 , 尽 量减小 基金 净 值 的波动 。 3 、巨 额赎 回措 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工作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2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当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采 用以下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以 控制 因巨额 赎回 可能 产生 的流 动性风 险: (1)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并对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 的 单个赎 回申 请人 部分 延期 办理; (2)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3)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措施 。 4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 (1)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措施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存在 不能 及 时赎回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2)本基 金A 、C 类 基金 份额,对 持续持有 期少于7 日的投资 人,收取1.5% 的 赎回费, 并将上 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赎回 费在 投资 者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3)当 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 时,本 基金 管理人可 以采 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 当 日参与 申购 和赎 回交 易的 投资者 存在 承担 申购 或者 赎回产 生的 交 易及其 他成 本的 风险 。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对基 金收 益水平 存在 影响 。 (五)操作或技术风 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 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 交 易错误 、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常 进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利 益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风 险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司、 登记机 构、 代销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 基 金资产 主要 投资 于股 票市 场与债 券市 场 , 因此 股市 、 债 市的 变 化将影 响到 基金 业绩 表现 。 本 基金 虽然 按照风 险收 益配比 原则 , 实行动 态的 资产配 置 , 但 并 不能完 全抵 御市 场整 体下 跌风险 , 基 金净 值表 现因 此会可 能受 到影 响。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发挥 专业研 究优 势 , 加强 对市 场、 上市 公司 基本面 和固 定收益 类产 品的 深入 研究 , 持 续优 化组 合 配置, 以控 制特 定风 险。 1 、 非开放 期不 能赎 回的 风险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的 方式 运作, 在本 基金 的封 闭运 作期间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面临不 能赎 回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2 、 巨额赎 回风 险 若本基 金在 开放 期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 基 金管 理人 有可 能采取 部分 延期 支付 或暂 停支付 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措施以 应对 巨额 赎回 , 因 此在巨 额赎 回情 形发 生时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存 在不 能及时 赎回 基金 份额的 风险 。 3 、 资产支 持证 券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可能 面临 利率 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 现金 流预 测风 险。 利 率风 险是指 市场利 率将随 宏观 经济环 境的变 化而波 动, 利率波 动可能 会影响 资产 支持证 券收益。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在交 易对 手有限 的情 况下 , 资产 支持 证券持 有人 将面 临无 法在 合理的 时间 内 以公允 价格 出售 资产 支持 证券而 遭受 损失 的风 险 。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还 款来 源为 基础资 产未 来 现金流 , 现金 流预 测风 险是 指由于 对基 础资 产的 现金 流预测 发生 偏差 导致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本 息无法 按期 或足 额偿 还的 风险。 4 、 其他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还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等金融 工具 , 而 股指 期货 属于高 风险 投资 工具 , 相 应市场 的波 动也可 能给 基金 财产 带来 较高风 险。 (八)其他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十 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或变 更注册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决议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并应报 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决议生 效后按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规 定在 指定媒 介公告 。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下列任 一情 形均 应作 为《 基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因 本基 金所 持 证券流 通性 受到 限制 等客 观因素 ,清 算期限 可相 应延 长 。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 各类 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确定 剩余财 产在 各类 基金份 额中 的分 配比 例 , 并 在各类 基金 份额 可分 配的 剩余财 产范 围内 按各 类别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该 类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同一 类别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对 基金 财产 清算后 剩余 资 产具有 同等 的分 配权 。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 权利与义务 A.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赎回 或转 让其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4)按 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认 真阅读 并遵 守《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明 书》 、 《业务 规则》 以及基 金管 理人按 照 规定就 本基 金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B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选 择、更 换为本 基金 提供销售 、销 售支付 、份 额登记、 估值 、投资 顾问 、法律 、 会计等 服务的 基金服 务机 构并确 定相关 费率, 对基 金服务 机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督 和处理 ;


(9)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0)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1)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所 产生 的权 利;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证 券经 纪商、 期货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并 确定 有关的 费率 ;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业 务规 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权 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严 格按 照《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履 行信 息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或 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 泄露 ,因 向审 计、 法律等 外部 专业 顾问 提供 的情况 除外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满未能 达到 基金 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应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 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C.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或 注销证 券账 户、期货 交易 账户、 资金 账户等 投 资所需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 证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或注 销基 金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及期 货交 易账户 等投 资所需 的 其他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 理清算 、 交割 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或有 权 机关另 有要 求外 ,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因向 审计、 法律 等外 部专业 顾问 提供 的情 况除 外;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依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 定向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支付 基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同一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拥 有平 等 的权利 。 A. 召 开事 由 1 、除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外,当出 现或 需要决 定下 列事由 之 一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 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代表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同的 有关 规定 且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不利 影响的 情 况下 , 以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销售服 务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调整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类 别的 设置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5)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B.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本基 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不设 日常 机构。 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5 、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C.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至 少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 发布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D.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 或 通讯 开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及监 管机 关 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统 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统计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 、 若 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 所持有 的有 效基 金份 额低 于本条 第 1 款第 (2) 项、 第 2 款第 (3)项 规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月 以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会, 到会 者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不少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份额 总数 的三 分之 一 (含 三分之 一 ) 。 E.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容 为本 部分“ 一、 召开事由 ”中 所述应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决 定的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计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至少 提 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 证 机关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 决议 。 F.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 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投 资者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G.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人士 共同担 任计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计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计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计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人士 在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以 公 证 。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拒派 代 表 对 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H.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该表决 通过 之日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计 票完 成且 计票 结果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决议 通过 条件 之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后 应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如 果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时 , 必须将 公证 书全文 、 公证 机 构、公 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 I. 本部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 开 条件 、 议 事程 序 、 表 决条 件 等规定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报监 管机 关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三)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A.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或变更 注册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决 议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并应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决议生 效后按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规 定在 指定媒 介公告 。 B.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下列任 一情 形均 应作 为《 基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C.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因 本基 金所 持 证券流 通性 受到 限制 等客 观因素 ,清 算期限 可相 应延 长 。 D.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E.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 各类 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确定 剩余财 产在 各类 基金份 额中 的分 配比 例 , 并 在各类 基金 份额 可分 配的 剩余财 产范 围内 按各 类别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该 类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同一 类别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对 基金 财产 清算后 剩余 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产具有 同等 的分 配权 。 F.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G.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各 方当 事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决 。 协 商、 调解 不能 解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 按 照 中 国 国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 届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除 非仲 裁裁 决另有 决定 。 争议处 理期 间, 各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 受 中国 法律 (为本 合同 之目 的, 不包 括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澳门 特别行 政区 和台湾 地区 法律 )管 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之 间 、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1 、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签章 并在募 集结 束后经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并经 中国证 监会书 面确认 之日 生效 。 2 、 《基 金合 同》 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之日止 。 3 、 《 基金 合同 》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5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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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A.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 上海 ) 自 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北大 街 8 号 华润 大 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005 法定代 表人 : 赵 学军 成立时 间:1999 年3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9 】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B.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A 座 邮政编 码:100808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成立时 间:2007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09]67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810.31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本 外币 储 蓄存款; 办理 汇兑; 从事 银行卡 ( 借记 卡) 业 务; 代理收 付款 项, 包 括代 发工 资和 社会 保障基 金、 代理 各项 公用 事业收 费和 代收 税款 等; 代理发 行、 兑付 政府债 券; 代理 买卖 外汇 ;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 商业 银行及 其他 金融 机构 特定 业务; 办理 政策 性银行 、 中资 商业银 行和 农村信 用社 大额 协议 存款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 券和中 央银 行票 据; 承 销政 府债 券和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 提 供个 人存 款证明 服务 ; 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办理 网上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银行业 务; 以非 牵头 行身 份参与 政策 性银 行、 国有 商业银 行及 股份 制商 业银 行牵头 组织 的银 团贷款 业务 ; 邮政储 蓄定 期存单 小额 质押 贷款 业务 ;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代 销业务 ; 吸收 对 公存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 办理 票据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券 ; 从事 同行 业拆 借 ; 买卖、 代理 买 卖外汇 ;经 银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A.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核 查。 本基金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 ( 包含 中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发行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次级 债、可 转换 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 可 交换 公司 债券、 央行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中 期票据 等) 、 股 指期货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回 购、 同业 存单 、 银 行存款 等,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的投 资 组 合比 例为 : 封闭 期内, 股票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100% ; 开放 期 内,股票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0%-95% ;封闭 期 内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本基金 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一 倍的 现金 ; 进 入开 放期后 , 本基 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基 金保 留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收申购 款等 ; 在封 闭期 内,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的 限制。股 指期 货及其 他金 融工具的 投资 比例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的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 比例 限制, 以变 更后 的比 例为 准, 本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将做 相应 调整 。 B.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融 券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封闭 期内 ,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100% ; 开放 期内 ,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0%-95% ; 2. 封闭 期内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保 持不低 于 交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进入开 放期 后, 本基 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 后,保 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5.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 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0.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1.封 闭期 内本 基金 基金 资 产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0% ; 开放 期内 本 基金基 金 总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的 140% ; 12.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3.本 基金 若参 与股 指期 货 交易, 应当 符合 下列 投资 限制: ①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②本基 金在 封闭 期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 , 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本基 金在 开放期 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期货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 ; ③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20% 。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 式与 时限 向交 易所 报告所 交 易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资 产情 况等 ; ④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规定 ; ⑤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4.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上 市 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且 由本 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30% ; 15.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本 款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本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6.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证 券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开 展 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在 符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前 提下 , 因 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非本 基金 管理 人的因 素致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投 资比例 的, 为被 动超 标, 不 属于基 金管 理 人违反 基金 合同 的情 形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所涉 证券 可交易 之日 起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上述 第9 项 对调 整时 间另 有约定 的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本 基金合 同所 述投 资比 例、 投资限 制 、 组 合限制 、 禁 止行为 等作 出强制 性调整 的,本 基金 应当按 照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的 规定执 行;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修改 或调 整涉 及本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 投 资限 制、 组合限 制、 禁止 行为 等, 且该等 调整 或修 改属于 非强 制性 的, 则基 金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调整 或修 改后的 规定 执行 。 基 金管 理人在 执行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调整 或修 改后 的规 定前, 应向 投资 者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并向 监管机 关报 告或 备案 或变 更注册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的 监督 和 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基 金托 管人 严格 依照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约定的 监督程 序对基 金投 资、融 资、融 券比例 进行 监督, 经基金 托管人 履行 了监督 职责 后, 基金管 理人 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定 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融资、 融券 比例 限制 造成基 金财 产 损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任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C.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5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6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托 管协 议约定 履行 了监 督职 责, 基金管 理人 仍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禁 止行 为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 由基金 管理 人 承担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D.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 投资 限制进 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提 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及其 更新 , 并 确保 所 提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保 管真 实、 完 整、 全面 的关联 交易名 单,并 负责 及时更 新该名 单。名 单变 更后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发 送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 于 2 个 工作 日 内进行向 基金 管理人 电话 确认已知 名单 的变更 。基 金管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 有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前得 到托 管人的 同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依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及托 管协 议约 定履 行了监 督 职责, 基金管 理人仍 违规 进行关 联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责任,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E.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于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市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 交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以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交 易对手 名单 为限 履行 监督 职责, 因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名单 不全 或不 准确造 成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作 日内电 话确 认 收到该名 单。 基金托 管人 监督基金 管理 人是否 按事 前提供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交 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定期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更新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2 个工 作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确认 , 基金 托管 人于 1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管理 人电话 确认 , 新 名单 自基 金托管 人确 认当 日生 效。 新名单 生效 前已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 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和 交易 方式 进行控 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 规则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仍 不撤 销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和 责任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因交 易对 手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但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追讨 ,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与 交易 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仍 不重 新确 定交 易方式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F.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存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 基 金托管 人以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交 易存 款 银行名 单为 限履 行监 督职 责, 因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名单不 全或 不准 确造 成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责 任。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 银行建 立定 期对账机 制, 确保 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根据 相关 规定, 就本 基金银行 存款 业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 议,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 签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 目核 对、 到期 兑付 、 文件 保管 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管 等流 程中 的权 利 、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 .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 务的监 督与 核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 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正 或拒绝 结算,若 基金 管理人 拒 不 执行造成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G.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于发 布重 大 消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 会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 求的有 关 书面信 息 , 包 括但 不限 于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文件 、 发行 证券 数量 、 发 行价 格、 锁定期 ,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 总成 本、 总 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已持 有流 通受 限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资 金划 付时 间等 。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实 、 完整 , 并应至 少于 拟执 行投 资指 令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信 息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 保 证基金 托管 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5. 基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关 于基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通知 》 规定, 对基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法 律法规 进行监 督, 并审核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书 面 信息。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拒 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因上 述原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H.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I.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中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 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 能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及时改 正。 如基 金管 理人 拒绝改 正的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 J.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 金管理 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 K.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 法、违 规行 为,应 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同 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 管理人 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A.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 及时 、 准 确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且如遇 到问 题应 及时反 馈、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是否 对非公 开信 息保 密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B.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在 下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违 规原因,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 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等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 C.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无 正 当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A.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 人的正 当指 令,不 得自 行 运用、 处 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如果 基金 财产 在基 金托 管人保 管期 间损 坏、 灭失 的, 应 由该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和 债券 托管 账户 。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 户,与 基金 托管人 的其 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照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基金合 同和 本 协议的 约 定保管 基金 财产 。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和基金 认购 、 申购过 程中 产生的 应收 资 产,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从 公开 信息 或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书面 资料中 获取 到账 日期 信息 的,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基 金账 户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并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B.基金 募 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的 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理 人开 设 的基金 募集 专户, 在基 金 募集行 为 结束前 ,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有 效认 购款 项在基 金募 集期内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合 成基金 份额 , 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基 金募集 期产 生的 利息 以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金 提 前结束 募集 时,募 集的 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 额、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属 于基 金财 产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本基 金开 立的 基金 银行账 户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金 当日 出 具相关 证明 文件 , 基 金管 理人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验 资报 告, 验资 报告 中需对 基金 募集的 资金 进行 确认 。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 由 参加验 资 的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同 生效 的 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 C.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在其 营 业机构 以本 基金的 名义 开 设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 并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 回金额 、 支 付基 金收 益、 收 取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D.基 金证 券交收 账 户和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 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账 户名 称以 实际开 立为 准。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在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系 统中 开立 二级 结算备 付金 账户 , 并代 表所 托管的 基金 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成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作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4.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管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他 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生 效 日之后 允许 基金从 事其 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设 、 使 用的 , 按有 关 规定开 设 、 使 用并 管理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的 规定 。 E.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行 间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算 账户 并报 中国 人民 银行备 案,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协议正 本由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 。 F.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在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G.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 物证 券 、 银 行 定 期存 款 证 实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由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妥 善保管 ,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 其 中实 物证 券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 于托 管银 行的保 管库 , 应与非 本基 金的 其他 实物 证券分 开保 管; 也可 存入 登记结 算机 构的 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失 , 由 此 产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 效 控制 的证 券及 其他基 金财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H.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相关业 务程 序另有 限制 除外 。 除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 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 合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 式或双 方同 意 的其他 方式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 10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15 年 ,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规则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同 传 真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 在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 得转 移 。 (五)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 算和会计核算 A.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及 复核程 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 某一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 该类 基金份额 余额后 的数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 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和C 类基 金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计算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 经基 金托管 人 复核无 误后 ,按 规定 公告 。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理 人应 每个工 作日 对基金资 产估 值。但 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 对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 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B.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 项、 股 指期 货、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2 .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2 ) 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或挂 牌 转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本 合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选 取估值 日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具体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由 基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另行 协商 约定 ; 3 )交易 所上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 息得到 的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估 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选取 估值日 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对 应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 合约,一 般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持有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或通知 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 (7)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当 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 时,本 基金 管理人可 以采 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确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9)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 并担 任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第 2 条 第(7 ) 款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证券 交易 所 、 期货 交易 所、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及登 记结算 公 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等,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C.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方式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任一 类别 基金 份额净 值小 数点 后4 位以 内(含第 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该类 别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 本托管 协议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该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部 分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 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该 类别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达 到该 类别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并 同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D.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在 本基 金开 放期 内,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基金估 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E.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F.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分 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 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 G.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整 的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募 说明书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6 个 月更 新 并公 告 一次 , 于 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内 公告。 季度 报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予以公 告; 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 内完成 半年 度 报告编 制并 予以 公告 ;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90 日内 完成 年度 报告 编制 并予以 公告 。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季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7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核 ,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30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45 日 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以 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 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业 务专 用章 或者 出具 加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的 复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按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H.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 金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编 制结 果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年6 月 30 日、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至少 应包括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 得拖 延或 拒绝提 供。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等 涉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规 则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 因无法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 按有 关法 规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尽 量通过 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商 、 调 解 不能解 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除非仲 裁裁 决 另 有决定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 (八)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A.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B. 基金 托 管协 议终 止 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 C.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因 本基 金所 持 证券流 通性 受到 限制 等客 观因素 ,清 算期限 可相 应延 长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D.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E.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 各类 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确定 剩余财 产在 各类 基金份 额中 的分 配比 例 , 并 在各类 基金 份额 可分 配的 剩余财 产范 围内 按各 类别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该 类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同一 类别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对 基金 财产 清算后 剩余 资 产具有 同等 的分 配权 。 F.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G.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并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 变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如 下: (一)资料寄送 1 、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账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的 1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寄 送开户 确认 书和 交易 对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 人在每 年 第 1-3 季度结束 后向定 制纸 质对 账单且在 季度内 有交 易的 投资者 寄 送季度对 账单 ,在每 年第 4 季度 结束后 向定制 纸质 对账单且 季度 内有交 易或 最后一个 交易 日仍持 有份 额的 投资 者寄 送年度 对账 单 ; 每 月向 定制 电子对 帐单 服务 的份 额持 有人发 送电 子 对帐单 。 3 、由于 投资者 提供的 邮寄 地址、手 机号 码、电 子邮 箱不详、 错误 、未及 时变 更或邮 局 投递差 错 、 通 讯故障 、 延 误等原 因有 可能 造成 对账 单无法 按时 或准 确送 达。 因上述 原因 无法 正常收 取对账 单的投 资者 ,敬请 及时通 过本公 司网 站,或 拨打本 公司客 服热 线查询 、核对、 变更您 的预 留联 系方 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服 务。 通过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销售 渠道定 期定 额申 购基 金份 额。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 有关规 则另 行 公告。


(三)手机短信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向 定 制净 值短 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 净 值短 信服 务 。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可通 过 拨 打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00-8800 (免 长途 话费) 、(010)85712266 , 也可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 (四)在线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www.jsfund.cn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账户 信息 查询 和基金 信 息查询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各类 信息 ,包 括基 金的法 律 文件、 业绩 报告 及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等 资料 。 3 、网 上交 易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个人 和机构 投资 者的 网上 直销 交易业 务。 个人 和机 构投 资者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 办理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账户 资料 修改、 交易 密 码修改 、交 易申 请查 询和 账户资 料查 询等 各类 业务 。


(五)咨询服务 1、投 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 的交易 情况 、基 金账 户余 额、基 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 息, 可拨 打基金 管理 人全 国统 一客 服电话 :400-600-8800 ( 免长途 话费 ) 、 (010)85712266 ,传 真: (010)65182266 。 2、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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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 事项 自 2018 年3 月28 日 第一 次披露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至 2018 年10 月 26 日 ,本 基金的 临 时报告 刊登 于 《 中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日 期 备注 1 关于增 加中 国银 行等 为嘉 实新添 荣定 期开 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公 告 2018 年4 月9 日


2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招商 银行 等 为嘉实 新添 荣定 期开 放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8 年4 月12 日


3 关于增 加华 泰证 券等 为嘉 实新添 荣定 期开 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公 告 2018 年4 月16 日


4 嘉实新 添荣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2018 年4 月27 日


5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万得 基金 为 嘉实新 添荣 定期 混合 等证 券投资 基金 代销 机 构的公 告 2018 年5 月25 日


6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凤凰 金信 为 嘉实新 添荣 定期 混合 等证 券投资 基金 代销 机 构的公 告 2018 年5 月25 日


7 关于增 加腾 安基 金销 售( 深圳) 有限 公司 为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8 年5 月28 日 含本基 金 8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部分 基 金直销 柜台 申购 、赎 回、 转换数 量限 制的 公 告 2018 年7 月18 日 含本基 金 9 关于增 加恒 天明 泽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 并开展 定投 、转 换业 务及 参加费 率优 惠的 公 告 2018 年9 月14 日 含本基 金 10 关于增 加中 民财 富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 并开展 定投 业务 及参 加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8 年9 月26 日 含本基 金 11 关于增 加和 耕传 承为 嘉实 沪港深 回报 混合 等 证券投 资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8 年9 月27 日 含本基 金 12 关于增 加蚂 蚁基 金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 的公告 2018 年9 月27 日 含本基 金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3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 证监会 准予嘉 实新 添荣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注 册募 集的批 复 文件 。 2 、 《嘉 实 新 添荣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3 、 《嘉 实 新 添荣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 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8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