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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鼎弘(167003)

平安鼎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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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安大 华鼎弘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期 
 
 
(由 平安 大华 鼎 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基金管理人:平安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期:2018 年 10 月 25 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2 重要提示 平安大 华 鼎弘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经中 国 证监 会 2016 年 12 月 21 日证监许可[2016] 3140 号文 注册 。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正式生效 。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封闭 期为 18 个月 , 封闭 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至 18 个月后对应日前一个工作日止。自 2018 年 10 月 26 日起,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名称变更为“平安 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 、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 封闭 期内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参与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交易 , 应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限 制并 遵守 相 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通过证券市场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 金份 额变 现。 在证 券市 场持 续下 跌、 基金 二级 市场 交易 不活 跃等 情形 下, 有可 能平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3 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即基金折价交易, 从 而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本基金 可 以参与投 资定向增发股票, 公募基金参与定向 增发 , 如果 估值 日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的 初始 取得 成本 低于 在证 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将按照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股票 公允 价值 , 本基 金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价所 对应 的净 值, 投资 者在 二级 市场 交易 或受 限申 购赎 回时 , 需考 虑该 估值 方式 对基 金净值的影响。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 人出 现违 约, 或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 约, 或由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信 用质 量 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 影响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可能 无法 在同 一价 格水 平上 进行 较大 数量 的买 入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 考虑 投资者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 并对认购 (或 申购 )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 决策 。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期)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18 年 10 月 25 日, 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对本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期)进行了复核。 平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4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80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87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9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0 第十八 部分 风险揭示 .................................................................................................... 97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3 第二十 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1 第二十二 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14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43 第二十四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144 第二十五 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45 第二十六 部分 备查文件 ................................................................................................146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第一部分 绪言 《平安 大 华 鼎弘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 ( 以 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 书 ”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证 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以 及 《 平安大华 鼎弘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平安大 华鼎弘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自2018 年10 月26 日起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基 金名 称变 更为 “平安大 华 鼎弘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 招募 说明 书中 关于 转换 前封 闭期 运作 的相 关内 容均 不再 适 用。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平安大华 鼎弘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投资目标、 策略 、 风险 、 费率 等与 投资 人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资 人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 义务 。基 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2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平安大华 鼎弘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 基金 管理 人: 指 平安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原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平安 大 华鼎弘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 平安大华 鼎弘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平安大华 鼎弘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平安大华 鼎弘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港 口法> 等七 部法 律的 决定 》 修改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3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 国银 行保 险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 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 人、 投资 者: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依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2、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 机构 : 指平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 及符 合 《销 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代理 服务 协议 ,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 以及 可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办理 基金 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4、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6、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 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场外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4 27、 深圳 证券 账户 : 指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8、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 构办 理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及转 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相关 期货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日 34、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 务规 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平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39、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5 理人管理的 在同一基金登记机构下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 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4、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 网点 )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5、 跨系统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 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6、 登记 结算 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47、 证券登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48、 场外: 指销售机构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 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9、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 场内申购、 场内赎回 50、 场外份额:登记在登记 结算 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1、场内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2、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 资人 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 动完 成 扣款 及受理 基金 申购 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4、元:指人民币元 55、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6 56、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 封闭期 :本基金封闭期为 18 个月,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含)至 18 个月 (含) 后的对应日前一个工作日止。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 , 但投 资人 可在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后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转 让基 金份 额。 封闭 期 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61、 上市 交易 : 指基 金存 续期 内, 投资 人通 过场 内会 员单 位以 集中 竞价 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62、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媒介 63、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 交易的债券等 64 、摆动 定价 机制 :指 当开 放 式基 金遭 遇大 额申 购赎 回 时,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 投资 者, 从而 减少 对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 不可 抗力 : 指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 件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7 第三部分 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吴小红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8,647 68.19%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763 17.51%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18,590 14.30% 合计 1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 重大行政 处罚记录。 3、 客服电话: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二、 基金 管理 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 )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 长, 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1966 年生 。 曾任 中华 全国 总工 会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8 国际 部干 部, 平安 保险 集团 办公 室主 任助 理、 平安 人寿 广州 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平 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 培训部 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 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 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董事,硕士,1971 年生。曾任 R.J.Michalski Inc. (美国)养 老金咨询分析员、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助理精算师、Swiss Re (美 国)精算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 精 算师 、中 国平 安 保险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副总精算师、 总经理助理等职 务, 现任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生,董事,硕士,1948 年生,新加坡。曾任 香港罗兵咸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师; 新鸿 基证 券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DBS 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 现 任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 证监会系统、平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玉萍女士,董事,学士,1983 年生。曾于平安数据 科技(深圳)有限公 司从事运营规划, 现任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 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董事,硕士,1961 年生,加拿大籍。 曾任职于澳新银行、 渣打银行、汇丰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2011 年加 入 大华 银行 集团 ,任 大华 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 华银 行 (中 国) 有 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同时于香港上市公 司 “数码通电讯集团有 限公司”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1964 年生,新加坡。现任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 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历任新加坡政 府投 资公 司 “特 别投 资部 门” 首席 投资 员, 大华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组合 经理 , 国 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9 李兆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65 年生 。曾 任招 商 局蛇 口工 业区 华南 液 化气船务公司远洋三副、 二副、 后加入中国平安保险 (集 团) 任总公司办公室法 律室 主任 、 总公 司 办公 室 主任 助理 、高 级 法律 顾问 、兼 任 中国 平 安保险( 集团) 总公司保险业务管理委员会委员、 总公司投资审查委员会委员、 广东海信现代律 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现任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任主任律师、合伙人。 李娟娟女士,独立董事,学士,1965 年生 。曾 任安 徽 商业 高等 专科 学校 教 师、 深圳 兴粤 会计 师事 务所 项目 经理 、 深圳 职业 技术 学院 经济 系教 师、 会计 专业 主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 。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 年生 。曾 任深 圳 蛇口 中华 会计 师事 务 所审 计员 、 深圳 华侨 城集 团会 计师 、 财务 经理 、 子公 司副 总经 理、 总会 计师 、 深 圳市注册会 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 秘书长助理; 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副秘书长。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49 年生 。曾 任新 加 坡赫 乐财 务有 限公 司 助理 经理 、 新加 坡花 旗银 行副 总裁 、 新加 坡大 华银 行高 级执 行副 总裁 ; 现任 彩日 本料理私人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一合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速美建筑集 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巢傲 文先 生, 监事 长, 硕士 ,1967 年生 。 曾任 江西 客车 厂科 室助 理工 程师 ; 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 平安银行 (原深圳发展银行) 营业 部柜 员、 副主 任、 支行 会计 部副 主任 、 总行 电脑 部规 划室 经理 、 总行 零售 银行 部 综合 室经 理、 总行 稽核 部零 售稽 核室 主管 、 总行 稽核 部总 经理 助理 ; 广东 南粤 银 行总行稽核监察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总行人力资源 部总经理、惠州分行筹 建办 主任 、 分行 行长 、 总行 稽核 部总 经理 ; 现任 职于 中国 平安 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室,兼任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1975 年生,新加坡。曾任职 于淡马锡控股和旗下 的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 2013 年 加入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1979 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 团研发总监助理、侨 鑫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0 李峥女士,监事,硕士,1985 年生。曾任德勤华永会 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 员、 深圳 市宝 能投 资集 团财 务部 会计 主管 , 现任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岗。 (3 )公 司高管 罗春风 先生,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1966 年生 。 曾任 中华 全国 总工 会国际部干 部, 平安 保险 集团 办公 室主 任助 理、 平安 人寿 广州 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平安 人寿 总 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 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 现任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任深 圳平 安大 华汇 通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学士,1970 年生。曾任 职于 中国证监会 系统、 平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付强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1969 年生 。曾 任中 国 华润 总公 司进 出口 副 科长 、 申银 万国 证券 研究 所任 高级 研 究员 、 申万 巴黎 基金 管理 公司 高级 研究 经理 、 安信证券首席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理公司产品总监、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 有学士和荣誉学位, 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 行集 团助 理经 理、 电子 渠道 负责 人、 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1976 年生,毕业于谢菲尔德大学,金融硕 士学位。曾任上海赛 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市场代表、 新加坡华侨银行产 品经 理、 渣打 银行 产品 主管 、 宁波 银行 总行 个人 银行 部总 经理 助理 、 总行 审计 部 副总 经理 、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副 总经 理、 永赢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 现任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士,1969 年生。曾任深圳发 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 助理 , 龙华 支行 副行 长、 龙岗 支行 副行 长、 布吉 支行 行长 、 深圳 分行 信贷 风控 部 总经 理、 平安 银行 深圳 分行 信贷 审批 部总 经理 、 平安 银行 总行 公司 授信 审批 部高 级审批师 、 平安 银行 沈阳 分行 行长 助理 兼风 控总 监。 现任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1 督察长。 2、基金经理 刘俊 廷, 硕士 研究 生, 曾任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分析 师。 现任 现任 平 安大华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6-07-21 至今) 、 平安 大华 鼎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09-20 至今 ) 、 平安 大华 鼎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2017-04-26 至今 ) 、 平安 大华 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03-07 至今 ) 、平 安大 华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8-06-29 至今 ) 、 平安大华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2018-06-29 至今)基金经理。 黄维 , 北京 大学 微电 子学 硕士 ,7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先后任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研究员、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6 年 5 月 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 平安大华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6-08-24 至今 ) 、 平 安大 华 鼎弘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LOF )(2017-5-5 至今)、 平安大华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8-8-22 至今) 基 金经理。 高勇 标, 西南 财经 大学 硕士 研究 生, 曾先 后任 职于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自 营分公司投资经理助理、 深圳市尧山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恒 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2017 年 4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任投 资研 究部 固定 收益 组投 资经 理, 现任 平安 大华 鼎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2017-06-27 至 今 ) 、 平 安 大 华 惠 悦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7-09-14 至今 ) 、 平安 大华 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01-23 至今 ) 、 平安大华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03-16 至今 ) 、 平安大华鑫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03-16 至 今) 、 平安 大华 惠 融纯 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2018-08-28 至今 ) 、 平安 大华 惠泽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09-28 至今 ) 、 平安大华合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09-21 至今)基金经 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总经理肖宇鹏先生, 权益投资中心投资董 事总 经 理李 化 松先 生 ,衍 生品 投 资中 心投 资 执行 总 经理 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研究中心研究执行总经理张晓泉先生、基金经理黄维先生。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2 肖宇 鹏先生,学士,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 系统、平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化 松先 生, 北京 大学 经济 学硕 士, 曾先 后担 任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经 济 研究 所分 析师 、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部分 析师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研究部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平安 基金权益投资中心投资董事总经理, 同时 担任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北 京大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博士,约翰 霍普金斯大学博士后。 先后担任瑞士再保险自营交易部量化分析师、 花旗集团投 资银行高级副总裁、 瑞士银行投资银行交易量化总监、 德意志银行战略科技部量 化服务负责人。2014 年 10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 任衍生品投资中心 投资执行总经理 , 同时 担任 平安大华深证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 华沪深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 安大华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晓 泉先 生, 清华 大学 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 曾先后担任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研究员、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总监助理。2017 年10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研究中心研究执行 总经理。 黄维先生,北京大学微电子学硕士,2010 年 7 月起先后任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研究员、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于2016 年 5 月 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平安大华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平安 大华 优势 产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4、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 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3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 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4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 的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 《证 券法》 ” ) 的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 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便利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5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 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 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 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6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8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 其他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的 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 、诚信和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 其他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 ,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 管理 人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 经营 ,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 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7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 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 险,公司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根据 业务 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 性,应是所有员工严 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 方针 、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 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 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基金 投资 研究 、 决策 、 执行 、 清算 、 评估 等部 门和 岗位 , 应当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 适当隔离。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 它是 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 制度 的纲 要和 总揽 ; 第二 个层 面是 公司 基本 管理 制度 ,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 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 信息 披露 制度 、 监察 稽核 制 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公司 财务 制度 、 资料 档案 制度 、 业绩 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 第三 个层 面是 部门 业务 规章 , 是在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位 责任 、 操作 守则 等的 具体 说明 ; 第四 个层 面是 业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8 务操 作手 册, 是各 项具 体业 务和 管理 工作 的运 行办 法, 是对 业务 各个 细节 、 流程 进行的描述和约束。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 业务 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 公司 风险 控制 的 要求 , 不断 检讨 和增 强 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 ; 各项 经济 经营 业务 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 制定 的操 作规 程, 经办 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 ,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公司 授权 要适 当,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 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 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 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应建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 相关 的安 全设 施; 集中 交易 室应 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及 时进 行反 馈、 核对 和存 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 投资 交易 绩效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9 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 计系 统, 对于 不同 基金 、 不同 客户 独立 建账 , 独立 核算 ; 公 司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 制度 、 合理 的估 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真 实、 完整 、 及时 地记 载每 一 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保档 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 和发 布工 作, 以此 加强 对信 息的 审查 核对 , 使所 公布 的信 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 董事 会聘 任, 报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机构 认可 。 根据 公司 监 察稽核工作的需要 , 督察 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 就内 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 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法律合规监察部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确 了法 律合 规监 察部 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 严格 制订 了 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促使公 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20 第四部分 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8 年6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 工212 人, 平均 年龄 33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 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 服务 以来 , 秉承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 的宗 旨, 依靠 严密 科学 的风 险管 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境 内外 广大 投资 者、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构 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 优异 的市 场形 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 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 资基 金、 证券 公司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 证券 公司 定向 资产 管理 计划 、 商业 银行 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 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末,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815 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21 国 《全 球托 管人 》 、 香港 《财 资 》 、 美国 《环 球金 融》 、 内地 《证 券时 报》 、 《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二、 基金 托管 人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 业务 拓展 , 一 手抓 内控 建设 ” 的做 法是 分不 开的 。 资产 托管 部非 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 项托 管业 务的 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 文化 ,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 强化 业务 项目 全过 程风 险管 理作 为重 要工 作 来做 。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 审阅 , 获得 无 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 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的全面认可,也证 明中 国工 商银 行托 管服 务的 风险 控制 能力 已经 与 国际 大 型托 管 银行 接 轨, 达 到国 际 先进 水 平。 目 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 管理 科学 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的 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业 务处 室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22 (1 )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 督制 约; 监督 制约 应渗 透到 托管 业务 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 覆盖 所有 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 “内 控优 先” 的原 则, 新设 机构 或新 增业 务品 种时 , 必须 做到 已建 立相 关的 规 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 岗位 职责 、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细 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 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 “互 控防 线” 、 “监 控防 线” 三道 控制 防线 , 健全 绩效 考核 和激 励机 制, 树立 “以 人为 本” 的内 控文 化, 增强 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育 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向 的业 务与 职业 道德 培训 、 签订 承诺 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23 营销 活动 、 处理 各项 事务 , 从而 有效 地控 制和 配置 组织 资源 , 达到 资源 利用 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 管理 ,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对 业务 运作 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 业务 部门 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 据、 应用 、 操作 、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 备的 灾难 恢复 方 案, 并组 织员 工定 期演 练。 为使 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 高演 练标 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 力, 资产 托管 部已 经建 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包括 : 岗位 职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 制度 、 信息 披露 制度 等, 覆盖 所有 部门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托 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持 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直 将建 立一 个系 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24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三、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和有 关基 金法 规的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或 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25 第五部分 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 售机 构 1、 场外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郑权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联系人:李鸿岩 联系电话:010-66107913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陈洪源 联系电话:010-66592194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465 网址:www.boc.cn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26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曹榕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王晓琳 联系电话:010-89937325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www.bank.ecitic.com 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卞晸煜 电话:021-52629999-218022 客服电话:95561 传真:021-62569070/62569187 网址:www.cib.com.cn 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27 联系人:赵杨 联系电话:0755-22166574 客服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7)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任巧超 联系电话:0574-81850830 客服电话:95574 传真:0574-87050024 网址:www.nbcb.com.cn


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032284 客服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2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29 联系人: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275 客服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楼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1-6875186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30 网址:www.essence.com.cn 1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95355 、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8)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网址:www.ewww.com.cn 1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深圳) 网址:www.htsc.com.cn 2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31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0532-96577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2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493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2)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高洋 联系电话:010-59355546 客服电话:95571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23)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 -835162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传真:0755 -83515567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32 网址:www.cgws.com 2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2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262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27)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 、13 层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3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28)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 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9)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联系人:周一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400-8816-16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stock.pingan.com 30)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34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1)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 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3953168 传真:0471-3979545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32)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117 客服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752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35 网址:www.zts.com.cn 34)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5)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8761616 网址:www.tebon.com.cn 3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7)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联系人:杨莉娟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36 业务联系电话:021-54967552 传真电话:021-54967293 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38)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至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刘毅 客服电话:95532 、400-600-8008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39)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 江三 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 四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4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37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41)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40-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42)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岑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客服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43)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刑飞 电话:010-59366004 网址:www.sczq.com.cn 44)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城大厦 1115 、1116 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38 联系人:项晶晶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 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45)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 场( 二期 )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 地址 :深 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 场( 二期 )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6 )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李娜 电话:021-33357030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 www.cmiwm.com (47 )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39 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n (48)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 49 号通信广场 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0 层西





法定代表人:朱治理


联系人:郭东彤


电话:0755-82830333-115


网址:www.wanhesec.com 2、场内发售机构 场内 销售 机构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内 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 并经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 的会 员单 位, 具体 名单 详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 基金 登记 机 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朱立元 三、 律师 事务 所 和经 办律 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 8666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40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 会计 师事 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 电话 : (021 )2323 8888 传真 电话 : (021 )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曹翠丽 、陈怡 联系人: 陈怡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41 第六部分 基 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 ,并于 2016 年 12 月 21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3140 号 文 准予 募集 注册 。 自 2017 年 2 月 23 日至 2017 年 4 月 19 日, 本基 金面 向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者同时发售,共募集 202,701,052.24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1124 户。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42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 合同于2017 年4月26 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 并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43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 一、 基金 份额 的 上市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6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 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 (1 )基金募集金额不 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上市交易公告 基金 上市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签订 上市 协议 书。 基金获准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上市 日 前 至少 3 个工作日 发布 基 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 二、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 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等有关规定。 三、 上市 交易 的 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 上市 交易 的 停复 牌、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 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 、 暂停 上市 、 恢复 上市 和终 止上 市按 照 《基 金法 》 相 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五、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 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44 六、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 了 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45 第 九 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 基金 场外 其他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 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 和赎 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 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 18 个月 , 封闭 期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含 ) 至 18 个月 后对应日前一个工作日止。 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但 登记在证券登记 系统 下的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 人 可在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 后通 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转让 基 金份额 。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 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 额转至场内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2、 开放日及 开放 时间 封闭期届满后 ,本 基金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投 资人 在开放日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 相关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 、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回 自 基金 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之 日起不超过 30 天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46 赎回 或者 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 申购 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 申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4、 场外 赎回遵循 “ 先进 先 出 ” 原则 ,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序赎回 ;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 场内申购、赎回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 登记 机构 对申 购、 赎回 业务 等规 则有 新的 规定 , 按新 规定 执行 ; 6、 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的 深圳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 四、 申购 和赎 回 的数 额限 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 申购 基金 , 首次申购 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1元 (含 申购 费 , 下同 ) , 追加 申购 单笔最低 申购 金额为1 元。 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 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 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投资人需 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通过 具有 基金 销 售业 务 资格 且 符合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有 关风 险 控制 要 求的 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基金,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或 其整 数倍 。 本基金存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申购金额限制 , 但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在基金运作过程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47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 允许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 过50% 的除外) 。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监管要求,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每个 场外 交易 账 户最 低持 有 基金 份额 余额 为0.5份, 若 某笔 赎回 导 致某 一场 外销售机构的某一 交易账户的 基金份额余额 少于0.5份时 ,余 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必 须一同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对于 场内 申购 、 赎回 及持 有场 内基 金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 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赎回份额和最低 基金份额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不低 于1.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5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额不足0.5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4 、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 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 转出的基 金份额不得低于0.5 份。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 人官 网交 易 平台 转换 的, 每次 转出 份 额不 得低 于0.5 份。留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48 存份额不足0.5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5、 投资者投资 基金管理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时, 每期 扣款 金额 最低 不 少于人民币100 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调整 上述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 五、 申购 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 登 记机 构确 认赎 回时 ,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或 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 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 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 交易 时 间结 束 前受 理有 效申 购 和赎 回 申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49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 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 、 赎回 申请。 申购 、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或赎回时,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摆动 定价 机制 的相 关原 理及 操作 方法 参见 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规定。 六、 申购 费用 和 赎回 费用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 1.2% 。投 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的场外申购 费率如下:


申购 金额区间 申购 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0% 100 万元(含)以上 300 万元以下 0.80% 300 万元(含)以上 500 万元以下 0.50%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笔 注: 投资 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系统 、 直销 柜台 申购 本基 金实 行优 惠费 率,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 部分 代销 机构 如实 行优 惠费 率, 请投 资人 参见 代销 机 构公告。 本基金的场内 申购费率由场内代销机构参照场外 申购 费率执行。 本基金 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率 (1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如下: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50 持有期 费率 持有期<7 日 1.50% 7 日<= 持有期 0.50% 场内份额的具体持有期限,以 登记机构 计算 为准 。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 对份 额持 有期 限少 于 7 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 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7 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收取的赎回费用,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入基金财产 。 (2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期 费率 持有期<7 日 1.50% 7 日<= 持有期<30 日 0.75% 30 日<= 持有期<6 个月 0.50% 6 个月<=持有期<1 年 0.10% 1 年<= 持有期<2 年 0.05% 2 年<= 持有期 0% 其中,在场外认购以及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之后场外申购的 投资者其份额持有 期限以份额实际持有 期 限为准; 场外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在场外赎回的份额, 对份额存续时间小于 30 个自 然日 的, 赎回 费用 全部 归基 金财 产, 对份 额存 续时 间小 于 3 个自然月的, 赎回费用的 75% 归基金财产,对份额存续时间小于 6 个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 50% 归基金财产,对份额存续时间大于等于 6 个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 25% 归 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前述一个自 然月按 30 个自然日计算)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销售 费率 。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51 七、 申购 份额 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按截位 法保留到整数位, 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退还投资者;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例: 某投 资者 场内 赎回 本基 金 10 万份, 基金持有期限为 10 天,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0%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528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 +1.2%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6280 =60,696.70 份 即:若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投资 10 万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6280 元,可得到 60,696.70 份本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 额为 60,696.70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 金额为: 申购份额=98,814.23/1.6280 =60,696.70 份=60,696 份 退款金额=0.70 ×1.6280=1.14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52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场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持有时间 满 7 天及 以上, 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50%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528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 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5280 =152,800.00 元 赎回费用=152,800.00 ×0% =0.00 元 赎回金额=152,800.00 -0.00 =152,800.00 元 即: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持有时间满 7 天及以上, 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5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152,036.00 元。 例:某投资者场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持有时间 满 7 天及 以上, 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50%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528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 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5280 =152,800.00 元 赎回费用=152,800.00 ×0.50% =764.00 元 赎回金额=152,800.00 -764.00 =152,036.00 元 即: 投资 者在 场内 赎回 本基 金 10 万份 ,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 0.5% , 假设 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5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52,036.00 元。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遇特 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销售费率。 5、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53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 并按 照新 规定 执行 , 且此 项修 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八、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情 形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以后,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 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 8、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 总规模、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时,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 全部 或部分 拒绝 的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54 九、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以后,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时, 并 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之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赎 回申 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对 于场 外赎 回申 请 , 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 ,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 若出 现上 述 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场外 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对于场内赎回申请, 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 请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55 2、 场外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 能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 成较 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4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基金管理人 有权 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以内(含 20%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 人根 据前 段 “ (1) 全部 赎回 ” 或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的约 定方 式与 其他 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56 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短信、 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 等方 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4、场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 、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最 迟 于重 新开 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 其他 1、 基金转换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 在同 一 基金 登 记机 构 下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2、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或者 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 方式进行处理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 会或 社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57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3、基金的登记与转托管 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 、申购或通过跨系统 转托 管从 场内 转入 的基 金 份额 登 记在 登记 结算 系 统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放 式基 金 账户 下, 场内 认购 、 申购 、 上市 交易 买入 或通 过跨 系统 转托 管从 场外 转入 的基 金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 )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既 可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也可以在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 开放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3 ) 登记 在登 记结 算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在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的 开放日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系统内转托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 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 转托管 。 (2 )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赎回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网 点) 时, 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不能 通存 通兑 的 , 可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时,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系 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58 本基金的登记和转托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 则。 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规定 。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5、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冻 结基 金份 额所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 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6、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 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交 易 场所 或 者交 易方 式进 行 份额 转 让的 申请 并由 登 记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 的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59 第 十 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18 个月内,通过 灵活运用 固定收益投资和 定向增发股票 等投 资策 略, 充分 挖掘 市场 投资 机会 ,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 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通过合理配置大类资 产和精选投资标的, 在 严格 控制下行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 、 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 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 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 市场工具、股指期货、 国债 期货 、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但 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 封闭 期内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 前 述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60 三、投资策略 (一)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18 个月 内 (含 ) , 通过 对 宏观 经济 、 行业分 析轮动效应与定向增发项目优势的深入研究的基础上, 利用定向增发项目的事件 性特征与折价优势, 优选能够改善、 提升企业基本面与经营状况的定向增发股票 进行 投资 。 将定 向增 发改 善企 业基 本面 与产 业结 构作 为投 资主 线, 形成 以定 向增 发为核心的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 财政及货币政策、 资金供需情况等因素的综合 分析以及对资本市场趋势的判断, 结合主要大类资产的相对估值, 合理确定基金 在股 票、 债券 、 现金 等各 类资 产类 别上 的投 资比 例, 并在 基金 合同 投资 范围 约定 的范围下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定向增发股 票投资策略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 (包括大股东、 机构投资者、 自然 人等 )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融资 方式 。 本基 金将 对进 行非 公开 发行 的上 市公 司 从估值水平以及成长性两个角度出发 进行基本面分析, 结合市场未来走势进行判 断, 从战 略角 度评 估参 与定 向增 发的 预期 中签 情况 、 预期 损益 和风 险水 平。 充分 考虑定向增发的一二级价差, 并在严格掌控投资组合风险与收益的前提下, 积极 参与其定向增发项目。 在定向增发股票锁定期结束后, 本基金将根据对股票内在 投资价值和成长性的判断,结合股票市场环境的分析,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本基金采用 股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 从估值水平和发展前景两个角度, 通 过财务和运营数据 分析市场现有定向增发项目。 本基金主要从行业景气度、 盈利 能力 、 成长 能力 以及 估值 水平 等方 面进 行考 量 , 主要 指标 包括 : 各行 业公 司的 估 值指标(如 PE 、PB 、PE/G 、PS 、股 息率 等) 、成 长性 指标 (主 营业 务收 入增 长 率、净利润增长率、毛利率增长率等) 、现金流量指标和 其他财务指标。从中选 出价值相对低估、 成长性确定、 现金流量状况好、 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强的公司, 作为备选定向增发股票。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 本基金通过分析备选定 向增发项目所对应的公司的业 务环节的竞争优势和劣势, 分析定向增发项目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主要 考虑因素 包括: 1)在技术能力方面,选择研发团队技术实力强、技术 的发展与应用前景广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61 阔并且在技术上具有一定护城河的公司。


2)在市场前景方面 , 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市场的广度 、深度、政策扶持的 强度以及上市公司利用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竞争优势、进而开拓市场的能力。


3)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将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评价 、战略定位和管理制 度体系等方面进行评价, 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 最终确定股票投资组合, 并 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按照定向增发的对象、 资金用途 ,区分为以下几种 主要 模式: (1 )大股东主导的定向增发投资


大股东主导的定向增发项目包括集团公司整体上市 、 实 际控 制人 资产 注入 、 发行对象包含大股东或者大股东关联方 的 公司间资产置换重组, 以及融资收购大 股东资产的几种定向增发项目。 (2 )项目融资类定向增发投资


项目融资类的定向增发项目为定向增发项目中最常见的类别, 目前市场上近 一半的定向增发项目为项目融资类。


(3 )非大股东方参与资产重组的定向增发投资 通过 定向 增发 项 目实 现 资产 重 组是 企业 与其 他 主体 对 企业 资 产的 分 布状 态 进行 重新 组合 、 调整 、 配置 或对 企业 资产 上的 权利 进行 重新 配置 的过 程。 重组 前 后公司的估值往往会有明显的改变。


(4 )融资收购非大股东方资产的定向增发投资


对于融资收购非大股东方资产的定向增发项目, 长期来看, 公司能够通过定 向增发项目中收归的资产实现企业基本面指标的优化, 通过上下游产业并购、 合 并同业竞争对手 或跨行业并购实现公司主营业务的拓展, 减少公司运营成本或大 幅提升市场占有 率来重组企业现有资源, 提升经营业绩。 重组前后公司的估值往 往会有明显的改变。


本基 金将 深入 研 究不 同 类别 的 定向 增发 项目 在 不同 期 限内 对 公司 基 本面 的 影响 , 对定 向增 发项 目可 能带 来的 影响 进行 模拟 分析 , 挑选 具有 绝对 或相 对估 值 吸引力的公司股票, 再通过分析和评估股权变化, 结合预期盈利水平和成长潜力, 择优选取安全边际较高、 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尽可能获取定向增发项目 给投资者带来的超额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62 债券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实施积 极主动的组合管理, 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 在宏观环 境分 析方 面, 结合 对宏 观经 济、 市场 利率 、 债券 供求 等因 素的 综合 分析 , 根据 交 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 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不同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微观市场定价分析方面,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经济 趋势 、 货币 政策 及不 同债 券品 种的 收益 率水 平、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 重点 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 风险水平合理、 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 相对较高的债券品 种。 具体 投资 策略 有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 骑乘 策略 、 息差 策略 等积 极投 资策 略构 建 债券投资组合。 4、衍生品投资策略 1)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 根据权证对应 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股 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 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 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 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 益特征的目的。 2)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投 资原则为有于基金资 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和锁定收益。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 期货 投 资时 机 和数 量的 决策 建 立在 对 证券 市 场总 体 行情 的 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 政策及法 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确定投资时机。 基金管理人将结 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 确定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衍生品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 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 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63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 投资 策略和投资目标。 本 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投资于国 债期货合约,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 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 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及 风险 特征 , 通过 资产 配置 , 谨慎 进行 投资 , 以调 整债 券组 合 的久 期,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 险。 具体 而言 , 本基 金的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包括 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展期策略、 保证金管理 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 益, 通过 国债 期货 对债 券的 多头 替代 和稳 健资 产仓 位的 增加 , 以及 国债 期货 与债 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 保研 究分 析、 投资 决策 、 交易 执行 及风 险控 制各 环节 的独 立运 作, 并明 确相 关岗 位职 责。 此外 , 基金 管理 人 建立国债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并授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 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限制, 严格控制风险, 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引起 组合整体的利率风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化进行风险评估, 并充分考虑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造成的影响,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后, 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 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64 (二)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后,在积极把握宏 观经济周期、 证券市场变化以及证券市场参与各方行为逻辑的基础上, 深入挖掘可能 对行业或 公司的当前或未来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将事件性因素作为投资的主线, 形 成以事件驱动为核心的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为有效实施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资产配置允许的范围内, 采取相对灵活的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从宏观环境、 政策因素、 资金供求因素、 证券市场基本面等角度进 行综 合分 析, 判断 各类 资产 的市 场趋 势和 预期 风险 收益 ,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合理 确定 本基 金在 股票 、 债券 、 现金 等大 类资 产类 别 的投 资比 例, 并根 据宏 观经济形势和市场时机的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股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 从估值水平和发展前景两个角度分析, 并注重事件性因素对行业影响的分析。 定量分析方法主要 通过财务和运营数据 分 析 , 主要 指标 包括 : 各行 业公 司的 估值 指标 (如 PE 、 PB 、 PE/G 、 PS 、 股息 率等 ) 、 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毛利 率增长率等) 、现金流 量指标和其他财务指标。 从中选出价值相对低估、 成长性确定、 现金流量状况好、 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强的公司。


定性分析是指在特定的市场阶段, 针对不同类型的事件, 分析其内外部驱动 因素 、 变化 方向 ; 并采 用深 度价 值挖 掘和 多层 面立 体投 资分 析体 系, 多层 面地 分 析备选股票所对应公司业务环节的竞争优势和劣势, 分析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方 面的优势和劣势,行业历史及行业变革力量。


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 最终确定股票投资组合, 并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 整。


本基金将影响个股估值的事件驱动因素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1 )股权激励投资策略 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 对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股权激励通 过将公司员工与股东的利益一致化, 使得员工在经营和管理公司的过程中更加关心公司的长期价值。 本基金将通过筛选、 分析和评估股权激励 因素驱动 的 备选 股, 结合 公司 所在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65 行业/ 所处 的 发展 周期 ,择 优选 取成 长性 较好 , 满足 较 严格 业绩 指标 、安 全边 际 较高的个股投资。 (2 )股份增持和股份回购投资策略 股份增持包括股东增持和高管增持, 其中股东增持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 高管增持是指上市公司高管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 行为 ; 股份 回购 是指 公司 按一 定的 程序 购回 发行 或流 通在 外的 本公 司股 份的 行为 。 本基金将通过筛选、 分析和 评估股份增持和股份回购的 备选股, 结合 增持 方 背景 、 公司 股权 结构 、 市场 环境 等因 素, 择优 选取 首次 披露 增持 , 或增 持数 量大 、 比例 高, 或前 期超 跌、 所在 行业 刚转 暖等 几类 个股 , 再结 合预 期盈 利水 平和 成长 潜力,择优选取安全边际较高、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3 )高分红和高转送投资策略 高分红是指公司分红比例较高的股票。 高转送是实施较高比例的送股或转股 的股票。高送转公司 往往具有股本 较少/ 每股 资本 公积 、未 分配 利润 、净 资产 较 高/ 股价绝对值较高的特征。 本基金将通过筛选、 分析和评估高分红和高转送转的 备选 股, 结合 预期 盈利 水平和成长潜 力,择优选取安全边际较高、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4 )业绩预告和超预期投资策略 业绩预告是指上市公司根据交易所规定所作出的关于净利润为负值、 净利润 增减幅度超过 50% 以上 、 或实 现扭 亏为 盈等 事项 的公 告; 业绩 超预 期主 要涉 及两 方面 : 公司 实际 经营 事业 绩和 分析 师/ 市场 一致 预期 。 通过 比较 两者 之间 的差 距, 可能会发掘出具有 Alpha 收益的股票。 本基金将通过筛选和分析业绩预增和超预期的 备选 股, 自下 而上 进行 评估 , 结合预期盈利水平 (或一致预期) 和成长潜力, 择优选取 安全边际较高、 成长性 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5 )再融资类投 资策略 再融资是指上市公司通过配股、 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在证券市场上 进行的直接融资。 再融资对上市公司的发展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 无论是助力 产业 转型 、 新兴 资产 并购 或是 集团 整体 上市 、 引入 战投 , 还是 国有 资本 向重 要行 业、 关键 领域 、 优势 企业 集中 , 亦或 是完 善激 励机 制, 推进 员工 持股 , 再融 资尤 其是并购增发将是最为重要的资本运作工具。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66 本基金将通过筛选、 分析和评估再融资的 备选 股, 从经 济转 型和 安全 边际 两 个维 度选 择, 评估 其行 业所 处阶 段及 其发 展前 景, 结合 预期 盈利 水平 和成 长潜 力, 择优选取安全边际较高、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6 )其他影响公司的重大因素


其他 事件 包括 但 不限 于 公司 发 布对 预期 业绩 及 行业 造 成极 大 影响 的 重要 产 品或重大合同公告; 有影响上下游公司的重大事项发生; 公司遭遇重大危机; 管 理层发生重大变更等。 此类事件会对公司的运营造成深远的影响, 继而影响其市 场估值。


本基金将通过筛选、 分析和评估发生重大变动的股票, 结合其预期盈利水平 和成长潜力,择优选取安全边际较高、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实施积 极主动的组合管理, 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 在宏观环 境分 析方 面, 结合 对宏 观经 济、 市场 利率 、 债券 供求 等因 素的 综合 分析 , 根据 交 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 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不同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微观市场定价分析方面,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经济 趋势 、 货币 政策 及不 同债 券品 种的 收益 率水 平、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 重点 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 风险水平合理、 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 相对较高的债券品 种。 具体 投资 策略 有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 骑乘 策略 、 息差 策略 等积 极投 资策 略构 建 债券投资组合。 4、衍生品投资策略 1)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 根据权证对应 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股 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 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 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 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 益特征的目的。 2)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投 资原则为有于基金资 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和锁定收益。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 期货 投 资时 机 和数 量的 决策 建 立在 对 证券 市 场总 体 行情 的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67 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 政策及法 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确定投资时机。 基金管理人将结 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 确定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 投资前将建立衍生品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 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 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 投资 策略和投资目标。 本 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投资于国 债期货合约,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 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 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及 风险 特征 , 通过 资产 配置 , 谨慎 进行 投资 , 以调 整债 券组 合 的久 期,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 险。 具体 而言 , 本基 金的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包括 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展期策略、 保证金管理 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 益, 通过 国债 期货 对债 券的 多头 替代 和稳 健资 产仓 位的 增加 , 以及 国债 期货 与债 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 保研 究分 析、 投资 决策 、 交易 执行 及风 险控 制各 环节 的独 立运 作, 并明 确相 关岗 位职 责。 此外 ,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国 债期 货交 易决 策部 门或 小组 , 并授 权特 定的 管 理人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 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68 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限制, 严格控制风险, 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引起 组合整体的利率风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化进行风险评估, 并充分考虑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造成的影响,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后, 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 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 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 (2 )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和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前述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7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69 产净值的 0.5% ;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资 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2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 长期 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 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 ,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7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在封闭期内,其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18 ) 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2)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 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 价 证券 市 值之 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0% ;转 成上 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70 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债券 总市 值的 30% ;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5)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6)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9 ) 转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述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 资 限 制 。 除第 (2)、( 13)、( 19) 、 (20) 项以外 ,因证券 、期 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六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71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 其他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的 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五、 业绩 比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20%+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80% 。





业绩比较基准 选择理由: 沪深300 指数选样科学客 观,流动性高,是目前市 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 证综合 债指数具广泛市场代表性 , 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基于本基金的特征, 使用上 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时, 本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72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六、 风险 收益 特 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 基金 管理 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相关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 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 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八、 投资 组合 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3,016,524.60 6.24 其中:股票


13,016,524.60 6.2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53,962,700.98 73.77 其中:债券


153,962,700.98 73.7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7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5,641,903.15 17.08 8 其他资产


6,072,907.34 2.91 9 合计





208,694,036.07





100.00


1.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1.2.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境 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3,016,524.60 6.32 D 电力 、 热力 、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 传输 、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3,016,524.60 6.32


1.2.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 港 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1.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529 山东药玻 106,000 1,811,540.00 0.88 2 603826 坤彩科技 113,300 1,502,358.00 0.73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74 3 002643 万润股份 141,900 1,399,134.00 0.68 4 002025 航天电器 38,300 1,048,654.00 0.51 5 002841 视源股份 13,700 824,740.00 0.40 6 300408 三环集团 38,700 804,573.00 0.39 7 002399 海普瑞 34,200 656,640.00 0.32 8 002831 裕同科技 12,700 628,777.00 0.31 9 600380 健康元 67,890 627,303.60 0.30 10 002202 金风科技 51,800 622,118.00 0.30





1.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 品种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3,031,400.00 16.0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3,031,400.00 16.03 4 企业债券 62,007,796.20 30.0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0,222,000.00 9.81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24,241,504.78 11.76 8 同业存单 14,460,000.00 7.02 9 其他 - - 10 合计 153,962,700.98 74.72


1.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11883113 18 宁波银 行 CD154 150,000 14,460,000.00 7.02 2 112196 13 苏宁债 109,910 11,169,054.20 5.42 3 018006 国开 1702 110,000 11,056,100.00 5.37 4 018007 国开 1801 110,000 11,009,900.00 5.34 5 018005 国开 1701 109,000 10,965,400.00 5.32





1.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75 1.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1.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9.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1.9.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 期货 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1.10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 资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 1.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 资评 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 注 1.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76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3,098.9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555,742.9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454,065.4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072,907.34


1.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0031 航信转债 2,122,800.00 1.03 2 132007 16 凤凰 EB 1,890,000.00 0.92 3 128035 大族转债 1,565,373.60 0.76 4 128014 永东转债 1,258,920.00 0.61 5 128024 宁行转债 1,134,677.87 0.55 6 110032 三一转债 634,650.00 0.31 7 128027 崇达转债 477,720.00 0.23 8 128019 久立转 2 475,850.00 0.23 9 123002 国祯转债 353,104.22 0.17


1.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1.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 注的 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77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 (2017 年 4 月 26 日) 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 阶段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4.26-2017.6.30 0.84% 0.04% 1.75% 0.14% -0.91% -0.10% 2017.7.1-2017.12.31 1.11% 0.11% 2.09% 0.14% -0.98% -0.03% 2018.1.1-2018.6.30 0.32% 0.24% 0.54% 0.23% -0.22% 0.01% 2018.7.1-2018.9.30 -0.62% 0.15% 0.73% 0.27% -1.35% -0.12% 自合同成立以来 1.66% 0.17% 5.20% 0.20% -3.54% -0.03%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20%+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80%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78 二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以 来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值 增 长率 变 动及 其 与同 期 业绩 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变 动的 比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正式生效,截至报告期已 满一年; 2、按 照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已完成 建仓。 建仓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79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款 项以及其他 资产 价值总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80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期货 合约、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在 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 证券,估值日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 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对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81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 ,按 照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 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82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的 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 接损 失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83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84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 估值 , 并采 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赎回申请的措施;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 净值 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 资产估值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85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 构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 配利 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 利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 配原 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 金 场外 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述 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 收益 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 分配 方 案的 确定 、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86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 投资 者自 行 承担 。 针 对场外份额,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8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 、 诉讼费 和仲裁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 会计师费、律师费和 公证费) ; 6、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1.2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1.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88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中第 3 -10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89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 的年 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90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 中文 文本 。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91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公告 本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基 金份 额开 始上 市交 易 前, 基金 管理 人将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市的证券 交易所、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在每个 开放 日的 次 日披 露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92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 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比例 达到 或 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 本 基金 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93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 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94 26、 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8、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十 一 )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 益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二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 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十 三 ) 本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年 报及 半年 报中 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四 )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95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 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 披露 事 务管 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 件的 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当 出 现下 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可 暂停 或 延迟 披露 基金 相关信息: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96 (1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2 )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暂停估值的; (4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97 第 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 金的 主要 风险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 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 都是基金风险的来源。 作为代理基金投资人进行投资的工具, 科学严谨的风险管 理对于基金投资管理成功与否至关重要。 因此在基金管理过程中, 对风险的识别、 评估和控制应贯穿基金投资管理的全过程。 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策略风险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和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资产价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 )政策风险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 产业 政策 和证 券市 场监 管政 策等 国家 政策 的变 化对 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及利息收益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3 )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 发生交收违 约,或者基 金所投资债券 之发行人出 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 不完整, 都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 )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 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 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和 回 购等 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 益 的影 响。 当利 率下 降时 , 基金 从投 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 和回 购所 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 )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98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 、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 本基 金可 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1 )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 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 不利影响。 (2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18个月 , 封闭 期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含 ) 至18 个月后 对应日前一个工作日止。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但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下的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可 在本 基 金上 市交 易后 通 过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转 让 基金 份 额。 登记 在登 记结 算系 统下 的基 金份 额通 过办 理跨 系统 转托 管业 务将 基金 份额 转 至场内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封闭 期届 满 后, 本基 金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投 资人 在开 放日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3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可以 投资于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权证、股指 期货、 国债期货 、现金类资产等标准化金融工具。 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环境、 市场估值水平、 风险水 平以及市场情绪,并充分考虑股票的流动性,在基金资产0-30% 的范围内对股票 资产配置灵活调整, 同时依据股票仓位调整其余资产仓位, 以降低系统性风险对 基金收益的影响。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 均为标准化金融工具。 基金 管理人在投资上述几类资产时, 资产的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等客观因素都是基金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99 管理人考虑的标准和筛选的原则之一。 此外 , 本基 金通 过投 资组 合 的限制约定了各类资产占本基金净值或者占其发 行数量的比例。 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和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综上 所述 , 本基 金拟 投资 市场 、 行业 及资 产的 流动 性良 好, 流动 性风 险相 对 可控。 (4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 措施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当本基金 场外份额 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 并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部分巨额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场内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措施,详见基 金合同“第 七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中 “九、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以及招募说明书 “第九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 赎回”中“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5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 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00 4) 暂停估值; 5) 收取 短期赎回费; 6)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 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 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 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 风险 、 信用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操作 风险 和法 律风 险等 。 由于 衍生 品通 常具 有杠 杆效 应, 价格 波动 比标 的工 具更 为剧 烈, 有时 候比 投资 标的 资产 要承 担更 高的 风 险。 并且 由于 衍生 品定 价相 当复 杂, 不适 当的 估值 有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面临 损失 风 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 行情 时, 股价 指数 微小 的变 动就 可能 会使 投资 人权 益遭 受较 大损 失。 股指 期货 采 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 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 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基差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市场 风险 是因 期货 市场 价格 波动 使所 持有 的期 货合 约价 值发 生变 化的 风 险。 基差 风险 是期 货市 场的 特有 风险 之一 , 是指 由于 期货 与现 货间 的价 差的 波动 , 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 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 险, 此类 风险 往往 是由 市场 缺乏 广度 或深 度导 致的 ; 另一 类为 资金 量风 险, 是指 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 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5、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 人出 现违 约, 或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 约, 或由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信 用质 量 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 影响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可能 无法 在同 一价 格水 平上 进行 较大 数量 的买 入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01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 信用 风险 等风 险。 价格 波动 风险 指的 是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 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 影响 ,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能 无法 在同 一价 格水 平上 进行 较大 数量 的买 入或 卖出 ,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 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 现违 约, 或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 约, 或由 于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用质 量降 低导 致 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7、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 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 例、 证券 市场 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 述, 代表 了一 般市 场情 况下 本基 金的 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 人在 购买 本基 金时 需按 照 销售 机 构的 要求 完成 风 险承 受 能力 与产 品风 险 之间 的 匹配检验。 8、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折价风险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持有人只能通过证券市场二级 市场交易卖出基金份额变 现。 在证 券市 场持 续下 跌、 基金 二级 市场 交易 不活 跃等 情形 下, 有可 能出 现基 金 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即基金折价交易, 从而影响持 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2 )投资定向增发股票风险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本基金以参与投资定向增发股票为主要投资目标, 公募 基金参与定向增发,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将按照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股票公允价值, 本基金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 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 投 资者在二级市场交易或受限申购赎回时, 需考虑该 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02 9、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计算 机、 通讯 系统 、 交易 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 网络 支持 出现 异常 情况 ,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 因素 的 出现 ,将 会严 重影 响证 券 市场 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 争、 代理 机 构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 出基 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 经任 何一 级政 府、 机构 及部 门担 保。 投资 者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 基金 管理 人 直接 办理 本 基金 的销 售 外, 本基 金还 通过 代销 机 构销 售, 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 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 在做 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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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03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04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基金 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在特 殊情 况下 , 若截 至清 算期 限届 满日 , 本 基金仍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回购、 未上市新股等) ,基金 管理人可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 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 算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05 第 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 、 赎回 和转换 申 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 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06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 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07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08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 金开 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算 、 交割 事 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09 格; (9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10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 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11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出 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不包括本基金结束封闭期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0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 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除外)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12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 或在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调整 收费 方式 及标准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 登记 机构 、 基金 销售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 范围 内调 整有 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未设立日常机构。在 本基金存续期内,根 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的设立 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2、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3、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4、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13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6、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14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 二分 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 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 小于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 二分 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 (4 )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15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有 效基 金 份额 低 于第 1 条第 (2 ) 款、 第 2 条第 (3 ) 款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份 额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 ,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16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 、与其 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 计票 1、现场开会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17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 任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异 议 ,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 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18 (九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19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基金 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在特 殊情 况下 , 若截 至清 算期 限届 满日 , 本 基金仍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回购、 未上市新股等) ,基金 管理人可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 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四)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20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21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 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 年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 万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22623179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吴小红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 (010 )66105799 传真 : (010 )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款 、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22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销售 业务 ; 代理 发行 、 代理 承销 、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 代收 代付 业务 ; 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 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 金受 托 管理 服务 ; 年金 账户 管 理服 务; 开放 式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 证业 务; 贷款 承诺 ; 企业 、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外汇 存款 ;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 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务 ;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 银行 、 网上 银行 、 手机 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于以下金融工具: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 依法 发行 、 上市 的股 票 (包 括主 板、 中小 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 包括 国债 、央 行票 据、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可转 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次级 债、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等)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包 括 协议 存款 、 定期 存款 、 通知 存款 和其 他银 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 货币 市场 工具 、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权 证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 法律 、 法规 、 部门 规章 及 《基 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0% ; 封闭 期内 每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23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 证 、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 前述 现金 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 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0% ; 2)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和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前述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24 净值的0.5% ;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0% ;转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本 基 金持 有 单只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在封闭期内,其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18)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转 成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后,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2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债券 总市 值的 3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国 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a)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b)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在封闭期结束前 1 个月,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 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转型 为上 市开 放式 (LOF ) 基金 后, 本基 金 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 )本基 金持 有 的同 一流 通 受限 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 得超 过本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封闭 内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可 不受 上述 限制 ,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21) 转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 , 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2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 除第 2)、 13 ) 、 21)、 22 ) 项 以 外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26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基金管理人应对措施, 便于基 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3、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 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向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4、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其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 变更 上述 规定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 行业 标 准的 银 行间 市 场交 易 对手 的名 单, 并按 照审 慎的 风险 控制 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27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与 不在 名单 内 的银 行 间市 场 交易 对 手进 行 交易 ,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 交易 并造 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 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 行,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 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 的名 单, 审核 交易 对手 是否 在名 单 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 银行 , 本基 金投 资除 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 人后 , 可以 根据 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此处流通受限证券 的含义与上文流动性受限资产 定义有所不同 ,包括 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28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 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 少于 首 次执 行 投资 指令 之前 两 个工 作 日将 上 述资 料 书面 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 证券 数量 、 发行 价格 、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 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 完整 ,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规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进行 监督 ,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券 前就 该 风险 的 消除 或防 范措 施 进行 补 充书 面说 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 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 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果基金托管 人 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 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29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 资运 作 及其 他运 作违 反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 金合 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 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 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 必须 于估 值 完成 后 方可 获 知的 监控 指标 或 依据 交 易程 序 已经 成 交的 投 资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等其他投 资所 需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30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管理人合 理的疑义进行解释。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 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等其他投资所 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 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 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31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应当 予以必要的协助, 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 商业 银 行开 设的 平安 大 华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认 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等有 关规 定后 ,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 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 行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 例》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 规定 》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 金托 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 在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 管 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 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32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 和银 行间 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 限公 司 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 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 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 司、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的原 件 分别 应 由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 个工作日内 通过 专人 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方 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同 原件 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33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 资产 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根据 《基 金 法》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就与本 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 所拥 有 的股 票、 期货 合约 、权 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 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34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作 为估 值全 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 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 跃市 场时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其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如成 本能 够近 似体 现公 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 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 ,应 以活 跃市 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计量 日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应 对市 场报 价进 行调 整, 确认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 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 情况 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银 行间 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按 照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唯一 估值 净价 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于 含投 资人 回售 权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回 售登 记截 止日 (含 当日 )后 未行 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 期所 对应 的价 格进 行估 值。 对银 行间 市场 未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35 价估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 )如 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9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出 具加 盖公 章的 书面 说明 后,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处理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 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 双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按基金 管理人 的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36 建议执行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 )若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而且 基金 托管 人未 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 新计 算和 核对 ,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避 免不 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 ,进 而导 致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 产的 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 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前述 内容 如 法律 法规 或者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处 理。 如果 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 ,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估值 ,并 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37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应 按 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 计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对相 关各 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 账发 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 在不 符的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登 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 时无 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 到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 每年6 月30 日、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由 基金 的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编制 和 保管 , 保管 期限 自基 金账 户销 户之 日起 不得 少于20 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期限为15年。 保管 方式 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及时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 交下 列 日期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38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12 月31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 金重 要 事项 日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 十个 工 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 保存 期限 为15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 妥善 保 管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 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深 圳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 人仍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 受中 国法 律 (为 本托 管协 议之 目的 , 在此 不包 括香 港、 澳门 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 其内 容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39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 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 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6、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7、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40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41 第 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同时, 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对以下主要服务内容进行增加或 变更。 一、 网上 开户 与 交易 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 通过平安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可以实现在线开户 交易。 平安基金网址:www.fund.pingan.com 二、 资料 的寄 送 服务 1、基金管理人在未收到客户关于需要寄送纸质对账单 的明确表示下,将发 送电子 对 账单 。 客户 可根 据个 人需 要, 通过 平安 客户 服务 热线 或者 平安 客服 邮箱 定制纸质对账单寄送服务。客户无需额外承担纸质或电子对账单的服务费用 2、如果客户选择纸质对账单,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邮 寄方式提供资料。但 由于非基金管理人可控的原因邮寄资料可能无法送达, 对此本基金管理人不做任 何承 诺和 保证 。 基金 管理 人也 不对 因邮 寄资 料出 现遗 漏、 泄露 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 请务必预留 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 解析等问题无法 正常 显示原发送内容。 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 基金管理人也无法完全保证 其安全性与及时性。 因此平安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 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 泄露等 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 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 信息资料。 三、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基金 管理 人可 利 用非 直 销销 售 机构 网点 和本 公 司网 上 交易 系 统为 投 资者 提 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 投资 者开 通) 。通 过定 期 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 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42 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四、 网络 在线 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 码登录平安基金网站, 可享有账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账单寄送方式或频率设置、 修改查询密码等 多项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亦提供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供投资人查询。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客服邮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五、 客户 服务 中 心(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 ×24 小时 交易 情况 、 基金 账户 余额 、 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00-17 :0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 人可以通过该客服中心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投诉建议、 信息定制和资料修 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六、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 电子邮 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是及时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顺延 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34 层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 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 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 本基 金管 理 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贵机 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43 第二十 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 最近 半年 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 受到 任何 处 罚。 (三)2018 年4 月26 日至2018 年10 月25 日发布的公告: 1、2018 年5 月29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 构公告 ; 2、 2018 年6 月7 日, 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1期)以及摘要 ; 3、 2018 年7 月18 日, 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2 季度报告 ; 4、2018 年8 月27 日, 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半年度报告以 及摘要 ; 5、2018 年10 月23日, 关于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开放 日 常申购、赎回业务和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 6、2018 年10月23日,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及名称变更的公告 ; (四 ) 《招 募说 明书 》与 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内 容若 有不 一致 之处 ,以 本 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44 第二十 四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 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2018 年 6 月 7 日公布的《 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1 期) 》 进行 了更 新, 并根 据本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重要提示”部分。 2、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一部分、绪言”部分。 3、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二部分、释义”部分。 4、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5、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6、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7、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 九 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8、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十 部分、基金的投资” 。 9、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十 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 10、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二十三 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2、 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了“第二十四 部分、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 明” 。 13、 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了“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 。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45 第 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46 第 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一) 中国证监会 注册 平安大华 鼎弘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 二) 《平安大华 鼎弘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三) 《平安大华 鼎弘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 四) 法律意见书。 (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七) 注册登记协议。 (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除第 ( 六 ) 项外 ,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 在办公时间 可供免费查阅。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