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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轮动(580003)

东吴轮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东 吴行业 轮动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 东吴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2018 年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东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华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录 重要提 示 .............................................................. 1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4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的 募集 ....................................................... 36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7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8 九、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转 换 ................................... 44 十、基 金的 投资 ....................................................... 48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58 十二、 基金 财产 ....................................................... 59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60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64 十五、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65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7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8 十八、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72 十九、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75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7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9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9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1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3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04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 根 据2008 年2 月22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关于 核准 东吴 行业 轮 动股票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 的批复》 (证监许 可【2008 】296 号)的核 准进行募 集 ,本 基金的基 金合 同于2008 年4 月 23 日 正 式生效 。本 基金于2015 年 8 月7 日更名 为东 吴 行 业轮动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 东吴 行 业轮动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 《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 招募说 明 书》 ” )的内 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 募说明书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新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需 充分 了解 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承 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 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 素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 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 , 由 于基 金投 资 人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动 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 , 基 金运 作风 险, 此外 , 本 基金 以 1 元初 始面值 进行 募集 , 在市 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 存 在单位 份额 净值 跌 破1 元 初始面 值的 风险 等等。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在 进 行投资 决策 前 , 请 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 招募 说明 书 》 及 《 基金 合同》 。 基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与债 券,基 金投 资者 有可 能获 得较高 的收 益, 也有 可能 损失本 金 。 投资者投 资于本基 金时应 认真阅读 本《招募 说明书》 。 全面认 识本基金 产品的 风险收益 特 征 和产品 特性 , 充分 考虑 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 理 性 判断市 场 , 对 认购 基金 的 意愿 、 时 机 、 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 者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投 资 者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责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8 年 10 月 23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 截止日 为2018 年 9 月 30 日(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一、绪言 本 《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下 简 称 “ 《 流动 性风 险规定 》 ” ) 、 其 他有 关规 定 及 《 东吴 行业 轮动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 以下简 称 “本 基金合 同” 或“ 基金 合同 ” )编写 。 本《招 募说 明书 》阐 述了 东吴行 业轮 动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风 险 、 费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资 者 在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 招募 说 明书》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 招 募说明 书 》 不 存在 任何 虚 假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载 明资 料募 集。 本 《 招募说 明书 》 由本 基金 管 理人解 释。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对未 在本 《 招募说 明书 》 中 载明 的信 息 , 或 对本 《招 募说明 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 同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 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利 、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 投 资者 取得 依基 金合 同 所发售 的基 金份 额 ,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 并按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义 务;基金 投资 者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东吴 行业 轮动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 指《东 吴行 业轮 动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及对该 合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东 吴行 业轮 动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及其 定期 的更新 ;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基金 法》 :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 第十 一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三十次 会议 通过 ,自2013 年6月1 日起 施行 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运作 办法 》 指《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2 月17日修订 通过 ,2013 年3月15日公布 , 自2013 年6 月1日 起施 行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指中国 证监 会2017 年8 月31日颁布 、同 年10 月1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中国证 监会 或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 基金管 理人 : 指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照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或 更新 后招 募说 明书 摘要取 得和 持有本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投 资者;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存 管、 清算 和交收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记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开 立的 ,用 以记 录各 自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直销机 构: 指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有 关 规定 ,并 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了销 售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销 售服 务业 务的 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个人投 资者 :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然 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注册 登记 或经 政府 有关 部门批 准设 立的 机构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的 可投 资于中 国境 内证 券的 中国 境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基金投 资者 或投 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募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到基金 认购 截止 日的 时间 段,最 长不 超过3 个月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达到 法律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下 ,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 毕基金 合同 备案 手续 并获 得证监 会书 面确认 后,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日期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有 效申请 的工 作日 ;; T+N 日 : 指自T 日 起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存续 期间 ,投 资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赎回: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要 求基 金管理 人购 回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巨额赎 回: 单个开 放日 针对 基金 的净 赎回申 请超 过上 一日 该基 金总份 额的 10%时 ,为 该基 金的 巨额 赎回。 单个 开放 日的 净赎 回申请 ,是 指该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申请 加上基 金转 换中 该基 金的 转出申 请, 再扣除 当日 发生 的 该 基金 份额申 购申 请 及 基金 转换 中该基 金的 转入申 请之 和后 得到 的 余 额; 基金转 换: 指在基 金存 续期 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申 请, 将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该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另 一只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 指向不 特定 的投 资者 发行 的,表 示持 有人 对基 金享 有资产 所有 权、收 益分 配权 和其 他相 关权利 ,并 承担 相应 义务 的凭证 ;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基金收 益: 基金投 资所 得 股 票红 利、 债券利 息、 票据 投资 收益 、买卖 证券 差价、 银行 存款 利息 以及 其它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本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其 总负 债后的 价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与 负债的 价值 ,用 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 和收益 的过 程;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银 行存 款)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 限 的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 券 等;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向社 会公众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互 联网 网站及 其他 媒体 ;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无 法抗 拒、 无法 避免 且在基 金合 同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签 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无法 全部 履行 或无 法部分 履行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事件 ,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地 震及 其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骚 乱、火 灾、 政府征 用、 没收 、法 律法 规变化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事 件、 证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交 易。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 深路 279 号(200135)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法定代 表人 :王炯 设立日 期:2004 年 9 月 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证监 基 金 字【2004 】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内 合资 )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 贾 云鹏 电话: (021 )50509888 传真: (021 )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免 长途 话费 ) 、021-50509666 公司网 址:www.scfund.com.cn 1 、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占总股 本比 例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0% 海澜集 团 有 限公 司 30% 合


计 100% 2 、简 要情 况介 绍: 公司实 行董 事会 领导 下的 总经理 负责 制 , 公 司总 经理 下设权 益投 资决 策 、 固 收投 资决策 、 专户投 资决 策 、 风 险管 理 、 基 金资 产估 值五 个专 门 委员会 ; 公司 设有 权益 投 资总部 、 固定 收 益总部 、 专户 投资 总部 、 研究策 划部 、 集中 交易 室 、 营 销管 理总 部、 产品 策 略部 、 信 息技 术 部、基 金事 务部 、综 合管 理部、 合规 风控 部十 一个 部门。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马震亚 先生 , 董事 长 , 硕 士 , 高 级经 济师 , 会计 师 , 中 共党员 。 历任 苏州 市审 计 局科员 、 副主任科 员;苏州 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财务部 副总经 理(主持 工作) ; 东吴证券 有限责任 公 司 财务部 总经 理 , 财 务总 监 ,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党委委 员 、 纪 委书 记、 董 事、 副总 裁、 财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务负责 人, 现任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汤勇先生,董事,工商管理 EMBA ,注册会计师, 中共党员。任江苏悦达时装有限公 司财务 会计 、 新能 (张 家 港) 能源 有限 公司 计财 处 主任 , 现 任海 澜集 团有 限 公司海 澜资 本投 资部投 资总 监。 王炯先 生 , 董 事,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 师, 中共 党员 。 历 任苏州 市统 计局 综合 平衡 处科员 , 东吴证 券总 裁办 公室 主任 、 机 构客 户部 总经 理、 总 裁助理 、 东吴 证券 上海 分 公司总 经理 ,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经 理。 现任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冯恂女 士 , 董 事, 博士 研 究生 , 经 济师 , 中 共党 员 。 历 任东 吴证 券研 究所 研 究员 , 国 联 证券研 究所 所长 、总 裁助 理兼经 管总 部总 经理 、副 总裁, 东吴 证券 总规 划师 兼研究 所所 长 、 兼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总 规划师 ,现 任东 吴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陈建国 先生 , 董事 , 硕士 研究生 , 经济 师 , 中 共党 员。 历任 昆山 市信 托投 资 公司第 二证 券部副 经理 ,东 吴证 券昆 山前进 中路 证券 营业 部副 总经理 、福 州湖 东路 证券 营业部 总经 理 、 昆山分公 司副总经 理、东 吴证券经 纪管理总 部副总 经理(主 持工作) ,现任东 吴证券人 力 资 源部总 经理 。 周虹女 士, 董事 ,本 科学 历,现 任海 澜集 团有 限公 司海澜 资本 投资 部投 资经 理。 张婉苏 女士 , 独立 董事 , 经济法 学博 士 。 历 任担 任 斯洛文 尼亚 道迈 尔机 电有 限责任 公司 苏州代 表处 法律 顾问 、南 京大学 法学 院助 教、 讲师 ,现任 南京 大学 法学 院副 教授。 袁勇志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历任 苏州大 学管 理学 院教 师 、 苏州大 学人 文社科 处处 长、 苏州 大学 党委研 究生 工作 部部 长, 现任苏 州大 学出 版社 副总 编。 方志刚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大学学 历 , 民 建会 员。 企 业类会 计师 、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 、 澳 洲 注册会 计师 。 历任 上海 上 审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员 、 部门经 理 , 上 海长 信会 计 师事务 所部 门经 理, 上海 锦江 国旅 股份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经理 、 上海 实业 联合集 团长 城药 业有 限公 司财务 总监 ; 上海众 华沪 银 会 计师 事务 所高级 经理 , 现任 瑞华 会 计师事 务所 ( 特殊 普瑞 合 伙) 上海 分所 工 作,权 益合 伙人 ,兼 任长 方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2、监 事会 成员 张剑宏 先生 , 监事 会主 席 , 硕 士。 历任 苏州 物资 集 团公司 公司 政策 研究 室科 长、 财务 公 司证券 部总 经理 助理 、 办 公室副 主任 、 主任 ; 东 吴证 券三香 路营 业部 ( 原苏 物 贸证券 营业 部) 总经理 、 总裁 助理 兼投 资 银行总 部总 经理 、 风险 管 理部 、 合 规法 务部 总经 理 、 合 规总 监兼 首 席风险 官, 现任 东吴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首 席风 险官 。 王菁女 士 , 监 事 , 本 科学 士学位 , 会计 师 , 中 共党 员。 历任 东吴 证券 经纪 分 公司财 务经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理、东 吴证 券财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副 总经 理, 现任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总 经理 。 沈清韵 女士 , 员工 监事 , 硕士研 究生 , 中共 党员 。 历任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所 高级 审计员 ,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经 理,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 , 现任合 规风 控副 总监兼 合规 风控 部总 经理 ,董事 会秘 书。 3、高 级管 理人 员 马震亚 先生 , 董事 长 , 硕 士 , 高 级经 济师 , 会计 师 , 中 共党员 。 历任 苏州 市审 计 局科员 、 副主任 科员 ; 苏州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 主持 工作 ) ; 东吴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财务部 总经 理 , 财 务总 监 ,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党委委 员 、 纪 委书 记、 董 事、 副总 裁、财 务负责 人, 现任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王炯先 生 , 董 事,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 师, 中共 党员 。 历 任苏州 市统 计局 综合 平衡 处科员 , 东吴证 券总 裁办 公室 主任 、 机 构客 户部 总经 理、 总 裁助理 、 东吴 证券 上海 分 公司总 经理 ,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经 理, 现任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徐明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硕 士, 中共 党员 。 历任 中国 银行苏 州分 行营 业部 会计 ; 苏 州华 纺 经济贸 易有 限公 司财 务科 会计 ; 中 创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苏 州十 全街 营业 部副 总经理 ; 东吴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胥江 路证 券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 总 经 理;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石路 证券 营业 部总 经 理 , 太 仓分 公司 总 经理 , 常 熟分 公司 总经 理 ;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营销总 监兼 营销 管理部 总经 理, 现任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兼营 销管 理部 总经 理。 吕晖先 生 , 督 察长 , 大专 , 历 任苏 州商 业大 厦业 务 员, 苏州 证券 公司 交易 员 , 苏 州证 券 登记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东 吴证券 资产 管理 总部 副总 经理, 东吴 证券 吴江 盛泽 西环路 营业 部 、 吴江中 山北 路营 业部 总经 理,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 运 营总 监 、 东 吴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4、基 金经 理 现任基 金经 理: 王立立 ,硕 士, 复旦 大学 世界经 济专 业。2010 年7 月至 2010 年 12 月就 职于 中信建 投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任 经理 ,2011 年1 月至 2012 年7 月 就职 于上 海 汇利资 产管 理 公司研 究部 任研 究员 , 自2012 年 7 月起 加入 东吴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曾 任研 究策划 部行 业 研究员 、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任权 益投 资总 部副 总经 理、基 金经 理, 其中 , 自2015 年2 月6 日起担 任东 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自 2015 年5 月29 日 起担 任 东 吴行业 轮动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其 中,2015 年12 月 30 日至2017 年 4 月 19 日 担任东 吴国 企改 革主 题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 12 月 24 日至2018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年2 月27 日担 任东 吴嘉 禾 优势精 选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6 月 14 日至2018 年 3 月 3 日担 任 东吴阿 尔法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历任基 金经 理: 庞良永 ,2008 年 4 月23 日至2009 年5 月4 日任 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任壮,2009 年1 月 20 日至 2014 年1 月24 日 任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刘元海 ,2014 年 1 月14 日至2015 年5 月29 日任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1)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 王 炯、 彭敢 、 程 涛、 杨 庆定 、 杜 毅、 付琦 、 刘 元 海、 戴斌、 王 立立 。王 炯任 权益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主席 ,彭 敢、 程涛为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副主 席。 (2) 固收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王炯 、杨 庆定 、付 琦、 周明。 王炯 任固 收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主席, 杨庆 定、 周明 为固 收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副 主席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依法募 集本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基金 合同的规 定,按照 招 募说 明书列明 的投资目 标、理 念、策 略 及限制 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资 。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2、基金管 理人严 格遵守 《 证券法》 、 《 基金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建 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采 取有效措 施,防 止以下《 基金法》 及有关 法规禁止 的 行 为发生 :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承销证 券; (6)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7)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8)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9) 向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本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10) 买卖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11)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12)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限制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基金管 理人将加 强人员 管理,强 化职业操 守,督 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 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在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 料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 影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 (6) 玩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泄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违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 则, 利 用对 敲、 对 倒、 对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 乱 市场秩 序;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9) 在公开 信息 披露 中故 意含 有虚假 、误 导、 欺诈 成分 ; (10) 其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 己、被代 理人、被 代表人 、受雇人 或任何其 他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风 险管 理的 理念 (1) 风险 管理 是业 务发 展 的保障 ; (2) 最高 管理 层负 最终 责 任; (3) 分工 明确 、相 互牵 制 的组织 结构 是前 提; (4) 制度 建设 是基 础; (5) 制度 执行 监督 是保 障 ; 2、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健 全性 原则 :风 险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并 渗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2 )有 效性 原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设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 督察 长 和 合规 风控 部 ,各 风险 控 制机构 和 人员具 有并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和 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监察 和 稽 核 ; (4 )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责 分明 、 相互 制约 , 同时强 化 合规风 控部 对各 部门 的 合 规风控 职能 ; (5) 防 火墙 原则 : 公司 基 金投资 业务 和公 司自 有资 金投资 业务 应在 空间 上和 制度上 适 当隔离 , 投资 决策 和交 易 清算应 严格 分离 。 对因 业 务需要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对 其相 应 行为制 定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和过失 处罚 措施 。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6) 适时 性原 则: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定应 具有 前瞻性 ,并 且随 着公 司经 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 经 营管 理等 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 环境的 改变 而及 时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 完善 。 (7)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 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互 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管 理 层对风 险 管理负 最终 责任,各 个业 务 部门负 责本 部门 的风 险评 估和监 控, 合规 风控 部 负 责 监察公 司的 风险管 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 (1) 董事 会: 负责 制定 公 司的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风 险 管理负 完全 的和 最终 的责 任。 (2)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作 为 总经 理领 导 下 的专 门委 员会之 一,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负责 协 助经营 管理 层建 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 保证 公司 内 控制度 适应 业务 发展 的需 要, 制定 公司 的 业务风 险管 理政 策 , 主 持 重大业 务的 可行 性论 证 , 协助经 营管 理层 处理 其他 有关 内 部控 制方 面的重 大事 项 。 (3 )督 察长 :独 立行 使督 察权利 ; 直接 对董 事会 负 责; 按季 向风 险管 理委 员 会提交 独 立的风 险管 理报 告和 风险 管理建 议。 (4) 合规 风控 部 : 合规 风 控部负责 公 司内 控机 制与 制度的 建立 、监 察、 评估 和建 议 。 (5 )业 务部 门 :风 险管 理 是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 首要 的责任 。 部门 经理 对本 部 门的风 险 负全部 责任,负 责履 行公 司 的风险 管理 程序,负 责本 部 门的风 险管 理系 统的 开发 、 执行和 维护, 用于识 别、 监控 和降 低风 险。 4、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建 立内 控结 构,完 善 内控制 度 :公 司建 立 、健 全了内 控结 构, 高管 人员 关 于内控 有 明确的 分工,确 保各 项业 务 活动有 恰当 的组 织和 授权, 确保监 察活 动是 独立 的, 并 得到高 管人 员的支 持, 同时 置备 操作 手 册,并 定期 更新 。 (2) 建立 相互 分离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建 立、 健全了 各项 制度,做 到基 金 经理分 开,投 资决 策分 开,基 金交 易集中,形 成不 同部 门 、 不 同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 制, 从 制度上 减少 和 防范风 险。 (3) 建立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建 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使每 个员 工都 明确 自 己的任 务、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 工 作领域 中的 风险 隐患 上报, 以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4)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 提示 程序 ;建立 了评 估风 险的 委员 会,使用 适合的 程序,确 认和 评估 与 公司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 公 司 建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 告程序,对风 险隐患 进行 层层 汇报,使 各 个层次 的人 员及 时掌 握风 险状况,从 而以 最快 速度 作 出决策 。 (5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控 系统 ;建 立了 足够 、 有效 的内部 监控 系统,如 电脑 预 警系统 、 投资监 控系 统, 能对 可能 出 现的各 种风 险进 行全 面和 实时的 监控 。 (6)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采 取数 量化 、技 术化的 风险 控制 手段, 建 立 数量化 的风险 管理 模型,用 以提 示 指数趋 势、 行业 及个 股的 风险, 以便 公司 及时 采取 有 效的措 施, 对 风险进 行分 散、 控制 和规 避,尽 可能 地减 少损 失。 (7) 提 供足 够的 培训: 制 定了完 整的 培训 计划,为 所 有员工 提供 足够 和适 当的 培训, 使 员工明 确其 职责 所在,控 制 风险。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 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 制制 度。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22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李 民吉 成立时 间:1992 年 10 月14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2,822,686,653 元人 民币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银 复(1992 )391 号]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5 号 联系人 :郑 鹏 电话: (010 )85238667 传真: (010 )85238680 2、主 要人 员情 况 华夏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内设 市场一 室 、 市 场二 室 、 风 险 与合规 管理 室和 运营 室 4 个职能 处 室。 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 工39 人 , 高 管人 员拥 有硕 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华夏银 行 于2005 年2 月23 日经中 国证 券监 督 管 理委 员会和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核准 , 获 得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资 格 , 是 《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和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资格 管理 办法 》 实 施后 取得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资格 的第 一家 银行 。 自 成立 以来 , 华 夏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本着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 的行 业精 神, 始终 遵 循 “ 安全 保管 基金 资产 , 提供优 质托 管服 务” 的原 则 , 坚 持以 客户 为中心 的服 务理 念 , 依 托 严格的 内控 管理 、 先进 的 技术系 统 、 优 秀 的业务 团队 、 丰富 的业 务 经验 , 严 格履 行法 律和 托 管协议 所规 定的 各项 义务 , 为 广大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资产 管理 机构 提供安 全、 高效 、专 业的 托管服 务, 取得 了优 异业 绩。截至 2018 年9 月 末 , 托 管证 券投 资 基金 、 券 商资 产管 理计 划 、 银 行理 财 、 保 险资 管计 划、 资产 支持 专 项计划 、股 权投 资基 金等 各类产 品合 计4155 只, 全 行资产 托管 规模 达 到26606.92 亿元 。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 保 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负责 华夏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的 风险 管理与 内部 控制 工作 , 总 行 审计部 对 托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查 指导 。 资产 托管 部 内部专 门设 置了 风险 与合 规管理 室 , 配 备 了专职 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 具有独 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 作的职 权和 能 力。 3、内 部风 险控 制的 原则 (1 ) 合 法性 原则 : 必 须符 合国家 及监 管部 门的 法律 法规和 各项 制度 并贯 穿于 托管业 务 经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 (2) 完整 性原 则: 一切 业 务、管 理活 动的 发生 都必 须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约 ; 监督制 约必 须渗 透到 托管 业务的 全过 程和 各个 操作 环节 , 覆 盖到 资产 托管 部 所有的 部门 、 岗 位和人 员; (3) 及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原 则, 新设 机构 或新 增业务 品种 时, 必须 做到 已建立 相关 的规 章制 度; (4) 审慎 性原 则: 必须 实 现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有效 性原 则: 必须 根 据国家 政策 、法 律及 华夏 银行经 营管 理的 发展 变化 进行适 时 修订; 必须 保证 制度 的全 面落实 执行 ,不 得有 任何 空间、 时限 及人 员的 例外 ; (6) 独立 性原 则: 资产 托 管部内 部专 门设 置了 风险 与合规 管理 室, 配备 了专 职内控 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 ,具 有独 立行 使监督 稽核 工作 的职 权和 能力。 4、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 施 具备系 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 制体系 , 建立 了管 理办 法 、 实 施细 则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等 , 可 以保 证托 管业 务 的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 业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 格 ; 业务管 理实 行严 格的复 核、 审核 、检 查制 度,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存放 、使 用 , 账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约 机制严 格有 效; 专门 设置 业务操 作区 ,封 闭管 理, 实施音 像监 控 ; 指定专 人负 责受 托资 产的 信息披 露工 作 , 防 止泄 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作 , 防止人 为事 故的 发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 本基 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 方法 和程序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托管人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其 他相 关法 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对基金 投 资范围 、 投资 对象 、 投 资 比例 、 融 资比 例、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算 、 基金 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 基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等进 行监督 。 1、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有 违反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其 他相 关法 律 法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 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 在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 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2、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 金管理 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3、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王炯 联系人 : 贾 云鹏 直销电 话: (021 )50509880 传真: (021 )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网站:www.scfund.com.cn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服电 话:95588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服电 话:95599 公司网 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服电 话:95533 公司网 址:www.ccb.com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6)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http ://bank.ecitic.com (7)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客服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8)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服电 话:95580 公司网 址:www.psbc.com (9)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李 民吉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公司网 址:www.hxb.com.cn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10)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客服电 话:40066-99999 ( 免长途 费)0755-961202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11)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宁波 银行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 962528 公司网 址:www.nbcb.com.cn (12)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 大 道华海 广 场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客服电 话:0577-96699 公司网 址:www.wzbank.cn (13)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客服电 话:4008-311-777 公司网 址:www.yantaibank.net (14)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26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客服热 线:95319 公司网 址:www.jsbchina.cn (15)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客服热 线:96067 公司网 址:www.suzhoubank.com (16)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05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公司网 址:http ://www.txsec.com (17)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热 线:400-920-0022 公司网 址:http ://licaike.hexun.com/ (18) 诺亚 正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热 线:400 -821 -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19)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20)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热 线:95021/400-1818-188 公司网 址:http://fund.eastmoney.com (21)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浦东 南 路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22)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热 线: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23)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代销机 构: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www.erichfund.com (24)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文二 西 路1 号 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路18 号同 花 顺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客服热 线: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25)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公司网 址:www.leadfund.com.cn (26) 浙江 金观 诚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锦 昌大 厦一 楼 金观诚 财富 法定代 表人 :蒋 雪琦 客服热 线:400-068-0058 公司网 址:www.jincheng-fund.com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27)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客服热 线:400-6099-200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28)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锋 客服热 线:95177 公司网 址:www.snjijin.com (29)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客服热 线:4008980618 公司网 址:www.chtfund.com (30)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E 世界 财 富中 心 A 座11 层1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E 世界 财 富中 心 A 座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客服热 线:400-619-9059 公司网 址:www.hcjijin.com (31)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万通中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服热 线:010-58170761 公司网 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cn/ (32)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22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客服热 线:400-001-1566 公司网 址:http ://www.yilucaifu.com (33)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客服热 线:400-678-5095 公司网 址:www.qianjing.com (34) 成都 华羿 恒信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蜀锦 路 88 号新 中泰 国际 大 厦 1 号楼 32F2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蜀锦 路 88 号新 中泰 国际 大 厦 1 号楼 32F2 号 法定代 表人 :赵 壁 客服热 线:028-87326832 公司网 址:http ://www.huayihengxin.com (35) 北京 加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1 号7 层7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1 号7 层703 室 法定代 表人 :曲 阳 客服热 线:400-803-1188 公司网 址:http ://www.bzfunds.com/ (36) 杭州 科地 瑞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武林时 代商 务中 心1604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上塘 路 15 号武 林时 代 20F 法定代 表人 :陈 刚 客服热 线:0571-86915761 公司网 址:www.cd121.com (37)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客服热 线:400-821-0203 (38)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客服热 线:400-166-6788 公司网 址:http ://www.66zichan.com (39) 上海 汇付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黄河 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056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宜 山 路700 号 普天 信息 产业 园 2 期C5 栋汇 付天 下总 部大 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客服热 线:400-821-3999 公司网 址:www.hotjijin.com (40) 北京 微动 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3 层 34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3 层 342 室 法定代 表人 :季 长军 客服热 线:400-188-5687 公司网 址:www.buyforyou.com.cn (41)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崇明 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济 发展 区)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488 号太 平金 融大 厦 1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服热 线:400-820-5369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42)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之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3)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杨 客服热 线:021-22267943 公司网 址:http ://www.dtfortune.com/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44)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 洲大道 东1 号 保利 国际 广 场南 塔1201-1203 室 ( 邮编 : 510308 )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 ://www.yingmi.cn/ (45) 奕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A 栋201 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17 楼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TEOWEEHOWE (张伟 豪) 客服热 线:400-684-0500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46) 中民 财富 管理 (上 海)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弭洪 军 客服热 线:400-876-5716 公司网 址:www.cmiwm.com (47)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8)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1/4008888666 公司网 址:http://www.gtja.com (49)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50)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51)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52)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广州 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53)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客服热 线: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54)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55)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客服电 话:021-23219000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56)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 :200031 )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联系人 :黄 莹 (57)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客服电 话:95562 公司网 址:www.xyzq.com (58)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客服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59)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客服电 话:95517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60)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客服热 线:95355 、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61)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永祥 客服电 话:95351 公司网 址:www.xcsc.com (62) 万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 F 座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 F 座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客服热 线: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63)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客服电 话:95578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64)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ewww.com.cn (65)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66)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 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zxzqsd.com.cn (67)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95530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68)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69)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客服电 话:95503 公司网 址:www.dfzq.com.cn (70)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71)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健男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客服电 话: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72)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客服电 话:020-961303 公司网 址:www.gzs.com.cn (73) 南京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客服电 话:95386 公司网 址:www.njzq.com.cn (74)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shzq.com (75)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金 融一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金 融一 街 8 号 国联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客服电 话:95570 公司网 址:www.glsc.com.cn (76)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客服热 线:95511-8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77)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客服电 话:953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78)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客服热 线:95563 公司网 址:www.ghzq.com.cn (79)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28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客服电 话:95317 公司网 址:www.cfzq.com (80)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81)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F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40F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公司网 址:www.bocichina.com (82)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东风 路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鞠 瑾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公司网 址:www.cnht.com.cn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83) 申万 宏源 (西 部) 证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邮 编:830002 )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84)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 济 南市 经七 路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85)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客服电 话:4008323000 公司网 址:www.csco.com.cn (86)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4001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作义 客服电 话:95372 公司网 址:www.jyzq.com.cn (87)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2 号中 航资 本大 厦 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晓峰 客服电 话:95335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88)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层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 -96326 ( 福建省 外请 先 拨0591)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89)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 浩 客服热 线:68777877 公司网 址:www.cf-clsa.com (90) 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 4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 47-4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永衡 客服热 线:40018-40028 公司网 址:www.wkzq.com.cn (91)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3 ;4001099918 公司网 站:www.cfsc.com.cn (92)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客服热 线:4006008008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93) 九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南川工 业园 区创 业 路 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30 号仰 山公 园东 一 门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魏 先锋 客服热 线:95305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公司网 址:http://www.jzsec.com (94)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服热 线:95310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95)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公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96) 长城 国瑞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莲前西 路 2 号莲 富大 厦 17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深田 路 46 号深 田国 际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客服热 线:400-0099-886 公司网 址:www.gwgsc.com (97)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1 幢32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1 幢32 楼 法定代 表人 :祝 健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公司网 址:www.ajzq.com (98) 金惠 家保 险代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9 层A21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9 层A2107 法定代 表人 :夏 予柱 客服热 线:400-8557333 公司网 址:www.jhjfund.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东 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法定代 表人 :王炯 联系人 : 贾 云鹏 电话:021-50509888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网站:www.scfund.com.cn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陆 奇 经办律 师: 黎明 、陆 奇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安 永大 楼 16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0 楼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联系电 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 :徐 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徐 艳、 蒋燕华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 本 基金 募集 申 请已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296 号文 核准 。 于 2008 年3 月 17 日起 向社 会公开 募集 。 截止 到 2008 年 4 月 17 日, 基金 募集 工 作已顺 利结 束 。 (二)基金类型和存 续期 间 1、基 金的 类别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2、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3、基 金的 存续 期间 :不 定 期 (三)募集方式 通过基 金销 售网 点 (包 括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 具 体名单 见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公 开发 售。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 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 (六)募集情况 经 江 苏 公 证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3,171,531,068.11 元。 经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公 司开 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系 统确 认的本基金 募 集期间 有效 认购 资金 按实 际适用 年利 率计 算产 生的 利息共 计人 民币 1,533,165.95 元 。上 述 资金已 于2008 年4 月22 日 划入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开 立的基 金托 管 专户。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25,180 户 , 按 照每 份基 金 份额面 值 1.00 元人 民币 计 算, 本息 合计募 集基 金份 额总 额为 3,173,064,234.06 份 ,已 全部计 入投 资者 账户 ,归 投资者 所有 。 其 中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于 2008 年 3 月 27 日 认 购 本 基 金 ,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为 15,007,250.00 份( 含募 集期利 息结 转的 份额 ), 认购费 用 为 1,000.00 元。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本基金 的募集 情况 已符 合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条 件。 本基 金于2008 年4 月23 日得 到中 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 基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 基金合 同自 该日 起正 式生 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 人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二)基金合同无法按期满 足生效条件的处理 如果《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承担 下列责 任: 1.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 款利息 。 如果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及 代销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构 为基 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费 用应 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金 数 额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将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进 行 。 销售机 构名 单和 联系 方式 见上述 第五 章 “相 关服 务 机构 ” 第 ( 一) 条 “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 。 投资者 可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交易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 销售 代理 人或 销 售代理 人 的代销 网点 如有 变动 ,基 金管理 人将 另行 公告 。 (二)申购和赎回的办理 时 间 1、开 放日 及时 间 本基金 开放 日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时 间。 基金 合 同生 效以后,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 市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进行 相 应的调 整并 公告 。 基金投资 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申请 的,其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 2、申 购的 开始 日及 业务 办 理时间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后不 超 过3 个月 的时 间起 开始 办理 申购。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申购 开 始公告 中规 定。 3、赎 回的 开始 日及 业务 办 理时间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后不 超 过3 个月 的时 间起 开始 办理 赎回。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赎回 开 始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最 迟于开 始日 前3 个 工作 日 在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上 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3、 当日的 申 购与赎 回申 请可 以在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时 间以 内撤销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投资 者实 质利 益的 前提 下调整 上 述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新规则 开始 实 施3 个 工作 日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 (四)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 限制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1、投 资者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 额为 1,000 元( 含申 购费 )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次 赎回 申 请不得 低于1,000 份 基金 份 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时 或赎回 后在销售 机构(网 点)保 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 不足1,000 份的, 在赎 回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3、当接受 申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相关公 告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况 对以 上限 制进 行调 整, 最迟 在调 整生 效前3个 工作日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五)申购和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 者在 申购 本基 金 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资 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须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 赎 回申请 无效 而 不予成 交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与通知 投资者T 日申 购基金 成功 后 ,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投资 者自T+2 日起 有权赎回该 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 功后,登记 结算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登 记手 续。 T 日 规定时间 受理的申请, 正 常情况下 投资者可在T+2 日通过本公 司客户服务电 话或到 其办理 业务 的销 售网 点查 询确认 情况 ,打 印确 认单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 对 上述 登 记结算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公告 。 但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须于 受理 申购、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3 个 工作日 内, 对申 请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的 款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指 示基 金托 管人按 有关 规定 划付 赎回 款项 。 赎 回 款项应在 自受理基 金投资 者有效赎 回申请之 日起不 超 过7个工 作日的 时间内划 往赎回人 银 行 账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基金 合同及 本招 募说 明书 有关 规定处 理。 (六)申购费与赎回 费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1、本 基金 申购 费由 申购 人 承担, 用于 市场 推广 、销 售、登 记结 算等 各项 费用 。 2、具 体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100万 元以 下 1.50% 100万 元以 上( 含)-200万 元以下 1.20% 200万 元以 上( 含)-500万 元以下 0.80% 500万 元以 上( 含) 1000 元/笔 3、赎 回费 随基 金持 有时 间 的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7 天以 内( 不含 7 天) 1.50% 7 天-1 年( 含 1 年) 0.50% 1 年-2 年( 含 2 年) 0.25% 2 年以上 0 4、本基金 赎回费由 赎回人 承担,在 投资者赎 回基金 份额时收 取。其中 ,须依 法扣除 所 收取赎 回费 总额 的25% 归 入基金 资产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记 结算 费、 销售 手续 费等各 项费 用 。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7 日的 投 资者收 取的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5、基金管 理人可以 调整申 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收费 方式,并 最迟将于 新的费 率或收 费 方式开 始实 施前3个 工作 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方式 1、申 购份 数的 计算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如果投 资者 在认 购/ 申购 时 选择交 纳认 购/ 申购 费, 在 先进先 出的 原则 下 , 赎 回 金额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费用 3 、T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计 算,并 在T+1 日 内公 告。遇 特殊情 况,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4 、申 购份 额、余 额的 处理方 式: 申购的 有效份 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金 额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二 位, 第三 位 四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在基金 资产 中列 支 。 5 、赎 回金 额的处 理方 式:赎 回金 额为按 实际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额 以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计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二 位, 第三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 的误差 在基 金资 产中 列支 。 本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四 位, 小数点 后 第 五 位四舍 五入 。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除出现 如 下 情形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 基金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无法 计算 当日的 基金 净值 ; 3、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可 能对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已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4、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申 购 ;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6、基金管 理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 额数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的50% , 或者有 可能 导致投 资者 变相 规避 前述50% 比例 要求 的 情形; 7、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它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发生上述1 、2、3、5 、7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上刊 登暂停 申 购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接 受某 些投 资者 的申 购申请 时,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除下列 情形 外,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支 付基金 投资 者的 赎回 款项 :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它 原因而 出现 连续 巨额 赎回 , 导 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 出现困 难 ;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 申 请;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 及时 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足 额兑 付 ; 如 暂时 不 能足额 兑付 , 应当 按单 个 账户已 被接 受的 赎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其 余部 分在 后 续开放 日予 以 兑付 , 并 以后 续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延 期支 付最 迟 不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选 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形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时, 为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 力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兑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 为为兑 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 份额 净值发 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10% 的 前提 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 日 的赎 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 未受理 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 迟至 下 一 开放日 办理 。 转 入下 一开 放 日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权 并将 以该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3) 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的比 例超 过 20% 时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前 述约定 比例 的 赎回申 请实 施延 期赎 回。 对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超过 前述 比例 的赎 回申 请, 与当 日其 他赎 回申 请 一起 , 按 上 述“(1) 全额 赎回 ” 或 “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 方 式 处理。 如下 一开 放日, 该 单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剩余 未赎 回部 分仍 旧超出 前述 比例 约定 的 , 继续按 前述 规则 处理 , 直 至该单 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单 个开 放日 内申 请赎回 的基 金份 额占 前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低于前 述 比 例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有 权根 据当 时 市场环 境调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整前述 比例 及处 理规 则, 并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当发生巨 额赎回并 部分延 期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 在3个工 作 日内通 过指 定媒 体 、 基 金 管 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 销售 代理人 的网 点刊 登公 告 , 或邮寄 、 传真 等 方式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本基金连 续2个开放 日以上 发生巨额 赎回,如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 接受赎 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20 个 工作 日 , 并 应当 在至 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 (十一)申购和赎回 暂停 期间与重新开放的公 告 暂停申 购或 暂停 赎回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日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2、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1日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提前1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 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 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 每两周至 少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次 。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2日在至 少一种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日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换业务 的适 用范围 本基金 已开 通与 本基 金管 理人旗 下基 金: 东吴 嘉禾 优 势精选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基金代 码 :580001 ) 、 东 吴价值 成长 双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580002 ) 、 东 吴进取策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580005 )、东吴新经济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580006 ) 、 东吴 安享 量化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代码 : 580007 )、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代码 :580008 )、东吴中证新 兴产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585001 )、 东吴 优信 稳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A( 基 金代 码: 582001 )、东吴 优信稳 健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C( 基 金代码:582201 )、东 吴 增利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A( 基金 代码 :582002 ) 、 东吴 增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C( 基金 代 码:582202)、 东吴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A( 基金 代码 :583001 ) 、东吴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B( 基金 代 码:583101 )、东吴配置优化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 金代码:582003 )、 东吴多 策略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580009 )、东吴 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000531 )、 东吴 移动 互联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A( 基 金代 码: 001323 ) 、东 吴新 趋 势价值 线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001322) 、 东吴 国 企改革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代码:002159 )、东 吴安盈量化灵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002270 )、 东吴 鼎元 双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A( 基 金代 码: 000958 )、东吴 鼎元双 债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C( 基 金代码:000959 )、东 吴 安鑫量化灵 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02561 )、东吴智慧医疗 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002919 ) 、 东 吴增 鑫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A( 基 金代 码:003588 ) 、 东 吴 增鑫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B( 基 金代码 :003589 )、 东吴 优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A( 基 金代 码 : 005144 )、东吴 优益债 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C( 基金代 码:005145 )、 东吴双 三 角股票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A( 基 金代 码 :005209 ) 、 东 吴双 三角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C( 基金 代 码:005210)、 东吴悦 秀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A (基 金代 码:005573 ) 、 东吴 悦秀 纯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C (基 金代 码:005574 ) 的基 金转 换业 务。 基金 管理人 今后 发行 的开 放式 基金将 根据 具 体情况 确定 是否 适用 于基 金转换 业务 ,并 将另 行公 告。 (二)适用销售机构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渠道 和以 下代 销机 构办理 以上 基金 的基 金转 换业务 :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民 生银 行股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份有限 公司 、 中国 邮政 储 蓄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 夏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平 安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 温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 烟 台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 江 苏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苏州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天相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和讯 信息 科技有 限公 司 、 诺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 有限公 司 、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 上 海长 量基 金 销售投 资顾 问 有限公 司 、 浙 江同 花顺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海 利 得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浙 江金观 诚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 宜信 普泽 投 资顾问 ( 北京 ) 有限 公司 、 南 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 北 京恒 天 明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北京 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 一 路财富 ( 北京 ) 信 息科 技 有限公 司 、 北 京钱 景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成 都华 羿 恒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 北京 加和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 杭州 科地 瑞 富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 海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 上 海联 泰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 上 海汇 付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北 京 微动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 上 海基 煜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大 泰金 石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珠 海 盈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 奕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 中民 财富 管理 ( 上海 ) 有 限公 司、 中信 期 货有限 公司 、 国 泰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国 信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 招 商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广 发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中 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中 国银 河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长江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安信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西南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湘财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万 联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渤 海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信证券 (山 东 ) 有限责 任公 司、 东吴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信达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东方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南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上 海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华安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海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财富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东 海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申万 宏源 ( 西部 ) 证 券有限 公司 、 中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世 纪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金元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航证 券 有限公 司、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中国 中投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九 州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国金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华 宝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长城 国 瑞证 券有 限公 司、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金惠家 保险 代理 有限 公司 。 根据业 务需 要, 本基 金管 理 人还将 会选 择其 他销 售机 构开办 此业 务并 将按 有关 规定予 以 公告。 (三)业务办理时间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基金办 理转 换业 务的 开放 日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本 公 司公告 暂 停转换 时除 外)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时 间。 (四)基金转换业务 规则 1、基金转 换是指开 放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持有的 某只基金 的部分或 全部份 额转换 为 同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另 一只开 放式 基金 的份 额; 2、基金转 换只能转 换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同一注 册登记人 登记存管 的、同 一基金 账 户下的 基金 份额 , 并只 能 在同一 销售 机构 进行 , 且 该销售 机构 须同 时代 理拟 转出基 金及 拟转 入基金 的销 售; 3、拟 转出 的基 金必 须处 于 可赎回 状态 ,拟 转入 的基 金必须 处于 可申 购状 态; 4、目前只 开通前端 收费模 式下进行 基金转换 ,而不 能将前端 收费基金 份额转 换为后 端 收费基 金份 额 , 或 将后 端 收费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前端 收费基 金份 额 。 如 今后 开 通后端 收费 模式 基金的 转换 业务 ,具 体转 换业务 规则 以相 关公 告内 容为准 ; 5、基 金转 换遵 循“ 份额 转 换”的 原则 ,转 换申 请份 额精确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单笔转 换 申请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 单笔转 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低 申购 限额 限制 和转 出基金 最低 赎 回数额 限制 。 6、对于基 金分红时 ,权益 登记日申 请转换转 出的基 金份额享 有该次分 红权益 ,权益 登 记日申 请转 换转 入的 基金 份额不 享有 该次 分红 权益 ; 7、基金转 换采取未 知价法 ,即基金 的转换价 格以转 换申请受 理当日各 转出、 转入基 金 的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8、转换业 务遵循“ 先进先 出”的业 务规则, 先确认 的认购或 者申购的 基金份 额在转 换 时先转 换; 9 、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换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 为 巨 额 赎 回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转 出 与 基 金 赎 回 具 有 相 同 的 优 先 级 ,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 决 定 全 额 转 出 或 部 分 转 出 , 并 且 对 于 基 金 转 出 和 基 金 赎 回 , 将 采 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0、转 入基 金的 持有 时间 将重新 计算 ,与 转出 基金 的持有 时间 无关 ; 11 、 投 资者 在T 日办 理的 基金转 换申 请, 基金 注册 登机构 在T +1 日内 为投 资者对 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在 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或以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成 交情 况; 12、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基金 持有人 承担 ;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13、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今 后 发行的 其他 开放 式基 金的 具体情 况对 本业 务规 则进 行补充 和 调整。 (五)基金转换费及 份额 计算方法 1、基金转 换费用由 转出基 金的赎回 费和转出 与转入 基金的申 购费补差 两部分 构成, 具 体收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两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差异 情况和 赎回 费率 而定 。 基 金 转换费 用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转换公 式如 下: (1)转出 金额=转 出基金 份额×转 出基金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此处的 T日指 基金转 换 申请日 ,下 同) (2) 转出 赎回 费= 转出 金 额×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 注: 转 出赎 回费 的 25 %将 归入转 出 方基金 的基 金财 产) (3) 转入 金额 =转 出金 额 -转出 赎回 费 (4) 如果 ,转 出基 金的 申 购费率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申购补 差费 率= 转入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转 出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申购补 差费 =转 入金 额× 申购补 差费 率/ (1 +申 购 补差费 率) 转入净 额= 转入 金额 -申 购补差 费 如果, 转出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转入净 额= 转入 金额 (5) 如果 ,转 入份 额= 转 入净额 ÷转 入基 金T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其中,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和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均以转 出金 额为 确定 依据 。 2、转出金 额、转出 基金转 换费的计 算保留小 数点后 两位,第 三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 生 的误差 在转 出基 金资 产中 列支 ; 转 入份 额、 申购 补 差费的 计算 保留 小 数 点后 两位 , 第 三位 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在转入 基金 资产 中列 支。 3 、 对于 实行级 差申 购费 率( 不 同申 购金 额对 应不 同申购 费率) 的基 金, 以转 入总金 额对 应的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计 算申 购补差 费用 ; 如转 入总 金 额对应 转出 基金 申购费 或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为固定 费用 时, 申购 补差 费用视 为 0 。 4、计算基 金转换费 用所涉 及的申购 费率和赎 回费率 均按基金 合同、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 规定费 率执 行 , 对 于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网上 交易 、 费 率优惠 活动 期间 发生 的基 金转换 业务 ,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最 新公 告的 相关费 率计 算基 金转 换费 用。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为 混 合型 基金 ,通 过对行 业轮 动规 律的 把握 ,侧重 投资 于预 期收 益较 高的行 业 , 并重点 投资 具有 成长 优势 、估值 优势 和竞 争优 势的 上市公 司股 票, 追求 超额 收益。 (二)投资理念 把握行 业轮 动规 律、 投资 优势公 司股 票、 追求 超额 收益。 在稳定 快速 发展 的中 国经 济中 , 市 场需 求、 技术 进 步、 政策 变动 、 行 业整 合 等因素 变动 均对各 行业 带来 了不 同的 机遇和 挑战 , 行业 的周 期 性和结 构性 分化 是中 长期 现象 , 在 股票 市 场中表 现为 行业 投资 收益 的中长 期轮 动 。 把 握各 行 业发展 趋势 和市 场波 动特 征, 并对 行业 资 产进行 科学 配置 , 是基 金 控制风 险 、 获 取稳 定收 益 的有 效 方法 。 既然 每一 市 场周期 中都 有收 益率高 于和 低于 大盘 指数 的行业 ,那 么只 要判 断出 下一周 期优 于大 盘指 数的 行业进 行投 资 , 就可以 获得 超额 收益 。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权 证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0-35% , 权 证 投 资 比 例 不 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期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5%, 其中 ,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本基金 根据 行业 轮动 规律 ,80% 以上 的非 现金 基金 资 产投资 于具 有 “三 重优 势 ” 的 股票、 债券、 权证 等资 产。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策略 , 根 据对 宏观 经济 、 政 策 和证券 市场 走势 的综 合分 析, 确定 基 金资产 在股 票 、 衍 生产 品 、 债 券和 现金 上的 配置 比 例。 采取 行业 轮动 策略 , 对股票 资产 在不 同行业 之间 进行 适时 的行 业轮动 , 动态 增大 预期 收 益率较 高的 行业 配置 , 减 少预期 收益 率较 低的行 业配 置 。 对 于股 票 投资策 略 , 重 点投 资具 有 成长优 势 、 估 值优 势和 竞 争优势 的上 市公 司股票 ,追 求超 额收 益。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 行业 配置 策略 是通 过东吴 行业 轮动 识别 模型 实现的 , 东 吴行 业轮 动识 别 模型从 行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业利润 增长 趋势 和行 业动 态估值 水平 两个 维度 构建 。 以A 股 整体 估值 水平 和A 股整体 利润 增 长率作 为基 准, 同 时结 合 国际估 值的 比较, 将《 东 吴基金管 理公司 行业分 类 》 中所有行 业 分成四 类: ? A 类 行业 : 行业 利润 增长 速 度高 (大 于 A 股整 体利 润 增长率 , 但必 须大 于 0 ) 、 甚至加 速 增长, 并且 估值 水平 低; ? B 类 行业 :行 业利 润增 长 速度高 、甚 至加 速增 长, 但估值 水平 高; ? C 类 行业 :行 业 利 润增 长 速度低 、甚 至负 增长 ,但 估值水 平低 ; ? D 类 行业 :行 业利 润增 长 速度低 、甚 至负 增长 ,并 且估值 水平 高。 从行业 投资 价值 看, 从高 到低依 次排 序为 :A 类 行 业最值 得关 注, 其次 是 B 类行业 , 然后 是 C 类行 业 ,D 类行 业 投资 风险 最大 。 本基金 通过 行业 轮动 识别 模型把 握行 业轮 动路 径 , 评估各 行业 的风 险收 益水 平, 并确 定 股票资产 在各行业 之间的 配置,具 体配置原 则是:1 )对于行 业利润增 长速度 高、甚至 加 速 增长, 并且 估值 水平 低 的A 区行 业, 配置 比例 高, 最 高可达 股票 资产 的100% ;2) 对 于行 业 利润增 长速 度高 、 甚至 加 速增长 , 但估 值水 平高 的B 区行 业 , 配置 比例 较高 , 但最高 不超 过 股票资产 的 60% ;3)对 于 行业利润 增长速度 低,但 增长速度 呈现加速 迹象, 并且估值 水平 低的 C 区行 业, 配置 比例 较高, 但最 高不 超过 股票 资产 的 40% ;4 )对 于行 业 利润增 长速 度 低、甚 至负 增长 ,并 且估 值水平 高 的D 区 行业 ,原 则上不 予配 置, 只重 点关 注个股 。 另外本基 金将通过 以下两 个层面控 制行业轮 动判断 失误带来 的投资风 险:1) 本基金 将 定期对 行业 轮动 规律 进行 分析和 识别 , 降低 行业 轮动 判断失 误带 来的 投资 风险 。 具体做 法是 : 每个季 度 , 本 基金 将重 新 评估行 业利 润增 长趋 势和 行业估 值水 平 , 并 对行 业 类型进 行重 新分 类和调 整 。 基 金经 理据 此 对各行 业的 配置 比例 进行 适当调 整 , 从 而降 低行 业 波动风 险 。 如 果 在宏观 经济 环境 、 行业 基 本面 、 或 市场 指数 发生 重 大变化 情况 下 , 本 基金 对 行业类 型划 分可 进行临时 调整。2 )本基金 通过对行 业资产配 置比例 的限制, 避免行业 过度集 中带来投 资 风 险, 降低 行业 轮动 判断 失 误带来 的投 资风 险 。 具 体 原则是 : 本基 金持 有一 个 行业的 总资 产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0% ,或者 不超 过该 行业 流通 市值 占A 股 流通 市值 的2 倍。 2、选股策略 本基金 , 首先 从公 司利 润 增长和 股票 估值 水平 两个 维度 , 精 选出 持续 增长 , 并且具 有估 值优势 的股 票作 为初 选股 票池 。 在 此基 础 上 , 本 基 金根据 东吴 企业 竞争 优势 评价体 系 , 选 出 具有竞 争优 势的 股票 作为 本基金 的股 票池 。 本 基金 股票投 资组 合具 体构 建程 序如下 : 1)根据东吴企业成 长、估 值优势识别模型构建 初选 股票池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东吴企 业成 长、 估值 优势 识 别模型 是基 于上 市公 司利 润增长 和股 票动 态估 值水 平两个 维 度构建 的 。 具 体做 法是 : 采用数 学中 几何 矢量 图的 方法 , 将 股票 估值 指标 和 公司利 润增 长率 分别作 为几 何矢 量图 的横 坐标和 纵坐 标, 并以A 股 整 体估值 水平 和 A 股整 体利 润增长 率作 为 基准, 同时 结合 国际 估值 的比较 , 将 所有股 票 分 成 四类: ? A 类 股票 : 利 润增 长速 度 高、甚 至加 速增 长, 并且 估值水 平低 ; ? B 类 股票 :利 润增 长速 度 高、甚 至加 速增 长, 但估 值水平 高; ? C 类 股票 :利 润增 长速 度 低、甚 至负 增长 ,但 估值 水平低 ; ? D 类 股票 :利 润增 长速 度 低、甚 至负 增长 ,并 且估 值水平 高。 本基金 选 择 A 类 股票 ,B 类股票 ,以 及 C 类股 票中 利润增 长速 度为 正, 或者 利润增 长 速度虽 为负 ,但 呈现 加速 增长的 股票 作为 本基 金的 初选股 票池 。对 于 D 类 股 票,将 被剔 除 本基金 股票 池, 除了 具有 明确重 组方 案的 以外 。 2)根据东吴企业竞 争优势 评价体系构建基金股 票池 本基金 根据 波特 的五 种竞 争力模 型和 价值 链分 析内 容、 以 及企 业能 力理 论和 企 业资源 理 论等 , 构 建出 独特 的 东 吴 企业竞 争优 势评 价体 系 , 来综合 评价 上市 公司 的竞 争优势 和未 来成 长能力 。 东吴 企业 竞争 优 势评价 体系 包括 五方 面内 容: 战略 管理 优势 、 技 术优 势、 市场 优势、 管理运 营优 势、 资源 及其 它附加 优势 。每 个方 面又 有细分 指标 ,具 体见 表 1 。 表 1 东 吴企 业竞 争优 势评 价体系 竞争优势维度 具体内容 战略管 理优 势 公司治 理结 构 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关系 (上市公司经营上独立性 与控股 股东的 自律 性) 董事会 、监 事会 的职 能及 运作效 率 战略决 策 企业家 精神 以及 核心 管理 层团队 合作 能力 企业对外部环境的认识程 度(对行业竞 争动态、行 业技术 的未来 发展 认识 的明 确程 度;对 新事 业领 域的 关注 程度) 战略规 划、 实施 、调 整能 力 企业文 化 组织设 计 组织结 构及 创新 能力 管理制 度( 内控 制度 完善 程度) 人员结 构和 薪酬 制度 (激 励机制 的有 效性 ) 技术优 势 技术来 源的 自主 性( 自有 知识产 权, 还是 引进 ) 技术领 先; 技术 壁垒 创新能 力( 新产 品开 发费 用占销 售收 入比 重; 技术 开发效 率) 市场优 势 商誉( 拥有 世界 品牌 、中 国驰名 商标 、较 高行 业知 名度) 营销渠 道及 网络 市场地 位 ( 国内 或某 地区 的行业 领导 者、 提供 独特 细 分市 场产 品、 行业 垄断 者 或竞争 寡头 ;国 内、 国际 市场份 额)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管理运 营优 势 企业年 度经 营计 划实 施能 力 财务管 理能 力( 应收 帐款 周转率 、存 货周 转率 ) 成本控 制能 力( 营业 费用 、管理 费用 、财 务费 用、 毛利率 与利 润率 比较 分 析 ) 资源及 其他 附加优 势 拥有稀 缺 、 垄 断的 生产 要 素资源 和社 会资 源 ; 兼 并 重组 ; 股 东及 政府 政策 扶 持; 独特盈 利模 式; 企业 一体 化程度 等 资料来源:东吴基金 评分准 则 : 1) 五大 优势 评 分主要 依据 各大 竞争 优势 具体内 容进 行 。 2) 战略 管 理优势 、 技 术 优 势 、 市场 优 势 、 以及 管 理 运 营 优势 四 大 优 势评 分 采 用 四 分法 : 很 好 (21~25 ) ;较 好 (14~20 ) ; 一般 (7~13 ) ; 较差 (0~6 ) 。 考 虑附 加优 势对企 业竞 争优 势有 正有 负影响 , 评 分 采用三 分法 : 很 好 (6~10 ) ; 较好 (1~5 ) ; 差 (-10~0)。 3) 根 据行 业分 析师 评 分结果 , 统 计 计 算 出 上 市 公 司 竞 争 优 势 综 合 评 分 值= 战 略 管 理 优 势+ 技 术 优 势+ 市 场 优 势+ 管 理 运 营 优 势+ 附加优 势, 作为 上市 公司 竞争优 势的 评价 。 在初选 股票 池基 础上 , 本 基金根 据上 市公 司竞 争优 势综合 分值 , 分行 业选 出 竞争优 势综 合分值 最大 的 前 50% 作为 本基金 股票 池。 3)本基金股票池的 构建 根据东 吴企 业成 长 、 估 值 优势识 别模 型和 东吴 企 业 竞争优 势评 价体 系 , 精 选 出具有 成长 优势、 估值 优势 、并 具备 竞争优 势的 股票 作为 本基 金股票 池。 本基金 股票 池具 体构 建流 程见 图 1。 图 1 东吴行业轮动基金股票池 构建流程图 资料来源:东吴基金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取 积极 的债 券投 资管理 策略 。 制定 具体 投 资策略 自上 而下 考虑 的因 素是 : 基 础 利率 、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 市场波 动 、 个 券的 相对 价 值和套 利可 能性 。 与之 相 对应 , 本 基金 分 别采取 利率 预期 策略 、 骑 乘收益 率策 略 、 相 机抉 择 策略 、 相 对价 值策 略和 套 利交易 策略 。 结 初选股票池: 1、 具 有成 长优 势 2、 具 有估 值优 势 东吴企业成长、 估 值优势识别模型 基 金 股 票 池 东吴企业竞争优 势评价体系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合投资 策略 的制 定构 造债 券组合 , 分别 在子 弹式 组合 、 梯 式组 合和 杠铃 式组 合当 中进行 选择 。 在债券 品种 选择 上 , 本 基 金遵循 相对 价值 原则 和流 动性原 则 。 现 券的 相对 价 值原则 指选 择到 期收益 率处 于收 益率 曲线 上方的 个券 , 在到 期收 益 率接近 的券 种之 间 , 选 择 久期较 短者 , 在 久期接 近的 券种 之间 ,选 择凸性 较大 者; 本基 金在 品种选 择上 优先 考虑 流动 性高的 个券 。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 权证 投资 将以 价值 分析为 基础 , 在采 用数 量 化模型 分析 其合 理定 价的 基础上 , 把 握市场 的短 期波 动 , 进 行 积极操 作 , 追 求在 风险 可 控的前 提下 实现 稳健 的超 额收益 。 具体 投 资方法 如下 : 1)考量标 的股票合 理价值 、标的股 票价格、 行权价 格 、行权 时间、行 权方式 、股价 历 史与预 期波 动率 和无 风险 收益率 等要 素, 估计 权证 合理价 值。 2)根据权 证合理价 值与其 市场价格 间的差幅 以及权 证合理价 值对定价 参数的 敏感性 , 结合标 的股 票合 理价 值考 量,决 策买 入、 持有 或沽 出权证 。 (五)比较基准 75%* 沪深 300 指数+25%* 中证全 债指 数。 该基金 原业 绩比 较基 准 “ 中信标 普全 债指 数 ” 自2015 年9 月28 日变 更为 “ 中 证全债 指 数 ” 。 更 改业 绩比 较基 准 的原因 是中 信标 普全 债指 数停止 发布 , 且更 改为 中 证全债 指数 的原 因是中 证全 债指 数的 编制 方案以 及风 险收 益情 况与 中信标 普全 债指 数较 相近 。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 算编制 该指 数或 更改 指数 名称 、 或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履行 相 关的程 序后 , 可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一 只进 行主 动投 资的 混 合型 基金 , 其 风险 和 预期收 益均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和 债 券型基 金 ,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在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属 于风险 较高 、预 期收 益较 高的基 金 产 品 。 (七)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 具有 严密 科学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明 确的 分级 授权体 系, 具体 如下 : 1、投资决 策委员会 :决策 基金总体 战略、资 产配置 、审议股 票池、对 基金经 理提出 的 仓位与 组合 预案 进行 审议 与决策 ,就 风险 事项 与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沟 通; 2、基金经 理:参与 构建股 票池、提 出资产配 置方案 、实施具 体投资计 划。基 金经理 必 须严格 按照 《投 资管 理流 程》 进 行操 作, 资产 配置 方 案经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通过后 , 以 《资 产配置 方案 决议 》的 形式 形成书 面结 果, 作为 基金 经理投 资操 作的 依据 ,同 时给分 管领 导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投资管 理部 总经 理及 风险 控制部 门备 案, 以便 监控 。 3、集中交 易室:执 行基金 经理的交 易指令、 反馈交 易指令的 执行情况 、监督 交易指 令 的合规 合法 性; 4、研究平 台:构建 股票池 、为投资 决策委员 会提供 投资决策 咨 询支持 、为基 金经理 投 资提供 支持 ; 5、金融工 程小组: 通过对 投资组合 的跟踪与 评估, 为投资决 策委员会 和基金 经理提 供 投资实 际效 果的 反馈 意见 ,以优 化改 进投 资决 策; 6、风险控 制部门: 由风险 管理委员 会、合规 风控部 等构成。 合规风控 部对投 资决策 及 实际投 资进 行稽 查并 定期 和不定 期向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提供 相关 报告 , 定 期评 估 投资组 合风 险 与收益 水平 并向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提供 投资 组合 风险 评估报 告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就风险 事项 和 风险评 估报 告进 行审 议并 与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沟 通, 以 监控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各级 决策权 限的 行 使是否 合法 合规 及科 学合 理。 (八)投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将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运 作管 理本 基金 。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 以下限 制: (1)本基 金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所申 报的金额 不得超 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所申 报的股 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的 股票 发售 总量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本基 金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 券总和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并 按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4)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千 分之五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三 ; 本 公司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百 分之 十; 因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被 动获得 权证 、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权证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比 例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十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并 使之 符合 比例 ; (5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期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其中,现 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6)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 关 于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和 投资比 例的 约定 ; (7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 包括 开 放式基 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期 开放 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本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9)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0) 遵守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11 ) 除 上述 第 (5)、 (8) 、 (9 ) 项 之外 , 因 证券 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比例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十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并 使之 比例 符合上 述规 定。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2、禁 止用 本基 金资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抵 押;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从事 房地 产等 实业 投 资; (5) 买卖 其它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行 规定 的除 外; (6)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买卖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 股票或 债 券; (7)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有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8)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作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9)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禁止 行为 。 (九)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和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 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 2、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4、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十)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东吴行 业轮 动混 合型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会 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大 遗漏,并 对其 内 容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华夏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8 年 10 月22 日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未经审 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14,435,554.13 92.53 其中: 股票 314,435,554.13 92.53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4,404,459.04 7.18 8 其他资 产 965,527.47 0.28 9 合计 339,805,540.6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 - C 制造业 255,555,470.22 75.63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08,232.20 0.03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7,261,481.09 5.1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36,799,663.00 10.89 J 金融业 - -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4,710,707.62 1.39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14,435,554.13 93.05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沪港通 股票 。 3、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300037 新宙邦 1,060,300 25,054,889.00 7.41 2 300073 当升科 技 979,328 24,767,205.12 7.33 3 603799 华友钴 业 411,972 21,953,987.88 6.50 4 603986 兆易创 新 245,706 21,801,493.38 6.45 5 000977 浪潮信 息 800,965 19,287,237.20 5.71 6 300316 晶盛机 电 1,637,667 18,407,377.08 5.45 7 300750 宁德时 代 234,500 17,118,500.00 5.07 8 600884 杉杉股 份 1,021,799 17,064,043.30 5.05 9 300059 东方财 富 1,412,560 15,891,300.00 4.70 10 300377 赢时胜 1,185,500 14,759,475.00 4.37 4、报告期末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 报告期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 金属 。 8、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 明细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 投资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1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证 券的发行 主体本期 未出现 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 查,或 在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2)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94,631.4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522.08 5 应收申 购款 466,373.9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65,527.47 4)报 告期 末 ,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十一、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一) 东吴行业轮动 基金 历史时间段净值增长 率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 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8.04.23-2008.12.31 -26.56% 1.63% -31.79% 2.31% 5.23% -0.68% 2009.01.01-2009.12.31 42.10% 1.71% 72.60% 1.54% -30.50% 0.17% 2010.01.01-2010.12.31 19.05% 1.71% -8.88% 1.19% 27.93% 0.52% 2011.01.01-2011.12.31 -37.26% 1.66% -17.81% 0.98% -19.45% 0.68% 2012.01.01-2012.12.31 -2.86% 1.90% 6.67% 0.96% -9.53% 0.94% 2013.01.01-2013.12.31 -26.13% 1.70% -5.29% 1.05% -20.84% 0.65% 2014.01.01-2014.12.31 23.88% 1.21% 41.10% 0.92% -17.22% 0.29% 2015.01.01-2015.12.31 32.94% 3.29% 6.10% 1.87% 26.84% 1.42% 2016.01.01-2016.12.31 -9.50% 2.18% -7.96% 1.05% -1.54% 1.13% 2017.01.01-2017.12.31 0.15% 1.21% 16.25% 0.48% -16.10% 0.73% 2018.01.01-2018.09.30 -30.76% 1.84% -9.57% 0.92% -21.19% 0.92% 2008.04.23-2018.09.30 -42.19% 1.91% 15.76% 1.27% -57.95% 0.64% 注: 统计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比较基准=75%* 沪深 300 指数+25%* 中证全债指数 。 (该 基金原业绩比较 基准 “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自 2015 年 9 月 28 日变更为“ 中证全 债指数 ” ) ( 二) 东吴行业轮动 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历史 走势 图: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变动 情况 ,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变 动进行 比较 (2008 年 4 月 23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注: 比较基准=75%* 沪深 300 指数+25%* 中证全债指数。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十二、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 金拥 有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基 金申购 款 以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收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基 金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帐 户 基金开 立专 用银 行存 款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机 构 、 注册登 记机 构自 有资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的资 产账 户相独 立。 基金 专用 账户 须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四)基金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代销机 构的 固有 财产 , 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其 固有 财产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代销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 债 权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其 它 权利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 清算财 产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它 有关 规定承 担基 金财 产本 身债 务之外 , 基 金 财产不 得被 强制 执行 。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 营 业日 。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配 股权,从 配股除权 日起到 配股确认 日止,如 果收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4、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 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 估值后 , 将估 值结 果加 盖 业务公 章以 书面形式 加密传真 至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规定 的估值方 法 、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 复 核 无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 的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 务公章 返回 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估值差错的确 认与 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数 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 当 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估值 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公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因基 金估 值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 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 失,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 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 时,基 金 托管 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 《基金 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 决对 受 损方承 担了 赔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 出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 补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及 处理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它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中 国 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它不 可抗 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 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差 价 、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因 运用 基金 资产 带来 的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家 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本 基金 的每 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投 资者 可以 选择 现金 分 红方式 或红 利再 投资 分红 方式, 以投 资者 在分 红权 益 登记日 前的最 后一 次选 择的 方式 为准, 投资 者选 择分 红的 默认方 式为 现金 分红 ;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现 亏损,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5、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前期亏 损后,才 可进 行当 期 收益分 配; 6、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基 金收 益每 年 至多分配 12 次, 至少 分 配1 次, 但若成 立不 满3 个月 则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7、全 年合 计的 基金 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本基 金年 度已实 现净 收益 的50% ; 8、法律 、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 在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请投 资者 留意 本基 金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 (五)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的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运作相关 费用 1、管 理费 ; 基金管 理费 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2 个工 作 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本基金 管 理 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 付 。 2、托 管费 ; 基金托 管费 按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本基金 托 管 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 付 。 3、投 资交 易费 用 ; 4、银 行划 汇费 用 ; 5、基 金信 息披 露费 用;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 7、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8、基 金 销 售服 务费 ,具 体 计提办 法按 中国 证监 会的 具体规 定执 行;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的 其 他费用 。 上述 第3 项至第 9 项 费用 由本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划 款指 令后 , 基 金 托管人 按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二)基金销售相关 费用 本基金 申购 费 、 赎 回费 的 费率水 平 、 计 算公 式、 收 取方式 和使 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募 说明 书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 中 的 “ (六 ) 申 购费与 赎回 费” 与 “ (七 )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中的 相关规 定。 本基金 转换 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另 行规 定。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本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 会计年 度 按如下 原则 :如 果基 金合 同生效 少 于3 个 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 账单位 ;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本基 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管理人 就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 报表等 进 行核对 并确 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 独立的、 具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 经办 注册会计 师,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 经基 金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同 意,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换 。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在 2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本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 性报刊 (以下简 称“指定 报刊” ) 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互联 网 网 站(以下 简称“网 站” )等 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能够 按照本基 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 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二)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包括: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 本基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后 , 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 将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将基 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上 。 (1)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六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内 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2 ) 基 金 合 同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 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的法 律文 件。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 募 说明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3、基 金募 集情 况;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4、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5、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时, 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的 3 个工作 日 前,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6、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7、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合同 、 本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基金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8、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文 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将季 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如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如报告 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形,为保 障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其他投 资者 利益 , 基金 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 重要信 息 ” 项 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 报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组 合 资产情 况及 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等 。 9、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两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提前 终止 本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 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份 额 发售 机构;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发生 涉及 本基 金申 购、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 其他 事项 。 10、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所 。 1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时间 、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履 行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三)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1、定 期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 额发售 机构 的住 所, 供公 众查阅 、复 制; 2、基 金定 期报 告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及基 金 上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3、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定期 报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公布后 ,投 资者 可以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获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保 证文本 定的 内 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 场价 格受 经济 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 导致 基 金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 险,主 要包 括: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 产 业 政策和 证券 市场 监管 政策 等国家 政策 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产 生 一定的 影响 ,可 能导 致市 场价格 波动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 2、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利息 收益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同时 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 3、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或 者上 市公 司信 息披露 不真 实、 不完 整, 都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和收益 变化 。 4、通 货膨 胀风 险 由于通 货膨 胀率 提高 ,基 金的实际 投 资价 值会 因此 降低。 5、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和 回购 等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当 利 率下降 时 , 基 金从 投资 的 固定收 益证 券和 回购 所得 的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 将 获得 比以 前 少的收 益率 。 6、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 些市 场行 为受 到限 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 了基 金资 产损失 的风 险 。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基 金可 能 因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管理 水平 、管 理手 段和管 理技 术等 因素 影响 基金收 益 水 平 。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份 额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场 所进 行申 购和赎 回 , 因此会 面临 一定 的流 动性 风险。 所谓 流动 性风 险是 指 基金管 理人 未能 以合 理价 格及时 变现 基 金资产 以支 付投 资者 赎回 款项的 风险 。 在基 金交 易 过程中 , 可能 会发 生巨 额 赎回的 情形 , 从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而导 致 基金 仓位 调整 的困 难,引 发流 动性 风险 ,甚 至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 1、本 基金 拟投 资市 场、 行 业及资 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1)拟投 资市场的 流动性 风险:本 基金拟投 资于 国 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 权 证、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上 述资产 均存 在规 范的交 易场 所 , 运 作时 间 长, 市场 透明 度较 高 , 运 作方式 规范 , 历史 流动 性 状况良 好 , 正 常 情况下 能够 及时 满足 基金 变现需 求 , 保 证基 金按 时 应对赎 回要 求 。 极 端市 场 情况下 , 上述 资 产可能 出现 流动 性不 足 , 导致基 金资 产无 法变 现 , 从而影 响投 资者 按时 收到 赎回款 项 。 根 据 过往 经 验统 计 , 绝 大部 分 时间上 述资 产流 动性 充裕 , 流 动性 风险 可控 , 当 遇 到极端 市场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会 按照 基 金合同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要 求, 及时 启动 流动 性风 险 应对措 施 , 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2)拟投 资行业的 流动性 风险:股 票投资方 面,本 基金将在 考虑行业 生命周 期、景 气 程度 、 估 值水 平以 及股 票 市场行 业轮 动规 律的 基础 上决定 行业 的配 置 , 同 时 本基金 将根 据宏 观经济 和证 券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 及 时对 行业 配置 进 行动态 调整 。 债券 投资 方 面, 本基 金通 过 深入分 析宏 观经 济数 据 、 货币政 策和 利率 变化 趋势 以及不 同类 属的 收益 率水 平、 流动 性和 信 用风险 等因 素 , 以 久期 控 制和结 构分 布策 略为 主 , 以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 利 差 策略等 为辅 , 构 造能够 提供 稳定 收益 的债 券和货 币市 场工 具组 合。 因 此本基 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的行 业配 置 较为灵 活 , 在 综合 考虑 宏 观因素 及行 业基 本面 的前 提下进 行配 置 , 不 以投 资 于某单 一行 业为 投资目 标, 行业 分散 度较 高,受 到单 一行 业流 动性 风险的 影响 较小 。 (3)投资 资产的流 动性风 险:本基 金针对流 动性较 低资产的 投资进行 了严格 的限制 , 以降低 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 本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5% 。 本基 金绝 大 部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7 个 工作日 可变 现资 产, 包括 可 在交 易所 、 银行间 市场 正常 交易 的股 票、 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及同 业存 单,7 个工作 日内 到 期或可 支取 的逆 回购 、 银 行存款 ,7 个工 作日 内能 够 确认收 到的 各类 应收 款项 等, 上 述资 产 流动性 情况 良好 。 2、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 (1)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措施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存在 不能 及 时赎回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2)若本 基金发生 了巨额 赎回,基 金管理人 有可能 采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措施以 应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对巨额 赎回 , 具体 措施 请 见基金 合同 及招 募说 明书 中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 回” 部分 “巨 额 赎回的处 理方式” 。因此在 巨额赎回 情形发生 时,基 金份额持 有人存在 不能及 时赎回基 金 份 额的风 险。 (3)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对 持续持 有期 少 于 7 日 的投 资人, 收 取 1.5% 的 赎回 费 , 并将上 述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赎 回费 在投 资者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 (四)策略风险 本 基 金 存 在 投 资 策 略 风 险 , 即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表 现 不 一 定 领 先 于 市 场 平 均 水 平 。 另 外 , 在精 选个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能 限 于 知 识 、 技 术 、 经 验 等 因 素 而 影 响 其 对 相 关 信 息 、 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 精 选 出 的 个 股 的 业 绩 表 现 不 一 定 持 续 优 于 其 他 股 票 。 (五)其它风险 1、技 术风 险 计 算机、通 讯系统 、交易网 络等技术 保障系 统或信息 网络支持 出现异 常情况, 可 能导致 基金日 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 按正常 时限 完成 、 注册 登 记系统 瘫痪 、 核算 系统 无 法按正 常时 限显 示产生 净值 、基 金的 投资 交易指 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2、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现, 将会严 重影响证 券市场的 运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3、金融市 场危机、 行业竞 争、代理 机构违 约 、托管 行违约等 超出基金 管理人 自身直 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受 损 。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出现上 述情 况之 一后 ,须 依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对基 金进 行清 算, 本基金 合 同于中 国证 监会 对清 算结 果批准 并予 以公 告后 终止 。 (二)基金清算 1、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立 : 自 基金终 止之 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成 立清 算小 组, 基金 清 算小组 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 在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2、基 金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律 师 、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 金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资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 和分配 。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以 基金的 名义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三)基金清算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变现 ; 5、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6、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7、进 行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 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五)基金剩余资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1) 支付 基金 财产 清 算费用 ;2 ) 缴 纳基 金所 欠 税款;3) 清偿基 金债 务;4) 清算 后 如有余 额,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分 配 。 (六)基金清算的公 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 (七)清算账册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按本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取 得基 金收 益;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按《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按本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因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销售 机构 的过 错 导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损失 的求偿 权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10)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的 合法 权益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合同 终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的活 动; (5)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6)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 基金资 产; (2) 依照 《基 金合 同》 获 得基金 认 购 和申 购费 用、 基金赎 回手 续费 以及 基金 管理费 等 其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费用 ; (3) 销售 基金 份额 ; (4)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注册 与过户 登记 人办 理基 金注 册与过 户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5)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它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6)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销售 代理 人, 对基 金 销 售代理 人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和 处 理。如 认为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违反 本《 基金 合同 》 、 基 金销售 与服 务代 理协 议及 国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它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9) 依据 本《 基金 合同 》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0)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1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开放 式基 金 业务规 则, 决定和 调整 基金 的除 托管 费率和 调高 管理 费率 之外 的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 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基金 所投资 的证 券项 下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5)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它权 利。 4、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3)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资产 ; (4)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申 购与赎 回业 务或 委托 符合 条件的 其 它机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 (5)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 和相应 的技 术设 施进 行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或 委托 符合 条件的 其 它机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 (6)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资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资产 相互 独立,保 证不 同 基金在 资产 运作 、财 务管 理等方 面相 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及 其它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以基 金资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资 产; (8)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的 计算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等 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10 )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 的关 规定 , 履 行信 息 披露及 报告 义务;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法 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 同》及 其它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14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及时 、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5)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6 ) 依 据 《基 金法 》 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 (18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本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9) 参加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1 ) 因 违反 合同 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2 ) 基 金托 管人 因违 反 合同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 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的 备案条 件 , 基 金合 同不 能 生效 ,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募 集期结 束 后 30 天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它 义务 。 5、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资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其 他法 定收入 和其 他法 律法 规允 许或监 管 部门批 准的 约定 收入 ; (3) 监督 基金 管 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本 基金 合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 结算 备付 金 账 户, 用于 证券交 易资 金 结 算业 务 ; (6)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 银行 间 债 券托 管账 户负 责基金 的 债券及 资金 的清 算; (7)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 其他 权利 。 6、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资 产; (2) 设立 专门 的资 产托 管 部,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资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资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资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资 产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外 ,不 得利用 基金 资产 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资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 露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出具意 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 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赎 回和 分红款 项划 往指定 账户 ; (1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破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 行监 管机 构, 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合同 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时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20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 合同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1、召 开事 由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1) 因无 法满 足《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而终 止基 金合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8)提高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 标 准的 除外 ; (9)变更 《基金 合同》 ( 《 基金合同 》中规定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变 更 而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情 形除 外) ; (10)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它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后变更 《基金合 同》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变 更; (4)对《 基金合同 》的变 更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 或变更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5)除按 照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 它 情形。 2、会 议召 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集 。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4)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十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集 , 代表 基 金份额 10 % (含 10 %)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 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六 十日 内召 开。 (5) 如在 上述 第 (4) 条 情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 独或合 计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三十日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 3、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天,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至少 一 种全国 性信 息披 露报 刊上 公告通 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采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寄 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4、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 现场开 会 。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 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 符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 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第一 ,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第二 , 经 核对 , 汇 总到 会 者出示 的在 权利 登记 日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有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 。 (2) 通讯 开会 。通 讯开 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第一 , 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 两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第二 , 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证 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第三 ,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 ; 第 四 , 上 述 第 三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第五,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 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法 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变 更 、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 法 律法 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 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 议通 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 可以 在现场 会 议通 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 临 时 提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前 20 天 提交 召集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现场 会 议的 通知后 ,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 应当在 基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 日 15 天前 公 告。否 则,会 议 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 延并保 证至少有 15 天的间 隔期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 人发 出 以 通讯方 式开 会 的 通知 后 , 该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 得增 加、 减少 或修改 需由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 符 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 15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第一 , 关 联性 。 大 会召 集 人对于 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直 接关 系 , 并 且不 超 出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第二 , 程 序性 。 大 会召 集 人可以 对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题 做出 决定 。 如将 提 案进行 分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 未 获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六个 月。 (2) 议事 程序 现场开 会 :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7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通讯开 会 :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公 告会议 通知 时应 当同 时 公 布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止日 期 后 两个工 作日 内 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6、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 决议,一 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二 (含 三分之 二 ) 以 上通 过方可 做 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 金托管 人 、 决定 终止基 金合 同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7、计票 (1 ) 现场 开会 如大会 由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 结 果 。 如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 可 以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 对所投 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 新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 为限 。 重 新清 点 后,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计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 以公证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3 )公证 机关对 计票过程 全程予以 公证,并 在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时公告 公 证 书全文 、公 证机 关及 公证 员姓名 。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当由会议召集人 自 通 过之 日 起 五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 或 者备案 ,并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除非 《基 金合 同》 或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 生 效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均 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工作 日 内在至少 一种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三)基金合同的解 除和 终止的事由、程序以 及基 金财产清算方式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基金资 产清 算: 1、 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 自出 现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资 产清算组 组成: 基金资产 清算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组 成。 基金 资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金资 产 清算组 职责: 基金资产 清算组负 责基金 资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可 以依法 以自 己的 名义 进行 必要的 民事 活动 。 4、基 金资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金 资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金 资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4) 制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 具法律 意见书 ; (6)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7) 对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 财产 进行分 配。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资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资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资产 中支 付。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 ) 支 付基 金财 产清 算费用 ;2) 缴纳 基金 所欠 税款 ;3 ) 清偿基 金债 务;4) 清算 后 如有余 额,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分 配。 基金资产 清算报告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资 产清算组 公告; 清算过 程 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 公告;基 金清算结 果由基 金资产清 算组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后3 个工 作日内 公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 在北 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由败 诉 方承担 。 本《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场所 ,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基 金合 同 》 印 制件 或复 印件 ; 如 涉及 争议 事项 需 协商 、 仲 裁或 诉 讼的, 《基 金合 同》 条款 及 内容应 以《 基金 合同 》正 本为准 。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 深路 279 号(200135)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法定代 表人 :王炯 电话:( 021 )50509888 传真: (021 )50509884 成立时 间:2004 年9 月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 【2004 】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内 合资 )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22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 李 民吉 电话: (010 )95577 传真: (010 )85238680 成立时 间:1992 年 10 月14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0,685,572,211 元人 民币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 中国人 民银 行[ 银复 (1992 )391 号]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5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 放短 期、 中 期和 长期贷 款 ;办 理国 内 外结 算;办 理 票据 承兑与 贴现 ;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 府债券 、 金融 债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 卖 、 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 行卡业 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 务及担 保 ; 代 理 收付款 项 ;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结汇 、 售汇 业务 ; 保 险兼业 代理 业务 ; 经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的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对象 进 行监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行 核查 。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 市的股 票 、 各 类有 价债 券 、 权 证及 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国 内 具 有成长 优势 、 估值优 势和 竞争 优势 的上 市公司 股票 , 能 够提 供固 定 收益、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国 债、 企 业债 、 可转债 以及 其它 固定 收益 产品。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同时 , 权 证等 有关 投资 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 在 法律 法 规和监 管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也 可进 一步 扩大。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融 资比例 的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 督。 基金 托 管 人对 基金 投 融资比 例进 行监 督的 内容 包括但 不限 于 :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基金 投资 资产配 置比 例 、 单 一投 资 类别比 例限 制 、 融 资限 制 、 股 票申 购限 制 、 基 金投 资比例 符合 《 基 金法》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要求、 法规 允许 投资 比例 调整期 限等 。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本 基金 的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的 配置 占基 金资 产的 60%-95% ,债 券资 产 的配置 占基 金资 产的 0-35% ,权 证的 配置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3%,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5% ,其 中 ,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①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②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 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 的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 的证券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③本基 金投 资股 权分 置改 革中产 生的 权证 , 在任 何 交易日 买入 的总 金额 , 不 超过上 一交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本公 司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其它 权证 的投 资比 例, 遵从 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的相 关规 定; ④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百分之十 ,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持证 券,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百分之 二十;持 有 的 同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得 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的 百分之十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 本 基金 托 管人托 管 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的 百分 之十 ; ⑤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⑥本基 金资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 得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 所申报 的股 票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⑦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 本 基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开 放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 金以及 处于 开放期 的定 期开 放基 金 )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 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30%; ⑧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⑨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⑩本基 金不 得违 反本 基金 合同关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和 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除上述 第 ⑤ 、 ⑧、 ⑨ 项 之 外,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或 基 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 投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例 ,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要 求。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 定。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3、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禁止行 为及 关联 交易 行为 的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本 协议 第十五 条 基 金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 事先以 书 面方式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与本 机 构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 章 , 并 确保 所提供 的关 联交 易方 名单 的真实 性 、 完 整性 、 全面 性, 并负 责及 时 更新该 名单 。 名单 变更 后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发送 对方 , 对方 于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 的变 更。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 作中严 格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 基 金管 理人 仍 违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上述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禁止 基金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金 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止 该关 联 交易的 发生 , 若基 金托 管 人采取 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对于 交 易所场 内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阻 止 该关联 交易 的发 生,只 能进 行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同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4、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 监督 (1) 基金托 管人依 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市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 单中 增加 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 基 金 托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认 收到 后 , 对 名单 进 行更新 。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托 管人对 于基金 管 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交易方式 的控制 。基金 管理人在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银行间 市场 进行 现券 买卖 和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 手名单 中约 定的 该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 易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有 利于信 用风 险 控制的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 基金管 理人 与交 易对 手重 新确定 交易 方 式,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3) 基金管 理人负 责对交 易 对手的资信 控制, 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 的交易 规则进 行交易, 基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况 进行 监督 。 发 现交 易 对手存 在违 约 风险时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5、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 行的 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 基金 的存 款的 核 心银行 应当 是具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人 资格 、 证 券投 资基 金代 销 业务资 格或 合 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托管 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本 基金 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 款银 行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 损失 时, 先 由基 金 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 之 后有 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 过程中 遵循 上述 监督流 程 , 则 对于 由于 存 款银行 信用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 行调 整。 6、基金托 管人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7、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项 的监督与 核查中 发 现基金 管理人实 际投资运 作中违 反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 、 基 金合 同 和 本 托管协 议 的 约定 ,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在下 一工 作 日前及 时核 对 , 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 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基 金合 同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 失。 8、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 反法律 法规或者 违反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绝 执行 , 立即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 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必须在规 定时间 内答复 基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金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事 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10、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 或 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 基 金托 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根据《 基金法》 及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 限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提 交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3、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 人改正 ,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行使 核查 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有效 核查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正 当指 令, 不 得自 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立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对于 因 基金 投资 、 基 金 申 ( 认) 购过 程中 产生 的 应收财 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与 有 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 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 管 人处 的, 基 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 2、募 集资 金的 验 证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募集专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 验 资 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到 的 全 部 资 金 存 入 基 金 托 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 确 认 文 件 。 若 基 金募 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 达 到基 金 合同 生效 的 条件 , 由基 金 管理 人按 规 定办 理 退款 事宜。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的名义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 用 于 基 金 交 易 的 资 金 清 算 和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是 指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集 中 托 管 模 式 下 ,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进 行 一 级 结 算 的 专 用 账 户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 金 托管 专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 立其 他与 本基 金无 关的 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 的任 何银行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 银行 账户 管理 办法》 、 《 现金管 理 条 例》 、 《 中国 人 民银行 利 率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 关 于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 及中国 人民 银行 的其他 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 托管 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 名的 方式 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公 司上 海 分公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交易 所场内 交易 清算 。 基 金 证券 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 擅 自 转让 本基 金的 任何 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5、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 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 金的 债券 的 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 之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 国 人民 银行 进行报 备。 (2 ) 同 业拆借 市场 交易 账 户和债 券托 管账 户根 据中 国人民 银行 、 中国 外汇 交 易中心 和 中 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的 有关 规定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签订 补 充协 议, 进 行 使用 和管 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 同负 责 为基 金对 外签 订全 国银 行 间国 债市 场回购 主协 议, 正本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保存 副本 。 6、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 本 托管 协 议订 立日 之 后, 本 基金 被 允许 从事 符 合法 律 法规 规 定和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其 他 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和 使用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 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开立 有 关账户 。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7、基 金财 产 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 物 证券 由 基金 托管 人 存放 于 基金 托 管人 的保 管 库; 也 可存 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 管 库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 持有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 转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 办理 。由 基金 管理 人 移交 托管 人保 管的 实物 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对 其合 法 性和 真实 性 负 责。 基金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 证券 不承 担责 任。 属于 基 金托 管人 实 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发 生 损坏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 责任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8、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的保管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保 管 。 除 本协 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 原件 。 如 上述 合同 只有 一 份正本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取 得,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合 同签署 后 5 个工 作日内 通过 专人 送达 、 挂 号邮寄 等安 全方 式将 合同 原件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 合同原 件应 存放 于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文件 保管 部 门15 年 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价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开 放日 对 基金 资产 估 值。 估值原 则 应符 合基 金 合同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及 其他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 日交 易结 束 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 净值 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签 名 、 盖 章并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传 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 3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须 分 别妥 善 保管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包括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 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由 注册 登 记机 构 编制 ,由 注 册登 记 机构 和 基金 管理 人 共同 保 管。 保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的 形式 。保 管期 限不 少于 15 年 ,本 协议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及时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下 列日 期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 登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其中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次月开 始后 的 前 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终 止 日等 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 日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后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基 金 托管 人 以电 子版 形 式妥 善 保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并 定 期刻 成光 盘 备份 , 保存 期限 为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自 身 原因 无法 妥 善保 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理 期 间, 相关 各 方当 事 人应 恪 守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职 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 的托 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生 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依 法 被 宣 告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依 法 被 宣 告 破 产或有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金 管 理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改 这些服 务项 目。 以下 是主 要的服 务内 容: (一)持有人注册登 记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注册 登记 人为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提供 注册登 记服 务。 基金 注册 登 记人配 备 安全 、 完 善的 电脑 系统 及 通讯系 统 , 准 确、 及时 地 为基金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账 户、 基金 份额 的 登记 、 管 理、 托管 与转 托 管, 股东 名册 的管 理, 权 益分配 时红 利的 登记 、 派 发, 基金 交易 份 额的清 算过 户和 基金 交易 资金的 交收 等服 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 录查 询及定期对帐单服务 1、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历 史交 易记 录。 2、定 期对 账单 服务 基金管 理人设 立客 户服务 部门。 对 账 单 服 务 分 为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和 纸 质 对 账 单 服 务 。 每 月 度 、 季 度 、 年 度 结 束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 客 户 服 务 部 门 将 通 过 邮 件 向 所 有 选 择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发 送 电 子 对 账 单 , 记 录 该 持 有 人 最 近 一 月 度 , 或 一 季 度 或 一 年 度 内 所 有 申 购 、 赎 回 、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交 易 发 生 的 时 间 、 金 额 、 数 量 、 价 格 以 及 当 前 账 户 的 余 额 等 。 每 年度结束后 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客 户 服 务 部 门 将 向 本 年 度 有 交 易 的 或 持 有 份 额 的 , 且 选 择 纸 质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寄 送 该 持 有 人 最 近 一 年 度 纸 质 对 账 单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通 过 基 金 公 司 网 站 下 载 电 子 对 账 单 或 拨 打 基 金 公 司 客 服 热 线 索 取 电 子 或 纸 质 对 账 单 , 亦 可 通 过 销 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三)红利再投资服 务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红 利再投 资形 式进 行基 金收 益分配 , 该 持有 人当 期分 配 所得基 金 收益将 按红 利发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且 不收 取任 何申 购 费用 。 若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不 选择 此项 服务 ,本基 金将 按照 默认 的现 金分红 方式 对红 利予 以发 放。 (四)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利用 直销 网点 或代 理销售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 投资的 服务 。 通 过定 期定 额 投资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 固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 额申 购 基金份 额, 具体方 法另 行公 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 客服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时基金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 余额 、基 金产 品与服 务 等信 息 查询 。 客服中 心人 工坐 席在 每个 工作日 提供 不少 于 8 小时 的坐席 服务 , 投 资者 可以 通 过拨打 热 线获得 业务 咨询、 信息 查 询、服 务投 诉、 资料修 改 、疑难 解答 、客 户投诉/意见/ 建议处 理、 信函补 寄、 基金 信息 的定 制等专 项服 务。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六)网络服务 公司网 站可 为客 户提 供下 列服务 : 信息 定制 、 在 线账 户查询 、 信息 下载 、 专 家在 线咨询 、 举办网 上活 动等 。 客户还 可通 过公 司网 站直 接进行 网上 交易 ,享 受一 站式服 务。 公司网 站:www.scfund.com.cn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1) 2018 年 05 月 18 日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站 、 深交所 ( 巨潮 资讯 网) 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 加中 国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 (2)2018 年 06 月 06 日 在上海 证券 报、 中国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公 司网 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东吴 行业 轮动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以及 摘要 》 ; (3) 2018 年 06 月 11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站 、 深交所 ( 巨潮 资讯 网) 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基 金投 资资产 支持 证券 的公告 》 ; (4) 2018 年 06 月 22 日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站 、 深交所 ( 巨潮 资讯 网) 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新增 中民 财富 基金销 售( 上海 )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并 推出 定期 定额业 务及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5) 2018 年 06 月 22 日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站 、 深交所 ( 巨潮 资讯 网) 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 加中 民财富 基金 销售 (上海 )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 (6) 2018 年 06 月 30 日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站 、 深交所 ( 巨潮 资讯 网) 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继续 参加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手 机银行 渠道 基金 申购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手续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 ; (7) 2018 年 07 月 02 日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站 、 深交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管 理的 基金 2018 年 半年 度 资产净 值公 告》 ; (8)2018 年 07 月 20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公 司网 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东吴 行业 轮动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8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 (9) 2018 年 07 月 27 日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站 、 深交所 ( 巨潮 资讯 网) 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 加国 联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 (10)2018 年 08 月 16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 深交 所 ( 巨潮 资讯 网)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吴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公司 副总经 理变 更 的公告 》 ; (11 )2018 年 08 月 29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公告了 《东 吴行 业轮 动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 半年度 报告 及摘 要》 ; (12)2018 年 08 月 31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 深交 所 ( 巨潮 资讯 网)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吴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公司 董事长 变更 的 公告》 ; (13)2018 年 09 月 07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 深交 所 ( 巨潮 资讯 网)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吴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基 金开 通 在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定期定 额业 务的 公告 》 ; (14)2018 年 09 月 29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 深 交 所 ( 巨潮 资讯 网)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吴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基 金继 续 参加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手机 银行 渠道 基金 申购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 ; (15)2018 年 10 月 15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 公告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证券 投资 基金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公告 》 ; (16)2018 年 10 月 18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 公告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证券 投资 基金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公告 》 。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 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代 理人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办 公 场所,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 间 免费查 阅; 按支付 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本基金 招募 说 明书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投 资人也 可在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网 站上 进行 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东 吴行 业轮动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的 文件 (二) 《东吴 行业 轮动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东吴 行业 轮动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意 见书 (五)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 中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 件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零一 八年 十二 月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