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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卓越(160512)

博时卓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 页 共 156 页 
 
 
 
 
博 时 卓 越 品牌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LOF) 更新 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2 页 共 156 页 【重要提示 】 博时卓越品 牌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由裕泽 证券 投资基金转 型而来。 基金转型 经 2011 年2 月28 日裕 泽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并获 中国证监 会 2011 年 03 月23 日证监许 可[2011]434 号文 核准。 自 2011 年 4 月 22 日 起, 由 《裕 泽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同》 修 订而成的 《 博 时卓越品 牌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 同》 生效, 原 《裕 泽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同 日起失效 。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 金净值 会因为证 券市场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 投资者 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 份额享受 基金收益 , 同时承 担相应的 投资 风险。 本基金 投资中 的风险包 括: 因整 体政治、 经济 、 社会等 环境因素 对证券 市场价格 产生 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 风险, 个 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 , 由于基 金份额 持有人连 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 积极管理 风险 , 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 等。 投 资者在投 资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说明 书和基金 合同, 全 面认识本基 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 性,并充分 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 受能力, 理 性判断 市场 ,谨慎做出 投资决策 。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 股票、债 券、 货币市场工 具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 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 , 在 正常市场 环境下 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 险适中。 在 特殊市 场条件下 , 如证 券市 场的成交量 发生急剧 萎缩、 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以及其 他未能预见 的特殊情 形下, 可能导 致基 金资产变现 困难或变 现对证券 资产价格 造成较大 冲击 , 发生基 金份额净 值波动幅 度较大 、 无 法进行正常 赎回业务 、基金不 能实现既 定的投资 决策 等风险。


本基金按照 1.00 元初 始 面值开 展集中申 购,在 市场 波动等因素 的影响下 ,基金份 额净 值可能低于 1.00 元。 本基金是 由裕泽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而来的 上市契约 型开放式 基金,在 集中申购期 结束后将 进行基金 份额折算。 通过份额 折 算使得基金 份额净值 调整为 1.000 元以 后,未改变 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 特征,既 不会降低 基金 投资风险, 也不会提 高基金投 资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认购(或 申购)基 金时应认 真阅 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 益。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3 页 共 156 页 本招募说明 书(更新 )所载内 容截止日 为 2018 年10 月 22 日,有 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 表 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09 月 30 日( 财务数 据未经审 计) 。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4 页 共 156 页 目录 【重 要提示】 ................................................. 2 一、 绪言 ..................................................... 5 二、 释义 ..................................................... 6 三、 基金管理人 .............................................. 11 四、 基金托管人 .............................................. 25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30 六、 基金的历史沿 革 .......................................... 68 七、 基金的存续 .............................................. 69 八、 基金的集中申 购 .......................................... 70 九、 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易 ...................................... 71 十、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 73 十一 、基金的投资 ............................................ 84 十二 、基金的业绩 ............................................ 93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94 十四 、基金资产的 估值 ........................................ 96 十五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101 十六 、基金费用与 税收 ....................................... 103 十七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106 十八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107 十九 、风险揭示 ............................................. 113 二十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117 二十 一、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 120 二十 二、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 摘要 .............................. 136 二十 三、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服务 .............................. 152 二十 四、其他应披 露的事项.................................... 154 二十 五、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 阅方式 ............................ 155 二十 六、备查文件 ........................................... 156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5 页 共 156 页 一、绪言 《博时卓越 品牌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以下 简称“招 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 明书 ” ) 依 照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 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 以 下简称“《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以及《 博 时卓 越品牌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 合同》(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 对其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 书由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解释。 本基 金 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 他人 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的信息, 或对本招 募说 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核准 。 基金 合同是约 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件 。 基金投 资 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 即 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 和接受 , 并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阅基 金合同。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认购(或 申购)基 金时应认 真阅 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 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 新基 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6 页 共 156 页 二、释义 《招募说明 书》中除 非文意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具有 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基金合 同》:《 博时卓越 品牌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合同》及 对 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 的修订和 补充


中国:中华 人民共和 国( 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 不包 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 澳门特别 行政 区及台湾地 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行 政法 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 性文件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28 日由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议 通过,经 2012 年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 施,并经2015 年4 月 24 日 第十 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 十四次 会议 《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 改< 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 法律的 决定》修改 的《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2014 年 7 月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8 日实施 的《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信息披露 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 颁布、同年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元:中国法 定货币人 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 金:依据 《基金合 同》所募 集的 博时 卓越 品牌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裕泽基金: 指本基金 的前身裕 泽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博时 卓越品牌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 书》及其 定期的更 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签 订的《 博 时卓 越品牌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发售公告: 《博时 卓越品牌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集中申购期基 金份额 发售公告 》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7 页 共 156 页 业务规则 : 指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 深 圳证券交 易 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的相关业 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 构:中国 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 员会或其 他经 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基金份额持 有人:根 据《基金 合同》及 相关文件 合法 取得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场内: 指 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 员单位 , 通过 深圳证券 交 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基 金份额集 中申 购、申购、 赎回和上 市交易等 业务的场 所。通过 该种 方式办理的 申购、赎 回亦称场 内申购、 场内赎回


场外: 指销售 机构不使 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 而 通过自身的 柜台或其 他交易系 统办 理基金份额 集中申购 、 申购和 赎回等业 务的场所 。 通 过该种方式 办理的申 购、 赎回 亦称场外 申购、场外 赎回


基金代销机 构: 符 合 《销售 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 的其他条件 , 取得 基金代销 业务资 格, 并与基 金管理 人签订基 金销售与 服务代理 协议, 代为办理本 基金发售 、 申购 、 赎回 和其 他基金业务 的代 理机 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 点:基金 管理人的 直销网点 及基金代 销机 构的代销网 点


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 存管 、 清算 和交收业 务, 具 体 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 、 基 金份额注册 登记、清 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 、发放红 利、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等


基金登记机 构: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 其委托的 其 他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 金登记业 务的 机构


注册登记系 统:指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 放式基金注 册登记系 统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


《基金合同 》 当 事人 : 受 《基 金合同》 约束, 根 据 《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 可以投资 开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 开放式证 券 投资基金的 在中国合 法注册登 记并 存续或经政 府有关部 门批准设 立的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和其他 组织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8 页 共 156 页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 符合 《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境 内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 》 及相关 法律 法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 中国境内 合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基 金的中国境 外的基金 管理机构、 保险公 司、证券公 司以及其 他资产管 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 合格 境外机构 投 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 购买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 《 博 时卓越品 牌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LOF)基金 合同》 生效起始 日, 原《裕泽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同日 起失效


募集期: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不超过3 个月的 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 合同》生 效后合法 存续的不 定期 之期间


日/天:公历 日


月:公历月


工作日:上 海证券交 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销 售机构办 理本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等 业务 的工作日


T 日:申购、 赎回或 办理其他 基金业务 的申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 日(不包 含 T 日)


基金转型: 指对 包括裕泽 基金由封 闭式基金 转为开放 式基金, 调整存 续期限, 终止 上市, 调整投资目 标、 范 围和策略 , 修订 基金合同 , 并更 名 为 “ 博时卓 越品牌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等一 系列事项 的统称


集中申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仅开放 申购、不 开放 赎回的一段 时间,最 长不超过1 个月


申购:基金 投资者根 据基金销 售网点规 定的手续 ,向 基金管理人 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 为。 本基金的日 常申购自 集中申购 期结束后 不超过 1 个月 的时间开始 办理


赎回:基金 投资者根 据基金销 售网点规 定的手续 ,向 基金管理人 卖出基金 份额的行 为。 本基金的日 常赎回自 集中申购 期结束后 不超过 1 个月 的时间开始 办理


巨额赎回: 在 单个开 放日,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总数 加上基金 转换 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 购申请总 数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日本基金 总份额的10% 时的 情形


上市交易: 指 基金存续 期间投资 者通过场 内会 员单 位 以集中竞价 的方式买 卖基金份 额的 行为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9 页 共 156 页 开放式基金 账户: 基金 登记机构 给投资者 开立的用 于 记录投资者 持有开放 式基金份 额情 况的账户, 记录在该 账户下的 开放式基 金份额登 记在 登记机构的 注册登记 系统


深圳证券账 户: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 圳 分公司开立 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人民 币普通股票 账户 (即A 股账户) 或证券 投资基金 账户 , 记录在该账 户下的 基金份额 登记在登 记机构的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


交易账户: 各 销售机构 为投资者 开立的记 录投资者 通 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 金交易所 引起 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系统内转托 管: 指持 有人将 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 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 构 (网点) 之 间或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 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 进行转登记 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 管: 指持有 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 额在注册 登 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间 进行 转登记的行 为


基金转换: 投 资者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申请 将其所持 有 的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任一开放 式基 金 (转出基金 ) 的全部 或部分基 金份额 转换为基 金管 理人管理的 任何其他 开放式基 金 (转入 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 行为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投资者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 出申 请, 约定每期 扣款日、 扣款金额 及 扣款方式, 由 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 在投资者 指 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种 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 基金利息 收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基金资产总 值: 基 金所拥有 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 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 金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 资产总值 扣除负债 后的净资 产值


基金资产估 值: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 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 过程


货币市场工 具: 现 金; 一年 以内(含 一年)的 银行定期 存款、 大额 存单; 剩余期限 在三 百 九十七天以 内( 含三百 九十七天) 的债券 ; 期 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债券 回购; 期限在 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中央 银行票据 ; 中 国证监会 、 中国 人 民银行认可 的其他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 刊和互联网 网站


不可抗力: 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 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且不 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0 页 共 156 页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同或 操 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 予以 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 停牌股票 、 流通 受 限 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 行股票 、 资产支 持 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 债券 等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1 页 共 156 页 三、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益田 路 5999 号 基金 大厦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 年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公 司”)经 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字[1998]26 号文 批 准设立。目 前公司股 东为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持 有股份 49%;中 国 长城 资 产 管理 公 司 , 持有股份 25% ;天津 港(集团 )有限公 司,持有 股份6%;上海汇 华实业有 限公司, 持有股 份 12 %; 上海盛业 股权投资 基金有限 公司, 持有股份6%; 广厦 建设集团 有限责任 公司, 持 有股份 2%。 注册资本 为 2.5 亿 元人民币 。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 投资 决策委员 会负责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 确定基 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原则。


公司下设两 大总部和 二十九个 直属部门 , 分别是 : 权 益投资总部、 固定收 益总部以 及宏 观策略部、 交易部、 指数与量 化投资部 、特定资 产管 理部、多元 资产管理 部、年金 投资部、 绝对收益投 资部 、 产品规 划部 、 营销服 务部 、 客户服 务中心、 市场部 、 养 老金业务 中心 、 战 略客户部、 机构-上海 、机构- 南方、券 商业务部 、零 售- 北京、零 售-上海 、零售-南 方、央 企业务部、 互联网金 融部、 董 事会办公 室、 办公 室、 人力资源部 、 财务部 、 信息技 术部、 基 金运作部、 风险管理 部和监察 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 部负责公 司所管理 资产的权 益投资管 理及 相关工作。 权 益投资总 部下设股 票 投资部 (含 各投资风 格小组 ) 、 研 究部 。 股票投资 部 负责进行股 票选择和 组合管理 。 研究 部 负责完成对 宏观经济 、 投资策 略、 行业 上市公司 及市 场的研究。 固 定收益 总部负责 公司所管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2 页 共 156 页 理资产的固 定收益投 资管理及 相关工作 。 固定收 益总 部下设现金 管理组、 公募基金 组、 专户 组、国际组 和研究组 ,分别负 责各类固 定收益资 产的 研究和投资 工作。


市场部负责 公司市场 和销售管 理、 销售 组织、 目 标和 费用管理、 销 售督导 与营销培 训管 理、 公司零售 渠道银 行总行管 理与维护 、 推动金 融同 业业务合作 与拓展、 国际业务 的推动与 协作等工作。 战略客户 部负责北 方地区由 国资委和 财 政部直接管 辖企业以 及该区域 机构客户 的销 售与服 务工作 。 机构- 上海和机 构-南方 分别主要 负责华东地 区、 华 南地区以 及其他 指定 区域的机构 客户销售 与服务工 作。 养老 金业务中 心负 责公司社保 基金、 企 业年金、 基 本养老 金及职业年 金的客户 拓展、 销 售与服务 、 养老金 研究 与政策咨询、 养老金 销售支持 与中台运 作协调、相 关信息服 务等工作 。券商业 务部负责 券商 渠道的开拓 和销售服 务。零售- 北京、 零售-上海 、 零售- 南方负责 公司全 国范围内 零售客户 的渠道销售 和服务 。 央企业 务部负 责招 商局集团签 约机构客 户、 重 要中央 企业及其 财务公司 等客户的拓 展、 合 作业务落 地与服 务等 工作。营销 服务部负 责营销策 划、销 售 支持、品 牌传 播、对外媒 体宣传等 工作。


宏观策略部 负责为投 委会审定 资产配置 计划提供 宏观 研究和策略 研究支持。 交易部负 责 执行基金经 理的交易 指令并进 行交易分 析和交易 监督 。 指数与量化 投资部负 责公司各 类指数 与量化投资 产品的研 究和投资 管理工作。 特定资产 管 理部负责公 司权益类 特定资产 专户和权 益类社保投 资组合的 投资管理 及相关工 作。 多元资 产 管理部负责 公司的基 金中基金 投资产品 的研究和投 资管理工 作。 年金投 资部负责 公司所管 理 企业年金等 养老金资 产的投资 管理及相 关工作。 绝对收益 投资部负 责公司 绝对收益 产品的研 究和投资管 理工作 。 产品规 划部 负 责新 产品设计、 新产品 报批、 主 管部门 沟通维护 、 产品 维 护以及年金 方案设计 等工作 。 互联网 金 融部负责公 司互联网 金融战略 规划的设 计和实施 , 公 司互联网金 融的平台 建设、 业务拓 展和 客户运营 , 推动公 司相关业 务在互 联网平台 的整合与 创新。 客 户服务中 心负责零 售客户 的服 务和咨询工 作。


董事会办公 室专门负 责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及董 事会各专业 委员会各 项会务工 作; 股东关系管 理与董、 监事的联 络、沟通 及服务; 基金 行业政策、 公司治理 、战略发 展研究、 公司文化建 设; 与公 司治理及 发展战略 等相关的 重大 信息披露管 理; 政府 公共关系 管理; 党 务工作; 博时 慈善基 金会的管 理及运营 等。 办公 室负 责公司的行 政后勤支 持、 会议 及文件管 理、外事活 动管理、 档案管理 及工会工 作等。人 力资 源部负责公 司的人员 招聘、培 训发展、 薪酬福利、 绩效评估 、 员工 沟通、 人力资源 信息管理 工作。 财务 部负责公 司预算 管理、 财 务 核算、成本 控制、财 务分析等 工作。信 息技术部 负责 信息系统开 发、网络 运行及维 护、IT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3 页 共 156 页 系统安全及 数据备份 等工作 。 基金 运作部负 责基金会 计和基金注 册登记等 业务。 风险管 理部 负责建立和 完善公司 投资风险 管理制度 与流程, 组 织 实施公司投 资风险管 理与绩效 分析工作, 确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督与 控制。监 察法 律部负责对 公司投资 决策、基 金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 行等方面 进行监察 , 并向 公司管理 层和有关机 构提供独 立、 客 观、 公 正的 意见和建议 。


另设北京分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沈 阳分公司 、 郑州 分 公司和成都 分公司 , 分别负 责对驻 京、 沪、 沈阳、 郑州和成 都人员日 常行政管 理和对赴 京、 沪、 沈阳和郑 州处理公 务人员给 予 协助。此外 ,还设有 全资子公 司博时资 本管理有 限公 司,以及境 外子公司 博时基金 (国际) 有限公司。


截止到2018 年9 月 30 日, 公 司总人数 为 569 人 , 其 中研究员和 基金经理 超过 89.5% 拥 有硕士及以 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 立健全投 资 管理制 度、 风 险控制制 度、 内 部监察制度 、 财务 管理制度 、 人事 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和员 工行为准 则等公司 管理 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张光华先生 , 博士 , 董事长 。 历任 国家外汇 管理局政 研室副主任 , 计划处 处长, 中国人 民银行海南 省分行副 行长、 党委委员 , 中国 人民银行 广州分行副 行长、 党委副书 记, 广 东发 展银行行长 、 党 委副书记 , 招 商银行副 行长 、 执行董 事、 副董 事长 、 党委 副书记 , 在招 商银 行任职期间 曾兼任永 隆银行副 董事长 、 招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长、 招商信诺 人寿保 险有 限公司董事 长、招银 国际金融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招银 金融租赁有 限公司董 事长。2015 年8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暨法定代 表人 。


江向阳先生 ,董事。2015 年7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总经 理。中共 党员,南 开 大学国际金 融博士 , 清华大 学金融 媒体 EMBA 。1986-1990 年就读于 北京师范 大学信息 与情报 学系, 获学士 学位; 1994-1997 年就读于 中国政法 大学 研究生院, 获 法学硕士 学位; 2003-2006 年,就读于 南开大学 国际经济 研究所, 获国际金 融博 士学位。2015 年 1 月至 7 月, 任招商 局金融集团 副总经理 、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 委副 书记。 历任中 国证监 会办公厅、 党办副 主任兼新闻 办(网信 办)主任 ;中国证 监会办公 厅副 巡视员;中 国证监会 深圳专员 办处长、 副专员;中 国证监会 期货监管 部副处长 、处长; 中国 农业工程研 究设计院 情报室干 部。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4 页 共 156 页 苏敏女士, 分 别于1990 年7 月及2002 年12 月获 得 上海财经大 学金融专 业学士学 位和 中国科学技 术大学工 商管理硕 士学位 。 苏女士 分别于 1998 年6 月、 1999 年 6 月及 2008 年 6 月获中国 注册会计 师协会授 予的注册 会计师资 格、 中国资产评 估协会授 予的注册 资产评估 师资格及安 徽省人力 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 授予的高 级会 计师职称。 苏 女士拥有 管理金融 类公司 及上市公司 的经验, 其经验包 括:自 2015 年 9 月及2015 年 12 月起任招 商局金融 集团有 限公司总经 理及董事 ;自 2016 年 6 月起 任招商 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 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 司, 股票代 码:600999 ; 香港 联交所上 市公司, 股票 代码:6099) 董事; 自 2014 年 9 月起 担任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上海证 券交易所 上市公 司, 股票代 码:600036 ; 香港联交 所上 市公司 ,股 票代码:3968 )董 事。自 2016 年 1 月至2018 年 8 月 任招商局 资本投资 有限责 任公司监事; 自 2015 年11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 招商 局创新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自 2015 年 11 月至2017 年4 月任深 圳招商启 航互联网 投资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自 2013 年 5 月 至 2015 年8 月任中 远海运能 源运输股 份有限公 司( 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 公司,股 票代码: 600026 ;香 港联交所 上市公司 ,股票代 码:1138 )董 事;自 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 12 月 任中远海运 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 (上海 证券交易 所上市 公司 , 股票 代码:601866 ; 香港联 交所 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 :2866 ) 董事;自2009 年12 月至 2011 年 5 月担 任徽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香 港联交所 上市公司 , 股票代 码:3698 ) 董 事; 自 2008 年 3 月至 2011 年 9 月担 任安徽省皖 能股份有 限公司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公 司, 股票代 码︰000543 ) 董 事。 苏 女士 亦拥有会计 等相关管 理经验, 其经 验包括: 自 2011 年3 月至 2015 年8 月 担任中国 海运 (集 团) 总公司总 会计师; 自 2007 年5 月至 2011 年4 月担任安徽 省能源集 团有限公 司总会计 师,并于 2010 年11 月至 2011 年4 月 担任该 公司 副总经理。


王金宝先生 , 硕 士, 董事 。1988 年7 月至 1995 年 4 月在上海同 济大学数 学系工作 , 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 入招商证 券,先后 任上海澳 门路 营业部总经 理、上海 地区总部 副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 投资部 总经理 、 投资部 总经理兼 固 定收益部总 经理、 股 票销售 交易部总 经 理(现更名 为机构业 务总部) 、机构业 务董事总 经理 。2002 年10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第二届、 第三届监 事会监事 。2008 年 7 月起 ,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四届至 第六届董 事会董事 。


陈克庆先生 ,北京大 学工商管 理硕士。2001 年起 历任 世纪证券投 资银行北 京总部副 总 经理, 国信 证券投 行业务部 副总经理 , 华西 证券投资 银行总部副 总经理 、 董事总 经理。2014 年加入中国 长城资产 管理公司 ,现任投 资投行事 业部 副总经理。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5 页 共 156 页 方瓯华先生 :硕士, 中级经济 师。2009 年起,加 入交 通银行,历 任交行上 海分行市 南 支行、 大客户 二部、 授 信部、 宝 山支行行 长助理等 职位 , 主要负责营 运及个人 金融业 务。 2011 年起, 调入交 通银行 投资部, 担 任高级 经理, 负责 交 行对外战略 投资及对 下属子公 司股权管 理工作。2015 年,加 入上海信 利股权投 资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并工 作至今, 历任高级 投资经 理、 总经理 、 董事 等职, 同时兼任 上海汇华 实业有限 公司总经理 , 负责公 司整体 运营。2018 年 9 月起, 担任上海 盛业股权 投资有限 公司法定 代表 人及执行董 事。


顾立基先生 , 硕 士, 独立董事 。1968 年至 1978 年就 职于上海印 染机械修 配厂 , 任共青 团总支书记 ;1983 年 起,先后 任招商局 蛇口工业 区管 理委员会办 公室秘书 、主任; 招商局 蛇口工业区 免税品有 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中国国 际海 运集装箱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副 总经理、 总经理; 招商局蛇 口工业区 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 国 际招 商局贸易投 资有限公 司董事副 总经理; 蛇口招商港 务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 招 商局蛇口 工业区有限 公司董事 总经理 ; 香港 海通 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 招商 局科技 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 总经理、 招商局蛇 口工业区 有限公 司副 总经理。2008 年退休 。2008 年 2 月至今 ,任清 华大 学深圳研究 生院兼职 教授;2008 年11 月至 2010 年10 月, 兼任招商 局科技集 团有限公 司执 行董事;2009 年 6 月 至今,兼 任中国 平安保险( 集团)股 份有限公 司外部监 事、监事 会主 席;2011 年3 月至今 ,兼任湘 电集团 有限公司外 部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8 月 ,兼 任德华安顾 人寿保 险有 限 公 司(ECNL) 董事;2013 年 6 月 至今, 兼任深圳 市昌红科 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 董事。2014 年 11 月起, 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第六届 董事会独 立董事。


姜立军先生 ,1955 年 生,会计 师,工商 管理硕士 (MBA ) 。1974 年 12 月参 加工作, 历 任中国远洋 运输总公 司财务处 科员、中 国- 坦桑 尼亚 联合海运服 务公司财 务部经理 、日本中 铃海运服务 公司财务 部经理、 中远 ( 英国) 公司财务 部 经理、 香港 益丰船务 公司财务 部经理 、 香港-佛罗伦 租箱公司 (香港上 市公司) 副总经 理、 中远太平洋 有限公司 (香港上 市公司) 副总经理 、 中远日 本公司财 务部长 和营业副 本部长 、 中远集装箱 运输有限 公司副总 会计师等 职。2002.8-2008.7 , 任中 远航运股 份有限公 司 (A 股 上市公司) 首席 执行官、 董 事。2008. 8-2011.12, 任中远投 资(新加 坡)有限 公司( 新加 坡上市公 司 )总裁、 董事会副 主席、中 远控股(新 加坡)有 限公司总 裁;并任 新加坡中 资企 业协会会长 。2011.11-2015.12 ,任中 国远洋控股 股份有限 公司执行 (A+H 上 市公司) 执行 董事、 总经 理。2012.2-2015.12 , 兼任 中国上市公 司协会副 监事长、 天津上市 公司协会 副会 长;2014.9-2015.12 , 兼任中国 上市公 司协会监事 会专业委 员会副主 任委员。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6 页 共 156 页 赵如冰先生 ,1956 年 生,教授 级高级工 程师,国 际金 融专业经济 学硕士研 究生。历 任 葛洲坝水力 发电厂工 作助理工 程师、工 程师、高 级工 程师、葛洲 坝二江电 厂电气分 厂主任、 书记;1989.09 —1991.10 任葛 洲坝至上 海正负 50 万 伏超高压直 流 输 电 换流 站 书 记兼 站 长 , 主持参加了 我国第一 条亚洲最 大的直流 输电工程 的安 装调试和运 行;1991.10 —1995.12 任 厂办公室主 任兼外事 办公室主 任;1995.12 —1999.12 , 任华能南方 开发公 司党组书 记、 总经 理, 兼任中国 华能集 团董事、 深 圳南山 热电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公 司代码 0037 ) 副 董事长、 长城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副董事 长、深圳 华能电讯 有限 公司董事长 ;2000.01-2004.07 ,华能 南方公司被 国家电力 公司重组 后, 任华能房 地产开发 公司副总经 理, 长 城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副董事长、 董事;2004.07-2009.03 ,任 华能房 地产 开发公司党 组书记、 总经理;2009.12- 2016.8, 任景 顺长城基 金管理公 司董事长 、景顺 长城 资产管理( 深圳)公 司董事长 ;2016.8 - 至今,任阳 光资产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副 董事长 ;兼 任西南证券 、百隆东 方、威华 股份独立 董事。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车晓昕女士 ,硕士, 监事。1983 年起历 任郑州航 空工 业管理学院 助教、讲 师、珠海 证 券有限公司 经理、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投 资银行总 部总经理 。 现任招 商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财务管理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第四至六 届监事会 监事。


陈良生先生, 中央党 校经济学 硕士。1980 年至 2000 年就职于中 国农业银 行巢湖市 支行 及安徽省分 行。 2000 年起就职 于中国长 城资产管 理公 司, 历任合肥 办事处综 合管理部 部长、 福州办事处 党委委员 、总经理 、福建省 分公司党 委书 记、总经理 。2017 年4 月至今 任中国 长城资产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机 构协同部 专职董监 事。2017 年 6 月 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监事。


赵兴利先生, 硕士, 监 事。1987 年至1995 年就职 于天 津港务局计 财处。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 任天津 港 贸易公司 财务科科 长、 天津港货 运公司会计 主管、 华夏人寿 保险股 份有 限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 天 津港财务 有限公司 常务副总 经理。2012 年 5 月筹备天 津港 (集团 ) 有限公司金 融事业部 , 2011 年 11 月 至今任天 津港 (集 团) 有限 公司金融 事业部副 部长 。 2013 年 3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 五至六届 监事 会监事。


郑波先生, 博士,监 事。2001 年起先后 在中国平 安保 险公司总公 司、博时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部 总经理。2008 年 7 月 起,任博 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第四至 六届监事 会监事。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7 页 共 156 页 黄健斌先生 ,工商管 理硕士。1995 年起 先后在广 发证 券有限公司 、广发基 金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投 资管理部 、中银国 际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 金管理部工 作。2005 年加入博 时基金 管理公司, 历 任固定 收益部基 金经理、 博时平衡 配置 混合型基金 基金经理 、 固定收 益部副总 经理、 社保组 合投资 经理、 固定 收益部 总经理。 现 任 公司总经理 助理兼固 定收益总 部董事总 经理、 年金 投资部 总经理、 社保组 合投资经 理、 高 级 投资经理、 兼任博 时资本管 理有限公 司 董事。2016 年 3 月 18 日至今 担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监事会 员工监事 。


严斌先生, 硕士,监 事。1997 年7 月起 先后在华 侨城 集团公 司、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工作。现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财 务部总经 理。2015 年 5 月 起,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第六届 监事会监 事。


3、高级管理 人员


张光华先生 ,简历同 上。


江向阳先生 ,简历同 上。


王德英先生 ,硕士, 副总经理 。1995 年 起先后在 北京 清华计算机 公司任开 发部经理 、 清华紫光股 份公司 CAD 与信息 事业部任 总工程师 。2000 年加入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 任行政管理 部副经理 , 电脑 部副经理 、 信息 技术部总 经理、 公司 代总经 理。 现任 公司副 总经 理,主管 IT 、运作、 指数与量 化投资等 工作,博 时基 金( 国际)有 限公司及 博时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


董良泓先生 ,CFA,MBA ,副总 经理。1993 年起先 后在 中国技术进 出口总公 司、中技 上 海投资公司、 融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长城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从 事投资管 理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历任社 保股票基 金经 理, 特定资产 高级投 资经理, 研 究部总 经理兼特定 资产高级 投资经理 、 社保股 票基金经 理、 特定资产管 理部总经 理、 博时 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 现 任公司副 总经理兼 高级投资 经理、 社保组合投 资经理 , 兼任博 时基金 (国 际)有限公 司董事。


邵凯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副总经理 。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 经济开发 投资公司 从事 投资管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 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历任债 券组合经 理助理、 债券组 合经理、 社保 债券基 金基金经 理、 固定 收益部副 总经 理兼社保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 投资总 监、 社保 组合投资 经理。 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 兼任博 时基金 ( 国 际)有限公 司董事、 博时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8 页 共 156 页 徐卫先生, 硕士,副 总经理。1993 年起 先后在深 圳市 证券管理办 公室、中 国证监会 、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金 工作。2015 年6 月 加入博时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 公司副总 经理兼 博时资本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博时基 金( 国际)有 限公 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 ,商法学 硕士,督 察长。曾 供职于广 东深 港律师事务 所。2002 年加入博 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历任监 察法律部 法律顾问 、 监察 法律部总经 理。 现 任公司督 察长, 兼任 博时基金( 国际)有 限公司董 事、博时 资本管理 有限 公司副董事 长。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王增财先生 ,硕士。2003 年起 先后在中 国电建集 团七 局、平安证 券、摩根 士丹利华 鑫 基金工作。2017 年加 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 博时价值增 长证券投 资基金(2017.06. 22-2018.07.16) 、博 时价值增 长贰号证 券投资基 金(2017.06.22-2018.07.16) 的基金 经理。 现任博时精 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2017.11.13 —至今)、 博时卓越 品牌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2018.07.16 — 至今)的基 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周志超 (2016.03.29-2018.07.31 ),兰乔 (2015.12.23-2017. 01.10 ),聂 挺进(2011.04.22-2014.12.23 ), 王晓 冬(2014.12.23-2016.01.20 ) 。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委员:江向 阳、邵凯 、黄健斌 、李权胜 、欧阳凡 、魏 凤春、王俊 、过钧


江向阳先生 ,简历同 上。


邵凯先生, 简历同上 。


黄健斌先生 ,简历同 上。


李权胜先生, 硕士。 1994 年至1998 年在 北京大学 生命 科学学院学 习, 获理学 学士学位 。 1998 年至2001 年继 续就读于 北京大学 , 获理 学硕士 学位。2013 年至 2015 年就 读清华大 学- 香港中文大 学金融 MBA 项目, 获得香港 中文大学MBA 学位。2001 年 7 月至2003 年 12 月在 招商证券研 发中心工 作,任研 究员;2003 年 12 月至2006 年 2 月 在银华基 金工作, 任基金 经理助理。2006 年3 月加入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任研究员。2007 年 3 月起任研 究部研 究员兼任博 时精选股 票基金经 理助理。2008 年 2 月调 任特定资产 管理部投 资经理。2012 年 8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任博时 医疗保健 行业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2.8.28-2014.12.26 ) 基金经理。2016 年7 月至 2018 年1 月 担任博时 新趋 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6.7.25-2018.1.5 )基金 经理。2013 年 12 月开 始担任博时 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9 页 共 156 页 (2013.12.19- 至今) 基金经理 。现任公 司董事 总经 理兼股票投 资部总经 理,权益 投资价值 组负责人,公 司投资决 策委员会 成员。


欧阳凡先生 ,硕士。2003 年起 先后在衡 阳市金杯 电缆 厂、南方基 金工作。2011 年加 入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曾任 特定资产 管理部副 总经 理、 社保组合 投资经 理助理。 现 任公司 董事总经理 兼特定资 产管理部 总经理、 权益投资GARP 组负责人、 年金投 资部总经 理、绝对 收益投资部 总经理、 社保组合 投资经理 。


魏凤春先生 , 博士 。1993 年起先 后在山东 经济学院 、 江南信托 、 清华大 学、 江南证券 、 中信建投证 券工作。2011 年加 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历任投 资经理、 博时抗通 胀增强 回报证券投 资基金(2015 年8 月 24 日-2016 年 12 月 19 日)、博时 平衡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2015 年11 月 30 日-2016 年 12 月19 日)的 基金 经理。 现任首 席宏观策 略分析师 兼宏观 策略部总经 理、多元 资产管理 部总经理 。


王俊先生, 硕士。2008 年从上 海交通大 学硕士研 究生 毕业后加入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历任研 究员、金 融地产与 公用事业 组组长、 研究 部副总经理 、博时国 企改革股 票基金 (2015.5.20-2016.6.8 ) 、 博时丝路 主题股票 基金 (2015.5.22-2016.6.8 ) 、 博 时沪港深 价 值优选混合 基金(2017.1.25-2018.3.14 )的基 金经 理。现任研 究部总经 理兼博时 主题行业 混合(LOF)基 金(2015.1.22- 至 今)、博 时沪港 深优 质企业混合 基金(2016.11.9- 至今)、 博时沪港深 成长企业 混合基金 (2016.11.9- 至今) 、 博 时新兴消费 主题混合 基金 (2017.6.5- 至今)的基 金经理。


过钧先生, 硕士。1995 年起先 后在上海 工艺品进 出口 公司、德国 德累斯顿 银行上海 分 行、美国 Lowes 食品 有限公司 、美国通 用电气公 司、 华夏基金固 定收益部 工作。2005 年加 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基 金经理、 博时 稳定价 值债券投资 基金 (2005.8.24-2010.8.4 ) 的基金经理 、固定收 益部副总 经理、博 时转债增 强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0.11.24-2013.9.25 ) 、 博时亚 洲票息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2013.2.1-2014.4.2)、 博时裕祥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4.1.8-2014.6.10 ) 、 博时 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3.9.13-2015.7.16 ) 、 博时新财 富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2015.6.24-2016.7.4)、 博时新机遇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6.3.29-2018.2.6 ) 、 博时新 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6.8.1-2018.2.6 )、博时 稳健回 报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2014.6.10-2018.4.23 )、博 时双债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6.10.24-2018.5.5 )、 博时鑫润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7.2.10-2018.5.21 ) 、博时鑫 和灵活配 置混合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20 页 共 156 页 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7.12.13-2018.6.16 )、博 时鑫 惠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7.1.10-2018.7.30 )的基 金经理。 现任董 事总 经理兼固定 收益总部 公募基金 组投资总 监、 博时信 用债券 投资基金 (2009.6.10-至 今) 、 博 时新收益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6.2.29-至今) 、 博时 新价值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6.3.29-至 今) 、 博时 鑫源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2016.9.6- 至今 )、博时乐 臻定期开 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6.9.29-至今) 、 博时新 起点灵 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16.10.17-至 今) 、 博时鑫瑞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7.2.10- 至今)的基 金经理。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申请 并募集基 金,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 额的发售、 申购、赎 回和登记 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 勉 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7、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8、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的财务 会计报 告;


9、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10、编制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开放式 基金份额 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 符 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


12、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13、严格按 照《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21 页 共 156 页 14、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应予 以保密,不 得 向他人 泄露;


15、按规定 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6、 保存基 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 账 册、 报 表 、 代表基金 签订的 重大合同 及其他 相关资料;


17、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8、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害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应 承担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基金 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偿;


22、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证券 法》行为 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 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 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产 ;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 基金合同 , 并承 诺建立 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4、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


5、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其他 法规规定 禁止从 事的 行为。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22 页 共 156 页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 自己、受 雇人或任 何第三 者谋 取利益;


3、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 证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 的原则


(1)全面性 原则


公司风险管 理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 业务 环节。


(2)独立性 原则


公司设立独 立的监察 部, 监 察部保 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 权威性, 负责对公 司各部门 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 稽核和检 查。


(3)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 门在内部 组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的机 制, 建立不 同岗位之 间 的制衡体系 。


(4)定性和 定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 风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具 客观 性和操作性 。


2、风险管理 和内部风 险控制体 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 管理体系 结构是一 个分工明 确、 相互牵制 的组织结构 , 由最 高管理层 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 责任, 各个业务 部门负 责本部门 的风险评 估和监控 , 监察部 负责监察 公司的 风险 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 体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 司的风险 管理政策 ,对风险 管理负完 全的 和最终的责 任。


(2)风险管 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 下的专业 委员会之 一, 风险管理 委员会负 责批准公司 风险管理 系统文件 , 即 负责确保每 一个部门 都有合适 的系统来 识别 、 评定和 监控该部门 的风险 , 负责批 准每一 个部 门的风险级 别。负责 解决重大 的突发的 风险。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23 页 共 156 页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 察权利 ; 直接对 董事会 负责; 按季向风 险 管理委员会 提交独立 的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险管 理建议。


(4)监察法 律部


监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 司风险管 理政策和 措施的执 行情 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 个部门的 风 险管理系统 的发展提 供协助, 使公司在 一种风险 管理 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 业务目标 。


(5)风险管 理部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 流程, 组织实 施公司投 资风险管 理 与绩效分析 工作,确 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 督与控制。


(6)业务部 门


风险管理是 每一个业 务部门最 首要的责 任。 部门经理 对本部门的 风险负全 部责任 , 负责 履行公司的 风险管理 程序, 负责本部 门的风险 管理系 统的开发、 执行和 维护, 用 于识别 、 监 控和降低风 险。


3、风险管理 和内部风 险控制的 措施


(1)建立内 控结构, 完善内控 制度


公司建立、 健 全了内 控结构, 高 管人员 关于内控 有明 确的分工, 确 保各项 业务活动 有恰 当的组织和 授权, 确保监察 活动是独 立的, 并得到高 管人员的支 持, 同 时置备操 作手册 , 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 互分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机 制


建立、 健全 了各项制 度, 做 到基金经 理分开 , 投资决 策分开, 基 金交易集 中, 形 成不同 部门,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 制,从制 度上减少 和防 范风险。


(3)建立、 健全岗位 责任制


建立、 健全 了岗位 责任制, 使每个 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 任务、 职责 , 并及 时 将各自 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 隐患上报 ,以防范 和减少风 险。


(4)建立风 险分类、 识别、评 估、报告 、提示 程序


建立了评估 风险的委 员会, 使 用适合的 程序, 确 认和 评估与公司 运作有关 的风险; 公司 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 险报告程 序, 对风险隐 患进行层 层汇报, 使各个层 次的人员 及时掌 握风 险状况,从 而以最快 速度作出 决策。


(5)建立有 效的内部 监控系统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24 页 共 156 页 建立了足够 、 有效 的内部监 控系统 , 如电脑 预警系统 、 投资监控 系统, 对可能出 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 全面和实 时的监控 。


(6)使用数 量化的风 险管理手 段


采取数量化、 技 术化的风 险控制手 段, 建立数量 化的风 险管理模型, 用 以提示指 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 的风险 , 以便公 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 措施, 对风险进行 分散、 控制和规 避, 尽 可能 地减少损失 。


(7)提供足 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 的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提 供足够和 适当 的培训,使 员工明确 其职责所 在, 控制风险。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25 页 共 156 页 四、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 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8 年6 月,中 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共 有员 工 212 人, 平均年龄33 岁,95% 以 上员工拥有 大学本科 以上学历 ,高管人 员均拥有 研究 生以上学历 或高级技 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 陆托管服 务的先行 者,中国 工商银行 自 1998 年在国内 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 以 来, 秉承 “诚 实信用 、 勤勉 尽责 ” 的宗 旨, 依 靠严密 科学的风险 管理和内 部控制体 系、 规范 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 营运系统 和专业的 服务团队 , 严 格履行资产 托管人职 责, 为境 内外广大 投资者、 金 融资产 管理机构 和企业客 户提供安 全、 高 效、 专业的 托管服 务, 展现 优异的 市场 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 了国内托 管银行中 最丰富、 最成 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 括证券投 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 障基金、 基本养老 保险 、企业年金 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权投 资基金 、 证券公 司集 合 资产管理 计划、 证 券公司定向 资产管理 计划、 商业银行 信 贷资产证券 化、基金 公司特定 客户资产 管理、QDII 专 户资产、ESCROW 等门 类齐全的 托管产 品体系, 同时 在国内 率先开展 绩效评估 、 风险管 理等 增值服务, 可 以为各 类客户提 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8 年6 月 ,中国工 商银行 共托 管证券投资 基金 874 只。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连续 十五年获 得香港 《 亚洲货币》 、 英国 《 全 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 美国 《 环 球金融》、 内地《证 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等境 内外权威财 经媒体评 选的 61 项 最佳托 管银行大奖 ; 是获 得奖项最 多的国 内托管银 行, 优 良 的服务品质 获得国内 外金融领 域的持续 认可和广泛 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26 页 共 156 页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自成 立以来 , 各项 业务飞速 发展, 始 终保持在 资产托管 行业的 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 的取得 , 是与资 产托管部 “一手 抓业务拓展 , 一手抓 内控建 设” 的做 法 是分不开的 。 资产 托管部非 常重视 改进和加 强内部风 险管理工作 , 在积 极拓展各 项托管 业务 的同时, 把 加强风 险防范和 控制的力 度, 精 心培育内 控文化, 完 善风险 控制机制 , 强化 业务 项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 作为重要 工作来做。 2005 、 2007、 2009 、 2010 、 2011 、 2012、 2013、 2014、 2015 、 2016、 2017 共 十一次顺 利通过评 估组织内 部控制 和安全措施 最权威 的ISAE3402 审 阅, 获得无保留 意见的控 制及有效 性报告 。 充分 表明独立 第三方对我 行托管服 务在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制方面 的健全性 和有效性 的全面认 可, 也证 明中 国工商银行 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 制能力已 经与国际大 型托管银 行接轨, 达到国际 先进水平 。目 前,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为年 度化、 常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 段。


1、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 作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 监管 规则, 强 化和建立 守法经营 、 规 范 运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 营风 格, 形成一个 运作规范 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 度化的内 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 经营风险 , 保证托 管资产的 安全完整 ; 维 护持有人的 权益; 保 障资产托 管业务安 全、有效、 稳健运行 。


2、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业务内 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 构由 中国工商银 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 部审计 局) 、 资产托管 部内设 风险控制 处 及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 处室共同 组成。 总 行稽核监察 部门负责 制定全行 风险管理 政策,对 各业 务部门风险 控制工作 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 专门负责 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 部风 险控制处 , 配备专 职稽核监 察人员 , 在 总 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 , 依照有 关法律规 章, 对业 务的 运行独立行 使稽核监 察职权。 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 的风险控 制措施。


3、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合法性 原则。内 控制度应 当符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构 的监管要 求,并贯 穿于 托管业务经 营管理活 动的始终 。


(2) 完 整性原则 。 托管 业务的各 项经营管 理活动都 必 须有相应的 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 约; 监督制约应 渗透到托 管业务的 全过程和 各个操作 环节 ,覆盖所有 的部门、 岗位和人 员。


(3)及时性 原则。托 管业务经 营活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时 地记录; 按照“内 控优 先”的原则 ,新 设机 构或新增 业务品种 时,必须 做到 已建立相关 的规章制 度。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27 页 共 156 页 (4)审慎性 原则。各 项业务经 营活动必 须防范 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 金资产和 其他 委托资产的 安全与完 整。


(5)有效性 原则。内 控制度应 根据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理 的需要适 时修改完 善, 并保证得到 全面落实 执行,不 得有任何 空间、时 限及 人员的例外 。


(6)独立性 原则。设 立专门履 行托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接 操作人员 和控制人 员必 须相对独立, 适 当分离; 内控 制度的检 查、 评价部门 必 须独立于内 控制度的 制定和执 行部门。


4、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 实施


(1)严格的 隔 离制度 。资产托 管业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 明确的岗 位职 责、 科学的 业务流 程、 详细 的操作 手册、 严格的人 员 行为规范等 一系列规 章制度 , 并采取 了 良好的防火 墙隔离制 度,能够 确保资产 独立、环 境独 立、人员独 立、业务 制度和管 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 查。主管 行领导与 部门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业 务政策和 策略的制 定者 和管理者 , 要求下 级部门及 时报告 经营管理 情况和特 别情况, 以检查资 产托管部 在实现 内部 控制目标方 面的进展 ,并根据 检查情况 提出内部 控制 措施,督促 职能管理 部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 资产托 管部严格 落实岗位 责任制 , 建 立 “自控 防线” 、 “互控防 线” 、 “监控防线 ” 三 道控制防 线, 健全绩效 考核和激 励机 制, 树立 “以 人为本 ” 的内 控文化 , 增 强员工的责 任心和荣 誉感, 培 育团队精 神和核心 竞争 力。 并通过进 行定期、 定向的业 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 诺书,使 员工树立 风险防范 与控 制理念。


(4)经营控 制。资产 托管部通 过制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开 展各种业 务营销活 动、 处理各项事 务,从而 有效地控 制和配置 组织资源 ,达 到资源利用 和效益最 大化目的 。


(5)内部风 险管理。 资产托管 部通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方 式 加强内 部风险管 理, 定期或不定 期地对业 务运作状 况进行检 查、 监 控, 指 导业务部门 进行风险 识别、 评估, 制定 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排查风 险隐患。


(6)数据安 全控制。 我们通过 业务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传 真加密、 数据传输 线路 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 施的运用 和保障等 措施来保 障数 据安全。


(7)应急准 备与响应 。资产托 管业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 基于数据 、应 用、 操作 、 环境四 个层面的 完备的 灾难恢复 方案, 并 组织员工定 期演练 。 为使演 练更加接 近 实战, 资产托管 部不断提 高演练标 准, 从最初 的按照预 订时间演练 发展到现 在的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结果 看,资产 托管部完 全有能力 在发生灾 难的 情况下两个 小时内恢 复业务。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28 页 共 156 页 5、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 险控制情 况


(1)资产托 管部内部 设置专职 稽核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监 察人员, 在总经理 的直 接领导下, 依照有 关法律规 章, 全 面贯彻落 实全程监 控思想, 确 保资产 托管业务 健康、 稳定 地 发展。


(2)完善组 织结构, 实施全员 风险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系 需要从上 至下每个 员工 的共同参与 , 只有 这样, 风 险控制 制度和措 施才会全 面、 有效 。 资产托 管部实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将风 险控制责 任落实到 具体业 务部门和 业务岗位 , 每位员 工对自己 岗位职责 范围内 的风 险负责, 通 过建立 纵向双人 制、 横 向多部门 制的内部 组织结构, 形成不 同部门、 不同岗 位相 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3)建立健 全规章制 度。资产 托管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 持把风险 防范 和控制的理 念和方法 融入岗位 职责、 制 度建设和 工作 流程中。 经过 多年努 力, 资产托 管部已 经建 立了一 整套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 包括: 岗 位职责 、 业务操作 流程、 稽核监察 制度、 信息 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 有部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业 务过 程, 形成各个 业务环 节之间的 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 险控制始 终是托管 部工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发 展同等地 位。资产 托管 业务是商业 银行新兴 的中间业 务, 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 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 范运作 , 一直 将建 立一个系统 、 高效 的风险防 范和控 制体系作 为工作重 点。 随着 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 托管业 务的 快速发展, 新 问题、 新 情况不断 出现, 资 产托管部 始 终将风险管 理放在与 业务发展 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 风险防范 和控制为 托 管业务 生存和发 展的 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托 管协议和 有关基金 法 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 资对象 、 基金投 融资比例 、 基金 投资禁止 行为、 基金 参与银 行间债券 市场、 基金 资产净值的 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 应收 资金到账 、 基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 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 查, 其中 对基金的投 资比例的 监督和核 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后 六个月开始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 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基金托 管协议 或有关基 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 行为,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 基金管 理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基金 托管人发 出回函确 认。 在限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 查, 督 促基金管 理人改 正。 基 金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29 页 共 156 页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 正。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30 页 共 156 页 五、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直 销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直 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18 号恒基 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010-65187592


联系人:


韩明亮


博时一线通 :


95105568( 免长途话 费)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电话:








传真:


010 -66107914


客户服务电 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客户服务电 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


陈四清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传真: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31 页 共 156 页 客户服务电 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 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联系人:


张静


电话:








传真:


010 -66275654


客户服务电 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


彭纯


联系人:


王菁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49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朝阳门 北大街 8 号富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朝阳门 北大街 9 号文化大 厦


法定代表人 :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电话:








传真:


010 -89937369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 东一路 12 号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32 页 共 156 页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 东路 689 号东银大 厦 25 楼


法定代表人 :


高国富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2431


客户服务电 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外大街 6 号光大大 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太平桥 大街 25 号 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


李晓鹏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 -63636157


客户服务电 话:


95595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


洪崎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


010 -58560666


传真:


010 -57092611


客户服务电 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1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


李国华


联系人:


陈春林


电话:








传真:


010 -68858117


客户服务电 话:


95580


网址:


http://www.psbc.com


(1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


闫冰竹


联系人:


孔超


电话: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33 页 共 156 页 传真:


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 话:


95526


网址: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 -85238667


传真:


010 -85238680


客户服务电 话:


95577


网址:


http://www.hxb.com.cn/


(1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 区农林下 路 8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 区农林下 路 83 号


法定代表人 :


杨明生


联系人:


陈泾渭/刘伟


电话:


020-38321497/020-38322566


传真:


020-3832167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1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


谢永林


联系人:


施艺帆


电话:


021-50979384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 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 区宁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 区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客户服务电 话:


95574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17)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34 页 共 156 页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 -38576666


传真:


021 -50105124


客户服务电 话: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8)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庆春路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 :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客户服务电 话:


95527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19)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 区体育路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 区体育路21 号


法定代表人 :


卢国锋


联系人:


吴照群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1196228;0769-96228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20)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


陈震山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 -85108195


传真:


0571 -85106576


客户服务电 话:


95398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21)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白下 区淮海路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 区中山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 :


林复


联系人:


刘晔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35 页 共 156 页 电话:


025 -86775335


传真:


025 -86775376


客户服务电 话:


95302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22)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站 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 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88990082


传真:


0577-88995217


客户服务电 话:


(0577 )96699


网址:


http://www.wzbank.cn


(23)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汉 区建设大 道 933 号 汉口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 区建设大 道 933 号 汉口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陈新民


联系人:


李欣


电话:


027-82656704


传真:


027-82656236


客户服务电 话:


027-96558 ( 武汉);4006096558 (全国 )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2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洪武 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 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


夏平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客户服务电 话:


95319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25)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 区邹容路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 区邹容路153 号


法定代表人 :


甘为民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


023- 63792212


传真:


023- 63792412


客户服务电 话:


96899 (重庆 )、400-70-96899 (其他地 区)


网址:


http://www.cqcbank.com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36 页 共 156 页 (26)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 市东城区 鸿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 市东城区 鸿福东路2 号东莞 农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王耀球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户服务电 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27)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 庄市平安 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 庄市平安 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


乔志强


联系人:


王丽辉


电话:


0311-67806407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12-9999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28)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延陵 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 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0519-89995066


传真:


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 话:


0519-96005


网址:


http://www.jnbank.cc


(2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街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新街口 外大街 28 号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 -66045500


客户服务电 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3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华强北 路赛格科 技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宣武门 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 厦 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 :


马勇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37 页 共 156 页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


传真:


010-5832530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3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朝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朝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


王莉


联系人:


张紫薇


电话: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0755-82029055


客户服务电 话:


400-920-0022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32)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 区鹭江道2 号厦门 第一广场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 区鹭江道2 号厦门 第一广场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


陈洪生


联系人:


徐明静


电话:


0592-3122716


传真:


0592-806077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918-0808


网址:


www.xds.com.cn


(33)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杨高南路799 号 5 楼01 、02、0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杨高 南路799 号陆 家嘴世纪 金融广 场3 号楼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 :


胡燕亮


联系人:


陈璐


电话:


021-50810687


传真:


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 话:


021-50810673


网址:


http://wacaijijin.com/


(34)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黄浦区 北京东路666 号 H 区(东座 )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张杨 路 707 号 生命人寿 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 :


贲惠琴


联系人:


钟伟


电话:


020-50206003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38 页 共 156 页 传真:


020-50206001


客户服务电 话:


020-50206003


网址:


www.msftec.com


(35)诺亚正行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 区廊下镇 漕廊公路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 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 :


汪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36)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梨园路 物资控股 置地大厦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梨园路 物资控股 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龙田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龙田路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 :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3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 区场中路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浦东 南路1118 号 鄂尔多 斯国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传真:








客户服务电 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ehowbuy.com


(3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39 页 共 156 页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 区仓前街 道文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滨江区 江南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


陈柏青


联系人:


朱晓超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076-612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40)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高翔 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 —58787698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4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 区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余杭区 五常街道 同顺街 18 号同花 顺大 楼


法定代表人 :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42)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 区后沙峪 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德胜门 外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


闫振杰


联系人:


焦琳


电话:


010--62020088-8288


传真:


010 —62020088-8802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6661


网址:


http://www.myfund.com


(4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 区蕴川路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 区峨山路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


李兴春


联系人:


徐鹏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40 页 共 156 页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921-7755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44)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8 号 上海国金 中心办公 楼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建国路91 号金地 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


赵学军


联系人:


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传真:


010-6521543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45)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东北旺 村南 1 号楼 7 层7117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德外大 街合生财 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 :


王兴吉


联系人:


高雪超


电话:


010-62062880


传真:


010-8205774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088-8080


网址:


www.qiandaojr.com


(46)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 :


梁蓉


联系人:


田磊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88067526


客户服务电 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47)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建国路88 号 9 号楼 15 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建国路88 号 SOHO 现代城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


戎兵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09-9200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41 页 共 156 页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4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 区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 区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


钱燕飞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996699-884131


客户服务电 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49)众升财富( 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望京东 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望京浦 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 :


李招弟


联系人:


李艳


电话:


010-59497361


传真:


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059-8888


网址:


www.zscffund.com


(50)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南礼士 路 66 号 1 号楼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南礼士 路 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


王昌庆


联系人:


罗细安


电话:


010-67000988


传真:


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51)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2028 号卓 越世纪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2028 号卓 越世纪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法定代表人 :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990-8600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52)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 区同丰路667 弄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杨高 南路 799 号 陆家嘴世 纪金融广 场3 号楼 9 楼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42 页 共 156 页 法定代表人 :


马刚


联系人:


杨徐霆


电话:


021-60818249


传真:


021-60818280


客户服务电 话:


95156


网址:


https://www.tonghuafund.com


(53)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 经济技术 开发区宏 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东三环 中路 20 号 乐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 :


周斌


联系人:


马鹏程


电话:


010-57756074


传真:


010-56810782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980-618





网址:


www.chtwm.com


(54)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 深港合作 区前湾一 路鲤鱼门 街 1 号深 港合 作区管理 局综合办公 楼 A 栋 2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2028 号皇 岗商务中 心 2405


法定代表人 :


华建强


联系人:


马文静


电话:


0755-23919681


传真:


0755-88603185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955-811


网址:


www.yitfund.com


(5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中关村 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中关村 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 :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56)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莲花街 道商报东 路英龙商 务大厦 8 楼 A-1 (811-812)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山 区南山路155 号南 山 1910 小区 A3-1


法定代表人 :


苗宏升


联系人:


胡碧萱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43 页 共 156 页 电话:


0411-66889888


传真:


0411-66889827


客户服务电 话:


400-790-3688


网址:


www.fundying.com


(57)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车公庄 大街 9 号院 5 号楼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阜成门 外大街 2 号万通新 世界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 :


吴雪秀


联系人:


段京璐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 话:


400-001-1566


网址:


http://www.yilucaifu.com


(58)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丹棱街6 号 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丹棱街6 号 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59)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8 号4 楼


法定代表人 :


刘惠


联系人:


毛林


电话:


021-80133597


传真:


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60)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东三环 中路 7 号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东三环 中路 7 号 财富中心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


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73-7010


网址:


www.jianfortune.com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44 页 共 156 页 (61)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自 治区银川 市金凤区 阅 海湾中 央商务区 万寿 路 142 号 14 层14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紫月路18 号院 朝来高科 技产业园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 :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10-5919


网址:


www.fengfd.com


(62)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 市沙河口 区星海中 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 市沙河口 区星海中 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 :


林卓


联系人:


张晓辉


电话:


0411-88891212-327


传真:


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411-999


网址:


www.haojiyoujijin.com


(63)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滩国 际广场 19 层


法定代表人 :


冯修敏


联系人:


黄敏儿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


021-3332383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64)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西藏南 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厦四 楼





法定代表人 :


陈继武


联系人:


李晓明


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


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65)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浦东新区上 丰路 977 号 1 幢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张江 高科碧波 路 690 号4 号楼 2 层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45 页 共 156 页 法定代表人 :


廖冰


联系人:


李翔


电话:


021-80234888


传真:


021-80234898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99-1888


网址:


http://www.998fund.com/


(66)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西大望 路 1 号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工人体 育馆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心 B 座裙 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


董浩


联系人:


于婷婷


电话:


010-56409010


传真:


010-5658066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18-0707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67)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 深港合作 区前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 区高新南 七道惠恒 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 :


齐小贺


联系人:


陈勇军


电话:


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 话:


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6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69)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 区江东中 路222 号南京奥 体中心现 代五项 馆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 :


袁顾明


联系人:


何庭宇


电话:


021-20324199


传真:


021-22268089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46 页 共 156 页 客户服务电 话:


400-928-2299


网址:


www.dtfunds.com


(70)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 区琶洲大 道东 1 号 保利国际 广场南塔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 话:


020-80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71)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 深港合作 区前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 区海德三 路海岸大 厦东座 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


TAN YIK KUAN


联系人:


许雅君


电话:


0755-89460502


传真:


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 话:


0755-8946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72)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 区东管头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宣武门 外大街甲1 号环球 财讯中心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


钱昊旻


联系人:


孙雯


电话:


010-59336519


传真:


010-5933650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73)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 山区石景 山路 31 号 院盛景国 际广场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呼家楼 安联大厦715


法定代表人 :


许现良


联系人:


张苗苗


电话:


15110085067


传真:


010-8772320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150-0882


网址:


www.lanmao.com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47 页 共 156 页 (74)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海淀东 三街 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经济 开发区科 创十一街18 号院京 东总部A 座4 层A428 室


法定代表人 :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088-8816


网址:


http://jr.jd.com/


(75)大连网金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 市沙河口 区体坛路22 号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 市沙河口 区体坛路22 号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


卜勇


联系人:


卜勇


电话:


0411-39027800


传真:


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 话:


400-089-9100


网址:


http://www.yibaijin.com/


(76)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100 号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100 号17 层


法定代表人 :


弭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电话:


021-33355392


传真:


021-6335373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76-5716


网址:


www.cmiwm.com


(77)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 区粤海街 道科技园 中区科苑路15 号 科兴 科学园B 栋 3 单元 11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 区粤海街 道科技园 中区科苑路15 号 科兴 科学园B 栋 3 单元 7 层


法定代表人 :


赖任军


联系人:


刘昕霞


电话:


0755-29330513


传真:


0755-2692053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930-0660


网址:


www.jfzinv.com


(78)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48 页 共 156 页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阜通东 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阜通东 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


钟斐斐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


15810005516


传真:


010-85659484


客户服务电 话: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79)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 区东大名 路 687 号1 幢 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 区东大名 路 687 号1 幢 2 楼268 室


法定代表人 :


毛淮平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客户服务电 话:


13816092323


网址:


http://www.cwmc.cn/


(80)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 区中山三路107 号 上站大楼 平街11-B, 名 义层11-A, 8-B4 ,9-B、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 区中山三 路 107 号 皇冠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 :


彭文德


联系人:


刘芸


电话:


023-89769637


传真:


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77-780


网址:


www.cfc108.com


(8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 场(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 场(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皓


联系人:


韩钰


电话:


010-60833754


传真:


010-57762999


客户服务电 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82)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 市延陵西 路 23、25 、27、29 号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49 页 共 156 页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客户服务电 话:


95531


网址:


www.qh168.com.cn


(8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168 号上海银 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 -38676666


传真:


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电 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8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 :


王常青


联系人:


刘畅


电话:


010-65608231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08/95587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8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红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红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


何如


联系人:


刘晓东


电话:


0755-82130509


传真:


0755 -82133952


客户服务电 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8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


中国深圳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30 楼


法定代表人 :


霍达


联系人:


黄婵君


电话:


0755-82943666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50 页 共 156 页 传真:


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8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 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 天河北路 大都会广 场 5、18 、19、36 、38 、39、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 :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客户服务电 话:


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 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8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中心三路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 新源南路6 号京城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联系人:


马静懿


电话:


010-60833889





传真:


010 -8486556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9-5548/9554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8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2 -6 层


法定代表人 :


陈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


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1/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9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 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 路 689 号 海通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周杰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275


传真:


021 -63602722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3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51 页 共 156 页 网址:


http://www.htsec.com/


(91)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长乐路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长乐路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


李梅


联系人:


李玉婷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 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9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 路 99 号标 力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民生路 1199 弄五道 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78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23/95562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9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 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 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尤习贵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 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9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


王连志


联系人:


刘志斌


电话:


0755-82558323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户服务电 话:


95517,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95)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 区桥北苑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 区桥北苑8 号西南 证券大厦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52 页 共 156 页 法定代表人 :


余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63786633


传真:


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96)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 市黄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际大 厦 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 市黄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际大 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 -68634518 -8503


传真:


021 -68865938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1551


网址:


http://www.xcsc.com/


(97)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东 路 11 号高 德置地广 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东 路 11 号高 德置地广 场 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电话:


020-38286686


传真:


020 -22373718 -101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33


网址:


http://www.wlzq.cn


(9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寿春路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 :


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


0551 -2272101


传真:


0551 -2272100


客户服务电 话:


全国统一热 线 4008888777 ,安 徽省内热 线 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9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 技术开发 区第二大 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 区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


王春峰


联系人:


胡天彤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53 页 共 156 页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10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 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南 京市建邺 区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证 券广 场、深圳市 福田区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旅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深圳 )


客户服务电 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10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人 :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661618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10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 区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际金 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 区东海西 路 28 号龙 翔广场 东 2、5 层


法定代表人 :


姜晓林


联系人:


孙秋月


电话:


0532-850220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 话:


95548


网址:


http://www.zxzqsd.com.cn/


(10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993


网址:


http://www.dxzq.net


(10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54 页 共 156 页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 市翠园路18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 市星阳街5 号


法定代表人 :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 -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10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 -63081493


传真:


010 -63081344


客户服务电 话:


95321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106)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 南路 318 号 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 南路 318 号 2 号楼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


潘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729


客户服务电 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10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 蓉中路 2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 蓉中路 2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8583250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 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108)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


丁益


联系人:


高峰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55 页 共 156 页 电话:


0755 -83516094


传真:


0755 -83515567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www.cgws.com


(10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 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 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


周健男





联系人:


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089


传真:


021 -22169134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110)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 融中心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 融中心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 -88836999


传真:


020 -88836654


客户服务电 话:


95396


网址:


http://www.gzs.com.cn


(11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 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 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 话:


95360


网址:


http://www.nesc.cn


(112)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 市玄武区 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 市玄武区 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 -52310569


传真:


025 -5231058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56 页 共 156 页 (113)上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 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 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


龚德雄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6360883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


https://www.shzq.com/


(114)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北三环 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北三环 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83561000


传真:


010-8356100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989898/95399


网址:


http://www.xsdzq.cn


(115)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 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太原市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世贸 中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人 :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9280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116)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 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 市太湖新 城金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大 厦 702 室


法定代表人 :


范炎


联系人:


沈刚


电话:


0510 -82831662


传真:


0510 -82830162


客户服务电 话:


95570/4008885288 ( 全国),0510-82588168 ( 无锡 )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117)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纪广 场 A 座6 -7 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纪广 场 A 座6 -7 楼


法定代表人 :


吴承根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57 页 共 156 页 联系人:


张智


电话:


021-64718888


传真:


0571 -87901913


客户服务电 话:


95345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11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


何之江


联系人:


周驰


电话:


18612835256


传真:


0755 -82400862


客户服务电 话:


0755-22628888/95511-8


网址:


http:www.stock.pingan.com


(119)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政务文 化新区天 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南二环959 号财 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


0551 -65161821


传真:


0551 -65161672


客户服务电 话:


0551-96518/4008096518/953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120)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 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竹子林 四路光大 银行大厦3 楼


法定代表人 :


张雅锋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 -83707413


传真:


0755 -83700205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00 (全国) ,96100( 广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121)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6572


传真:


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 话:


95328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58 页 共 156 页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122)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 新区商务 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 新区商务 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 话: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http://www.ccnew.com/


(12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 延陵西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124)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


许刚


联系人:


王炜哲


电话:


021 -68604866


传真:


021 -50372474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208888 ;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125)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 浩特市新 城区新华 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 浩特市新 城区新华 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


刘汝军


联系人:


张同亮


电话:


0471 -4913998


传真:


0471 -4930707


客户服务电 话:


0471-4961259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126)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 市永叔路1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 市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国际 金融大厦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59 页 共 156 页 法定代表人 :


徐丽峰


联系人:


汪代强


电话:


0791 -6285337


传真:


0791 -6289395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222111


网址:


https://www.gszq.com/


(127)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 市陕西街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 市陕西街239 号


法定代表人 :


杨炯阳


联系人:


张曼


电话:


010-68716150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818/95584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12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大 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太平桥 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


李季


联系人:


唐岚


电话:


010 -88085201


传真:


010 -88085195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12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 市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 市经七路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 :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81283938


传真:


0531-68889357


客户服务电 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130)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0 -42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0 -42 楼


法定代表人 :


姜昧军


联系人:


袁媛


电话:


0755 -83199511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60 页 共 156 页 传真:


0755 -83199545


客户服务电 话:


0755-83199599/4008323000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13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 :


刘学民


联系人:


吴军


电话:


0755-23838751


传真:


0755-25838701


客户服务电 话:


95358


网址:


https://www.firstcapital.com.cn/


(132)中航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抚河 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抚河 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 :


王宜四


联系人:


余雅娜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66-567


网址:


http://www.avicsec.com/


(133)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民田路178 号华 融大厦 5 、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民田路178 号华 融大厦 5 、6 楼


法定代表人 :


薛荣年


联系人:


耿贵波


电话:


0755 -82707855


传真:


0755 -23613751


客户服务电 话:


全国统一客 服热线 4001883888 全国统 一电话委 托号 码 4008802888


网址:


http://www.chinalions.com/


(134)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 区曹杨路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


方加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61 页 共 156 页 (135)华福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大 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 :


黄金琳


联系人:


张宗悦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户服务电 话:


95547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136)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 市静宁路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 市城关区 东岗西路638 号财 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


李晓安


联系人:


范坤/杨力


电话:


0931-4890208,18993185278(范)/189


传真:


0931-4890628


客户服务电 话:


95368/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http://www.hlzqgs.com/


(13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 国 贸大厦 2 座2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 国 贸大厦 2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 :


丁学东


联系人:


任敏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65051156


客户服务电 话:


010-6505116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138)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 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商 务中心 1602 室


法定代表人 :


沈继宁


联系人:


董卿


电话:


0571 -87822359


传真:


0571 -87925100


客户服务电 话:


95336 (上海 地区 962336 )


网址:


http://www.ctsec.com


(139)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A01 、B01 (b)单元


法定代表人 :


洪家新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62 页 共 156 页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64316642


传真:


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 话:


95323,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140)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 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 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5832 8112


传真:


010-5832 8748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78827


网址: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141)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与福中路 交界处荣 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 、15 、16 、18、 19 、20、21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


高涛


联系人:


万玉琳


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008008/95532


网址:


http://www.china-invs.cn/


(14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 区科技中 一路西华 强高新发 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 区科技中 一路西华 强高新发 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传真:








客户服务电 话:


4001022011/95329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143)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 区呼和浩 特市武川 县腾飞大 道与呈祥 路交 汇处武川 立农村镇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四 楼


办公地址:


内蒙古自治 区呼和浩 特市武川 县腾飞大 道与呈祥 路 交 汇处武川 立农村镇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四 楼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63 页 共 156 页 法定代表人 :


张智河


联系人:


陈韦杉


电话:


+86 10 83991888


传真:


+86 10 88086637


客户服务电 话:





0471-6919911


网址:


http://www.grzq.com/


(144)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 市惠城区 江北东江 三路惠州 广播电视 新闻 中心三、 四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 市惠城区 江北东江 三路惠州 广播电视 新闻 中心三、 四 楼


法定代表人 :


徐刚


联系人:


陈思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


021-33606760


客户服务电 话:


95564


网址:


http://www.lxzq.com.cn


(145)江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 尔滨市香 坊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 尔滨市香 坊区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


孙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电话:


0451-85863696


传真:


0451 -8228721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146)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 市城中区 西大街 1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 融中心 D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


曲国辉


联系人:


刘中华


电话:


010-63889326


传真:


-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543218


网址:


http://www.tyzq.com.cn


(14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 市东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 市东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贾 鹏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64 页 共 156 页 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600109/95310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148)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 金融大街5 号新盛 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 金融大街5 号新盛 大厦 A 座613


法定代表人 :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59355941


传真:


010-6655379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9-5618/95571


网址:


http://www.e5618.com


(149)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100 号上海环 球金融中 心 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100 号上海环 球金融中 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


陈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150)长城国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 区深田路46 号深田 国际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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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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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65 页 共 156 页 (152)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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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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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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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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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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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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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子能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66 页 共 156 页 联系人:


董培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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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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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 市前海深 港合作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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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 市南山区 田厦国际 中心 36 楼、37 楼


法定代表人 :


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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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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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内大 街 18 号恒 基中心1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光华


电话:(010 )65171166


传真:(010 )65187068


联系人:许 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 市通力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负责人:俞 卫锋


联系人:陆 奇


经办律师: 安冬、陆 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67 页 共 156 页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陆 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 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 伙人:李 丹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沈 兆杰


经办注册会 计师:张 振波、沈 兆杰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68 页 共 156 页 六、基金的 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裕 泽证券投 资基金转 型而成。


裕泽基金 前 身半岛基 金是根据 法律法规 有关规定, 经 中国人民银 行深圳经 济特区分 行深 人银复字 (1994)第 035 号 文批准 , 由招 商局蛇口 工 业区有限公 司、 招 商局蛇口 工业区理 财 服务公司、 中 国平安 保险公司、 深圳安 达实业股 份有 限公司、 招商 局蛇口 工业区社 会保险公 司等五家公 司于 1994 年 3 月发 起设立的 公司型 封闭 式基金。1995 年4 月1 日, 半 岛基金在 深圳市部分 交易网点 上柜流通 ;1996 年6 月,经 主管 机关批准, 半岛基金 从公司型 基金改 制为契约型 基金, 基金经理 人为深圳 市半岛投 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基 金信托人 为招商银 行。


1994 年3 月 ,半岛基 金 实现了 首次规范 ,并以公 司型 基金的模式 开始运作 ;1995 年4 月,半岛基 金在深交 所挂牌进 行柜台交 易,实现 了封 闭式基金的 流通;1996 年 6 月 ,经主 管机关批准 ,半岛基 金从公司 型基金变 更为契约 型基 金;1999 年4 月,半 岛基金按 照《证 券投资基金 管理暂行 办法》 的要 求进行规 范, 截 止1999 年12 月31 日半岛 基金净资 产达2.03 亿元,流动 资产占总 资产的 92.20% ,货 币性资产 占总 资产的 86.74% ,达到 了主管部 门提出 的基金规范 的要求。2000 年 3 月24 日, 博时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依法管理 担任半岛 基金的新 任管理人后 ,根据半 岛基金 2000 年第一 次持有 人大 会决议的授 权,将半 岛证券投 资基金更 名为 “裕泽证 券投资基 金” 。 规 范后, 国 通证券有 限公 司 (后更名为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和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作为 基金发起 人,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作为基 金管理人 , 中 国工 商银行作为 基金托管 人。


发起人国通 证券有限 公司 ( 后更名 为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和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于基金首次 扩募时认 购持有符 合规定比 例的基金 单位 , 且所持基金 单位在基 金存续期 内不得 低于基金规 模的 0.5% 。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69 页 共 156 页 七、基金的 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的 变更登记 是指裕泽 基金 终止 上市后, 基 金 管理人向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取 得终止上 市权益登 记日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并进行基 金份额更 名以及 必要的信息 变更之后 ,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根据基金 管理人 、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 公司提供 的明细数 据进行投 资者 持有基金份 额的初始 登记。


二、集中申购结束后的验资 集中申购款 项在集中 申购期间 存入专门 账户 , 在集中 申购期结束 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 期 间产生的利 息在集中 申购期结 束后折算 为基金份 额归 投资者所有 。 集中 申购期结 束后 , 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 资机构进 行集中 申购 款项 的验资, 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 提交验资 报告。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连续2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 因并报送 解决方案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70 页 共 156 页 八、基金的 集中申购 本基金自2011 年5 月4 日起开 放集中申 购。截 至 2011 年 5 月 30 日,集中 申购工作 已 经顺利结束 。


根据《博时 卓越品牌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 金(LOF )集 中申购期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的相 关规定, 经普 华永道会 计师事务 所验资, 本基金最 终确 认的有效净 申购金额265,437,621.94 元人民币, 折合基金 份额 265,437,621.94 份。 有效 申购申请确 认金额产 生的银行 利息共计 98,499.97 元 人民币 , 其中 折合基金 份额 98,487.15 份, 尾差 部分直接 归入基金 财产。 上述 利息金额中 98,458.15 元人民 币已由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划付 至中国工 商银行 基金托管专 户, 其余部 分将于本 基金集中 申购结束 后 第一个银行 季度结息 日后的第 一个工作 日划付至托 管专户。 截止 2011 年 6 月3 日本次 集中 申购有效净 申购资金 及收到的 银行利息 已全额划入 本基金在 基金托管 人 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开立 的本基金 托管专户 。


本次集中申 购有效申 购户数为5,228 户 ,按照每 份基 金份额初始 面值 1.00 元人民币 计 算, 本次集中 申购有效 净申购资 金及其产 生的利息 结 转的基金份 额共计 265,536,109.09 份, 已分别计入 各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 归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有。 其 中, 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管理人” )基金从 业人 员集中申购 持有的基 金份额总 额为 1,186.16 份 (含集中 申购期利 息结 转的 份额), 占集 中申购基金 总份额比 例的 0.0004% 。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71 页 共 156 页 九、基金份 额的上市 交易 本基金于2011 年6 月30 日开 始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 市交易, 场内 简称: 博 时卓越, 交 易代码:160512 。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于2011 年6 月30 日开 始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 市交易。


基金上市后,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中 的基金份 额 可直接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易; 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 中的基金 份额通过 办理跨系 统转 登记业务将 基金份额 转至场内 后, 方可 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 价为前一 交易日 基金 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 跌幅限制 ,涨跌幅 比例为 10% , 自上市首日 起实行;


3、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 量为 100 份或其整 数倍;


4、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 小变动单 位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本基金上 市交易遵 循《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 规则 》等业务规 则的相关 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比照封 闭式基金 的有关规 定办 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 圳交易所 挂牌交易 , 交 易行情通 过行情发 布系统揭示 。 行情 发布系统 同时揭 示基金前一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净 值。


六、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 日 买入成功 后,登记 机构在 T 日自动为 投资 者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 续, 投资者自 T+1 日(含 该日)后 有权卖出 该部分基 金;


投资者T 日 卖出成功 后,登记 机构在 T 日自动为 投资 者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 续。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和终止 上市 本基金的停 复牌、 暂 停上市、 恢 复上市 和终止上 市按 照相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及深 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 规定执行 。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72 页 共 156 页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对 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 改, 且此项修 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73 页 共 156 页 十、 基 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6 月 30 日 开放日常 申购、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 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管理人 委托 的代销机构 。


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营业 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 方 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 减基金代 销机构 , 并予 以公 告。


投资者可以 通过场外 、 场内 两种方 式申购赎 回本基金 份额。 本 基金场外 申购和赎 回场所 为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网点及基 金场外代 销机构的 代销 网点, 场内申 购和赎回 场所为深 圳证券 交易所内具 有相应业 务资格的 会员单位, 具体销售 网 点和会员单 位的名单 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公 告中列明 。


办理本基金 份额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应遵 守深圳证 券 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有 关业务规 则。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 为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日(基金 管理 人公告暂停 申购或赎 回时除外 ), 投资者应 当 在开放日 办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 开放日 的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 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或另行公告 。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或交 易所交易 时间更改 或实 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 购、 赎回时间进 行调整, 但此项调 整应在实 施日 2 日 前在 指定媒体公 告。


2、申购、赎 回的开始 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6 月 30 日 开放日常 申购、赎 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74 页 共 156 页 4、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场外赎回 基金份额 时,赎 回遵 循“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照 投资 人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5、投资人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 办理本 基金 的场内申购 、赎回时 ,需遵守 深圳 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 业务规则 。 若相关 法律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 深圳 证券交易 所或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对申购 、 赎回业 务等规则 有新的规 定, 按新规定执 行;


6、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基金运作 的实际情 况并在 不影 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 前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 实施 前按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基金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 开 放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 售机 构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在申 购本基金 时须按销 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 备足 申购资金,投 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 请 时,必须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的申 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T 日规定时间 受理的 申请, 正常 情况下, 基金登记 机 构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交 易的 有效性进行 确认,在T+2 日后 (包括该 日)投 资者 应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 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 购与赎回 的成交情 况。


基金发售机 构申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代表 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 到 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 认以基金 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 果为 准。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购缴款方 式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式为 准, 若申购 资 金在规定时 间内未全 额到账则 申购 不成功,若 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 ,申购款 项将退回 投资 者账户。


投资者T 日 赎回申请 成功后, 基 金管理人 将通过基 金 登记机构及 其相关基 金销售机 构在 T +7 日(包 括该日) 内将赎回 款项划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账户。在 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 形时, 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基金合 同》的有 关条款处 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75 页 共 156 页 1、场外首次 申购的最 低金额不 低于 10 元,场外 追加 申购最低金 额不低于10 元。场 内 首次申购的 最低金额 不低于 500 元 , 场内追 加申购最 低金额不低 于 500 元 , 详情 请见当 地销 售机构公告 ;


2、 每个 交易账户 最低持有 基金份额 余额为 10 份, 若 某笔赎回导 致单个交 易账户的 基金 份额余额少 于 10 份时 ,余额部 分基金份 额必须 一同 赎回;


3、集中申购 期内,对 投资人申 购金额不 设上限 限制 ;投资人可 多次申购 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已 受理的申 购申请不 允许撤 销; 基 金管理人 可 以规定单个 投资者累 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 数量限制, 但法律法 规、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或基 金合 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4、当接受申 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 日净 申购比例上 限、 拒 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具 体请参见 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调 整上述对 申购的金 额和 赎回的份额 的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 生效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至 少在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和赎 回费率


(1)日常申 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最 高不超过5.0%。本 次公告的 本基 金日常申购 费率具体 为:





日常申购金 额(M)


日常申购费 率


场外日常申 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0%


100 万≤M <500 万元


1.00%


500 万≤M <1000 万元


0.60%


M≥10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 用 1000 元


场内日常申 购费率


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 单位应按 照场外日 常申购费 率


设定投资者 的场内日 常申购费 率


(2)日常赎 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最 高不超过5.0%,本 次公告的 本基 金场外赎回 费率具体 为:


持有基金时 间(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2 年


0.50%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76 页 共 156 页 2 年≤Y<3 年


0.25%


Y ≥3 年


0


原裕泽基金 基金份额 的持有期 限自 《 博时 卓越品牌 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计算。


本基金场内 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7 日的投 资者收取1.5% 的赎回费, 除此之外 的赎回费 率 为固定赎回 费率 0.5% 。


2、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 承担,不 列入基 金资 产,申购费 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 市场 推广和销售 、注册登 记等各项 费用。


3、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对持 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人收 取的 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不 少于 7 日 的投资人收 取的赎回 费, 将 不低于 其总 额的 25%计入 基金财 产,其余 部分用于 支付注册 登记 费等相关手 续费。


4、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 范围 内调整申购 费率和赎 回费率或 收费 方式。费率 或收费方 式如发生 变更,基 金管理人 最迟 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 日前 2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基金场外申 购采用金 额申购的 方式 , 投资者 在申购时 支付申购费 用, 申 购费率随 申购金 额的不同而 有所不同 。计算公 式为: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 额/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申购费用计 算结果 、 申购份 额计算 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方式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产 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取 得的收益 归入基金 财产 。


例:某投资 者从场外 申购本基 金 100,000 元,申 购费 率为 1.50% ,假设申 购当日基 金 份额净值为 1.045 元 ,则其可 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0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45 =94,279.59 份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77 页 共 156 页 即: 该投资者 投 资100,000 元 从场外申 购本基金 , 假 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45 元,则可得 到 94,279.59 份基 金份额。


2、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本基金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 回价格 以 T 日的 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计算 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金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 额-赎回 费用


例:某投资 者从场外 赎回 10 万 份基金份 额,持 有期 限大于 7 日 少于 2 年 ,对应的 赎回 费率为 0.5% ,假设赎 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是 1.016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 ×1.016 =101,600.00 元


赎回费用= 101,600 × 0.5% =508.00 元


净赎回金额= 101,600 -508=101,092.00 元


即:投资者 从场外赎 回本基金10 万份基 金份额 ,持 有期限大于7 日少于2 年,假 设赎 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是 1.016 元,则其 可得到的 赎回 金额为 101,092.00 元。


3、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 值=开放日 收市后基 金资产净 值÷当 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 并在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当 延迟计算 或公告 。 本基金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 保留 到小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 产。


4、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 的费用后, 以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基准计算。 场 外申购 涉及金额、 份额的 计算结果 保留 到小数点后 两位, 小 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 入, 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 入基金财 产。 场 内 申购涉及金 额的计算 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 产; 场内 申购涉及 份额的计算 结果采用 截位法 保 留到整数 位, 整数位 后 小数部分的 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 还至投资 者资金账户 。


5、净赎回金 额的处理 方式: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78 页 共 156 页 净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 额以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准并扣 除相应的 费 用, 赎回净金 额计算 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 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 和赎回的 登记结算 业务, 按照 深圳证券 交 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有关 规定办理 。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构 在 T+1 日为 投 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 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含 该日)后 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构 在 T+1 日为 投 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对上述注 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 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 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 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 形,基金 管理人有 权暂停或 拒绝基金 投资 者的申购申 请:


1、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 致基金无 法 正常运 作;


2、证券交易 场所在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 当日 基金资产净 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 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4、基金管理 人认为会 有损于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或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 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的某笔申 购;


5、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 请;


6、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 比例 达到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相 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 时;


7、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可暂 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或拒绝 投资 者的申购申 请的, 申购 款项将全 额 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 述 1 到3 项、5、7 项暂停申 购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理方 式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79 页 共 156 页 出现如下情 形, 基金管 理人有权 拒绝接受 或暂停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


1、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 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 支付赎 回款 项;


2、证券交易 场所依法 决定临时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因市场剧 烈波动或 其他原因 而出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 日巨额赎 回,导致 本基 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 难;


4、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 申请;


5、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拒绝接 受或暂停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 立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已 接受的 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将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的, 可延 期支 付部分赎回 款项, 按 每个赎回 申请人已 被接受的赎 回申请量 占已接受 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 配给赎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分由 基金管 理人按照发 生的情况 制定相应 的处理办 法在后续 开放 日予以支付 。


同时, 在出现 上述第3 款的情 形时, 对 已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延期 支付赎回 款项, 最 长不 超过 20 个工 作日,基 金管理人 须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公告。投 资者在申 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 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 赎回,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在 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刊登暂 停赎回公 告。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 理, 并 依照有关 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上 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 , 基金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申请总 数 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 后扣除申 购 申请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时,即认 为发生了 巨额赎回 。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本基金当 时 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 分顺延赎回 。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80 页 共 156 页 (1)全额赎 回: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 延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支付 投资 者的赎回申 请可能会 对基金的 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 对其 余 赎回 申请延期予 以办理。 对于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 , 应当按 照其申 请赎回份 额占当日 申请赎回总 份额的比 例, 确 定该单 个基 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办 理的赎回 份额 ; 投资者 未能赎回 部分, 除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选择 将当日未获 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 外, 延迟至下 一个开放 日办理, 赎回价格 为下一个 开放日 的价 格。 依照上述 规定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的 赎回不享 有赎 回优先权, 并 以此类 推, 直到接 受全部 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 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 的限 制。


(3)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时, 对于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当日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 放日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 部分, 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 其进 行延期办理 ( 被 延 期赎 回 的 赎回 申 请 , 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 , 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申请赎 回的份额 中未超过 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10 %的部分 ,基金 管理人根据 前段 “ (1) 全额赎 回” 或 “ (2 ) 部分顺 延赎回” 的约定 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赎回 申请一并 办理。 但 是, 如该 持有人在 提交 赎回申请时 选择取消 赎回, 则 其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 销。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4)巨额赎 回的公告 :当发生 巨额赎回 并顺延 赎回 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2 日内通 过指 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 的公司网 站或代销 机构的网 点刊 登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 日向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 构备案。 同时 以邮寄、 传真或 《 招募说 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 式通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并 说明 有关处理方 法。


本基金连续2 个开放 日以上发 生巨额赎 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 受赎回 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 当在至 少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一天, 基 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 开 放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刊登 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 公布最近 一个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81 页 共 156 页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人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刊 登基 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在重 新开始办理 申购或赎 回的开放 日公告最 近一个工 作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两周 , 暂 停期间 , 基金管 理 人应每两周 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 公告 一次。 暂 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提前2 个工作 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连续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 在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 近一个工 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未 来在各 项技术条 件和准备 完备的情况 下, 投 资者可以 依照基 金管理人的 有关规定 选择在本 基金和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基金 之间进行 基金转换。 基金转 换的数额 限 制、转换 费率等具 体规定可 以由基金 管理 人届时另行 规定并公 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 托管业务 包括系统 内转托管 和跨系统 转托 管。


1、系统内转 托管


(1)系统内 转托管是 指持有人 将持有的 基金份 额在 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 (网 点)之间或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 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2)份额登 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变更办理基 金赎回业 务的销售 机构 (网点) 时 , 销售 机构 ( 网点) 之间不能 通存通兑 的 , 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 份额的 系统内转 托 管。


(3)份额登 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更办 理上市交 易的会员 单位 (席位)时 ,可办理 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 系统内转 托管 。


2、跨系统转 托管


(1)跨系统 转托管是 指持有人 将持有的 基金份 额在 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 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2)持有人 拟申请将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 中的 基金份额赎 回,或拟 申请将登 记在 注册登记系 统中的基 金份额进 行上市交 易, 应先办理 跨系统转托 管, 即 将登记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 转托管到 注册登记 系统, 或将 登 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中 的基金份 额转托管 到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


(3) 本基金跨 系统转 托管的具 体业务按 照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 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 理。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82 页 共 156 页 (4)跨系统 转托管限 于在已注 册的开放 式基金 账户 和其证券账 户之间进 行。


(5)基金份 额的跨系 统转托管 需要两个 交易日 的时 间,即持有 人 T 日提 交跨系统 转托 管申请,如 处理成功 ,经过两 个工作日 (T+2 日 )可 申请赎回或 卖出。


3、暂停跨系 统转托管 的情形


(1)基金合 同生效日 至集中申 购期结束 后开放 申购 赎回日期间 。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期间(R-2 日至 R 日,R 日 为权 益登记日) 。


(3)处于冻 结状态的 基金份额 。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自2011 年 6 月30 日 起, 本基金 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 共 同推出本基 金的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业务。


(1)适用投 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 、 机构 投资者 、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 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 买证 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者。


(2)申购费 率


本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 的申购费 率与普通 申购业务 的费 率相同。


本基金申购 费率具体 为:


表: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结构表





日常申购金 额(M)


日常申购费 率


场外日常申 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0%


100 万≤M <500 万元


1.00%


500 万≤M <1000 万元


0.60%


M≥10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 用 1000 元


场内日常申 购费率


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 单位应按 照场外日 常申购费 率


设定投资者 的场内日 常申购费 率


来源:博时 基金


(3)扣款日 期和扣款 金额


投资者须遵 循各销售 机构有关 扣款日期 的规定 , 并与 销售机构约 定每月扣 款金额 , 但最 低每次不少 于人民币10 元( 含 10 元) 。


(4)重要提 示


1)凡申请办 理本基金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的 投资 者须首先开 立中登公 司开放式 基金 基金账户。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83 页 共 156 页 2) 本基金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的 每月实 际扣款日 即为 基金申购申 请日, 并以 该日 (T 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计算申 购份额。 投资者可 以从T+2 日起通过 本计划 办理 网点 、致电 本公司客服 电话或登 录本公司 网站查询 其每次申 购申 请的确认情 况。 申购份 额将在确 认成功 后直接计入 投资者的 基金账户 。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 是指不采 用申购 、 赎回 等基金交 易方式 , 将一定数量 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 定规 则从某一投 资者基金 账户转移 到另一投 资者基金 账户 的行为。


登记机构只 受理继承 、 捐赠 、 司 法强制执 行和经登 记 机构认可的 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 易过 户。 其 中 , “继 承”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 其合法的 继承人继 承; “捐 赠”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 给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 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 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 生效司法 文书将基 金 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 、 法人 、 社会团 体或其 他组织 。 无论在 上 述何种情况 下, 接 受划转的 主体应符 合 相关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持 有本基金 份额 的投资者的 条件。 办 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 提供登记机 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 资料。


登记机构受 理上述情 况下的非 交易过户 ,其他销 售机 构不得办理 该项业务 。


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业务 规则的有 关规 定办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登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 的 其他情况下 的冻结与 解冻。基 金份额被 冻结的, 被冻 结部分产生 的权益按 照我国法 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 及国家有 权机关的 要求来决 定是否冻 结。 在国家有权 机关作出 决定之前 , 被 冻结 部分产生的 权益先行 一并冻结 。被冻结 部分份额 仍然 参与收益分 配与支付 。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84 页 共 156 页 十一、基金 的投资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 通过投资 于 A 股市 场经过严 格筛选的 具有 投资价值的 品牌上市 公司的股 票, 力争通过主 动操作, 获取较长 期限内的 资本增值 和资 本利得。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股 票投资采 用品牌分 析与价值 分析相结 合的 主动式投资 策略, 通过 对品牌强 度、 品牌优势、 品牌盈 利能力、 品牌的 财务品质 、 估值 水 平等多方面 的分析评 估来精选 个股; 追 求超越基准 指数的超 额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 括 A 股股票、 固定收 益类证券、 货 币市场金融 工具、 现 金、 权证、 股指期货 及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固定 收益类证 券主要包 括国债、 金融债、 公司 债、 企业债、 政府机 构债、 次 级债、 可 转换公司债 券、 可 分离债、 资产支 持债券等 ; 货币 市 场金融工具 包括中央 银行票据 、 短期 融 资券、 回购 (包括 正回购和 逆回购 ) 、 同 业存款等 。 如果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 种,本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股 票投资比 例为基金 资产的 60% —95% ,权证投 资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 资产的 3%, 并计入股 票投资比 例;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


本基金的股 票投资主 要集中于 具有投资 价值的品 牌上 市公司的股 票, 对于此 类股票的 投 资不低于本 基金股票 资产的 80% 。


因基金规模 或市场变 化等因素 导致本基 金投资组 合不 符合上述规 定的, 基金 管理人将 在 合理期限内 做出调整 以符合上 述规定。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策略


在大类资产 配置上 , 本基金 强调通 过自上而 下的宏观 分析与自下 而上的行 业、 公 司分析 和估值分析 有机结合 进行前瞻 性的决策 。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85 页 共 156 页 一方面 , 通过分 析宏观经 济变量 (包括GDP 增长 率、CPI 走势 、 货币供 应量的绝 对水平 和增长率、 利率 水平 与走势等 ) , 积极 关注国家 财政 、 税收、 货币 、 汇率等 , 来判断 经济周 期目前的位 置以及未 来将发展 的方向


另一方面, 根 据对上 市公司业 务品质的 改善、 财 务品 质的改善、 整 体估值 水平等指 标进 行定量分析 ,得出对 市场走势 的判断。


根据对经济 周期和市 场走势的 判断 , 决定股 票、 固 定 收益证券和 现金等大 类资产在 给定 区间内的动 态配置。


2、股票投资 策略


(1)投资理 念


本基金的股 票投资采 用品牌精 选的主动 式投资策 略, 即在战略上 , 以自 下而上的 精选个 股为主导, 在 战术上, 强调个股 选择与 自上而下 的资 产配置和组 合管理相 结合, 在 风险控制 的基 础上, 力求获取 投资组合 的超额收 益。


(2)投资策 略


1)品牌投资 的基本原 则


不同行业属 性的品牌 的投资价 值具有不 同的特征, 本 基金将根据 品牌的行 业属性对 品牌 进行评估, 跟踪研究 不同行业 中品牌的 作用,及 时更 新不同行业 的品牌评 价标准。


2)品牌投资 策略


本基金从品 牌分析和 估值分析 两个方面 来考查品 牌的 投资价值 , 选择品 牌优秀 、 估值 具 备优势的投 资标的 , 作为本 基金对具 有投资价 值的品 牌上市公司 股票的投 资。 品 牌分析包 含: 品牌强度、 品牌优势 、盈利能 力和财务 品质四个 部分 。


1)品牌强度 分析


品牌强度用 以衡量消 费者对品 牌认知情 感强弱。 本 基 金用以评价 品牌强度 的指标包 括但 是不限于: 市场份额 、客户忠 诚度和品 牌知名度 等。


2)品牌优势 分析


品牌优势是 指品牌所 具有的独 特的竞争 优势。 本基 金 对用于评价 品牌优势 的指标包 括但 不限于:创 新力、行 业发展、 议价能力 、产品独 特性 或者稀缺性 和公司治 理和员工 激励等。


3)盈利能力


本基金在关 注投资资 本回报率 (Return on investment capital ,简称 ROIC )的基 础 上,重点关 注 ROIC 增 长率的可 持续性, 寻找 ROIC 出 现改善的上 市公司。ROIC 增长 率的提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86 页 共 156 页 高体现了企 业持续改 善的业务 品质和不 断增强的 盈利 能力, 本基金 在考虑到 安全边际 的基础 上,将深入 挖掘企业 的成长性 特征。


4)财务品质


本基金通过 品质评估 模型, 筛选具 有安全边 际和潜在 价值的公司 , 便于 针对性地 展开深 入的盈利能 力分析和 品牌精选 。 评价 品牌财务 品质的 指标包括: 偿债能 力、 获利 能力、 财务 结构、 资产 利用效 率等方面 的财务比 率指标 。 我们相 信, 从长期 看, 财 务稳健的 上市公 司理 应获得更好 的市场表 现 。


(3)估值分 析


本基金将继 续秉承博 时长期投 资、 价值 投资的理 念, 在分析、 评估 上市公 司的品牌 价值 的基础上, 给予充分 的安全边 际。


3、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固 定收益证 券投资组 合以高票 息债券作 为主 要投资对象 , 并通 过信用 、 久期 和 凸性等的灵 活配置, 进行相对 积极主动 的操作, 力争 获取超越于 所对应的 债券基准 的收益。


4、权证投资 策略


权证为本基 金辅助性 投资工具 , 投资原 则为有利 于基 金资产增值、 控制下 跌风险、 实 现 保值和锁定 收益。本 基金将主 要投资满 足成长和 价值 优选条件的 公司发行 的权证。


5、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 投资组合 的避险保 值为目标 , 在风险 可控 的前提下, 本 着谨慎 原则, 参与 股 指期货的投 资,以管 理投资组 合的系统 性风险, 改善 组合的风险 收益特性 。


(1)时机选 择策略


根据本基金 对经济周 期运行不 同阶段的 预测和对 市场 情绪、 估 值指标的 跟踪分析 , 决 定 是否对投资 组合进行 套期保值 以及套期 保值的现 货标 的及其比例 。


(2)期货合 约选择和 头寸选择 策略


在套期保值 的现货标 的确认之 后, 根据期货 合约的基 差水平、 流动性等 因素选择 合适的 期货合约; 运用多种 量化模型 计算套期 保值所需 的期 货合约头寸 ;对套期 保值的现 货标的 Beta 值进行 动态 的跟 踪,动态 的调整套 期保值的 期货 头寸。


(3)展期策 略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87 页 共 156 页 当套期保值 的时间较 长时, 需 要对期货 合约进行 展期 。 理论上, 不 同交割时 间的期货 合 约价差是一 个确定值 ; 现实中, 价差是 不断波动 的。 本基金将动 态的跟踪 不同交割 时间的期 货合约的价 差,选择 合适的交 易时机进 行展仓。


(4)保证金 管理


本基金将根 据套期保 值的时间 、 现 货标的的 波动性动 态地计算所 需的结算 准备金 , 避免 因保证金不 足被迫平 仓导致的 套保失败 。


(5)投资组 合管理策 略


本基金建仓 时,将根 据市场环 境,运用 股指期货 管理 建仓成本。


本基金出现 较大申购 赎回时, 将 运用股 指期货管 理组 合的风险。


未来,随着 中国证券 市场投资 工具的发 展和丰富 ,在 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的前提 下, 基金可相应 调整和更 新相关投 资策略。





五、投资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委 员会是本 基金的最 高决策机 构, 定期或 遇 重大事件时 就投资管 理业务的 重大 问题进行讨 论, 并对 本基金 投资做方 向性指导 。 基金 经理、 研究 员、 交 易员各施 其责, 相互 制衡。具体 的投资流 程为:


1、投资决策 委员会定 期召开会 议,确定 本基金 的总 投资思路和 投资原则 ;


2、研究部宏 观策略分 析师基于 自上而下 的研究 为本 基金提供总 的资产配 置建议; 固定 收益部数量 及信用分 析员为固 定收益类 投资决策 提供 依据; 研究部 行业研究 员为信用 债券品 种的信用分 析提供研 究支持;


3、固定收益 部、股票 投资部每 周、每月 召开投 资例 会,根据投 资决策委 员会的决 定, 结合市场和 个券的变 化,制定 具体的投 资策略;


4、基金经理 依据投委 会的决定 ,参考研 究员的 投资 建议,结合 风险控制 和业绩评 估的 反馈意见, 根据市场 情况,制 定并实施 具体的投 资组 合方案;


5、基金经理 向交易员 下达指令 ,交易员 执行后 向基 金经理反馈 ;


6、监察法律 部对投资 的全过程 进行风险 监控;


7、风险管理 部对基金 投资进行 业绩评估 并反馈 给基 金经理。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88 页 共 156 页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提 供担保;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价格及其 他不正 当的 证券交易活 动;


(8)当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定禁 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本基 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 受上 述规定的限 制。


2、投资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的股票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2)本基金 与由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不 得超 过该证券 的10% ;


(3)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4)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 例不超过 该权证的10% 。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 遵从其规 定;


(5) 现金 或者到期 日不超 过 1 年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其中 , 现金 不 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6)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


(8)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89 页 共 156 页 (9)本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所 申报的 金额 不得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所 申报 的股票数量 不得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 票的 总量;


(10)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开 放式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 ; 本基 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30 %;


(11)本基 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本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 金规模变 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12) 本基金 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 一致;


(13)本基 金不得违 反《基金 合同》关 于投资范 围和 投资比例的 约定;


(14)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规定 的其它投 资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起三 个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资产 配置比例 符合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如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性规 定, 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不 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


由于证券 、 期货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 导致 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 述约定的 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 但 除上述第 (5) 、 (11 ) 、 (12) 项外, 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以达 到 标 准。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沪 深 300 指 数收益率 ×80%+ 中证全债 指数收益 率×20%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 在综 合考虑 了基金股 票组合的 构建、 投 资标的以 及市场上 可得的 股票指数的 编制方法 后, 本基金 选择市场 认同度较 高 并且作为股 指期货标 的的沪深300 指数 作为本基金 股票组合 的业绩比 较基准。 债 券组合则 采 用中证全债 指数收益 率作为业 绩比较基 准。本基金 的股票投 资比例区 间为 60%-95% ,取80% 为基准指数 中股票投 资所代表 的权重, 其余 20%为基 准指数 中债券投 资所对应 的 权重 。 因此 , 本基金 的业绩比 较基准确 定为 “ 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80% +中证全 债指数收 益率×20%”。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 或者 有更权威 的、 更 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 出, 或者 是市场上 出现更加 适合用 于本基金 的业绩基 准的股票指 数时, 本基金可 以在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后变更业 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 公告。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90 页 共 156 页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 预期风 险和预期 收益高于 货币 市场基金、 债 券型基 金, 低于股 票 型基金,属 于证券投 资基金中 的中高风 险/ 收益 品种 。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料 不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 重 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承担 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基金 合同 规定, 复核了 本报告中 的财务指 标、 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 容, 保 证复核内 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 、 误导 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 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8 年 09 月30 日, 本报告中所 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72,467,552.62


84.00


其中:股票


272,467,552.62


84.00


2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15,000,000.00


4.62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36,529,758.35


11.26


7 其他各项资 产


366,488.24


0.11


8 合计


324,363,799.21


100.00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91 页 共 156 页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 末按行业 分类的境 内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09,006,490.00


35.47


D 电力、 热 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25,572,202.62


8.32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75,891,060.00


24.70


K 房地产业


18,468,000.00


6.01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43,529,800.00


14.16


S 综合


-


-


合计


272,467,552.62


88.66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300144


宋城演艺


1,228,000


27,323,000.00


8.89


2 601318


中国平安


377,000


25,824,500.00


8.40


3 000028


国药一致


560,057


25,572,202.62


8.32


4 601229


上海银行


1,910,000


23,302,000.00


7.58


5 600887


伊利股份


815,000


20,929,200.00


6.81


6 000002


万科A


760,000


18,468,000.00


6.01


7 002142


宁波银行


966,000


17,156,160.00


5.58


8 000651


格力电器


415,700


16,711,140.00


5.44


9 600271


航天信息


590,000


16,419,700.00


5.34


10 600329


中新药业


1,070,000


16,371,000.00


5.33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 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92 页 共 156 页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 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投资。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股指 期货交易 。


10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 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国债 期货交易 。


11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 期内,本 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没有被 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 的情 况。


11.2 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票中 ,没有投 资超出 基金 合同规定备 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 票。


11.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72,424.61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439.27


5 应收申购款


87,624.3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66,488.24


11.4 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报告期末本 基金未持 有处于转 股期的可 转换债券 。


11.5 报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 。


11.6 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分项之 和与合计 项之间可 能存 在尾差。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93 页 共 156 页 十二、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 投资 有风险 ,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历史各时间 段基金份 额净值增 长率及其 与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





期间


①净值 增长率


②净值 增长率 标准差


③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


④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 差


①-③


②-④


2011.04.22-2011.12.31


-14.51%


0.90%


-23.24%


1.04%


8.73%


-0.14%


2012.01.01-2012.12.31


11.94%


0.99%


7.08%


1.02%


4.86%


-0.03%


2013.01.01-2013.12.31


18.64%


1.22%


-6.02%


1.12%


24.66%


0.10%


2014.01.01-2014.12.31


24.89%


0.89%


42.85%


0.97%


-17.96%


-0.08%


2015.01.01-2015.12.31


60.39%


3.04%


7.52%


1.99%


52.87%


1.05%


2016.01.01-2016.12.31


10.58%


1.98%


-8.42%


1.12%


19.00%


0.86%


2017.01.01-2017.12.31


-14.46%


1.02%


17.08%


0.51%


-31.54%


0.51%


2018.01.01-2018.09.30


-26.78%


1.48%


-10.73%


0.98%


-16.05%


0.50%


2011.04.22-2018.09.30


57.53%


1.62%


13.57%


1.17%


43.96%


0.45%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94 页 共 156 页 十三、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的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 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其构成主要 有:


1、银行存款 及其应计 利息;


2、结算备付 金及其应 计利息;


3、根据有关 规定缴纳 的保证金 及其应收 利息;


4、应收证券 交易清算 款;


5、应收申购 款;


6、股票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7、债券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和应 计利息;


8、权证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9、其他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10、其他资 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开 立资金结 算账户和 托管 专户用于基 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 并 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 方式开立 基金证券 账户 、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银行间债 券托管 账户并报中 国人民银 行备案。 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代销机 构和基金登 记机构自 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 财产 账户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代 销机构的财 产, 并 由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将基金财 产归入其 固有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因 基金财产的 管理、 运用或其 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 产和收 益, 归入基 金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登记 机构和基 金代销 机构以其 自 有的财 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 责任, 其债权 人不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95 页 共 156 页 得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 、 扣押 或其他权 利。 除 依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处分 外,基金财 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不 得与 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 销;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 的债 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 。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96 页 共 156 页 十四、基金 资产的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 值的目的 是客观、 准确地反 映基金资 产是 否保值、 增值 , 依据经 基金资产 估 值后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而计 算出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是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 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相 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 的正常营 业日 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 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金融 衍生品和 银行 存款本息等 资产和负 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进 行。 基金管理 人完成估 值后, 将 估值结果 以双方认 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 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估值方法 、 时 间、 程序 进行复核, 复核无 误后, 以 双方认 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 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 以 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 发生 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交易所 上市的债 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对在交 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不 含权债券 ,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 估值; 对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的含权 债券,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 品 种当日的唯 一估值净 价或推荐 估值净价 估值;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97 页 共 156 页 (3)交易所 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 场的非固 定收益 类有 价证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 场分别 估值。


5、 本基金 投资股指 期货合约 , 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算 价 进行估值 , 估值当 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的,采 用最 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


6、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 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7、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8、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 的意见 ,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98 页 共 156 页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 处理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当估值或 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 实际发生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 纠正 , 并 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 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 或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当 估值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因 基金估 值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 损失的, 应先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 由其承担 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 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 理,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按照 以下约定 处理 :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 登记机构、 或 代理销售 机构、 或投资者自 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 , 导 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 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受损失 的当事人 (“受损 方”)按 下述“差 错处 理原则”给 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料申报 差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 据计算差 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 令差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 同行业 现有技术 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 避免、无 法抗拒,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 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 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差错处理 原则


(1)差错已 发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 各方,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正差 错发生的 费用由 差错责任 方承担 ;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 造成损 失的由差 错责任方 承担; 若 差错 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 并且有 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 正, 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 差错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 差错已得 到更 正。


(2)差错的 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差错 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 差错责任 方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果由 于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不 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差 错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 失, 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 金额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99 页 共 156 页 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 不当 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 应 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 实际损 失 的差额部 分支 付给差错责 任方。


(4)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差错责 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时, 基金 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如果因基 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除基 金 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 进行赔偿 时,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向差错方追 偿。


(6)如果出 现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且 依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或其 他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 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 出现过错 的当事人 进行追索, 并 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 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 失。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 错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 的责 任方;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根据差 错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 的交易数据 的,由基 金登记机 构进 行更正,并 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


(5)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管理人 及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或 复核基金 资产 价值时;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00 页 共 156 页 3、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应当暂 停估值;


4、法律法规 规定、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 方法的 第 6 项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 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于 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 但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由 此造成的影 响。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01 页 共 156 页 十五、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 益、 公 允价值变 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指 截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资产负 债表 中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 未分配利 润 中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4 次,每 次收 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 的 20% , 若 《 基金合同 》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 收 益分配;


2、 登记 在注册登 记系统的 基金份额 , 其基 金收益分 配 方式分为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 投资人可选 择获取现 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 为基 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 若投资人 不选择, 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 是现金红 利。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 算系统基金 份额只能 采取现金 红利方式, 投资人不能 选择红利 再投资;


3、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 并 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在 2 日 内在指定 媒体公 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 润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02 页 共 156 页 本基金具体 收益分配 程序等有 关事项还 需遵循深 圳证 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 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 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 不足于 支付银 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时, 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 算方 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 行。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03 页 共 156 页 十六、基金 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4、《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 师费和诉讼 费;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7、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基金上市 初费及年 费;


9、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 清算时所 发生费用 ,按实际 支出额从 基金 财产总值中 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0% 年费 率计提。管理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下 :


H=E×1.5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 前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假、不可 抗力 等, 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5% 的年 费率计提。 托 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04 页 共 156 页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 前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日、不 可抗力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 3-8 项 费用, 根据 有关法律法 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 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 用,由基 金托管人 从基 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包 括但不 限于 验资费、会 计师和律 师费、信 息披 露费用等费 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与销售有关的费用 (1)日常申 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最 高不超过5.0%。本 次公告的 本基 金日常申购 费率具体 为:





日常申购金 额(M)


日常申购费 率


场外日常申 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0%


100 万≤M <500 万元


1.00%


500 万≤M <1000 万元


0.60%


M≥10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 用 1000 元


场内日常申 购费率


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 单位应按 照场外日 常申购费 率


设定投资者 的场内日 常申购费 率


(2)日常赎 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最 高不超过5.0%,本 次公告的 本基 金场外赎回 费率具体 为:


持有基金时 间(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2 年


0.50%


2 年≤Y<3 年


0.25%


Y ≥3 年


0


原裕泽基金 基金份额 的持有期 限自 《 博时 卓越品牌 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计算。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05 页 共 156 页 本基金场内 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7 日的投 资者收取1.5% 的赎回费, 除此之外 的赎回费 率 为固定赎回 费率 0.5% 。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 可根 据基金发 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基 金销售费 率等相关 费率。


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 、 基金托 管费率 或基金销 售费率等 费率,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调低基 金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基金 销售 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执 行。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06 页 共 156 页 十七、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 的会计年 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 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 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


3、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07 页 共 156 页 十八、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报刊 (以下 简称 “指定报 刊” ) 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 (以 下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 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 文本。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基 金托管 协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同 》 摘 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 《基 金合同 》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08 页 共 156 页 (1)基金招 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 项,说明 基金 认购、 申购 和赎回安 排、 基 金投资 、 基金产 品特性 、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 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在每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 上, 将 更新后 的招募 说 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 基金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 明。


(2)《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 则及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产品 的 特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


(3)基金托 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 督等 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 关系的法 律文件。


2、基金集中 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集中申 购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集中申 购公 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 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报刊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3、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 准在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的 3 个工 作日前,将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 载在指定 报刊 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


4、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


5、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合 同》 、 招募说 明书等信 息 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 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 赎 回费率 , 并保证 投 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09 页 共 156 页 6、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年度报 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 基金年 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 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和书 面报告两 种方式。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年度 报告和 半年 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 况及 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


如报告期内 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 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 其 他投资者的 权益,基 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 期报 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 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 报告期 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 况及产 品的 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 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10 页 共 156 页 (6)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百分 之五 十;


(10)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 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 分之 三十;


(11)涉及 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 事、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 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变更 基金销售 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 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


(23)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


(24)本基 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


(25)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 受申 购、赎回;


(26)基金 份额暂停 上市、恢 复上市或 终止上市 ;


(27)发生 涉及基金 申购、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28)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8、澄清公告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11 页 共 156 页 在 《基金合同 》 存续期 限内, 任 何公共媒 体中出现 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9、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国 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 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 人应 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 时间、会 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方式等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不依 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 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 露义务。


10、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建立 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 制度, 指 定专人负 责管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 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 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 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除 依法在 指定媒体 上披露信 息外, 还 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 息, 但 是其他公 共媒体 不得早于 指定媒体 披露信息 , 并且在 不同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 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12 页 共 156 页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 所 , 以供公 众查阅、 复制。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13 页 共 156 页 十九、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经 济因素、 政治因素 、 投资心 理和 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 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 平变化而 产生风险 ,主要包 括:


(1)政策风 险。因国 家宏观政 策(如货 币政策 、财 政政策、行 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 等)发生变 化,导致 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险 。 随经 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 化, 证 券 市场的收益 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 化。 基金投资于 债券,收 益水平也 会随之变 化,从而 产生 风险。


(3) 利率 风险。 利率直接 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 和收益 率 , 影响着 企业的融 资成本和 利润。 基金投资于 债券, 其 收益水平 会受到利 率变化的 影响 。 在利率上升 时, 基金 持有的债 券价格 下降,如基 金组合久 期较长, 则将造成 基金资产 的损 失。


(4)购买力 风险。基 金的利润 将主要通 过现金 形式 来分配,而 现金可能 因为通货 膨胀 的影响而导 致购买力 下降,从 而使基金 的实际收 益下 降。


(5)再投资 风险。再 投资风险 反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 定收益证券 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 益的 影响, 这与 利率上升 所带来 的价格风 险 (即利 率风险 ) 互为消长 。 具体 为当利率 下降时 , 基 金从投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所得 的利息收 入进行再 投资 时, 将获 得比以前 较少的收 益率 , 这将 对基金的净 值增长率 产生影响 。


(6)信用风 险。基金 所投资债 券的发行 人如出 现违 约、无法支 付到期本 息,或由 于债 券发行人信 用等级降 低导致债 券价格下 降,将造 成基 金资产损失 。


(7)新股价 格波动风 险。本基 金可投资 于新股 申购 ,本基金所 投资新股 价格波动 将对 基金收益率 产生影响 。


(8)债券回 购风险。 债券回购 为提升整 体基金 组合 收益提供了 可能,但 也存在一 定的 风险。 债券 回购的 主要风险 包括信用 风险、 投资风险 及波动性加 大的风险 , 其中 , 信用 风险 指回购交易 中交易对 手 在回购 到期时 , 不能 偿还全部 或部分证券 或价款 , 造成基 金净值 损失 的风险; 投资风险 是指在进 行回购 操作时 , 回购利 率 大于债券投 资收益而 导致的风 险以及由 于回购操作 导致投资 总量放大 , 致 使整个组 合风险放 大的风险 ; 而波动 性加大的 风险是 指在 进行回购操 作时, 在对基金 组合收益 进行放大 的同时 , 也对基金 组合的 波动性 ( 标准差 ) 进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14 页 共 156 页 行了放大, 即基金 组合的风 险将会加 大。 回 购比例越 高, 风险暴 露程度 也就越高 , 对基 金净 值造成损失 的可能性 也就越大 。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 程中由于 基金投资 策略 、 人为因 素、 管 理 系统设置不 当造成操 作失误或 公司 内部失控 而 可能产生 的损失。 管理风险 包括:


(1)决策风 险:指基 金投资的 投资策略 制定、 投资 决策执行和 投资绩效 监督检查 过程 中,由于决 策失误而 给基金资 产造成的 可能的损 失;


(2)操作风 险:指基 金投资决 策执行中 ,由于 投资 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 作失误等 人为 因素而可能 导致的损 失;


(3)技术风 险:是指 公司管理 信息系统 设置不 当等 因素而可能 造成的损 失。


3、流动性风 险


在开放式基 金交易过 程中, 可能会 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 形。 巨额 赎回可能 会产生基 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 动性风险 ,甚至影 响基金份 额净 值。


(1)基金申 购、赎回 的安排


本基金在客 户集中度 控制、 巨额 赎回监测 及应对在 投 资者申购赎 回方面均 明确了管 理机 制, 在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客 户利益构 成潜在重 大不 利影响, 以及 市场大 幅波动、 流 动性枯 竭等极端情 况下发生 无法应对 投资者巨 额赎回的 情形 时, 基金管理 人在保障 投资者合 法权益 的前提下可 按照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审慎 确 认申购赎回 申请并综 合运用各 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 具作为辅 助措施, 全面应对 流动性风 险。


(2)拟投资 市场、行 业及资产 的流动性 风险评 估


本基金的投 资市场主 要为证券 交易所、 全 国银行间 债 券市场等流 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 交易 场所, 主要投 资对象 为 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 ( 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 债券和 货币市场工 具等) , 同 时本基金 基于分散 投资的原 则在 行业和个券 方面未有 高集中度 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 正常市场 环境下本 基金的流 动性风险 适中 。


(3)巨额赎 回情形下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措施


基金出现巨 额赎回情 形下,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 金 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 回份 额占比情况 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 回。 同时, 如 本基金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 基金份额 超过基金 总份额一 定比例以 上的 , 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其 采取延期 办理赎 回申请的措 施。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15 页 共 156 页 (4)实施备 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的 情形、 程序 及对投资者 的潜在影 响


在市场大幅 波动、 流动性枯 竭等极 端情况下 发生无法 应对投资者 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 , 基 金管理人将 以保障投 资者合法 权益为前 提,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谨慎 选取 延期办理巨 额赎回申 请、 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 期赎回费 等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 具作为辅 助措施 。 对于 各类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的使 用, 基 金管理人 将依照 严格 审批、 审慎决 策的原 则, 及时有 效地对 风险进行 监测 和评估, 使用 前经过 内部审批 程序并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 在实际 运用各类 流动性风 险管 理工具时, 投 资者的 赎 回申请、 赎回款 项支付等可 能受到相 应影响, 基金管理 人将严格 依照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 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


4、合规性风 险


指基金管理 或运作过 程中, 违 反国家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者基金 投资违 反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关规 定的风险 。


5、本基金特 有风险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 本基金 股票投资 比例为基 金资 产的 60%-95% , 投资者 面临的特 定 风险主要为 股票投资 风险。 股 票的投资 收益会受 到宏 观经济、 市场 偏好、 行 业波动和 公司自 身经营状况 等因素的 影响。 因此 , 本基金 所投资的 股 票可能在一 定时期内 表现与其 他未投资 的股票 不同 , 造成 本基金的 收益低于 其他基金 。 此外 , 由于本基 金还可 以投资其 它品种 , 这 些品种的价 格也可能 因市场中 的各类变 化而出现 一定 幅度的波动 , 产生 特定的风 险, 并影响 到整体基金 的投资收 益。


6、其他风险


(1)随着符 合本基金 投资理念 的新投资 工具的 出现 和发展,如 果投资于 这些工具 ,基 金可能会面 临一些特 殊的风险 ;


(2)因技术 因素而产 生的风险 ,如计算 机系统 不可 靠产生的风 险;


(3)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在 制度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度 建立等方 面不完善 而产 生的风险;


(4)因人为 因素而产 生的风险 、如内幕 交易、 欺诈 行为等产 生 的风险;


(5)对主要 业务人员 如基金经 理的依赖 而可能 产生 的风险;


(6)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从而 带来风险;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16 页 共 156 页 (7)其他意 外导致的 风险。


二、声明


1、投资人投 资于本基 金,须自 行承担投 资风险 ;


2、除基金管 理人直接 办理本基 金的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中国 工商银行 等基金代 销机 构代理销售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代销机 构都不能 保证 其收益或本 金安全。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17 页 共 156 页 二十、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 《基金合 同》的事 项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


(1)更换基 金管理人 ;


(2)更换基 金托管人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5)变更基 金类别;


(6)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法 规和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


(9)终止《 基金合同 》;


(10)其他 可能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 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 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由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 在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除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 其他 情形。


2、关于《基 金合 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 可执 行,自《基 金合同》 生效日起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18 页 共 156 页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职责: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统 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支付清算 费用;


2、交纳所欠 税款;


3、清偿基金 债务;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19 页 共 156 页 4、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 1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 《基金合 同》 终 止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20 页 共 156 页 二十一、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1、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义 务


(1)基金投 资者购买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 取得依据 《基金合 同》 募 集的基金 份额, 即 成为本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基 金合同 》 的当事人, 直至其 不再持有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 基金 份额持有人 作为 《 基金合同 》 当事 人并 不以在《基 金合同》 上书面签 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2)根据《 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 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依法转让 或申请赎 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


4)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 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损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3)根据《 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 括但 不限于:


1)遵守《基 金合同》 ;


2)缴纳基金 认购、申 购、赎回 款项及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 费用;


3)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


4)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权益的 活动;


5)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自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 获得 的不当得利 ;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21 页 共 156 页 6)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2、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管 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 于:


1)依法募集 基金;


2) 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起, 根据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 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 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 份额;


5)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6)依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如认 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关 法律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


8)选择、委 托、更换 基金代销 机构,对 基金代 销机 构的相关行 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


9)担任或委 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 并获 得《基金合 同》规定 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定 决定基金 收益 的分配方案 ;


11)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拒 绝或暂停 受理 申购与赎回 申请;


12)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 前提下 , 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则 , 决定 和调整 除调高管理 费率和托 管费率之 外的基金 相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方式 ;





13)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 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





14)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 的利益依 法为 基金进行融 资;


15)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 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6) 选择 、 更换律 师事务所 、 会计 师事务 所、 证券 经 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7)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利。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22 页 共 156 页 (2)根据《 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 于:


1)依法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 赎 回和登 记事宜 ; 如认 为基金代 销机构违 反 《基金 合同 》 、 基金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 , 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的利益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 合同》生 效日起, 以诚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规定 , 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10)编制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严格按 照《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 资 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合同 》 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 益;


14)按规定 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23 页 共 156 页 16)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者 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 规定时间发 出, 并 且保证投 资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同 》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时查阅 到 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 料, 并 在支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 复印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 、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时 , 应当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管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 履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合同 》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 应 当 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任 ; 但因第 三方责任 导致基 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 , 而基 金管理 人首 先承担了责 任的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有 权向第三 方追 偿;


23)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25)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定 期或不定 期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26)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3、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和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托 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 于:


1)自《基金 合同》生 效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 依 《 基金合同 》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 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 入;


3)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 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24 页 共 156 页 4)以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 圳分 公司开设证 券账户;


5)以基金托 管人名义 开立证券 交易资金 账户, 用于 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6)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公司 开设 银行间债券 托管账户 ,负责基 金投 资债券的后 台匹配及 资金的清 算;


7)提议召开 或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8)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管理人 ;


9)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 于:


1)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 则持有并 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


2)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 财产与 基金托管 人自有财 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 户, 独 立核算 , 分账管 理, 保证不 同基金 之间在名 册登记 、 账 户设置、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按 照《基金合 同》的约 定,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复核、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 项;


10) 对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 报告出具意 见, 说 明基金管 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 照 《基 金合同 》 的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有未 执行 《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行为, 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 了适当的措 施;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25 页 共 156 页 11)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按规定 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4)依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 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6)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监督基 金管 理人的投资 运作;


17)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 管机 构,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19)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应 承 担赔偿责任 ,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管理 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 金利 益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22)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共同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 有权 在授权范围 内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行使 权利。 基金 份 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 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 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终止《基 金合同》 ;


2)更换基金 管理人;


3)更换基金 托管人;


4)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5)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6)变更基金 类别;


7)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26 页 共 156 页 8)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10)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 基金总份 额 10%以 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 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 其 他事 项;


13)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 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事项。


(2)以下情 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


2)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在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 整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 低赎回费 率;


4)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改 ;


5)对《基金 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6)除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 他情 形。


2、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召集;


(2)基金管 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不能召 集时, 由基 金托管人召 集;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 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由 基金 托管人自行 召集;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应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27 页 共 156 页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而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 的, 单 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 行召集, 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 得阻碍 、 干 扰;


(6)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会议的 召集人负 责选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 点、 方 式和权益 登记日 。


3、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召集人 应于会议 召开 前 40 天, 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方 式和会议 形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形式;


3)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益登记 日;


4) 授权委托书 的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于代 理人身份 ,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5)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6)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 续;


7)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决 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 表决 方式, 并 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具 体通讯方 式、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 联 系人、书 面表决意 见寄交的 截止 时间和收取 方式。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 如召集 人为基 金托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 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28 页 共 156 页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的计票 效力。


4、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通讯开 会 方式或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 许的 其他方式召 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 但更 换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 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委 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 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 并 且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 资料 相符;


2)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有效的基 金份 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含50% )。


(2)通讯开 会。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 在表 决截至日以 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 定的地址 。通讯开 会应 以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规定公布 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 基金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 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 会 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 则为 基金管理 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 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基 金托管 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 收取书面 表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


3)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有的 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含50% );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29 页 共 156 页 4)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 见 的代理人 , 同时提 交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 、 受托 出 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 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金登 记注册机 构记录 相符, 并且委托 人 出具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符 合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5)会议通知 公布前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 , 否则 提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表 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 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 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 决,表决 意见 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 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总 数。


(3)在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 许的情况 下,本 基金 亦可采用网 络、电话 等其他非 现场 方式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对其代 表进行授 权或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会议 程序比照 现场开 会或通讯开 会。


5、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 的重 大修改 、 决定终 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更 换基金托 管人 、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单 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 日基金总份 额 10%(含 10% )以 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 出会议通 知前 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也 可以在 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 提交临时 提案, 临时提 案应 当在大会召 开日至少35 天前提 交召集人 并由召 集人 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 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 召开日30 天前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临 时提案进 行审核 , 符合 条件的应当 在大会召 开日 30 天 前公告。 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 审核:


1)关联性。 大会召集 人对于提 案涉及事 项与基 金有 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职权范 围的 ,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 于不符合 上述要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30 页 共 156 页 求的, 不 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如果召集 人 决定不将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 提交大会 表决,应当 在该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上 进行解 释和 说明。


2)程序性。 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 提案涉及 的程序 性问 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 拆或 合并表决, 需 征得原 提案人同 意; 原提 案人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 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做出决 定,并按 照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 定的程序 进行审议 。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10%(含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或基金 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 , 未获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议 通过, 就 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 间间隔不 少于 6 个 月。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 除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开 会议的通 知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 改, 应当最迟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30 日公 告。 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2)议事程 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7 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决 ,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 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 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 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不出 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作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 签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号 码、 住所地 址、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 ( 或单位名 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 机 关监 督 下 形成 决 议 。


6、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31 页 共 156 页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 以上(含 50% )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 第(2)项 所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 议,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以 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 方可做出 。 转换 基 金运作方式 、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 托管人、终 止《基金 合同》以 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 , 提交 符合会议 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 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 的投 资者, 符合会 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 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 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 但应 当计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 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 会


1)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 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中 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 人; 如大会 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 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 出席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监票 人。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不 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 票结 果。


3)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 疑,可以 在宣 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对 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 重新清点 。 监 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 点, 重 新清点 以一 次为限。重 新清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当 当场公布 重新 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32 页 共 156 页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 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集人 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 基金托 管人召集 , 则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8、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 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 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2 个工作 日内 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 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 表 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 文、 公证机构 、 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应当执 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均 有 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清算


1、《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以下变 更《基金 合同》的 事项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1)更换基金 管理人;


2)更换基金 托管人;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 准;


5)变更基金 类别;


6)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7)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8)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程序;


9)终止《基 金合同》 ;


10)其他可 能对基金 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事项。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33 页 共 156 页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 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1)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


2)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在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 整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 低赎回费 率;


4)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改 ;


5)对《基金 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除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 方可 执行,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 起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 公告。


2、《基金合 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 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他 情形;


(4)相关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 况。


3、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 终 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 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估 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 要的 民事活动。


(4)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1)《基金合 同》终止 后,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基金;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34 页 共 156 页 2)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 报告;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 产进行分 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5、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 《基金合 同》 终 止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进行 公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的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议 , 如 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应 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 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仲裁裁 决是终 局性的并 对各 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 , 仲裁费 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35 页 共 156 页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 》 是约 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 、 基 金与基金 当事 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 件。


1、《基金合 同》经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双方 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 代表 签字并在募 集结束后 经基金管 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 办理 基金备案手 续, 并经中 国证监会 书面确 认后生效。


2、《基金合 同》的有 效期自其 生效日起 至基金 财产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批准并 公告 之日止。


3、《基金合 同》自生 效日起对 包括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内的 《基金合同 》各方当 事人具有 同等的法 律约束力 。


4、《基金合 同》正本 一式六份 ,除上报 有关监 管机 构一式二份 外,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各持 有二份, 每份具有 同等的法 律效力。


5、《基金合 同》可印 制成册, 供投资者 在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代 销机构的 办公 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 ; 投资 者也可按 工本费购 买 《基 金合同》 复 制件或 复印件, 但内容 应以 《基金合同 》正本为 准。


六、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 尽事宜, 由《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各方按有关 法律法规 协 商解决 。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36 页 共 156 页 二十二、基 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 人


名称:博时 基金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29 层(518040)


法定代表人 : 张光华


成立时间:1998 年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26 号


注册资本:2.5 亿元 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 限责任公 司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 基金、基 金管理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140


联系人:韩 明亮


2、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010 )66105799


传真:(010 )66105798


联系人:郭 明


成立时间:1985 年 11 月 22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元


批准设立机 关和设立 文号:国 务院《关 于中国人 民银 行专门行使 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37 页 共 156 页 经营范围: 办 理人民币 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 业务; 国 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 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 汇兑业务 ; 代理资 金清算; 提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保; 代 理销售业 务; 代理 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 政府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基 金清算业 务(银证 转账); 保险代理业 务; 代 理政策性 银行、 外国政府 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 业务; 保管箱服 务; 发 行金 融债券; 买 卖政府债 券、 金 融债券 ; 证券投 资基金 、 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 企业年 金受托管 理 服务; 年 金账户 管理服务 ; 开 放式基金 的注册登 记、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业务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见证业 务; 贷款 承诺; 企 业、 个 人 财务顾问 服务 ; 组织或参 加银团贷 款;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外币兑 换; 出口托收 及进口代 收; 外汇票据 承兑和贴现 ; 外 汇借款 ; 外汇 担保 ; 发 行、 代理发 行、 买 卖或代理 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 币有价 证券; 自营 、 代客 外汇买卖 ; 外汇 金融 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 务; 电话 银行、 网 上银行、 手机 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 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投 资范 围、投资 对 象进行监 督。


本基金将投 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 括 A 股股票、 固定收 益类证券、 货 币市场金融 工具、 现 金、 权证、 股指期货 及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固定 收益类证 券主要包 括国债、 金融债、 公司 债、 企业债、 政府机 构债、 次 级债、 可 转换公司债 券、 可 分离债、 资产支 持债券等 ; 货币 市 场金融工具 包括中央 银行票据 、 短期 融 资券、 回购 (包括 正回购和 逆回购 ) 、 同 业存款等 。 如果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 种,本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本基金的 投 资范围 。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相 关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禁止 投资的投资 工具。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 资比 例进行监督 :


1)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本基 金的投资资 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股 票投资比 例为基金 资产的 60 %—95 %,权证 投资比例 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的 3% ,并计入 股票投资 比例;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投资比 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其 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 付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38 页 共 156 页 本基金的股 票投资主 要集中于 具有投资 价值的品 牌上 市公司的股 票, 对于此 类股票的 投 资不低于本 基金股票 资产的 80% 。 基金管 理人应每 季 度按照双方 约定的形 式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该类上市 公司的股 票名单 , 并有 责任确保 该名单符 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 定。 基 金托管 人据 此名单监督 本基金投 资于该类 型股票的 比例。


因基金规模 或市场变 化等因素 导致投资 组合不符 合上 述规定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 的 期限内调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以符合上 述比例限 定。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本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并 可 依据届时 有效的法 律法 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 资范围。


2)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 制:


①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


②本基金与 由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且托管 在托管人 处的 其他基金共 同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 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 证券的 10% ;


③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④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不超 过上 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 遵从其规定 ;


⑤现金或者 到期日不 超过 1 年 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 包 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⑥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⑦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的 10% ;


⑧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且托管在 托管人处 的全部基 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10% ;


⑨本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 所申 报的 金额不得 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 所申 报的股 票数量不得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票的 总量 ;


⑩一只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流通受 限证券, 其 市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百 分之 三; 一只基金 持有的 所有流通 受限证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 的百分之 十; 经基 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协 商,可对 以上比例 进行调整 ;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39 页 共 156 页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 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


?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 不得 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


《基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 限制的,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基金 不 受上述限制 。


除投资资产 配置外,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 督 和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开始。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三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资 产配置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


3)法规允许 的基金投 资比例调 整期限


由于证券 、 期货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 导致 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 述约定的 比例, 不在限制 之内, 但除上述第 ⑤、 ? 、 ?项外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的 投资 比例限制要 求。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在出现 可预见资 产规模大 幅变动的 情况 下, 至少提前2 个工作 日正式向 基 金托管人发 函说明基 金可能变 动规模和 公司应对 措施 ,便于托管 人实施交 易监督。


4)本基金可 以按照国 家的有关 规定进行 融资融 券。


5)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比 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 禁止 行为进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 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 债券;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40 页 共 156 页 6)买卖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7)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基金 管 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 上述 规定的限制 。


(4)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于基 金关联投 资限 制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 先相 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与 本机构有 其他 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 更新, 以 书面提交, 并确保 所提供的 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 面性。 基金管理 人有责 任保 管真实、 完 整、 全 面的关联 交易名 单, 并 负责及时 更 新该名单。 名单变 更后基金 管理人应 及 时发送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于2 个工作 日内进行 回函确认已 知名单的 变更。 如果基 金托 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 循了监督 流程 , 基金管 理人仍违 规进行关联 交易, 并造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与关联交 易名单中 列示 的关联方进 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 金 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 醒并协助 基 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若基金托 管人采取 必要措 施后仍无 法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 时, 基 金托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会报告 。 对于 交易所场 内已成 交的违规 关联交易 , 基金托 管人应按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交易 所规则的规 定进行结 算 ,同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5)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 行间债券市 场进行监 督。


1)基金托管 人按以下 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市场交易的 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 控制 措施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 业标 准的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 单, 并按照审慎 的风险控 制原则在 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 易对 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 到该名单。 基 金管理人应 定期或不 定期对银 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 行更新, 名 单中增加 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时须 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 面申请, 基金托管 人于 2 个 工作日内 回函 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 进行更新。 基金管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41 页 共 156 页 理人收到基 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 后, 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 开始生效 , 新名单 生效前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按照 协议 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与不在 名单内的 银行 间市场交易 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 时 提醒基金管 理人撤销 交易, 经提醒 后基金管 理人仍执 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承担 责任,发 生此种情 形时,托 管人有权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2)基金托管 人对于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交易方式 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 在银行间 市场进行 现券买卖 和回购交 易时 , 需按交易对 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 交 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 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 的有利于信 用风险控 制的交易 方式进行 交易时, 基 金 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 与交易对 手重新确定 交易方式 ,经提醒 后仍未改 正时造成 基金 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责任。


3)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 交易的核 心交易 对手 为中国工商 银行、中 国银行、 中国 建设银行、 中 国农业 银行和交 通银行, 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致 后, 可以 根据当时 的市场情况 调整核心 交易对手 名单 。 基金管 理人有责 任控制交易 对手的资 信风险 , 在与 核心 交易对手以 外的交易 对手进行 交易时, 由 于交易对 手 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 先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其后 有权要求 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 偿, 如果基金 托管 人在运作中 严格遵循 了上述监 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 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 引起的损 失,不承 担赔 偿责任。


(6)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信用风 险主要包 括存款银 行的 信用等级、 存 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 等 涉及到存款 银行选择 方面的风 险。 本基 金核心存 款银 行名单 为中 国工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 、 中国 农业银行 和交通 银行, 本基金投 资 除核心存款 银行以外 的银行存 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 信用风险 而造成的 损失时 , 先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偿 , 之后 有权要求 相关责 任人 进行赔偿 , 如果基 金托管人 在运作 过程中遵 循上述监 督流程, 则对于由 于存款银 行信用 风险 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 赔偿责任。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后, 可 以根据当 时的市场 情况对于核 心存款银 行名单进 行调整。


(7)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监 督


1)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应 遵守《关 于规范 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 急通 知 》 、 《关于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等 流通受限 证 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 》 等有关 法律法规 规 定。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42 页 共 156 页 2)流通受限 证券,包 括由《上 市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 限锁 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 不 包括由于 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 已发 行未上市 证券、 回 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3)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 人董 事会批准的 有关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制度 。 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还应提 供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 的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 上 述资料 应包 括但不限于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 投资 比例控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应至少于 首次执行 投资指令 之前两个 工作 日将上述资 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 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 他双方认 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 上述资料 。


4)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 基金管理 人应向 基金 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 的有 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 不限于拟 发行证券 主体的中 国证 监会批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量、 发行价 格、 锁定 期, 基金拟 认购的数 量、 价 格 、 总成本 、 总 成本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 已持 有流 通受限证券 市值占资 产净值的 比例、资 金划付时 间等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 上述信息 的真实、 完整, 并 应至少于 拟执行投 资指令 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 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 托管人 , 保证 基金 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


5)基金托管 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 是否遵守 法律法 规、 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 控制制度 、流 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情 况进行监 督, 并审核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关 书面信息 。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上述资料可 能导致基 金出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基金 管 理人在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就 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 措施进行 补充书面 说明, 并保 留查看基 金 管理人风险 管理部门 就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 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 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 绝执行有 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 ,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 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 法达成一 致, 应及时上 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 决。 如 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则 不承担任 何责任。 如果 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 风险,基 金托管人 应承担连 带责任。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43 页 共 156 页 2、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应 收资金到 账、 基 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 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 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3、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 个工作日 及时核对 , 并 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 回函,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在限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管 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人有义 务要求基 金管理人 赔偿因其 违反《基 金合 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 受的损失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关法 律法 规规定或者 违反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应当拒 绝执行,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向 中国 证监会报告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 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 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 查, 必须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 托 管人并改正 , 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释 或 举证 ,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律法规要 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 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基 金托管人 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妨 碍基金托 管人进 行有效监 督, 情 节 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 核查 , 核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 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根 据管理 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 未对 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未 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44 页 共 156 页 本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 式向 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理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 人改正, 并予 协助配 合。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 基 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托 管人赔偿 基金因此 所遭受的 损失 。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 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 包括 但不限于 : 提交相 关资料以 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妨 碍基金管 理人进 行有效监 督, 情 节 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正当 指令,不 得自行运 用、 处分、分配 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包括股指 期货结算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4)基金托 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与基 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 务和 其他基金的 托管业务 实行严格 的分账管 理,确保 基金 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 认 (申 ) 购、 基金投资 过程中 产生的应 收 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 到 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 管人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 行催收 。 由此 给基金造成 损失的 , 基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对此 不承 担责任。


2、集中申购 期申购资 金的验资 和入账


(1)集中申 购期结束 或基金管 理人宣布 停止集 中申 购时,由基 金管理人 在法定期 限内 聘请具有从 事相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 金进 行验资, 并出具验 资报告 , 出具 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 加验资的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 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45 页 共 156 页 (2)基金管 理人应将 属于本基 金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在基金托 管人处为 本基金开 立的 基金银行账 户中,并 确保实收 基金金额 与验资确 认金 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 设资 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资产托管 专户是指 基金托管 人在集中 托管模式 下, 代表所托管 的基金与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进行一 级结算的 专用账户 。 该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 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 均需通过 基金托管 人的资产 托管 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 户的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 户的管理 应符合 《 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 户管 理办法》 、 《 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 》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 定》 、 《 利率管理 暂行规定 》 、 《支付结算 办法》 以 及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 规定。


4、基金证券 账户与证 券交易资 金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式在 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 公 司/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 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开立基 金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用于 证券清算 。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 和未经对 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 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5、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 合同》生 效后,基 金 管理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义申请 并取得进 入全国银 行间 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 资格, 并代表 基金进行 交易; 基 金托管人负 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设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 托管 自营账户, 并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基金的 债券的后台 匹配及资 金的清算 。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 外签订全国 银行间国 债市场回 购主 协议,正本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 理人保存 副本 。


6、其他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46 页 共 156 页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 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符 合法 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时 , 如果 涉及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使用 , 由基金 管理人协 助托管 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 相 关交易 所规则的 规定和 《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开立 有关账户 。 该账 户按 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


7、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 券、银行 定期存 款存 单等有价凭 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 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 实物 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 , 由基金 托管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 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 的实 物证券在基 金托管人 保 管期间 的损坏、 灭失, 由 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 基金托 管人承担 。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 责任。


8、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分别 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保管 。 除本 协议另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人在 代 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人在 合同签署 后 5 个 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 送达、 挂 号邮寄等 安全方式 将合同 原件 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 合同原件 应存放于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各自文件 保管部门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


(1)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复 核的时间 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 资产 净值除以该 计算日基 金份额总 份额后的 数值 。 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3 位 ,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 券投资 基 金会计核算 办法》 及其他法 律法规 的规定 。 用于基 金 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份 额资产净 值并以双 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 给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 复核后,签 名并以双 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 以公布。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47 页 共 156 页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管 理人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因 此, 本基 金 的会计 责任 方是基金管 理人, 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 仍 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 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 规以 及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因此 , 就与本 基金有关 的 会计问题, 本 基金的 会计责任 方是基金 管理人, 如经 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


2、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


(1)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金融 衍生品和 银行 存款本息等 资产及负 债。


(2)估值方 法


本基金的估 值方法为 :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 包括股票 、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 且最 近交易日 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以最近交 易 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 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 格。


②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


③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48 页 共 156 页 ④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①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 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以 最近一日 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


②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 债券和 权证, 采 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 , 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非公 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 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 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4)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


5)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 处理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 损失的应 先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基金 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 承 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 错人追偿 。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 的, 由此造成的 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 失, 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 金额, 由基 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 按照管理 费率和托 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 担相应的 责任。


由于一方当 事人提供 的信息错 误, 另一方 当事人在 采 取了必要合 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 发现 该错误, 进而 导致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 , 以及由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49 页 共 156 页 此造成以后 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顺延错误而 引起的投 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 信息的当 事人一方 负责赔偿 。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 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 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 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基 金托管人 的计 算结果不一 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 着 勤勉尽责的 态度重新 计算核对 , 如 果最后仍 无法达成 一致, 应 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 算结果 为准 对外公布, 由 此造成的 损失以及 因该交易 日基金资 产 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 引起的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赔偿责任 ,基金托 管人不负 赔偿责任 。


4、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应 按照相关各 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 方法 和会计处理 原则, 分 别独立地 设置、 登 录和保管 本基 金的全套账 册, 对相 关各 方各 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 对, 互 相监督, 以保证 基金资产 的安全 。 若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 歧, 应 以 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 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 相关各方 的账目存 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 因并 纠正, 保证相 关各方 平行登录 的账册记 录完全相 符。 若当日核对 不符, 暂 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 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


5、基金定期 报告的编 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度报表 的编制 , 应于 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在《基金合 同》生效 后每六个 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 人对招募 说明书更 新一 次并登载在 网站上 , 并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金管理 人在每 个季 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季度报 告编制 并公 告; 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 制并公告 ;在会计 年度结束 后 90 日 内完 成年度报告 编制并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对报表加 盖公章后 , 以加密 传真方式 将有关报 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 3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结果 及时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 季度报告 完成当日 ,以电子 文件 方式将有关 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7 个工作 日内进行 复核, 并将 复 核结果以书 面和电子 文件签名 的方式通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50 页 共 156 页 知基金管理 人。 基 金管理人 在半年 报完成当 日, 以 电 子文件方式 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以 书面和电 子文件签 名的方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年 度报告完 成当日 , 以电子文件 方式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 后 45 日内 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以 书面和电 子文件签 名的方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相 关各方的 报表存在 不符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共同查 明 原因, 进行调整 , 调整 以相关各 方认可的 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 。 核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 告上加盖 业务印鉴 或者 出具加盖托 管业务部 门公章的 复核意 见书, 相 关各方各 自留存一 份。 如果基金 管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不 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 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按照 其编制的 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 , 基金托 管人有 权就 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 在对财务 会计报告 、 半 年报告或 年度报告 复核完毕后 , 需盖 章确认或 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 认书,以 备有权机 构对相关 文件审核 时提 示。


基金定期报 告应当在 公开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 别 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六、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相关各方当 事人同意 , 因本 协议而 产生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的一切 争议, 除经友好 协商可 以解决的 , 应提交 中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点在 北京,仲 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 并对相关 各方 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相关各方 当事人应 恪守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职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托 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对 协议的内 容进 行变更。 变更 后的托 管协议, 其 内 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基金 托管 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生效。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终 止:


(1)《基金 合同》终 止;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51 页 共 156 页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有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有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止 事项 。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52 页 共 156 页 二十三、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更 服务项目 。主 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投资者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场外投资 者:每次 交易结束 后,可 在 T+2 个 工作 日后通过销 售机构的 网点查询 和打 印确认单; 每 月结束 后, 本公司 将为所 有订阅电 子对 账单的场外 投资者发 送电子对 账单; 每 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内,本 公司向本 季度有 交易 的场外投资 者寄送纸 质对账单 ;每年度 结束后 15 个 工作日内 ,本公司 向所有持 有本基 金份 额的场外投 资者寄送 纸质对账 单。


投资者可以 登录博时 公司网站 (http://www.bosera.com )“博时 快 e 通” 系统网上 自 助订阅;或 发送“订 阅电子对 账单”邮 件到客服 邮箱service@bosera.com ;也可直 接拨打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 (免长途 话费)订 阅。


2、场内投资 者:每次 交易结束 后,可 在 T+1 个 工作 日后到交易 网点进行 确认单的 查询 和打印, 登记机构 和基金管 理人不 寄送场内 投资者的 对账单, 投资者可 随时到交 易网点 打印 或通过交易 网点提供 的自助、 电话、网 上服务手 段查 询。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本公司 网站,投 资者可获 得如下服 务:


1、 自助开 户交易: 投资者使 用建设银 行、 农 业银行 、 工商银行、 交通银行 、 招商 银行、 兴业银行、 浦发银行 、邮储银 行、民生 银行、中 信银 行、光大银 行、平安 银行、中 国银行、 广发银行的 借记卡或 招商银行i 理财账 户、 汇付天下 天天盈账户 、 支付 宝基金专 户均可 以在 本公司网站 上自助开 户并进行 网上交易 。


2、查询服务 :场外投 资者可以 通过本公 司网站 查询 所持有基金 的基金份 额、交易 记录 等信息,同 时可以修 改联络信 息等基本 资料。


3、信息咨询 服务:投 资者可以 利用本公 司网站 获取 基金和基金 管理人各 类信息, 包括 基金法律文 件、基金 管理人最 新动态、 热点问题 等。


4、在线客服 :投资者 可以点击 本公司网 站首页 “在 线客服”, 与客服代 表进行在 线咨 询互动。也 可以在“ 您问我 答 ”栏目中 ,直接提 出有 关本基金的 问题和建 议。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 向订制短 信服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相 应短信服务 。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53 页 共 156 页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 为投资者 提供电子 邮件方式 的业务咨 询、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 净值等服 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通过 手机访问 博时 WAP 网站(http://wap.bosera.com )、 博时移动 版直销网 上 交易系统(http://m.bosera.com )和博 时 App 版直 销网上交易 系统,可 以使用基 金理财所 需 的基金交 易、理财 查询、账 户管理、 信息资讯 等功 能和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博时 网站博时 快 e 通 、 客服 中心提交 信息订制的 申请, 博时公司 将以电 子邮件、手 机短信的 形式定期 为投资者 发送所订 制的 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投资者拨 打博时一 线通:95105568 ( 免长途话 费) 可享有投资 理财交易 的一站式 综合 服务:


1、自助语音 服务:本 公司自助 语音系统 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 候服务, 投资者可 以自 助查询账户 余额、 交 易情况 、 基金净 值等信息 , 也可 以进行直销 交易、 密 码修改 、 传真索 取 等操作。


2、电话交易 服务:本 公司直销 投资者可 通过博 时一 线通电话交 易平台在 线办理基 金的 认购、 申 购、 赎回 、 转换 、 变更 分红方 式、 撤 单等直 销交易业务 , 其 中已开通 协议支付 账户 的投资者还 可以在线 完成认/ 申 购款项的 自动划 付。


3、人工电话 服务:投 资者可以 获得业务 咨询、 信息 查询、资料 修改、投 诉受理、 信息 订制、账户 诊断等服 务。


4、电话留言 服务:非 人工服务 时间或线 路繁忙 时, 投资者可进 行电话留 言。


基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 地址及电 子信箱 :


网址: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54 页 共 156 页 二十四、其 他应披露 的事项 (一) 、 2018 年 09 月 29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 告了 《关于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手机银 行申购及 定投业务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


(二) 、 2018 年 09 月 25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 告了 《关于博 时旗下 部分开放 式基金增 加民商基 金销 售 (上海) 有 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 并参加 其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三) 、 2018 年 09 月 06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 告了《20180906 关于 博时旗下 部分基金 参加华夏 银行 申购及定投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四) 、 2018 年 08 月 29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 告了《博时 卓越品牌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2018 年半年度报 告(摘要 )》


(五) 、 2018 年 08 月 02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 告了 《关于博 时旗下 部分开放 式基金增 加凤凰金 信 ( 银川)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 参加其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关于博 时卓越品 牌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的 基金经理 变更的公 告》


(六) 、 2018 年 07 月 20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 告了《博时 卓越品牌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2018 年第 2 季度 报告》


(七) 、 2018 年 07 月 18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 告了《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博时 卓越品牌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的基金经 理变更 的公告》


(八) 、 2018 年 06 月 29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 告了《20180629 关于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 部分 基金参加交 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手机 银行申购及 定 投业务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九) 、 2018 年 06 月 06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 告了《博时 卓越品牌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摘要)》


(十) 、 2018 年 04 月 26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 告了 《关于博 时旗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 北京恒天 明 泽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 构并参加 其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55 页 共 156 页 二十五、招 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 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的办公场 所, 投资者可 在办公时间 查阅; 投资者在 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 得上述 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 件。 对投 资者按此 种方式所 获得的 文件 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投资者还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www.bosera.com) 查阅 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 156 页 共 156 页 二十六、备 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 会批准 博 时卓越品 牌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募集 的文件


2、《博时卓 越品牌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 同》


3、《博时卓 越品牌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托 管协 议》


4、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和公司 章程


5、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6、关于募集 博时卓越 品牌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之法律意见 书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 方式 1、 存放地点: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议》 存 放在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 ; 其余 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处 。


2、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 地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8 年 12 月 0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