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纯债: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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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投 瑞银 纯债 债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第 一 次提 示 性 公告
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年12月4
日在 《中国证券报》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ubssdic.com )发布了《 国投瑞银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 为了使 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 将具体事项提示如下 :
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本情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 和 《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简
称 “ 《基金合同》 ” ) 的有关规定, 国投瑞银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 的基金 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
理人” ) 与本基金的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召开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下简称“会议”) ,审议本 基 金 终 止 《 基金合同 》
等相关事项。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方式
2、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月3日上午10:00
3、 会议召开地点: 广东 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国
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会议登记办理时间:2019年1月3日上午09:00至2019年1月3 日上午09:50
二、会 议审 议事项
《关于终止国投瑞银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见附件一)。
三、 本次会 议的权 益登 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12月7 日,即在权益登记日证券交易所交易2
时间结束后, 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均有权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四、 会议的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1、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
2、大会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的有
表决权基金份额的总数、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
3、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
4、大会主持人公布监票人、公证机关和公证员姓名、见证律师 。
5、大会主持人宣读议案 。
6、享有表决权的与会人员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
7、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
8、公证 人员宣读公证词 。
9、见证律师发表意见。
五 、会 议出席 对象
1、 权益登记日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2、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3、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4、 本次大会聘请的见证律师。
5、 本次大会聘请的公证人员。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席 会议 需要提 供的 文件
(一)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正反
面复印件;
2、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当
按“七、授权”中的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授权文件。
(二)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3
1、加盖 本单位公章、经授权或认可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 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
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需提供加盖本
单位公章(如有) 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 注 册 登 记 证 明 复 印 件 ,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 或由授权代表出席会 议
(如无公章) , 并提供 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原件 及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
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 及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
件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其他证明文
件, 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
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代表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正反面复
印件;
3、 加盖 公章的 单位 授 权委托书 原件或 者证明 该出席会 议的个 人有权 代表该
机构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其他证明文件;
4、机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委托他 人出席 本次大 会并行使 表决权 的,还 应按照
本公告 “ 七、授权 ”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七 、授 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使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 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可以直接 出席会议 投票外, 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授权起止时间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起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4 日至 2019 年 1 月 2 日(均
含当日) , 授权截止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2 日 16:00。 权益登记日在册的份额持有
人均有权进行授权。
(二)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
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
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三)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 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为受托人。 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临时公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
的受托人名单。
(四)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或电话授权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基
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或电话授权的,授权形式及程 序应符合本公告的规定。
1、纸面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授权的, 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 三。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ubssdic.com )下
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 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
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参照附件三) 。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
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
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 和代表该机构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机构授权委托书 原
件或者证明该出席会议的个人有权代表该机构的其他证明文件 ;
2) 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
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 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以及
填妥的授权委托 书原件 (参照附件三) 。 如代 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5
份证件 原件 和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和代表该机构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
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机构授权委托书原件或者证明该出席会议的个人有权代表
该机构的其他证明文件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
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
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
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参照附件三) 。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
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
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和代表该机构出席会
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机构授权委托书原件或者证明该出席会议的
个人有权代表该机构的其他证明文件 。
(2 )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出席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 可将其填妥的授
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 通过专人送交或者 邮寄至基金管理人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 授权材料 的时间为准) , 信封封面注明 “国 投瑞银纯债基金持有人大会授权” ,
本基金管理人的 具体地址及 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杨蔓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国投瑞银基金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邮编:518035
联系电话:4008806868
或 0755-83575992]
2、电话授权
为方便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参与大会, 基金管理人设置本次会议授权专用电
话(400-880-6868 转 0)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该号码, 通过电话完成必要程序
以进行授权。
本基金管理人的呼叫中心也可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 由客服坐席
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 授 权 记 录 并 完 成 授 权 。
在电话授权过程中,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将被录音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6
(1 )同一基金份额 存在有效的纸面授权和有效的其他方式授权的,以有效
的纸面授权为准;
(2 )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
如最后时间收到的纸面授权有多次, 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的, 按以下原则处理: 若
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同一代理 人 但 授 权 表 示 不 一 致 ,
视为选择“授权代理人表态” ;
(3 )同一基金份额只存在纸面授权以外的有效的其他方式授权时,以有效
的该种授权方式为准。 多次以纸面授权以外的其他方式授权的, 以时间在最后的
授权为准。 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 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 按以
下原则处理: 若多次授权的授权表示一致的, 按照该相同的授权表示计票; 若多
次授 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选择“授权代理人表态” ;
(4 )做出授权的持有人应选择前述( 三)各类代理人中的一家机构 或一名
个人 作为代理人,一次授权选择多个代理人的视为当次授权基金 管理 人;
(5 )持有人授权意见代表所持全部本类别基金份额的授权意见;
(6 )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 表决意见,多选、未选视为选择
“授权代理人表态”;
(7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出席本次大会后,又亲自出席本次大会进
行投票表决的,以其亲自投票的表决意见为准。
八 、会 议的预 登记
(一)预登记时间
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1月2日的每天上午 9:00-下午 4:00(周六、周日
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 代 理 人 办 理 预 登 记 。
(二)预登记方式
1、现场方式预登记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选择现场方式预登记的, 应在预登记时间内, 按
照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的文件 ”及 “七、 授权” 的规定提供
相关文件。
现场预登记的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7
联系人:杨蔓
联系电话:0755-83575992
2、传真方式预登记
在预登记时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将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需要提供的文件 ”及 “七、 授权” 规定的文件传真给本基金管理人进行预
登记。
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传真号码:0755-82904048
确认电话:0755-83575992
联系人:杨蔓
3、关于预登记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预登记情况估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会情
况, 以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进行相应准备。 已办理预登记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在会议入场前仍需按照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
的文件 ” 及 “七、 授权 ” 的规定提供相应文件办理现场会议登记, 请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代理人予以配合 ; 未能 按照“六、 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的
文件 ”及 “七、 授权” 的规定提供相应文件办理现场会议登记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受托人 不能入场出席会议并表决 。
九 、计 票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
同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
清点仅限一次。 8
4、 如果在计票过程中 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5、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 表决票 (详见 附 件二,
下同 ) 填写完整清晰的, 为有效表决票,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 多填、 字迹模
糊不清、 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 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 效表决票,
并按 “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十 、决 议生效 条件
1、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
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
2、 《 关于终止国投瑞银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
过 。
3、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十 一 、 二次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及二 次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含50% )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的规定,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 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
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 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详细
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 9
十 二、 本次会 议相 关机构
1、召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蔓
联系电话:400-880-6868 、0755-83575992
传真:0755-82904048
网址:http://www.ubssdic.com
2、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十 三、 重要提 示
1、 本次会议将于2019年1月3日上午10:00时召开, 届时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 本次大会聘请的公证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将 提前一小时 对与
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登记, 请出席会议人员务必按照本公告的要
求, 携带必需的文件 于2019年1月3日上午09:00至2019年1月3日上午09:50办理会
议登记 , 以便验证入场。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 不再对未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进行登记,未登记的持有人不得入场参加会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保持会议秩序, 服从召集人的引导, 除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 、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及 会务人员、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 、 见证律师和公证 人员及召集人邀请的人员以外, 召集人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
士入场, 对于干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秩序、 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召集人有权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2、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
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 咨 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五日 10
附件一: 《 关于终止 国 投瑞银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
议案 》
附件二: 《国投瑞银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票 》
附件三: 《 国投瑞银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 《关于终止 国 投瑞银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
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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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一 :
关于终止 国投瑞银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有关事 项的议案
国投瑞银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 环境变 化及基 金运作情 况,为 更好地 保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和 《国投瑞银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 基金合同》 ” )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提
议终止基金合同。
具体说明见附件四 《关于终止 国投瑞银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为实施终止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方案, 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
《基金合同》 的有关具体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清 算程序及 《基
金合同》 终止的具体时间, 并根据 《关于终止 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的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实施清算并终止 《基金合同》 。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四日 12
附 件二 : 持有 人大 会表决 票
国 投瑞 银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表决 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
名称
证件类型
身份证 /
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_________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国投瑞银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 明:
1、因公证工作的需要, 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2、请以打 “ √” 方式选 择表决意见;
3、表 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4、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5、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 多选 、 字迹模糊不清、 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
断或相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
决票,并按 “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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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三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国 投瑞 银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
委托人 姓名/名称
委托人 证件 类型 身份证 /
其 他( 请填 写 证件类 型) :_________
证件号 码
委托人 联系 电话
代理人 姓名/名称
代理人 证件 类型 身份证 /
其 他( 请填 写 证件类 型) :_________
证件号 码
代理人 联系 电话
兹授权 (请 以打 “ √ ”方 式选择 )
□ 国 投瑞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为行 使 国 投瑞 银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投 票权 利, 并对《 关
于终止 国投 瑞银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有关事 项的 议案 》按 如下 意见表 决( 请以
打 “√ ”方 式选 择) :
同意 反对 授权代 理人 表态
授权有 效期 自2018 年12月4 日起至2019 年1 月3日 止。
若国投 瑞银 纯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重新 召开 审议 相同议 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除 非本 授权 文件 另有 载明或 重新 授权 ,本 授权 继续有 效。
特此授 权。
委托人 (签 名/ 盖章 ):
授 权日 期:
年
月
日
说明:
1、因 公证 工作 的需 要, 请 您准确 填写 联系 电话 ;
2、 个 人投 资者 委托 代理 人 投票的 ,应 由委 托人 填妥 并签署 授权 委托 书原 件, 同时提 供与 基
金账户 开立 时一 致的 个人 身份证 明文 件复 印件 ; 机 构投资 者委 托代 理人 投票 的, 应 由委 托人
填妥授 权委 托书 原件 并在 授权委 托书 上加 盖该 机构 公章 , 同 时提 供该 机构 持有 人加盖 公章 的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 有权部 门的 批
文、 开 户证 明或 登记 证书 复印件 等)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委 托代 理人 投票 的, 应 提供 该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的 营业 执照、 商业 登记 证或 者其 他有效 注册 登记 证明 复印 件, 以 及取 得合14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资 格的 证明文 件的 复印 件, 以及 填妥的 授权 委托 书原 件;
3、 授权 效力 的确 定规 则按 照 本公 告 “七 、 授权 ” 中 “ (四 ) 授权 方式”的 第3 项 “ 授权 效力
确定规 则” 认定 ;
4、如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权 益登 记日 ,委 托人 未持有 基金 份额 ,则 其授 权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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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四 :
关于终 止国投瑞银 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有关事 项议案的说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等法 律法规和《 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 《基金合同》 ” ) 的有关规定 , 本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提
议终止《基金合同》,具体方案如下:
一 、方 案要点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被表决通过前的基金运作
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被表决通过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
赎回申请,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
(1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 关于终止国投瑞银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以下简称“议 案 ” ) 获 得 表 决 通 过 ,
上述议案将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或停止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3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的下一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
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申购、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申请。 本基金自进入清算程序之日起, 不再收取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 服务费。
(4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
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
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若有) 组成。16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6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
6)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7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
况, 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 本基金的清算费用 将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8 )基金剩余财产 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本基金清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
3、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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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 、终 止《基 金合 同》的 可行 性
1 、法律层面
《国投瑞银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 二十三部分第 (二)款
约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的, 经履 行 相关的程
序后, 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国投瑞银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 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章节约定 及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规定, 本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须经特别决议通过,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本次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
(1)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
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
(2)《关于终止 国投瑞银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 》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 。
(3)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准备工作有序进行
为了保障 国投瑞银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
开及后续清算工作的进行, 基金管理人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 筹备持有人大会
事宜, 并与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公证机构和部分投资人进行了沟通, 制
定了投资人通过 现场 方式参与持有人大会的方式方法, 从而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可以顺利进行。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规 定 ,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若有) 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本基金的管理人、 托管人已就基金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 技18
术可行。 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公告。
三 、终 止《基 金合 同》的 主要 风险及 预备 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为防范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在设
计方案之前, 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 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
见, 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 议案公告后, 基金管理人还将
再次征询意见。 如有必要,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 对终止 《基
金合同》 的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 并重新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 预
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集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 召 开 的 充 分 准 备 。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 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
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议案。
2、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发布后, 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赎回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 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 《基
金合同》 约定的方式进行。 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基
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