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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核心资产混合(006202)

交银核心资产混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零一八 年 十二 月 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目





录 一、基金 托管协议 当事人 ................................ 2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的依据、 目的和原 则 .................... 4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 5 四、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 核查 ................. 14 五、基金 财产的保 管 ................................... 15 六、指令 的发送、 确认及执 行 ........................... 18 七、交易 及清算交 收安排 ............................... 23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 27 九、基金 收益分配 ..................................... 34 十、基金 信息披露 ..................................... 35 十一、基 金费用 ....................................... 37 十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的登记 与保管 ............... 39 十三、基 金有关文 件档案的 保存 ......................... 40 十四、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更 换 ................... 40 十五、禁 止行为 ....................................... 44 十六、托 管协议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 45 十七、违 约责任 ....................................... 47 十八、争 议解决方 式 ................................... 49 十九、托 管协议的 效力 ................................. 49 二十、其 他事项 ....................................... 50 二十一、 托管协议 的签订 ............................... 50 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鉴于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并有效 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 司, 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具备担 任 基 金 管理人 的资格和 能力 , 拟 募集发行 交银施罗 德 核心资 产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鉴 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有效存 续的银行 , 按照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具备担任 基金托管 人 的 资格和能 力; 鉴于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交 银 施 罗 德 核 心 资 产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 管理人, 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拟担 任 交银施 罗德 核心 资产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的 基金托管 人; 为 明确 交 银 施 罗 德 核 心 资 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 务关系, 特制订本 托管协议 ; 除非另有 约定, 《 交银施罗 德 核心资 产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中定 义的术语 在用于本 托管协议 时应 具有相同 的含义; 若有抵触 应以基金 合同为准 ,并依其 条款解释 。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一)基 金管理人 名称:交 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 (裙)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新区 世纪大 道 8 号国 金 中心二 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 人 :阮红 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成立日期 :2005 年8 月4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5]12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 持续经 营 经营范围 :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理和 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 其它业务 (二)基 金托管人 名称:中 国农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东城区建 国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 街 28 号 凯晨世贸 中心东 座 九层 邮政编码 :100031 法定代表 人: 周慕 冰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 资格批准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 期间:持 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吸收 公 众存款 ; 发放短期 、 中期 、 长期贷款 ; 办理 国 内外结算 ; 办理票 据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券 ; 买卖政 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 业拆借; 买 卖 、 代理买卖 外汇; 结 汇、 售汇 ; 从事银 行卡业务 ; 提供信 用证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 险业务; 提供保管 箱服务; 代理资金 清算 ;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各类汇兑 业务; 代 理政策性 银行、 外 国政府和 国际金融 机构贷款 业 务 ; 贷款承诺 ;组织或 参加银团 贷款;外 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 款 ; 外汇借款 ; 发行、 代理发行 、 买卖或 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 价 证 券; 外 汇 票据承兑 和贴现 ; 自营、 代 客外汇买 卖; 外 币 兑换; 外 汇担 保;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企 业、 个人 财务顾问 服务; 证 券公 司客户交 易结算资 金存管业 务; 证 券 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 ; 企业 年 金托 管业务 ; 产业投资 基金托管 业务; 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 投资 托管业务 ; 代理开 放式基金 业务; 电 话银行、 手机银行 、 网上银 行业 务; 金 融 衍生产品 交易业务 ; 经国 务 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 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业务 。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和 原 则 (一)订 立托管协 议的依 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 运 作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交银施 罗德 核心 资产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制订。 (二)订 立托管协 议的目的 本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财 产 的保管、 投资运作 、 净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信 息披露及 相互监督 等相 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 务及职 责 , 确保 基 金财产的 安全, 保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三)订 立托管协 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本 着平等自 愿、 诚 实 信用、 充 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 合法权益 的原则, 经协商一 致,签订 本协议。 (四)解 释 除非文义 另有所指 , 本协议 所使用的 所有术语 与基金合 同的相 应 术语具有 相同含义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一)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 基金 合 同明确约 定基金投 资风 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 求的格式 提 供 投资品种 池和交 易 对手库 , 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 术系统 , 对基 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 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 , 对 存在疑义 的事项进 行核查。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 包括 内地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 含中小板 、 创业 板 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 股 票 ) 、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 债 券 ( 含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券 、 政 府支持债 券、 政府 支持机构 债券、 地 方政府债 券、 企业 债券、 公 司债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换 债 券 ) 、 可 交 换 公 司 债 券 、 次 级债券、 中期票据 、 短期融 资券、 超 短期融资 券等) 、 资产支持 证券 、 货币市场 工具、 债 券回购 、 同业存单 、 银行 存 款 (含 协 议存款 、 定期 存 款 及 其 他 银 行 存 款 ) 、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但须 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 关规定 ) 。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 金管理 人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投 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50%-95%( 其中, 投 资于 内地 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 票的比例 占基金资 产 的 50-95% , 投 资 于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股 票 资 产 的 0-50% ) , 其 中 投资于核 心资产主题 相关证券 的比例 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本 基 金 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 应收申购 款等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调整 上述投资 品种的投 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 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 例和调整 期限 进行监督 : 1 、 股票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 50%-95%( 其 中, 投资 于 内地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50-95% , 投 资 于 港 股 通 标 的 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 ) , 其 中 投 资 于 核 心 资 产 主题相关 证 券 的比例 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2 、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 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 同时上市 的A+H 股合计计算 ) ,其 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 同 一家公司 在 内地 和 香港同时 上市的A+H 股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合计计算 ) ,不 超 过该证券 的 10% ; 5 、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 权证,不 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5%;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 ( 包 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 ) 持有 一 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 且由 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 的 全部投 资组合持 有 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9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 市场波动 、 上市公 司股票停 牌、 基金 规 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 制的, 基 金 管 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0 、 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主 体 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 基 金 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11 、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12 、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 其市 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 13 、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14 、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 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 托管的 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 支 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10% ; 15 、 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 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 部卖出; 16 、 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 次 发行股票 的总量; 17 、 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本基金 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中的 债 券 回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 期; 18 、本基金参与股 指期货交 易, 则: (1 )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持 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不含 质押式回 购)等; (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 (4 ) 本基 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 、 卖出 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 合计(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 定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20%; 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19 、本基金的基金 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40% ; 20 、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投 资限制。 除上述 第 2 项、 第 9 项、 第 10 项、 第15 项 以外, 因 证券 、 期货 市场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 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 在上述期 间内, 本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 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 金 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 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 始。 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 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上述投资 组合限制 条款中, 若属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的 强制性 规 定, 则当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或 修改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本 基 金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所受限制相应调整或取 消。 (三)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本协议 第十五条 第 (十一 ) 项基金 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 监督。 根据法律 法规有关 基金 从事 的关联交 易的规定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 单及其更 新,并以 双方约定 的方式提 交 , 确保所提 供的关联 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 、 完整性 、 全面性 。 基金管 理人 有责任保 管真实、 完整、 全 面的关联 交易名单 , 并负责 及时更新 该名 单。 名 单 变更后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发 送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及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时确认已 知名单的 变更。 如 果基金托 管人在运 作中严格 遵循了监 督 流 程, 基金 管理人仍 违规进行 关联交易 , 并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的, 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责任 , 基金托 管人并有 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 。 基金管理 人运用基 金财产买 卖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及其控 股 股东、 实 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 承 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 或者 从 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 易的, 应 当符合基 金的 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 则, 防范 利益冲突 , 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 机制, 按 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 格执行 。 相关 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 , 并按 法 律法规予 以披露 。 重大 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 独 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四)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 券市场 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 金 投 资运作之 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经慎重 选择的、 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 间 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 基金 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 供 的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 易。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 对 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进行更新 , 如基金 管理人根 据市场情 况 需 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在与 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 前 2 个工 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 决 。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完 成确认后 ,被确认 调整的名 单开始生 效 , 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 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 , 仍 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 算。 基 金 管理人负 责对交易 对手的资 信控制 , 按银 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 银行间债 券 市 场成交单 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 行监督 , 但不承担 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 同 造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成的损失 。 如基金 托管人事 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 的 交 易对手进 行交易时 , 基金 托 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 和责任 。 (五)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管 理人 投资 银行存款 进行监督 。 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 定, 建立 投资制度 、 审慎选 择 存款银 行, 做好 风险控制 ; 并 按照基金 托管人的 要求配合 基金托管 人完成相 关业务办 理。 (六 )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应 收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收 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 相 关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推介 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 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 在宣传推 介材料上 , 则基 金 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 并 将在发现 后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七)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券 进 行监督。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 》等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 一 定 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 易证券 , 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 而 临 时停牌的 证券、 已 发行未上 市证券 、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 受限 证券。 3 、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制 定 相 关 投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资决策流 程、 风险 控制制度 、 流动性 风险控制 预案等规 章制度。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 例,并在 风险控制 制度中明 确具体比 例,避免 基金出现 流动性风 险 。 上述规章 制度须经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批准。 上 述规章制 度经董事 会 通 过之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将 上述规章 制度以及 董事会批 准上述规 章 制 度的决议 提交给基 金托管人 。 基金托 管人据此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流 通 受限证券 投资行为 。 4 、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提 前 一 个 交 易 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有关流 通受限证 券的相关 信息, 具 体应当包 括 但 不限于如 下文件( 如有) : 拟发行数 量、 定价 依据、 监 管机构的 批准证明 文件复印 件、 基 金 管理人与 承销商 签 订的销售 协议复印 件、 缴 款 通知书 、 基金拟认 购的 数量、 价 格、 总成 本、 划款 账号、 划 款金额、 划款时间 文件等。 基金 管理人应 保证上述 信息的真 实、完整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过 程 中 , 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 基金财产 造成较大 风险, 基 金托管人 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 人对该风 险 的 消除或防 范措施进 行补充和 整改, 并 做出书面 说明。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经事先 书面告知 基金管理 人, 有 权 拒绝执行 其有关指 令。 因 拒 绝执 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的, 基 金 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报告中国 证监会。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名下 , 并保证基 金托管人 能够正常 查询。 因 基金管理 人原因产 生的 流通受限 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 , 造成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基 金托管人 无 法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的责任与 损失,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7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送 相 关 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 的, 基 金 管理人应 依法承担 相应法律 后果。 除 基金托管 人未能依 据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 履行职责 外, 因 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产 生的 损失,基 金托管人 按照本协 议履行监 督职责后 不承担上 述 损失。 (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 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 监 督和核查 。 基金管 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 作日及时 核对并以 书 面 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 证 ,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 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 正。 在 上 述规 定期限内 , 基金 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 督促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 正 的, 基 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 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 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 律、行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 定 ,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 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 , 并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基 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依照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 行核查。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 的 书 面提示 , 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 正, 或 就 基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 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 料 和 制度等。 ( 十)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同 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 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 监 会。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一)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 核查, 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 、 证 券 账户 等投 资所需账 户 、 协 助 开立股指 期货业务 相关账户 及交 易编码 、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值 、 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 作 等 行为。 (二) 基 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基 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 时, 应 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 金 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 , 说明违 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 并保证 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 改 正 。 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 正 。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 , 包 括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 性 和 真实性,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三) 基 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同 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 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 证 监 会。 五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一)基 金财产保 管的原则 1 、基金 财 产应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固有 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合 法 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 规指令, 基金托管 人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等 投资所需 账户 、协 助开立股 指期货业 务相关账 户及交易 编码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基金 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 和其他基 金的托管 业务实行 严格的分 账管理, 确保 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 独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 产,如有 特 殊情况 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 决。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申购、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金 财 产 没有到达 基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 施 进 行催收 。 由此给基 金 财产 造 成损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对此 不承担任 何责 任。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二)基 金募集期 间及募集 资金的验 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认 购 款 项 应 存 于 专 用 账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 委托的登 记机构 开 立并管理 。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将 募集到的 属于基金 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 入 基 金托管人 为本基金 开立的基 金 托管资 金账户 ,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 聘 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 , 出具验 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2 名 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 签 字方为有 效。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备案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基金托 管人应提 供充分协 助 。 (三)基 金资金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 负责本基 金 的资金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资 金账户 ,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 的指令办 理资金收 付 。 本 基 金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 包括 但不限于 投资、 支 付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益 、 收取申 购款, 均需通过 本基金的 资金账户 进行。 3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任 何 其 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4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规定。 5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 基金资产 的支付。 (四)基 金证券账 户 和结算 备付金账 户 的开立 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圳分公 司为 本 基 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 名的证券 账户。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 借或未经 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 基 金 的任何证 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 的 活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并 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 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 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 清算工作 ,基金管 理人应予 以积极协 助 。 结算备付 金的收取 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执 行 。 4 、 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5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业 务, 涉及 相关账户 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 定开设、 使用 并管理 ; 若无相关 规定, 则 基金托管 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 上述关于 账户 开设、使 用的规定 。 (五)债 券托管专 户的开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管 人根据中 国人民银 行、 中央 国债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 定, 以本 基金的名 义 在中央 国债登记 结 算 有限责任 公 司、 银 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 司 开立债 券托管与 结 算 账户, 并 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 。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管人同时 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 他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在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 议后 开立 。 新账 户 按有 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 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有价凭证 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 券 、 银 行 定期存款 存单等有 价凭证 由 基金托管 人 负责妥 善保管 , 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 实物 证 券的 购买和转 让, 由 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 属于 基 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 由 此 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 金托管人 承担。 基金 托管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 (八)与 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 的、 与 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原件 分 别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保管。 除协议另 有规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 的 原 件。重大 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六 、 指 令 的 发 送 、 确 认 及 执 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 付指令 , 基金托管 人执行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 办理基金 名下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的资金往 来等有关 事项。 基 金管理人 发送指令 应采用电 子指令或 传 真 或双方共 同确认的 方式。 (一)电 子指令方 式总体约 定 1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的 清 算 管 理 系 统 客 户 端 发送 电子指令 , 或基金 管理人通 过调用基 金托管人 提供的数 据接口发 送 电 子指令。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客 户 证 书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使 用客户证 书及相应 密码办理 相关业务 , 不会否 认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 的电子指 令的效力 。 凡同 时 通过客户 证书和密 码认证的 电子指令 , 均 视作基金 管理人所 为,由此 导致的一 切后果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尽 到 合 理 注 意 义 务 , 在 安 全 的 环 境 中 使 用 客 户 端, 采取 及时更新 防病毒软 件、 安装 系统安全 补丁等合 理措施; 设置 安全性较 高的密码 ,避免使 用简单密 码或容易 被他人猜 到的密码 等 ; 妥善保管 客户证书 及相应密 码。 如 发 生客户证 书被盗用 、 密码 泄 露等 情况, 应 及时通知 基金托管 人进行证 书变更和 密码重置 , 在证 书 变更 和密码重 置之前造 成的一切 后果,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当电子指 令无法正 常发送时 ,双方按 传真方式 办理相关 业务。 (二)基 金管理人 对传真方 式发送指 令人员的 书面授权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指 定 专 人 、 专 用 传 真 号 码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指 令。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书 面 授 权 文 件 , 该 文 件 中 应 含有基金 管理人预 留印鉴, 该预留印 鉴为托管 人确定管 理人所发 送 指 令表面一 致性的唯 一依据 。 基金管理 人向托管 人发送授 权文件后 , 应 及时电话 确认,以 保证托管 人 及时查 收。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授 权 文 件 的 传 真 件 并 经 并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话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确认后 , 授权文件 即生效 。 基金管理 人应与发 送传真后 三个工作 日内 将授权文 件原件送 达基金托 管人, 若 托管人收 到的授权 文件原件 和 传 真件不一 致,以传 真件为准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授 权 文 件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其 内 容 不得向被 授权人及 相关操作 人员以外 的任何人 泄漏。 (三)指 令的内容 1 、 指令包括付款 指令( 含 赎回、 分 红付款指 令、 银行 间业务划 款 指令)以 及其他资 金划拨指 令等。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指 令 应 写 明 款 项 事 由 、 支 付 时 间、到账 时间、金 额、账户 资料 等, 并加盖预 留印鉴。 (四)指 令的发送 、确认及 执行的时 间和程序 1 、指令 的发送与 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 在其 合 法的经 营 权限和交 易权限内 发送指令 。 基金管理 人通过电 子指令方 式发送指 令后, 指 令状态将 变成 “ 托 管 行 已 接 收 ” 或 “ 托 管 行 处 理 中 ” 。 上 述 指 令 状 态 改 变 时 间 视 为 指 令 到达基金 托管人时 间。 基 金 管理人在 发送指令 后, 应 及 时查询指 令状 态, 发 现 未发送成 功或指令 状态有误 , 应立 即 与基金托 管人联系 共同 解决。基 金托管人 通过客户 端向基金 管理人提 供银行间 成交单信 息 、 基金申赎 款信息以 及管理费 、 托管费 、 销售费 、 席位 佣 金等应付 款信 息。基金 管理人应 对根据上 述信息生 成的电子 指令进行 核对或确 认 ,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于提供 上述信息 造成生成 指令金额 错误的责 任 。 基金管理 人通过传 真方式发 送加盖预 留印鉴的 指令后 , 应及时 以 电话方式 向基金托 管人确认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交易结束 后将全国 银 行 间交易成 交单加盖 预留印鉴 后及时传 真给基金 托管人, 并电话确 认 。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基金托管 人指定专 人接收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和 银行间交 易成交单 , 答 复基金管 理人的确 认电话 。 指令或成 交单到达 基金托管 人后, 基 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 查, 及 时 审慎验证 有关内 容 及印鉴 , 基金托管 人对指令 的真实性 不承 担责任。 如有疑问 必须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发送 指令时 , 应为基金 托管人留 出执行指 令留出 至 少2 个工 作小时 。 由基金管 理人的原 因造成的 指令传输 不及时 、 未能 留出足够 的划款时 间, 未 准 备足够资 金, 致 使 资金未能 及时到账 所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2 、指令 的执行 基金托管 人对指令 验证后, 应及时执 行。 基金管理 人应确保 基金托管 人在执行 指令时 , 基金托管 资金账 户 有足够的 资金余额 , 否则 基 金托管人 可不予执 行, 但 应 及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审核 、 查明原 因, 确认 此交易指 令无效, 基 金 托管人不 承担因未 执行该指 令造成损 失的责任 。 对于发送 时资金不 足的指令 , 托管人 有权不予 执行, 基 金管理 人 确认该指 令不予取 消的, 以 资金备足 并通知托 管人的时 间视为指 令 收 到时间, 因账户资 金余额不 足导致的 投资损失 不由托管 人承担。 (五)基 金管理人 发送错误 指令的情 形和处理 程序 基金托管 人发现指 令错误, 提示基金 管理人改 正后再予 以执行 , 若由此造 成的延误 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六) 基 金托管人 依照法律 法规暂缓 、 拒绝执 行指令的 情形和 处 理程序 若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违反法律 、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 有关规定 , 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 的 , 应当拒 绝执行, 及时通知 基金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由此 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七)基 金托管人 未按照基 金管理人 指令执行 的处理方 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 令致使本 基金的利 益受到损 害, 应在 发现后, 及时采取 措施予以 弥 补 ,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失 的, 对由 此造成的 直接经济 损失负赔 偿 责 任。 (八)授 权通知的 变更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若 对 授 权 通 知 的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提 前至少三 个工作日 电话通知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需 提供书面 的变更授 权 通 知文件 , 在加盖公 章后以传 真方式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 同时以电 话形 式向基金 托管人确 认。 变更 授权通知 文件在基 金托管人 收到相关 文 件 传真件和 基金管理 人的电话 确认时生 效。 基金 管理人在 此后三个 工 作 日内将变 更授权通 知文件原 件送交基 金托管人 。 若原件 与传真件 不 一 致,以传 真件为准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改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的 人 员 及 联 系 方 式 , 应 至少提 前 1 个工作 日以传真 方式发送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更 改接 受基金管 理人指令 的人员及 联系方式 自基金管 理人电话 确认后生 效 。 (九)其 他事项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接 收 指 令 时 , 应 对 指 令 的 要 素 是 否 齐 全 、 印 鉴 是否与预 留的授权 文件内容 相符进行 表面一致 性检查, 如发现问 题 , 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2 、 除 因 其 自 身 原 因 致 使 基 金 的 利 益 受 到 损 害 而 负 赔 偿 责 任 外 ,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律法规、 本合同的 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 人指令而 引 起 的任何可 能发生的 损失,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赔 偿责任 。 七 、 交 易 及 清 算 交 收 安 排 (一) 选 择代理证 券买卖 、 股指期货 交易 的证 券经营机 构 、 期 货 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 程序。 基 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 代理本基 金证券买 卖的证券 经营 机构 , 使 用其交易 单元 作为 基金的 交 易单元 。 基金管理 人和被选 中的证券 经 营 机构签订 委托协议 , 由基 金 管理人提 前通知基 金托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应根据有 关规定, 在基金的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 告中将所 选证券经 营 机 构的有关 情况、 基 金通过该 证券经营 机构买卖 证券的成 交量、 回 购成 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 交 易 单 元 号、 佣金 费率等基 金基本信 息以及变 更情况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因相关法 律法规或 交易规则 的修改带 来的变化 以届时有 效 的 法律法规 和相关交 易规则为 准。 基金管理 人负责选 择代理本 基金股指 期货交易 的期货经 纪机构 , 并与其签 订期货经 纪合同。 (二)基 金投资证 券后的清 算交收安 排 1 、清算 与交割 基金托管 人负责基 金买卖证 券的清算 交收。 资 金汇划由 基金托 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交易成 交结果具 体办理。 如果因为 基金托管 人自身原 因在清算 上造成基 金资产的 损失, 应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赔偿基金 的损失; 如果因为 基金管理 人未事先 通 知 基金托管 人增加交 易单元 , 致使基金 托管人接 收数据不 完整, 造 成清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算差错的 责任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如 果因为基 金管理人 未事先通 知 需 要单独结 算的交易 , 造成 基 金财产损 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如 果由 于基金管 理人违反 法律法规 、 交易 规 则的 规定 进行超买 、 超卖 等 原因 造成基金 投资清算 困难和风 险,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后应立 即通知基 金 管 理人, 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解 决, 由 此 给基金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 人应采取 合理措施 , 确保 在 T+1 日12:00 之前有足够 的 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 公司的资 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时, 基 金托管资 金账户或 资金交收 账户上有 充足的资 金。 基 金 的资 金头寸不 足时, 基 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 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 划款指令,但 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人 在发送划 款指令时 应充分考 虑 基 金托管人 的划款处 理时间 。 在基金资 金头寸充 足的情况 下, 基 金 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符 合法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本 协议的指 令不得拖 延或 拒绝执行 。 2 、交易 记录、 资 金和证券 账目核对 的时间和 方式 (1 )交 易记录的 核对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按 日进行交 易记录的 核对。 每 个工作 日 对外披露 净值之前 , 必须保 证当天所 有实际交 易记录与 基金会计 账 簿 上的交易 记录完全 一致。如 果实际交 易记录与 会计账簿 记录不一 致 , 造成基金 会计核算 不完整或 不真实, 由此给基 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 金 管 理人承担 。


(2 )资 金账目的 核对 资金账目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 按日核实 ,账实相 符。 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3 )证 券账目的 核对 基金托管 人应按时 核对证券 账户中的 种类和数 量 , 确 保 每日交 易 结束后证 券账户中 证券的种 类和数量 与基金会 计账簿中 的记载一 致 。 (4 )实 物 券账目 实物券账 目,每月 月末相关 各方进行 账实核对 。 (三)基 金申购 、 赎回 及转 换 业务处 理的基本 规定 1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及 转 换 的 确 认 、 清 算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登记机 构负责。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开 放 式 基 金 的数据传 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应对传 递的申购 、 赎回、 转 换 开放式基 金的数据 真实性负 责。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其 委 托 的 登 记 机 构 必 须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向 基 金托管人 发送前一 开放日上 述有关数 据, 并 保 证相关数 据的准确 、 完 整。 4 、 登 记 机 构 应 通 过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建 立 的 加密系 统 发 送 有 关 数 据 ( 包括电 子数据和 盖章生效 的纸制清 算汇总表) , 如因各 种原因 , 该系 统无法正 常发送 , 双方可协 商解决处 理方式 。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的 数据,双 方各自按 有关规定 保存。 5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业 务 , 上 述 事 宜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6 、关于 清算专用 账户的设 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 购、 赎回 及分红资 金汇划的 需要, 由 基金管理 人开立 资 金清算的 专用账户 ,该 账户 由登记机 构管理。 (四)开 放式基金 申购、赎 回和基金 转换的资 金清算 基金申购 、赎回、 转换等款 项采用轧 差交收的 结算方式 ,T 日基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金申购款 交收日 为 T+2 日, 赎回款交 收日为 T+3 日, 基 金转换款 交收 日为T+2 日, T 日 资产托管 专户交收 净额为 T-2 日申购 款+T-2 日基金 转换入款-T-3 日基 金赎回款-T-2 基金 转换出款 。 当 T 日 资产托 管 专 户交收净 额为净应 收额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 T 日下午 15:00 之前将净 应收额从 中登 TA 基金清算 备付金账 户划到资 产托管专 户;当 T 日资 产托管专 户交收净 额为净应 付额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 T-1 日将划 款指 令 发送给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按 基金管理 人的划款 指令将净 应 付 额在T 日 上午12 : 00 前从资 产托管专 户划到中 登 TA 基 金清算备 付金 账户。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 账, 对于 未准时到 账的资金 , 应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划 付, 由此 产生 的责任应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如果当日 基金为净 应付款 ,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 及时进行 划付。 如 果指令接 收时, 账 户余额不 足支付, 以账户足 额时 间为指令 接收时间 。 因基 金 托管资金 账户没有 足够的资 金, 导 致 基金 托管人不 能按时拨 付, 如 系 基金管理 人的原因 造成, 责 任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垫款义务 。 (五)基 金现金分 红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分 红 方 案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双 方 核 定 后 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 介上 公告并报 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2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分红进行 账务处理 并核对后 ,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现金红 利的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人 应 及 时将资金 划入专用 账户。 基 金管理人 在下达指 令时, 应 给基金托 管人 留出至少 两个工作 小时执行 指令。 现 金分红款 划付日 , 资产托管 专户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交收净额 为净应付 额时, 基 金托管人 需将该款 项与现金 分红款同 时 在 12:00 前 划入专用 账户。 基 金托 管人 未按约定 时间拨付 , 给投资 人造 成损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承 担赔偿责 任; 因 基 金托管资 金账户没 有足 够的资金 , 导致 基 金托管人 不能按时 拨付, 如 系基金管 理人的原 因造 成,责任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垫款义 务。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一)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及 复核程序 1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算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得到 的数值。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精确 到 0.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五位 四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国 家另有规 定 的 ,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于 每工 作日计算 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 值, 并 按 规定公告 , 如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 , 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 公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 人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后, 将基金份 额净值 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 由基 金 管理人 依 据基 金合同和 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对外公 布。 月 末 、 年中 和 年末估值 复核 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 进行。 (二)基 金资产估 值方法和 特殊情形 的处理 1 、估值 对象 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基金所拥 有的股票 、 债券 、 衍生工具 和其它投 资等持续 以公允 价 值计量的 金融资产 及负债 。 2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交易的 ,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 机 构 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 价(收盘 价 )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 发 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 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2 )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进 行 估值; 3 )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可 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 应收利息 后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交易所 上 市 实 行 全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 可 转 债 除 外 )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估值全 价减去估 值全价中 所含的债 券 (税 后 ) 应收 利 息得到的 净价 进行估值 ; 4 )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转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和 私 募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2 )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所挂牌 的 同一股 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 ; 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3 )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限 售 期 的 股 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非 公 开 发 行股票 、 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 时公司股 东公开发 售股份 、 通过大宗 交易 取得的带 限售期的 股票等,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 公 允 价值; 4 ) 交 易 所 市 场 发 行 未 上 市 或 未 挂 牌 转 让 的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允 价值。 (3 ) 银 行 间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 行估值。 银行间市 场发行未 上 市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4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 当日无结 算价的 ,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的,采用 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 估值。 (5 ) 估值 计算中涉 及港币对 人民币汇 率的, 将 依据下列 信息提供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汇 率 为 基 准: 当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与 港 币 的 中间价。 (6 ) 对 于 按 照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投 资 所 在 地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交纳的 各项税金 , 本基 金 将按权责 发生制原 则进行估 值; 对 于 因税 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 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 整。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价值的 , 基金 管 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的方 法估值。 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8 ) 当 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 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 (9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新增事 项,按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最新规 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值方法 、 程序及 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益 时,应立 即通知对 方,共同 查明原因 ,双方协 商解决 。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 的义务 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因 此 ,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 仍 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 按照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3 、特殊 情形的处 理 (1 )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按估 值方法的 第 (7 ) 项进行估 值 时,所造 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 错误处 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 证 券 经 纪 机构、 期 货公司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等,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要 、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 查, 但是 未 能 发现该错 误而造成 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免 除赔偿责 任。 但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减轻 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三)基 金 估值错 误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 第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 错 误 时, 视 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 误; 基金 份额净值 出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 正, 通 报 基金托管 人, 并 采 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 损失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进一步扩 大; 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 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时 ,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处理, 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造成 损失的, 应由基金 管理人先 行赔付, 基金管理 人按差错 情 形 , 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 追偿。 2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误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 进行赔偿 时,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实际情况 界定双方 承 担 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 偿: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 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尚 不能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 金会计责 任方的 建 议执行 ,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付。 (2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后公告 , 而且基 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 过程提出 疑义或要 求基金管 理 人 书面说明 ,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且造成 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 失的, 应 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 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向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基金 支付的赔 偿金额, 其中基金 管理人承 担 50% , 基 金 托管人承 担50%。 (3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然多次 重新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 , 为避 免 不能按时 公布 基金份额 净值的情 形, 以 基 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 果对外公 布, 由 此 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造成的 损失,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付。 (4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赎回金 额等) , 基金托管 人在履行 正常的复 核程序后 仍不能发 现 该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错误, 进 而导致基 金份额净 值错误而 引起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 财 产 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付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计算尾 差,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结果 为准。 4 、 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 , 从其 规 定处理 。 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 法, 双方 当事人应 本着平等 和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利益的原 则进行协 商。 (四)暂 停估值与 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 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产价值 时;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 估值; 4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 他情形。 (五)基 金会计制 度 按国家有 关部门规 定的会计 制度执行 。 (六)基 金账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 人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 基金 管 理人独立 地设置 、 记录和保 管本基金 的全套账 册。 基 金 托管人按 规定 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 会 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 歧, 应 以 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 方法为准 。 若当 日 核对 不符, 暂 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和 公 告的,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 为准。 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七)基 金财务报 表与报告 的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的编 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 时编制并 对外提供 真实、 完 整的基金 财务会 计 报告。 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月 终了 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 成;季度 报告应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毕 并 予 以公告; 半年度报 告在会计 年度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 编 制完毕并 予以 公告;年 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 结束后 90 日内编 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 。基 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 半 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 报告。 2 、报表 复核 基金管理 人在报表 或定期报 告完成当 日, 对 报 表盖章后 , 以加 密 传真方式或双方书面商定的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在月度 报表完成 当日, 将 报表盖章 后提供给 基金托 管 人复核 ;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 后应在 3 日内进行 复 核, 并 将复核结 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 成当日 , 将有关报 告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并 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 管理人在 半年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 人复核 ,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 到后 30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年度报 告完成当 日, 将 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 应在收到 后 45 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 方商定的 其他方式 进 行。 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 过程中 , 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 , 基金 管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 明原因 , 进行调整 , 调整 以 双方认可 的账 务处理方 式为准 ; 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 致, 以 基 金管理人 的账务处 理为 准。 核 对 无误后 , 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报告 上加盖托 管业 务专用章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 业务专用 章的复核 意见书, 双方各自 留 存 一份。 如 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 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 前 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 托管人有 权就相关 情况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八) 基 金管理人 应每 季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准 的 基础数据 和编制结 果。 九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是 指 按 规 定 将 基 金 的 可 供 分配利润 按 基 金 份 额 进 行比例分 配。 (一)基 金收益分 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 、若基 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 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 再投资; 若 投 资者不选 择,本基 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 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 4 、每一 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 分配权; 5 、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二)基 金收益分 配 方案的 确定、公 告与实施 1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2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2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分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15 个工作 日 。 3 、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十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一)保 密义务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应 按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的有 关规定 进 行信息披 露, 拟公 开披露的 信息在公 开披露之 前应予保 密。 除按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进行信息 披露外,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 中产生的 信 息 以及从对 方获得的 业务信息 应予保密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除 了为合法 履行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议规 定的义务 所必要之 外, 不 得 为其他目 的使用 、 利用其所 知悉 的基金的 保密信息 , 并且应 当将保密 信息限制 在为履行 前述义务 而 需 要了解该 保密信息 的职员范 围之内 。 但是, 如 下情况不 应视为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违反保密 义务: (1 ) 非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原因导致 保密信息 被披露 、 泄露或公 开;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遵 守 和 服 从 法 院 判 决 或 裁 定 、 仲裁裁决 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 管机构的 命令、 决 定所做出 的信息披 露 或 公开。 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二)信 息披露的 内容 基金的信 息披露主 要包括基 金招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基金募 集情况、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 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基 金定期报 告 (包 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临时报告 、 澄清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 投资股指 期货 情况、 基 金投资资 产支持证 券情况 、 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 易 的 信息 及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 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 ,方可披 露。 (三)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在信 息披露中 的职责和 信息披 露 程序 1 、职责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过 程 中 应 以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 益为宗旨 , 诚实信 用, 严守 秘密。 基 金管理人 负责办理 与基 金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宜, 对 于本章第 (二) 条规定的应 由基金托 管 人 复核的事 项,应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管理 人予以公 布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时间内, 将应予披 露的基 金 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媒介披露 。 根据法 律法规应 由基金托 管人 公开披露 的信息, 基金托管 人将通过 指定 的媒 介 公开披 露。 当出现下 述情况时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可暂停或 延迟披 露 基金信息 : (1)不可抗力; (2)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3) 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 规定 或基 金合同约 定 的情况 。 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2 、程序 按有关规 定须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的信 息披露文 件, 由基 金管理 人 起草、 并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由基金 管理人公 告。 发 生 基金合同 中规 定需要披 露的事项 时,按基 金合同规 定公布。 3 、信息 文本的存 放 基金合同 、 托管协 议、 招募 说明书 和 基金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人 处,供公 众查阅、 复制。 投资者可 以免费查 阅 上述文 件 。 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 理时间 获 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 件或复印 件。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 文 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十 一 、 基 金 费 用 (一)基 金管理费 的计提比 例和计提 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二)基 金托管费 的计提比 例和计提 方法 基金托管 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年费率计提 。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8 (三) 基 金的银行 汇划费用 、 基金的 证券、 期 货交易费 用、 因投 资港股通 标的股票 而产生的 各项合理 费用、 基 金的开户 费用和账 户 维 护费用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 信息披 露费用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费 用、 基金 合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 会 计师费 、 律师费、 仲裁 费和诉讼 费, 及按 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 在基金财 产 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等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相应 协议的规 定 , 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 额支付, 列入 或摊 入 当期基 金费用。 (四)不 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支出或 基金资产 的损失, 以及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 的 费 用等不列 入基金费 用。 基 金 合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包 括但不限 于验 资费、会 计师费和 律师费、 信息披露 费等费用 不列入基 金费用。 (五) 本 基金运作 前产生的 可以从基 金财产中 列支的相 关费用 由 基金管理 人垫付, 运作后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划付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给基金 管理人 。 (六 )基 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 管费的复 核程序、 支付方式 和时间 1 、复核 程 序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计 提的基金 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 费等, 根 据本托管 协议和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 进行复核 。 2 、支付 方式和时 间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每 日计提, 按月支付 。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 、 基金 托 管费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托管 人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 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9 若遇法定 节假日 、 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 的, 顺 延 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 付。 (七)违 规处理方 式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运作 办 法》 及 其 他有关规 定从基金 财产中列 支费用 时 , 基金 托 管人可要 求基 金管理人 予以说明 解释, 如 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 理由, 基 金托管人 可拒 绝支付。 十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记与 保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 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权益 登记 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 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至 少应包括 持 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由登记 机构编制 , 由基金 管理人审 核并提 交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托管 人有权要 求基金管 理人提供 任意一个 交 易 日或全部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 管理人应 及时提供 , 不 得拖延或 拒绝提供 。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向基金托 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 个工作 日内提交 ; 基金 合 同生效日 、 基金 合 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 基金重要 事项 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 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保 存 期限为 15 年。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用于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0 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 途, 并 应 遵守保密 义务。 若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自 身原因 无 法妥善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应 按 有 关法规规 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 责任。 十 三 、 基 金 有 关 文 件 档 案 的 保 存 (一)档 案保存 基金管理 人应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 账 册 、 报表 和 其他相关 资料。基 金托管人 应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 、 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 料。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 按规定的 期 限 保管。保 存期限不 少于 15 年。 (二)合 同档案的 建立 基金管理 人 代表基 金 签署与 基金相关 的 重大合 同文本后 , 应 及时 以加密方 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 给基金托 管人, 并 在十个工 作日内 将合同 文本正本 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 。 (三)变 更与协助 若 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生 变 更 , 未 变 更 的 一 方 有 义 务 协 助 变更后的 接任人接 收相应文 件。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各 自 职 责 完 整 保 存 原 始 凭 证、 记账 凭证、 基 金账册、 交易记录 和重要合 同等, 承 担保密义 务并 保存至 少 15 年以上 。 十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一)基 金管理人 的更换 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 1. 基金管理人的更 换条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基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 (1 )基 金管理人 被依法取 消其基金 管理资格 的; (2 )基 金管理人 依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被 依法宣告 破产; (3 )基 金管理人 被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解任 ; (4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 换程序 更换基金 管理人必 须依照如 下程序进 行: (1 ) 提 名 :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名; (2 )决 议: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在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对被 提名的新 任基金管 理人形成 决议, 该 决议需经 参加大会 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 过 , 并自表决 通过之日 起生效, 新任基金 管理人应 当符合法 律法规及 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 条件; (3 )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 理人; (4 )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决 议 自表决 通过之日 起生效, 自通过之 日起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5 )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 (6 ) 交 接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管理业 务资料, 及时向临 时基金管 理人或新 任基金管 理人办理 基 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 收。 新任 基金管理 人 或临时 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 资 产 总值和净 值; (7 )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 , 并将 审 计结果予 以公告 , 同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审计费 用在基金 财产中列 支; (8 )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 如 果 原 任 或 新 任 基 金 管理人要 求, 应按 其要求替 换或删除 基金名称 中与原基 金管理人 有 关 的名称字 样。 (二)基 金托管人 的更换 1 、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1 )基 金托管人 被依法取 消其基金 托管资格 的; (2 )基 金托管人 依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被 依法宣布 破产; (3 )基 金托管人 被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解任 ; (4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形。 2 、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程序 (1 ) 提 名 :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名; (2 )决 议: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在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 基金托 管人形成 决议, 该 决议需经 参加大会 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 过 , 并自表决 通过之日 起生效, 新任基金 托管人应 当符合法 律法规及 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 条件; (3 )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 会指定临 时基金托 管人; (4 )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决 议 自表决 通过之日 起生效, 自通过之 日起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5 )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 (6 ) 交 接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和 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 ,及时办 理基金财 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 的移交手 续 , 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 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 应当及时 接收。 新 任基金托 管 人 或 者临时 基金 托管 人与基金 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 产总值和 净值;


(7 ) 审 计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 , 并将 审 计结果予 以公告 , 同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审计费 用从基金 财产中列 支。 (三)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同时 更换 (1 ) 提 名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更 换 , 由 单 独 或 合计持有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新的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2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更 换分别按 上述程序 进行; (3 ) 公 告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上联 合公告 。 (四) 新 基金管理 人接受基 金管理 业务 或新基 金托管人 接受基 金 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 务前, 原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应 继续履行 相 关 职责, 并 保证不作 出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造成损害 的行为 。 原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在继 续履行相 关职责期 间, 仍有 权按照基 金 合 同的约定 收取基金 管理费或 基金托管 费 。 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 十 五 、 禁 止 行 为 托管协议 当事人禁 止从事的 行为,包 括但不限 于: (一)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将其 固有财产 或者他人 财产混同 于基金财 产从事证 券投资。 (二) 基 金管理人 不公平地 对待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产 。 基金 托 管人不公 平地对待 其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三)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利用 基金财产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 利益。 (四)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违规 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五)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侵占 、挪用基 金财产。 (六 )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对他 人泄漏基 金经营过 程中任何 尚未按法 律法规规 定的方式 公开披露 的信息。 (七)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玩忽 职守, 不 按照规定 履行职责 。 (八 ) 基 金管理人 在没有充 足资金的 情况下向 基金托管 人发出 投 资指令和 付款指令 ,或违规 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 指令。 (九 )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行 政上、 财 务上不独 立 , 其高 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 从业人员 相互兼职 。 (十 ) 基 金托管人 私自动用 或处分基 金资产 ,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 、基金合 同或托管 协议的规 定进行处 分的除外 。 (十一 ) 基金财产 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券; 2 、 违反 规定向他 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 保; 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5 3 、从事 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 、买卖 其他基金 份额,但 是 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 、 从事内 幕交易 、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 券交 易 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 本基金, 则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上述 规定的限 制 。 (十二 )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禁止的 其他行为 , 以及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 为。 十 六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托 管协议的 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事人 经协商一 致, 可 以 对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 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 合同的规 定有任何 冲突。 基 金托管协 议的 变更应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 (二)基 金托管协 议终止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终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 合同规定 的 其他终 止事项。 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6 (三)基 金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1)自出现 《基 金 合同》 终 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基 金管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并 在 中国证监 会 的 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 员 组成。基 金 财产清 算小组可 以 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各 自 履 行职责, 继续忠实 、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规 定 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清算 程序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 和 债权债务 进行清理 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 行 估值 和 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6)聘请律师事务 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意见 书; (7)将清算报告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8)公 告基金清算 报告 ; (9)对基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因本 基金所持 证券流通 性受到 限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7 制、结算 保证金相 关规定等 客观因素 ,清算期 限可相应 延长 。 3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按下 列顺序清 偿: (1)支付清算费用 ; (2)交纳所欠税款 ; (3)清偿基金债务 ; (4)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 行分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 不 分配给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5 、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算 报告经 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 后, 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 报 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 6 、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有关文 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 存 15 年 以上。 十 七 、 违 约 责 任 (一)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不履 行本 协议 或履行本 协议不符 合约定的 ,应当承 担违约责 任。 (二)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在履 行各自职 责的过程 中, 违反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8 《基金法 》 或者 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约定 , 给基金财 产或者基 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 的, 应 当 分别对各 自的行为 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因 共同行为 给基金财 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害的, 应当承担 连 带 赔偿责任 ;对损失 的赔偿, 仅限于直 接损失。 (三) 当 事人违约 , 给另一 方当事人 造成损失 的, 应就 直接损失 进行赔偿 ; 给基金 资产造成 损失的, 应就直接 损失进行 赔偿, 另 一方 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的 ,当事 人 可以免 责: 1 、不可 抗力; 2 、 基金管 理人 和/ 或基金托 管人按照 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 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 损失等; 3 、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行使或不行使 其 投资权而 造成的 损失等 。 (四) 当 事人违约 , 另一 方 当事人在 职责范围 内有义务 及时采取 必要的措 施, 尽 力 防止损失 的扩大 。 没有采取 适当措施 致使损失 进一 步扩大的 , 不得 就 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 偿。 非 违 约方因防 止损失扩 大而 支出的合 理费用由 违约方承 担。 (五) 违 约行为虽 已发生, 但本托管 协议能够 继续履行 的, 在最 大限度地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前提下,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 人应当继 续履行本 协议。 若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因 履行本协 议 而 被起诉, 另一方应 提供合理 的必要支 持。 (六) 由 于不可抗 力, 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除 或减轻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9 由此造成 的影响。 十 八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因本协议 产生或与 之相关的 争议, 双 方当事人 应通过协 商、 调 解 解决, 协 商、 调解 不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 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 仲 裁 地点为北 京市, 按 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 仲 裁 裁决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 ,除 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 定,仲裁 费由败诉 方承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各自 继续忠实 、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规 定 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适 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律并从 其解释。 十 九 、 托 管 协 议 的 效 力 双方对托 管协议的 效力约定 如下: (一) 基 金管理人 在向中国 证监会申 请发售基 金份额时 提交的 托 管协议草 案, 应经 托管协议 当事人双 方盖章以 及双方法 定代表人 或 授 权代表签 字, 协议 当事人双 方根据中 国证监会 的意见修 改托管协 议 草 案。托管 协议以中 国证监会 注册 的文 本为正式 文本。 (二) 托 管协议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日 起成立 ,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 。 托管协 议的有效 期自其生 效之日起 至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并 公告之日 止。 (三) 托 管协议自 生效之日 对托管协 议当事人 具有同等 的法律 约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0 束力。 (四) 本 协议一式 六 份, 协 议双方各 持二份, 上报 有关 监管部门 两 份,每 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 力。 二 十 、 其 他 事 项 除 本 协 议 有 明 确 定 义 外 , 本 协 议 的 用 语 定 义 适 用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本协 议未尽事 宜, 当事 人依据基 金合同、 有关法律 法规等规 定协 商办理。 二 十 一 、 托 管 协 议 的 签 订 本协议双 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 章、签订 地、签订 日


本页无正 文, 为 《交银施罗 德 核心资 产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 管 协议》的 签字盖章 页。 基 金 管 理 人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订 地 点 : 北 京 签 订 日: 二 〇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