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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安核心成长混合A(006270)

汇安核心成长混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汇安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汇 安 基金管理 有限责 任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二○一八 年八月 汇安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资料—托管协议 
鉴于汇安基金管理 有限责 任公司是一家依照 中国法 律合法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 有限责任
公司,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资 格和 能力 ; 
鉴于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 按照相 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具 备担 任基 金 托管 人的 资格 和能 力; 
鉴于汇安基金管理有 限责 任公司拟担任汇安核 心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 基金管理
人,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拟担 任汇安 核心 成长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托 管 人; 
为明确汇安核心成长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 利义务关
系,特 制订 本协 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 
名称: 汇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 海市 虹口 区欧 阳路 218 弄 1 号 2 楼 215 室 
法定代 表人:秦军 
成立时 间:2016 年4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许可[2016]86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 资 产管 理、 特 定 客户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会许 可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持 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2 汇安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资料—托管协议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陈四 清 
成立时 间: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 民币 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发 行 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从
事同业 拆借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 保 险箱 服务; 外汇 存款; 外汇 贷款 ; 外汇 汇款; 外汇 兑 换 ; 国 际结 算;
同 业 外汇 拆借; 外汇 票据的 承 兑和 贴现; 外汇 借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买 卖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
的外币 有价 证券 ; 自 营外 汇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外 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 款; 资 信调 查、 咨询 、 见 证 业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款 ; 国 际贵 金属 买卖; 海外分 支机 构经 营与 当地 法律许 可的 一切 银行
业务; 在港 澳地 区的 分行 依据当 地法 令可 发行 或参 与代理 发行 当地 货币 ;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 的、原则和解释 
(一) 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 ( 以下简称
“《 基 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 法》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 、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与《 汇
安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 订立 。 
(二) 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 确汇安核心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 汇安核心成
 3 汇安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资料—托管协议 
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管理 人之 间在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投资 运 作、 净值 计算 、 收 益分 配、
信息披 露及 相互 监督 等相 关事 宜中 的权 利、 义务 及职 责, 确保 基金 财 产的 安全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本着平等自愿、诚 实信用 的原则,经协商一 致,签 订本协议。 
(四) 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协 议的所 有术 语与 《基 金合 同》的 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基 金管理人的 下列 投资 运作 进行 监 督: 
1、对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包 括国 债、金 融债、 央行票
据、 地 方政 府债、 企业 债 、 公司 债、 中 期票 据、 短 期融资 券、 可转 换债 券、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等) 、债 券回购 、同 业存单 、货币 市场工 具、权 证、 资产支 持证券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50%-95%, 其中 投 资于
本基金 界定 的核 心成 长主 题相关 证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80%; 每个 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权 证、 股指 期 货、 国债 期货 及其他 金融 工具的 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执行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 投资比 例。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库 、 债券 库等 各投 资品 种的具 体范 围及时 提供 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的 变化 , 对各 投资 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 和 调整, 并及
 4 汇安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资料—托管协议 
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根 据上 述投 资范 围对 基金 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 
2、对基 金投 资比 例进 行监督 。 
(1)本 基金股 票资产 投资 比例为基 金资产 的 50%-95%,其中 投资于 本基金 界定 的核心
成长主 题相 关证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80%;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 国债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
后,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且 由本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不 超 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且 在本托管 人托 管的全 部开 放式基金 (包 括开放 式基 金以及 处
于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且在 本托 管人 托管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30%;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 
(7)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且 由本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基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2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3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用 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5 汇安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资料—托管协议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 本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 本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5)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40% ; 
(16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 不得 展期; 
(17)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和/ 或 国债 期货 交易 ,遵循 下 列比 例限 制: 
①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②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95% ; 其 中, 有 价证券 指 股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③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
市 值的 20%;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债券 总
市 值的 30% ; 
④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0%-95%; 
⑤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 括平 仓)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18)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19)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2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本基 金管 理
人承诺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 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并承 担由 于不
 6 汇安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资料—托管协议 
一致所 导致 的风 险和 损失 。 
(21)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22)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除 上 述第 (2)、( 13)、( 19)、( 20)点 外 )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十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但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对 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 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不 需要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取 消上 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但须 提前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 变更 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可 不
受上述 规定 的限 制或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各类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复核 。 
(三)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 一) 、 (二 )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上述 第
(一) 、 ( 二) 款约定 ,应 及时提 示基金 管理人 ,并 依照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示 后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回复 基金 托管人 并改 正。 
 7 汇安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资料—托管协议 
(四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 、 本 协议的规 定, 应当 拒绝
执 行, 及时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 并依照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 本协 议规定的 , 应当 及时 提示 基
金管理 人, 并依照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告。 
(五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和期 货账 户等投 资所需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 或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 反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议 有关 规 定时, 应及 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 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 、 期货 结算 账户 及其他 投
资所需 账户 。 
 8 汇安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资料—托管协议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除依据《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者 《基 金合同》
及本协 议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入 账 
1、募集期内销售机 构按销 售与服务协议的约 定,将 认购资金划入基金 管理人 在具有托
管资格 的商业 银行开 设的 “汇安 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基 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基 金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理 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 募集 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募 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的 ,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 法定 期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 上(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3、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人处为 本基金 开立的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设本基金的 银行账 户。本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本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金 的银 行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应符 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该 账户 银行 预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 在 上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变 更过 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五)基 金证 券账 户、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开 设和 管理 
 9 汇安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资料—托管协议 
1、基金托管人应当 代表本 基金,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名 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于办理基金 托管人所托 管的包括本基 金在内的全 部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行 证券投资所 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 日 之 后,本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的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设 、 使 用的
规定。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和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 设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和 资金 的清 算。 在 上述 手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七)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价 凭证 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 实 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 单等有 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 妥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八)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收 到合 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对于
无法取 得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加盖 公章 的合 同复印 件,未 经
双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内 ,合 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10 汇安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资料—托管协议 
 
六、指令的发送、确 认 及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指 令包 括电子 指令 和纸 质指 令。 
电子指 令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电子 指令 ( 采用 深证 通金融 数据 交换 平台 发送 的电子 指
令、采 用 SWIFT 电 子报 文 发送的 电子 指令 、通 过中 国银行 托管 网银 发送 的电 子指令 ) 、 自动
产生的 电子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的全 球托 管系 统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授权 通过 预先 设定的 业务 规
则自动 产生的 电子指 令) 。 电子指 令一经 发出即 被视 为合法 有效指 令,传 真纸 质指令 作为应
急方式备用。 基金管理人 通过深证通金 融数据交换 平台发送的电 子指令,基 金托管人根 据
USER ID 和APP ID 唯 一识 别基金 管理 人身 份, 基金 管理人 应妥 善保 管USER ID 和APP ID ,
基金托 管人 身份 识别 后对 于执行 该电 子指 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任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 事先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书 面通知 (以下称“授权通 知 ” ) , 载明基金
管理人 有权发 送指令 的人 员名单 (以下 称“指 令发 送人员” )及各 个人 员的权 限范围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指令 发送 人员 的人 名印 鉴的预 留印 鉴样 本和 签字 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的授权通知 应加盖 公章并由法定代表 人或其 授权签署
人签署 , 若由 授权签署 人 签署 , 还 应附 上法定 代表 人的授 权书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授权 通 知
后以电话 确认 。 
3、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对授权通知及其 更改负 有保密义务,其内 容不得 向指令发
送人员 及相 关操 作人 员以 外的任 何人 披露 、泄 露,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有权 机关 要求的 除外 。 
(二) 指令 的内 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作 基金财 产时 , 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资 金划 拨及 投资 指 令。 相关
登记结 算公 司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的结 算通 知视 为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指 令。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 知”确 定的指令发送人员 代表基 金管理人用加密传 真的方 式或其他
双方确 认的 方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 对于 指令 发送 人员发 出的 指令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否 认其
效力。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已经撤 销或 更改 对指 令发 送人员 的授 权, 并且 基金 托管人 已收 到该
通知 , 则 对于 此后该 指令 发送人 员无 权发 送的 指令 , 或 超权 限发 送的指 令 , 基金管 理人 不承
担责任 。 
 11 汇安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资料—托管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 《 基 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在 其 合法 的经 营权 限和 交易 权 限内, 并依 据 相关 业务 规 则发 送指 令。 指令 发出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电 话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3、基金托管人在接 受指令 时,应对指令的要 素是否 齐全、印鉴是否与 授权通 知相符等
进行表 面真 实性 的检 查, 对合法 合规 的 指令 ,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 行, 不得 不 合理
延误。 
4、基金管理人应在 交易结 束后将银行间同业 市场债 券交易成交单经有 权人员 签字并加
盖印章 后及 时传 真给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在 发送 指令时 , 应为 基金 托管 人执 行指令 留 出执 行指 令时 所必 需的 时 间。
指令传 输不 及时 未能 留出 足够的 执行 时间 , 致使 指令 未能及 时执 行所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令 的情形 主要 包括 : 指 令要 素错误 、 无 投资 行为 的指 令、 预 留印
鉴错误 等情 形。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错 误时 , 有 权拒 绝 执行, 并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对基金 管理 人更 正并 重新 发送后 的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核对 确认 后方 能执 行。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或者 《基 金合 同》 约 定, 应当视情
况暂缓 或不予 执行 , 并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其 变更或 撤销 相关 指令 , 若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发 出上 述通 知后 仍未变 更或 撤销 相关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拒 绝执 行, 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 下达指令时,应确 保基金 的银行存款账户有 足够的 资金余额,
确保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有足 够的证 券余 额。 对超 头寸 的指令 , 以 及超 过证 券账 户证券 余额 的指
令 , 基金 托管 人可 不予 执行 , 但应 及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因未 正确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 致使 本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的 利益
受到损 害 , 基 金托管 人应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除 此之 外, 基金 托管 人对执 行基 金管理 人的 合 法
合规指 令对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12 汇安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资料—托管协议 
(七)被 授权 人员及 授权 权限的 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 权通知 的内容进行修改( 包括但 不限于指令发送人 员的名 单的修改, 及/或 权限 的修 改) , 应当 至少提 前 1 个工 作日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修 改授 权通 知的文 件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加 盖公 章并 由法 定代表 人或 其授 权签署 人 签署, 若由 授权 签署 人签署 , 还应 附上 法 定代表 人的 授权 书 。 基 金管 理人对 授权 通知 的修 改应 当以加 密传 真或 双方 商定 的其他 形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同 时电 话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变更 通知 后应 向基金 管理 人电 话确认 。 基金 管理 人对 授权 通知的 内容 的修 改自 基金 托管人 电话 确认 后于 通知 载明的 生效 时 间起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在 此后 3 个工 作日 内将 对授权 通 知修 改的 文件 原件 送交 基 金托 管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 安排 (一)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选 择 代理本 基金 证券、期 货 买卖的 证 券经 营机 构、 期货 经纪机 构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构 。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相 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 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 考察后确定 代理本 基金 证券 买卖 证券 经营机 构, 并承 担相 应责 任。 基 金管 理人 和被 选择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签订交易 单元 使 用协 议, 由基金 管理 人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在 法定 信息 披露 公告中 披露 有关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专用交易 单元 的号 码、 券商 名 称、 佣 金费率 等基 金基 本信 息以 及变更 情况 ,其 中交易 单元 租用 应至 少在 首次 进行 交易的 10 个工 作日前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交易单 元退 租应 在次 日内 通知到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为本 基金期 货交 易提 供期 货交 易服务 的 期货 经纪 机构, 并与 其 签订 期货经 纪合同 ,其他 事宜 根据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定 执行, 若无 明确规 定的, 可参照 有关 证券 买卖 、 证 券经营 机构 选择 的规 则执 行。 基 金管 理人 所选 择的 期货公 司负 责办 理委托 资产 的期 货交 易的 清算交 割。 (二) 基金 清算 交收 1、因本基金投资于 证券发 生的所有场内、场 外交易 的清算交收,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根 据相关 登记 结算 公司 的结 算规则 办理 。 2、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原因导致基 金资金 透支、超买或超卖 等情形 的,由责 任方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基 金管理 人同 意在 发生 以上 情形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13 汇安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资料—托管协议 3、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原因导致基 金无法 按时支付清算款时 ,责任 方应对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承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 4、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在交收 日 (T+1 日)10:00 前 基金银 行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用于 交 易所的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如基 金的 资金 头寸 不足 则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5、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基金 托管人在执行基金 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 银行账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 充足 的资金 。 基 金的 资金 头寸 不足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划款 指令 , 由此 造成 的 损失, 由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 赔偿。 基金 管 理人 在发 送 划款 指令时 应充分考 虑基 金托管 人的 划款处理 时间 。对于 要求 当天到账 的指 令,应 在当 天 15:00 前发 送; 对于 要求 当天某 一时 点到账 , 则指 令需提 前2 个 工 作小 时发 送, 并相 关付 款 条件 已经具 备。 对于 新股 申购 网下 公 开发行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应在网 下申 购缴 款日 (T 日) 的 前一 工作 日下班 前将 新股 申购 指令 发送给 托管 人, 指令 发送 时间最 迟不 应晚 于T 日 上午 10 :00 时。 对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认 购权 证行权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行 权日 15:00 前将 需要 交付的 行 权金额及 费用 书面通 知托 管人,基金 托管 人在 16:00 前支 付至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指 定账 户。 对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实行T+0 非 担保 交收的 业务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交易 日14:00将 划款 指令 发送 至托管 人。 因基金 管 理人 指令 传输 不及 时, 致使 资金 未能 及时 划入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所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包 括赔 偿在 深圳 市场引 起其 他托 管客 户交 易失败 、 赔 偿因 占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最低 备 付金 带来 的利 息损 失。 在基金 资金 头 寸充足 的情 况下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的 指令 不得 不合理 拖延 或拒 绝执 行。 (三) 资金 、证券 账目 和交 易 记录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对本 基金 的资 金、 证券 账目及 交易 记录 进行 核对 。 (四) 申购 、赎 回和 基金 转换的 资金 清算 1、T 日, 投资 者进行 基金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分别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并进 行核 对。 2、T+1 日, 登记机 构根 据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申 购份额 、赎 回金 额及 转换 份额, 更 新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据库 ; 并将 确认 的申 购、 赎 回及 转换数 据向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传 送。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确 认数 据进 行账 务处理 。 14 汇安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资料—托管协议 3、基 金托 管账 户与 “基 金 清算账 户” 间实行 T+2 日 进行申 购款 交收 ,T+3 日 进行赎 回 款交收 。 4、基 金托 管账 户与“ 基金 清算账 户” 间的 资金 清算 遵循“ 全额清 算、 净额 交收 ” 的原 则, 即按 照托 管账 户当日应收额 ( 包括 申购 资金 及 基金转 换转 入款) 与托 管 账户应 付额 ( 含 赎 回 资金、 赎回 费、 基金 转换 转 出款 及转 换费) 的差 额来 确 定托 管账 户净 应收 额或 净 应付 额, 以此确 定资 金交 收额 。 当 存在托 管账 户净 应收 额时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将 托管 账户净 应收 额 在 交收 日 15:00 前从 “ 基金清 算 账户 ” 划到 基金 托管账 户 ; 当存 在托 管账 户净应 付 额时 , 基金 管理人 需提 前 2 小时 发送划 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按 管理人 的划 款指 令将 托管 账户净 应付 额 在交收 日12:00 前划 到“ 基金清 算账 户” 。 5、基金管理人未能 按上款 约定将托管账户净 应收额 全额、及时汇至基 金托管 账户,由 此产生 的责任 应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基 金托管 人未 能按上 款约定 将托管 账户 净应付 额全额、 及时汇 至“基 金清算 账户” ,由此 产生的 责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不可 抗力 或基金 托管人 无过错 的情 况除 外) 。 6、基金管理人应将 每个开 放日的申购、赎回 、转换 开放式基金的数据 传送给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购 、 赎 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查 收申 购资 金的 到账 情况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及时 划付 赎回 款项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基金 管理人 应在每 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财 产估值 。但 基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估值原 则应 符合 《 基金 合同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结 束后 计算 得出 当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 以 双 方约 定的 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进行 复核 , 并 以双 方约定 的方 式将复 核结 果传 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3、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15 汇安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资料—托管协议 4、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时 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任一类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 点后四位内 (含 第 四 位) 发生差 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估 值错误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 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该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 错误 达到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 其规 定处 理。 6、由 于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实 际损 失, 基金 管理 人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据 也不 正确 , 则 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和托 管费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不当 得利 ,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 基金 管 理 人 应负 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如果 返还 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已 承担 的赔 偿金 额,则 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配 。 7、由于 证券 、 期货交 易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财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如 果基 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对双 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 双方 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的核 对 16 汇安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资料—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发 现存在 不 符, 双 方应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更新 并公告 一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公告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完 毕并于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15 个 工作 日内 予以 公告; 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 了后 4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60 日 内予以 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 结束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月 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到后 应 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5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 均以加 密传 真的 方式 或双 方商定 的其 他方 式 进行。 基 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 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为 准; 若双 方无 法达 成一致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当 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 其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关 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依 据 1、基 金收 益分 配是指 将基 金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根据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数量 按比 例向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进 行分 配。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 日资 产负 债表中 基金 未分 配 17 汇安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资料—托管协议 利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收益 的孰 低数 。 2、收 益分 配应 该符 合《 基 金合同 》关 于收 益分 配原 则的规 定。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1、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制 定。 2、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收 益分 配日之 前将 其制定 的 收益 分配方 案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 托管 人应 于收 到收 益分配 方案 后完 成对 收益 分配方 案的 复核, 并将 复核 意见 书面 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 复核 通过 后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将 收益 分配方 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案 , 并 及时 公告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不能于 收 益分 配日 之前 就收 益分配 方案 达成 一致 ,基 金托管 人有 义务 将收 益分 配方案 及相 关情 况 的 说明 提交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上 述文 件提 交完 毕之日 起基 金管 理 人 有权 利对 外公 告其 拟订的 收益 分配 方案 ,且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协 助基 金管理 人实 施该 收 益分配 方案 ,但 有证 据证 明该方 案违 反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除 外。 3、基 金收 益分 配可采 用现 金红利 的方 式, 或者 将现 金红利 按除权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 动转为 相 应类 别的 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的 方式 (下 称 “再 投资 方式” ) , 投 资者 可以选 择两 种 方式中 的一 种; 如果 投资 者没有 明示 选择 ,则 视为 选择现 金红 利的 方式 处理 。 4、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收益 分配 方案 和提 供的现 金红 利金 额的 数据 ,在红 利 发放日 将分 红资 金划 入基 金管理 人指 定账 户。 如 果投 资 者选 择转 购基 金份 额,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当进 行红 利再投 资的 账务 处理 。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除为履行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规 定的义 务所必要 之外 , 不 得为 其他目 的使 用、 利用 其所 知悉的 基金 的信息 , 并且 应当将 基 金的 信 息限 制在为 履行前 述义 务而 需要 了解 该信息 的职 员范 围之 内。 但是, 如下 情况 不应 视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保 密义 务: 1、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为遵守和服从法 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 等监管机 构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 信息披 露或 公开 。 18 汇安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资料—托管协议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信息披 露职 责。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负有 积极 配合、 互相 督促 、 彼 此监 督, 保 证其 履行 按照法 定方 式和 时限 披露 的义务 。 2、本基金信息披露 的所有 文件,包括《基金 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定 期报告 、临时报 告、 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及 其他必 要的 公告 文件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予 以公 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 会计报告必须经具 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 进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可 以根据 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5、 信息 文本 的存 放与 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的规定将 招募说 明书、定 期报告 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并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查 询和 复制 要 求。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应 为文 本存 放、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查询 有关 文件 提 供必 要的 场 所和其 他便 利。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6、对于 因不可 抗力等 原因 导致基金 信息 的暂停 或延 迟披露的 (如 暂停披 露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采 取补救 措施。不 可抗 力等情 形消 失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恢复 办理 信息 披 露。 (三) 基金 托管 人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于每个 上半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内 、每 个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90 日 内在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及年 度报 告中分 别出 具托 管人 报告 。 十一、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19 汇安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资料—托管协议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0%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H=E×1.50%÷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费 划付指 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5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休息 日或不 可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至 最近 可 支 付日支 付。 在首期 支付 基金 管理 费前 ,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托管 人出 具正式 函件 指定 基金 管理 费的收 款 账户。 基金 管理 人如需 要变更此 账户 , 应提 前10 个 工作日 向托 管人 出具 书面 的收款 账户 变更 通知。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0.25%÷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付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付 给 基金 托管 人。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休息 日 或不 可抗 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日 支付 。 (三) 销 售服 务费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份 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 0.80%。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持续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在通常 情况 下, C 类基 金份额 销 售服 务费 按前 一日C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80% 年费率 计提 。C 类基 金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式 如下 : H=E×0.80%÷当 年天 数 20 汇安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资料—托管协议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C 类基 金份额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C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C 类基 金份 额销 售服 务费 每日计 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 月月末 ,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销售 服务 费划付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 日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人 代付 给销售 机构 。 若 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四)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销售 服务费 之外 的其他 基金 费用 ,应 当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执行 。 (五 ) 对于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 关规 定 (包 括基 金费 用的计 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支 付方 式等) 的基 金费 用, 不得 从任何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4、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 年度 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半 年度 结 束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定期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 对于 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 关的 名册 生 成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如基 金托管人 无法 妥善保 存持 有人名册 , 21 汇安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资料—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 管费 给予 补偿 。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 档案 的保存 (一) 基金管理人 应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 人应 保存基 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保存期限 为 15 年,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或 有权机 关另 有要 求的 除外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本 协议 第十 条的 约定对各 自保 存的 文件 和档 案 履行 保密义 务,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或 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 的除外 。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的更换 ( 一) 基金 管理 人 职责 终止 后 , 仍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 , 并 与新 任基 金 管理人 或临时 基金 管理 人及 时办 理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基金 托管 人应 给予 积极 配 合, 并与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值 。 ( 二) 基金 托管 人 职责 终止 后 , 仍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 并与 新任 基金托管 人或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及时 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 托管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应 给予积 极配 合, 并与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和 净值。 (三) 其他 事宜 见《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约 定。 十五、禁止行为 (一) 《 基金 法》 第二 十条、 第 三十 八 条 禁止 的行 为。 (二) 《基 金法 》第 七十 三 条禁止 的投 资或 活动 。 (三)除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或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另有 规定 外,基 金托 管人不 得 动用或 处分 基金 财产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从 业人 员不 得相 互兼 职。 (五)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本协 议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22 汇安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资料—托管协议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本基 金从其 规定 。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 任划 分 (一) 本 协议 当 事人 不履 行本协 议或 履行 本协 议不 符合约 定的 ,应 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因本 协议 当事 人违 约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害 的, 应当 承担连 带赔 偿责 任。 对损 失的赔 偿, 仅限 于直 接损 失。但是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 事 人免 责: 1、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按照当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作 为或不 作 为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2、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 基金合同 》规 定的投 资原 则而行使 或不 行使其 投资 权而造 成 的损失 等; 23 汇安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资料—托管协议 3、不 可抗 力; 4、计算 机系统 故障、 网络 故障、通 讯故 障、电 力故 障、计算 机病 毒攻击 及其 它非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的 意外 事故 。 (三) 一方 当事 人违 反本 协议,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四 ) 因 不可 抗力不 能履 行本协 议的 , 根据不 可抗 力的影 响 , 违 约方部 分或 全部免 除 责 任,但 法律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当 事人 迟延 履行 后发 生不可 抗力 的, 不能 免除 责任。 (五) 当事 人一 方违 约, 另一方 在职 责范 围内 有义 务及时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尽力防 止损 失的扩 大。 (六) 违约 行为 虽已 发生 , 但本 协议 能够 继续 履行 的, 在 最大 限度 地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 续履行 本协 议。 (七) 为明 确责 任, 在 不 影响本 协议 本条 其他 规定 的普遍 适用 性的 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由于 如下 行为造 成的 损失 的责 任承 担问题 ,明 确如 下: 1、由 于下 达违 法、 违规 的 指令所 导致 的责 任,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2、指令下达人员在 授权通 知载明的权限范围 内下达 的指令所导致的责 任,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即 使该 人员 下达 指令并 没有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的实 际授 权 ( 例如 基金 管理人 在撤 销或 变更授 权权 限后 未能 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 3、 基金 托管 人未 对指 令上签 名 和印 鉴与 预留 签字 样本 和 预留 印鉴 进行表面 真实 性 审核 , 导致基 金托 管人 执行 了应 当无效 的指 令,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4、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基金财 产(包 括实物证券)在基 金托管 人保管期 间的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5、基金管理人应承 担对其 应收取的管理费数 额计算 错误的责任。如果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同意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相应 责 任; 6、基金管理人应承 担对基 金托管人应收取的 托管费 数额计算错误的责 任。如 果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 同意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 , 则 基金 托管 人也应 承担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务 的相应 责任; 7、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 人原因导致本基金 不能依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业务 规则 及时 清算 的, 由责任 方 承担 由此 给 基金 财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受损害 方造 成的 直接损 失 , 若 由于 双方 原因 导致本 基金 不能 依据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业 务规 则 24 汇安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资料—托管协议 及时清 算的 ,双 方应 按照 各自的 过错 程度 对造 成的 直接损 失合 理分 担责 任; 8、在资金交收日, 基金资 金账户资金首先用 于除新 股申购以外的其他 资金交 收义务, 交收完 成后资 金余 额方 可用 于 新股 申购。 如果 因此 资金 不 足造 成新 股申 购失 败或 者 新股 申购 不足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 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因 此提 出赔 偿要 求, 相关法 律责 任 和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 议解 决 方式 (一 )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 (为 本协 议之 目 的,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行 政 区、 澳 门特别 行政 区和 台湾 地区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好 协商解 决。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 的,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有 规定,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本 协议 的当 事人 仍应 履 行本 协议 的其 他规 定。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 力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基金 托管 协议 草案, 应经 托管协 议双方 当事 人的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 签署 人签署 并 加盖 公章, 协议 当事 人双 方 根据 中国 证监会 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案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 二) 本 协 议自 双方 签署 之日起 成立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生效 。 本 协 议的 有 效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 之日 止。 (三) 本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双方 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约束 力。 (四) 本 协议 正本 一式 陆份, 协 议双 方各 执贰 份, 上报中 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各 壹 份, 每份具 有同 等法 律效 力。 二十、托管协议的 签订 见签署 页。 25 汇安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资料—托管协议 (以下 无正 文) 26 汇安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资料—托管协议 (本页 为《 汇安 核心 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签署 页, 无正 文)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签署人 : 签订 日:


签订 地:


基 金管 理人: 汇安 基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签署人 : 签订 日: 签订 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