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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永利(160130)

南方永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永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 南 方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截止日:2018 年 10 月 25 日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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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金管理 人 ................................................................................................................................. 9 
§ 4 基金托管 人 ............................................................................................................................... 19 
§ 5 相关服务 机构 ........................................................................................................................... 24 
§ 6 基金的募 集 ............................................................................................................................... 84 
§ 7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85 
§ 8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 易 ............................................................................................................... 86 
§ 9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 88 
§ 10 基金的 投资 ............................................................................................................................. 99 
§ 11 基金的财产 ........................................................................................................................... 111 
§ 12 基金资 产估值 ....................................................................................................................... 112 
§ 13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116 
§ 14 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 118 
§ 15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120 
§ 16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121 
§ 17 风险揭 示 ............................................................................................................................... 126 
§ 18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和 基金财产 的清算 ....................................................................... 130 
§ 19 基金合 同 的内容 摘要 ........................................................................................................... 132 
§ 20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150 
§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服务 ........................................................................................................... 165 
§ 22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67 
§ 23 招募说 明书存放 及其查阅 方式 ........................................................................................... 168 
§ 24 备查文 件 ............................................................................................................................... 169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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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2 月 5 日证监 许可[2013]124 号文核 准募集。 基金合 同已
于 2013 年4 月 25 日 正式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 ,但 中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准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质 性判
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 风险。 
本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投 资者在 投
资 本基 金前, 应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 力, 并承担 基金
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因政治 、经 济、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 的系 统性风 险,个 别证 券特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由于 基金 投资者 连续大 量赎 回基金 产生
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本基 金投资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券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是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由 非上 市中小 企业采 用非 公开方 式发
行 的债 券。由 于不能 公开 交易, 一般情 况下 ,交易 不活 跃, 潜在较 大流动 性风 险。当 发债
主 体 信 用 质 量 恶 化 时 , 受 市 场 流 动 性 所 限 , 本 基 金 可 能 无 法 卖 出 所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由 此可能 给基金 净值 带来更 大的负 面影 响和损 失, 本基 金的特 定风险 详见 招募说 明书
“风险揭示 ”章节等 等。投资 有风险, 投资者认 购 ( 或申购) 基 金时应认 真阅读本 基金的 《招
募说明书》 及《基金 合同》。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 未 来表现。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 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本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8 年 10 月
25 日,有关财 务数据 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 为 2018 年9 月30 日(未 经审计) 。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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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言 
本 基金 按照中 国法 律法 规成立 并运 作,若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与届 时有效 的
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 定不一致 ,应当以 届时有效 的法 律法规的规 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以及 《南方永 利 1 年定 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LOF) 基 金合同》 编写。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 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或
对 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和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合同。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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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释义 
《招募说明 书》中除 非文意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具有 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南方永 利 1 年定期 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LOF) 
2、基金管理 人:指南 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3、基金托管 人:指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4、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 合同:指 《 南方永利1 年定期 开 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
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南 方永利 1 年 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托管协 议》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 书:指 《南 方永利1 年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期的更 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份 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 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有约束 力的 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1 年 6 月9 日颁 布、同年 10 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并在 2012 年
6 月 19 日发布修订后的 实施的《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13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 开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4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6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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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8 、机 构投资 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19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机构 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 相
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 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 投资者 
20 、人民币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指按 照 《基金管理 公司、证券 公司人民 币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 资试点办 法》 (包括其不时 修订 ) 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 在中
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投 资者 
21 、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 称 
22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3 、基 金销售 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及 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 构:指南 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以 及符 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 其他 条件, 取得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机构 
25 、登 记业务 :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和 办理非交 易过 户等 
26 、登 记机构 :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南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
司 或接 受南方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本基 金的 登记机 构为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27 、登 记系统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系 统, 通过 场外销 售
机构认购、 申购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登记 系统 
28 、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公 司深 圳分 公司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
通过场内会 员单位认 购、申购 或通过上 市交易买 入的 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 
29 、基 金账户 :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 户 
30 、基 金交易 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
金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31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 期 
32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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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基 金募集 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4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5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6 、T 日:指 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7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8 、封闭期 :指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起 (含该 日) 或者 每一个开放 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 (含
该次日) 至一年 后的对日 的期间。 本基金的 第一个封 闭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起至 一年后的
对 日。 下一个 封闭期 为首 个开放 期结束 之日 次日起 至一 年后 的对日 ,以此 类推 。在封 闭期
内本基金采 取封闭运 作模式, 期间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不 得申请申购 、赎回本 基金 
39 、开 放期: 指本 基金 每一个 封闭 期结束 之日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含该 日) 进入开 放
期,开放期 不少 于 5 个 工作日并 且最长不 超过 15 个 工作日。在 此期间, 投资者可 以申购、
赎回基金份 额。具体 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 在开始办 理申 购和 赎回的 具体日期 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予 以公告。 若由于不 可抗力的原 因导致原 定开放起 始日或开
放期不能办 理基金的 申购与赎 回,则开 放起始日 或开 放期相应顺 延 
40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1 、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2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人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 、申 购: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的行 为 
44 、赎 回: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
额兑换为现 金的行为 
45 、销售场 所:场外 销售场所 和场内交 易场所, 分别 简称为场外 和场内 
46 、场 外:指 不利 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易 系统 ,而 通过 各销 售机构 柜台 系统 或其他 交
易系统进行 基金份额 认购、申 购和赎回 的场所 
47 、场 内:指 通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内的会 员单 位利 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进行 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以及 上市交易 的场所 
48 、基 金转换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
条 件, 申请将 其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 为 
49 、系 统内转 托管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或 证券 登记结 算
系统内不同 会员单位 ( 交易单元) 之间实施 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或交易单 元的操 作 
50 、跨 系统转 登记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登 记系统 和证 券登 记结算 系
统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 为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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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
款 金额 及扣款 方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银 行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 式 
52 、元:指 人民币元 
53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 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
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 (含
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 行存款)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 股票、资
产 支持 证券、 因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法进 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 等。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54 、基 金收益 :指 基金 投资所 得红 利、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的 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55 、基 金资产 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产的 价 值总和 
56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7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8 、基 金资产 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59 、信 用类固 定收 益金 融工具 :包 括但不 限于 金融 债券 、企 业债券 、公 司债 券、中 期
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资 券、次 级债 券、政 府支 持机 构债、 政府支 持债 、地方 政府
债、资产支 持证券、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可转换 债券 (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 、 债券回购 、银
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 款、定期 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 款) 
60 、货 币 市场 工具 :现金 ;一 年以内( 含 一年)的银 行定 期存 款、大 额存 单;剩 余期 限
在 三百九 十七天 以内(含三 百九十 七天)的债 券;期 限在 一年以 内( 含一年)的债 券回购 ; 期
限 在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中央 银行票 据; 中国证 监会、 中国人 民银 行认可 的其他 具有良 好
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61 、指 定媒体 :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62 、不可抗 力:指本 合同当事 人不能预 见、不能 避免 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 件。 
以 上释 义中涉 及法 律法 规、业 务规 则的内 容, 法律 法规 、业 务规则 修订 后, 如适用 本
基金,相关 内容以修 订后法律 法规、业 务规 则为 准。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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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 管理 人 
3.1 基金管理 人概况 
名称:南方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深 圳市福田 区福田街 道福华一 路六 号免税商务 大厦 31-33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注册资本:3 亿元人 民币 
电话:(0755 )82763888 
传真:(0755 )82763889 
联系人:常 克川 
1998 年,南方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 南方证
券有限公司、厦 门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 广西信托投资 公司共同发起设 立。2000 年,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0]78 号文 批准进行 了增资扩 股 ,注册资本 达到 1 亿元人民 币。2005
年,经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准 进 行增资扩股 ,注册资 本达1.5 亿 元人民
币。2014 年 公司进行 增资扩股 ,注册资 本金达 3 亿元 人民币。 
2018 年 1 月 ,公司整 体变更设 立为南方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 本金 3 亿元 人
民币。目前 股权结构 :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45% 、 深圳市投资 控股有限 公司 30%、 厦门国
际信托有限 公司 15% 及兴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10% 。 
3.2 主要人员 情况 
3.2.1 董事 会成员 
张 海波 先生, 董事 长, 工商管 理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职 中共 江苏省 委农 工部 至助理 调
研 员, 江苏省 人民政 府办 公厅调 研员, 华泰 证券总 裁助 理、 投资银 行部总 经理 、投资 银行
业 务总 监兼投 资银行 业务 管理总 部总经 理, 华泰证 券副 总裁 兼华泰 紫金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长、华 泰金融控 股 ( 香港) 有限公司 董事长、 华 泰证券 (上海 ) 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长。现任南 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党 委书记、 董事 长。 
王 连芬 女士, 董事 ,金 融专业 硕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赛 格集 团销售 ,深 圳投 资基金 管
理 公司 投资一 部研究 室主 任,大 鹏证券 经纪 业务部 副总 经理 、深圳 福虹路 营业 部总经 理、
南 方总 部总经 理、总 裁助 理,第 一证券 总裁 助理, 华泰 联合 证券深 圳华强 北路 营业部 总经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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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渠 道服务 部总经 理、 运营中 心总经 理、 零售客 户部 总经 理、执 行办主 任、 总裁助 理。
现任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兼 深圳分公 司总 经理。 
张 辉先 生,董 事, 管理 学博士 ,中 国籍。 曾任 职北 京东 城区 人才交 流服 务中 心、华 晨
集 团上 海办事 处、通 商控 股有限 公司、 北京 联创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干部, 华泰 证券资 产管
理 总部 高级经 理、证 券投 资部投 资策划 员、 南通姚 港路 营业 部副总 经理、 上海 瑞金一 路营
业 部总 经理、 证券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综 合事 务部总 经理 。现 任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会秘书、人 力资源部 总经理兼 党委组织 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 事,工学学士 ,中国籍。 曾任职陆军 第 124 师工兵 营地爆连副连 职排
长、代政治指导 员、师政治 部组织科正 连职干事,陆 军第 42 集团军 政治部组织 处副营职干
事,驻香港部队 政治部组织 处正营职干 事,驻澳门部 队政治部正营职 干事,陆军 第 163 师
政 治部宣 传科 副科长(正营 职) ,深圳 市纪 委教育 调研室 主任科 员、 副处级 纪检员 、办公 厅
副 主任 、党风 廉政建 设室 主任。 现任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董事 、党委 副书 记、纪 委书
记,深圳市 投控资本 有限公司 监事。 
李 平先 生,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中国籍 。曾 任职 深圳 市城 建集团 办公 室文 秘、董 办
文秘,深圳 市投资控 股有限公 司办公室 ( 信访办) 高 级主管、企 业三部高 级主管。 现任深圳
市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金融发展 部副部长 ,深圳市 城市 建设开发( 集团)公 司董事。 
李 自成 先生, 董事 ,近 现代史 专业 硕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厦 门大学 哲学 系团 总支副 书
记 ,厦 门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办公 室主任 、营 业部经 理、 计财 部经理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厦
门 国际 信托投 资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工 会主 席、党 总支 副书 记。现 任厦门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党总支副 书记、总 经理。 
王 斌先 生,董 事, 临床 医学博 士, 中国籍 。曾 任职 安徽 泗县 人民医 院临 床医 生,瑞 金
医 院主 治医师 ,兴业 证券 研究所 医药行 业研 究员、 总经 理助 理、副 总监、 副总 经理。 现任
兴业证券研 究所总经 理。 
杨 小松 先生, 董事 ,经 济学硕 士,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中 国籍 。曾任 职德 勤国 际会计 师
行会计专业 翻译,光 大银行证 券部职员 ,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 证 监会处 长、副主 任,南
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党委 副书 记,南 方东
英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姚 景源 先生, 独立 董事 ,经济 学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职 国家 经委副 处长 ,商 业部政 策
研 究室 副处长 、国际 合作 司处长 、副司 长, 中国国 际贸 易促 进会商 业行业 分会 副会长 、常
务 副会 长,国 内贸易 部商 业发展 中心主 任, 中国商 业联 合会 副会长 、秘书 长, 安徽省 政府
副 秘书 长,安 徽省阜 阳市 政府市 长,安 徽省 统计局 局长 、党 组书记 ,国家 统计 局总经 济师
兼新闻发言 人。现任 国务院参 事室特约 研究员, 中国 经济 50 人论坛 成员,中 国统计学 会副
会长。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 
李 心丹 先生, 独立 董事 ,金融 学博 士,国 务院 特殊 津贴 专家 ,中国 籍。 曾任 职东南 大
学经济管理学院 教授,南京 大学工程管 理学院院长 。 现任南京大学-牛 津大学金融 创新研究
院 院长 、金融 工程研 究中 心主任 ,南京 大学 创业投 资研 究与 发展中 心执行 主任 、教授 、博
士 生导 师,中 国金融 学年 会常务 理事, 江苏 省资本 市场 研究 会会长 ,江苏 省科 技创新 协会
副会长。 
周 锦涛 先生, 独立 董事 ,工商 管理 博士, 法学 硕士 ,香 港证 券及投 资学 会杰 出资深 会
员 。曾任 职香 港警务 处(商 业罪 案调查 科) 警务总 督察, 香港证 券及 期货专 员办事 处证券 主
任,香港证 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 委员 会法 规执行部 总监 。现任香港 金融管理 局顾问。 
郑 建彪 先生, 独立 董事 ,经济 学硕 士,工 商管 理硕 士,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中 国籍。 曾
任 职北 京市财 政局干 部, 深圳蛇 口中华 会计 师事务 所经 理, 京都会 计师事 务所 副主任 。现
任致同会计 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 合伙) 管理 合伙人, 中国证监会 第三届上 市公司并 购重组专
家咨询委员 会委员。 
周蕊女士, 独立董事 ,法学硕 士,中国 籍。曾任 职北 京市万商天 勤 (深圳) 律 师事务所
律师,北京 市中伦 (深 圳) 律师 事务所律 师,北京 市信 利 (深圳) 律师 事务所律 师、合 伙人。
现 任金 杜律师 事务所 合伙 人,全 联并购 公会 广东分 会会 长, 广东省 律师协 会女 律师工 作委
员会副主任 ,深圳市 中小企业 改制专家 服务团专 家, 深圳市女企 业家协会 理事。 
3.2.2 监事 会成员 
吴 晓东 先生, 监事 会主 席,法 律博 士,中 国籍 。曾 任职 中国 证监会 副处 长、 处长, 华
泰 证券 合规总 监,华 泰联 合证券 副总裁 、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监事会 主席、南 方股权投 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 事长。 
舒 本娥 女士, 监事 ,大 学本科 学历 ,中国 籍。 曾任 职熊 猫电 子集团 公司 财务 处处长 ,
华 泰证 券计划 资金部 副总 经理、 稽查监 察部 副总经 理、 总经 理、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 现任
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财 务总监 ,华泰 联合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监事 会主席 ,华 泰长城 期货
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 华泰瑞通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 
姜 丽花 女士, 监事 ,大 学本科 学历 ,高级 会计 师, 中国 籍。 曾任职 浙江 兰溪 马涧米 厂
主 管会 计,浙 江兰溪 纺织 机械厂 主管会 计, 深圳市 建筑 机械 动力公 司会计 ,深 圳市建 设集
团 计划 财务部 助理会 计师 ,深圳 市建设 投资 控股公 司计 划财 务部高 级会计 师、 经理助 理,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限 公司 计划财 务部经 理、 财务预 算部 副部 长、考 核分配 部部 长。现 任深
圳市投资控 股有限公 司财务部 部长、深 圳经济特 区房 地产 (集团) 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 深圳
市建安(集 团)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 
王 克力 先生, 监事 ,船 舶工程 专业 学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厦 门造船 厂技 术员 ,厦门 汽
车 工业 公司总 经理助 理, 厦门国 际信托 有限 公司国 际广 场筹 建处副 主任, 厦信 置业发 展公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 
司 总经 理、投 资部副 经理 、自有 资产管 理部 副经理 职务 。现 任厦门 国际信 托有 限公司 投资
发展部总经 理。 
林 红珍 女士, 监事 ,工 商管理 硕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厦 门对 外供应 总公 司会 计,厦 门
中 友贸 易联合 公司财 务部 副经理 ,厦门 外供 房地产 开发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兴业 证券计 财部
财 务综 合组负 责人、 直属 营业部 财务部 经理 、计划 财务 部经 理、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助 理兼
审计部经理 、风险管 理部副总 监、稽核 审计部副 总监 、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
风 险管 理部总 经理。 现任 兴业证 券财务 部、 资金运 营管 理部 总经理 ,兴证 期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兴 业创新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监 事。 
张 德伦 先生, 职工 监事 ,企业 管理 硕士学 历, 中国 籍。 曾任 职北京 邮电 大学 副教授 ,
华 为技 术有限 公司处 长, 汉唐证 券人力 资源 管理总 部总 经理 ,海王 生物人 力资 源总监 ,华
信 惠悦 咨 询公 司副总 经理 、首席 顾问。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党 委组 织部部 长、
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 执行董事 ,南方资 本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苏 民先 生,职 工监 事, 计算机 硕士 研究生 ,中 国籍 。曾 任职 安徽国 投深 圳证 券营业 部
电 脑工 程师, 华夏证 券深 圳分公 司电脑 部经 理助理 ,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运 作保障 部副
总 监、 市场服 务部总 监、 电子商 务部总 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公 司风 险管理 部总
经理、执行 董事。 
林 斯彬 先生, 职工 监事 ,民商 法专 业硕士 ,中 国籍 。曾 任职 金杜律 师事 务所 证券业 务
部 实 习 律 师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资 产 保 全 部 职 员 , 银 华 基 金 监 察 稽 核 部 法 务 主
管,民生加 银基金监 察稽核部 职员。现 任南方基 金管 理股份有限 公司监察 稽核部董 事。 
3.2.3 公司 高级管理人 员 
张海波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 上。 
杨小松先生 ,总裁, 简历同上 。 
俞 文宏 先生, 副总 裁, 工商管 理硕 士,经 济师 ,中 国籍 。曾 任职江 苏省 投资 公司业 务
经 理, 江苏国 际招商 公司 部门经 理,江 苏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投资 银行部 总经 理,江 苏国
信 高科 技创业 投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兼总 经理 ,南方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副总裁、 党委委员 。 
朱 运东 先生, 副总 裁, 经济学 学士 ,高级 经济 师, 中国 籍。 曾任职 财政 部地 方预算 司
及 办公 厅秘书 ,中国 经济 开发信 托投资 公司 综合管 理部 总经 理,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北
京 分公 司总经 理、产 品开 发部总 监、总 裁助 理、首 席市 场执 行官。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副 总裁、党 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 国籍 。曾任职中国农业银行副处级秘
书 ,南 方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投资 业务部 总经 理、沈 阳分 公司 总经理 、总裁 助理 ,华泰 联合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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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董 事会秘 书、合 规总 监等职 务,南 方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副 总裁、董 事会秘书 、纪委书 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 裁,工商管 理硕士,中国 籍。曾 任 职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 高级 分析师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高级 研究员 、基 金经 理助理 、基金 经理 、全国 社保
及 国际 业务部 执行总 监、 全国社 保业务 部总 监、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总裁助 理兼 固定收 益投
资 总监 ,南方 东英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 现任南 方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首席
投资官(固 定收益) 。 
史博先生,副总 裁,经济学 硕士,特许金 融分析师(CFA),中国籍。 曾任职博时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研究员 、市 场部总 助,中 国人 寿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股 票部高 级投 资经理 ,泰
达 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副 总监、 研究 总监、 首席 策略 分析 师 、基金 经理 ,南方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 理、研究 部总监、 总裁助理 兼首 席投资官 (权 益) 。现任 南方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首席投 资官(权 益)。 
鲍 文 革 先 生 , 督 察 长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财 政 部 中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师 ,南 方证券 有限公 司投 行部及 计划财 务部 总经理 助理 ,南 方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运作 保障
部 总监 、公司 监事、 财务 负责人 、总裁 助理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 公司 督察长 ,南
方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3.2.4 基金 经理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为:2013 年4 月至 2015 年 8 月 ,韩亚庆;2015 年 8 月至 2016 年
11 月,韩亚 庆、刘文 良;2016 年11 月 至今,刘 文良 。 
刘文良先生 ,北京大 学金融学 专业硕士 ,具有基 金从 业资格。2012 年 7 月加 入南方基
金,历任固 定收益部 转债研究 员、宏观 研究员、 信用 分析师;2015 年2 月至2015 年8 月,
任南方永利 基金经理 助理;2015 年12 月至 2017 年2 月,任南方 弘利基金 经理;2015 年12
月至2017 年5 月, 任南方安 心基金经 理;2016 年11 月至2018 年2 月, 任南方荣 发基金经
理;2016 年11 月至2018 年2 月 ,任南方 卓元基 金经 理;2017 年5 月至 2018 年7 月 ,任南
方和利、南 方和元、 南 方纯元 基金经理 ;2017 年 6 月至 2018 年 7 月,任 南方高元 基金经
理;2015 年 8 月至今 ,任南方 永利基金 经理;2016 年 6 月 至今,任 南方广利 基金经 理;
2016 年 7 月 至今,任 南方甑智 混合基金 经理;2017 年 8 月 至今,任 南方祥元 基金经 理;
2017 年 9 月 至今,任 南方兴利 基金经理 ;2018 年 3 月至今,任 南方希元 转债基金 经理。 
3.2.5 投资 决策委员会 成员 
副总裁兼首 席投资官 ( 固定收益 ) 李海鹏 先生,副 总裁 兼首席投资 官 (权益) 史 博先生 ,
权 益研 究部总 经理茅 炜先 生,交 易管理 部总 经理王 珂女 士, 权益投 资部总 经理 张原先 生,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4 
指 数投 资部总 经理罗 文杰 女士, 现金投 资部 总经理 夏晨 曦先 生,固 定收益 投资 部总经 理李
璇 女士 ,固定 收益专 户投 资部总 经理乔 羽夫 先生, 固定 收益 研究部 总经理 陶铄 先生, 权益
专户投资部 总经理刘 树坤先生 。 
3.2.6 上述 人员之间不 存在近亲属关 系。 
3.3 基金管理 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 信用、谨 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 件的规 定,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10 、编制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
益; 
14 、按规定 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5 
17 、确 保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并 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 临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时, 应当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 金托管人 违反
《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2 、当 基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处 理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理 有 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责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24 、基金管 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 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 用,将已 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 行同 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3.4 基金管理 人关于遵守 法律法规的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违 反《证券法 》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 的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违反《证 券法》行 为的发生 ; 
2、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以 下违反《基 金法》的行 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内部 风险控
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产 ;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6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权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9)违反证券交 易场所业务 规则,利用 对敲、倒仓 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 市场秩
序; 
(10 )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1 )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2 )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3 )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4 )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3.5 基金管理 人关于禁止 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者 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7、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8、依照法律 、行政法 规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
上述规定的 限制。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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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 受雇人或 任何第 三者 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 证券交 易。 
3.7 基金管理 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 
1、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 了保 证公司 规范 运作 ,有效 地防 范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以 及操 作风 险,确 保
基 金财 务和公 司财务 以及 其他信 息真实 、准 确、完 整, 从而 最大程 度地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 理人建立 了科学合 理、控制 严密 、运行高效 的内部控 制制度。 
内 部控 制制度 是指 公司 为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 系列 组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
作 程序 与控制 措施的 总称 。内部 控制制 度由 内部控 制大 纲、 基本管 理制度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成。 
公 司内 部控制 大纲 是对 公司章 程规 定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是 对各 项基 本管理 制
度 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基 金会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信 息技 术管理 制度 、资 料档案 管理制 度、 业绩评 估考
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 度等。 
部 门业 务规章 是在 基本 管理制 度的 基础上 ,对 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岗位 设置 、岗位 责
任、操作守 则等的具 体说明。 
2、内部控制 原则 



健 全性原 则。 内部 控制机 制必 须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级 人 员,并涵盖 到决策、 执行、监 督、反馈 等各个运 作环 节。 有 效性 原则。 通过 科学 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执行。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各机 构、部 门和 岗位在 职能 上应 当保 持相 对独立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相 互制 约原则 。公 司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互制 衡, 并通 过切实 可 行的措施来 实行。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8 成 本效 益原则 。公 司应 充分发 挥各 机构、 各部 门及 各级 员工 的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 法尽量 降低经 营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成 本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3 、主要 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会 计控制制 度


公司依 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会计法》 等 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制订了基 金会计制 度 、 公 司财 务会计 制度、 会计 工作操 作流程 和会 计岗位 职责 ,并 针对各 个风险 控制 点建立 严密 的会计系统 控制。 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包括 凭证制 度、 复核制 度、 账务 处理 程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 务清算 制度和 程序 、成本 控制制 度、 财务收 支审 批制 度和费 用报销 管理 办法、 财产 登记保管和 实物资产 盘点制度 、会计档 案保管和 财务 交接制度等 。


(2)风 险管理控 制制度


风 险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制 委员 会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风险 控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的 目 标 和原 则、风 险控制 的机 构设置 、风险 控制 的程序 、风 险类 型的界 定、风 险控 制的主 要措 施、风险控 制的具体 制度 、风 险控制制 度的监督 与评 价等部分组 成。 风 险控 制的具 体制 度主 要包括 投资 风险管 理制 度、 交易 风险 管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 制 度以 及岗位 分离制 度、 防火墙 制度、 岗位 职责、 反馈 制度 、保密 制度、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程序性风险 管理制度 。 (3)监察稽 核制度


公 司设立 督察 长, 负责监 督检 查基金 和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风 险 控制情况。 督察长由 总经理提 名,董事 会聘任, 并经 全体独立董 事同意。


督 察长负 责组 织指 导公司 监察 稽核工 作。 除应 当回 避的 情况外 ,督 察长 享有充 分 的 知情 权和独 立的调 查权 。督察 长根据 履行 职责的 需要 ,有 权参加 或者列 席公 司董事 会以 及 公司 业务、 投资决 策、 风险管 理等相 关会 议,有 权调 阅公 司相关 文件、 档案 。督察 长应 当 定期 或者不 定期向 全体 董事报 送工作 报告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会 下设的 相关 专门委 员会 定期会议上 报告基金 及公司运 作的合法 合规情况 及公 司内部风险 控制情况 。


公 司设立 监察 稽核 部门, 具体 执行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司 配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察 稽 核人员,明 确规定了 监察稽核 部门及内 部各岗位 的职 责和工作流 程。 监 察稽 核制度 包括 内部 稽核管 理办 法、内 部稽 核工 作准 则等 。通过 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 司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遵守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规章 的情 况;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执行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各 项管理制 度和业务 规章 的情况。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9 §4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 管人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 明 二、主要人 员情况 截至2018 年6 月,中 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共有 员 工 212 人,平均年 龄 33 岁,95% 以 上员工拥有 大学本科 以上学历 ,高管人 员均拥有 研究 生以上学历 或高级技 术职称。 三、基金托 管业务经 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 陆托管服 务的先行 者,中国 工商银行 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诚 实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靠严 密科 学的 风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体系 、规 范 的管 理模式 、先进 的营 运系统 和专业 的服 务团队 ,严 格履 行资产 托管人 职责 ,为境 内外 广 大投 资者、 金融资 产管 理机构 和企业 客户 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管 服务 ,展现 优异 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力 。建 立了国 内托管 银 行 中最丰 富、 最成 熟的产 品线。 拥有 包括证 券投 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 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商业银 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 、基金公 司特定客 户资 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 类 齐全 的托管 产品体 系, 同时在 国内率 先开 展绩效 评估 、风 险管理 等增值 服务 ,可以 为各 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 托管服务 。截 至 2018 年 6 月, 中国工商银 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 基金 874 只。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 续十五年 获得香港 《亚 洲货币》 、 英国 《 全球托管 人》 、 香港 《财资》 、美 国 《环球金 融》 、内 地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 权威财经 媒体 评选的 61 项最 佳托管银 行大奖; 是获得奖 项最多的 国内托管银 行,优良 的服务品 质获得国 内外金融领 域的持续 认可和广 泛好评。 四、基金托 管人的职 责 1、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 则持有并 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0 3、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财产 的 安全 ,保证 其托 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金 托管 人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金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账户设 置、资金 划拨、账 册记录等 方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据《基金 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 令,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 秘 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 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8、复核、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 项; 10 、对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 各重 要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 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 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 、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 、按规定 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4 、依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按 照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6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 临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因 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免除; 20 、按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管理 人 因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金 利益 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 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1 中 国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自成 立以 来,各 项业 务飞 速发 展, 始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 的 优势 地位。 这些成 绩的 取得, 是与资 产托 管部“ 一手 抓业 务拓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的 做 法是 分 不开 的。资 产托 管部非 常重视 改进 和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工 作,在 积极 拓展各 项托 管 业务 的同时 ,把加 强风 险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精 心培 育内 控文化 ,完善 风险 控制机 制,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 2012 、2013、2014 、2015 、2016 、2017 共十一次 顺 利通过评估组织内 部控制和安 全措施最 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 获得无保 留意见的 控制及有 效性报告。 充分表明 独立第三 方对我行 托管服务在风险 管理、内部 控制方面的 健全性和有 效 性的全面认可,也 证明中国工 商银行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 ISAE3402 审 阅已经成 为年度化 、常规化 的内控工 作手 段。 1、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 证业 务运作 严格 遵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 则, 强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 运作 的经营 思想和 经营 风格, 形成一 个运 作规范 化、 管理 科学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保证 托管资 产的 安全完 整; 维护 持有人 的权益 ;保 障资产 托管 业务安全、 有效、稳 健运行。 2、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业务内 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 构由 中国工商银 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内 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 部内设风 险控制处 及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 处室共同 组成。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门负 责稽核 监察 工作的 内部 风险 控制处 ,配备 专职 稽核监 察人 员 ,在 总经理 的直接 领导 下,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对业 务的 运行独 立行使 稽核 监察职 权。 各业务处室 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 的风险控 制措 施。 3、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 应当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构的监 管要求,并 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 营管理活 动的始终 。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 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3)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 经营活动必 须在发生时 能准确及时地记 录;按照“ 内控优 先”的原则 ,新设机 构或新增 业务品种 时,必须 做到 已建立相关 的规章制 度。 (4)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 经营活动必 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保 证基金资产 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 安全与完 整。 (5)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 应根据国家 政策、法律 及经营管理的需 要适时修改 完善, 并保证得到 全面落实 执行,不 得有任何 空间、时 限及 人员的例 外。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2 (6)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 履行托管人 职责的管理 部门;直接操作 人员和控制 人员必 须 相对 独立, 适当分 离; 内控制 度的检 查、 评价部 门必 须独 立于内 控制度 的制 定和执 行部 门。 4、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 实施 (1)严格的隔离 制度。资产 托管业务与 传统业务实 行严格分离,建 立了明确的 岗位职 责 、科 学的业 务流程 、详 细的操 作手册 、严 格的人 员行 为规 范等一 系列规 章制 度,并 采取 了 良好 的防火 墙隔离 制度 ,能够 确保资 产独 立、环 境独 立、 人员独 立、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网络独 立。 (2)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 与部门高级 管理层作为 工行托管业务政 策和策略的 制 定者 和 管理 者,要 求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营 管理 情况和 特别 情况 ,以检 查资产 托管 部在实 现内 部控制目标 方面的进 展,并根 据检查情 况提出内 部控 制措施,督 促职能管 理部门改 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监控 防线” 三道 控制防 线,健 全绩 效考核 和激 励机 制,树 立“以 人为 本”的 内控 文 化, 增强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誉 感,培 育团 队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并通过 进行 定期、 定向 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 训、签订 承诺书, 使员工树 立风 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 (4)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 通过制定计 划、编制预 算等方法开展各 种业务营销 活动、 处理各项事 务,从而 有效地控 制和配置 组织资源 ,达 到资源利用 和效益最 大化目的 。 (5)内部风险管 理。资产托 管部通过稽 核监察、风 险评估等方式加 强内部风险 管理,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检 查、 监控, 指导 业务 部门进 行风险 识别 、评估 ,制 定并实施风 险控制措 施,排查 风险隐患 。 (6)数据安全控 制。我们通 过业务操作 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 密、数据传 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 施的运用 和保障等 措施来保 障数 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 响应。资产 托管业务建 立专门的灾 难恢复中心,制 定了基于数 据、应 用 、操 作、环 境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难 恢复 方案, 并组 织员 工定期 演练。 为使 演练更 加接 近 实战 ,资产 托管部 不断 提高演 练标准 ,从 最初的 按照 预订 时间演 练发展 到现 在的“ 随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5、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 险控制情 况 (1)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 职稽核监察 部门,配备 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经 理的直 接 领导 下,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贯 彻落 实全程 监控 思想 ,确保 资产托 管业 务健康 、稳 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 构,实施全 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 险管理体系需要 从上至下每 个员工 的 共同 参与, 只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度 和措 施才会 全面 、有 效。资 产托管 部实 施全员 风险 管 理, 将风险 控制责 任落 实到具 体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每 位员工 对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3 的 风险 负责, 通过建 立纵 向双人 制、横 向多 部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构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相互制 衡的组织 结构。 (3)建立健全规 章制度。资 产托管部十 分重视内控 制度的建设,一 贯坚持把风 险防范 和 控制 的理念 和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制 度建 设和工 作流 程中 。经过 多年努 力, 资产托 管部 已 经建 立了一 整套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业 务操作 流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 息披 露制度 等,覆 盖所 有部门 和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形成 各个业 务环 节之间 的相 互制约机制 。 (4)内部风险控 制始终是托 管部工作重 点之一,保 持与业务发展同 等地位。资 产托管 业 务是 商业银 行新兴 的中 间业务 ,资产 托管 部从成 立之 日起 就特别 强调规 范运 作,一 直将 建 立一 个系统 、高效 的风 险防范 和控制 体系 作为工 作重 点。 随着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 的快 速发展 ,新问 题、 新情况 不断出 现, 资产托 管部 始终 将风险 管理放 在与 业务发 展同 等重要的位 置,视风 险防范和 控制为托 管业务生 存和 发展的生命 线。 六、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运 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托管 协议和有 关基金法 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和投资 对象、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 基金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其中对 基金的投 资比例的 监督和核 查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后六 个月开始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 反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基金托 管协议或 有关基金 法律 法 规规 定的行 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确 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4 §5 相关 服务 机 构 5.1 销售机构 5.1.1 场外 销售机构 5.1.1.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深 圳市福田 区福田街 道福华一 路六 号免税商 务 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 锐珊 5.1.1.2 代销机构 南方永利 A 代销银 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 称 代销机构信 息 1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陶 仲伟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 嘉朔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5 5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 彭 纯 联系人:王 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季 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王 硕 传真: (010 )6885805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8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吴 斌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东城区朝 阳门北大 街 9 号东 方 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丰 靖





电话:010-89937330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穆 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福州 市湖东路 154 号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6 法定代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李博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2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地址:深圳 市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施 艺帆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3 杭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下 城区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下 城区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金 超龙 联系电话:0571-85157105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4 上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汤 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15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东二路 70 号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陈 玲 联系电话:021-38576830 客服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6 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 波市鄞州 区宁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宁波市 鄞州区宁 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胡 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7 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中山 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中山 路 288 号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7 法定代表人 :胡升荣 联系人:李 冰洁 联系电话:025-86775317 客服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18 汉口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 市江汉区 建设大道 933 号汉 口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 市江汉区 建设大道 933 号汉 口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周 田 联系方式:027-82656785 客服电话 : 96558 (武汉) 、 40060-96558 (全 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19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市 东城区鸿 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东城区 鸿福东路 2 号东莞 农 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杨 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0 乌鲁木齐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乌鲁木齐 市新华北 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木齐 市新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黎 联系人:余 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1 河北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 平安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 平安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郑 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22 江 苏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天 宁区延宁 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天 宁区延宁 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8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23 厦门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厦门 市湖滨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行 大 厦 办公地址: 厦门 市湖滨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行 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联系人:孙 瑜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24 泉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 州市丰泽 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福建省泉 州市丰泽 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傅 彩芬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南方永利 A 代销券 商及其他 代销机构 : 序号 代销机构名 称 代销机构信 息 1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庞 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长 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乔 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 十六层至 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 十六层至 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9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辛 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商 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市中 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 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刘 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黄埔区 中新广州 知识城腾 飞 一街 2 号 618 室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0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北 路 183 号 大都会广 场 5、7、8、17 、18、19 、38-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 致电各地 营业网点 网址:广发 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 14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业 大 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益 田路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黄 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 场(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王 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区 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李 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 健男 联系人: 龚俊涛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1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 中国中投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交 界 处荣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 、05、11 、12 、13、15 、16、18 、 19、20、21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 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6 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高 新区(新 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 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 区(新市 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王 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新南城商 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新南城商 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联系人:李 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8 中信证券 (山 东)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 市崂山区 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 岛市市南 区东海西 路 28 号龙翔广场 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刘 晓明 联系电话:0531-8960616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zqsd.com.cn 19 中银国际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200 号中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2 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 :宁敏 联系人:王 炜哲 联系电话:021-20328309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0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尹 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1 华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门北大街 18 号 中国人保寿 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基金业务联 系人:孙 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22 华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华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华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谢 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3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 市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4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3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5 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区 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区 四川中路 213 号久 事 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邵 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6 江海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 江省哈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 江省哈尔 滨市松北 区创新三 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姜 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7 国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无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 省无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8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 广东 省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联系人: 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29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4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0 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联系人: 周一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1 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联系人: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2 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陆 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3 广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区 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 际金融中心 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区 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 际金融中心 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梁 微 联系电话: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4 华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藏 自治区拉 萨市柳梧 新区察古 大 道 1-1 号 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民田路 178 号华融 大 厦 6 楼 法人代表: 林立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5 联系人:郑 琢 联系电话:0755-82707869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35 南京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歩国旬 联系人:王 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6 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 省合肥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范 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7 华宝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 纪 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 纪 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刘 闻川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8 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中心 东塔楼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郭 熠 联系电话: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9 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 学民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6 联系人: 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0 华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王 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6326 (福 建省外请 先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41 中山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南山区 科技中一 路西华强 高 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区 科技中一 路西华强 高 新发展大楼 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罗 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42 国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西省桂 林市辅星 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竹 子林四路 光 大银行大厦 3F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联系人: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43 中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程 月艳 李盼 盼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44 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联系人:周 青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7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5 德邦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普陀区 曹杨路 510 号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福山路 500 号城 建 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联系人:刘 熠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6 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 市红谷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0 号润 枫德 尚 6 号楼 3 层中航证 券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47 国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梅山 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梅山 路 18 号安 徽国 际金融中心 A 座国 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 :蔡咏 联系人:米 硕 联系电话:0551-68167601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48 国盛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西 省南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 省南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徐 丽峰 联系人: 周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49 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建国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甲 6 号 SK 大 厦 联系人:杨 涵宇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8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0 大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 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 山西省 太原市长 治路 111 号山西 世 贸中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1 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 长沙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际 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 长沙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际 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丁 敏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2 东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王 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3 西部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 安市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 安市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联系人:梁 承华 电话:029-87211526 传真:029-87211478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54 新时代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9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田 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55 瑞银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7 号英蓝 国 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7 号英蓝 国 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冯 爽 联系电话:010-58328373 客服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6 金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 宝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刘 萍 联系电话:0755-83025693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57 万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1 号高 德 置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3 号 高德 置地广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58 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刘 婧漪、贾 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9 财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0 联系人:郭 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服电话: 95317 网址:www.cfzq.com 60 恒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呼和 浩特市赛 罕区敕勒 川大街东 方 君座 D 座 14 层 办公地址: 呼和 浩特市赛 罕区敕勒 川大街东 方 君座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熊 丽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61 华龙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兰州 市城关区 东岗西路 638 号兰 州 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范 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62 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肇嘉 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杨 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63 国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呼和浩 特市新城 区锡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长 安 兴融中心西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虞哲维 客服电话: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64 中天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沈阳市和 平区光荣 街 23 甲 办公地址: 沈阳 市和平区 南五马路 121 号万 丽 城晶座 4 楼 中天证券 经纪事业 部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1 联系人:李 泓灏 联系电话:024-23280806 客服电话:024-95346 网址:http://www.iztzq.com 65 五矿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中心办 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中心办 公楼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联系人:马 国栋 电话:0755-82560892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66 大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会展 路 129 号大连国际 金融中心 A 座- 大连期 货大厦 38 、 39 层 办公地址: 大连 市沙河口 区会展路 129 号大 连 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联系人:谢 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67 天相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谭 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网 网址:http://jijin.txsec.com/ 68 联讯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惠州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三 路 惠州广播电 视新闻中 心三、四 楼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惠州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三 路 惠州广播电 视新闻中 心三、四 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郭 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95564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2 网址:www.lxzq.com.cn 69 东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夏 锐 和志鹏 电话:010-66559079/010-66559371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70 开源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安 市高新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 市高新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袁 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71 中邮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陕西 省西安市 唐延路 5 号陕西邮 政 信息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珠市 口东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丁奇文 联系人:吉 亚利 电话:010-67017788-910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72 中国民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 40F-43F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齐 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73 太平洋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市 青年路 389 号志远 大 厦 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北展北街 九号华远 企 业号 D 座 三单元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3 法定代表人 : 李长伟 联系人:王 婧 电话:010-886951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74 宏信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二 段 18 号川信大 厦 10 楼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二 段 18 号川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张 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75 天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北 省武汉市 东湖新技 术开发区 关 东园路 2 号 高科大厦 四楼 办公地址: 湖 北省武汉 市武昌区 中南路 99 号 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 余磊 联系人:岑 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或 95391 网址:www.tfzq.com 76 首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德胜 门外大 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德胜 门外大 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联系人: 邢飞 电话:010-5936004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77 联储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南侧 金地 中心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 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 吕春卫 联系人: 丁 倩云 电话:010-86499427 传真:010-86499401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4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78 川财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四 川)自由 贸易试验 区成 都市高新区 交子大道 177 号中 海国际中 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址: 中国 (四 川) 自由贸易 试验区成 都 市高新区交 子大道 177 号中海 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 :孟建军


联系人:匡 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02 客服电话:95105118 网址:www.cczq.com 79 中信建投期 货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 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 层 11-A ,8-B4 ,9-B 、 C 办公地址: 渝中区中 山三路 107 号上站 大楼 平街 11-B ,名义 层 11-A ,8-B4 ,9-B 、C 法定代表人 : 彭文德 联系人:万 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80 中信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刘 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81 弘业期货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秦 淮区中华 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 京市秦淮 区中华路 50 号弘业 大 厦 2-10 楼 法定代表人 : 周剑秋 联系人: 孙 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5 客服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82 诺亚正行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秦皇 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张 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3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置 地 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置 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84 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 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 际大厦 903 ~906 室 ;上海市 虹口 区欧阳路 196 号 (法兰 桥创意园) 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 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5 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区 仓前街文 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万塘路 18 号 黄龙时代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 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6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67 号 11 层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6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张 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7 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区 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8 号 金座 大楼(东方 财富大厦 )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黄 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88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区 后沙峪镇 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邮电 新 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罗 恒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89 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市 文二西路 一号元茂 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五常 街道同顺 街 18 号 同花顺大 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90 众升财富 (北 京)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东园四区 13 号 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望 京浦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876-9988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7 网址:www.zscffund.com


91 和讯信息科 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刘 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2 宜信普泽 (北 京)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3 浙江金观诚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拱 墅区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拱 墅区登云 路 43 号金 诚集 团(锦昌大 厦)13 楼 法人:徐黎 云 联系人: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94 泛华普益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高 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市 成华区锦 江区东大 街 99 号平安金 融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陈 金红 电话:18591999779 传真:028-84252474-801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n 95 嘉实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8 号 B 座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8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96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 28 号 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97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 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祖 杰 电话:010-53509636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98 北京钱景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李 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99 深圳宜投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前海深 港合作区 前湾一路 鲤 鱼门街 1 号前海 深港合作 区管理局 综合办公 楼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嘉里建设 广场 2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 :雷凤潮 联系人:梁 菲菲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9 电话:0755-33043063 客服电话:4008955811 网址:www.yitfund.com 100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 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白纸 坊东街 2 号 经济日报社 综合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魏 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101 海银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 由贸易试 验区银城 中 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刘 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2 大智慧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 杨高南 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杨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 : 申健 联系人:印 强明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www.wg.com.cn 103 上海联泰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富 特 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宁区 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104 上海利得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区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0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区 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郑 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5 汇付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南路 100 号 19 层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100 号金外 滩国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 金佶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106 厦门市鑫鼎 盛控股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 2 号第 一广 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 2 号第 一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107 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08 北京虹点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区 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馆北 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 裙楼二 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伟 联系人:陈 铭洲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1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09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关村 软 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关村 软 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 李昭琛 联系人:吴 翠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10 珠海盈米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区 琶洲大道 东 1 号保 利 国际广场南 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邱 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11 深圳富济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 金田路中 洲 大厦 35 层 01B 、02、03 、04 单位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 金田路中 洲 大厦 35 层 01B 、02、03 、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 :刘鹏宇 联系人:刘 娜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12 北 京 唐 鼎 耀 华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 庆县延庆 经济开发 区百 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朝阳区 亮马桥路 40 号二十 一 世纪大厦 A 座 303 法定代表人 : 张鑫 联系人: 刘 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2 113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区 延安东路 1 号凯石 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 陈继武 联系人:黄 祎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14 大泰金石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建邺区 江东中路 222 号南 京 奥体中心现 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峨山路 505 号东 方 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孟 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15 济安财富 (北 京)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阳 区东三环 中路 7 号 财 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健 联系人: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16 中证金牛 (北 京) 投资 咨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 台区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 甲 1 号新华社第 三工作区 5F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 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17 北京汇成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08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3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18 南京苏宁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 钱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19 北 京 广 源 达 信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新街口 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区 望京东园 四区浦项 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 齐剑辉 联系人:姜 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20 北京蛋卷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吴 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121 上海云湾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新 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新 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 戴新装 联系人: 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4 122 上海基煜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 明县长兴 镇路潘园 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 : 上海市 昆明路 518 号北美 广场 A 栋 1002-1003 室 法定代表人 :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23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大兴区 亦庄经济 开发区科 创 十一街 18 号 院京东总 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 江卉


联系人: 徐 伯宇 电话:010-89188356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jr.jd.com 124 上 海 华 夏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区 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25 大 连 网 金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体坛 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体坛 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卜勇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126 本基金其他 代销机构 情况详见 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 相关 公告 南方永利 C 代销 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 称 代销机构信 息 1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陶 仲伟 客服电话:95588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5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 嘉朔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 彭 纯 联系人:王 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季 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王 硕 传真: (010 )6885805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8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吴 斌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6 网址: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东城区朝 阳门北大 街 9 号东 方 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丰 靖





电话:010-89937330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穆 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地址:深圳 市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施 艺帆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2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东二路 70 号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陈 玲 联系电话:021-38576830 客服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3 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 波市鄞州 区宁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宁波市 鄞州区宁 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胡 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4 汉口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 市江汉区 建设大道 933 号汉 口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 市江汉区 建设大道 933 号汉 口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周 田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7 联系方式:027-82656785 客服电话 : 96558 (武汉) 、 40060-96558 (全 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15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市 东城区鸿 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东城区 鸿福东路 2 号东莞 农 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杨 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6 乌鲁木齐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乌鲁木齐 市新华北 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木齐 市新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黎 联系人:余 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7 河北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 平安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 平安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郑 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18 江 苏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天 宁区延宁 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天 宁区延宁 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19 泉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 州市丰泽 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福建省泉 州市丰泽 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傅 彩芬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8 南方永利 C 代销 券商及 其他代销 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 称 代销机构信 息 1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庞 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长 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乔 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 十六层至 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 十六层至 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辛 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商 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市中 区经七路 86 号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9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刘 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黄埔区 中新广州 知识城腾 飞 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北 路 183 号 大都会广 场 5、7、8、17 、18、19 、38-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 致电各地 营业网点 网址:广发 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9 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 14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业 大 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0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益 田路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黄 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1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 场(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王 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0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2 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区 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李 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3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 健男 联系人: 龚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4 中国中投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交 界 处荣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 、05、11 、12 、13、15 、16、18 、 19、20、21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 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5 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高 新区(新 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 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 区(新市 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王 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6 湘财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新南城商 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新南城商 务中心 A 栋 11 楼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1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联系人:李 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7 中信证券 (山 东)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 市崂山区 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 岛市市南 区东海西 路 28 号龙翔广场 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刘 晓明 联系电话:0531-8960616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zqsd.com.cn 18 中银国际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 :宁敏 联系人:王 炜哲 联系电话:021-20328309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19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尹 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0 华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华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华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谢 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1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 市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2 网址:www.95579.com 22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3 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区 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区 四川中路 213 号久 事 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邵 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4 江海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 江省哈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 江省哈尔 滨市松北 区创新三 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姜 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5 国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无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 省无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6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 广东 省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联系人: 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3 网址:www.dgzq.com.cn 27 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联系人: 周一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8 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联系人: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9 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陆 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0 广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区 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 际金融中心 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区 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 际金融中心 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梁 微 联系电话: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1 南京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歩国旬 联系人:王 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2 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鹅 湖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4 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 省合肥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范 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3 华宝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 纪 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 纪 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刘 闻川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4 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中心 东塔楼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郭 熠 联系电话: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5 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6 华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王 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5 客服电话:96326 (福 建省外请 先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37 中山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南山区 科技中一 路西华强 高 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区 科技中一 路西华强 高 新发展大楼 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罗 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38 中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程 月艳 李盼 盼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39 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联系人:周 青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0 德邦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普陀区 曹杨路 510 号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福山路 500 号城 建 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联系人:刘 熠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1 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 市红谷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0 号润 枫德 尚 6 号楼 3 层中航证 券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6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42 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建国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甲 6 号 SK 大 厦 联系人:杨 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3 大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 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 山西省 太原市长 治路 111 号山西 世 贸中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44 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 长沙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际 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 长沙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际 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丁 敏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5 东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王 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6 西部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 安市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 安市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联系人:梁 承华 电话:029-87211526 传真:029-87211478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7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47 新时代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田 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48 瑞银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7 号英蓝 国 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7 号英蓝 国 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冯 爽 联系电话:010-58328373 客服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9 金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 宝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刘 萍 联系电话:0755-83025693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50 万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1 号高 德 置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3 号 高德 置地广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51 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刘 婧漪、贾 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8 网址:www.gjzq.com.cn 52 财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郭 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服电话: 95317 网址:www.cfzq.com 53 华龙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兰州 市城关区 东岗西路 638 号兰 州 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范 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54 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肇嘉 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杨 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55 国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呼和浩 特市新城 区锡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长 安 兴融中心西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虞哲维 客服电话: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56 中天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沈阳市和 平区光荣 街 23 甲 办公地址: 沈阳 市和平区 南五马路 121 号万 丽 城晶座 4 楼 中天证券 经纪事业 部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联系人:李 泓灏 联系电话:024-23280806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9 客服电话:024-95346 网址:http://www.iztzq.com 57 五矿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中心办 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中心办 公楼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联系人:马 国栋 电话:0755-82560892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58 天相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谭 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网 网址:http://jijin.txsec.com/ 59 联讯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惠州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三 路 惠州广播电 视新闻中 心三、四 楼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惠州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三 路 惠州广播电 视新闻中 心三、四 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郭 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60 东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夏 锐 和志鹏 电话:010-66559079/010-66559371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61 开源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安 市高新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 B 座 5 层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0 办公地址: 西安 市高新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袁 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62 中国民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 40F-43F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齐 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63 太平洋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市 青年路 389 号志远 大 厦 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北展北街 九号华远 企 业号 D 座 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 李长伟 联系人:王 婧 电话:010-886951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64 宏信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二 段 18 号川信大 厦 10 楼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二 段 18 号川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张 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65 天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北 省武汉市 东湖新技 术开发区 关 东园路 2 号 高科大厦 四楼 办公地址: 湖 北省武汉 市武昌区 中南路 99 号 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 余磊 联系人:岑 妹妹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1 电话:027-87617017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或 95391 网址:www.tfzq.com 66 首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德胜 门外大 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德胜 门外大 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联系人: 邢飞 电话:010-5936004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67 联储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南侧 金地 中心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 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 吕春卫 联系人: 丁 倩云 电话:010-86499427 传真:010-86499401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68 川财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四 川)自由 贸易试验 区成 都市高新区 交子大道 177 号中 海国际中 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址: 中国 (四 川) 自由贸易 试验区成 都 市高新区交 子大道 177 号中海 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 :孟建军


联系人:匡 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02 客服电话:95105118 网址:www.cczq.com 69 中信建投期 货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 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 层 11-A ,8-B4 ,9-B 、 C 办公地址: 渝中区中 山三路 107 号上站 大楼 平街 11-B ,名义 层 11-A ,8-B4 ,9-B 、C 法定代表人 : 彭文德 联系人:万 恋 电话:021-68762007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2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70 中信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刘 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71 弘业期货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秦 淮区中华 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 京市秦淮 区中华路 50 号弘业 大 厦 2-10 楼 法定代表人 : 周剑秋 联系人: 孙 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72 诺亚正行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秦皇 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张 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3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置 地 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置 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74 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3 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 际大厦 903 ~906 室 ;上海市 虹口 区欧阳路 196 号 (法兰 桥创意园) 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 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5 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区 仓前街文 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万塘路 18 号 黄龙时代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 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6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张 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7 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区 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8 号 金座 大楼(东方 财富大厦 )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黄 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78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区 后沙峪镇 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邮电 新 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罗 恒 电话:010-59601366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4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79 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市 文二西路 一号元茂 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五常 街道同顺 街 18 号 同花顺大 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0 众升财富 (北 京)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东园四区 13 号 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望 京浦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81 和讯信息科 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刘 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82 宜信普泽 (北 京)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83 浙江金观诚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拱 墅区登云 路 45 号( 锦昌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5 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拱 墅区登云 路 43 号金 诚集 团(锦昌大 厦)13 楼 法人:徐黎 云 联系人: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84 泛华普益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高 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市 成华区锦 江区东大 街 99 号平安金 融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陈 金红 电话:18591999779 传真:028-84252474-801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n 85 嘉实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86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 28 号 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87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 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 :周斌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6 联系人:祖 杰 电话:010-53509636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88 北京钱景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李 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89 深圳宜投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前海深 港合作区 前湾一路 鲤 鱼门街 1 号前海 深港合作 区管理局 综合办公 楼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嘉里建设 广场 2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 :雷凤潮 联系人:梁 菲菲 电话:0755-33043063 客服电话:4008955811 网址:www.yitfund.com 90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 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白纸 坊东街 2 号 经济日报社 综合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魏 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91 海银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 由贸易试 验区银城 中 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刘 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7 92 大智慧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 杨高南 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杨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 : 申健 联系人:印 强明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www.wg.com.cn 93 上海联泰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富 特 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宁区 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94 上海利得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区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区 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郑 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95 汇付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南路 100 号 19 层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100 号金外 滩国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 金佶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96 厦门市鑫鼎 盛控股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 2 号第 一广 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 2 号第 一广 场 1501-1504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8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97 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98 北京虹点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区 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馆北 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 裙楼二 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伟 联系人:陈 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99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关村 软 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关村 软 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 李昭琛 联系人:吴 翠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00 珠海盈米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区 琶洲大道 东 1 号保 利 国际广场南 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邱 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9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01 深圳富济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 金田路中 洲 大厦 35 层 01B 、02、03 、04 单位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 金田路中 洲 大厦 35 层 01B 、02、03 、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 :刘鹏宇 联系人:刘 娜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02 北 京 唐 鼎 耀 华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 庆县延庆 经济开发 区百 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朝阳区 亮马桥路 40 号二十 一 世纪大厦 A 座 303 法定代表人 : 张鑫 联系人: 刘 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03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区 延安东路 1 号凯石 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 陈继武 联系人:黄 祎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04 大泰金石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建邺区 江东中路 222 号南 京 奥体中心现 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峨山路 505 号东 方 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孟 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05 济安财富 (北 京)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0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阳 区东三环 中路 7 号 财 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健 联系人: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06 中证金牛 (北 京) 投资 咨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 台区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 甲 1 号新华社第 三工作区 5F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 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07 北京汇成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08 南京苏宁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 钱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09 北 京 广 源 达 信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新街口 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区 望京东园 四区浦项 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 齐剑辉 联系人:姜 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1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10 北京蛋卷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吴 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111 上海云湾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新 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新 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 戴新装 联系人: 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12 上海基煜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 明县长兴 镇路潘园 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 : 上海市 昆明路 518 号北美 广场 A 栋 1002-1003 室 法定代表人 :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13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大兴区 亦庄经济 开发区科 创 十一街 18 号 院京东总 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 江卉


联系人: 徐 伯宇 电话:010-89188356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jr.jd.com 114 上 海 华 夏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区 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15 大 连 网 金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体坛 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体坛 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卜勇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116 本基金其他 代销机构 情况详见 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 相关 公告 5.1.2 场内 销售机构 场 内销 售机构 是指 具有 基金代 销业 务资格 、并 经相 关证 券交 易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 相关证券 交易所会 员单位, 具体 名单以交易 所网站刊 载内容为 准。 5.2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 )59378982 传真:(010 )58598907 联系人:程 爽 5.3 出具法律 意见书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 华瀚律师 事务所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笋岗 东路 1002 号宝安 广场A 座16 楼G.H 室 负责人:李 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3 经办律师: 杨忠、戴 瑞冬 5.4 审计基金 财产的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领展企 业广场 2 座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 伙人:李 丹 联系人:曹 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 计师:薛 竞、曹阳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4 §6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 《销售 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2 月 5 日证监许 可[2013]124 号文批 准募集。 募集期自 2013 年 3 月 25 日至 2013 年 4 月 19 日, 共募集 6,535,978,820.58 份基金 份额,募 集户数 为 41,327 户。 本基金为上 市契约型 开放式基 金。基金 存续期限 为不 定期。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5 §7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一、基金备 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 集 份额总额不 少于2 亿份 ,基金募 集 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 币且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不少 于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 管理人依 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 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 构验资, 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 起 10 日内 ,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二、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 于2013 年4 月25 日正 式生效。 自基金 合 同生效日起 ,本基金 管理人正 式开 始管理本基 金。 三、基金存 续期内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连 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 形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 说明原因 并报送解 决方案。 本 基金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有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 致后,可以 终止本基 金合同, 不需要召 开持有人 大会 。 1、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个开放 期届满时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的; 2、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个开放 期届满时 ,基金 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 3、基金合同生效 后,每个开 放期届满时 ,基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 持有基金份 额总数 超过基金总 份额 90% 的。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6 §8 基金 份额 的 上市 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本基金A 类基金份 额上市交 易后,场 外A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通过 跨系统转 登记业务将 场外A 类基 金份额转 登记到场 内后进行 上 市交易。本 基金C 类基 金份额不 在交易 所上市交易 ,C 类基 金份额持 有人不能 进行跨系 统转 登记。 一、上市交 易的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二、上市交 易的时间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已于 2013 年 6 月 6 日开始 在深 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 三、上市交 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 价为前一 交易日 基金 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 跌幅限制 ,涨跌幅 比例为 10% , 自上市首日 起实行; 3、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 量为 100 份或其整 数倍; 4、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 小变动单 位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本基金上 市交易遵 循《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 规则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四、上市交 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 关规 定办理。 五、上市交 易的行情 揭示 本 基金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交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 发布 系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 同时揭示基 金前一交 易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六、上市交 易的停复 牌、暂停 上市、恢 复上市 若 开放 期间由 于市 场波 动等原 因, 导致本 基金 净值 剧烈 波动 ,本基 金管 理人 按照深 圳 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交 易规则申 请停牌。 发生下列情 形之一时, 本基金挂 牌交易的 证券交 易所 可以暂停本 基金上市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连续 20 个工作日 低于 1000 人; 2、基金总份 额连续 20 个工作 日低于 2 亿份;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7 3、违反国家 法律、行 政法规, 中国证监 会决定 暂停 本基金上市 ; 4、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须暂停 上市的其 他情形 。 暂停上市情形消 除后,基金管 理人可向深 圳证券交易 所提出恢复上市 申请;经深 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 后, 可恢复 本基金上 市。 七、终止上 市的情形 和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 况之一时 ,本基金 应终止上 市交易: 1、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 半年内未 能消除暂 停上市 原因 的; 2、基金合同 终止;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上市; 4、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须终止 上市的其 他情况 。 发 生上 述终止 上市 情形 时,由 证券 交易所 终止 其上 市交 易, 基金管 理人 报 经 中国证 监 会备案后终 止本基金 的上市, 并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 上刊登终止 上市公告 。 八 、相 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对基 金上 市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规 定 进 行调 整的, 本基金 基金 合同相 应予以 修改 。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增加 本基金 上市 交易方 面的新 功能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履行适 当的 程序后 增加 相应功能。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8 §9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和赎 回 9.1 申购与赎 回的期间 封闭期内,投资 人不能申购 、赎回基金份 额,但本基 金 A 类份额可在 上市交易后 通过 证券交易所转让 基金份额。 开放期内, 投资人可进 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本 基金 A 类 份额也可在 上市交易 后通过证 券交易所 转让基金 份额 。 封闭期指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 含该日) 或者每一 个开 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 ( 含该次日 ) 至 一年 后的对 日的期 间。 本基金 的第一 个封 闭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至 一年 后的对 日。 下 一个 封闭期 为首个 开放 期结束 之日次 日起 至一年 后的 对日 ,以此 类推。 在封 闭期内 本基 金采取封闭 运作模式 ,期间基 金份额持 有人不得 申请 申购、赎回 本基金。 开放期指本 基金每一 个封闭期 结束之日 后第一个 工作 日起 (含该日) 进入开放 期,开放 期不少 于 5 个 工作日并 且最长不 超过 15 个 工作日。 在此期间, 投资人可 以申 购、 赎回基金 份额。具体 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 在开始办 理申购和 赎回 的具体日期 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上予 以公告 。若由 于不 可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原定 开放起 始日 或开放 期不 能办理基金 的申购与 赎回,则 开放起始 日或开放 期相 应顺延。 9.2 申购与赎 回场所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包括 场外和 场内 两种 方式 。投 资人可 通过 场外 和场内 两 种方式申购 与赎回A 类 基金份额 ;通过场 外方式申 购 与赎回C 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场 外申购 和 赎回 场所为 基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及 基金 场外代 销机 构的 代销网 点,场 内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为深 圳证券 交易所 内具 有相应 业 务资 格的 会员单 位, 具体 销售网 点和会 员单 位的名 单将 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 其他公告 中列明。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9.3 申购与赎 回的开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每 年开放一 次申购和 赎回。投资 者应当在 开放日办 理申 购 和赎 回申请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赎回时 除外。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9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交 易所 交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 情况 需要,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申 购、赎回时 间进行调 整,但此 项调整应 在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体公告。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 转 换。 开放期 内,投 资者 在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视 为下一 个开 放 日的 申请,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为 下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 价格 ;但是 ,在开 放期 内最后 一个开 放日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同约 定时间 之后 提出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 视 为 无 效 申 请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 红 利 再 投 资 除 外)。 9.4 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 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场外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 按照投资人 认购、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 回; 5、投资者通过场 外申购、赎 回应使用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的深 圳开放 式 基金 账户, 通过场 内申 购、赎 回应使 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司 开立 的证券账户 (人民币 普通股票 账户和证 券投资基 金账 户); 6、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业 务,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 的相 关业务 规则 执 行。 若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深 圳证券 交易所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 申购、赎 回业务等 规则有新 的规 定,按新规 定执行;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上 公告。 9.5 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基 金投 资者必 须根 据基 金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期的 开放日 的业 务办 理时间 向 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 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 资人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申 请无 效。投 资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须持有足 够的基金 份额余额 ,否 则所提交的 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0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 人可在 T+ 2 日后(包 括该日)到 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 情况。若 申购不成 功,则申 购款 项退还给投 资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对申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申请。申 购的确认 以登记机 构或基金 管理人的 确 认 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 购采 用全额 缴款 方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 不成功或无 效,申购 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 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 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 人将通过基 金登记机构及其 相关基金销 售机构 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 回款项划 往基金 份额 持有人账户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提前 公 告。 9.6 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 制 1、本基金首 次申购和 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 额均为 1 元 ,各销售机 构在符合 上述规定 的前 提 下, 可根据 情况调 高首 次申购 和追加 申 购 的最低 金额 ,具 体以销 售机构 公布 的为准 ,投 资人需遵循销售 机构的相关 规定。本基 金单笔赎回 申 请不得低于 1 份,投资人全 额赎回时 不 受上 述限制 ,基金 销售 机构在 符合上 述规 定的前 提下 ,可 根据情 况调高 单笔 最低赎 回份 额要求,具 体以基金 销售机构 公布的为 准,投资 人需 遵循销售机 构的相关 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 管理人 有 权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 3、本基金不 对投资者 每个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 余额进行限 制。 4、本基金不对单 个投资者累 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限 进行限制,但法 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 况,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上 述对申购的 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 的数量限 制,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 生效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9.7 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在申 购时收取 前端申购 费用 ,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 购费用 , 但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 。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 特定投资 群体与除 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 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 率。 对于通过场 外场内申 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的特定 投资群体, 本基金申 购费率最 高不高于 0.06% , 且随申购 金额的增 加而递减 ,如下 表所示: A 类 基 金 份 额 申购 金 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06% 100 万 ≤M <500 万 0.04% 500 万 ≤M <1000 万 0.02% M ≥1000 万 每笔 100 元 特定投资群 体指依法 设立的基 本养老保 险基金、 依法 制定的企业 年金计划 筹集的资 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 形成的企 业补充养 老保险基 金 ( 包括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 经监管 部 门批准可以投资 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险基 金、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 合计划) 。特 定投 资群体需在 申购前向 基金管理 人登记备 案, 并经基 金 管理人确认。 如将来出 现经监管 部 门批准可以 投资基金 的其他社 会保险基 金、 企业年 金 或其他养老 金类型, 基 金管理人 可 在招募说明 书更新时 或发布临 时公告将 其纳入特 定投 资群体范围, 并 按规定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除上述特定 投资群体 外,通过 场外场内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所有 投资者, 本基金申购 费率最高 不高于 0.6% , 且随申购 金额的增 加而递减, 如下表所 示: A 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6% 100 万 ≤M <500 万 0.4% 500 万 ≤M <1000 万 0.2%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用由 基金申购 人承担, 不 列入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 。 2、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场外赎回 费率 和 C 类 基金份 额赎回费率 : 对于 持有满一 个 封闭期的份额 ( 包括红利再 投资份额) , 在其后赎回 时不收取赎回费 ;对于持有 不满一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2 个封闭期的份额 (包括申购 后在同一开 放期内赎回的 份额) ,收取赎回 费,赎回费 率 随 申请份额持 有时间增 加而递减 ,具体见 下表: 持有期间 场外赎回费 率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份 额 1.5% 持有期不少于 7 日但持有不 满一个封闭 期的份额 0.20% 持有满一个 封闭期的 份额 0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场内赎 回费率 随 申请份额 持有时 间增加而递 减, 具体 见下 表 : 持有期间(N ) 场内 赎回费 率 N<7 日 1.5% N≥7 日 0 本基金赎回 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基 金份额时收 取。 对于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基 金份额所 收 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 全额归入 基 金财产; 对于持 有期不少 于 7 日的 基金份额 所收取 的 赎回费, 不低于 赎回费总 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 产,其余 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 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 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及 其他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 在不违背法 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情形下, 对 基金销 售费用实 行一定的 优惠, 费率 优惠的相关 规则和流 程详见基 金管 理人或其他 基金销售 机构届时 发布的相 关公告或 通知 。 9.8 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 的计算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方法如 下: 本基金的申 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 购金额。 申购 份额的计算 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 额-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3 例: 某 投资者 (非特 定投资群 体) 在申购赎 回开放期 投资 10 万元 申购本基 金 A 类 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 费率为 0.6% , 假设申购 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 为 1.016 元,若 投资者 选择场外申 购,则其 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0.6%) =99,403.58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403.58 =596.42 元 申购份额 =99,403.58/1.016 = 97,838.17 份 若 投资 者选 择场 内申 购,场 内申 购份 额保 留至 整数份, 故投 资者 申购 所得 份额 为 97,838 份, 整数位后 小数部分 的申购份 额对应的 资金 返还投资者 。退款金 额为: 实际净申购 金额=97,838×1.016 =99,403.41 元 退款金额=100,000 -99,403.41 -596.42=0.17 元 例: 某投资者在 申购赎回 开放期投资 10 万 元申购本 基金 C 类 基金 份 额, 假设申 购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7 元 。则其可 得到的申 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 申购份额 =100,000/1.017 = 98,328.42 份 2、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在本基金的 赎回金额 的计算公 式为: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 赎回 费 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 赎回 费 用 例:某投资 者 场外赎 回本基 金 10 万份, 持有时间 满 1 个封闭 期,对应 的赎回费 率 为 0% , 假设 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是 1.017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 赎回金额=100,000 ×1.017=101,700.00 元 例:某投资 者 场外赎 回本基 金 10 万份, 持有时间 不 满 1 个封闭期 ,对应的 赎回费 率为 0.2% ,假设赎 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17 元, 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 ×1.017×0.2%=203.40 元 赎回金额=100,000 ×1.017-203.40=101,496.60 元 3、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 并在 T+1 日 内公告。 遇 特殊情况 , 经中 国 证监会同意, 可 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 公告。 本基金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后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4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收 益或 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4、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 的费用后, 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计 算。 场外申购 涉及金额、 份 额的计算 结果 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小 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 产。 场内申购 涉及金额 的计算结 果 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 舍 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 产; 场内申购 涉及份额 的计算结 果采用截 尾法保留 到 整数位, 整数 位后小数 部分的份 额 对应的资金 返还至投 资者资金 账户。 5、赎回金 额的处理 方式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来 计算 并扣 除 相应的费用, 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小 数点 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9.9 申购与赎 回的登记 投资者场外申购 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 续,投资者 自 T+2 日 ( 含该日) 后 于本基金 申购赎回 的开放日内 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 金份额 。 投资者场外赎回 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 续。 登 记机 构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登 记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但 不得实 质 影 响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 并最迟 于实施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本 基金 场内申 购和 赎回 的注册 与过 户登记 业务 ,按 照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 办理。 9.10 拒绝或 暂停申购的 情形及处理方 式 在 申购 的开放 日期 间, 除非出 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暂停或 拒绝 基金 投资者 的 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运 作; 2、证券交易 场所在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 当日 基金资产净 值无法计 算;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5 3、发生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的情况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 请; 4、因基金收益分 配、基金投 资组合内某 个或某些证 券即将上市等原 因,使基金 管理人 认为短期内 继续接受 申购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已有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 5、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 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可暂 停申 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 过基金份 额总数的 50% ,或者 有可能导 致 投资者变相 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 求的情 形。 8、基金管理 人认为会 有损于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某笔申 购。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申购款 项将全额 退还投资 者。 发生上述 1 到 6 项暂停 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 体刊登暂停 申 购公告。当发生 上述第 7 项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取 比例 确认等 方式对 该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进行限 制,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拒 绝 该等 全部或 者部分 申购 申请。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办理。 9.11 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理 方式 (一) 在赎回的 开放日期 间,除非 出现如下 情形,基 金管理人不 得拒绝接 受或暂停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 款项; (2)证券交 易场所依 法决定临 时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赎 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4)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 生上 述情形 之一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调整 本基 金开 放期 的具 体时间 ,并 及时 向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 将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 能足额 支付 的,可 延期 支 付部 分赎回 款项, 按每 个赎回 申请人 已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分配 给赎 回 申请人 ,未 支付部 分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制 定相应 的处 理办法 在后 续开放日予 以支付。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6 (二) 若本基 金在开放 期内的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 额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 数 加 上基 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 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 份额的 20%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 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延缓 支付、部 分延期赎 回或 终止基金合 同。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 的 赎回 申请而 进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接 受并确认当日所 有的赎回申 请,当日按 比例办理的 赎 回份额不得低于 基金总份额 的 20%, 其余赎回申 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 上进行 公告。 (3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赎回申 请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如 基金管理人 对于其超过 基 金总 份额 50% 以上部 分的赎 回申 请实施 延期 办理,延 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延 期部分 如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但若 在开放 期最 后一日发生 上述情形 的,超过 部分将视 为无效赎 回 申 请。 (4) 终止基金 合同:如 基金管理 人无法在20 个工作 日内支付上 述未支付 部分的赎 回款 项 ,或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在 变现过 程中由 于交 易成本 等因 素明 显损害 其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的情 形,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 基金合同》 终止,对 于已确认 未支付赎回 款的交易 与基金其 他客户一 并进行剩余 财产的分 配。 当 发生 上述暂 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 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 告。 9.12 其他暂 停申购和赎 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发生 《基金合 同》 或 《 招募说明 书》 中未予 载明的事 项,但基金 管理人有 正当理由 认为 需 要暂 停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应当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在 指定 媒体刊登暂 停公告。 9.13 暂停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7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暂停 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 最 迟于 重新开 放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也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停公告中 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时间,届 时不 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 的公告。 9.14 基金转 换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基 金转 换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知 基金 托管人 与相 关机构。 9.15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 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投资 人。 继 承是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会团 体; 司法强 制执 行 是指 司法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制 划转 给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要求 提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 合条 件的非 交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记 机构 的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机 构规 定的标 准收 费。 9.16 基金的 转托管 1、系统内转 托管 系 统内 转托管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登记 系统内 不同 销售 机构( 网 点)之间或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 员单位( 交易 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托 管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处 于 募集 期内的 基金份 额不 能办理 系统内 转托 管。基 金销 售机 构可以 按照相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收取转托 管费。 2、跨系统转 登记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8 跨 系统 转登记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登记 系统和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 之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 为。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跨 系统 转登记 的具 体业 务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公 司的 相关规 定 办 理 。 处 于 募 集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能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相 关 规 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收取转 登记费。 本基金A 类份 额在交易 所上市交 易,A 类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进行 跨系统转 登记;C 类基 金份额不在 交易所上 市交易,C 类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不 能进行跨系 统转登记 。 9.17 基金的 冻结和解冻 基 金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 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 。 9.18 其他业 务 在 相关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条件下 ,基 金登记 机构 可依 据其 业务 规则, 受理 基金 份额质 押 等业务,并 收取一定 的手续费 用。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9 §10 基 金的 投资 10.1 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 制风险和追 求基金资产 长期稳定的基 础上,力求获得高 于业绩比较 基准 的投资收益 。 10.2 投资范 围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于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和上 市 交 易的 国债、 央行票 据、 金融债 券、企 业债 券、公 司债 券、 中期票 据、短 期融 资券、 超短 期 融资 券、次 级债券 、政 府支持 机构债 、政 府支持 债、 地方 政府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中小 企业私募债 券、可转 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 转债)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 括协议存 款、 定 期存 款及其 他银行 存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以及经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 需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本基 金对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的投 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的 80% ,其 中对除 国债 和央行 票据 外的 信用 类固 定收益 金融 工具的 投资 比例 合 计 不低 于基金 固定 收益类 金融 工具的 80% 。本 基金不直 接在 二级市 场买 入股票 、权 证等 权 益 类资 产,但 可参与 一级 市场新 股申购 或增 发新股 ,并 持有 因参与 新股申 购或 增发所 形成 的 股 票 以 及 因 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 持 有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 可 分 离 债 券 产 生 的 权 证 ,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其他非 固定 收益 类品种 ,但上 述资 产的投 资比 例合计不超 过基金资 产的 20% 。 在 开放 期,本 基金 持有 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在 非开 放期,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 制。应开 放期 流动性 需要 ,为保 护持 有人 利 益,本基金 开放期开 始前三个 月、开放 期以及开 放期 结束后的三 个月内 (如遇 市场情况 急剧 变化的情形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实际情 况延长) ,本 基金的固定 收益类金 融工具和 信用类固 定收益金融 工具的投 资比例可 不受上述 限制。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10.3 投资理 念 根 据对 宏观经 济及 政策 、利率 周期 的变动 趋势 研究 、债 券市 场的供 需分 析、 企业( 公 司) 债券的信用 评估,进 行债券投 资时机的 选择和久 期、类属配 置,追求 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 定增值。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0 10.4 投资策 略 本基金以中长期 利率趋势分 析为基础, 结 合经济周期 、宏观政策方向 及收益率曲 线分析, 在 非开 放期期 间原则 上组 合久期 与初始 非开 放期适 当匹 配的 基础上 ,实施 积极 的债券 投资 组合管理, 以获取较 高的债券 组合投资 收益。 (1)信用债 投资策略 本 基金 将重点 投资 信用 类债券 ,以 提高组 合收 益能 力。 信用 债券相 对央 票、 国债等 利 率 产品 的信用 利差是 本基 金获取 较高投 资收 益的来 源, 本基 金将在 南方基 金内 部信用 评级 的 基础 上和内 部信用 风险 控制的 框架下 ,积 极投资 信用 债券 ,获取 信用利 差带 来的高 投资 收益。 债 券的 信用利 差主 要受 两个方 面的 影响, 一是 市 场 信用 利差 曲线的 走势 ;二 是债券 本 身 的信 用变化 。本基 金依 靠对宏 观经济 走势 、行业 信用 状况 、信用 债券市 场流 动性风 险、 信 用债 券供需 情况等 的分 析,判 断市场 信用 利差曲 线整 体及 分行业 走势, 确定 各期限 、各 类 属信 用债券 的投资 比例 。依靠 内部评 级系 统分析 各信 用债 券的相 对信用 水平 、违约 风险 及 理论 信用利 差,选 择信 用利差 被高估 、未 来信用 利差 可能 下降的 信用债 券进 行投资 ,减 持信用利差 被低估、 未来信用 利差可能 上升的信 用债 券。 (2)收益率 曲线策略 收 益率 曲线形 状变 化代 表长、 中、 短期债 券收 益率 差异 变化 ,相同 久期 债券 组合在 收 益 率曲 线发生 变化时 差 异 较大。 通过对 同一 类属下 的收 益率 曲线形 态和期 限结 构变动 进行 分 析, 首先可 以确定 债券 组合的 目标久 期配 置区域 并确 定采 取子弹 型策略 、哑 铃型策 略或 梯 形策 略;其 次,通 过不 同期限 间债券 当前 利差与 历史 利差 的比较 ,可以 进行 增陡、 减斜 和凸度变化 的交易。 (3)杠杆放 大策略 杠 杆放 大操作 即以 组合 现有债 券为 基础, 利用 买断 式回 购、 质押式 回购 等方 式融入 低 成 本资 金,并 购买剩 余年 限相对 较长并 具有 较高收 益的 债券 ,以期 获取超 额收 益的操 作方 式。 (4)资产支 持证券投 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 产支持证 券市场以 信贷资产 证券化产 品为 主 (包括以银行 贷款资产 、住房抵 押贷款等作 为基础资 产) ,仍处于 创新试点 阶段。产 品投资关键 在于对基 础资产质 量及未来 现 金流 的分析 ,本基 金将 在国内 资产证 券化 产品具 体政 策框 架下, 采用基 本面 分析和 数量 化 模型 相结合 ,对个 券进 行风险 分析和 价值 评估后 进行 投资 。本基 金将严 格控 制资产 支持 证券的总体 投资规模 并进行分 散投资, 以降低流 动性 风险。 (5)中小企 业私募债 的投资策 略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1 由 于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采取非 公开 方式发 行和 交易 ,并 限制 投资者 数量 上限 ,整体 流 动 性相 对较差 。同时 ,受 到发债 主体资 产规 模 较小 、经 营波 动性较 高、信 用基 本面稳 定性 较 差的 影响, 整体的 信用 风险相 对较高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的这两 个特点 要求 在具体 的投 资 过程 中,应 采取更 为谨 慎的投 资策略 。本 基金认 为, 投资 该类债 券的核 心要 点是分 析和 跟 踪发 债主体 的信用 基本 面,并 综合考 虑信 用基本 面、 债券 收益率 和流动 性等 要素, 确定 最终的投资 决策。 (6)新股投 资策略 本 基金 以“稳 健投 资、 不盲目 扩大 风险” 为原 则投 资股 票市 场,把 握新 股申 购和增 发 中 相对 确定的 收益, 选择 具有较 好投资 价值 的新股 进行 投资 ,为组 合带来 较为 稳定的 增量 收益。 (7)可转换 债券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投资于 可转 债, 主要目 标是 发挥可 转债 “进 可攻 、退 可守” 的属 性, 一方面 可 转 债具 有债券 的价值 底线 ,能够 降低基 金净 值的下 行风 险; 另一方 面,正 股上 涨会显 著提 升 可转 债的投 资价值 ,为 组合带 来超额 收益 。本基 金投 资可 转债, 将首先 判断 权益类 市场 的 投资 机会并 采用南 方基 金可转 债量化 投资 系统进 行评 估, 判断可 转债市 场总 体的风 险和 机会。其次 结合定量 指标 (包括平 价溢价 率、底价 溢 价率、Delta 系数、 期权价值 和转债条 款等) 以及对正 股所处行 业、成长 性、估值 情况等的 基本面分析 ,选择定 量指标和 基本面分 析 均处 于有利 水平的 可转 债券进 行重点 投资 。此外 ,本 基金 还将 根 据新发 可转 债的预 计中 签率、模型 定价测算 其上市溢 价水平, 积极参与 可转 债新券的申 购。 基 金管 理人将 采取 各种 有效管 理措 施,保 障基 金运 作安 排,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满足 开 放期流动性 的需求。 调 整持 仓结构 。根 据持 有人结 构和 市场资 金面 状况 ,预 估流 动性需 求, 适当 调整组 合 持仓结构, 将部分流 动性不佳 的品种择 机置换为 流动 性较好的品 种。 通 过 事 先 安 排 , 减 少 赎 回 冲 击 。 开 放 前 通 过 客 户 调 研 等 方 式 大 致 了 解 流 动 性 需 求 状 况,相应调 整现金比 例,为开 放作好充 分准备。 做 好 应 付 极 端 情 况 下 巨 额 赎 回 的 准 备 。 在 开 放 期 前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进 行 相 应 压 力 测 试,制定开 放期操作 规范流程 和应急预 案,做好 应付 极端情况下 巨额赎回 的准备。 今 后, 随着证 券市 场的 发展、 金融 工具的 丰富 和交 易方 式的 创新等 ,基 金还 将积极 寻 求 其他 投资机 会,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本 基金 将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以丰富组 合投资策 略。 10.5 投资决 策依据和决 策程序 1、决策依据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2 (1)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契约 的有关规定 。依法决策是本 基金进行投 资的前 提; (2)宏观经济发 展态势、微 观经济运行 环境和证券 市场走势。这是 本基金投资 决策的 基础; (3)投资对象收 益和风险的 配比关系。 在充分权衡 投资对象的收益 和风险的前 提下做 出投资决策 ,是本基 金维护投 资者利益 的重要保 障。 2、决策程序 (1)决定主要投 资原则:投 资决策委员 会决定基金 的主要投资原则 ,并对基金 投资组 合的资产配 置比例等 提出指导 性意见。 (2)提出投资建 议:固定收 益部研究员 以外部研究 报告以及其他信 息来源作为 参考, 对 利率 市场、 信用市 场进 行研究 ,提出 债券 市场运 行趋 势的 分析观 点,在 重点 关注的 投资 产 品范 围内根 据自己 的研 究选出 有投资 价值 的各类 债券 向基 金经理 做出投 资建 议。研 究员 根据基金经 理提出的 要求对各 类投 资品 种进行研 究并 提出投资建 议。 (3)制定投资决 策:基金经 理在遵守投 资决策委员 会制定的投资原 则前提下, 根据研 究员提供的 投资建议 以及自己 的分析判 断,做出 具体 的投资决策 。 (4)进行风险评 估:风险管 理部门对公 司旗下基金 投资组合的风险 进行监测和 评估, 并出具风险 监控报告 。 (5)评估和调整 决策程序: 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环 境的变化和实际 的需要调整 决策的 程序。 10.6 投资限 制 (一)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 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 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7、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价 格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 券交易活动 ; 8、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 他行为。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3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在适 用于 本基 金的情 况下 ,则 本基金 投 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 (二)投资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本基金对固 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其 中对除 国 债和 央行票 据外的 信用 类固定 收益金 融工 具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 固定 收益类 金融 工 具的 80% ,应 开放期 流动性 需要 ,为保 护持 有人利益 ,本 基金开 放期 开始前 三个 月、 开 放期以及开 放期结束 后的三个 月内 (如遇市 场情况急 剧变化的情 形,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实际 情况延长) ,本 基金的固 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 和信用类 固定收益金 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 可不受本 基 金投 资比例 的限制 ;本 基金不 直接在 二级 市场买 入股 票、 权证等 权益类 资产 ,但可 参与 一 级市 场新股 申购或 增发 新股, 并持有 因参 与新股 申购 与增 发所形 成的股 票以 及因可 转债 转 股所 形成的 股票、 持有 股票所 派发的 权证 、可分 离债 券产 生的权 证,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允许 投资的 其他 非固定 收益类 品种 ,但上 述资 产的 投资比 例合计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20%。 (2 )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3)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 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 放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不 得 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 ;本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 (5)开放期内,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因 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6)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 资 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7)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8)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4 (11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2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13 ) 本基金持 有的单只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其市 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且 持有的中小 企业私募 债的剩余 期限不得 超过本基 金的 剩余封闭运 作期; 除上述第(2)、 (5)、(6 )、(11 ) 项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 模变 动、股 权分置 改 革 中支付 对价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整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10.7 业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一年期 定期存款 税后收益 率+1.2% 。 在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至首 次开放 申购 赎回前 ,上 述“ 一年 期定 期存款 税后 收益 率”指 基 金 合同 生效当 日中国 人民 银行公 布并执 行的 一年期 金融 机构 人民币 存款基 准税 后利率 。其 后 每次 开放申 购赎回 至下 次开放 申购赎 回前 ,“一 年期 定期 存款税 后收益 率” 指开放 申购 赎回结束日 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 并执行的 一年期金 融机 构人民币存 款基准税 后利率。 如 果今 后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出时,本 基金可以 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 业绩 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 。 10.8 风险收 益特征 本 基金 为债券 型基 金, 其长期 平均 风险和 预期 收 益 率低 于股 票基金 、混 合基 金,高 于 货币市场基 金。 10.9 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5 3、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10.10 基金 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融券。 10.11 基金 投资组合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合 报 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 载、误导 性陈 述或者重大 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8 年 9 月 30 日 (未 经审计)。 1.1 报告 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6,541,172.71 5.47 其中:股票 6,541,172.71 5.4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105,110,236.22 87.98 其中:债券 102,106,736.22 85.46








资产 支持证券 3,003,500.00 2.51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3,648,166.59 3.05 8 其他资产 4,174,029.55 3.49 9 合计 119,473,605.07 100.00 1.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6 1.2.1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境内股 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518,656.40 0.64 C 制造业 1,534,372.50 1.90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318,232.50 0.39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1,091,405.79 1.35 J 金融业 3,078,505.52 3.81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541,172.71 8.10 1.2.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港股通 投资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港股 通投资股 票。 1.3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1336 新华保险 54,824 2,767,515.52 3.43 2 600845 宝信软件 44,529 1,091,405.79 1.35 3 600703 三安光电 42,061 688,117.96 0.85 4 002241 歌尔股份 69,840 579,672.00 0.72 5 600028 中国石化 72,845 518,656.40 0.64 6 000089 深圳机场 37,750 318,232.50 0.39 7 601318 中国平安 4,540 310,990.00 0.38 8 600219 南山铝业 95,893 266,582.54 0.33 1.4 报告 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7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79,017,838.10 97.79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7,197,400.00 8.91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15,891,498.12 19.67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2,106,736.22 126.37 1.5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12384 16 歌尔 01 80,000 7,940,800.00 9.83 2 101764070 17 冀中能源 MTN002 70,000 7,197,400.00 8.91 3 122201 12 开滦 01 70,000 7,063,000.00 8.74 4 136089 15 绿地 01 60,980 5,583,938.60 6.91 5 122329 14 伊泰 01 50,000 5,109,000.00 6.32 1.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 (份 )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139070 万科优 10 20,000 2,002,200.00 2.48 2 139071 万科 23A1 10,000 1,001,300.00 1.24 1.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1.8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8 1.9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1.9.1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无。 1.9.2 本基 金投资股指期 货的投资政 策 无。 1.10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1.10.1 本期 国债期货投资 政策 无。 1.10.2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无。 1.10.3 本期 国债期货投资 评价 无。 1.11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11.1


声 明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是 否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 责、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对 相关 证券的投资决 策程序做出 说明 报 告期 内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未 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不存 在报告 编 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的情 形。 1.11.2


声 明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是 否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备 选 股 票 库 。 如 是, 还应对相关股 票的投资决 策程序做出 说明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本 基金 管理 人从制 度 和流程上要 求股票必 须先入库 再买入。 1.11.3 其他 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920.50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2,173,974.9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989,134.1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9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174,029.55 1.11.4 报告 期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0038 济川转债 3,234,156.40 4.00 2 123006 东财转债 2,440,689.30 3.02 3 128027 崇达转债 1,648,134.00 2.04 4 110032 三一转债 1,209,642.90 1.50 5 123009 星源转债 716,401.50 0.89 6 128029 太阳转债 603,890.82 0.75 7 128024 宁行转债 412,259.10 0.51 1.11.5 报告 期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投 资前十名 股票中不 存在流通 受限 情况。 10.12 基金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基 金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本报告期基金 A 类份额净值收益率及 其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04.25- 2013.12.31


0.70%


0.09%


2.89%


0.01%


-2.19%


0.08%


2014.01.01- 2014.12.31


42.97%


0.65%


4.08%


0.01%


38.89%


0.64%


2015.01.01- 2015.12.31


1.47%


1.48%


3.36%


0.01%


-1.89%


1.47%


2016.01.01- 2016.12.31


-3.57%


0.53%


2.44%


0.01%


-6.01%


0.52%


2017.01.01- 2017.12.31 4.02%


0.15%


2.39%


0.01%


1.63%


0.14%


2018.01.01- 2018.9.30


0.20% 0.26% 1.74% 0.01% -1.54% 0.25%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0 自基金成立 起至今 46.83% 0.74% 17.79% 0.01% 29.04% 0.73% 本报告期基金 C 类份额净值收益率及 其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04.27- 2014.12.31


40.19%


0.77%


2.84%


0.01%


37.35%


0.76%


2015.01.01- 2015.12.31


1.10%


1.48%


3.36%


0.01%


-2.26%


1.47%


2016.01.01- 2016.12.31


-3.99%


0.53%


1.94%


0.04%


-5.93%


0.49%


2017.01.01- 2017.12.31 3.62%


0.15%


2.48%


0.01%


1.14%


0.14%


2018.01.01- 2018.9.30 -0.10% 0.25% 1.81% 0.01% -1.91% 0.24% 自基金成立 起至今


40.87% 0.81% 13.56% 0.01% 27.31% 0.80%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1 §11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基 金资 产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 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 的其他 专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和处分 本 基金 财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 的法 律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 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基 金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资 产。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因 依法 解散、 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基金财 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 产。 基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权 ,不 得与 其固有 资产产 生的 债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运作 不同基 金的基 金财 产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 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2 §12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三、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无交 易的,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以最 近交 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 值;如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 盘 价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3)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 市场 的有价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按成 本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3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因持有股票而 享有的配股 权,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5、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 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中小企业私募 债,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 误的处理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时性 。当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3 位以内( 含第3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 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 人自身 的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 人( “受损 方”)的直 接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给 予 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 上 述估 值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统故 障差错、 下达指令 差错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 ,及 时进行 更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发 生的 费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承担; 由于 估值错 误责 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错 误,给 当事 人造成 损 失 的, 由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接 损失 承 担赔 偿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 保估值错 误已得到 更正。 (2)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 值错误 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受损 方”),则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 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 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估 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列 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5 (3)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 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基 金应当 暂停 估值;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 进行复 核。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6 §13 基 金的 收 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 金利 润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 供分配利 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 1、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 12 次 ;基金 合同生效 满 6 个月后, 若基金在 每季度最 后一个 交易 日收盘后某 类基金份 额类别 每 10 份基 金份额可分 配利润金 额高于0.05 元(含) ,则基金 须 在15 个工作日 之内进行 该基金 份额类别 的 收益 分配, 各基金 份额 类别每 份基金 份额 每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例 不得低 于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每份 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 利润的 80% ; 2、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 投资,登记在登 记系统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开 放式基 金账户 下的 基金份 额,可 选择 现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利 按除权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登 记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深圳 证券 账户 下的基 金份额 ,只 能选择 现金 分 红的 方式, 具体权 益分 配程序 等有关 事项 遵循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及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 ; 3、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由于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 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 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 费,各 基 金份 额类别 对应的 可分 配收益 将有所 不同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的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分 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配时 间、分配 数额及比 例、分配 方 式等内 容。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7 五、收益分 配方案的 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 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 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 用 基 金收 益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基 金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登 记机 构相关 业务 规则执行。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8 §14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从 C 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财产 中计提的 销售服 务费 ; 4、《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 师费和诉讼 费; 6、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 7、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8、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9、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 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7%年 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 ×0.7%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 ×0.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等,支付 日期顺 延。 3、从 C 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财产 中计提的 销售服 务费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9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 ,C 类基 金份 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 0.4% 。 本基金销售 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资 产净值的0.4% 年费率计提 。 销售服务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 ×0.4% ÷当年天 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每 日应计提 的销售服 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销 售服 务费每 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 给各销售机 构 , 或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付 给 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休息日 ,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 用”,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 期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 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费用调 整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和 销 售 服务 费率。 降低基 金管 理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和 销售 服务 费率, 无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 必须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于新 的费率实 施前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0 §15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1 §16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 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其 他组织。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等 媒介 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 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 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 议 1、《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召开 的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律文件 。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2 2、基金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金认 购 、申 购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 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 说明。 本基金在招 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 3、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招 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 《基 金合 同》、基金 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 站上 。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 定媒体上 。 (三)《基 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体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 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 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 载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体上 。 (五)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 效后,基 金上市交 易前,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 次基金 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基 金上 市交易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个 交易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站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 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 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六)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 (七)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3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 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告在 公开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或 书面报告 方式。 本基金在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年度 报告等定 期报 告和招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件 中 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 情况。 基 金运 作期 间,如 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的权 益,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定 期报告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者 的类 别、报 告期 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变化情 况及产品 的特有风 险,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特殊情形除 外。 基 金持 续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 (八)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 事件,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 书,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 款所 称重大 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4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基金托 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 人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 务费等费 用计提标 准、 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 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 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 在赎回开 放期间发 生延期支 付; 24 、本基金 在赎回开 放日期间 发生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在 开放期 内发 生涉 及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事 项 时; 27 、本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后两个 交易 日内 ,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披露所 投 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的名称、 数量、期 限、收益 率等 信息; 28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九)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 内,任何 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 份额 价格产 生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 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或 者 备 案,并予以 公告。 (十一)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5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 理人 编制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体 披露信 息,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定 媒体 披露 信息, 并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为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 档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终止 后 15 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供公众 查阅、复 制。 基 金定 期报告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 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制。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6 §17 风 险揭 示 本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债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基 金投资 中 出 现的 风险分 为如下 三类 ,一是 本基金 特有 的风险 ;二 是国 内债券 市场风 险, 包括政 策风 险、利率风 险等;三 是开放式 基金共有 的风险, 包括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 险等。 一、本基金 的特有风 险 1、本基金每年开 放一次申购 和赎回,投 资者需在开 放期提出申购赎 回申请,在 非开放 期间将无法 按照基金 份额净值 进行申购 和赎回。 2、开放期如果出 现较大数额 的净赎回申 请,则使基 金资产变现困难 ,基金 可能 面临一 定的流动性 风险,存 在着基金 份额净值 波动的风 险。 3、在本基金 每次开放 期届满, 若出现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基金资产 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或 基金前 10 大份额 持有人持 有 基金份额总 数超过基 金总份额 90% 的情 况,基金管 理人宣布 基金合同 终止并履 行清算程 序, 存在着基金 无法继续 存续的风 险。 4、在本基金每次 开放期,若 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超 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 金总份额的 20% ,如基金 管理人 无法在 2 个工作日 内支付上述 未支付部 分的赎回 款项,或 基 金管 理人认 为在变 现过 程中由 于交易 成本 等因素 明显 损害 其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存在着 《 基金合同》 终止的风 险。对于 已确认未 支付赎回款 的交易将 与基金其 他客户一 并进行剩余 财产的分 配。 5 、本 基金 在证券 交易所 的交 易价格 可能 不同于 基金份 额净 值, 从而产 生折价 或者 溢价 的 情况,虽然 基金份 额净值 反映 基金投 资组合 的资产状 况, 但是交 易价格 受到很 多因 素的 影 响,比如中国的经 济 情况、投 资人对于中 国债券市场 的信心以及本基 金的供需情 况等,因此 存 在 价 格 折 溢 价 的 风 险 。 另 外 在 本 基 金 定 期 开 放 期 间 , 由 于 投 资 者 预 期 和 市 场 情 绪 的 影 响,也存在 着二级市 场价格波 动的风险 。 6、本基金主要投 资于信用类 的固定收益 类品种,因 此,本基金除承 担由于市场 利率波 动 造成 的利率 风险外 还要 承担如 企业债 、公 司债等 信用 品种 的发债 主体信 用恶 化造成 的信 用风险。 7、本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中小 企业私募债 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 市中小 企业采用非 公开方式 发行的债 券。 由 于不 能公开 交易 ,一 般情况 下, 交易不 活跃 ,潜 在较 大流 动性风 险。 外 部 评级机 构 一 般不 对这类 债券进 行外 部评级 ,可能 也会 降低市 场对 该类 债券的 认可度 ,从 而影响 该类 债 券的 市场流 动性。 同时 由于债 券发行 主体 的资产 规模 较小 、经营 的波动 性较 大,且 各类 材料不公开 发布,也 大大提高 了分析并 跟踪发债 主体 信用基本面 的难度。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7 当 发债 主体信 用质 量恶 化时, 受市 场流动 性所 限, 本基 金可 能无法 卖出 所持 有的中 小 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 能给基金 净值带来 更大的负 面影 响和损失。 8 、本 基金 对特定 投资群 体设 定了优 惠费 率。特 定投资 群体 需在认 购/ 申购前 向基 金管 理人登记备 案,并经 基金管理 人确认, 否则不适 用优 惠认/申购费 率。 二、债券市 场风险 债 券市 场价格 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 致基金收益 水平变化 ,产生风 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因 国家宏观经 济形势、货 币政策和财 政政策等发生变 化,导致债 券价格 波动而产生 风险。 2、利率风险。利 率波动直接 影响着债券 的价格和收 益率,从而影响 基金的净值 表现。 利 率波 动可能 导致债 券基 金跌破 面值。 在利 率波动 时, 债券 基金的 净值波 动一 般会高 于货 币市场基金 。 3、信用风险。主 要是指债务 人的违约风 险,若债务 人经营不善,资 不抵债,债 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 大部分的 投资,这 主要体现 在企业债 中。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 将主要通过 现金形式来 分配,而现金可 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 购买力下 降,从而 使基金的 实际收益 下降 。 5、债券收益率曲 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 风险是指与收益 率曲线非平 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 分反映这 一风 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 反映了利率 下降对固定 收益证券利息收 入再投资收 益的影 响,这与利 率上升所 带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前面所提 到 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 当利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较 少 的 收 益 率。 7、债券回购 风险。较 高的债券 正回购比 例可能 增加 组合的流动 性风险和 利率风险 。 三、开放式 基金共有 的风险 1 、管理风险。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造成管 理风险。 2、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 动性需求主 要集中在开 放期,管理人有 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 赎 回, 基金管 理人可 采取 各种有 效管理 措施 ,满足 流动 性的 需求。 但如果 出现 较大数 额的 赎回申请, 则使基金 资产变现 困难,基 金面临流 动性 风险。 (1)本基金 的申购、 赎回安排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8 本基金采用 1 年 定期开放方 式运作,投 资人在开放 日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 回,具 体 办理 时间为 开放期 内上 海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但基 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 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但 A 类基金份额通 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交易。 (2)投资市 场、行业 及资产的 流动性风 险评估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为债 券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投资 标的 均在 证监会 及 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的 合法 范围之 内,且 一般 具备良 好的 市场 流动性 和可投 资性 。本基 金投 资 范围 的设定 也合理 、明 确,操 作性较 强。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以中长 期利 率趋势 分析 为基础,结合经济 周期、宏观 政策方向及 收益率曲线 分析,在非开放 期期间原则 上组合久期 与初始非开 放期适当 匹配的基 础上,实 施积极的 债券 投资组合管 理。根据 《公 开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的相关 要求,本 基金会审慎 评估所投 资资产的 流动性, 并针对性制 定流动性 风险管理 措施,因 此本基金 流动 性风险也可 以得到有 效控制。 (3)巨额赎 回情形下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措施 若本基金在 开放期内 的单个开 放日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的 20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 况 决定 全额赎 回、延 缓支 付、部 分延期 赎回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当发 生上述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 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 法,同时 在指 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当 基金 发生 巨额赎 回, 在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5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情 形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延 期办 理赎回 申请 。如基 金管理 人对 于其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50%以上 部 分的 赎回申 请实施 延期 办理,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延 期部 分如选 择取 消 赎回 的,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销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但 若 在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日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的,超过部 分将视为 无效赎回 申请。 (4)实施备 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的 情形、 程序 及对投资者 的潜在影 响 本 基金 在面临 大规 模赎 回的情 况下 有可能 因为 无法 变现 造成 流动性 风险 。如 果出现 流 动 性风 险,基 金管理 人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在确 保投 资者 得到公 平对待 的前 提下, 可实 施 备用 的流动 性风险 管理 工具, 作为特 定情 形下基 金管 理人 流动性 风险管 理的 辅助措 施, 包 括但 不限于 延期办 理巨 额赎回 申请、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收取 短期 赎 回费 、暂停 基金估 值以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措施 。同 时基金 管理人 应时 刻防范 可能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9 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对流 动性风 险进行 日常 监控, 保护 持有 人的利 益。当 实施 备 用的 流动 性风险管理 工具时, 有可能无 法按基金 合同约定 的时 限支付赎回 款项。 3、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不可 靠产 生的风险; (2) 因业务快 速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建立等 不完善而 产生的风 险; (3)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内幕交 易、欺 诈行 为等产生的 风险; (4)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 基金经理 的依赖而 可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 能产生的 风险; (6) 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 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 益水平,从 而带来风 险;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四、本基金 法律文件 风险收 益 特征表述 与销售机 构基 金风险评价 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 基金 法律文 件投 资章 节有关 风险 收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 于投 资范围 、投 资比 例、证 券 市 场普 遍规律 等做出 的概 述性描 述,代 表了 一般市 场情 况下 本基金 的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和 代 销 机 构)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进 行 风 险 评 价 ,不 同的销 售机构 采用 的评价 方法也 不同 ,因此 销售 机构 的风险 等级评 价与 法律文 件中 风 险收 益特征 的表述 可能 存在不 同,投 资人 在购买 本基 金时 需按照 销售机 构的 要求完 成风 险承受能力 与产品风 险之间的 匹配检验 。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0 §18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止 和基 金财 产 的 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 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对 于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 行,自决议 生效后两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 告。 二、《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基金 合同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个开放 期届满时 ,若基 金份 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基 金 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或 基金前 10 大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基金 份额总 数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90%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后决定 终止 ; 4、在本基金每次 开放期,若 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超 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 金总份额的20 %,如 基金管理 人可在20 个工作日 内 支付赎回款 项。如基 金管理人 无法在20 个 工作 日内支 付上述 未支 付部分 的赎回 款项 ,或基 金管 理人 认为在 变现过 程中 由 于交 易成 本 等因 素明显 损害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决 定终 止; 5、《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6、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1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财 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2 §19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 要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和义 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依法募 集基金;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3 (2)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 据 《基 金合同 》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 得《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 券; (14 )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更 换律师事 务所、会 计师事务 所、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制 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换 和 非交 易过户 的业务 规则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决定 和 调整 基金的 除调 高托管费率 、管理费 率和销售 服务费率 之外的相 关费 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1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4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 严格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 务; (12 )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泄 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 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并 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5 (22 )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 理时,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 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银 行 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和义 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 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 全,保 证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资金划 拨、账册 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 立; (4)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 产;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6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 程 序和 规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拥 有平 等的投 票权 。若 将来法 律法规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另有 规定的, 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为准 。 (一)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7 (1)终止《 基金合同 》(本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的除 外);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和提 高销售服务费收 费标准,但 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 该 等报酬和 收费标准 的除外;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法 规和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同 )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2 )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和销 售服务 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 在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 低赎回费 率 ; (4)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增 设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类别; (5)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6) 对 《基金 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7)基金管理人 、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 机构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转换 、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等 业务的规 则; (8)基金合 同生效后 ,每个开 放期届满 时,若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 基 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或 基金前 10 大份额持 有人持有基 金份额总 数超过基 金总份额 90%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后决定 终止 《基金合同 》; (9)在本基金每 次开放期, 若单个开放 日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请 超过 前一开 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20 %, 如基金管 理人无法 在20 个工作 日内支付上 述未支付 部分的赎 回款项,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8 或 基金 管理人 认为在 变现 过程中 由于交 易成 本等因 素明 显损 害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 《基 金合同》 终 止; (10 )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 他情 形。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告 知基 金托 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 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由 基金 托管人自行 召集。 4、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 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并 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阻 碍、 干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开 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9 (4)授权委托证 明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 等)、送达 时间和地 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人 、表 决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 间和收取 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表对 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 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 效力 。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 式召 开,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 议召集人确 定。 1、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 出席,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 管人不 派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表 决效 力。现 场开 会同 时符合 以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并且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 的登 记资料相符 ; (2)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 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2、通讯开会。通 讯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 在表决截至 日以前 送达至召集 人指定的 地址。通 讯开会应 以召集人 约定 的非现场方 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约定 通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会 议 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40 有 人的 表决意 见;基 金托 管人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表决 意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 具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 出具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 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 具意见的 代理 人 ,同 时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与基金登 记注册机 构记录相 符; (5)会议通 知公布前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更 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前及时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由大 会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会 主持人 为基 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其出 席会议 的代 表主持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 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 生一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影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签 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六)表决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41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 般决议 须经 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 (含50% ) 通过方为 有效;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 别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 二) 通过方 可做出。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 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表面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表决 意见视 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或大 会虽 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但 是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未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点 。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大 会主持人 应当当场 公布 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由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为基金 管理人授 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计 票,并由 公证机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42 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 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 进行表 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 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执行 方式 (一) 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 金利 润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 基金可 供分配利 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 1、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 12 次 ;基金 合同生效 满 6 个月后, 若基金在 每季度最 后一个 交易 日收盘后某 类基金份 额类别 每 10 份基 金份额可分 配利润金 额高于0.05 元(含) ,则基金 须 在15 个工作日 之内进行 该基金 份额类 别 的 收益 分配, 各基金 份额 类别每 份基金 份额 每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例 不得低 于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每份 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 利润的 80% ; 2、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 投资,登记在登 记系统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开 放式基 金账户 下的 基金份 额,可 选择 现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利 按除权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登 记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深圳 证券 账户 下的基 金份额 ,只 能选择 现金 分 红的 方式, 具体权 益分 配程序 等有关 事项 遵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及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 ; 3、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43 4、由于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 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 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 费,各 基 金份 额类别 对应的 可分 配收益 将有所 不同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的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配时 间、分配 数额及比 例、分配 方式等内 容。 (五) 收益分 配方案 的 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 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 用 基 金收 益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基 金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登 记机 构相关 业务 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 财产管理 、 运作有 关费用的 提取、支 付方 式与比例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从 C 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财产 中计提的 销售服 务费; 4、《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 师费和诉讼 费; 6、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 7、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8、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9、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7%年 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44 H=E ×0.7%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 ×0.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等,支付 日期顺 延。 3、从 C 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财产 中计提的 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 ,C 类基 金份 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 0.4% 。 本基金销售 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资 产净值的0.4% 年费率计提 。 销售服务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 ×0.4% ÷当年天 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每 日应计提 的销售服 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销 售服 务费每 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 给各销售机 构 , 或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付 给 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休息日 ,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 费用的种类 中第 4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 定,按 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 用,由基 金托管人 从基 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45 3、《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费用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和 销 售 服务 费率。 降低基 金管 理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和 销售 服务 费率, 无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 必须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于新 的费 率实 施前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五)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五、基金财 产的投资 方向和投 资限制 (一)基金 财产的投 资方向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于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和上 市 交 易的 国债、 央行票 据、 金融债 券、企 业债 券、公 司债 券、 中期票 据、短 期融 资券、 超短 期 融资 券、次 级债券 、政 府支持 机构债 、政 府支持 债、 地方 政府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中小 企业私募债 券、可转 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 转债)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 括协议存 款、 定 期存 款及其 他银行 存 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以及经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 需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本基 金对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的投 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的 80% ,其 中对除 国债 和央行 票据 外的信用 类固 定收益 金融 工具的 投资 比例 合 计 不低 于基金 固定 收益类 金融 工具的 80% 。本 基金不直 接在 二级市 场买 入股票 、权 证等 权 益 类资 产,但 可参与 一级 市场新 股申购 或增 发新股 ,并 持有 因参与 新股申 购或 增发所 形成 的 股票 以及因 可转债 转股 所形成 的股票 、持 有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 可分离 债券 产生的 权证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投资的 其他 非固定 收益 类品 种,但 上 述资 产的 投资比 例合 计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20%。 在 开放 期,本 基金 持有 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在非开 放期,本基 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应开放期流动性 需要,为保 护持有人利 益,本基金 开放期开 始前三个 月、开放 期以及开 放期 结束后的三 个月内 (如遇 市场情况 急剧 变化的情形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实际情 况延长) ,本 基金的固定 收益类金 融工具和 信用类固 定收益金融 工具的投 资比例可 不受上述 限制。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二)基金 财 产的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46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对固 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其 中对除 国 债和 央行票 据外的 信用 类固定 收益金 融工 具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 固定 收益类 金融 工 具的 80% ,应 开放期 流动性 需要 ,为保 护持 有人利益 ,本 基金开 放期 开始前 三个 月、 开 放期以及开 放期结束 后的三个 月内 (如遇市 场情况急 剧变化的情 形,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实际 情况延长) ,本 基金的固 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 和信用类 固定收益金 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 可不受本 基 金投 资比例 的限制 ;本 基金不 直接在 二级 市场买 入股 票、 权证 等 权益类 资产 ,但可 参与 一 级市 场新股 申购或 增发 新股, 并持有 因参 与新股 申购 或增 发所形 成的股 票以 及因可 转债 转 股所 形成的 股票、 持有 股票所 派发的 权证 、可分 离债 券产 生的权 证,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允许 投资的 其他 非固定 收益类 品种 ,但上 述资 产的 投资比 例合计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20%。 (2 )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3)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 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 式基 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 放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不 得 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 ;本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 (5)开放期内,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因 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6)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7)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8)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47 (12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13 ) 本基金持 有的单只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其市 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且 持有的中小 企业私募 债的剩余 期限不得 超过本基 金的 剩余封闭运 作期; 除上述第(2)、 (5)、(6 )、(11 ) 项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 模变 动、股 权 分置 改革 中支付 对价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整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 (6)买卖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依照法 律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六、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方法 和公告方 式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合同》 生 效后,基 金上市交 易前,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基 金上 市交易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个 交易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站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 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 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48 七、基金合 同解除和 终止的事 由、程序 以及基 金 财产 的清算方式 (一)《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 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对 于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 行,自决议 生效之日 起在指定 媒体公告 。 (二)《基 金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基金 合同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个开放 期届满时 ,若基 金份 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基 金 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或 基金前 10 大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基金 份额总 数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90%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后决定 终止 ; 4、在本基金每次 开放期,若 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超 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 金总份额的20 %,如 基金管理 人无法在20 个工作日 内支付上述 未支付部 分的赎回 款项,或 基 金管 理人认 为在变 现过 程中由 于交易 成本 等因素 明显 损害 其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后决定 终止; 5、《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6、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49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因 《 基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与 《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一切争 议,如经 友 好 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具 有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九、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投资者 取得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 印制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投 资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 《基金合 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 内容应以 《基 金合同》正 本为准。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50 §20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南方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 福华一路 六号免税 商务 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证监基 字[1998]4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 亿元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以及 中国 证监会许可 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 克川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010 )66105799 传真:(010 )66105798 联系人:郭 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元 批准设立机 关和设立 文号:国 务院《关 于中国人 民银 行专门行使 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 营范 围:办 理人 民币 存款、 贷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 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贴 现 、转 贴现、 各类汇 兑业 务;代 理资金 清算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代 理销 售业务 ;代 理发行、代 理承销、 代理兑付 政府债券 ;代收代 付业 务;代理证 券投资基 金清算业 务 (银证 转 账) ;保险 代理业 务; 代理政 策性银 行、 外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款 业务 ;保管 箱服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51 务 ;发 行金融 债券; 买卖 政府债 券、金 融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企 业年金 托管 业务; 企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 承诺 ;企业 、个 人财 务顾问 服务; 组织 或参加 银团 贷 款; 外汇存 款;外 汇贷 款;外 币兑换 ;出 口托收 及进 口代 收;外 汇票据 承兑 和贴现 ;外 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发行 、代理 发行、 买卖 或代理 买卖 股票 以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自 营、 代 客外 汇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银 行卡 业务; 电话 银行 、网上 银行、 手机 银行业 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 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 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 监督 权 1、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 、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于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和上 市 交 易的 国债、 央行票 据、 金融债 券、企 业债 券、公 司债 券、 中期票 据、短 期融 资券、 超短 期 融资 券、次 级债券 、政 府支持 机构债 、政 府支持 债、 地方 政府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中小 企业私募债 券、可转 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 转债)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 括协议存 款、 定 期存 款及其 他银行 存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以及经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 需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本基 金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买 入股票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 产, 但可参 与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或增 发新 股,并 持有 因参 与新股 申购或 增发 所形成 的股 票 以及 因可转 债转股 所形 成的股 票、持 有股 票所派 发的 权证 、可分 离债券 产生 的权证 ,以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投资的其 他非固定 收益 类品种。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相 关法律、 法规、部 门规章及 《基 金合同》禁 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 2、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本 基金的投资 资产配置 比例为: 本 基金 对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的 投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其 中对 除国 债 和 央行 票据外 的信用 类固 定收益 金融工 具的 投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的 80%。其他 非固定收 益类金融 工具的投 资比例合 计 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在开放 期,本 基 金持 有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在非 开放 期,本基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 制。应开放 期流动性需 要,为保护持有 人利益,本 基金开放期 开始前三个 月、开放 期以及开 放期结束 后的三个 月内 (如遇市场情况 急剧变化 的情形,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实际情 况延长) ,本 基金的固 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和 信用类固 定收益金 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可 不受上述 限制。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52 因 基金 规模或 市场 变化 等因素 导致 投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合 理 的期限内调 整基金的 投资组合 ,以符合 上述比例 限定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2)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本 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 制 : a、本基金对固定 收益类金融 工具的投资 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 对除国 债 和央 行票据 外的信 用类 固定收 益金融 工具 的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的 80% , 应开 放期流 动性需 要, 为保护 持有 人利益, 本基 金开放 期开 始前三 个月 、开 放 期以及开放 期结束后 的三个月 内 (如遇市场 情况急剧 变化的情形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实际情 况延长) ,本基 金的固定 收益类金 融工具和 信用类固 定收益金融 工具的投 资比例可 不受本基 金 投资 比例的 限制; 本基 金不直 接在二 级市 场买入 股票 、权 证等权 益类资 产, 但可参 与一 级 市场 新股申 购或增 发新 股,并 持有因 参与 新股申 购或 增发 所形成 的股票 以及 因可转 债转 股 所形 成的股 票、持 有股 票所派 发的权 证、 可 分离 债券 产生 的权证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许投 资的其 他非 固定收 益类品 种, 但上述 资产 的投 资比例 合计不 超过 基金资 产的 20% ; b、开放期内保持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 款等; c、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 券,不 超过该证券 的 10 %; d、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 放基金) 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 通股 票的 1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且由 本基 金托管人 托管 的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30%; e、开放期内,本 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f、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g、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h、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i、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53 j、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 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 模的 10%; k、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 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l、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m、本基金持有的 单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且持 有的中小企 业私募债 的剩余期 限不得超 过本基金 的剩 余封闭运作 期;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的,履 行适当程 序后,基 金不 受上述限制 。 除 投资 资产配 置外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和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开始。 (3)法规允 许的基金 投资比例 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除上述 第 (2) 项的 第 b、e、f 、k 目外 ,由于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或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但基 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 的投资比 例限制要 求。法律 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 出现可预见 资产规模大幅 变动的情况 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 式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函说明 基金可能 变动规模 和公司应 对措 施,便于托 管人实施 交易监督 。 (4)本基金 可以按照 国家的有 关规定进 行融资 融券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提 供担保; (3)从事可 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向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54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的限 制。 4、基金托管人依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于 基金关联投 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 据法 律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的 关联交 易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加 盖公章 并书面 提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性 、完整 性、 全面性 。基 金 管理 人有责 任保管 真实 、完整 、全面 的关 联交易 名单 ,并 负责及 时更新 该名 单。名 单变 更后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发送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 于 2 个工作日 内进行回函确 认已知名 单 的变 更。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运 作中严 格遵 循了监 督流 程, 基金管 理人仍 违规 进行关 联交 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的,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 事的 关联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并协助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必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 生,若 基金托 管人 采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生 时,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 国证 监会报 告。对 于交 易所场 内已成 交的 违规关 联交 易, 基金托 管人应 按相 关法律 法规 和交易所规 则的规定 进行结算 ,同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 告。 5、基金托管人依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 (1)基金托管人 按以下方式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的交 易对手资信 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并 按照审 慎的风 险控 制原则 在该名 单中 约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回函 确认收到该 名单。基金管理 人应定期或 不定期对银 行 间市 场现券 及回购 交易 对手的 名单进 行更 新,名 单中 增加 或减少 银行间 市场 交易对 手时 须提前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内回函确认 收到后,对 名单进行更 新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人 书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开 始生效 ,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 易, 仍应按照协 议 进行结 算。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与 不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 市场 交易对 手进 行交 易,应 及 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撤 销交 易,经 提醒后 基金 管理人 仍执 行交 易并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发生此 种情形时 ,托管人 有权 报告中国证 监会。 (2)基金托 管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 易的交易方 式的控制 基 金管 理人在 银行 间市 场进行 现券 买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对 手名 单中 约定的 该 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交 易。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55 约 定的 交易方 式进行 交易 时,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与 交易对 手重 新确定 交易 方式,经提 醒后仍未 改正时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 (3)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的 核心交易对 手为中国工商银 行、中国银 行、中 国 建设 银行、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行 ,基 金管理 人在 通知 基金托 管人后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 市场 情况调 整核心 交易 对手名 单。基 金管 理人有 责任 控制 交易对 手的资 信风 险,在 与核 心 交易 对手以 外的交 易对 手进行 交易时 ,由 于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损 失先 由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其后 有权要 求相 关责任 人进行 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责 任仅限 于根 据已提 供的 名单,审核 交易对手 是否在名 单内列明 。 6、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 本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信用风 险主 要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 用等 级、存 款银 行的 支付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中国 农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本 基金 投资 除核心 存款银 行以 外的银 行存 款 出现 由于存 款银行 信用 风险而 造成的 损失 时,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偿 ,之 后有权 要求 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偿 。基 金管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后 ,可 以根据 当时的 市场 情况对 于核 心 存款 银行名 单进行 调整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提 供的名 单, 审核核 心存 款银行是否 在名单内 列明。 7、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证券行为 的紧急 通知》 、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 受限 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 等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2)流通受限证 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 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 大消 息或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首 次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 批准的 有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基金管 理人 还应提 供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上 述资 料应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 额度 和投资比例 控制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于首 次执行 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 ,保 证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行 审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到 上述资 料后 两个工 作日 内,以书面 或其他双 方认可的 方式确 认 收到上述 资料 。 (4)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前,基金管 理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 面信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中 国证 监会 批准文 件、发 行证 券数量 、发 行 价格 、锁定 期,基 金拟 认购的 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 本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已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56 持 有流 通受限 证券市 值占 资产净 值的比 例、 资金划 付时 间等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上述 信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保证基 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审核。 (5)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管 理人是否遵 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并 审核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有关 书面信 息。 基金托 管人 认 为上 述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现 风险的 ,有 权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就该 风 险的 消除或 防范措 施进 行补充 书面说 明, 并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人 风险管 理部 门就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估 报告等 备查 资料的 权利 。否 则,基 金托管 人有 权拒绝 执行 有 关指 令。因 拒绝执 行该 指令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并 有权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如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无 法达 成一致 ,应 及时 上报 中国 证监会 请求 解决 。如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导致基 金出现风 险,基金 托管人应 承担连带 责任 。 (二) 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 (三)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基 金托 管协议 有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 知后 应在下 一个工 作 日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函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在 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 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 有义务要 求基金管 理人赔偿 因其违反 《基 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 者遭受的 损失。 对 于依 据交易 程序 尚未 成交的 且基 金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 够监 控的投 资指 令, 基金托 管 人发现该投 资指令违 反关法律 法规规定 或者违反 《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应当 拒绝执行 ,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对 于必 须于估 值完 成后 方可 获 知的 监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托管人发 现该投资 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 或者违反 《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应当 立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 须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 托 管人 并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 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57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基 金托管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托 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根 据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作等行 为。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理 、无故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本托 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 纠正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函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 要求基金 托管人赔 偿基 金因此所遭 受的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 理机构,同 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 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 性,在规 定时 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 并改正。 基 金托 管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基 金管理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四、基金财 产保管 (一) 基金财 产保管的 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 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 用、处 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账 户,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 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整与 独立。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58 对于因基金 认 (申) 购、 基金投资 过程中产 生的应收 财产,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 有关 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达 基金托 管人 处的,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 损失,基 金托管人 对此 不承担责任 。 (二) 募集资 金的验证 募 集期 内销售 机构 按销 售与服 务代 理协议 的约 定, 将认 购资 金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具 有 托 管资 格的商 业银行 开设 的南方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认购专 户。该 账户 由基金 管理 人 开立 并管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募集的 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后,由 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 验资,出 具验资报 告,出具 的验 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 有效。验 资完成, 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集 的属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 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的 资产托 管专 户中,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资金 当日 出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 到 《基金合 同》 生效的 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三) 基金的 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 托管 专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 款 。该 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收 支活动 ,均 需通过 基金 托管人的资 产托管专 户进行。 资 产托 管专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账户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任 何银 行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 户的管理 应符合 《人 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 管 理办法》 、 《现 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 定》 、 《利 率管理暂 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 法》 以及 银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 规定。 (四) 基金 证 券账户与 证券交易 资金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分 公 司/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 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的 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开立基 金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用于 证券清算 。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59 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出借 和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五) 债券托 管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 1、《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基金的 名义申请并取得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 市场的 交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 设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托 管自 营账 户,并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基金 的债券的后 台匹配及 资金的清 算。 2、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一起负责 为基金对外 签订全国银行间 国债市场回 购主协 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保存副 本。 (六) 其他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符 合法 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 他投 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时,如 果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设 和使 用,由 基金管 理人 协助托 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开 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 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 管理。 (七) 基金财 产投资的 有关实物 证券、银 行定期存 款存 单等有价凭 证的保管 基 金财 产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保 管库 ;其 中实物 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实 物证券 的 购 买和 转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属于 基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托 管人 保管期 间的 损 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担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效控制 或保管的 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 任。 (八) 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 同的保管 由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 人保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本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 管理人在合 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 安全方式将 合 同原 件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合 同原件 应存 放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各自 文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上 。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60 五、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一) 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复核 的时间和 程序 基 金资 产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 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估值原 则 应 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 业务指引》 及 其他法律 、法规的 规定。用 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日的 基金份 额资 产净值 并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 计算 结果复 核后以 双方 认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根据 《基金法》 ,基金管 理人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托 管人复核 、审查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因此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是基 金管理 人,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法 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二) 基金资 产估值方 法 1、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 值方法为 : (1)证券交 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权 证等) ,以 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以 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 格。 ②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格;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61 ③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 行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④ 交易 所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 资产 支持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 上市期间 的有价证 券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 理: ①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法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的市 价( 收盘价)估 值; ②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③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 股票 的估值 方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4)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配 股权,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5)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中小企业私 募债,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8)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 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 (三) 估值差 错处理 因 基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成 损失 的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由 其 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 过错人追 偿。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62 金 ,就 实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按照 管理费 率和 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 承担相应 的责任。 由 于一 方当事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另 一方 当事 人在 采取 了必 要合理 的措 施后 仍不能 发 现 该错 误,进 而导致 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 造成投 资者或 基金 的损失 ,以 及 由此 造成以 后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顺 延错误 而引起 的投 资者或 基金 的损失,由 提供错误 信息的当 事人一方 负责赔偿 。 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当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 结果 不一致 时, 相关 各方应 本 着 勤勉 尽责的 态度重 新计 算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 准对 外公布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顺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赔 偿责任, 基金托管 人不负赔 偿责 任。 (四) 基金账 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应 按照相关各 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 方法 和 会计 处理原 则,分 别独 立地设 置、登 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相 关各 方各自 的账 册 定期 进行核 对,互 相监 督 ,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安 全。 若双 方对会 计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 准。 经 对账 发现相 关各 方的 账目存 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 并 纠正 ,保证 相关各 方平 行登录 的账册 记录 完全相 符。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的原因 而影响到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和公告 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 为准。 (五) 基金定 期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基 金财 务报表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 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 在《基金合 同》生效 后每六个 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 人对招募 说明书更 新一 次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基 金管 理人在 每个 季度结束之 日起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季度 报告编制 并公 告;在会计 年度半年 终了后60 日内完 成半年报告 编制并公 告;在会 计年度结 束后 90 日内 完成年度报 告编制并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 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 后,以加密传真 方式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 在 3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 管 理人在 7 个工 作日内完成季 度报告,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63 在季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 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 半年度报 告, 在半年报完 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 行复 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在 45 日内完成 年度报告 ,在年度 报告 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 复核,基 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 核,并将 复核 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发 现相 关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 相关 各方认 可的 账务 处 理方 式为准 。核 对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报告上 加盖 业务印 鉴或 者出 具加盖 托管业 务部 门公章 的复 核 意见 书,相 关各方 各自 留存一 份。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不能于 应当 发布公 告之 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达 成一 致,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托 管人在 对财 务会 计报告 、半 年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 核完 毕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 相应的复核 确认书, 以备有权 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 当在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权 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的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保管方 式可 以采用电子 或文档的 形式。保 管期限为15 年。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向基金托 管人提交 下列日期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金合 同》 终 止日、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其中每 年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下 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 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 后十个工 作 日内提 交。 基 金托 管人以 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 定期刻 成光 盘备 份,保 存 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 密义务。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64 若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 有 关法规规定 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 任。 七、争议解 决方式 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的地 点在北 京, 仲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 相关 各方 均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担。 争 议处 理期间 ,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 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 议的变更 和终止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 协议 双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 变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 内 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生 效。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终 止: (1)《基金 合同 》终 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有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有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止 事项 。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65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 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容 ,请及时通过下 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 理人。请确 保投资前 ,您/贵机 构已经全 面理解 本招 募说明书, 并同意全 部内容。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理 人、 发售 机构 及销 售机构 提供 ,以 下是基 金 管 理人 提供的 主要服 务内 容。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有权 在 符合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增加 和修改 相关 服务项 目。 如因 系统、 第三方 或不 可抗力 等原 因,导致下 述服务无 法提供, 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 任何 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 中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销售 的 H 类份 额,则该份额持 有人享有客 户服务 中心电话服 务、客户 投诉及建 议受理服 务及网站 资讯 等服务。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交易资料 的发送服 务 1、电子对账 单 基 金管 理人提 供场 外交 易电子 邮件 对账单 、场 外交 易手 机短 信对账 单以 及场 外交易 微 信对账单服 务,基金 管理人将 以电子邮 件、手机 短信 或微信形式 向定制的 个人投资 者 (本基 金是否向个 人投资者 销售,请 以本基金 基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相 关条款为 准) 定期发送 ,电 子邮件地址 及手机号 码不详的 、微信未 绑定的除 外。 2、注册登记机构 和基金管理 人不提供投 资人的场内 交易(本基金是 否支持场内 交易, 请以本基金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相关 条款为准) 电 子对账单服 务。投资 人可到交 易网点打 印或通过交 易网点提 供的自助 、电话、 网上服务 等渠 道查询。 二、在线服 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 或客户端 ,投资人 可获得如 下服 务: 1、查询服务 机 构投 资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微 信公 众号或 客 户端,可享 有场外基 金交易查 询、账户 查询和基 金信 息查询服务 。 2、网上交易 服务 机 构投 资者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个人 投资 者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微 信公众 号 或客户端办理开 户、认购/申 购、赎回及 信息查询等 业务。有关基金 管理人电子 直销具体规 则请参见基 金管理人 网站相关 公告和业 务规则。 3、信息资讯 服务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66 投 资人 可以利 用基 金管 理人网 站等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各类信 息, 包括 基金的 法 律文件、基 金公告、 定期报告 和基金管 理人最新 动态 等各类最新 资料。 4、自助答疑 服务 投 资人 可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微 信公众 号或 客户 端, 根据 提示操 作输 入要 咨询的 问 题,便可自 助进行相 关问题的 搜索及解 答。 5、网上人工 服务 投 资人 可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微 信公众 号或 客户 端获 得投 资咨询 、业 务咨 询、信 息 查询、服务 投诉及建 议、信息 定制等专 项服务。 三、客户服 务中心电 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 基金管理 人客服热 线 400-889-8899( 国内 免 长途话费 )可享有 如下服务 : 1、自助语音 服务:提 供 7×24 小时基金 净值信 息、 账户信息等 自助查询 服务。 2、人工服务 :提供每 周七天, 每日不少 于 8 小时的 人工服务( 法定节假 日除外) 。投 资 人可 以通过 该热线 获得 投资咨 询、业 务咨 询、信 息查 询、 服务投 诉及建 议、 信息定 制等 专项服务。 四、客户投 诉及建议 受理服务 投 资人 可以通 过基 金管 理人客 户服 务中心 人工 热线 、在 线客 服、微 客服 、书 信、电 子 邮 件、 短信、 传真及 各销 售机构 网点柜 台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管理 人和销 售网 点所提 供的 服务进行投 诉或提出 建议。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67 §22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永利 1 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2018 年半年度 报告 2018-08-27 南方永利 1 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2018 年半年度 报告报 告摘要 2018-08-27 南方永利 1 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2018 年 2 季度 报告 2018-07-18 南方永利 1 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开放申购 、赎回业 务的公告 2018-07-02 南方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大连网 金为 代销机构及 开通相关 业务的公 告 2018-04-27 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调整电 子直 销系统部分 基金最低 申购金额 限制的公 告 2018-04-26 注:其他披 露事项详 见基金管 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68 §23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 其查 阅方 式 本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办公 场所 ,投资 者 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募 说明 书复 制件或 复印件 ,但 应以招 募说 明书正本为 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南方 永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69 §24 备 查文 件 1、中国证监 会核准本 基金成立 的文件; 2、《南方永 利 1 年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合 同》; 3、《南方永 利 1 年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托管协 议》; 4、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7、《南方永 利 1 年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登记结 算服务协 议》; 8、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 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