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银河服务混合(519655)

银河服务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2月)查看PDF公告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 人: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二〇一 八年十二月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 年1 月23 日 《关于准予银河现代 服务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116 号) 的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 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的特定风险和未知价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 投资本 基金 前应认 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不代 表未 来表 现。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本 基 金基金托管 人中国工 商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复核。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0 月 22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50 七、基金合同生效


................................................... 5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52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 63 十、基金的投资


..................................................... 64 十一、基金的业绩


................................................... 79 十二、基金财产


..................................................... 80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81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87 十五、基金的费用


................................................... 89 十六、基金税收


..................................................... 91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2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93 十九、风险揭示


..................................................... 99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10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9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25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6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8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9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50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一、绪 言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基金 合同编 写, 并经中 国证 监会注册 。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当 事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份 额,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指《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银 河现 代服务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 书: 指《银 河现 代服务 主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指《 银河 现代服 务主 题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指 中国 人民银 行和/或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以下或称 “基金投 资者” 、 “投资者” )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2、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54、不 可抗 力:指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观事件 55、中 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仅 为基金 合同 之目的 ,不 包括香 港特 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 三、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成立日期:2002 年6 月1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二) 主要 人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 刘立 达先生 ,中 共党员 ,英 国威尔 士大 学(班 戈) 金融 MBA 。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8 年至 2008 年在中 国人民银 行总行 工作, 历任 金融 研究所 国内金 融研 究室 助理研 究员, 研究 局资 本市场处 主任科员、 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 年6 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工 作,曾 任股 权管 理运营 部总经 理、 银河 保险经 纪公司 董事 、战 略发展部 总经理、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2016 年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 理。 董事范 永武先 生, 中共 党员, 中国社 会科 学院 应用经 济学博 士后 ,厦 门大 学会计 学博士 ,哥 伦比 亚大学 硕士, 持有 注册 会计师 、注册 资产 评估 师等专业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 资格证书。18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1 月 任职于中国证 监会,担任并购监管二处处长等职务;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1 月 ,担任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1 月至2017 年11 月, 担任中信并购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周浩先生,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2018 年8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第四届 董事会 董事 。历 任上海 新江湾 城工 程建 设指挥 部指挥 ,上 海市 城市建设 投资开 发总公 司行 政人 事部副 总经理 、总 经理 ,上海 城投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党 委书记 、副总 裁、 监事 会主席 、上海 城投 (集 团)有 限公司 纪委 书记 、监事会 副主席等职,现任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董事熊人杰先生, 大学本科学历。2006 年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 二届董 事会 董事 ,第三 届董事 会、 第四 届董事 会连任 。曾 任职 于湖南人 造板厂 进出口 公司 、湖 南省广 电总公 司、 湖南 电广传 媒股份 有限 公司 。现任深 圳市达晨创业投资公司副总裁。 董事付华杰先生,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学历。2018 年3 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四 届董事 会董事 。历 任金 飞民航 经济发 展中 心投 资主管, 首都机 场地产 集团 有限 公司部 门经理 助理 ,首 都机场 集团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部 门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陆地先生,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学历。2017 年2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第四 届董 事会董 事。历 任中 国人 保信托 投资公 司副 处长 、中国银 河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机构部副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北京安外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中国银 河金融 控股 有限 责任公 司综合 部董 事长 秘书, 现任中 国银 河金 融控股有 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 中共党员, 企业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2017 年2 月被 选举为 银河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第四届 董事 会董 事。历 任大港 油田 总机 械厂技术 员、大 港油田 局办 公室 科员、 大港油 田经 济研 究所科 员,现 任中 石油 集团公司 资本运营部处长。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 大学本科学历, 高级工程师。2002 年6 月被选举为 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第一届 董事会 独立 董事 ,第二 届、第 三届 、第 四届董事 会连任 。历任 北京 大学 教师, 国家地 震局 副司 长,中 国人民 保险 公司 部门总经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 理,中 国人保 信托 投资 公司副 董事长 ,深 圳阳 光基金 管理公 司董 事长 等职。现 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2015 年 11 月被选举 为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届董 事会独 立董 事。 历任国 家建设 委员 会干 部,国家 经济委 员会外 事局 干部 ,国家 计划委 员会 工业 经济联 合会国 际部 干部 ,日本野 村证券 株式会 社总 部投 资及咨 询顾问 ,全 国律 协会员 法律助 理, 现任 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 央财经 大学 金融 学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中央 财经大 学中 国银 行业研究 中心主 任。亚 洲开 发银 行高级 顾问、 中国 人民 银行货 币政策 委员 会咨 询专家、 中国银 监会外 聘专 家、 中国支 付清算 协会 互联 网金融 专家委 员会 委员 、中国国 际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李笑明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师。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 主 任;国 家外汇 管理 局办 公室副 主任、 主任 ;中 央汇金 投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中再保、国开行董事。 监事长 李立生 先生 ,中 共党员 ,硕士 研究 生学 历。历 任建设 部标 准定 额研 究所助 理研究 员, 中国 华融信 托投资 公司 证券 总部研 究发展 部副 经理 ,中国银 河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研 究中心 综合研 究部 副经 理,银 河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筹备 组成员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究 部总 监、 基金管 理部总 监、 基金 经理、金 融工程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督察长等职。 监事周宇女士, 中共党员, 经济学博士。2018 年8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第 四届 监事 会监事 。历任 河北 财达 证券经 纪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银行 部职员, 北京华证普惠 信息股份有限公司XBRL 应用部业务经理, 中 国证券投资 者保护 基金有 限责 任公 司资产 管理部 业务 经理 ,中国 证券投 资者 保护 基金有限 责任公 司党委 (纪 检监 察)办 公室高 级经 理, 中国证 券投资 者保 护基 金有限责 任公司 证券市 场交 易结 算资金 监控中 心( 统计 分析中 心)高 级经 理, 中国证券 投资者 保护基 金有 限责 任公司 调查评 价部 高级 经理, 现任中 国银 河金 融控股有 限责任 公司高 级经 理, 中国银 河金融 控股 有限 责任公 司第一 党支 部组 织委员、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 纪检委员。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 11 月被选举为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四届 监事会 监事。 先后 任职 于北京 城建华 城监 理公 司、银河 证券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总经理 范永武 先生 ,中 共党员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应用 经济学 博士 后, 厦门 大学会 计学博 士, 哥伦 比亚大 学硕士 ,持 有注 册会计 师、注 册资 产评 估师等专 业资格证书。18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1 月任职于中国 证监会,担任并购监管二处处长等职务;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1 月,担任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1 月至2017 年11 月, 担任中信并购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7 年 12 月加入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陈勇 先生 ,中 共党员 ,大学 本科 学历 。历任 哈尔滨 证券 公司 友谊 路证券 交易营 业部 电脑 部经理 、和平 路营 业部 副总经 理,联 合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哈尔 滨和平 路营 业部 总经理 、联合 证券 公司 投资银 行总部 高级 经理 ,中国银 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处长、 (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 副主任 (主持工作) , 期 间任北京证券业协会秘书长 (兼),中国银河金 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 执行总经理,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督察长 秦长建 先生 ,中 共党员 ,研究 生学 历, 硕士学 位。持 有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国际注 册内 部审 计师、 法律职 业资 格证 书、中 国注册 资产 评估 师等专业 资格证 书,先 后在 会计 师事务 所、上 市公 司等 行业从 事内审 、财 务、 资产评估 等工作。2007 年加入银河基金,先后任监察部监察稽核(内审)、财务部总监、 综合管理部总监。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钱睿南先生, 硕士研究生学历,17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先后在中国华融信 托投资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2 年6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历 任交 易主 管、基 金经理 助理 等职 务,现 任总经 理助 理、 股票投资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4 部总监、 基金经理。 2008 年2 月起担任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4 月起担任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12 月起担任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范 永武 先生,副 总经理陈勇先 生,总经 理助理兼股票 投资部总 监钱 睿南先生, 总经理助理 兼战略规划部总监吴磊先生, 固定收益部总监 韩晶先生, 股票投资部副总监张杨先生,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神玉飞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得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5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不得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 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 案,及 时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 临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 照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股 东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券 所产生 的权 利, 不谋求 对上市 公司 的控 股和直接 管理;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6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基 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以 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 因职 务便利 获 取的未 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息 从事 或者明 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 金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 章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 在任 职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7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本基金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 制人或 者与其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的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防 范利益 冲突,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事 先得 到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并 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敬业、 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投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8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 管理 人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范 运作 ,有效 地防 范和化 解管 理风险 、经 营风险 以及 操作 风险, 确保基 金财 务和 公司财 务以及 其他 信息 真实、 准确、 完整 ,从 而最大程 度地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本 基金 管理 人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 制制 度是指 公司 为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而 建立的 一系 列组织 机制 、管 理方法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施 的总称 。内 部控 制制度 由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管 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纲 是对 公司章 程规 定的内 控原 则的细 化和 展开, 是对 各项 基本管 理制度 的总 揽和 指导, 内部控 制大 纲明 确了内 控目标 、内 控原 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 理制 度包括 内部 会计控 制制 度、风 险控 制制度 、投 资管理 制度 、监 察稽核 制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信息技 术管理 制度 、资 料档案管 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在 基本 管理制 度的 基础上 ,对 各部门 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机制必 须覆 盖公司 的各 项业务 、各 个部门 或机 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 原则 。通过 科学 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序 ,维 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 原则 。公司 各机 构、部 门、 和岗位 在职 能上应 当保 持相对 独立 ,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 约原 则。公 司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设 置必 须权责 分明 、相互 制衡 ,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应 充分发挥各机构、 各部 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9 运用科 学化的 方法 尽量 降低经 营运作 成本 ,提 高经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成本 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 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会 计法》 、 《 金融企 业会计 制度》 、 《 证券投 资基 金会计 核算业 务指引 》 、 《企业 财务通 则》等 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制 订 了基金会 计制度 、公司 财务 会计 制度、 会计工 作操 作流 程和会 计岗位 职责 ,并 针对各个 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 计控 制制度 包括 凭证制 度、 复核制 度、 账务处 理程 序、基 金估 值制 度和程 序、基 金财 务清 算制度 和程序 、成 本控 制制度 、财务 收支 审批 制度和费 用报销 管理办 法、 财产 登记保 管和实 物资 产盘 点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务交 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 制制 度由风 险控 制委员 会组 织各部 门制 定,风 险控 制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目 标和原 则、 风险 控制的 机构设 置、 风险 控制的 程序、 风险 类型 的界定、 风险控 制的主 要措 施、 风险控 制的具 体制 度、 风险控 制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等部 分组成。 风险控 制的 具体制 度主 要包括 投资 风险管 理制 度、交 易风 险管理 制度 、财 务风险 控制制 度以 及岗 位分离 制度、 防火 墙制 度、岗 位职责 、反 馈制 度、保密 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 责监 督检查基金和公司 运作 的合法合规情况及 公司 内 部风险控制情况。 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任,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 察长负 责组 织指 导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 除应当 回避的 情况 外, 督察长享 有充分 的知情 权和 独立 的调查 权。督 察长 根据 履行职 责的需 要, 有权 参加或者 列席公 司董事 会以 及公 司业务 、投资 决策 、风 险管理 等相关 会议 ,有 权调阅公 司相关 文件、 档案 。督 察长应 当定期 或者 不定 期向全 体董事 报送 工作 报告,并 在董事 会及董 事会 下设 的相关 专门委 员会 定期 会议上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的合 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 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 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 合格 的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0 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 部稽 核管理办法、内部 稽核 工作准则等。通过 这些 制 度的建 立,检 查公 司各 业务部 门和人 员遵 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规 章的 情况;检 查公司 各业务 部门 和人 员执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各 项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章的 情况。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1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 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 平均年龄 33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 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 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 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 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8 年 6 月, 中 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74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五年获 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 、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 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1 项最佳托管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2 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 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职责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 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3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托 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 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 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 要工作来做。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 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 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 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 前,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4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 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 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 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5 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 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 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 为本” 的内控文化, 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 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 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 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 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 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6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 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 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 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 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 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 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网址:www.galaxyasset.com(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郑夫桦、徐佳晶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 号院A-F 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联系人:郭森慧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90-108 号光华大厦西座三楼(邮编: 510620) 电话:(020)37602205 传真:(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206 号三层 电话:(0451)82812867 传真:(0451)82812869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8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01 号3 楼南京银河证券江东中路营业部内 ( 邮编: 210019) 传真:(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6F (邮编: 518046) 电话:(0755)82707511 传真:(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9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热线: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南城路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7)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昇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400(全国) 96400(江苏) 网站:www.njcb.com.cn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0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王虹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10)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邓鹏怡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1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jijin.txsec.com (1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1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1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14)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邓颖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15)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2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20 层经纪业务管理 部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68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9)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3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肖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联系人:周一涵 网址: stock.pingan.com (2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尤习贵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26)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5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联系人:王怀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7)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2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2)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媖 电话:(024)22955449 传真:(024)22955530 联系人:贾丽媛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3355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7 网址:www.wxzq.com


(3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3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财智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钱欢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5)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 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8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3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8)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39)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9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李进


电话:(021)65080566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40)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盘古大观40-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程博怡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41)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 、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盘古大观40 层 法人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程博怡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13 网址: 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42)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54967552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0 传真:(021)54967293 联系人: 杨莉娟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43)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 号 法人代表:步国旬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联系人:王万君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第三方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浦东新区峨山路613 号6 幢551 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南大道35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1 网址:www.zlfund.cn 或 www.jjmmw.com (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 www.howbuy.com (6)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人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7)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 号 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9)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7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10)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 弄2 号楼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 www.91fund.com.cn (11)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 号16 楼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1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1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企大厦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cn (14)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北京财富中心A 座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075-6663 网址:www.pjfortune.com (1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89 号中达广场201 室 法定代表人:盛大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6)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7)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12 号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18)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4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9)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20)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 区4 楼A506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21)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 号1 号楼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22)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6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6-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23)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 号2 号楼2-45 室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户服务电话:(010)59336512 网址:www.jnlc.com (24)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25)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 号高地中心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566 网址: www.pyfund.cn (26)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鹭江道2 号第一广场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0-777 网址:www.xds.com.cn (27)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 号嘉盛中心30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2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6 网址:www.fundzone.cn (29)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A 座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30)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 号楼1119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31)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 城(一期) 第七幢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户服务电话:(027)87006003 网址:www.buyfunds.cn (3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518 号北美广场A 栋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33)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 号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7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34)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1604 室 法定代表人:陈刚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35)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36)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 号4 层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户服务电话:95118、400-098-8511 网址:jr.jd.com (3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 号保利广场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38)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39)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8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0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网址公司网站:www.cmiwm.com (40)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 号楼701 内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公司网站:www.igesafe.com (41)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公司网站:danjuanapp.com (42)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11 楼B 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43)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 高南路 799 号5 层01、 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客户服务电话:400-025-6569 网址:www.wacaijijin.com (44)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9 住所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1 号楼1 层南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1 号楼1 层南部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客户服务电话:400-855-7333 网址:www.jhjfund.com (45)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666 号H 区(东座)6 楼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扬路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选择 其他符 合要 求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4、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开 放式基 金销 售系统 办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购 、申 购、 赎回和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上海证 券交易 所会 员。 具体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最新公布 名单为准。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39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 室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0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 号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 号30 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联系电话:+86 21 61418888 传真:+86 21 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胡小骏、冯适 联系人:胡小骏


六、基 金的募集 (一)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16 号 注册日期:2015 年1 月23 日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1 七、基 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 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已于2015 年4 月 22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以披 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 方案,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者 终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2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非交易过户与 转托管 ( 一) 申购和 赎回 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场内、 场外两种方式进行。 场外申购赎回场所为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场内申购赎回场所为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另行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 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 (一)条。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3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 以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以内撤 销, 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正式受理的不得撤销; 4、赎回遵 循“ 先进先 出”原 则, 即按照 投资 人认购 、申 购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定


1、 场外交易时, 投资者 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1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 元。 场内交 易时 ,投资 者通 过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首 次申 购基金 份额 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 元, 且每笔申购金额 必须是100 元的整数倍, 同时单笔 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 元。 2、场外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 金份额;场内交易时,赎回的 最低份额为10 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 须是整数份额, 并且单 笔赎回最多 不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若 某投 资者托 管的 基金 份额不足 10 份或其某 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的,投资 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3、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4 4、当 接受 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 或赎回 的申 请。 投资人 在提交 申购 申请 时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备足 申购资 金,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提交 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全额交付 申购 款 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时 ,赎 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 项。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或 基金合 同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 、期 货交易 所或 交易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 交换系 统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能 控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处理 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 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5 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 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申购费率随 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 单独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 下 1.50% 100 万元( 含)-200 万元 1.20% 200 万元( 含)-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 含)以上 1000 元/笔 2、赎回费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随 基金 持有时 间的 增加而 递减 。赎回 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其 中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30 日 ≤N<1 年 0.50%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注:上述赎回费率中,N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 个月按 30 日计 算; 1 年按365 日计算,2 年按730 日计算。)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6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大于7 日 (含) 但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0.7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两者的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大于30 日 (含) 但少于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 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 个月 (含)但少于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 个月(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资人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 的有 效份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申 购金 额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 金额 为按实 际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总金额/ (1+ 申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7 申购份额= (申购总金额- 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 金额返回投资人, 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份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 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非网上交易) , 对应的申购费率 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 (1+1.5% )=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 (40,000-591.13)/1.040=37,893.1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如果投资人是场外 申购, 可得到 37,893.14 份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 申购份额为 37,893 份,其余 0.14 份对应的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 4: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5%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50.80=10,109.20 元 即:投资人赎回其持有 30 天的本基金 1 万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8 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申购与 赎回 的注册登 记 1、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 购和赎回申请, 在当日 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 T 日申购基 金成立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人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之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 T 日赎回基 金成立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人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 登记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最迟于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 公告。 (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 、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 间临 时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 模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 金管 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 某些 申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9 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 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 间临 时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0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 回申请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小额赎回申请人” )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且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 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 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至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至全部赎回为止。 如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 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1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 刊登 公告或者通知代销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 生上 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或者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解冻 和质 押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3 九、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4 十、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将充 分把握 中国 经济可 持续 发展过 程中 现代服 务主 题相关 行业 及子 行业呈 现出的 投资 机会 ,通过 行业配 置和 精选 个股, 分享中 国在 加快 转变经济 发展方 式的过 程中 现代 服务主 题相关 行业 及子 行业的 崛起所 孕育 的投 资机遇。 在严格 控制投 资风 险的 条件下 ,力争 基金 资产 获取超 越业绩 比较 基准 的稳健收 益。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 例为基 金资 产的 0%-95%,其 中 ,投 资于 本基 金定 义的现代服务主题相关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债券、 货币市 场金融 工具 、资 产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5%-100%。 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等 。权 证的投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股指期货、 国 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为权 益类资 产主 要投资 于现 代服务 主题 相关行 业及 其子行 业的 混合 型基金 ,在投 资中 将对 基金的 权益类 资产 和固 定收益 类资产 配置 作为 基础,进 而结合“自上 而下”的 资产配 置策略 和“ 自下 而上” 的个股 精选 策略 ,注重股 票资产 在现代 服务 主题 相关行 业内及 其子 行业 的配置 ,并考 虑组 合品 种的估值 风险和大类资产的系统风险, 通过品种和仓位的动态调整降低资产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 为权 益类资 产主 要投资 于现 代服务 主题 的混合 型基 金,投 资策 略主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5 要包括 但不限 于资 产配 置策略 、股票 投资 策略 、债券 投资策 略、 股指 期货投资 策略、国债期货投资策略、权证投资策略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等。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在大 类资 产配置 过程 中,结 合定 量和定 性分 析,从 宏观 、中 观、微 观等多 个角 度考 虑宏观 经济面 、政 策面 、市场 面等多 种因 素, 综合分析 评判证 券市场 的特 点及 其演化 趋势, 重点 分析 股票、 债券等 资产 的预 期收益风 险的匹 配关系 ,在 此基 础上, 在投资 比例 限制 范围内 ,确定 或调 整投 资组合中 股票和债券的比例,以争取降低单一行业投资的系统性风险冲击。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 生产者价格指数(PPI) , 货币供应量(M0 ,M1 ,M2) 的增长率等指标。 本基金 考虑 的政策 面因 素包括 但不 限于货 币政 策、财 政政 策、产 业政 策的 变化趋势等。 本基金 考虑 的市场 因素 包括但 不限 于市场 的资 金供求 变化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增长情况、市场总体 P/E 、P/B 等指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等。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本基 金定 义的现 代服 务主题 相关 行业及 其子 行业的 精选 以及 对行业 内相关 股票 的深 入分析 ,挖掘 该类 型股 票的投 资价值 。包 括但 不限于以 下策略: (1)现代服务主题相关行业的界定及涵盖 现代服 务主 题包括 现代 服务业 相关 行业及 其子 行业, 以及 具有现 代服 务概 念、服务升级及预期的投资主题。 现代服 务主 题相关 行业 及子行 业是 随着信 息技 术和知 识经 济的发 展, 用现 代化的 新技术 、新 业态 和新服 务方式 升级 传统 服务业 ,创造 需求 ,引 导消费, 向社会 提供高 附加 值、 高层次 、知识 型的 面向 生产服 务和生 活服 务的 新型服务 业。现 代服务 主题 相关 行业的 产生发展 源于 社 会进步 、经济 发展 、社 会分工的 专业化 等需求 ,具有 知识 智力 要素密 集度 高、 产出附 加值高 、资 源消 耗少、环 境污染 少等显著 特 点。 现代服 务主题 既包 括新 兴服务 业,也 包括 对传 统服务业 的改造 和升级 ,其 本质 是实现 服务业 的现 代化 ,以现 代化的 方式 服务 于社会, 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6 (2)现代服务主题的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对现代服务主题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 确定本基金所投资的现代 服务主题主要包括如下行业及其子行业:


具体而言,现代服务主题的涵盖包括以下行业以及主题: 1)基础服务(包括通信服务和信息服务) ; 2) 生产和市场服务 (包括金融、 物流、 批发、 电子商务、 农业支撑服务以 及中介和咨询等专业服务) ; 3)个人消费服务(包括教育、医疗保健、住宿、餐饮、文化娱乐、旅游、 房地产、商品零售等) ; 4) 公共服务 (包括政 府的公共管理服务、 基础教育、 公共卫生、 医 疗以及 公益性信息服务、安防服务、国防服务以及其他特殊服务型企业) ; 5)其他具有现代服务概念、服务升级及预期的投资主题。 本基金 的行 业配置 将基于 现阶 段明 确属于 现代 服务主题 的, 和随着 社会 的 发展不断 动态 调整 扩大 的现代 服务主 题范 畴, 确定合 理的行 业配 置策 略。总体 上,主要包括以下策略:


1) 宏观政策影响分析: 根据政府产业政策、 财政税收政策、 货币政策等变 化,分 析各项 政策 对现 代服务 主题相 关各 行业 及其子 行业的影响 , 前 瞻性的布 局受益于国家政策较大的行业及子行业。 2) 市场需求变化: 现 代服务行主题面对的对象不同, 市场需求的特点也有 一定的 差异。 不同 行业 及子行 业在技术优 势 、 定价策 略、销售渠 道 等 方面的差 异,影 响到其 盈利 水平 。本基 金将前瞻性 的配 置 市场 需求预 期比 较稳 定或预期 保持较高增长的行业或子行业。 3)本基金将综合研究社会发展趋势、经济发展趋势、科学技术发展趋势、 消费者 需求变 化趋 势等 因素, 采取“ 自上 而下”的研 究方法 ,对 各个 子行业的 基本面 进行深 入分 析, 通过行 业评级 及行 业估 值与轮 动等因 素确 定各 行业的配 置比例。


(3) 精选个股策略 对于生 产性 现代服 务主 题服务 业的 基础服 务、 生产和 市场 服务、 公共 服务 行业, 本基金 将紧 密跟 踪国民 经济发 展趋 势, 通过研 究产业 发展 方向 、产业政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7 策、结 构以及 周期 的变 化,分 析并预 测各 子行 业的发 展前景 ,同 时考 虑行业估 值与市 场表现 等因 素, 并且积 极关注 新兴 服务 业中不 断涌现 的投 资机 会,在考 虑风险 因素的 前提 下进 行适度 配置; 对于 个人 消费服 务生活 性服 务业 类行业, 本基金 也将重 点关 注我 国人口 结构的 变化 、消 费观念 和生活 方式 的转 变,积极 配置在此过程中受益的子行业,抓住由此带来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 采用 定性与 定量 相结合 的方 式,对 本基 金定义 的现 代服务 业主 题相 关行业 及其子 行业 的上 市公司 的投资 价值 进行 综合评 估,精 选具 有较 强竞争优 势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标的。 1)定性分析 本基金 将通 过定性 分析 ,深入 分析 企业的 基本 面以及 国家 相关政 策、 人口 结构变化等因素,确定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①研发能力 研发能力的强弱关乎着本基金定义的现代服务主题相关公司的长期生命 力。本 基金将 重点 投资 具有明 确的产 品开 发战 略、良 好的研 发团 队、 有保障的 研发开支和激励机制的上市公司; ②市场能力 本基金 将重 点考察 上市 公司是 否建 立相应 的营 销体系 ,公 司的销 售能 力, 市场占有率情况等。 ③企业的产品线 公司是 否有 完善的 产品 线布局 ,能 否推出 具有 高市场 容量 的品种 并使 短、 中长期的产品有效衔接。 ④公司治理结构 本基金 将重 点考察 公司 的法人 治理 结构, 实际 控制人 的发 展战略 ,关 联交 易等事项。 ⑤公司管理 公司的 管理 团队是 否和 谐高效 ,能 够在公 司战 略、作 业与 成本、 质量 与安 全、营销等方面具有同业中居前的管理水平。 ⑥政府政策 本基金 将密 切关注 政府 社会保 障政 策、行 政管 制等政 策的 调整对 本基 金定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8 义的现代服务业个行业及其子行业的影响。 ⑦人口及经济结构变迁 人口以 及因 经济发 展而 导致的 人均 收入水 平的 提高, 而出 现的服 务类 行业 需求变 化,都 会对 现代 服务主 题的发 展产 生深 远的影 响。本 基金 将动 态的跟踪 这些变化,并分析其影响。


2)定量分析 本基金 在定 量指标 方面 ,重点 考察 企业的 成长 性、盈 利能 力的估 值水 平, 选择在 现代服 务主 题各 行业及 其子行 业内 财务 健康, 成长性 好, 估值 合理的股 票。 成长性 指标 方面, 本基 金主要 考虑 (不限 于) 主营业 务收 入、主 营业 务利 润增长 率及其 增长 变动 的方向 和速率 ;盈 利指 标方面 ,本基 金主 要考 虑(不限 于)毛利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价值指标方面,本基金主要考虑 PE 、 PB 、PEG 、PS 等。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以 久期 管理为 核心 ,采取 久期 配置、 利率 预期、 收益 率曲 线估值、类属配置、单券选择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 在对 可转换 债券 条款和 发行 债券公 司基 本面进 行深 入分析 研究 的基 础上, 利用可 转换 债券 定价模 型进行 估值 ,并 结合市 场流动 性, 投资 具有较高 预期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 在对 资产支 持证 券进行 信用 风险、 利率 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提 前偿 付风险 、操作 风险 和法 律风险 等综合 评估 的基 础上, 利用合 理的 收益 率曲线对 资产支 持证券 进行 估值 ,通过 信用研 究和 流动 性分析 ,并运 用久 期管 理、类属 配置和 单券选 择等 积极 策略, 选择风 险调 整后 收益较 高的品 种进 行投 资,控制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寻求获取长期稳定的风险收益。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以 套期 保值为 目的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对指 数点 位区间 判断, 在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前提 下, 决定 套保比 例。再 根据 基金 股票投资 组合的 贝塔值 ,具 体得 出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的 买卖张 数。基 金管 理人 根据股指 期货当 时的成 交金 额、 持仓量 和基差 等数 据, 选择和 基金组 合相 关性 高的股指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9 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在风险 可控的前提下, 投资于国债期货合约, 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积极改 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 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 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谨慎进行投资, 以调整债券组合 的久期,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具体而言,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 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展期策略、 保证金管理 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 益, 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 以及国债期货与债 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保研究分析、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 并明确相关 岗位职责。 此外, 基金管理人建立国债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并授权特定的 管理人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并结合行业研究员 对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 进行投资。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合: 本基金采取现金套利策略,兑现部分标的证券的投资收益,并通过购买该 证券认购权证的方式,保留未来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间。 根据权 证与 标的证 券的 内在价 值联 系,合 理配 置权证 与标 的证券 的投 资比 例,构 建权证 与标 的证 券的避 险组合 ,控 制投 资组合 的下跌 风险 。同 时,本基 金积极 发现可 能存 在的 套利机 会,构 建权 证与 标的证 券的套 利组 合, 获取较高 的投资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投资 资产支 持证 券将综 合运 用久期 管理 、收益 率曲 线、个 券选 择和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0 把握市 场交易 机会 等积 极策略 ,在严 格遵 守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基础 上,通过 信用研 究和流 动性 管理 ,选择 经风险 调整 后相 对价值 较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以 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 四)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的股票资 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 ,投资 于 本基 金定义的现代服务主题的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债券、 货币市场 金融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5%-100%; (3)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6)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0)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 )本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1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 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 期货和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其 中,有 价证 券指 股票、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 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本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市 值的 20%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约 定,即 0-95%; 本基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即5%-10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百分之二;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百分之十;经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2 (19)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开 放式基 金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20)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1)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 述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2)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3)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3)、(14) 、(21)、(22) 项以 外, 因证券、期货 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符合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十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期间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如果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对 本基 金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3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本基金 运用 基金财 产买 卖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 制人或 者与其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的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防 范利益 冲突,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事 先得 到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并 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中证服务业指数收益率×70%+ 上证国债指数 收益率×30% 中证服 务业 指数成 分股 的涵盖 与本 基金定 义的 现代服 务主 题基本 一致 ,中 证服务 业指数 市场 认可 度较高 ;上证 国债 指数, 市场 认同度 较高 、指 数编制方 法较为 科学, 因此 选择 基准采 用中证 服务 业和 上证国 债指数 组合 作为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比较适合。 随着市 场环 境的变 化, 或因指 数编 制及发 布等 方面的 原因 ,如果 上述 业绩 比较基 准不适 用本 基金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出 时,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依据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 权益 的原 则,根据 实际情 况对业 绩比 较基 准进行 相应调 整。 调整 业绩比 较基准 无需 召开 基金持有 人大会 ,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同 意,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整前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刊登公告。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权 益类资 产主 要投资 于现 代服务 主题 的混合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预期风 险与 预期 收益中等 的投 资品 种, 其风险 收益水 平高 于货 币基金和 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 七)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相关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4 额持有人的利益;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八)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九) 基金 的 投资 组合报 告 (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本投资组合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890,675,297.59 69.38 其中: 股票


890,675,297.59 69.38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72,432,000.00 5.64 其中: 债券


72,432,000.00 5.6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80,000,000.00 21.8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7,860,231.91 2.95 8 其他资 产


2,814,957.00 0.22 9 合计





1,283,782,486.50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91,951,618.78 30.99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5 D 电力 、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9,924,800.00 3.9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60,693,333.06 4.8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和 信息 技术服务 业 80,498,895.75 6.37 J 金融业 183,404,000.00 14.50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69,669,400.00 5.51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38,408,250.00 3.04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6,125,000.00 1.28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90,675,297.59 70.43


1.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 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港 股通 股票 。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036 招商银 行 2,550,000 78,259,500.00 6.19 2 601166 兴业银 行 4,200,000 66,990,000.00 5.30 3 300146 汤臣倍 健 2,849,957 58,424,118.50 4.62 4 300365 恒华科 技 2,000,000 49,360,000.00 3.90 5 600519 贵州茅 台 60,917 44,469,410.00 3.52 6 603259 药明康 德 415,000 38,408,250.00 3.04 7 601318 中国平 安 557,000 38,154,500.00 3.02 8 000963 华东医 药 900,000 37,782,000.00 2.99 9 300149 量子生 物 2,531,000 36,977,910.00 2.92 10 600009 上海机 场 550,000 32,323,500.00 2.56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6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72,432,000.00 5.7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72,432,000.00 5.73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2,432,000.00 5.73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8005 国开1701 720,000 72,432,000.00 5.73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未进 行贵 金属 投资。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7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期 未进 行股 指期货 投资 。 1.9.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股指期 货在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之内 ,本 报告 期本 基金 未参与 股指 期货 投资 ,也 未持有 相 关头寸 。 1.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10.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国债期 货在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之内 ,本 报告 期本 基金 未参与 股指 期货 投资 ,也 未持有 相 关头寸 。 1.10.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本 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0.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 在本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8 1.11.2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股 票中 没有 在基 金合 同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 股票。 1.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11,821.7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157,872.7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41,813.39 5 应收申 购款 3,449.1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14,957.00


1.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1.11.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无。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9 十一、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表其 未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人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有关业 绩数据经托管人复核,但未经审计。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 益率 变动的 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04.22-2015.12.31 -5.70% 2.48% -7.54% 1.97% 1.84% 0.51% 2016.01.01-2016.12.31 -8.27% 1.28% -12.01% 1.08% 3.74% 0.20% 2017.01.01-2017.12.31 7.98% 0.62% 3.00% 0.42% 4.98% 0.20% 2018.01.01-2018.09.30 -10.54% 1.27% -11.08% 0.82% 0.54% 0.45%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12.60% 1.50% -25.60% 1.15% 13.00% 0.35%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0 注: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六个 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例为基 金资 产的 0%-95% , 其中 , 投资于 本基金 定义 的现 代服 务主 题相关 股票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债 券、 货 币市场 金融 工具、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5%-100%。本 基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国 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权证的 投资 比例不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3%,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投 资比 例依 照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 的规定 执行 。截 止本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各 项资 产配 置比例 符合 合同 约定 。


十二、 基金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款 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账户 、 证券 账户以 及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售 机 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冻 结、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产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1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权 ,不 得与 其固有 资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三、 基金资产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期 货交 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值 净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2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股票指数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 上市流通的股票 指数期货、 国债期货等 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交 易所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 未上市的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 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 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3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如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权 证、债券、股 指期货、 国债期货和银 行存款本 息、 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4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算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5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 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期货 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应暂停基金估值; 4、占 基金 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5、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 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时;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6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期货 交 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7 十 四、 基金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前提 下,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 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 选择 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 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8 基金收 益分 配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当 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9 十五、 基金的费用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或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 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0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或不可抗 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3、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 费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 议规定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 费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基 金规模 等因 素协商 一致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费 率、基 金托 管费 率,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提高 上述 费率需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或其他 相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1 十六、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2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3 十 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站” )等 披 露,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4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5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6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7 项;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8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 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十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 暂停或 延迟 披露基 金信 息 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基金 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期 货交易 市场 遇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9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 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基 金法 律文件 ,了 解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 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 金募集或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 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十九、 风险揭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0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 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政 策(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证 券市场 受宏 观经济 运行 的影响 ,而 经济运 行具 有周期 性的特点, 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对基金 收益造成影响。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投资的 目的 是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二)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1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 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 甚至影响基金份额 净值。 1、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 运 作时间长, 市场透明度较高, 运作方式规范, 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 正常情况下 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 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 极端市场情况下, 上 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 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 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 赎回款项。 据过往数据统计, 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 流动性风险可 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为权 益类资 产主 要投资 于现 代服务 主题 相关行 业及 其子行 业的 混合 型基金 ,在投 资中 将对 基金的 权益类 资产 和固 定收益 类资产 配置 作为 基础,进 而结合“自上 而下”的 资产配 置策略 和“ 自下 而上” 的个股 精选 策略 ,注重股 票资产 在现代 服务 主题 相关行 业内及 其子 行业 的配置 ,并考 虑组 合品 种的估值 风险和大类资产的系统风险, 通过品种和仓位的动态调整降低资产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为权益类资产主要投资于现代服务主题的混合型基金, 投资策略主要 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配置策略、 股票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权证投资策略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等。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 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 从宏观、 中观、 微观等多个角度考虑宏观经济面、 政策面、 市场面等多种因素, 综合分析评判证 券市场的特点及其演化趋势, 重点分析股票、 债券等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的匹配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2 关系, 在此基础上, 在投资比例限制范围内, 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债券 的比例,以争取降低单一行业投资的系统性风险冲击。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本基金定义的现代服务主题相关行业及其子行业的精选以及 对行业内相关股票的深入分析,挖掘该类型股票的投资价值。 现代服务主题包括现代服务业相关行业及其子行业,以及具有现代服务概 念、服务升级及预期的投资主题。 本基金在对现代服务主题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


3)精选个股策略 对于现代服务主题的基础服务、 生产和市场服务、 公共服务行业, 本基金将 紧密跟踪国民经济发展趋势, 通过研究产业发展方向、 产业政策、 结构以及周期 的变化, 分析并预测各子行业的发展前景, 同时考虑行业估值与市场表现等因素, 并且积极关注新兴服务业中不断涌现的投资机会, 在考虑风险因素的前提下进行 适度配置; 对于个人消费服务类行业, 本基金也将重点关注我国人口结构的变化、 消费观念和生活方式的转变, 积极配置在此过程中受益的子行业, 抓住由此带来 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对本基金定义的现代服务主 题相关行业及其子行业的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 精选具有较强竞争 优势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标的。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以久期管理为核心, 采取久期配置、 利率预期、 收益率曲线 估值、类属配置、单券选择等投资策略。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指数点位 区间判断,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决定套保比例。 再根据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的贝塔值, 具体得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买卖张数。 基金管理人根据股指期货当 时的成交金额、 持仓量和基差等数据, 选择和基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 为交易标的。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3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在风险 可控的前提下, 投资于国债期货合约, 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积极改 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7)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 并结合行业研究员对 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 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进行 投资。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综上所述,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行业基本面的 前提下进行配置, 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 行业分散度较高, 受到单 一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 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 债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 个 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 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 应收款项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本基金开放式运作, 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 可对 资产进行必要的变现, 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巨额赎回。 同时将通过合理配置组合期 限结构等方式, 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 在满足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时, 尽量减小 基金净值的波动。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4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前述单个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 章。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 若本 基金 发生了 巨额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有可能 采取 延期办 理的 措施以 应对巨额赎回, 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部分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存 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 四) 信用风 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五) 本基金 投资 策略所 特有 的风险 (1) 本基金投资范围 包含包括信用债券, 因 此基金资产中一旦出现信用违 约事件,基金净值将产生一定波动,投资绩效将会受到影响。 (2) 本基金动态评估 不同资产类在不同时期的投资价值、 投资时机 以及其 风险收 益特征 ,追 求股 票、债 券和货 币等 大类 资产的 灵活配 置及 资产 的稳健增 长,但 策略分 析研 判结 果可能 与宏观 经济 的实 际走向 、上市 公司 的实 际发展情 况、股票市场或个股的实际表现存在偏差,进而影响基金业绩。 ( 六) 投资股 指期 货 、国 债期 货 的特 定风 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作为金融衍生品, 其价 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 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 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5 (1) 市场 风险 是指由 于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价格变 动而 给投资 者带 来的风 险。市场风险是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 流动 性风 险是指 由于股 指期 货合约 、国 债期货 合约 无法及 时变 现所带 来的风险。 (3) 基差 风险 是指股 指期货 、国 债期货 合约 价格和 标的 价格之 间的 价格差 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以及不同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 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 保证 金风 险是指 由于无 法及 时筹措 资金 满足建 立或 者维持 股指 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作 风险 是指由 于内部 流程 的不完 善, 业务人 员出 现差错 或者 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并且 其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 七) 未知价 风险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受证券市场影响有所波动,产生未知价风险。 ( 八) 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 基金 业务 快速发 展,在 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 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 力可 能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 九)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 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6 售,但 是,基 金并 不是 代销机 构的存 款或 负债 ,也没 有经代 销机 构担 保或者背 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7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须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 自表决之日起生效,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8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 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9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服务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亏 损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有限责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0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 守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 和登记 机构 的相关 交易 及业务 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 同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 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 任或 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1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 法募 集资 金,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2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3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 门批 准的其 他费用; 3)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 据相 关市 场规则 ,为基 金开 设证券 账户 、资金 账户 、期货 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 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4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等投 资所 需账户 ,按 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5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召开事由 (1)除 法 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外,当 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以及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6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托 管费 和其他 应由 本基金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 或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下,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变更收 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或修 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 金管 理人 、登记 机构、 基金 销售机 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 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7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 召集 人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 托证 明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 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8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以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 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 核对 ,汇 总到会 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对表 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 按基 金合同 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 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上 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9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允许 的情况 下, 本基金 亦可 采用网 络、 电话等 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 在法 律法 规和监 管机关 允许 的情况 下, 本基金 亦可 采用网 络、 电话等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条 第 2)款、 第(2 )条第 3) 款规 定比例 的,召 集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0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 (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1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 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2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 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的部 分,如 将来 法律 法规或监 管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 致报监 管机关 并提 前公 告后,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进 行修改 和调 整,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须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自表决之日起生效,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3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 出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 争议解决方 式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4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 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5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 容摘要 (一 )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成立时间:2002 年 6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 号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38568888


传真: (021)38568800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设 立文 号:国 务院 《关于 中国 人民银 行专 门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人 民币 存款、 贷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 外结算 ;办 理票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6 据承兑 、贴现 、转 贴现 、各类 汇兑业 务; 代理 资金清 算;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担 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 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 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 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 政府债券、 金融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企 业年金 托管 业务 ;企业 年金受 托管 理服 务;年金 账户管 理服务 ;开 放式 基金的 注册登 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贷款 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 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 款;外 汇担 保; 发行、 代理发 行、 买卖 或代理 买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价 证券; 自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金 融衍 生业 务;银 行卡业 务; 电话 银行、网 上银行 、手机 银行 业务 ;办理 结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核 查和监 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以 下金 融工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包含 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 货币市场工 具、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股 指期 货、国 债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不得 投资于 相关 法律、 法规 、部门 规章 及《基 金合 同》禁 止投 资的 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 例为基 金资 产的 0%-95% ; 债券 、货 币市 场金 融工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7 具、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权证的 投资 比例 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本 基金投 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围 ,并 可依 据届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 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a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b、 债券、 货币市场金 融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5%-100% ; c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d、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f 、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g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i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j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k、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l 、本基金持 有的 同一(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8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m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n、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o、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p、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q、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 1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 终,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 2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 终,持 有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 3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 终,持 有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 4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股票 市 值和买 入、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 0-95% ; 本基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即 5%-100% ; ○ 5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 内 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 股指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9 r、一只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百分之 二; 一只 基金持 有的所有流 通受 限 证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s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t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u、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 述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v、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 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基金 法》 及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的,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基金不 受上 述限 制。如 果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对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组合 比例限 制进行 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规 定为 准, 不需要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 议。 对于因 法律 法规变 化导 致本基 金投 资范围 及投 资限制 调整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管 人书 面同 意后方 可纳入 投资 监督 范围。基 金管理 人知晓 基金 托管 人投资 监督职 责的 履行 受外部 数据来 源或 系统 开发等因 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除投资 资产 配置外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督 和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2)款中第 c 、n、u、v 项以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基金 合同约 定的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国证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0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日正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函说 明基金 可能 变动 规模和 公司应 对措 施, 便于托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本基金 运用 基金财 产买 卖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 制人或 者与其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的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防 范利益 冲突,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事 先得 到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并 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的 名单, 并按 照审 慎的风 险控制 原则 在该 名单中 约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 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名 单中增 加或 减少 银行间 市场交 易对 手时 须提前 书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基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1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 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 基金托 管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整 的名 单开 始生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与 不在名 单内 的银行 间市 场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撤销交 易, 经提 醒后基 金管理 人仍 执行 交易并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承 担责 任, 发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行 间市 场进行 现券 买卖和 回购 交易时 ,需 按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定 的该交 易对 手所 适用的 交易结 算方 式进 行交易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醒基 金管理 人与交 易对 手重 新确定 交易方 式, 经提 醒后仍 未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 银行、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国农 业银行 和交 通银 行,基 金管理 人在 通知 基金托管 人后, 可以根 据当 时的 市场情 况调整 核心 交易 对手名 单。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控 制交易 对手的 资信 风险 ,在与 核心交 易对 手以 外的交 易对手 进行 交易 时,由于 交易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失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其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任人 进行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责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单 ,审 核交 易对手是 否在名 单内列 明, 如果 基金托 管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上述 监督 流程 ,则对于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信用风 险主 要包括 存款 银行的 信用 等级、 存款 银行 的支付 能力等 涉及 到存 款银行 选择方 面的 风险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为中 国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中国 农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金投 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 时,先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偿 ,之后 有权 要求 相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基金管理 人在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对 于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进行 调整。 基金托 管人 的监 督责任 仅限于 根据 已提 供的名 单,审 核核 心存 款银行是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2 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 急通知 》 、 《 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 票等流 通受限 证券有 关 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基 金管 理人 还应提 供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批准 的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上述 资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至少 于首 次执行 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作 日将 上述资 料书 面发 至基金 托管人 ,保 证基 金托管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审 核。基 金托 管人 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 券数量 、发 行价 格、锁 定期,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价 格、 总成 本、总成 本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已 持有流 通受 限证 券市值 占资产 净值 的比 例、资金 划付时 间等。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并 应至 少于 拟执行投 资指令 前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 通知》 规定 ,对 基金管 理人是 否遵 守法 律法规 进行监 督, 并审 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就 该风险 的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行补 充书面 说明, 并保 留查 看基金 管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出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3 具的风 险评估 报告 等备 查资料 的权利 。否 则, 基金托 管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关指 令。因 拒绝执 行该 指令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并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无 法达 成一致 ,应 及时上 报中 国证监 会请 求解 决。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切 实履行 监督职 责, 则不 承担任 何责任 。如 果基 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 金管理 人收 到书 面通知 后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基金 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 令,基 金托管 人发 现该 投资指 令违反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 须于 估值完 成后 方可获 知的 监控指 标或 依据交 易程 序已经 成交 的投 资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该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必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基金托 管人 并改 正,就 基金托 管人 的合 理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告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4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基 金托 管人 进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复 核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无 故未执 行或 无故 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对 确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管理 人发出 回函 。在 限期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并 予协助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同 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并 就基金 管理 人合 理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金财产 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5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 管人的 其他业 务和其 他基 金的 托管业 务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理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整与 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 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定 到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基 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协助配合,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构 按销 售与服 务代 理协议 的约 定,将 认购 资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在 具有托 管资 格的 商业银 行开设 的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认 购专户。 该账户 由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管 理。基 金募 集期 满或基 金停止 募集 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 规定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 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募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基 金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资 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或 基金停 止募 集时,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设资 产托 管专户 ,保 管基 金的银 行存款 。该 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收 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 管专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何 银行账 户; 亦不 得使用基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6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 管专户 的管 理应 符合《 人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管 理办法 》 、 《现 金 管理 暂行条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行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未 经对方 书面 同意 擅自转 让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的 名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拆 借市 场的交 易资格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易 ;基 金托 管人负责 以基金 的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托管 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品种的 投资业 务时 ,如 果涉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和使用, 由基金 管理人 协助 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开 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 其中实 物证券 也可 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 的代保 管库 。实 物证券 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7 指令办 理。属 于基 金托 管人实 际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期间 的损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责 任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 外,基 金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签署 与基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日内 通过专 人送 达、 挂号邮 寄等安 全方 式将 合同原 件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 法取 得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未经 双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得 转移。 (五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该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份 额后的 数值。 基金 份额 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本 托管协 议的规 定暂停 估 值时除 外。估 值原则 应 符合《 基金合 同》 、 《证 券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 个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方式 发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后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因 此, 本基金 的会计 责任 方是 基金管理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8 人,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仍 无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公 布。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股 指期货 合约 、国债 期货 合约、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行 机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9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 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在交 易所 上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股票指数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①上市 流通 的股票 指数 期货、 国债 期货等 金融 衍生品 按估 值日其 所在 交易 所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②未上 市的 金融衍 生品 按成本 价估 值,如 成本 价不能 反映 公允价 值, 则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给 投资 者造成 损失 的应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40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已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公 告的, 由此 造成 的投资 者或基 金的 损失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投资 者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际 向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的 赔偿金 额, 由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 方当 事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另一方 当事 人在采 取了 必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不 能发现 该错 误, 进而导 致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 误造成投 资者或 基金的 损失 ,以 及由此 造成以 后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计 算顺延 错误而 引起 的投 资者或 基金的 损失 ,由 提供错 误信息 的当 事人 一方负责 赔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第 7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 券、 期货交 易所 及其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 进行检 查,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基金 托管 人的计 算结 果不一 致时 ,相 关各方 应本着 勤勉 尽责 的态度 重新计 算核 对, 如果最 后仍无 法达 成一 致,应以 基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 为准对 外公布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赔偿责 任, 基金 托管人不 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相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记 账方法 和会 计处 理原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套账 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各 方的 账目存 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明 原因并 纠正 ,保 证相关 各方平 行登 录的 账册记 录完全 相符 。若 当日核对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41 不符, 暂时无 法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 新一次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并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并公 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 计年度结束 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 加盖公 章后, 以加 密传 真方式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在 3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及 时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 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 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发 现相 关各方 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相 关各方 认可 的账 务处理方 式为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报告 上加 盖业 务印鉴或 者出具 加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章 的复核 意见 书, 相关各 方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于 应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财 务会 计报告 、季 度报告 、半 年报告 或年 度报告 复核 完毕 后,需 盖章确 认或 出具 相应的 复核确 认书 ,以 备有权 机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时提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42 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券、期货 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应暂停基金估值; (4) 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的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目 前相关 规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应于 下月前 十个工 作 日内提 交; 《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43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等 涉及到 基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 争议解 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除 经友好 协商可 以解 决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的地点 在北 京, 仲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的 内容进 行变 更。变 更后 的托 管协议 ,其内 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44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45 3、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46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树 立并倡导“ 以客户为中 心” 的服 务理念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至上” 的企 业价 值观, 致力于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 完善 的理 财服务解 决方案 和卓越 的服 务体 验实践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完善 服务过 程,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创 造价值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供专 业和 优质的 理财服 务体 验。 基金管理 人根据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需求、 业务发 展和 技术 变迁, 不断完 善服 务内 容,提升 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共性需求,基 金管理人 主要利用两个 公共接触 点: 网址和呼叫中心(Call Center)来提供公共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性化 需求与 隐性需 求, 基金 管理人 采用服 务定 制的 方式以 及通过 专业 的理 财顾问团 队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接触拜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持 续完善服 务。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资料寄 送 1、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文件或纸质 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 基 金收 益分配 申购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将现金 收益 转换基 金份 额申购 的服 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事 先选择 将所获 分配 的现 金收益 ,按照 基金 合同 有关基金 份额申 购的约 定转 为基 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先 未做出 选择 的, 基金管理 人将支付现金。 ( 三)基金转 换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提 供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的 转换服 务。 基金 转换可以 收取一 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47 ( 四) 呼 叫中 心及网 站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预设 基金查 询密 码,预 设的 基金账 户查 询的 缺省密码为基金持有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 若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包含 特殊字 符或中 文,该 位 字符以 “0” 替换) 。为 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账户的安 全和隐 私权不 受侵 犯, 请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其 知晓基 金账号 后, 及时 拨打基金 管理人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820-0860 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修改基金 查询 密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电 话和网 站查询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基金管理 人 呼叫中心(400-820-0860) 自动语 音系 统提供 7*24 小时账户 余 额、交易等信息的查询;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 5*8 小时的人工服务 ,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可以得 到各种 网上在 线服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上 基金平 台可 以进 行自助开 户、基金交易、账户查询、信息修改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和呼 叫中心 全国 统一客 服电 话进 行服务定制。 ( 五) 投 诉和 建议 受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 呼叫 中心人 工座席 、书 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提供 的服务 进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还可以 通过代 销机 构的 服务电话 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48 二十 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在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上刊 登公告如下: 1、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8.4.23) 2、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8.5.2) 3、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5.21) 4、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摘要) (2018.6.4) 5、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基金在招商银行定期定额投资最低 限额的公告(2018.6.6) 6"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 有 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 估 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8.6.20) 7、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8.6.22) 8、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8.7.6) 9、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8.7.18) 10 、 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关于旗下银河现 代 服务主题灵活配置混 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2018.7.30) 11 、 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 新增民商基金销售( 上 海)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8.8.24) 12 、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报 (2018.8.28) 13 、 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 在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有 限公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49 司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8.31) 14 、 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 在东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 司开 通定投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9.10) 15、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2018.9.29) 16 、 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 继续参加交通银行手 机 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 定 额投 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9.29) 17、"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8.10.12)


18、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8.10.13)











二十五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和 代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或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50 二十六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批复文件


(二)《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 申请募集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 意见书 以上备 查文 件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投 资人可 以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阅 或下 载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协议 及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