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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添利货币A(003997)

泓德添利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泓 德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民生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泓德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 要提 示 
泓德添 利 货 币市 场 基 金( 以下简 称“ 本基 金” )经 中 国证监会 2016 年 10 月 8 日证监 许
可[2016]2286 号文 注册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投资 人在投 资本 基金前 , 应全 面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市场 ,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 本 基金 投资中 的风 险包 括: 因整 体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积极 管理 风
险,本 基金 的 特 定风 险等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自主 判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谨 慎做
出投资 决策。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属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低 风险收 益品 种 , 其预 期收 益和预 期风
险均低 于债 券型 基金 、 混 合型基 金及 股票 型基 金 。 投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放 在银 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构 , 基金 管理人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表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业 绩 并 不 构成 对 本 基 金 业绩 表 现 的 保证 。 基金 管 理人 提 醒 投 资人 基 金 投 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 投 资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 2018 年 11 月 4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止 日
2018 年 9 月 30 日( 未经 审计) 。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已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复 核了 本次 更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重要提示 .......................................................................................................................................... 目录 ...................................................................................................................................................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分类 ................................................................................................................... 37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9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8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0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18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9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20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 泓德 添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以 下简 称 “ 本招募 说明 书” )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 《货币 市场 基金监 督管 理办 法》 、 《 关于 实施 <货 币市 场基金 监督 管理 办法 >有 关问题 的规 定》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编报规 则第 5 号〈 货币 市 场基金 信息 披露 特别 规定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 “ 《 流动 性风险 规定 》 ”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以及 《 泓 德添利 货币 市 场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编 写。 本招募说 明书 阐述了 泓德 添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或 “ 基金 ” )的投 资 目标、 策略 、 风 险、 费 率等 与投资 人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必要事 项, 投资 人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 仔细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确 性、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任 。本基 金根 据本招 募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之 日起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受 , 并按 照《 基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泓 德 添利 货 币市 场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泓德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民 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泓 德添 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基金 合同 》及对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泓德 添利 货 币市 场 基金 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 泓 德 添利 货 币市 场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泓德 添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3 、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 施 的《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泓德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 投 资人 、 投 资者 : 指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3、 销 售机 构: 指 泓 德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4、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泓 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6、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起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8、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37、 《业 务规则》 :指 《 泓 德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8、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1、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 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7、 摊余 成本 法: 指计 价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按 实际 利率 法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 48、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收 益 49、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 近 7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所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50 、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51、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 金分设 两类 基金 份额 :A 类基金 份额 和 B 类 基金 份 额。两 类 基金份 额分 设不 同的 基金 代码 , 收 取不 同的 销售 服务 费并分 别公 布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泓德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7 日年 化收 益率 52、A 类 基金 份额 :指 按 照 0.25%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3、B 类 基金 份额 :指 按 照 0.01%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4、升 级: 指当 投资 人在 单个基 金账户 保 留的 A 类 基金份 额达 到 B 类 基金 份 额的最 低 份额要 求时 , 基 金的 登记 机 构自动 将投 资 人 在该 基金 账户 保 留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全部升 级为 B 类 基金 份额 55、降 级: 指当 投资 人在 单个基 金账户 保留的 B 类 基金份 额不 能满 足该 类基 金份额 的 最低份 额要 求时 ,基 金的 登记机 构自 动将 投资 人在 该基金 账户 保留 的 B 类基 金份额 全部 降 级为 A 类基 金份 额 56、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9、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 每 万份 基金 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的 过程 60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 就 本基金 而言 , 指 货币 市场 基 金依法 可投 资的 符合 前述 条件的 资产 ,但 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61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62、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设立日 期:2015 年 3 月 3 日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联系人 :童 贤达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注册资 本 为 14,300 万元 , 公司股 权结 构如 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占注册资本 比例 1 王德晓 37,055,405 25.9129% 2 阳光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30,000,000 20.9790% 3 泓德基 业控 股股 份有 限公 司 28,600,000 20.0000% 4 珠海市 基业 长青 股权 投资 基金( 有限 合 伙) 16,103,604 11.2613% 5 南京民 生租 赁股 份有 限公 司 13,406,250 9.3750% 6 江苏岛 村实 业发 展有 限公 司 13,406,250 9.3750% 7 上海捷 朔信 息技 术有 限公 司 4,428,491 3.0968% 合计 143,000,000 100% 二 、基 金管 理人 主 要 人员 情况 1 、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及 高级管 理人 员基 本情 况 胡康宁 先生 , 董 事长 , 硕 士。 曾 任北 京美 尔目 医院 行政院 长、 易程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广 电 事 业 部 总 经理 、 亿 品 科技 有 限 公 司 运营 副 总 裁 、搜 房 资 讯 有 限公 司 执 行 副总 裁 、 西 班牙 MQM 公司 北京 代表 处商 务经理 。 王德晓 先生 , 副 董事 长, 总经理 , 硕 士。 曾任 阳光 保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兼副 总裁、 阳光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总 裁、 华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杨丹女 士, 董事 , 学 士。 现 任阳光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任 董事 会办 公室 副主 任。 曾 任 阳光财 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 阳光 保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任 财富管 理中 心 总经理 助理 , 阳 光财 产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任人 力资 源部高 级主 管、 副处 长、 处长、 总经 理助 理、副 总经 理。 陈学锋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现任 北京 东方 金鹰 信息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曾 任北京 盈泰 房地 产开 发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华 夏证 券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中信 国际 合作 公司计 财处 副处 长。 梅慎实 先生 , 独立董 事 , 博士 。 现 任中 国政法 大学 民商经 济法 学院 证券 与期 货法律 研究 所所长 、 研究 员, 北京 市 京师律 师事 务所 兼职 律师 。 曾 任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公司法 律事 务总 部副总 经理 、企 业融 资总 部首席 律师 、中 国社 会科 学院法 学所 副研 究员 。 宋国良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现任 对外 经济 贸易 大学金 融学 院副 教授 、 金 融产品 与投 资研究 中心 主任 。 曾 任瑞 士信贷 第一 波士 顿投 资银 行中国 业务 副总 裁、 中国 律师事 务中 心国 际融资 部主 任。 秦毅先 生, 监事 , 研 究部 副总监 , 基 金经 理, 博士 。 曾任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研 究部 研究员 、阳 光资 产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部研 究员。 李晓春 先生 , 督 察长 , 硕 士。 曾 任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投资 银行 部董 事总 经理、 西 藏 同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收 购兼 并总 部总 经理。 温永鹏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博 士。 曾任 深圳 市大 富科 技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兼 董事 会秘书 、 阳光保 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资产 管理 中心 宏观 经济 研究处 处长 、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研 究 所宏观 经济 分析 师。 邬传雁 先生 , 副 总经 理, 事业二 部总 监, 基金 经理 , 硕士 。 曾 任幸 福人 寿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总 裁助 理兼 投资 管理 中心总 经理 、 阳光 保险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 理中 心投资 负责 人 、 阳光财 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资金 运用 部总 经理 助理 。 2 、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李倩女 士 , 基金 经理 , 硕 士。 曾 任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金融 市场 部、 资产管 理部 理财组 合投 资经 理 , 中 信建 投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部 债券 交易 员 、 债 券投 资经理 助理 , 现任泓 德泓 利货 币、 泓德 裕泰债 券、 泓德 泓富 混合 、 泓德 泓业 混合 、 泓 德裕 康债券 、 泓 德裕 荣纯债 债券、 泓德裕 和纯 债债券 、泓德 裕祥债 券、 泓德添 利货币 、泓德 裕泽 一 年定 开债券 、 泓德裕 鑫一 年定 开债 券、 泓德泓 华混 合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毛静平 女士 , 基金 经理 , 硕 士。 曾任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信用 研究员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阳光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信用 研究 员、 毕马 威华 振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师 , 现任泓 德 裕 康债 券 、泓 德泓 利货 币、 泓德 添利货 币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3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任: 王德 晓先 生, 副董 事长, 总经 理, 硕士。 曾 任阳光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兼副 总裁 、阳 光资 产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总经理 、华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理 。 成员: 邬传雁 先生, 副总 经理 , 事业二 部总 监、 基 金经理, 硕士 。 曾任 幸福 人寿保 险 股 份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兼投 资管理 中心 总经 理 、 阳 光保 险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中 心投 资 负责人 、阳 光财 产保 险股 份有限 公司 资金 运用 部总 经理助 理。 王克玉 先生 , 投 研总 监, 事业一 部总监 , 基金 经理 , 硕士 。 曾 任长 盛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及权 益投资 部副 总监、 国都证 券有限 公司 分析师 、天相 投资顾 问有 限公司 分析师 、 元大京 华证 券上 海代 表处 研究员 。 秦毅先 生, 研究 部 副 总监 , 基金经 理, 博士。 曾任 泓德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研究员 、 阳光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部研 究员 。 孙振先 生,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副总 监, 硕士 。 曾 任国 家统计 局办 公室 副处 长 、 核算司 主任 科员。 列席人 员: 李晓 春先 生, 督察长 , 硕 士。 曾任 瑞银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董 事总 经理 、 西 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副总 裁 、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收购 兼并 总部总 经 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且在 不影 响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 下,增 加、 减少 、调 整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 (5)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在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或 服务 ; (6) 销售 基金 份额 ;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7)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8)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机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11 )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构 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2)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3)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4)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5)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6)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7)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 期货 经纪 机构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8) 在符 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规则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 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泓德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 、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不从事 违反《 证券法》 、 《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等 法律 法规 的行为 , 并 承诺 建 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法 行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券 交易所 业务 规则,利 用对 敲、倒 仓等 非法手段 操纵 市场价 格, 扰乱市 场 秩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 己; (10)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1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 效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公 司诚 信、 合法、 有效 经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 证公司 经营运 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 规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守 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经 营理 念; (2)保 证公司 经营管 理和 受托资产 (包 括 基金 资产 、特定客 户资 产及其 他受 托资产 ) 投资运 作符 合行 业最 佳操 守; (3)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率 和效 益,确保 经营 业务的 稳健 运行和 受 托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实现 公司的 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4) 确保 受托 资产 、公 司 财务和 其它 信息 及时 、真 实、准 确、 完整 ; (5) 维护 公司 良好 的市 场 形象和 社会 形象 。 2 、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机构、部 门和 岗位职 责保 持相对独 立, 公司受 托资 产、自 有 资产、 其它 资产 的运 作分 离; (4) 相互 制约 性原 则: 公 司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体 系 (1) 内部 控制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 是公司 制定 各 项 规章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第二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包括 风险控 制制 度、 投资 管理 制 度、 基 金会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 察稽 核制 度 、 信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财 务制度、 档案 管 理制度 、 业 绩考 核制 度、 公平交 易制 度、 关联 交易 制度、 异常 交易 监控 与报 告制度 、 风 险准 备金制 度、 内幕 交易 管理 制度、 反洗 钱制 度、 紧急 情况处 理制 度等 ; 第 三个 层面是 部门 业务 规章, 是在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基础 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的具 体说 明 ; 第四 个层 面是业 务操 作手 册, 是各 项具体 业务 和管 理工 作的 运行办 法 , 是 对 业务各 个细 节、 流程 进行 的描述 和约 束。 它们 的制 订、 修 改、 实施、 废止 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 序, 每一 层面 的内容 不得 与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 背。 公司 重视 对制度 的持 续检验 , 结合 业 务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 境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 制的要 求, 不断 检讨 和增 强公司 制度 的完 备性、 有效 性。 (2) 内部 控制 组织 架构 1 )董 事会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2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董事 会下 的 专业 委员 会,风险 控制 委员会 负责 审议公司 风险 控制工 作的 总体原则 、 方针和 政策 ,以 及公 司的 风险控 制体 系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3 )督 察长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向董 事会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 情况 。 4 )监 察稽 核部 监察稽 核部 的主 要职 责是 确保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 规、 完 善; 检 查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和 业务流 程的 执行 情况 , 出 具监察 稽核 报告 ; 负 责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 调 查基 金及其 他类 型 产 品的异 常投资 和交易 以及 对违规 行为的 调查; 组织 实施公 司投资 风险管 理与 绩效分 析工作 , 确保公 司各类 投资风 险得 到良好 监督 与 控制; 负责 公司的 法律事 务、合 规咨 询、合 规培训 、 离任审 查等 工作 。 5 )业 务部 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的首 要责 任 。 公 司各 职能 部门的 主要 职责 是自 身工 作中潜 在 风险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根据具 体情 况制 订本 部门 的业务 管理 规定 、 操 作流 程及内 部控 制规 定并严 格执 行。 各部 门主 要负责 人是 部门 风险 控制 的第一 责任 人, 履行 一线 风险控 制职能 。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和 管理层 必须 充分履 行各 自的职 权 , 健 全公司 逐级 授权制 度 , 确 保公司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 各 项经营 业务 和 管 理程 序 必须 遵从 管理 层制 定的操 作规 程 , 经 办人 员的 每一项 工作 必须 在业 务授 权范围 内进 行 。 公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必须 采取书 面形 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公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已获 授权 的部 门和 人员 应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 消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泓德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投资 指令通 过交 易部 完成 ; 建 立交易 监测 系统 、 预 警系 统和交 易 反 馈系统 ,完善 相关的 安全 设施; 交易部 应对交 易指 令进行 审核, 建立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度 , 确保各 基金 利益 的公 平;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 及时 进行反 馈、 核对 和存 档保 管; 同 时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根 据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系 统 , 对于不 同基 金、 不同 客户 独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公 司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 证制 度、 合 理的 估值 方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 真实 、 完 整、 及时 地记 载每一 笔业 务并 正确 进行 会 计核 算和 业 务核算 ;同 时还 建立 会计 档案保 管制 度, 确保 档案 真实完 整。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并 向董 事会 负责 。 根 据公司 监察 稽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 授权 , 督 察长 可以列 席公 司相关 会议 , 调阅公 司相 关档案 , 就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行 检查 、 评 价、 报告、 建议职 能。 督察 长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 报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 司明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 严格 制订 了专业 任职 条件 、 操作 程序 和组织 纪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促使 公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充分 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作 , 对 违反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基 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 内部控 制制 度是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及 管理层 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1. 基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民生 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成立时 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 [2004 ]101 号 组织形 式: 其他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 :罗 菲菲 中国民 生银 行是 我国 首家 主要由 非公 有制 企业 入股 的全国 性股 份制 商业 银行 , 同时又 是 严格按 照 《 公司 法》 和 《 商业银 行法 》 建 立的 规范 的股份 制金 融企 业。 多种 经济成 份在 中国 金融业 的涉 足和 实现 规范 的现代 企业 制度 , 使中 国民 生银行 有别 于国 有银 行和 其他商 业银 行 , 而为国 内外 经济 界、 金融 界所关 注。 中国 民生 银行 成立二 十年 来, 业务 不断 拓展, 规模 不断 扩大, 效益 逐年 递增 ,并 保持了 快速 健康 的发 展势 头。 2000 年12 月19 日 , 中 国民 生银行A 股 股票 (600016 )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2003 年3 月18 日, 中国 民生 银 行 40 亿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在 上交所 正式 挂牌 交易 。2004 年 11 月 8 日,中 国民 生银 行通 过银 行间债 券市 场成 功发 行了 58 亿元 人民 币次 级债 券, 成为中 国第 一 家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功私 募发 行次 级债 券的 商业银 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 民生 银 行成功 完成 股权 分置 改革 , 成为 国内 首家 完成 股权 分置改 革的 商业 银行 , 为 中国资 本市 场股 权分置 改革 提供 了成 功范 例。 2009 年 11 月 26 日, 中 国民 生银 行在 香港 交易 所 挂牌 上市 。 中国民 生银 行自 上市 以来 , 按照 “ 团结 奋进, 开拓 创新, 培 育人 才; 严 格管 理, 规范 行 为, 敬 业守法 ; 讲究 质量 , 提高 效益, 健康发 展” 的经营 发展 方针, 在改 革 发展与 管理 等方 面进行 了有 益探 索, 先后 推出了 “大 集中 ” 科 技平 台、 “ 两率 ” 考核 机制 、 “ 三卡” 工程 、 独 立评审 制度 、 八大基 础管 理系统 、 集中 处理商 业模 式及事 业部 改革 等制 度创 新, 实现 了低 风 险、快 增长 、高 效益 的战 略目标 ,树 立了 充满 生机 与活力 的崭 新的 商业 银行 形象。 2013 年度, 民生银行荣 获中 国 投 资 协 会 股 权 和 创 业投 资 专 业 委 员 会 年 度 中 国优 秀 股 权 和创业 投资 中介 机构 “最 佳资金 托管 银行 ” 及 由21 世纪传 媒颁 发 的 2013 年PE/VC 最佳 金融 服务托 管银 行奖 。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2013 年荣 获中 国内 部审 计 协会民 营企 业内 部审 计优 秀企业 。 在第八 届 “21 世纪 亚洲 金 融年会 ” 上 , 民 生银 行荣 获 “2013 ?亚 洲最 佳投资 金 融服务 银 行”大 奖。 在“2013 第 五届 卓越 竞争 力金融 机构 评选 ”中 ,民 生银行 荣获 “2013 卓 越竞 争力品 牌 建设银 行” 奖。 在中国社 科院 发布的 《中 国企业社 会责 任蓝皮 书(2013 ) 》中 ,民 生银行 荣获 “中国 企 业上市 公司 社会 责任 指数 第一名 ” 、 “ 中国 民营 企业 社会责 任指 数第 一名 ” 、 “ 中国银 行业 社会 责任指 数第 一名 ” 。 在 2013 年 第十 届中 国最 佳 企业公 民评 选中 , 民 生银 行荣获 “2013 年 度中 国最 佳企业 公 民大奖 ” 。


2013 年还 获得 年度 品牌 金 博奖“ 品牌 贡献 奖” 。 2014 年获 评中 国银 行业 协 会 “最 佳民 生金 融奖 ” 、 “年度 公益 慈善 优秀 项目 奖 ” 。 2014 年 荣获 《亚 洲企 业管 治》 “ 第四 届最 佳投 资者 关系公 司 ” 大奖 和 “ 2014 亚洲企 业 管治典 范奖 ”。 2014 年被 英国 《金 融时 报 》 、 《博 鳌观 察》 联合 授予 “亚洲 贸易 金融 创新 服务 ” 称号 。 2014 年还 荣 获《 亚洲 银行 家 》“ 中国 最佳 中小 企业 贸易金 融银 行奖 ”, 获得 《21 世纪 经济报 道》 颁发 的 “ 最佳 资 产管理 私人 银行 ”奖 , 获 评 《经济 观察》 报 “ 年度 卓越 私人银 行 ” 等。 2015 年度 , 民 生银 行在 《金 融理财 》 举办 的 2015 年 度 金融理 财金 貔貅 奖评 选中 荣获 “金 牌创新 力托 管银 行奖 ” 。 2015 年度 , 民 生银 行荣 获 《EUROMONEY 》 2015 年度 “中 国最佳 实物 黄金 投资 银行 ” 称 号 。 2015 年 度, 民生银 行连续 第四次获 评《 企业社 会责 任蓝皮书 (2015 ) 》 “ 中国 银行业 社 会责任 发展 指数 第一 名” 。 2015 年度 ,民 生银 行在 《 经济观 察报 》主 办 的 2014-2015 年 度中 国卓越 金融 奖评选 中 荣获“ 年度 卓越 创新 战略 创新银 行” 和“ 年度 卓越 直销银 行” 两项 大奖 。 2016 年度 , 民 生银 行荣 获2016 胡润 中国 新金 融50 强和2016 中国 最具 创新 模 式新金 融 企业奖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张庆先 生 , 中 国民生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总经 理, 博士 研究生 , 具有 基金托 管人 高级管 理 人 员任职 资格 ,从 事过 金融 租赁、 证券 投资 、银 行管 理等工 作, 具有 25 年 金融 从业经 历, 不 仅有丰 富的一 线实战 经验 ,还有 扎实的 总部管 理经 历。历 任中国 民生银 行西 安分行 副行长 , 中国民 生银 行沈 阳分 行筹 备组组 长、 行长 、党 委书 记。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 获得 基金托 管资 格, 成为 《中 华人民 共泓德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颁布 后首家 获批 从事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银行 。 为了 更好 地发 挥后发 优势 , 大力发 展托 管业 务 , 中 国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托管部 从成 立伊 始就 本着 充分保 护基 金 持有人 的利 益、 为客 户提 供高品 质托 管服 务的 原则 , 高起 点地 建立 系统 、 完 善制度 、 组 织人 员。 资 产托 管部 目前 共有 员工 70 人, 平均 年 龄37 岁,100% 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上 学历 ,65% 以上员 工具 有硕 士以 上文 凭。基 金业 务人 员100% 都 具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中国民 生银 行坚 持以 客户 需求为 导向 , 秉 承 “诚 信、 严谨、 高效、 务实 ” 的 经营 理念, 依托丰 富的 资产 托管 经验 、 专业 的托 管业 务服 务和 先进的 托管 业务 平台 , 为 境内外 客户 提供 安全、 准确 、及 时、 高效 的专业 托管 服务 。截 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中 国民 生银行 已托 管 178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国 民生银 行 于 2007 年 推出 “ 托付民 生 · 安 享财 富” 托管 业务品 牌, 塑造产 品创 新、 服务 专业 、 效益 优异 、 流 程先 进、 践行社 会责 任的 托管 行形 象, 赢 得了 业界 的高度 认可 和客 户的 广泛 好评, 深化 了与 客户 的战 略合作 。自 2010 年至 今, 中国民 生银 行 荣获 《金 融理 财 》 杂 志颁 发的 “最 具潜 力托 管银 行 ” 、 “最 佳创 新托管 银行 ” 、 “金 牌创 新 力托管银 行” 奖和“ 年度 金牌托管 银行 ”奖, 荣获 《21 世 纪经济 报道 》颁发 的“最佳 金融 服务托 管银 行” 奖。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 内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强化内 部管 理, 保障 国家 的金融 方针 政策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贯彻 执行 , 保 证自 觉合规 依法 经营,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管 理科 学化 、 监 控制 度化的 内控 体系 , 保 障业 务正常 运行 ,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的合 法权 益。 ? 内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 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 民 生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审 计部 、 资 产托 管部内 设风 险监 督中 心及 资产托 管部 各业 务中 心共 同组成 。 总 行审 计部对 各业 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指导 、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设 独立 、 专 职的风 险监 督中 心, 负 责拟 定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总体 思路 与计 划, 组 织、 指导、 协调 、 监 督各业 务中 心 风险控 制工 作的 实施 。各 业务中 心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实施 具体 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 内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全面 性原则 :风 险控制 必须覆盖 资产 托管部 的所 有中心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 风 险控 制责 任应落 实到 每一 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2)独立 性原则 :资 产托管 部设立独 立的 风险监 督中 心,该中 心保 持高度 的独 立性和 权 威性, 负责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和监 督。 (3)相互 制约原 则: 各中心 在内部组 织结 构的设 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 的机 制,建 立 不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4)定性 和定量 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管 理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 客观性 和 操作性 。 (5)防 火墙 原则 : 托管 部自 身财务 与基 金财 务严 格分 开; 托管 业务 日常 操作 部门 与行政 、 研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 离。 ?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1)制度 建设: 建立 了明确 的岗位职 责、 科学的 业务 流程、详 细的 操作手 册、 严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2)建 立健 全的 组织 管理 结 构: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 门、岗 位相 互牵 制。 (3)风险 识别与 评估 :风险 监督中心 指导 业务中 心进 行风险识 别、 评估, 制定 并实施 风 险控制 措施 。 (4)相 对独 立的 业务 操作 空 间: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5)人员 管理: 进行 定期的 业务与职 业道 德培训 ,使 员工树立 风险 防范与 控制 理念, 并 签订承 诺书 。 (6)应 急预 案: 制定 完备 的 《应急 预案 》 , 并 组织 员工 定期演 练; 建立 异地 灾备 中心,保 证业务 不中 断。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制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从控 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 控制 活动 、 信 息沟 通、 监 控等五 个 方面构 建了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体 系。 (1)坚持 风险管 理与 业务发 展同等重 要的 理念。 托管 业务是商 业银 行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 一 直将建 立一 个 系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 控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托 管业务 的快 速发 展, 新 问题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发 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为托 管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 线。 (2)实施 全员风 险管 理。完 善的风险 管理 体系需 要从 上至下每 个员 工的共 同参 与,只 有 这样 , 风 险控 制制度 和措 施才会 全面 、 有效 。 中 国 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托管 部实 施全 员风险 管理 ,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落 实到 具体 业务 中心 和业务 岗位 ,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3)建立 分工明 确、 相互牵 制的风险 控制 组织结 构。 托管部通 过建 立纵向 双人 制,横 向 多中心 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形成 不同 中心 、不 同岗 位相互 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4)以制 度建设 作为 风险管 理的核心 。中 国民生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资产托 管部 十分重 视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建设 ,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业务 管理 办法 、 内 部控 制 制度 、 员 工行 为规范 、 岗 位职责 及涵 括所 有后 台运 作环节 的操 作手 册。 以上 制度随 着外 部环 境和业 务的 发展 还会 不断 增加和 完善 。 (5)制度 的执行 和监 督是风 险控制的 关键 。制度 执行 比编写制 度更 重要, 制度 落实检 查泓德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是风险 控制 管理 的有 力保 证。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风 险监 督 中心 , 依 照有 关法律 规章 , 定 期对 业务 的运行 进行 稽核检 查 。 总 行审计 部也 不定期 对资 产 托 管部进 行稽 核检 查。 (6)将先 进的技 术手 段运用 于风险控 制中 。在风 险管 理中,技 术 控 制风险 比制 度控制 风 险更加 可靠 , 可 将人 为不 确定因 素降 至最 低。 托管 业务系 统需 求不 仅从 业务 方面而 且从 风险 控制方 面都 要经 过多 方论 证,托 管业 务技 术系 统具 有较强 的自 动风 险控 制功 能。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对基金 的投 资对象 、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付 、 基金 托管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 基金 申购 资金的 到账 和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 益 分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违反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销 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泓德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联系人 :童 贤达 网址:www.hongdefund.com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1)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穆 婷 电话: 010-58560666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2)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 888-108 传真:010 -65182261 联系人 :许 梦园 网址:www.csc10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3)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4)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联系人 :刘 宇 网址:www.sc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0620 (5)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写 字楼 2 座 27-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写 字楼 2 座 27-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王 帅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6) 西藏 东方 财富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闸 北区 永和 路 118 弄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宏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电话:021-36537945 传真:(86-21)36533452 联系人 :周 艳琼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7)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8)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侯 艳红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9)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赵 艳青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10)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韩 钰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11 )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12)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黄 莹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13)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黄 莹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14)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76 传真:0755-82435367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15)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东方 财 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54660501 联系人 :丁 姗姗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16)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吴 强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17)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联系人 :侯 英健 网址: www.cifco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2 (18) 阳光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三 亚市 河东区 三亚 河东 路海 康商 务 12 、1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乙 12 号 1 号楼 昆 泰国际 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科 电话:010-010-59053779 传真:010-59053700 联系人 :龙 尧 网址:fund.sinosig.com (19)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20)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吴 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21)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电话:010-56810307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传真:010-56810628 联系人 :张 晔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22)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宜 山 路 700 号 普天 信息 产业 园 2 期 C5 栋 汇付 天下 总部 大 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周 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传真:021-33323830 网址:www.chinapnr.com (23)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 宇 电


话: 021-20665952 传


真: 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24)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 B 座裙 楼二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传真:010-65951887 电话:4006180707 联系人 :姜 颖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1176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25)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高 静 网址:www.qianjing.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26)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 : 徐骋 骁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27) 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178000 (28) 蚂 蚁( 杭州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29)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杨浦 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 汪静 波 客服电 话: 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 李娟 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5399 (30)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民 田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 雯 网址:http://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31)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丰台 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 1 号 新华 社第三 工作 区 5F 法定代 表人 : 钱昊 旻 电话: 010-59336533 传真: 010-59336500 联系人 : 孙雯 网址: www.jnl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32)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海珠 区琶 洲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 际广 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9629099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黄 敏嫦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33)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 2 号 经济 日报 社 A 楼 7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010-66154828-801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 :李 婷婷 网址:www.5iric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34)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理 想国 际 大厦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琪


电话:010-62676405 客服邮 箱:fund@staff.sina.com.cn ) 联系人 :付 文红 网址:www.xincai.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35)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姜 焕洋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11-999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36)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SOHO 现代 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魏 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 85894285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37)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网址:http://fund.j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18 (38)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 www.zlfund.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39)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刘 阳坤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1-7755 (40) 乾 道金 融信 息服 务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村 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法定代 表人 : 王兴 吉 联系人 :高 雪超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网址: www.qiandaojr.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8-8080 (41)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 京市 建邺 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 袁顾 明 联系人 :朱 海涛 电话:15921264785 传真:021-20324199 网址: www.dt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42)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于 龙 联系人: 吴鹏





传真:010-67767615 网址:www.zhixin-inv.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0-2123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43)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联系人 : 徐亚 丹 网址:www.520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44) 喜鹊 财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 藏拉 萨市 柳 梧新区 柳梧 大 厦 15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苑路 安苑 里 1 号奇 迹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皓 电话:18501904963 传真:010-50877697 联系人 :曹 砚财 网址:www.xique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891-6177483 (45)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1 号 703


法定代 表人 :曲 阳


注册资 本: 3000 万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联 系 人: 王晨








电 话:13811685981





传 真: 010-50866170


(46)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 院望 京 SOHO 塔 3 A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联系人 :戚 晓强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网址:www.danjuanapp.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47)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 :王 骁骁 网址:www.hcjijin.com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48) 上 海攀 赢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闸 北区 广中西 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488 号 太平金 融大 厦 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田 为奇 联系人 :吴 卫东 电话:021-68889082 传真:021-68889283 网址:http://www.pytz.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8889082 (49)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锋 联系人 :冯 鹏鹏 电话:025-66996699 传真:025-66996699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网址:www.snjij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77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 销售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二 、登 记机 构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三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陆奇 经办律 师: 黎明 、陆 奇 四 、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赵 钰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赵钰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分类 一、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金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基金份 额数 量 , 对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按照不 同的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用, 因此 形成 不同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本 基金 设 A 类和 B 类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两 类 基 金份 额 单 独 设 置基 金 代 码 ,并 单 独 公 布 每万 份 基 金 已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二、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限制 投资人 可自 行选 择认 (申 ) 购 的基 金份 额类别 , 并 将根据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数额成 为某 一类别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不同 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 不得互 相转 换, 但依 据基 金合同 或招 募说 明书约 定因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 基 金转 换等交 易及 收益结 转份 额而 发生 基金 份额自 动升 级或 者降 级 的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在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 调 整认 (申 ) 购 各类基 金 份额的 最低 金额 限制 及规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实施 之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 申购 最低 金额 100 元 500 万元 追加认/ 申购 最低 金额











100 元











100 元 销售服 务费 (年 费率 ) 0.25% 0.01% 最低保 留份 额 无限制 500 万份 三、基 金份 额的 自动 升降 级 当投资 人在 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的 A 类基 金份 额达到 B 类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最低 保留份额 时,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投资 人在该 基金 账户 保留的 A 类基金 份额 全部 升级为 B 类基金 份额 , 并自其 升级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适用 B 类 基金 份额 的费率 。 当 投资 人在 单个 基金账 户保 留 的 B 类 基金 份额 低于 B 类 基金份 额最 低保留 份 额时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投 资人 在该基 金账 户 保留 的 B 类 基金份 额全 部 降级 为 A 类 基金 份额 , 并 自其降 级后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起适 用 A 类 基金份 额的 费率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以 及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并在 履行 相关 程序 后, 调整 基金 份额 升降 级的 数额限 制及 规 则,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公告 , 并泓德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基 金份 额分 类及 规则 的调整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以 及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也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 整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或增 加新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暂停 现有基 金份 额 类别的 销售 等, 调整 实施 前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不 需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第 七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一、基 金募 集的 依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已 经中 国证监 会 2016 年 10 月 8 日证监 许可[2016]2286 号 文注册 。 募 集期 自 2017 年 4 月 7 日至 2017 年 5 月 2 日, 共 募集 有效 认购份 额 234,131,500.00 份, 利 息结 转 份额 11,752.71 份, 合 计 234,143,252.71 份 ,募 集户 数为 288 户。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第 八部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7 年 5 月 4 日 正式 生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二、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若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 现前述 情形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 转换 运作方 式 、 与 其 他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第 九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一 、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 予以 公告 。 基 金投 资 者应当 在销售 机 构 办 理 基金 销 售业 务 的营 业 场 所 或按 销 售机 构 提供 的 其 他 方式 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二、申购 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7 年 5 月 15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业务。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 接 受的,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的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确 定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格 以每 份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0 元的 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投资 者办 理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时应 提交的 文件 和 办理手 续、 办理 时间、 处 理规则 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 赎 回生 效 。 投 资人 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3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 遇 交易 所或交 易市 场 数据传 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或 其它 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 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 则 赎回 款在 该等 故 障消除 后及 时划 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银 行 账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 或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情 形 时 ,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 参 照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 收 到申请 。 申购 、 赎回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 况, 投资 者应 及 时查询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相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 间 进行调 整,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调 整实 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予 以公 告。 五、申购 和 赎回 的数 量限制 1 、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者 通过 其它 销售 机构 或 基金 管理 人 网 上交 易系 统首次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 金份额 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00 元,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人 民币 100 元; 首次 申购本 基金 B 类基金 份额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 500 万 元, 追加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投 资 者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直 销中 心首次 申购 本基金 A 类 基 金份额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00 元,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首 次申 购 本基 金 B 类 基金 份额 单笔 最低限 额为 人 民币 500 万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各销 售机 构对 最低 申 购限额 及交 易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级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当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转结 为基金 份额 或采 用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时, 不受 最低 申 购金额 的 限制。 2 、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销售 机构 赎回 基 金 份额的 单 笔赎回 申请 不设 最低 份额 限制, 且其 进行 赎回 后 在 销 售机构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也无 最低 份 额限制 。 B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 足 500 万份 或某笔 赎回 导致 该持 有人 的剩余 基 金份额 少 于 500 万 份时, 登记机 构自 动将 其在 该基 金账户 持有 的 B 类 基金 份 额降级 为 A 类 基金份 额。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 理和款 项支 付的 办法 将参 照基金 合 同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 额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全 部份额 和某 类基金 份额 的 单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的 基 金份额 上 限,具 体规 定必 须在 开始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构 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参 见基 金管 理人相 关公 告。 5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依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在 特定 市场条 件 下暂停 或 者拒绝 接受 一定 金额 以上 的资金 申购 ,具 体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公 告为 准。 6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决 定本 基金的 总规 模限额 ,但 应 最迟在 新的 限额 实施前 依 照《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7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 额 等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 必 须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本 基金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用 。 2 、发 生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以 及 5 个 交易日 内 到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低 于 5% 且 偏离 度为 负的 情形 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对当 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申 请赎 回基 金份 额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1% 以 上 的赎回 申请 征 收 1% 的 强制 赎回 费用 , 并 将上述 赎回 费用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协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商确认 上述 做法 无益 于基 金利益 最大 化的 情形 除外 。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持 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且本基金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低于 10% 且 偏离度 为负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对当 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 1% 以上 的赎 回 申请征 收 1% 的强 制赎 回费 用,并 将上 述赎 回费 用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3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 格为每 份基 金份 额 1.00 元。 七、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采用 “金 额申 购 ” 方式, 申购 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额 净 值 1.00 元 ,计 算 公式: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1.00 元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 由 此产生 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 二: 假定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 额计算 如下 : 申购份 额=1,000/1.00 =1,000.00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 申购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则其 可得 到 1,000.00 份 A 类基 金 份额。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 份 额赎回 ” 方式 ,赎 回价 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净 值 1.00 元。 (1) 部分 赎回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如 其账 户中 的累 计未 付 收益为 正或 该笔 赎回 完成 后剩余 的 基金份 额按 照每 份 1.00 元 为基准 计算 的价 值足 以弥 补其累 计至 该日 的未 付收 益负值 时, 赎 回金额 按如 下公 式计 算: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1.00 赎回金 额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 以 1.00 元计 算,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 三: 某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份额 A 级 份额 100,000.00 份,累 计收 益为 100.00 元,T 日 该投资 者赎 回 50,000.00 份, 在不 发生 收取 强制 赎回 费 的情形 下,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金 额=50,000 ×1.00 =50,000.00 (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50,000.00 份 基 金份额 ,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50,000.00 元, 投资 者账 户 内基金 份额 余额 为 50,000.00 份 ,剩 余累 计收 益为 100.00 元。


例 四: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A 级 份额 100,000.00 份,累 计收 益为-100.00 元,T 日该 投资者 赎 回 50,000.00 份, 此时, 该投 资者 部分 赎回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赎 回后 剩 余 50,000.00 份,足 以弥 补其 累计 至 T 日的累 计收 益-100.00 元, 在不发 生收 取强制 赎 回费 的情形 下,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50,000 ×1.00 =50,000.0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A 级份 额 50,000.00 份, 则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50,000.00 元, 投资者 账户 内基 金份 额余 额为 50,000.00 份, 剩余 累 计收益 为-100.00 元。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如 其该 笔赎 回完 成后 剩余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每 份 1.00 元为 基准计 算的 价值 不足 以弥 补其账 户中 累计 至该 日的 未付收 益负 值时 , 则 将自 动 按部分 赎回 份 额占投 资者 账户 总份 额的 比例结 转当 前未 付收 益, 赎回金 额按 如下 公式 计算 :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1.00+ 赎 回份 额按 比例 结转 的累 计未付 收益


其中, 赎回 份额 按比 例结 转 的累计 未付 收益 = ( 申请 赎 回的基 金份 额/ 账 户基 金总 份额) ×账户 当前 累计 收益


例 五 : 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100,000 份, 累计收 益为-2,000 元,T 日 该投资 者赎 回 99,000 份, 此时 , 该投资 者部 分赎 回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赎回 后剩 余 1,000 份 , 按 照 1.00 元 人民 币为 基准 计算 的价值 不足 以弥 补其 累计 至该日 的累 计收 益-2,000 元, 在不 发生 收 取 强制 赎回 费的 情形 下, 则: 赎回份 额 按 比例 结转 的累 计未付 收益 =-2,000×(99,000/100,000 )=-1,980 元


赎回金 额=99,000 ×1.00 -1,980 =97,020.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99,000 份,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97,020.00 元。投 资者 账户 内基 金份 额余额 为 1,000 份, 剩余 累计收 益为-20 元。


(2) 全部 赎回 投资者 全部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余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自 动 将投资 者账 户中 的累 计未 付收益 一 并结算 并与 赎回 款一 起支 付给投 资者 ,赎 回金 额按 如下公 式计 算: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1.00+ 累 计未 付收 益


赎回金 额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 以 1.00 元计 算,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 六 : 某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10,000 份,T 日 该投 资者赎 回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10,000 份, 当前 累 计收益 为 100 元, 在 不发 生收取 强制 赎回 费的 情形 下, 则 其可 得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 ×1.00 +100.00=10,100.0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A 级份 额 10,000 份, 则其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0,100.00 元 。 投 资者账 户内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为 0 ,累 计未 付收 益为 0 。


(3)若 发 生本 基金 持有 的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 及 5 个交 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低 于 5% 且 偏离 度为 负的 情形 , 且 当 日 ( 假设 当日 为 T 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基金份 额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 1% 时 , 赎 回 费 用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赎回费 用= ( 赎回 份额-T 日本基 金总 份额 ×1% )×1.00×1% 上述赎 回费 用将 从前述 (1)、( 2 )项 赎回 金额 中扣 除 。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时 。 5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 额数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 或者 有可 能 导致投 资者 变相 规避 前 述 50% 比 例要 求 的情形 。 6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7 、本基 金出 现当 日净 收益 或累计 未分 配净收 益小 于 零的情 形, 为保 护投资 人 的利益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 基金 的申购 。 8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登 记 机构的 技术 保障 等异常 情 况导致 基 金销售 系统 或基 金登 记系 统或 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9 、当 日达 到或 超出 基金 管 理人规 定的 基金 总规 模限 制。 10 、 当 影子 定价 法确 定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与摊 余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正 偏离度 绝 对值达 到或 超 过 0.5% 时。 11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并 采取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措施。 12 、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设 定的 基金总 规 模、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单一 投资 者单 日或 单笔 申购金 额上 限时 。 13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6 、7 、8 、9 、10 、11 、13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暂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如 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当 发生 上述 第 5 项、 第 12 项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取 比例 确认 等方 式对 该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进行 限制, 基金 管 理 人有权 拒绝 该笔 全部 或部 分申购 申请 。 如 果法 律法 规、 监 管要 求调 整导 致上 述第 5 项内 容 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修 改上述 内容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本基 金出 现当 日净 收益 或累计 未分 配净收 益小 于 零的情 形, 为保 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基 金的 赎回 。 6 、发生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的情 形时 ,可暂 停 接受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 7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并采 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 施。 8 、法 律法 规规 定 、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 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 暂时 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 付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赎 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为公平 对待 不同 类别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如 本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 回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措施 。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 , 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 投 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若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在 出现单 个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超过 前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30% 的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取 相关 措施 为此 单个 持有人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 即按 照保 护 其 他赎回 申请 人利 益的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优先 确 认其他 赎回 申请 人的赎 回 申请, 具体 为: 如其他 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在 当日 被全 部确 认, 则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例 不低 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在仍可接 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此单个持有人的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赎回申 请按 比例 确认 , 对 此单个 持有 人其 余未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如 其他赎 回申 请 人 的赎回 申请 在当 日未 被全 部确认 , 则 对 全 部未 确认 的 赎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 将 被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权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 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 回 处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 3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 含 2 周) , 暂 停结 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 赎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 告,并 公布 最 近 1 个 工作 日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 2 个月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刊 登公 告的 频率 。 暂 停结束 ,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工作 日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人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 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 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已于 2017 年 5 月 15 日 开通 本基 金的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具体 内容 详 见 2017 年 5 月 12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 发布的 《关 于泓 德添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回 、定 投 及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七、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根 据市 场情 况对上 述申 购和 赎回 的安 排进行 补充 和调 整并 提前 公告。 十 八、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易 场 所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份 额 转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机 构 办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 金管 理人 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第 十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控制 基金 资产 投资 风险 和保持 基金 资产 较高 流动 性的基 础上 , 力 争获 得超 越 业绩比 较 基准的 投资 收益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 包 括 : 现 金,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 银 行存款 、债 券回 购、 中央 银行票 据、 同业 存单 ,剩 余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 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 非金 融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人 民银 行 认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 资策 略 (一) 资 产 配置 策略 基金根 据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 政策 形势 、 信用 状况 、 利率走 势 、 资 金供 求变 化 等的综 合 判断 , 并 结合 各类 资产 的 流动性 特征 、 风险 收益 、 估值水 平特 征 , 决 定基 金 资产在 债券 、 银 行存款 等各 类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并适 时进 行动 态调 整。 (二) 利率 预期 策略 通过对 通货 膨胀、GDP 、 货币供 应量 、国际 利率 水 平、金 融监 管政策 取向 等 跟踪分 析, 形成对 基本 面的 宏观 研判 。 同 时 , 结 合微 观层 面研 究, 主要 考察 指标 包括 : 央行公 开市 场 操 作、 主要 机构 投资 者的 短 期投资 倾向 、 债券 供给 、 回购抵 押数 量等 , 合理 预 期货币 市场 利率 曲线动 态变 化, 动态 配置 货币资 产。 (三) 信用 品种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于 信用 债仓 位、 评级及 期限 的选 择均 是建 立在对 经济 基本 面、 政策 面、 资 金 面 以及收 益水 平和 流动 性风 险的分 析的 基础 上。 信用 债发行 主体 差异 较大 , 需 要自下 而上 研 究 债券发 行主 体的 基本 面以 确定发 债主 体企 业的 实际 信用风 险, 通过 比较 市场 信 用利差 和个 券 信用利 差以 发现 被错 误定 价的个 券。 本基 金将 通过 在行业 和个 券方 面进 行分 散化投 资, 同 时 规避高 信用 风险 行业 和主 体的前 提下 ,适 度提 高组 合收益 并控 制投 资风 险。 (四) 期限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在短 期利 率期 限结 构分析 的基 础上 , 分 析和 评 估各类 投资 品种 的收 益性 和流动 性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构建合 理期 限结 构的 投资 组合。 如预 期市 场利 率水 平上升 , 适 度缩 短投 资组 合的平 均剩 余 期 限;如 预期 市场 利率 水平 下降, 适度 延长 投资 组合 的平均 剩余 期限 。 (五) 收益 增强 策略 通过分 析各 类投 资品 种的 相对收 益 、 利 差变 化 、 市 场 容量 、 信 用等 级情 况 、 流 动 性风险 、 信用风 险等 因素 来确 定配 置比例 和期 限组 合, 寻找 具 有投资 价值 的投 资品 种, 增 持相对 低估 、 价格将 上升 的 , 能 给组 合 带来相 对较 高回 报的 类属 ; 减 持相 对高 估 、 价 格将 下降的 , 给组 合 带来相 对较 低回 报的 类属 ,借以 取得 较高 的总 回报 。 (六) 流动 性管 理策 略 本基金将会 紧密关注申购/ 赎回现金流 变化情况、市 场资金流动 状况等影响货币市场 基 金流动 性管 理的 因素 , 动 态调整 并有 效分 配本 基金 的现金 流, 以满 足基 金资 产的日 常流 动 性 需求。 未来, 随着 证券市 场投 资 工具的 发展 和丰富 ,本 基 金可相 应调 整和更 新相 关 投资策 略,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四 、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信用 等级 在 AA+ 级 以下的 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 (4) 以定 期存 款为 基准 利 率的浮 动债 券, 已进 入最 后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 除外 。 (5)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拟投 资于 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 AA+ 的商 业银 行 的银行 存款 与同 业存 单的 ,应当 经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批 准, 相 关交 易应 当事 先征 得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作为重 大事 项 履 行信息 披露 程序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不超过 120 天,平 均 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过 240 天。 (2)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3)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机 构发行 的债 券、非 金融 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及其作 为 原始权 益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 除外 。 (4)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 续 5 个交 易日累 计 赎回 30% 以 上情 形外 ,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 (5)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 展期。 (6)本 基金 投资 于有 固定 期限的 银行 存款( 不包 括 本基金 投资 于有 存款期 限 ,但根 据 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投 资于具有基金 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投资于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人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款 、 同 业存 单, 合计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7)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 计不得 低 于 5% ; (8)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 以及五 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 例,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本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 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AAA 以 上 (含 AAA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本 基金 的基 金总 资 产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及其发 行 的同业 存单 与债 券, 不得 超过该 商业 银行 最近 一个 季度末 净资 产 的 10% ; (13) 当本基 金 前 10 名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时 , 本基 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超 过 60 天 , 平 均剩 余 存续期 不得 超 过 120 天; 投资组 合中 现 金、国 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他 金 融工具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于 30% ;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14) 当本基 金 前 10 名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 本基 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超 过 90 天 , 平 均剩 余 存续期 不得 超 过 180 天; 投资组 合中 现 金、国 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他 金 融工具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于 20% ; (15) 本基金 投资 于主 体信 用评级 低 于 AAA 的机 构 发行的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2% ; 前述 金融 工具 包括 债券 、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具 、 银行存 款 、 同业 存单 、 相 关 机 构作为 原始 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证 券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品 种;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定 比例 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17)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18)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 限制。 除上述第(1) 、 第 (5) 、 第 (10) 、 第 (16) 、 第 (17 ) 项限 制 外 ,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 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 重大关 联交 易 的,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 范利 益 冲 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 到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 审查。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调 整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按照 取 消 或调整 后的 规定 执行 。 五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同期七 天通 知存 款税 后利 率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或 者是 市场 上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业 绩 比较基 准时 ,经 与基金 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本基金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无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六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属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低 风险品 种, 其预 期收 益和 预期风 险 均 低于债 券型 基金 、混 合型 基金及 股票 型基 金。 七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与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的计 算 1 、平 均剩 余期 限( 天) 与 平均剩 余存 续期 限( 天) 的计算 公式 如下 :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天)= ( Σ 投 资于 金融 工 具产生 的资 产 × 剩余 期限 - Σ 投资 于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 × 剩余期 限+ Σ 债券 正回 购 ×剩余 期限 )/ ( 投资 于金 融工具 产生 的 资产-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负 债+ 债券 正回 购)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 存续 期限 (天 )=( Σ 投资 于金 融工具 产生 的资产 ×剩余存续期限 - Σ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 的负债 ×剩余 存续 期 限+ Σ 债 券正 回购 ×剩余 存续 期限 ) / (投 资 于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债 券正 回购 ) 其中 , 投 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产 包括 现金 资产 、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 银行 存款、 同业存 单 、 逆 回购 、 中 央 银行票 据 、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回购 债券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其 他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采用 “ 摊余 成本 法 ” 计算 的 附息债 券成 本包 括债 券的 面值和 折溢 价; 贴现 式债 券成本 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2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的 确定 (1) 银行 活期 存款 、 清 算 备付金 、 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 为 0 天; 证 券清算 款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交 收日的 剩余 交易 日天 数计 算; (2)银 行定 期存 款、 同业 存单的 剩余 期限和 剩余 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 期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有 存款 期限, 根据 协议 可提 前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剩余 期 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银行 通知 存款 的 剩余期 限和 剩 余存续 期限 以存 款协 议中 约定的 通知 期计 算;


(3)组 合中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限 是指 计 算日至 债券 到期 日为止 所 剩余的 天 数, 以 下情 况除 外: 允许 投 资的可 变利 率或 浮动 利率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一 个利 率 调整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允 许投 资的 可变 利率 或 浮动利 率债 券的 剩余 存续 期限以 计算 日 至债券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4)回 购( 包括 正回 购和 逆回购 )的 剩余期 限和 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 购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5)中 央银 行票 据的 剩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期 限以 计 算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6)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期 限和 剩 余存续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 的剩余 期 限; (7)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返售债 券的 剩余期 限和 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 购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8)对 其它 金融 工具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基于 审慎 原 则,根 据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的 规定、 或参 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计 算其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 平均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至整 数位, 小数 点后 四舍 五入 。 如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对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计 算方 法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八、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 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未经审 计) 。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77,554,068.82 37.90 其中: 债券 177,554,068.82 37.9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73,419,100.14 37.0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3,359,807.09 24.20 4 其他资 产 4,124,071.15 0.88 5 合计 468,457,047.20 100.00 2 报告 期债 券回 购融 资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3.1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22,699,765.95 5.1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为 报告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融资 余额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的 简单 平均值 。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的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 金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未超过 资产 净值 的20% 。 3 基金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3.1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64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88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56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过120 天情 况说 明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未超 过120天。 3.2 报 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1 30天以 内 64.50 5.10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2 30天( 含) —60 天 11.18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3 60天( 含) —90 天 1.68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4 90天( 含) —120 天 2.22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5 120天( 含) —397 天( 含) 24.65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合计 104.23 5.10 4 报告 期内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存 续期 超过240 天情 况 说明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存续 期未 超过240 天。 5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1,995,720.77 4.9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1,995,720.77 4.94 4 企业债 券 - -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56,088,782.45 12.59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99,469,565.60 22.33 8 其他 - - 9 合计 177,554,068.82 39.86 10 剩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 浮 动 利率债 券 - - 6 报告 期末 按摊 余成 本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1 011800044 18鲁钢 铁SCP001 300,000 30,075,284.33 6.75 2 111713113 17浙商 银行CD113 200,000 19,966,365.58 4.48 3 111787647 17锦州 银行CD319 200,000 19,949,449.39 4.48 4 111821278 18渤海 银行CD278 200,000 19,905,377.63 4.47 5 180407 18农发07 120,000 12,050,722.48 2.71 6 071800024 18东北 证券CP005 100,000 10,012,462.53 2.25 7 111881684 18盛京 银行CD319 100,000 9,975,247.73 2.24 8 111813034 18浙商 银行CD034 100,000 9,964,654.53 2.24 9 160412 16农发12 100,000 9,944,998.29 2.23 10 111881546 18盛京 银行CD311 100,000 9,898,134.87 2.22 7 “影 子定 价” 与“ 摊余 成本法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1789%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585%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1247% 报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到0.25% 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未达 到0.25% 的 情况。 报告期 内正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到0.5%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正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未达 到0.50% 的 情况。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9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9.1 基 金计 价方 法说 明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采 用摊 余成法 计价 ,即 计价 对象 以买入 成本 列示 ,按 票面 利率或 商 定利率 每日 计提 应收 利息 ,并按 实际 利率 法在 其剩 余期限 内摊 销其 买入 时的 溢价或 折价 。 9.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9.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2,459,391.03 4 应收申 购款 1,664,680.12 5 其他应 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4,124,071.15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诚实 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 证 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本报 告期 基金 份额 净值收 益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泓德添利 货币A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7 年度 (2017 年 05 月 04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5423% 0.0046% 0.8951% 0.0000% 1.6472% 0.0046% 2018 年上 半年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1.9623% 0.0042% 0.6695% 0.0000% 1.2928% 0.0042%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起至 今 (2017 年 05 月 04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5.4120% 0.0046% 1.9048% 0.0000% 3.5072% 0.0046% 泓德添利 货币B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7 年度 (2017 年 05 月 04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7036% 0.0046% 0.8951% 0.0000% 1.8085% 0.0046% 2018 年上 半年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2.0839% 0.0042% 0.6695% 0.0000% 1.4144% 0.0042%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起至 今 (2017 年 05 月 04 日至 2018 年 5.7677% 0.0046% 1.9048% 0.0000% 3.8629% 0.0046%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9 月 30 日) 注: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是按 日结转 份额 。 (二)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 基金累 计净 值收 益率 变动 及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变 动的比 较 泓德 添 利货 币A 份额累 计净 值收 益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 势对比 图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泓德添 利货 币B 份额累 计净 值收 益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 势对比 图 注: 建 仓期 结束 后, 本 基金 的各项 资产 配置 比例 符合 本基金 合同 第十 二部 分第 二条投 资范 围 、 第四条 投资 限制 的相 关约 定。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的非 交 易 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 “摊 余 成本法 ” , 即 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照 票面 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在剩 余存 续期 内按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 基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 2 、为了 避免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与按 市场 利率 和交易 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用 估值技 术 , 对 基金 持有 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 影子 定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摊 余成 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将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调 整 到 0.25% 以 内 。 当 正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申 购并 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正 偏离 度 绝对值 调整 到 0.5%以内。 当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使 用风险 准备 金 或者固 有资 金弥 补潜 在资 产损失 ,将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控制 在 0.5% 以内 。当 负 偏离度 绝对 值 连续两 个交 易日 超 过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用 公允价 值估 值方 法对 持有 投资组 合的 账 面价值 进行 调整 ,或 者采 取暂停 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 并终止 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 清算等 措施 。 3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化 收益率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由基 金管 理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人担任 ,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 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 收 益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是按照 相关 法规计 算的 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实 现 收益,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本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是 按日 结转份 额的 ,7 日年化 收益 率是 以最 近 7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资产 收益 率, 精确 到 0.001% , 百 分 号 内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的估值 结果 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 按 约定 对外 公布。 五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资产的 计 价导致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小 数 点后 4 位以内 (含 第 4 位) 或 7 日年 化 收益率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 后 3 位以 内 (含 第 3 位) 发 生 差错时 , 视为 估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 人( “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 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 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 下: (1)基 金估值 计 算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 即予以 纠正 ,通 报基金 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 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约定 予以 公布。 八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而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 “每 日分 配、每 日支 付” 。本基 金根 据每 日基金 收 益情况 ,以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 益 为基准 , 为 投资 人每 日计 算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且每 日进行 支付 。 投 资人 当日 收益分 配的 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后 第 3 位按 去尾 原则 处理。 因去 尾形 成的 余额 进行再 次分 配 , 直到分 完为 止; 4 、本基 金根 据每 日收 益情 况,将 当日 收益全 部分 配 ,若当 日已 实现 收益大 于 零时, 为 投资人 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人 记负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等 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人不 记收 益; 5 、 本基 金每 日进 行收 益计 算并分 配时, 每日 收益 支 付方式 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即红利 转 基金份额) 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 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日 累计收益支付 时, 若 当日 已实 现收 益大 于零时 , 则 为投 资人 增加 相应的 基金 份额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等 于 零时, 则保 持投 资人 基金 份额不 变; 基金 管理 人将 采取必 要措 施尽 量避 免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小 于零, 若当 日已 实现 收益 小于零 时, 则缩 减投 资人 基金份 额; 6 、当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个 交易 日起, 享有 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当 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交易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7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调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和支付 方式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 、收 益分 配方 案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基金 管理 人不 另行 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四 、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每个开 放日 公告 前一 个开 放日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应 于 节假日 结束 后第 二个 自然 日, 披 露节 假 日期间 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节假日 最后 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益 率, 以 及 节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 的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经中 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对当 天实 现 的收 益进 行收 益结 转( 如 遇节假 日顺 延) , 每 日例 行 的收益 结 转不再 另行 公告 。 五 、 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见基 金合同 第 十八部 分。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0.2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0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0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 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服 务费 率 为 0.25% , 对于 由 B 类降 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应自其 降级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适用 A 类基 金份 额 的费率 。B 类 基金份 额的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为 0.01% , 对于 由 A 类 升级为 B 类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年销 售 服务费 率应 自其 升级 后的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享受 B 类 基金份 额的 费率 。两 类基 金份额 的销 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相 同,具 体如 下: H =E ×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服 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后于次 月首 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登 记机 构, 由 登记 机构 代付 给销 售机构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日 或不 可 抗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日 支付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0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间 和 方式查 阅或 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务等内 容。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网 站 上,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说 明 书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 国 证监 会派出 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公告 1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日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 10000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采用四 舍 五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2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 露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化收益 率。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应 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 二个自 然日 , 披 露节 假日 期间各 类基 金 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节 假日 最后 一日 的 7 日年化 收益 率, 以及 节假 日后首 个开 放 日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3 、 基金 管理 人将公 告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上述市 场交 易 日 ( 或自 然日 ) 的次 日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五) 基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 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 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者利益 , 基 金管 理人 至少 应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 他 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份 额变 化 情 况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年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中, 至少 披露报 告期 末基 金 前 10 名 份额持 有 人的类 别、 持有 份额 及占 总份额 的比 例等 信息 。 (六 )临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 金资 产净 值 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下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 员在 一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资产 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本基 金收 费方 式发 生 变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延期 办理 ;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 当 “影 子定 价”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摊 余 成本法 ”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正负 偏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的 情形; 当“ 影子 定价 ”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摊 余成本 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连 续 2 个交易 日出 现负 偏离 度绝 对值超 过 0.5% 的 情形 ; 27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 28 、本 基金 投资 于主 体信 用评级 低 于 AA+ 的 商业 银 行的银 行存 款与 同业 存单 ; 2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事项 。 (七 )澄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资产 净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八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九) 投资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 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十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信 息。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7 日年 化收益 率、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 金 管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确 认。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 的情形 1 、不 可抗 力; 2 、发 生暂 停估 值情 形; 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第 十八 部分


风险 揭示 本基 金为货币市场 基金,其面临 的主要风险包 括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 操作风 险、 管理 风险 、合 规风险 以及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等。 一、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 要包括 : 1、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行 业政策、证 券市场监管政 策等)发生 变 化,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 经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证 券市场的收益 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本 基金的投资 品 种可能 发生 价格 波动 ,收 益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 动会导致证券 市场价格和收 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 价 格和收 益率 , 引 起基 金收 益水平 的变 化。 特别 是短 期利率 变化 以及 货币 市场 投资工 具市 场 价 格的相 关波 动, 会影 响基 金组合 投资 业绩 。 4、通 货膨 胀风 险 如果 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 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 被通货膨胀抵 消,从而影 响 基金资 产的 保值 增值 。 5、曲 线形 变风 险 久期 等指标对利率 风险的衡量是 建立在收益率 曲线只发生 平行位移的前 提下。但收 益 率曲线 可能 会发 生扭 曲或 蝶形等 非平 行变 化, 并导 致 久期等 指标 无法 全面 反映 利率风 险的 真 实水平 。 6、再 投资 风险 再投 资 风险反映了 利率下降对固 定收益证券利 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 上 升所带 来的 价格 风险 (即 利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二、流 动性 风险 流动 性风险是指基 金管理人未能 以合理价格及 时变现基金 资产以支付投 资者赎回款 项 的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的 目标则 是确 保基 金组 合资 产的变 现能 力与 投资 者赎 回需求 的匹 配 与平衡 。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1)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参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第九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的 相关 规定 。 (2)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 金主要投资于 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包括 :现金,期 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银 行存 款、 债券 回购 、中 央银行 票据 、同 业存 单, 剩余期 限 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 ,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 行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本基 金将通过以下 措施控制流动 性风险:针对 兑付赎回资 金的流动性风 险,本基金 的 基金管 理人 每日 对本 基金 的申购 赎回 情况 进行 严密 监控并 预测 流动 性需 求, 保 持基金 投资 组 合中的 可用 现金 头寸 与之 相匹配 , 同 时, 在基 金合 同 中设计 了巨 额赎 回条 款, 约定在 非常 情 况下赎 回申 请的 处理 方式 , 控制 因开 放申 购赎 回模 式带来 的流 动性 风险 , 有 效保障 基金 持 有 人利益 ; 针 对投 资品 种变 现的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 的基金 管理 人主 要通 过限 制、 跟 踪和 控 制 基金投 资交 易的 不活 跃品 种来实 现。 此外 , 本 基金 可 通过卖 出回 购金 融资 产方 式借入 短期 资 金应对 流动 性需 求。 基金 管理人将密切 关 注各类资产 及投资标的的 交易活跃程 度与价格的连 续性情况, 评 估各类 资产 及投 资标 的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并进 行动 态调整 , 以 满足 基金 运作 过 程中的 流动 性 要求, 应对 流动 性风 险。 (3)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本基 金出现巨额赎 回情形下,管 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 份 额占比 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同 时, 如 本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开 放 日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一定 比例 以上 的,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其 采 取延期 办理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措 施。 (4)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在市 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 极端情况下发 生无法应对 投资者巨额赎 回的情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将以 保障 投资 者合法 权益 为前 提,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谨 慎 选 取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收取 短期 赎回费 等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工具 作为 辅助 措施。 对于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的使 用, 基金 管理人 将依 照 严 格审批 、 审 慎决 策的 原则 , 及时有 效地 对风 险进 行监 测和评 估, 经过 内部 审批 程序并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 在 实际 运用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时 , 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赎 回款 项 支 付等可 能受 到 相 应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将严 格依 照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进行操 作, 全 面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保障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三、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 资 产 支持证 券、 短期 融资 券等 信 用证券 发行 主体 信用 状况 恶化, 到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 行兑 付的风 险, 另外 , 信 用风 险 也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 券交割 风险 。 四、操 作风 险 操作 风险是指基金 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 操作失误或 违 反操作规程 等引致的 风险 ,例如,越 权违规交 易、 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 错误 、IT 系统故障 等风险 。 五、 管理风 险 在基 金管理运作过 程中,基金管 理人的研究水 平、投资管 理水平直接影 响基金收益 水 平,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势 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充分 、 投资操 作出 现 失误等 ,都 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水 平。 六、 合规性 风险 合规 风险指基金管 理或运作过程 中,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 同 有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 金投资于货币 市场工具,可 能面临较高流 动性风险以 及货币市场利 率波动的系 统 性风险 。 货 币市 场利 率的 波 动会影 响基 金的 再投 资收 益, 并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公 允 价值的 变动 。 同时为 应对 赎回 进行资 产 变现时 ,可 能会 由 于货 币 市场工 具交 易量 不足而 面 临流动 性风 险。 此外, 当本 基金 负偏 离度 绝对值 连续 两个 交易 日超 过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能会采 取暂 停 接受所 有赎 回申 请并 终止 基金合 同进 行财 产清 算等 措施, 因此 , 投 资人 可能 面 临基金 无法 存 续的风 险 。 八、 其它风 险 1、 在符 合本 基金 投资 理念 的新型 投资 工具 出现 和发 展后, 如果 投资 于这 些工 具, 基 金 可能会 面临 一些 特殊 的风 险; 2、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计算 机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3、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而 在制度 建设 、 人 员配 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 4、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5、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可能 产生 的风 险; 6、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从而 带 来风险 ;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第 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同 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并自 决 议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 他 情况 。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 风险承 受能 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且 在不 影 响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前 提 下,增 加、 减少 、调 整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 (5)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在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或 服务 ; (6) 销售 基金 份额 ; (7) 依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8)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机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11 )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构 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2)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3)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16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 部机构 ;


(17)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 等 业务 规则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1)依 法募 集资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 册、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分 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 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 金已实 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收 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合 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会 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拥 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立日 常机 构。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或 提 高销售 服务 费, 法律法 规 要求提 高 的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且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情况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低 基 金的销 售服 务费 率或在 对 现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变 更收 费方式 ; (3)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且 在不 影 响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前 提 下,增 加、 减少 、调 整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 (4)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人、 登记机 构、 基 金销 售 机构调 整有 关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则 ; (5)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在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或 服务 ; (6)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7 ) 对 《基 金合 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8)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 的其他 情 形。 3 、当影 子定 价确 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摊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负 偏 离度绝 对 值连续 两个 交易 日超 过 0.5% ,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 接受所 有赎 回申 请并 终止 基金合 同的 , 本基金 将根 据第 十九 部分 的约定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并终止 , 且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 管理人 召 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 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 金 托 管 人仍 认 为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当 由 基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 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 、 通讯 开会方 式 或 法律 法规 、 监 管机构 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记 日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 分之 一)。 2 、通讯 开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 分之 一);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 3 、如果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持 有人的 基金 份 额低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 总份额 的 二分之 一, 则召 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有 代表 三 分之一 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或其 代理人 参加 ,方 可召 开。 4 、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的 情况 下,经 会议 通 知载明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或者 采用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出 席会 议 并表决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法 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 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按 照下 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确 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 般 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 一 ) 通 过方为 有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金 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 以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 内 容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整 , 无 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 基金 合同 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并自决 议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 定媒 介 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 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 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根 据 该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 并 对各 方 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区 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邮政编 码:100088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成立日 期:2015 年 3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许可[2015]25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20,000,000 元 存续期 间: 长期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成立日 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 式: 其他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结 汇、 售汇业 务;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 供信 用 证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 项; 保险 兼业 代理 业务 ( 有效期 至 2017 年 02 月 18 日) ; 提 供保 管 箱服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 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 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 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 包 括 : 现 金,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 银 行存款 、债 券回 购、 中央 银行票 据、 同业 存单 ,剩 余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 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 非金 融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人 民银 行 认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信用 等级 在 AA+ 级 以下的 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 (4) 以定 期存 款为 基准 利 率的浮 动债 券, 已进 入最 后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 除外 。 (5)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拟投 资于 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 AA+ 的商 业银 行 的银行 存款 与同 业存 单的 ,应当 经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批 准, 相 关交 易应 当事 先征 得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作为重 大事 项 履 行信息 披露 程序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 、 融 券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不超过 120 天,平 均 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过 240 天。 (2)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3)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机 构发行 的债 券、非 金融 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及其作 为 原始权 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性金融 债券 除外 。 (4)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 续 5 个交 易日累 计 赎回 30% 以 上情 形外 ,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 (5)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 展期。 (6)本 基金 投资 于有 固定 期限的 银行 存款( 不包 括 本基金 投资 于有 存款期 限 ,但根 据 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投 资于具有基金 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投资于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人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款 、 同 业存 单, 合计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7)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 计不得 低 于 5% ; (8)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 以及五 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 10% ; (9)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银行 定 期存款 等流 动性受 限资 产 投资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 例,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本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AAA 以 上 (含 AAA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 (12) 本基 金的 基金 总资 产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及其发 行 的同业 存单 与债 券, 不得 超过该 商业 银行 最近 一个 季度末 净资 产 的 10% ; (14) 当本基 金 前 10 名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时 , 本基 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超 过 60 天 , 平 均剩 余 存续 期 不得 超 过 120 天; 投资组 合中 现 金、国 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他 金 融工具 占基 金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于 30% ; (15) 当本基 金 前 10 名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 本基 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超 过 90 天 , 平 均剩 余 存续期 不得 超 过 180 天; 投资组 合中 现 金、国 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他 金 融工具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于 20% ; (16) 本基金 投资 于主 体信 用评级 低 于 AAA 的机 构 发行的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2% ; 前述 金融 工具 包括 债券 、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具 、 银行存 款 、 同业 存单 、 相 关 机 构作为 原始 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证 券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品 种;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定 比例 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 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19)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除上述 第 (1) 、 第 (5)、 第(7 ) 、 第 (11 ) 、 第 (17) 、 第 (18 ) 项 限制 外, 因 证券市 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 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 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 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应及 时 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 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 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 五)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对投资 中期票 据业务 进行 研究, 认真评 估中期 票据 投资业 务的 风 险, 本着 审慎 、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务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律 、 法 规 、 监 管部门 的规 定 , 制 定了 经公 司董事 会批 准的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相 关制 度( 以 下简 称 “ 《制 度》 ” ) , 以规范 对中 期票 据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 风 险控 制 。 基 金管理 人 《制 度 》 的 内容 与本协 议不 一 致 的,以 本协 议的 约定 为准 。 1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应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1) 中期票 据属 于固 定收 益 类证券 ,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应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中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 益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及期 限限制 ;


(2)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公 募基 金投资 于一家 企业发 行的 单期中 期票据 合计不 超过 该 期证券 的 10% 。


2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流动 性风 险处 置的 监督 职责限 于: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理 人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六) 基金 如投资 银行 存 款,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对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手 范围 是否 符合 有关 规定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在签署 银行 存 款协议 前, 应将 草拟 的银 行存款 协议 送基 金托 管人 审核。 首次 投资 银行 存款 之前, 基金 管 理 人应与 基金 托管 人就 银行 存款的 投资 签署 风险 控制 补充协 议。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及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八)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书 面通 知后 应在下 一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 改 正。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 (九)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 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十一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议 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取 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化 收益 率、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 理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基 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反 《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 括 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 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受 的损 失。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 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固 有财产 。基 金财 产的债 权 、不得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固 有财产 的债 务相 抵销 , 不 同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 相互抵 销。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自 有资 产承 担法 律责 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行 使请 求 冻 结、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 人依据 合法 程序 作出的 合 法合规 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 财产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4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证 券账户 。 5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6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7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 定到账 日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 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 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8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 基金 募集 期间 应开 立 “ 基金募 集专 户” , 用于 存放 募集的 资金 。 该账 户由 基 金管理 人 开立。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基 金募 集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 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 行验资 ,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加 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并加 盖会 计师 事务 所公 章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同 生效 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 人应 以本 基金 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立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根据 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 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5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账 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为 本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本基 金联 名的证 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书 面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 使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3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 4 、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基金 管 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金 、 证 券结 算保 证金 等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其 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 关规定 , 以 本基 金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银 行间 清算 所股 份有限 公司 开 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 代 表本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共 同 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开立, 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并 管理 。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 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 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但 基金 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保 管凭 证。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计 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是 按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万 份基金 份额 的日 已实 现收 益, 精 确 到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本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是 按日 结转 份额的 ,7 日年 化收益 率是 以最 近 7 日( 含 节假日)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益 率, 精确 到 0.001% , 百分 号内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按规 定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结 果以 双方 约定 的方式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 复核无 误后 , 以 约定 的方 式将复 核结 果提 交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基金 合同 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对外 公布 。 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 责任方 由基 金 管理人 担任 ,因 此,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 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殊 情形的 处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类 证券 和 银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2、 估值 方法 (1 )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 摊 余成本 法” , 即计 价对 象以 买入成 本列 示 , 按 照票 面 利率或 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时 的 溢价与 折价 ,在 剩余存 续 期内按 实际 利率 法摊销 , 每日计 提损 益。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为 了避 免采 用“ 摊余 成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 净值与 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 市价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的 结果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 采用估 值技 术 , 对 基金 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影 子定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价” 。 当“影 子定 价”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与“摊 余 成本法 ”计 算的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负偏 离 度绝对 值达 到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5 个 交易 日内将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调 整到 0.25% 以 内。当 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暂停 接受 申购 并在 5 个 交易日 内将 正 偏离度 绝对 值调 整 到 0.5% 以内 。 当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 达到 0.5%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使 用风 险 准备金 或者 固有 资金 弥补 潜在资 产损 失, 将负 偏离 度绝对 值控 制 在 0.5% 以 内 。当负 偏离 度 绝对值 连续 两个 交易 日超 过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采用 公允 价值 估值 方法 对持有 投资 组 合的账 面价 值进 行调 整, 或 者采取 暂停 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并 终止 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清 算等 措 施。 (3)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3)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误 差 不作为 基 金估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 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误 而造 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三)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资产的 计 价导致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小 数 点后 4 位以 内 (含 第 4 位 ) 或 7 日年 化 收益率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 后 3 位以 内 (含 第 3 位 ) 发 生 差错时 , 视为 估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错误遭 受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 述“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给予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4 、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 下: (1)基 金估 值计 算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 即予以 纠正 ,通 报基金 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4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出 现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时 ;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 制作 相关账 册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若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 当日 核 对 不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原 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 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基金 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财 务报 表 后,进 行独 立的复 核。 核 对不符 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1)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 上半 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 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 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求 或编 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料 送交 基 金托管 人,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本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可以 对本 托管 协 议进行 修改 。 修 改后 的新 托 管协议 , 其内容 不得 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 监管 部 门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成 立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 聘用必 要的 工 作 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 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 现; 4) 制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托 管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的 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 应通过 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商 、 调 解 不能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 点 为北京 市,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 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 局的, 对本 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本托 管协 议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 忠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务 ,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 料发 送 1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 持 有 人 账单 订 制 情 况 向账 单 期 内 发生 交 易 或 账 单期 末 仍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发送 对账 单, 但由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详 实填 写或更 新客 户 资料 ( 含姓 名、 手机 号码 、 电子 邮箱 、 邮 寄地 址、 邮政编 码等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送 出 的 除外。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账 单不 定 期发送 的基 金资讯 材料 , 如基金 新产 品或新 服务 的 相关材 料 、 开放式 基金 运作 情况 回顾 、客户 服务 问答 等。 二 、定 期定 额投 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 即 投资 者可 通过 固 定的销 售 机构, 采用 定期 定额 的方 式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投资 不受 日常 最低 申购 金额限 制。 定 期 定额具 体实 施时 间和 业务 规则详 见 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在指定 媒介 的公 告。 三 、基 金转 换 投资者 可在 同时 销售 转出 基金、 转入 基金 并开 通基 金 转换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转 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需遵 守转 入基金 、 转 出基 金有 关基 金申购 赎回 的业 务规 则。 办理基 金转 换 业 务的投 资者 可获 得一 定的 费率优 惠, 具体 业务 规则 和 办理时 间详 见 基 金管 理人 发布在 指定 媒 介 的公 告。 四 、呼 叫中 心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上 午 9 :00-11 :30 ;下午 13 :00-17:00 ) 为 投资人 提 供服务 , 客服 热线 服务 内 容包括 业务 咨询 、 信息 查 询、 服务 投诉 、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 改等 专 项服务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五 、电 子邮 件服 务 投 资 者 在 申 请开 立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账 户时 如 预 留 电子 邮 件 地 址 并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客服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电话订 制电 子邮 件服 务, 可自动 获得 相应 服务 。 未 预留相 关资 料的 投资 者可 办理资 料变 更 后 获得此 项服 务。 六 、短 信服 务 投 资 者 在 申 请开 立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账 户时 如 预 留 手机 号 码 并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客 服 电话 订制短 信服 务, 可自 动获 得相应 服务 。 未 预留 相关 资料的 投资 者可 办理 资料 变更后 获得 此 项 服务。 七 、客 户投 诉和 建议 处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语 音留 言、 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书 信、 电 子 邮件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投 资 者还可 以通 过 代销机 构的 服务 电话 对该 代销机 构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或 提出 建议 。 客服邮 箱:service@hongdefund.com 八 、如本招 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 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项 自 2018 年 5 月 5 日 至 2018 年 11 月 4 日 , 本 基金 的 临时公 告刊 登于 《中国 证 券报》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www.hongdefund.com 。 序号 公告名称 公告时间 1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与首 创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8-07-27 2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北 京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销售 机构 并 开通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2018-08-08 3 泓德添 利 货 币市 场基 金增 聘基金 经理 公告 2018-09-12 4 关于泓 德添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8 年 国庆 假期 前暂 停 大额申 购 (含 定期定 额申 购及 转换 转入 )业务 的公 告 2018-09-26 5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上 海攀赢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销售 机构 的 公告 2018-10-26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备 查文 件目 录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泓德 添 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件 。 2 、 《泓 德添 利 货 币市 场 基 金基金 合同 》 。 3 、 《泓 德添 利 货 币市 场 基 金托管 协议 》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 、存 放地 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三 、查 阅方 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 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