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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纯债A(121013)

国投纯债: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国投瑞银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以下简称“会议”),审议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2、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1 月 3 日上午 10:00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4、会议登记办理时间:2019 年 1 月 3 日上午 09:00 至 2019 年 1 月 3 日上午 09:50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8 年 12 月 7 日,即在权益登记日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
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四、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
  1、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2、大会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有表决权基金份额的总数、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3、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4、大会主持人公布监票人、公证机关和公证员姓名、见证律师。
  5、大会主持人宣读议案。
  6、享有表决权的与会人员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7、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8、公证人员宣读公证词。
  9、见证律师发表意见。
  五、会议出席对象
  1、权益登记日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2、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3、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4、本次大会聘请的见证律师。
  5、本次大会聘请的公证人员。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的文件
  (一)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正反
  面复印件;
  2、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当
  按“七、授权”中的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授权文件。
  (二)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加盖本单位公章、经授权或认可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需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
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由授权代表出席会议(如无公章),并提
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该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其他
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
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代表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
  3、加盖公章的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或者证明该出席会议的个人有权代表该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其
他证明文件;
  4、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出席本次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还应按照本公告“七、授权”的规
定,提供相关资料。
  七、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出席会议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授权起止时间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起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4 日至 2019 年 1 月 2 日(均含当日),授权截止时间
为 2019 年 1 月 2 日 16:00。权益登记日在册的份额持有人均有权进行授权。
  (二)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
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三)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受托人。
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临时公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的受托人名单。
  (四)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或电话授权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或
电话授权的,授权形式及程序应符合本公告的规定。
  1、纸面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
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ubssdic.com)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
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代表该机
构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机构授权委托书原件或者证明该出席会议的个人有权代表该
机构的其他证明文件;  2)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
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
的身份证件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
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和代表该机构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机构授权委托书原件或者证明该出席会议的个人
有权代表该机构的其他证明文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
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
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
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代表该机构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机构授权委托书原件或者
证明该出席会议的个人有权代表该机构的其他证明文件。
  (2)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出席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
件通过专人送交或者邮寄至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材料的时间为准),信封封面注明“国投
瑞银纯债基金持有人大会授权”,本基金管理人的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杨蔓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国投瑞银基金公司客户
服务中心邮编:518035 联系电话:4008806868 或 0755-83575992]
  2、电话授权
  为方便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设置本次会议授权专用电话(400-880-6868 转 0),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该号码,通过电话完成必要程序以进行授权。
  本基金管理人的呼叫中心也可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由客服坐席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
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并完成授权。在电话授权过程中,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
个通话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同一基金份额存在有效的纸面授权和有效的其他方式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2)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纸面授
权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同
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选择“授权代理人表态”;
  (3)同一基金份额只存在纸面授权以外的有效的其他方式授权时,以有效的该种授权方式为准。多
次以纸面授权以外的其他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
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授权表示一致的,按照该相同的授权表示计票;
若多次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选择“授权代理人表态”;
  (4)做出授权的持有人应选择前述(三)各类代理人中的一家机构或一名个人作为代理人,一次授
权选择多个代理人的视为当次授权基金管理人;
  (5)持有人授权意见代表所持全部本类别基金份额的授权意见;
  (6)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多选、未选视为选择“授权代理人表态”;
  (7)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出席本次大会后,又亲自出席本次大会进行投票表决的,以其亲自
投票的表决意见为准。
  八、会议的预登记
  (一)预登记时间
  2018 年 12 月 4 日至 2019 年 1 月 2 日的每天上午 9:00-下午 4: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办理预登记。
  (二)预登记方式
  1、现场方式预登记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选择现场方式预登记的,应在预登记时间内,按照“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需要提供的文件”及“七、授权”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现场预登记的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联系人:杨蔓
  联系电话:0755-83575992
  2、传真方式预登记
  在预登记时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将“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的文件”
及“七、授权”规定的文件传真给本基金管理人进行预登记。
  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传真号码:0755-82904048
  确认电话:0755-83575992
  联系人:杨蔓
  3、关于预登记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预登记情况估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会情况,以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进行相应准备。已办理预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在会议入场前仍需按照“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的文件”及“七、授权”的规定提供相应文件办理现场会议登记,请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代理人予以配合;未能按照“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的文件”及“七、授权”
的规定提供相应文件办理现场会议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人不能入场出席会议并表决。
  九、计票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
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5、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表决票(详见附件二,下同)填写完整清晰的,
为有效表决票,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表决票上的
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
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
基金份额总数。
  十、决议生效条件
  1、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
  2、《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十一、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50%以上(含 50%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
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
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十二、本次会议相关机构
  1、召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蔓
  联系电话:400-880-6868、0755-83575992
  传真:0755-82904048
  网址:http://www.ubssdic.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十三、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将于 2019 年 1 月 3 日上午 10:00 时召开,届时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本次大会聘请的公证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将提前一小时对与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登记,
请出席会议人员务必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携带必需的文件于 2019 年 1 月 3 日上午 09:00 至 2019 年 1 月
3 日上午 09:50 办理会议登记,以便验证入场。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不再对未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进行登记,未登记的持有人不得入场参加会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保持会议秩序,服从召集人的引导,除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及会务人员、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见证律师和公证人员及召集人邀请的人员以外,
召集人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召集人有权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
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0-6868 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一:《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运作情况,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
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
  具体说明见附件四《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为实施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
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并根据《关于终止国投
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的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实施清算并终止《基金
合同》。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二: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类型身份证/77 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_________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审议事项《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意见
同意反对弃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因公证工作的需要,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2、请以打“√”方式选择表决意见;
3、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4、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5、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
项符合会议公
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计入参加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附件三: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名称
委托人证件类型身份证/777 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_________
证件号码
委托人联系电话
代理人姓名/名称
代理人证件类型身份证/777 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_________
证件号码
代理人联系电话
兹授权(请以打“√”方式选择)
□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为行使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权利,并对《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按如下意见表决(请以打“√”方式选择):
同意反对授权代理人表态
授权有效期自 2018 年 12 月 4 日起至 2019 年 1 月 3 日止。
若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除非本授权文件
另有载明
或重新授权,本授权继续有效。
特此授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授权日期: 年月日
说明:
1、因公证工作的需要,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2、个人投资者委托代理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同时提供与基金账户开立时
一致的个人
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机构投资者委托代理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在授权委托书上
加盖该机构公
章,同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
加盖公章的有
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代理人投票的,应提供该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
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
明文件的复印
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3、授权效力的确定规则按照本公告“七、授权”中“(四)授权方式”的第 3 项“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认定;
4、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委托人未持有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四:
  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被表决通过前的基金运作
  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被表决通过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
作。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具体详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
  (1)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获得表决通过,上述议案将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或停止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3)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的下一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申请。本基金自进入清算程
序之日起,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4)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若有)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6)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
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8)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本基金清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2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3、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
  《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二十三部分第(二)款约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经履行相关的程序后,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约定及《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须经特别决议通过,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1)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
  (2)《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准备工作有序进行
  为了保障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及后续清算工作的进行,
基金管理人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筹备持有人大会事宜,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和
部分投资人进行了沟通,制定了投资人通过现场方式参与持有人大会的方式方法,从而保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可以顺利进行。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
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若有)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本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已就基金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公告。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为防范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在设计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
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终止
《基金合同》的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
做二次召集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交议案。
  2、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发布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