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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500低波ETF联接A(006129)

华安中证500低波ETF联接: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8年6月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8]947号)注册,进行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
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等。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目标ETF为华安中证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对目标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90%,投资标的单一且过分集中有可能会给本基金带来风险。在本基金目标
ETF未能符合基金备案条件时,本基金将不能设立,面临募集失败的风险。本
基金属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目标ETF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预期
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组合
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
值可能低于发售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
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1)在基金的投
资方法方面,目标ETF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而本
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业
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
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
单的要求,申购、赎回目标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按“未知价”原则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并不保证和目标ETF业绩表现完全一致,与目标ETF业绩表现可能出
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1)投资比例要求。目标ETF作为一
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
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按照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
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
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1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3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3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5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58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71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78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6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7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8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89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90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1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08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号——基金中基金 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目标 ETF:指另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亦简称“ETF”),该 ETF 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 ETF 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 以求达到 投资目标。本基金选择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为目标 ETF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 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 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49、基金收益:基金合同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 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7、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层 3、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4、设立日期:1998年 6月 4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6、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联系电话:(021)38969999 11、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12、联系人:王艳 13、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 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 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上投摩根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 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 邱平先生,本科学历,高级政工师职称。历任上海红星轴承总厂党委书记, 上海东风机械(集团)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上海全光网络科技股份公司总 经理,上海赛事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浩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国盛集团科教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董事,上海建筑材料(集 团)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裁。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裁。 马名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总经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 限公司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董事、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景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董事、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基建处科员、副 主任科员、处长助理、副处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处 长,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财务总监,上海电 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现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上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聂小刚先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三部 助理业务董事、企业融资总部助理业务董事、总裁办公室主管、总裁办公室副 经理、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助理、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 董事会秘书处主任、上市办公室主任、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长、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及直投业务委员会副总裁、 战略管理部总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 佳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 务所高级合伙人。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 家,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复旦大学 管理学院兼职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 构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 公司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 管理委员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兼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研究生学历。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麦理根 (McLagan)公司中国区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总 监,华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高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高级总 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19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 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17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 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薛珍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17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华东政法大 学副教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 工作处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翁启森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4年金融、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 任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台湾 JP 摩根证券投资经理,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 台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全球投资部总监、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姚国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14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香港 恒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助理总监、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媛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19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广发 银行客户经理,京华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苏卿云先生,厦门大学会计学硕士,伦敦商学院金融硕士。注册金融分析 师(CFA)。曾任职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从事基金研究发展工作。2016年 7月加 入华安基金,任职于指数与量化投资事业总部。2016年 12月起担任华安日日 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6月至 2018年 11月,同时担任华安中证定 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7年 10月起担任华安 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12月起担任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9月起任华安 MSCI 中国 A 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10月 起任华安 MSCI 中国 A 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 理。2018年 11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基金管理人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 职务如下: 童威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助理总监 万建军先生,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谢振东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 崔莹先生,基金投资部助理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361人(不含香港公司),其 中57.9%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91.7%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 历,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 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 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 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 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 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 成部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 司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 及其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对督察长负责。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 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 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 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 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 系、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 制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 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 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 现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 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 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 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 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的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 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 分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 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 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 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 道监控防线。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 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 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 和经营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 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 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 会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 的价值。 (4)信息沟通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 报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 环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 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 境、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 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 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8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28,051.82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6,807.99亿元,增幅3.08%。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 同期增加93.27亿元至1,814.20亿元,增幅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84.56亿元至1,474.65亿元,增幅6.08%。 2017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7年中国最佳银行”,美 国《环球金融》“2017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7年中国 最佳数字银行”、“2017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2017最 佳金融创新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 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7全球银行1000强”中列第2位;在美 国《财富》“2017年世界500强排行榜”中列第28名。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 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 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15余人。 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 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 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 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 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 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 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 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 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8年二季度末,中国建 设银行已托管857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 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 5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 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2017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 托管系统实施奖”。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 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 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 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 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层 电话:(021)38969973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刘雯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8号高德置地夏广场 D 座 504单元 电话:(020)38082891 传真:(020)38082079 联系人:赵安平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 88号长安国际中心 A 座 706室 电话:(029)87651812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翟均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 12层 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联系人:张晓帆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号财富中心 E 座 2103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弄 37号 4号楼 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号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号 1栋 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号 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号 6幢 55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东方财富大厦 2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网址: www.jjmmw.com


www.zlfund.cn (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号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com.cn (6)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号 16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号 16楼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http://www.fundhaiyin.com (7)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号 8号楼 3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8)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号 1号楼 16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网址: www.jimufund.com (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s://www.lufunds.com (1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 1号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1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弄 61号 10号楼 12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客户服务电话: 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bank.com.cn (1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号华融大厦 27层 2704办公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号华融大厦 27层 2704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1161188 网址:https:// 8.jrj.com/ (13)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 2号楼 2-45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14)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号院 3号楼 8层 8995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静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8-7575 网址:www.taixincf.com (15)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号 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67-523


网址: www.zzwealth.cn (16)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号楼 701内 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号楼 701内 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客户服务电话:010-82350618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17)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住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站: www.ifastps.com.cn (18)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号东方科技大厦 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层 01B、02、03、 04单位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19)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20)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号 1号楼 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号 1号楼 10-11层 法定代表人: 申健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公司网站:https://www.wg.com.cn/ (21)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 5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 5楼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22)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号 4号楼 40层 46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号 财富中心 A 座 46层 济安财富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075-6663(济安财富官网) 400-071-6766(腾讯财经)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23)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号 1号楼 22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客服电话: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2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号 2号楼 6153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王翔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25)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号高地中心 11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588 网址:www.puyifund.com/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5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会计师:单峰、魏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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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8年 6月 8日证监许可 【2018】947号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ETF 联接基金;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自 2018年 12月 7日到 2019年 1月 11日,本基金同时对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 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 记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购的份额。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不设 最高募集规模。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的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 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 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请投资人就基金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欲购买本 基金,需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投资者开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 件原件等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若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 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投资者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 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 份额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 时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但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有效性确 认,不得撤消。 (5)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 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4、认购金额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 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 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机 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元。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在募集期内,本基 金按发售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 认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 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每笔 500元。其他投资人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募集期内 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 示: 份额类别 认购费率(单笔认购金额M,元) M<100万 1.0% 100万≤M<300万 0.6% 300万≤M<500万 0.3% A类基金份额 M≥500万 每笔1000元 C类基金份额 0 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或,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1.0%,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元,则 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1.00=99,059.90 份 例: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 认购费金额为 500元,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元,则其可得到 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500=99,500元 认购份额=(99,500+50)/1.00=99,550.00 份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投资者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 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0/1.00=100,000.00 份 4、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十一、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募集验资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 同时本基金目标 ETF 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以及基金管理人接受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的其他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如遇特殊情况,如目标 ETF 的投资市场休市、暂停交易或延迟交收、目标 ETF 暂停交易或赎回、目标 ETF 延迟支付赎回款项、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 化等,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可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 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机 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 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 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 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 500元。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 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单笔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300万 0.8% 300万≤M<500万 0.5% A类基金份额 M≥500万 每笔1000元 C类基金份额 0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份额类别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1年 0.5% A类基金份额 1年≤Y<2年 0.25%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份额类别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2年 0 Y<7天 1.5% 7天≤Y<30天 0.50% C类基金份额 Y≥30天 0 注: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日的投资者,本基金将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元,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0=97,353.92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元,则可得到 97,353.92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一次性投资 5000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对应单笔申购费为 1000元,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0-1,000=49,999,000元 申购费用=1,000元 申购份额=49,999,000/1.0150=49,260,098.52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000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元,则可得到 49,260,098.52份 A 类基 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1.0150=98,522.17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150元,则可得到 98,522.17份 C 类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1)若投资者认/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三个月,则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法为: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三个月,赎回费 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0=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5%=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00-507.50=100,992.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三个月,假设赎回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元。 (2)若投资者认/申购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三个月,则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法为: 例:某投资者持有三个月后赎回本基金 10万份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0=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0 元 赎回金额=101,500.00-0=101,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万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5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目标 ETF 暂停申购或目标 ETF 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7、目标 ETF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8、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发生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9项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目标 ETF 暂停赎回或目标 ETF 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6、目标 ETF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7、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20%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 部分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 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投资人选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估值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 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目标 ETF 是采用完全复制法实现对标的 指数紧密跟踪的全被动指数基金。 本基金通过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正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日均跟 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 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 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该部分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低于 90%。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且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使本基金在应付申购赎回 的前提下,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2、目标 ETF 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方式以申购和赎回为主,但在目标 ETF 二级市场 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减小与标的指数的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买卖目标 ETF。 3、股票投资策略 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和基金组合的构建情况,采用被动式指数化 投 资的方法构建股票组合。 本基金将以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进行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投 资。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的方法,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权重 构 建股票投资组合。如有因受成份股停牌、成份股流动性不足或其它一些影响 指数 复制的市场因素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 对股票 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以更紧密的跟踪标的指数。 4、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结合对金融 货币政策和利率趋势的判断 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的债券类别配置,并根据对个券 相对价值的比较,进行个券选择和配置。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 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为有效控制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将适度运 用股指期货。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 通过股指期货对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跟踪效果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和优化,并 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 本基金运用股指期货的情形主要包括: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 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 数的风险;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和目标 ETF 仓位频繁调整的 交易成本,达到有效跟踪对标的指数的目的。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实现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 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谨慎地进行投资,以追求较为稳定的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 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 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8、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业务。参与融资业务 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仓位较低带来的 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 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 ETF、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本基金参与融资时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 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10)、(16)、(17)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 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项规定的比 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 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指数收益率×95%+商业银 行税后活期存款利率×5%。 由于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投资组合中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并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因此,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能较为客观的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绩 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 或其权重构成。其中,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 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对基金投资无 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在指定媒介上及时公告,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目标 ETF 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 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 要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 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七、目标 ETF 的变更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 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 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可选取其 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相应地, 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 ETF 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 ETF 终止上市; 3、目标 ETF 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 ETF 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同的除外)。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 标 ETF。但目标 ETF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 ETF 标的指数事项 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 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目标 ETF 份额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目标 ETF 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 日为非证券交易所营业日,以该基金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 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 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下同) 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5、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 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按照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 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 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 务费之外的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未来,如果指数公司针对联接 基金收取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和数据提供费,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估值日的次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估值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7、变更目标 ETF; 2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30、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31、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参与融资相关公告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不可抗力; 3、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暂停估值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 在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股票资产与 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股票与债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 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与债券,其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与债券,其收益水 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 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 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 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 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 券交割风险。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联接基金风险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在多数情况下将 维持较高的目标 ETF 投资比例,基金净值可能会随目标 ETF 的净值波动而波动, 目标 ETF 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2、跟踪偏离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追求跟踪标的指数,获得与指数收 益相似的回报。以下因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产生偏 离: (1)目标 ETF 与标的指数的偏离。 (2)基金买卖目标 ETF 时所产生的价格差异、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3)基金调整资产配置结构时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4)基金申购、赎回因素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5)基金现金资产拖累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6)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7)其他因素所产生的偏差。 3、与目标 ETF 业绩差异的风险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但由于投资方法、交易方式等方面与目标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ETF 不同,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 ETF 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4、其他投资于目标 ETF 的风险 如目标 ETF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ETF 参考 IOPV 决 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目标 ETF 退市风险、申购赎回失败风险等等。 5、本基金将股指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 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 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将按规定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拟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除了面临债券所需要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外,还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有风险:提前赎回或延期支付 风险,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90%”。目标 ETF 是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从投资范围看,目标 ETF 基金资产及该类股票的流动性良好; (2)从投资限制上看,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比例设置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 对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人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 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缓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 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四、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 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 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五、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 来的风险。 六、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七、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 法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 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 税等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能通过本基 金财产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管理人账户并自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 完成税款申报缴纳。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证券期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 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 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 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八、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 的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 机会成本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 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3、其他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损。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销售代理机构销 售。但是,本基金并不是销售代理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代理机构 担保或者背书,销售代理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 服务项目。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1、客户服务热线 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系统,投资者 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交易日 提供人工咨询服务,一对一为投资者解答基金投资疑问。 华安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 2、网上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登录网站,查询基金相关资料等信息。 3、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投诉处理专席、在线客服、书 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投资者还可以 通过发售代销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 行投诉。 4、网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5、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募集作出准予注册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 6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第一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对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等方面的业务规则,在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提 高基金销售服务费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所产生 的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 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 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 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或由于目标 ETF 基金变更标的指数、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 等情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4)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由于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 终止等情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9)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 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 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节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第四节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 该机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节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第一节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二期 31-3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年 6月 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 09月 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节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 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组合投资比例为: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12)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 ETF、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 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本基金参与融资时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 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除上述第(1)、(2)、(10)、(16)、(17)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 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项规定的比 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 须提前公告。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节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 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此项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 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账户开立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将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 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账户注销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委托 有交易关系的证券公司负责办理。销户完成后,基金管理人需将相关证明提供 至基金托管人。账户注销期间如需基金托管人提供配合的,基金托管人应予以 配合。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 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 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 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 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 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 第五节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第六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 期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 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第七节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规定,仲裁费用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华安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八节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