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决议生效暨基金财产清算安排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决议生效 暨基金财产清算安排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和《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现将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九 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议案”),权益登记日为 2018 年 11 月 5 日,投票表决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6 日 9:00 至 2018 年 12 月 2 日 17:00 (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 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2018 年 12 月 3 日,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 2100134449.03 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2101573241.91 份的 99.93%,达 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满足法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的基金份额为 2100003942.29 份,反对的基金 份额为 130506.74 份,弃权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 占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的 99.99%,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 10,000 元,律师费 30,000 元,合计 40,000 元,由基金财产承担。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于2018 年12 月3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 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与基金财产清算的安排 (一)决议生效后相关业务办理情况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完成公告之日,即 2018 年 12 月 4 日 为本基金最后运作日,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的下一个工作日, 即 2018 年 12 月 5 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进入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份额申购、赎回申请,停止收取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如因本基金所持资产的流动性受限等客观因素影 响,本基金将先以已变现基金资产为限进行分配,待本基金所持资产变现后进 行再次分配,因此可能需要进行二次或多次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 同终止。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12 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