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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沪港深核心资源混合A(003304)

前海开源沪港深核心资源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前海开源沪港深核心资源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 第2 号) 
 
 
 
 
 
 
 
 
基 金管理 人:前海 开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管 人: 交通 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截 止日:2018 年10 月 17 日


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 2016 年 5 月 3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下发 的证 监许 可[2016]965 号文 注 册 募集 ,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6 年 10 月17 日正 式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但 不限 于 : 市 场风 险 、 信 用风 险 、 管理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 操作 和技 术风 险 、 合 规性 风险 、 股指 期货 投资风 险 、 本 基金 特有 的 风险 、 其 他风 险 及本法 律文 件风 险收 益特 征表述 与销 售机 构基 金风 险评价 可能 不一 致的 风险 等。 本 基金 为 混 合型基 金 , 属 于中 高风 险 收益的 投资 品种 , 其预 期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水平 高于 货币型 基金 、 债 券型基 金 , 低 于股 票型 基 金。 本基 金若 投资 港股 通 标的股 票 , 需 承担 汇率 风 险以及 境外 市场 的风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 由投资 人 自 行承 担。 投资 有风 险 , 投 资人 在 投资本 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同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 特别风 险揭 示 : 本 基金 基 金名称 仅表 明本 基金 可以 通过港 股通 机制 投资 港股 , 本 基金 基 金资产 对港 股标 的投 资比 例会根 据市 场情 况 、 投 资 策略等 发生 较大 的调 整 , 存在不 对港 股进 行投资 的可 能。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8 年 10 月 17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 值表现 截止 日 为2018 年06 月 30 日 (未 经审 计) 。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33 九、基金的投资 ............................................................ 42 十、基金的财产 ............................................................ 54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 55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 配 ...................................................... 59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6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6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64 十六、风险揭示 ............................................................ 69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 74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7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15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1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19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20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3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定 》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以及 《 前 海开 源 沪 港深 核 心资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前海 开源 沪 港深 核心 资源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简 称 “ 本基金 ”或“基金 ” )的 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 资决策 有关的必 要 事 项,投 资人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4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前 海 开源 沪 港深 核心 资源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 同:指 《 前海开 源 沪港深 核心资源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及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托管协 议: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前海开源 沪港深 核心资 源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说 明书 :指 《前海开 源 沪港 深 核心资 源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7、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指 《前海开 源 沪港深 核心资 源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8、法律法 规:指中 国 (为 本 招募说 明书 之目 的,在 此不包括 香港、澳 门和 台 湾地区 ) 现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规 范性 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 政规 章 以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施 , 并经2012 年 12 月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并 经 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 二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十 四次 会议 《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改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港 口法 〉 等七 部 法律的 决定 》 修改 的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 同 年6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8 月8 日 起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 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1 日起 施行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4、 《 沪港 通试 点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6 月13 日颁 布并 实施 的 《 沪 港股票 市场 交易互 联互 通机 制试 点若 干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5 15、 《 沪港 通试 点办 法》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2014 年9 月26 日颁 布并 实施 的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沪港 通试 点办 法》 16、 《 沪港 通登 记、 存管 、 结算业 务实 施细 则》 :指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2014 年 9 月 26 日 颁布 、实 施的 《 沪港股 票市 场交 易互 联 互 通机制 试点 登记 、存 管、 结算业 务实 施 细则》 17、 《 沪港 通交 易指 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5 年 03 月 27 日 颁布 并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参与 沪港 通交 易指引 》 18、 港股 通: 指内 地投 资 者委托 内地 证券 公司 , 经 由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设 立的 证券交 易服 务公司, 向香港联 合交易 所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 香港联合 交易所” )进行申 报,买卖 规 定 范围内 的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的 股票 19、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20、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21、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22、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23、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4、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 资管理 办法》 ( 包 括其不 时修 订)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 境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25、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 包括其 不时修订 )及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 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 民币资 金进行境 内 证 券投资 的境 外 机 构投 资者 26、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8、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9、 销售 机构 : 指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 基金 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30、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6 31、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32、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33、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托 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34、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5、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6、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37、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8、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9、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0、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41、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 若 该工作 日为 非港股 通交 易日 ,则 本基 金不开 放) 42、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3、 《业务 规则》 : 指《前 海开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 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44、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5、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6、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7、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 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8、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9、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7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50、巨额 赎回:指 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基金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51、元 :指 人民 币元 52、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3、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款 项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4、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5、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6、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7、基 金份 额的 类别 : 本 基金根 据是 否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类 别 : A 类基 金份 额和C 类 基金 份额 。 两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 设置不 同的 基金 代码 , 并 分别计 算和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58、A 类基 金份 额: 指不 从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的 基金 份额 59、C 类基 金份 额: 指从 本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60、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介 61、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62、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 支取的 银行存款) 、停牌 股票、流 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 公开发 行股票、 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8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名 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住 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秘 书 有限公 司) 3、设 立日 期:2013 年1 月23 日 4、法 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5、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2 ]1751 号


6、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7、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深南 大 道7006 号 万科 富 春东方 大 厦22 楼 8、电 话:0755-88601888





传 真:0755-83181169 9、联 系人 : 傅 成斌 10、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2 亿元 11、存 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12、 股 权结 构: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出 资 25% , 北 京市中 盛金 期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出 资25% , 北京 长和 世纪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出 资 25% , 深 圳市和 合投 信资 产管 理合 伙企业(有限 合伙) 出资25%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王兆华 先生 , 董事 长, 本 科学历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西安 市分 行职员 , 中 国工商 银行 西安 市开 发区 支行副 行长 、 分行 信贷 处 处长 , 华 夏证 券西 安营 业 部总经 理 、 华 夏 证券济 南管 理总 部党 委书 记兼总 经理 、华 夏证 券总 裁助理 兼重 庆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 华夏证券 总裁助理 ,开源 证券董事 长、总经 理 、董 事, 现任前 海开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龚方雄 先生 , 荣誉 董事 长 , 宾 夕法 尼亚 大学 沃顿 商 学院金 融经 济学 博士 。 国 籍: 中国 香 港。 曾任 纽约 联邦 储备 银 行经济 学家 , 美国 银行 首 席策略 师 、 全 球货 币及 利 率 市场 策略 部联 席主管 , 摩根 大通 中国 区 研究部 主管 、 首席 市场 策 略师 、 首 席大 中华 区经 济 学家 、 中 国综 合 公司( 企业 )投 融资 主席 。2009 年 9 月 起担 任摩 根 大通亚 太区 董事 总经 理、 中国投 资银 行 主席。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荣 誉董 事长 。 王宏远 先生 , 联 席董 事长 , 西安交 通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 美国哥 伦比 亚大 学公 共管 理硕士 , 国籍 : 中 国。 曾任 深圳 特 区证券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投资 总监 、 副 总经理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首席 投资 官 、 自 营 负责人 ,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联席董 事长 。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9 朱永强 先生 , 执行 董事 长 , 硕 士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电脑 工程部 总经 理 、 技 术总 监 , 网 上交 易部 总经 理; 北 京世纪 飞虎 信息 技术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华 泰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助 理 、 副 总裁 ; 中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经纪 业务 发展管 理委 员 会董事 总经 理 ;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经纪 业务 线业务 总监 , 兼任 经纪 管理 总部总 经理 , 现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长。 蔡颖女 士 , 董 事、 公司 总 经理 , 硕 士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 南方 证券 广 州分公 司营 业部电 脑部 主管 、 经纪 业 务部主 管 、 电 子商 务部 副 经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 南 方区 域总 部 高级经 理 ,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华 南营 销中 心 ( 广州 ) 副 总经 理、 广州分 公司 总经 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公司 总经 理, 前 海开源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周芊先 生, 董事, 北京 大 学 DBA , 国 籍: 中 国。 曾 任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中信证 券产 品委 员会 委员 、 中信金 石不 动产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经 理 , 信 保股 权投 资基金 董事 、 全国工 商联 商业 地产 专家 委员会 委员 、 中房 协养 老 地产专 委会 副主 任委 员 。 现任 北 京中 联国 新投资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范镭先 生 , 董 事, 本科 学 历, 国籍 : 中 国。 曾任 职 中国建 设银 行武 汉分 行 、 华安保 险北 京分公 司、 交通 银行 天津 分行、 北京 长和 世纪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投 资总 监。 向松祚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教授 , 高 级经 济师 , 国 籍 : 中 国。 著名 经济 学家 、 国际金 融战 略专家 , 中国 人民 大学 博 士, 美国 哥伦 比亚 大学 国 际关系 学院 国际 事务 硕士 , 英 国剑 桥大 学 经济系 和嘉 丁管 理学 院访 问学者 。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 学财政 金融 学院 教授 、 国 际货币 研究 所理 事兼副 所长 、 美国 约翰 霍 普金斯 大学 应用 经济 研究 所高级 顾问 、 国际 货币 金 融机构 官方 论坛 (OMFIF )顾问委 员会副主 席、世界经 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 ) 国际货 币体系改 革 分论坛 咨询 顾问 ,曾 任中 国农业 银行 首席 经济 学家 。 申嫦娥女 士,独立 董事, 博士,教 授,博士 生导师 ,中国注 册会计师 (非执 业会员) , 国家税 务总 局特 邀监 察员 (2003-2010 ) , 国 籍: 中 国。 历任 西安 交通 大学 助 教、 讲师 、 副 教 授,北 京师 范大 学副 教授 、教授 。 Mr Shujie Yao ( 姚树 洁先 生) , 独立 董事 ,教 授, 国 籍:英 国。 英国 诺丁 汉大 学当代 中 国学学 院院 长 、 教 授 , 西 安交通 大学 特聘 讲座 教授 、 重 庆大 学 、 华 南师 范大 学、 华南 农业 大 学、 华中 农业 大学 、 渭 南 师范学 院等 大学 的特 聘教 授、 海南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 院荣誉 院长 ; 英 国皇家 经济 学会 会员 、 英 国中 国 经济 协会 会员 、 美 国比较 经济 学协 会会 员 、 美国经 济协 会会 员 ; 全 英 专业 团 体 联合 会副 主 席 ; 《 经济 研 究 》 、 《西安 交 通 大 学学 报 社 科版 》 、 《 当 代 中 国》 (英文 ) 等科 学杂 志的 编 委。 曾任 华南 热带 农业 大 学助理 教授 , 英国 牛津 大 学研究 员 , 英 国 朴茨茅 斯大 学教 授、 主任 ,英国 伦敦 米德 尔塞 克思 大学教 授、 系主 任。 周新生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管理学 博士 学位 , 经济 学 教授 。 国 籍: 中国 。 历 任 陕西财 经学 院助教 、 讲师 、 副 教授 、 教授 、 工 业经 济系 副主 任 、 研 究生 部主 任、MBA 中 心主任 、 院长 助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0 理;曾 任陕 西省 审计 厅副 厅长、 任长 安银 行监 事长 ;2007 年 7 月 至今 任民 建 陕 西省 委员 会 副主委 。 曾任 第十 二届 全 国政协 委员 , 中国 工业 经 济学会 副会 长 , 中 共陕 西 省委政 策研 究室 特聘研 究员 。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骆新都 女士 , 监事 会主 席 , 经济学 硕士 , 经济 师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民 政部 外事 处 处长、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事长 、 监事 会主 席。 现 任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孔令国 先生 , 监 事, 美国 密苏里 大学 圣路 易斯 分 校MBA, 国籍 : 中 国。 曾任 职 深圳市 公 安局罗 湖分 局 、 中 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 前 海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专户投 资部 , 现 任江苏 联发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及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事 。 任福利 先生 , 监事 , 大 学 本科学 历 , 国 籍: 中国 。 曾任职 中国 建设 银行 辽宁 省分行 、 泰 达宏利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运 营部 、 方正 富邦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运营 部, 现任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事务部 总监 。 刘彤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曾任 职汉唐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人力资 源 经 理、 海王 生物 股份 有限 公 司人事 行政 经理 、 顺丰 速 运集团 员工 关系 总监 、 英 大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主管 及银 泰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人力 运营总 监 、 总 裁助 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执行总 监。 3、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王兆华 先 生 , 董事 长, 本 科学历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西安 市分 行职员 , 中 国工商 银行 西安 市开 发区 支行副 行长 、 分行 信贷 处 处长 , 华 夏证 券西 安营 业 部总经 理 、 华 夏 证券济 南管 理总 部党 委书 记兼总 经理 、华 夏证 券总 裁助理 兼重 庆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 华夏证券 总裁助理 ,开源 证券董事 长、总经 理 、董 事, 现任前 海开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蔡颖女 士 , 董 事、 公司 总 经理 , 硕 士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 南方 证券 广 州分公 司营 业部电 脑部 主管 、 经纪 业 务部主 管 、 电 子商 务部 副 经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 南 方区 域总 部 高级经 理 ,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华 南营 销中 心 ( 广州 ) 副 总经 理、 广州分 公司 总经 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公司 总经 理 , 前 海开源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傅成斌 先生 , 督察 长 , 硕 士研究 生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深 圳分 行科技 部 软 件开发 工程 师, 南方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 部总 监助理 、 监 察稽 核部 副总 监 、 执行 总监 。 现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 前海 开源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吴国清 先生 ,清 华大 学经 济管理 学博 士。 基金 从业 经历 10 年 。历 任南 方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研 究员 、 基金 经理 助 理、 投资 经理 。 现 任前 海 开源基 金 执 行投 资总 监 、 前海开 源大 海洋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1 战略经 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前 海开源 鼎瑞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前海 开源 沪港 深核 心 资源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前 海 开源沪 港深 强国 产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前海 开 源沪港 深乐 享生 活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前 海 开源瑞 和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前 海开 源 优势蓝 筹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吴国清 先生 具备 基金 从业 资格。 曲扬先 生 , 博 士研 究生 , 国籍 : 中 国 。 历 任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 基金经 理助 理、南 方全 球精 选基 金经 理,2009 年11 月至2013 年 1 月 担任 南方 基金 香港 子公司 投资 经 理助理 、 投资 经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 投 资部 行 政负责 人 。 前 海 开源国 家比 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前 海开 源中 国稀 缺 资产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前海 开源 沪港 深蓝 筹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 前 海开 源沪 港深 优 势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前 海开源 人工 智能 主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前海 开 源沪港 深龙 头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前 海 开源沪 港深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前海 开 源鼎裕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前 海开 源沪 港 深价值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前海 开源 裕 和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前海 开 源沪港 深景 气行 业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前 海 开源沪 港深 新硬 件主 题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前海开 源沪 港深 强国 产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前海开 源医 疗健 康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前 海开 源沪 港深 核 心资源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前海 开源 丰鑫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前 海开源 裕瑞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曲 扬先 生具备 基金 从业 资格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情 况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荣誉 主席 朱永强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席王 厚琼 ,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联 席主 席曲扬 , 联席 投资 总监 赵 雪芹 、 丁 骏、 邱杰 、 史 程 , 首 席经 济学 家杨 德龙 , 执行投 资总 监王 霞、谢 屹,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秘书 肖立 强 。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募 集 资金 ,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募 集、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2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 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 事 违反《证 券法》 、 《 基金法》 、 《销售办 法》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 的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 措施 , 防 止违 法 行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露 因职务便 利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 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 (8)违反 证券交易 所业务 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非法手段 操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 场 秩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 己; (10)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3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证 公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2、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 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6)适时 性原则 。 内部控 制应具有 前瞻性, 并且必 须随着公 司经营战 略、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 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相 应的 修 改和完 善。 3、内 部控 制体 系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4 (1) 内部 控制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 大小 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 个层 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 是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 度、 投资 管理 制 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 资 料档案 制度 、 业绩 评估 考 核制 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 ; 第三个 层面 是部 门业 务规 章, 是在 基本 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 任 、 操 作守 则等 的具体 说明 ; 第 四个层 面是 业务 操作 手册 , 是 各项 具体 业务 和管 理 工作的 运行 办法 , 是对 业 务各个 细节 、 流 程进行 的描 述和 约束 。 它 们的制 订 、 修 改 、 实 施、 废止应 该遵 循相 应的 程序 , 每 一层 面的 内 容不得 与其 以上 层面 的内 容相违 背 。 公 司重 视对 制 度的持 续检 验 , 结 合业 务 的发展 、 法规 及 监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 公司 风险控 制的 要求 ,不 断检 讨和增 强公 司制 度的 完备 性、有 效性 。 (2) 内部 控制 组织 架构 1)董 事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监 察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监 察及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负 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统 文 件, 即负 责确 保每 一个 部 门都有 合适 的系 统来 识别 、 评 定和 监控 该部 门的 风 险, 负责 批准 每 一个部 门的 风险 级别 。负 责解决 重大 的突 发的 风险 。 3)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 直 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 按 季向 监 察及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提交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监 察稽 核部 监察稽 核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并为 每一 个 部门的 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 使公 司在 一种 风险 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负责 建 立和完 善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制度 与流 程 。 5)金 融工 程部 金融工 程部 负责 公司 投资 管理风 险 、 信 用风 险、 市 场风险 等日 常风 险管 理工 作 , 组织 实 施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与绩 效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 类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 与控制 。 6)业 务部 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门 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 负 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 责本 部门 的风 险管 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行 和维 护 , 用 于识 别、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4、内 部控 制措 施 (1) 授权 制度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5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 会、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 公司 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 公司 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 各项经 营业 务和 管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 制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 办人 员 的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 务授权 范围 内 进行 。 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 权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公 司授 权 要适当 ,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 门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反 馈机 制 , 对 已不 适 用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 及个 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 立严 密 的研究 工作 业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 究的 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进 行投 资时 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 的投 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重 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 对 于投 资结 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 投 资 指令通 过交 易部 完成 ; 建 立交易 监测 系统 、 预警 系 统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交易 部应 对交 易指 令进行 审核 ,建 立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 确保各 基金 利益 的公 平 ;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及 时 进行反 馈 、 核 对和 存档 保 管; 同时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 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 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 统, 对于 不同 基金 、 不 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 独 立核 算 ; 公 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整 、 及时 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审核 和发 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 使 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时 加强 对信 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 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 作的需 要和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6 董事会 授权 , 督察 长可 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 调 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 就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建议 职能 。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 并 保证 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 严格 制订 了专业 任职 条件 、 操作 程序 和组织 纪 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 使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内 部控制 制 度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 员的责 任。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 )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 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根据 市场变 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 度 。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7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1. 基 金托 管人 概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住





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陆 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 行始 建 于 1908 年 , 是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 也 是近 代中 国的 发 钞行之 一。 1987 年 重新组 建后的交 通 银行正式 对外营业 ,成为 中国第一 家全国性 的国有 股份制商 业银 行,总 部设 在上 海。2005 年 6 月 交通 银行 在香 港联 合交易 所挂 牌上 市,2007 年 5 月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根 据 2017 年 英国 《银 行家 》 杂志发 布的 全球 千家 大银 行报告 ,交 通 银行一 级资 本位 列 第 11 位 ,较上 年上 升 2 位; 根 据 2017 年美 国《 财富 》杂 志 发布的 世界 500 强 公司 排行 榜, 交通 银行营 业收 入位 列 第 171 位。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 交通银 行资 产总 额为 人民 币 93227.07 亿 元。2018 年 1-6 月, 交通银 行实 现净 利润( 归属 于母公 司股 东) 人 民币 407.71 亿元 。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业务中 心( 下文 简称 “托 管中心 ” ) 。 现有 员工 具有 多年基 金 、 证券和 银行 的从 业经 验 , 具备基 金从 业资 格 , 以 及 经济师 、 会计 师、 工程 师 和律师 等中 高级 专业技 术职 称, 员工 的学 历层次 较高 ,专 业分 布合 理,职 业技 能优 良, 职业 道德素 质过 硬 , 是一支 诚实 勤勉 、积 极进 取、开 拓创 新、 奋发 向上 的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 队伍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彭纯先 生,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高级 会计 师。 彭先生 2018 年 2 月起 任 交通银 行 董 事长 、执 行董 事。2013 年 11 月 起任 交 通银行 执行 董事。2013 年 11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 交 通银 行 副 董 事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 交 通银 行 行 长; 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 任中国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 司 副总经 理兼 中 央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执行董 事 、 总 经理 ;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 交 通银行 执行 董 事、副 行长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 交 通银 行 副行长 ;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8 交通银 行 董 事、 行 长助 理; 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交 通银 行 行 长助 理; 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 交 通银行 乌 鲁木齐 分行副行 长、行长 ,南宁 分行行长 ,广州分 行行长 。彭先生 1986 年于中 国人 民银 行研 究生 部获经 济学 硕士 学位 。 袁庆伟 女士 ,资 产托 管业 务中心 总裁 ,高 级经 济师 。 袁女 士 2015 年 8 月起 任 交 通银行 资产 托管 业务 中心 总裁 ; 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 历任 交 通银 行 资 产托 管部 总经理 助理 、 副总 经理 , 交通银 行 资 产托 管业 务中 心副总 裁 ; 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 , 历任 交 通银 行 乌 鲁木 齐分 行财务 会计 部副 科长 、 科 长、 处长 助理、 副处长 ,会 计结 算部 高级 经理。 袁女 士 1992 年毕 业 于中国 石油 大学 计算 机科 学系, 获得 学 士学位 ,2005 年于 新疆 财 经学院 获硕 士学 位。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 交通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 370 只 。 此外 , 交 通 银行还 托管 了基金 公司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计 划、 证券 公司 客户 资 产管理 计划 、 银 行理 财产 品 、 信托 计划 、 私募投资基金、保 险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 养老保 障管理基金、企业 年金基 金、QFII 证券 投资资 产、RQFII 证券投 资资产 、QDII 证券投资 资 产和 QDLP 资 金等 产品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交通银 行严 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规 、 行业 规章 及行 内 相关管 理规 定 , 加 强内 部 管理 , 保 证 托管中 心业 务规 章的 健全 和各项 规章 的贯 彻执 行 , 通过对 各种 风险 的梳 理 、 评估 、 监 控, 有 效地实 现对 各项 业务 风险 的管控 ,确 保业 务稳 健运 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内 部控 制原 则 (1) 合 法性 原则 : 托 管中 心制定 的各 项 制 度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 并贯穿 于托 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动 的始 终。 (2)全面 性原则: 托管中 心建立各 二级部自 我监控 和风险合 规部风险 管控的 内部控 制 机制 , 覆 盖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 并 渗 透到决 策 、 执 行、 监督 、 反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建立 全面 的风 险管 理监督 机制 。 (3)独立 性原则: 托管中 心独立负 责受托基 金资产 的保管, 保证基金 资产与 交通银 行 的自有 资产 相互 独立 ,对 不同的 受托 基金 资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 (4)制衡 性原则: 托管中 心贯彻适 当授权、 相互制 约的原则 ,从组织 结构的 设置上 确 保各二 级部 和 各 岗位 权责 分明 、 相 互牵 制 , 并 通过 有 效的相 互制 衡措 施消 除内 部控制 中的 盲 点。 (5)有效 性原则: 托管中 心在岗位 、业务二 级部和 风险合规 部三级内 控管理 模式的 基 础上, 形成 科学 合理 的内 部 控制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 监督机 制, 通过 行之 有效 的 控制流 程、 控制措 施,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保 障内 控管 理的 有效执 行。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9 (6)效益 性原则: 托管中 心内部控 制与基金 托管规 模、业务 范围和业 务运作 环节的 风 险控制 要求 相适 应, 尽量 降低经 营运 作成 本,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实 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 目 标 。 3.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商业 银 行法 》 等 法律 法规 , 托 管 中心制 定了 一整套 严密 、 高 效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 确保基 金托 管业 务运 行的 规范、 安全 、 高 效 , 包 括 《交 通 银 行 资产 托 管 业 务 管理 办 法》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托 管 业 务 风险 管 理 办 法》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业务 系统建 设管 理办 法》 、 《 交 通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信 息披 露制度 》 、 《交 通 银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商 业秘 密管理 规定 》 、 《交 通银 行 资产托 管业 务从 业人 员行 为规范 》 、 《交 通 银行资 产托 管业 务档 案管 理暂行 办法 》 等, 并根 据市 场变化 和基 金业 务的 发展 不断加 以完 善 。 做到业 务分 工合 理 , 技 术 系统规 范管 理 , 业 务管 理 制度化 , 核心 作业 区实 行 封闭管 理 , 有 关 信息披 露由 专人 负责 。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 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 程、 全链 条的 风险 控制 管 理, 聘请 国际 著名 会计 师 事务所 对基 金托 管业 务运 行进行 国际 标准 的内部 控制 评审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根 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 和 有关 证券 法规 的 规定 , 对 基金 的投 资对 象 、 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 基金 资产 的 核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 支付、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 计 提和支 付、 基金的 申购 资金 的到 账与 赎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金 收 益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 合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等有关 证券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行为 , 及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予以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及时 核对 确认 并进 行调 整。 交通 银行 有权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交通 银行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及时 纠正 的, 交通 银行 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 有权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四) 其他 事项 最近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未 受 到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国 证 监会 、 中 国银 保监 会及 其 他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 负 责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高级管 理人 员在 基金 管理 公司无 兼职 的情 况 。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0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直销 柜台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联系人 : 胥 阿南 电话: (0755 )83181190 传真: (0755 )83180622 (2)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电子 直销 交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6-998 网址:www.qhkyfund.com 微信公 众号 :qhkyfund 2、代 销 机 构: 序号 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信息 1 蚂蚁( 杭州) 基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浙 江省 杭州 市余 杭区仓 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1 幢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 深圳众 禄基金 销售股 份有 限 公司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罗湖 区梨 园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朝外 大 街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1 4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客服电 话: 95355 、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5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江 苏省 南京 市玄 武区苏 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汉青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6 大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大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贵 州省 贵阳 市 南明区 新华 路 110-134 号富中 国际 广 场 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荻 客服电 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7 北京坤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坤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 街 8 号 中粮 广场B 座 501 法定代 表人 :李 雪松 联系人 :王 玲玲 客服电 话:400-818-5585 网址:www.kunyuanfund.com 8 深圳盈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深圳盈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苗 宏升 联系人 :胡 碧萱 客服电 话:4007-903-688 网址:www.fundying.com 9 上海大 智慧基 金销售 有限 公 司 上海大 智慧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 上海 ) 自 由贸易 试验 区杨 高南 路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客服电 话:021-20292031 网址:8.gw.com.cn 10 北京肯 特瑞财 富投资 管理 有 限公司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2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客服电话:95118 ( 个 人 业 务 ) 、400-088-8816 (企业 业务 ) 网址:http://fund.jd.com/ 11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 林 客服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中民财 富基金 销售( 上海 ) 有限公 司 中民财 富基 金销 售( 上海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100 号 0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联系人 :黄 鹏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 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13 北京唐 鼎耀华 投资咨 询有 限 公司 北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9 号 A 座1505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传真:9,01059200800 客服电 话 :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14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15 深圳前 海凯恩 斯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深圳前 海凯 恩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作区 前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前 海商 务秘书 有限 公司 ) 法定代 表人 :高 锋 客服电 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16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3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17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兰 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 路638 号财 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客服电 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18 深圳市 锦安基 金销售 有限 公 司 深圳市 锦安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路 鲤鱼 门街1 号 前海深 港合 作区 管理局 综合 办公 楼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学东 客服电 话:400-071-9888 网址:www.ananjj.cn 19 北京格 上富信 基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北京格 上富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 三环北路19 号楼710 内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章 客服电 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20 北京电 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电 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 广中心)1 号楼 36 层3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 程刚 客服电 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21 海银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海银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 上海 ) 自 由贸易 试验 区银 城中 路8 号402 室 联系人 :刘 惠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22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4 注册地 址 : 四 川省 成都 市高 新区天 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客服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3 和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和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自贸 试验 区郑州 片区 (郑 东) 东 风东路 东、 康宁 街 北 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法定代 表人 :王 璇 客服电 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24 大连网 金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大连网 金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体 坛 路 22 号 诺德大 厦 2 层 202 室 联系人 :樊 怀东 客服电 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25 开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开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西 安市 高新 区 锦业 路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26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心 办公 楼二 期 53 层5312-1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27 宜信普 泽(北 京)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宜信普 泽(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 国路 88 号楼 soho 现 代城C 座 18 层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28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86 号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5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9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磊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0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基 煜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昆明 路 518 号 北美 广场 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服电 话:021-65370077 网址:www.fofund.com.cn 31 北京恒 天明泽 基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宏达北 路 10 号五 层5122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32 济安财 富(北 京)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济安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中 路 7 号北 京财 富中 心A 座 4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客服电 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33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四惠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于 龙 网址:www.zhixin-inv.com 34 扬州国 信嘉利 基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扬州国 信嘉 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陵 产业 园创 业路 7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浩 客服电 话:4000216088 35 天津万 家财富 资产管 理有 限 公司 天津万 家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 丰盛胡 同 28 号太 平洋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6 保险大 厦 A 座五 层 客服电 话: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36 上海挖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挖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浦 东新 区杨 高南 路799 号陆 家嘴 世纪金 融广 场 3 号楼 5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客服电 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37 凤凰金 信(银 川)投 资管 理 有限公 司 凤凰金 信( 银川 )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紫 月路 18 号院 朝 来高 科技产 业 园 18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客服电 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38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东 方财 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9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阜 通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 楼2 单元 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40 北京创 金 启富 投资管 理有 限 公司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41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明 路 1500 号 万得 大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7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42 乾道盈 泰基金 销售( 北京 ) 有限公 司 乾道盈 泰基 金销 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德 胜 门外 大街 合生 财富 广场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董 云巍 客服电 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43 深圳市 前海排 排网基 金销 售 有限责 任公 司 深圳市 前海 排排 网基 金销 售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作区 前湾 一 路 1 号 A 栋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强 路 4001 号深 圳市 世纪工 艺品 文化 市 场 313 栋 E-403 法定代 表人 :李 春瑜 客服电 话:400-680-3928 网址:www.simuwang.com 44 上海有 鱼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有 鱼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 浦东大 道 2123 号3 层3E-2655 室 法定代 表人 :林 琼 客服电 话:4007676298 网址:www.youyufund.com 45 喜鹊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喜鹊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西藏拉萨 市柳梧新区 柳梧大 厦 1513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皓 客服电 话:0891-6177483 网址:www.xiquefund.com 46 北京富 国大通 基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北京富 国大 通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安 定路 5 号院 3 号 楼中 建财富 国际中心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宝峰 客服电 话:400-088-0088 网址:www.fuguowealth.com 47 江苏汇 林保大 基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江苏汇 林保 大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 江 苏省 南京 市鼓 楼区中 山北 路 105 号 中环国 际 1413 室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8 法定代 表人 :吴 言林 联系人 :黄 子珈 传真:9,02556663409 客服电 话:025-56663409 网址:www.huilinbd.com 48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9 联储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联储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华 强北 路圣 廷苑 酒店B 座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客服电 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50 北京懒 猫金融 信息服 务有 限 公司 北京懒 猫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楼 安联 大 厦 715 法定代 表人 :许 现良 客服电 话:400-6677098 网址:www.lanmao.com 51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2 民商基 金销售 (上海 )有 限 公司 民商基 金销 售( 上海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张杨 路707 号生 命人 寿大 厦32 层 法定代 表人 :贲 惠琴 传真:9,02150206001 客服电 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9 53 上海长 量基金 销售投 资顾 问 有限公 司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1267 号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4 深圳市 新兰德 证券投 资咨 询 有限公 司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55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大 街 11 号11 层 11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56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 -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57 中衍期 货有 限公 司 中衍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四环 中 路 82 号 金长 安大 厦B 座 7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宏波 客服电 话:4006881117 网址:www.cdfco.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联系人 :任 福利 电话: (0755 )83180910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30 传真: (0755 )83181121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广东 信达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1 号太 平金 融 大厦 1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1 号太 平金 融 大厦 12 楼 负责人 :张炯 经办律 师: 杨扬 、胡 云云 电话: (0755 )88265288 传真: (0755 )88265537 (四)审计基金资产 的 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瑞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四环 中 路 16 号院2 号楼 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永定门 西滨 河 路 8 号院 7 号楼中 海地 产广 场西 塔 5-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剑涛 联系人 : 郭 红霞 经办会 计师 : 张 富根 、郭 红霞 电话: (010 )88095588 传真: (010 )88091199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31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经 中 国证监 会2016 年 5 月 3 日 证监许 可[2016]965 号文 注册募 集。 募集 期自2016 年9 月6 日至 2016 年10 月 13 日 , 共 募 集有效 认购 份 额 260,252,626.81 份 , 利 息结 转份 额 35,166.77 份, 合计260,287,793.58 份 , 募集户 数 为361 户。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混 合型基 金, 基金 存续 期限 为不定 期。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32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 合同 于 2016 年10 月 17 日 正式 生效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正 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基金存续期 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 转换 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33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 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 回。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 或 电子 等交 易方 式 , 投 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另行 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本基 金 的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上海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日 (若 该交 易日 为非 港股 通 交易 日 , 则本基金 不开放 ) ,但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 基金合 同的规定 公 告 暂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见相 关公 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 、 期 货 交 易市 场 、 证 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变 更或 其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管 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本基金 已 于2016 年11 月1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赎 回业 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34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遵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优先 ”原则, 基金管 理人在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业 务时, 如果 发生 申购 、赎 回损害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时,应 当及 时暂 停申 购、 赎回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 不 成立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 须 在规 定的 时间 内 全 额交 付申购 款项 , 投资 人交 付申 购款项 , 申购成 立;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 购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或 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 支付办 法参 照 基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遇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或 交 易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统 故障 、 银行 数据 交 换系统 故障 或其他 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业 务处 理流 程, 则赎 回 款项划 付时 间 相应顺 延。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应 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或 无效 ,则申 购款 项本金 退 还给 投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该申 购 、 赎 回申 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对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五)申购和赎回的 限制 1、 本 基金 对单 个投 资人 不 设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 , 但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同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的直销 柜台 首次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单笔最 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10 万 元 (含 申购费 ) 。 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的 电 子直 销 交 易系 统和 其 他销 售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35 机构首次 申 购本 基 金 A 类 和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单笔 最 低限额 为人 民 币 10 元 ( 含申购 费) 。投 资人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柜台 追加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的 最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10 万 元 ( 含申 购费 ) 。 投 资 人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电子 直销交 易系 统和 代销 机构 追加申 购本基 金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的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 含申购 费) 。 各销 售机 构对 最低申 购限 额 及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准 。 3、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各类 基金份额 时,可申 请将其 持有的部 分或全部 基金份 额赎回 , 但每笔 最低 赎回 份额 不得 低于 10 份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账 户最 低余 额为 10 份 基金份 额, 若 某笔赎 回将 导致 投资 人在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本基 金某 类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10 份 时,该 笔赎 回 业务应 包括 账户 内全 部该类 基金 份额 , 否则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将 剩余 部分 的该 类基金 份额 强 制赎回 。 4、当接受 申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5、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设 置 代码, 分别 计算 和公 告两 类基金 份额 净值和 两类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本 基金 两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 数点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 可 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2、申 购费 率 对于本 基 金A 类 和 C 类基 金份额 , 投资 人在 申购 时 均需交 纳前 端申 购费 , 两 类基金 份额 申购费 率相 同 。 (1) 本基 金对 通过 基金 管 理人直 销柜 台申 购的 投资 人实施 差别 的申 购费 率。 1)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柜 台申 购本 基 金 A/C 类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申购金额 M(元)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50 万 0.15% 50 万≤ M <250 万 0.10% 250 万 ≤ M <500 万 0.06%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电子直 销交 易系 统申 购本 基金 A/C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率 见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36 下表: 申购金额M(万元) (含申购费) 电子直销交易系统支 付渠 道申购费率 交通 银行 汇付天下 天天盈 通联 支付 招商 银行 农业 银行 工商 银行 建设 银行 M <50 0.60% 1.05% 1.20% 50 ≤ M <250 0.60% 0.70% 0.80% 250 ≤ M <500 0.60% M ≥500 每笔1,000 元 (2) 投资 人通 过代 销机 构 申购本 基 金A/C 类基 金份 额的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额 M(元)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50 万 1.50% 50 万≤ M <250 万 1.00% 250 万 ≤ M <500 万 0.6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注: 投 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柜 台和 电子 直销 交易 系统申 购本 基 金A 类 和C 类基金 份 额实行 优惠 费率 , 详见 基 金管理 人公 告 ; 部 分销售 机构如 实行 优惠 费率 , 请 投资人 参见 销售 机构公 告。 本基 金A 类 和C 类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费 用应 在投 资人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投 资 人在一 天 之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记 等 各项费 用。 3、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及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1) 当投 资人 选择 申购A 类 和C 类基 金份 额时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1)A 类 和C 类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2)A 类 和C 类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费 率适用 固 定金 额时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固 定金额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 由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37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举例一 : 某投 资人 投资8 万元申 购本 基 金A 类/C 类 基金份 额 , 对 应费 率为1.50%, 假设 申购当 日 该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080 元, 则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80,000/ (1 +1.50%)=78,817.73 元 申购费 用=80,000 -78,817.73 =1182.27 元 申购份 额=78,817.73/1.080 =72979.38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8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A 类/C 类 基金 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日A 类/C 类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80 元, 则其 可得 到72979.38 份A 类/C 类基 金份 额。 4、赎 回费 率 (1) 本基 金A类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持有时间D(天 ) A 类基金 份额赎 回费率 D <7 1.50% 7 ≤ D <30 0.75% 30 ≤ D <330 0.50% D≥330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 费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330 日的A 类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2)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 赎回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持有时间D (天 ) C 类基金 份额 赎 回费率 D <7 1.50% 7≤D<30 0.50% D≥30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 于 30 日的 C 类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收 取 的 赎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5、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的赎 回金 额的 计算方 式相 同, 按照 各自 对 应的 当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赎回 费率计 算 , 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 赎 回金 额的 计 算方式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 ? 赎 回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38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计 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举例二 : 某投 资人 赎回 本 基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 间为300 天, 对 应的赎 回费 率为 0.50% , 假设 赎回当日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088 元 ,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金 额 =1 0,00 0×1 .088=10,880.00 元 赎回费 用=10,88 0.00 ×0.50%=54.40 元 净赎回 金额=10,880.00-54.40=10825.60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基 金份 额 , 持有 期限 为 300 天, 假设 赎回 当日 A 类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88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金 额 为10825.60 元。 6、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并 最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7、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 期或 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适 当调 低基 金认购 费率 、 基金 申购 费 率和基 金销 售服 务费率 。 (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因基金 收益分配 、基金 投资组合 内某个或 某些证 券即将上 市等原因 ,使短 期内继 续 接受申 购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7、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8、基金管 理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9、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39 10、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 、6 、7 、9 、10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一 且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暂停申 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 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 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或者 无法 办理 申购 业务 。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接 受赎 回申 请将 损害 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时 。 6、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以 受 理赎回 申 请 当日 的该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 若出 现 上述 第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超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40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若进 行上 述延 期办 理 , 对于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赎 回申 请超 过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 额10% 以上 的部 分,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对其 进行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未延 期办 理的赎 回申 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未延 期办 理的赎 回申 请量 占未 延期 办理的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 定当 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 自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包 括但 不 限于短 信 、 电 子邮 件或 由 基金销 售机 构通 知等 方式 ) 在3 个 交易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 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两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的 时间 , 届 时不 再 另行发 布重 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2016 年11 月1 日 起开 通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旗 下其 他基 金之 间的转 换 业务, 具体 内容 详见 2016 年 10 月 28 日 在指 定媒 介 上发布 的《 前海 开源 沪港 深核心 资源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开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 转换及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 (十二)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41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三)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 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四)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已于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开 通本 基金 的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具体 内容详 见 2016 年 10 月 28 日 在指 定 媒介上 发布 的《 前海 开源 沪港深 核心 资源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转 换及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十五)基金份额 的 冻结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 被 冻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配 与支 付 。 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 的申 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 将 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应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42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精选 投资 于 核心 资 源 主题 相关 证券 , 在合理 控制 风险 并保 持基 金资产 良 好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力争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沪 港股 票市 场交 易 互联互 通机 制试 点允许 买卖 的规 定范 围内 的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的 股票( 以下 简称 “港 股通 标的股 票” ) 、 债券 ( 包括 国债、 央行 票 据、 金 融债 券、 企 业债 券 、 公司 债券、 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 超 短期融 资券 、次 级债 券、 政府支 持机 构债 、政 府支 持债券 、地 方政 府债 、可 转换债 券 等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 银 行存 款 ( 包括 协议 存 款、 定期 存款 及其 他银 行 存款 ) 、 货币 市 场工具、 权证、股 指期货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95% (其 中投 资于国 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的比 例占基 金资 产 的0-95% , 投 资于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的比 例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 投资 于 核 心 资源 主 题相 关证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本基 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购 款等 。 本基金 所称 “ 核心 资源 ” 是指能 够被 企业 占有 和利 用, 为企 业创 造经 济价 值 , 进 而给 企 业带来 核心 竞争 力的 稀缺 资源以 及生 产或 经营 条件 。 以 核心 资源 为主 题 , 本 基 金将重 点配 置 拥有上 述核 心资 源开 发、 经营或 使用 权的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股票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 比 例。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限 制并 遵守相 关 期货交 易所 的业 务规 则。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投 资策 略主 要有 以下六 方面 内容 : 1、大 类资 产配 置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中 , 本 基 金综合 运用 定性 和定 量的 分析手 段 , 在 对宏 观经 济 因素进 行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 , 判断 宏 观经济 周期 所处 阶段 。 本 基金将 依据 经济 周期 理论 , 结 合对 证券 市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43 场的系 统性 风险 以及 未来 一段时 期内 各大 类资 产风 险和预 期收 益率 的评 估, 制 定本基 金在 股 票、债 券、 现金 等大 类资 产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本基金 通过 对股 票等 权益 类、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和 现金资 产 分 布的 实时 监控 , 根 据经 济 运行周 期变 动 、 市 场利 率 变化 、 市 场估 值、 证券 市 场变化 等因 素以 及基 金的 风险评 估进 行灵 活调整 。 在各 类资 产中 , 根据其 参与 市场 基本 要素 的变动 , 调整 各类 资产 在 基金投 资组 合中 的比例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1) 核心 资源 主题 相关 股 票的界 定 本基金 所称 “ 核心 资源 ” 是指能 够被 企业 占有 和利 用, 为企 业创 造经 济价 值 , 进 而给 企 业带来 核心 竞争 力的 稀缺 资源以 及生 产或 经营 条件 。 以 核心 资源 为主 题 , 本 基 金将重 点配 置 拥有上 述核 心资 源开 发、 经营或 使用 权的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股票 。 本基金 将在 拥有 上述 核心 资源的 上市 公司 中, 重点 关 注具有 良好 发展 潜力 的核 心资源 及 拥有该 资源 开发 经营 权的 上市公 司 。 具 体而 言 , 本 基 金将重 点筛 选出 具备 下列 条件之 一的 上 市公司 所发 行的 股票 : 1)沪 港深 市场 中拥 有耕 地 、林木 资源 、金 属矿 产资 源开发 经营 权的 上市 公司 ; 2)沪港深 市场中拥 有河流 、湖泊、 海洋等自 然资源 开发经营 权并将上 述自然 资源用 于 动物、 植物 、微 生物 种植 养殖或 捕捞 的优 势企 业中 的上市 公司 ; 3)沪港深 市场中拥 有煤炭 、综合性 油气、油 气勘探 生产、油 气炼制营 销等资 源的上 市 公司; 4)沪 港深 市场 中拥 有旅 游 胜地、 文物 古迹 等自 然地 理和历 史人 文资 源的 上市 公司; 5)沪港深 市场中拥 有 商业 用地、住 宅用地、 建材用 地、工业 用地(非 自用) 开发经 营 权的上 市公 司; 6)沪港深 市场中从 事风力 发电、太 阳 能发电 、水力 发电、核 能发电等 自然资 源开发 利 用的上 市公 司。 根据申 银万 国行 业分 类 , 符合上 述条 件的 上市 公司 , 集 中分 布于 农林 牧渔 、 采 掘、 钢铁、 有色金 属、 旅游 、房 地产 、电气 设备 、公 用事 业等 行业。 (2) 核心 资源 主题 相关 股 票的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精 选有 良好 增值 潜力的 、 与 核心 资源 主题 相 关的上 市公 司股 票构 建股 票投资 组 合。 在个 股选 择上 , 本 基 金将根 据上 市公 司所 处行 业特点 , 综合 考虑 公司 质 地和业 绩弹 性等 因素 , 寻 找基 本面 健康 、 业 绩向上 弹性 较大 、 估值 有 优势的 公司 进行 投资 。 在 公司质 地方 面, 选择治 理结 构优 良、 竞争 优势强 、管 理水 平高 、资 产负债 表健 康的 公司 ;在 业绩弹 性方 面 , 重点考 虑盈 利能 力相 对产 能利用 率 、 价 格、 成本 弹 性较大 的公 司 ; 在 估值 方 面, 综合 考虑 市 净率、市销 率、EV/EBITDA 、重置价值 、市盈 率等估 值指标,选 择估值 具有较 好安全边际 的 公司 。 通 过对 备选 公司 以上 方面的 分析 , 本基 金将 优选 出具有 综合 优势 的股 票构 建投资 组合 ,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44 并根据 行业 趋势 、估 值水 平等因 素进 行动 态调 整。 (3)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可通 过沪 港股 票市 场交易 互联 互通 机制 投资 于香 港 股票 市场 , 不 使用 合 格境内 机 构投资 者(QDII) 境外 投资 额度进 行境 外投 资。 本基 金 将遵循 核心 资源 主题 相关 股票的 投资 策 略, 优先 将基 本面 健康 、 业绩向 上弹 性较 大 、 具 有 估值优 势的 港股 纳入 本基 金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3、债 券投 资策 略 在债券 投资 策略 方面 , 本 基金将 以 核 心资 源 主 题相 关债券 为主 线 , 在 综合 研 究的基 础上 实施积 极主 动的 组合 管理 , 采用宏 观环 境分 析和 微观 市场定 价分 析两 个方 面进 行债券 资产 的 投资 。 在 宏观 环境 分析 方 面, 结合 对宏 观经 济 、 市 场利率 、 债券 供求 等因 素 的综合 分析 , 根 据交易 所市 场与 银行 间市 场类属 资产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定 期对 投资 组合 类属 资 产进行 优化 配 置和调 整, 确定 不同 类属 资产的 最优 权重 。 在微观 市场 定价 分析 方面 , 本 基金 以中 长期 利率 趋 势分析 为基 础 , 结 合经 济 趋势 、 货 币 政策及 不同 债券 品种 的收 益率水 平、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等 因素 ,重 点选 择那 些流动 性较 好 、 风险水 平合 理 、 到 期收 益 率与信 用质 量相 对较 高的 债券品 种 。 具 体投 资策 略 有收益 率曲 线策 略、骑 乘策 略、 息差 策略 等积极 投资 策略 。 4、权 证投 资策 略 在权证 投资 方面 , 本基 金 根据权 证对 应公 司基 本面 研究成 果确 定权 证的 合理 估值 , 发 现 市场对 股票 权证 的非 理性 定价 ; 利 用权 证衍 生工 具 的特性 , 通过 权证 与证 券 的组合 投资 , 来 达到改 善组 合风 险收 益特 征的目 的。 5、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资 产支 持证 券发行 条款 的分 析 、 违 约 概率和 提前 偿付 比率 的预 估, 借用 必 要的数 量模 型来 谋求 对资 产支持 证券 的合 理定 价 ,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 充分 考 虑风险 补偿 收益 和市场 流动 性的 条件 下, 谨慎选 择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较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本基金 将严 格控 制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总 体投 资规 模并 进行分 散投 资, 以降 低流 动性 风 险 。 6、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 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 断和组合 风险收 益分 析 的 基础 上 。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宏观 经济 因素 、 政 策及 法规 因素 和资 本市场 因素 , 结合定 性和 定量 方法 , 确 定投资 时机 。 基金 管理 人 将结合 股票 投资 的总 体规 模,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的 相关 限定 和要 求, 确定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的 投资比 例。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股 指期货 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 运 用股 指 期货对 冲系 统性风 险、 对冲 特殊 情况 下 的流动 性风 险, 如大 额申 购 赎回等 ; 利 用金 融衍 生品 的 杠杆作 用, 以达到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险 的目 的。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45 基金管 理人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前将 建立 股指 期货 投资决 策部 门或 小组 , 负 责 股指期 货 的投资 管理 的相 关事 项, 同时针 对股 指 期 货投 资管 理制定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制 等制 度 , 并经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后执 行。 若相关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时, 基金 管理 人期 货投 资 管理遵 从其 最新 规定 , 以 符合上 述法 律法规 和监 管要 求的 变化 。 (四)投资决策依据 及程 序 1、决 策依 据 以《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 律法规 为决策依 据,并以 维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作 为最 高准 则。 2、决 策程 序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 定 整体投 资战 略。 (2)研究 部根据自 身以及 其他研究 机构的研 究成果 ,构建股 票备选库 、精选 库,对 拟 投资对 象进 行持 续跟 踪调 研,并 提供 个股 、债 券决 策支持 。 (3)基金 经理根据 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投资战 略,设 计和调整 投资组合 ,交由 交易部 执 行 。 设计 和调 整投 资组 合 需要考 虑的 基本 因素 包括 : 每 日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净 现金流 量 ; 基 金 合同的 投资 限制 和比 例限 制; 研究 员的 投资 建议 ; 基金经 理的 独立 判断 ; 绩 效与风 险评 估小 组的建 议等 。 (4) 交易 部 按 有关 交易 规 则执行 ,并 将有 关信 息反 馈基金 经理 。 (5)基金 绩效评估 岗及风 险管理岗 定期进行 基金绩 效评估, 并向投资 决策委 员会提 交 综合评 估意 见和 改进 方案 。 (6)风险 控制委员 会对识 别、防范 、控制基 金运作 各个环节 的风险全 面负责 ,尤其 重 点关注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状况 ; 基 金绩 效评 估岗 及 风险管 理岗 重点 控制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市 场风险 和流 动性 风险 。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70% +中 证全 债指 数收 益率 ×30% 。 业绩比 较基 准选 择理 由: 沪深300 指 数是 由中 证指 数公司 编制 发布 、 表征A 股市场 走势 的权 威指 数 。 该指数 是由 上海和 深圳 证券 市场 中选 取 300 只A 股作 为样 本编 制而成 的成 份股 指数 。 其 样 本覆盖 了沪 深 市场六 成左 右的 市值 , 具 有良好 的市 场代 表性 。 本 基金选 择该 指数 来衡 量股 票投资 部分 的绩 效。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 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 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 的跨市 场债 券指 数 。 该 指 数的样 本由 银行 间市 场和 沪深交 易所 市场 的国 债 、 金融债 券及 企业 债券组 成 , 中 证指 数公 司 每日计 算并 发布 中证 全债 的收盘 指数 及相 应的 债券 属性指 标 。 该 指 数的一 个重 要特 点在 于对 异常价 格和 无价 情况 下使 用了模 型价 , 能 更为 真实 地 反映债 券的 实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46 际价值 和收 益率 特征 。本 基金选 择该 指数 来衡 量债 券投资 部分 的绩 效。 根据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和 投资比例约 束,设 定本基 金的基准为 沪深 300 指 数 收益率× 70% + 中证 全债 指数 收益 率 ×30% ,该 基准 能客 观衡 量 本基金 的投 资绩 效。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 本 基金 管 理人协 商基 金托 管人后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以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 但 不需 要 召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中高 风险 收益 的投 资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 益水平 高于 货币型 基金 、 债券 型基 金 , 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本 基 金 如果 投资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需承 担汇 率 风险以 及境 外市 场的 风险 。 ( 七)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 其 中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的比例 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投 资于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的比例 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 投资 于 核心资 源 主 题相 关证 券的 比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 合计 计算 )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 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 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 证券,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47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 发行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 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 资产,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 回 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 限证券,基金 管理人应 事 先根据中国证 监会相关 规 定,与基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据 比例 进 行投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律 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16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开 放 基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本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30% ; (17)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该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8)本基金 与私募类 证 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 会 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 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9)本基金 投资单只中 期票据的额度 不得超过 其 发行总额度 的 10%, 并且 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20)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 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 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 的10% ; (21)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 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期 货 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 值 之和,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22)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 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 货 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 有的股票总 市值 的20% ; 本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按 照中 国金 融期 货交 易所要 求的 内 容 、 格式 与 时限向 交易 所 报告所 交易 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合 约情 况、 交易 目的 及对应 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 (23)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 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 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24)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 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 ) 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 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48 (25)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140% ; (2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管理人运 用基金财 产 投资证券衍生 品种的, 应 当根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 , 并制定严格 的授权 管理 制度 和投 资决 策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具 体比 例 ,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本基金在开始 进行股指 期 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 托 管人就股指期 货清算、 估 值、交割等 事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除上述 第 (2 ) 、 (12 ) 、 (17 ) 、 (18) 项 外 , 因 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 证 券发行 人 合 并、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 或变更上述限 制,如适 用 于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但须 提前 公告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 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 用基金财 产 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 际 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照 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 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但 须提 前公 告 , 不 需要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49 (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 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管 理人按 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九)基金的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标 、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 遗 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 06 月 30 日 ( 未经审 计) 。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700,398.70 41.09 - 其中: 股票 700,398.70 41.09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 其中: 债券 -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982,858.26 57.67 8 其他资 产 21,085.64 1.24 9 合计 1,704,342.60 100.00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通过港 股通 机制 投资 港股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50 码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30,242.70 22.04 D 电力、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 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229,482.00 15.31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40,674.00 9.39 S 综合 - - - 合计 700,398.70 46.74 2.2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 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通过 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 。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例(%) 1 000540 中天金 融 54,900 229,482.00 15.31 2 600022 山东钢 铁 88,790 171,364.70 11.44 3 002252 上海莱 士 7,400 158,878.00 10.60 4 002739 万达电 影 3,700 140,674.00 9.39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 末仅 持有以上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 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5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 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 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投资 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投资 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投资 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投资 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没有 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 , 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0,910.3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75.32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52 9 合计 21,085.64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 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 允 价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例(%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 明 1 000540 中天金 融 229,482.00 15.31 重大资 产重 组 2 600022 山东钢 铁 171,364.70 11.44 重大资 产重 组 3 002252 上海莱 士 158,878.00 10.60 重大资 产重 组 4 002739 万达电 影 140,674.00 9.39 重大资 产重 组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 十)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资 有风 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前海开 源沪 港深 核心 资源 混合 A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10.17-2016.12.31 -0.40% 0.19% 0.05% 0.51% -0.45% -0.32% 2017.01.01-2017.12.31 12.45% 0.31% 14.79% 0.45% -2.34% -0.14% 2018.01.01-2018.06.30 -14.11% 0.90% -7.88% 0.81% -6.23% 0.09% 2016.10.17-2018.06.30 -3.80% 0.54% 5.79% 0.58% -9.59% -0.04% 前海开 源沪 港深 核心 资源 混合 C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53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10.17-2016.12.31 -0.40% 0.19% 0.05% 0.51% -0.45% -0.32% 2017.01.01-2017. 12.31 11.14% 0.30% 14.79% 0.45% -3.65% -0.15% 2018.01.01-2018.06.30 -14.09% 0.88% -7.88% 0.81% -6.21% 0.07% 2016.10.17-2018.06.30 -4.90% 0.53% 5.79% 0.58% -10.69% -0.05%


注 :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沪 深 300 指 数 收 益 率× 70% + 中 证 全 债 指 数 收 益 率 × 30% 。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54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金 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款 项 以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 期货 账 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 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55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 期 货 交 易场 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开放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期 货合 约 、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 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对在 交易所市 场上市 交易或挂 牌转让的 固定收 益品种( 另有规定 的除外 ),选 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 日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值 ; (2)对在 交易所市 场上市 交易的可 转换债券 ,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可 转换债 券收盘 价 中所含 债券 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3)对在 交易所市 场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 券和私 募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对在 交易所市 场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 让的固 定收益品 种,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固 定收益品 种,选取 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 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2)对银 行间市场 未上市 ,且第三 方估值机 构未提 供估值价 格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 成 本估值 。 4、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和 权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56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7、估值计 算中涉及 到港币 、美元、 英镑、欧 元、日 元等主要 货币对人 民币汇 率的, 以 基金估 值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或其授 权机 构公 布的 人民 币汇率 中间 价为 准。 8、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由此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 失以 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估值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估 值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两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 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两类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本基 金A 类或C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3 位以 内 ( 含第3 位) 发生 估值错 误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57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 如 果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 已经获 得的 赔 偿额加上已 经 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其 实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付 给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 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58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出现基 金管理人 认为属 于会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 产的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 况 时 ; 4、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5、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两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 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 估 值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两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8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 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 该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59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1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相 应类 别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 若 投 资者选 择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进行收 益分 配 , 收 益的 计 算以权 益登 记日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的两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转 为相 应类别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3、基金收 益分配后 两类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 于面值 ; 即基金 收益分配 基准日 的两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该 类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 低于 面值 ; 4、本基金 两类基金 份额在 费用收取 上不同, 其对应 的可分配 收益可能 有所不 同。本 基 金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前 提下酌 情调 整以 上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 此项 调整 不 需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 应于 变 更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 分 配数 额及 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由 于不同 基金 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分 配收 益不 同,基 金管 理人 可相 应制 定不同 的收 益分 配方 案。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60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 照《业 务规 则 》 执行。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61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证 券、 期货 账户 开户 费 用、银行 账 户维 护费 用; 10、因 投资 相关 规定 范围 内的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 的股票 而产 生的 各项 合理 费用; 11、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60%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0.6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0.1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10% 。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62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C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0%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10%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销售服 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付。 销售 服务 费由 登记 机构 代收并 按照 相关 合同 规定 支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 (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 中第 4-11 项费 用 ,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管 费率 和销售 服务 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有 关规定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在指 定媒 介 刊登公 告 。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63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 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 托管 协 议约定 的 方 式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64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信息 披 露的披 露方 式 、 登 载媒 介 、 报 备方 式等 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各 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 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65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备 案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合 同 》 生效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两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的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 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 基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两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两 类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66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 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 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 基 金管 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 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和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67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信息披 露 若本基 金投 资了 股指 期货 , 需 按照 法规 要求 在季 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 等 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 交易情 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 持 仓情 况 、 损 益情况 、 风险 指标 等 , 并 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 投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11、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信 息披 露 若本基 金投 资了 资产 支持 证券 , 需 按照 法规 要求 在 季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 文件 中披 露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交易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年报 及半 年报 中披 露其 持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产 的比 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 12、基 金投 资港 股通 标的 股票的 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 告 和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 等 文件 中按 届 时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的 要求 披露 港股 通标 的股票 的投 资 情况。 若中 国证 监会 对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通 过沪 港股票 市场 交易 互联 互通 机制投 资香 港 股票市 场的 信息 披露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1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68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或者 以XBRL 电 子方式 复核 审查 并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 露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出现基 金管理人 认为属 于会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 产的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 况时 ; 4、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69 十 六、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 : 市场风 险 、 信 用风 险 、 管 理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 操 作和技 术风 险、 合规 性风 险、 股指 期 货投资 风险 、 本基 金特 有 的风险 、 其他 风险 及本 法 律文件 风险 收益 特征表 述与 销售 机构 基金 风险评 价可 能不 一致 的风 险 等。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到 经济因 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 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 从而 导致 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 主要 的 风险因 素包 括: 1、政 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 产业政 策 、 地 区发 展政 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 致市 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 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收 益 水 平可 能会 受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 如 管理 能 力、 行业 竞争 、 市 场前 景、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 但 不 能完全 避免 。 5、通 货膨 胀风 险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 如 果发 生 通货膨 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 券所获 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从 而影 响 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6、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的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 一的 久 期指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7、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 与利 率上 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70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收 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发 行人 违约 、 拒 绝支 付 到期本 息 等情况 ,从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 理人 的专 业技 能 、 研究能 力及 投资 管理 水平 直接影 响到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 分析 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 势的 判 断 , 进 而影 响基 金 的投资 收益 水平 。 同时 ,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管理 制度 、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制度 是否 健全 , 能否 有效防 范道 德风 险和 其他 合规性 风险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业道 德水平 等, 也会 对基 金的 风险收 益水 平造 成影 响。 (四)流动性风险 1、我国证 券市场作 为新兴 转轨市场 ,市场整 体流动 性风险较 高。基金 投资组 合中的 股 票和债 券会 因各 种原 因面 临较高 的流 动性 风险 , 使 证券交 易的 执行 难度 提高 , 买 入成 本或 变 现成本 增加 。 此外 , 基 金 投资者 的赎 回需 求可 能造 成基金 仓位 调整 和资 产变 现困难 , 加剧 流 动性风 险。 为了克 服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将 在坚 持分 散化 投 资 和精选 个股 原则 的基 础上 , 通 过一 系 列风险 控制 指标 加强 对流 动性风 险的 跟踪 、 防范 和 控制 , 但 基金 管理 人并 不 保证完 全避 免此 类风险 。 2、本 基金 主要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方法 说明 (1)在申 购、赎回 安排方 面,本基 金将加强 对开放 式基金申 购环节的 管理, 合理控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集中 度 , 审慎确 认大 额申 购申 请 , 在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采取 设 定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上 限或基 金单 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 措施对 基金 规模 予以 控制 , 切 实保 护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本基 金拟投资 市场主 要为证券 交易所、 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等流 动性较 好的规 范 型交易 场所 ,主 要投 资对 象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和货 币市场工 具等) , 同时本基 金基于分 散投资 的原则在 行业和个 券方面 未有高集 中 度 的特征 ,综 合评 估在 正常 市场环 境下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险 适中 。 (3)在本 基金出现 巨额赎 回情形下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基 金当时的 资产组 合状况 或 巨额赎 回份 额占 比情 况决 定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同时 , 如本 基金 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在单个 开放 日申 请赎 回基 金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一 定比例 以上 的,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实 施延 期 办理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具 体内容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八章 。 (4)本基 金可能实 施备用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 以更好地 应对流动 性风险 。基金 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 在 确保 投资 者得 到公 平 对待的 前提 下 , 可 依照 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综 合运 用各 类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 对 赎回申 请等 进行 适度 调整 , 作 为特 定情 形 下基金 管理 人流 动性 风险 管理的 辅助 措施 ,包 括但 不限于 :1 )延 期办 理巨 额 赎回申 请;2)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71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3 )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4) 收取 短期赎 回费 , 本基 金对 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7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低于1.5% 的赎回 费;5) 暂停基金 估值,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本 基金 将暂 停基 金估值 。 当基金 管理 人实 施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时 , 可能 对 投资者 具有 一定 的潜 在影 响, 包括 但 不限于不 能申购本 产品、 赎回申请 不能确认 或者赎 回款项延 迟到账、 如持有 期限少于7 日会 产生较 高的 赎回 费造 成收 益损失 等 。 提 示投 资者 了解 自身的 流动 性偏 好 、 合 理做 好投资 安 排 。 (五)操作和技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 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此外 , 在 开放 式基 金的 后 台运作 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行 甚至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 构、证 券交 易所 和证 券登 记结算 机构 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或 基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股指期货投资 风险 1、基差风 险。标的 股票指 数价格与 股指期货 价格之 间的价差 被称为基 差。在 股指期 货 交易中 因基 差波 动的 不确 定性而 导致 的风 险被 称为 基差风 险; 2、合约品 种差异造 成的风 险。合约 品种差异 造成的 风险,是 指类似的 合约品 种,在 相 同因素 的影 响下 , 价格 变 动不同 。 表现 为两 种情 况 :A. 价格 变动 的方 向相 反 ;B. 价格 变动 的 幅度不 同 。 类 似合 约品 种 的价格 , 在相 同因 素作 用 下变动 幅度 上的 差异 , 也 构成了 合约 品种 差异的 风险 ; 3、标的物 风险。股 指期货 交易中, 标的物风 险是由 于投资组 合与股指 期货的 标的指 数 的结构 不完 全一 致, 导致 投资组 合特 定风 险无 法完 全锁定 所带 来的 风险 ; 4、衍生品 模型风险 。本基 金在构建 股指期货 组合时 ,可能借 助模型进 行期货 合约的 选 择。 由于 模型 设计 、 资 本 市场的 剧烈 波动 或不 可抗 力, 按模 型结 果调 整股 指 期货合 约或 者持 仓比例 也可 能将 给本 基金 的收益 带来 影响 。 (八)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本基金 为 主 动管 理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基 金 , 其投 资风 格 和投资 范围 决定 了本 基金 具有如 下 特有风 险: 1、股 票最 低仓 位风 险 基金管理人 重视股 票投资 风险的防范 ,虽然 股票投 资仓位在0% –95% 内灵活 配 置,但无 法完全 规避 股票 市场 的下 跌风险 。 2、资 产配 置偏 离优 化水 平 风险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72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资 产配置 策略 对基 金的 投资 业绩具 有较 大的 影响 。 在 类别资 产配 置中可 能会 由于 市场 环境 、 公 司治 理、 制度 建设 等 因素的 不 同 影响 , 导致 资 产配置 偏离 优化 水平, 为组 合绩 效带 来风 险。 3、港股交 易失败风 险: 本 基金可通 过港股通 投资于 港股,现 行的港股 通规则 ,对港 股 通设有 每日 额度 上限 的限 制; 本基 金可 能因 为港 股 通市场 每日 额度 不足 , 而 不能买 入看 好之 投资标 的进 而错 失投 资机 会的风 险 。 在 香港 联合 交 易所有 限公 司开 市前 阶段 , 当 日额 度使 用 完毕的 , 新 增的 买单 申报 将 面临失 败的 风险 ; 在 联交 所 持续交 易时 段, 当日 额度 使 用完毕 的, 当日本 基金 将面 临不 能通 过港股 通进 行买 入交 易的 风险。 4、汇率风 险:本基 金将投 资港股通 标的股票 ,在交 易时间内 提交订单 依据的 港币买 入 参考汇 率和 卖出 参考 汇率 , 并 不等 于最 终结 算汇 率 。 港 股通 交易 日日 终,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进 行净 额换 汇, 将换 汇成 本按 成交 金 额分摊 至每 笔交 易 , 确 定 交易实 际适 用的 结算汇 率。 故本 基金 投资 面临汇 率风 险。 5、境 外市 场的 风险 (1)本基 金将按照 政策相 关规定投 资于香港 市场, 在市场进 入、投资 额度、 可投资 对 象、 税务 政策 等方 面都 有 一定的 限制 , 而且 此类 限 制可能 会不 断调 整 , 这 些 限制因 素的 变化 可能对 本基 金进 入或 退出 当地市 场造 成障 碍, 从而 对 投资收 益以 及正 常的 申购 赎回产 生直 接 或间接 的影 响。


(2 ) 香 港市 场交 易规 则有 别于内 地A 股市 场规 则 , 参 与 香港 股票 投资 还将 面临 包括但 不 限于如 下特 殊风 险:


1)香 港市 场证 券交 易价 格 并无涨 跌幅 上下 限的 规定 ,因此 每日 涨跌 幅空 间相 对较大 ;


2)只 有沪 港两 地均 为交 易 日且能 够满 足结 算安 排的 交易日 才为 港股 通交 易日 ; 3)香港出 现台风、 黑色暴 雨或者联 交所规定 的其他 情形时, 联交所将 可能停 市,投 资 者将面 临在 停市 期间 无法 进行交 易的 风险 ; 出 现上 交 所证券 交易 服务 公司 认定 的交易 异常 情 况时 , 上 交所 证券 交易 服 务公司 将可 能暂 停提 供部 分或者 全部 港股 通服 务 , 投资者 将面 临在 暂停服 务期 间无 法进 行港 股通交 易的 风险 ; 4)投资者 因港股通 股票权 益分派、 转 换、上 市公司 被收购等 情形或者 异常情 况,所 取 得的港 股通 股票 以外 的联 交所上 市证 券 , 只 能通 过 港股通 卖出 , 但不 得买 入 , 交 易所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因港 股通 股票 权 益分派 或者 转换 等情 形取 得的联 交所 上市 股票 的认 购权利 在联 交 所上市 的 , 可 以通 过港 股 通卖出 , 但不 得行 权; 因 港股通 股票 权益 分派 、 转 换或者 上市 公司 被收购 等所 取得 的非 联交 所上市 证券 ,可 以享 有相 关权益 ,但 不得 通过 港股 通买入 或 卖 出 ;


5)代理投 票。由于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是在汇总 投资者意 愿后再 向香港 结 算提交 投票 意愿 ,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对 投资者 设定 的意 愿征 集期 比 香港 结算 的 征集期 稍早 结束 ; 投票 没 有权益 登记 日的 , 以投 票 截止日 的持 有作 为计 算基 准; 投票 数量 超 出持有 数量 的 , 按 照比 例 分配持 有基 数 。 以 上所 述 因素可 能会 给本 基金 投资 带来特 殊交 易风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73 险。 6、其 他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决策 过程 决 定了 本基 金具 有其 他投资 风险 。 例如 , 本基 金 还投资 于 股指期 货、 权证 等高 风险 品种, 相应 的市 场波 动 也 可能给 基金 财产 带来 较高 的风险 。 (九)其他风险 1、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风险管理 和内控制 度等方 面不完 善 而产生 的风 险; 2、因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 竞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3、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现, 可能严 重影响证 券市场运 行,导 致基金 资 产损失 ; 4、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十)本法律文件风 险收 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 构基 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 风险 本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 于投资 范围 、 投资 比例 、 证 券市场 普 遍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 述, 代表 了一 般市 场情 况 下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 特征 。 销 售机 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对 本基 金进 行风 险评 价, 不 同的 销 售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 法也 不同, 因此 销售 机构 的风 险 等级评 价与 法律 文件 中风 险收益 特征 的 表述可 能存 在不 同 , 投资 人 在购买 本基 金时 需按 照销 售机构 的要 求完 成风 险承 受能力 与产 品 风险之 间的 匹配 检验 。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74 十 七、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可执 行,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二)基金转换运作 方式 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 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进 行。 实施 方案 若未 在基 金 合同中 明确 约定 , 应当 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提前 发布 提示 性通 知, 明确 有关 实施 安排 , 说 明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影响 以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享 有的 选择 权, 并 在实 施前 预留 至少 二 十个开 放日 或者 交易 日供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做出 选择 。 ( 三)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四)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75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六)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七)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八)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76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77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 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 期货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78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 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79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 资 金账户 和期 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期 货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基 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 期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按 照 《 基 金合同 》及 《托 管协 议》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 事 宜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 《托 管协 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 开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 不 得 向他人 泄露 , 因审 计、 法 律等外 部专 业顾 问提供 的情 况除 外;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80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 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 及 《托 管协 议 》 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金 合同 》 及 《 托管 协议 》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收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及 《 托管 协议 》 的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及 《托 管协 议 》 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应 承担 赔 偿责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或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调整 销售 服务 费;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81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10% 以上 ( 含10% )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在 不违 背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以及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 以下 情况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 不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 在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变更收 费方 式或 调整 基金 份额类 别设 置;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基金 管理 人、 登记 机 构、基 金销 售机 构调 整有 关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 则; (6)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 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82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书 面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 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5、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 并 至少 提 前30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30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表 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 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等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方 式或法 律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83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须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行使 投票 权提 供便 利。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 2、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或会 议 通知载 明的 其他 形式 在表 决截止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同 》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2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如 果参 加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持 有人 的基 金份 额低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二分之 一 , 则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有 代表 三 分之一 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参加 ,方可 召开 。 4、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会 议通 知载 明,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 以选 择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 表决 , 或 者采 用网 络、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人 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为此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需在 会议 通知 载明 的期 限内 , 以 会议 通 知载明 的有 效方 式向 会议 召集人 提交 相应 有效 的表 决票或 授权 委托 书。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84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 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二 分之 一)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除法 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应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85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86 约束力 。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 规、 监管 规则 的部 分,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 、 监 管规 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 变更 的或 法 律 法规 、 监 管规 则增 加新 的 持有人 大会 机制 的 , 基 金 管理人 提前 公告 后,可 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修 改、 调整 或补 充,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12次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的1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相 应类 别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 若 投 资者选 择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进行收 益分 配 , 收 益的 计 算以权 益登 记日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的两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转 为相 应类别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3、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两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两类 基 金 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该 类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于 面值 ; 4、本 基金 两类 基金 份额 在 费用收 取上 不同 ,其 对应 的可分 配收 益可 能有 所不 同。本 基 金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前 提下酌 情调 整以 上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 此项 调整 不 需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 应于 变 更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 分 配数 额及 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由 于不同 基金 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分 配收 益不 同,基 金管 理人 可相 应制 定不同 的收 益分 配方 案。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87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2个 工作 日 内在指 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时 间 不得超 过15 个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 照《业 务规 则 》 执行。 四、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证 券、 期货 账户 开户 费 用、银 行账 户维 护费 用; 10、因 投资 相关 规定 范围 内 的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 的股票 而产 生的 各项 合理 费用; 11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60%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 =E ×0.6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5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10%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88 下: H =E ×0.1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 C 类基 金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0.10%。本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将专 门用 于本基 金的 销售 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日C 类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10%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10%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计 提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C 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 销售服 务费 由登 记机 构代 收并按 照相 关合 同规 定支 付给基 金销 售机 构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 第4-11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管 费率 和销售 服务 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有 关规定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在指 定媒 介 刊登公 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89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沪港 股票 市场 交易 互 联互通 机制 试 点允许 买卖 的规 定范 围内 的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的 股票 (以 下简 称 “ 港股 通 标的 股 票” ) 、 债 券 (包 括国 债、 央 行票 据 、 金融 债券、 企业 债券、 公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超短 期融资 券、 次级 债券 、政 府支持 机构 债、 政府 支持 债券、 地方 政府 债、 可转 换债券 等)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 银行存 款( 包括 协议 存款 、定期 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 款) 、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证 、股 指期 货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为0-95% (其中 投 资于国 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的比 例占基 金资 产的0-95% , 投 资于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的比 例占基 金资 产 的0-95% ) , 投资 于 核 心资 源 主题 相关 证券 的比 例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80% 。 本 基金 每 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款 等 。 本基金 所称 “ 核心 资源 ” 是指能 够被 企业 占有 和利 用, 为企 业创 造经 济价 值 , 进 而给 企 业带来 核心 竞争 力的 稀缺 资源以 及生 产或 经营 条件 。 以 核心 资源 为主 题 , 本 基 金 将重 点配 置 拥有上 述核 心资 源开 发、 经营或 使用 权的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股票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限 制并 遵守相 关 期货交 易所 的业 务规 则。 (二)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0-95% (其 中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 的0-95% , 投 资于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 的0-95% ) , 投资 于 核心资 源 主 题相 关证 券的 比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80%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90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同 一家公 司在 境内 和香 港同 时上市 的 A+H 股合 计计 算) 不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 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3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15 )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据 比例 进 行投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律 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1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式基 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期 开 放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15%;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17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该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91 (19 ) 本基 金投 资单 只中 期票据 的额 度不 得超 过其 发行总 额度 的10% , 并且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20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 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21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95% ;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22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的20% ; 本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按照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所 要求 的内 容、 格式 与时限 向交 易 所 报告所 交易 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合 约情 况、 交易 目的 及对应 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 (23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 票市 值 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24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25)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140% ; (2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并制定 严格 的授权 管理 制度 和投 资决 策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具 体比 例 ,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与 基金 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清算 、 估 值、 交割 等 事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除上述 第(2) 、 (12) 、 (17)、( 18 )项 外,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但须 提前 公告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92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 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照 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但 须提 前公 告 , 不 需要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六、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 期 货交 易场 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开放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期 货合 约 、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 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股 票 、 权 证等) , 以 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 取第 三方估 值 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2)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 可转 换债 券收盘 价 中所含 债券 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93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和私 募债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发 行 未上市 或未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固 定收益 品种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2) 对银 行间 市场 未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值 价格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按 成 本估值 。 4、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股 票,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7、估 值计 算中 涉及 到港 币 、美元 、英 镑、 欧元 、日 元等主 要货 币对 人民 币汇 率的, 以 基金估 值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或其授 权机 构公 布的 人民 币汇率 中间 价为 准。 8、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由此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 失以 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94 (四) 估值 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估值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4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估 值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两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估 值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两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本基 金A类或C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3 位以内 (含 第3 位) 发生 估 值错误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 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给 予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 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 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95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 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 于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 况时 ; 4、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5、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两类 基金 份 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 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估 值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两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96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8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 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 该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 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七、基 金合 同变 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二) 基金 转换 运作 方式 或者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基金转 换运 作方 式或 者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程序 进 行。 实施 方案 若未 在基 金 合同中 明确 约定 , 应当 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提前 发布 提示 性通 知, 明确 有关 实施 安排 , 说 明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影响 以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享 有的 选择 权, 并 在实 施前 预留 至少 二 十个开 放日 或者 交易 日供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做出 选择 。 (三)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 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97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五)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八)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八、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 根 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的 地点 为 上海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并对 各方 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除 非仲 裁裁决 另有 规定 ,仲 裁费 用和律 师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98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99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 务秘书 有 限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成立时 间:2013 年 1 月 2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2 ]1751 号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 理、 资产 管理 和中 国证 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 :200120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仙霞 路 18 号( 邮政 编码 :200336 )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 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 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业 务 ;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 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经 营结 汇、 售 汇业务 。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00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和 本协议的 约定, 对基金 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沪 港股 票市 场交 易 互联互 通机 制试 点允许 买卖 的规 定范 围内 的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的 股票( 以下 简称 “港 股通 标的股 票” ) 、 债券 ( 包括 国债、 央行 票 据、 金 融债 券、 企 业债 券 、 公司 债券、 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 超 短期融 资券 、次 级债 券、 政府支 持机 构债 、政 府支 持债券 、地 方政 府债 、可 转换债 券等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 银 行存 款 ( 包括 协议 存 款、 定期 存款 及其 他银 行 存款 ) 、 货币 市 场工具、 权证、股 指期货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95% (其 中投 资于国 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的比 例占基 金资 产 的0-95% , 投 资于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的比 例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 投资 于 核 心 资源 主 题相 关证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本基 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购 款等 。 本基金 所称 “ 核心 资源 ” 是指能 够被 企业 占有 和利 用, 为企 业创 造经 济价 值 , 进 而给 企 业带来 核心 竞争 力的 稀缺 资源以 及生 产或 经营 条件 。 以 核心 资源 为主 题 , 本 基 金将重 点配 置 拥有上 述核 心资 源开 发、 经营或 使用 权的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股票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限 制并 遵守相 关 期货交 易所 的业 务规 则。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业务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的义 务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开 始履行 。 (2)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和 本协议的 约定, 对基金 投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 为 0-95%( 其 中投资于国 内依法 发行上 市的股票 的比例 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投 资于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的比例 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 投资 于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01 核心资 源 主 题相 关证 券的 比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 2)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其 市值 ( 同一 家 公司在 境内 和香 港同 时上 市的 A+H 股合计 计算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 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 基金 进 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5) 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16)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包 括开放 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 放期的 定期开 放 基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30% ; 17)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该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02 18)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9) 本基 金投 资单 只中 期 票据的 额度 不得 超过 其发 行总额 度 的 10% , 并且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20)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21)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2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的20% ; 本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照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求 的内 容 、 格 式与 时 限向交 易所 报 告所交 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约 情况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的 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23)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2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25)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2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 基金 合同 》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运 用基金 财产 投资 证券 衍生 品种的 , 应当 根据 风险 管 理的原 则 , 并 制定 严格 的 授权管 理制 度和 投资决 策流 程 。 基 金管 理 人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 证券 衍生品 种的 具体 比例 , 应 当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与 基金 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清算 、 估 值、 交割 等 事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除上述 第2)、12 )、17)、18 ) 项外 , 因 证券 、 期 货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 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但须 提前 公告 。 (3)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基 金财 产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1)承 销证 券;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03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 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照 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但 须提 前公 告 , 不 需要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4)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1)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于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或 回函 确认收 到该 名单 。 基 金管 理 人应定 期和 不 定期对 银行 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名 单后 2 个工 作 日内电 话或 书面 回函 确认 , 新 名单 自基 金托 管人 确 认当日 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2)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 市场交易 时,有责 任控制 交易对手 的资信风 险,由 于交易 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负 责向 相关 责任人 追偿 。 (5)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选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04 1)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银行 建立定 期对账机 制,确保 基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应根据 相关规定 ,就本 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 另行签 订书面 协 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 签署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目 核 对、 到期 兑付 、 文 件保 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管 等流 程中 的权 利、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基金托 管人应加 强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务的 监督与 核查,严 格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存款 业务时 ,应严格 遵守《基 金法》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应遵 守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 问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 2) 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括 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 办法 》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 公 开 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 部分等 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 大 消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 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 券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 会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 制 制度 。 基金 投 资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基金 管理人 还应提供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批准的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上 述资料应 包 括 但不限于 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 和投资 比例控制 情况。 基金管理 人应至少 于 首 次执行投 资指令之 前两个 工作日将 上述资料 书面发 至基金托 管人,保 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 够 的 时间进行 审核。基 金托管 人应在收 到上述资 料后两 个工作日 内,以书 面或其他 双方认可 的 方 式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


4)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 求的有 关 书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文件 、 发行 证 券 数 量、 发行 价格 、 锁定期,基 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 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 已持有流 通 受 限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实 、 完 整, 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 投资指 令前两个 工作日将 上述信 息书面发 至基金托 管人,保 证基金托 管 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5)基金托 管人应对 基金管 理人提供 的有关书 面信息 进行审核 ,基金托 管人认 为上述 资 料可能导 致基金投 资出现 风险的,有 权要求 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 就该风险 的 消 除或防范 措施进行 补充书 面说明,并 保留查 看基金管 理人风险 管理部门 就基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 估报告 等备查资 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 绝执行 有关指令 。 因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05 拒绝执 行该 指令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的,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无法达 成一致,应 及时上 报中国证 监会请求 解决。 如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中期 票据 的监 督。 1)基金投 资中期票 据应遵 守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并与基金 托管人签 订《基 金投资 中 期票据 风险 控制 补充 协议 》。 2)基金管 理人应将 经董事 会批准的 相关投资 决策流 程、风险 控制制度 以及基 金 投资 中 期票据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相 关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的情 况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的 , 应根 据 《 托 管协议 》 及相 关补 充协 议 的约定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其 托管 基金 拟购买 中期 票据 的数 量和 价格、 应划 付的 金额 等执 行 指令所 需相 关 信息, 并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进 行审核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上 述资料 可 能导致 基金 投资 出现 风险 的,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 投资中 期票 据前 就该 风险 的消除 或防 范 措施进 行 补 充书 面说 明, 并 保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 管理部 门就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出 具的 风 险评估 报告 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拒 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8)基金 托管人根 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其 他方面 进行 监督 。 2、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 两类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认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未 经基金 托管 人的 审核 擅自 将不实 的业 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宣 传推 介材 料上 , 则 基 金托管 人对 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在发现 后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并改 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 监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基 金法 》 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 协议 规 定的行 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并 以电 话或 书面 形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反馈 , 说明 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06 托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反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有 权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 及 其他 有 关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议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 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 否安 全保管基金财 产、 开立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及债 券托 管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是否及 时 、 准 确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两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 是 否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指令 办理 清 算交收 , 是否 按照 法规 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进 行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 未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对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 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未经 基金管 理人符合 本协议约 定的指 令,不 得 自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任 何资 产。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07 (3)基金 托管人按 照规定 开立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和债券 托管账 户、期 货 账户及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4)基金 托管人对 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 账户,与 基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 财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 (5)对于 因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和基 金申购 过程中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资产 没 有到达 基金 银 行存款 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 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6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2、基 金募 集资 产的 验证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提前 结束募 集之 日起 10 日内 ,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 验资报 告应 由 参加验 资 的2 名 以上 ( 含2 名 )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募 集 到的全 部资 金存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基 金银 行存款 账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资金 当 日出具 相关 证明 文件 。 若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 能 达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规定 办理 退款 等事 宜。 3、基 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 (2)基金 托管人以 本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立 基金的银 行存款账 户,并 根据中 国 人民银 行规 定计 息 。 本 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制作 、 保管 和使 用 。 本 基金 的一 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 包 括但 不 限于投 资 、 支 付赎 回金 额 、 支 付基 金收 益, 均需 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进 行。 (3)本基 金银行存 款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行 存款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银行存 款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金 托管人可 以通过 申请开通 本基金银 行存款 账户的企 业 网上银 行业务 进行资 金 支付 , 并 使用 交通 银行 企 业网上 银行 ( 简称 “ 交通 银行网 银 ” ) 办 理托 管资 产的资 金结 算汇 划业务 。 (5)基金 银行存款 账户的 管理应符 合《中华 人民共 和国票据 法》、《 人民币 银行账 户 结算管 理办 法 》 、 《现 金 管理暂 行条 例实 施细 则 》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 《支 付结 算 办法》 以及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4、基 金证 券交 收账 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08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行 证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 户即资 金交 收账 户 , 用 于 证券交 易资 金的 结算 。 基 金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托管 人处 开立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资金 结算 的二级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5、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 金托管人 负责向人 民银行 进行报备 ,并在备 案通过 后在中 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 司及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所 股份 有 限 公 司 以 本 基 金的 名义 开 立 债 券 托 管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基 金的 债券 及资 金的 清算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申 请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 进行 交易,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中 国 外汇交 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 借市场 交易 账 户。 (2)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债券回购 主协议, 协议正 本由基 金 管理人 保存 。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 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 的开立 、 使用 的, 由基 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 由基金 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理 。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本 基 金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 理人保 管 , 相 关业 务程 序 另有限 制除 外 。 除 本协 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 在代基 金签 署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 同的保 管期 限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09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估 值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 。估值 原则应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投资 基金执 行<企业会 计 准 则>估值业 务及份 额净值计 价有关事 项的通知 》及其 他法律、 法规的规 定。用 于基金信 息 披 露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两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 基 金管 理 人应于 每个 估值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以 约定 方式 发送 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后 , 将复 核结 果反 馈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 理人对 两类 基金 份额净 值予 以公 布。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 券 的估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市 场交 易的 固 定收益 品种 的估 值 1)对在交 易所市场 上市交 易或挂牌 转让的固 定收益 品种(另 有规定的 除外) ,选取 第 三方 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2)对在交 易所市场 上市交 易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可转 换债券 收盘价 中 所含债 券应 收利 息后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转 让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和 私募 债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4)对在交 易所市场 发行未 上市或未 挂牌转让 的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固 定收益 品种 的估 值 1)银行间 市场交易 的固定 收益品种 ,选取 第 三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 品种当 日的估 值 净价进 行估 值。 2)对银行 间市场未 上市, 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 未提供 估值价格 的固定收 益品种 ,按成 本 估值。 (4)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的股票, 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10 2)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本基 金投资股 指期货 合约,一 般以估值 当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7)估值 计算中涉 及到港 币、美元 、英镑、 欧元、 日元等主 要货币对 人民币 汇率的 , 以基金 估值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或其 授权 机构 公布 的人 民币汇 率中 间价 为准 。 (8)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 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9)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 程 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发 现方 应及 时通 知 对方 , 以 约定 的 方法、 程序 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 金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 本 基金 的会 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对基 金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由此 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 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 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 延错 误而引起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2、净 值差 错处 理 当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者基 金先 行支付 赔偿 金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的 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条 款进 行赔 偿。


(1)如采 用本协议 第八条 第( 一) 款“基金 资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 与复核 ” 中估值 方法 的 第1-7 、9 进行处 理时 , 若基 金管 理 人净值 计算 出错 , 基金 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没有 发现 , 且造 成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损失 的 , 应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 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 由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2)如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 核 对,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顺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11 延错误 而引 起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按 股票 估值 方法 的第 8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由于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 计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降 低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针对净 值差 错处 理 , 如 果 法律法 规或 证监 会有 新的 规定 , 则 按新 的规 定执 行 ; 如 果行 业 有通行 做法 , 在不 违背 法 律法规 且不 损害 投资 者利 益的前 提下 , 双方 应本 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重 新协商 确定 处理 原则 。 3、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制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4、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双 方各 自 的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 对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5、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 日核 对账 目, 如发 现双 方的 账目 存 在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确 保核 对一 致。 若当 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 法查 找 到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6、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定 期报 告文 件应 按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公告 。季 度报表 的编 制 , 应于每 季度 终了 后 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6 个月 公 告 一次 , 于 截止 日后 的 45 日 内公告 。 半年 度报 告在 基 金会计 年度 前6 个月 结束 后的 60 日 内公 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内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报 表盖 章后 , 以 传真方 式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2 个 工 作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 复 核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在 季度 报表 完成 当日 , 以 约定 方式 将有 关报 表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 在 5 个 工作 日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完 成当 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15 日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反 馈给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 收到后 20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告 完成 当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12 日,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 核结果 反馈 给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在复核 过程 中 , 发 现双 方 的报表 存在 不符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整 , 调整 以双 方认 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 按照其 编制 的 报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报表 、 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或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 可以出 具复 核确认 书( 盖章 )或 以其 他双方 约定 的方 式确 认, 以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检 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登 记机构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 年最 后一 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负 责编制 和保 管 , 并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和 准确 性负责 。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 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1、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及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托 管人提 供由 登记 机构 编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管 理人 于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后 5 个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由 登记机 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3、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年 最后 一个交 易日 后 10 个 工作 日 内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 记机构 编 制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4、除上述 约定时间 外,如 果确因业 务需要, 基金托 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 商议一 致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由 登记 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应 按有 关法 规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应 通 过友好 协商 或者调 解解 决 。 托 管协 议 当事人 不愿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决 或者 协商 、 调解 不 成的 , 任 何一 方 当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13 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 在上 海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并对相 关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除非 仲 裁裁决 另有 规定 ,仲 裁费 用和律 师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人解 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 取消基金 托管资格 或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产 ; (3)基金 管理人解 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 取消基金 管理资格 或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 《基 金法 》 、 《 销售办 法 》 、 《运 作办 法 》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事 项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接管 基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基金合 同 》 和本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基 金资 产安 全的 职责 。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14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支 付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2)缴 纳基 金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清 算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做出 的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 务所 审 计 、 律 师事 务所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期 限不少 于 15 年。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15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投 资人提 供一 系列 的客 户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投资人 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短信、邮件信 息发 送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手 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的信息 定制 服务 , 基 金 投 资 人可根 据 需要,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 或官 方网 站订 制、 修改或 取消 该服 务。 1、手机短 信服务可 提供的 定制内容 包括基金 周末净 值、基金 交易确认 、分红 确认、 月 末账户 余额 等信 息。 2、电子邮 件服务可 提供的 定制内容 包括基金 周末净 值、基金 交易确认 、分红 确认、 月 末账户 余额 等信 息。 3、除发送 基金投资 人定制 的上述信 息外,基 金管理 人会不定 期向留有 手机号 码和电 子 邮箱地 址的 基金 投资 人发 送节日 及生 日问 候 、 产 品 推广等 信息 。 若基 金投 资 人不需 要接 收到 该类信 息,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客 服热 线取 消该 项服 务。 4、手机短 信依托于 外部通 讯服务商 发送, 电 子邮件 通过互联 网进行信 息传送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服 务规 则发 送相 关信息 ,但 不对 信息 的送 达做出 承诺 和保 证。 ( 二)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 时交 易情 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 金产 品 与服务 等信 息查询 。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9 :00-17 :00 ) 为基 金投资 人提 供服 务 , 客 服 热线服 务 内容包 括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信 息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客服热 线:4001-666-998


( 三)电子 查询服务 基金投 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电 子查 询系 统 (网 上 查询系 统和 微 信 查询 系统 ) 完 成基 金 账户的 查询 业务 。 官方网 站:www.qhkyfund.com 官方微 信号 :qhkyfund ( 四)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投 资人 可以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服 热线 或以 书信 、 电 子邮 件等 方式 , 对基 金 管理人 和 销售网 点 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 时回 复”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16 基金管理 人承诺 在 3 个 工 作日之内 对基金投 资人的 投诉做出 回复。对 于非工 作日提出 的投 诉,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顺延 到下 1 个工 作日 进行 回复 。 客服邮 箱:service@qhkyfund.com ( 五)电子直销交易 系统 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登录基金 管理人电子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 、 微 信 交易 系 统 和 APP 交 易系 统 ) 进行 开户 与交易 。适 用业 务范 围包 括:基 金账 户开 户、 认购 、申购 、赎 回 、 账户资 料变 更、 分红 方式 变更、 信息 查询 等业 务。 电子直 销交 易业 务规 则以 公告为 准。 ( 六)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将利 用直 销网 点或 其 他销 售 网 点为 基金 投资人 提供 定期 投资 的服 务。 通 过 定 期投资 计划 , 基金 投资 人 可以通 过相 关渠 道 , 定 期 申购基 金份 额 。 定 期投 资 计划业 务规 则以 公告为 准。 ( 七) 如本招募 说明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 解 的内容, 请通过 以上方式 联 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 前, 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 本招募说明书。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17 二 十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 ) 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本 公司 ” ) 的 从业 人员 在前 海开源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前 海开 源资 管公 司” 或 “子 公司 ” ) 兼 任董 事、 监事及 领薪 情况 如下:


本公司 总经 理、 董事 蔡颖 女士兼 任前 海开 源资 管公 司董事 长;


本公司 督察 长傅 成斌 先生 兼任前 海开 源资 管公 司董 事;


本公司 汤力 女士 兼任 前海 开源资 管公 司监 事; 上述人 员均 不在 前海 开源 资管公 司领 薪。 本公 司除 上 述人员 以外 未有 从业 人员 在前海 开 源资管 公司 兼任 职务 的情 况 。 (二)2018 年 04 月17 日至 2018 年10 月17 日披 露 的公告 : 2018-09-03 前 海 开 源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分 基 金 在 东 海 证券 开 通 定投 业 务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8-08-27 前海 开源 沪港 深核心 资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8 年半 年度 报告 2018-08-27 前海 开源 沪港 深核心 资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8 年半 年度 报告摘 要 2018-07-30 前 海 开 源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分 基 金 增 加 汇 林保 大 为 代销 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7-27 前 海 开 源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分 基 金 增 加 虹 点基 金 为 代销 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7-20 前 海 开 源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分 基 金 增 加 开 源证 券 为 代销 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7-19 前海开源 沪港 深核心 资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018 年第 2 季 度报告 2018-07-16 前 海 开 源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分 基 金 增 加 东 海证 券 为 代销 机 构并开 通转 换业 务和 参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07-06 关 于 前 海 开 源沪 港 深 核 心 资 源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恢 复申 购 (含定 期定 额投 资) 和转 换转入 业务 的公 告 2018-07-06 前 海 开 源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分 基 金 增 加 大 连网 金 为 代销 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7-05 前 海 开 源 沪 港深 核 心 资 源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增 聘 基 金经 理 的公告 2018-06-27 前 海 开 源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分 基 金 增 加 民 商基 金 为 代销 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6-13 前 海 开 源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分 基 金 增 加 中 泰证 券 为 代销 机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18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6-01 前 海 开 源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分 基 金 增 加 和 讯信 息 为 代销 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5-31 前海开 源沪 港 深核心 资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摘 要(2018 年第 1 号) 2018-05-31 前 海 开 源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分 基 金 增 加 盈 米财 富 为 代销 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5-31 前 海 开 源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分 基 金 增 加 新 兰德 为 代 销 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05-21 前 海 开 源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分 基 金 增 加 招 商证 券 为 代销 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5-11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加众禄基金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5-08 前 海 开 源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分 基 金 增 加 坤 元基 金 为 代销 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5-08 前 海 开 源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分 基 金 增 加 和 耕传 承 为 代销 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4-23 前海开源 沪港 深核心 资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018 年第 1 季 度报告 2018-04-20 前 海 开 源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分 基 金 增 加 华 西证 券 为 代销 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19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等 的 办 公 场所 , 投 资 人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可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在合 理时间 内获 取本 招募 说明 书复制 件或 复 印件, 但应 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为 准。 投资 人也 可以 直接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进行 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 1、中国证 监会 准予 注册 前 海开源 沪 港深 核心 资源 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的 文件 2、 《前 海开 源 沪 港深 核心 资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 《前 海开 源 沪 港深 核心 资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4、法 律意 见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 1、存 放地 点 :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2、查 阅方 式 : 投资 人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