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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开A(004803)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开: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1月)查看PDF公告

 
 
 
 
 
 
 
益 民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益 民 信 用 增利 纯 债 一 年定 期 开 放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 益 民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兴 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〇一 八年 十一 月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5 月 16 日(证监许可【2017】729 号)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 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 生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以 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 替循环的方式 , 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 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 , 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封闭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 较低风险基金产品,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 率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 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目标客户不包含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本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10 月 16 日生效。本更 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18 年 10 月 16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于2018 年10 月26 日复核了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目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7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6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0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38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40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41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52 第十部 分


基 金业 绩 ................................................................................................................... 61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64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65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70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72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74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75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 81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84 第十九 部分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6 第二十 部分


《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102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16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17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118 第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119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益民信 用增利 纯债一 年定期开 放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以下 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 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以 下简称 “ 《合同法》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 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 息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 《公 开 募集 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 金流 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 《益民 信用增利 纯债一 年定期 开放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基金合 同”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 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 的资料 申请募 集的。本 招募说 明书由 益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他 人提供 未在本招 募说明 书中载 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益 民信用增 利纯债 一年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益民信 用增利 纯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 招 募说明书 :指《 益民信 用增利纯 债 一年 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益 民信用 增利纯 债 一年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订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益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 益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 开放期内的 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5、 定期开放: 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46、 封闭期: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自每一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 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该封闭期首日的一年年度对日的 前一日止, 以此类推 。 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 也不上市交易 47、 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 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 工作日并 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 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 计算,在 不可抗 力或基 金合同约 定的其 他情形 影响因素 消除之 日次一 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8、 年度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 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 若该日历年 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日为该年度特定日期所在月份的最后一日 49、元:指人民币元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50、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 股息、 红利、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 基金份额 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而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 ,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的基金份额 类别 56、C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 基金份额时 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 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用的基金份额 类别 57、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8、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9、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第 三部 分


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 110 号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设立日期:2005 年12 月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9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 联系人: 李星星 电话:010-63105556 传真:010-63100588 股权结构: (二)主要成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 ) 纪小龙 : 拟任董事长, 男,1964 年生, 北 京农业机械化学院工学学士, 中欧国际 工商学 院 EMBA 。曾任 国投信 托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 中国对 外经济贸易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市场发展部副经理、 研究策划部 副经理、北京变压器厂常务副厂长。现任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总经理。 (2 ) 窦仁政 : 董事 , 男,1969 年生, 汉族,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会计 师、 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监管二处副处长、 中国银监会 股东名称 持股比 例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9% 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 31%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财务会计部财务管理处副处长、 会计制度处处长、 中国银监会财务会计部副主任、 中国银监会人事部副主任、 组织部副部长及中国银监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 专职监事 。 现任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3 ) 刘影 : 董事 , 女,1974 年生, 高级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 曾任四川省 信托投资公司涪陵证券营业部主管会计,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业务经理、 副总经理、 总经理。 现任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总部总 裁,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4 ) 康健 : 董事 , 男,1974 年生, 学士学位 。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铁道 支行个银 、会计 、信贷 部门科员 ,中国 建设银 行成都铁 道支行 业务一 部副科长 , 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冠城支行行长 , 中国建设银行成都火车北站支行行长 , 重庆国 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一部副总经理 ,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二部总经理 , 国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 经理。现任国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5 ) 梁雪青 : 独立董事 , 女,1978 年生, 硕士研究生, 高级律师。 曾任北 京正仁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北京众鑫律师事务所 (原中国法律事务中心) 高级合 伙人、 公司法务部部长。 现任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执委会主任、 中国知识产权 研究会高级研究员、北京甘肃企业商会副会长、北京陇商财经委员会秘书长。 (6 ) 徐经长 : 独立董 事 , 男,1965 年生, 博 士, 教授, 博士生导师 。 中国 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主任, 财政部 “会计名家培养工程” 入选者, 企业会计准 则咨询委员会委员, 教育部国家级精品课程主讲人, 中国证监会第四、 五届并购 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召集人, 第三届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 员, 中国银行 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会计学会理事、 会计基础理论专业 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中国金融会计学会常务理事, 中化国际、 光大证券、 海南航 空、中信重工等公司独立董事。 (7 )李萍 :独立董事,女,1966 年生,北大国发院就读 EMBA 并获得美国 福坦莫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曾任职于陕西省人民医院从事管理工作, 陕西唐 华纺织印 染集团 有限责 任公司财 务总监 ,陕西 华锐实业 发展有 限公司 财务总监 。 现任陕西华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水墨雍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河南北大学园学前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2、监事会成员 (1 ) 贾玫: 监事长 , 女,1982 年生, 硕士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 曾任重庆 国际信托 有限公 司研究 发展中心 副主任 (主持 工作) 、 高级经 理。现 任同方国信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2 ) 熊京: 监事, 男,1964 年生, 博士研究生, 助理研究员。 曾任北京卡 尔曼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现任易联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新纪元有 限公司董事、北京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3 ) 吴晓明: 职工代 表监事, 男,1966 年生 , 硕士研究生。 曾任总 参六十 一研究所 数据 通信研 究 室科研人 员、SYBASE 软件(中 国) 公司工 程 师,现任益 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首席运营官。 (4 ) 慕娟: 职工代表 监事 , 女,1967 年生, 硕士研究生。 曾任鞍山钢铁公 司矿山研究所工程师、 大地桥基金设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 益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主管。 现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副总经 理。 3、高级管理人员 (1 ) 康健 : 董事 、 总经理, 男,1974 年生, 学士学位 。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 成都铁道支行个银、 会计、 信贷部门科员 , 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铁道支行业务一部 副科长 , 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冠城支行行长 , 中国建设银行成都火车北站支行行长 ,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一部副总经理 ,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 , 国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 务副总经理。 现任国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 ) 刘伟: 督察长, 男,1967 年生, 经济学 硕士。 曾任山西省计划与发展 委员会助理研究员、 光大国际投资咨询公司部门经理、 总经理助理、 光大期货经 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重庆国际信托投资 有限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2005 年 12 月始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赵若琼, 曾任民生证券研究所行业研究员, 方正证券研究所行业研究员。 2015 年6 月加入益民基金, 先后担任研究员和基金经理助理职位。 现任益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益民服务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益民货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币市场基金 及益民优势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等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 康健先生, 主动管理事业部副总经理吕伟先生, 研究部总经理助 理牛永涛 ,基金 经理赵 若琼女士 , 基金 经理助 理张文泉 先生, 基金经 理助理陈江 威先生 。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履行 以下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反《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法 》 (以 下简称 “ 《证券 法》 ” ) 的行为 ,并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措 施,防 止违反 《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3、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 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 金管理 人将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 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 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必 须覆盖 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根据业 务发展 的需要 设立相对 独立的 机构、 部门和 岗位, 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监察稽核部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 并协助和配合 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制的 核心是 有效防 范各种风 险,任 何制度 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有 效性原 则:公 司内部管 理制度 具有高 度的权威 性,是 所有员 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 )及 时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的建 立应与 现代科技 的应用 相结合 ,充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 )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的制 订应具 有前瞻性 ,并且 必须随 着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定 量与定 性相结 合的原则 :建立 完备内 部控制指 标体系 ,使内 部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 ) 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2、内部控制制度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公司严格 按照《 基金法 》及其配 套法规 、 《证 券投资基 金管理 公司内 部控制 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性、 适时性 原则,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 )公 司内部 控制大 纲是对公 司章程 规定的 内控原则 的细化 和展开 ,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 案 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3 )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 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 3、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 董事会层面设立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管理层设立督察长、 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门, 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和 监察稽核制度两个层面构建独立、 完整、 相互制约、 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 系, 对公司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 保障 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方面由董事会下设的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 策, 由管理层的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实施, 由风险管理部门专职落实和监督, 公 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 全面把握风险点, 将风险管 理责任落实到人, 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 防范、 化解和控制公司 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监察稽核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 由监察稽核部门协助和配合督察 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 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 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 进行评估, 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 公司对外承诺性 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识别、 防范和及 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 的各种违规风险, 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 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 权益。 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资讯管制、 投资决策与执行、 基金营销、 公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司财务与投资管理、 基金会计、 信息披露、 行政管理、 电脑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 和工作环 节,对 公司自 身经营、 资产管 理和内 部管理制 度等的 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评价、 报告和建议, 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 合 法权益。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 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基金管理人特别 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 场的变化和 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第 四部 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基金托管 资格 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托管部门联系人: 李峰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 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 )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开业二十 多年来 ,兴业 银行始终 坚持“ 真诚服 务,相伴 成长” 的经营 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 优质、 高效的金融服 务。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兴 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42 万亿元, 实现营业收入 1399.75 亿元, 全年实现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72.00 亿元。 根据 2017 年英国 《银行家》 杂志 “全 球银行 1000 强” 排名, 兴业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第 28 位, 按总资产排名第 30 位, 跻身全球 银行 30 强。 按照美国 《财富》 杂志 “世界 500 强” 最新榜单, 兴业银行以 426.216 亿美元总营收排名第 230 位。 同时, 过去一年 在国内外权 威机构组织的各项评比 中, 先后获得 “亚洲卓越商业银行” “年度最佳股份制银行” “中国最受尊敬企业” 等多项殊荣。 二、 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设综合管理处、 市场处、 委托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资产管理处、 科技支持处、 稽核监察处、 运营管理及产品研发处、 养老金管理中 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兴 业银行已托管 开放式基金 239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8930.96 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 资产托管 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 导和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稽核监察处, 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 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风 险控制必 须覆盖 基金托 管部的所 有处室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 立性原 则:资 产托管部 设立独 立的稽 核监察处 ,该处 室保持 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 互制约 原则: 各处室在 内部组 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 备的风 险管理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 火墙原 则:托 管部自身 财务与 基金财 务严格分 开;托 管业务 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6 )有 效性原 则:内 部控制体 系同所 处的环 境相适应 ,以合 理的成 本实现 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 人不得拥 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7 )审 慎性原 则:内 控与风险 管理必 须以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 证托管 资产的安 全与完 整为出 发点;托 管业务 经营管 理必须按 照“内 控优先 ”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 任追究 原则: 各业务环 节都应 有明确 的责任人 ,并按 规定对 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五、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 识别与 评估: 稽核监察 处指导 业务处 室进行风 险识别 、评估 ,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 独立的 业务操 作空间: 业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 实施门 禁管理 和音像 监控。 5、人员 管理: 进行定 期的业务 与职业 道德培 训,使员 工树立 风险防 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 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 资对象 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 值的计 算、收 益分配、 申购赎 回以及 其他有关 基金投 资和运 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违 反《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和有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第 五部 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 1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 13A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李星星 电话:010-63102987 传真:010-63100608 客服电话:400-650-8808 网址:www.ymfund.com (2 )网上直销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网址:https://etrade.ymfund.com 2、 代销机构 (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卞晸煜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187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5)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88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马跃进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联系人:汪代强


联系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 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 www.gszq.com.cn (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 www.95579.com


(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 张佑君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0531 -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95355、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11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6、7 楼 法人: 吴承根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联系人:陈姗姗 电话:021-80108643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1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910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3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人:曹实凡 联系人:石静武 电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14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人:刘建武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1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王叔胤 电话:021-33388252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ywg.com (1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531-6888909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8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 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1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电话:010-85156310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0)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1 幢32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1 幢32 楼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表人: 钱华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电话:021-32229888 (21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22 层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徐璐 电话:021-63898427 客服电话:4008205999 传真:021-68776977-8427 网址:www.shhxzq.com 网址:www.ajzq.com (2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电话:010-63081493 传真:010-63081344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5、7、8、17、18、19 、38-44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618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5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黄祎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26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联系人:李超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759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27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 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赵明 电话:021-20324155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28 )奕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 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29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7 楼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联系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 0755-66892399


客服电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3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联系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31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楼 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建工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3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 12 楼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联系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33 )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联系人:王锋


联系电话: 025-66996699-887226


传真: 025-66008800-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34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联系电话: 020-89629021


传真: 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35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人:林卓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联系人:姜奕竹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36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 法人:江卉 联系人:万容 电话:400 088 8816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 95118/400 098 8511 网址:fund.jd.com (37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5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81119792


传真:0571-22905999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39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 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A 座五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杨雪 电话:010-59013825 客服电话: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4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费超超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1)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七幢23 层1 号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第七幢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徐博


联系电话:027-83863772


传真:027-83862682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42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cn (4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姗姗 客服电话:95021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4 )上海挖财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 、03 室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 、03 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45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 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 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客服电话:400-990-8826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www.citicsf.com (46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袁永姣 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4000-618-518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www.danjuanapp.com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47 )天津市凤凰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 126 号动漫大厦 C 区二层 209 (TG 第 123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 183 号世纪都会1606 法定代表人:王正宇 联系人:孟媛媛 电话:022-23297867 客服电话:4007-066-880 传真:022-23297867 网址:www.phoenix-capital.com.cn (48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联系人:曹砚财


电话:010-58349088


客服电话:0891-6177483


传真:010-88371180


网址:www.xiquefund.com (49 )上海云湾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13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13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联系人: 范泽杰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站: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二、登记机构 名称: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 1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 13A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 慕娟 电话:010-63105556 传真:010-631005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联系人: 陆奇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人:贺耀 联系电话:010-58154079 传真:+86-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 、贺耀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第 六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5 月16 日证监许可 【2017】 729 号文准予 募集注册。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 运 作 交 替 循 环 的 方 式 。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自每一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 止。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 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该封闭期首日的一年年度对 日的前一日止, 以此类推。 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 交易 。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 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 个工作日 , 开放期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 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 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基金份额 时收取前端认购 、 申购费而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 不收取前端认购 、 申购费, 而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其 金额限制、 调低销售服务费等, 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 该等调 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六、 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自 2017 年 7 月 10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止到 2017 年 9 月 28 日, 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额 为 203,572,169.48 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75,553.20 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 2017 年 10 月 11 日全额划入基 金托管人 上 海银行北京分行金融街支行的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 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969 户, 按照每份 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 计算, 设立募集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203,572,169.48 份基金份额,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为 175,553.20 份基金份额, 两项合计共 203,747,722.68 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计入 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第 七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10 月 16 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 产净值 低于五 千万元 情 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定期 报告中 予以披露; 连续 六十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 (登记机构完 成最后一 日申购 、赎回 业务申请 的确认 以后) ,如发生 以下情 形之一 , 则本基金 将于该日次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第 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 告中列 明。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 销售机 构,并 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自每一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 止。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 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该封闭期首日的一年年度对 日的前一日止, 以此类推。 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 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 个工作日 , 开放期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 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申 购 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 或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 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每个开放期的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公告为准, 且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 并 提前公告。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2、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开放期, 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公告为准, 且 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 该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 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该类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登记 日 期的 先后 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 人办理 申购、 赎回等业 务时应 提交的 文件和办 理手续 、办理 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 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在规定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 其它非 基 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所能 控制的因 素影响 业务处 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 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 成立或无效 , 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本基 金管理 人直销 柜台每个 交易账 户首次 最低申购 金额、 单笔 追加 申购 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 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 金时,每 次 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每个 交易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为 10 元人民币, 在满足上述条件下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 额。 某投资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有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0 份, 则该次赎回时必 须一起赎回。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交易日投资人在 单 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 基 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0 份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 转换业务 等) 被确认, 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不设置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5、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 、 赎回和转换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 A 类基金份额需缴纳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300 万元 0.5% 300 万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 A 、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 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N ) 费率 N <7 日 1.50% 7 日≤N<1 年 0.10% 1 年≤N<2 年 0.05% N ≥2 年 0.00% 注: 一年为 365 日。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并 全部计入基金财产。 其 中,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七、 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式如下: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2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3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 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1500=43,133.19 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 则其可得到 43,133.19 份 A 类基金份额, 需缴纳的申购 费用为 396.83 元。 例 4:某投资者投资 5,5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5,500,000.00-1,000.00=5,499,000.00 元 申购份额=5,499,000.00/1.1500=4,781,739.13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5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81,739.13 份 A 类基金 份额,需缴 纳的申购费用为 1,000.00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5: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在同一个开放期申购并赎回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0.1%=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11.48 =11,468.52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在同一个开放期申购并赎回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 则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68.52 元。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 并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或 《基 金合同》的约定,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或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结 算机构 因技术 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9、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定 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 果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全部或部 分 拒 绝 的,被 拒绝的申 购款项 将退还 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且开放期按 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继 续 接受某 笔或某 些赎回 申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结 算机构 因技术 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无法正常运行。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且开放期 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开放期内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工作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 即认 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当基 金开放 期内单 个开放日 出现巨 额赎回 时,基 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 确认。 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 难或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 基金 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 , 其余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 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 )延 期办理 赎回申 请:若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且存在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赎回申请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具体办理方法如下: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 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 (1) 全额 赎回” 或 “ (2) 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一并办理。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 开放期相应延长, 延长的开放期内 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但是, 如 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时 限 范 围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公告。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 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 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开放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或者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登 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机构的规定 办理,并按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 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 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 结方式按照 登记机构 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 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 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 处理。 如相关法 律法规 允许基 金管理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质押业 务或其 他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 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第 九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追 求较高的当期收益和长期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地 方政府 债、企 业债、公 司债、 短期融 资券、超 短期融 资券、 中期票据、 次级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 债) 、 可交换债 券、资 产支持 证券、银行 存款、 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 也不参 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 发 , 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和 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形成的权证 , 需要 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但 在每 个 开放期前 一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一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 开放期内, 本基金持有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封闭期, 本基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 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会做相应调 整。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结合定性以及定量分析, 自上而下的 方法确定投资组合久期, 结合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通过 预测各大类资产未来收益率变化情况,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在不同的大类 资产之间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 以规避市场风险, 获得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提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高基金收益率。


2、 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 采用 收益率曲线策 略、久期管理策略和类别配置策略 等 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1 )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 的一个重要依据, 本基金将 据此 调整组合长、 中 、 短期债 券的搭配, 在确定固定收益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 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 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 (2 )久期管理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 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 币政策变化做出 判断, 密切跟踪 CPI 、PPI 、 汇 率、M2 等利率敏感指标, 运用数 量化工具, 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与预测, 并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 标久期,通过合理的久期控制实现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 (3 )类别配置策略 不同类型的债券在收益率、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上存在差异, 债券资产有必要 配置于不同类型的债券品种以及在不同市场上进行配置, 以寻求收益性、 流动性 和信用风险补偿间的最佳平衡点。 本基金将综合信用分析、 流动性分析、 税收及 市场结构等因素分析的结果来决定投资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4 )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 券兼 具 权益类 证券与固 定收益 类证券 的特性, 具有抵 御下行 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 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 综合考虑可转换债券的债性和股性, 利用可 转换公司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并最终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 (5 )信用策略 信用品种 的选择 采取以 利率研究 和发行 人偿债 能力研究 为核心 的分析 方式, 在对宏观经济、 利率走势、 发行人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 结合信用 品种的发行条款,建立信用债备选库,并以此为基础拟定 信 用 品 种 的 投 资 方 法 。



































1) 宏观环境和行业分析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主要关注宏观经济状况和经济增长速度、 宏观经济政策及法律制度对企业信 用级别的影响; 行业分析主要关注企业所处的行业类型 (成长型、 周期型、 防御 型) 、产 业链结 构及行 业在产业 链中的 位置、 行业的竞 争程度 和行业 政策对企业 信用级别的影响。 2)发债主体基本面分析


主要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方面: 定性分析主要包括对企业性质和内 部治理情 况、企 业财务 管理的风 格、企 业的盈 利模式、 企业在 产业链 中的位置、 产品竞争力和核心优势的分析, 以及企业的股东背景、 政府对企业的支持、 银企 关系、企业对国家或地方的重要程度等企业的外部支持分析。


定量分析主要包括资本结构分析、 现金获取能力分析、 盈利能力分析以及偿 债能力分析四部分, 定量分析的重点是选取适当的财务指标并挖掘其中蕴含的深 层含义及互动关系,定量地实现企业信用水平的区分和预测。


3)内部信用评级定量分析体系


经过广泛的调研, 基于我 国目前实际情况, 考虑到国内外评级、 以及专业的 发行评级与投资评级的差异, 从投资角度建立内部的公司债评级体系, 其分析过 程包括如下几个部分: <1> 行 业 内 财 务 数 据 指 标 筛 选 。 基 于 可 比 原 则 , 采 用 因 子 分 析 对 行 业 内 各 公 司多个具有信息冗余的财务数据指标 (相关性较高) 进行筛选, 选择能够反映公 司总体财务信息的财务数据指标。


<2> 行 业 内 公 司 综 合 评 价 。 基 于 可 比 原 则 , 利 用 筛 选 指 标 对 行 业 内 公 司 进 行 整体的综合评级,得到反映公司行业内所处相对位置的信用分数。


<3> 行业内信用等级的 切分。根据信用分数的统计分布进行类别划分。 <4> 系 统 校 验 与 跟 踪 分 析 。 根 据 财 务 数 据 指 标 等 信 息 的 变 化 适 时 对 信 用 等 级 进行调整,并建立与信用利差相应的跟踪。 <5> 信 用 利 差 分 析 与 定 价 。 基 于 实 际 研 究 , 通 过 寻 找 信 用 利 差 异 动 所 带 来 的 定价偏差,获取与承担风险相适宜的收益。 3、个券选择策略 在前述债券目标久期、 信用债券配置比例确定基础上, 本基金将选择最具有 投资价值优势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以获得超额收益。 本基金重点选择具备以下特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征的信用债券: 较高到期收益率、 较高当期收入、 价值被低估、 预期信用质量将 改善、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 在严格控制组合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综 合考虑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因素, 主要从资产池信用 状况、 违约相关性、 历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 证券的信用增强方式、 利差补偿 程度等方面对资产支持证券各个分支的风险与收益状况进行评估, 在严格控制风 险的情况下, 确定资产合理配置比例, 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前提条件下, 以期获 得长期稳定收益。 (二)开放运作期投资策略 开放运作期内, 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 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 在 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 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 投资品 种, 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但在每 个开放期前一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开 放期内 ,本基 金持有现 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6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 以 上 (含 AA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主体 评级及 债项信用评级为 AA 以上 (含 AA ) 的金 融债、企 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 换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 转债) 、可交换债 券、 中期票据, 投资于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信用级别评级为 AA 以 上 (含 AA) 且债项信用评级为 A-1 以上 (含 A-1) , 投资于同业存单的发行银行 外部评级为 AA 以上(含 AA), 如果 以上任一金融工具评级 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11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在开 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2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 市 公 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4) 开放期内,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 (9) 、 (10) 、 (14 ) 、 (15)项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此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80%+ 一年期银行 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 该指数旨 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 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市场债券投资收益的衡量标准。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是指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 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其能反映出本基金投资现金类资产以达到获得持续 稳妥收益的目的。 考虑到本 基金的 投资比 例及各投 资对象 价格的 变动对基 金净值 的不同 影响, 本基金对上述两个基准按照 80% 和 20% 分配 权重,作为综合衡量本基金投资业 绩的比较基准。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 较低风险基金产品,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 率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务指 标、净 值表现 和投资组 合报告 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 2018 年第 3 季度报告,所载数 据截至 2018 年 9 月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70,660,000.00 80.34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其中: 债券


170,660,000.00 80.3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6,990,253.99 17.41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913,797.01 0.90 8 其他资 产


2,846,728.82 1.34 9 合计





212,410,779.8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 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投 资股 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投 资股 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50,949,000.00 71.1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50,949,000.00 71.17 4 企业债 券 10,063,000.00 4.74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9,648,000.00 4.55 9 其他 - - 10 合计 170,660,000.00 80.46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80208 18 国开 08 1,200,000 121,236,000.00 57.16 2 180211 18 国开 11 200,000 19,840,000.00 9.35 3 122383 15 恒大 01 100,000 10,063,000.00 4.74 4 180210 18 国开 10 100,000 9,873,000.00 4.65 5 111812017 18 北 京银 行 100,000 9,648,000.00 4.55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CD017 6、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 本期 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 立案 调查, 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情形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出 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 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 (2 ) 申明基金投资的前 十 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 合同 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股 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0,715.3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816,013.43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46,728.82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 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无可 转债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 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报告 期未 投资 股票 。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第十部 分


基金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本基 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业绩报告未经审计。 10.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 净 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 较 增利纯 债 A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 同生效 日至 2018 年 9 月30 日 4.19% 0.16% 1.54% 0.06% 2.6500% 0.10% 增利纯 债 C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至 2018 年9 月30 日 3.79% 0.16% 1.54% 0.06% 2.25% 0.10%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10.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注:1 、图 示日 期为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至 2018 年9 月30 日。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 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 权 证、 债券 、 权证、 银行 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基金合 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固 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4、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作 日闭市 后,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 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于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 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 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登 记机构交 易数据 的,由 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估值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 三、估值方法” 的第 7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可供分 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本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 收取销 售服务费 , 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份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 据 相 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 。当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 的证券 交易结算 费用( 包括但 不限于 经手费、 印花税 、证管 费、过 户费、 手续费、 券商佣金、 权证交易的结算费、 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 质的费用等) ;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主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相关 法律法 规关于 信息披露 的披露 方式、 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人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在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20% 的情形, 将在 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益,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当在 基 金 定 期 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 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 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的; 2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 予以公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 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揭示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 资于证 券市场 中的金融 工具, 系统性 风险是指 因整体 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 经济周 期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 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 同时也影响 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以及拟投资债券的融资成本和收益率水平。 上述变化 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 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 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 对本基金产品而言, 主要是指信用 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或存款银行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 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三、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 主要包括以 下几种: 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 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而产生的风险。 2、交易风险 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 网络系统、 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情况而造成 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因此, 本基金 需要承 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发债主体特别是公司债、 企业债的发债 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以及无法偿债造成的信用违约风险; 如果 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2、封闭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 每一开 放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起 (包括该日) 至 一年年度对日 的前一日止。 封闭 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 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 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投资人若错过某一个开放期而未能赎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将转入下一个封闭期,至下一个开放期方可赎回。 3、 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 (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 赎回业务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申请的确 认以后 ) ,如 发生以下 情形之 一,则 无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本 基金将 于该日次日 根据 《基金合同》 第十九部分 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并终止 ,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因此, 在本基金的运作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合同 自动终止的风险。 4、巨额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 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 基金经理会对可能出现 的巨额赎回情况进行充分准备并做好流动性管理, 但当 本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出现 巨额赎回时, 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存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未 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 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5、投资资产支 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资产 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 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 包括 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 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 法律风险 等。 五、其他风险 主要是由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如战争、 自然灾 害等有 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 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 方可执行, 并自 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第十 九 部分


《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登 记机构办 理基金 登记业 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 停 受 理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申 请 ;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 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和赎回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但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不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但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 整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或提高 销售服 务费, 但根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 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且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费或调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前提下 增加、 取消 或 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 (7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 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等规则;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 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参加,方可召开;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 书面方 式授权 其代理人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或 采用书 面、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4、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者 以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具体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重大事 项,如基 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 改导致 相关内 容被取消 或变更 的,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致,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 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之日 起30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 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履行基金合同规 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第 二十 部分


《 托 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 110 号 法定代表人: 翁振杰


设立日期:2005 年 12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 【2005】19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1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105556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托管部门联系人:李峰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 对基金 实际投 资是否符 合基金 合同关 于证券选 择标准 的约定 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地 方政府 债、企 业债、公 司债、 短期融 资券、超 短期融 资券、 中期票据、 次级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 债) 、 可交换债 券、资 产支持 证券、银行 存款、 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 也不参 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 发 , 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和 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形成的权证 , 需要 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但 在每 个 开放期前 一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一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 开放期内, 本基金持有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封闭期, 本基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 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会做相应调 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但在每 个开放期前一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开 放期内 ,本基 金持有现 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的 5% , 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6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 以 上 (含 AA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主体且债项信用评级为 AA 以上 (含 AA) 的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 债、可转 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 转债) 、可交 换债券、中 期票据, 投资于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信用级别评级为 AA 以上 (含 AA ) 且债项信用评级 为 A-1 以上 (含 A-1) , 投资于同业存单的发行银行外部评 级为 AA 以上(含 AA) ,如果以上任一金融工具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11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在开 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2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 市 公 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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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5 (14 ) 开放期内,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9) 、( 10) 、 (14 ) 、 (15)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鉴于同业存单发行银行外部评级基金托管人无法及时取得等客观原因,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更新。 若基金管 理人未及时提供,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 章第九 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 提供的关 联交易 名单的 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 性。基金 管理人 有责任 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四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 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 任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 合。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 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提醒基金管理人, 经提醒后 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六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期 对账机 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管理人 应当按 照有关法 规规定 ,与基 金托管人 、存款 机构签 订相关 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 查,严格 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 账户资 料、投 资指令、 存款证 实书等 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4、基金 投资银 行存款 的,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七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1、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基金在投 资中期 票据前 ,基金管 理人须 根据法 律、法 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 险和信用风险处置预案, 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 来有关 监管部 门发布的 法律法 规对证 券投资基 金投资 中期票 据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 托管人 有权监 督基金管 理人在 相关基 金投资中 期票据 时的法 律 法规 遵守情况 ,有关 制度、 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案 的完善 情况, 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 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 人改正。 如果基 金管理 人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八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 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 以书面或以双方 认可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分账管 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人 按照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保管基金 财产, 如有特 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合规 指令, 不得自行运 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 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 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 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符 合《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等有关 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 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开 设本基 金的基金 托管专 户,也 称为资 金账户, 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 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 集中清算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托管专户进 行。 2、 基金 托管人 可根据 实际情况 需要, 为本基 金开立资 金清算 辅助账 户,以 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3、 基金 托管专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专 户 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 )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 投资定 期存款 在存款机 构开立 的银行 账户,包 括实体 或虚拟 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该协议中 必须有 如下明 确条款: “存款 证实书 不得被质 押或以 任何方 式被抵押, 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 (明确户名、 开户行、 账号等) , 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 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 体现前述条款, 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 正本或者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 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若 产生息差 (即本 基金已 计提的资 金利息 和提前 支取时收 到的资 金利息 差额) ,该 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五 )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资金结算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 (六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 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 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与复核 (一)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二)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应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 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 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 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各 自履行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4、 清算费用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 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年度对账单由 登记机构在每年度结束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所 有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寄送。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投资机会和投资产品等。 (二)基金转换服务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利用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 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 期定额 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投资计划 的有关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网上交易服务,具体操作详见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五)咨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 请拨打 400-650-8808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基金管理人 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650-8808 2、互联网站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ym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ym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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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7 (六)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 投诉其他销售机构的 人员和服务。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益 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及公司网站 2018-07-31 2 益 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天 津 市 凤 凰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及公司网站 2018-07-31 3 益 民 信 用 增 利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 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及公司网站 2018-10-12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人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 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 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mfund.com)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说明书。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文件 (二) 《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注册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的法律意见书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