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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聚盈A(686868)

浙商聚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浙商聚盈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期) 基 金 管理 人 : 浙 商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交通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重要 提示】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由浙商 聚盈 信用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9 月4日证监许可 [2017] 1620 号文批准 变更注册而来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 准予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变更注 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 基金,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属于 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 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 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的市场风险, 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 险, 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风险, 因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因投资者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因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等因 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造成赎回款顺延划出的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 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 场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 合同》 等信息 披露文件 ,全面 认识本 基金的风 险收益 特征和 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 主做出投资决 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 根据自身 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 受能力相适应。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基金 净值变 化引致 的投资风 险,由 投资者 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 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次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内容中与托管相关的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10 月19 日, 投资组合报告为 2018 年3 季度报告, 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目录 【重要提示】........................................................ 1 目录............................................................ 3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错误! 未定义 书签 。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4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4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5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6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7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75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1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87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2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0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0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41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142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第一部 分


绪言 《 浙商聚盈 纯 债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以下 简 称“ 招 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规定》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与格式〉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浙商聚盈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 由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转 型而来 , 并根据本招募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继续募集的 。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变更 注册。 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基 金或 本基金 : 指 浙 商 聚 盈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本 基 金 由 浙 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 基 金合 同: 指《 浙商聚盈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书 : 指《 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托 管协 议: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浙商 聚 盈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业 务规 则: 指《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中 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 为基金合同目的, 不包 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 中 国证 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基金 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自2013 年 6 月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立法机 关 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 8 月8 日 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 年 6 月 1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 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 流动 性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合 法 取 得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登 记业 务: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 清算 和结算、 基金销售业务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等; 登 记机 构: 指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浙商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浙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代为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 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机 构投 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 并 取 得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额 度 批 准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 《浙商聚盈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原 《浙商 聚盈信 用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 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告的日期; 存 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 作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他 相 关 交 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申 购: 指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 投 资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 回: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说明书规 定 的 条 件 , 要求基金管理人 将 其 持 有 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 额赎 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基金净赎回申请份 额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份 额 之 余 额 ) 与 净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 基 金 转 出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转 入 申 请 总 份 额 之 余 额 ) 之 和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10%的情形; 基 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转 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同 一 基 金 的 基 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 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基 金销 售业务 指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销 售机 构: 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 和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协 议 , 办 理 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基 金销 售网点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其他销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指定 媒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网网站和其他 媒介; 基 金账 户: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户; 交 易账 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销售机构办理申购、 赎 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 务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 放日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日期; 开 放时 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T 日: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T 日起(不包括 T 日)的第n 个工作日; 基 金收 益: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和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以 及 因 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 金资 产总值 : 指 本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本息、 债券的应计利息、 基金应收的申购款、 缴存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基 金资 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总 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 金资 产估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 律法 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 部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 其 做 出 的 不 时 修 改 和 补充; 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是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 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 动定 价机制 : 是 指 当 开 放 式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 而减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 克服的 任何事件和因素。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号 18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 18 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B 座 507 室 法定代表人: 肖风 成立时间:2010 年 10 月 21 日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0350835 传真:021-60350919 联系人:何萍 股权结构: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 通联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养生堂有限公司分别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肖风先生, 董事长,1961 年生, 中共党员, 博士生学历。 历任深圳证券管理 办公室副处长、 处长、 证券办副主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现任中国万 向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万向信托有限 公司董事长、 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通联数据股份公司董事长、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独立董事、 上海万向区 块链股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邓宏光 先生, 董事,1971 年生, 中共党 员, 复旦大 学国际 经营管 理 专业硕 士。 历任中国石油集团华东管道设计研究院石化设备设计师、 中国石化集 团石化 设备设计师、 兴业证券研究发展中心行业研究员、 天同星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研究 发展部经 理、天 同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研 究所所 长助理、 东方证 券研究 所副所长, 现任浙商证券总裁助理兼研究所所长。 耿小平先生, 董事,1948 年生,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毕业, 中欧国际工商 管理学院EMBA, 高级经济师。 历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浙江省高速公路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 指挥部副指挥; 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浙江省交通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顾问。现任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李志惠先生, 董事,1967 年生, 经济学博士。 历任深圳市住宅局房改处主任 科员、 助理调研员, 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城市处助理调研员、 综合处副处长, 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及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总裁办公室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书、 公司副总裁,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上海聚潮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钟睒睒先生, 董事,1954 年生, 大专。 历任养生堂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 董事、 董事长; 农 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养生堂有限公司董事长。 聂挺进先生, 董事,1979 年生, 南开大学世界经济系硕士, 历任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投资总监;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 章晓洪先生, 独立董事,1973 年生,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博士。 历任浙 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浙 江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院长及教授、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 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与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特聘专家、 复旦大学法学院 、 浙江大学法学院、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的客座教授 或研究员。 刘纪鹏先生, 独立董事,1956 年生, 中国社会 科学院研究生院工业经济系硕 士, 高级研究员, 高级经济师, 注册会计师。 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 所助理研究员、 学术秘书; 中信国际研究所经济研究室主任、 副研究员; 首都经 济贸易大学教授、 公司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教 授、 博导。 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院长、 资本金融研究院院长、 二级教授、 博 士生导师;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 会副会长;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法律顾问。 金雪军先生, 独立董事,1958 年生, 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 历任浙江大学经 济学院副院长等,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及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 董事; 哈尔滨高科技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现任浙江大学教授、 博士 生导师; 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 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会长、 大地期 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浙商期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精工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肖幼航女士, 独立董事,1963 年生, 上海 财经大学硕士, 高级会计师, 注册 会计师。 历任杭州市审计局副主任科员; 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五部副经理、 综 合部经理;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浙江中秦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海龙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2、监事会成员 王平玉先生, 监事, 1951 年生, 大专, 经济师。 历任建设银行杭州分行科长、 支行行长、 党组副书记、 副行长, 养生堂有限公司总经济师。 现任养生堂有限公 司顾问。 赵琦女士, 监事,1971 年生, 大学本科, 注册会计师。 历任通联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裁、 通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现任中 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财 务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谢志强先生, 职工监事,1981 年生, 厦门大学金融学专业学士、 硕士, 特许 金融分析师 (CFA) , 金融风险管理师 (FRM) 。 历任浙江证监局稽查处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曾借调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工作。 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 高远女士, 职工监事,1986 年生, 复旦大学经济学系学士。 曾任安永华明会 计师事务 所审 计员,2009 年加入浙 商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 现任综 合 管理部总经 理。 3、公司高管人员 聂挺进先生,总经理,1979 年生,简历同上。 唐生林先生, 副总经理,1980 年生, 北京邮电 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士。 曾任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集成部系统工程师、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 部系统 运维主 管、摩根 士丹利 华鑫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信息技 术部总监。 郭乐琦女士, 督察长,1980 年生, 南开大学法学硕士。 曾任北京中伦律师事 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台风控、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3 所律师、 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合伙人、 平安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投资 管理中心、CIO 办公室 PE 投资管理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锦程先生, 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 曾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证券投资部 自营投资经理。 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浙商日添利货 币市场基金、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 商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惠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惠利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惠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惠丰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聚潮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爱民先生, 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 曾任兴业银行计划财务部司库本币货币 交易员。 现任浙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浙商日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惠享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惠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惠利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惠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惠丰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聂挺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简历同上。 叶予璋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979 年生, 复旦大学数学金融硕士。 历 任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外汇交易员、 利率互换交易员、 跨产品自营交易员、债 券自营交 易员、 汇率利 率及债券 交易处 副处长 (主持工 作) 。 现任浙 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唐桦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980 年生, 上海财经大学国际金融硕士。 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 现任浙商聚潮产业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倪权生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983 年生, 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博士。 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高级研究员。 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股票 投资部 副总经 理(主持 工作) ,浙商 聚潮新思 维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浙商全景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查晓磊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982 年生, 曾任香港中文大学中国金融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4 发展与改革研究中心核心研究院, 博时基金博士后工作站研究员、 博士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策略及大宗商品分析师兼投资经理助理。 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智能投资部总经理, 浙商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 浙商丰利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大数据 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峥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983 年生, 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公司海 外投资部投资助理, 交易部交易员、 高级交易员、 交易主管, 上海国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交易主管。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室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5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6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的 行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 为的发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 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基 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 进行证券交易 。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7 六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证公司 经营 运作严 格 遵守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和行业监 管规 则,自 觉 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防范和化 解经 营风险 , 提高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营业 务的 稳健运 行 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建立和健 全法 人治理 结 构,形成 合理 的决策 、 执行和监 督机 制。通 过 完 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流程,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不受侵犯。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 则: 内部控 制 必须覆盖 公司 所有部 门 、岗位业 务过 程和业 务 环 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位员工; 2)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有效性原 则: 用科学 合 理的内控 程序 和方法 , 建立合理 的内 控程序 , 保 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5) 审慎性原 则: 内部控 制 的核心是 有效 防范各 种 风险,公 司组 织体系 的 构 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6) 适时性原 则: 内部控 制 应具有前 瞻性 ,并且 必 须随着公 司的 经营战 略 、 经营目标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 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投资、 交易、 研究、 评 估、 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 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 成本效益 原则 :公司 通 过科学有 效的 经营管 理 方法降低 各种 成 本, 提 高 经营效益,通过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经济效益,从而达到最佳内控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 公司内部 控制的 组织机 构可以划 分为监 督系统 、决策与 业务执 行两大 系统, 均有明确 的层次 分工和 畅通的监 督与执 行通道 ,并建立 完善的 报告与 反馈机制。 1) 监督系统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8 公司监事会、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监察稽核部为公司不同层面的监督机 构,构成相互独立的监督系统。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 为行使监督权。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 资产运作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审查、 分析 和评估。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独立行 使职责。 监察稽 核部独 立于公司 各业务 部门和 各分支机 构,对 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 根据董事 会的授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2) 决策和执行系统 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及职能部门构成公司决策与业务执行系统。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股东会选举 董事组成董事会。 董事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对公司事项发 表不受任何人干预的独立意见并参与表决。 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 由总经理负 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 理。 公司根据独立性、 防火墙以及相互制约、 互为衔接的原则, 设立满足公司经 营运作必需的机构、 部门及岗位。 各部门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 明确各岗位相应 的责任和职权, 建立相互配合、 相互制约、 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 通过制定规范 的岗位责任制、 合理的工作标准和严格的操作程序, 使各项工作规范化、 程序化、 标准化。 4、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 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是公司 经营管理遵循的最高文件;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是公 司制定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日常运作的有 针对性并较为具体的行为要求与规范;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的需要 制定的各 种规章 及实施 细则等。 上述不 同层面 的控制制 度的制 定、修 改、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较高层面的制度与较低层面的制度有机联系, 前者的 内容指导和制约后者内容,后者的内容体现和细化前者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监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改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通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9 过后实施。 各部门的规章及实 施细则由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大纲提 出议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各部门规章及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日 常性的检查和评价, 并报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 总经理和督察长向有关部门提出 改进意见 由相关 部门负 责落实, 并由监 察稽核 部跟踪落 实情况 并继续 检查评估。 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及到本部门的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并负 责落实相关事项。 5、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共分四层: 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属于 单人、 单岗处理业务的, 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 之间相互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监控防线, 建立业务文件在公司与托管银行 之间、 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传递的标准, 明确文字签字的授权; 成立独立的 监察稽核部, 对各部门、 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 必要时对有关部门 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 形成第三道防线; 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公司风 险控制委员会形成公司的第四道防线。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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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20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 一。1987 年 重新组建 后的 交通银 行 正式对外 营业 ,成为 中 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7 年英国 《银行家》杂志发 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1 位, 较上年上升2 位; 根据 2017 年美国 《财富》 杂 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 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71 位。 截至2018 年6 月30 日,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93,227.07 亿元。2018 年1-6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407.71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 “托管中心” ) 。 现有员 工具有 多年基金 、证券 和银行 的从业经 验,具 备基金 从业资格 ,以及 经济师 、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 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 开拓创新、 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1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2018 年 2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11 月起任本行执行 董事。2013 年11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10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本行行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 行副行长; 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 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2001 年历任本行 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 行长, 南宁 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 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 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8 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 1999 年12 月至2007 年12 月,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 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8 年6 月30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70 只。 此外, 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 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 养老保障管 理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 资资产和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 管理, 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 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 评估、 监控, 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2 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全面性原则: 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 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 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 管, 保证基金资产与交 通银行的 自有资 产相互 独立,对 不同的 受托基 金资产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则: 托管中 心贯彻适当授权、 相互 制约的原则, 从组织结 构的设 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 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 托管中心在岗位、 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 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行 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 效益性原则: 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 托管规模、 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 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 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托管 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 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 高效, 包括 《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 定》 、 《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 管理暂行办法》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 分工合理, 技术系统规范管理,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有 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3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根据 《证券投资基 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 托管人 报酬的 计提和支 付、基 金的申 购资金的 到账与 赎回资 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予以 纠正,基 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及 时核对 确认并 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 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 近 一 年 内 交 通 银 行 及 其 负 责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4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 号万向大厦 10 楼 电话:021-60350832 传真:021-60350836 联系人:周国丽 (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网址:http://www.zsfund.com 客服电话:400-067-9908 (免长途话费) 、021-60359000 2、 代销机构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王菁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服电话:95568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5 公司网址:http://www.cmbc.com.cn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刘一宁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http://www.abchina.com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址:http://www.spdb.com.cn 5)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联系人:王宏 客服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址:http://www.cbhb.com.cn 6)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6 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联系电话:0579-83207775 传真:0579-82178321 联系人:徐晓峰 客服电话:400-711-6668 公司网址:http://www.jhccb.com.cn 7)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A 座24 层-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霖 客服电话:96518 、400-80-96518 公司网址:http://www.hazq.com 8)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址:http://www.dfzq.com.cn 9)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 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电话:0531-68889155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7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http://www.qlzq.com..cn 1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http://www.cindasc.com 1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尹伶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http://www.txsec.com 1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8 公司网址:http://www.ebscn.com 1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顾伟国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 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1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3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张于爱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15)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 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第 20 层 (266061 )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http://www.zxwt.com.cn 16)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9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电话:0571-85783737 联系人:王霈霈 客服电话:0571-95548 公司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1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楼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高得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址:http://www.xyzq.com.cn 1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http://www.htsc.com.cn/ 1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0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2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张玉静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http://www.zlfund.cn 及 http://www.jjmmw.com 2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22) 东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23)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300 联系人:张瑾 客服电话:4008918918 (全国) 、021-962518 公司网址:http://www.962518.com 24)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电话:0571 -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乔骏 客服电话:0571 -96336(上海地区:962336) 公司网址:http://www.ctsec.com 2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http://www.csc108.com 26) 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2 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邓寒冰 客服电话:95523 、4008895523 公司网址:http://www.sywg.com 2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琪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址:http://www.gtja.com 2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联系电话:0571-88920897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杨翼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http://www.ijijin.cn 29)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电话:010-85127999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3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址: http://www.mszq.com 30)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F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电话:0755 -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址:http://www.ghzq.com.cn 31)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电话:95511-8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 郑舒丽 客服电话:95511 公司 网址:http://www.pingan.com 32)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服电话:4000-766-123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4 公司网址:http://www.fund123.cn 3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3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http://www.htsec.com 3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敖玲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公司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36) 诺亚正行( 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http:// www.noah-fund.com 3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http://www.ehowbuy.com 38)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张晨 联系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联系人:胡莹 客服电话:96592 公司网址:http://www.urcb.com 39)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6 传真:010-67000988-6000 联系人:孙晋峰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http://www.zcvc.com.cn 40)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联系人: 高晓芳 客服电话:400-808-0069


公司网址: http://www.wy-fund.com 41)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678-5095 公司网址:http://www.niuji.net 42)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F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电话:0755 -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服电话:95563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7 公司网址:http://www.ghzq.com.cn 43)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叶雪飞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址:admin.leadfund.com.cn


44)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 办公楼A 栋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2405 法定代表人:华建强 联系电话:0755-23919681 传真:0755-88603185 联系人:马文静 客服电话:4008-955-811


公司网址:http://www.yitfund.com 45)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 于婷婷 联系人: 董浩 客服电话:400-068-1176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46)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 四 楼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8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22119700 联系人:彭莲 客服电话:95564 公司网址: www.lxzq.com.cn 47)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


话: 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48)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 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黄敏嫦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49)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 四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22119700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9 联系人:彭莲 客服电话:95564 公司网址: www.lxzq.com.cn 50) 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泉北路 518 弄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91fund.com.cn 51)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电话:33323999-8048 传真:33323830 联系人: 李栋 客服电话:400-821-3999 公司网址:tty.chinapnr.com 52) 中大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中山北路 310 号五矿大厦 3 层12 层东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山北路 310 号五矿大厦3 楼 法定代表人:颜亮 客服电话:400-8810-999 公司网址:www.zdqh.com 53) 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3 楼 3301 室 办公地址:东亚银行大厦 33 楼33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恭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0 客服电话:400-021-1010 公司网址:www.rffund.com 54)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55)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双井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56)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服电话:400-818-8866 公司网址:shengshiview.com 57) 上海通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 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201 室


法定代表人:兰奇


客服电话:400-66-95156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5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1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59)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www.danjuanapp.com 60)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址:jr.jd.com 二 、登 记机构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号 1801 室 法定代表人:肖风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 18 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B 座 507 室 联系电话:021-60350830 传真:021-60350836 联系人: 高日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陆奇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2 经办律师:安冬 、陆奇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 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国蓓、黄超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3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历史沿 革 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注册 而成。 浙商 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947 号 文核准募集,于 2012 年 8 月 6 日至 2012 年 9 月 14 日期间公开发售。经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9 月 18 日生效。基金管 理人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浙商聚盈 信用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以通 讯方式 召开,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 项的议案, 同意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主要投资信用债的债券型 基金变更为纯债债券型基金、 降低费率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 并更名为 “ 浙商聚 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 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根据该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2017 年 10 月 19 日起,《浙商聚盈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原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同日起失效。 变 更注 册后, 基金的投资 范围 、 投资策略、 投资 目标、 投资 限制 等有所改变 。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4 第七部 分


基金 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 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 变更 。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5 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 、基 金份额 的类 别 本基金根 据申购 费 、销 售服务费 收取方 式的不 同,将基 金份额 分为不 同的类 别。 在投资 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 ,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投资 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销 售机构, 并 予以公告。 若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 投资人可以以电话、 传真或 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三 、 申 购与赎 回办 理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 人在开放日 可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6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所在 开放日的价格。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 的申购 与赎回 价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 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 购、份 额赎回” 的原则 ,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 份额申 请; (3 )当 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可 以在 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以 内 撤销 , 基金 管理人、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赎 回遵循 “先进 先出”的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持 有份额 登记日 期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基 金管理 人 、登 记机构可 根据基 金运作 的实际情 况并 在 法律法 规允许 且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 投资人申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 首次 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追加申 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 元。 各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可根据自身 情况调整首次最低 申购 金额和追加最低 申 购金额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的规定 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 每个 交易账户最低持有 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余额为 1 份, 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 的 某一类别 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额部 分 的该类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 金目前 对单个 投资人累 计持有 份额不 设上限限 制, 将来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 各类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7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市场情况 ,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与赎回 的申请 基金投资人 必 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 在T+2 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 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3 )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 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 功 。若申 购 不成 功或 无 效, 销售 机构将 投资人 已缴付的 申购款 项退还 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当投资人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内 (包括该日 ) 支付赎回 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 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8 七 、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 1、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缴纳 申购费, 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时不 需缴纳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净申购金额的 5%。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M<50 0.8% 申购费率为 0 50≤M<250 0.5% 250≤M<500 0.3% M≥500 1,000 元/笔 (注:M:申购金额;单位: 万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投资 人赎回 本基金 份额需缴 纳赎回 费 ,本 基金的赎 回费率 最高不 超过赎 回总额(含赎回费用)的 5%。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Y<7 天 1.5% Y<7 天 1.5% 7 天≤Y<365 天 0.1% 7 天≤Y<30 天 0.1% 365 天≤Y<730 天 0.05% Y≥30 天 0% Y≥730 天 0% (注:Y:持有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天的投资者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A 类基金份额持有 期大于7 天 (含7 天) 的投资者所收 取的赎回费总额不低于 25%应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9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范围内 调整申 购费率 和调低 赎回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八 、申 购 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 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 )投资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申购费率为 0.80%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0%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400=95,390.72 份 即: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 0.80% ,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 则其可得到 95,390.72 份 基金份额。 例 4:假定 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人投资 6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5,999,000/1.0560=5,680,871.2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6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0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 则其可得到 5,680,871.21 份 A 类 基金份额。 (2 )投资者申购 C 类基金份额时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 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 5: 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200=49,019.6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 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则其可得到 49,019.61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6:某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 持有时间为 30 天, 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1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 1.0160× 0.10% =101.60 元 赎回金额=100,000× 1.0160-101.60=101,498.4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 有时间 30 天, 对应的 赎回费 率为 0.1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101,498.4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本基金 的申购 和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计算;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 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促销活动范围 内的基金投资人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1 九 、申 购与赎 回的 登记 1、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基金 投资者 提出的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述 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 可抗力 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或者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在交易时 间内非 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申购 申请超 过基金 管理人设 定的基 金总规 模、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 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其 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7、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技 术保障 等异常 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有可能导致 投资者变相 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2 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5、6、8 项外的情形之一 , 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一 、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 1、 因不 可抗力 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或者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 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在交易时 间内非 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 除第 3 项外的 情形 之一且 基金管 理 人决定 暂停接 受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 将可支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总 量的比例支付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 延缓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3 十 二、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 内,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份额 (赎回申 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 与净转出申请份额 (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 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 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能力 兑付投资 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和 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 延期赎 回: 基 金管理人 应对当 日全部 赎回申请 进行确 认 ,但 对于已 接受的赎 回申请 ,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该 基金兑 付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 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的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份额超过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 30% 以上的情形下除外 ) 。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当日该基金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 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者 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 优先权并将以 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 出申请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 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 以 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4 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 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十 三、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 四、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五 、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六、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1、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包括 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 以及基金登记 机构认可的其它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5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 ) “继承”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 (2 ) “捐赠” 仅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 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登记机构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2、办理 非交易 过户业 务必须提 供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提 供的相 关资料 ,直接 向基金登记 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十 七、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变更 办理基金 申购与 赎回等 业务的销 售机构 (网点 )时, 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八、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 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即投资人可通过 固定的销售机构,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日常最 低申购金额限制。 定期定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 披露 媒介 及公司网站公告。 十 九、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解冻 与质押 1、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2、 在有 关法律 法规有 明确规定 的情况 下,本 基金将可 以办理 基金份 额的质 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6 第九部 分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投资回报。 ( 二 )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主要 为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国 债、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 债、 地方政府债、 央行 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 券、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可分离 交易可 转债的纯 债部分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国债期货、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在科学分析与有效管理 信用风险的基础上,实现风险与收益的最佳配比。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 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 商业银行信贷扩张、 国 际资本流动和其他影响短期资金供求状况等因素的分析, 预判对未来利率市场变 化情况。 根据对未来利率市场变化的预判情况, 分析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 流 动性特征和风险水平特征,并以此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7 (2 )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 久期策略





久期是衡量组合相对于利率变化敏感性的重要指标。 本基金通过对影响市场 利率的各种因素如宏观经济状况、 货币政策走向等的分析, 判断市场利率变化趋 势, 以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目标。 当预期未来市场利率水平下降时, 本基金将提 高债券组合久期, 以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当预期未来市场利率水平上 升时,将缩短债券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造成的损失。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通过情景分析法, 预期收益率曲线的形态变化和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 据此调整组合头寸。 本基金通过对收益率曲 线形态的预期确定组合 内不同期限债券的配置 比 例。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峭时, 本基金将采用子弹策略, 使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 一点;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缓时, 本基金将采用哑铃策略, 使债券的到期期限 集中于两级;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平行移动时,本基金将采用梯形策略。 3)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债券组合中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 券等不 同债券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各类属相对收益情况、 利差变化状况、 信用风险评级、 流 动性风险管理等因素来确定各类属配置比例, 发掘具有较好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 增持相对低估并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 减持 相对高估并给组合带来 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 4)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在个券选择上将安全性因素放在首位, 优先选择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 种, 防范违约风险。 其次, 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 将根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实际 情况, 挖掘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 若发现该类券种主要由于市场波动原因所导 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 则该券种价格属于相对低估,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此类 低估品种,并选择收益率曲线上定价相对低估的期限段进行投资。 (3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 分析资产支持证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8 券底层资产信用状况变化, 并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 影响情况,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4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与传统信用债券相比, 一方面, 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 易, 并且限制投资人数量上限, 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 另一方面, 受到发债主体 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影响, 整体的信用风险 相对较高。 鉴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弱流动性和高风险性, 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 结 合财务分 析方法 对债券 发行人信 用风险 进行分 析和度量 ,综合 考虑信 用基本面、 债券收益 率和流 动性等 因 素的基 础上, 选择风 险与收益 相匹配 的品种 进行投资。 (5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债券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 趋势的研究, 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 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 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风险、 对冲 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 以 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 风险的目的。 未来,根据市场情况,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 ( 四 )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全价) 该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 全面,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 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 等) 、 不同发行主体 ( 政府、 企业 等) 和期限 (长、 中 、 短期等) , 具有广泛的 市场代表性,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 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此外, 该 指数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 整,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 基于对指数权威性和代表性、 指数编制方法和本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理念的 综合考虑, 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全价) 作为业绩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9 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 债券指数时, 本基金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媒介上公告。 ( 五)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六) 投资禁 止行 为与限 制 1、 为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 财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须事先履行相关程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 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0 法律、行 政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禁 止性规定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2、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 与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一 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3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4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本基金 持有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6 )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 购 的资金 余额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7 )本基金 投资于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比例 合计 不高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8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12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 本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将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1 的10%; (14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比例限制: a) 在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买入 国债 期货合 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的15%; b) 在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 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 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 c) 基金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 易(不包 括平 仓)的 国 债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d) 基金所持 有的 债券( 不 含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市 值和买 入 、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7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4)、 (12) 、( 15) 、 (16) 项情况以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 调整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 于本 基金 ,基 金管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适用于调整后的限制 。 ( 七) 投资组 合比 例调整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2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 效日起 6 个 月 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开始。 ( 八)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 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8 年7 月1 日起至9 月 30 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596,603,100.00 98.33 其中: 债券


2,596,603,100.00 98.3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928,222.03 0.04 8 其他资 产


43,161,473.52 1.63 9 合计





2,640,692,795.5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3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沪港通股票。 4、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5、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 2%或前20 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 2%或前20 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本基金本报告期间未持有股票资产。 6、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586,997,100.00 128.5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804,651,100.00 89.64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4 8 同业存 单 9,606,000.00 0.48 9 其他 - - 10 合计 2,596,603,100.00 128.98 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 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70206 17 国开 06 3,100,000 311,333,000.00 15.46 2 170309 17 进出 09 3,000,000 301,590,000.00 14.98 3 160316 16 进出 16 3,000,000 296,310,000.00 14.72 4 1820014 18 天津 银行 01 1,400,000 142,212,000.00 7.06 5 1720016 17 北京 银行绿 色金融 01 1,400,000 141,568,000.00 7.03 8、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0、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5 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3,160,439.35 5 应收申 购款 1,034.1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3,161,473.52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债。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 十一 )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1 )截至2018 年3 月31 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的比较 浙商 聚盈纯债 债券A


阶段 净值增 净值增 业绩比 业绩比 ①- ③ ②- ④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6 长率① 长率标 准差②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2012.9.18-2012.12.31 1.10% 0.04% 0.11% 0.03% 0.99% 0.01% 2013.1.1-2013.12.31 -0.30% 0.19% -3.75% 0.08% 3.45% 0.11% 2014.1.1-2014.12.31 19.44% 0.47% 6.54% 0.11% 12.90% 0.36% 2015.1.1-2015.6.30 1.16% 0.54% 1.20% 0.10% -0.04% 0.44% 2015.7.1-2015.9.30 -5.09% 0.50% 1.12% 0.06% -6.21% 0.44% 2015.10.1-2015.12.31 1.12% 0.16% 1.81% 0.08% -0.69% 0.08% 2016.1.1-2016.12.31 1.46% 0.09% -1.63% 0.09% 3.09% 0.00% 2017.1.1-2017.12.31 2.66% 0.04% -3.38% 0.06% 6.04% -0.02% 2018.1.1-2018.3.31 1.95% 0.06% 1.13% 0.04% 0.82% 0.02% 2018.4.1-2018.6.30 1.66% 0.08% 1.01% 0.10% 0.65% -0.02% 2018.7.1-2018.9.30 2.22% 0.09% 0.57% 0.07% 1.65% 0.02% 浙商 聚盈纯债 债券C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2.9.18-2012.12.31 0.90% 0.04% 0.11% 0.03% 0.79% 0.01% 2013.1.1-2013.12.31 -0.69% 0.18% -3.75% 0.08% 3.06% 0.10% 2014.1.1-2014.12.31 19.06% 0.47% 6.54% 0.11% 12.52% 0.36% 2015.1.1-2015.6.30 0.92% 0.54% 1.20% 0.10% -0.28% 0.44% 2015.7.1-2015.9.30 -5.15% 0.50% 1.12% 0.06% -6.27% 0.44% 2015.10.1-2015.12.31 1.05% 0.16% 1.81% 0.08% -0.76% 0.08% 2016.1.1-2016.12.31 1.03% 0.09% -1.63% 0.09% 2.66% 0.00% 2017.1.1-2017.12.31 2.37% 0.05% -3.38% 0.06% 5.75% -0.01% 2018.1.1-2018.3.31 1.86% 0.05% 1.13% 0.04% 0.73% 0.01% 2018.4.1-2018.6.30 1.61% 0.08% 1.01% 0.10% 0.60% -0.02% 2018.7.1-2018.9.30 2.23% 0.10% 0.57% 0.07% 1.66% 0.03% 注: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全价) 收益率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7 浙商 聚盈纯债 债券A


浙商 聚盈纯债 债券C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8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为 2012 年9 月18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本报 告期期 末, 本 基金生 效时 间已 满一 年。 2、本 基金 建仓 期为6 个 月 ,从2012 年 9 月 18 日至 2013 年3 月17 日, 建仓 期结束 时各 项 资产配 置比 例均 符合 基金 合同约 定。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9 第十部 分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 总值是 指本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 价证券 及票据价 值、银 行存款 本息、 债券的应计利息、 基金应收的申购款、 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 账 号、 期货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财 产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的 管理、运 用或者 其他情 形而取 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登记机 构和 销售 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4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 (5)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招募说明书 5-70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交易日 。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 期货合约、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 (四 ) 估值方 法 1、 对在 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易或 挂牌转 让的不 含权固定 收益品 种,选 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2、 对在 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易或 挂牌转 让的含 权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3、 对在 交易所 市场挂 牌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和私募债 券,鉴 于目前 尚不存 在活跃市场而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则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作出适当调整。 4、 对在 交易所 市场发 行未上市 或未挂 牌转让 的债券, 对存在 活跃市 场的情 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 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5、 对银 行间市 场上不 含权的固 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6、 对银 行间市 场上含 权的固定 收益品 种,选 取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1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 估值。 7、 对银 行间市 场未上 市,且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估 值价格 的债券 ,在发 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9、银行 存款: 持有的 银行定期 存款或 通知存 款以本金 列示, 按协议 或合同 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10、 同业存单: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11、 债券回购: 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 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 逐日计提利息。 12、 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1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5、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损失 。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2 ( 五) 估值程 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 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 期货交易 市场 遇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时; (2 )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财产价值时; (3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某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 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八) 估值错 误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4 位 ) 发生估值错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3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损 失时,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 进行更 正,因更 正估值 错误发 生的费用 由估值 错误责 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 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对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 值错误 而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返还 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 还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4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 事人,并 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因估 值错误 造成的 损失 进 行评估; 3)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由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 登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出现错误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 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九)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5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收益 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 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 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 金利润 减去公允 价值变 动损益 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 收益分 配原 则 (1 )基 金收益 分配 方 式分为两 种: 现 金分红 与 红利再 投资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对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 出选择的,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选择红利再投资的, 现金红利按除息日 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 )本 基金同 一基金 份额类别 内的每 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收 益分配 权,但 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3 )在 符合有 关基金 分红条件 的前提 下,本 基金每年 收益分配 次数 最多为 6 次 ,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 供分配利润的10% ;


(4 )基 金收益 分配后 基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 )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6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与 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 六)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其他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 行。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7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 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费用; (7 )基 金合同 生效以 后的 与基 金相关 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费 和仲裁 费 ; (8 )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3%。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 付日期顺延 。 (2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1%。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8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 付日期顺延。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率为年费率0.2%。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至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 销售机 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 ) 本条第 (一) 款 第 (4) 至第 (11 ) 项 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以及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的 费用等 不列入 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四)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9 务。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 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 可能因法律法 规、 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 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 投资回报和 /或本金 承担纳 税义务 。因此, 本基金 运营过 程中由于 上述原 因发生 的增值税等 税负, 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通过本基金财产账 户直接缴付, 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 款申报缴纳。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0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每年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 金管理 人 及基 金托管人 应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约定方式确认。 ( 二) 基金年 度审 计 (1 )基 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独 立的、 具有从 事证券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须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媒介公告 。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1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一) 披露原 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承诺在公 开披露 基金信 息的过程 中不得 有下列 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5 )登 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 者其他 组织的 祝贺性、 恭维性 或推荐 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二 )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管 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2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 三) 定期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 )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半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 基金季度报告: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 金定期 报告应 当在公开 披露的 第二个 工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 )本 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 基金年 度报告和 半年度 报告中 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的 比例超过 基金份额总数 20% 的情形, 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 至少 应当在 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产品的特有风 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每周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3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上。 ( 五)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销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六) 临时报 告与 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 的主要业 务人员 在一年 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4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 销售机构; (19 )更换登记机构; (20)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20%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 七) 澄清公 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八)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 九)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后2个 交易 日内 ,在 中 国证监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5 会指定媒 介披露 所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名 称、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投 资情 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一 ) 国 债期货 投资 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 十二 )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十 三 )信息 披露 事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复核审 查并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6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十四 )信息 披露 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的 住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 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 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7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 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 一 、市 场风险 本基金主 要投资 于证券 市场,证 券市场 价格受 到宏观经 济因素 、政治 环境、 投资者风险偏好和市场流动性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 从而产生市场风险, 这 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 资于债券与上市 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特别是短期利率变化以及货币 市场投资工具市场价格的相关波动,会影响基金组合投资业绩。 4、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 、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决策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 、流 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所持证券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8 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来自 于投资者的集中巨额赎回, 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合或其中的部分资 产变现能 力变弱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1、 巨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属于 定期 开放式基金, 在开放期间 ,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由 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 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 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甚至影 响基金净值。 2、 变现风险 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 当持有的部分债券品 种的交投不活跃、 成交量不足时, 资产变现的难度可能会加大。 同时, 由于基金 持有的某种资产集中度过高, 导致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 有可能导致基金的 净值出现损失 。 四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1、 如果 出现较 大数额 的净赎回 申请, 则使基 金资产变 现困难 ,基金 可能面 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2、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总 资产的 80% , 因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而面临固定收益类资产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个券风险; 3、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包括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中小企 业私募 债是根 据相关 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 主要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 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 险, 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 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和损失 。 4、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包括 资产 支持证 券 ,资 产支持证 券的风 险主要 包括信 用风险、 利率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行主体违约的 风险, 是资产支持证券最大的风险。 利率风险指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资 产支持证券价格和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资产 支持证券交易不活跃导致的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指由于发行方提前偿还所导致的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9 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5、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包括 国债 期货 , 国债期 货采用保 证金交 易制度 ,由于 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 可能会导致投 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 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五 、其 他风险 1、 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3、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4、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5、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0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 除上述第 (1) 项 规定的情形外,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 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 并变更后在2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 形发生, 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有关规 定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 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 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1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算组在 进行基 金 清算 过程中发 生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 后如有 余额, 根据基金 合同终 止日 不 同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分别计 算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在此基础上, 在各自 类别内 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该类别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2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 依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2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 制定、 修改并公 布有关 基金申 购、赎 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 )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收取基 金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前 提 下,决定 和调整 本基金 除调整 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 及调高销售服务费之外 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选择 、更换 销售机构 ,对销售 机构 行为进 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8 )自 行担任 登记 机 构或选择 、更换 登记机 构,办理 登记业 务,并 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对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 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3 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其它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办理 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日起,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6 )配 备足够 的专业 人员和相 应的技 术设施 进行基金 的登记 或 委托 其他机 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以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进行的监督; (10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4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以保密, 不 得向他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 及时、 足额 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不少于 15 年; (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8)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19 ) 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 能在规定时间内 发出;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21)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 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6)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7)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5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8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9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3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日起, 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如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 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4 )在基金管理人 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人 ,如认 为基金 管理人 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 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6 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 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 得 利用 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按 规定保 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 金签订 的与基金 有关的 重大合 同及有 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 照基金 合同 和 托管协议 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 露, 审计、 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9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净值及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 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不少于 15 年; (13 )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 从登 记机构 处接收 并保存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6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7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 被依法宣告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按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4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本基金 每份同类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 提起诉讼 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 遵守基金合同;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8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 )在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 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共同组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 本 基 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享有 平等 的表决 权, 每 一基 金份 额具有 一票 表决权。 本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 二) 有以下 事由 情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5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和提高 销售服 务费 , 但法律 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6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 )变更基金类别;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9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 三) 以 下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且 对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 务规则; (7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且 对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 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 不 需要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其它 情形。 ( 四) 会议召 集人 和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0 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为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 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 委托证明 的内 容要求 (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1 7) 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及联系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用通讯 方式开 会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召集 人决定 通讯方 式和表 决方式, 并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 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所采取 的具体 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联 系方式和 联系人 、 表决 意见寄交 的收取 方式及 截止时间。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 效力。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 通讯方式开会 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证明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通讯方式开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下同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2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①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 见;基金 托管人 或基金 管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收 取表决意 见的, 不影响 表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若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④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其 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 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3 3) 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 书面方 式授权 其代理人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在 会议召 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 七)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 内容为 关系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重 大事项, 如基金 合同的 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基 金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对于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 3)对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 ( 包括临 时提案 ) ,大会 召集人 应当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 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 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4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发出 召 开会 议的通知 后,如 果需要 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 或增加新的提案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 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含 50% )以 上多数 选 举产生一 名代表 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 (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 并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八) 决议形 成的 条件 、 表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5 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 、 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必须以特别决 议方式通过; 2)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含50%) 通过方为 有效, 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告。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各 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 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 举 3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6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的生 效与 公告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通过 的一般 决议和 特别决议 ,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 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2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由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人在指定 媒介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 十一 )其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 除上述第 (1) 项 规定的情形外,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 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 并变更后在2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7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 形发生, 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规 定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 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 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 )清算费用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8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算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 过程中发 生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 后如有 余额, 根据基金 合同终 止日 不 同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分别计 算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在此基础上, 在各自 类别内 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该类别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四 、争议解决方式 (一) 基金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 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争议可 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 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 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的 上海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基金合同 的其他部分应当由基金合同 当事人继 续履行。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供投资人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9 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0 第十九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号 18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 18 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B 座 507 室 法定代表人: 肖风 成立 时间:2010 年 10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12 号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 彭纯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 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1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主要 为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国 债、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 债、 地方政府债、 央行 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 券、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可分离 交易可 转债的纯 债部分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国债期货、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 约 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 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2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 与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且 由本基 金托管 人 托管的 其他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4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 交易保 证金后 ,本基金 持有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6 )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7 )本基金 投资于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比例 合计 不高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8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1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将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3 的10%; (14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后,需 遵守下列比例限制: a) 在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买入 国债 期货合 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的15%; b) 在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 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 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 c) 基金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 易(不包 括平 仓)的 国 债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d) 基金所持 有的 债券( 不 含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市 值和买 入 、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7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4 ) 、 (12) 、 (15) 、 (16) 项情况以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适用于调整后的限制 。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 基金投 融资比 例限制的 行为,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3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定,对 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须事先履行相关程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 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 政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禁 止性规定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以上投资禁止行为的,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立 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同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4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5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进 行监 督。 1)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于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 单。 基金托 管 人在收到 名单后 2 个 工作日内 电话 或回函 确 认收到该名 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市场 交易时 ,有责 任控制交 易对手 的资信 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选择 存款银 行进 行监督 。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期 对账机 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相 关规定 ,就本基 金银行 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 划拨、 账目核 对、到期 兑付、 文件保 管以及存 款证实 书的开 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核 查,严 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 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 证实书 等有关文 件,切 实履行 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6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的 监督 1) 基金 投资中 期票据 应遵守 《 关于 证 券投资 基金投资 中期票 据 有关 问题的 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与 基金托管人 签订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 制补充协议》 。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经 董事会批 准 的相 关投资 决策流程 、风险 控制制 度 以及 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 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 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 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 应根据 《托管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金 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 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 中期票据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 部门就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 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 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基 金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定 对于 基 金关 联投资 限制 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 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 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 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 更。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7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关联交易 违规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若 基金管理人 不及时改正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 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 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 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8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 》 和 本协议 的约定 , 对 基 金投 资其他 方面 进行监 督。 ( 二) 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认、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 据印 制在宣 传推 介材料 上, 则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并有 权在 发现 后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 三)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 并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8 规和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应 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 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是否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 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 完整性和 真实性 ,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基 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的, 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 )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不 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9 (3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立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期 货账户 和债券托管 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 )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外,基金 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 二) 基金的 银 行 存款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立基 金的银 行存款 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 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4 )基 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申请 开通本 基金银 行账户的 企业网 上银行 业务进 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交通银行网银” ) 办理托管 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管理 应符合 《中华 人民共和 国票据 法》、 《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 、 《人 民币利率管 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 三) 基金证 券交 收账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0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 资金交收账户进 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 五)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 管人负 责向人 民银行进 行报备 ,并在 备案通 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 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 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订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回购 主协议 ,协议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商议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协助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基 金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行 存款 定期 存单等 有价 凭证的 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1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 应 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 并在7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重大合同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 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根 据申购 费 、销 售服务费 收取方 式的不 同,将基 金份额 分为不 同的类 别。 在投资 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 ,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 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关 于证券投 资基金 执行< 企业会计 准则> 估值业 务及份额 净值计 价有关 事项的通 知 》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 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 对在 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易或 挂牌转 让的不 含权固定 收益品 种,选 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2 2、 对在 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易或 挂牌转 让的含 权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3、 对在 交易所 市场挂 牌转 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和私募债 券,鉴 于目前 尚不存 在活跃市场而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则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作出适当调整。 4、 对在 交易所 市场发 行未上市 或未挂 牌转让 的债券, 对存在 活跃市 场的情 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5、 对银 行间市 场上不 含权的固 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6、 对银 行间市 场上含 权的固定 收益品 种,选 取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 估值。 7、 对银 行间市 场未上 市,且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估 值价格 的债券 ,在发 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9、银行 存款: 持有的 银行定期 存款或 通知存 款以本金 列示, 按协议 或合同 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10、 同业存单: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11、 债券回购: 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 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 逐日计提利息。 12、 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1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3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损失 。 ( 二)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4 位 )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者基金先行 支付赔偿金。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损 失时,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 进行更 正,因更 正估值 错误发 生的费用 由估值 错误责 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4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对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 值错误 而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返还 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 还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 事人,并 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因估 值错误 造成的 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由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 登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出现错误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 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5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三) 暂停估 值与 公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 证券、 期货交 易 市场 遇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时; (2 )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 财产价值时; (3 )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四) 基金 会 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五)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六)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的 核 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 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确保核对一致。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责任。 ( 七) 基金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 每月 终了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 成。定 期报告文 件应 按中国 证 监会 公布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要求公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 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 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 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 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 经盖章后, 以约定 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6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等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 时间内完成编制、 复核及公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 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 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 人在对 财务报 表、季 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年 度报告 复核完 毕后, 根据需要可以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 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变更注册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 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益登记日后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 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 12 月 31 日后 10 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登记 机构 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7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 过友好协 商或者 调解解 决。托管 协议当 事人不 愿通过协 商、调 解解决 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 的,任 何一方 当事人均 有权将 争议提 交上海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 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终 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 消基金 托管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 销、 破产, 被依法取 消基金 管理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 发生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8 终止事项。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 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 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 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 后如有 余额, 根据基金 合同终 止日 不 同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分别计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9 算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在此基础上, 在各自 类别内 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该类别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期 限不少 于 15 年。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30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 这些服务项目: 一 、账 务寄送 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记录 在从基金销售机构获取投资者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开户确认书、基金认购成交确认书、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季度结束后 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年度对账 单在年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基金 持有人可自行选择寄送或不寄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季刊、基金新 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问答等。 二 、红 利再投 资服 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 金,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选择 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三 、短 信及电 邮服 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 手机号码,按需要定制短信内容并选择发送频率,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定制要求 提供相应服务。 2、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站定制电子邮件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31 份额净值、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不定期公告 等。 四 、电 话咨询 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电话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24 小时查询服务,投资者 可通过电话自助方 式,查询基金代码、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产品介绍等信息,也可以查询到基金 账户余额、分红信息、交易记录等个人账户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 9:00-11 :30,下午 13:00- 17 :00。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获取业务资讯、信息查询、服务投诉等 服务。 3、基金客户留言服务 在非人工服务时间或暂时无法接通人工电话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 留言的方式将疑问、建议告知,同时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客服人员将进行回 复。 五 、网 站客户 服务 1、个人账户查询服务 基金持有人在使用基金账号登录后,可以查询基金持有情况、分红信息和 交易记录,也可以更新邮件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 2、投资理财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网站客服互动栏目与客服人员进行交流,实时解决基金投资 理财中所碰到的疑惑。 3、电子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查询及定制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公告、动态等资讯 类信息及电子账单、交易确认短信等账务变动类信息。 网址:www.zsfund.com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32 六 、客 户投诉 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电话中心、信 函、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 诉。 七 、服 务渠道 1、基金管理人网址:www.zsfund.com 2、客户服务电话:4000-679-908、021-60359000 3、客户服务传真:021-60350919 4、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s@zsfund.com 八 、如 本招募 说明 书存在 任何 您/ 贵机 构无法理 解的 内容, 请通 过上述 联系 方 式联 系基金 管理 人。请 确保 投资前 ,您/ 贵机 构已 经全面 理 解 了本招 募说 明 书。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33 第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露 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1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为 浙 商 聚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2-8-6 2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等 为 浙 商 聚 盈 信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2-8-14 3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为 浙 商 聚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2-8-30 4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2012-9-19 5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基 金资产 净值 公告 2012-9-24 6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基 金资产 净值 公告 2012-10-15 7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基 金资产 净值 公告 2012-10-18 8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基 金资产 净值 公告 2012-10-22 9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基 金资产 净值 公告 2012-10-29 10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基 金资产 净值 公告 2012-11-13 11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基 金资产 净值 公告 2012-11-15 12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基 金资产 净值 公告 2012-11-19 13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 赎 回、 定期 定额 投 资业务 公告 2012-11-28 14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基 金资产 净值 公告 2012-11-26 15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浙 商 聚 盈 信 用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参 与 部分代 销机 构基 金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2-12-3 16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12-28 17 浙商基 金2012 年度 最后 一 个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等 公告 2013-1-4 18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2 年第 4 季 度报告 2013-1-22 19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2 年 年度 报 告 2013-3-30 20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2 年 年度 报 告摘要 2013-3-30 21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杭 州 联 合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旗下 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2013-4-10 22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3 年第 1 季 度报告 2013-4-19 23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2013-4-25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34 公司基 金定 投业 务及 定投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4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1 期) 2013-4-26 25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1 期) (摘要) 2013-4-26 26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新 增 通 联 支 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相关银 行卡 支付 业务 的公 告 2013-5-31 27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6-29 28 浙商基 金2013 年度 半年 度 最后一 个自 然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等 公告 2013-7-2 29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3 年第 2 季 度报告 2013-7-17 30 浙 商 基 金 关 于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增 加 通 联 支 付 系 统 温 州 银 行 卡 及 恢 复 交 通 银行卡 支付 业务 的公 告 2013-7-25 31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3 年 半年 度 报告 2013-8-28 32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3 年 半年 度 报告摘 要 2013-8-28 33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3 年第 3 季 度报告 2013-10-25 34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2 期) 2013-11-1 35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2 期) (摘要) 2013-11-1 36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参 加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12-10 37 浙商基 金2013 年度 最后 一 个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等 公告 2014-1-2 38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万银 财富 (北 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参加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4-1-13 39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3 年第 4 季 度报告 2014-1-21 40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分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参加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4-2-25 41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机客 户端 申购 场外 开放 式基金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3-17 42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参 加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3-18 43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3 年 年度 报 告 2014-3-28 44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4 年第 1 季 度报告 2014-4-19 45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第1 期 2014-4-21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35 46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4-7-1 47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4 年2 季 度 报告 2014-7-21 48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4 年 半年 度 报告 2014-8-27 49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4 年 半年 度 报告摘 要 2014-8-27 50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聘 浙 商 聚 盈 信 用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经 理的 公告 2014-10-8 51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基金 经理 暂停 职务 公告 2014-10-8 52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4 年第 3 季 度报告 2014-10-25 53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2 期 2014-10-30 54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4 年第2 期( 摘 要) 2014-10-30 55 浙商基 金2014 年度 最后 一 个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等 公告 2015-1-5 56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4 年第 4 季 度报告 2015-1-20 57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4 年 年度 报 告 2015/3/27 58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4 年 年度 报 告摘要 2015/3/27 59 关于旗 下基 金调 整交 易所 固定收 益品 种估 值方 法的 公告 2015/3/31 60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5 年第 1 季 度报告 2015/4/22 61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5 第 1 期( 摘 要) 2015/4/30 62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5 第1 期 2015/4/30 63 关于新 增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5/5/6 64 浙商基 金新 增深 圳宜 投基 金为旗 下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5/5/29 65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6/30 66 浙商基 金2015 年半 年度 最 后一个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等公 告 2015/7/1 67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5 年第 2 季 度报告 2015/7/20 68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数 米 基 金 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 告 2015/8/5 69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浙 商 聚 盈 信 用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理变 更的 公告 2015/8/18 70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天 天 基 金 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 告 2015/8/25 71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5 年 半年 度 报告摘 要 2015/8/26 72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5 年 半年 度 报告 2015/8/26 73 浙商基 金新 增联 讯证 券为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5/9/1 74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金额 下限 的公 告 2015/9/2 75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在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平 台 申购金 额下 限的 公告 2015/9/10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36 76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分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参加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9/21 77 浙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平安 证券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10/20 78 浙 商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0/20 79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5 年第 3 季 度报告 2015/10/23 80 浙 商 基 金 新 增 积 木 基 金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与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5/10/28 81 浙商基 金旗 下基 金投 资资 产支持 证券 的公 告 2015/11/7 82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好 买 基 金 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 告 2015/11/11 83 浙 商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1/24 84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为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参 加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11/24 85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1/25 86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为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参加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2/14 87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参 加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12/14 88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利 得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2015/12/23 89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日发 资产 管理 (上 海) 有限 公司为 旗 下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5/12/24 90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诺 亚 正 行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2015/12/25 91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中 大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的公 告 2015/12/28 92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深 圳 众 禄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参 加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12/31 93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调整 开放 时间 的公告 2015/12/31 94 浙商基 金2015 年度 最后 一 个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等 公告 2016/1/1 95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在 2016 年 1 月 4 日 指 数熔断 实施 期间 调整 旗下部 分基 金开 放时 间的 公告 2016/1/4 96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场 内 基 金 在 指 数 熔 断 期 间 暂 停 申 购 赎 回业务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6/1/6 97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在 2016 年 1 月 7 日 指 数熔断 实施 期间 调整 旗下部 分基 金开 放时 间的 公告 2016/1/7 98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5 年第 4 季 度报告 2016/1/22 99 浙商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在平 安证 券开 通定 期定 额投资 的公 告 2016/2/22 100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聘 浙 商 聚 盈 信 用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经 理的 公告 2016/3/18 101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5 年 年度 报 告 2016/3/25 102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5 年 年度 报 告摘要 2016/3/25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37 10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 2016/3/29 104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6 年第 1 季 度报告 2016/4/21 105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6 第 1 期) 2016/4/29 106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6 第 1 期)( 摘 要) 2016/4/29 107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6 年第 2 季 度报告 2016/7/19 108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6 年 半年 度 报告( 摘要 ) 2016/8/24 109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6 年 半年 度 报告 2016/8/24 110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分红 公告 2016/9/1 111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限制 大额 申购 业务的 公告 2016/9/2 112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6 第2 期 2016/10/14 113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 )2016 第2 期 2016/10/14 114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6 年 第三 季 度报告 2016/10/26 115 浙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旗 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 参与北 京 钱 景财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6/11/23 116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费率优 惠公 告


2016/11/29 117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告


2016/12/9 118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更正公 告


2016/12/10 119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参 与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2/12 120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12/22 121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6/12/30 122 浙商基 金2016 年度 最后 一 个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等 公告


2017/1/3 123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 度报告


2017/1/20 124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手机 银行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2/23 125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分红 公告


2017/3/15 126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6 年 年度 报 告


2017/3/31 127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6 年 年度 报 告摘要


2017/3/31 128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 度报告 2017/4/21 129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手机 银行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4/22 130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分级 基金业 务管 理指 引 》 实施相 关风 险的 提示 性公 告 2017/4/25 131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摘 要)2017 年第 1 期 2017/4/28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38 132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7 年第 1 期 2017/4/28 133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通 华 财 富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参 加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6/12 134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基金 分红公 告 2017/6/14 135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问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6/26 136 浙商基 金关 于机 房改 造暂 停系统 服务 的公 告 2017/6/30 137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执行 《证 券期 货投 资者 适当性 管理 办法 》 、 《非居 民金 融账 户涉 税信 息尽职 调查 管理 办法 》的 公告 2017/6/30 138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手机 银行 渠道 费率 优惠公 告 2017/7/3 139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上 银行 费率 优惠 公告 2017/7/4 140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 度报告 2017/7/21 141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万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定 期定 额投资 的公 告 2017/7/26 142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8/1 143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分红 公告 2017/8/2 144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7 年 半年 度 报告 2017/8/29 145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7 年 半年 度 报告摘 要 2017/8/29 146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分红 公告 2017/9/8 147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浙 商 聚 盈 信 用 债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公 告 2017/9/18 148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浙 商 聚 盈 信 用 债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第 一次 提示 性公 告 2017/9/19 149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聘 浙 商 聚 盈 信 用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经 理的 公告 2017/9/20 150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浙 商 聚 盈 信 用 债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第 二次 提示 性公 告 2017/9/20 151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定期定 额业 务及 申购 基金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9/20 152 浙商基 金关 于电 信线 路暂 停服务 的公 告 2017/9/22 153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募基金 产品 风险 等级 划分 名录 2017/9/25 154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及 上 海 聚 潮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产 品 风 险 等 级 评 价说明 2017/9/25 155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浙 商 聚 盈 信 用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结果 暨决议 生效 的公 告 2017/10/19 156 浙商聚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2017/10/19 157 浙商聚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2017/10/19 158 浙商聚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7/10/19 159 公证书 2017/10/21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39 160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 度报告 2017/10/26 161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2017/10/28 162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浙 商 聚 盈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变更 的公 告 2017/11/2 163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 )2017 第2 期 2017/11/2 164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第2 期 2017/11/2 165 浙商基 金关 于机 房改 造暂 停系统 服务 的公 告 2017/11/10 166 浙商基 金关 于数 据中 心改 造暂停 系统 服务 的公 告 2017/11/25 167 浙商基 金关 于设 备升 级暂 停系统 服务 的公 告 2017/12/22 168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流 通 受 限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公 告 2017/12/27 169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值 税对 资管 产品 影响 告投资 者通 知书


2017/12/29 170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手机 银行 渠道 费率 优惠公 告 2017/12/30 171 浙商基 金2017 年度 最后 一 个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等 公告


2018/1/2 172 浙商基 金关 于升 级网 上交 易暂停 服务 的公 告 2018/1/12 173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债券 投资 、 交易 及相 关 工作人 员信 息的 公告 2018/1/12 174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通 联 支 付 网 络 服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部 分 渠 道 调整的 公告 2018/1/15 175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聘 浙 商 聚 盈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经理 的公 告 2018/1/17 176 浙商基 金关 于设 备升 级暂 停系统 服务 的公 告 2018/1/18 177 浙商聚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4 季 度 报告 2018/1/19 178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董事 、 监事 、 高 级管 理 人员以 及其 他从 业人 员在子 公司 兼任 职务 及领 薪情况 的公 告 2018/1/29 179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公司 开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8/2/1 180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开通 定投 、转 换业 务并 参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2/7 181 关于浙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销售 网点 及销 售人 员资格 信息 的公 告 2018/3/15 182 浙商基 金关 于升 级网 上交 易暂停 服务 的公 告 2018/3/23 183 浙商聚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2018/3/29 184 浙商聚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2018/3/29 185 关 于 根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要 求 修 改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的 基金合 同及 托管 协议 的公 告 2018/3/29 186 浙商聚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年 度报 告 2018/3/30 187 浙商聚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年 报摘 要 2018/3/30 188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手机 银行 渠道 费率 优惠公 告 2018/3/31 189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与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2018/4/2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40 限公司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90 浙商聚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第1 季 度 报告 2018/4/23 191 浙商聚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分 红公 告 2018/5/5 192 浙商基 金关 于设 备升 级暂 停系统 服务 的公 告 2018/5/16 193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5/21 194 浙商聚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第1 期 2018/5/25 195 浙商聚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2018 第 1 期 2018/5/25 196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通 联 支 付 网 络 服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部 分 渠 道 调整的 公告 2018/5/29 197 浙商聚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分 红公 告 2018/6/13 198 关于非 自然 人客 户受 益所 有人身 份识 别的 公告 2018/6/20 199 浙商基 金2018 年半 年度 最 后一个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等公 告 2018/6/29 200 浙商基 金关 于升 级网 上交 易暂停 服务 的公 告 2018/6/29 201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定 投业 务的公 告 2018/7/2 202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开通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8/7/5 203 浙商聚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第 二季 度 报告 2018/7/19 204 浙商基 金关 于升 级网 上交 易暂停 服务 的公 告 2018/7/20 205 浙商基 金关 于升 级网 上交 易暂停 服务 的公 告 2018/8/10 206 浙商基 金关 于升 级网 站和 网上交 易暂 停服 务的 公告 2018/8/18 207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2018/8/25 208 浙商聚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半 年度 报 告 2018/8/28 209 浙商聚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半 年度 报 告摘要 2018/8/28 210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定 投、转 换及 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8/9/3 211 浙商基 金关 于设 备升 级暂 停系统 服务 的公 告 2018/9/5 212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肯 特 瑞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分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定投转 换业 务及 参加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9/7 213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在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开 通定 投并 参加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9/10 214 浙商聚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分 红公 告 2018/9/12 215 浙商基 金网 上交 易暂 停开 户的公 告 2018/9/14 216 浙商聚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限 制大 额申 购、 定期定 额投 资、 转 换 转入业 务的 公告 2018/9/22 217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机银 行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9/29 218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 众升 财富 (北 京)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8/10/18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41 第二十 二 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42 第二十 三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注册的文件 (二)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 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注册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