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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轮换混合A(003822)

中信建投轮换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 信 建投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中信建投 行业 轮 换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 中 信 建投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招 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零一 八年 十一 月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 提示 中信建投 行业轮换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本基金”) 申请 募集的 准予注册 文件名 称为: 《 关于准 予 中信 建投 行 业轮换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的 批复 》 (证监许可 〔2018 〕1658 号) ,注册日期为:2018 年 10 月 18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在正常 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 中。 本基金通过对 行业轮换策略等 多种投资策略的有机结合,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 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 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 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的具 体运作特点详 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 预期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 型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此外, 本基金以 1 元初 始面 值进行募 集,在 市场波 动等因素 的影 响 下,存 在单位份额 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 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 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7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6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2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25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29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30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41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 48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49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55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57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0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1 第十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 67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2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要 ................................................................................................. 74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90 第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109 第二十 一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11 第二十 二部 分 备查 文件 ............................................................................................................. 112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中信建 投 行业 轮换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以下 简称“ 招募说 明书”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有 关法律、 法规及 《 中信 建 投行业 轮换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 中信建投行业轮换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的 投资目 标、投资 理念、 投资策 略、风险 以及认 购、申 购和赎回的 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基金管 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信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中 信建投 行 业轮换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中信建 投 行业 轮换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中信建 投 行业轮 换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中 信建投 行业轮 换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管理规定》 :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施 的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 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信建投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 中信建投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 资金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44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基金份额的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2 、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时 收 取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而 不 收 取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3、 C 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4、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 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6、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7、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7、19 层 邮政编码:100010 法定代表人: 蒋月勤 成立 日期:2013 年 9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1108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杨露露 电话:010-59100288 存续期限:永久存续 股权结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 55%、 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占25%、江苏广传广播传媒有限公司占 2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蒋月勤先生, 董事长, 成都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中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交易部总经理、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等, 现任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执委会委员、 董事总经理, 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张杰女士, 副董事长 、 总经理, 首都师范大学本科学历。 曾任 华夏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副经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行 政负责人 、董事总经理等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 李聚合先生 , 副董事长, 中国人民大学在职博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 国家发改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 等, 长期从事宏观经济及财政货币政策研究, 熟悉证券期货 市场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 , 兼任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 交通信用研究院顾问委员会主任、 元达 信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与信用评估研究 中心学术顾问。 陈瑛女士, 董事, 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航天一院 211 厂总会 计师、 航天一院财务部副部长、 航天一院发射技术及特种车事业部总会计师、 航 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等, 现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中 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艳丽女士, 董事, 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 (集 团)财务 资产部 副主任 等,现任 江苏省 广播电 视总台( 集团) 财务资 产部主任、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袁野先生, 常务副总经理、 职工董事, 德国特里尔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 任德国HVB 银行卢森堡分行产品经理、 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 监、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等,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 副总经理、职工董事。 杜宝成先生, 独立董事, 北京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北京市律师 协会职员 、 中国侨联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 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等, 现任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军 先生, 独立董事, 中国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 现任中国农业大学经 济管理学院金融系讲师 及系副主任、 中国农业大学中国期货与金融衍生品研究中 心副主任兼秘书长、 中国农业大学 MBA 教育中心副 主任及党支部书记、 中信建投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宏利女士, 独立董事, 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北京瑞达会计 师事务所部门副经理 、 北京中洲光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 、 天健光华会计师事 务所合伙人兼事务所人力资源委员会委员兼北京所管理委员会委员 、 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合伙人兼事务所人力资源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 等, 现任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合伙人兼 事务所战略发展和市场管理委员会委员 、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胡家勇先生, 独立董事, 中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中南财经大学 助教、 讲师、 副教授、 教授 等,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中信建 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兼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评审组专家、 中国博士后 科学基金评审组专家、 全国科技名词审定委员会委员、 经济贸易名词审定委员会 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孔萍女士, 监事会主席,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 财务处副科长,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稽核、 清算部部门总经理 等 , 现任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兼 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行政负责人。 许会芳女士, 监事,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航天科技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与法律部 副总经理 等, 现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风险管理与法律部总经理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周琰女士, 监事, 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投资 管理部业务拓展科副科长 等, 现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投资管理部业务拓展科科 长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全先生, 职工监事,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就职于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承销部、 债券销售交易部、 资本市场部 、 任中信建 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 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人等 , 现任 元达信资本管 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职工监事。 陈晨先生, 职工监事, 北京工业大学本科学历。 曾就职于华夏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信 息技术部网络管理岗、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网络管理岗 、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等 ,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特定资产管理部项目经理 、职工监事。 王琦先生, 职工监事,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大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研发中心研究员 、 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研究员 、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 等,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职 工监事 。 3、高级管理人员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蒋月勤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杰女士,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简历同上。 袁野先生,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职工董事,简历同上。 周建萍女士, 北京大学在职研究生。 曾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 总经理、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交易部总经理 、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等,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兼任元达信资本管理 (北京) 有 限公司执行监事。 高翔先生, 太原机械学院 (现 中北大学) 本科学历。 曾任广东深圳蛇口新 欣 软件产业有限公司开发一部高级程序员 、 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副经理 、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信 息技术部 总监 、 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信息技 术部总监 、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等,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张乐久先生,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中大期货有 限公司研究员、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 监管局主任科员、 北京同瑞汇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专员等,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4、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栾江伟先生, 北京协和医学院药物分析学硕士。 曾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 2018 年6 月至今任职于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 担任 投资研究部 —股票投资部总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袁野先生,简历同上。 王琦先生,简历同上。 栾江伟 先生, 简历同上。 刘博 先生,英国 华威大 学金融学 硕士。 曾任沈 阳序和科 技开发 有限公 司总经 理助理、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分析师、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副总裁 等。2018 年 8 月至今任 职于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 担任投资研究部-固收投资部总监 。 周户先生 ,南开 大学硕 士研究生 学历。 曾任 渤 海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研 究员、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下属基金公司研究员 等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 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 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 、 《基金 法 》 、 《销 售办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 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 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 )保 证基金 管理人 经营运作 遵守国 家法律 法规和行 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提 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保 经营业 务的稳 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 )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制机 制覆盖 基金管 理人的各 项业务 、各个 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内部控 制手段 和方法, 建立合 理的内 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 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性原 则。基 金管理人 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职 责保持 相对独 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4 )相 互制约 原则。 基金管理 人内部 部门和 岗位的设 置权责 分明、 相互制 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 基 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 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 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 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严格的授权控制、 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 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遵循合 法合规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 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 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 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 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根据市场 变化和 基金管 理人业务 发展不 断完善 内部控 制制度。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第 四部 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52.20 亿元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755 —83199084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 董事、 董事长。 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 高 级经济师 。招商 局集团 有限公司 董事长 ,兼任 招商局国 际有限 公司董 事会主席、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曾任中国远洋 运输 (集团) 总公司总 裁助理、 总经济师、 副 总裁, 招商 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 招商银行行长、 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行长、 招商银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 位 , 高 级 经 济 师 。 曾 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 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 招商银行副行长, 货币银行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1991 年至 1995 年,在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历任招 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 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行长、 北京分行风 险控制部总经理;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 长;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 副行长(主持工作)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3 年 11 月 至 2014 年 12 月,任招 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 年 1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副行 长;2016 年 11 月起兼任招商银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本科毕业, 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华商银行, 中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 今,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首 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 信贷及托管 专业从业经验。 在托管产品创新、 服务流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 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 在深圳。 2002 年 8 月, 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 2005 年 8 月, 经报中国证监会 同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 下设业务管理室、 产品管理室、 业务营运室、 稽核监察室、 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 现有员工 60 人。 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 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 业务。 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全国 社会 保 障基 金托 管、 保险 资金 托管 、企业 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截至 2018 年 6 月 31 日, 招商银行累计托管 366 只开 放式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 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断改进和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 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 责 门 内 风 险 预 和 控 制。 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 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分行 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 对各岗位、 各业务室、 各分部、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 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 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 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 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应当体现 “内 控优先 ” 的要求。 (3 )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 间、 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 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 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 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 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 )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 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 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 以达到风险防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范的目的。 (7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 托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 )制 衡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在托 管组织 体系、机 构设置 及权责 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措施 (1 )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 业务内控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 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 会计 核算、 岗位管理、 档案管理、 保密管理和信息管 理等方面, 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 学化、 制度化、 规范化运作。 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 切实维 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 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 能够及时、 准确、 有效地处理, 招商银行还制定了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 应急处理办法》 , 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 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 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 核算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 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 程,有效 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 )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 据执行异地同步灾备, 同时, 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 托管业务数 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 户资料,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 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 电脑密码设置 及权限管理、 业务网和办 公网、 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 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 保证信息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技术系统的安全。 (6 )人 力资源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 管部通 过建立良 好的企 业文化 和员工 培训、 激励机制、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 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 项 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 基 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 运 作违 反《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托管 协议、上 述监督 内容的 约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限 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基 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 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 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托 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托 管协议的 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基金 监督报 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 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第 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直销中心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法定代表人: 蒋月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7、19 层 传真:010-59100298 联系人:贾欣欣 客户服务 电话:4009-108-108 网址:www.cfund108.com (2 )网上直销 直销网站:www.cfund108.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52.20 亿元 联系人: 季平伟 联系电话:0755-83198888 (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 各销 售机构 的具体 名单见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以及基 金管理 人届时 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 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法定代表人: 蒋月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7、19 层 电话:010-59100228 传真:010-59100298 联系人:陈莉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人:张勇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勇、郭蕙心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一、本基 金由基 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8 年 10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 1658 号文件准予注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四、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六、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 发售。 募集期间,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具体销售城市 (或网点) 名单和联系方式, 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八、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 2、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 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 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表 1: 基金 的认 购费 率结 构表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1.20% 100 万 (含 )至200 万元 1.00% 200 万 (含 )至500 万元 0.60% 500 万元( 含)以上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 率为0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1、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为准。 2、认购原则 (1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投 资人在 募集期 内可以多 次认购 基金份 额,但已 受理的 认购申 请不允 许撤销。


3、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情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认购的限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首次认购 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追加认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 投资者通过 直销中心首次认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金额 不设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不设上限限制。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方式和网上直销渠道申请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认购最 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如 本 基 金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 50% 比例 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认购份额的计算 (1 )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于适用比例认购费率的认 购,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 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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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8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 费率为 1.20% ,如果认 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30.00 元,则其 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20% )=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 (98,814.23+30.00 )/1.00=98,844.23 份


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其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30.00 元,则得到 98,844.23 份 A 类基金份额。


(2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 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0.00 +50.00 )/1.00=100,050.00 份


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 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50.00 元,则其可获得 100,05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6、 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 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 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十、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第 七部 分


基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 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第 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 告中列 明。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 销售机 构,并 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 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该类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 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确认的不得撤销 ;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若申 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 收到申 购、赎 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 确认以登 记机构 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 者通过 其他销 售机构或 基金管 理人网 上直销首 次申购 基金份 额的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追加 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 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各 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办理赎 回时, 每笔赎回 申请的 最低份 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交易类业 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 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 记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用,但从 该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申购费率 如下: 表 2: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结 构表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1.50% 100 万 (含 )至200 万元 1.20%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200 万 (含 )至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 含)以上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率 为 0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 (1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 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或等于 3 个月 但少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收取赎回费。 赎回费中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表 3: 本基 金的 A 类基 金 份额 赎 回费 率结 构表 持有期限 (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6 个月 0.50% 6 个月 ≤Y 0% (注:1 个月按 30 日计算) (2 )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 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中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表 4: 本基 金的 C 类基 金 份额 赎 回费 率结 构表 持有期限 (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50% 30 日≤Y 0%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后, 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 购的有 效份额 单位为份 。计算 结果均 按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 回金额 单位为 元。计算 结果均 按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 某投资人投资 4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 申购费 率为 1.50%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0/ (1+1.50% )=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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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5 申购份额=39,408.87/1.0400=37,893.14 份 投资人投资 4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 ,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 则其可得到 37,893.14 份基金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 某投资人投资 5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500=47,619.0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 日 C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得到 47,619.05 份 C 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A 类或 C 类)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 额- 赎回费用 例五: 某投资人赎回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 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75%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00 元,则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0600=106,000.00 元


赎回费用=106,000.00 ×0.75% =795.00( 元)


净赎回金额=106,000.00-795.00=105,20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假 设赎 回当 日 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6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为 105,205.00 元。


例六: 某投资人赎回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 40 天, 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00 元, 则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0600=106,000.00 元


赎回费用=106,000.00 ×0% =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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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6 净赎回金额=106,000.00-0=106,0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 C 类基金 份额,持有时间为 40 天,假设 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6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000.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分别计算,并在 T+1 日内分别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 。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 、6、8、9 项暂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形 时,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措施 。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 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份 额;对 于未能 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 一开放 日的该类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如 发生 巨 额赎回 且存在 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申请 赎回的 基金份 额占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30%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赎回。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 1) 全额赎回” 或 “ (2) 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如下一开放日,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 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 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 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 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前述比例。 但是, 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 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 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第 九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 行业轮换策略等 多种投资策略的有机结合,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 可转换债 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 可交换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 融资券及其他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款 (包括 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及其他 银行存 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 包括同业 存单) 、权证 、股指期 货 、 国债期货 以 及 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基 金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50%-95% ; 持有全 部权证 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 和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 用自上 而下的 策略,通 过对宏 观经济 基本面( 包括经 济运行 周期、 财政及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等) 的分析判断, 和对流动性水平 (包括资金面供需 情况、 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 的深入研究, 分析股票市场、 债券市场、 货币市场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三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收益, 并据此对本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 现金之间的 投资比例进 行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包括行业 轮换策略和个股投资策略。 (1 )行业轮换策略


本基金 遵循自上而下的配置思路, 首先研究分析不同行业的盈利模式、 与宏 观经济周期的关系以及行业自身的生命周期, 之后在判断当期宏观经济所处周期 位置的基础上, 结合行业的盈利模式, 优选当期盈利增长最为确定及增速较快的 相对强势 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以获得超越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 。 (2 )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个股投资方面采用 “自上而下” 和 “ 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策略, 一 部分个股选择景气状况反转向好的行业龙头, 一部分个股选择自身发展空间广阔, 同时业绩预期加速增长的品种。 3、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选择, 本基金将以价值分析为主线, 在综合研究的基 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 并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债券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 资管理。 在类属配置层次, 结合对宏观经济、 市场利率、 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 分析, 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定期对投资组合 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 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 重。 在券种选择上, 本基 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经济趋势、 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 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重点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 风险水平合理、 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旨在通过股指期货实现基金的套期保值。 (1 )套保时机选择策略


根据本基金对经济周期运行不同阶段的预测和对市场情绪、 估值指标的跟踪 分析,决定是否对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以及套期保值的现货标 的及其比例。


(2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在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确认之后, 根据期货合约的基差水平、 流动性等因素 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 运用多种量化模型计算套期保值所需的期货合约头寸; 对 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 Beta 值进行动态的跟踪 ,动态调整套期保值的期货头寸。 (3 )保证金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套期保值的时间、 现货标的的波动性动态地计算所需的结算准 备金,避免因保证金不足被迫平仓导致的套保失败。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基本面和资金面的分析, 对国债市场走势做出判断, 以作为确 定国债期货的头寸方向和额度的依据。 当中长期经济高速增长, 通货膨胀压力浮 现, 央行政策趋于紧缩时, 本基金建立国债期货空单进行套期保值, 以规避利率 风险, 减少利率上升带来的亏损; 反之, 在经济增长趋于回落, 通货膨胀率下降, 甚至通货紧缩出现时,本基金通过建立国债期货多单,以获取更高的收益。 6、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本基金 在权证投资方面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 上,立足于 无风险套利,尽量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 将信贷资产等具有稳定现金流 的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 由受托机构向投资机构发行, 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 付其收益的证券。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 分析资产支持证 券的发行条款、 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 谨慎投 资资产支持证券。 8、 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 债 券兼备 权益类 证券与固 定收益 类证券 的特性, 具有抵 御下行 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 益的特点。 本基金将通过相对 价值分析、 基本面研究、 估值 分析、 可交换债券 条款分析, 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 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 高上涨潜力的可交 换债券进行投资。 9、 证券公司短期 融资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证券行业分析、 证券公司资产负债分析、 公司现金流分析等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调查研究, 分析证券公司短期 融资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 对证券公司 短期 融资券 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 融资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 各种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50-95%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和 国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以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国债期货交易后, 需遵循下列投资比例限 制: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和国债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保持一致 ;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 市 公 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停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2) 、 (12) 、( 17) 、 (19) 项以外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律、行 政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限 制,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 +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 益率*40% 本基金选择沪深 300 指 数和 中证综合债指数 分别做为基金股票资产和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其他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能够反映沪深市场的整 体表现。 中证综合债指数 的选样债券的信用类别覆盖全面, 期限构成宽泛。 选用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 或者更科学的业绩比较 基准, 或者该基准利率停止发布,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 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 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 预期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 型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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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8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 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 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 权 益类 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限售 期的股 票(包 括但不限 于非公 开发行 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 包括停 牌、新 发行未上 市、回 购交易 中的质押 券等流 通受限 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基金合 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 ( 可转换债券 除外) , 选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税后)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 ;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同业 存单按 估值日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估值净价 估值; 选定的 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 6、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等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 )基 金投资 的股指 期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 (2 )基 金投资 的 国债 期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 7、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 8、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 10、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作 日闭市 后,该类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本基金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 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 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 存款银行 等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 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金管理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可 对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有 关 业 务 规 则 进 行 调 整,并及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 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 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 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 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 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 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 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 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 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登记机构 。 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 收并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4、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 27、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28、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 投资于 国债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证券公司短期 融资券的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投资 证券公司短期 融资券 的情况。 (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 审查 ,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或 XBRL 电子方式 复核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媒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观政 策(如 货币政 策、财政 政策、 行业政 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变 化,证券 市场的 收益水 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 率风险 。利率 直接影响 着债券 的价格 和收益率 ,影响 着企业 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在利率上升 时 , 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 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 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 )购 买力风 险。基 金的利润 将主要 通过现 金形式来 分配, 而现金 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再 投资风 险。再 投资风险 反映了 利率下 降对固定 收益证 券利息 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 体为当利 率下降 时,基 金从投资 的固定 收益证 券所得的 利息收 入进行 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 ) 信用风险。 基金所 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 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7 )债 券回购 风险。 债券回购 为提升 整体基 金组合收 益提供 了可能 ,但也 存在一定的风险。 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 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 风险, 其中, 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 不能偿还全部或部 分证券或价款, 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回 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 致 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 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在 对 基金组合 收益进 行放大 的同时, 也对基 金组合 的波动性 (标准 差)进 行了放大, 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 回购比例越高, 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 对基金净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 人为因素、 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误或基金管理人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 策风险 :指基 金投资的 投资策 略制定 、投资决 策执行 和投资 绩效监 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 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 策执行 中,由 于投资指 令不明 晰、交 易操作 失误等 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 )技 术风险 :是指 基金管理 人管理 信息系 统设置不 当等因 素而可 能造成 的损失。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有足 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章 节 。 (2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 可转换债 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 可交换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 融资券及其他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 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及其他 银行存 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 包括同业 存单) 、权证 、股指期 货 、 国债期货 以 及 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基 金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 股票、 债券金融工具, 一般情况下具有较 好的流动性,同时,本基金严格控制开放期内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的比例。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可能采取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延期办理 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的相关 约定。 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 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 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 包括 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在此情形下, 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在此情形下, 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 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 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 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 金份额净值, 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 使得市场的冲击成 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 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5、本基金特有风险


(1 )本 基金投 资范围 包括 股指 期货, 股指期 货采用保 证金交 易制度 ,由于 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 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 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 (2 )本 基金投 资范围 包括 国债 期货, 国债期 货的投资 可能面 临市场 风险、 基差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 值发生变化的风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 间价差的波动, 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 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 流动性风 险可分为两类: 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 或了结头寸的风险, 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 金量风险, 是指资金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 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 风险。 (3 )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 权证, 权证具有高杠杆、 高风险、 高收益 的特征。 除了一般 意义上 的市场 风险外, 权证还 具有以 下投资风 险:标 的证券 价格风险、 流动性风险、时效性风险、履约风险等。 (4 )本 基金投 资范围 包括资产 支持证 券,资 产支持证 券的投 资可能 给本基 金带来额外风险, 包括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 等。 信用风险是基金 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 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利率风险 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 提前偿付风险是债 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 从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6、其他风险


(1 )随 着符合 本基金 投资理念 的新投 资工具 的出现和 发展, 如果投 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 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而在 制度建 设、人 员配备、 内控制 度建立 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的 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 本基金还 通过其 他基金 销售机 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 本金安全。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认购费 、申购 费、 赎回费、 销售服务费等其他费用,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5 )销售基金份额; (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10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1)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 申购与赎回申请;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 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 账 户、 证券 账户、 期货结算 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和期货 结算 账户等 投资所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需账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或提高 销售服 务费, 但法律 法规要求 调整该等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 且 在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销 售服务 费 或降低 赎回费 、变更 收费方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式 、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3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调整有关 基金认 购、申 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 (4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 合同 》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 、 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 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 方式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4、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基 金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 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 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 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17、19 层 邮政编码:100010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成立时间:2013 年9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110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 金销售; 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范 围、投 资比例 、投资限 制、关 联方交 易等进行 监督。 《基金 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 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 可转换债 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可交换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及其他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 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及其他 银行存 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包括同业 存单) 、权证 、股指期 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 的 50%-95% ; 持有全 部权证 的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50-95%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和 国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证金以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国债期货交易后, 需遵循下列投资比例限 制: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和国债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 市 公 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停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除上述第 (2) 、 (12) 、 (17) 、 (19) 项以外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 政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限 制,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 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 过 20% , 投 资 于 不 具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同一 商 业 银 行 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 基金管 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 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 流程、 岗位职责、 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 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基金托管 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 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 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 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 控制流动性风险, 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 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 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 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 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 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 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 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 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三)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与资金划 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 )基 金管理 人应与 符合资格 的存款 银行总 行或其授 权分行 签订《 基金存 款业务总 体合作 协议》 (以下简 称《总 体合作 协议》 ) ,确定 《存款协 议书》的格 式范本。 《总体 合作协 议》和《 存款协 议书》 的格式范 本由基 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 理人共同商定。 (2 )基 金托管 人依据 相关法规 对《总 体合作 协议》和 《存款 协议书 》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款协 议书》 中明确 存款证实 书或其 他有效 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 )由 存款银 行指定 的存放存 款的分 支机构 (以下简 称“存 款分支 机构” )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 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 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款协 议书》 中规定 ,基金存 放到期 或提前 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 并在 《存款协议书》 写明账户名称 和账 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款协 议书》 中规定 ,在存期 内,如 本基金 银行账 户、 预留印鉴发生变更, 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 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 管人预留印鉴。 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具 正式书面确认书。 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 在存期内, 存款分支机构和 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款协 议书》 中规定 ,因定期 存款产 生的存 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 )基 金投资 于银行 存款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依据基 金管理 人与存 款银行 签订的 《总体合作协议》 、 《存款协议书》 等, 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 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2 )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 )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下称 “存款凭证” ) , 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 的 有效凭证, 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 资金到账当日, 由存款银 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 收妥后, 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若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 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 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 )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 金管理人 应督促 存款银 行尽快补 办存款 凭证, 并按以上 (1) 的方式 快递或上门 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 动作废。 (3 )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 存款, 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 因存款 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 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 )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 存款银行未收 到存款凭证原件的, 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询问。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 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 通知基金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 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后, 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 存款银行 应在到期日 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 存款银行 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 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 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 《存款协议书》 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 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 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但不得 再发 生新的交易。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 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 发行股 票网下 配售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非公开发行证券, 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 证 券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 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 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 应划付的 认购款、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 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 《 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 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以 及其他相 关法律 法规的 有关规定 ,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 呈报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 基金托 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后两个交 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总成本、账面价 值, 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 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并应符合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 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规 定,应及 时以电 话提醒 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 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对 基金业 务执行核 查。包 括但不 限于:对 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及时纠正,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 予 以免责。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结算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四)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 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7.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产 生 的 存 放 或 存 管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 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 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应开立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 (也可称为 “托管账 户” ) ,保管基 金的银行 存款, 并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办理 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 名称应 为“中 信建投行 业轮换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预留 印鉴为基金 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规定。 (四)基 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算备付金账 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立、 使用 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投 资 需 要 按 照 规 定 开 立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及 期 货 交 易 编 码 等,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完成上述账户开立 后,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 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 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 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 过程中相互配合, 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 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 新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 或存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重大 合同签 署后及 时将重大 合同传 真给基 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 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 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两类基金份 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 处 理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 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 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七) 在有需要时, 基 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 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 含 港 澳 台 立 法 ) 管 辖 。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产 、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 金托管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 金管理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全面和可靠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并另行公告。 基 金管理人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对账服务 1、对账信息; 2、其他资料。 三、查询服务 1、账户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都有基金管理人给予的查询账户 及初始密码。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方便起见, 客户查询账户将和客户基金账户唯一 对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户查询账 户、 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 了解账户信息, 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 基金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益率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 如联 系地址、 电话等等, 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 由服务人员提 供相关服务。 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客户身份证号码、 登记银行卡信 息等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3、信息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自己所需要的信息, 包括基金管 理人新闻、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2、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服务:基 金管理 人可以 为投资者 办理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具体开放时间和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确定。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统一进行客户的投诉管理, 市场部负责监督投诉的 登记、处理和 答复等。客户可通过以下方式反映投诉和提出建议: 1、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9-108-108; 2、登录基金管理人网址 www.cfund108.com 进行在线提问; 3、向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 service@cfund108.com 发送电子邮件。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第 二十 一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 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印 件 。 投 资 者 也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cfund108.com ) 进行查阅。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信 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第 二十 二部 分 备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信建投 行业轮换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 《中信建投 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信建投 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