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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景丰(160915)

大成景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大 成景 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第 2 期 基 金管 理人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二〇 一 八 年 十一 月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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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 要 提 示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以下简称 “大 成景 丰债 券 (LOF ) ” 或“ 本基金” ) 是由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换而来。 大成 景 丰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大 成景 丰分 级” ) 经中国证监会2010 年9月2 日证 监许 可 【2010 】 1218 号文核准募集 , 《大 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 称 “ 《 基金合同》”) 于2010 年10 月15 日正 式生效 ,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封闭 期届 满后 , 自动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本基金转换完成后,基金合 同中除仅适用于 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条款外, 继续适用于转换后的 大成景丰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10 月15日 (其中人员变动信息以公告日为 准) ,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基 金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8年6 月30日,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 经审 计。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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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1 目





录 .................................................................................................................................................................... 2 一 、绪


言 ............................................................................................................................................................... 3 二 、释


义 ............................................................................................................................................................... 3 三 、基 金管理 人 ...................................................................................................................................................... 8 四 、基 金托管 人 .................................................................................................................................................... 22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4 六 、基 金的历 史沿 革 ........................................................................................................................................... 49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50 八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与交 易 .............................................................................................................................. 51 九 、份 额折算 期和 基金份 额折算 ..................................................................................................................... 52 十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54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 66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 77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 78 十 四、 基金资 产估 值 ........................................................................................................................................... 79 十 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85 十 六、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86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88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89 十 九、 风险揭 示 .................................................................................................................................................... 94 二 十、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清 算 .......................................................................................... 97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100 二 十二 、基金 托管 协议内 容摘要 ................................................................................................................... 115 二 十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 务...............................................................................................................131 二 十四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132 二 十五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部分的 说明 ..........................................................................................................133 二 十六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134 二 十七 、备查 文件 ..............................................................................................................................................134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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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其他 有关 规定 及 《大 成景 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 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销 售办 法》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详 细查 阅《 大成 景 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 二、释


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或本合同:指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景丰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指 《大 成景 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 及其 定期 的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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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之景丰 A 基金 份额与 景丰 B 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 《基 金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 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4、 中国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 就本 基金 合同 而言 ,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行 政区 、 澳门 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 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律 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注册 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0、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基金 投资 者: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基金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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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 代销 机构 : 指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 注册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基金 投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基金 管理 人或 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 基金 份额 的分 级: 本基 金通 过基 金资 产及 收益 的不 同分 配安 排, 将基 金份 额分 成预 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类别,即景丰 A 和景丰 B 31、景丰 A :指具有较为稳定的预期 收益水平和较低的风险水平 的一类份额, 也 称“A 类份额”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 请 A 类份额上市交易 32、景丰 B :指具有较高的预期收益水平和较高的风险水平的一类份额, 也称“B 类份 额”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请 B 类份额上市交易 33、约定目标收益率:指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定并公告的每份 A 类份额在 封闭期内的年目标收益率 34、 份额 拆分 : 指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本合 同的 约定 , 在基 金发 售结 束后 , 将认 购的 全部 份 额按照 7 ∶3 的比 例确 认 为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 35、份额折算:指在本基金份额折算期内,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 A 类份 额和 B 类份额分别折算为大成景丰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金份额。份额折算后, 持有人持有的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将全部变更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 基金份额 36、 基金 账户 : 指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基金 投资 者开 立的 、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7、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基金 投资 者开 立的 、 记录 基金 投资 者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8、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备 案条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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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9、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40、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 封闭 期: 指自 封闭 期开 始日 至封 闭期 截止 日的 基金 存续 期间 , 在封 闭期 内不 开放 基 金的申购、赎回 43、 开放 期: 指自 开放 期开 始日 至开 放期 截止 日的 基金 存续 期间 , 在开 放期 内将 开放 大 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 44、 折算 期: 指自 折算 期开 始日 至折 算期 截止 日的基金存续期间, 在折算期内不开放基 金的申购、赎回,暂停基金上市交易 4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6、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7、日:指公历日 48、月:指公历月 4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50、T+n 日: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 含 T 日) 51、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3、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 基金 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包括场内认购和 场外认购 54、 申购 :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 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包括场内申购和场外申购 55、 赎回 :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要求 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包括场内赎回和场外赎回 56、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 场内” 和“ 场外” 57、 场外 : 指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外的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的 场所 58、 场内 : 指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内具 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 会 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 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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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59、发售: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60、 场外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基金 投资 者通 过场 外销 售机 构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61、 场内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基金 投资 者通 过场 内具 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62、 场内 申购 :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 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 通 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和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 申请购 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63、 场外 申购 :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 内, 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 通 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64、 场内 赎回 :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 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和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 要求 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65、 场外 赎回 :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66、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67、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68、 日常 交易 : 指场 外申 购和 赎回 、 转换 等场 外基 金交 易 , 以及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和 上市 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69、 上市 交易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投资 者通 过场 内会 员单 位以 集中 竞价 的方 式买 卖 基金份额的行为 70、 系统 内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销售 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71、 跨系 统转 登记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 登记 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72、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 在本 基金 份 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73、 巨额 赎回 : 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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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74、元:指人民币元 75、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6、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79、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指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已 分配 收益 的合 计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 额总数的数值 80、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的过程 81、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82、 指定 媒体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体 8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50% ) 、中 国银 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 25% )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股 比例 25% )三家公司。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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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 刘卓 先生 , 董事 长, 工学 学士 。 曾任 职于 共青 团哈 尔滨 市委 、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07 年 6 月, 任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 2008 年 8 月, 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2 年 4 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 2012 年 11 月至 今, 任中 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2014 年 12 月 15 日起任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靳天 鹏先 生, 副董 事长 , 国际 法学 硕士 。1991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 任职 于共 青团 河 南省委;1993 年 3 月至 12 月,任职于深圳市国际经济与法律咨询公司;1994 年 1 月至 6 月, 任职 于深 圳市 蛇口 律师 事务 所;1994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 任职 于蛇 口招 商港 务股 份 有限公司;1997 年 5 月至 2015 年 1 月, 先后 任光 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南 方总 部研 究部研究 员, 南方 总部 机构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债券 业务 部总 经理 助理 , 资产 管 理总部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2014 年 10 月, 任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司董 事; 2015 年 1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罗登攀先生,董事、总经理,耶鲁大学经济学博士。具 有 注册金融分析师(CFA) 、金融 风险 管理 师 (FRM ) 资格 。 曾任 毕马 威 (KPMG ) 法律 诉讼 部资 深咨 询师 、 金融 部资 深咨 询 师, 以及 SLCG 证券诉讼和咨询公司合伙人;2009 年至 2012 年, 任中 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员 会规划委专家顾问委员,机构部创新处负责人;2013 年 2 月至 2014 年 10 月,任中信并购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执委会委员。2014 年 11 月 26 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2015 年 3 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 雄 先 生, 董事 , 金融 学 博士 , 北京 大 学光 华管 理 学院 高 级管 理 人员 工 商管 理硕 士 (EMBA ) ,上 海市 黄浦 区政 协委 员。1987 年 8 月至 1993 年 4 月 ,任 厦门 大学 财经 系教 师; 1993 年 4 月至 1996 年 8 月,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经理;1996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任人民日报 社事业发展局企业管理处副处长;1999 年 2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职于中泰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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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副总裁、总裁,现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孙学 林先 生, 董事 , 硕士 研究 生。 具注 册会 计师 、 注册 资产 评估 师资 格。 现任 中国 银河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总裁助理, 兼任投资二部总经理兼行政负责人、 投资决策委员 会副主任。2012 年 6 月起 , 兼任 镇江 银河 创业 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黄隽 女士 , 独立 董事 , 经济 学博 士。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学 经济 学院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中 国人民大学艺术品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叶林先生,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 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社会科学重点基地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教授。 吉敏 女士 , 独立 董事 , 金融 学博 士, 现任 东北 财经 大学 讲师 , 教研 室主 任, 东北 财经 大 学金融学国家级教学团队成员, 东北财经大学开发金融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主要从事金融 业产业组织结构、 银行业竞争方面的研究。 参与两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三项国家社科基金、 三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 多项省级创新团队项目, 并负责撰写项目总结报告, 在 国内财经类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金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 英国牛津大学商学院终身教职正教授(博士生导师) 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 ,金融系联合系主任,院长助理,北京大 学国家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任教十多年, 并兼任哈佛大学费正清东 亚研究中心执行理事。 监事会: 许国 平先 生, 监事 会主 席, 中国 人民 大学 国民 经济 学博 士。1987 年至 2004 年先后任中 国人 民银 行国 际司 处长 ,东 京代 表 处代 表, 研究 局调 研 员, 金融 稳定 局体 改处 处长 ;2005 年 6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行股权 管理部主任; 2005 年 8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河 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党委委员; 2007 年 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2010 年 6 月至 2014 年 3 月兼任北京银河吉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007 年 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014 年 1 月至 2017 年 6 月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2014 年 3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至 2017 年 11 月)及法定代表人; 2018 年 3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监事会主席。 蒋卫强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10 月任杭州益和电脑公 司开发部软件工程师。1998 年 10 月至 1999 年 8 月任杭州新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电子商务 部高级程序员。1999 年 8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员、金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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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融工程部高级工程师、 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信息技术部副总监、 风险管理部副总监 、 风险 管理部总监,现任信息技术部总监。 吴萍 女士 , 职工 监事 , 文学 学士 ,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任 职于 中国 农业 银行深圳分行、日本三和银行深圳分行、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2010 年 6 月加 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 总监助理, 现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监。 2016 年 10 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肖剑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哈佛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 。 曾任 深圳 市南 山区 委 (政 府) 办公 室副 主任 , 深圳 市广 聚能 源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广聚 投资 控股 公司 执行 董事 、 总经 理, 深圳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 处长。2014 年 1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2015 年 1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温智敏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曾任职于美国 Hunton & Williams 国际律 师事务所纽约 州执 业律 师。 中银 国际 投行 业务 副总 裁, 香港 三山 投资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标准 银行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中国投行业务主管。2015 年 4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任首 席战 略官 , 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6 年 10 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周立 新先 生, 副总 经理 , 大学 本科 学历 。 曾任 新疆 精河 县党 委办 公室 机要 员 、 新疆 精河 县团 委副 书记 、 新疆 精河 县人 民政 府体 改委 副主 任、 新疆 精河 县八 家户 农场 党委 书记 、 新疆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团委副书记及少工委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控股企业及江苏省铁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负责人、 中 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燃气战略管理部项目经理。2005 年 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历任 客户 服务 中心 总监 助理 、 市场 部副 总经 理、 上海 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 客户 服务 部总 监 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谭晓 冈先 生, 副总 经理 , 哈佛 大学 公共 行政 管理 硕士 。 曾任 财政 部世 界银 行司 科长 , 世 界银行中国执基办技术顾问, 财政部办公厅处长,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办公厅处长、 海外投 资部副主任。2016 年 7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 2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姚余 栋先 生, 副总 经理 , 英国 剑桥 大学 经济 学博 士。 曾任 职于 原国 家经 贸委 企业 司 、 美 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 曾任世界银行咨询顾问,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资本市场部和非洲部 经济 学家 , 原黑 龙江 省招 商局 副局 长, 黑龙 江省 商务 厅副 厅长 , 中国 人民 银行 货币 政策 二司 副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2016 年 9 月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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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经济学家,2017 年 2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陈翔凯先生,副总经理,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海南分公司, 平安保险集团公司。 曾任 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总监,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1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17 年 2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冰 女士 , 督察 长, 清华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供 职于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资 格管 理部 、 专 业联 络部 、 基金 公司 会员 部, 曾任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分 析师 委员 会委 员、 基金 销售 专业 委员 会 委员 。 曾参 与基 金业 协会 筹备 组的 筹备 工作 。 曾先 后任 中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业协 会投 教与 媒体 公关部负责人、理财及服务机构部负责人。2017 年 7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 8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2. 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李富强:经济学硕士研究生。2009 年 7 月至 2013 年 12 月任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 会市场创新部高级助理。 2014 年 1 月至 2017 年 7 月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部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于固定收益总部。2018 年 7 月 16 日 起 任 大 成 强 化收 益 定 期 开放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大 成 景 丰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LOF ) 、大 成景 益平 稳收 益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可 转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盛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月月盈短 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 16 日起任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2)历任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陈尚前 2013 年 10 月 16 日至 2014 年 4 月 4 日 陶铄


2013 年 10 月 16 日至 2014 年 9 月 2 日 王磊 2014 年 9 月 3 日至 2016 年 3 月 23 日 王立 2014 年 9 月 3 日至 2016 年 11 月 23 日 赵世宏 2016 年 3 月 26 日至 2018 年 7 月 20 日 3. 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 会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5 名成员组成,设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1 名,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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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其他委员 4 名。名单如下: 陈翔 凯, 公司 副总 经理 ,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王立 , 基金 经理 , 固定 收益 总 部总 监,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谢民 , 交易 管理 部副 总监 ,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陈会 荣, 基金 经理 ,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方孝 成, 基金 经理 , 固定 收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 义务; 10、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 、 按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和直接经营管理; 13、 依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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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4、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5、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 其资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19、 因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1、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4、 由于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5、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建立健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 、 《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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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违反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 规则 , 利用 对敲 、 倒仓 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 扰乱 市场 秩 序 ; (11 )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 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五 )基金经理的承诺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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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维 护公 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 益, 依据 《 证券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公 司 管理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 并结合公司 实际 情况 , 制定 《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 的系 统。 公司 建立 科学 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行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 , 制定 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公司管理层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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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的 设置 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司 基金 财产 、 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 了解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规 章制 度, 使风 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 作相 互独 立。 公司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理 高效 的运 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 透明 的决 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 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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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4)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测 量, 并提 出风 险调 整的 建议 ; 对投 资业 绩进 行评 价, 包括 整体 表现 分析 、 业绩 构成 分析 以及 业绩短期 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估, 提出风险预警等工作。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1)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 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 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 ) 建立 科学 、 严格 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明确 划分 各岗 位职 责, 投资 和交 易、 交易 和清 算、 基金 会计 和公 司会 计等 重要 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 重要 业务 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11 )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 )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制 度,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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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 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 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 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 行交易。 2)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 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 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 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 操作程序、 经济后果等, 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 、 新业务 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 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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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 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10 )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 ) 加强 对公 司及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检 查和 评价 , 对存 在的 问题 及时 提出 改进 办法 , 对 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 )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 ) 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遵循 安全 性、 实用 性、 可操 作性 原则 , 严格 制定 信息 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 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 编写完整的技术资 料;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化 时, 设置 保密 系统 和相 应控 制机 制, 并保 证计 算机 系统 的 可稽 性 , 信 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 )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 ) 计算 机机 房、 设备 、 网络 等硬 件要 求符 合有 关标 准 , 设备 运行 和维 护整 个过 程实 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 ) 公司 软件 的使 用充 分考 虑到 软件 的安 全性 、 可靠 性、 稳定 性和 可扩 展性 , 具备 身 份验 证、 访问 控制 、 故障 恢复 、 安全 保护 、 分权 制约 等功 能。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 软件 开发 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用户使用 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 不得向他人透露。 数 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 ) 对信 息数 据实 行严 格的 管理 , 保证 信息 数据 的安 全、 真实 和完 整, 并能 及时 、 准 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 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 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 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 ) 信息 技术 系统 定期 稽核 检查 , 完善 业务 数据 保管 等安 全措 施, 进行 排除 故障 、 灾 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会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 计制 度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 算 办法 》 、 《企 业财 务通 则》 等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制订 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司 财务 制度 、 会计 工 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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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0 ) 明确 职责 划分 , 在岗 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 岗位 职责 , 禁止 需要 相互 监督 的 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 )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 )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 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 ) 采取 合理 的估 值方 法和 科学 的估 值程 序, 公允 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 在估 值 时点的价值。 (24 ) 规范 基金 清算 交割 工作 , 在授 权范 围内 , 及时 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 确保 基金 财 产的安全。 (25 )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 )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 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 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 散失和泄密。 (27 ) 严格 制定 财务 收支 审批 制度 和费 用报 销运 作管 理办 法, 自觉 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 财经纪律。 (28 ) 公司 设立 督察 长, 经董 事会 聘任 , 对董 事会 负责 。 督察 长应 当经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 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 就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 报告 、 建议 职能 。 督察 长定 期和 不定 期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 告进行审议。 (29 ) 公司 设立 监察 稽核 部门 , 对公 司管 理层 负责 , 开展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司 保证 监察 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 ) 明确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 配备 充足 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严格 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 )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确保 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 ) 公司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重 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内 部控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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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制制度的,追究 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 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 ,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制 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并 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 服务 对象 最多 , 业务 功能 齐全 的大 型国 有商 业银 行之 一。 在海 外, 中国 农业 银行 同样 通过 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 国际 、 功能 齐备 的大 型国 有商 业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 营理 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 , 着力打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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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造 “伴 你成 长” 服务 品牌 , 依托 覆盖 全国 的分 支机 构 、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 的金 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 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优质, 业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 管人 》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 管银 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 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 认证 , 表明 了独 立公 正第 三方 对中 国农 业 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 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 届“ ‘金 牌理 财 ’TOP10 颁奖 盛典 ”中 成 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 托管 奖”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 “托管银行优秀奖” 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 “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 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 内 设综 合管 理部 、 业务 管理 部 、 客户 一部 、 客户 二部 、 客户 三部 、 客户 四部 、 风险 合规 部、 产品 研发 与信 息技 术部 、 营运 一部 、 营运 二 部、 市场 营销 部、 内控 监管 部、 账户 管理 部, 拥有 先进 的安 全防 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 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8 年 06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 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共 425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 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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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 中国农业银行的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 督和评价。托管业 务部专门设置了风 险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 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控制 制度 、 岗位 职责 、 业务 操作 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务 管理 实行 严格 的复 核、 审核 、 检查 制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 使用 , 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 制严格有效;业务 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 负责, 防止泄密;业务实现 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 服务 机 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一. 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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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教姣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5558 (免长途固话费) 大成基金深圳投资 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联系人:肖成卫、关志玲、白小雪 电话:0755-22223523/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二.场 外 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林葛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联系人:洪渊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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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法定代表人:宋卫刚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宋明 联系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嘉朔 电话 : :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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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客服热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8、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服电话:95580 传真:010-66415194 联系人:王硕 网址:www.psbc.com 10、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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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客服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电话:021-61899999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施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11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1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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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1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服电话: 95565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1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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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010-84588888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1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宋卫刚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宋明 联系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2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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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2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 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网址: 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2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2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服电话:95517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 2 号合景国际大厦 A 幢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客服电话:4008096096 联系人:张煜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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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网址:www.swsc.com.cn 25、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欣


邮编:410004


客服电话:953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26、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7、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法定 代表人:余政


客服电话:4006198888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10-85127622 联系传真:010-85127917 公司网址:www.mszq.com 2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电话:0551-2634400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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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客服电话:400-888-8777 、95578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2207114 传真:0551-2207965 网址:www.gyzq.com.cn 2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服电话:4008-888-168、95597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3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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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网址:www.zxwt.com.cn 3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4008008899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新源广场 2 号楼 22-29 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服电话:95503 联系人: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3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服电话:95571 联系人:徐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35、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高峰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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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3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888-8788 、95525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7、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95396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3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服电话:95360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39、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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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服电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40、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客服电话:4008885288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4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张智 电话:021-64716089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4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43、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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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客服电话:0551-96518 、400-80-96518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4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客服电话:95563 (全 国) 、0771-96100 (广西) 法定代表人:刘峻 联系人:覃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45、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人代表:蔡一兵 客户服务热线:0731 -84403333 、 400-88-35316 联系人:郭磊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46、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联系人:梁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47、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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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客服电话:95377 联系人:程月艳 、 李盼盼 、党静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真: 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48、 国都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服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4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0、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客服电话:4006208888 联系人:王炜哲 电话:021-20328309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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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51、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8


联系人:金达勇


电话:0755-83025723 传真:0755-83025991 网址:www.hx168.com.cn 5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54、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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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客服电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55、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F


法人代表:刘学民


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6、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邮政编码:570206 )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邮政编码:518034 )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服电话:4008-888-228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57、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人代表:王宜四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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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5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0591-96326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59、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韩鹏 联系人:杨晓天 联系电话:0931-8784509 传真:0931-4890619 甘肃省客服电话: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60、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s.com.cn 61、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010-58328373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冯爽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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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62、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刘毅 客户电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63、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电话:95385;


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64、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人代表: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26 客服热线:4006662288 联系人:周俊 网址:www.jhzq.com.cn 6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客服电话:4006600109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 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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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网址:www.gjzq.com.cn 66、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服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67、爱建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客服电话:4001-962-502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68、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俊 客服电话:4000-188-688 联系人:吴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网址:www.ydsc.com.cn 69、天风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 电话 : (027)87618882/(028) 86711410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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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传真 : (027)87618863 网址:www.tfzq.com 70、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人代表人:吴玉明 客服电话:4008366366 联系人:刘文涛 电话:02886199765 传真:02886199533 网址:http://www.hx818.com 7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信 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信 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联系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法定代表人:杨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网站:www.new-rand.cn 客服电话:400-166-1188 73、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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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楼


联系人:徐诚 联系电话:021-38509639 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7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话:4006-788-887 7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6、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人代表: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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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网址: www.fund123.cn 7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法人代表:凌顺平 联系人:林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8580 ? 传真:0571-88911818-8002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站地址 :www.5ifund.com 7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 幢 14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传真:021-50583633 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79、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85712195


联系人: 李雯 联系人邮箱: liwen@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80、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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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https://www.snjijin.com 8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安彬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82、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联系人:葛佳蕊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8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84、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办公地址:广 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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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联系人:黄敏嫦 网站:www.yingmi.cn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85、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电 话:个人业务:95118 、 400 098 8511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传





真:010-8919566 网址:fund.jd.com 86、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袁永娇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87、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 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8 层


客服热线: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三.场内 代销机构 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 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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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 : (010)50938782 传真 : (010)50938907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靳庆军、冯艾 联系人:冯艾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 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俞伟敏


六 、基金的 历史 沿革 本基金由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基金封闭期到期后,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转换而来。 根据基 《基金合同》 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进入封闭期,封闭期 为 3 年。封闭期内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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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通过基金资产及收益的不同分配安排, 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类别, 即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 《基金合同》 生效 满三 年后 , 满足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存 续条 件, 本基 金无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后, 按照 《基 金合 同》 在封 闭期 内的 收益 分配 约定 分别 对 A 类份额和 B 份额计算封闭期末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 将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分别 通过 折算 转换 为大成景丰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份额 转换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再持有 A 类份额或 者 B 类份 额, 而是 持有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 份额 。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 份额 的存 续期 自本 基金 转型 为大 成景 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之 日开始,其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的封闭期于 2013 年 10 月 15 日届 满 , 基金 管理 人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B 类份额 上市交易, 并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通知书》 (深证上〔2013 〕346 号)的同意,自封闭期届 满日次日(2013 年 10 月 16 日)起, 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A 类份额、B 类份 额终止上市 。2013 年 10 月 16 日基金管理人将 A 类份额、B 类份额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 基础,转换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2013 年 10 月 17 日,基金管理 人公 告 《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基金份额转换结果及开通转托管的公 告》, 基金份额转换完成, 基金名称变更为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七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一)基金合同 的 生效 根据 相关 法规 和 《大 成 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有 关规 定, 基金 合同 已于 2010 年 10 月 15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本基金,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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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三)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 债券型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封闭期三年(含三年) 内封闭运作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10 月 15 日封闭期届满后 ,于 2013 年 10 月 17 日完成折算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八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与交 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封闭期内,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终止上市并转换为大成景丰债券(LOF )份额, 若满足上市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大成景丰债券(LOF )份额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本基金将在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开始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刊登公告。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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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 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1)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执行。 7、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 行调 整的 , 本基 金合 同相 应予 以修 改, 并 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九、份 额折 算期 和基 金份 额折 算 (一)份额折算的目的 份额折算的目的是将 A 类份额、B 类份额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折算为大成景丰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10 月 16 日完成 A 类份额、B 类 份额的折算。 (二 )份额折算期及份额折算基准日 份额折算期指份额折算起始日至份额折算截止日之间的一段时期,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 作日。 份额折算基准日为封闭期截止日,份额折算期的起始日为份额折算基准日下一自然日。 (三 )份额折算权益登记日 份额折 算权益登记日为份额折算基准日。 (四 )份额折算的对象 份额折算的对象为基金份额折算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 (五 )份额折算公式 1、A 类份额折算公式 假设: Y 为折算后基金份额的数量 Ya 为折算前 A 类份额的数量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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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NA V a 为份额折算基准日 A 类份额的份额净值 则: Y=Y a× NA V a/1.00 上述计算结果 , 场内 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场外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如某基金投资者折算前持有 10000 份 A 类份额,封闭期截止日 A 类 份额的份额净值 为 1.12090000 元, 则折 算后 该基 金投 资者 持有 11209 份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份额,不再持有 A 类份额。 2、B 类份额折算公式 假设: Y 为折算后基金份额的数量 Yb 为折算前 B 类份额的数量


NA Vb 为份额折算基准日 B 类份 额的 份额 净 值 则: Y=Yb× NA Vb/1.00 上述计算结果 , 场内 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场外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如某基金投资者折算前持有 10000 份 A 类份额, 10000 份 B 份 额,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A 类份额的净值为 1.12090000 元,B 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1.75757575 元,则折算后该基金投资 者持有 28784 份(11209+17575=29784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 不再持有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 (六 )份额折算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份额折算结果于变更登记日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七 )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注册 登 记机 构变 更 登记 结束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指 定媒 体对 份额 折 算结 果予 以公 告。 (注: 本基金管理人已经于 2013 年 10 月 17 日 在《中国证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发布了 《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封闭期届满基金份额转换结果及开通转托管的公告 》 )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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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十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开放日和 业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及折算期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在转型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先采 用集 中申 购的 方式 开放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 份额 的集 中申 购, 集 中申 购结 束后 ,基 金 管理 人将 开放 大成 景 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 在确 定申 购、 赎回 开始 时间 后,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注: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11 月 1 日至 11 月 14 日开放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 。 ) 开放 期内 , 基金 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应 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日 , 业 务办理时间应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间 办理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 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场内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办理。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份额应使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 立的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 账户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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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和 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 后不得撤销。 4、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需遵循深圳证券交 所场内申购赎回相 关业务规则,在 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 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基金份额余额,否则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以交 易时 间结 束前 收到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T 日) , 并 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通常情况下,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基金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如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请 有 可能 导致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限制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由此, 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有 投资人自行承担。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 效,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回基 金投 资者 账户 , 由此 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 由基 金 投资者自行承 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下,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撤销。 5、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笔赎回 的最低份额。 本基金单 个基金账户单笔 申购 、赎回 的最低金额为 1 元 。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单个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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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3)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限制。 (4) 当接受申购 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深圳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份额 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采用截位法 保留到整数位 , 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 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 对应 费率 为 0.8%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 (1+0.8% )=4,960.32 元 申购费用=5,000 -4,960.32 =39.68 元 申购份 额 =4,960.32/1.128 =4,397.45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 采用截位法 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4397 份,整数位 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 归入基金资产 。 即: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可 得到 4,397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 费用 赎回 总金 额、 净赎 回金 额按 四舍 五入 的原 则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 益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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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本基 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 并在 本基 金开 放期 内 决定赎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48 元 , 则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 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1% =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11.48 =11,468.52 元 例:某投资者 通过 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为 0.5%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 =11,480× 0.5%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57.40 =11,422.60 元 (3)在开放期内,T 日的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4)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300 万 0.50% 300 万≤M<500 万 0.3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1% 。 (5)基金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 分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大 成景 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份额的份额持有人承 担,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 75%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不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前提下,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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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3 个工 作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于每个开放期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集中申购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基金投资者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8、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份额的 场外申购与赎回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中心及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 具体的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投资 者可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以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等 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实 际情 况并 在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 的前 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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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并 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通常情况下,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基金 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 如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者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可 能存 在变 相规 避 50% 集中度限制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有投资人自行承担。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基金投资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基金 份额 , 对应 费率 为 0.8%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 申购 可得到的 基金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 (1+0.8% )=4,960.32 元 申购费用=5,000 -4,960.32 =39.68 元 申购份 额 =4,960.32/1.128 =4,397.45 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可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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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得到 4,397.45 份基金份额。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 金 额=赎回份 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 总金 额、 净赎 回金 额按 四舍 五入 的原 则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 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满 3 年,在本基金 开放期内 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是 1.148 元,则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 金 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1% =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11.48 =11,468.52 元 (3)申购费用应在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赎回费用由赎回大成景丰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份额 的份额持有人承 担,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 75%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5) 申购 、赎回的 费率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 注册登 记等 各项费用。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300 万 0.50% 300 万≤M<500 万 0.3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时间(T ) 赎回费率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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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T <7 日 1.5% 7 日≤T<3 年 0.10% T≥3 年 0 %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时间(T ) 赎回费率 T <7 日 1.5% T ≥7 日 0.1%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不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前提下,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3 个工 作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对 以特 定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 集中 申购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已在本公司直 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并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基金的养老金账户进行申购费率优惠。 养老 金账 户, 包括 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括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一 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将 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 型, 本公 司将 依据 规 定将其纳入养老金账户范围。 养老金账户申购费率优惠的详细实施情况, 请见基金管理人发 布的相关业务公告。 (四)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在开放期内 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此 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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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申请超过基金管 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暂停 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 2、 3 、 5、 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等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发生上述第 6、7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 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7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修改上述内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如在原定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按规定 公告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已超出原定开放期,基金管理人可适当延长申购业务办理期, 并按规定公告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内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此时,本基金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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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基 金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 , 如在 原定 开放 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并按 规定 公告 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如已 超出 原定 开放 期, 基金 管理 人可 适当 延长 赎回 业务 办理 期, 并按 规定 公告 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 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基金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 分, 基金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交易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日 未获 赎回 的部 分申 请将 被撤 销。 如下 一个 交易 日为 基金 赎回 开放 日, 则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发 生单 个开 放日 内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10%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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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 回申 请, 与当 日其 他赎 回申 请一 起, 按上 述 (1)或( 2 ) 方式 处理 。 如下 一开 放日 , 该单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剩余 未赎 回部 分仍 旧超 出前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处 理, 直至 该单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单个 开放 日内 申请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占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1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根据当时 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 并在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 2 日内通过 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七)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 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 ) 本基 金在 开放 期也 可以 采用 集中 申购 的方 式开 放申 购业 务, 具体 规定 详见 基金 管 理人届时公告。 (九)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制定并在相关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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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业务公告中列示,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 行是 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 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 内办 理,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 标准收费。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 登记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 A 类份额及 B 类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 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 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 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办理 。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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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十 一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获得 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使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 股票、 权证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为债券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主要包括国债、 央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 企业 债、 公司 债、 可转 换债 券、 可分 离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 金融 债券 、 短期 融资 券、 逆 回购 、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 对股 票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高 于 基金资产的 20% ;对权证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持有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以及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证券,以增强本基金的获利水平,提高预期收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 管理 优势 , 在分 析和 判断 宏观 经济 运行 状况 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 在资产配置、 类属配置、 个券选择和交易策略层面实施积极 管理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组合风险和收益的最优配比。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结合定性以及定量分析, 自上而下地实施整体资 产配 置策 略, 通过 预测 各大 类资 产未 来收 益率 变化 情况 , 在不 同的 大类 资产 之间 进行 动态 调 整和优化,以规避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灵活运用利率预期策略、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收益率利差策略、 套利交易策略 、 个券选择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构建以信用类债券为主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 (1)利率预期策略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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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最主要的风险来源和收益来源之一, 衡量债券利率风险的核心指标 是久 期。 本基 金将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以 及货 币政 策等 因素 的深 入研 究, 判断 利率 变化 的方 向和 时间 , 利用 情景 分析 模拟 利率 变化 的各 种情 形, 最终 结合 组合 风险 承受 能力 确定 债券 组合 的 目标 久期 。 本基 金通 过对 收益 率曲 线的 研究 , 在所 确定 的目 标久 期配 置策 略下 , 通过 分析 和 预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化, 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 哑铃型或者阶梯 型等策略,进一步优化组 合的期限结构,力争获取较好收益。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类债券是本基金重要投资标的,信用风险管理对于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至关重要。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行业发展周期、 公司业务状况、 公司治理结构 、 财务状况 等因素综合评估信用风险, 确定信用类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同时,本基金将依托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研究团队,在有效控制组合整体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深入 挖掘 价值 低估 的信 用 类债 券品 种, 力争 准 确把 握因 市场 波动 而 带来 的信 用利 差投 资机 会,获得超额收益。 1)基于信用质量变化的投资策略 信用债 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密切相关。 本基金通过行业 分析 、 公司 资产 负债 分析 、 公司 现金 流分 析、 公司 运营 管理 分析 和公 司发 展前 景分 析等 细致 的调 查研 究, 依靠 本基 金内 部信 用评 级系 统建 立信 用债 券的 内部 评级 , 分析 违约 风险 及合 理 的信用利差水平, 对信用债券进行独立、 客观的价值评估。 通过动态跟踪信用债券的信用质 量变化,确定信用债的合理信用利差,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品种,以获取超额收益。


2)信用利差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 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 信用利差的历史统计区间等因素 判断 当前 信用 债市 场信 用 利差 的合 理性 、相 对 投资 价值 和风 险以 及 信用 利差 曲线 的未 来走 势,确定信用债总体的投资比例。 (3 )收益率利差策略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比如金融债和信用债之间) 、不同市场的同一品 种、 不同 市场 的不 同板 块之 间的 收益 率利 差基 础上 , 本基 金采 取积 极策 略选 择合 适品 种进 行 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收益率利差策略主要有两种形式: 1)出现会导致收益率利差出现异常变动的情况时,本基金将提前预测并进行交易; 2)当收益率利差出现异常变动后,本基金将经过分析论证,判断出异常变化的不合理 性后,进行交易以获取利差恢复正常所带来的价差 收益。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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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4)套利交易策略 在目前我国的固定收益市场中, 合理运用套利交易策略可以获得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在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许可的条件下,积极运用以下套利交易策略: 1)回购套利策略包括回购跨市场套利以及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等。 2)息差交易策略是指通过不断正回购融资并买入债券的策略,只要回购资金成本低于 债券收益率,就可以达到适当放大债券组合规模并获利的套利目标。 3)利差交易策略通过同时买进涨多(跌少)/ 卖出 涨少 (跌 多) 的债 券 ,达 到不 受市 场 涨跌的直接影响、规避市场风险的效果。 (5)个券选择策略 在前述债 券目 标久 期、 信用 债券 配置 比例 确定 基础 上, 本基 金将 选择 最具 有投 资价 值优 势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以获得超额收益。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 是本基金构建固 定收益类资产组合的重点投资对象: 1)符合上述投资策略的品种; 2)具有套利空间的品种; 3)价值低估的品种; 4)符合风险管理指标的品种。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兼具股性和债性双重特征的债券衍生投资品种, 其最大优点在于可以 用较小的本金损失博取股票上涨的巨大收益, 可以给基金组合带来较大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 主要采用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 由于可转 债兼具债性和股性, 其风险收益特征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 可转债相对价值分 析策略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其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 把握可转债的价值走向, 选择相 应券 种, 从而 获取 较高 投资 收益 。 本基 金利 用可 转债 的底 价溢 价率 和可 转债 的到 期收 益率 来 衡量可转债的债性特征, 利用可转债的平价溢价率和可转债的 Delta 系数来衡量可转债的股 性特征。 在进行可转债筛选时, 本基金将在对可转换债券条款以及发行人基本面要素进行深入研 究的基础上,选择合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可转债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基本面要素包括股性特征、 债性特征、 流动 性等 。 本基 金将 充分 借鉴 基金 管理 人股 票研 究团 队的 研究 成果 , 对可 转债 对应 的正 股的 基本 面进 行分 析, 形成 对正 股的 价值 评估 。 将可 转债 自身的信用评估和其正股的价值分析结合起来,最终确定投资的可转债品种。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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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4、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投资策略 在相当长的时间内, 新股申购都将成为本基金的重要收益来源。 本基金将长期追踪新股 申购的收益率变化特征,充分考虑当前资本市场的情况以及拟发行上市新股的基本面因素, 结合市场资金面和预期中签率等关键参数, 确定适当的申购规模参与新股申购, 以获得稳定 的低风险投资收益。 (2)股票二 级市场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进行适当的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以强化组合获利能力,提高预期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对行业前景、 公司发展战略、 综合业务状况、 公司治理等多方面因素对上市公 司进行综合评估, 重点关注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长期跟踪并有良好业绩的公司, 在此基础上 从股票初选库中筛选出符合要求的股票构成股票备选库。 本基金将结合市场情况, 基金资产整体风险承受水平, 以及内外部的研究成果, 择机投 资于股票备选库中的优质股票,追求稳健回报,适当提高基金组合的收益率。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对权证进行投资,权证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权证投资 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采用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对权证进行定价,作为 权证的价值基准;2)根据权证标的股票基本面的研究估值,结合权证理论价值进行权证趋 势投资;3)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 益特征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杠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略等。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本基金属于债券基金, 应采用债券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其样本范围涵盖银行间市场 和交 易所 市场 , 成份 债券 包括 国家 债 券、 企业 债券 、 央行 票据 等所 有主 要债 券种 类, 具有 广泛 的市 场代 表性 , 能够 反应 中国 债券 市场的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出现指数编制及发布机构停止本基金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 数替 代, 或由 于指 数编 制 方法 等重 大变 更导 致 原有 标的 指数 不宜 继 续作 为本 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或外 部投 资环 境或 法律 法规 的变 化而 使得 调整 业绩 比较 基准 更符 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等 情形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 基金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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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基金,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基金和股票基金。 (六) 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3、利率走势与通货膨胀预期。 4、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波动和风险特征。 5、发债主体基本面研究和信用利差分析。 6、上市公司研究,包括上市公司成长性的研究和市场走势 (七) 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基金管理人选择具有丰富证券投 资经验的人员担任基金经 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研究员开展研究分析并撰写研究报告 研究员将广泛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研究成果, 尤其是研究实力雄厚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 的研 究报 告, 并经 常拜 访国 家有 关部 委, 了解 国家 宏观 经济 政策 及行 业发 展状 况; 走访 调查 发债 主体 、 上市 公司 和信 用评 级机 构; 经过 筛选 、 归纳 、 整理 , 定期 撰写 并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宏观经济分析报告、 证券市场行情报告、 行业分析报告和发债主体及上市 公司研究报告。研究报告是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进行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之一。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分析投资研究团队所提供的研究报告, 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 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 包括在债券、 股票及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 资产配置范围比例等。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 结合自身研究判断, 参考投资 研究团队的研究成果, 制定具体投资组合方案, 包括投资结构、 具体投资品种及持仓比例等。 其中,重大单项投资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集中交易室独立执行投资交易指令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 由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具 体交 易指 令。 集中 交易室接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 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进 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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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5、多部门多渠道实施投资风险监管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根 据市 场变 化对 基金 投 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提 出风 险防 范措 施。 监察 稽核 部对 投资 执行 过程 进行 日常 监督 , 通过 交易 系统 检查 包括 投资 集中 度、 投资 组 合比 例、 投资 限制 、 投资 权限 等交 易情 况, 并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提 出总 结报 告, 使得投资决策委员会随时了解基金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 6、绩效评估小组进 行基金绩效评估 基金管理人设有基金绩效评估小组, 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基金绩效评估报告。 基 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7、投资管理程序的优化调整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 投资管理程序进行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中予以公告。 (八)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基金与由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4)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的 债券 回购 融入 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5)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持有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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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9)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其市值不 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3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六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在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等非 本基 金管 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 述(1 )- (4)项以及(7) 、 (9) 、 (10 )项规定的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为更好的应对可能出现的基金规模的大幅变动, 充分保护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自封闭期 截止日前三个月之日起至开放期截 止日,可能出现基金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 )- (4) 项以 及 (7) 、 (9) 、 (10 ) 项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开放期 起始日起三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 制。 (九)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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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 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 任何 不当利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二)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 农业 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10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8 年 半年 度报 告 , 时间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8,479,183.38 5.64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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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其中:股票 8,479,183.38 5.64 2 固定收益投资 127,321,632.80 84.69 其中:债券 127,321,632.80 84.69








资产支持证券 - 0.00 3 贵金属投资 - 0.00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0.00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000,000.00 6.65 其中 :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0.00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039,377.51 1.36 7 其他各项资产 2,498,416.70 1.66 8 合计 150,338,610.39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0.00 B 采矿业 - 0.00 C 制造业 7,130,739.30 4.81 D 电力 、 热力 、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0.00 E 建筑业 -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0.00 I 信息 传输 、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1,348,444.08 0.91 J 金融业 - 0.00 K 房地产业 - 0.0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0.00 P 教育 - 0.00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0.00 S 综合 - 0.00 合计 8,479,183.38 5.72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港股 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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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0960 锡业股份 131,138 1,574,967.38 1.06 2 300661 圣邦股份 12,400 1,527,060.00 1.03 3 603515 欧普照明 30,300 1,416,222.00 0.95 4 300010 立思辰 110,167 1,348,444.08 0.91 5 000661 长春高新 4,700 1,070,190.00 0.72 6 300122 智飞生物 17,800 814,172.00 0.55 7 000786 北新建材 24,109 446,739.77 0.30 8 600887 伊利股份 5,611 156,546.90 0.11 9 300601 康泰生物 1,145 71,047.25 0.05 10 002614 奥佳华 2,600 53,794.00 0.04 4.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1 国家债券 - 0.00 2 央行票据 - 0.00 3 金融债券 55,234,402.80 37.2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5,234,402.80 37.23 4 企业债券 41,955,230.00 28.2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072,000.00 6.79 6 中期票据 20,060,000.00 13.52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 0.00 8 同业存单 - 0.00 9 其他 - 0.00 10 合计 127,321,632.80 85.83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018005 国开 1701 251,060 25,201,402.80 16.99 2 041758034 17 常高新 CP001 100,000 10,072,000.00 6.79 3 101558004 15 陕延油 MTN001 100,000 10,034,000.00 6.76 4 180404 18 农发 04 100,000 10,030,000.00 6.76 5 101564056 15 京能 MTN001 100,000 10,026,000.00 6.76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 贵金属 投资明细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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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 有 贵金属 。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9,634.1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8,219.1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420,563.38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98,416.70 (4)报告期末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 说明 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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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十 二 、基金 的业 绩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10.16-2013.12.31 -0.96% 0.10% -1.75% 0.10% 0.79% 0.00% 2014.01.01-2014.12.31 36.13% 0.61% 10.34% 0.11% 25.79% 0.50% 2015.01.01-2015.12.31 19.27% 0.95% 8.15% 0.08% 11.12% 0.87% 2016.01.01-2016.12.31 -4.25% 0.23% 1.85% 0.09% -6.10% 0.14% 2017.01.01-2017.12.31 1.72% 0.19% 0.24% 0.06% 1.48% 0.13% 2018.01.01-2018.06.30 -2.05% 0.35% 3.87% 0.08% -5.92% 0.27% 2013.10.16-2018.06.30 53.40% 0.55% 24.29% 0.09% 29.11% 0.46% (二)自基金 转型 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 大成景丰债券(LOF ) 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 图 (2013 年 10 月 16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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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注:本基金转型日期为 2013 年 10 月 16 日。按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开放期起 始日起三个月内使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截至报告期末, 本基金的 各项投资比 例已达到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比例。 十 三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归 入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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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 托管 费以 及其 他基 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 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四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 日无 市价 ,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且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 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 %以 上的 , 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影响在 0.25 %以上的, 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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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五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 值日 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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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净价 估值 ; 如果 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1) -(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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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六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 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基 金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 差错 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不 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 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 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 应对 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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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 的 行为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 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 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并采 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公 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处理 ,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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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 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 行赔 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基 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实 际向 基金 投资 者或 基 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 3)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 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 错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 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如果 行业 有通 行做 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八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 5、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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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将 当日 的净 值计 算结 果发 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十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 股票 估值 方法 的第 (3) 项、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 、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 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7%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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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 (一 ) 中 3 到 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 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基金 募集 期间 所发 生的 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 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基金 收取 认购 费的 , 可 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 据基 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 率。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依 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 、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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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基金 利润 包括 :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差价 、 银行 存款 利息 以 及其他收入等。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利润。 (二)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 金未 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封闭期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单独对 A 类或 B 类基金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 (2)在封闭期届满,按照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所约定的资产及收益分配规则单独计算出 A 类、B 类份 额 各自 的份 额净 值并 折算 为大 成景 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实现应得收益;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型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后的收益分配 (1)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分 配次 数不 超过 12 次,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低 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资产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2)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份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 红。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深圳 证券 账户 下的 基金 份额 , 只能 选择 现 金分 红的 方式 , 具体 权益 分配 程序 等有 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5)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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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依 据具 体方 案的 规定 ) , 基金 管理 人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 基金 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归入基金财产。 十七 、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所在的 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 确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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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经基 金托 管人 (或 基金 管理 人) 同意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依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公告。 十 八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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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 , 将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 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 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次日 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次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上市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上市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A 类份额、B 类份额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以及 A 类份额、 B 类份额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 在封闭期 A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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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类份额、B 类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上市的证 券交 易所 、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以及 A 类份额、B 类份额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 在份额折算期,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放期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交易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 其 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如报 告期 内出 现 单一 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 超过 基金 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 金持 续运 作 过程 中,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 报告 和 半年 度 报告 中 披露 基 金组 合 资产 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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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 )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 )本基金每次开放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开放期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 )本基金开放期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 ) 本基金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其他重大事 项; (25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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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 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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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基金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十 九、 风险揭示 投资于本基金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 经济、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 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随宏观经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变 化直 接影 响着 债券 的价 格 和收 益率 ,也 会影 响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 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或同类产 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 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下滑。 尤其是中国 加入 WTO 以 后 , 中国 境内 公司 将面 临前 所未 有的 市场 竞争 , 上市 公司 在这 些因 素的 影响 下 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 状况 、 新产 品研 究开 发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 上市 公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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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 虽然本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 不能完全避免。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 性风 险是 指基 金管 理人 未能 以合 理价 格 及时 变现 基 金资 产 以支 付投 资者 赎回 款项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目标 则是 确保 基金 组合 资产 的变 现能 力与 投资 者赎 回需 求的 匹配 与平衡。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回 安排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十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章节 。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交易场 所 ,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同时 本基 金基 于分 散投 资的 原则 在行 业和 个券 方面进行合理配置,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 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 赎回 申请 、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收取 短期 赎回 费 、 暂停 基 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 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使用前经过内 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 回申 请、 赎回 款项 支付 等可 能受 到相 应影 响, 基金 管理 人将 严格 依照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信用风险 基金 交易 对手 方发 生交 易违 约或 者基 金持 仓 债券 的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 付债券本 息,或者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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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1、 折/ 溢价交易风险


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后, 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 溢价风险。 2、份额场内交易的流动性风险 份额上市交易后, 可能会出现份额场内交易量不足, 存在份额交易执行难度提高的风险, 例如份额买入成本提高,或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3、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 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 最高可达 基金资产的 20% , 股票 资产 与债 券资 产相 比具 有更 高的预 期收益与风险。 本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可能面临特定类型股票所具有的特有风 险,也可能由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 4、跨系统转登记业务风险 场外认购 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中 ; 场内 认购 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中。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 (场 外份 额) 只有 在封 闭期 结束 后 按照本合同的 相关 约定 才可 申请场外赎回, 在封闭期内无法赎回; 在封闭期内需要变现的场外份额的必需办理 跨系统转登记 业务将场外份额转为场内份额,方可在二级市场交易本基金的 A 类、B 类份 额 。 由于 场外 投资 者可 能对 跨系 统转 登 记业 务不 熟悉 或一 些场 外代 销机 构可 能由 于其 自身 系统 等原 因, 无法 及时 办理 跨系 统转 登记 业务 , 因此 导致 投资 者在 封闭 期内 无法 将场 外份 额 及时变现的风险。 5、份额上市交易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符合上市相关条件时, 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 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本基金份额,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同时,本基金份额也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交易不活跃,产生流动性风险。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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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遭受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证券 交易 所 、 注册 登记 机构 和销 售代 理机 构等 可 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各 项业 务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金融 市场 危机 、 行 业竞 争、 代理 机构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十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 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 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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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本 基金 如转型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后,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5、本 基金 如转型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后,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3000 万元; 6、本 基金 如转型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后,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 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90% 。 7、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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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进行分配。 在进行基金剩余财产分配前, 本基金将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基准日暨份额折算 权益登记日为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之日。份额折算的 计 算方 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份额折算 期和基金份额折算” 一节中规定的“ 份额折算公式” 。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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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二十 一 、 基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以下内容摘自《大成 景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 转换 、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 决定 基金 的除 调高 托管 费和 管理 费之 外的 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 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 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1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 部机构; (13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 融券; (1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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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9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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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 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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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7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18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履 行其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 其资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当事 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A 类份额、 B 类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 类别内拥有同等的 合法 权益。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拥 有同 等 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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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各方 的权 利义 务以 本基 金合 同为 依据 , 不因 基金 账户 名称 而有 所改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共同 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审议 事项 应分 别由 本 基金 发行 在外 的每 一类 份额 各自 的持 有人 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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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 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发行在外的每一类份额 10 %以上(含 10 %,下同)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本 基金 如转型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后, 如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 时,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2)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3000 万元; (3)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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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90% 。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发行 在外 的每 一类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发行 在外 的每 一类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发行在外的每一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 (以 下简 称“ 召集人” ) 负责 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 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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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 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 对 、 汇总 , 到会 者出 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有效 的本 基 金发行在外的每一类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下同);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未能 满足 上述 条件 的情 况下 ,则 召集 人可 另 行确 定并 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少 应在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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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 基金发行在外的每一类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的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4)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表 , 同时 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和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 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且 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发行 在外 的每 一类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 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 会 议通 知前 就召 开事 由 向大 会召 集 人提交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 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 日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与临 时提 案公 告日 期有 30 日的 间隔期。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 提案 (包 括临 时提 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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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作出 决定 。 如将 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发行 在外 的每 一类 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经合 法执 业的 律师 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 的本 基金 发行 在外 的 每一 类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以 所代 表的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 主持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 身份 证号 码、 住所 地址 、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等事 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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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 出席 会议 的 本基 金 发行 在外 的 每一 类份 额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 须经 出席 会议 的本 基金 发行 在外 的 每一 类份 额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下同) 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本 基金 发行 在外 的 每一类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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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 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计 票效力及表决结果。 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由召 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二十 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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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 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 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本 基金 如转型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后,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5、本 基金 如转型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后,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3000 万元; 6、本 基金 如转型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后,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 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90% 。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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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7、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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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进行分 配。 在进行基金剩余财产分配前, 本基金将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基准日暨份额折算 权益登记日为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之日。份额折算的计 算方法参照本基金合同“ 份额折算 期和基金份额折算” 一节中规定的“ 份额折算公式” 。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六、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 处理 期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十 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 ) 本基 金合 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加 盖公 章以 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法 定代 表 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在基金募集结束,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后生 效。 基金 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该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并 公告 之日止。 (二 ) 本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 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 )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上 报相 关监 管部 门两 份外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 ) 本基 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基 金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代销 机构 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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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二十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以下内容摘自《大成 景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 协议 》 。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 刘卓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 字【1999 】1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 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期 、 长期 贷款 ;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 兑与 贴现 ;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 债券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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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 结汇 、 售汇 ;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代理 资金 清算 ;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金 融 机构 贷款 业务 ; 贷款 承诺 ;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 外汇 存 款; 外汇 贷款 ; 外汇 汇款 ; 外汇 借款 ; 发行 、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 价证 券;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贴 现;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币 兑换 ; 外汇 担保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见证 业务 ; 企业 、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 证券 公司 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 存管 业务 ;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产业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 投资 托管 业务 ; 代理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 电话 银行 、 手机 银行 、 网上 银行 业务 ; 金融 衍生 产品 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交易的债券、股票、权证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本基金为债券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主要包括国债、 央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 企业 债、 公司 债、 可转 换债 券、 可分 离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 金融 债券 、 短期 融资 券、 逆回 购、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 对股 票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高 于 基金资产的 20% ; 对权 证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若本 基金 转为 上市 开 放式基金(LOF ) ,则 持有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以及在二 级市场上投资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证券,以增强本基金的获利水平,提高预期收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 、融 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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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5)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持有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 投资 于其 他权 证的 投资 比例 , 遵从 法律 法规 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 )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3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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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的约 定。 在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等非 本基 金管 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 )- (4)项以及(7) 、 (9) 、 (10 )项规 定的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为更好的应对可能出现的基金规模的大幅变动, 充分保护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自封闭期 截止日前三个月之日起至开放期截止日,可能出现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 )- (4) 项以 及 (7) 、 (9) 、 (10 ) 项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开放期 起始日起三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本 协议 第十 五条 第九 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 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 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与 关联 交易 名 单中 列示 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 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事 前无 法阻 止该 关联 交易 的发 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 并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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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 但不 承担 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 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未 经基 金托 管人 的审 核擅 自 将不 实的 业绩 表现 数据 印制 在宣 传推 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 )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制 定相 关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 险。 上述 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 上述 规章 制度 经董 事会 通过 之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 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 拟发 行数 量、 定价 依据 、 监管 机构 的批 准证 明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 管 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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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 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 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 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 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 数据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 管人 职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承担 相应 法律 后果 , 包括 但不 限于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可 能遭 受的 监 管部 门罚 款以 及基 金托 管 人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承 担的 赔 偿。 因投 资 流动 受限 证券 产生 的损 失,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应 当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的 之外 , 由基 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上述 损失 。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未 遵守 相关 制度 、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方 案以 及投 资额 度和 比 例限 制要 求的 原因 导 致本 基金 出现 风险 损 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除外。 (七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中 违反 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 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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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九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 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 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 合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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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财产 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后对此 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基金 认购 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 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资 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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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 身法 人名 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 作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算 备付 金的 收取 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 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按有 关规 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 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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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 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中的规定,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A 类份 额 和 B 类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份额净值等,并将 计算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 股票、债券、权证及 其他基金资产 。 2、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 未上市 的股 票,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


②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增 发等 方式 发 行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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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1) -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办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估 值; 如果 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6 )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6 )小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 基础 上形 成的 债券 估值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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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 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3 )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3 )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项 、权证 估值方法的第 4)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并采 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公 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处理 ,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 方承 担的 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 行赔 偿: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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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 基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 基金 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 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金托管 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 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时; (5)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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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 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 外提 供真 实、 完整 的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 日内 完成 ; 招募 说明 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6 个月更新并 公告 一次 , 于该 等期 间届 满后 45 日内 公告 。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 予以 公告 ;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 3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季度 报告 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 收到后 45 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 调整 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达 成一 致 , 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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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的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终 止 日、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 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应按 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 调解不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 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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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 后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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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三、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对于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58 (国内免长途话费) 可享有如下服务: A 、 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 ×24 小时电话自助语音的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基金产 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B 、 人工 坐 席服 务: 提供 每 周五 天, 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坐席服务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 得业 务咨 询、 基金 账户 查询 、交 易情 况查 询、 服 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大成基金按季度和年度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综合对账单服务, 服务形式包括网站自 助查 询、 电子 邮件 账单 、 手机 短信 账单 、 客服 热线 查询 、 纸质 对账 单邮 寄等 。 其中 , 纸质 对 账单邮寄仅限70岁以上持有人、或确有需要并已订制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 (三)财经汇资讯服务 大成财经汇是专为大成旗下 持有人提供的资讯 服务平台,财经汇 提供专 业、独家、一 手的 理财 资讯 。 投资 者可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dcfund.com.cn ) 财经 汇平 台免 费使 用。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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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四)网站自助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 )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及交易情况查询、个人 资料 修改 、 手机 短信 和电 子邮 件信 息定 制等 自助 服务 , 提供 理财 刊物 查阅 、 公司 公告 、 热点 问答、市场点评等信息资讯服务。同时,网站还设有电子邮箱服务(客户服务邮箱: callcenter@dcfund.com.cn )和网上在线答疑服务。 (五)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 www.dcfund.com.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撤单、基金定投 、分红方式修 改、 账户 资料 修改 、 交易 密码 修改 、 交易 情况 查询 和账 户信 息查 询等 各类 业务 。 其中 , 基金 定投、转换等业务的开通时间,已另行公告为准。 (六)财富俱乐部 财富俱乐部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中的高端 (VIP ) 客户 专门 设立 的服 务体 系, 将为 高端 (VIP )客户提供专项的个性化服务。 (七)投资理财中心 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负责所辖区域高端(VIP )客户的柜台式服务工作。 (八)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 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的柜台 、投资理财中心、 客服热线、网站在线 栏目 、 电子 邮件 及信 函等 渠道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对于 受理 的投 诉或 建议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最迟T+1 日内给予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约定的最晚主动联系客户时间内告知客户。 二十 四 、 其他 应 披露 的事 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 ) 最近 3 年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 何处罚。 (三)2018 年 4 月 16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5 日发布的公告: 1.


2018 年 4 月 20 日《大成 景 丰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18 年一季度报告》。 2.


2018 年 5 月 8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3.


2018 年 5 月 17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四川天府银行股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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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 4.


2018 年 5 月 30 日《 大成 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大成 景丰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期) 》。 5.


2018 年 6 月 9 日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上 海挖 财基 金销 售 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 6.


2018 年 6 月 16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华夏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7.


2018 年 6 月 22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直销非自然人客户及时登记受 益所有人信息的公告》。 8.


2018 年 6 月 30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再次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 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9.


2018 年 7 月 19 日《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 10.


2018 年 7 月 20 日《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二季度报告》。 11.


2018 年 7 月 24 日《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变更基金经理公告》。 12.


2018 年 8 月 16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嘉实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为销售机构 的公 告》 。 13.


2018 年 8 月 29 日《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14.


2018 年 9 月 13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珠海盈米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金惠家保险 代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5.


2018 年 9 月 19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期货有限公 司为销售机构的 公告 》 。 16.


2018 年 9 月 20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基煜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四 ) 在此 之前 公告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内 容若 有 不一致之处,以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二十 五 、 招募 说 明书 更新 部分 的说 明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流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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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对 2018 年 5 月 30 日公布的 《大成景丰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期) 》进行了补充和更新 ,主要修改内 容如下: 1.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三、基金管理人” 部分。 2.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四、基金托管人” 部分。 3.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五、相关服务机构” 部分。 4.根据最新数据,更新了“ 十二 、基金的投资” 部分。 5.根据最新数据,更新了“ 十三 、基金的业绩” 部分。 6.根据最新公告,更新了“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7.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了“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二十 六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 复印件,但应以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 七、备 查文 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 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募集的文件 (二 ) 《大 成景 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三 ) 《大 成景 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四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规则 》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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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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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 八 年 十一 月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