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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禧100(162509)

双禧1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国 联 安 双 禧 中 证 100 指数分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新) 正文 
 
(2018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2 月21日证监许可[2010]228 号文核
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 金投资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 指数投资风险、杠杆机制风险 、折/溢价交易风险、以及
份额 配对转换 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 特定风险等等。投资人在进行
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10月16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份额分级 ............................................................................................. 56 七、基金的募集 ................................................................................................. 59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60 九、双禧 1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1 十、双禧 A 份额与双禧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 74 十一、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跨系统转登 记等其他相关业务 ............. 76 十二、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78 十三、基金的投资 ............................................................................................. 81 十四、基金的业绩 ............................................................................................. 92 十五、基金的财产 ............................................................................................. 93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 94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1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2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 105 二十、双禧 A 份额与双禧 B 份额的终止运作 .............................................. 109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 10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1 二十三、风险揭示 ........................................................................................... 1 16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 120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3 二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0 二十七、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4 二十八、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56 二十九、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9 三十、备查文件 ............................................................................................... 160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一、绪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公 开 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管理规定 》”)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及《 国 联安 双 禧中证100指数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 资 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联安双禧中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国联安双禧中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 议 :指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就本 基金签订 之《 国 联安双 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 指《 国 联 安 双 禧 中 证100 指 数 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国联安双禧中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国联安双禧中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 份 额与B 份额上市交易公 告书》 9.法律法 规 :指 中国现 行有效并 公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10.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 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15.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上市交易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8. 中证100 指数:指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100 只A 股作为样本编制 而成的成份股指数 , 以 综 合 反 映 沪 深 证 券 市 场 中 最 具 市 场 影 响 力 的 一 批 大 市 值 公司的整体状况。中证1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19.基金份 额分 级:指 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包 括 国联安双 禧中 证10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国 联安双禧中证1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A 份 额 与 国 联 安 双 禧中证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B 份额。其中,国联安双禧中证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之A 份 额 与 国 联 安 双 禧 中 证1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配 比始终保持4∶6的比率不变 20.双禧100份额:指国联安双禧中证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21. 双禧A 份 额 : 指 获 取 稳 健 收 益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国 联 安 双 禧 中 证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之A 份额 22. 双禧B 份 额 : 指 获 取 进 取 收 益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国 联 安 双 禧 中 证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之B 份额 23.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4.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5.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 并 存 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6.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7.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8.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29.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30.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1.直销机构:指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33.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 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4. 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双禧100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35.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 交 易 系统 办 理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的 认 购、 双 禧A 份 额 与双 禧B 份 额上市 交 易 、 双 禧100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36.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7.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务的机构 38.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39.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40.场外份额 :指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1.场内份额 :指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2.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3.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 开立的、记录投资 人 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44.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45.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46. 基金募集期 : 指 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7.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8.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9.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请的 工作日 50.T+n日:指自T 日起 第n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51.开放日 :指 为投资 人 办理双禧100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5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3. 《 业务规则》: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 共同遵守 54.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 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通 过场外或场内 申请购买 双禧100份额的行为 56.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通过场外或场内将双禧100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7. 份额配 对 转 换 : 指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双 禧100 份 额 与 双 禧A 份额、双禧B 份额之间 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58. 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十 份双禧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四份双禧A 份额与 六份双禧B 份额的 行为 59. 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四 份双禧 A 份额与 六 份 双 禧B 份 额 进 行 配 对 申 请 转 换 成 十 份双禧100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的 行 为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60. 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所有份额 进行折算,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的行为 6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6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 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63.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4. 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6. 巨 额 赎 回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双 禧100 份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 包 括 双 禧100 份额、 双禧A 份额、双禧B 份 额) 的10% 67. 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双禧A 份 额、双禧B 份额的行为 68.元 :指人民币元 69. 基 金 利润 : 指 基金利 息 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 允 价 值变 动 收益 和 其他 收 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 的余额 7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1.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7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 合 理 价格 予以 变 现的资 产 , 包括 但不 限 于到期 日 在10 个 交 易日 以上 的 逆 回 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5.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76.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 法 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 于业明 成立日期:2003 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茅斐 股权结构: 股 东名 称 持 股比 例 太平洋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于 业 明 先 生 , 董 事 长 , 博 士 学 位 , 高 级 会 计 师 。 历 任 宝 钢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宝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并曾担任中国太平洋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现 任 太 平 洋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董事长、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孟 朝 霞 女 士 , 董 事 ,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新 华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年 金 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 有 限 公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Jiachen Fu ( 付 佳 晨 ) 女 士 , 董 事 , 工 商 管 理 学 士 。2007 年 起 进 入 金 融 行 业 , 历任安联集团董事会事务主任、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展主管兼创始人、 忠利保险公司内部顾问、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及监控部成员、美国 克赖斯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现任安联资产管理公司驻中国业务 董事兼业务拓展总监、管理董事会成员。 杨 一 君 先 生 , 董 事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美 国 通 用 再 保 险 金 融 产 品 公 司副总裁助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副总 经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运营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经 理 、 合 规 审 计 部 总 经 理 等 职 务 。 现 任 太 平 洋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财务负责人。 Eugen Loeffler 先生 , 董事, 经济 与政 治学 博 士。2017 年3 月底 退休 前,担任 安联投资管理新加坡公司行政总裁/ 投资总监,负责监督安联亚洲保险实体的投 资管理事务。1990 年 起 进 入 金 融 行 业 , 他 历 任 安 联 全 球 投 资 韩 国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投资主管、安联全球投资亚太区投资总监、安联苏黎世公司投资总监、安联 苏黎世房地产及安联资产管理苏黎世公司 行 政 总 裁 、 安 联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环 球 股 票团队主管、安联全球投资韩国公司主席及行政总裁、安联人寿韩国公司投资 总监、安联资产管理香港办事处投资总监兼主管、安联资产管理欧洲股票研究 部主管、安联慕尼黑总部财务部工作(股票/长期参与计划投资管理)。 贝 多 广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学 位 。 曾 在 美 国 加 州 大 学 伯 克 利 分 校 和纽约联邦储备银行担任客座研究员,并曾先后任职于中国财政部、中国证监 会、中金公司和美国摩根大通。贝先生曾出版多项专著,获得过孙冶方经济学 论文奖,主持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研究。近年来关注普惠金融,并主 持相关课题 研 究 。 贝 先 生 现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中 国 普 惠 金 融 研 究 院 院 长 、 财 政 金 融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 岳 志 明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美 国 哥 伦 比 亚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野 村 证券国际金融部中国部负责人,野村国际(香港)中国投行部总经理、野村中 国区首席执行官,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全球合伙人等职。现任正大 光明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胡斌先 生, 独立 董事 , 特许金 融分 析师(CFA) ,美国 伊利 诺伊 大学(UIUC) 工 商管理硕士(MBA ) 、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管 理 工 程 博 士 。 历 任 纽 约 银 行 梅 隆 资 产 管 理公司担任Standish Mellon 量化分析师 、 公 司 副 总 裁 ,Coefficient Global 公司创 始人之一兼基金经理。2007 年11 月起,担任梅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2010 年7月起 ,于纽 银梅隆 西部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担任首席 执行官 (总经 理)。现任 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段 黎 明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 会 计 专 业 硕 士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平 安 电 子 商务有限公司财务分析主管、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部 项目负责人、平安集团财务上海分部预算管理室主任、财务管理室主任,平安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首席财务官等职务。现任太平洋资产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Uwe Michel 先生,监事,法律硕士。历任慕 尼 黑Allianz SE 亚洲 业 务部 主 管 、 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 主席及日本全国主 管、德国慕 尼黑Group OPEX 安 联 集 团 内 部 顾 问 主 管 。 现 任 慕 尼 黑Allianz SE 业务部H5 投资 与亚洲主管。 刘 涓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大 学 本 科 、 经 济 学 学 士 , 现 任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运营部副总监。 朱 敏 菲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大 学 本 科 , 现 任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人 力 综 合 部 资深行政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于 业 明 先 生 , 董 事 长 , 博 士 学 位 , 高 级 会 计 师 。 历 任 宝 钢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宝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并曾担任中国太平洋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现 任 太 平 洋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董事长、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孟 朝 霞 女 士 , 总 经 理 ,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新 华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年 金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魏 东 先 生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职 于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国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2003年1月加 盟华 宝兴业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先后担 任交易部总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华宝兴业先 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及国内投资部总经理职务。 2009 年6 月 加入国 联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先 后担任基 金经理 、总经 理助理、投 资总监等职务。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并兼任国联安德盛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李 柯 女 士 , 副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学 士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国 际 业 务 部、上海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营运负责人兼内部审计 师、公司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蔡 蓓 蕾 女 士 , 副 总 经 理 , 博 士 学 位 。 历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产 品 与 营 销部副总经理兼零售部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总监、泰 康资产管理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业务负责人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李华先生,督察长,硕士学位。历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广东省南 方 金 融 服 务 总 公 司 基 金 部 副 总 经 理 、 广 东 华 侨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规 划 发 展 部 总 经 理 、 广州鼎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东南方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 天一证券有限公司华南业务总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 监及监事、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黄欣先生,硕士研究生。2003 年10 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产品开发部经理助理、总经理特别助理、投资组合管理部债券投资助理、基金 经理助理。2010 年4 月 起 担 任 国 联 安 双 禧 中 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0 年5 月至2012 年9 月兼任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基金经理,2010 年11 月 起 兼 任 上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基金经理,2010 年12 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6 月至2017 年3 月 兼 任 国 联 安 中 证 股 债 动 态 策 略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2016 年8 月 起 兼 任 国 联 安 中 证 医 药 100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金和 国 联 安双 力 中 小板 综指 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的基金经 理 ,2018 年3月起兼任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 )历任基金经理 基 金经 理 担 任本 基金基 金经 理时间 冯天戈先生 2010 年 4 月至 2010 年 12 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公司总经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研究部负责人及高 级基 金经理1-2 人 ( 根 据 需要 ) 组 成 。 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 员 为: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投资总监、常务副总经理)权益投委会主席 邹新进(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杨子江(研究部总经理)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投资总监、常务副总经理)固收投委会主席 欧阳健(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养老 金及FOF 投 资部(筹)负责人) 杨子江(研究部总经理)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 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双禧100 份额、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 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终止运作 后的份额转 换比例;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双禧100 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 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制度是 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 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 、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 高 效 和 持 续 、 稳 定 、 健 康 发 展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具 体 来 说 , 必 须 达 到 以 下 目 标 : (1 )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 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 )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圆满 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 岗位的 设置应当 权责分 明、相 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 风险为 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进 行 及 时 的 修 改 或 完 善 。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1 )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 道监控防线: 1 )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各 岗 位 人 员 在 上 岗 前 均 应 知 悉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承 诺 遵 守 , 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重 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 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内 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 和反馈。 (2 )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 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或 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 )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 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 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 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 )公司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 职能,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 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 )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 监测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 防 范 系 统 等 。 通 过 严 密 的 风 险 管 理 , 及 时 发 现 内 部 控 制 的 弱 点 , 以 便 堵 塞 漏 洞 、 消除隐患。 (6 )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 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部位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 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 响。 5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 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 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并采取控制措施。 (2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公 司根据 国家法 律法规的 要求, 遵循安 全性、实 用性、 可操作 性原则 ,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 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 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 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 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 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 2018 年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28,051.82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6,807.99 亿元,增幅 3.08%。上半年,本集团 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 同期增加93.27 亿元至 1,814.20 亿元,增幅 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84.56 亿元至 1,474.65 亿元,增幅6.08%。 2017 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 “2017 年中国最佳银行 ”,美 国《环球金融》 “2017 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 “2017 年中国 最佳数字银行 ”、“2017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银行家》 “2017 最 佳金融创新奖 ”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 ”等多项重要 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 “2017 全球银行 1000 强”中列第2 位;在美 国《财富》 “2017 年世界 500 强排行榜”中列第 28 名。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 处、证券 保险资 产市场 处、理财 信托股 权市场 处、QFII 托 管处、 养 老金托管 处、 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 设有托管 运营中 心,在 上海设有 托管运 营中心 上海分中 心,共 有员 工 315 余人 。 自 2007 年起,托管部 连续聘请外 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 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 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 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 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 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 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 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 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 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个人账户、(R)QFII 、(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8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 设银行已托管857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 业务水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度认 同。中 国建设 银行先后 9 次获 得《 全球托管 人》 “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4 次获得《财资》“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连续5 年获得中债登 “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 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 最佳托管银行”、在2017 年荣获《亚洲银行家》 “最佳托 管系统实施奖 ”。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 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 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 进 行 ;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 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 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五、 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1.场外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 于业明 电话: (021)38992888 联系人: 茅斐 网址:www.cpicfunds.com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 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 )代销机构: 1)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7596084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电话:(010)85238428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联系人:刘军祥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3)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7913 联系人:李鸿岩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032284 联系人:钟伟镇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5)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楠 客服电话:95553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网址:www.htsec.com.cn 6)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 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7)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66568292 联系人:邓颜 客服电话:95551 或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名称: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9)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 王菁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10)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079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1)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2960167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2) 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 、02、03、 04 )、17A 、18A、24A 、25A、26A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 03 、04)、17A、18A 、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lhzq.com 13)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010-89937333 联系人:迟卓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14)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电话:021-021-61615146 联系人: 施亮洲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5)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电话:(0755)82133066 联系人:李颖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6) 名称: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电话:(010)83561146 联系人:田芳芳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17)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038 联系人:郑向溢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18)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新源广场 2 号楼21-29 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3108 联系人:吴宇 客服电话:95503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网址:www.dfzq.com.cn 19)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11947 联系人:朱海亚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0)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29 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02 联系人:孟婉娉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1)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77 联系人:刘芸 客服电话:400-8888-108 或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22) 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 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电话:(021)62171984 联系人:陈敏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23)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电话:021-22169089 联系人:李晓皙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4)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081 联系人:胡星熠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5)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王霖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6) 名称: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大厦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冰 电话:(0755)83053731 联系人:刘翠玲 客服电话:400-8505-505 网址:www.ytzq.net 27)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22197874


联系人:叶佳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28)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 楼 办公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50586660-8644 联系人:霍晓飞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客服电话: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29)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办公地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联系人:张腾 客服电话:400-88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30)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493 联系人:尹旭航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1)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594587 联系人:张建伟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32)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3) 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电话:(0769 )22115712 联系人:李荣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34)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军 电话:(010)60834772 联系人:周雪晴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35) 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 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2023442 联系人:张鹏 客服电话:400-6008-008 或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36)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25)84579763 联系人:万鸣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7) 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电话:0755-22626391 联系人:郑舒丽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38)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791)86794744 联系人:胡晨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www.scstock.com 39)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40)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电话:(027)65799999 联系人:李良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41)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 至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58566100 联系人: 李慧灵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42)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63786464 联系人:陈诚 客服电话: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43)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 2、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4)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2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联系人:翟璟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tfzq.com 45)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26 联系人:周俊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6) 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 办公地址:云南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7-11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电话:0871-63577946 联系人:高国泽 客服电话:400-871-888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47)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技术发展大厦 7-8 楼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联系人:罗艺琳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48)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15-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583


联系人:毛诗莉、王立洲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9)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电话:0991-2307533 联系人:王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0)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8211 联系人:黄莹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51)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2)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182 联系人:谭磊 客服 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53)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联系人:王诗玙





客服 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4)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77 联系人:朱玉


客服 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5) 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联系人:李晓芳 客服 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56) 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7) 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 电话:4006-788-887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网址:www.zlfund.cn 58)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10-85650628 联系人:刘洋 客服 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59) 名称: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010-59497361 联系人:李艳 客服 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60)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联系人:胡雪芹 客服 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1) 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李皓 客服 电话:400-001-8811 网址:http://www.zcvc.com.cn 62) 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10 号楼14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3533 联系人:郭丹妮 客服 电话:400-921-775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63)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服 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64) 名称: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电话:0571-88337717 联系人:孙成岩 客服 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65) 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27 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电话:010-83363101 联系人:文雯 客服 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66) 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5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 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7) 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楼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东门二层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电话:010-85643600 联系人:姜颖 客服 电话:400-618-0707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8) 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兰敏


客服 电话: 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69) 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 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 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70) 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17 楼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 0507;0755-8946 0500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71) 名称: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 A 栋11 层1101-02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84034499 联系人:张烨 客服 电话:400-9302-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 72) 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 幢23 层 1 号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 第七幢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电话:027-83863742 联系人:陆锋 客服 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73) 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电话:021-50712782 联系人:021-50710161 客服 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74) 名称: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电话:0755-83999907-819 联系人:刘勇 客服 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75) 名称: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 34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3 层341-342 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电话:010-52609656


联系人:季长军 客服 电话:400-188-5687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76) 名称: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36 层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F 座12 层 B 室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6176118


联系人:张旭


客服 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77) 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室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联系人:丁向坤


客服 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78) 名称: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21&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400-818-8866 联系人:徐晓荣/刘聪慧 客服 电话:010-5817087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79) 名称: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电话:0571-85267500 联系人:胡璇 客服 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80) 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89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联系人:王哲宇 客服 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81) 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联系人:戚晓强 客服 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82) 名称: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2 号楼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龙 电话:187-0135-8525 联系人:吴鹏 客服 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vn.com 83) 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楼01、02 、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楼01 、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电话:010-62680827 联系人:樊晴晴 客服 电话:021-50810673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网址:www.wacaijijin.com 84) 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王锋 客服 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85) 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3 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1 号楼3 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电话:010-65309516 联系人:李海燕 客服 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86) 名称: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 技产业园 18 号楼


(100000) 办公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1402(750000) 法定代表人: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联系人:陈旭 客服 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87) 名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1 号泰康金融中心 38 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电话:010-85934903 联系人:王国壮 客服 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w.tdyhfund.com 88) 名称: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A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电话:13810801527 联系人:韩锦星 客服 电话:400-088-8816 网址:kenterui.jd.com 89) 名称: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H 区(东座)6 楼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电话:021-50206003 联系人:杨一新 客服 电话:021-50206003 网址:http://www.msftec.com 90) 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8 层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电话:010-88066632 联系人:仲秋玥 客服 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91) 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15618885038


联系人:余翼飞 客服 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场内 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 机 构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和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深 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 销售机构名单详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8598835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吕红 、安冬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电话: (021 )53594666 传真: (021)62881889 联系人:黎俊文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陈彦君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六、 基 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级及其基本运作如下。 ( 一) 基金份 额结 构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包 括 “双禧100 份 额 ” 、 “双禧A 份 额 ” 与 “ 双 禧B 份 额 ” 。其 中 ,双 禧A 份额 、 双禧B 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 配比 始 终保 持4∶6 的 比 率不 变。 ( 二) 基金的 基本 运作概 要 1 、本基金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基金发售结束后,场 外认购 的全部份 额将确 认为双 禧100份额 ;场内 认购 的全部份 额将按4∶6 的 比率确认为 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 额。 2、本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双禧100 份 额接受 场 外与场 内申 购和赎 回; 双禧A 份 额、双禧B 份额只上市 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3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办 理 双 禧100 份 额与双禧A 份额、双禧B 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 转换 业务。 4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金管理人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对 所有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折算后基金运作方式及双禧A 与双禧B 份额 配比不变。 (1 )双禧100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 折算 日 折算 后 ,双禧100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折算 调整为1.000 元。 折算后, 双禧100 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双 禧100 份额的份 额数按 照双禧100 折算比例 相应增加或缩减。若 折 算前,双禧100 份 额 净 值 大 于1.000 元 , 则 折 算 后 双 禧100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禧100 份额增加;若折算前,双禧100 份 额 净 值 小 于 或 等 于 1.000 元,则折算后双禧1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禧100份额缩减。 (2 )双禧A 、双禧B 份 额折算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双禧A 、 双 禧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折 算 调 整 为 1.000 元。根据双禧B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的 基金份额 净值,按以下两种情况 进行基金 份额的折算: 1)折算日折算前双禧B 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元 如果双禧B 份 额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大 于1.000 元 , 则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双禧A 份额 及 双禧B 份额 的 数量 在 折 算前 后 均 保 持 不 变, 因 折算 新 增的 份 额 将 全 部折算成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2)折算日折算前双禧B 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1元 如果双禧B份额折算日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 小于或等于1.000 元 ,则 双 禧B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双禧B份额数按照双禧B份额的折算比例相应 缩减 。为保持双 禧A 和 双 禧B 份 额 比 例4 :6 不 变 , 双禧A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与 双 禧B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相同 ,双 禧A 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双禧A 份额 数同比 例相 应缩 减, 超 出份额 数将 全部折算成双禧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 三) 双禧A 份额、 双禧B 份额概 要 1、存续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存续 。 2、基金份额配比 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 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4∶6的比率不变。 3、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 (1 )双禧A 、双禧B 、 双禧100 份额净值关系 本基金 四 份 双 禧A份额与 六 份 双 禧B 份 额 构 成 一 对 份 额 组 合 , 一 对 份 额 组 合 的净值之和将等于十份双禧100份额的净值。 (2 )双禧A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双禧A 份额的约 定年收 益率为 一年期银行 定期 存款年利率加上3.5% 。 其中计 算双禧A 份 额 约 定 年 收 益 率 的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年 利率指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日或上一折算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一 年 期 整 存 整取 基准 年利率。 双禧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365 得到双禧A 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 双禧A 份额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折 算 日 的1 元净值为 基 准 采 用 双 禧A 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 单利进行计算。 (3 )双禧B 份额的份额 净值计算 计算出双禧A 的份 额 净值 后 , 根 据 双禧100 、双 禧A 、双禧B 份 额净值 的 关 系 , 可以计算出双禧B 的份 额净值。 (4 )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份额净值公告 双禧A 和 双 禧B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下 一 日 内 与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终止运作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双 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 额 可 申 请 终 止 运 作 。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 即 须 经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双 禧100 份 额 、 双 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额各自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各 自 所持双禧100 份额、双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额 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 )通过方为有效。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七、基 金的募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等有 关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经2010年2月21 日中 国证监会 证 监许可[2010]228 号 文 件 核 准 募 集 。 募 集 期 为2010 年3 月18 日至2010 年4 月9 日。 经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验 资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1.00 元 计 算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间 共募集982,138,906.44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8,043户。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八、基 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 金 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 件 , 基金合同已于2010 年4 月16 日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二)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金数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 续 期内,基金份额持有 人 数量不满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值低于500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连续20 个工作 日达不 到200人, 或连续20 个 工作日基 金资产 净值低 于5000万元 ,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九 、双禧 100 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的双禧 A 份额、双禧B 份额将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投资者 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双 禧100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双禧 100 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双 禧100 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本基金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 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双禧1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 双禧100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双禧 100 份额申购、赎 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申购开始日:2010 年6 月18 日


赎回开始日:2010 年6 月18 日 代理销售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 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及代理销售网点规定的具体时间 。目前,上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交易 时间 为交易 日上 午 9:30-11:30, 下午 1:00-3:00。 直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 9:30-下午3:00。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双禧100 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 等业务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赎回 等业务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双 禧100 份额的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双禧 100 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请,赎 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双 禧100 份额的赎回; 4.当日双 禧1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 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双禧10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 双禧100 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 对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 数额 限制 1.双 禧100 份额场外申购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 费), 追加 申购的单笔 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2.双 禧100 份额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申购 费) 。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和 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1.双 禧100 份额的 申购费率、申购份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 )申购费率 双禧 100 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 具体如下: ①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前端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申 购费 率 100 万元以下 0.48% 1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28% 500 万元(含)至 1000 万元 0.08% 10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1000 元 ②非养老金客户前端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 购金 额 (含 申购 费) 申 购费 率 100 万以下 1.20% 100 万(含)至 500 万 0.70% 500 万(含)至 1000 万 0.20% 10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1000 元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投 资 者 通 过 国 联 安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申 购 本 基 金 可 享 受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 具体优惠申购费率以最新的相关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设置申购金额上限,但各银行卡具体的申购上限要遵守各银 行网上银行上限标准。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 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 要求, 并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 提前进行公告。 双禧 100 份额并适时参加相关代销机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活动细则 及费率情况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该等申购费率优惠活动最终解释权 归相关代销机构所有,活动具体规定如有变化,敬请基金投资人留意相关代销 机构的有关公告。 双禧 100 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 )计算方法: 双禧 100 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双禧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 例 3 :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10,000 元申购双 禧100 份额,申购费率为 1.2% ,假定申购当日双 禧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2%)=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050 =9,410.88 份 例 4 :如例3,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假定申购费率也为 1.2%, 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410 份,不足 1 份部 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 9,410×1.050=9,880.50 元 退款金额=10,000 -9,880.50-118.58=0.92 元 (3 )处理方式: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 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 方式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 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2. 双禧100 份额的赎回 费率、赎回金额的 计算及处理方式 (1 )赎回费率: 双禧 100 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 具体如下: 持 有时 间 赎 回费 率 持有 7 日以下 1.50% 持有 7 日(含)至 1 年 0.50% 持有 1 年(含)至 2 年 0.25% 持有 2 年(含)及以上 0.00% 注: 其中1 年按 365 天计算,2 年按730 天计算。 双禧 100 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 具体如下: 持 有时 间 赎 回费 率 持有 7 日以下 1.50% 持有 7 日(含)及以上 0.50% (2 )计算方法: 双禧 100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 日双 禧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双禧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举例: 例 5 :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双禧100 份额,持有时间为8 个月,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双 禧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050 =10,500.00 元 赎回费用= 10,500.00×0.5% =52.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 -52.50=10,447.50 元


3.双禧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双禧 100 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双禧 100 份额的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5.双禧 100 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 用于支付 基金管理人 其他相关费用。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 对双禧100 份额的 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 例要求的情形。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 (第4、6 项除外)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 6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八)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双禧100 份额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 3.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 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投资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 双禧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100 份额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 九)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双禧 100 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双 禧100 份额、双禧 A 份额、双 禧B 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20% 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 (1)全额 赎回 ”或 “(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4)暂停赎回:双 禧100 份额连续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双 禧100 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 行公告。 3.巨 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 双禧 100 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双禧100 份额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 双禧100 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双禧100 份额净值。 ( 十一 )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双禧 100 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 相关机构。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 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1、 适用的基金范围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及本公司旗下管理的 国联安双 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简称:国联安双力中小板 (LOF), 场内简称:国安双力;基金代码:162510)。 本公司今后发行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另行公告。 2、 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1 )转换费 进行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入基金与 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三部分。 1)转换手续费率为零。如基金转换手续费率调整将另行公告。 2 ) 目 前 , 国 联 安 双 力 中 小 板 综 指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场 外 赎 回 费 率 如 下 :


持 有期 限 赎 回费 率 持有期 7 日以下 1.50% 7 日 ≤持有期<1 年 0.5% 1 年≤持有期<2 年 0.25% 持有期≥2 年 0% 上述赎回费率可能根据本公司公告而进行调整,届时以最新公布的费率为 准。 3)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按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率 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max[(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 金的申购费率),0]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率,如为负数 则取零。 目前,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费率 100 万以下 1.20%


100 万(含)至 500 万 0.70% 500 万(含)至 1000 万 0.20% 1000 万(含)及以上 每笔交易1,000 元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前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按转出金额对应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 转 出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作 为 依 据 来 计 算 。 后 端 份 额 之 间 转 换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为 零 , 因此申购补差费为零。 (2 )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其中: 转换手续费=0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2)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3)转入金额=转出金额 -转换费用 4)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均以转出金额作为确定 依据。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 )基金转换业务举例: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101,200 元申购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份额,申购费率为1.2% ,申购申请当日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是1.0000 元,则可申购场外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份额 100,000 份。持有一年半后,该投资者将这 100,000 份场外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份额转换为场外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份额,转换申请当日国联 安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国联安双禧中证100 指数分级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 转出 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00,000×1.0500 =105,000 元;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105,000×0.25%=262.5 元;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申购补差费=0 元; 转换费用=赎回费+申购补差费=262.5 元;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 -转换费用=105,000 -262.5=104,737.5 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04,737.5/1.0000 = 104,737.50 份。 3、 转换业务规则 (1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 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2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单位 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3 )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对投资者T 日的基金转换 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在相关网点查询 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4 )目前,每次对上述单只基金转换业务的申请 原则上不得低于 100 份基 金份额;且如因某笔基金转出业务导致该基金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 于100 份时,基金管理人将该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全额转出。 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5 ) 单 个 开 放 日 单 只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与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与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 额的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 具有相同的优先等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该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 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 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6 )目前,原持有基金为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份额的,只能转换为其他前 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后端收费模式下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后端收费 模式的基金份额。 (7 )目前,原持有的基金为场外份额的,只能转换为其他场外基金份额。 原持有的基金为场内份额的,由于目前场内尚未开通基金转换业务,若持有场 内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欲办理转换业务,投资者须先通过跨系统转登记的方式将 场内基金份额转为场外基金份额,然后再进行基金的转换。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8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前端收费模式下本基金管理人旗下 部分基金的转换业务,享有费率优惠,有关详情敬请 参见相关公告或咨询本基 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 上述业务规则具体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转换业务规则 并公告。 4、 适用销售机构 本基金在以下销售机构办理转换业务: 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 系统、 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新 时 代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上述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5、 重要提示 (1 )基金发行期内不受理基金转入交易申请,该基金成立并开放申购赎回 业务后受理基金转换业务。新基金的转换规定,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2 )本招募说明书仅对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基金和国联安 双力中 小板综指分级基金 的转换事项予以说明。 (3 )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最迟应 在调整生效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公告。 (4 )本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 十 二 )双禧 100 份额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七、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之第(二)项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十、双禧 A 份额与双 禧 B 份 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双禧 A 份额(基金简称“双禧 A”,交易代码150012)与双 禧B 份额(基金简称 “双禧 B”,交易代码150013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证上 [2010]193 号文批准,自 2010 年6 月18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投 资 人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经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双禧 A 截止2010 年6 月17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上市首日以该基金份额净值 1.010 元(四舍五 入至0.001 元)为开盘参考价,并以此为基准设置涨跌幅限制,幅度为 10%; 双 禧B 截止 2010 年 6 月17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955 元,上市首日以该基金 份额净值0.955 元(四舍五入至 0.001 元)为开盘参考价,并以此为基准设置 涨跌幅限制,幅度为 10%。 ( 一 ) 上市交 易的 行情揭 示及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披 露 双禧 A 份额、双 禧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 发布系统揭示。 每个工作日的次日公布该工作日的双禧 100、双禧A 与双禧B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进行揭示。 ( 二 ) 未上市 交易 份额的 流通 规定 未上市交易的双禧 100 份额办理跨系统转 托 管到场内(证券登记 结 算系统) 后,可以向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根据基金合同配对转换的规定申请将份额分拆成双禧 A 和双 禧 B,分拆后的双 禧A 和双禧B 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上市流通。 ( 三 ) 上市交 易的 费用


双禧 A 份额、双 禧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 有关规定执行。 ( 四 ) 上市交 易的 停复牌 与暂 停、终 止上 市 双禧 A 份额、双 禧B 份额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五 ) 双禧 A 份额 、双 禧 B 份额 上 市交易 的其他 规则 遵循《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 交易 规则》 及相 关规定 。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 六 ) 相关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及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对基金 上市 交易的 规 则 等相 关规定 内容 进行调 整的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相 应予以 修改 ,且此 项修 改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十一、 基金份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跨系统转 登记等其他相关业 务 ( 一 )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 申购买入的双禧 100 份额登 记在注 册登 记系统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开放式基 金账户 下;双 禧 A 份额 、 双 禧B 份额,以及场内 申购买入的双禧100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双 禧100 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双 禧100 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双 禧A 份额、双禧B 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 二 ) 系统内 转托 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双 禧100 份 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双 禧100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3、基 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双 禧A 份额、双 禧B 份额上市交易或双 禧100 份额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席位) 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投资者采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将 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业务。若网上交易有关规定及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基金 管理人可为投资者采用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办理系统 内转托管时,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做出调整并及时公告。 ( 三) 跨系统 转登 记


1、跨系统 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双禧 100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 转登记的行为。 2、双 禧100 份额跨系统 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3、投资者采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将 不能办理跨系统 转登记业务。若网上交易有关规定及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基金 管理人可为投资者采用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办理跨系 统转登记时,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做出调整并及时公告。


4、根据基金管理人于 2010 年6 月10 日发布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开通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跨系统转托管 业务的公告》,自2010 年6 月 18 日起,基金管理人开通双 禧100 份额的跨系 统转托管业务。 场外认/申购双 禧100 份额的投资者自2010 年6 月18 日起可以通过认/申 购双 禧 100 份额的场外代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 务,将基金份额转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场外认/申购的双禧100 份额只有 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并通过分拆转换为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之A 份额(简称 “双禧 A”)和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B 份额(简称 “双禧 B”),才可将双 禧A 或双禧B 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进行交易。 持有场内双禧 100 份额的投资者自2010 年6 月18 日起可以通过具有基金 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 场外代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场内持有双 禧A 与双禧B 的投资者 只有通过合并转换 为双 禧100 份额,才可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 四 ) 基金份 额的 非交易 过户 、质押 、冻 结与解 冻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等,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十二 、 基金的份额 配对转 换 根据基金管理人于 2010 年 6 月10 日发布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国联安双禧中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开通份额配对转换的公告》, 基 金管理人 自2010 年 6 月18 日起,开通本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 一) 份额配 对转 换 是指 本基 金的双 禧 100 份额 与双 禧A 份额、 双 禧 B 份 额 之间 的 配对 转换 ,包括 分拆 和合并 两个 方面。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十份双禧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 转换成 四 份双禧A 份额与 六份双禧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四份双禧A 份额与六份双禧 B 份额 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 十份双禧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 二 ) 份额配 对转 换 业务 办理 机构 份额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份额 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份额 配对转换 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 三 ) 份额配 对转 换 的业 务办 理时间 份额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 停份额 配对转换 时除外),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 3∶00 。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 配 对转换 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 四 ) 份额配 对转 换 的原 则 1、份额 配对转换 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 “分拆 ”的双禧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 10 的整数倍。 3、申请进行 “合并 ”的双禧A 份额与双 禧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双 禧A 份额和双 禧B 份额必须为正整数且两者的比例为 4:6。 4、双 禧100 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 “分拆”,须跨系统转登记为双 禧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 配对转换 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 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五 ) 份额配 对转 换业务 办理 规则 1、投资者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A 股账户或证券投 资 基 金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深市证券账户 ” ) 申 报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中 的 “ 分拆” 或 “合并”指令,申报前需备足对价,即投资者提出“合并”申请时,其所申 报的深市证券账户上须有足够的、可交易的双禧 A 与双禧B 基金份额;投资者 提出 “分拆 ”申请时,其所申报的深市证券账户上须有足够的、可交易的双 禧 100 基金份额。 2、投资者通过业务办理机构提出份额配对转换申请的,统一以双 禧100 的 交易代码 “162509” 作为申请指令的证券代码,以份额为单位进行 “合并”或 “分拆”申报 。 3、 “合并”或“分拆”每笔申请的份额数必须是 10 份的整数倍,并且, 投资者在业务办理机构提交的每笔申请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合并”或“分拆”每笔申报的最低份额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4、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对投资者每笔 “分 拆 ”或“ 合并”申请的可用份额数量进行检查并对相应基金份额进行预冻结。 5、在交易时间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通过 深证通FDEP 消息传输 系统将份额配对转换申报指令发送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基金业 务系统。正常情况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 T 日收市 后对投资者T 日交易时间内提交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并 进行份额变更处理,办理转出基金份额的扣除以及转入基金份额的登记。自 T+1 日起(包括该日)投资者可查询基金份额配对转换的成交情况。 6、投资者 T 日提出的 M 份份额“分拆”申请被确认成功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在投资者所申报的深市证券账户上扣减 M 份双 禧100,同时增加 4M/10 份双禧A 与6M/10 份双 禧B。正常情况下,自 T+1 日 (含该日)起新增的 双禧A 与双禧B 基金份额可进行交易。 7、投资者 T 日提出的 N 份份额“合并” 申请被确认成功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在投资者所申报的深市证券账户上扣减 4N/10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份双禧A 和6N/10 份双 禧B,同时增加N 份双 禧100。正常情况下,自 T+1 日 (含该日)起新增的双 禧100 基金份额可进行赎回等交易。 8、双 禧100 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 “ 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双禧 100 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9、投资者提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 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10、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运作期内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程序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的最新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 理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基金管理人将按规定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六 ) 暂停份 额 配 对转换 的情 形 1、当双禧 A 份额与双 禧B 份额的保有份额总额接近或高于 100 亿份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分拆 ”申请。 2、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 况无法办理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 第一项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分拆”申 请或发生前述 第二项或第三项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 停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 配对转换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七 ) 份额配 对转 换 的业 务办 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按照 不高于0.3%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 关费用 。 目前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暂 不收取业务办理费用。 相关业务规则如有变更,基金管理人将另行 公告。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十三、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通过严谨的数量化管理和投资纪律约束, 力争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 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投资中证 100 指数的有效 工具,从而分享中国经济中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 100 指数的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新股、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其中,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金融衍生产品推出后,本基金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 述相关规定。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进行 被动式指数化投资。股票投资 组合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并 根 据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动 而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以 复 制 和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 本基金力争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 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 0.35% ,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以实现对中证 100 指数的有效跟踪。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 殊 情 况 导 致 流 动 性 不 足 时 ,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无 法 有 效 复 制 和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时 ,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并结合合理的投资管理 策略等,最终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股票组合的构建方法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本基金按照成份股在中证 100 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如有 股票停牌的限制、股票流动性 、法律法规限制 等因素,使基金管理人无法依指 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 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如买入非成分股 等)进行适当替代。 2、股票指数化投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 )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 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 ,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 整 ,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间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2 )投资组合调整方法 本基金将对 标的指数 进行定期与不定期跟踪调整 ,同时也会结合限制性调 整措施 对 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 。 (3 )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 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 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 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 四 ) 业绩比 较基 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100 指数。 中证 100 指数是从 沪深 300 指数样本股中挑选规模最大的 100 只股票组成样 本股,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中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大市值公司的整体状 况。中证 100 指 数具有 市 场 代表 性好 、 历史业 绩 表 现突 出、 编 制规则 透 明 度高 、 成份股数目适合跟踪、流动性强、市场认知程度高、指数运作体系完备、未来 创新潜力较大等综合优势。 如果中证 1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 1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 100 指数不宜继 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益 的 前 提 下 , 更 换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和 投 资 对 象 ; 并 依 据 市 场 代 表 性 、 流 动 性 、 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 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需履行适当程序, 并在正 式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 ×中证 100 指数收益率+5% ×活期存款 利率 (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与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同 意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 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五 )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被动投资型指数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 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 六 ) 投资决 策流 程 1、投资依据 (1) 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 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 市场走势。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划与投资原则;决定有关标的指数重 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 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3、投资程序 (1) 首先运用数量化模型 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结合公司内外的研究报告, 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数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与归因分析,提出研究分析 报告。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2)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 相关研究分析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 资决策会 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 管理的日常决策。 (3) 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 数,结合研究分析报告,原则上依据指数成份股的权 重构建资产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技术 和方法, 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 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 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 交易。 (5) 根据市场变化,定期 和不定期评估基金投资绩效。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 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风险控制。 (6) 基金经理密切跟踪标 的指数的变动,结合成份股情况、流动性状况、基 金 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以实 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7)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 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予以公告。 ( 七 )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相关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 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90%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5%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3)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1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4)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40% ; (5)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规定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 限 制 ,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除上述第(1 )项中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5% ” 及(6)、 (7 ) 项外,因证 券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 规 模变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9)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受相关限制 。 ( 八 )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和债 权人 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基金管 理人按 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 金独立 行使股东 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 关联交 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何存 在利害 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九 ) 基金的 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进行融资、融券。 ( 十 )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 行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复 核 了 本 报告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 数 据截至2018 年9 月30 日 , 本 报 告 财 务 资 料 未 经 审 计 师 审计。 1 报 告期末 基金 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51,446,179.26 93.03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其中:股票 151,446,179.26 93.0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11,347,821.21 6.97 8 其他各项资产 5,559.35 0.00 9 合计 162,799,559.82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存在尾差。 2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指数 投资 按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5,417,014.49 3.34 C 制造业 50,130,756.23 30.9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4,732,627.63 2.92 E 建筑业 5,802,119.01 3.58 F 批发和零售业 1,716,154.60 1.0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934,783.34 1.8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2,422,447.76 1.49 J 金融业 68,854,141.38 42.45 K 房地产业 6,812,993.90 4.2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17,552.24 0.8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50,140,590.58 92.57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存在尾差。 2.2 积极 投资 按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55,732.68 0.5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3,435.00 0.00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46,421.00 0.28 S 综合 - - 合计 1,305,588.68 0.8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存在尾差。 2.3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港 股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3 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股 票投资 明细 3.1 期末 指 数投 资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股 票投 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228,458 15,649,373.00 9.65 2 600519 贵州茅台 10,588 7,729,240.00 4.77 3 600036 招商银行 217,504 6,675,197.76 4.12 4 601166 兴业银行 262,518 4,187,162.10 2.58 5 000651 格力电器 101,512 4,080,782.40 2.52 6 000333 美的集团 97,160 3,915,548.00 2.41 7 600016 民生银行 597,608 3,788,834.72 2.34 8 601328 交通银行 578,697 3,379,590.48 2.08 9 601336 新华保险 66,425 3,353,134.00 2.07 10 600887 伊利股份 128,000 3,287,040.00 2.03 3.2 期末 积 极投 资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股 票投 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485 信威集团 58,652.00 855,732.68 0.53 2 002739 万达电影 20,100.00 446,421.00 0.28 3 002936 郑州银行 500.00 3,435.00 0.00 4 报 告期末 按债 券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8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 金投 资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11 投资组 合报 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经 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公开信息披 露平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除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和民生 银行外,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罚的情形。 招商银行(600036 )的发行主体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十四项违法违规 事项于2018 年2 月 12 日被中国银监会罚款 657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024 万 元,罚没合计6573.024 万元。 兴业银行(601166 )的发行主体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十二项违法违规 事项于2018 年4 月 19 日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 5870 万元罚款。 民生银行(600016 )的发行主体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由于 违反清算管理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相关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 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于 2018 年3 月14 日被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得48,418,193.27 元,并处罚款 114,639,752.47 元,合计处罚金额 163,057,945.74 元。 本基金管理人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公司管理制度 的 前 提 下 履 行 了 相 关 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 不 存 在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行 为 。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481.6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285.35 5 应收申购款 792.3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559.35 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1.5 期末 前十 名股票中 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11.5.1 期末 指数投 资前 十名 股票中 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000333 美的集团 3,915,548.00 2.41 重大事项 11.5.2 期末 积极投 资 前 五名 股票中 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600485 信威集团 855,732.68 0.53 重大事项 2 002739 万达电影 446,421.00 0.28 重大事项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十四、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① 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①- ③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标 准差④ ②- ④ 2010-04-16 至 2010-12-31 7.20% -11.55% 18.75% 1.33% 1.60% -0.27% 2011-01-01 至 2011-12-31 -20.15% -19.85% -0.30% 1.20% 1.20% 0.00% 2012-01-01 至 2012-12-31 10.63% 10.32% 0.31% 1.15% 1.16% -0.01% 2013-01-01 至 2013-12-31 -13.52% -12.38% -1.14% 1.42% 1.38% 0.04% 2014-01-01 至 2014-12-31 57.28% 56.14% 1.14% 1.26% 1.26% 0.00% 2015-01-01 至 2015-12-31 -2.72% -1.07% -1.65% 2.41% 2.34% 0.07% 2016-01-01 至 2016-12-31 -6.11% -7.03% 0.92% 1.24% 1.19% 0.05% 2017-01-01 至 2017-12-31 28.31% 28.56% -0.25% 0.64% 0.65% -0.01% 2018-01-01 至 2018-06-30 -10.92% -11.17% 0.25% 1.13% 1.16% -0.03% 2018-01-01 至 2018-09-30 -9.36% -10.20% 0.84% 1.18% 1.21% -0.03% 2010-04-16 至 2018-09-30 36.84% 13.61% 23.23% 1.39% 1.40% -0.01%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十五 、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费 用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产不得被处 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十六、 基金资产 的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交易的不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估 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 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 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和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资产 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 ,采用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采用估值 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 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 分别估 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 认 同,且被以往市场实 际 交易价 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法律法 规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股指期货合约按照 结算价估值,如估值 日 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国债期货合约按照 结算价估值,如估值 日 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三 ) 估值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证、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产。 ( 四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双禧100 份额、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1、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 日双禧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 (包括双禧100份额、双禧A 份额、双禧B 份 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例6 :假设T 日闭 市 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为55 亿 元 , 双禧100 份额 、 双 禧A 份 额与 双 禧B 份额的 基 金 份额 余 额分 别 为12 亿份、16 亿 份与24 亿份 , 则 双 禧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T 日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55/ (12+16+24)=1.058元 2、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1 )本基金 四 份双禧A 份额与 六 份双禧B 份 额 构 成 一 对 份 额 组 合 , 一 对 双 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 的份额组合的净值之和将等于 十份双禧100份额的净值。 (2 ) 双禧A 份 额 的 约 定 年 收 益 率 为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年 利 率 加 上3.5% 。 其 中 计 算 双 禧A 份 额 约 定 年 收 益 率 的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年 利 率 指 《 基 金 合 同 》 生效之日 或 上 一 折 算 日 次 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一 年 期 整存整取 基准年利率 。 双禧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365 得到双禧A 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 双禧A 的份额净值以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折算日1 元净值为基准采用双禧A 份额的 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3 ) 计 算 出 双 禧A 份额 的 份 额 净 值 后 , 根 据 双 禧A 、双禧B 和双禧100 份额 净值的关系,计算出双禧B 的份额净值。 (4 ) 如 果 根 据 上 述 计 算 规 则 计 算 出 来 的 双 禧B 的 份额 净 值 小 于 或 等 于0.150 元,则基金管理人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对 本 基 金 所 有 份 额 进 行 折 算 , 折 算 后 所有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到1.000元。 (5 ) 双禧A 、双禧B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份 额 净 值 都 调 整 为1.000 元,折算后双禧 A 、双禧B 的份额净值 计算方法保持不变 。 (6 )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 假设上 一折算日后 第 个自然日,双禧100 份 额 、 双 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 上 一折算日次日的一 年 期 银 行 定 存 年 利 率 为 。 则 第 个 自 然 日 , 双 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如下: t t t t B NAV A NAV NAV ) ( ) ( 、 、 R t 365 / %) 5 . 3 ( 1 t R A NAV t ? ? ? ? ) ( 6 . 0 / ) ) ( 4 . 0 ( t t t A NAV NAV B NAV ? ? ? )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例7 : 假设 上 一 折 算 日 后 第100 个 自 然 日 , 双 禧100 份 额 净 值 分 别 为 1.200 、0.950、0.496 ,上一折算日次日的一年期银行定存年利率为2.25% 。 (1 )当 时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双禧A 和双禧B 的份额净值为: (2 )当 时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双禧A 和双禧B 的份额净值为: (3 )当 时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双禧A 和双禧B 的份额净值为: 由于双禧B 份 额 净 值 小 于0.150 元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自 该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对 本 基 金 所 有 份 额 进 行 折 算 , 所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 到 1.000 元。 ( 五 ) 估值程 序 1.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 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 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 到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 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基金管理 人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 六 )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t NAV 200 . 1 ? t NAV 016 . 1 365 / 100 %) 5 . 3 % 25 . 2 ( 1 ? ? ? ? ? t A NAV ) ( 323 . 1 6 . 0 / ) 016 . 1 4 . 0 200 . 1 ( ? ? ? ? t B NAV ) ( 950 . 0 ? t NAV 016 . 1 365 / 100 %) 5 . 3 % 25 . 2 ( 1 ? ? ? ? ? t A NAV ) ( 906 . 0 6 . 0 / ) 016 . 1 4 . 0 950 . 0 ( ? ? ? ? t B NAV ) ( 496 . 0 ? t NAV 016 . 1 365 / 100 %) 5 . 3 % 25 . 2 ( 1 ? ? ? ? ? t A NAV ) ( 149 . 0 6 . 0 / ) 016 . 1 4 . 0 496 . 0 ( ? ? ? ? t B NAV )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3 位 以 内( 含第3 位)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 金资产中支付。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失; (4)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本 基 金 任 一 类 份 额 的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份 额 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任一类份额的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3) 因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给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七 )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 抗力或 其它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无法准 确评估 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 相当比 例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 现重大 转变,而 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 )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 九 )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 可抗力 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登 记 结算公 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十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润 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收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包括双禧100份额、双禧A 份额、双禧B 份额)不进行收益 分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并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后 ,如果 终止 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 额 的 运 作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调 整 基 金 的 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十八、 基金 的 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0.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定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 三)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费划付 指令,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首 日起3个 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22%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费划付 指令,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首 日起3个 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是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 ,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 的 计 费 时 间 从本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足3 个月的,按照3 个月 收费。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标准为本基金的资产净值的0.02%/ 年。 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 费率计提。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2%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 的 支 付 方 式 为 每 季 支 付 一 次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年1 月,4 月,7 月,10 月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按照双方确 认的金额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上一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指 数 许 可 方 约 定 了 每 季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 的 下 限 , 则 该下限超出正常指数使用基点费的部分(即:每季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下限- 该季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 除管理费、 托 管 费 和 标的指数许可 使 用 费 之外的基金费用,由 基金托 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 当期基金费用。 2、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 水 平、计算公式和收取 方 式等内容详见“ 九 、 双禧1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内容。 (2 )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 水 平、计算公式和收取 方 式等内容详见“ 九 、 双禧1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的内容。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 四)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律 师 费 和 会 计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从 基 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2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告 。 ( 六) 基金税 收 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十九、 基金份额折算 ( 一) 基金份 额折 算 日 自上一 基 金 份 额 折算日次日 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始 至 满 三 年 的 最 后 工 作 日 止 , 如果期间每个工作日双禧B 的 份 额 净 值 都 大 于0.150 元 , 则 最 后 工 作 日 为 基 金 份 额折算日; 如果期间 某 个工作日 (T 日)双禧B 的份 额净值小 于或等 于0.150元, 则该日 后的 第二个工作日 (T+2 日)为基金份 额折算日。 如 , 假 设 本 基 金 成 立 于2010 年3 月17 日, 则 基 金 运 作 满 三 年 的 对 应 日 为2013 年3 月16 日(周 六 ) , 基 金 运 作 满 三 年 的 最 后 工 作 日 为2013 年3 月15 日(周五), 如果2010 年3 月17 日至2013 年3 月15 日 期 间 , 双 禧B 的 份 额 净 值 都 大 于0.150 元, 则 基金份额第一个折算日为2013年3月15日。 基 金 份 额 第 一 个 折 算 日 的 次 日 为2013 年3 月16 日 , 运 作 满 三 年 的 对 应 日 为 2016 年3 月15 日 ( 周 二 ) , 基金运作满三年的最后工作日为2016 年3 月15 日(周 二),如果2013 年3 月16 日至2016 年3 月15 日期间的2015 年11 月27 日(周五)双 禧B 的 份 额 净 值 小 于 或 等 于0.150 元, 则 基 金 份 额 第 二 个 折 算 日 为2015 年11 月27 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即2015年12月1日。 基 金 份 额 第 二 个 折 算 日 的 次 日 为2015 年12 月2 日 , 运 作 满 三 年 的 对 应 日 为 2018 年12月1日( 周 六 ),基金 运作满 三年的 最后工作 日为2018 年11 月30日(周 五 ) , 如果2015年12 月2 日至2018年11月30 日期 间 双禧B 的 份 额净 值都 大 于0.150 元,则基金份额第三个折算日为2018年11月30日。 基金份额 其他折算日的计算以此类推。 折算后基金运作方式及双禧A 与双禧B 份额配 比不变。 ( 二 ) 基金份 额折算 类别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的 触 发 条 件 不 同 , 基 金 份 额 折算日 分 为 基 金 份 额 到 期 折算 日 和 基 金 份 额 到 点 折 算 日 , 基金份额折算 也 相应地分 为 基 金 份 额 到 期 折 算 和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1、基金份额到期折算 自上一 基 金 份 额 折算日次日 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始 至 满 三 年 的 最 后 工 作 日 止 , 如果期间每个工作日双禧B 的 份 额 净 值 都 大 于0.150 元 , 则 最 后 工 作 日 为 到 期 折 算日。 在到期折算日实施的基金份额折算为基金份额到期折算。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2、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自上一 基 金 份 额 折算日次日 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始 至 满 三 年 的 最 后 工 作 日 止 , 如果期间某个工作日双禧B 的 份 额 净 值 小 于 或 等 于0.150 元,则 该 日 后 的 三 个 工 作日内某工作日为到点折算日 , 具 体 的 基 金 份 额 到 点 折 算 日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布的公告 。在到点折算日实施的基金份额折算为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 三 ) 基金份 额折 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 四 ) 基金份 额折 算方法 基 金 份 额 到 期 折 算 和 基 金 份 额 到 点 折 算 的 折 算 方 法 一 致 , 均 按 以 下 方 法 在 基金份额折算日对所有基金份额 进行折算: 1、双禧100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 折算 日折算 后 ,双禧100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折算 调整为1.000 元。 折算后, 双禧100 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双 禧100 份额的份 额数按 照双禧100 份额折算 比 例 相 应 增 加 或 缩 减 。 若 折 算 前 , 双 禧100 份额净值大于1.000 元 , 则 折 算 后 双 禧100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双禧100 份额增 加; 若折算前 ,双禧100 份 额净值小 于或 等于1.000 元,则折算后双禧1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禧100份额缩减。 双禧100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 双禧100 份 额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 折 算 前 双 禧100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双 禧100 份 额的折算比例 双禧100 份 额 的 场 外 份 额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式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两位 ,由此 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 产;双 禧100份额 的场内 份额 经折算后的 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双禧A 、双禧B 份额 折算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双禧A 、 双 禧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折 算 调 整 为 1.000 元。根据双禧B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的 份 额 净 值 , 按 照 以 下 两 种 情 况 进 行 基 金 份 额的折算: (1 )折算日折算前双禧B 的份额净值大于1元 如果双禧B 份 额折 算 日折 算 前 份 额净 值 大于1.000 元 , 则 持有 人 持有的 双 禧A 份额 及 双禧B 份额的数量 在 折算前后均 保 持 不 变 , 因折算新 增 的 份 额 将 全 部 折 算成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双禧A 份 额 ( 或 双 禧B 份 额 ) 的 折 算 比 例 =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双 禧A 份 额 ( 或 双 禧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1


双禧A 份额(或双禧B 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双禧100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 折 算 前 双 禧A 份 额 ( 或 双 禧B 份 额 ) 的 份 额 数 × [ 双 禧A 份 额 ( 或 双 禧B 份额)的 折算比例-1] 折算后双禧A 份额( 或 双禧B 份额)的 份额数 =双禧A 份 额(或双 禧B 份额) 折算前的份额数 双禧A 份额(或双禧B 份额)折算成双禧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 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 (2 )折算日折算前双禧B 的份额净值小于或 等于1元 如果双禧B份额折算日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 小于或等于1.000 元 ,则 双 禧B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双禧B份额数按照双禧B份额的 折 算 比 例 相 应缩 减。 为 保 持 双 禧A 和 双 禧B 份额数 比 率4 :6 不 变 , 双禧A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与 双 禧B 份 额 的 折 算 比例相 同, 双禧A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双 禧A 份 额数 同 比例 相应 缩减 , 超出份 额数 将全部折算成双禧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双禧B 份额的折算比例 =折算日折算前双禧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 双禧B 份 额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 折 算 前 双 禧B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双 禧B 份额的 折算比例 双禧A 份额的折算比例= 折算日折算前双禧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 双禧A 份 额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 折 算 前 双 禧A 份额的份额数×双禧A 份额的 折算比例 双禧A 份额超出份额折算成双禧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折算前双禧A 份额的 份 额 数 × (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双 禧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双 禧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双禧A 和双禧B 份 额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取 整 计 算 ( 最 小 单 位 为1 份),余额 计入基金财产。双 禧A 份额份额折算成双 禧100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取 整 计 算 ( 最 小 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折算后双禧100 份额的总份额数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折算后 双禧100 份 额的 总份额 数= 双禧100 份 额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双禧A 份 额份额折算成双禧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双禧B 份额份额折算成双禧100 份额的 场内份额 ( 五 ) 基金份 额折 算期间 的基 金业务 办理 为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折算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平 稳 运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定 暂 停 双 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和 双 禧100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赎 回 等 业 务 , 具 体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六 ) 基金份 额折 算的公 告 1 、在基金份额实施到 期折算前,基金管理人 将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就实施到期折算的有关事项进行提示性公告。 2 、 本 基 金 运 作 期 间 , 如 双 禧B 份 额 净 值 在 某 一 开 放 日 高 于0.250 元 , 但 在 下 一开放日不高于0.250 元的,基金管理人将就 基金份额实施到点折算 的可能性及 有关事项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管理人网站进行提示性公告。 3 、 本 基 金 运 作 期 间 , 如 双 禧B 份 额 净 值 在 某 一 开 放 日 小 于 或 等 于0.150 元, 则该日后的 两 个工作日 内 , 基金管理人将就基金份额实施到点折算的 有 关 事 项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管理人网站进行 公告。 4 、基金份额 到 期 或 到 点 折 算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的具体内容。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二十 、 双禧 A 份额与双 禧 B 份额的终止运作 (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双 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 额 可 申 请 终 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 决 通 过 , 即 须 经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双 禧100 份额、双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额各自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双禧100 份额、双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额各自 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 )通过方为有效。 (二)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 份额转换 双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 额 终 止 运 作 后 , 除 非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另 有 规 定的,双禧A 份额、双禧B 份额将全部转换成 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 1、份额转换基准日 双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 额 终 止 运 作 日 (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转换基准日日终,以双禧10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 双 禧A 份额、 双禧B 份 额 按 照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转 换 成 双 禧100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 双 禧A 份 额 ( 或 双 禧B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转 换 后 双 禧100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取 整 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双禧A 份 额 ( 或 双 禧B 份 额 ) 的 转 换 比 率 = 份 额 转 换 基 准 日 双 禧A 份 额 ( 或 双禧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份额转换基准日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双禧A 份额(或双禧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双禧100 份额的 场 内 份 额=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的 转 换前 双 禧A 份 额 (或 双 禧B 份额) 的 份 额 数 ×双禧A 份额(或双禧B 份额)的转换比率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 额 全 部 转 换 为 双 禧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本基金接 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4、份额转换的公告 双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 额 进 行 份 额 转 换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二十一 、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一) 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 理人保 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 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 算,按 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 管人定 期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 的会计 核算、报 表编制 等进行 核对并 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 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 请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注 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基 金 托 管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后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二十二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事 项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性 报刊( 以下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招募说 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编 制 并 在 基 金 份额发售 的3日 前,将 基金招募 说明书 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 上。基 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6个月 结束之 日起45 日内,更 新招募 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 二)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3 日 前 , 将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将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各自 网 站 上 。 ( 三)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就 基 金 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四) 基金合 同生 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 基金份 额上 市交易 公告 书 双禧A 份 额 和 双 禧B 份 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3 个 工 作 日 前 , 将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 六) 基金资 产净 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告 1.本基金 的基金 合同生 效后,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金管 理 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双 禧100 份额、双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2. 在双禧A 份 额 、 双 禧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或 者 开 始 办 理 双 禧100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回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其他媒介, 披 露 开 放 日 双 禧100 份 额 、 双 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 额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 理人将 公告半 年度和年 度最后 一个市 场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双禧 100 份额、双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以 及 双 禧100 份额、双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 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七) 双禧100 份 额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双禧100 份 额申购 、赎 回价格的 计算方 式及有 关申购、 赎回费 率,并 保证投资人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八) 基金年 度报 告、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基金季 度报 告 1.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年 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 2.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15个 工作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 期报告 应当按 有关规定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 外。 7.本基金 持续运 作过程 中,应当 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年 度报告 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九) 临时报 告与 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产生重 大影响 的事件 时,有关 信息披 露义务 人应当在2日内 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某一类份额的 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 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 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 21. 双禧100份额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双禧100份额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 双禧100份额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 配对转换 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 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终止运作;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30. 双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 额 终 止 运 作 后 双 禧A 份 额 、 双 禧B 份 额 的 份 额 转 换 ; 31.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2.中国证监会 或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 十) 澄清公 告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 十一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十二 )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十三 ) 信息 披露 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及双禧A 份 额与 双 禧B 份 额 上 市 交易 的 证券交 易 所 ,以 供 公众 查 阅、 复 制 。 本 基 金 的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双 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额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二十三 、风险揭示 (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风 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 而产生风险。


(3 )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 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 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 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 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 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 在 基 金 的 所 有 开 放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都 有 义 务 接 受 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发展历史不长,应对基金赎回的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 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 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4、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的不完善产生的 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5、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 ) 指 数 投 资 风 险 。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 指 数 基 金 , 投 资 标 的 为 中 证100 指数, 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 的 指 数 并 不 能 完 全 代 表 整 个 股 票 市 场 , 标 的 指 数 的 回 报 率 与 整 个 股 票 市 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跟踪误差风险


因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调 整 、 增 发 、 配 股 、 分 红 等 , 或 者 因 新 股 认 购 、 基 金 现 金资产拖累、基金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以及基金费用的提取等原因,基金的收 益水平相对于标的指数回报率可能出现偏离,从而导致出现跟踪误差风险。


3)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因 标 的 指 数 的 编 制 与 发 布 等 原 因 , 导 致 原 标 的 指 数 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 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者 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2 ) 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 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运作有别于普通的 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


1) 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本基金的双禧 100 份额为股票型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双禧 A 份额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稳定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 普通的股票型基金份额,类似于债券型基金份额。 双禧 B 份额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 普通的股票型基金份额,类似于具有收益杠杆性的股票型基金份额。 为避免双 禧B 的份额净值跌到零,本基金采取了 基金份额 到点折算机制,但是 如果市场 出现极端下跌,双禧 B 的份额净值依旧存在跌到零的风险。 2)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包括双禧100 份额、双禧A 份额、双禧B 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双禧A 和双禧B 份 额 实施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双禧A 份 额 ( 或 双 禧B 份 额 ) 的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赎 回 双禧A ( 或双禧B ) 的 新 增 双 禧100 场 内 份 额 的 方 式 获 取 投 资 回 报 , 但 是 , 该 获取投资 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者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 可能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3)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办 理 双禧100 份额与双禧A 份额、双禧B 份 额 之 间 的 份 额 配对转换业务 。 一 方 面 , 这 一 业 务 的办 理 可能 改 变 双禧A 份额 与 双禧B 份额 的 市 场供 求 关系 , 从而 可 能 影 响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另一方面,这一业 务 可 能 出 现 暂 停 办 理 的 情 形 , 投 资 者 的份额 配对转换 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


在双禧A 份 额与 双禧B 份额上市交易 后, 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 规模可能 较小或交易量不足,导致投资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买入的风险。 在基金份额折算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 相关 业 务 规定 暂 停 双禧A份额与 双禧B份额的上市 交 易 和 双 禧1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 ,投资者的基金份额 可能面临不能变现的风险。 5)份额转换的风险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实 施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后 , 如 果 出 现 新 增 份 额 的 情 形 , 双禧A 份额、双禧B 份 额 的 新 增 份 额 将 全 部 折 算 成 双 禧100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 终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止 双禧A 份 额 与 双禧B 份 额 的 运 作 后 , 双禧A 份额、双禧B 份 额 将 全 部 转 换 成 双 禧100 份 额的 场 内份 额。 在 双禧A份额、 双禧B 份 额 的 份 额转 为 双禧100 份额的场 内份额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和会员单 位不具 备基金 场内赎回 业务资 格 而导 致 不能直 接赎回 双禧100 份额的场 内份额 的风险。





6)基金份额的折/ 溢价交易风险


双禧A 份 额 与 双禧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后 ,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价 格 与 其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之 间 可 能 发 生 偏 离 并 出 现 折/ 溢 价 交 易 的 风 险 。 对 于 双禧A 份 额 、 双禧B 份额, 尽管在 基金 份 额 配 对 转换 机 制 下, 四 份双禧A份额与六份 双禧B 份额的 市 价 总 和 将与 十 份双禧100 份 额 的 净 值 之 间 具 有 逼 近 的 趋 势 , 但 是 , 双禧A 份 额 或 双禧B 份额的某一级份额仍有可能处于折/ 溢价交易状态。此外,由于基金份额配对转 换 套 利 机制 的 影响 , 双禧A 份 额与 双禧B 份额的 交 易 价格 可 能会 相 互影 响 , 尤 其 是在临近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的办理时点的时候。 ( 二) 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二十四 、基金合同的变更 、 终止与基金财产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以下 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除外) ;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 适用的相关规定 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 (8) 终止双禧 A 份额与 双禧 B 份额的运作;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双禧 100 份额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4)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大 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2.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本基金 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 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理 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8) 参加与基金财产 有关 的民事诉讼 ;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 行分配 ; (11) 基金财产清算期限 为六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 日双禧 100 份额、双禧 A 份额与双禧 B 份额各 自净 值分别计算双禧 100 份额、双禧 A 份额与双禧 B 份额三类份额各自 的应计分配 比例,在此基础上,在双禧 100 份额、双禧 A 份额与双禧 B 份额各自 类别内按 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本基金的双禧 A 份额与双禧 B 份额终 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依据基金 财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二十五 、基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及权 利义 务 (一)基金 管理 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双 禧100 份额申购和赎回申 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双 禧100 份额、双禧A 份额与双禧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双 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 额转换比例 和双禧100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 双禧100 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 除《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 托管 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3.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4.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损失的 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5.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7.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双 禧100 份额、双 禧A 份 额与双 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折算比例、双 禧A 份额与双 禧B 份 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和双 禧100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 款项;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 转让其持有的双禧 A 份额与双禧 B 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 双 禧100 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1.遵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双禧 100 份额、双禧 A 份额与双禧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7)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 (9) 终止双禧A 份额与双 禧B 份额的运作;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双禧100 份额、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 额 各 自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上(含10% ,下同)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 下情形 之一的 ,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 基 金合同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 律 法规 和 本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 变更双 禧100 份额 的申 购 费率 、 调 低 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 行召集 。 3. 单独或合计代表双禧100份额、 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双 禧100 份额、双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 额 各 自 基 金 份 额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4. 单独或合计代表双禧100份额、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都 不召 集的,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双 禧100 份额、双禧A 份额与双禧 B 份 额各自 基金份 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有权自 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以 下 简 称 “ 召 集 人 ”)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30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须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 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登记日; (6) 代 理 投 票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 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2.采用通 讯方式 开会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 召集人决 定通讯 方式和 书面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 方式。 3.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托管 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进行监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 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 对应 的 双禧100 份 额 、 双 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不少于在权益 登 记 日 各自基 金总 份额的50% ( 含50% ,下同)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 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 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1) 召 集 人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 集人在监督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托管人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 代表的双禧100 份 额 、 双 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各自基 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2)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单独 或合 并 持有权 益 登 记日 双禧100 份额 、 双 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 额 各 自 基金总份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 临 时 提 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人公告。 (3)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 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双 禧100 份 额 、 双 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份额各自 基 金 总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案进行修 改 ,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30 日及时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的 ,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双禧100 份额、双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 额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持 表 决 权 的50% 以上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 份 证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数量、委托人姓名 (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决截止 日期后 第2 个 工作日在 公证机 关及监 督人的监 督下由 召集人 统计全部有 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 双禧100 份 额 、 双 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一 基 金 份额 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 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双禧100 份额、双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各 自 所持双禧100 份额、双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额 表决权的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双禧100 份额、双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双禧100 份额、双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额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上(含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管 理 人或 者 基金 托 管 人、 终 止双 禧A 份 额 与 双禧B 份 额 的运作 、 终止基 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 当依法 报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者 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 讯方式 进行表 决时,除 非在 计 票时有 充分的相 反证据 证明, 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 一项提 案内并列 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3)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 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 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如 监督人 经通知 但拒绝到 场监督 ,则大 会召集人 可自行 授权3 名监票人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 式 1.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通过的一 般决议 和特别 决议,召 集人应 当自通 过之日 起5日内 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持有 人、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 基 金合同 变更内 容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 大影响 的, 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3)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另有 规定除外) ;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6)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适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 (8) 终止双禧A 份额与双 禧B 份额的运作;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 律 法规 和 本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 变更双 禧100 份额 的申 购 费率 、 调 低 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4)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2.关于变 更 基金 合同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应报 中 国证监 会 核准 或备案 , 并于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出具无异 议意见 后生效 执行, 并 自生效 之日起2日内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 理人因 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 由,不 能继续担 任基金 管理人 的职务 , 而 在6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 管人因 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 由,不 能继续担 任基金 托管人 的职务 ,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 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 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 有关 的民事诉讼 ;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 行分配; (11) 基金财产清算期限 为六个月。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双 禧100 份 额 、 双 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 额 各 自 净 值 分 别计算双禧100 份 额 、 双 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 额 三 类 份 额 各 自 的 应 计 分 配 比 例 , 在 此 基 础 上 , 在 双 禧100 份额、双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 额 各 自 类 别 内 按 其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并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在本基 金的 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 额 终 止 运 作 后 , 如 果 本 基 金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则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 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人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和 注册登记机构 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0 二十六 、 基金 托管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 “管理人”) 名称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楼 邮政编码:200121 法定代表人: 符学东 成立日期:2003 年4月3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管理委员 会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 元 存续期间: 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2、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1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 二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 择 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中 证100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 新 股 、 现 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其中,投资于相关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90%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5% , 其 中 , 现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金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收申购款等 。 金融衍生产品推出后,本基金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相关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 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90%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3)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1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 (4)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40% ; (5)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2 (6)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5% ; (7)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律法规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述限制,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限制 。 除上述第(1 )项 中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5% ”及(7)、 (8 )项外,因证 券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 规 模变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 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 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3 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 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 方式的 ,应向 基金托管 人说明 理由, 并在与交 易对手 发生交 易前3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 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明 确 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 督。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4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须 为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 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应 保 证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相 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 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 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应 制 订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并 经 其 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 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负 责 , 确 保 对 相 关 风 险 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 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 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投 资 前 三 个 工 作 日 向基金托管 人 提 交 有 关 书 面 资 料 , 并 保 证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资 料 真 实 、 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 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5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 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本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后两 个交易 日内, 在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所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名 称 、 数 量 、 总 成 本 、 账 面 价 值 ,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比 例 如 违 反 有 关 限 制 规 定 ,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未 能 进 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 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 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 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双禧100 份 额 、 双 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 额 折 算 比例 计 算、 双 禧A 份 额 与双 禧B 份 额终止 运 作 后的 份 额转 换 比例 计 算 、 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 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 法律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6 8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依照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 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双 禧100 份 额 、 双 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份额 折 算比 例 、 双禧A 份额 与 双禧B 份 额 终 止运 作 后的份 额 转 换 比 例,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2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 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7 3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整与独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8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2 名或2 名 以 上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方为有效。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2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 基 金 、 交 收 价 差 资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 (5 )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9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 账 户 ,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 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0 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 日双禧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 (包括双禧100份额、双禧A 份额、双禧B 份 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例 : 假 设T 日 闭 市 后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为55 亿 元 , 双 禧100 份额、双 禧A 份 额与 双 禧B 份额的 基 金 份额 余 额分 别 为12 亿份、16 亿 份与24 亿份 , 则 双 禧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T 日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55/ (12+16+24)=1.058元 (1 )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1 )本基金四份双禧A份额与六份 双禧B 份 额构 成 一 对 份 额组 合 , 一对 双 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份 额组合的净值之和将等于十份双禧100份额的净值。 2 )双禧A 份 额 的 约 定 年 收 益 率 为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年 利 率 加 上3.5% 。其 中 计 算 双 禧A 份 额 约 定 年 收 益 率 的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年 利 率 指 《 基 金 合 同 》 生效之日 或 上一折 算 日 次 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 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 双禧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365 得到双禧A 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 双禧A 的份额净值以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折算日1 元净值为基准采用双禧A 份额的 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3 ) 计 算 出 双 禧A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值 后 , 根 据 双 禧A 、 双 禧B 和 双 禧100 份额净 值的关系,计算出双禧B 的份额净值。 4 ) 如 果 根 据 上 述 计 算 规 则 计 算 出 来 的 双 禧B 的 份 额 净 值 小 于 或 等 于0.150 元, 则基金管理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基 金 所 有 份 额 进 行 折 算 , 所 有 的 基 金份额净值调整到1.000 元。 5 )双禧A 、双禧B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份 额 净 值 都 调 整 为1 元 , 折 算 后 双 禧A 、双 禧B 的份额净值计算方 法保持不变。 6)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假设上一折算日后第 个自然日,双禧100 份 额 、 双 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分 别 为 , 上 一 折 算 日 次 日 的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存 年 利 率 为 。则第 个 自 然 日 , 双 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如下: t t t t B NAV A NAV NAV ) ( ) ( 、 、 R t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1 例 : 假 设 上 一 折 算 日 后 第100 个 自 然 日 , 双 禧100 份额净值 分别为1.200 、 0.950 、0.496,上一折算日次日的一年期银行定存年利率为2.25% 。 (i )当 时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双禧A 和双禧B 的份额净值为: (ii )当 时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双禧A 和双禧B 的份额净值为: (iii )当 时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双禧A 和双禧B 的份额净值为: 由于双禧B 份 额 净 值 小 于0.150 元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自 该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对 本 基 金 所 有 份 额 进 行 折 算 , 所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 到 1.000 元。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3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双禧100 份额、双禧A 份额 与双禧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4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 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65 / %) 5 . 3 ( 1 t R A NAV t ? ? ? ? ) ( 6 . 0 / ) ) ( 4 . 0 ( t t t A NAV NAV B NAV ? ? ? ) ( t NAV 200 . 1 ? t NAV 016 . 1 365 / 100 %) 5 . 3 % 25 . 2 ( 1 ? ? ? ? ? t A NAV ) ( 323 . 1 6 . 0 / ) 016 . 1 4 . 0 200 . 1 ( ? ? ? ? t B NAV ) ( 950 . 0 ? t NAV 016 . 1 365 / 100 %) 5 . 3 % 25 . 2 ( 1 ? ? ? ? ? t A NAV ) ( 906 . 0 6 . 0 / ) 016 . 1 4 . 0 950 . 0 ( ? ? ? ? t B NAV ) ( 496 . 0 ? t NAV 016 . 1 365 / 100 %) 5 . 3 % 25 . 2 ( 1 ? ? ? ? ? t A NAV ) ( 149 . 0 6 . 0 / ) 016 . 1 4 . 0 496 . 0 ( ? ? ? ? t B NAV )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2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双 禧A 份 额 与 双 禧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的 前 一 日 、 双 禧A 份额 与双禧B 份 额 终 止 运 作 日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权利登 记日、每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名 称与基金份额。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管 方 式 可以 采用 电 子或文 档 的 形式 。保 管 期限为15 年 。基 金 托管 人不 得 将 所 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3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4 二十七 、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 一) 邮寄服 务 1.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立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每 季 度 结 束 后20 个 工 作 日 内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账户 状况对账单。年度结束后的20 个 工 作 日 内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向 所 有 在 册 有 基 金 份 额的持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易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季度基金帐户状况对帐 单。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 二)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 正 式 推 出 双禧100 份额的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 投资 人 可通 过本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和扣款金额 ( 每 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月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 投 资 者 通 过 国 联 安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本 基 金 可 享 受 前 端 定 期 定 额 申购费率优惠,具体优惠申购费率以相关公告为准。本基金并适时参加相关代 销机构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活动细则及费率情况详情参见基金管 理人有关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满 足 广 大 投 资 人 的 理 财 需 求 , 将 增 加 或 变 更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的 代理销售渠道,代理销售网点名称以公告为准。 ( 三) 客户服 务中 心 1.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5 呼 叫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查 询 系 统 提 供7× 24 小 时 自 动 语 音 服 务 和 查 询 服 务 , 客 户 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 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 2.网上客户服务 网 上 客 户 服 务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查 询 服 务 、 资 讯 服 务 以 及 相 互 交 流 的 平 台 。 投 资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cpicfunds.com 客服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


3.电子邮件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网 站 上 订 阅 邮 件 公 共 信 息 服 务 , 内 容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 四) 网上交 易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部 分 银 行 卡 及 汇 款 交 易 方 式 的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 持 有 相 应 借 记 卡 的 基 金 投 资 人 满 足 相 关 条 件 下 , 可 以 直 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cpicfunds.com )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 并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办 理 本 基金的申购、定投、赎回和转换等业务。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 基金申购业务的基金投资人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惠,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 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转换入业务的基金投资人将享受转换费中 相应前端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基金投资人还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 销系统办理基金定投业务并享受前端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 公告。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时 候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的 发 展 状 况 , 适 时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 种 类 , 敬 请 基 金 投 资 人留意相关公告。 ( 五)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电 话 (021-38784766 、 400-7000-365) 、邮件 (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 )、网 上留 言、书 信等主 要投 诉受 理渠道 对基 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6 二十八 、 其他应披露的事 项 公 告事 项 披 露方 式 公 告日 期 国联安双禧中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 2018-04-2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 中兴通讯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4-2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变 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4-2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 人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4-2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济安财富 (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 金代销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转换 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4-2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4-2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变更及修 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5-04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 上海莱士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5-1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南京苏宁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 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转换及参加费 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5-28 国联安双禧中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 2018-05-3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基金 在招商银行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限额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6-06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唐鼎 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 销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转换及参 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6-08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 中兴通讯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6-14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 康得新、天齐锂业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6-16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 中国中铁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6-21 关于警惕冒用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 开展活动的特别提示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6-3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相 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6-3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凤凰金信 (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 金代销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转换 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7-09 国联安双禧中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 2018-07-2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7-25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8-03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肯特 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转换及参加 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8-10 国联安双禧中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 2018-08-24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民商基金 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 销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转换及参加费率 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 2018-09-0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价值优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9-10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在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并参加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9-1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在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并参加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9-1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9-15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 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9-19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督察长李华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9-2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副总经理蔡蓓蕾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9-2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华夏 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 销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转换、定投及参 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9-2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相 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10-08 国联安双禧中证 1 0 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9 二十九 、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