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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金融地产行业混合(006652)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富 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零 一八 年十一 月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 集 ................................................................................................................. 31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3533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363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 资 ................................................................................................................. 48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 产 ................................................................................................................. 5755 第十一部 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856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6462 第十三部 分


基金费用与税 收 ..................................................................................................... 6664 第十四部 分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6866 第十五部 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 6967 第十六部 分


风险揭示 ................................................................................................................. 7674 第十七部 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 和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8381 第十八部 分


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 ............................................................................................. 8583 第十九部 分


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 要 ................................................................................. 10199 第二十部 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 ......................................................................................... 118116 第二十一 部分


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其 查阅方 式 ..................................................................... 120118 第二十二 部分


备查文件 ......................................................................................................... 121119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富国金融 地产 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以 下 简称 “ 本 基金 ”)已 于 2018 年7 月 10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087 号)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 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 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 模小、 经营历史短、 业绩不稳定、 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 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 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 从而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基 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 全规避。 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 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由于证券、 期货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 因此既 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 ) , 会面临港股 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 且对个股不设 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 剧烈的股价波动) 、汇率风险(汇 率波动可 能对基 金的投 资收益造 成损失 ) 、港 股通机制 下交易 日不连 贯可能带来 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 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 揭示” 章节的具体内容。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基金资产并非 必然投资港股。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 第 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 明书依 据《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及 《 富 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 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 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 指《 富 国金融地 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富国金 融地产 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富国金 融地产行 业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富 国金融 地产行 业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 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n 为自然数 35、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 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 富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2、 摆动定价机制: 指 当开放式 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53、 港股通: 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54、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 55、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 国(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 大道 8 号 上海 国金中 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 )20361818 传真: (021 )20361616 联系人: 赵瑛 注册资本:5.2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截止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 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 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五个部门、 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 分别是: 权益投资 部、 固定收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 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 固定收益策 略研究部 、多元 资产投 资部、量 化投资 部、海 外权益投 资部、 权益专 户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 权益研究部、 集中交易部、 机构业务部、 零售 业务部、 营销管理 部、 客户服务部、 电子 商务部、 战略与产品部 、 合规稽核部、 风险管 理部、 计划 财务部、 人力资 源部、 综合管理 部(董 事会办 公室) 、 信息技 术部、 运营部、北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 京分公司、 成都分公司 、 广州分公司、 富国资 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 司、 富国资 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 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投资部: 负责固定 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 (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 的 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 负责一对一、 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 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 建立和完善债券信用评级 体系, 开展信用研 究等, 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 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 开展固 定收益投资策略研究, 统一固定收益投资中台管理, 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 和执行提供发展建议、 研究支持和风险控制; 多元资产投资部: 根据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契约要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 FOF 基金投资运作 和跨资产、 跨品种、 跨策略的多元资产配置产品的投资管理; 量化投资部: 负责公司有关量 化投资管理业务; 海外权益投资部: 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 (含香港) 的权益投资 管理; 权益专户投资部: 负责社保、 保险、QFII 、 一对一、 一对多等 非公募权益 类专户的投资管理; 养老金投资部: 负责养老金 (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 基本养 老金、 社保等) 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 权益研究部: 负责行业研究、 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 集中交易部: 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 机构业务 部: 负责年金、 专户、 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 零售业务部: 管 理华东营销中心、 华中营销中心、 广东营销中心、 深圳营销中心、 北京营销中心、 东北营销中心、 西部营销中心、 华北营销中心, 负责公募基金的零售业务; 营销 管理部: 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 品牌建设和媒介关系管理, 为零售和机构 业务团队、 子公司等 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 客户服务部: 拟定客户服务策略, 制 定客户服务规范, 建设客户服务团队, 提高客户满意度, 收集客户信息, 分析客 户需求, 支持公司决策; 电子商务部: 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 拟定并 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 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 战略与产 品部: 负责开发、 维护 公募和非公募产品, 协 助管理层研究、 制定、 落实、 调整 公司发展战略, 建立数据搜集、 分析平台, 为公司投资决策、 销售决策、 业务发 展、绩效 分析等 提供整 合的数据 支持; 合规稽 核部:履 行合规 审查、 合规检查、 合规咨询、 反洗钱、 合规宣导与培训、 合规监 测等合规管理职责, 开展内部审计, 管理信息披露、 法律事务等; 风险管理部: 执行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策略, 牵头拟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 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组织开展风险识别、 评估、 报告、 监测 与应对, 负 责公司旗 下各投 资组合 合规监控 等;信 息技术 部:负责 软件开 发与系 统维护等; 运营部: 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 计划财务部: 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 人力资 源部:负 责人力 资源规 划与管理 ;综合 管理部 (董事会 办公室 ) :负 责公司董事 会日常事务、 公司文秘 管理、 公司 (内部) 宣 传、 信息调研、 行政后 勤管理等工 作; 富国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证券交易、 就证券提供意见和 提供资产管 理; 富国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 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业务。 截至到 2018 年 10 月 31 日,公司有员工 439 人,其中 68.8% 以上具有硕士 以上学历。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薛爱东先生, 董事长,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交通银行扬州分行监 察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会计部经理、 证券部经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扬 州营业部总经理, 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组组长,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 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公司机关党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戈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研究生学历。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 究所研究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 总经理 助理、 副总经理,2005 年4 月至2014 年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 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 (Constance Mak ) , 董事, 文学 及商学学士, 加拿大 特许 会计 师。 现任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 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St. Margaret ’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 人。 方荣义先生, 董事, 博士, 研究生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首席风险官、 董事会秘书。 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 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 中国 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2 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 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长江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 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 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总经理, 申银万国 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 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经纪总部副总经理, 华宝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 ,董 事, 本科 学历, 加拿 大特 许会 计 师。现 任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1984 年在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 1984 年加入加拿 大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张科先生, 董事, 本科学历, 经济师。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固 有业务管理部总经理。 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贷款部业务员、 基 金投资部业务员、 基建基金管理部业务员、 基建基金管理部信托经理、 基建基金 管理部副总经理、固有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 何宗豪先生, 董事, 硕士。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 经理。 历任人民银行上海市徐汇区办事处计划信贷科、 组织科科员; 工商银行徐 汇区办事处建国西路分理处党支部代书记、 党支部书记兼分理处副主任 (主持工 作) ;上 海申银 证券公 司 财会部 员工; 上海申 银证券公 司浦东 公司财 会部筹备负 责人; 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财会部副经理、 经理;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浦东分公司财会部经理、 申银万国证劵股份有限公司财会管理总部部门经理、 总经理助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会管理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黄平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海盛源实业 (集团) 有限公司董 事局主席。 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 上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季文冠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 历任上海 仪器仪 表研究 所计划科 副科长 、办公 室副主任 、办公 室主任 、副所长; 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局长助理 、 副局长、 党组副书记; 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外事办公室主任、 区政府党组成 员; 上海市松江区区委常委、 副区长;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 中共上海 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 族 和 宗 教 委 员 会 主 任 。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3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 独立董 事,研 究 生学历 ,加拿 大特许 会 计师。 现已退休。1976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 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 年 财 务 管 理 及 信 息 系 统 项 目 管 理 经 验 , 曾 任 职 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 务总监(CFO) 及 财务副 总裁, 圣力 嘉学院(Seneca College) 工 商系 会 计及财 务金 融科教授。 李宪明先 生,独 立董事 ,研究生 学历。 现任上 海市锦天 城律师 事务所 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付吉广先生, 监事长, 研究生学历。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控 总监。 历任济宁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科员, 济宁市留庄港运输总公司董事、 副总 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行业务部业务经理、 副经理, 山东省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稽核法律部经理,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经理。 沈寅先生,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中 心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理, 风险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公司律师。 历任上海市高级 人民法院助理研究员 ,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 员、审判员、审判组长,办公室综合科科长,以及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张晓燕女士, 监事, 博士。 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 加拿大多伦多大学 化学系助 理教授 ,蒙特 利尔银行 市场风 险管理 部模型发 展和风 险审查 高级经理, 蒙特利尔 银行操 作风险 资本管理 总监, 道明证 券交易风 险管理 部副总 裁兼总监, 华侨银行集团市场风险控制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高级副总 裁 和 风 险 管 理 部 主 管 。 侍旭先生, 监事, 研究生 学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 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二级部副经理、 二级部经理、 稽核 部总经理助 理等。 李雪薇女士,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运营总 监。 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金清算员、 登记结算主管、 运营总监助理、 运 营部运营副总监。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4 肖凯先生 ,监事 ,博士 。现任富 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集 中交易 部风控 总监。 历任上海金新金融工程研究院部门经理、 友联战略管理中心部门经理、 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风控监察员、高级风控监察员、稽核副总监。 杨轶琴女士, 监事 , 本科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零售 总监助理。 历任辽宁省证券公司北京西路营业部客户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客户服务经理、营销策划经理、销售支持经理、高级销售支持经理。 沈詹慧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 资源总监助理。 历任上海交通大学南洋中学教师、 博朗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 招聘主管、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部长、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 经理。 3、督察长 赵瑛女士, 研究生学历, 硕士学位。 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 上海国盛 (集团 )有限 公司资产 管理 部/风险 管理部、 海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合 规与风险 管理总 部、上 海海通证 券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合 规与风 控部;2015 年 7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 本科学历,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 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 年 10 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 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 高级稽察员、 部门 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 士,研 究生学 历,硕士 学位。 曾任中 国建设银 行上海 市分行 职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 年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 研究生学历, 博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任国家教 委外资贷款 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MSCI BARRA )BARRA 股票风 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 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 年 6 月加入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经理、 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5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产品开发主管、 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 、 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 基金基金经理 吴畏,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5 月任招商银 行总行授信审批部秘书,2010 年 5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分析师; 自 2018 年 1 月加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0 月起任富国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 公司投委会成员: 总经理陈戈, 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 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6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以下 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的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 法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7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 从业人员形象; (14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不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 六 、基 金经理 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 牟取利益; 3、不 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 金管理 人的 风险管 理 体系 和内 部控 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具体包括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8 以下内容: (1 )建 立风险 管理环 境。具体 包括制 定风险 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 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 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 )识 别风险 。辨识 组织系统 与业务 流程中 存在的风 险以及 风险存 在的原 因。 (3 )分 析风险 。检查 存在的控 制措施 ,分析 风险发生 的可能 性及其 引起的 后果。 (4 )度 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 的高低 ,既有 定性的度 量手段 ,也有 定量的 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 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 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 理风险 。将风 险水平与 既定的 标准相 对比,对 于那些 级别较 低的风 险,则承 担它, 但需加 以监控。 而对较 为严重 的风险, 则实施 一定的 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 视与检 查。对 已有的风 险管理 系统要 监视及评 价其管 理绩效 ,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 )报 告与咨 询。建 立风险管 理的报 告系统 ,使公司 股东、 公司董 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覆 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各 个部门 和各级 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 职能 部门, 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 。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9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 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 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 投资决策 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 分别负责公司经营、 基金投资、 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 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 岗位责 任制度 基础上, 设置科 学、合 理、标准 化的业 务操作 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0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 职能部 门, 履行内部稽核职 能,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 ,揭示 公司内部 管理及 基金运 作中的风 险,及 时提出 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监察稽核 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 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实 施和维 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将根据市 场环境 的变化 及公司的 发展不 断完善 内部控 制制度。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1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 二) 发展概 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 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 自成立以来, 招 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 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 (股票代码: 600036 ) ,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 (股票代码:3968), 10 月 5 日 行使 H 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本集团总 资产 62,522.38 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5.51% ,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2.79% 。 2002 年 8 月,招商银 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 证监会同 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管理室、 产品管理室、 业务营运室、 稽核监察 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81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 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 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2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 、 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托管 (QDII ) 、 全国社会 保 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 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 创 “6S 托管银行”品牌 体系,以“保护您的 业 务、保护您 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 服务和产品: 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 托管银行 系统” 、托管 业务综合 系统和 “6 心 ”托管服 务标准 ,首家 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 FOF 、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 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 第一家 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 第一只 境外银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 第一只 “1+N ” 基金专户理财、 第 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 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 变 , 得 到 了 同 业 认 可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 《财 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 业银行” 。2016 年 6 月 招商银行荣膺 《财资》 “中国最佳 托 管银行奖 ” ,成 为国内 唯一获奖 项国内 托管银 行; “托 管通” 获得国 内《银行 家》 2016 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 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 【金 贝奖】 “最佳资产托管 银行” ;2017 年 6 月再 度荣膺 《财资》 “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奖” ,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 荣获 《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 产品创新奖” ;2017 年 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 管银行奖” , 2018 年 1 月获得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度优秀资 产托管机构” 奖项, 同月 招商银行 “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 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 “金点子” 方案一等奖, 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 全国金融青联第 五届 “双提升” 金点子 方案二等奖; 2018 年 3 月招商银行荣获公募基金 20 年 “最 佳基金 托管银行”奖。 ( 三 ) 主要人 员情 况 李建红先 生, 招商银 行 董事长、 非执 行董事 ,2014年7月 起担 任招商 银行董 事、 董事长。 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 高级 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招 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 曾任中国远洋运 输 (集团) 总公司总裁 助理、 总经济师、 副总 裁, 招商局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3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 生, 招商银 行 行长、执 行 董 事,2013 年5月起 担任招 商银 行 行长、 招商银行执行董事。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于2003 年7 月至2013 年5 月历 任上海银 行副行 长、中 国建设银 行上海 市分行 副行长、深 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 招商银行副行长, 货币银行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1991年至1995 年,在中 国科技 国际信 托投资公 司工作 ;1995 年6月至2001 年10 月, 历任招商银 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 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行长、 北京 分行风险控 制部总经 理;2001 年10 月至2006年3 月 ,历任 北京分行 行长 助理、 副 行长;2006 年3月至2008年6月, 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 副行长 (主持工作) ; 2008年6月至2012 年6月, 任北京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2012年6月至2013年11 月, 任招商银行总行 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2013年11 月至2014 年12月, 任招商银行总 行行长 助理 ;2015 年1 月起担 任招 商银 行副 行 长;2016 年11 月 起兼任 招商银 行董 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本科毕业, 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 华商银行, 中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 托管工作。 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首家推 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 开发者之一, 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 业经验。 在托管产品创新、 服务流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 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 四 )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截至2018年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364只开放式基金。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 一)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 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4 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 二) 内部控 制组 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 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 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 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 三) 内部控 制原 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覆 盖各项 业务过 程和操作 环节、 覆盖所 有室和 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 (2 )审 慎性原 则。托 管组织体 系的构 成、内 部管理制 度的建 立均以 防范风 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体现 “内控优先” 的 要求, 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 部控制的核心。 (3 )独 立性原 则。招 商银行资 产托管 部各室 、各岗位 职责保 持相 对 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 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 )有 效性原 则。内 部控制具 有高度 的权威 性,任何 人不得 拥有不 受内部 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 应性原 则。内 部控制适 应招商 银行托 管业务风 险管理 的需要 ,并能 够随着托 管业务 经营战 略、经营 方针、 经营理 念等内部 环境的 变化和 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 )防 火墙原 则。招 商银行资 产托管 部配备 独立的托 管业务 技术系 统,包 括网络系统、应 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 )重 要性原 则。内 部控制在 实现全 面控制 的基础上 ,关注 重要托 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 衡性原 则。内 部控 制能 够实 现在 托管组 织体 系、机构 设置 及权责 分配 、业务 流 程等方 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监 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四) 内部控 制措 施 (1 )完 善的制 度建设 。招商银 行资产 托管部 从资产托 管业务 操作流 程、会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5 计核算、 资金清算、 岗位 管理、 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 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 )经 营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 管部制 定托管项 目审批 、 资金 清算与 会计核算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 有 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 )业 务信息 风险控 制。招商 银行资 产托管 部在数据 传输和 保存方 面有严 格的加密 和备份 措施, 采用加密 、直连 方式传 输数据, 数据执 行异地 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 )客 户资料 风险控 制。招商 银行资 产托管 部对业务 办理过 程中形 成的客 户资料,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 )信 息技术 系统风 险控制。 招商银 行对信 息技术系 统管理 实行双 人双岗 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 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 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 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 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 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 全。 (6 )人 力资源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 管部通 过建立良 好的企 业文化 和员工 培训、 激励机制、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 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 ,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整改 , 整改 的 时限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允许 的调 整期 限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并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6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7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直销网点: 直销中心 直销 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 、4008880688(全 国 统 一 , 免 长 途 话 费 )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 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人代表:陈柏青 联系人员:张裕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2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人代表:薛峰 联系人员:汤素娅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26 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人员: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903 ~906 室 法人代表:杨文斌 联系人员: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2 楼 法人代表:凌顺平 联系人员:吴强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6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24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17 层 法人代表:江卉 联系人员:徐伯宇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站:fund.jd.com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9 (7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人代表:肖 雯 联系人员:黄敏娥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3、 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 、登 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 )20361818 传真: (021 )20361616 联系人: 徐慧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 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 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66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0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 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 蒋燕华、石静筠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1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7 月 10 日证监许可 【2018】1087 号文注册。 本基金的类别为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 运作方式为 契约型开放式 。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 、募 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 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二 、发 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三、 基 金的最 低募 集份额 总额 和募集 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 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 四 、发 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 开发 售,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 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 认 购原 则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 者在募 集 期内可以 多次认 购基金 份额,认 购费用 按每笔 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3、 销售 机构对 认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 表该申 请一定成 功,而 仅代表 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六 、认 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2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f、个人税收 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g、养老目标基金; h、职业年金计划 。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 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认购金额 M (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通过直销中心 认购的养老金客户) 认购费率(其他投资者) M <100 万元 0.12% 1.2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08% 0.80%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七 、认 购期认 购资 金及利 息的 处理方 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 、基 金认购 份额 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基金 认购采 用金额 认购的方 式。基 金的认 购金额包 括认购 费用和 净认购 金额。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3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则对应的认购 费率为1.2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 =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55.00 )/1.00=98,869.23 份


即: 该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假定募集期产 生的利息为55.00 元,可得到98,869.23 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通过直销中心 认购本基金, 则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08%,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100.00 元,则可认购 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2,000,000/(1+0.08%)=1,998,401.28 元


认购费用=2,000,000-1,998,401.28 =1,598.72 元


认购份额=(1,998,401.28+1,100.00 )/1.00=1,999,501.28 份


即:该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通过直销中心 认购本基金,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100.00 元,可得到 1,999,501.28 份基金份额。 九 、基 金认购 金额 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 人民币10 元(含认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 构认 购本基金时,除需 满足 基金管理人最低认 购金 额限 制外, 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 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4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50,00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币20,000 元 (含认购费) 。 已在 直销网点有认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通 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 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 (含认购费) , 追加 认购的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 十 、基 金份额 的认 购和持 有限 额 如本基金 单个投 资人累 计认购的 基金份 额数达 到或者超 过基金 总份额 的50%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 笔或者 某些认 购申请有 可能导 致投资 者变相规 避前述50% 比 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 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的限制进行调整, 具体限 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5 第 七部 分


基金 备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的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 满或者 基金管 理人依据 法律法 规及招 募说明书 可以决 定停止 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 备案 条件的,自基金管 理人 办理完毕基金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税后);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6 第 八部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 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具体以届时公告 为准) ,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要 求 或基 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 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 新 的 证 券/ 期货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7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 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者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等业 务时 应 提交的 文件和办 理手续 、办理 时间、 处理规则等 , 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前提下, 以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 为准 ;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者交付申购 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 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 的赎回申请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申请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 T 日 赎回申请成功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 回款顺延至上 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 回或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8 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 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 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立或无效 ,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 的利息等损失。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 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 购费) , 投资者通 过销售 机构申 购本基金 时,除 需满足 基金管理 人 最低 申购金 额限制外, 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 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50,000 元 (含申购费) ,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币20,000 元 (含申购费) ; 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 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 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 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 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的 50%( 在基 金运 作过程中 因基 金份额 赎 回等情形 导致 被动达 到 或超过 50% 的除外) 。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9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赎回时 ,每次 对本基金 的赎回 申请不 得低于 0.01 份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或 赎回后在 销售机 构(网 点)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但各销售机构对 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者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本基金 的总规 模限额 、当日申 购金额 限制, 具体规 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 需交纳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f、个人税收 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0 g、养老目标基金; h、职业年金计划 。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通过直销中心 申购的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其他投资者) M <100 万元 0.15% 1.5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12% 1.20%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基金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 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 )赎 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 投资者 申请赎回 本基金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 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N <7 日 1.50% 7 日 ≤N <30 日 0.75% 30 日 ≤N <365 日 0.50% 365 日≤N <730 日 0.25% N ≥730 日 0 (注: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 以该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之日开始计算。 ) (2 )投 资者可 将其持 有的全部 或部分 基金份 额赎回。 本基金 的赎回 费用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 不少 于 30 日但少于 9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 于 90 日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期 不少 于 180 日的投资者,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1 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在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情况 下,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 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且 在不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销售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50% )=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0=37,893.14 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可得到 37,893.14 份基金份额。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2 例: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通过直销中心 申购本基金, 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000,000/(1+0.12%)=1,997,602.88 元 申购费用=2,000,000-1,997,602.88=2,397.12 元 申购份额=1,997,602.88/1.0400=1,920,772.00 份 即:该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通过直销中心 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可得到1,920,772.00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 T 日赎 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2500 元,持有时间为 20 日,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2500×10,0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75%=93.75 元 赎回金额=12,500.00-93.75=12,406.25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20 日,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06.25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 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3 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3、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6、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 登记 结算系统、证券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 、7、8、9 项暂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 金 将退还给投资者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4 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 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 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 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部分 延期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5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 投资 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 的赎回申请 (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 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 对全部未确认 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 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 并 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6 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一 、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二 、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四 、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者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7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 基金份额 的 冻结 、 解冻 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 律法规 允许基 金管理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质押业 务或其 他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8 第 九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金融地产行业的深入研究和分析, 精选金融地产行业内具有核 心竞争优势和持续成长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 力争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为投资 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和长期的资本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国 家债券 、央行 票据、地 方政府 债券、 金融债券 、企业 债券、 公司债券、 公开发行的 次级债券、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 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 、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 、 资产支持证 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定期存款、 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等) 、 同业存单、 衍生工具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权证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 ) ;其中 投资于金 融 地产行业的股票合计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为 0%-3% ; 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 股指期货 合约 和国债 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以变更后的比例 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 、投 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采用 “自上而下” 的资产配置方法确 定各类资产的配 置比例。 本基金对宏观经济政策及证券市场整体走势进行前瞻性 研究, 同时紧密跟踪资金流向、 市场流动性、 交易特征和投资者情绪等因素, 兼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9 顾宏观经济增长的长期趋势和短期经济周期的波动, 在对证券市场当期的系统性 风险及各类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 合理调整股票资产、 债 券资产和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权重, 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 力 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 此外, 本基金将持续 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 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二)股票投资策略 1、金融地产行业的定义 金融行业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行 业, 包括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 如保 险、 证券、 信托及其他; 房地产行业指以土地和建筑物为经营对象, 从事房地产 开发、 建设、 经营、 管 理以及维修、 装饰和服务的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的综合 性产业, 主要包括土地 开发、 房屋建设、 建筑 建材、 维修、 管理, 土 地使用权的 有偿划拨、 转让、 房屋所有权的买卖、 租赁、 房地产的抵押贷款, 以及由此形成 的房地产市场。 同时, 本基金将对金融地产行业的发展进行密切跟踪, 如果 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更适当的金融、 房地产行业划分标准, 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及风险收益特 征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对金融和房地产行业的界定方法 进行变更并及时公告。 2、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 金融地产行业根据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类别不同, 可划分 为不同的细分子行业。 本基金将运用 “自上而下” 的行业配置方法, 通过对国内 外宏观经济走势、 经济结构转型的方向、 国家经济与产业政策导向及改革进程和 经济周期调整的深入研究, 采用价值理念与成长理念相结合的方法来对行业进行 筛选。 3、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 “自下而上” 的选股策略。 基金依据约定的投资范围, 通过 定量筛选和基本面分析, 挑选出优质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在有效控制风险 前提下, 争取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1 )第一层:侧重定量筛选 本 基 金 构建 的 定 量筛 选指 标 主 要包 括 : 市净 率(PB ) 、 市盈 率 (PE ) 、 动 态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0 市盈率(PEG )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1 ) 价 值 股票 的 定量 筛选 : 综 合 考虑 PB 、PE , 具 有 投 资价 值 的上 市公 司 股 票;


2 ) 成 长型 股 票 的定 量筛 选 : 综合 考 虑 动态 市盈 率 (PEG ) , 主营 业务 收 入 、 净利润等财务指标,具有成长性的上市公司股票。 (2 )第二层:突出基本面分析 在定量筛选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基于 “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 动态静态指标 相结合” 的原则, 进一步筛选出运营状况健康、 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管理稳健的 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运用 (定量的) 财务分析和资产估值,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 的资产质量、 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 成本控制能力、 未来增长性、 权益回报率及 相对价值等方面; 通过运用 (定性的) 上市公司质量评估,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 公司治理结构、 团队管理能力、 企业核心竞争力、 行业地位、 研发能力、 公司历 史业绩和经营策略等方面。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 通过内 地与香 港股票市 场交易 互联互 通机制投 资于香 港股票 市场。 本基金将遵循上述金融地产行业相关股票的投资策略, 优先将基本面健康、 业绩 向上弹性较大、具有估值优势的港股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三)债券投资策略 1、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有效利 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 国内财政政策与货 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固定收益资产的影响, 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 判断市场的基 本走势, 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 在固定收益资 产投资组合构建和 管理过程中, 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 市场转换、 信用利差和相 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流动性较差、 信用风险较高、 资产规模较小等特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 点, 本基金主要采取审慎投资的态度, 深入分析发债主体的经营情况、 偿债能力 等, 从而评估信用债的风险程度, 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选择发行主 体资质状况优良,估值合理且流通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将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 结合 信用管理和流动性 管理, 重点考察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现金流变化、 信用风险情况、 市场流动性 等,采用 量化方 法对资 产支持证 券的价 值进行 评估,精 选违约 或逾期 风险可控、 收益率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 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谋求较高的 投资组合回报率。 (五)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有利于 加强基金 风险控 制。本 基金在权 证投资 中将对 权证标的 证券的 基本面 进行研究, 同时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 市场供求关系、 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 行定价。 (六)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 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以回避 市场风险。 故股指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股票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 基金 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股指期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应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七)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充分考 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适度参与国债期货 投资。 未来, 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 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相 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 制: (1 )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 , 投 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 ) ; 其中投资于金融地产行业的股票合 计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2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和 国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 )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在 内地和 香港同 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本基金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3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5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国债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 券(不 含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权 证、资产 支持证 券、买 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4 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12) 、 (18) 、 (19 ) 条外 ,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 前公告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不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中证金融地产行业指数收益率×80%+ 中债综 合指数收益率×20% 中证金融地产 行业指数为中证行业指数之一。 为反映沪深A 股不同行业公司 股 票的整体 表现, 为投资者提供分析工具, 中证行业指数借鉴国际主流行业分类 标准并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特点, 将中证800指数的800只样本股分为能源、 原材料、 工业、 可选消费、 主要 消费、 医药卫生、 金融 地产、 信息技术、 电信 业务和公用 事业等10 个行业并形成相应行业指数的成份股。 中证金融地产指数由中证800指 数样本股中的金融地产行业股票组成,以反映该行业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 全面,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 、 不同发行主体 (政府、 企 业等) 和期限 (长期、 中期、 短期等) , 能够很好地反 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 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 或更改指数名称 , 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在按照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适当的程序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 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 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相关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6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7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 人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规范性 文件为 本基金开 立资金 账户、 证券/ 期货结算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 财产所 产生的 债权债务 不得相 互抵销 。 非因基 金财产 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8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 股指期货合约 、 国债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非 固定收 益品种(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选 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 日的估值 净价进 行估值 ;具体估值 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 市实行 全价交 易的债券 (可转 债除外 ) ,选取 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债券( 含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9 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 以及流通受限 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流 通受限 的股票 ,包括非 公开发 行股票 、首次公 开发行 股票时 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不包括 停牌、 新发行 未上市、 回购交 易中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 限股票 )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 在交易 所 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债 券,按 成本估值。 6、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本基 金投资 国债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8、估值 计算中 涉及港 币对人民 币汇率 的,将 依据下列 信息提 供机构 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9、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0 11 、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 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1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2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3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规定 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 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交易 所 、期 货交易 所 、登记 结算 机 构及存 款银行 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4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基金分 红;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本基金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 增减基金 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 管 部门的规定,且对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 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 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6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 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等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 , 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7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 , 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 管理 费和 基金托 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此 项调整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五 、基 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8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 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9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相关 法律法 规关 于信 息披 露的披 露方 式、 登 载媒 介、 报 备方 式等规 定发 生变化 时, 本基金 从其 最新规 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 、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0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其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1 销售机构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在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2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3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基金 管理人 应在两 个工作日 内编制 临时报 告书,予以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4 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四)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媒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 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0





年。 七、 暂 停或延 迟信 息披露 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交易 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 或无法进行信息披露 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5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6 第十 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着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变 化,证券 市场的 收益水 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 膨胀风 险。如 果发生通 货膨胀 ,基金 投资于证 券所获 得的收 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险。 债券收 益率曲 线变动风 险是指 与收益 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7、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定收 益证券 利息收 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 二) 信用风 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 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 三) 流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7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1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 申购、 赎回安 排详见本 招募说 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章节。 (2 )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 基金合同约定: “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 其中 “本 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 从投资范围上看, 基金资产 的流动性良好;


从投资限制上看,本基金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本基金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 设置符合《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综上所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 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流动性风险相对 可控。 2、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 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 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a)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b)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c)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d)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 ,详见 基金合 同“第六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中“ 九、巨 额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及招 募说明 书“第 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中“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3、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巨 额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为前提, 按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等规定, 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8 缓支付赎回款项、 暂停估值、 收取短期赎回费、 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对风险进行 监测和评估, 使用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 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依 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进行操作,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四) 操作风 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 五)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 六) 合规性 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 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 七) 本 基金 的特有 风险 1、巨额赎回的风险 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 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 及时赎回份额或获得赎回款的风险。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2、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 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 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 (利率、 汇率、 股票价 格、 商品价格等) 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 这些风险 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9 3、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 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 )信 用风险 也称为 违约风险 ,它是 指资产 支持证券 参与主 体对它 们所承 诺的各种合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 从简单意义上讲, 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 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 )利 率风险 是指资 产支持证 券作为 固定收 益证券的 一种, 也具有 利率风 险,即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逆向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 )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 )提 前偿付 风险是 指若合同 约定债 务人有 权在产品 到期前 偿还, 则存在 由于提前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 )操 作风险 是指相 关各方在 业务操 作过程 中,因操 作失误 或违反 操作规 程而引起的风险。 (6 )法 律风险 是指因 资产支持 证券交 易结构 较为复杂 、参与 方较多 、交易 文件较多,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4、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股指期货。 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不同, 采 取保证金交易, 风险较现货市场更高。 虽然本基金对股指期货的投资仅限于现金 管理和套期保值等用途, 在极端情况下, 期货 市场波动仍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 良影响。 5、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基差 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 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 生变化的风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 价差的波动, 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 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 可分为两类: 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 了结头寸的风险, 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 量风险, 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 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 风险。 6、 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风险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0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 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投资有明确锁定期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故本基金的 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 投资者在 申购赎回时, 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另外, 本基金可能由于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 价 格 大 幅 下 跌 的 风 险 。 7、港股通每日额度限制 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 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 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 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 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或收市竞价交易时段, 港股通当日额度使 用完毕的, 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 风险。 8、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 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 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 港股通交易日日终,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 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 确 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 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9、境外投资风险 1)本基 金将通 过港股 通投资于 香港市 场,在 市场进入 、可投 资对象 、税务 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 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 这些限制因素的变 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 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 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 则,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 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参与香港股 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a.香港市场实行 T+0 回 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 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 即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 。 b. 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 通交易日 。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包括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1 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 c.香港出现台风、 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 联交所将可能停 市, 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 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 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d.本基金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 上市 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 况, 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 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 买入, 相关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 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 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行 权;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 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e.代理投票。 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 愿, 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 的征集期稍早结束; 投票没 有权益登记日的, 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 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 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f. 基金投资范围包含港股通股票仅表明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 股, 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 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整, 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 八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 一 致的 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 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 销售机构 的风险 等级评 价与基金 法律文 件中风 险收益特 征的表 述可能 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 九 ) 其他风 险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2 1、在符 合本基 金投资 理念的新 型投资 工具出 现和发展 后,如 果投资 于这 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 明 1、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 金通过 基金管 理人直销 网点和 指定的 其他基金 销 售机 构公开 发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 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3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4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5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 停 受 理 申 购 、 赎回或转换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6 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7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税 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8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 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9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0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 增减基金 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每份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申请赎回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1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 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监管 机构或基 金合同 另有规 定的, 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调 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况 下, 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且 在法 律法规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2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者变更收费方 式; (3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调整基 金份额 类别的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基金推 出新业 务或服务; (7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 则》 , 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内容;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3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4 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方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或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或大会公告 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5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 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书 面或非 书面方 式授权其 代理人 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并行 使表决权,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者 以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 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重大事 项,如基 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7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8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 管规则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 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 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9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0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均应提交华南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按照申请仲裁时 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不含港澳台立法) 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1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 )20361818 传真: (021 )2036161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关联方 交易等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2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或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港股通 标的股票、 债券 (国家债券、 央行 票据、 地方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公 开 发 行 的 次 级 债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交 换 债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的 纯 债 部 分 、 短 期 融 资 券 ( 含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 中 期 票 据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等 ) 、 资 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定期存款、 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等) 、 同 业 存 单 、 衍 生 工 具 (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 权 证 等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 ) ;其中投资于金融 地产行业的股票合计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为0%-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该 比 例 要 求 有 变 更 的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以 变 更 后 的 比 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 ;其中投资于金融地产行业的股票合 计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 金 后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3 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 股合计计算)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15%;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合 计 市 值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4 10% ;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 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8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手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5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第(2)、( 12 ) 、 (18)、( 19 ) 条 外 , 因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政 策 等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本基金可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相 应 调 整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比例限制规定。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 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据 以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 于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银 行 存 款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6 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固 定 期 限 银 行 存 款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 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20% , 投 资 于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制 定 或 修 改 新 的 定 期 存 款 投 资 政 策 , 基 金 管 理 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 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本 基 金 存 款 银 行 的 评 估 与 研 究 , 建 立 健 全 银 行 存 款 的 业 务 流 程 、 岗 位 职 责 、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和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切 实 防 范 有 关 风 险 。 基 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基金管理人负责 控制信用风险。 信用风 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因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控 制 流 动 性 风 险 , 并 承 担 因 控 制 不 力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 流 动 性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全 部 提 前 支 取 、 部 分 提 前 支 取 或 到 期 支 取 而 存 款 银 行 未 能 及 时 兑 付 的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不 能 满 足 基 金 正 常 结 算 业 务 的 风 险 、 因 全 部 提 前 支 取 或 部 分 提 前 支 取 而 涉 及 的 利 息 损 失 影 响 估 值 等 涉 及 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 基金管理人须加 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 如因基金管理人 员工职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 利 率 管 理 、 支 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 三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协 议 的 签 订 、 账 户 开 设 与 管 理 、 投 资 指 令 与 资 金 划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 基金管理人应与 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 基金存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7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 “ 《总体合 作协议》 ” ) , 确定 《存 款协议书》 的 格式范本。 《总体合作协议》 和 《存款协议书 》 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共同商定。 (2) 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 《总体合作协议》 和 《存款协议书 》 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明确 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 的 办 理 方 式 、 邮 寄 地 址 、 联 系 人 和 联 系 电 话 , 以 及 存 款 证 实 书 或 其 他 有 效 凭 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 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 (以下简称 “存款分支机构 ”) 寄 送 或 上 门 交 付 存 款 证 实 书 或 其 他 有 效 存 款 凭 证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向 存 款 分 支 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 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 金 应 全 部 划 转 到 指 定 的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 并 在 《 存 款 协 议 书 》 写 明 账 户 名 称 和 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 在存期内, 如本基金 银行账 户 、 预 留 印 鉴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存 款 行 , 书 面 通 知 应 加 盖 基 金 托 管 人 预 留 印 鉴 。 存 款 分 支 机 构 应 及 时 就 变 更 事 项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具 正 式 书 面 确 认 书 。 变 更 通 知 的 送 达 方 式 同 开 户 手 续 。 在 存 期 内 , 存 款 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 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 基金投资于银行 存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 订 的 《 总 体 合 作 协 议 》 、 《 存 款 协 议 书 》 等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存 款 银 行 总 行 或 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 款 资 金 只 能 存 放 于 存 款 银 行 总 行 或 者 其 授 权 分 行 指 定 的 分 支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 存 款 协 议 书 》 中 规 定 , 存 款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应 为 基 金 开 具 存 款 证 实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8 书 或 其 他 有 效 存 款 凭 证 ( 下 称 “ 存 款 凭 证 ” ) , 该 存 款 凭 证 为 基 金 存 款 确 认 或 到 期 提 款 的 有 效 凭 证 , 且 对 应 每 笔 存 款 仅 能 开 具 唯 一 存 款 凭 证 。 资 金 到 账 当 日 , 由 存 款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指 定 的 会 计 主 管 传 真 一 份 存 款 凭 证 复 印 件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电 话 确 认 收 妥 后 , 将 存 款 凭 证 原 件 通 过 快 递 寄 送 或 上 门 交 付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指 定 联 系 人 ; 若 存 款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代 为 保 管 存 款 凭 证 的 , 由 存 款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指 定 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 款 凭 证 在 邮 寄 过 程 中 遗 失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存 款 银 行 提 出 补 办 申 请 , 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 并按以上 (1) 的方 式快递或上 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各 项 银 行 存 款 投 资 余 额 及 应 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 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 款 银 行 应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存 款 凭 证 的 询 证 , 并 在 询 证 函 上 加 盖 存 款 银 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快 递 将 存 款 凭 证 原 件 寄 给 存 款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指 定 的 会 计 主 管 。 存 款 银 行 未 收 到 存 款 凭 证 原 件 的 ,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电 话 询 问 。 存 款 到 期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存 款 银 行 确 认 存 款 凭 证 收 到 并 于 到 期 日 兑 付 存款本息事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存 款 到 期 日 未 收 到 存 款 本 息 或 存 款 本 息 金 额 不 符 时 ,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存 款 银 行 接 洽 存 款 到 账 时 间 及 利 息 补 付 事 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接 洽 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 存 款 协 议 书 》 中 规 定 , 存 款 凭 证 在 邮 寄 过 程 中 遗 失 的 , 存 款 银 行 应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原 存 款 凭 证 复 印 件 上 加 盖 公 章 并 出 具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后 , 与 存 款 银 行 指 定 会 计 主 管 电 话 确 认 后 , 存 款 银 行 应 在 到 期 日 将 存 款 本 息 划 至 指 定 的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 如 果 存 款 到 期 日 为 法 定 节 假 日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9 存 款 银 行 顺 延 至 到 期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支 付 , 存 款 银 行 需 按 原 协 议 约 定 利 率 和 实 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 果 在 存 款 期 限 内 , 由 于 基 金 规 模 发 生 缩 减 的 原 因 或 者 出 于 流 动 性 管 理 的 需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 前 支 取 的 具 体 事 项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存 款 银 行 签 订 的 《 存 款 协 议 书 》 执 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进 行 存 款 投 资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 结 算 , 若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拒 不 执 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相 关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及 时 将 更 新 后 的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否 则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但 应 将 调 整 结 果 至 少 提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新 名 单 确 定 时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但 不 得 再 发 生 新 的 交 易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并 在 与 交 易 对 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0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内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上 文 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定 义 不 同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投 资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 且 限 于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登 记 和 存 管 的 , 并 可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负 责 , 确 保 对 相 关 风 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 措 施 ,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有 效 解 决 基 金 运 作 的 流 动 性 问 题 。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 转 困 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 保 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 , 并 承 担 所 有 损 失 。 对 本 基 金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1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应 划 付 的 认 购 款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及 时 提 供 有 关 证 券 的 具 体 的 必 要 的 信 息 , 致 使 托 管 人 无 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 托管协议》 审核基金管理人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行 为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违 法 、 违 规 以 及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 的 投 资 指 令 不 予 执 行 , 并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予 纠 正 或 已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合 同 不 得 不 执 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 在中国证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所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名 称 、 数 量 、 总 成 本 、 账 面 价 值 ,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业 务 进 行 研 究 , 认 真 评 估 中 期 票 据 投 资 业 务 的 风 险 , 本 着 审 慎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进 行 中 期 票 据 的 投 资 业 务 , 并 应 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查。 ( 八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 邮件或书面 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回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2 收 到 的 书 面 通 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 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提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十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时 纠 正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其 通 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 十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3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与独立。 5.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不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资 产 及 实 物 证 券 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产 生 的 存 放 或 存 管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的 基 金 资 产 , 或 交 由 期 货 公 司 或 证 券 公 司 负 责 清 算 交 收 的 基 金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内 的 资 金 、 期 货 合 约 等 ) 及 其 收 益 , 由 于 该 等 机 构 或 该 机 构 会 员 单 位 等 本 协 议 当 事 人 外 第 三 方 的 欺 诈 、 疏 忽 、 过 失 或 破 产 等 原 因 给 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 “基金募集 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4 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 也 可 称 为 “ 托 管 账 户 ” )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预留印鉴为 基金托管人印章。 2.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保 证 金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5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按 有 关 规 定 开 立 、 使 用 并 管 理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立 、 使 用 的 规 定 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投 资 需 要 按 照 规 定 开 立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及 期 货 交 易 编 码 等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立 期 货 结 算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完 成 上 述 账 户 开 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期 货 公 司 提 供 的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的 初 始 资 金 密 码 和 市 场 监 控 中 心 的 登 录 用 户 名 及 密 码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资 金 密 码 和 市 场 监 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开 户 过 程 中 相 互 配 合 , 并 提 供 所 需 资 料 。 基金管理 人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账 户 开 户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有 效 性 , 且 在 相 关 资 料 变 更 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协 商 后 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按 约 定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或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上 述 存 放 机 构 及 基 金 托 管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6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与 事 后 送 达 的 合 同 原 件 不 一 致 所 造 成 的 后 果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15 年。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公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合 同 原 件 不 得 转 移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法律法规、 监 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对 外 公布。 3.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 证 件 号 码 和 持 有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7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不 少于15 年。如不能妥善 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 照 华 南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深 圳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 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8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交 易资 料服务 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 可通过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交 易 确 认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持 有 人 账 单 订 制 情 况 , 向 账 单 期 内 发 生 交 易 或 账 单 期 末 仍 持 有 本 公 司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发 送 对 账 单 。 具 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二、 网 上交 易、查 询服 务 投 资 者 除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交 易 以 及 账 户 查 询 外 , 还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ww.fullgoal.com.cn )微信公众号( 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 “FullgoalWeFund ”)、 或客户端 “富 国富钱包”APP 享受网上交易、 查询服务。 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三、 信 息定 制及资 讯服 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 在 线 客 服 、 发 送 邮 件 、 短 信 或 登 陆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等 多 种 渠 道 , 定 制 对 账 单 、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周 刊 等 各 类 资 讯 服 务 。 当 投 资 者 接 收 定 制 服 务 的 手 机 号 码 、 电 子 邮 箱 、 邮 寄 地 址 等 信 息 不 详 、 填 写 有 误 或 发 生 变 更 时 , 可 通 过 以 上 渠 道 更 新 修 改 , 以 避 免 无 法 及 时 接 收 相 关 定 制 服 务。 四、 网 络在 线服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微 信 公 众 号 或 客 户 端 获 得 投 资 咨 询 、 业 务 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服务投诉及建议 等多项在线服务。 五、 客 户服 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 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9 改等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六、 客 户投 诉受理 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 基 金 公 司 网 站 投 诉 栏 目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人 工 热 线 、 在 线 客 服 、 微 客 服 、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 传 真 等 多 渠 道 对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提出投诉或意见。 七、 基 金管 理人客 户服 务联 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 统一, 免长途话费) , 工作时 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客户服务传真: (021)80126256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客服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23 层 八、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联 系 基 金 管 理 人客 户服务 中心 热线, 或 通过电 子邮 件、 传真 、 信件等 方式 联系基金 管理 人。 请 确保 投资前 ,您/贵机 构已 经全面 理解 了本招 募说 明书。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20 第 二十 一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其查 阅方 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21 第 二十 二部 分


备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富国金融地产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注册 富 国 金 融 地 产 行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法 律 意 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 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