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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宏元A(004180)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南方宏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 南 方 基金管理 股份 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邮政储蓄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本基 金 不 向个 人投 资者 公开销售 】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1 
 
目录 
§ 1 绪言............................................................................................................................................ 3 
§ 2 释义............................................................................................................................................ 4 
§ 3 基 金管 理人 ................................................................................................................................ 9 
§ 4 基 金托 管人 .............................................................................................................................. 18 
§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 6 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和存 续 .......................................................................................................... 23 
§ 7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24 
§ 8 基 金的 投资 .............................................................................................................................. 34 
§ 9 基 金的 财产 .............................................................................................................................. 40 
§ 10 基金 资产 估值 ........................................................................................................................ 41 
§ 11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45 
§ 12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47 
§ 13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49 
§ 14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0 
§ 15 风险 揭示 ................................................................................................................................ 56 
§ 16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0 
§ 17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2 
§ 18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摘要 .................................................................................................... 81 
§ 19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 98 
§ 20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100 
§ 21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其 查阅方 式 .......................................................................................... 101 
§ 22 备查 文件 .............................................................................................................................. 102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 示 
南方 宏 元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16 年 7 月 5 日 证 监 许 可
[2016]1518 号文 注册 募集 。 《南方 宏 元债 券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于 2017 年 1
月18 日正 式生 效。 
南方宏 元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 下简称 “基金 ” 或 “ 本基 金” ) 由 南
方 宏元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变 更注 册而 来 , 经 中国证 监 会 2018 年3 月27 日证 监许 可
[2018]541 号文 准予 变更 注册 , 经 南方 宏元 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并通 过 《 关于 南方 宏元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 有 关 事项 的议 案》, 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自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并于2018 年12 月 26 日 正 式实施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经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及变更 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和市 场前 景做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并承担 基金 投 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
统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的风险 ,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 险等, 详见招 募说 明书 “ 风险揭 示” 章 节。 其 中,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是 根据 相 关 法律 法规 由非上 市中 小企 业采 用非 公开方 式发 行
的债券 。 由 于不 能公 开交 易, 一 般情 况下 , 交 易不 活跃, 潜在 较大 流动 性风 险。 当 发债 主体
信用质 量恶 化时 , 受 市场 流动性 所限 , 本基金 可能 无法卖 出所 持有 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 由 此
可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认 购 (或申 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本 基金 的 《招 募说 明 书》 及 《 基
金合同 》 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 策,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 理性判 断市 场, 谨慎 做出 投
资决策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 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 示其未 来业 绩表
现;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也 不构 成对 本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 作出 投资 决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 有的 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 致行 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 有的 基金份额
可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本基 金 不 向个 人投 资者 公开销售 。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3 
 
§ 1 绪言 
本招募说 明书 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及《 南 方宏 元定 期开 放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 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 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本基金 按照 中国 法律 法规 成立并 运作 , 若 基金 合同、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与 届时 有效的 法
律法规 的强 制性 规定 不一 致,应 当以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的规 定为 准。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4 
 
§ 2 释义 
《招募 说明 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金 或本基 金:指 南方 宏元定期 开放 债券型 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本 基金 由南方 宏
元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变 更注 册而 来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南方 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 南 方宏 元定期 开放 债券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
同》及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南方 宏元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南方 宏元定期 开放 债券型 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及 其
定期的 更新 
7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8 、 《基 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
常务委 员会 第十 四次 会议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关于 修改<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港口 法>
等七部 法律 的决 定》 修 改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
修订 
9 、 《销 售办 法》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 布、同 年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5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 券投资 管理 办法》 (包
括其不 时修 订 )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经中国 证监 会批准 , 并取 得国家 外汇 管理局 批准 的 投
资额度 ,可 以投 资于 中国 境内证 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 (包括 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经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并取 得国家 外汇管
理局批 准的 投资 额度 , 运 用来自 境外 的人 民币 资金 进行境 内证 券投 资的 境外 法人 
20 、 投 资人 : 指 机构 投资 者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 发起
资金提 供方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 本基 金
不向个 人投 资者 公开 销售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投 等业 务 。 
23 、 销 售机 构: 指 南 方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售 服 务协 议,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4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5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南 方基 金管 理股 份 有限 公司
或接受 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本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南方
基金管 理股 份 有 限公 司 
26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6 
 
27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投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8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金管 理人 根据2018 年 11 月 27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议
通过的 《关 于南 方宏元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有 关事 项的 议案 》 确 定并公 告的 基金
正式实 施转 型的 日期 ,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2018 年 12 月 26 日 
 29、基 金合同 终止 日:指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 出现 后,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 、 存 续期 : 指 《 南方 宏元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生 效至 本基 金合同 终
止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n 为自 然数 
35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 、 封 闭期 : 指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含 该日 ) 或 者每一 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起 (含
该次日 ) 至 3 个月 后 的对 日的期 间。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封闭 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起 至 3 个月
后的对 日 。 下 一个封 闭期 为首个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至 3 个月 后 的对 日 , 以此类 推 。 如果
封闭期 到期 日的 次日 为非 工作日 的, 封闭 期相 应顺 延。 本 基金 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购 与赎 回业
务,也 不上 市交 易 
37 、 开 放期: 指本 基金 每一 个封闭 期结 束之 日后 第一 个工作 日起 (含 该日) 进入 开放期 ,
开放期 不少 于 5 个工 作日 并且最 长不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在 此期 间, 投资 人可 以申购 、赎 回
基金份 额 。 具 体时 间由 基金 管理人 在开 始办 理申 购和 赎回的 具体 日期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予以公 告 。 若 由于 不可 抗力 的原因 导致 原定 开放 起始 日 或开 放期 不
能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则开 放起 始日 或开 放期 相应顺 延 
38、开 放时 间: 指 开 放期 内 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39、 《业 务规则》 :指 《 南 方基金管 理股 份 有限 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40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的 开放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7 
 
41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的 开放 期内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2、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3、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4、 定投 计划 :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 受理 基金 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5、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 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工作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46、元 :指 人民 币元 
47、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48 、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资 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49、 基金 利润 : 指基 金 利 息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50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1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3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4、 发 起式基 金: 指 符合 《运作 办法》 和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相 关条 件而 募集 、 运作, 由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8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 基 金管 理人高 级管 理人员 或基 金经 理 ( 指基 金管理 人员 中 依
法具有 基金 经理 资格 者, 包括但 不限 于本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同 时也 可以 包括 基金经 理之 外的
投研人 员, 下同 ) 等 人员 承诺认 购一 定金 额并 持有 一定期 限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55、 发 起资 金: 指基 金管 理人股 东资 金、 基金 管理 人固有 资金 、 基 金管 理人 高级管 理人
员或者 基金 经理 等人 员参 与认购 的资 金。 发起 资金 认购本 基金 的金 额不 低于 1000 万 元, 且
发起资 金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持有期 限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不 低于 三年 
56、 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指以 发起资 金认 购本 基金 且承 诺以发 起资 金认 购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期限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不少于 三年 的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高 级管 理
人员或 基金 经理 等人 员 
57、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媒介 
58、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以上释 义中 涉及 法律 法规 、 业务 规则 的内 容, 法律 法规、 业务 规则 修订 后, 如适用 本基
金,相 关内 容以 修订 后法 律法规 、业 务规 则为 准。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9 
 
§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广 东省 深圳市 福田 区莲 花街 道益 田路5999 号基 金大 厦 32-42 楼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 常 克川 
1998 年, 南 方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4 号 文批 准, 由 南方证 券
有限公司 、厦 门国际 信托 投资公司 、广 西信托 投资 公司共同 发起 设立。2000 年,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基 金字[2000]78 号文批 准进 行了 增资 扩股 , 注册资 本达 到1 亿元 人民 币。 2005 年,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 进行 增 资扩股 ,注 册资 本 达 1.5 亿元人 民币 。
2014 年公 司进 行增 资扩 股 ,注册 资本 金 达3 亿 元人 民币。 
2018 年1 月, 公司 整体 变 更设立 为南 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注 册资 本金3 亿元人 民
币。目 前股 权结 构: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5% 、 深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30% 、 厦门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15% 及 兴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0% 。 
3.2 主要 人员情 况 
3.2.1 董 事会 成员 
张海波 先生 , 董 事长 , 工 商管理 硕士 , 中 国籍 。 曾 任职中 共江 苏省 委农 工部 至助理 调研
员, 江 苏省 人民 政府 办公 厅调研 员, 华泰 证券 总裁 助理、 投资 银行 部总 经理 、 投资 银行 业务
总监兼 投资 银行 业务 管理 总部总 经理 , 华泰 证券 副总 裁兼华 泰紫 金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
华泰金 融控 股 (香 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华 泰证 券 (上海)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现 任
南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党委 书记 、董 事长 。 
王连芬 女士 , 董 事, 金融 专业硕 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赛格 集团 销售 , 深 圳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投 资一 部研 究室 主任 , 大 鹏证 券经 纪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深圳 福虹路 营业 部总经 理 、 南 方
总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第一证 券总 裁助 理, 华泰 联合证 券深 圳华 强北 路营 业部总 经理 、 渠
道服务 部总 经理 、 运 营中 心总经 理、 零售 客户 部总 经理、 执行 办主 任、 总裁 助理。 现任 华泰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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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深 圳分 公司 总经 理。 
张辉先 生, 董事 , 管 理学 博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北 京东城 区人 才交 流服 务中 心、 华 晨集
团上海 办事 处 、 通商 控股 有限公 司 、 北 京联创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干 部, 华泰 证券资 产管理总
部高级 经理 、 证券投 资部 投资策 划员 、 南通姚 港路 营业部 副总 经理 、 上 海瑞 金一路 营业 部 总
经理、 证券投 资部副 总经 理、综 合事务 部总经 理。 现任华 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秘书 、
人力资 源部 总经 理兼 党委 组织部 长。 
冯青山 先生 , 董 事, 工 学学 士, 中 国籍。 曾任 职陆 军第124 师 工兵 营地 爆连 副连 职排长 、
代政治 指导 员、 师政 治部 组织科 正连 职干 事, 陆军 第 42 集团 军政 治部 组织 处 副营职 干事 , 驻
香港部 队政 治部 组织 处正 营职干 事, 驻澳 门部 队政 治部正 营职 干事 , 陆 军第163 师 政治 部宣
传科副 科长(正 营职) , 深 圳市纪 委教 育调 研室 主任 科员、 副处 级纪 检员 、 办 公厅副 主任 、 党
风廉政 建设 室主 任。 现任 深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党委 副书 记、 纪委 书记, 深圳 市投
控资本 有限 公司 监事 。 
李平先 生, 董事 , 工 商管 理硕士 , 中 国籍 。 曾 任职 深圳市 城建 集团 办公 室文 秘、 董 办文
秘, 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办 公室 (信 访办 ) 高 级主管 、 企 业三 部高 级主 管。 现 任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金 融发 展部副 部长 ,深 圳市 城市 建设开 发( 集团 )公 司董 事。 
李自成 先生 , 董 事, 近 现代 史专业 硕士 , 中 国籍。 曾任 职厦门 大学 哲学 系团 总支 副书记 ,
厦门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办 公室主 任、 营业 部经 理、 计财部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工会 主席 、 党 总支 副 书记 。 现 任厦 门国际 信托 有限公 司党 总支
副书记 、总 经理 。 
王斌先 生, 董事 , 临 床医 学博士 , 中 国籍 。 曾 任职 安徽泗 县人 民医 院临 床医 生, 瑞 金医
院主治 医师 , 兴 业证 券研 究所医 药行 业研 究员 、 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监、 副总 经理。 现任 兴业
证券研 究所 总经 理。 
杨小松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 中国 籍。 曾任 职德 勤国 际会计 师行
会计专 业翻 译, 光大 银行 证券部 职员 ,美 国 NASDAQ 实习职 员, 证监 会处 长、 副主任 ,南 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裁 、 党委 副书 记, 南方 东英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姚景源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硕士 , 中 国籍 。 曾 任职国 家经 委副 处长 , 商 业部政 策研
究室副 处长 、 国 际合 作司 处长、 副司 长, 中国 国际 贸易促 进会 商业 行业 分会 副会长 、 常 务副
会长, 国内 贸易 部商 业发 展中心 主任 , 中 国商 业联 合会副 会长 、 秘 书长 , 安 徽省政 府副 秘书
长, 安 徽省 阜阳 市政 府市 长, 安 徽省 统计 局局 长、 党组书 记, 国家 统计 局总 经济师 兼新 闻发
言人。 现任 国务 院参 事室 特约研 究员 ,中 国经 济 50 人论坛 成员 ,中 国统 计学 会副会 长。 
李心丹 先生 , 独 立董 事, 金融学 博士 , 国 务院 特殊 津贴专 家, 中国 籍。 曾任 职东南 大学
经济管 理学院 教授, 南京 大学工 程管理 学院院 长。 现任南 京大学- 牛津 大学金 融创新 研究院
院长、 金融 工程 研究 中心 主任, 南京 大学 创业 投资 研究与 发展 中心 执行 主任 、 教授 、 博 士生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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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 , 中 国金 融学 年会 常务 理事 , 江 苏省 资本 市场 研究 会会长 , 江苏 省科 技创 新协 会副会 长 。 
周锦涛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工 商管理 博士 , 法 学硕 士 , 香 港证券 及投 资学 会 杰 出资 深会员 。
曾任职 香港 警务 处( 商业 罪 案调查 科) 警务 总督 察, 香 港证券 及期 货专 员办 事处 证券主 任, 香
港证券 及期 货 事 务监 察委 员会法 规执 行部 总监 。现 任香港 金融 管理 局顾 问。 
郑建彪 先生, 独立 董事, 经济学 硕士, 工商 管理 硕 士,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中 国籍。 曾 任
职北京 市财 政局 干部 , 深 圳蛇口 中华 会计 师事 务所 经理 , 京 都会 计师事 务所 副主任 。 现任 致
同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 通合伙 ) 管理 合伙人 , 中 国证监 会第 三届 上市 公司 并购重 组专 家咨
询委员 会委 员。 
周蕊女 士, 独 立董 事, 法 学硕士 , 中国 籍。 曾 任职 北京市 万商 天勤 ( 深圳) 律师事 务 所
律师 , 北 京市 中伦 (深 圳)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 北京 市 信利 (深 圳)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合伙 人。
现任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全 联并 购公 会广 东分 会 会长 , 广 东省 律师 协会 女律师 工作 委员
会副主 任, 深圳 市中 小企 业改制 专家 服务 团专 家, 深圳市 女企 业家 协会 理事 。 
3.2.2 监 事会 成员 
吴晓东 先生, 监事 会主 席 , 法律 博士, 中国籍 。 曾 任职中 国证 监会 副处 长、 处长, 华 泰
证券合 规总 监, 华泰 联合 证券副 总裁 、 党 委书 记、 董事长 , 南 方股 权投 资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南方股 权投 资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 事 。 
舒本娥 女士 , 监 事, 大学 本科学 历, 中国 籍。 曾任 职熊猫 电子 集团 公司 财务 处处长 , 华
泰证券 计划 资金 部副 总经 理、 稽 查监 察部 副总 经理 、 总经 理、 计划 财务 部总 经 理。 现任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华 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华泰 长城期 货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华 泰瑞 通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姜丽花 女士 , 监 事, 大学 本科学 历, 高级 会计 师, 中国籍 。 曾 任职 浙江 兰溪 马涧米 厂主
管会计 , 浙江 兰溪纺 织机 械厂主 管会 计 , 深圳 市建 筑机械 动力 公司 会计 , 深 圳市建 设集 团 计
划财务 部助 理会 计师 , 深 圳市建 设投 资控 股公 司计 划财务 部高 级会 计师 、 经 理助理 , 深圳 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计 划财 务部经 理 、 财 务预算 部副 部长 、 考 核分 配部部 长 。 现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部长 、 深 圳经 济特 区房 地产 (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 司 董事 、 深 圳市建 安 (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王克力 先生 , 监 事, 船舶 工程专 业学 士, 中国 籍。 曾任职 厦门 造船 厂技 术员 , 厦门 汽车
工业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厦 门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 国际 广场筹 建处 副主 任, 厦信 置业发 展公 司总
经理 、 投 资部 副经理 、 自 有资产 管理 部副 经理 职务 。 现 任厦 门国 际信托 有限 公司投 资发 展部
总经理 。 
林红珍 女士 , 监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厦门 对外 供应 总公 司会 计, 厦 门中
友贸易 联合 公司 财务 部副 经理, 厦门 外供 房地 产开 发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兴业 证券计 财部 财务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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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组 负责 人 、 直属 营业 部财务 部经 理 、 计划 财务 部经理 、 风险 控制部 总 经 理助理 兼审 计 部
经理、 风险管 理部副 总监 、稽核 审计部 副总监 、风 险管理 部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风险 管
理部总 经理。 现任兴 业证 券财务 部、资 金运营 管理 部总经 理,兴 证期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
兴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监事 。 
张德伦 先生 , 职 工监 事, 企业管 理硕 士学 历, 中国 籍。 曾 任职 北京 邮电 大学 副教授 , 华
为技术 有限 公司 处长 , 汉 唐证券 人力 资源 管理 总部 总经理 , 海王 生物人 力资 源总监 , 华信 惠
悦咨询 公司 副总 经理 、 首 席顾问 。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 组织 部部长 、 人力 资
源部总 经理 、执 行董 事, 南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苏民先 生, 职工 监事 , 计 算机硕 士研 究生 , 中 国籍 。 曾任 职安 徽国 投深 圳证 券营业 部电
脑工程 师 , 华 夏证 券深 圳分 公司电 脑部 经理 助理 ,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运 作保 障部副 总监 、
市场服 务部 总监 、 电 子商 务部总 监 。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风 险管 理部总 经理 、 执
行董事 。 
林斯彬 先生 , 职 工监 事, 民商法 专业 硕士 , 中 国籍 。 曾任 职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证券业 务部
实习律 师 , 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深 圳分 行资 产保 全部 职员 , 银 华基 金监察 稽核 部法务 主管 , 民
生加银 基金 监察 稽核 部职 员。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董 事。 
3.2.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员 
张海波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俞文宏 先生 , 副 总裁 , 工 商管理 硕士 , 经 济师 , 中 国籍。 曾任 职江 苏省 投资 公司业 务经
理, 江苏 国际 招商公 司部 门经理 , 江苏 省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江苏 国信 高
科技创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长兼 总经 理, 南方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员 。 
朱运东 先生 , 副 总裁 , 经 济学学 士, 高级 经济 师, 中国籍 。 曾 任职 财政 部地 方预算 司及
办公厅 秘书 , 中 国经 济开 发信托 投资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总经 理,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北 京分
公司总 经理 、 产 品开 发部 总监 、 总裁 助理 、 首 席市 场执行 官。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党委 委员 。 
常克川 先生 , 副总 裁,EMBA 工商 管理 硕士 , 中国 籍。 曾任职 中国 农业 银行 副处 级秘书 ,
南方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业务 部总 经理 、 沈 阳分 公司总 经理 、 总裁助 理 , 华泰联 合证 券董
事会秘 书 、 合 规总监 等职 务, 南方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 司
副总裁 、董 事会 秘书 、纪 委书记 。 
李海鹏先 生,副 总裁, 工 商管理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职美 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 资
部高级 分析 师,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高 级研 究员 、 基金 经理 助理 、 基 金经 理、 全 国社 保及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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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业 务部 执行 总监 、 全 国社保 业务 部总 监、 固定 收益部 总监 、 总裁助 理兼 固定收 益投 资 总
监, 南方 东英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首席 投资 官
(固定 收益 ) 。 
史博先 生, 副 总裁, 经济 学硕士 , 特许 金融 分析 师 (CFA) , 中国 籍。 曾 任职 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市场 部总助 , 中国 人寿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部高 级投 资经理 , 泰达 宏
利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副总监 、 研 究总 监、 首席 策略分 析师 、 基 金经 理,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经 理、研 究部 总监、 总裁助 理兼首 席投 资官( 权益) 。 现任 南方基 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首席 投资 官(权 益) 。 
鲍文革先 生, 督察长 ,经 济学硕士 ,中 国籍。 曾任 职财政部 中华 会计师 事务 所审计师 ,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行部 及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 助理 ,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运 作保障 部总 监 、
公司监 事、 财务 负责 人、 总裁助 理。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 南方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3.2.4 基 金经 理 
李璇女 士, 清华 大学 金融 学学士 、 硕 士, 注册 金融 分 析师 (CFA) , 具 有基 金从 业资格 。
2007 年 加入 南方基 金,担 任信用债 高级 分析师 ,现 任固定收 益投 资部总 经理 、固定收 益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2010 年9 月至 2012 年 6 月, 任 南方宝 元基 金经 理; 2012 年 12 月至2014
年 9 月, 任南 方安 心基 金 经理;2015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 ,任 南方润 元基 金经理 ;2013
年 7 月至 2017 年 9 月 ,任 南方稳 利基 金经 理;2016 年 8 月至 2017 年 12 月, 任南方 通利 、
南方荣 冠基 金经 理; 2016 年8 月至 2018 年 2 月, 任 南方丰 元基 金经 理; 2016 年 11 月至2018
年 2 月, 任南 方荣 安基 金 经理;2017 年 1 月至 2018 年 7 月 ,任 南方 和利 基 金经理 ;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7 月 ,任 南方荣 优基 金经 理;2017 年 5 月至 2018 年 7 月 ,任 南方荣 尊基
金经理 ;2017 年6 月至 2018 年7 月 ,任 南方 荣知 基 金经理 ;2017 年 7 月至 2018 年7 月,
任南方 荣年 基金 经理 ;2010 年9 月至 今, 任南 方多 利基金 经理 ;2012 年 5 月 至今, 任南 方
金利基 金经 理;2016 年 9 月至今 , 任 南方 多元 基金 经理;2016 年 12 月 至今, 任南方 睿见 混
合基金 经理 ;2017 年1 月 至今, 任南 方宏 元基 金经 理; 2017 年 9 月至 今, 任 南方兴 利基 金
经理;2018 年7 月 至今 , 任南方 配售 基金 经理 。 
3.2.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副总裁 兼 首 席投 资官 (固 定收益 ) 李 海鹏 先生 , 现 金投资 部总 经理 夏晨 曦先 生, 交 易管
理部总 经理 王珂 女士 , 固 定收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李璇 女士, 固定 收益 专户 投资 部总经 理乔 羽夫
先生, 固定 收益 研究 部总 经理陶 铄先 生 , 权益 专户 投资部 总经 理刘 树坤 先生 。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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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3.3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9)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职 责。 
3.4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遵 守《 基金法》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建立健 全的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基 金法 》及 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下列行 为: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5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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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 相
关限制 。 
3.6 基金 经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3.7 基金 管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理 制度 包括内 部会 计控制制 度、 风险控 制制 度、投资 管理 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16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 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 计 法》 等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 制度、 公司
财务会 计制 度、 会计 工作 操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 职责 ,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 建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 风 险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 目标和 原
则、 风 险控 制的 机构 设置 、 风险 控制 的程 序、 风险 类型的 界定 、 风 险控 制的 主要措 施、 风险
控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 分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制
度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 火墙制 度、 岗位 职责 、 反 馈制度 、 保 密制 度、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程序
性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监督 检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
况。督 察长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事 会聘 任, 并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 除应 当回 避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 享有 充分的 知情
权和独 立的 调查 权。 督察 长根据 履 行 职责 的需 要, 有权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业
务、 投 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关 会议 , 有 权调 阅公 司相关 文件 、 档 案。 督察 长应当 定期 或者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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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 员会 定期会 议上 报
告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 具 体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司 配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 核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稽 核管理 办法 、 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 等 。 通 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遵守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规 章的情 况;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执
行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 项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 情况。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18 § 4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 邮政储 蓄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成立时 间:2007 年3 月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810.31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 〔2006 〕484 号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许可 〔2009 〕673 号 联系人 :马 强 联系电 话:010 -68857221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 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有限 责任公司 (成立 于2007 年3 月 6 日 )于2012 年 1 月 21 日依 法整体 变更 为中 国邮 政储 蓄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依 法承 继原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有 限责 任公司 全部 资 产、 负 债、 机构、 业务 和人 员, 依 法承 担和 履行 原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有限 责任 公司在 有关 具 有法律 效力 的合 同或 协议 中的权 利 、 义 务, 以及 相 应的债 权债 务关 系和 法律 责任 。 中 国邮 政 储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坚 持服务 “三 农” 、 服务 中小 企业、 服务 城乡 居民 的大 型零售 商业 银 行定位 , 发 挥邮 政网 络优 势, 强 化内 部控 制, 合规 稳健经 营, 为广 大城 乡居 民及企 业提 供优 质金融 服务 ,实 现股 东价 值最大 化, 支 持 国民 经济 发展和 社会 进步 。 2. 主要 人员 情况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总行 设托 管业 务部 , 下 设资 产托 管处 、 风 险 管理处 、 运 营管理处 等处 室。现 有员 工 22 人,全 部员工 拥有 大学本科 以上 学历及 基金 从业资格 ,90% 员工具 有三 年以 上基 金从 业经历 ,具 备丰 富的 托管 服务经 验。 3.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19 2009 年7 月23 日 , 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和 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 理委员 会联 合批 准, 获得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资 格, 是我国 第 16 家 托管 银行 。2012 年 7 月 19 日, 中国 邮政 储蓄银 行经 中国保 险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准 , 获得 保险资 金 托 管资格 。 中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坚持 以客 户为 中心 、 以 服务 为基础 的经 营理念 , 依托 专业的 托管 团队 、 灵 活的 托 管业务 系统 、 规 范的 托管 管理制 度、 健全 的内 控体 系、 运 作高 效的 业务 处理 模式, 为广 大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众多 资产 管理机 构提 供安 全、 高效 、 专业 、 全 面的 托管 服务, 并获得 了合 作 伙伴一 致好 评。 截至2018 年 6 月 30 日 ,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托 管的 证券投 资基 金共80 只。 至 今,中 国 邮政储 蓄银 行已 形成 涵盖 证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计 划、 信托计 划 、 银 行 理财产 品 (本 外币) 、 私 募基金、 证券 公司 资产 管 理计划、 保险 资金、 保险 资产管 理计 划等 多种资 产类 型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托管 规模 达41789.05 亿 元。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业 监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 守法 经营 、 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 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完 整, 确保 有关信 息的 真实 、 准 确、 完整、 及时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2.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设 有风 险与内 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行 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作 , 对 托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查 指导 。 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内 部风 险控 制处 室, 配 备专 职内 控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控 监督 工作 ,具 有独 立行使 监督 稽核 的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托管业务 部具 备系统 、完 善的制度 控制 体系, 建立 了管理制 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 业务操 作流 程 ,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 ; 业务 人员具 备从 业资格 ; 业务 管 理严格 实行复 核、审 核、 检查制 度,授 权工作 实行 集中控 制,业 务印章 按规 程保管 、存放 、 使用,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 业 务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 监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露 人员 负责 , 防 止泄 密;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作 , 防止 人为 事故 的发生 ,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严 格按 照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规 定 , 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围 、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对违 法违规 行为 及时 予以 风险 提示 , 要 求其 限期纠 正 , 同时报 告中 国证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20 监会。 在日 常为 基金 投资 运作所 提供 的基 金清 算和 核算服 务环 节中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费 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 况进行 检查 监督 。 2. 监督 流程 (1)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 监督子 系统 , 对各 基金 投资 运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 行监控 , 发现投 资比例 超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与 基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收到 基金管 理人 的划款 指令后, 对涉 及各基 金的 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 内容进 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通过 技术或 非技 术手段 发现基金 涉嫌 违规交 易, 电话或书 面要 求管理 人进 行解释 或 举证, 要求 限期 纠正 ,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21 §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 机构 5.1.1 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股 份 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广 东省 深圳市 福田 区莲 花街 道益 田路5999 号基 金大 厦 32-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 :张 锐珊 5.1.2 其 他销 售机构 无 5.2 登记 机构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广 东省 深圳市 福田 区莲 花街 道益 田路5999 号基 金大 厦 32-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68 联系人 :古 和鹏 5.3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人 :丁媛 电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丁 媛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22 5.4 审计 基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曹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曹阳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23 § 6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 续 一、本 基金 的历 史沿 革 本基金 由南 方宏元 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变更 注册而 来 。 南 方宏元 债 券型 发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2016 年7 月5 日 证监 许可[2016]1518 号文 注册 募集 。 募 集期 自2017 年 1 月 4 日至 2017 年 1 月 16 日止 ,共 募集 210,115,785.12 份 基金 份额 , 募集户 数 为 5 户 。募 集结束 后基金 管理 人向中 国证监 会办理 备案 手续。 经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 南方 宏 元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于2017 年 1 月18 日生 效。 经中国 证监 会 2018 年 3 月 27 日 证监 许可[2018]541 号文 准予 变更 注册 ,并经 2018 年 11 月 27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并通 过 《 关于 南方 宏 元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有 关事 项的 议案》,南方 宏元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于2018 年 12 月 26 日 正式实 施 转 型,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2018 年 12 月 26 日。 转型后 , 本基 金单 一投 资者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或者 构成 一致行 动人 的多 个投 资者 持有的 基 金份额 可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本 基金 不向 个人 投资者 公开 销售 。 转型后,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认 购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自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不少 于 三年,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二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起 三年后 的对 应日 , 若 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2 亿元 , 基 金合同 自 动 终止, 且不 得通 过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延 续基 金合同 期限 。 《基金 合同 》生 效 满 三年 后,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24 §7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7.1 申购 与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或 网上 等交易 方式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 7.2 申购 与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 、基 金份 额的 开放 期和 封 闭期 封闭期 指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含 该日 ) 或 者每 一个 开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含 该次日 ) 至 3 个月 后 的对 日的 期间。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封闭 期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 3 个月 后 的对 日。 下一个 封闭 期为 首个 开放 期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至 3 个月 后的 对日 , 以 此类 推。 如 果封闭 期到 期 日的次 日为 非工 作日 的, 封闭期 相应 顺延 。 本 基金 封闭期 内不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 也不 上 市交易 。 开放期 指本 基金 每一 个封 闭期结 束之 日后 第一 个工 作日起 ( 含该 日) 进入 开 放期 , 开 放 期不少 于 5 个工 作日 并且 最长不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在此期 间, 投资 人可 以申 购、赎 回基 金 份额 。 具 体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在 开始 办理 申购 和赎 回的具 体日 期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 若由 于不 可抗 力的 原因导 致原 定开 放起 始日 或开放 期不 能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则开放 起始 日或 开放 期相 应顺延 。 开放期 内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的具 体规 则 以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公告 为准 。 如 封闭 期后或 在开 放期内 发生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申 购 或 赎回 业务 的 , 开 放期时 间中 止 计算 , 在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影 响因 素消 除之 日次 日起 , 继 续计 算该开 放期 时间 , 直 到满 足 开放期 的时 间要 求 , 具体 时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准 。 2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办 理时间 为 开 放期 内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 赎 回时 除外 。 封 闭期内 , 本基 金不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25 也不上 市交 易。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3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在开 放期 内, 投资 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构 确认接 受 的,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格 。 但若投 资人 在开 放期 最后 一日业 务办 理时 间结 束之 后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者转 换等申 请的 , 视 为无效 申请 。 开放 期以 及开 放 期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的具体 事宜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相 关公告 。 7.3 申购 与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7.4 申购 与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申 请不成 立。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赎 回申 请不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26 成立。 投资 人交 付申 购款 项, 申 购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基 金份 额时 , 申 购生 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 请, 赎回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赎 回生 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如遇 证 券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非 基金 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时 , 赎 回款 项顺 延至 上述 情形消 除后 的 下一个 工作 日划 出,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因此 而延 误支 付的 责任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购 、 赎 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或 基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 确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7.5 申购 与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均为 500 万 元, 各销 售机 构在 符合 上述规 定 的前提 下,可 根据情 况调 高首次 申购和 追加申 购的 最低金 额,具 体以销 售机 构公布 的为准 , 投资人 需遵 循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规 定。 本基 金单 笔赎 回申请 不低 于 1 份, 投资 人全额 赎回 时不 受上述 限制 。 各销 售机 构在 符合上 述规 定的 前提 下 , 可 根据情 况调 高单 笔最 低赎 回份额 要求 , 具体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的为 准,投 资人 需遵 循销 售机 构的相 关规 定; 2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 3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人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4 、本基 金不对 单个投 资人 累计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上限 进行限制 ,但 法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对 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 量限制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27 7.6 申购 费用和 赎回 费用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 对于申 购本 基 金 A 类份 额 的投资 人,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最高 不高 于 0.8% ,且 随 申购金 额 的增加 而递 减, 如下 表所 示: A 类份 额申 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8% 100 万≤M <500 万 0.5% 500 万 ≤M <1000 万 0.3% M≥1000 万 每笔1,000 元 对于申 购本 基 金 C 类份 额 的投资 人, 申购 费率 为零 。 投资人 重复 申购 ,须 按每 次申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销售机 构可 参考 上述 标准 对申购 费用 实施 优惠 。 申 购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2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1.5% , 随 申请 份额 持有 时间增 加而 递减。 具体 如下 表所 示 : A 类基 金份 额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赎回费 率 N<7 日 1.5% 7 日 ≤N<1 年 0.1% 1 年≤N<2 年 0.05% N≥2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 C 类基 金份 额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赎回费 率 N<7 日 1.5% 7 日≤N<30 日 0.5% N≥30 日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A 类基 金份 额不 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应 归基 金财产 ,其 中赎 回持 有时 间少于 7 日 的份 额赎回 费应 全额 归 入 基金 财产 ,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C 类基金 份额 赎 回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28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对 投资 人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 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 、 基金赎 回费 率 和 销售服 务费 率 。 7.7 申购 份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1) 适用 于比 例费 率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2) 适用 于固 定费 用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固 定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50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 对应申 购费 率为 0.3% ,假 设申购 当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6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00/(1 +0.3%) =4,985,044.87 元 申购费 用=5,000,000 -4,985,044.87 =14,955.13 元 申购份 额=4,985,044.87/1.0160 =4,906,540.22 份 例: 某 投资 人投500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C 类 份额 , 假 设申 购当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16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申购份 额=5,000,000/1.0160=4,921,259.84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在本基 金的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式 为: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 费用 例:某 投资 人申 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持 有三 个月 赎回 10 万份 ,赎 回费 率 为 0.1%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17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费 用=100,000 ×1.0170 ×0.1% =101.70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70 -101.70 =101,598.30 元 例:某 投资 人申 购本 基金C 类基金 份额 , 持 有三 个月 赎回 10 万 份, 赎 回费 率 为0, 假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017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赎回金 额为 :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29 赎回费 用=0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70 -0=101,700.0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按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申购 涉及 金额 的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 申 购涉及 份额 的计算 结果 按舍 去尾 数的 方法 ,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来计 算并 扣除相应 的费用 , 计算 结果保 留 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6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规则 的规定 。 7.8 申购 与赎回 的登 记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人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手续 , 投资人 自T +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T+1 日 为 投资人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登记机 构可 以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 对上 述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但 不得实 质影 响投资 人的 合法 权益 ,并 最迟于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公告 。 7.9 拒绝 或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开放期 内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3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30 购申请 。 4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或者 无法办 理申 购业 务 。 5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结算机构 因技 术故障 或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或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8 、个 人投 资者 申购 。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4、6、7、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暂 停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开 放期内 因发 生不 可抗 力等 原因而 发生 暂停 申购 情形 的, 开 放期 将按 因不可 抗力 等原 因而 暂停 申购的 时间 相应 延长 ,直 至满足 开放 期时 间要 求。 7.10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开放期 内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4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或者 无法办 理赎 回业 务 。 5 、遵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先原 则, 发生损 害持 有人利益 的情 形时, 可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31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者 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若出 现巨额 赎回 情形 ,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 告。 开放 期内 因发 生不可 抗力 等原 因而发 生暂 停赎 回情 形的 , 开放 期将 按因 不可 抗力 等原因 而暂 停赎 回的 时间 相应延 长 , 直至 满足开 放期 时间 要求 。 7.11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工作 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 产组 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 、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或 部分 延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 : 当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人的赎 回款项 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款项 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接 受并 确认 所有 的有效 赎回 申请 , 当日 按比 例办 理的赎 回份 额不 得低 于基 金总份 额的 百 分之二 十 , 其 余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延 缓支付 的期 限不 得超 过二 十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 进行 公告。 (3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发生 巨额 赎回 , 在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80% 以上的 赎回 申请 情形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延期 办理 赎回申 请。 如基 金管 理人 对于其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80% 以上 部分 的赎 回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 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延 期部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32 分如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但 若在 开放 期最 后一日 发生 上述 情形的 ,超 过部 分将 视为 无效赎 回申 请。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者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 包括但 不限 于短 信、 电子 邮件或 由基 金销 售机 构通 知等方 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同 时 在 指定 媒 介 上刊 登公告 。 7.12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7.13 基 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份额 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并 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管 人与 相 关机构 。 7.14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33 7.15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7.16 定 投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投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 定。 投资人 在办 理定投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扣 款金 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相关 公告 或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 定的定 投计 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7.17 基 金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的冻 结手 续、 冻结 方式按 照登 记 机 构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 律法规 、 监管 规 章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 要求 以及登 记机 构业 务规 定 来 处理。 7.18 基 金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通过 其 他 方 式 进行 份 额 转 让的 申 请 并 由 登记 机 构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过 户登记 。 基金 管理人 拟受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前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应 根据 基 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34 §8 基金 的投资 8.1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基础上 ,力 求获 得长 期稳 定的投 资收 益。 8.2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交易 的国 债、 央行票 据、 金融 债券 、 企 业债券 、 公 司债券 、 中 期票 据、 短 期 融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次级债 券、 政府 机构 债、 地方政 府债 、 资 产支持 证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 包括 协议 存款 、 定 期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款) 、 同业 存单 、 货币 市场工 具以及 经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需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 基金 不投 资股 票、 权证、 可转 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应开放 期流 动性 需要 , 为 保护持 有 人利益 , 本基 金开放 期开 始前 10 个 工作 日、 开放 期 以及开 放期 结束后的 10 个 工作日 内 , 本 基 金 的 债 券 资产 的 投 资 比例 可 不 受 上 述限 制 。 开 放期 内 , 本基金 保 持 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封闭 期内不受 上述 5% 的 限制 , 其中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 8.3 投资 策略 1 、信 用债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重 点投 资信 用类 债券 , 以 提高 组合收 益能 力。 信用 债券 相对央 票 、 国债等 利率 产品的 信用 利差 是本 基金 获 取较 高投 资收 益的 来源 , 本基金 将在 南方 基金 内部 信用评 级的 基 础上和 内部 信用 风险 控制 的框架 下, 积极 投资 信用 债券, 获取 信用 利差 带来 的高投 资收益 。 债券的 信用 利差 主要 受两 个方面 的影 响, 一是 市场 信用利 差曲 线的 走势 ; 二 是债券 本身 的信用 变化 。 本 基金 依靠 对宏观 经济 走势 、 行 业信 用状况 、 信 用债 券市 场流 动性风 险、 信用 债券供 需情 况等 的分 析, 判断市 场信 用利 差曲 线整 体及分 行业 走势 , 确 定各 期限 、 各 类属 信 用债券 的投 资比 例。 依靠 内部评 级系 统分 析各 信用 债券的 相对 信用 水平 、 违 约风险 及理 论信 用利差 , 选择 信用利 差被 高估 、 未 来信 用利差 可能 下降的 信用 债券 进行 投资 , 减 持信 用利 差 被低估 、未 来信 用利 差可 能上升 的信 用债 券。 2 、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35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化 代表 长、 中、 短期 债券 收益 率 差异变 化 , 相 同久期 债券 组合在 收益 率曲线 发生 变化 时差 异较 大。 通过 对同 一类 属下 的收 益率曲 线形 态和 期限 结构 变动进 行分 析 , 首先可 以确 定债 券组 合的 目标久 期配 置区 域并 确定 采取子 弹型 策略 、 哑铃 型策 略或梯 形策 略 ; 其次 , 通 过不 同期限 间债 券当前 利差 与历 史利 差的 比较 , 可 以进 行增陡 、 减 斜和凸 度变 化的 交易。 3 、杠 杆放 大策 略 杠杆放 大操 作即 以组 合现 有债券 为基 础, 利用 买断 式回购 、 质 押式 回购 等方 式融入 低成 本资金 ,并 购买 剩余 年限 相对较 长并 具有 较高 收益 的债券 ,以 期获 取超 额收 益的操 作方式 。 4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关 键在 于对基 础资 产质 量及 未来 现金流 的分 析 , 本 基金 将在 国内资 产 证券化 产品 具体 政策 框架 下, 采 用基 本面 分析 和数 量化模 型相 结合 , 对 个券 进行风 险分 析和 价值评 估后 进行 投资 。 本 基金将 严格 控制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总体 投资 规模 并进 行分散 投资 , 以 降低流 动性 风险 。 5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采 取非公 开方 式发 行和 交易 , 并限 制投 资人 数量 上限, 整体流 动 性相对 较差 。 同 时, 受到 发债主 体资 产规 模较 小、 经营波 动性 较高 、 信 用基 本面稳 定性 较差 的影响 , 整 体的 信用 风险 相对较 高。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这两 个特 点要 求在 具体的 投资 过程 中, 应采 取更 为谨慎 的投 资策略 。 本基 金认为 , 投 资该类 债券 的核 心要 点是 分析和 跟踪 发债 主体的 信用 基本 面, 并综 合考虑 信用 基本 面、 债券 收益率 和流 动性 等要 素, 确定最 终的 投 资 决策。 6 、开 放期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方 式运 作, 即 采取 在封 闭期 内封 闭运作 、 封 闭期 与封 闭期 之间定 期开 放的运 作方式 。开放 期内 ,基金 规模将 随着投 资人 对本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而不 断变化 。 因此本 基金 在开 放期 将保 持资产 适当 的流 动性 , 以 应付当 时市 场条 件下 的赎 回要求 , 并 降低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 做好 流动性 管理 。 今后 , 随 着证 券市场 的发 展、 金融 工具 的丰富 和交 易方式 的创 新等 , 基 金还 将积极 寻 求 其他投 资机 会,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 本 基金 将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以丰富 组合 投资 策略 。 8.4 投资 决策依 据和 决策 程序 1 、决 策依 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依 法决策 是本 基金 进行 投资 的前提 ;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36 (2)宏 观经济 发展态 势、 微观经济 运行 环境和 证券 市场走势 。这 是本基 金投 资决策 的 基础; (3)投 资对象 收益和 风险 的配比关 系。 在充分 权衡 投资对象 的收 益和风 险的 前提下 做 出投资 决策 ,是 本基 金维 护投资 人利 益的 重要 保障 。 2 、决 策程 序 (1)决 定主要 投资原 则: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定 基金 的主要投 资原 则,并 对基 金投资 组 合的资 产配 置比 例等 提出 指导性 意见 。 (2)提 出投资 建议: 固定 收益 研究 部研 究员以 外部 研究报告 以及 其他信 息来 源作为 参 考, 对 利率 市场 、 信 用市 场进行 研究 , 提 出债 券市 场运行 趋势 的分 析观 点, 在重点 关注 的投 资产品 范围 内根 据自 己的 研 究选 出有 投资 价值 的各 类债券 向基 金经 理做 出投 资建议 。 研究 员 根据基 金经 理提 出的 要求 对各类 投资 品种 进行 研究 并提出 投资 建议 。 (3)制 定投资 决策: 基金 经理在遵 守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制定的 投资 原则前 提下 ,根据 研 究员提 供的 投资 建议 以及 自己的 分析 判断 ,做 出具 体的投 资决 策。 (4)进 行风险 评估: 风险 管理部门 对公 司旗下 基金 投资组合 的风 险进行 监测 和评估 , 并出具 风险 监控 报告 。 (5)评 估和调 整决策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根 据环 境的变化 和实 际的需 要调 整决策 的 程序。 8.5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 产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应 开放期 流动 性需要 ,为保 护持有 人利 益, 本基 金开 放期开 始 前 10 个工 作日、 开放期 以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的 10 个工 作日 内,本 基金 的债 券资 产的 投资比 例可 不受 上述 限制 ; 本基 金不 投资 股票 、权 证、可 转债 ; (2) 开 放期 内, 本 基金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 封闭 期内不 受上 述 5%的 限制 ,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37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得 展期 ; (11)开 放期 内,基 金总 资产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封 闭期内 ,本基 金的基 金 总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的 200% ;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3) 开放 期内,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5%;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前 款所 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4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9 ) 、( 13 ) 、 (14) 项另有 约定 外,因 证券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对 上述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38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的 ,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 相 关限制 。 8.6 业绩 比较基 准 中债信 用债 总指 数收 益率 根据基 金的 投资 标的 、 投 资目标 及流 动性 特征 , 本 基金选 取中 债信 用债 总指 数收益 率作 为本基 金的业 绩比较 基准 。中债 信用债 总指数 是全 面反映 信用债 的总指 标, 样本范 围包括 : 信用债 ,包括 企业债 、公 司债、 金融债 (不含 政策 性金融 债)、 短期融 资券 和中期 票据等 。 中债信 用债 总指 数在 样券 的选择 和财 富指 标的 计算 上都更 具备 基金 跟踪 的可 投资性 , 是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专门 针对 债券 市场 投资 性需求 开发 的指 数。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本基 金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8.7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一 般而言 , 其长 期平均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率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混 合 型基金 ,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39 8.8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40 §9 基金 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41 §10 基金资 产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他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选 取估值 日第 三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对 应 的估值 净价 估值 ,具 体估 值机构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托 管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2)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债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 含权的固 定收 益品种 ,按 照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 银行间 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于含 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回 售登记 截止 日 (含当 日 ) 后未行 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期 所对 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 对 银行 间 市场未 上市 , 且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在发 行利 率与 二级 市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差 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率 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4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当基 金发生 大额申 购或 赎回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 的公 平性 。 7 、如有 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方 法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自 律规 则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42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某一 类别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 作日闭 市后 ,该类别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当日 该 类别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分 别计算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 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 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43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 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 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44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 基金应 当暂 停估 值 ; 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等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45 §11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每 份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金 收 益 分 配比 例 不 得 低 于基 金 收 益 分配 基 准 日 每 份基 金 份 额 可供 分 配 利 润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人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同 一类 别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人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由 于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而 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利 润将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同一 类别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 配权;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的约 定以 及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前 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 登记 机构 可对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进 行调整 ,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4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同一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 照登记 机构 相关 业务规 则执 行。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47 §12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及 维护费 用; 9 、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3%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3%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 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3 、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48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C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年费率 为 0.2% 。 本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按前一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值 的 0.2%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划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各销售 机构 , 或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并由基 金管 理人 代付 给各 基金销 售机 构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 支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8 、10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或摊入 当期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 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南方 宏元 债券 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49 §13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50 §14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应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相关法 律法 规关 于信 息披 露的披 露内 容、 披露 方式 、 登载 媒介 、 报 备方式 等规 定 发 生变 化时 ,本基 金从 其最 新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人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人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51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 人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申 购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 险揭 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 南方 宏元 债券 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本基金在 招募 说明书 的显 著位置披 露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 的流 动性风 险和 信用风险 , 并说明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的 变更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 会注册 后 , 基金管 理人 在 基金 正式 实施 转型 前, 根据 《信 息 披露办 法》 将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指 定 媒介 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上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工作 日的 次日 , 通过 其网 站、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 露工作 日 各类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 三)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四)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 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在其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52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 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本基金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 投 资 情 况, 包 括 投资 政策 、 持 仓 情况 、 损 益情 况、 风 险 指 标等 , 并 在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充 分 揭 示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券 交 易 对 基 金总 体 风 险 的影 响 以 及 是 否符 合 既 定 的投 资 政 策 和投 资目标 。 本基金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 年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 本 基金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 持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产 的比 例 和 报告 期末 按市值 占基 金 净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年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季 度报 告 中分别 披露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高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等人员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持有 基金 的份 额、 期限 及期间 的变 动情 况。 基金运 作期 间 , 如 报告 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 为 保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益 , 基金 管理人 至少 应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 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 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基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应当 在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中 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及 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 五)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53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 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 一年 内变 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0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3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4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5 、 基金 管 理费 、 基金 托 管费 、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16、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8、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19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0、本 基金 进入 开放 期 ; 21、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2、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缓 支付 或延 期办 理 ; 23、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24、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所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名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26、在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54 27、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 估 值;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 ( 六)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 八)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季 度报 告、半年 度报 告、年 度报 告等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更新 ) 中充分 披露 基金 的相 关情 况并揭 示相 关风 险 , 说 明该 基金 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或者 构 成一致 行动 人的 多个 投资 者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可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50% , 基 金不 向个人 投资 者 公开销 售。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认 或 者XBRL 电 子方 式 复核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 介。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55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56 §15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债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风 险分为 如下四 类, 一是本 基金特 有的风 险; 二是国 内债券 市场风 险, 包括政 策风险 、 利率风 险等 ; 三是开 放式 基金共 有的 风险 , 包 括管 理风险 等 ; 四 是本基 金法 律文件 风险 收 益 特征表 述与 销售 机构 基金 风险评 价可 能不 一致 的风 险。 一、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1 、本基 金投资 于债券 资产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因此 ,本基 金除承 担由 于市场 利率波 动造 成的 利率 风险 外还要 承担 如企 业债 、 公司 债等信 用品 种的 发债 主体 信用恶 化造 成 的信用 风险 。 2 、本基 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是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由非 上市中 小 企业采 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券 。 由于不 能公 开交 易, 一般 情况下 , 交 易不 活 跃 , 潜 在较大 流动 性风 险。 外部 评级机 构一 般不对 这类 债券 进行 外部 评级, 可能 也会 降低 市场 对该类 债券 的认 可度 , 从 而影响 该类 债券 的市场 流动 性 。 同时 由于 债券发 行主 体的 资产 规模 较小 、 经 营的 波动性 较大 , 且 各类 材料 不 公开发 布, 也大 大提 高了 分析并 跟踪 发债 主体 信用 基本面 的难 度。 当发债 主体 信用 质量 恶化 时, 受 市场 流动 性所 限, 本 基金可 能无 法卖 出所 持有 的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由 此可 能给 基金净 值带 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和 损失 。 3 、本 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风 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 此可 能面临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信用 风险 、 利 率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 提前 偿付 风险 、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 险。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内部 信用评 级、 投资 授信控 制等 方法 对资 产支 持证券 投资 进行 有效 的风 险评估 和控 制。 同时,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对 资产支 持证 券进 行全 程合 规监控 , 通过 事前控 制 、 事中监 督和 事后 报告 检查 等方式 , 确保 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 4 、定 期开 放机 制的 风险 (1) 本基 金每 3 个月 开放 一次申 购和 赎回 ,投 资人 需在开 放期 提出 申购 赎回 申请, 在 非开放 期间 将无 法按 照基 金份额 净值 进行 申购 和赎 回。 (2) 本基 金每 3 个月 开放 一次申 购和 赎回 ,并 且每 个开放 期的 起始 日和 终止 日所对 应 的日历 日期 可能 并不 相同 , 因 此, 投资 人需 关注 本 基金的 相关 公告 , 避 免因 错过开 放期 而无 法申购 或赎 回基 金份 额。 (3)开 放期内 ,基金 规模 将随着投 资人 对本基 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 回而不 断变 化,若 是 由 于 投 资 人 的连 续 大 量 赎回 而 导 致 本 基金 管 理 人 被迫 抛 售 所 持 有投 资 品 种 以应 付 本 基 金赎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57 回的现 金需 要, 则可 能使 本基金 资产 变现 困难 , 本 基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或需 承担额 外的 冲击 成本。 5 、基 金合 同终止 的 风险 本基金 为发 起式 基金 , 在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3 年 后的对 应日 , 若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2 亿元 , 基 金合 同自动 终止 , 且 不得 通过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延 续基 金合 同期限 。 如本 基 金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 3 年后继 续存 续的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 , 基 金合 同应 当终止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6 、本 基金 允许 单一 投资 者 持有份 额超 过 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的风 险 (1) 单一 投资 者大 额赎 回 导致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波动 风险 如果单 一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 可 能会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波动 的风 险 。 主要 原因 是, 根据 本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 当 单一 投资 者巨额 赎回 时, 由于 基金 份额净 值四 舍五 入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份 额基金 财产 , 导 致基 金份 额净值 发生 大幅 波动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符合 基金 合同和 法律 法规 的相关 规定 ,单 日大 幅波 动是在 现有 估值 方法 下出 现的特 殊事 件。 (2) 单一 投资 者大 额赎 回 导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如果单一 投资 者大额 赎回 ,为应对 赎回 ,可能 迫使 基金以不 适当 的价格 大量 抛售证券 , 使基金 的净 值增 长率 受到 不利影 响。 (3) 单一 投资 者大 额赎 回 导致的 巨额 赎回 风险 如果单 一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引发巨 额赎 回 , 基金 管理 人可能 根据 《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决定 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或 延期 办理 。 (4) 单一 投资 者大 额赎 回 导致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较低 的风险 单一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可能 导致基 金 资 产净 值 较 低、 规模过 小。 基金 可能 会面 临投资 银行 间债券 、交 易所 债券 时交 易困难 的情 形, 实现 基金 投资目 标存 在一 定的 不确 定性。 7 、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1)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安排 本基金 采 用3 个 月定 期 开 放方式 运作 , 投 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回 , 具 体办理 时间 为 开 放期 内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要 求或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外 。 封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办理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也 不上 市交易 。 (2)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的投 资 标 的均 在证 监会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合法 范围 之内 , 且一 般具 备良好 的 市场流 动性 和可 投资 性。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的设 定也 合理、 明确 , 操 作性 较强。 本基金 为纯 债 基金 , 配 合定 期开放 的运 作模式 , 受申 购与赎 回的 冲击更 小 , 为 基金平 稳运 作提供 了良 好 的 基础。 根据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的相 关要 求, 本 基金 会审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58 慎评估 所投 资资 产的 流动 性, 并 针对 性制 定流 动性 风险管 理措 施, 因此 本基 金流动 性风 险也 可以得 到有 效控 制。 (3)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工作 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当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在单 个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80%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情 形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延 期办理 赎回 申请 。 如 基金 管理 人对 于其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80% 以上 部分 的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 延 期的 赎回 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 择 将当日 可能 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延期 部分如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 但若 在开放 期最 后一 日发 生上 述情形 的, 超过 部分 将视 为无效 赎回 申请 。 (4)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本基金 在面 临大 规模 赎回 的情况 下有 可能 因为 无法 变现造 成流 动性 风 险 。 如果 出现流 动 性风险 ,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 在 确保 投资者 得到 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 实施 备 用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 作为 特定 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的辅 助措施 , 包 括但 不限于 延期办 理巨额 赎回 申请 、 暂停接 受赎回 申请 、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收 取短期 赎回费 、 暂停基 金估 值 、 摆动 定价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措施 。 同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时刻 防范 可能 产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对流 动性风 险进 行日 常监 控, 保护持 有人 的利 益。 当实 施备用 的流 动 性 风险管 理工 具时 , 有 可能 无法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限支付 赎回 款项 。 8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有 现金分 红和 红利 再投 资两 种, 对于 选择 红利 再投 资的 投资人 , 其因红 利再 投资 所得 的份 额自确 认之 日起 开始 计算 持有时 间 , 并 于该 份额 赎回 时按照 本基 金 相关法 律文 件的 约定 选择 适用的 赎回 费率 并计 算赎 回费, 敬请 投资 人留 意。 二、债 券市 场风 险 债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经济形势 、货 币政策 和财 政政策等 发生 变化, 导致 债券价 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利率 风险。 利率波 动直 接影响着 债券 的价格 和收 益率,从 而影 响基金 的净 值表现 。 利率波 动可 能导 致债 券基 金跌破 面值 。 在 利率 波动 时, 债 券基 金的 净值 波动 一般会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3 、信用 风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 险,若 债务 人经营不 善, 资不抵 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59 4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5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6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益率 。 7 、债 券回 购风 险。 较高 的 债券正 回购 比例 可能 增加 组合的 流动 性风 险和 利率 风险。 8 、经济 周期风 险。证 券市 场是国民 经济 的晴雨 表, 而经济运 作具 有周期 性的 特点。 宏 观经济 运行 状况 将对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三、开 放式 基金 共有 的风 险 1 、 管 理风 险。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经验 、 判 断、 决 策、 技能等 , 会影响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判 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 造 成 管理风 险。 2 、其 他风 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四、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风险 收益特 征表 述与 销售 机构 基金风 险评 价可 能不 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于 投资 范围 、 投 资比 例、 证 券市 场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述 ,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 情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销售 机构(包 括基金 管理 人直销 机构和 其他销 售机构)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对本基 金进 行风险 评价, 不同的 销售 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法 也不 同 , 因 此销 售机 构的风 险等 级评 价与 基金 法律文 件中 风 险收益 特征 的表 述可 能存 在不同 , 投资 人在 购买 本基 金时需 按照 销售 机构 的要 求完成 风险 承 受能力 与产 品风 险之 间的 匹配检 验。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60 §16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 止和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自 决议生 效 后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 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61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 各类 基金 份额在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发生时 各自 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确定 剩余财 产在 各类 基金 份额 中的分 配比 例 , 并 在各 类基 金份额 可分 配 的剩余 财产 范围 内按 各份 额类别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62 §17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确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债权 人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定 投等的 业务 规则 ; (17)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63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注册 或 备 案 手续;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但依 法向监 管机 构、 司法 机关 及审计 、法 律等 外部 专业 顾问提 供的 除外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人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64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5)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证 券等投 资所 需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资 金 清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65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利 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以 及投资 所需 的其 他账 户, 按 照 《基 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但 依法 向监管 机构 、 司 法机关 及审 计、 法律 等外 部专业 顾问 提供 的除 外;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及 《托管 协议 》 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 及 《托 管协 议》 规定 的行 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15 年以 上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收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 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和 《 托管 协议 》 的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人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人自依 据《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66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持 有 认购的 基金 份额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不少 于3 年;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67 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若将来 法律 法规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另有 规定的 , 以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为 准。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基 金合同 》, 但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的 除 外;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不包括 本基 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的 转换 ) ; (5)调 整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和提 高销售服 务费 ,但根 据法 律法规 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但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和其他 除管 理费 率、 托管 费率之 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以及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情 况下 , 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以及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情 况下, 调整 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 转 托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68 (7)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以及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情 况下 , 增 加 、 减少或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及 对基 金份 额分 类办 法、 规则 进行 调 整;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 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69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召 集人 通知的 非 现场 方 式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或系 统 。 通 讯开 会应 以召 集人通 知的 非 现场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70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本 人直接 出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以 后 、 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在不 与法律 法规 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授权他人 代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的 , 授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具体 方式 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 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71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人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人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72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73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每 份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金 收 益 分 配比 例 不 得 低 于基 金 收 益 分配 基 准 日 每 份基 金 份 额 可供 分 配 利 润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人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同 一类 别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人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由 于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而 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利 润将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同一 类别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 配权;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的约 定以 及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前 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 登记 机构 可对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进 行调整 ,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同一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 照登记 机构 相关 业务规 则执 行。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作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74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及 维护费 用; 9 、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3%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3%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 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3 、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C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年费率 为 0.2% 。 本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按前一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值 的 0.2%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75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划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各销售 机构 , 或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并由基 金管 理人 代付 给各 基金销 售机 构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 支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8 、10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或摊入 当期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南方 宏元 债券 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交易 的国 债、 央行票 据、 金融 债券 、 企 业债券 、 公 司债券 、 中 期票 据、 短 期 融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次级债 券、 政府 机构 债、 地方政 府债 、 资 产支持 证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 包括 协议 存款 、 定 期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款) 、 同业 存单 、 货币 市场工 具以及 经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需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 基金 不投 资股 票、 权证、 可转 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应开放 期流 动性 需要 , 为 保护持 有 人利益 , 本基 金开放 期开 始前 10 个 工作 日、 开放 期 以及开 放期 结束 后 的10 个 工作日 内 , 本 基 金 的 债 券 资产 的 投 资 比例 可 不 受 上 述限 制 。 开 放期 内 , 本基金 保 持 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封闭 期内不受 上述 5% 的 限制 , 其中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二)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 产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应 开放期 流动 性需要 ,为保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76 护持有 人利 益, 本基 金开 放期开 始 前 10 个工 作日、 开放期 以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的 10 个工 作日 内,本 基金 的债 券资 产的 投资比 例可 不受 上述 限制 ; 本基 金不 投资 股票 、权 证、可 转债 ; (2) 开 放期 内, 本 基金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 封闭 期内不 受上 述 5%的 限制 ,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得 展期 ; (11)开 放期 内,基 金总 资产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封 闭期内 ,本基 金的基 金 总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的 200% ;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3) 开放 期内,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5%;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前 款所 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4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9 ) 、( 13 ) 、 (14) 项另有 约定 外,因 证券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 的 , 基 金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77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上述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的 ,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 相 关限制 。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1 、某一 类别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 作日闭 市后 ,该类别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当日 该 类别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分 别计算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 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78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七、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自 决议生 效 后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79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 各类 基金 份额在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发生时 各 自 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确定 剩余财 产在 各类 基金 份额 中的分 配比 例 , 并 在各 类基 金份额 可分 配 的剩余 财产 范围 内按 各份 额类别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任 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照中 国国 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除 非仲裁 裁决 另有 决定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 文件 。 1 、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 或盖 章 并 由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经2018 年 11 月 27 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过 , 自2018 年 12 月 26 日起 生效 。 2 、 《基 金合 同》 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80 之日止 。 3 、 《 基金 合同 》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81 §18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广 东省 深圳市 福田 区莲 花街 道益 田路5999 号基 金大 厦 32-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海波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1998]4 号 注册资 本:3 亿元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 常 克川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 码:100808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成立时 间: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09]67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810.31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82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行 核查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交易 的国 债、 央行票 据、 金融 债券 、 企 业债券 、 公 司债券 、 中 期票 据、 短 期 融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次级债 券、 政府 机构 债、 地方政 府债 、 资 产支持 证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 包括 协议 存款 、 定 期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款) 、 同业 存单 、 货币 市场工 具以及 经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需 符合 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 基金 不投 资股 票、 权证、 可转 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应开放 期流 动性 需要 , 为 保护持 有 人利益 , 本基 金开放 期开 始前 10 个 工作 日、 开放 期 以及开 放期 结束 后 的10 个 工作日 内 , 本 基 金 的 债 券 资产 的 投 资 比例 可 不 受 上 述限 制 。 开 放期 内 , 本基金 保 持 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封闭 期内不受 上述 5% 的 限制 , 其中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比例进 行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应 开放 期流 动性 需 要, 为 保 护持有 人利 益, 本基 金开 放期开 始 前 10 个工 作日、 开放期 以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的 10 个工 作日 内,本 基金 的债 券资 产的 投资比 例可 不受 上述 限制 ; 本基 金不 投资 股票 、权 证、可 转债 ; (2) 开 放期 内, 本 基金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 封闭 期内不 受上 述 5%的 限制 ,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83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 (11 )开 放期内, 基金总 资产不得超 过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封闭期 内,本基 金的基金 总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的 200% ;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3) 开放 期内,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前 款所 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4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9 ) 、( 13 ) 、 (14) 项另有 约定 外,因 证券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上述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严格 依照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约 定的 监督 程序 履行 了监督 职 责,基 金管理 人仍违 反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比例 限制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的 ,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 进行监 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84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金 投资 可不再 受 相 关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托 管协 议约定 履行 了监 督职 责, 基金管 理人 仍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禁 止行 为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 由基金 管理 人 承担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四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投 资限制 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新 , 并确 保 所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性 、 完 整性 、 全 面性 。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保管 真实、 完整、全 面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 并 负责 及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单 变更 后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向基 金管 理人 电话 确认已 知名 单的 变更 。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前 得到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 依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托管 协议 约定履 行了 监督 职责 , 基 金管理 人仍 违规 进行 关联 交易 , 并 造成 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 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于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市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 交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未按 要求 及时 提供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监督 职责 ,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日 内电话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 对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定期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85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 基金 托管 人于 1 个 工作日 内向 基 金管理 人电 话确 认, 新名 单自基 金托 管人 确认 当日 生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和 交易 方式 进行控 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 规则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仍 不撤 销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和 责任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因交 易对 手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但 有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与 交易 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仍 不重 新确 定交 易方式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符合 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要 求及 时提 供存款 银行 名 单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监督职 责,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 银行建 立定 期对账机 制, 确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根据 相关 规定, 就本 基金银行 存款 业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 议,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 签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 目核 对、 到期 兑付 、 文件 保管 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管 等流 程中 的权 利 、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 .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 务的监 督与 核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86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 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 或拒绝 结算,若 基金 管理人 拒不 执行造成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七)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 问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括 由 《 上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于发 布重 大 消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 额 度和 投资 比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关 书面信 息 , 包 括但 不限 于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文件 、 发行 证券 数量 、 发 行价 格、 锁定期 ,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 总成 本、 总 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已持 有流 通受 限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资 金划 付时 间等 。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实 、 完整 , 并应至 少于 拟执 行投 资指 令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信 息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 保 证基金 托管 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5. 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 关于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 》 规定, 对基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法 律法规 进行监 督, 并审核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书 面信息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的 权 利 。 否 则,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拒 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 因拒 绝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 并 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87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八)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作 日前 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及时改 正。 如基 金管 理人 拒绝改 正的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 (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一)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重大违 法、 违规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管 人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 户等投 资所 需账户 、及时 、 准确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且如 遇到 问题 应及 时反 馈、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资 运作 是否 对非 公开 信息保 密等 行 为。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88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 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等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 同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如果 基金 财产 在基 金托 管人保 管期 间损 坏、 灭失 的, 应 由该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和债券 托 管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的 约 定保管 基金 财产 。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和 基金认 购、 申购过程 中产 生的应 收资 产,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从 公开 信息 或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书面 资料中 获取 到账 日期 信息 的,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基 金账 户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并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89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本基金 由南 方宏 元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变更 注册而 来 。 南 方宏 元债 券型 发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6 年 7 月 5 日证 监许 可[2016]1518 号文 注册 募集 。 募 集期自 2017 年 1 月 4 日至 2017 年 1 月 16 日止 ,共募 集 210,115,785.12 份基 金份 额, 募 集户数为 5 户。 募集结 束后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证 监会办 理备案 手续 。经中 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 《南方 宏元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生 效。 经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 通合伙 ) 验 资, 募集 南方 宏元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有效 净认 购金 额为 210,099,391.66 元人 民币, 折合 基金 份额 210,099,391.66 份; 认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银行 利息 共计 16,393.46 元人民 币, 折合 基金 份额 16,393.46 份。 募集所 有资 金已 于 2017 年 1 月 17 日全 额划 入该 基 金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 基金托 管专 户。 该基金 按照 每份 基金 份额 面值 1.00 元 人民 币计 算, 募集期 间募 集资 金及 其利 息结转 的基 金 份额共 计 210,115,785.12 份,募 集户 数 为 5 户。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可以本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设 本基金的 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 额、支 付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和结算 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账 户名 称以 实际开 立为 准。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在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系 统中 开立 二级 结算备 付金 账户 , 并代 表所 托管的 基金 完 成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作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90 4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生效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设 、 使 用的 , 按有 关 规定开 设 、 使 用并 管理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行 间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算 账户 并报 中国 人民 银行备 案,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在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妥 善 保管, 保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其 中实物 证券 由基金 托管人 存放于 托管 银行的 保管库 , 应与非 本基 金的 其他 实物 证券分 开保 管; 也可 存入 登记结 算机 构的 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失 , 由 此 产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及 其他基 金财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相关业 务程 序另有 限制 除外 。 除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 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 合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 式或双 方同 意 的其 他 方式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 10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对于 无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权 业务 章的 合同 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 在合 同约定 范围 内 ,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 核程 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91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余额 后的 数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 按 规定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 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 、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他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2 . 估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 交 易的 债券 选取 估值日 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对应 的 估值净 价估 值, 具体 估值 机构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托管 人另行 协商 约定 ; 2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对 全国银 行间市 场上 不含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银行 间市 场上 含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按 照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唯一 估值 净价或 推荐估 值净价 估值 。对于 含投资 人回售 权的 固定收 益品种, 回售登 记截 止日 (含 当日 ) 后 未行 使回 售权的 按照 长待偿 期所 对应 的价 格进 行估值 。 对银 行 间市场 未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债券 , 在 发行 利率 与二 级市场 利率 不存 在明显 差异 ,未 上市 期间 市场利 率没 有发 生大 的变 动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4)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当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92 基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 (7)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 (8)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 、 自律 规则另 有 规 定的,从 其规 定。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 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第 2 条 第(7) 款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财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 施 减轻 或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三)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方 式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托管 协议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93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 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 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94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 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 基金应 当暂 停估 值 ; 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分 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 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整 的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 作日 内完 成 ; 招 募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6 个月 更新 并 公告一 次, 于该 等期 间届 满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 度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予 以公告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完成半 年度 报 告编制 并予 以公 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内完 成年 度报 告编 制并 予以公 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 金合 同生效 不 足2 个 月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季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7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核 ,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30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45 日 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以 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 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 以基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95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业 务专 用章 或者 出具 加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的 复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相 关报 表达 成 一 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按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 止日 、 基 金 权 益登 记 日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权 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 得拖 延或 拒绝提 供。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等 涉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 律师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 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96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 各类 基金 份额在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发生时 各自 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确定 剩余财 产在 各类 基金 份额 中的分 配比 例 , 并 在各 类基 金份额 可分 配 的剩余 财产 范围 内按 各份 额类别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97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98 §19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 如本招 募说 明书 存在 任何 贵机构 无法 理解 的内 容 , 请 及时通 过下 述方 式联 系基 金管理 人 。 请确保 投资 前, 贵机 构已 经全面 理解 本招 募说 明书 ,并同 意全 部内 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主要由基金管理 人、发售 机构及 销售机构 提供,以 下是基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化 , 有权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增加和 修改 相关 服务 项目 。 如因系 统 、 第 三方 或不 可抗 力等原 因, 导致下 述服 务无 法提 供, 基金管 理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 务 1 、电 子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场外 交易 电子邮 件对 账单 、 场外 交易 手机短 信对 账单 以及 场外 交易微 信 对账单 服务 。 2 、注 册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管 理人不 提供 投资 人的 场内 交易 ( 本基 金是 否支 持场 内交易 , 请以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相 关条 款为 准) 对账单 服务 (含 纸质 及电 子对账 单) 。投 资人可 到交 易网 点打 印或 通过交 易网 点提 供的 自助 、电话 、网 上服 务等 渠道 查询。 二、在线服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 )或 客户 端 ,投 资人 可获 得如 下服 务: 1 、查 询服 务 机构投 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可 享有 场外 基金 交易查 询、 账户 查询 和基 金信息 查询 服务。 2 、网 上交 易服 务 机构投 资者可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 站,办理开户 、认购/ 申购 、赎回及信息 查询等业务 。 有关基 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 具体业 务规 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相关 公告 和业 务规则 。 3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等获 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人 的各 类信 息 , 包 括基 金的法 律 文件、 基金 公告 、定 期报 告和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各类 最新 资料 。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99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微 信公 众号 或客 户端 , 根 据提 示操 作输 入要 咨询 的问题 , 便可自 助进 行相 关问 题的 搜索及 解答 。 5 、网 上人 工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微 信公 众号或 客户 端获得 投资 咨询 、 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 询、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信 息定制 等 专 项服 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400-889-8899 ( 国内 免长途 话费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7 ×24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基金产 品等 自助 查询 服务 。 2 、人工 服务: 提供每 周七 天,每日 不少 于8小时 的人 工服务( 法定 节假日 除外)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 得投 资咨询 、 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等 专项 服务。 四、客户投诉及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 人工 热线 、 在线 客服 、 微 客服、 书信 、 电子 邮 件、 短 信、 传 真及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等不 同的 渠道 对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 所提供 的服 务 进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100 §20 其他应 披露事项 无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101 § 21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 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 投 资人 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宏元招募说明书 102 §22 备查文 件 1 、中 国证 监会 准 予 南方 宏 元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变 更 注 册的 文件 ; 2 、《 南方 宏元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3 、《 南方 宏元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 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8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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