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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添利(166904)

民生添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银平 稳添利 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8 年第2 号 
 
 
 
 
 
 
基 金 管理 人: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二 零 一八 年十 一月 5-1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重 要 提示 
民生加银 平稳添 利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经中国 证监会 《关 于准予民
生 加 银 平 稳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2016】1730 号)变更注册并实施转型。基金合同于2016年10月14日生效。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 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经2013 年5 月16 日 中 国 证 监
会证监许可【2013 】668 号 文 核 准 募 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民生加 银平 稳添利 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于2013 年7 月8日至2013年
8 月6日 公开募 集,募 集结束后 基金管 理人向 中 国证监会 办理备 案手续 。经中国证
监会书面 确认, 原《民 生加银 平稳添 利定期 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于2013年8月12日生效。 
自2016年8 月5日至2016 年9月5 日民 生加银 平稳 添利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以通 讯方式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会 议审议通 过了《 关于民 生加银 平稳
添利定期 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转 型有关 事 项的议案 》,内 容包括 民生加 银平
稳添利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调整运 作 方式以及 修订基 金合同 。上述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6 年10 月14 日起,由原
《民 生加 银平稳 添利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合同》 修订而 成的《 民生
加银平稳 添利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生效, 原《民 生加银 平稳
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 发 布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 下简称 “《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 ”) ,对已 经成立 的开
放式基金 ,原基 金 合同 内容不 符合该 《流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的,应 当在《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6 个 月 内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并 公 告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定 》等法 律法规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 一致,并 报监管 机构备 案,民 生加
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对 民生加 银平稳 添利定 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的基 金合
同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已于2018年3 月23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 人保证 本招 募说明 书的内 容真实 、准 确、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及 变更注 册,但 中国证 监会对 本 基金募集 的核准 及变更 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 本基金 的价值 和收益 做出实 质性判 断 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基 金没5-2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有风险。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资工 具,其 主要 功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 资单一 证券所 带来的 个别风 险 。基金不 同于银 行储蓄 和债券 等能
够提供固 定收益 预期的 金融工 具,投 资人购 买 基金,既 可能按 其持有 份额分 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民生加银 平稳添 利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是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属
于证券投 资基金 中的较 低风险 品种, 一般情 况 下其预期 风险和 预期收 益高于 货币
市场基金 ,低于 股票型 基金和 混合型 基金。 本 基金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净 值会
因证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包 括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是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由 非上市 中小企 业采用 非公开 方式发 行 的债券。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的 风险
主要包括 信用风 险、流 动性风险 、市场 风险等 。信用风 险指发 债主体 违约的风 险,
是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最 大的风 险。流 动性风 险 是由于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交投 不活
跃导致的 投资者 被迫持 有到期 的风险 。市场 风 险是未来 市场价 格(利 率、汇 率、
股票价格 、商品 价格等 )的不 确定性 带来的 风 险,它影 响债券 的实际 收益率 。这
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投资有风 险,投 资人 认购( 或 申购 )本基 金前 ,应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及基 金合同 ,全面 认识本 基金的 风险收 益 特征和产 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 申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做出独 立、谨 慎决策 ,获得基 金投资 收益, 亦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现 的各类风 险,
包括:因 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 境因素 对证券 价格产生 影响而 形成的 系统性风 险、
个别证券 特有的 非系统 性风险 、由于 基金投 资 人连续大 量赎回 基金产 生的流 动性
风险、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管理 实施过 程中产 生 的基金管 理风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等。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依照 恪尽职 守、诚 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金
资产,但 不保证 本基金 一定盈 利,也 不保证 最 低收益。 本基金 的过往 业绩及 其净
值高低并 不预示 其未来 业绩表 现,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 的业绩 也不构 成对
本基金业 绩表现 的保证 。基金 管理人 提醒投 资 人基金投 资的 “ 买者自 负 ”原 则,
在做出投 资决策 后,基 金运营 状况与 基金净 值 变化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投资 人自
行负担。 5-3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除非另有 说明 ,本招 募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日 为2018 年10 月14 日,有 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06月30日。 5-4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目 录
 
重要提示.............................................................. 1 
一、绪言.............................................................. 5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27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4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41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2 
九、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43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44 
十一、基金的投资..................................................... 55 
十二、基金的业绩..................................................... 67 
十三、基金财产....................................................... 69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70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74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5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78 
十九、风险揭示....................................................... 83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86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7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87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90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91 
二十六、备查文件..................................................... 91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2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06 
 5-5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一、 绪言 
《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 说 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 息 披 露 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民生 加银平
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系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 准予民生加银平稳 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
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6 】1730 号)变更注册并实施转型。本 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 会变更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 。投资人自依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享 有 权 利 、 承担 义 务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作 为 基金 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民 生加银平稳添 利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6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民生加银平 稳添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明书:指《民生加 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民生加银平稳添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2003 年10月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第 五
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
修订,自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 施 , 并 经2015 年4月2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港口法> 等 七 部 法律 的 决 定 》 修改 的 《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2013 年3 月15 日 颁 布 、 同 年6 月1 日 起 实 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 颁 布 、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2014年7月7日 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 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 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5-7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 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 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及转托管等业务 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
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 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
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 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5-8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 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
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民 生 加 银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规 则 》 , 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发布实施的相关业务规 则和实
施细则,由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 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照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 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 销售机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 所得债券利息、买 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5-9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
其他媒体 
52、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 场所和场内交易场 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内 。场
外指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而通过 各销售机构柜台 系统或其他交 易系统
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的场所;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 员单位
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53、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54、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 购、申购或通过 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55、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56、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7、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 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日)
至基金管理人于首个封闭期前 公告的日期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
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 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管理 人于首
个封闭期前公告确定的日期。 下一个封闭期为 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 一年,
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 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58 、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一 个封闭期结束之日 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 )5
至20 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时 间由基金管理人 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 公告。如在开放 期尚不足五个工作日时发生不 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 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5-10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 除之日次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 满足开
放期的时间要求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 资产中计提的,用 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0、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 认购费用、申购费 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 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
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 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 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 、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 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 基金遭遇大额申购 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 的市场冲击成 本 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 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 楼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成立时间:2008年11 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 文号:中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持股63.33%) 、加拿大皇5-11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家银行(持股30%) 、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67%) 
电话:010-68960030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张冬梅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有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专 门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合规 与风 险管理委员会、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经营管理 层下设
专门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 会和产品委员会,以及设立常 设部门。
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公募投资 决策委员会和专 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部门 包括:
投资部、研究部、固定收益部 、专户理财一部 、专户理财二部、专户理财三 部、专
户理财四部、资产配置部、战 略发展与产品部 、市场策划中心、渠道管理部 、机构
一部、机构二部、机构三部、 机构四部、电子 商务部、客户服务部、交易部 、监察
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运营管理部、信息技术部、深圳管理总部、综合管理部。 
基金管理情况:截至2018年10 月14日,民生加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44 只开
放式基金:民生加银品牌蓝筹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增强 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稳健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内需 增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中证 内地资源主题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信用双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红利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
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民生
加银积极成长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 投 资 基 金 、 民生 加 银 家 盈 理 财7天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策略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岁岁 增利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平稳添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民
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民生加银城镇化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
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研究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新战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 资 基金、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 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 银量化中国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
鑫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 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
加银养老服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鑫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5-12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民生加银前沿科技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 基金、
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鑫升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民生加银中证港股通 高股息
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鑫元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 银家盈
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民生加 银智造2025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 宝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鹏程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恒益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张焕南先生:董事长,硕士 。历任宜兴市实验 小学校长,无锡市委办公室 副主
任,市委副秘书长,江苏省政 府办公厅财贸处 处长,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 调研员,
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副主 任,海南省政府 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民生 银行董
事会战投办主任。现任民生加 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民生 加银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吴剑飞先生:董事、总经理 ,硕士。历任长盛 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 理和基金经理;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 理、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及投资部 副总监;2009年至2011 年,任职于平安资产管理 公司,
担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2011年9月加入民生 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1 年9月
至2015 年5月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分管投研) 。 现任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投 资决策
委员会主席、公募投资 决策委员会主席。 
宋永明先生:董事、副总经 理、博士。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计划 财务
部科员,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管 理司监管制度处 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银行监 管一部
国有银行改革办公室秘书处主 任科员,中国银 监会人事部(党委组织部)综 合处、
机关人事处副处长,中国银监 会办公厅处长, 中国银监会城市银行部综合处 兼城商
行监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国 有重点金融机构 监事会副巡视员(副局级) 。2017 年7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民生 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 员、副
总经理。 
Clive Brown 先 生 : 董 事 , 学 士 。 历 任Price Waterhouse 审 计 师 、 高 级 经 理 ,
JP Morgan 资 产 管 理 亚 洲 业 务 、JP Morgan EMEA 和JP Morgan 资 产 管 理 的 首 席 执 行5-13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官。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环 球资产管理(英国 )有限公司亚洲区和RBC EMEA 全 球资
产管理首席执行官。 
王维绛先生:董事,学士。 历任外汇管理局储 备管理司副司长及首席投资 官、
汇丰集团伦敦总部及香港分行 全球市场部董事 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香港 分行资
本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拿大 皇家银行北京分 行行长。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 董事总
经理、香港分行中国区CEO 。 
张星燎先生:董事,硕士 。 历任葛洲坝电厂会 计、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
财务主任、财务部副经理、湖 北大冶有色金属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监事
会副主席、湖北清能地产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总会计 师、中
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资产财务 部主任。现任三 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党委副
书记。 
任淮秀先生:独立董事,经 济学博士。历任中 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系讲师 ,基
本建设经济教研室主任、党支 部书记,投资经 济系副系主任,投资经济系副 教授,
财金学院投资经济系系主任, 人民大学财金学 院副院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 财政金
融学院教授委员会副主席。 
钟伟先生:独立董事,博士 后。历任江南大学 商学院讲师、北京师范大学 经济
学院副教授,教授,曾在同济 大学管理科学与 工程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2005 年至
今兼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博导,北京市 跨世纪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入选 者,教
育部新世纪哲学社会科学人才 入选者。2008年 共同创立金融智库中国金融四 十人。
现任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于学会先生:独立董事,学 士。从事过10年企 业经营管理工作。历任北京 市汉
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必 浩得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市众 天律师
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2、监事会成员基本 情况 
朱晓光先生:监事会主席, 硕士,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财 会部
副科长,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财 会部会计处处长 ,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副行 长,中
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金融部副 总经理兼财务总 监,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
长、副总经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监事会主席。 
谭伟明先生:监事,香港专 业文凭,香港会计 师公会会士、香港特许公认 会计
师工会资深会员。曾在普华永 道国际会计事务 所、黛丽斯国际有限公司、怡 富集团5-14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从事财务工作,曾任摩根资产 管理董事总经理 兼北亚区主管、德意志银行资 产与财
富管理董事总经理 兼全球客户 亚太区(日本除 外)主管。现任加拿大皇家银 行环球
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兼亚洲业务总主管。 
刘大明先生:监事,博士。历 任北京师范大学 出版社职员,北京光磊(博诚 慧)
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业务主管, 三峡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及投 资银行
部研究员、部门经理助理。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部门负责人。 
董文艳女士:监事,学士。 曾就职于河南叶县 教育局办公室从事统计工作 ,中
国人民银行外管局从事稽核检 查工作。2008年 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
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负责人兼工会办公室主任 。 
刘静女士:监事,博士。曾 就职于中国证监会 稽查总队、稽查局。2015年加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李杨女士:监事,硕士。曾 就职于广发银行北 京分行。2012年加入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张焕南先生:董事长,简历见上。 
吴剑飞先生:总经理,简历见上。 
宋永明先生:副总经理,简历见上。 
于善辉先生:副总经理,硕 士。历任天相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
2012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 曾兼 任 金 融 工 程 与 产 品 部 总 监、 总 经 理
助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党委委 员、副总经理,兼专户理财二 部总监、
资产配置部总监、专户投资总 监、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
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邢颖女士:督察长,博士。历 任中国人民武装 警察部队学院法律教研室副教 授、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湘 财荷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产品部经理及监察稽 核部副
总监、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部经理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合
规部总经理、方正富邦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 稽核部总监,2012 年4月加入民生加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 生加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督察长, 兼任监
察稽核部总监。 
王国栋先生:副总经理,硕 士。历任金融时报 社证券新闻部、总编室编辑 、记
者,中国人民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办公 室/ 办 公 室 品 牌 宣传 处 副 处 长 、高 级5-15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业务主管,中国出 口信用保险公 司党委办公室/ 办 公 室 处 长 、 主任 助 理 , 中 国出 口
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党委 委员、总经理助 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 委办公
室/ 办公室副主任。2016年6月 加入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党委委 员、董
事会秘书,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陆欣先生: 复 旦 大 学 数 量 经济 学 硕 士 ,12 年 证券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中 国 银 行全 球
金融市场部上海交易中心债券 交易员、债券研 究员;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高级债券研究员、宏观分析师 、债券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副总监;工银瑞信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债券基金经 理、固定收益 副总监。2018 年8 月 加 入 民 生 加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任固定收益部总监 。现任民生加银鑫 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09 月
至今) 、 民 生 加 银 汇 鑫一 年 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2018 年09 月至 今) 、民生
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09月至今)、民生加银和 鑫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09月至今)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杨林耘女士(2014年09 月至2018年03月); 
李慧鹏先生(2015年08 月至2018年10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公募投 资决策委员会和专 户投资决策委员会,由11名 成员
组成。由吴剑飞先生担任投资 决策委员会主席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现任董
事、总经理;于善辉先生,担 任专户投资决策 委员会主席、投资委员会委员 、公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兼专 户理财二部总 监、专户投资总 监、资
产配置部总监;杨林耘女士, 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现
任公司首席研究员;刘旭明先 生,担任公司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募投资 决策委
员会委员,现任投资部总监; 牛洪振先生,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募投资 决策委
员会委员、专户投资委员会委 员,现任公司交 易部总监;陈廷国先生,公募 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现任研究部首 席分析师;蔡晓 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公募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员 ,现任研究部副总监;孙伟先 生,公
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 投资部副总监; 李宁宁女士,专户投资 决策委 员会委
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 任公司总经理助 理;赵景亮先生,专户投资决 策委员
会委员,现任专户理财一部总 监;尹涛先生, 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 任专户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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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二部总监助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 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 守《证券法》 ,并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 、 《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 员管理,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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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8 )除按法律法规、基金 管理公司制度进行 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 行其
他股票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 务规则,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按 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 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 反《基金法》的行 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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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 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 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即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为加强内部控 制,
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 司股东
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 、 《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民 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 和化解风险,保 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 上,通过建立组 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 操作程
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公司建立科学合 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 部控制
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 部控 制制度。内部控 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 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 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 其有效
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 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 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 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 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 制涵盖公司的各项 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
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段和方 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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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的 各机构、部门和岗 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 ,公
司的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 运用科学化的经营 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 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 制制度涵盖公司经 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 有制
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制 定内部控制制 度以审慎 经营、防范和化解风 险为出发点 。 
(4 )适时性原则。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
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 制环境、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 部监
控。 
(1 )控制环境构成公 司内部控制的 基础,控 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 和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风险管 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 险防
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 文化氛围,保证 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 规和公
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禁止
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 内部人控制现象 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 司合法
权益。 
(4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 职责明确、相互制 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 立决策科学、运 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
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 议事规则,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 健全、
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依据公司自身经 营特点设立顺 序递进、 权责统一、严密有效 的内控防线 : 
1 )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 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前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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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 传递和信息沟通制 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 互监
督制衡。 
3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立于其 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 )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 管理制度,健全激 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 人员
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 )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 评估体系,对公司 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 和分
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 )建立严谨、有效 的授权管理制 度,授权 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 活动的始终 。 
1 )确保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充 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公司各业务部门、 分支机构和各 级人员在 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 相 应 的 职 责。 
3)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 )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 权评价和反馈机制 ,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 员的
反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 制度,公司资产与 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 之间
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 位分离制度,明确 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 易、
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 会计等重要岗位 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 部门和
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 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 制度,设置督察长 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 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 持续的监督,保 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 期评价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根据市 场环境、新的金 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 法律法
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按照 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 严格
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 位手册,明确揭 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并采取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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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 容 
1)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 )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 度,根据基金合同 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 建立
和维护备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符合基金 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 资范
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 )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 ,明确界定投资权 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 止越
权决策。 
3 )投资决策有充分的 投资依据,重 要投资有 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 险分析支持,
并有决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 )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包括 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 金产
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 
1 )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 制度,基金经理不 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 令或
者直接进行交易。 
2)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 )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 指令,确认其合法 、合规与完整后方可 执 行 ,如 出
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 )公司执行公平的交 易分配制度, 确保不同 投资人的利益能够得 到公平对待 。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 则,制定场外 交易、网 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 流程和规则 。 
(5 )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 ,防止不正当关联 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在 相关投资研究报 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 控制委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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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审议批准。 
(6 )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 法规范的基础上 力求 金 融 创 新 。 在 充 分 论 证 的前 提
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 务的法律性质、 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 控制金
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 )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 标准、销售渠道管 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 立广
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 )制定详细的注册登记 过户工作流程,建 立注册登记过户电脑系统、 数据
定期核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有关 规定,建立完善的信 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 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 改进
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 要求,遵循安全性 、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
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 合国家、金融行业 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 完整
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 化时,设置保密 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 计算机
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 投 入运行前,经 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 门的联
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 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 等管
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 网络等硬件要求符 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 护整
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 虑到软件的安全 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 性,
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 障恢复、安全保 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 术系统
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 得介入实际的业 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 定期更
换,不 得向他人透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 的管理,保证信息 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 并能
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 职能部门;严格 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 序,并5-23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 核检查,完善业务 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 排除
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 、 《金融 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 、 《企业财务 通则》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
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 和会计岗位工作 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建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 位分工的基础上明 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 要相
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 体,独立建账、独 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 在名
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簿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 公司会
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 )建立凭证制度,通 过凭证设计、 登录、传 递、归档等一系列凭 证管理制度,
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 )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 理体系,正确设置 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 账程
序。 
3)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 和科学的估值程序 ,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 价证
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 作,在授权范围内 ,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 和 业绩考核制度, 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 后监
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 保管和财务交接制 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 、业
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 计档案,严格会 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 数据的
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 批制度和费用报销 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 家财
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5-24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28)公司设立督察长,对 董事会负责,经董 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
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独 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 建议职
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 事会报告公司内 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 察长的
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 门,对公司管理层 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
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 部各岗位的具体 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 员,
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 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 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重视和支持监察稽 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 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 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 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5-25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 月,是一家国内 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
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2005 年10 月 在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挂 牌上 市( 股票代码
939) ,于2007 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601939) 。 
2018 年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28,051.82 亿 元 , 较 上 年 末 增 加6,807.99 亿元,
增幅3.08%。上半年,本集团盈 利平稳增长, 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93.27 亿元至
1,814.20 亿元,增幅5.42% ;净利 润较上年同 期增加84.56亿元至1,474.65 亿元 ,增
幅6.08%。 
2017 年,本集团先后荣获 香港《亚洲货币》 “2017 年中国最佳银行 ” , 美 国
《环球金融》 “2017最佳转型 银行 ” 、新加坡 《亚洲银行家》 “2017年中国 最佳数
字银行 ” 、 “2017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 、 《 银 行 家 》 “2017 最佳金融创新
奖 ” 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 年度 最具社会责任金 融机构 ”等多项重要奖项。本 集团在
英国《银行家》 “2017 全球银行1000 强 ” 中 列第2 位;在美国《财富》 “2017 年世
界500 强排行榜 ”中列第28 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 管业务部,下设综 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 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 场处、理财信 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 算处、
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 督稽核处等10个 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 管运营
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 中心上海分中心, 共有员工315 余人。自2007 年起 , 托
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 所对托管业务进 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 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 理,曾先后在中国 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 划财
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 总行公司业务部 、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 部担任
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从 业经历,熟悉各 项托管 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
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 经理(专业技术一 级)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北
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 任副行长,长期 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 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 深经理(专业技术 一级)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
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 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 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 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托5-26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 事客户服务、信 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
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 经理,曾就职于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
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 理、境内外汇业 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 销拓展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的商 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持
“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 管人的
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 银行托管资产规 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 断增加 ,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 金、保险资 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 、
(R)QD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 务体 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
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8 年 二 季 度 末, 中 国建 设 银 行 已 托 管857 只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 服务能力和业务 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
建 设 银 行 先 后9 次 获 得 《 全 球 托 管 人 》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4 次 获 得 《 财 资 》
“ 中 国 最 佳 次 托 管银 行 ” 、连续5 年 获 得 中 债登 “ 优 秀 资 产 托 管机 构 ” 等 奖 项, 并
在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 中国市场唯一一 家 “最佳托管银 行”、在2017 年荣获
《亚洲银行家》 “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 银行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
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 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完整,确保有关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 管理委员会,负 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 检查指导。资产 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 合 规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 善的制度控制体 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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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 以保证托管业务 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 行复核、审核、 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 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 使用,账户资料 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
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 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 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新一代托管 应用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
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 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 进行监
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 提供的基金清算 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 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 托管应用监督子系 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 控制
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 异常情况,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 金管理
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 现基金涉嫌违规交 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客服电话:400-8888-388 
联系人:林泳江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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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msjy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廉赵峰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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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热线:95521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5)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石静武 
业务咨询电话:95511 转8 
网站:stock.pingan.com 
(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021-962505 
联系人:李玉婷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whysc.com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400-8888-111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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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cmschina.com 
(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人:尤习贵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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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马静懿 
电话:010-6083388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1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2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孙秋月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1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服电话:95561 
基金业务联系人 :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网址:www.cib.com.cn 
(1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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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魏明 
电话:010-85130579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 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 ~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陆敏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092861 
传真:0755-33227951 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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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1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顾祥柏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1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丁珊珊 
电话:010-65980380-8010 
传真:020-87597505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20)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1806-1808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革 
客户电话:400-6887-7899 
联系人:姚庆荣 
网站:www.tenyuanfund.com 
(2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服电话:4008-2190-31 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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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站:www.lufunds.com 
(22)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网站:www.yingmi.cn 
(23)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307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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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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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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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江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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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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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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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蒋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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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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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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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秦艳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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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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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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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燕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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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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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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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发展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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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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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泰诚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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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林卓 
客服电话:400-04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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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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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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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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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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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庞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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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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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赵俊 
客服电话:400-888-8588;95531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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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 号MSDC1-28 层2801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 号MSDC1-28 层2801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许艳 
电话:010-59287105 
客服热线:400-111-0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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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东南部时代财富大厦49A


5-39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法定代表人:周文


联系人:殷浩然


联系电话:010-84865370 客服电话:0755-23946579 传真:010-84865051 网址: http://www.ecpefund.com (39)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服电话:95017转1 转8 联系人:黄河 网站:http://www.tenganxinxi.com (40)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A栋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田厦国际中心36楼、37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服电话:400-999-8800 传真:0755-86700688 网站:www.webank.com (41)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 区世纪大道8号上 海 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贾一夫 电话:010-85097648 传真:010-65215433 网站:https://www.harvestwm.cn 5-40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3.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 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窦友明、 王磊 电话:010-85085000 0755-25471000 传真:010-85085111 0755-82668930 5-41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联系人: 蔡正轩 六、 基金的历史沿 革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 民生 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 更注册的批复》( 证监 许 可 【2016 】 1730 号)变更注册并实施转型。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 民生 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募 集的批复》 (证监许 可[2013] 668 号 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 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 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于2013 年7 月8 日至2013 年8 月6 日 公 开 募 集 ,募 集 结 束 后 基金 管 理 人 向 中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备 案手 续 。 经 中 国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 原 《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于 2013 年8月12日生效。 自2016年8月5日至2016 年9月5日民生加银平稳 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 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民生加银平 稳 添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 型有关事项的 议案》 ,内容包括 民生加银平稳 添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运作方式以 及修订基金合同。上述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自2016 年10月14日起,由原《民生 加银平 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的《民生加银平稳 添利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 原《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七、 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本基金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 已于2016 年10 月14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 个 工作 日 出 现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 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 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5-42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 的最后一日日终,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 无须 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 )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 日有效申购申请金 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 额扣 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 人。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易 (一)基金的上市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 券交 易所申请本基金A类份额的上市交易。 (二)上市 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中登深 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中的A 类 基 金 份 额可 直 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中登注 册登记系统中的A类 基 金 份 额 通过 办 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A类基金份额转至场内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A 类份额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上市交易 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规 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交易行情 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 情发 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5-43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 规定 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A类份额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 立即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 管理人可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核 准后,可恢复 本基金A 类 份额 上 市 , 并 在 至 少一 种 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A类份额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 由证券交易所终止 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 经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规 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 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九、 基金份额的封 闭期和开放 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自第二个封闭期 起,其封闭期为每一开放期 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 的期间。本基金 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 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 5-44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基金管理人于首个封闭期前 公告 的日期。 (二)基金的开 放期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 个工作日起进入首 个开放期,开放期间原则上 为5 至20 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在每一 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如在开放期尚 不足五个工作日时发生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 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次日起,继续 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 基金合 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下 一个封闭期为首 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 年,以 此类推。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例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 年10月10日生 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 期为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 即2016年10月10日至2017 年10 月9日。假设第一 个开放 期时间为5 个 工 作 日 , 则 第一 个 开 放 期 为 自2017 年10 月10 日至2017 年10 月16日;第 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的 一年,即2017 年10月17日至2018 年10 月16 日,以此类推。 十、 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包括场外和场内 两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场 外和 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 为基金管理人的直 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 的代 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 为深圳证券交易 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 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 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5-45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 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基金管理人于首个封闭期前 公告 的日期。从第二个封闭期起, 其封闭期为每一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 该日) 一年的期间。封闭期结束之后 的第一个工作日 起进入首个开放期,开放期间 原则上 为5 至20 个 工 作 日, 具 体 时 间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在每 一 开 放 期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上予以公告。 如在开放期尚不足五个工作日 时发生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继续开放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 中止计 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 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 间,直 至 满 足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开 放 期 的 时 间 要 求 , 即 确 保 每 一 开 放 期 至 少 达 到5 个 工 作 日 (如发生上述情形时开放期已 达到五个工作日 ,则本基金将在上述情形消失 继续开 放以达到预先公告的时间长度) 。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的开放日为 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 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 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 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 放期最后一个开 放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 则 , 即 申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46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4 、场外赎回遵循 “ 先 进 先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序 进 行顺序赎回; 5 、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的 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 购、赎回应使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 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6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 业务,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 行。若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 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对申购、赎 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 新规定 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 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 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 申请 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 管理人将在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 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 下,本基金登记 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 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 还给投 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 确认结 果为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5-47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场外申购时,原则上,投资人每笔 申购本基金 的最低金额为100 元。实际操作 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 最低为100元,同 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 投 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赎回的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 份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网点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100 份 的 , 在赎 回 时 需 一 次 全 部赎 回 。 实 际 操作 中 , 以各代销机构的具 体规定为准。 通 过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系统 赎 回 , 每 次赎 回 份额不得低于100份。 3、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 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 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 场情况,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 时收取基金申购费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投 资者申购A 类 基 金份 额 须 承 担 申购 费 用 , 申 购费 用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 额M(元 ) A类基金份额 申购 费 率 C类基金份额 申购 费率 M <100 万 0.80% 0 100 万 ≤M <200 万 0.50% 200 万 ≤M <500 万 0.30% M≥500 万 每次 1000 元 投资者同日或异日多笔申购 ,须按每笔申购所 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当需5-48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申 购金额进行部分 确认时,投资者申购费率按照 申购申 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2.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和C 类 基 金 份额 均 收 取 赎 回 费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 有期少 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少于1.5% 的 赎回 费 并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不 少于7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25%应 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 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赎回费如下: 持有天数T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T<7 天 1.50% 1.50% 7 天≤T<30 天 0.60% 0.60% T≥30 天 0 0 场内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T<7 天,场内赎回 费率为1.5%;持有时间 T≥7 天,场内赎回费率为 0.10%。 - 其中,在场外认购以及本基 金开放期场外申购 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时间以 份额 实际持有时间为准;在场内认 购、本基金开放 期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 转托管 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时间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计算。 场内赎回时,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少 于1.5% 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10%。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 金合同》的相关约 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 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 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 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 操作规5-49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范参见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规定。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 确认金额确定每 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 算, 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 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 财产享有或承担。通过场外方 式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通过 场内方 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 结果先按四舍五 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按 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例1:假设某投资者在申 购赎回开放期投资100,0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A类 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8% , 假设 申 购 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 元,若 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 99,206.35÷1.016 =97,644.05份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场 内申购份额保留至 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 份额 为97,644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 =97,644×1.016 =99,206.30 元 退款金额=100,000-99,206.30-793.65=0.05 元 例2:假设某投资者在申 购赎回开放期投资100,0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C类 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 元,若投资5-50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者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0 净申购金额=100,000.00 元 申购份额= 100,000.00÷1.016=98,425.2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 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3:假设某投资者在场外 赎回基金份额100,000 份,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15 天,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1.017 =101,700.00 元 赎回费= 100,000×1.017×0.6% =610.20元 净赎回金额=101,700.00-610.20 =101,089.80 元 例4 :假设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100,000 份A 类基 金 份 额 , 该 笔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为 40 天,则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 , 假 设赎 回 当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1.016=10,1600.00 元 赎回费用= 100,000×1.016×0% =0元 净赎回金额= 100,000×1.016-0 =10,1600.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 时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 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51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 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9项暂停申购情 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 购的期 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 净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5-52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并以接受 赎回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依据计 算赎回金额。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 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 额赎回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 确认所有赎回申 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 额不得 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 ,其 余 赎 回 申 请可 以 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最 长 不 得 超 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开放期内,若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在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 回 申 请超 过 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 的 情 形 下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30% 的部分实施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 付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在 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全部赎 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工 作日基金总份 额30% 的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出30%的部分实 施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的期限不超 过20 个 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 开放期的,开放 期相应延长,延长 的开放期内 不办理 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即基金管理人 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 请超过 基金总份额30% 以 上 而 被延 期 办 理 赎 回申 请 的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办 理 赎 回 业 务 。 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5-53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时,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 过 邮 寄 、 传真 或 者 招 募 说明 书 规 定 的 其他 方 式 在3 个 交 易日 内 通 知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 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 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 日, 则基金管理人将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 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 据实际 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 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务,基金 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 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交易场所或 者交易方式进行 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 人拟受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 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5-54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 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 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 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份额的登记 1.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 记的原则。场外认 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 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 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 入的基 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的基金份额既可 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也可以通过具有代销资格的会员单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十六)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 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 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 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十七)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跨 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 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3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 具体业务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 市开 放基金登记结算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 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5-55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十一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基金资产风险 、适度保持资产流 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 动的 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平稳增值,争取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券、 中央 银 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 券、中小企业私 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级 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 机构债、地方政 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 交易可 转债中的公司债部分、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 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是 纯 债 券 型 基 金 , 不 通 过 任 何 方 式 投 资 股 票 、 权 证 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不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 占基金资产 比例不低于80% ,但在开放期前 一个月和后一个月以及开放期 内基金投资不受 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本 基金持 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 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前 述现金资产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中 国宏观经济情况和债券市场 的阶 段性变化,适当调整基金资产 在不同类属债券 及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种之 间的配 置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 而上相结合的投资 策 略。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 济环 境、市场状况、政策走向等宏 观层面信息和个 券的微观层面信息进行综合分 析,同 时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开放期的 流动性风险,并 满足每次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 ,本基 金在每个封闭期将适当的采取 期限配置策略, 即将基金资产所投资标的的平 均剩余 存续期限与基金剩余封闭期限 进行适当的匹配 ,做出投资决策,具体包括以 下几个 方面: 5-56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运用定性 分析和定量分析 手段,对大类资产进行合理配 置。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大类资产 的预期收益率、利 差水平、风险水平和它们之 间的 相关性为出发点,对于可能影 响资 产预期风险 、收益率和相关性的因素进行 综合分 析和动态跟踪,据此制定本基 金在债券和货币 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 置比例、 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并进行 定期或不定期的 调整,以达到控制风险、增加 收益的 目的。 本基金进行资产配置时所参考的主 要指标包括 国内生产总值(GDP )增长率、 货币供应量及其变化、利率水 平及其预期变化 、通货膨胀率、货币与财政政 策、汇 率政策等。 除基本面因素以外,基金管 理人还将关注其他 可能影响资产预期收益与风 险水 平的因素,观察市场信心指标 和市场动量指标 等,力争捕捉市场由于低效或 失衡而 产生的投资机会。 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会 定期根据市场变化 ,以研究结果为依据对当前 资产 配置进行评估并作必要调整。 在特殊情况下, 亦可针对市场突发事件等在本 基金投 资范围及各类资产配置比例限制范围内进行及时调整。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采用 久期匹配等策略通 过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构筑5-57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债券组合,保障本金安全的同 时确保一定收益 ,通过回购放大等策略追求基 金财产 的超额回报。 1)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配置策略是债券投资最基 本的策略之一,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 况、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 济变量进行自上 而下的深入分析 ,在预测市场 合理利 率水平的基础上,判断利率变 化的时间、方向 和幅度,测算投资组合和业绩 比较基 准在收益率曲线变化时的风险 收益特征,在控 制资产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 过调整 组合的久期,即在预期利率将 要上升的时候相 对业绩比较基准适当缩短组合 的久期, 在预期利率将要下降的时候相 对业绩比较基准 适当拉长组合的久期,提高债 券投资 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收益率曲线是分析利率走势 和进行市场定价的 基本工具,也是进行债券投 资的 重要依据。通常情况下,在市 场利率水平、不 同期限市场上债券供求关系等 因素发 生变化的时候,收益率曲线上 不同期限 债券的 收益率都将随之产生调整,从 而使收 益率曲线出现平行移动或非平 行移动,其中非 平行移动又可以分为正向蝶形 形变、 反向蝶形形变以及扭曲形变等。 如果收益率曲线发生了非平 行移动,则在相同 的久期策略下采用不同的组 合, 其组合收益率也将产生较大的 差异。本基金将 加大对收益率曲线形变的研究 ,在所 确定的目标久期配置策略下, 通过分析预测收 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变,在 期限结 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哑 铃型或者阶梯型 等策略,进一步优化组合的期 限结构, 使本基金获得较好的收益。 收益率结构曲线平移 收益率结构曲线平移表现为 长短期债券的收益 率发生相同的变化,这种预 期类 似于利率预期。因此,本基金将采取同利率预期相同的投资策略。 收益率结构曲线变平坦 如果本基金预测具有较长剩 余期限的债券品种 的到期收益率会出现较大变 动, 那么在图示上就会出现到期收 益率结构曲线变 得平坦一些,此时本基金将买 入长期 债券而卖出短期债券。 收益率结构曲线变陡峭 与上一种情况相反,如果本 基金预测具有较短 剩余期限的债券品种的到期 收益5-58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率会出现较大变动,那么相应 的到期收益率结 构曲线就会变得陡峭一些,此 时本基 金可以买入短期债券,卖出长期债券。 总之,本基金将根据对未来 收益率曲线变化的 预 测,采取相应的操作,降 低风 险,提高收益。 3)类属配置策略 在确定组合久期和期限结构 配置的基础上,本 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 种的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 、赋税水平等因 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不 同品种 之间的利差情况及其变化趋势 ,以及交易所和 银行间两个市场间同一品种的 利差情 况及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 配置策略,在各 种固定收益品种之间进行优化 配置, 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 固定收益品种的 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 大的品 种的投资比例,以获取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具体各品种的选择策略 政府信用债券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等政 府信用债券的投资,主要根 据宏 观经济指标、货币财政政策、 市场供求等分析 ,预测收益率曲线的未来变动 趋势, 综合考虑国债、央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等不 同品种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状 况,选 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品种进行投资。 企业信用债券 本基金对于其他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短 期融资券 、银行协议存款等 信用 类投资品种的投资,将参考外 部评级结果、宏 观经济所处阶段、发行主体的 信用状 况及其变动趋势,在有效控制 整个组合信用风 险的基础上,结合流动性分析 ,采取 积极的投资策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品种,以获取超额收益。 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 济走势、资产提前 偿还率、资产池的结构及质 量等 因素,判断提前偿付风险和资 产违约风险,并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 排,预 测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未来现 金流,通过研究 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 偿还率 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 率曲线的影响, 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在严格 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筛选出经风险调 整后具有较高投 资价值的资产支持证券,以获 取较高 的投资收益。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5-59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分离可转换债券是指债券和 认股权证分开发行 及交易的投资品种,具有抵 御下 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 益的特征。分离 型可转债纯债部分与公司债的 属性具 有一定的相似性。首先,两者 的上市地点均为 交易所市场;其次,两者的发 行主体 均为上市公司;再次,两者的 投资主体相似, 主要为交易所的活跃参与者。 因此,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本基金将 基本上按照公司 债的投资策略进行分离债纯债 的投资。 同时,分离债与公司债相比 ,具有流动性较 好 的优势,更容易变现。本基 金计 划在封闭期开始时,配置一定 仓位的分离债, 而在开放期之前的一段时间内 ,择机 增加流动性较好的分离债的配置比例,以抵御潜在的赎回压力。 中小企业私募债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 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 用风险、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 准,以 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将适时跟踪和分析中 小企业私募债发债 主体的财务状况以及营业模 式对 偿债能力的影响,做好风险控 制,并综合考虑 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 动性等 要素,根据债券市场 的收益率 数据,对单个债 券进行估值分析,选择具有良 好投资 价值的私募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尽量选择有担 保或其他内外部增信措施来提 高偿债 能力控制风险的私募债券,从 而降低资产管理 计划的风险。在期限匹配上, 本基金 将选择与封闭期限相匹配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5)收益率曲线骑乘策略 收益率曲线骑乘策略是指选 取处于收益率曲线 最陡峭处的券种进行配置, 随着 债券剩余期限缩短、到期日临 近,其到期收益 率将有所下降,从而产生较好 的市场 价差回报。本基金将积极关注 收益率曲线的变 化情况,在收益率曲线较陡的 部位适 当采用收益率曲线骑乘策略,利用收益 率曲线的快速下滑获得相应的收益。 6)回购策略 在债券投资中,回购不仅是 一种短期融资的手 段,也是一个重要的投资渠 道, 例如可以用逆回购代替短期债 券、通过正回购 进行杠杆操作从而放大收益等 。本基 金将通过比较回购交易收益和 现券交易收益, 在确保回购存在超额收益的情 况下, 积极利用回购套利,增加组合 的收益。本基金 将遵守银行间市场关于回购的 有关规 定,在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利 用市场的平稳时 期,进行回购融入资金,同时 投资于 3 年 以 下 的 流 动 性较 好 的 债 券 ,以 获 取 利 差 收益 , 增 加 投 资 人 的回 报 。 本 基 金还 将5-60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密切关注和积极寻求由于短期资金需求激 增产生的逆回购投资策略等投资机会。 7)套利策略 跨市套利。同一品种在银行 间市场与交易所市 场、同期限债券品种在一、 二级 市场上由于市场结构、投资者 结构等原因在某 个时期可能存在收益率的差异 。本基 金在充分论证套利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合适时机,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 跨期套利。本基金将利用一 定时期内不同债券 品种基于利息、违约风险、 流动 性、税收特性、可回购条款等 方面的差别造成 的收益率差异,同时买入和卖 出这些 券种,以获取二者之间的差价收益。 8)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严格依据上述投资 策略,通过自下而 上精选个券,审慎分析债 券 的信 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供求关 系、收益率水平 、税收水平等因素,选择定价 合理或 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是本基金的重点关注对象: 1)符合上述投资策略的品种; 2)信用质量正在改善或者预期将改善的信用债券; 3)具有较高当期收入的品种; 4)有增值潜力、价值被低估的品种等。 (四)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 领导下的基金经理 负责制。本基金的投资管理 程序 如下: 1.研究员提供研究报告,以研究驱动投资 本计划严格实行研究支持投 资决策机制,加强 研究对投资决策的支持工作 ,防 止投资决策的随意性。研究员 在熟悉资产管理 计划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 基础上, 对其分工的行业和上市公司以 及债券品种进行 综合研究、深度分析,广泛参 考和利 用外部研究成果,拜访政府机 构、行业协会等 ,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 业发展 状况,调查上市公司和相关的 供应商、终端销 售商,考察上市公司真实经营 状况, 定期或不定期撰写提供宏观经 济分析报告、证 券市场行情报告、行业分析报 告和发 债主体及上市公司研究报告等。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投资重大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分析 投资研究团队所提 供的研究报告,在充分讨论 宏观5-61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经济、股票和债券市场的基础 上,根据基金合 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 和投资 策略,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管理制度,确定 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包括基 金在股 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等重大事项。 3.基金经理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 会的资产投资比例 等决议,参考研究团队的研 究成 果,根据基金合同,依据专业 经验进行分析判 断,在授权范围内构建具体的 投资组 合,进行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部独立执行投资交易指令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交易 部, 由基金经理根 据投资方案的要求和授权以 及市 场的运行特点,作出投资操作 的相关决定,向 交易部发出交易委托。交易部 接到基 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 关规定对投资指 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进行检 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 规的前提下得到 高效的执行,对交易情况及时 反馈, 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如果市场和个股交易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提示基金经理。 5.基金绩效评估 基金经理对投资管理策略进 行评估,出具自我 评估报告。金融工程小组就 投资 管理进行持续评估,定期提出 评估报告,如发 现原有的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 同市场 情况有较大的偏离,立即向主 管领导和投资决 策委员会报告。投资决策委员 会根据 基金经理和金融工程小组的评 估报告,对于基 金业绩进行评估。基金经理根 据投资 决策委员会的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6.基金风险监控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 的执行过程进行日 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包 括投 资集中度、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限制、投资权 限等交易情况,风险控制委员 会根据 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7.投资管理程序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在保证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有权根据投资需要和环 境变 化,对投资管理的职责分工和 程序进行调整, 并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更新中予 以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理由: 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是由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全市场 债券5-62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指数,是目前市场上专业、权 威和稳定的,且 能够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整体 状况的 债券指数。由于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与中国债券 综合指数所覆盖的市场范围基 本一致, 因此该指数能够真实反映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同时也能较恰当衡量本基 金的投 资业绩。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 果法律法规变化或 者出现更有代表性、更权威 、更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基准, 则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 监会核 准备案后,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属于证券投 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一般 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 资原则以及定期开 放的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 低基 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适度 保持基金组合良 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 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 占基金资产比例不 低于80%,但在每个开放期前 一个 月和后一个月以及开放期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 述5%的限制。前述现金资产不 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20 %; (6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5-63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 (1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1)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剩余期 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 封闭 运作期; (12)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 总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内本基 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因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8)、( 13)、( 14 )项外,因 证 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6 个 月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合 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 间内,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 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活动: 5-64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 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符合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投 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金独立 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根据本 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 组合 报告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5-65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截至时间为2018 年06月30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957,396,409.60 93.76 其中:债券 3,918,552,409.60 92.84 资产支持证券 38,844,000.00 0.92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57,195,164.39 3.72 8 其他资产 106,077,962.90 2.51 9 合计 4,220,669,536.89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0,440,000.00 2.2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0,180,000.00 1.63 4 企业债券 2,372,608,409.60 76.8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82,852,000.00 18.88 5-66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6 中期票据 892,652,000.00 28.92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918,552,409.60 126.95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22467 15 万达02 1,203,070 119,344,544.00 3.87 2 101654068 16 苏沙钢 MTN001 1,100,000 108,779,000.00 3.52 3 101756038 17 河钢集 MTN015 1,000,000 102,050,000.00 3.31 4 101752011 17 中建MTN001 1,000,000 100,420,000.00 3.25 5 143131 17 中泰01 1,000,000 100,240,000.00 3.25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1789193 17 皖金1A2 400,000 38,844,000.00 1.26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 确国债期货的投资 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 等, 本基金暂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5-67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 主体本 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6,568.3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6,031,394.5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6,077,962.90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债券A 转型前: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2013 年 -1.60% 0.11% 1.65% 0.01% -3.25% 0.10% 5-68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8 月12 日至2013 年12 月31 日) 2014 年度 14.85% 0.19% 4.15% 0.01% 10.70% 0.18% 2015 年度 14.90% 0.09% 3.18% 0.01% 11.72% 0.08% 2016 年(2016 年 1 月1 日至2016 年10 月13 日) 5.97% 0.08% 1.98% 0.01% 3.99% 0.07% 2013 年8 月12 日 至2016 年10 月 13 日 37.59% 0.13% 11.40% 0.01% 26.19% 0.12% 转型后: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2016 年 10 月14 日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 -0.83% 0.10% -2.50% 0.15% 1.67% -0.05% 2017 年度 2.42% 0.06% -3.38% 0.06% 5.80% 0.00% 2018 年(2018 年 1 月1 日至6 月 30 日) 3.19% 0.06% 2.16% 0.08% 1.03% -0.02% 自基金合同生效 起至今(2016 年 10 月14 日至 2018 年6 月30 日) 4.80% 0.07% -3.77% 0.09% 8.57% -0.02%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债券C 转型前: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2013 年 8 月12 日至2013 年12 月31 日) -1.70% 0.12% 1.65% 0.01% -3.35% 0.11% 2014 年度 14.39% 0.19% 4.15% 0.01% 10.24% 0.18% 2015 年度 14.35% 0.10% 3.18% 0.01% 11.17% 0.09% 2016 年(2016 年 5.69% 0.09% 1.98% 0.01% 3.71% 0.08% 5-69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1 月1 日至2016 年10 月13 日) 2013 年8 月12 日 至2016 年10 月 13 日 35.89% 0.14% 11.40% 0.01% 24.49% 0.13% 转型后: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2016 年 10 月14 日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 -1.02% 0.10% -2.50% 0.15% 1.48% -0.05% 2017 年度 2.14% 0.06% -3.38% 0.06% 5.52% 0.00% 2018 年(2018 年 1 月1 日至6 月 30 日) 3.00% 0.06% 2.16% 0.08% 0.84% -0.02% 自基金合同生效 起至今(2016 年 10 月14 日至 2018 年6 月30 日) 4.13% 0.07% -3.77% 0.09% 7.90% -0.02% 转型前: 业绩比较基准=同期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转型后: 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于2013 年8 月12 日 成 立 , 后 经中 国 证 监会 《 关 于 准 予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添 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1730 号)变更注册 并实施转型,新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10月14日生效。 十三 、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 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5-70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 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 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产。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四 、基金资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 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 易或挂牌转让的固 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的可 转换债券 ,按照每日收盘价作 为估值全价 ;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 转让的资产支持证 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 在活 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 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 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 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值净价 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 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 登记截止日(含 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 长待偿5-71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 银行间市场未上 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 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 率没有 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 存款 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 利息 收入。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值 。 5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 估值机构按照上述 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 值价 格数据。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 , 小 数 点 后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规 定 的 ,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5-72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 值小 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 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误,导 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 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 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 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 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 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 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的直接 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 误负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73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 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 方法,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 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重 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5-74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十五 、基金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 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 现 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前提 下,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 最多为12 次, 基金合同生效满6 个 月后 , 若 基 金 在每 季 度 最后 一 个 交 易 日 收 盘 后每10 份基金份 额可分配利润金额 高于0.1 元( 含本 数 , 以C 类基 金 份 额 为 依 据),则基金须在15 个 工作日之内进行收益分配,每 份基金份额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 利润的50%,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封闭期间( 指基 金红利发放日处于 封闭期 ) ,基金收益分配采 用现 金分红的方式,开 放期间( 指基金红利发放 日处于开放期 )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 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 基金账 户下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开放期间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 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深圳证券账户 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 分红的 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 关事项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5-75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日 内在 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分 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六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 9、销售服务费; 10、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5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5-76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照 指 定 的 账 户路 径 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 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 后,基金管理人 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 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照 指 定 的 账 户路 径 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 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 后,基金管理人 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 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收 取 销 售 服 务费 ,C 类 基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按 前 一 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 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 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 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 理人代付给各个 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 售机构佣金、以及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 费、 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5-77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 上述费用。 上述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 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之外的费用,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十七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 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78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十八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 以下简称 “ 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除特 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 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 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 月 结 束 之日 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5-79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基金转型经中国证监会变更 注册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过后,基金管 理人 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份额上市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A类份额上市交 易3 个工作日前,将A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 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网 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90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5-80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 月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度 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 第2 个 工 作 日 , 分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 报告方 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比例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 情形 ,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 重 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 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 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5-81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 务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 何公共媒体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事项,应当依法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或 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5-82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 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 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 依法在指定媒体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 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 其他公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 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 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5-83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十九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风险 收益特征不同于货 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 资于 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 政治、经济、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 种因素 的影响 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 政策等国家宏观经 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 生一 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的价格产生波动,影响基金收益,从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 表,而经济运行则 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宏 观经 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基金所 投资于证券的收 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 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 资成 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 证券的收益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 益水平 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 不同部门造成不同 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 投资 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发生波动。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 金形式来分配,而 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 响而 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 益类证券利息收入 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 上升 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两类信用风险: 5-84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第一类是所投资的债券自身 的信用风险,包括 :违约风险,主要是指债券 发行 人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 而造成经济损失 的风险,即发行人不能履行还 本付息 的责任而使基金资产的预期收 益与实际收益发 生偏离所造成损失的风险;信 用评级 调整风险,主要是指由于经济 周期、行业周期 、公司经营管理等因素发生不 利变化, 致使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恶 化,偿债能力降 低,由此造 成债券信用评级降 低、价 格下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第二类信用风险是债券交易 对手的风险,主要 是指在债券的交易过程中, 由于 交易对手方不能足额按时交割 ,导致本基金可 能无法按时收到或足额收到应 得的证 券或价款而造成价款或证券的 损失的风险,或 者是指在回购交易的过程中, 融资方 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带来的风险。 (三)估值风险 基金在对所持有的有价证券 进行估值的过程中 ,由于某种原因需要估值人 员主 观判断或者需要依靠估值模型,可能出现基金资产估值不准确从而造成风险。 (四)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 资策略、 人为因素 、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 作失 误或公司内部失控从而可能产生风险。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指在基金投 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 监督 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指在基金投 资决策执行中,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 作失 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 (1)上市交易风险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A类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后可能因信息披露等原因 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 期间不能买卖A 类基金份额,产生风险;A类 基金份额 上市后持有人也可能因交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 (2)流动性风险 ①本基金除第一个封闭期外 (本基金的第一个 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基 金管理人于首个封闭期前公告 的日期) ,每封 闭运作一年后开放5-20 个工作日 的申5-85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购赎回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只能在开放期赎 回基金份额,在封闭期内,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基金而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②当开放期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即基金单个 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 申请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 总份额的20% 时, 如 基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对当日全部赎回 申请进行确认时,可以延缓支 付(不 超过20 个 工 作 日 ) 赎 回款 项 。 因 此 ,持 有 人此 时 将 面 临 其 赎 回 款项 被 延 缓 支 付 的 风险。 (3)基金合同终止风险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本基金 基金合同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将终止,存在开 放期 间终止的风险: 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 如基金资产净值加 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 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 赎回申请金额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 余额低 于2 亿元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少于200 人 ,则 无 须 召 开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 合 同 应 当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4)折/ 溢价交易风险 本基金的A 类 基 金 份 额 上 市交 易 后 , 受 市 场 供求 关 系 等 的 影 响 , 其 上 市 交易 价 格与其基金份额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六)职业道德风险 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 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 导致 的损失 。 (七)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 券不能迅速、低成 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有 可能 会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八)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在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而产生的风险。 (九)其他风险 1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5-86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2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 争、代理商违约、 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十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 基金财产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基金合 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无 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在6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 放期的最后一日日 终,如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 日有 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金额扣 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 于2 亿 元 或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人 数 少 于200 人 ,则 无 须 召 开 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 出现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之日起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立 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87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12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 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5 个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进行 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 一、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一。 二十 二、基金 托管 协议内容摘 要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二。 5-88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二十 三、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基金登 记机构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 登记 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 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办理 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托管与转 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 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 交收等 服务。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 再投资 形式进行基 金收益分配,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 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 息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 收取申 购费用。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网上交易平 台。通过先进的网络通讯技 术,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效安 全的基金交易服 务、及时迅捷的基金信息和理 财服务。 (四)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电子邮 件、短信、主动致 电等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 各项主动通知服务;基金管理 人公告及重要信 息将通过指定媒体发布。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 电子形式为主的 确认单、对账单等基金信息服 务,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提供纸 质的确认单、对 账单的服务,请致电基金管理 人客户 服务中心索取。 (五)查询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 了解基金管理人相 关信息及投资资讯,基金管 理人 开通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网 上查询等方式。 通过以上方式可进行基金管理 人信息 查询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六)在线客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访 问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msjyfund.com.cn ,登陆在线客 服,实现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网上面对面答疑解惑。 (七)多元资料索取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详细的专业 基金投资资料,便于办理各 种交5-89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易手续,同时为方便基金份额 持有人索取,基 金管理人提供了多元化的资料 索取服 务,索取途径多样,资料内容丰富详尽。 所有对外公布文件及各种相 关历史文件均可向 客户服务人员索取,客户服 务人 员可通过传真、Email 提 供 ; 同时 ,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 上 提 供 各 种 资 料 、 业务 表 单 及 公告下载。 (八)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高基金运作的透 明度,提升服务品 质,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 了解 基金投资资讯,基金管理人推 出全方位资讯服 务定制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 客服热线、基金管理人网站 、短信定制各种资 讯,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Email 、 短信等多渠道发送资讯定制服务。 (九)投资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人拥有一支训练有 素、专业知识全面 的投资顾问队伍,基金管理 人的 专业客户服务代表将在规定的 工作时间内回答 客户提出的问题,提供关于基 金投资 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十)投诉与建议的受理 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理建议是 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 与方 向。 如果对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各种服务感 到不满意 或有其他需求,可通 过传真、Email 、 信箱、手机短信等各种方式随 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人 员联系,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与建议。 (十一)客户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举办各种互动活 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见面 会、 理财讲座等,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十二)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 管理 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上述服务项目。 (十三)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十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 在任何您/ 贵 机 构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可 通 过 上述 方 式联系本公司。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5-90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二十 四、其他应披 露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3年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本基金2018年04月15日至2018年10月14日发布的公告: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公告媒体 2018 年04 月21 日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04 月28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再次提请 投资者及时更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 件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05 月17 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 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05 月29 日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05 月30 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东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 额投资和转换业务、同时参加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06 月01 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天津国美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 期定额投资和转换业务、同时参加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06 月07 日 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金参与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 限公司基金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 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06 月21 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深圳信诚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 期定额投资和转换业务、同时参加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07 月02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8 年6 月30 日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07 月07 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 腾安基金销 售(深圳)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业务、同时参加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07 月11 日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8 年第三次分红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07 月18 日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8 年第 2 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5-91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2018 年08 月07 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深圳前海微 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业务、同时参加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08 月10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08 月27 日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8 年半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08 月27 日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8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09 月10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09 月12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变更 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09 月17 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嘉实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 务、同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10 月12 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上海万得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 换业务、同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四)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 招募说明书内容若 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更新招 募说 明书为准。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未尽事宜,请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 五、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 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 的住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 招募 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 六、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民生 加银平稳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注 册的文件; (二)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5-92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一: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本摘要如与基金合同正文不符,以基金合同正文为准)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 金管理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 法律规定监督基金 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对 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担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93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义 务 包 括 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以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 得 利 用 基金 财 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 义务; 5-94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密 , 不 泄 露 基金 投 资 计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基 金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 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者提供的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 与 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失或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 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5-95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权 利 包 括 但 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 金财产、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 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 部门,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 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 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5-96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8 )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或有关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5-97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围内,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 中因任何原 因 , 自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代 销 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并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5-98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 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终止A 类 份 额 上 市 ,但 因 本 基 金 不 再 具备 上 市 条 件 而 被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 他情形。 3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 放期的最后一日日 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则 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本基金 合同应当终止并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 金财产 清算: (1 )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 日有效申购申请金 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 额扣5-99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 人。 (三)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 应当配 合。 4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 召集人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 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 人应于会 议召开前30 日 , 在 指定 媒 体 公 告 。5-100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 要求(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 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 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 票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 现场开会方式、通 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益 登 记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50% (含50% )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5-101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 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 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约定公布会议通 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50% (含50% )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益登记日持有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小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 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的情况下,经 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 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 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 表决的,授权方式可 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5-102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 及会议召集人认 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 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 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 读提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 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号 码 、 持 有 或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金 份 额 、 委 托人 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 由召集人提前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 日期后第2 个 工 作日 内 在 公 证 机关 监 督 下 由 召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表 决 , 在 公 证机 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5-103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权的50% 以上(含50%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除 下 列第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 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方可 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 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 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 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 员共 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 所投票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 进行 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5-104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 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 人召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 之 日 起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生效之日起2 日 内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用 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 律 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 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本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无 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在6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5-105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 放期的最后一日日 终,如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 日有 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金额扣 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2亿 元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少于200人,则无须召 开持有 人大会,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 出现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之日起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立 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12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 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5-106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后5 个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进行 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 同而产生的或与基 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 事人应恪守各自的 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 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 二:基金托管 协议内容摘 要 (本摘要如与基金托管协议正文不符,以基金托管协议正文为准)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 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 楼13A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成立日期:2008年11 月3日 5-107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 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 债券;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 拆借;买卖、代 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 基金合同》明 确约定基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 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券、 中央 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 券、中小企业私 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级 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 机构债、地方政 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 交易可5-108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转债中的公司债部分、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 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其它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是 纯 债 券 型 基 金 , 不 通 过 任 何 方 式 投 资 股 票 、 权 证 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不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 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 工具。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2) 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 于80% ,但在每个开放期前一个 月和后一个月以及开放期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 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 的限制; (9)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 闭运 作期; (11)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 总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内本基5-109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 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6 个 月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合 基 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 间内,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 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根据 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 易的规 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 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有关关联 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有责任确 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 将更新 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 人采取必要措施 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 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 管人事 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 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 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 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经慎重选 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 格按照 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选择交 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 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进 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 次剔除5-110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 金托管 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 的资信控制,按银 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而造成 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 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 及其他相关法律 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 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 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 交 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 后监 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基 金因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如因基金 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 致使基 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 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合 同 》 和 本 托管 协 议 的 规 定,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醒 或 书 面 提 示等 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 核查。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 理人应5-111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 和本 托 管 协 议 的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会 报 送 基 金 监督 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核查 事项包 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自挪用基 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协 议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时 , 应 及 时以 书 面 形 式通 知 基 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 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 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 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 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5-112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产分别设 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 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 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 管人未经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 含基金托管人依 据中 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 场内交 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 应收资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 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 名 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 资金收付。本基 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 件下,基金托管人 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 用,仅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5-113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 经对方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 券账户卡的保管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完成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 以积极协助。结 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 收价差 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 机构在本托管协议 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立、使 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 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托管人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 算机 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 义在银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 户,持 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 其他账户,可以根 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 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 券、银行存款开户 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 圳 分 公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的 代 保 管 库 ,保 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 凭证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的签署,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原件 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 同包括5-114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 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 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 加密方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三十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 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负债后 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 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各类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 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 机构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 妥善保 管,则按 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 年报和年报前,基 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 提供,并保证其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5-115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2 号)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 争议,双方当事人 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 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 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 有任何冲突。基 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