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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富源纯债债券(006714)

博时富源纯债债券: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博 时 富源 纯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 博时富源 纯债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博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重要提 示 1 、博 时富源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的份额 发售 已 获 证监 许 可[2018]903 号文 准予 募 集注册 。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 基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不 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投资价 值和 市场 前景 做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2 、本 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3 、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登记机 构为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本 公司 ” ) , 基金托 管人 为 中 国光 大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光 大银 行 ” )。 4 、本 基金的 发售 对象 为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可投 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的 个人 投 资者、 机 构投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和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 者。 5 、本 基金的 销售 机构 包括 直销机 构和 代销机 构等,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情 况 增减或 变 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并 另行 公告。 6 、 本 基金 自 2018 年 11 月 30 日 至 2019 年 2 月 28 日 ( 具体 办理 业务 时间 见 各 销售 机 构的相 关业 务公 告或 拨打 客户服 务电 话咨 询) 通过 销售机 构公 开发 售。 7 、投 资者欲 购买 本基 金, 须开立 本基 金 登记 机构 提 供的基 金账 户。本 基金 份 额发售 期 内各基 金代 销机 构网 点和 直销机 构同 时为 投资 者办 理开立 基金 账户 的手 续。 8 、投 资者需 开立 “基 金账 户 ” 和 “交 易账户 ” 才 能 办理本 基金 的认购 手续 。 投资者 可 在不同 销售 机构 开户 , 但 每个投 资者 只允 许开 立一 个基金 账户 。 已经 开立 登 记机构 提供 的开 放式基 金基 金账 户的 投资 者无需 再开 立基 金账 户 , 直接办 理新 基金 的认 购业 务即可 。 若投 资 者在不 同的 销售 机构 处重 复开立 基金 账户 导致 认购 失败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 机构不 承担 认 购失败 的责 任 。 如 果投 资 者在开 立基 金账 户的 销售 机构以 外的 其他 销售 机构 购买本 基金 , 则 需要在 该代 销网 点增 开 “ 交易账 户 ” , 然后 再认 购 本基金 。 投资 者在 办理 完 开户和 认购 手续 后,应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查 询确认 结果 。 9 、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期间 基 金账户 开户 和认 购申 请手 续可以 同时 办理 。 10 、 在基 金 募集 期 内, 投资 者 可 认购 基 金份 额, 首次 单 笔 最低 认 购金 额不 低于 人 民币 10.00 元, 追 加认 购最 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募 集期间 单个 投资 人的 累计 认购金 额不 受 限制 , 具体 最低 认 购金 额以 各家代销 机 构公 告为 准 。 投 资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认 购的 , 首次认 购本 基金 份额 的最 低金额 为 10.00 元, 追 加 认购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 直销机构 最低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金 额由 基金 管理 人制 定和调 整 。 11 、 销售 机 构对 认 购申 请的 受 理 并不 代 表该 申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收 到了 认购申 请 , 申 请的 成功 与 否应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投资 者在 份额 发 售期内 可以 多次 认购基 金份 额 , 已经 正式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得 撤销 。投资 者 T 日 提交 认购 申 请后, 通常 可 于 T+2 日 后 (包 括该 日) 到办理 认购 的网 点查 询认 购申请 的受 理情 况。 12 、 本公 告 仅对 本 基金 份额 发 售 的有 关 事项 和规 定予 以 说 明。 投 资者 欲了 解本 基 金的 详 细情 况, 请详 细阅 读刊 登在 2018 年 11 月 27 日 的 《 上海证 券报 》 上 的 《 博时富 源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13 、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各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网 站 和 本 公 司 网 站 (www.bosera.com ) 。 投 资者亦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下载基 金业 务申 请表 格并 了解本 基金 份 额发售 的相 关事 宜。 14 、 在发 售 期间 , 除本 公告 所 列 的基 金 代销 机构 外, 如 增 加其 他 基金 代销 机构 , 本公 司将及 时公 告 。 请 留意 近 期本公 司及 各基 金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 或 拨打 本公 司 及各基 金代 销机 构客户 服务 电话 咨询 。 15 、 本公 司 开通 了 网上 开户 和 认 购 服 务 ,详 细的 业务 规 则 和交 易 指南 ,请 投资 者 查阅 或下载 我公 司网 站上 的相 关业务 规则 和交 易指 南文 件。 16 、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博 时 一 线 通 95105568 ( 免 长 途 话 费 ) 或 光 大 银 行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95 )咨 询购 买事 宜 。 17 、 募集 期 间募 集 的资 金存 入 专 门账 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 为 结束 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 用。 认购款 项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其中 利 息 转份额 的具 体数 额 以 登记 机构 的 记录 为准 。 18 、 本公 司 可综 合 各种 情况 对 本 基金 份 额发 售安 排做 适 当 调整 , 可根 据基 金销 售 情况 适当延 长或 缩短 基 金 发售 时间, 并及 时公 告。 19、 风险 提示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应 全面 了解 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理性 判 断市场 ,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政 治、 经济 、 社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 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 实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险 、 本基 金 的特定 风险 等等 。 本 基金 以 1.00 元 初始 面值 进行 募 集,在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的 影响下 ,存 在 单位份 额净 值跌 破 1.00 元 初始面 值的 风险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预 期风 险高 于货 币市 场 基金 , 但低 于混 合 型基金 、 股 票型基 金, 属于 中低 风险/ 收益的 产品 。 本基金 的一 部分 资产 将可 能投资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由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发行门 槛 低,投 资过 程中 的信 用风 险也相 应增 加, 有可 能出 现债券 到期 后, 企业 不能 按时清 偿债 务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流通受 限制 、在 存续 期内 评级被 下调 的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ABS ) 是 一种债 券性 质的 金融 工具 , 是 一 种 以资产 信用 为支 持的 证券 , 所 面临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 交易结 构风 险 、 各 种原 因 导致的 基础 资产 池现金 流与 对应 证券 现金 流不匹 配产 生的 信用 风险 、市场 交易 不活 跃导 致的 流动性 风 险 等 。 基金不 同 于 银行 储蓄 与债 券,基 金投 资者 有可 能获 得较高 的收 益, 也有 可能 损失本 金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进 行 投资决 策前 , 请 仔细 阅读 本 基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 及 《 基金合 同》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投 资人 做出 投资 决 策后 ,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行 负责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一、本次 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 称 博时富 源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简 称: 博时 富源纯 债债 券 ; 基 金代码 :006714 ) (二) 基金类 型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 基金份 额面 值 基金份 额初始 面值为 1.00 元 (四) 直销机 构与 直销 网 点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 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010-65187592 联系人 : 韩 明亮 博时一 线通 :95105568 ( 免长途 话费 ) (五) 份额发 售时 间安排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本基 金的 募集 期为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 本基金 的份 额发 售时间自 2018 年 11 月 30 日 起 至 2019 年 2 月 28 日 止。 (六) 基金的 认购 费率及 认购份 额的计 算 1 、发 售面 值: 人民 币 1.00 元 2 、认 购价 格: 人民 币 1.00 元 3 、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采用 前端 收费模 式收 取基 金认 购费 用。 投 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 有多笔 认 购,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表1: 本基 金的 认购 费率 结构 4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份 额的 计算公 式为 : 金额(M) 认购费 率 M<100 万 0.60% 100 万≤M <300 万 0.40% 300 万≤M <500 万 0.20%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 (1 ) 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的情 形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 +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间 利息 )/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2 ) 认购 费用 适用 固定 金 额的情 形下 :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间 利息 )/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计算举 例 例 1 : 某 投资 人投 资 30 万 元认购 本基 金 , 假 设其 认 购资金 的利 息 为 30 元, 其 对应的 认 购费 率 0.60% , 则其可 得 到的认 购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300,000/ (1+0.60%)=298,210.74 元 认购费 用=300,000 -298,210.74 =1,789.26 元 认购份 额= (298,210.74+30 )/1.00 =298,240.74 份 即 :投 资人 投资 30 万 元认 购本 基金 ,假设 其认 购资 金的 利息为 30 元, 则其 可得到 298,240.74 份基 金份 额。 例 2 :某 投资 人投 资 550 万元认 购本 基金 ,假 设其 认购资 金的 利息 为 550 元 ,其对 应 的认购 费用 为 1,00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认 购份 额为 : 认购费 用=1,000.00 元 净认购 金额 =5,500,000 -1,000 =5,499,000.00 元 认购份 额= (5,499,000+550 )/1.00 =5,499,550.00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550 万元 认购本 基金 ,假 设其 认购 资金的 利息 为 550 元 ,则 其可得 到 5,499,550.00 份基 金份 额 。 5 、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 中 利 息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6 、认 购份 额余 额的 处理 方 式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 两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7 、认 购限 制 首次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不 低于 10.00 元, 追 加认购最低金 额 为 10.00 元, 募 集期间 的单 个投资 人的 累计 认购 金额 不受限 制 , 详情 请见 当地 销售机 构公 告。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构 认购 的, 首次 认购 本基金 份额 的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追加认 购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直销 机构 最低 认购 金额由 基金 管理 人制 定和 调整。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 二、个人 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 序 (一) 商业银 行受 理个人 投资者 的开户 与认 购程序 以下程 序原 则上 适用 于代 销本基 金的 商业 银行 , 仅 供投资 者参 考 , 具 体程 序 以基金 销 售 机构的 规定 为准 ,新 增代 销渠道 的认 购程 序以 有关 公告为 准。 1 、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的 9 :00-17:00。 2 、开 户及 认购 程序 (1 ) 事先 办妥 银行 借记 卡 并存入 足额 认购 资金 (2 ) 个人 投资 者办 理开 户 时,需 本人 亲自 到网 点并 提交以 下材 料 1 )已 办妥 的银 行借 记卡 ; 2 )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 及复印 件; 3 )填 妥的 开户 申请 表。 (3 ) 提交 下列 资料 办理 认 购手续 1 )已 办妥 的银 行借 记卡 ; 2 )填 妥的 认购 申请 表。 (二) 代销本 基金 的证券 公司受 理个人 投资 者的开 户与认 购程序 以下程 序原 则上 适用 于代 销本基 金的 证券 公司 , 仅 供投资 者参 考 , 具 体程 序 以基金 销 售 机构的 规定 为准 ,新 增代 销渠道 的认 购程 序以 有关 公告为 准。 1 、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的 9 :30-15:00( 周六 、周 日及 法 定节假 日不 营业 )。 2 、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已 在 该代销 券商 处开 立了 资金 账户的 客户 不必 再开 立该 账户) :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资金 账户应 提供 以下 材料 : (1 ) 填妥 的《 资金 账户 开 户申请 表》 ; (2 )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明 原 件及复 印件 ; (3 ) 营业 部指 定银 行的 存 折(储 蓄卡 )。 3 、基 金账 户的 开立 :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应 提供 以下 材料 : (1 ) 填妥 的《 开户 申请 表 》; (2 )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及 复印件 ; (3 ) 在本 基金 销 售 机构 开 立的资 金账 户卡 ; (4 ) 营业 部指 定银 行的 存 折(储 蓄卡 )。 4 、提 出认 购申 请: 个人投 资者 在开 立资 金账 户和基 金账 户并 存入 足额 认购资 金后 , 可申 请认 购 本基金 。 个 人投资 者申 请认 购本 基金 应提供 以下 材料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 (1 ) 填妥 的《 认购/ 申 购 申请表 》; (2 )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 件及复 印件 ; (3 ) 在本 基金 销售 机构 开 立的资 金账 户卡 。 投资 者还可通 过各销售券商的 电话委托 、自助/ 热自助委 托、网上 交易委托等方式 提交 认购申 请。 5 、注 意事 项: 若有其 他方 面的 要求 ,以 各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说 明为 准。 (三) 本公司 北京 直销中 心受理 个人投 资者 的开户 与认购 程序 1 、本 公司 北京 直销 中心 受 理个人 投资 者的 开户 与认 购申请 。 2 、受 理开 户和 认购 的时 间 :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的 9 :30 —17 :00 (周 六、 周日 不 营业) 。 3 、个 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交 易账户 和基 金账 户开 户申 请时须 提交 的材 料: (1 ) 本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包 括居 民身份 证、 户 口本、 军官 证、警 官证 、 文职证 、 士兵证 等 ) 及 经其 签字 的 复印件 ; 如委 托他 人代 办 , 还 需提 供代 办人 有效 身 份证件 原件 、 经 其签字 的复 印件 以及 投资 者授权 代办 人办 理基 金业 务的公 证书 原件 ; (2 ) 本人 指定 的银 行账 户 信息( 开户 银行 、账 户名 、账号 )及 银行 卡/ 存 折复 印件; (3 ) 填妥 的《 开户 申请 表 (个人 )》 并签 字确 认; (4 ) 如需开 通远 程服 务办 理业务 ,还 需签订 《个 人 投资者 远程 委托服 务协 议 》,一 式 两份; (5 ) 填妥 的《 证券 投资 基 金投资 人 权 益须 知》 一份 。 注: 其中 指定 银行 账户 是 指投资 者开 户时 预留 的作 为赎回 、 退款 的结 算账 户 , 银 行账 户 名称必 须同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户 名一 致。 4 、个 人投资 者办 理认 购申 请时须 提交 填妥的 《开 放 式基金 交易 业务申 请表 》 和投资 者 本人的 有效 证件 原件 及经 其签字 的复 印件 。 注:个 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认购业 务前 ,需 登陆 “博 时快 E 通 ”系 统进 行风 险 承受力 能 力的测 评。 5 、认 购资 金的 划拨 (1 ) 个人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前应将 足额 认购资 金通 过 银行转 账汇 入本公 司指 定 的直销 专 户: 1 )建 设银 行直 销专 户: 账户名 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银行全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北京地 坛支 行 银行账 号:11001042900056000600 同城交 换号 :429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联行行 号:50190 人行大 额支 付系 统行 号:105100002037 2 )交 通银 行直 销专 户: 账户名 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银行全 称: 交通 银行 北京 分行营 业部 银行账 号:110060149018001401403 同城交 换号 :060149 联行行 号:61113 人行大 额支 付系 统行 号:301100000015 3 ) 工 商银 行直 销专 户: 账户名 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银行全 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北 京王 府井 金街支 行 银行账 号:0200000729027305830 同城交 换号 :1221 工行实 时清 算系 统行 号:20100042 人行大 额支 付系 统行 号:102100000072 4 )工 商银 行直 销专 户( 个 人投资 者 “ 汇款 买基 ” 业 务优惠 专用 接收 账户 ): 账户名 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银行全 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北 京王 府井 金街支 行 银行账 号:0200000719027307551 同城交 换号 :1221 工行实 时清 算系 统行 号:20100042 人行大 额支 付系 统行 号:102100000072 (2 ) 认购 申请 当日 下午 17 :00 之前 ,若 投资 者的 认购资 金未 全额 划入 本 公 司指定 直 销专户 ,则 认购 申请 无效 。 6 、注 意事 项: (1 ) 基金 份额 发售 期结 束 ,以下 将被 认定 为无 效认 购: 1 )投 资者 划出 资金 ,但 逾 期未办 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功 的; 2 )投 资者 划出 资金 ,但 逾 期未办 理认 购手 续或 认购 申请未 被确 认的 ; 3 )投 资者 未足 额划出 认 购 资金; 4 )本 公司 确认 的其 它无 效 资金或 认购 失败 资金 。 (2 ) 投资 者 T 日提 交开 户 申请后 , 应 于 T+2 日后 ( 包括 T+2 日, 如遇 非工 作 日网点 不办公 则顺 延 ) 及时 到 办 理开户 网点 查询 确认 结果 , 或 通过 本公 司客 户服 务 中心查 询 。 本 公 司将为 投资 者寄 送确 认书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3 ) 投资 者 T 日提 交认 购 申请后 , 应 于 T+2 日后 ( 包括 T+2 日, 如遇 非工 作 日网点 不办公 则顺 延) 及时 到办 理认购 网点 查询 认购 接受 情况, 或通 过本 公司 客户 服务中 心 查 询 。 (4 ) 办理汇 款时 ,投 资者 必须仔 细阅 读《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直销 个 人投资 者 汇款购 买基 金的 提示 性公 告》, 并注 意以 下事 项: 1 ) 投 资者 必须 使用 其预 留 账户 ( 投资 者在 本公 司直 销开立 交易 账户 时登 记的 银行账 户) 办 理汇 款 , 如 使用 非预 留 账户 、 现 金或 其他 无法 及 时识别 投资 者身 份的 方式 汇款 , 则 汇款 无 效; 2 )投资者应在汇款附言/ 用途/ 摘要/ 备注栏正确填写 直销交易账号,并预留有 效的联系 方式, 便于 发生 资金 异常 时及时 通知 ; 3 )投 资者 应在 每次 使用 预 留账户 汇款 后于 汇款 当日 17 点 前将 汇款 单传 真至 本 公司汇 款指定 专用 传真 号码 (010-65187031), 并 拨打 电 话(010-65187055 ) 确认 ; 4 )投 资者 应足 额汇 款, 认 购申请 当日 下午 17 :00 之前, 若投 资者 的认 购资 金未全额 划入本 公司 指定 直销 专户 ,则认 购 申 请无 效; 5 )投 资者 采用 汇款 交易 方 式发生 的银 行转 账手 续费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四) 通过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网站 开户 与认购 程序 1 、受 理开 户及 认购 的时 间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全 天 24 小时接 受开 户及 认购 业务 (认购 期首 日认 购的 起始 时间 为 9 : 30 ) , 但 工作 日 15 : 00 之 后以及 法定 节假 日的 认购 申请, 视 为下 一工 作日 提 交的认 购申 请 。 2 、开 户及 认购 程序 (1 ) 投 资者 可登 录本 公司 网站(www.bosera.com) 参 阅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网上 交易 业务规 则》 办理 相关 开户 和 认购等 业务 ; (2 ) 尚未 开通 博时 基金 网 上交易 的个 人投 资者 , 可 以登录 网上 交易 系统 (博 时快 e 通 (http://trade.bosera.com ) 、 博时 移动 版交 易系 统 (https://m.bosera.com ) 、 博时 直销 网 上交易 系统 APP 版 ), 与 本公司 达成 电子 交易 相关 协议, 接受 本公 司有 关服 务条款 并办 理 相关手 续 进 行直 销交 易账 户开户 , 在开 户申 请提 交 成功后 , 即可 直接 通过 博 时网上 交易 平台 进行认 购和 支付 ; (3 ) 已经开 通博 时基 金网 上交易 的个 人投资 者, 请 直接登 录博 时基金 网上 交 易系统 进 行网上 认购 和支 付 ; (4 ) 也可 以采 用汇 款买 基 方式将 资金 汇入 如下 账户 : 账户名 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银行全 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北 京王 府井 金街支 行 银行账 号:0200000719027307551 人行支 付系 统机 构号 :102100000072 (5 ) 网上 开户 、认 购、 支 付和汇 款的 业务 规则 和相 关公告 请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查询。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 3 、 认 购申 请当 日网 上支 付 截止时 间 为 15 : 00 , 未在 规定时 间内 足额 支付 的申 请将按 失 败处理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 三、机构 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 序 (一) 商业银 行受 理机构 投资者 的开户 与认 购申请 程序 以下程 序原 则上 适用 于代 销本基 金的 商业 银行 , 仅 供投资 者参 考 , 具 体程 序 以基金 销售 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新 增代 销渠道 的认 购程 序以 有关 公告为 准。 1 、办 理时 间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的 9 :00-17:00( 周六 、周 日及 法 定节假 日不 受理 )。 2 、开 户及 认购 程序 (1 ) 事先 办妥 商业 银行 借 记卡并 存入 足额 认购 资金 ; (2 ) 机构 投资 者到 网点 办 理开户 手续 ,并 提交 以下 资料: 1 )加 盖单位 公章 的企 业法 人营业 执照 复印件 及副 本 原件;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 体或其 他 组织提 供的 民政 部门 或主 管部门 颁发 的注 册登 记证 书原件 及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复印件 ; 2 )法 定代 表人 授权 委托 书 (加盖 公章 并经 法定 代表 人亲笔 签字 或签 章); 3 )业 务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 件原 件 及复 印件 ; 4 )填 妥的 开户 申请 表并 加 盖单位 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人名章 。 (3 ) 提交 下列 资料 办理 认 购手续 : 1 )业 务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 件原件 ; 2 )加 盖预 留印 鉴的 认( 申 )购申 请表 。 (二) 代销本 基金 的证券 公司受 理机构 投资 者的开 户与认 购程序 如下 : 以下程 序原 则上 适用 于代 销本基 金的 证券 公司 , 仅 供投资 者参 考 , 具 体程 序 以基金 销售 机构的 规定 为准 。新 增代 销渠道 的认 购程 序以 有关 公告为 准。 1 、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的 9 :30-15:00( 周六 、周 日及 法 定节假 日不 营业 )。 2 、开 立资 金账 户: 机构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机构 账户应 提供 以下 材料 : (1 ) 资金账 户开 户申 请表 (加盖 机构 公章和 法定 代 表人章 ), 已开立 了资 金 账户的 客 户不必 再开 立该 账户 ; (2 )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或 其他法 人的 注册登 记证 书 原件( 营业 执照或 注册 登 记证书 必 须在有 效期 内且 已完 成上 一年度 年检 )及 复印 件( 加盖机 构公 章) ; (3 ) 法定 代表 人授 权委 托 书(加 盖机 构公 章和 法定 代表人 章) ; (4 ) 法定 代表 人证 明书 ; (5 ) 法定 代表 人身 份证 件 复印件 ; (6 ) 预留 印鉴 ; (7 ) 经办 人身 份证 件及 其 复印件 。 3 、开 立基 金账 户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2 机构投 资者 开立 基金 账户 应提供 以下 材料 : (1 ) 开户 申请 表( 加盖 机 构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章) ; (2 ) 经办 人身 份证 件及 复 印件; (3 ) 授权 委托 书( 加盖 机 构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章) 。 4 、提 出认 购申 请: 机构投 资者 申请 认购 本基 金应提 供以 下材 料: (1 ) 购买 申请 表( 加盖 机 构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章) ; (2 ) 经办 人身 份证 件及 复 印件; (3 ) 授权 委托 书( 加盖 机 构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章) ; (4 ) 代销 券商 开立 的资 金 账户卡 。 投资者 还可 通过 电话 委托 、自助/ 热自 助委 托、 网上 交易等 方式 提出 认购 申请 。 5 、注 意事 项: (1 ) 若有 其他 方面 的要 求 ,以代 销券 商的 说明 为准 ; (2 ) 投资 者认 购时 要注 明 所购买 的基 金名 称或 基 金 代码。 (三) 本公司 北京 直销中 心受理 机构投 资者 的开户 与认购 申请程 序如 下: 本公司 北京 直销 中心 受理 机构投 资者 的开 户与 认购 申请。 1 、开 户和 认购 的时 间: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的 9 :30 —17 :00 (周 六、 周日 不 营业) 。 2 、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交 易账户 和基 金账 户开 户申 请时须 提交 的材 料: (1 ) 企业营 业执 照副 本原 件及加 盖单 位公章 的复 印 件;事 业法 人、社 会团 体 或其他 组 织提供 民政 部门 或主 管部 门颁发 的注 册登 记证 书原 件及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复印 件; (2 ) 经法 定代 表人 签字 并 盖章的 《基 金业 务授 权委 托书》 (加 盖公 章) ; (3 ) 经办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 原件及 经其 签字 复印 件; (4 ) 填写 完毕 的印 鉴卡 一 式三份 ; (5 ) 指 定银 行账 户信 息 ( 开户银 行 、 开 户行 名称 、 银行账 号 ) 及 账户 证明 文 件复印 件/ 银行开 户确 认文 件复 印件 (加盖 公章 ); (6 ) 填妥 的《 开户 申请 表 (机构 )》 ,并 加盖 公章 ; (7 ) 企业 组织 机构 代码 证 原件及 加盖 单位 公章 的复 印件; (8 ) 企业 税务 登记 证原 件 及加盖 单位 公章 的复 印件 ; (9 ) 企业 法定 代表 人有 效 身份证 件复 印件 (加 盖公 章); (10 ) 如 需采 用远 程服 务 办理业 务 , 还 需签 订 《机 构投资 者传 真委 托服 务协 议》 或 《机 构投资 者电 话和 网上 委托 服务协 议》 一式 两份 ; (11 )填 妥的 《 证 券投 资 基金投 资人 权益 须知 》一 份。 注: 其中 指定 银行 账户 是 指投资 者开 户时 预留 的作 为赎回 、 退款 的结 算账 户 , 银 行账 户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3 名称必 须同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户 名一 致。 其他 非法 人 机构投 资者 办理 开户 业务 流程可 致电 直 销中心 (电 话:010-65187055 )咨 询。 3 、机 构投资 者办 理认 购申 请时须 提交 填妥的 《开 放 式基金 交易 业务申 请表 》 ,并加 盖 预留交 易印 鉴, 同时 提供 经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 及经其 签字 复印 件。 (1 ) 认购 资金 的划 拨 机构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前应 将足额 认购 资金 通过 银行 转账汇 入本 公司 指定 的直 销专户 : 1 )建 设银 行直 销专 户 : 账户名 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银行全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北京地 坛支 行 银行账 号:11001042900056000600 同城交 换号 :429 联行行 号:50190 人行大 额支 付系 统行 号:105100002037 2 )交 通银 行直 销专 户: 账户名 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银行全 称: 交通 银行 北京 分行营 业部 银行账 号:110060149018001401403 同城交 换号 :060149 联行行 号:61113 人行大 额支 付系 统行 号:301100000015 3 ) 工 商银 行直 销专 户: 账户名 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银行全 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北 京王 府井 金街支 行 银行账 号:0200000729027305830 同城交 换号 :1221 工行实 时清 算系 统行 号:20100042 人行大 额支 付系 统行 号:102100000072 (2 ) 认购 申请 当日 下午 17 :00 之前 ,若 投资 者的 认购资 金未 全额 划入 本公 司指定 直 销专户 ,则 当日 申请 无效 。 4 、注 意事 项: (1 ) 基金 份额 发售 期结 束 ,以下 情况 将被 认定 为无 效认购 : 1 )投 资者 划 出 资金 ,但 逾 期未办 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功 的; 2 )投 资者 划 出 资金 ,但 逾 期未办 理认 购手 续或 认购 申请未 被确 认的 ; 3 )投 资者 未足 额划 出认 购 资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4 4 )本 公司 确认 的其 它无 效 资金或 认购 失败 资金 。 (2 ) 投资 者 T 日 提交 开 户申请 后, 可 于 T+2 日 后 (包 括 T+2 日,如 遇非 工 作日网 点 不办公 则顺 延 ) 及时 到 本 公司直 销中 心查 询确 认结 果, 或通 过本 公司 客户 服 务中心 查询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本公 司将 为投资 者寄 送确 认书 。 (3 ) 投资 者 T 日 提交 认 购申请 后, 可 于 T+2 日 后 (包 括 T+2 日,如 遇非 工 作日网 点 不办公 则顺 延 ) 及时 到 本公 司直销 中心 查询 认购 接受 结果 , 或 通过 本公 司客 户服 务中心 查 询 。 (4 ) 办理 汇款 时, 投资 者 必须注 意以 下事 项: 1 )投资者应在汇款附言/ 用途/ 摘要/ 备注栏正确填写 直销交易账号,并预留有 效的联系 方式, 便于 发生 资金 异常 时及时 通知 ; 2 )投 资者 应在 每次 使用 预 留账户 汇款 后于 汇款 当日 17 点 前将 汇款 单传 真至 本 公司汇 款指定 专用 传真 号码 (010-65187031), 并 拨打 电 话(010-65187055 ) 确认 ; 3 )投 资者 应足 额汇 款, 认 购申请 当日 下午 17 :00 之前, 若投 资者 的认 购资 金未全额 划入本 公司 指定 直销 专户 ,则认 购 申 请无 效。 (四) 本公司 直销 网上交 易系统 受理机 构投 资者的 认购申 请程序 如下 : 本公司 直销 网上 交易 系统 受理机 构投 资者 的认 购申 请 , 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基 金 交 易账户 和 基金账 户开 户 需 通过 本公 司 北京 直销 中心 办理 。 1 、受 理认 购的 时间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全天 24 小 时接受 认购 业务 (认 购期 首日认 购的 起始 时间 为 9 :30 ), 但工作 日 15 :00 之后 以 及法定 节假 日的 认购 申请 ,视为 下一 工作 日提 交的 认购申 请。 2 、认 购程 序 (1 ) 投 资者 可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www.bosera.com 参 阅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上交 易业务 规则 》办 理认 购等 业务; (2 ) 尚未开 通博 时基 金网 上交易 的机 构投资 者, 需 通过本 公司 北京直 销中 心 开通网 上 交易; (3 ) 已经开 通博 时 基 金网 上交易 的机构 投资 者, 请 直接登 录博 时基金 网上 交 易系统 进 行网上 认购 。 3 、认 购资 金的 划拨 : 本公司 直销 网上 交易 系统 暂不为 机构 投资 者提 供认 购资金 的划 拨服 务, 认购 资 金的划 拨 和注意 事项 按照 本公 司北 京直销 中心 受理 机构 投资 者认购 申请 的资 金划 拨程序 办理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5 四、公司 北京直销中心受理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开户 与认购申请程序 1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办 理开户 申请 时需 提供 的材 料: (1 )QFII 为客 户提 供资 产管理 服务 的, 应当 开立 名义持 有人 账户 ; (2 ) 填妥 的《 开户 申请 表 (机构 )》 ,并 加盖 托管 行公章 ,以 及外 方负 责人 签章; (3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证券投 资业 务许 可证 复印 件(加 盖托 管行 公章 ); (4 ) 国家 外汇 局颁 发的 外 汇登记 证原 件及 复印 件; (5 ) 托管人 出具 的基 金业 务授权 委托 书,加 盖托 管 人公章 和法 定代表 人章 , 同时提 供 经办人 有效 身份 证复 印件 ; (6 ) 外方出 具的 基金 业务 授权委 托书 ,加盖 外方 负 责人签 章, 同时提 供经 办 人有效 身 份证复 印件 ; (7 ) 托管 人出 具的 印鉴 卡 一式三 份 ; (8 ) 外方 出具 的印 鉴卡 一 式三份 ; (9 ) 由托 管人 加盖 公章 的 银行开 户证 明; (10 )如 果 开通 传 真交 易方 式 , 须提 供 填妥 的《 机构 投 资 者传 真 委托 服务 协议 》 一式 两份 , 加盖 与开 户申 请表 相同的 印章 ; (11 )填 妥的 《 证 券投 资 基金投 资人 权益 须知 》一份 。 注: 其中 指定 银行 账户 是 指投资 者开 户时 预留 的作 为赎回 、 退款 的结 算账 户 , 银 行账 户 名称必 须同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户 名一 致。 2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的 认购申 请和 资金划 拨等 事 项参照 境内 机构投 资者 的 相关流 程 办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6 五 、清算 与交割 本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前, 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 由登记机构开 立 的 本 基 金募 集 专 户 中,认 购资 金冻 结期 间的 资金利 息折 算为 投资 者的 基金份 额。 本基金 权益 登记 由基 金 登 记机构 在发 售结 束后 完成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7 六 、基金 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 发售 期截 止后 , 由 银行出 具基 金募 集专 户存 款证明 , 由基 金管 理人 委 托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认购 资金 进行 验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 , 基 金 登 记机 构 出具认 购户 数 证明。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验资 报告 及本基 金备 案材 料提 交中 国证监 会, 中国 证监 会将 于 收到前 述 材料后 予以 书面 确认 , 自 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 监会 书面确 认之 日 起, 基金 合同 生效 。 基金 管 理人将 于收 到中国 证 监会 书面确 认 的 次日 发布 基金 募集情 况及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8 七、本次 份额发售当事人或中介 机构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 【1998 】2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5 号 、甲 25 号中 国光 大中 心 成立日 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66.79095 亿 元人民 币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2002 】75 号 投资与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曾闻 学 电话: (010 ) 63636363 传真: (010 ) 63639132 (三) 直销机 构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有关内 容 同 上。 公司网 址:www.bosera.com (四) 代销机 构 (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 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9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五) 登记机 构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内大 街 18 号恒 基中 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许鹏 (六)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 华夏 银 行大 厦 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 华夏 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 :刘 佳 经办律 师: 刘佳 、刘 翠 (七)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 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 华永道 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沈 兆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振波 、沈兆 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