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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价值(501064)

国泰价值: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招募说明书












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


绪言................................................................................................................................3 第二部分


释义................................................................................................................................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3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3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3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4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6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7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75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8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8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1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07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27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8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129 1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 年 7 月 26 日证监许可 【2018】1178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经济、政治、社 会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行业或个 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产生的运作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以及由某些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其他 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发行人自身特点,存 在一定的违约风险。同时单只债券发行规模较小,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所特定 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与基 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 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 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 1招募说明书





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 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国泰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 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3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泰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价值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泰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国泰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4招募说明书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修订稿)》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 式基金业务指引》等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相关通知、指引、指南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 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5招募说明书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认可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注册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 任注册登记机构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第三 个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 场内份额可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上市交易 37、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 6招募说明书





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年度对日为该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 应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场外: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 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4、场内: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 场内赎回 45、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6、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 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7、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8、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9、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 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0、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 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7招募说明书





51、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 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 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5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导致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5、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 进行转指定的行为 56、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基金后,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 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8招募说明书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9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93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包 括 2 只子基金,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 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 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价值经典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证 180 金融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10招募说明书





基金联接基金、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 券投资基金(LOF) 、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国泰金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国泰金泰平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估值优 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而来)、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聚信价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安康定期支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原国泰安康养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结构转型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鑫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食品 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深证 TMT50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睿 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新目 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全球绝对收益型基金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福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 泰融丰外延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融丰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由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国证 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11招募说明书





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民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国泰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润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润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融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由国泰融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国泰景 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航天军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国泰民丰回报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申 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由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国泰量化收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农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智能装备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融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润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瞬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国泰民安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民安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中 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国泰聚优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招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江源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聚利 价值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量化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量化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优势行业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瑞和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另外,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 年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 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格,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多个投资组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本基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8 年 2 月 14 日, 本基金管理人成为首批获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户理财)的基金公 司之一,并于 3 月 24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 资格,囊括了公募基金、社保、年金、专户理财和 QDII 等管理业务资格。 12招募说明书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82 年 1 月至 1992 年 10 月 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历任综合计划处、资金处副处长、国际结算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1992 年 11 月至 1998 年 2 月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1998 年 3 月至 2015 年 10 月 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其中 1998 年 3 月至 1999 年 10 月任总经理, 1999 年 10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董事长。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8 月,在中建投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纪委书记,2015 年 3 月至 2016 年 8 月,在中建投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任监事长。2016 年 8 月至 11 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投 传媒华文公司任监事长、纪委书记。2016 年 11 月起任公司党委书记,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方志斌,董事,硕士研究生。2005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职宝钢国际 经营财务部。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2 月,任职金茂集团财务总部。2010 年 3 月至今,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长期股权投资部助理业务 经理、业务经理,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处长。2014 年 4 月至 2015 年 11 月, 任建投华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4 年 2 月至 2017 年 11 月,任中国投资 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7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 张瑞兵,董事,博士研究生。2006 年 7 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工作,先后任股权管理部业务副经理、业务经理,资本市场部业务经理,策略 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公开市场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 组负责人,战略发展部处长,现任战略发展部总经理助理。2014 年 5 月起任公 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 ,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 责经济研究;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部助理,1995- 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分析师;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险研究员;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总裁;2006-2008 年在 13招募说明书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研究员/ 基金经理。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总监。2013 年 6 月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理。2013 年 11 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特 许保险师(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至 1994 年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 营业部助理经理;1994 年至 1996 年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 理;1996 年至 1998 年任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人;1998 年 至 2017 年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 年至今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董事;2007 年至今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至 2017 年任中意财 产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 年至今任中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 年至 今任忠利集团大中华区股东代表。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董事。 吕胜,董事,硕士。1991 年 7 月至 1994 年 6 月,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 院任科员。1994 年 6 月至 1997 年 1 月,在电力工业部经济调节司任副主任科 员、主任科员。1997 年 1 月至 2003 年 1 月,在国家电力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 部任一级职员、副处长。2003 年 1 月至 2008 年 1 月,在国家电网公司建设运 行部任处长。2008 年 1 月至 2008 年 8 月,在国网信息通信有限公司任总会计 师、党组成员。2008 年 8 月至 2017 年 12 月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任总会计师、党组成员。2017 年 12 月至今,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任总会 计师、党委委员。2018 年 3 月起任公司董事。 周向勇,董事,硕士研究生,22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 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任办公室高级 业务经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 年 1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 经理助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 7 日任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7 月 8 日 起任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董事。 王军,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1986 年起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 系、法学院执教,先后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 院长、院长,兼任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国际贸易和 金融法律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 14招募说明书





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 裁员、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2013 年起兼任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目前已上市)独立董事,2015 年 5 月起兼任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常瑞明,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80 年起在工商银行工作, 历任河北沧州市支行主任、副行长;河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信息处处长、 副处长;河北保定市分行行长、党组副书记、书记;河北省分行副行长、行长、 党委书记;2004 年起任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7 年起任工商 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2010 年至 2014 年任北京银泉大厦董事长。 2014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黄晓衡,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75 年 7 月至 1991 年 6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先后任职于计划处、信贷处、国际业 务部,历任副处长、处长。1991 年 6 月至 1993 年 9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伦敦 代表处首席代表。1993 年 9 月至 1994 年 7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纽约代表处首 席代表。1994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历任国际部 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总经理、会计部总经理。1999 年 3 月至 2010 年 1 月, 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成员、顾问。 2010 年 4 月至 2012 年 3 月,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总经理。 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3 月 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群,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86 年 6 月至 1999 年 1 月 在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会计教研室工作,历任讲师、副研究员、副主任、 主任。1991 年起兼任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研究生部) 硕士生导师。1999 年 1 月至 2003 年 6 月在沪江德勤北京分所工作,历任技术 部/企业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监。2003 年 6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中国电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总经理。2014 年 9 月至 2016 年 7 月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副会长,2016 年 8 月起兼任中国 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顾问。200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 15招募说明书





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审计部副主任、资产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 2012 年 3 月至 2016 年 7 月,担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 2003 年 1 月至 2016 年 11 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投资的境内 外多个公司担任董事、监事。2017 年 5 月起兼任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2017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梁凤玉,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先后于建设银行辽宁分行国际业务部、人力资源部、葫芦岛市分行城内 支行、葫芦岛市分行计财部、葫芦岛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建设银行辽宁分行计 划财务部工作,任业务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等职。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工作。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 在中国投资咨询公司任财务总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任高级经理。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建投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任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 ,监事,大学本科。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秘书及法务。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规部主管、公司秘书兼法务。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部副总经理。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律及合规部主管。 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南亚 及南亚合规部主管。2014 年 3 月 17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 席执行官。2016 年 12 月 1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执行董事。 2014 年 12 月起任公司监事。 刘锡忠,监事,研究生。1989 年 2 月至 1995 年 5 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稽核监察局主任科员。1995 年 6 月至 2005 年 6 月,在华北电力集团财务有限 公司工作,历任部门经理、副总经理。2005 年 7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工作,历任华北分公司副总经理、纪检监察室主持工作、风险管理部主任、资 金管理部主任、河北业务部主任,现任风险管理部主任。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 监事。 16招募说明书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 年 9 月加盟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社保 111 组合基金经理助理、国泰金鼎价 值混合和国泰金泰封闭的基金经理助理,2008 年 4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金 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5 月至 2018 年 3 月兼任 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任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3 月兼任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起任权益投资总监。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 职工监事。 倪蓥,监事,硕士研究生。1998 年 7 月至 2001 年 3 月,任新晨信息技术 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2001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 术部总监、运营管理部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17 年 2 月起任公司职工 监事。 宋凯,监事,大学本科。2008 年 9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助理经理。2012 年 1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审计部总监助理、纪检监察室副主任,现任审计部总监。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 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陈勇胜,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周向勇,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陈星德,博士,16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就职于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香港公司和国投瑞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2009 年 1 月至 2015 年 11 月就职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督察长、副总经理。2015 年 1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 总经理。 李辉,大学本科,18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职于 上海远洋运输公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职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于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职于 AIG 集团,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职于星展银行。 17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财富大学负责人、总经理办 公室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财富大学)及行政管理部负责人,2015 年 8 月至 2017 年 2 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17 年 2 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封雪梅,硕士研究生,20 年金融从业经历,曾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 行营业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1 月 至 2018 年 7 月在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总经理助理,2018 年 7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永梅,博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19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历任稽查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行政办公室副主任、稽查二处副处长等;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就职于中 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任副处长;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就职于上海申乐 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就职于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7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2016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周伟锋,硕士研究生,10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中国航天科技集团西 安航天发动机厂技术员,2008 年 7 月加盟国泰基金,历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 2012 年 1 月至 2013 年 6 月任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小盘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助理,2013 年 6 月至 2014 年 7 月任国 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3 月起兼任国泰价值经 典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原国泰价值经典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变更而来,国泰价值经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由国泰价 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而来)的基金经理,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12 月任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起兼任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原国泰金鹰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国泰金鹰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 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的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至 2016 年 8 月任国 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至 2017 年 9 月任国泰 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起兼任国泰智能装备 18招募说明书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起兼任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8 月起兼任国泰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 研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 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 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审议 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 以及研究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陈星德:副总经理 吴晨:固收投资总监、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总监 邓时锋: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事业)部小组负责人 吴向军:海外投资总监、国际业务部总监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9招募说明书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20招募说明书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 规和有效开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 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风险管 理控制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 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21招募说明书





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 计控制制度,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 完整,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资产的独 立、安全。 (3)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 度,其内容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 投资管理控制制度、信息技术控制、营销业务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 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通过这些 控制制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察部充分授权,对公司执行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 的独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 和管理控制的有效实施,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 22招募说明书





级授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 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 4 名。董事会下设 提名及资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 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 2)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执行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 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 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 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3)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人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 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公司稽核监察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 对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 全面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制定了完善的 公司财务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 营的核算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 格分开,保证两者相互独立,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基金 资产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制、 独立稽核等制度,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 有关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 审批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3招募说明书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建立了明确 的岗位分离制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 和保密;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交易 业务控制,完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风险控制 职能,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行集中交易, 以及风险管理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做到研究、投资、 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建立 了科学先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的市场风险、 集中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 管理的风险和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信息技术控制: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 护、软件采购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 了完善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营销业务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 以保证在营销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 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在资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 全备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 查,并保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面临 的主要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在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方 针指导下,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 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24招募说明书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 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 度较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 场变化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 变化。公司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 也会重点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 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使公 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 高级管理层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重大问题,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 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同时稽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 直接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5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二)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 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 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 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 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本集团总资产 65,373.40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5.08%,权重法下 资本充足率 12.44%。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 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82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 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 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 26招募说明书





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 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 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 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 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 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 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 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 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 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 《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 国内《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 2016 年 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 年 6 月再度荣膺《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 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 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 年 1 月获得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 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 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 招商银行荣获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 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 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 27招募说明书





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 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 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 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 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本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 年至 1995 年,在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历 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 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 作);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 年 6 月 至 2013 年 11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 年 1 月起担任 本行副行长;2016 年 11 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 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 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 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 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389 只开放式基 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28招募说明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 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 预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 岗位。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体现“内 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室、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 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 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 29招募说明书





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 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 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 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 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 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 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 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 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 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30招募说明书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1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信息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1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销柜台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电子交易网站:www.gtfund.com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 易客户端、“国泰基金”微信交易平台 2 国泰基金 电子交易平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李静姝 (2)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场内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32招募说明书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魏佳亮 33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7 月 26 日证监许可 【2018】1178 号文(《关于准予国泰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的批复》)准予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设置三年的封闭期, 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第三个年度对日的 前一日止。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均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但场内份额可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 下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三个年度对日起,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并更名为“国泰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但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 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则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将转为非上市的开放 式基金,基金名称保持不变。 3、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公开发售。 场内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 34招募说明书





务资格,但属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份额上市后,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 券账户下。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五、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场外和场内认购费率相同,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500 万 1.2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基金份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 认购金额。 场外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5招募说明书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场外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 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 1.20%, 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2.50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10,000.00 /(1+1.20%)=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 1.00=9,881.42 份 利息折算份额=2.50/1.00=2.50 份 总认购份额=9,881.42+2.50=9,883.9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 得利息为 2.50 元,可得到 9,883.92 份基金场外份额。 (2)场内认购基金份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 购金额。 场内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36招募说明书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场内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先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 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给投资人。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 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 1.20%, 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2.50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10,000.00 /(1+1.20%)=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1.00=9,881.42(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9,881 份(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退还投资人金额=0.42×1.00=0.42 元 利息折算份额=2.50/1.00=2 份(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总认购份额=9,881+2=9,88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 得利息为 2.50 元,可得到 9,883 份基金场内份额,退还 0.42 元。 六、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方式和确认 37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均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资金未全额到 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的限额 (1)场外认购限额 投资人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时,投资人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含 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场内认购限额 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时,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00 元(含认购 费),且须为 1.00 元的整数倍。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七、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38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9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 件的情况下,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确定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 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修订稿)》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通知、 指引、指南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等按照《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引、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 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仍 为“国泰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制定并按规定公告。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 40招募说明书





行,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相应功能。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 41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设置三年的封闭期,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第三个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在封闭期 内,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均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场内份额可在本基金符 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 效后第三个年度对日起,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但若本基金在 封闭期内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 终止上市的情形,则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将转为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 基金后,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 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场外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投资人也可使用上海证券 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场内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 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基金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 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42招募说明书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封闭期届满之日起不超过 30 天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封闭期届满之日起不超过 30 天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 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 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43招募说明书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 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场外申购本基金,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各 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 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 44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场内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0 元(含申购费), 且须为 1.00 元的整数倍。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 金份额场外赎回时,单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00 份,若某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0 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 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单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00 份,且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 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1)投资人场外申购时,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0 万 1.5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5招募说明书





(2)投资人场内申购时,申购费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参照场外申 购费率设定。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 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 30 日但少于 90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长于或等于 90 日但少于 18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 180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随着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场 内赎回费率参照场外赎回费率执行。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365 日 0.50% 365 日≤Y<730 日 0.25% Y≥730 日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 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持续营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 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 46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 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先按四舍五入 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 还给投资人。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50%,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1.50%)=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400=9,473.2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可得到 9,473.29 份基金份额。 47招募说明书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50%,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1.50%)=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400=9,473.29 份(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9,473 份(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退款金额=0.29×1.0400=0.30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可得到 9,473 份基金份额,退还金额为 0.30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具体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场外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60 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0 元,则其可获 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000=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0×0.50%=6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000.00-60.00=11,940.00 元 即投资人在场外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60 日,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0 元,则其可获得 的赎回金额为 11,940.00 元。 例:某投资人在场内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60 日, 48招募说明书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0 元,则其可获 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000=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0×0.50%=6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000.00-60.00=11,940.00 元 即投资人在场内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60 日,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0 元,则其可获得 的赎回金额为 11,940.0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 49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发生上述第 7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对于场外份额,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 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 50招募说明书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 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 51招募说明书





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2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 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基金管理人网站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 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52招募说明书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 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 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包 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 管费。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 进行转指定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 场外赎回的销售机构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 场内赎回或交易的会员单位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指定。 2、跨系统转托管 53招募说明书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封闭期内不开展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第三个年度对日起,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基金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54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依据价值投资经典指标,投资于具有良好盈利能力和价值被低 估的股票,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小 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基金后,本基 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 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政策 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断证券市 场的发展趋势,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制定股票、债券、现金等 55招募说明书





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严格的仓位控制策略,根据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化对股 票资产投资比例控制如下: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于 1.0300 元时,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应 超过 50%; (2)当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0300 元时,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50%-100%,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基金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50%-95%。 由于基金份额净值变化或者申购赎回引起的基金资产变化等原因,导致本 基金股票资产占比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1)价值型股票界定 本基金采用积极的股票优选策略,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在投 资过程中,股票资产投资主要以具有投资价值的价值型股票作为投资对象。价 值型股票是指具有较强盈利能力和较高盈利质量、且价值被相对低估的上市公 司股票。 (2)盈利能力股票筛选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主要以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作为投资对象,采取自 下而上精选个股策略,利用 ROIC 、ROE、股息率等财务指标筛选出盈利能力 强的上市公司,构成具有盈利能力的股票备选池。在筛选具有盈利能力的股票 时,本基金主要遵循以下标准: 1)对于非金融行业,选择过去三年的平均 ROIC 筛选行业前 1/3 的个股。 ROIC,即投资资本回报率,计算公式为净利润/全部投入资本,其中全部投入 资本= 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负债合计- 无息流动负债-无息长期负债。该 指标主要用于衡量企业运用所有债权人和股东投入为企业获得盈利的能力,也 用来衡量企业创造价值的能力; 2)对于金融行业,选择过去三年的平均 ROE 行业排在前 1/2 的个股。 ROE,即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为净利润除以平均股东权益。该指标反映股 56招募说明书





东权益的收益水平,指标值越高,说明投资带来的收益越高; 3)滚动一年股息率前 100 名的个股,股息率(Dividend Yield) ,即当期股息 除以当前股价。股息率是衡量企业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的重要标尺之一。 (3)价值评估分析 本基金通过价值评估分析,选择价值被低估上市公司,形成优化的股票池。 价值评估分析主要运用国际化视野,采用专业的估值模型,合理使用估值指标, 选择其中价值被低估的公司。具体采用的方法包括市盈率法、市净率法、市销 率、PEG 、EV/EBITDA、股息贴现模型等,基金管理人根据不同行业特征和市 场特征灵活进行运用,努力从估值层面为持有人发掘价值。 (4)实地调研 对于本基金计划重点投资的上市公司,公司投资研究团队将实地调研上市 公司,深入了解其管理团队能力、企业经营状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以及财务 数据真实性等。为了保证实地调研的准确性,投资研究团队还将通过对上市公 司的外部合作机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调研,对上述结论进行核实。 (5)投资组合建立和调整 本基金将在案头分析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在投资 组合管理过程中,本基金还将注重投资品种的交易活跃程度,以保证整体组合 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货币政策动向,预测未 来利率变动走势,自上而下地确定投资组合久期,并结合信用分析等自下而上 的个券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配置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资产。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 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 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 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安全性、收 57招募说明书





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的品种,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基础上,谨慎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6、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本基 金在权证投资方面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 基础上,立足于无风险套利,尽力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 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 管理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充分 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 期货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封闭期内,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封闭期届满转 为开放式基金后,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2)封闭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封闭期届 满转为开放式基金后,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58招募说明书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59招募说明书





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在封闭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封闭期届满 转为开放式基金后,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本基金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 (19)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0)在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基金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40%; (21)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基金后,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 60招募说明书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3)、(16)、(2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限制为准。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61招募说明书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 率×40% 本基金采用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因为: 1、沪深 300 指数是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 场整体走势的指数,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较强的独 立性、代表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 2、沪深 300 指数是一只符合国际标准的优良指数,该指数体现出与市场整 体表现较高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风险调整后收 益也较好,具有良好的投资价值; 3、沪深 300 指数编制方法的透明度较高;且具有较高的市场认同度和未来 广泛使用的前景,使基金之间更易于比较。 中债综合指数编制合理、透明、运用广泛,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能够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 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 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 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62招募说明书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63招募说明书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估值日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 64招募说明书





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 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协议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 利息收入。 8、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9、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65招募说明书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0、本基金所持有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11、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 值价格数据。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66招募说明书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67招募说明书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 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 68招募说明书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 三、估值方法” 的第 13 项进行估值时, 69招募说明书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者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70招募说明书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上海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 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1招募说明书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对于场外份额,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 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对 于场内份额,现金分红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72招募说明书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和年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73招募说明书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74招募说明书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5招募说明书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76招募说明书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在本基金封闭期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 77招募说明书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基金后 在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78招募说明书





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79招募说明书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基金份额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30、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基金;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80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 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81招募说明书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盖章或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82招募说明书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由于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 的影响,其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通货膨胀风险。 1、利率风险:对于股票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将导致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 况、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发生变化,同时改变市场参与者对于后 市利率变化方向及幅度的预期,这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发生变化,进而影响本 基金的收益水平。对于债券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不仅会影响债券的价格及投 资人对于后市的预期,而且会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对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2、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 发展政策,进出口贸易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3、经济周期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 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盈利情况。证券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直接 反应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 值造成投资人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 险、信用风险等。 1、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 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 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等原因 造成的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一)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设置三年的封闭期,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83招募说明书





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第三个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在封闭期 内,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均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场内份额可在本基金符 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 效后第三个年度对日起,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但若本基金在 封闭期内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 终止上市的情形,则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将转为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基金管 理人自本基金封闭期届满之日起不超过 30 天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赎回 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 资计划。 (二)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是投资于沪深股票全市场的、无特定行业、主题或板块限定的普 通混合型基金。封闭期内,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封闭期届 满转为开放式基金后,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其余资产投资 于债券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因此,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是本基金主要面临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具有发展 成熟、容量较大、交易活跃、流动性充裕的特征,能够满足本基金运作的流动 84招募说明书





性要求。同时,本基金采用分散投资,针对个股/个券设置投资比例上限,保障 了资产组合的流动性。在极端市场行情下,存在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以合理价 格及时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 置,以控制流动性风险。 2、中小企业私募债单只债券发行规模较小,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所特定渠 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3、股指期货合约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4、国债期货合约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5、资产支持证券只能通过特定的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市场交易不活跃 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 性情况,评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三)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1、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2、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2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第 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中的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85招募说明书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四)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 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 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包括: 1、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 赎回申请的情形; 4、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限小于 7 日;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 制度的规定办理。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 86招募说明书





险进行日常监控,切实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采取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者造成无法赎回、赎回延期办 理、赎回款项延期支付、赎回时承担冲击成本产生资金损失等影响。 四、运作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 判断、决策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 格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或者由于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不完善而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的风险。 2、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作风险: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 障等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道德风险:指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包括由内幕交易、违 规操作、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封闭期内,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 100%,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基金后,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 95%,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等金融工具。因此本基金投资组合持仓权重的变化、 股市/ 债市的变化等将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 优势,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发行人自身特点, 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 3、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以下风险:1)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 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2)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 施相关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 险;3)管理人违约违规风险、托管人违约违规风险、专项计划账户管理风险、 资产服务机构违规风险等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4)政策风险、税收风险、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 87招募说明书





4、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需承受投资股指期货带来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 具更为剧烈。并且由于股指期货定价复杂,不适当的估值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 损失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 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 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 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5、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 的风险点。投资国债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 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国债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基差风险是指国债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 造成的风险,以及不同国债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价差 风险。 (3)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维持国债期货合约 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4)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5)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6、作为上市基金存在的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本基 金的上市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本基金的上 市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2)折/溢价交易风险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 88招募说明书





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溢价风险。 六、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 因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89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90招募说明书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91招募说明书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 92招募说明书





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93招募说明书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94招募说明书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95招募说明书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96招募说明书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97招募说明书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三个年度对日起,满 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自动转换为开放式基金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份额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98招募说明书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 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99招募说明书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100招募说明书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 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在表 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01招募说明书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 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 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 上,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02招募说明书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03招募说明书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 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104招募说明书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的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105招募说明书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106招募说明书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华南分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07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邮政编码:200082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108招募说明书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小 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基金后,本基 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 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比例规定。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封闭期内,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封闭期届满转 为开放式基金后,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2)封闭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封闭期届 满转为开放式基金后,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 109招募说明书





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0招募说明书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在封闭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封闭期届满 转为开放式基金后,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本基金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 (19)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0)在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11招募说明书





200%,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基金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40%; (21)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基金后,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3)、(16)、(2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112招募说明书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5.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基 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 金不受上述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 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 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银行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 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 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 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 113招募说明书





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 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 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 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 划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 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 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 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 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114招募说明书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 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 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 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 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 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 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 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 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 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 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 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 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 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 计利息。 115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 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 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 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 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 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 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 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 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 需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 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 116招募说明书





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 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 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 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 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 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 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 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117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 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 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 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 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 118招募说明书





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 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 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 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 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 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 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 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 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119招募说明书





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 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 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 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20招募说明书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 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 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121招募说明书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 为“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 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国泰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 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 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22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 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 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 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 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 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 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123招募说明书





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 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 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 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124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 编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 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 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125招募说明书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华南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126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 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财咨询: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 7×24 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等)。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 需求,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 费的手机短信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 费的电子邮件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全国免长途话费),021-3108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1081700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 -19 层


邮编:200082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27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128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 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29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 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泰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批复文件 二、《国泰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泰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26 日 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