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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鑫盛(501022)

银华鑫盛: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更新招募 说明书 0 银 华 鑫盛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基 金管 理人 :银 华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2016 年6月28 日证监 许 可 【2016 】1442 号文 准予 募集注 册。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16 年10 月14 日。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风 险 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 投 资人应 当充 分了 解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和零 存整 取等 储蓄方 式的 区 别。定 期定 额投 资是 引导 投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平 均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 行的投 资方 式 。 但是定 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 规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 险,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 收益, 也不 是替 代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基金分 为股 票型 基金 、 混 合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 货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 类型 , 投资 人投 资不同 类型 的基 金将 获得 不同的 收益 预期 , 也 将承 担不同 程度 的风 险。 一般 来说 , 基 金的 收 益预期 越高 , 投资人 承担 的风险 也越 大 。 本基 金是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和 预 期 风险水 平高 于债 券型 基金 和货币 市场 基金 ,属 于中 高预期 风险 、中 高预 期收 益的基 金 产 品 。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1.00 元 发售 , 在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 基 金份额 净值 可 能低 于基 金份 额发 售面 值。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市场 风险 、管理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合规 性风 险 、 操作和 技术 风险 以及 本基 金特有 的风 险 ( 详见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风 险揭 示” 章节) 等。 本基 金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二年 内 (含 第二 年) 不开 放申 购、 赎 回业 务, 但可 上市 交易。 在场 内交 易过程 中 , 可 能出 现基 金份 额二级 市场 交易 价格 低于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 即基 金折价 交易 , 从而影 响 持 有人 收益 或产 生损失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人 在进 行投资 决策 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等信 息 披 露文件 , 了 解本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资 目的 、 投 资期 限、 投资经 验、 资产 状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 资人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 当投 资人 赎回时 , 所得 可能会 高于 或低于 投资 人 先 前所支 付的 金额 。 投 资人 应当认 真阅 读基 金合 同、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 自主 判 断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 自行 承担 投 资风 险 。 本 基金的 过往 业绩及 其净 值 高 低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金 业绩 表 现的保 证。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行 负担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具 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和 赎回 基金, 基金 销售机 构名 单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以及 相关 公告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8 年 10 月 14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值 表 现截止 日为2018 年 9 月 30 日,所 披露 的投 资组 合 为 2018 年第3 季度 的数 据 (财务 数据 未 经审计 )。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3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 4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41 十、基金的投资 ............................................................ 52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6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8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69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73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75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 审计 .................................................... 77 十七、基金的自动转 型 ...................................................... 7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 79 十九、风险揭示 ............................................................ 84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89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102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17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18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19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20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 一 、绪 言 《银华 鑫盛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以下 简称 “招 募说明 书 ” 或 “ 本招 募说 明书 ”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 售办法 》 ”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 ) 《银 华鑫 盛 定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银华 鑫盛定 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略、 风 险、 费 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人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银 华基 金管理 股 份 有限 公司 解 释 。 本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以 在基 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为 必要 条 件。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应 按 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担义 务。 基 金投 资 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基 金:指 银华 鑫盛定增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按照 基金 合同约 定 自动转 型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后更 名为 银华 鑫 盛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银华 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基金 合同 》:指《 银华 鑫盛定 增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 同》及 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银华 鑫盛定 增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指 《 银 华鑫盛 定增 灵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银 华鑫 盛定 增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部门规 章、 地方性 法规 、地 方政 府规 章和其 制定 机构 不时 做出 的修改 、补 充和 有权 解释 9 、《基 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 第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大 会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会 议修 订 , 自2013 年6月1日 起实 施,并 经2015 年4月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十四 次会议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关于 修改<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法 律 的决定 》 修改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指中 国证监会2013 年3月15 日颁 布、同年6 月1日 实施 的《 证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月8 日颁布、 同年7月1 日实 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 《运 作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2014 年7月7 日颁 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的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中 国证 监会2017 年8月31 日 颁布 、 同 年10 月1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或其他 经 国务院 授权 的机 构 16、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包 括其 不时修 订) 规定 的条 件,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可以 投资于 中国 境内 证券市 场, 并取 得国 家外 汇管理 局额 度批 准的 中国 境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20 、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 ( 包括 其不 时修 订)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运用 来自 境外 的人 民币 资金进 行境 内证 券投资 的境 外法 人 21、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 基金合 同及 招募 说明 书等 相关文 件合 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份 额 的投资人 23、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其他 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等 业务 24、 销 售机 构: 指银 华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 代 为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机 构 ,以 及 可 通 过 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 系 统 办理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会 员单 位。 其中 可通 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机构 必须 是具 有基金 销售 业 务资格 、 并 经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认 可的 、 可 通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单位 25、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销 售机构 的销 售网 点 26、 场 外: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系统 外的 销售 机构 利用其 自身 柜台 或者 其他 交易系 统 办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的基 金销 售机 构和场 所。 通过 该等 场所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也 称为 场外认 购、 场外 申购 和场 外赎回 27、 场 内: 指 通过 具有 相应 业务资 格的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单位 利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交 易系统 办理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上 市交 易 等业务 的场 所 。 通过 该等 场所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申购 、赎 回也 称为场 内认 购、 场内 申购 、场内 赎回 28、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9、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 管理 人也 可以 自行或 委托 其他 机构 担任 登记机 构 30 、 登记 结算 系统 : 指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 登 记 在该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也称 为场外 份额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 31、 证券 登记 系统 : 指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系统 , 登 记 在该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也称 为场内 份额 32、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指投 资人通 过场 外销 售机 构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注 册的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用 于记录 投资 人持 有的 、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 投 资人 办理场 外认 购、 场外 申购 和场外 赎回 等业务 时需 具有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 记录 在 该账户 下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登记 机构 的登 记结 算系 统 33、 上 海证 券账 户: 指 投资 人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开 设的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户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投资 人通 过上 海证 券 交 易所交 易系 统 办理基 金交 易 、 场内 认购 、 场 内申 购和 场内赎 回等 业务时 需持 有上 海证 券账 户。 记录 在该 账 户下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登 记机构 的证 券登 记系 统 34、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起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35、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 日 36、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7、基金 募集 期:指 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 日起至 发售 结束之日 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8、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合法 存续 的不 定期 期间 39、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40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41、T+n 日 :指 自T日 起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日),n = 1,2,3, 4,5 …… 42、开放 日: 指本基 金按 照基金合 同约 定自动 转型 为上市开 放式 基金(LOF) 后,为 投 资人办 理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3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4、 年度 对日 : 指 某一 日 期在后 续年 度中 的对 应日 期; 如该 对应 日期为 非工 作日或 该日 历年度 中不 存在 对应 日期 的,则 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45、 《业 务规 则》 : 指 本 基金管 理人、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及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则及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46、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 件以及 基金 销售网 点规 定的 手续 申请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7、申购 :指 基金按 照基 金合同约 定自 动 转型 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 )后, 投资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 明 书规 定 的 条 件 以及 基 金 销 售网 点 规 定 的 手续 申 请 购 买本 基 金 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 48、赎回 :指 基金按 照基 金合同约 定自 动转型 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 )后,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合 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 规 定 的条 件 以 及 基金 销 售 网 点 规定 的 手 续 要求 将 本 基 金基 金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9、 上 市交 易: 基 金存 续期 间投资 人通 过场 内会 员单 位以集 中竞 价的 方式 买卖 基金份 额 的行为 50 、 《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 指 《银 华鑫 盛定 增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交易 公 告书》 51、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已 开 通基 金 转 换 业务 的 开 放 式 基金 的 全 部 或部 分 基 金 份额 转换为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且 已开 通基 金转 换业 务的其 他开 放式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52、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包 括跨 系统转 托管 和系 统内 转托 管; 53、 系 统内 转托 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销售机 构 (网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系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元 )之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为 54、 跨 系统 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登 记结 算系 统和 证券 登记系 统 间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55、 自 动转 型: 指在 《 银华 鑫盛定 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第 二个年 度对 日起 , 银 华鑫 盛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规则 , 自 动转型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并更 名为 银华 鑫 盛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56、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57、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58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10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议 约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 受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资产 支 持证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等 59、元 :指 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币 元 60 、 基 金利 润: 指基 金利 息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61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股指期 货合 约、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款 项及 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和 62、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扣除 基金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 63、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所 得价 值 64、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65、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66、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67、 中 国: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为基 金合 同的 目的 ,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行 政区 、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C2 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 期 2001年5 月28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立文 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基 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2.222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2001 年5 月28 日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 文) 设立 的全 国 性资产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资本 为2.222 亿元 人民 币 , 公 司的 股权 结构为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出 资比 例44.10% ) 、 第一创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出资 比例 26.10% ) 、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出 资比 例18.90%) 、 山西 海鑫 实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 出资 比 例0.90% ) 、杭 州银华 聚义 投资合伙 企业 (有限 合伙) (出资比 例3.57% ) 、 杭州 银华致信 投资 合伙企业 (有 限合伙) (出 资比例3.20% )及杭 州银华 汇玥投资 合伙 企业( 有限 合伙) ( 出资 比例3.22% ) 。 公司的 主要 业务是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及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 业 务。 公 司注 册地 为广 东省 深圳市 。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的法 定名 称已 于2016 年8月9日 起变 更为“ 银华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 公司治 理结 构完 善, 经营 运作规 范 , 能 够切实 维护 基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公司 董事会 下 设 “战略 委 员 会” 、 “风 险控 制委员 会” 、 “薪 酬与 提名 委员会 ” 、 “ 审计 委员 会” 四 个专业 委员 会, 有针对 性地 研究 公司 在经 营管理 和基 金运 作中 的相 关情况 , 制 定相 应的 政策, 并充分 发挥 独 立董事 的职 能, 切实 加强 对公司 运作 的监 督。 公司监事 会由4 位监事 组成 ,主要负 责检 查公司 的财 务以及对 公司 董事、 高级 管理人 员 的行为 进行 监督 。 公司具 体经 营管 理由 总经 理负责 , 公 司根 据经 营运 作需要 设置 投资 管理 一部 、 投资 管理 二部、 投资管 理三 部、 量 化投资 部、 境 外投 资部、 养老金 投资 部、FOF 投 资管 理部、 研 究部 、 市场营 销部、 机构 业务 部 、 养老 金业务 部、 交 易管 理部、 风 险管 理部、 产品 开发部、 运作 保 障部、 信息 技术 部、 互联 网金融 部、 战略 发展 部、 投资银 行部 、监 察稽 核部 、人力 资源 部 、 公司办 公室 、行 政财 务部 、内部 审计 部、 深圳 管理 部等25 个职 能部 门, 并设 有北京 分公 司 、 青岛分 公司 和上 海分 公司 。 此外, 公司 设立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作为 公司 投资 业务 的最高 决策 机 构,同 时下设 “主动 型A 股 投资决 策、固 定收益 投资 决策、 量化和 境外投 资决 策、养 老金投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 资决策 及基 金中 基金 投资 决策” 五个 专门 委员 会。 公 司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确 定公司 投资 业 务理念 、投 资政 策及 投资 决策流 程和 风险 管理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王珠林 先生 : 董 事长 , 经 济学博 士。 曾任 甘肃 省职 工财经 学院 财会 系讲 师, 甘肃省 证券 公司发 行部 经理 ,中 国蓝 星化学 工业 总公 司处 长, 蓝星清 洗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副 总经 理 、 董事会 秘书 , 西 南证 券副 总裁, 中国 银河 证券 副总 裁, 西 南证 券董 事、 总裁 ; 还曾 先后 担任 中国证 监会 发行 审核 委员 会委员 、 中 国证 监会 上市 公司并 购重 组审 核委 员会 委员、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投资 银行 业委 员会 委员 、 重 庆市 证券期 货业 协会会 长 。 现 任公司 董事 长, 兼任 中国 上 市公司 协会 并购 融资 委员 会执行 主任 、 中 国证 券业 协会绿 色证 券专 业委 员会 副主任 委员 、 中 国退役 士 兵 就业 创业 服务 促进会 副理 事长 、 中 证机 构间报 价系 统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中 国航 发动力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北汽 福田 汽车 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财政 部资产 评估 准则 委员会 委员 。 钱龙海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 曾 任北 京京 放投 资管理 顾问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佛 山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第一创 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 总 裁、 党 委书 记, 第一创 业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第 一创业 证券 承销 保荐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 第一 创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党委 书记 、 董 事、 总裁。 现任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第一 创业投 资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第一 创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李福春 先生 :董 事, 中共 党员, 研究 生, 高级 工程 师。曾 任一 汽集 团公 司发 展部部 长 、 吉林省 经济 贸易 委员 会副 主任 、 吉 林省 发展和 改革 委员会 副主 任 、 长春 市副 市长 、 吉 林省 发 展和改 革委 员会 主任 、吉 林省政 府秘 书长 。现 任东 北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党 委 书 记 。 吴坚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曾 任重 庆市 经济 体制 改革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重 庆市证 券监 管办公 室副 处长 ,重 庆证 监局上 市处 处长 ,重 庆渝 富资产 经营 管理 集团 有限 公司党 委委 员 、 副总经 理 , 重 庆东源 产业 投资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重 庆机 电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 重 庆上 市 公司董 事长 协 会 秘书 长 , 西 南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安诚财 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 重庆银 海融 资租 赁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重庆 直升 机产 业投资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华融 渝富 股权 投资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 西 南药 业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 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现 任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总 裁、 党 委副 书记, 重庆股 份转 让中 心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西证 国际 投资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西 证国际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重 庆仲裁 委仲 裁员 ,重 庆市 证券期 货业 协会 会长 。 王立新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经 济学 博士 , 中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行业 最早 的从 业者, 已从 业20年 。 他 参与 创始 的南 方基金 和目 前领 导的 银华 基金是 中国 优秀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 曾 就读 于北京 大学 哲学 系、 中央 党校研 究生 部、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研究 生部 、 长 江商 学院EMBA 。 先后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2 就职于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 中 国农 村发 展信托 投资 公司 、 南 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基 金部 ; 参 与筹建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并 历任 南方基 金研 究开发 部 、 市 场拓展 部总 监。 现任 银华 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银 华财 富资 本管 理 ( 北京)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此外, 兼任 中国 基金业 协会理 事、香 山论 坛发起 理事、 秘书长 、 《中 国证券 投资基 金年鉴 》副 主编、 北京大 学校 友 会理 事 、 北京 大学 企业家 俱乐 部理 事、 北京 大学哲 学系 系友 会秘 书长 、 北 京大 学金 融 校友联 合会 副会 长。 郑秉文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 教 授, 博士 生导师 , 曾 任中 国社 会科 学院研 究生 院副院 长, 欧洲 所副 所长 , 拉美 所所 长和 美国 所所 长。 现 任第 十三 届全 国政 协委员 , 中 国社 科院世 界社 保研 究中 心主 任, 研 究生 院教 授、 博士 生导师 , 政 府特 殊津 贴享 受者, 人力 资源 和社会 保障 部咨 询专 家委 员会委 员 , 保 监会重 大决 策咨询 委员 会委 员, 在北 京大学 、 中国 人 民大学 、国 家行 政学 院、 武汉大 学等 十几 所大 学担 任客座 教授 。 刘星先 生: 独立 董事 , 管 理学博 士, 重庆 大学 经 济 与工商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国务 院 “政 府特 殊 津贴” 获得 者, 全 国先 进 会计 ( 教育) 工作 者,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非执 业会 员 。 现任 中国 会计学 会理 事 , 中国 会计 学会对 外学 术交 流专 业委 员会副 主任 , 中 国会计 学会 教育 分会 前任 会长, 中国 管理 现代 化研 究会常 务理 事, 中国 优选 法统筹 与经 济数 学研究 会常 务理 事。 邢冬梅女 士: 独立董 事, 法律硕士 ,律 师。曾 任职 于司法部 中国 法律事 务中 心(后更 名 为信利 律师事 务所) ,并历 任北京 市共和 律师事 务所 合伙人 。现任 北京天 达共 和律师 事务所 管理合 伙人 、金 融部 负责 人,同 时兼 任北 京朝 阳区 律师协 会副 会长 。 封和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会计学 硕士 ,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曾任 职于 财政 部所 属中华 财务 会计咨 询公 司 , 并历 任安 达信华 强会 计师 事务 所副 总经理 、 合伙 人, 普华 永 道会计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 北京 主管合 伙人 , 摩 根士 丹利 中国区 副主 席; 还曾 担任 中国证 监会 发行审 核委 员 会 委员、 中国 证监 会上 市公 司并购 重组 审核 委员 会委 员、第29届 奥运 会北 京奥 组委财 务顾 问 。 现任普 华永 道高 级顾 问, 北京注 册会 计师 协会 第五 届理事 会常 务理 事。 王芳女 士: 监事 会主 席, 法学硕 士、 清华 五道 口金 融EMBA 。 曾 任大 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法律支 持部 经理 , 第 一创 业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首席 律师、 法律 合规 部总 经理 、 合规 总监 、 副 总裁 , 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常 务副 总裁 、 合 规总监 。 现任 第一创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 董事、 总裁 ,第 一创 业证 券承销 保荐 有限 责任 公司 执行董 事。 李军先 生: 监事 , 管 理学 博士。 曾任 四川 省农 业管 理干部 学院 教师 , 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成 都证 券营 业部 咨询 部分析 师、 高级 客户 经理 、 总经 理助 理、 业务 总监, 西南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经 纪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此外, 还曾 先后 担任 重庆市 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统计 评 价处( 企业 监管 三处) 副处 长、 企 业管 理三 处副 处长、 企业管 理二 处处 长、 企业 管 理三处 处长 , 并曾兼 任重 庆渝 富资 产经 营管 理 集团 有限 公司 外部 董事 。 现 任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运营 管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3 理部总 经理 。 龚飒女 士: 监事 , 硕 士学 历。 曾 任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分支 机构 财务 负责 人, 泰 达荷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事业部 副总 经理 ,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稽核 经理 , 交银 施罗 德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运营 部总 经理, 银华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运 作保 障部 总监 。 现任 公司 机构 业务部 总监 。 杜永军 先生 : 监 事, 大 专学 历。 曾 任五 洲大 酒店 财务 部主管 , 北 京赛 特饭 店财 务部主 管、 主任、 经理 助理 、副 经理 、经理 。现 任公 司行 政财 务部总 监助 理。 周毅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学位 , 曾 任美 国普 华永 道金融 服务 部 部 门经 理、 巴克莱 银行 量 化 分 析 部 副总 裁 及 巴 克莱 亚 太 有 限 公司 副 董 事 等职 , 曾 任 银 华全 球 核 心 优选 证 券 投 资基 金、银华 沪深300 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及 银华抗 通胀主题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 经 理和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职务 。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兼 任公司 量化 投资 总监 、 量 化投资 部总 监以 及境外投 资部 总监、 银华 国际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并 同时 兼任银 华深 证100指 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中证800 等权 重指 数增 强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职务 。 凌宇翔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 任职 于机 械工业 部、 西南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2001年起 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苏薪茗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博 士研究 生, 获得 中国 政法 大学法 学学 士、 清华 大学 法律硕 士、 英国剑 桥大 学哲 学硕 士、 中国社 会科 学院 研究 生院 经济学 博士 (金 融学 专业 ) 学位 。 曾 先后 担任福 建日 报社 要闻 采访 部记者 , 中 国银 监会 政策 法规部 创新 处主 任科 员, 中国银 监会 创新 监管部 综合 处副 处长 , 中 国银监 会创 新监 管部 产品 创新处 处长 , 中 国银 监会 湖北银 监局 副局 长。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杨文辉 先生 , 督 察长, 法学 博士。 曾任 职于 北京 市水 利经济 发展 有限 公司 、 中 国证监 会。 现任银 华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兼任 银 华 财富资 本管 理 ( 北京 ) 有 限公司 董事 、 银 华国际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2.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王鑫钢先 生, 管理学 硕士 。曾任中 兴通 讯股份 有限 公司战略 规划 总监。2008 年3月加 盟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研 究部 研究 员、 研究 组长, 投资 管理 部基 金经 理助理 等职 务 。 自2013 年2 月7日 起担 任 “ 银 华优势 企业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经 理, 自2015 年5 月6 日起 兼任 “银 华成长 先锋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经理 , 自2016 年8月1日起 兼 任 “ 银华 鑫 锐定增 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 ,自2016 年10月14 日起兼 任本基 金基金 经理 ,自2017 年3 月17日起 兼 任 “银华 惠安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 自2017 年5月2 日起 兼任 “银华 万物 互联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自2017 年5月12日 起兼任 “ 银华 惠 丰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 理。 王海峰先 生 , 硕士学 位;2008 年7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历任助 理研 究员、 行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4 业研究 员 、 研 究主管 、 投 资经理 助理 等职 务。 自2016 年3月4 日 起担 任银 华生 态 环保主 题灵 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 自2018 年6月29 日起兼任 银华 国企改 革混 合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2018 年10月10 日 起兼 任本基金 基金 经理 。 3.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委员会 主席 :王 立新 委员: 周毅 、王 华、 姜永 康、倪 明、 董岚 枫、 肖侃 宁、周 可彦 、李 晓星 王立新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周毅先 生: 详见 主要 人员 情况。 王华先 生 , 硕 士学位 ,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 任职 于西南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2000 年10 月加盟 银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筹) , 先后在研 究策 划部、 基金 经理部工 作, 曾任银 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 资基金 、 银 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 华中 小盘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银华 富裕 主题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 华回报 灵活 配置 定期 开放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 华逆 向投 资灵活 配置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优 质增 长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现 任公司 总经理 助理 、投资 管理一 部总监 、投 资经理 及A股基 金投资 总监 。 姜永康 先生 , 硕 士学 位。2001 年至2005 年曾 就职 于中 国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 历任研究 员、 组合经 理等 职。2005 年9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曾 任养 老金管理 部投 资经理 职务 。 曾担任 银华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永祥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中 证转 债指 数增 强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 华增 强收 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华永 泰积 极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现任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固 定收 益 基金投 资总 监及 投资 管理 三部总 监、 投资 经理 以及 银 华财富 资本 管理 (北 京) 有 限公司 董事 。 倪明先 生 , 经 济学博 士 ; 曾在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从事 研究 分析 工作 , 历 任债券 信用 分析师 、 债 券基 金助 理、 行业研 究员 、 股 票基 金助 理等职 , 并 曾任 大成 创新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职 务。2011 年4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 现任投 资管 理一部副 总监 兼基金经 理。 曾任银 华内 需精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 经理 。现任 银华核心 价值 优选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 银华 领先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 华战 略新 兴灵活 配置 定期 开放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银 华明 择多 策略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银华 估值 优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银华 稳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董岚枫 先生 , 博士学 位 ; 曾任五 矿工 程技 术有 限责 任公司 高级 业务 员。2010 年10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研 究部 助理 研究 员、 行业研 究员 、 研 究部 副总 监。 现 任研 究部 总监。 肖侃宁 先生 , 硕 士研 究生, 曾在南 方证 券武 汉总 部任 投资理 财部 投资 经理 , 天 同 (万 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任 天同180 指数基 金、 天同保 本基 金 及万家 货币 基金基 金经 理,太平 养老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5 保险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中心 任投 资经 理管 理企 业年金 , 在长 江养 老保 险股 份有限 公司 历 任投资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总经理 、 投 资总 监、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 分管 投资 和研 究工作 ) 。2016 年8月 加入 银华 基金 管理 股 份有限 公司 ,现 任总 经理 助理。 周可彦 先生 , 硕士学 位 。 历任中 国银 河证 券有 限公 司研究 员 , 申 万巴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高级 分析 师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 分析 师,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分 析师 , 曾担任 嘉实 泰和 价值 封闭 式基金 基金 经理 职务 ,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经理, 天弘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投资部 总经 理,曾担 任天 弘精选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职务。2013 年8 月加盟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公司 银华 富裕 主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和谐 主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银华 沪港 深增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瑞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及 银华 瑞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李晓星先 生, 硕士学 位,2006 年8月至2011 年2 月任职 于ABB ( 中国) 有限 公司, 历任运 营发展 部运 营顾 问、 集团 审计部 高级 审计 师等 职务 。2011 年3月 加盟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行 业研 究员 、 基 金经 理助理 职务 , 现任投 资管 理一部 基 金 经理 。 现 任银 华中小 盘精 选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盛世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 华明择 多策 略定 期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 华估 值优 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心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心怡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银华 稳利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及 银华 战略 新兴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4.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基金 合 同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人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6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选 择、 更换律 师事 务所、会 计师 事务所 、证券/期货 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 转换 、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 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 确 定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 , 不向他 人泄 露 , 因审计 、 法律等外 部专业 顾问提 供 服务而向 其提供 的情况 除 外 ;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 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7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人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款 利息 (税 后 ) 在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按 照 招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及 限制 全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的行 为, 并建 立健 全 内部控 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 的 行为,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以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 属于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买卖 证券; (2) 动用 银行 信贷 资金 从 事证券 买卖 ; (3) 违反 规定 将基 金资 产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4) 从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的 除外 ) ; (5) 以基 金资 产进 行房 地 产投资 ; (6) 从事 有可 能使 基金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8 (7) 从事 证券 承销 行为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业务 规 则,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行 为来操 纵和 扰乱 市场 价格 ; (9) 进行 高位 接盘 、利 益 输送等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行 为; (10) 通过 股票 投资 取得 对上市 公司 的控 制权 ; (11)因 基金 投资股 票而 参加上市 公司 股东大 会的 、与上市 公司 董事会 或其 他持有 5% 以上投 票权 的股 东恶 意串 通,致 使股 东大 会表 决结 果侵犯 社会 公众 股东 的合 法利益 ; (12) 法律 、法 规及 监管 机关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4.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违 反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 议; (2)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3)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材料 中弄 虚作 假; (4)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5)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6)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7)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 活 动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 风险 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 制度 1. 风险 管理 体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操作或 技 术风险 、 合 规性 风险 、 声 誉风险 和外 部风 险。 针对 上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 立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内 容: (1)建 立风险 管理环 境。 具体包括 制定 风险管 理战 略、目标 ,设 置相应 的组 织机构 , 配备相 应的 人力 资源 与技 术系统 ,设 定风 险管 理的 时间范 围与 空间 范围 等内 容。 (2)识 别风险 。辨识 组织 系统与业 务流 程中存 在什 么样的风 险, 为什么 会存 在以及 如 何引起 风险 。 (3) 分析 风险 。检 查存 在 的控制 措施 ,分 析风 险发 生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 果 。 (4)度 量风险 。评估 风险 水平的高 低, 既有定 性的 度量手段 ,也 有定量 的度 量手段 。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9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 每一 种风 险按其 发生 的可 能性 与后 果的严 重程 度 分别进 入相 应的 级别 。定 量的方 法则 是设 计一 些风 险指标 ,测 量其 数值 的大 小。 (5)处 理风险 。将风 险水 平与既定 的标 准相对 比, 对于那些 级别 较低的 风险 ,则承 担 它, 但 需加 以监 控。 而对 较为严 重的 风险 , 则 实施 一定的 管理 计划 , 对 于一 些后果 极其 严重 的风险 ,则 准备 相应 的应 急处理 措施 。 (6)监 视与检 查。对 已有 的风险管 理系 统要监 视及 评价其管 理绩 效,在 必要 时适时 加 以改变 。 (7)报 告与咨 询。建 立风 险管理的 报告 系统, 使公 司股东、 公司 董事会 、公 司高级 管 理人员 及监 管部 门了 解公 司风险 管理 状况 ,并 寻求 咨询意 见。 2.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A. 全面 性原 则 。 内部 控制 制度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人 员 , 并渗透 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经 营环 节。 B.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立 独立的 督察 长与 监察 稽核 部门, 并使 它们 保持 高度 的独立 性与 权威性 。 C.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 司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 分明 、 相 互牵 制, 并通 过切 实 可行的 相互 制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盲 点。 D. 有效 性原 则 。 公 司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工 作必 须从 实际 出发 , 主 要通 过对 工作 流程 的控制 , 进而达 到对 各项 经营 风险 的控制 。 E.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的投 资管理 、 基 金运 作、 计算 机技术 系统 等相 关部 门, 在物理 上和 制度上 适当 隔离 。 对因 业务 需要知 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 制定严 格的 批准 程序 和监 督处罚 措 施 。 F. 适时 性原 则 。 公司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的 制定 , 应 具有前 瞻性 , 并且必 须随 着公司 经 营 战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 等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 完善。 (2)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A. 控制 环境 公司董 事会 重视 建立 完善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 部控 制体系 。 本公 司在 董事 会下 设立了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 负 责针 对公 司在经 营管 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风 险进 行研 究并 制定 相应的 控制 制 度。 在 特殊 情况 下,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可依 据其 职权 , 在上 报董 事会 的同 时, 对公司 业务 进行 一定的 干预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等 发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此外, 公司 设有 督察 长, 组 织指导 公司 的监 察与 稽核 工作 , 对公 司和 基金 运作 的 合法性 、 合规性 及合 理性 进行 全面 检查与 监督 , 参 与公 司风 险控制 工作 , 发 生重 大风 险事件 时向 公司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 董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B. 风险 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围 包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响 的 内部和 外部 因素 , 评 估这 些因素 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生 影响 的程 度及 可能 性, 并 将评 估报 告报公 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 理人员 。 C. 操作 控制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方面, 体现 部门 之间 职责 有分工 ,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作 与制 衡的原 则。 基金 投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 场等 业务 部门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 各部门 的操 作相 互独立 ,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各 业务 部门 之间 相互核 对、 相互 牵制 。 各业务 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分 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 形 成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减 少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各工 作岗 位均 制定 有相 应的书 面管 理制 度。 在明确 的岗 位责 任制 度基 础上, 设置 科学 、 合 理、 标 准化的 业务 操作 流程 , 每 项业务 操 作有清 晰、 书面 化的 操作 手册, 同时 ,规 定完 备的 处理手 续, 保存 人员 进行 处理。 D.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E.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本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门 的监 察稽 核 部 ,其 中监察 稽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职 能 , 检查、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 监督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 执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监察 稽核 人员 具有 相对的 独立 性, 定期 出具 监察稽 核报 告, 报公 司督 察长、 董事 会及 中国证 监会 。 (3)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声明 A.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 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 制度 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 理层的责 任; B.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露 真实 、准 确; C.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据 市场环 境的 变化 及基 金管 理人的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 度 。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1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8 年 6 月 ,中 国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 工212 人, 平均 年龄 33 岁,95% 以 上员工 拥有 大学 本科 以上 学历, 高管 人员 均拥 有研 究生以 上学 历或 高级 技术 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基 本养 老保 险、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 权投 资基 金、 证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 计 划、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 门类 齐全的 托管 产 品体系 , 同时 在国内 率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险 管理 等增值 服务 , 可以为 各类 客户提 供个 性 化 的托管 服务 。截 至 2018 年 6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874 只 。自 2003 年以 来,本 行连续 十五年 获得 香港《 亚洲货 币》 、 英国《 全球托 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 球金融 》 、 内地 《 证券 时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等 境内 外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61 项最佳 托管 银 行大奖 ; 是 获得 奖项 最多 的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 良的 服务 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 领域的 持续 认可 和广泛 好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2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 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 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 的优势 地位 。 这 些成 绩的 取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 一手抓 业务 拓展 , 一 手抓 内控建 设” 的做 法是分 不开 的。 资产 托管 部非常 重视 改进 和加 强内 部风险 管理 工作 , 在 积极 拓展各 项托 管业 务的同 时,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和控 制的 力度 , 精 心培 育内控 文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机制 , 强 化业 务项目 全过 程风 险管 理作 为重要 工作 来做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2013 、 2014 、 2015、 2016 、 2017 共 十一次 顺利 通过 评估 组织 内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最权 威的 ISAE3402 审阅,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控制及 有效 性报 告。 充分 表明独 立第 三方 对我 行托 管服务 在风 险管 理、内 部控制 方面的 健全 性和有 效性的 全面认 可,也 证明中 国工商 银行托 管服 务的风 险控制 能力已经 与国 际大型 托管 银行接轨 ,达 到国际 先进 水平。目 前,ISAE3402 审 阅已经成 为年 度化、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 范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 管理 科学 化、 监 控制 度化 的内控 体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 部门(内 控合规 部、内 部审计 局) 、 资产托 管部内 设风险 控制 处及资 产托管 部各业 务处 室共同 组成。 总行稽 核监 察部 门负 责制 定全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 监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 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整 性原 则。 托管 业务 的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及 时性 原则。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 慎性 原则。 各项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 审慎 经营, 保证 基金 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3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独立 性原 则。 设立 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 直 接操 作人 员和 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立 了明 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 高层 检查 。 主管 行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 “互控防线” 、 “监控 防线” 三道 控制 防 线, 健 全绩效 考 核 和激 励 机制, 树立 “ 以人为 本” 的内控 文化,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定 期 、 定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 经营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 风险 隐患 。 (6) 数 据安 全控 制。 我 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 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 应 急准 备与 响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标 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 配 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 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 完善 组织 结构 ,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 完 善的 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4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 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贯 坚持 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 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和 有关基 金法 规的规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 资范围 和投 资对 象、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 基 金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 其 中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和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后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基金 托管 协议或 有关 基金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5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场 外销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1) 银华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司 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 银华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司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网上交 易网 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 站点 请 到本公司 官方网 站或各大 移动应用 市场下 载“银华 生利宝” 手 机 APP 或 关 注“ 银华 基金 ”官方 微信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 管理 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办理 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 手续 ,具体交 易细则 请参 阅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2) 其他 销售 机构 1)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北 京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会满 客服电 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3)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4)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 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客服电 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号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6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客服电 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7)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号 中山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高建平 客服电 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8)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深 圳市 深南 东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 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9)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9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庆萍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0)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国富 客服电 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1)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客服电 话 021-962888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12)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 东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沛良 网址 www.drcbank.com 13)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冀光恒 客服电 话 021-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14)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春峰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7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15)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大连市沙河口 区会展路129 号 大连国际金融 中心A座-大连 期货大 厦38、39层 法定代 表人 赵玺 客服电 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16)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15 号桐 城中央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17)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市 生态 大街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 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18)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少华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19) 国开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华外 馆斜 街甲1 号泰 利明 苑写 字楼A 座二区4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宝荣 客服电 话 400-88-95593 网址 www.gkzq.com.cn 20)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赛罕 区敕 勒川大 街东 方君 座D 座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客服电 话 400-196-6188 网址 www.cnht.com.cn 21)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兰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 路638 号兰州 财富 中心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 话 95368 网址 www.hlzq.com 22)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8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献忠 客服电 话 95390 网址 www.hrsec.com.cn 23)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24) 开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高新 区锦 业路1号 都 市之门B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刚 客服电 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25)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广 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东 江三 路广 播电 视新 闻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客服电 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26)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七路8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客服电 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27)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28)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号 富凯大 厦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29)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东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 托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客服电 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9 30)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顺德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31)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 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32)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共炎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33)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外 大街1号 国 贸大厦2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学东 客服电 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s.com.cn 34) 中天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 街23号甲 法定代 表人 马功勋 客服电 话 95346 网址 www.iztzq.com 35)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路66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36)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A层 法定代 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37)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路222 号 青岛国 际金 融广 场1 号楼20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0 客服电 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38)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世纪 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39)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40)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市 新华 路特8号 长江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尤习贵 客服电 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41) 德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杨路510 号 南半幢9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42)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115 号投行 大厦20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 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43)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路318 号2号楼22-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客服电 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44)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一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 话 95328 网址 www.dgzq.com.cn 45)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18层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1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客服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46)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苏州工 业园 区星 阳街5号 东 吴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客服电 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47)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客服电 话 95525;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48)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北路183-187 号 大都会 广场43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 话 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 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49)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 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50)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青羊 区东 城根 上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客服电 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51)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商 城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 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52)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金 融一 街8 号7-9层 法定代 表人 姚志勇 客服电 话 95570 网址 www.glsc.com.cn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2 53)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客服电 话 95553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 业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54)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55)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 大厦7 、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 话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先 拨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56) 华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自 治区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察古 大道1-1 君泰 国际B 栋一层3号 法定代 表人 林立 客服电 话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 400-188-3888 网址 www.chinalin.com 57)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江东 中路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客服电 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58)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28层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客服电 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59)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路36号 证券大 厦4 层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3 法定代 表人 王作义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60) 南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江东 中路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国旬 客服电 话 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61) 平安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路4036号荣 超 大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世安 客服电 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62)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四 川中 路213 号7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 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63)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客服电 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64) 太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省 昆明 市青 年路389 号志 远大 厦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长伟 客服电 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65)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 场18 、19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66)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28 号荣超 经贸 中心 办公楼47 层01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 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67) 西藏东 方财 富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4 注册地 址 西藏自 治区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宏 客服电 话 400-911-2233 网址 www.xzsec.com 68)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8号 法定代 表人 廖庆轩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69) 湘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A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永祥 客服电 话 95351 网址 www.xcsc.com 70)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华辉 客服电 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71)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30 、31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客服电 话 4000-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 72)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73)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江干 区五 星路20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 话 95345 网址 www.stocke.com.cn 74)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 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5 客服电 话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75)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南山 区科 技中 一路 西华强 高新 发展 大楼7层、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扬录 客服电 话 95329 网址 http://www.zszq.com/ 76)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8 号 卓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13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皓


客服电 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77)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梨 园路 物资 控股置 地大 厦8 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78)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 道555 号 裕景 国际B 座16 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 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79) 蚂蚁( 杭州)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万塘 路 18 号黄 龙时 代广 场 B 座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80)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9 楼(200120 )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81)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 西路 1 号元 茂大 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82)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联系人 潘世友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6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83)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9 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 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84) 北京钱 景 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海 淀南 路 13 号楼 6 层 616 室 联系人 博乐 客服电 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85)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91 号 金地中 心A 座 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86)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 路20 号 乐成 中心A 座 23 层 联系人 李洋 客服电 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87)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88)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杨浦 区昆 明 路 508 号北美 广 场B 座 12F 联系人 张裕 客服电 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89)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海珠 区琶 洲大 道 东1 号保 利国 际广 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 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以上 排名 不分 先后 ) 2 、场 内销 售机 构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 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 有 基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经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认可 的会 员单 位进行 ( 具体 名单 可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7 站查询) 。本基 金认 购期结 束前获 得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的会 员单位 也可代 理场 内基金 份额的 发售。 尚未 取得 相应 业务 资 格, 但 属于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会员的 其他 机构 , 可 在本 基 金上市 后, 代理投 资人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系统 参与 本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销 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 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徐一文 电话 010-50938888 , 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行 大 厦 14 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范佳 斐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毛鞍宁 联系人 马剑英 电话 (010 )58153000 传真 (010 )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徐艳、 马剑 英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8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 法》、《运作 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 办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6 年 6 月 28 日 证监 许可 【2016 】1442 号准予 募集 注册 。 本 基金 已于2016 年 10 月 10 日结 束募集 , 募 集期 净认 购金 额 及利 息结 转 的基金 份额 共计 份 1,105,706,716.68 份, 有 效认 购 户数 为9,735 户。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 式 契约型 , 本 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二 年内 (含 第二 年) 不 开放 申购 、 赎 回业 务, 但 可上 市交易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第二个 年度 对日 起, 本基 金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自动 转型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 并更名为 银华鑫 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 接受场内 、 场 外 申购与 赎回 等业 务, 并继 续上市 交易 。 其中, 年度 对日 指某 一日 期在后 续年 度中 的对 应日 期; 如 该对 应日 期为 非工 作日或 该日 历年度 中不 存在 对应 日期 的,则 顺延 至 下 一工 作日 。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9 七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6 年 10 月 14 日,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 连续 20 个工作 日 出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 转换 运作 方式 、 与 其 他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等 , 并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0 八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交易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本基 金符合 法律 法规 和上 海证 券交易 所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的情况 下 , 基金份 额向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申请 上市 交易 。 在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第二个 年度 对日 起, 本基 金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自 动转 型为上 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 , 并更名为银 华鑫 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自动 转型 后 本基金 的 基 金份 额可 继续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本基 金在 转型 前后 可根 据情况 暂停 上 市交易 ,恢 复时 间以 本基 金管理 人公 告为 准。 (一)基金份额 的上 市 1 、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上 市后 , 登记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证 券登 记 系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 直接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登记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 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中 的 场 外基 金 份 额 通 过办 理 跨 系 统转 托 管 业 务 将基 金 份 额 转至 证 券 登 记系 统后, 方可 上市 交易 。 2 、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 管理 人 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发布 《银 华鑫 盛定 增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上 市交易 公告 书 》 ,本 基金 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在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上 市交 易。 3 、上市交易公告 本基金 管理 人 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发布 《银 华鑫 盛定 增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上 市交易 公告 书》。 (二)上市交易的规 则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的 上市 交易 需遵 循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 资基金 上 市规则 》 、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规则 》等 有关 规定 。 (三)上市交易的费 用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按照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有关 规定办 理。 (四)上市交易的停 复牌 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 金份 额的 停复 牌和 终止上 市按 照 《基 金法 》 相 关规定 和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的相关 规 定执行 。具 体情 况见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相关 公告 。 (五)其他事项 相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及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交 易的 规则 等相 关规 定内容 进 行调整 的,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相应 内容 予以 修改 ,并 可以在 本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列 示 , 且此项 修改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若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增加 了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新功能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履行 适当 的程序 后增 加相 应功 能。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1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二年内 (含 第二 年) 不开 放申购 、赎 回业 务, 但可 上市交 易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第 二 个 年度 对 日 起 , 本基 金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约 定 自动 转 型 为 上市 开 放 式 基金 (LOF) , 并更 名为 银华 鑫 盛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接受 场内 、 场外申 购与 赎回等 业务 ,并 继续 上市 交易。 其中, 年度 对日 指某 一日 期在后 续年 度中 的对 应 日 期; 如 该对 应日 期为 非工 作日或 该日 历年度 中不 存在 对应 日期 的,则 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 本基金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自动转型 为上 市开放 式基 金(LOF )后, 投资 人可进 行基金 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投 资人 的申购 和赎 回遵 循以 下规 则: (一)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投资 人办 理场内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场所为 具 有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 并 经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认可 的, 可通 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 与赎 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 委托 的场 外 代 销 机构。 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放 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 申购 、赎回业 务; 投 资人 需使 用上 海证 券账户 办理 场内 申购 、 赎 回业务 , 其 中, 上海 证券 账户是 指投 资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上 海分 公 司 开 立的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人 民 币普 通 股 票 账户 或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 本基金 销售 机构 名单 参见 本招募 说明 书 “五 、 相 关 服务机 构 ” 部 分相关 内容 或其他 相关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 公告 。 投 资 人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其他销 售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或 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人 可通 过上 述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二)基金销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 他投资 人。 (三)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券 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自动转 型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若出 现新 的 证券/ 期货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2 交易市 场、证 券/期 货交易 所交易 时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况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视情况 对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调 整 , 但 应在实 施日 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在本基 金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自动 转型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之 日起 不超 过30 天 开始 办理申 购、 赎回 。 本 基金 已于2018 年10 月 15 日 开 放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四)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 请当 日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 撤销 ,在当 日业 务办理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场 外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基金 管理 人遵循“ 先进 先出” 原则 ,即按 照 投资人 持有 份额 登记 日期 的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5 、投资 人通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 办理基 金份 额的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 时,需 遵 守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若相 关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对场 内申 购、 赎回业 务规 则有 新的规 定, 按新 规定 执行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 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 资人 办理 申购、 赎回等 业务 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办 理手 续、 办理 时间、 处理规 则等 ,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生效 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通过 登记 机构 及其相 关基 金销 售机 构 在T+7 日(包括 该日) 内将 赎回 款项 划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银 行账 户, 但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时 除外。 遇证 券、 期货交 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 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其 它非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3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时 , 赎回 款项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划 出。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时 ,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 申购 不成 立或 无效, 投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 本金将 退回 投 资人账 户。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购 、 赎回 申请 , 申 购 与赎回 申请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 资人 应及 时查 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因 投资人 怠于 履行 该项 查询 等各项 义务 , 致 使其相 关权 益受 损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其他基 金销 售机 构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或不利 后果 。如 因申 请未 得到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而造 成的损 失, 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业务 规则,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定 公告 。 (六)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 额的限制 1 、在本 基金其 他销售 机构 的销售网 点及 网上直 销交 易系统进 行场 外申购 时, 每个基 金 账户首 笔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人民 币 10 元, 每笔 追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10 元。 直销 机 构的直 销中 心仅 对机 构投 资者办 理业 务, 在条 件具 备时向 个人 投资 者开 放 。 基金管 理 人 直销 机构或 各销 售机 构对 最低 申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 定, 但 不得 低于上 述最 低 申购金 额。 投资 人将 当期 分配的 基金 收益 再投 资时 ,不受 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 务资 格且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 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 上海 证券交易 所会员 单位 场内 申购 基金 ,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 同时 申购 金额必 须是 整数 金额。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办 理场 外赎 回时 ,每 笔赎回 申请 的最 低份 额为 500 份基 金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回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某 笔赎 回业 务时或 办理 某笔 赎回 业务 后在场 外 销 售机 构 ( 网点) 单个交 易账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余 额不 足 500 份 的,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必 须一 同赎 回。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办理 基金 份额场内 赎回 时,每 笔赎 回申请的 最低 份额 为 500 份基金 份 额,同 时赎 回份 额必 须是 整数份 额。 3 、投资 人将场 外所申 购的 基金份额 当期 分配的 基金 收益转为 基金 份额时 ,不 受最低 申 购金额 的限 制。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4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见 基 金 管理 人相关 公告 。 4 、本基 金不对 单个投 资人 累计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上限 或累计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占 基金份 额 总数的 比例 上限 进行 限制 。 5 、对于 场内申 购、赎 回及 持有场内 基金 份额的 数量 限制,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中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业 务规 则有 规定 的, 从其最 新规 定办 理。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七)申购和赎回的 费用 及其用途 1 、申 购费 率 本基金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自动转型 为上 市开放 式基 金(LOF )后场 内和 场外的 申购费 率 相同。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 构及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 购的 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 外的 其他投资 人实施 差别 的申 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 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 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 收益形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将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非养老 金客 户指 除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人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机 构及网 上直 销交 易系 统申 购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养老 金客户 , 所 适用的 特定 申购 费率 按申 购金额 的大 小分 档, 如下 所示: 申购费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直销养老金客户 申购 费率 M<100 万元 0.45% 100 万元 ≤ M<20 0 万元 0.30% 200 万元 ≤ M<50 0 万元 0.18% M≥500 万元 按笔固 定收 取,1000 元/ 笔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以 外的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 金基 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 费率 按申购金 额的大 小分 档, 如下 所示 : 申购费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非直销养老金 客户 申 购费 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 ≤ M<20 0 万元 1.00% 200 万元 ≤ M<50 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按笔固 定收 取,1000 元/ 笔 2 、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的赎 回 费 用由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5 其中, 对于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7日 的投 资者 收取1.5%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对 于持 续 持有期 不少于7 日的 投资 者 收取的 赎回 费总 额25% 应 归基金 财产 ,其 余用 于支 付市场 推广 、 注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本基金按 照 基 金合同 约定 自动转型 为上 市开放 式 基 金(LOF )后投 资人 赎回本 基金基 金 份额 时, 本基 金场外 与场 内赎回费 率不 高于1.50%, 随份额持 有时 间增加 而递 减。具体 赎回 费率如 下: 赎回费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Y﹤365 天 0.50% 365 天 ≤Y ﹤730 天 0.25% 730 天 ≤Y 0 3 、本 基金 申购 费在 投资 人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申 购费用 由申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投 资人承 担,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 投 资人 在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 购,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4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如 发生 变更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应 在调 整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 5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对 投资 人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 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率并 另行 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 场外 申购 时, 申购 的 有 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金 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 以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申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2位 ,小 数 点后两 位以 后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场内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应 的费 用后 ,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计算 , 申 购份 额的计 算 先 按四 舍五 入的 原则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再按 截位 法保 留到整 数位 ,小 数部 分对 应的金 额退 还 至 投资 人资 金账户 。 (2) 场 内和 场外 赎回 时,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赎回 金额 计算 结果 以四舍 五入 的方 式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2、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 基金份 额以 申购 金额 为基 数采用 比例 费率 计算 申购 费用。 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购 费 用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6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额- 固定 申购 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 申 购金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申购 费用= 固定申 购费 金额 )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三 : 某 直销 养老金 客户 投资1,000,000.00 元 , 通 过场外 申购 本基 金, 其对 应的申 购 费 率为0.30% ,假 设申 购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060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0.00/ (1+0.30% )=997,008.9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0.00 -997,008.97=2,991.03 元 申购份 额=997,008.97/1.060=940,574.50 份 即: 某直 销养 老金客 户投 资1,000,000.00 元, 通过 场外申 购本 基金 , 假 设申 购当日 基 金 份额净 值为1.060 元 ,则 可 得到940,574.50 份基 金份 额。 例四 : 某 非直 销养老 金客 户投资1,000,000.00 元, 通过场 内申 购本 基金 , 其 对应的 申 购 费率为1.00% , 假设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6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0.00/ (1+1.00% )=990,099.01 元 申购费 用=1,000,000.00 -990,099.01=9,900.99 元 申购份 额=990,099.01/1.060=934,055 份( 截位 保留 至 整数位) 即: 某非 直销 养老金 客户 投资1,000,000.00 元 , 通 过场内 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购当 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60 元, 则 其可得到934,055 份 基金 份 额。 3、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 本基金 场外 赎回 和场 内赎 回均采 用份 额赎 回的 方式 , 赎回金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计算 ,计 算结 果以 四舍 五入的 方式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 产承担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如 下 :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 用 例五 : 某 投资 人赎回 持有 的1,000,000 份 基金 份额 , 持有期 限为360 天, 其对 应 的赎回 费 率为0.50% ,假 设赎 回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148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00 ×1.148=1,148,000.00 元 赎回费 用=1,148,000.00 ×0.50%=574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148,000.00-5740.00=1,142,260.00 元 即: 某 持有 本基 金360 天的 投资人 赎回 持有 的1,000,000 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1.148 元 ,则 可 得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为1,142,260.00 元。 4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 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7 证监会 同意 , 可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3位, 小数点 后第4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资 产承 担。 (九) 拒 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自动转型 为上 市开放 式基 金(LOF )以后 , 发 生下列 情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3 、 因特 殊原 因 (包 括但 不 限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场所 依 法决定 临时 停市 或交 易时 间非正 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会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规 避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6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出现 其他 可能对 基 金业绩 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其 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 7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 登记 结算系统 或证 券登记 系统 的技术 故 障或其 他异 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售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8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 模、单 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 投资 者单日 或 单笔申 购金 额上 限的 。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3、5、6 、7、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投 资 人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全部 或部 分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本 金将 全额 退还 给投 资人,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该 退回款 项产 生的 利息 等损 失。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方 式 本基金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自动转型 为上 市开放 式基 金(LOF )以后 , 发 生下列 情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8 3 、 因特 殊原 因 (包 括但 不 限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场所 依 法决定 临时 停市 或交 易时 间非正 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对于 场外赎 回申 请,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上 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场外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 撤销 。 如 暂停 本基金 份额 的赎回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赎回公 告 。 在 暂 停赎回 的情 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当出 现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 场 内赎 回申请 按照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 有关业 务规 则办 理。 (十 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场外 处理 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已被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量占 已被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总 量的比 例 ,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 对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可 以 选 择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申 请处 理 无 优先权 , 并以 下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类 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转 换中转 出份 额的 申请 的处 理方式 遵照 相关 的业 务规 则及相 关业 务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9 公告。 部分 延期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3) 本基 金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自 动转 型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 , 在 本基 金出现 巨 额赎回 且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20% 时, 基金 管理 人 认 为 支 付 该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全 部 赎 回申 请 有 困 难或 认 为 因 支 付该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全部 赎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 对于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当日提 出的 赎回 申请 中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20%的 部分 ( 不含20%)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延期办 理。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 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如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能 赎回 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部分延 期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当出 现巨额 赎回 时 , 基金转 换中 转出 份额 的申 请的处 理方 式遵 照相 关的 业务规 则及 相关 公告 。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部 分(含 20%)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采取 全额 赎回或 部分 延期赎回 的方 式,与 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 请一 并办 理 , 并 且对于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采 取 相同的 处理 方式 。 对 于前 述未能 赎回 部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延 期的赎 回申 请 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如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该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未 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部分 延期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份额 的申 请的 处理 方式 遵照相 关的 业务 规则 及相 关公告 。 (4)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场内 处理 方 式 巨额赎 回业 务的 场内 处理 , 按照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有 关规定 办理 。 4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 《信 息披 露办法 》 规定 的时限 要求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 方 法,同 时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告 。 (十二 )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 依 法及时 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在 规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0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束 , 基 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 每两 周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 超过两 个月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调 整刊 登公 告的 频率 。 暂停结 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基金 合同的约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 已开 通基 金转 换业务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 费,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制定并 公告 , 并 提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构 。 (十四 )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五 )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 或 者是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或 国 家有权 机关 要求 的划 转主 体。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 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或 者以 其他 方式处 分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 机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收费 。 (十 六) 基金的转托管 1 、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 场 外认 购、 申 购或通 过跨 系统 转托 管从 场内转 入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登 记结 算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放式基 金账 户下 , 场 内认 购、 申购 、 上 市 交 易 买 入 或 通过 跨 系 统 转托 管 从 场 外 转入 的 基 金 份额 登 记 在 证 券登 记 系 统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上海 证券 账户 下。 2 、系 统内 转托 管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将 其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 登记 结算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构 (网点 ) 之间进 行系 统内 转托 管或 在证券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位 (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转 指定 。 (2)基 金份额 登记在 登记 结算系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更 办理 赎回业 务的 销售机 构 (网点 )时 ,须 办理 已持 有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3)基 金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系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更 办理 基金份 额上 市交易 或 场内赎 回业 务的 会员 单位 时,须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转指 定。 3 、跨 系统 转托 管 (1)跨 系统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其持 有的 基金份额 在登 记结算 系统 和证券 登 记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2)本 基金跨 系统转 托管 的具体业 务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及 上海证 券 交易所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十七 )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本基金 已 于 2018 年10 月15 日 起开 始办 理定 期定 额 投资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八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如 无法律 法规 明确 规定 或国 家有权 机关 的明 确指示 ,被 冻结 的基 金份 额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冻结 基金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分 配。 ( 十九) 在 不 违 反相 关 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且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无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基 金 管理人 可 以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一 致 并 在 履 行相 关 程 序后,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对 上 述 申 购和 赎 回 的安排 进 行 补 充 和调 整 , 或者办 理 基 金 份 额质 押 等 相关业 务 , 届 时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但 须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提前公告。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2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基于对 宏观 经济 、 资 本市 场的深 入分 析和 理解 , 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二年 内 ( 含第二 年) , 通过对 定向 增发 项目 的深 入研究 , 利 用定 向增 发项 目的事 件性 特征 与折 价优 势, 优 选能 够改 善、 提 升企 业基 本面 与经 营状况 的定 向增 发股 票进 行投资 , 追 求超 越业 绩比 较基准 的投 资回 报, 力 求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稳 定增 值。 本基 金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自动 转型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后, 通过 精选具 有估值优 势和 成长优 势的 公司股票 进行 投资, 力争 获取超越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收益 ,追 求基 金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股票、 创业板 股票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债券 (国债 、金融 债、企 业债券 、 公 司债 券、 央 行 票据、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次 级债券 、 地 方政 府债券 、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及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可交 换债券 以及 其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投资 的债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非金融 企业债 务融 资工具 、同业 存单、 银行 存款、 现金、 权证、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二年 内( 含第二年 )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为 0%-100%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资 产占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 基金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其中 , 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本基金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自动转型 为上 市开放 式基 金(LOF )后, 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0%-95% ; 每个 交 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保持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其投 资比 例遵循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和相 关 规 定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二年内( 含第 二年) , 通过 对国际和 国内 宏观经 济、 行业发 展 趋势和 公司 综合 竞争 力的 分析、 以及 定向 增发 项目 优势的 深入 研究 , 利 用定 向增发 项目 的事 件性特 征与 折价 优势 , 优选 能够改 善 、 提 升企 业基 本面 与经营 状况 的定 向增 发股 票进行 投资 。 将定向 增发 提升 企业 盈利 水平与 推动 产业 升级 作为 基金投 资主 线 , 形 成以 定向 增发为 核心 的 投资策 略。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3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自 上而 下” 的分析 视角 , 综 合考 量中 国宏观 经济 发展 前景 、 国 内股票 市场 的估值 、 国 内债 券市 场收 益率的 期限 结构 、CPI 与PPI 变 动趋 势、 外 围主 要经 济体宏 观经 济 与资本 市场 的运 行状 况等 因素 , 分 析研 判货 币市 场 、 债券市 场与 股票 市场 的预 期收益 与风 险, 并据此 进行 大类 资产 的配 置与组 合构 建 , 合理 确定 本基金 在股 票 、 债券 、 现 金等金 融工 具上 的投资 比 例 , 并 随着 各类 金融工 具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相对变 化, 适时 动态 地调 整各金 融工 具的 投资比 例。 2 、定 向增 发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从估 值水 平和 发展 前景两 个角 度出 发 , 分 析不 同类别 的定 向增 发项 目对 企业基 本 面与所 处行 业的 影响 。 采取 定性和 定量 分析 相结 合的 方法对 影响 上市 公司 定向 增发项 目未 来 的价值 进行 全面 的分 析 , 精 选定增 资金 能够 在设 定期 间内显 著提 升公 司盈 利能 力和优 化产 业 结构的 股票 ,在 严格 控制 投资组 合风 险的 前提 下, 对行业 进行 优化 配置 和动 态调整 。 本基金的股票定量分 析方 法将主要分析市场现 有定 向增发项目中各行业 公司 的估值指 标(如 市盈率 、市 净 率、 市盈率 相对盈 利增长 比率 、市销 率、股 息率等 ) 、成 长性指 标(主 营业务 收入增 长率、 净利 润增长 率、毛 利率增 长率 等) 、现 金流量 指标 和其他 财务指 标,从 中选出 价值 相对 低估 、 成 长性确 定、 现金 流量 状况 好、 盈 利能 力和 偿债 能力 强的公 司, 作为 本基金 的备 选定 向增 发股 票; 再 通过 分析 备选 股票 所代表 的公 司的 资产 收益 率、 资 产周 转率 等变量 的时 间序 列, 以及 通过对 市场 整体 估值 水平 、 行 业估 值水 平、 主要 竞 争对手 估值 水平 的比较 ,并 参考 国际 市场 估值水 平等 来评 估其 投资 价值。 在定量 分析 的基 础上 , 本基 金的股 票定 性分 析方 法采 用深度 价值 挖掘 和多 层面 立体投 资 分析体 系, 从定 向增 发项 目目的 , 定 向增 发对 象结 构, 定 向增 发项 目类 别, 并结合 基金 管理 人的股 票研 究平 台和 产业 投资平 台 , 多 层面 地分 析备 选定向 增发 项目 所对 应的 公司的 业务 环 节的竞 争优 势和 劣势 ,分 析定向 增发 项目 对公 司未 来的影 响, 公司 管理 方面 的优势 和劣 势 , 分析定 向增 发项 目对 所处 行业的 波特 五力 结构 与上 下游产 业的 影响 。 经过严 格的 定量 分析 和定 性分析 ,最 终确 定股 票投 资组合 。 本基金 将定 向增 发根 据其 融资目 的区 分为 两大 类 , 当 然实际 案例 中各 种定 增类 型是相 互 交叉和 渗透 的, 但企 业价 值提升 的来 源依 然是 以下 两类: (1) 以推 动企 业业 务内 生 增长 为 主要 目的 的定 向增 发 企业在 现有 主业 大方 向下 , 通 过融 资筹 集资金 , 进 行项目 建设 或者 并购 , 期 望通过 提升 规模经 济 、 技 术升级 、 适 度上下 游延 伸发 挥协 同效 应等提 升企 业内 生增 长能 力。 典型 的项 目 类型包 括但 不限 于: 该类定 向增 发项 目往 往主 要体现 为项 目融 资, 也是 定向增 发项 目中 最常 见的 类别, 占市 场定向 增发 项目 总量 一半 以上。 项目融 资类 的定 向增 发项 目的特 点在 于公 司在 融资 项目完 成后 , 无法 在短 期显 现其盈 利 能力。 在项 目完 工后 , 公 司的财 务绩 效逐 步体 现, 公司盈 利能 力逐 步改 善。 同时, 募集 资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4 的规模 ,机 构投 资者 的认 购比例 对公 司财 务表 现有 一定的 影响。 本基金 对项 目融 资类 定向 增发项 目将 详细 评估 项目 具体投 资方 向 , 预 测其 对企 业基本 面 指标的 影响 , 将 通过 筛选 与分析 业绩 变化 情况 , 自 下而上 评估 , 结 合公 司基 本面情 况, 择优 选取成 长性 好, 安全 边际 高的公 司进 行投 资。 (2) 以升 级和 改善 企业 产 业结构 为主 要目 的的 定向 增发 在全社 会经 济发 展方 式转 型的大 背景 下, 企业 通过 各种形 式的 资本 运作 , 对 企业进 行新 的产业 定位 、 扩 展企 业战 略边界 、 提 升企 业在 行业 内地位 , 从 而形 成行 业龙 头、 多 主业 模式、 甚至主 业转 型。 典型 的项 目类型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大 股东 主导 的定 向增 发 投资 大股东 主导 的定 向增 发项 目 包括 集团 公司 整体 上市 , 实际 控制 人资 产注 入, 公 司间资 产 置换重 组中 发行 对象 包含 大股东 或者 大股 东关 联方 , 以及融 资收 购资 产中 收购 大股东 资产 的 几种定 向增 发项 目。 从根 本上来 说 , 此 类项目 不仅 直接改 变公 司的 资产 结构 , 同 时也 会对 企 业未来 在生 产 、 经营 、 管 理等多 个方 面产 生影 响。 本基金 通过 定性 和定 量方 法对大 股东 的增 资目的 、 增发 资产的 质量 等方面 , 对定 向增发 项目 可能带 来的 影响 进行 模拟 分析 , 挑 选具 有 绝对或 相对 估值 吸引 力的 公司股 票, 再通 过分 析和 评估股 权变 化, 结合 预期 盈利水 平和 成长 潜力, 择优 选取 安全 边际 较高、 成长 性较 好的 公司 进行投 资。 2 )非 大股 东方 参与 资产 重 组的定 向增 发投 资 通过定向增发项目实 现资 产重组是企业与其他 主体 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 态进 行重新组 合、 调 整、 配置 的过 程, 或 对设在 企业 资产 上的 权利 进行重 新配 置的 过程 。 重 组前后 公司 的 估值往 往会 有明 显的 改变 。 由于此 类资 产重 组为 非大 股东方 参与 , 通 常会 对公 司带来 正面 影响 , 本 基金 将关注 资产 重组类 定向 增发 项目 对增 发公司 业务 范围 、 行 业地 位与市 场份 额的 变化 , 通 过定量 与定 性分 析在市 场上 收集 公开 的事 件信息 , 对 事件 影响 中的 公司进 行分 析与 估值 , 挑 选具有 吸引 力的 公司股 票。 3 )融 资收 购非 大股 东方 资 产的定 向增 发投 资 对于融 资收 购非 大股 东方 资产的 定向 增发 项目 , 长 期来看 , 公 司能 够通 过定 向增发 项目 中收归 的资 产实 现企 业基 本面指 标的 优化 , 通 过上 下游产 业并 购、 合并 同业 竞争对 手或 跨行 业并购 实现 公司 主营 业务 的拓展 , 减少 公司 运营 成本 或大幅 提升 市场 占有 量来 重组企 业现 有 资源, 提升 经营 业绩 。重 组前后 公司 的估 值往 往会 有明显 的改 变。 本基金将着重关注此 类定 向增发项目对增发公 司业 务范围、行业地位与 市场 份额的变 化, 通 过定 量与 定性 分析 在市场 上收 集公 开的 事件 信息, 对事 件影 响中 的公 司进行 分析 与估 值,挑 选具 有吸 引力 的公 司股票 。 4 )壳 公司 重组 的定 向增 发 投资 由于A 股市 场上 市公 司的 稀缺性 , 壳公 司重 组类 的定 向增发 对壳 公司 的基 本面 产生重 大 改变。 其具 体运 作模 式为 非上市 公司 购买 壳收 购目 标成为 上市 公司 , 本 基金 在投资 壳公 司重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5 组的定 向增 发项 目时 , 会 考察借 壳公 司过 往业 绩, 股东情 况, 业务 前景 , 壳 公司资 产负 债剥 离情况 等一 系列 财务 与基 本面指 标, 并结 合行 业分 析与估 值, 挑选 具有 吸引 力能够 带来 长期 稳定收 益的 股票 。 本基金 将深 入研 究不 同类 别的定 向增 发项 目在 不同 期限内 对公 司基 本面 的影 响, 分析 基 本面变 化, 本基 金仅 在一 年期定 增项 目中 根据 定向 增发项 目类 别择 优参 加, 尽可能 获取 定向 增发项 目给 投资 人带 来的 超额 收 益。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深入 分析 宏观 经济数 据 、 货 币政 策和 利率 变化趋 势以 及不 同类 属的 收益率 水 平、 流 动性 和信 用风 险等 因素的 基础 上, 构建 债券 投资组 合。 本基 金运 用久 期控制 策略 、 期 限结构 配置 策略 、 类 属配 置策略 、 骑 乘策 略、 杠杆 放大策 略等 多种 策略 进行 债券投 资。 在保 持久期 匹配 的情 况下 ,尽 可能提 高闲 置资 金的 收益 率。 4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在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方面 ,本基 金管 理人 首先 将通 过考量 宏观 经济 形势 、提 前偿还 率 、 违约率 、 资 产池 结构 以及 资产池 资产 所在 行业 景气 情况等 因素 , 预 判资 产池 未来现 金流 变动 趋势 ; 其 次, 研究 标 的 证 券发行 条款 , 预测提 前偿 还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平均 久期及 收益 率曲 线的影 响 ; 最 后, 密切 关 注流动 性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收益率 的影 响 , 在严 格控 制信用 风险 暴露 程度的 前提 下, 通过 信用 研究和 流动 性管 理, 选择 风险调 整后 收益 较高 的品 种进行 投资 。 5 、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股指 期货 的交易 ,但 必须 坚持 风险 管理的 原则 ,并 以套 期保 值为目 的 。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现货 和期 货市场 的分 析, 相应 采取 多头套 期保 值或 空头 套期 保值等 操作 。 具 体投资 策略 包括 : (1)避 险。当 市场风 险大 幅累积时 ,本 基金将 采取 科学的方 法确 定合理 的套 期保值 比 例, 并根 据市 场情 况 变化 动态调 整 , 在 控制风 险的 前提下 获取 理想 的套 期保 值效果 , 以降 低 基金投 资组 合因 基础 市场 下跌而 面临 的市 场风 险。 (2)有 效管理 。本基 金将 利用期货 流动 性好、 交易 成本低等 特点 ,通过 期货 对投资 组 合的仓 位进 行及 时调 整, 降低建 仓或 调仓 过程 中的 冲击成 本, 提高 投资 组合 的运作 效率 。 本基金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自动转型 为上 市开放 式基 金(LOF )后, 在积 极把握 宏观经 济 周期、 证券 市场 变化 以及 证券市 场参 与各 方行 为逻 辑的基 础上 , 通 过精 选具 有估值 优势 和成 长优势 的公 司股 票进 行投 资,力 争获 取超 越业 绩比 较基准 的收 益。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自 上而 下” 的分析 视角 , 综 合考 量中 国宏观 经济 发展 前景 、 国 内股票 市场 的估值 、 国 内债 券市 场收 益率的 期限 结构 、CPI 与PPI 变 动趋 势、 外 围主 要经 济体宏 观经 济 与资本 市场 的运 行状 况等 因素 , 分 析研 判货 币市 场 、 债券市 场与 股票 市场 的预 期收益 与风 险, 并据此 进行 大类 资产 的配 置与组 合构 建 , 合理 确定 本基金 在股 票 、 债券 、 现 金等金 融工 具上 的投资 比例 , 并 随着 各类 金融工 具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相对变 化, 适时 动态 地调 整各金 融工 具的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6 投资比 例。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行业 配置 策略 在进行 行业 配置 时, 将采 用自上 而下 与自 下而 上相 结合的 方式 确定 行业 权重 。 在投 资组 合管理 过程 中 , 基 金管 理人 也将根 据宏 观经 济形 势以 及各个 行业 的基 本面 特征 对行业 配置 进 行持续 动态 地调 整。 1 )自 上而 下的 行业 配置 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 策略 是指通过深入分析宏 观经 济指标和不同行业自 身的 周期变化 特征以 及在 国民 经济 中所 处的位 置, 确定 在当 前宏 观背景 下适 宜投 资的 重点 行业。 2 )自 下而 上的 行业 配置 自下而 上的 行业 配置 策略 是指从 行业 的成 长能 力、 盈利趋 势 、 价 格动量 、 市 场估值 等因 素来确 定基 金重 点投 资的 行业。 对行 业的 具体 分析 主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 A. 景气 分析 行业的 景气 程度 可通 过观 测销量 、 价 格、 产能 利用 率、 库 存、 毛利 率等 关键 指标进 行跟 踪。 行 业的 景气 程度 与宏 观经济 、 产 业政 策、 竞争 格局、 科技 发展 与技 术进 步等因 素密 切相 关。 B. 财务 分析 行业财 务分 析的 主要 目的 是评价 行业 的成 长性 、 成 长的可 持续 性以 及盈 利质 量, 同 时也 是对行 业景 气分 析结 论的 进一步 确认 。 财 务分 析考 量的关 键指 标主 要包 括净 资产收 益率 、 主 营业务 收入 增长 率、 毛利 率、净 利率 、存 货周 转率 、应收 账款 周转 率、 经营 性现金 流状 况 、 债务结 构等 等。 C. 估值 分析 结合上 述分 析,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各行 业的 不同 特点确 定适 合该 行业 的估 值方法 , 同 时参考 可比 国家 类似 行业 的估值 水平 , 来 确定 该行 业的合 理估 值水 平, 并将 合理估 值水 平与 市场估 值水 平相 比较 , 从 而得出 该行 业高 估、 低估 或中性 的判 断 。 估值 分析 中还将 运用 行 业 估值历 史比 较、 行业 间估 值比较 等相 对估 值方 法进 行辅助 判断 。 此外, 本基 金还 将运 用数 量化方 法对 上述 行业 配置 策略进 行辅 助, 并在 适当 情形下 对行 业配置 进行 战术 性调 整 , 使 用的方 法包 括行 业动 量与 反转策 略 , 行 业间 相关 性跟 踪与分 析 等 。 (2) 优选 个股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行业 配置 的基 础上 , 主 要通 过定 量筛 选和 定性分 析相 结合 的方 式来 考察和 筛 选具有 综合 性比 较优 势的 品种。 1 )定 性分 析 本基金 对上 市公 司的 竞争 优势进 行定 性评 估 。 上 市公 司在行 业中 的相 对竞 争力 是决定 投 资价值 的重 要依 据, 主要 包括以 下几 个方 面: A 、公司 的竞争 优势: 重点 考察公司 的市 场优势 ,包 括市场地 位和 市场份 额, 在细分 市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7 场是否 占据 领先 位置 , 是 否具有 品牌 号召 力或 较高 的行业 知名 度, 在营 销渠 道及营 销网 络方 面的优 势和 发展 潜力 等; 资源优 势 , 包 括是否 拥有 独特优 势的 物资 或非 物质 资源 , 比 如市 场 资源、 专利 技术 等; 产品 优势, 包括 是否 拥有 独特 的、 难 以模 仿的 产品 , 对 产品的 定价 能力 等以及 其他 优势 ,例 如是 否受到 中央 或地 方政 府政 策的扶 持等 因素 ; B 、公司 的盈利 模式: 对企 业盈利模 式的 考察重 点关 注企业盈 利模 式的属 性以 及成熟 程 度,考 察核 心竞 争力 的不 可复制 性、 可持 续性 、稳 定性; C 、公司 治理方 面:考 察上 市公司是 否有 清晰、 合理 、可执行 的发 展战略 ;是 否具有 合 理的治 理结 构, 管理 团队 是否团 结高 效、 经验 丰富 ,是否 具有 进取 精神 等。 2 )定 量分 析 本基金 将对 反映 上市 公司 质量和 增长 潜力 的成 长性 指标 、 财 务指 标和 估值 指标 等进行 定 量分析 ,以 挑选 具有 成长 优势、 财务 优势 和估 值优 势的个 股。 A 、成长 性指标 :根据 收入 增长率、 营业 利润增 长率 和净利润 增长 率等来 评价 公司盈 利 的持续 增长 前景 ; B 、财务指标:根据 毛利率 、营业利润率、净 利率、 净资产收 益 率 、 经营 活 动净 收 益/ 利润总 额等 来判 断公 司的 盈利能 力; C 、估值 指标: 根据市 盈率 (PE) 、 市净率 (PB) 、市 盈率相对 盈利 增长比 率(PEG ) 、市 销率(PS) 和总 市值 来判 断公司 的估 值情 况。 最后由 基金 经理 结合 定量 和定性 研究 以及 实地 调研 , 筛选 出增 长空 间广 阔、 发 展布局 合 理、基 本面 健康 、最 具比 较优势 的个 股作 为本 基金 的核心 投资 标的 ,进 行重 点投资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在债券 投资 方面 ,本 基金 将采取 久期 调整 策略 、类 属配置 策略 、收 益率 曲线 配置策 略 、 个券精 选策 略, 以兼 顾投 资组合 的安 全性 、收 益性 与流动 性。 (1) 久期 调整 策略 本基金 将把 目标 久期 管理 法作为 本基 金债 券投 资的 核心策 略 , 亦 即通 过对 宏观 经济状 况 和货币 政策 等因 素的 分析 研判, 形成 对市 场利 率变 动方向 的预 期, 进而 调整 所持有 的债 券资 产组合 的目 标久 期, 达到 增加收 益或 减少 损失 的目 的。 (2) 类属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各 市场 、 各 券种的 相对 投资 价值 、 流 动性及 信用 风险 , 对 各市 场及各 种 类 的固定 收益 类资 产之 间的 比例进 行适 时、 动态 的分 配和调 整, 确定 最能 符合 本基金 风险 收益 特征的 债券 资产 组合 。 (3)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确定 债券 资产 组合平 均久 期的 基础 上, 根据利 率期 限结 构的 特点 , 进一 步预 测未来 收益 率曲 线可 能发 生的形 态变 化, 进而 确定 采用集 中策 略、 哑铃 策略 或梯形 策略 等 , 在长期 、中 期和 短期 债券 间进行 配置 ,以 从不 同期 限债券 的相 对价 格变 化中 获利。 (4) 个券 精选 策略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8 在运用 上述 策略 的基 础上 , 本基 金将 通过 分析 个券 的剩余 期限 与收 益率 的配 比状况 、 信 用等级 状况 、 流动性 指标 等因素 , 选择 风险收 益配 比最合 理的 个券 作为 投资 对象 。 本 基金 还 将密切 关注 市场 定价 错误 和回购 套利 机会 ,积 极把 握基于 超额 收益 带来 的投 资机会 。此 外 , 本基金 还将 根据 基金 申购 、 赎 回等 情况 , 对 债券 投 资组合 进行 流动 性管 理, 以增强 基金 资产 的变现 能力 。 4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在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方面 ,本基 金管 理人 首先 将通 过考量 宏观 经济 形势 、提 前偿还 率 、 违约率 、 资 产池 结构 以及 资产池 资产 所在 行业 景气 情况等 因素 , 预 判资 产池 未来现 金流 变动 趋势 ; 其 次, 研究 标的 证 券发行 条款 , 预测提 前偿 还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平均 久期及 收益 率曲 线的影 响 ; 最 后, 密切 关 注流动 性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收益率 的影 响 , 在严 格控 制信用 风险 暴露 程度的 前提 下, 通过 信用 研究和 流动 性管 理, 选择 风险调 整后 收益 较高 的品 种进行 投资 。 5 、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股指 期货 的交易 ,但 必须 坚持 风险 管理的 原则 ,并 以套 期保 值为目 的 。 本基金 将根 据 对 现货 和期 货市场 的分 析, 相应 采取 多头套 期保 值或 空头 套期 保值等 操作 。 具 体投资 策略 包括 : (1)避 险。当 市场风 险大 幅累积时 ,本 基金将 采取 科学的方 法确 定合理 的套 期保值 比 例, 并根 据市 场情况 变化 动态调 整 , 在 控制风 险的 前提下 获取 理想 的套 期保 值效果 , 以降 低 基金投 资组 合因 基础 市场 下跌而 面临 的市 场风 险。 (2)有 效管理 。本基 金将 利用期货 流动 性好、 交易 成本低等 特点 ,通过 期货 对投资 组 合的仓 位进 行及 时调 整, 降低建 仓或 调仓 过程 中的 冲击成 本, 提高 投资 组合 的运作 效率 。 (四)投资决策依据 和决 策程序 (1) 投资 决策 依据 1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 同。 本基金的 投资 将严格 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的有 关 规定。 2 )宏 观经 济和 上市 公司 的 基本面 数据 3 )投资 对象的 预期收 益和 预期风险 的匹 配关系 。本 基金将在 承受 适度风 险的 范围内 , 选择预 期收 益大 于预 期风 险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2) 投资 决策 程序 1 ) 公 司研 究部通 过内 部独 立研究 , 并 借鉴 其他 研究 机构的 研究 成果 , 形 成宏 观、 政 策、 投资策 略、 行业 和上 市公 司等分 析报 告, 为公 司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 提供决 策 依 据 。 2 )公司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定 期和不定 期召 开会议 ,根 据本基金 投资 目标和 对市 场的判 断 决定本 基金 的总 体投 资 策 略,审 核并 批准 基金 经理 提出的 资产 配置 方案 或重 大投资 决定 。 3 )在既 定的投 资目标 与原 则下,根 据分 析师基 本面 研究成果 以及 定量投 资模 型,由 基 金经理 选择 符合 投资 策略 的品种 进行 投资 。 4 )独立 的交易 执行: 本基 金管理人 通过 严格的 交易 制度和实 时的 一线监 控功 能,保 证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9 基金经 理的 投资 指令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 下得 到高 效地执 行。 5 )动态 的组合 管理: 基金 经理将跟 踪证 券市场 和上 市公司的 发展 变化, 结合 本基金 的 现金流 量情 况 , 以及 组合 风险和 流动 性的 评估 结果 ,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动 态的 调整 , 使 之不 断 得到优 化。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 ×50%+ 中国 债券 总指 数收 益率 ×50%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部分 选取 沪深 300 指 数作 为业 绩比 较基准 , 该指 数能 够较 为全 面地反 映 中国股 票市 场的 状况 ; 债 券投资 部分 选择 中国 债券 总指数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 , 该指 数能 够较 为全面 地反 映中 国固 定收 益市场 的状 况, 具有 广泛 的市场 代表 性。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本 基金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且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其 预期 收益 和预 期风 险水平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和 货币市 场 基金, 属于 中高 预期 风险 、中高 预期 收益 的基 金产 品。 (七) 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二年 内 ( 含第 二年 ) , 股票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0%-100%,非 公开发 行股 票资 产占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80% ; 本 基金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自 动转 型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后,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0%-95% ; (2)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二 年 内 ( 含第 二年) , 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 基金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倍 的现 金; 本基 金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自动转型 为上 市开放 式基 金(LOF )后,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 金(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开 放期 的定期 开 放基金 )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0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9)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3)本 基金 按照基 金合 同约定自 动转 型为上 市开 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 金主动 投 资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4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 上 ( 含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5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6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 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7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18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二 年 内 ( 含 第 二 年 )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0% ; 本基金 按照基 金合 同约定自 动转 型为上 市开 放式基金 (LOF )后 ,基金 资产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9) 当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交 易时 ,则 需遵 守下 列投资 比例 限制 :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2 )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二 年内 (含第 二年 )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货 合 约价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之 和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0% ;本 基金按 照基金 合同约定 自动 转型为上 市开 放式基 金(LOF )后,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95% 。 其中 ,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 、 债 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3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 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1 值的20% ; 4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应 当 符合本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2) 、 (13 ) 、 (14)、( 15)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及期 货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 并、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进行 投资 。 基金 管理 人应制 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 范流动 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作 风险 等各 种风险 。 本基金 持有 证券 期间 , 如发 生证券 处于 流通 受限 状态 等非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 基金投 资 比例不 符合 前述 规定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上述 情形 消除后 的 10 个交 易日 内调 整完毕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 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第 (1 )- (20 ) 项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 本 基金 在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可 相应调 整投 资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 限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2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 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 银 华 基 金管 理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会 及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资 料不 存 在 虚 假记载 、 误导 性陈述 或重 大遗漏 , 并对 其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 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根 据 本基 金合 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 报告 中的 财 务 指 标、 净值 表现 和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容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 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 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9 月30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 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16,319,220.33 24.97 其中: 股票


216,319,220.33 24.97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12,679,852.17 70.71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3 8 其他资 产


37,416,582.62 4.32 9 合计





866,415,655.12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2.1 报 告 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42,215,234.64 4.88 C 制造业 143,448,085.03 16.59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693,742.48 0.3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7,962,158.18 3.23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16,319,220.33 25.02


2.2 报 告 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港 股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港 股通 股票 投资 。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063 皖维高 新 16,454,620 44,352,505.92 5.13 2 601969 海南矿 业 8,899,184 42,215,234.64 4.88 3 000903 云内动 力 12,840,652 32,728,825.72 3.79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4 4 000778 新兴铸 管 6,902,913 31,960,487.19 3.70 5 002040 南京港 3,352,846 27,962,158.18 3.23 6 002171 楚江新 材 4,958,523 25,611,154.52 2.96 7 002250 联化科 技 1,194,988 8,795,111.68 1.02 8 600738 兰州民 百 383,724 2,693,742.48 0.31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上 述股 票。





4. 报 告期 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5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本 基 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包括 联化 科技( 证券 代码:002250 )。 根 据根 据江苏 省环 境保护 厅出 具的 《行政 处罚决 定书 》 ( 苏环 罚[2018]11 号) ,该 公司子 公司 盐城 联化 存在未 验收 环境保 护设 备就投 入生 产等违 法 行为 。已由 江苏 省环境 保护 厅调查 完毕 并依法 对该 公司做 出行 政处 罚。 上 述处 罚信息 公布 后,本 基金 管理人 对上 述公司 进行 了进一 步了 解和 分 析, 认为上 述 处 罚不会 对投 资价值 构成 实质性 负面 影响, 因此 本基 金 管理 人对上 述公 司的投 资判 断未发 生改 变。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其 余证券 的发 行主体 没有 被监 管 部门 立案调 查或 在本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11.2 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之 外的 情 形。 11.3 其 他 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1,009.6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7,280,437.9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4,770.83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364.14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7,416,582.62


11.4 报 告 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 告 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6 1 600063 皖维高 新 28,387,096.32 3.28 非公开 发行,流通 受限 2 601969 海南矿 业 25,221,892.95 2.92 非公开 发行,流通 受限 3 000903 云内动 力 24,834,353.50 2.87 非公开 发行,流通 受限 4 000778 新兴铸 管 31,960,487.19 3.70 非公开 发行,流通 受限 5 002040 南京港 18,515,804.58 2.14 非公开 发行,流通 受限 6 002171 楚江新 材 20,411,960.32 2.36 非公开 发行,流通 受限 7 002250 联化科 技 8,795,111.68 1.02 非公开 发行,流通 受限 8 600738 兰州民 百 2,693,742.48 0.31 非公开 发行,流通 受限 注:根 据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于2017 年5 月27 日发 布《 上市 公司 股东 、董监 高减 持股 份的若 干规 定》 ( 下称 “ 《 规定》 ” ) , 及 同日, 沪深 交易所 分别 就 《 规定》 出 具的相 关实 施 细则。 其中 持有 上市 公司 非公开 发行 股份 的股 东通 过集中 竞价 交易 减持 该部 分股份 的, 自股 份解除 限售 之日 起 12 个 月 内,还 需满 足减 持数 量不 得超过 其持 有该 次非 公开 发行股 份数 量 的50% 的规 定。 11.6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各 比例的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十 一 、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表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6 年 10 月 14 日 (基 金 合同生效 日)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0.10% 0.02% -0.95% 0.40% 1.05% -0.38% 2017 年1 月1 日 至2017 年 12 月 31 日 -10.09% 0.42% 9.83% 0.32% -19.92% 0.10% 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12.89% 0.90% -4.19% 0.57% -8.70% 0.33%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7 日 2018 年7 月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0.26% 0.56% -0.39% 0.67% 0.13% -0.11% 2016 年 10 月 14 日 (基 金 合同生 效 日)至 2018 年9 月30 日 -21.80% 0.58% 3.83% 0.46% -25.63% 0.12%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8 十 二 、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股指 期货合 约、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金 应收 的款项 以及 其他 资产 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其 他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 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销售 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登记 机构 和 其他 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 相互 抵销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9 十 三、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计 价依 据。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 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场所 的交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日 。 (三) 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值 净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第三方 估值 机 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值 全 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 或估 值 全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日 的 估 值 全价 减 去 债 券 收盘 价 或 估 值全 价 中 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4)交 易所 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0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以 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 的价 格数 据估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成 本列示 , 按 合同 利率 在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 息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7 、本基 金投资 同业存 单, 按估值日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 供的估 值净 价估值 ;选 定的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按成 本估 值。 8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 约,按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 结算 价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9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四)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股指 期货合 约、 权证 、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 (五) 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估值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并 按规 定公告 。如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 人 按约 定对 外公布 。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1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错误 造成 投资 人或基 金的 损失 , 以 及由 此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而 引起 的投 资人 或基 金的损 失 ,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事 人一 方 负责赔 偿。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机构、 或其 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 损方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2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价出 现重 大错 误或 者估值 出现 重大 偏离 的 , 应 当提示 基 金管理 人依 法履 行披 露和 报告义 务。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 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基金 资产 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估 值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 对基 金净 值予以 公布 。 (九)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9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期 货交 易所 、登记结 算公 司、证 券/期 货经纪机 构发 送的数 据错 误及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估 值数 据错误 , 有 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等,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3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 有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前二年 内(含第二年 ) ,具 体分红 方案 见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基 金运 作情 况届 时不 定期发 布的 相关 分红 公告 , 若基金 合同 生 效不满 3 个月 则不 进行收 益分配; 在本 基金按 照基 金合同约 定自 动转型 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 后, 具 体分 红方 案 见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运 作情况 届时 不定 期发 布的 相关分 红公 告 ; 2 、基金合 同生效后二 年内(含 第二年 ) ,本基金 的收益分 配方式为 现金分红;本基 金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自 动转 型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 登 记在 登记 结算 系 统的基 金份 额, 收益分 配方 式为 现金 分红 或红利 再投 资 ( 若投 资人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红利 再投 方式免 收再投 资的费 用;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系统 的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方式 为现金 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酌情调 整以 上基 金收 益分 配原则 , 并于 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且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 承担。 当基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4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可 将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转 为基 金份 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 照登 记机 构相关 业务 规则 执行 。 场内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时 发生的 费用 ,遵 循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规定 。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5 十 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与 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 费、审 计费 、律师费 、诉 讼费和 仲裁 费等法 律 费用;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5 、基 金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费用; 6 、基 金的 银行 汇 划 费用 ; 7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8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9 、基 金的 上市 初费 和月 费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1) 本基 金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二 年内 (含 第二 年) 的管理 费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二年内 (含 第二 年) 的 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0% 年费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2.0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2)基 金合同 生效后 第二 个年度对 日起 ,本基 金按 照基金合 同约 定自动 转型 为上市 开 放式基 金(LOF )后 的管 理 费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第 二个年 度对 日起 , 本基 金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自动 转型 为上市 开 放式基金 (LOF )后 的管理 费按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0% 年费 率计 提。管 理费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5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 顺 延至 最近 可 支付日 支付 。 在 首 期 支 付 基金 管 理 费 前,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向 托 管 人出 具 正 式 函 件指 定 基 金 管理 费 的 收 款账 户。基 金管 理人 如需 要变 更此账 户, 应提 前 10 个工 作日向 托管 人出 具书 面的 收款账 户变 更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6 通知。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 管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 顺 延至 最近 可 支付日 支付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3 -10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此 项 调整需 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依 照有 关规 定于 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 法 规执 行。 基金 财 产投资 的相 关税 收, 由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 人按照 国家 有关 税收征 收的 规定 代扣 代缴 。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7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 金会计 政策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期货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8 十 七、 基金的 自动 转型 (一)基金合同生效 满二 年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第 二个年 度对 日 , 如 满足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存 续条 件 , 本基金 将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自动 转型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 更名为 银华 鑫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 并且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第二个 年度 对日 起 , 按 照 基金合 同约 定 , 将 银华 鑫 盛定增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 等额 转为银 华鑫 盛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 的基金 份额 。 本基金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 自动转 型为上 市开 放式 基 金(LOF )份 额时 ,基金 份 额仍在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同时开 放申 购 、 赎回 。 本 基金在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自动转 型为 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 前后 可 根据情 况暂 停上 市交 易, 恢复时 间以 本基 金管 理人 公告为 准。 (二)基金合同生效 满二 年后的转型规则 对投资 人认 购或 通过 二级 市场购 买并 持有 的每 一份 基金份 额, 本基 金在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第二个 年度 对日 , 按 照份 额数量 相等 原则 转为 银华 鑫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份额; 无需 支付 转换 基金 份额的 费用 。 本基金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 自动转 型为上 市开 放式 基 金(LOF )时 , 基 金总份 额 数保持 不 变。 (三)基金合同生效 满二 年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第二个 年度 对日 起, 本基 金 继续存 续并 自动 转型 为银 华鑫盛 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后, 本基 金的投 资管理程 序、 投资策 略、 投资理念 、投 资范围 、 投资 限制会 相应 发生变 化 , 具 体变化 参见 基金合 同的 投资 章节 ; 根 据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相 关变 化符 合混 合型 开放式 基金 的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四)基金合同生效 满二 年后的公告 1、本基 金在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第二 个年度 对日 起, 在 符合本 基金存 续条 件下 , 本基金 将 继续存 续。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就 本基 金继 续存 续的 相关 事宜进 行 公 告 。 2、本基 金在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第二 个年度 对日 起, 本 基金将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 自动转 型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临时 公告 或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公告相 关规 则。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 自动转 型需 求与 交易 所相 关规定 暂停 交易 或上 市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修改相 关规 则, 并将 在临 时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公 告。 3、本基 金在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第二 个年度 对日 前三 十 个工作 日,基 金管 理人 将 发布提示 性公告 。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9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 相 关法律 法 规 关 于 信息 披 露 的披露 方 式 、 登 载媒 介 、 报备方 式 等 规 定 发 生变化时,本基金从 其最 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基金 投资 人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 文本 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 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人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人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0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 同生效公 告。 4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 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上 市交易 3 个工作 日前 ,将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5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1)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前二 年内 ( 含第 二年) , 在 基金 份额上 市交 易前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交易 日的次 日 , 通 过其网 站 、 基金份 额销 售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 或自 然日)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 或自 然日 ) 的 次日, 将基金 资产 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2) 在本 基金按 照基 金合 同约定 自动 转型 为上 市开 放式基金(LOF) 后, 在开 始办理 申 购或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其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 或自 然日)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 或自 然日 ) 的 次日, 将基金 资产 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6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7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1 文登载 于其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将半 年 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人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达 到或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利益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 报 告 文件中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人 的类别 、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占 比 、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8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按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编制 临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 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 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2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增加 、变 更、 减少 基金销 售机 构;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按 照基 金合 同约定 自动 转型 为上 市开 放式基 金 (LOF) 后, 开始 办理申 购、 赎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6)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7) 本基 金停 复牌 、暂 停上市 、恢 复上 市或 终止 上市; (28)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9)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30) 中国 证 监 会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事项 。 9 、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并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 11 、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相 关信息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 书 (更新 ) 等 文件 中披 露 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策 、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和 投资 目 标等。 12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信息披 露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年 报及半 年报 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产 支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3 持证券 总额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报 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明 细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13 、中 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 易日内 , 在指 定媒 介披 露所 投资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的名 称、 数量 、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以及 总成本 和账 面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 例、锁 定期 等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 露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发 生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3 、不 可抗 力; 4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4 十 九 、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证券价 格受 整体 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的影 响会产 生 波 动,从 而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产生潜 在风 险, 导致 本基 金的收 益水 平发 生波 动。 1 、政 策风 险 政策风 险是 指国 家货 币政 策、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 策等 宏观经 济政 策发 生重 大变 化而导 致 的本基 金投 资对 象的 价格 波动, 从而 给投 资人 带来 的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随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动 而变 动, 本 基金 所投资 的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和股权 相关 的投 资工 具的 收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产 生 风 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不仅 直接 影响 着债券 的 价格和 收益 率 , 还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和股 票, 其收益 水平 可 能 会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的 一部 分收 益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的 购买力 可能 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响 而 下降, 从而 给投 资人 带来 实际收 益水 平下 降的 风险 。 5 、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6 、债 券发 行人 提前 兑付 风 险 当利率 下降 时 , 拥有 提前 兑付权 的债 券发 行人 往往 会行使 该类 权利 。 在 此情 形下 , 基 金 经理不 得不 将兑 付资 金再 投资到 收益 率更 低的 固定 收益证 券上 , 从而 影响 投资 组合的 整体 回 报率。 7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 场前 景、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新产 品研 究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降 。 上 市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 避免 。 8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金 融工 具的 一方到 期无 法履 行约 定义 务致使 本基 金遭 受损 失的 风险 。 基 金 在交易 过程 中可 能 发 生交 收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 发行人 违约 、拒 绝支 付到 期本息 等情 况 , 从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9 、通 货膨 胀风 险 由于通 货膨 胀率 提高 ,基 金的实 际投 资价 值会 因此 降低。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5 10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了基 金资 产损失 的风 险。 (二)基金运作风险 1 、管 理风 险 在本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本 基金 收益 水平 。 此外 , 基 金管 理人的 职业 操守 和道 德标 准同样 都有 可能 对本 基金 回报带 来负 面 影 响。 因此, 本基金 可能 因 为基金 管理 人的 因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2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导 致本基 金资 产损 失, 例如 , 越权 违规 交易 、 会 计部 门欺诈 、 交 易错 误等。 在基金 的各 种交 易行 为或 者后台 运作 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 错而 影响交 易 的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 人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 这 种技 术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 人、 登记 机构 、 销售机 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证 券交 易所 、 证 券登 记结算 机构 、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等 等。 (三)其他风险 1 、技 术风 险 计算机 、 通讯 系统 、 交 易 网络等 技术 保障 系统 或信 息网络 支持 出现 异常 情况 , 可 能导 致 本基金在 转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LOF )后 ,基 金的申 购赎回无 法按 正常时 限完 成、登记 系统 瘫痪、 核算 系统 无法 按正 常时限 显示 产生 净值 、基 金的投 资交 易指 令无 法及 时传输 等 风 险 ; 2 、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 争、代理 机构 违约、 托管 行违约等 超出 本基金 管理 人自身 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本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受 损; 3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 现,将 会严 重影响证 券市 场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4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5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6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四)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1 、折 价风 险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二 年内 ( 含第 二年 ) 不 开放 申购、 赎回 , 期 间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只 能通过 二级 市场 交易 卖出 基金份 额变 现。 在证 券市 场持续 下跌 、基 金交 易不 活跃等 情况 下 , 有可能 出现 基金 份额 二级 市场交 易价 格低 于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即基 金折 价交易 , 从 而影 响投资 人收 益或 产生 损失 。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6 2 、投 资定 向增 发股 票风 险 在基金合 同生 效二年 内( 含第二年 ) ,本 基金投 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资 产占 非现 金基金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公募 基金参 与定 向增 发, 如果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的 同一 股 票的市 价高 于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初始 取得 成本 时 , 根 据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规定方 法进 行 估值。 因此,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可 能由 于估 值方 法的原 因偏 离所 持有 股票 的收盘 价所 对 应的净 值。 投资 人在 二级 市场交 易时 ,需 要考 虑该 估值方 式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影响 。 3 、混 合型 基金 存在 的风 险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资 产配置 策略 对基 金的 投资 业绩具 有较 大的 影响 。 在 类别资 产配 置中可 能会 由于 市场 环境 、 公 司治 理、 制度 建设 等 因素的 不同 影响 , 导 致资 产配置 偏离 优化 水平, 为组 合绩 效带 来风 险。 4 、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风险 (1) 基差 风险 在使用 股指 期货 对冲 市场 风险的 过程 中 , 基 金财 产可 能因为 股指 期货 合约 与标 的指数 价 格波动 不一 致而 遭受 基差 风险。 (2) 系统 性风 险 组合现 货的 β可 能不 足或 者过高 , 组 合风 险敞 口过 大, 股 指期 货空 头头 寸不 能完全 对冲 现货的 风险 ,组 合存 在系 统性暴 露的 风险 。 (3) 保证 金风 险 产品的 期货 头寸 , 如 果未 预留足 够现 金 , 在市 场出 现极端 情况 时 , 可能 遭遇 保证金 不 足 而被强 制平 仓的 风险 。 (4) 合约 展期 风险 组合持 有的 主力 合约 交割 日临近 , 需 要更 换合 约进 行展期 , 如 果合 约的 基 差 朝不利 的方 向变化 或流 动性 不足 ,展 期会面 临风 险。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7 二十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生效后 方可 执行 ,并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若法 律法 规发生 变化 ,则 以变 化后 的规定 为准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并在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基 金合 同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 人 承接的 ;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基 金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8 基金管 理人 应在6个 月内 办 理基金 财产 的清 算事 宜,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根据 基金财 产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在特殊 情况 下 , 若截 至清 算期限 届满 日 , 本基 金仍 持有流 通受 限 证 券的( 包括 但不 限于 未到 期回购 、未 上市 新股 等)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该等 证券 可流通 后进 行 二次清 算。 本基 金的 清算 期限自 动顺 延至 全部 基金 财产清 算完 毕之 日。 7、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或基 金资 产清 算小组 认为 有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更为有 利的 清算 方法 , 本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可按 该方 法进行 , 并及 时公告 ,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 按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要求 办 理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 余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 分 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9 二十 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根 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 括但不 限 于: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 金财 产; 3)依 照基 金合 同收 取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依据 基金 合同及 有关 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人 的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任 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 件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 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 务并 获 得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1)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5)选 择、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会 计师事 务所 、证 券/ 期货经 纪商或 其他 为基 金 提供服 务 的外部 机构 ; 16)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 括但不 限 于: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0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 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 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 分 析、决 策,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除依 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另有 规定 或要 求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因审 计、 法律 等外部 专业 顾问 提供 服务 而向其 提供 的情 况除 外; 13)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 益 ;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15年以 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人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人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托 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1 承担责 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 基 金管理 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 息 (税后 ) 在 基金募 集期 结束 后30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根 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 括但不 限 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3)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法 律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人的 利益 ; 4)根据 相关 市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资金 账户 、证 券 账户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为 基金办 理 证券/ 期货 交易 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 括但不 限 于: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 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 门,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 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除依 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2 7)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 上;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 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19)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投资人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 投 资人 自 依据基 金 合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 要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 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包括 但 不限于 :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照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3 5)出席 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服 务机 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 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包括 但 不限于 :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金 合 同、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 2)了解 所投 资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 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第二个 年度 对日 起 , 如 满 足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存 续条 件, 本基 金 无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自动转型 为上 市开放 式基 金(LOF ), 并 更名为银 华鑫 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按 其所持上 市开 放式基 金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相 应的 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为准。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 法律 法 规、基 金合 同、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法 律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 ,但 法 律法规 要求调 整该 等报 酬 标准的 除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4 外;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9)终 止基 金上 市, 但因 基 金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 的除外 ; 10)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 序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1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13)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4)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事 项 。 (2)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约定 且对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 利 影响的 前 提下, 当出 现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和 其他 应由 基金承 担的 费用 的收 取; 2)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变更 收费方 式, 调低 赎 回费率 或除基 金管 理费 、 基金托 管 费之外 的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或调 整基 金份 额类别 设置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或 行 业自律 规则 发生 变动 而应 当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对基 金合 同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变 化; 5)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6)基金 管理 人、登 记机 构 、其他 基金销 售 机 构在 法 律法规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有关基 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的 规则 ; 7)调 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原 则和支 付方 式; 8)本 基金 在交 易所 上市 交 易、申 购和 赎回 ; 9)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5 (4)代 表基 金份额10% 以 上(含10% )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 求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 金管 理 人 提 出 书面 提 议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决 定召 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5)代 表基 金份额10% 以 上(含10% )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 求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30 日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30 日,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 经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 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 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 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表 决意见 提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还 应另行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及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 现 场开 会 。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有关 证明 文件 、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 托人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有关 证明 文件 及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及 有关 证明 文件 符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 相 符 ; 2)经核 对, 汇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含二 分之 一) 。 若 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3 个月 以后、6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到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效 的基 金 份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 系指按 照本基 金合 同的 相 关规定 以召集 人通 知的 非 现场方 式 (包括 邮寄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进行 表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表 决事 项的 投票以 召集 人通 知载 明的 非现场 方式 在表 决截 止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或 系统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召集 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 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 效 力 ; 3)本人 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 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含二 分之 一) ; 若 本人 直接出 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人 代 表 出 具表 决 意 见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所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小 于 在权 益 登 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3个 月以 后、6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含三 分之 一)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表决意 见或 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 ; 4) 上述 第3 ) 项 中直 接出 具 表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 决意见 的 代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具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及 委 托 人 的代 理 投 票 授 权委 托 证 明 符合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会 议 通 知 的规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7 定,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符 。 (3)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 构允许 的情况 下, 经会 议 通知载 明,本 基金 亦可 采 用其他 非 现场方 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现 场方 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 照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程 序进 行。 (4)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授 权 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的,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允许 的 情况下 , 授 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面 、 网 络、 电话、 短 信或其 他方 式, 召集 人接 受的具 体授 权方 式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但 本基金 合同 另 有约定 的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10% (含10% )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以 在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召 集 人发 出 会 议 通 知前 向 大 会 召集 人 提 交 需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表 决 的 提 案 ;也 可 以 在 会议 通 知 发 出 后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临 时提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前30 日及 时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公 告日 期有30日 的间 隔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 符 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30 天前 公告 。大 会召 集人 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1)关联 性。 大会召 集人 对 于提案 涉及事 项与 基金 有 直接关 系,并 且不 超出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大 会审 议 ;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2)程序 性。 大会召 集人 可 以对提 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 题做出 决定。 如将 提案 进 行分拆 或 合并表 决 , 需 征得原 提案 人同意 ; 原提 案人不 同意 变更的 , 大会 主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 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 在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8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授 权其 出席 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由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所持 表 决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首 先由召 集人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5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 之一 )通过 方为有 效;除 下列 第(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特 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 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 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方 可做 出。 除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终 止基 金合 同、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 为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监 督员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 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人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人 , 表 面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 决,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9 人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三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人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监票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 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 当场 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 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或 代理 人对 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 异议 ,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计票 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 席大 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 证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应 当 执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 开 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报监 管机 关并 提 前 公告 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 金合 同 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 依 照《信 息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0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若法 律 法 规发生 变化 ,则 以变 化后 的规定 为准 。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并在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基 金合 同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 在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管理人 组织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 成: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员由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在 基金 财产清 算过 程 中,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各自履 行职 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职 责: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负 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 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个月 基金管 理人应 在6个月 内 办 理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事宜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可根 据 基金财 产 的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 在 特殊情 况下 , 若截至 清算 期限届 满日 , 本基金 仍持 有流通 受限 证 券 的 (包 括但 不限 于未 到期 回购、 未上 市新 股等 ) ,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该 等证 券可 流 通后 进行 二 次清算 。本 基金 的清 算期 限自动 顺延 至全 部基 金财 产清算 完毕 之日 。 (7)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一致 或基 金资 产 清算小 组认为 有对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更为有 利的 清算 方法 , 本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可按 该方 法进行 , 并及 时公告 ,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 按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要求 办 理 。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1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 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除 非仲 裁裁决 另有 决定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 ( 为本基 金合 同之 目的 , 不 包括香 港特 别行 政区 、 澳 门特别 行政 区和台 湾地 区法 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其他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2 二十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道6008 号特 区报业 大厦19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C2 办 公楼15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珠林 成立时 间: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 立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1 ]7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贰仟 贰佰 贰拾万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电话:010-58163000 传真:010-58163090 联系人 :冯 晶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 渊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 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3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资 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股票、 创业板 股票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债券 (国债 、金融 债、企 业债券 、 公 司债 券、 央 行 票据、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次 级债券 、 地 方政 府债券 、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及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可交 换债券 以及 其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投资 的债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非金融 企业债 务融 资工具 、同业 存单、 银行 存款、 现金、 权证、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二年 内( 含第二年 )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为 0%-100%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资 产占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 基金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其中 , 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本基金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自动转型 为上 市开放 式基 金(LOF )后, 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0%-95% 。 每个 交 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保持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其投 资比 例遵循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和相 关 规 定 。 (2)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1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二年 内 ( 含第 二年 ) , 股票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0%-100%,非 公开发 行股 票资 产占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80% ; 本 基金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自 动转 型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后,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0%-95% ; (2)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二 年 内 ( 含第 二年) , 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 基金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倍 的现 金; 本基 金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自动转型 为上 市开放 式基 金(LOF )后,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其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4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开放 式基 金(包 括开 放式基 金 以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 期开 放基金 )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本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7)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 超 过该权 证 的10%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9)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3)本 基金 按照基 金合 同约定自 动转 型为上 市开 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 金主动 投 资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4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 上 ( 含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5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6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7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18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二 年 内 ( 含 第 二 年 )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5 200% ; 本基金 按照基 金合 同约定自 动转 型为上 市开 放式基金 (LOF )后 ,基金 资产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9) 当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交 易时 ,则 需遵 守下 列投资 比例 限制 :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2 )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二 年内 (含第 二年 )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货 合 约价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之 和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0% ;本 基金按 照基金 合同约定 自动 转型为上 市开 放式基 金(LOF )后,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期 货 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95% 。 其中 ,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 、 债 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3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 值的20% ; 4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除上述 第(2)、 (13 ) 、 (14)、( 15)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及期 货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 并、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持有 证券 期间 , 如发 生证券 处于 流通 受限 状态 等非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 基金投 资 比例不 符合 前述 规定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上述 情形 消除后 的 10 个交 易日 内调 整完毕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述 期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本基 金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 相应 调整投 资比 例限 制规 定, 不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出现 可预 见资产规 模大 幅变动 的情 况下,至 少提 前2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3)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6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4)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于基 金关 联投资 限 制进行 监督 。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 监督 方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 投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根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从事 关 联 交 易的 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 事先 相 互 提 供与 本 机 构 有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实 际 控 制人 、 与 本 机 构有 其 他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 名 单 及 有关 关 联 方 发行 的 或 承 销 期 内承 销 的 证 券名 单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有 责 任确 保 关 联 交易 名 单 的 真实 性 、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 并负 责 及 时 将 更新 后 的 名 单发 送 给 对 方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在 运 作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督 流 程 , 基金 管 理 人 仍 违规 进 行 关 联交 易 , 并 造 成基 金 资 产 损失 的 ,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 (5)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金 托管人 按以下 方式 对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市场交易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控 制 措施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慎 的 风 险 控制 原 则 在 该 名单 中 约 定 各交 易 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 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 名单后2个工 作日内 回函确 认收到 该名 单。基 金管理 人应定 期或 不定期 对银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回 购 交 易 对手 的 名 单 进 行更 新 , 名 单中 增 加 或 减 少银 行 间 市 场交 易 对 手 时须 提前书 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于2个 工作日 内回函 确认收 到后, 对名 单进行 更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收到 基 金 托 管人 书 面 确 认 后, 被 确 认 调整 的 名 单 开 始生 效 , 新 名单 生 效 前 已与 本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 的银 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 行交 易,应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撤 销 交易 , 经 提 醒 后基 金 管 理 人仍 执 行 交 易 并造 成 基 金 资产 损 失 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种 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 市场 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 交易 时,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 约定的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进 行 交易 。 如 果 基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没 有 按 照 事先 约 定 的 交 易 方式 进 行 交 易时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提醒 基 金 管 理 人与 交 易 对 手重 新 确 定 交易 方式, 经提 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3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市场交易 的核 心交易 对手 为中国工 商银 行、中 国银 行、中 国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7 建 设 银 行 、 中国 农 业 银 行和 交 通 银 行 ,基 金 管 理 人在 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后 , 可以 根 据 当 时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核 心 交 易 对手 名 单 。 基 金管 理 人 有 责任 控 制 交 易 对手 的 资 信 风险 , 在 与 核心 交易对 手以 外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 先 由基金 管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权 要 求 相 关责 任 人 进 行 赔偿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监 督 责任 仅 限 于 根据 已 提 供 的名 单,审 核交 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内 列明 。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信 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 银行 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 支付能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银 行 、 中 国农 业 银 行 和 交通 银 行 , 本基 金 投 资 除 核心 存 款 银 行以 外 的 银 行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款 银 行 信 用风 险 而 造 成 的损 失 时 , 先由 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赔 偿 ,之 后 有 权 要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行 赔 偿 。 基金 管 理 人 在 通知 基 金 托 管人 后 , 可 以 根据 当 时 的 市场 情 况 对 于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单 进 行 调 整。 基 金 托 管 人的 监 督 责 任仅 限 于 根 据 已提 供 的 名 单, 审 核 核 心存 款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 列明 。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流通 受限证 券与上 文提 及的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定 义不同, 包括 由《上 市公 司证券 发 行管理 办法 》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 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 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因 而临时 停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券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3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 次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关 基 金 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 券的 投 资 决 策流 程 、 风 险 控制 制 度 。 基金 投 资 非 公开 发 行 股 票 , 基金 管 理 人 还应 提 供 基 金 管理 人 董 事 会批 准 的 流 动 性风 险 处 置 预案 。 上 述 资料 应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 保 证 基 金托 管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 行审 核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在 收到 上 述 资 料后 两 个 工 作日 内,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方 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于 拟 发 行 证 券主 体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批 准 文件 、 发 行 证券 数 量 、 发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基 金 拟 认购 的 数 量 、 价格 、 总 成 本、 总 成 本 占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比 例 、 已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市 值 占 资产 净 值 的 比 例、 资 金 划 付时 间 等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保证 上 述 信 息的 真 实 、 完 整 ,并 应 至 少 于拟 执 行 投 资 指令 前 两 个 工作 日 将 上 述 信息 书 面 发 至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审 核。 5 )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8 息 。 基 金 托 管人 认 为 上 述资 料 可 能 导 致基 金 出 现 风险 的 , 有 权 要求 基 金 管 理人 在 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该 风 险 的 消除 或 防 范 措 施进 行 补 充 书面 说 明 , 并 保留 查 看 基 金管 理 人 风 险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出 具 的风 险 评 估 报告 等 备 查 资 料的 权 利 。 否则 , 基 金 托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行 有 关 指 令。 因 拒 绝 执 行该 指 令 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 失的 , 基 金 托管 人 不 承 担任 何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无法达成一致,应 及时 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 解决 。如果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8)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中期 票据前 ,与 基金托管 人签 署相应 的风 险控制 补 充 协 议 , 并 按照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和 补 充协 议 的 约 定向 基 金 托 管 人提 供 经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批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的 投资 管理 制度 。 2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开 支 及 收 入 确定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3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有 关 规 定 时, 应 及 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 限期 纠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收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一 个 工 作 日及 时 核 对 , 并以 书 面 形 式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回 函 ,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通 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正 的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理 人赔 偿 因 其违 反《 基金合 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的 损失 。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 未成 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 交易 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 后方 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 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 投资 指令,基 金托管 人发 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法 规或 者违 反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 核查,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 举证 , 对 基 金 托管 人 按 照 法规 要 求 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 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基金 托 管 人 进 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 金 托 管 人提 出 警 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9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 查,核查事 项 包 括 但不 限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 财 产的 资 金 账 户和 证 券 账 户 等投 资 所 需 账户 、 复 核 基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根 据管 理 人 指 令 办理 清 算 交 收、 相 关 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 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 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无故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托 管 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 及 时核 对 确 认 并以 书 面 形 式 向基 金 管 理 人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 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 合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 料以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 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基金 管 理 人 进 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 金 管 理 人提 出 警 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 令,不 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4)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与 基金 托管人 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对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账 日 期 并 通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金 财 产 没 有 到达 基 金 托 管人 处 的 ,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措 施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 金 造成 损 失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应 予以必 要协 助, 但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2 、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 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 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 管理 人在具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业 银 行 开 设的 银 华 基 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基 金 认 购专 户 。 该 账户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基 金 募 集期 满 , 募 集 的基 金 份 额 总额 、 基 金 募 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人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0 数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业 务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进 行验 资, 出 具 验 资报 告 , 出具 的验 资 报 告 应由 参 加 验资 的2名以上(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 效。验 资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募集 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管 人 为 基 金开 立 的 资 产 托管 专 户 中 ,基 金 托 管 人 在收 到 资 金 当日 出 具 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 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事宜 。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 该 账 户 的开 设 和 管 理由 基 金 托 管 人承 担 。 本 基金 的 一 切 货 币收 支 活 动 ,均 需 通 过 基金 托管人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 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 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其 他 任何 银 行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基 金 的 任 何银 行 账 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 理办法 》 、 《 现金 管理 暂行 条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其他 规定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 券账户 。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和 未 经 对 方同 意 擅 自 转 让基 金 的 任 何证 券 账 户 ; 亦不 得 使 用 基金 的 任 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交 易 资 格 ,并 代 表 基 金 进行 交 易 ; 基金 托 管 人 负 责以 基 金 的 名义 在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开设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债 券 托管 自 营 账 户 ,并 由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 基金 的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算 。 (2)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一 起负 责为基 金对 外签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的 投 资 业 务时 , 如 果 涉 及相 关 账 户 的开 设 和 使 用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协 助 基 金托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1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 按有关 规则 使 用并管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银 行间 市 场 清 算 所股 份 有 限 公司 或 中 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 代保管 库。 实物证 券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指 令 办理 。 属 于 基 金托 管 人 实 际有 效 控 制 下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金 托 管 人 保管 期 间 的 损 坏、 灭 失 , 由此 产 生 的 责 任应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承 担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或保 管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 金 签署 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 大 合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一 方 持 有 两份 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至 少各 持 有 一 份正 本的原 件。基 金管理 人在 合同签 署 后5个 工作 日内通 过专人 送达、 挂号邮 寄等 安全方 式将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金 托 管 人 处。 合 同 原 件 应存 放 于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各 自文 件 保 管 部门 15 年以 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 上的 正本的,基金管理人 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 授权 业务章的 合同传 真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会计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 金资 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 后的 价值。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 计算日基 金资产 净值除 以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份 额后的 数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估 值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基 金合同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 及 其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计 算 , 基金 托 管 人 复核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于 每 个估 值 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并 以 双 方认 可 的 方 式发 送 给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净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因 此 , 本 基金 的 会 计 责任 方 是 基 金 管理 人 , 就 与本 基 金 有 关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 方在 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以 公 布 。 法律 法 规 以 及 监管 部 门 有 强制 规 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2 2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 期货合约、权证、债 券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 产及 负债 。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机 构 发 生 影响 证 券 价 格 的重 大 事 件 的, 可 参 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按第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 估值净价 估 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第三 方 估 值 机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种 当 日 的 估值 净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③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估 值 机 构 提供 的 相 应 品 种当 日 的 估 值全 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或 估值 全 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 行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价证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在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 值 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①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的股票,按 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 上市的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 期的 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 或 行业 协 会 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以 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 的价 格数 据估 值。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3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回 购 以 成 本 列 示 , 按 合 同 利 率 在 回 购 期 间 内 逐 日 计 提 应 收 或 应 付 利 息。 6 )本 基金 持 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7 )本基 金投资 同业存 单, 按估值日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估 值净 价估值 ;选 定的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按成 本估 值。 8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 约,按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 结算 价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9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3 、估 值差 错处 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 资者 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对 不应由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偿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投 资 者 或 基金 支 付 的 赔 偿金 额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按照 管 理 费 率和 托管费 率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 的信 息错误,另一方当事 人在 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 施后 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 而 导 致 基 金资 产 净 值 、 基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造 成投 资 者 或 基金 的 损 失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后 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 顺 延 错误 而 引 起 的投 资 者 或 基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券/ 期 货 交 易所 、 登记 结 算 公 司 、 证 券/期 货 经纪 机 构 发 送 的 数 据错 误 及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的 估 值 数 据错 误 , 有 关 会计 制 度 变 化或 由 于 其 他 不可 抗 力 原 因,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虽 然 已 经 采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基金 资 产 估 值错 误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免 除 赔偿 责 任 。 但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 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 人的 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态 度 重 新 计算 核 对 , 如 果最 后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 应以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计 算 结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由 此 造 成的 损 失 以 及 因该 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 顺 延 错 误而 引 起 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基 金托 管人 不负 赔偿 责任。 4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则 , 分 别 独立 地 设 置 、 登录 和 保 管 本基 金 的 全 套 账册 , 对 相 关各 方 各 自 的账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4 册定期进 行 核对 , 互 相 监督 , 以 保 证 基金 资 产 的 安全 。 若 双 方 对会 计 处 理 方法 存 在 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准 。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 的账 目存在不符的,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及时 查明原因 并 纠 正 , 保 证相 关 各 方 平行 登 录 的 账 册记 录 完 全 相符 。 若 当 日 核对 不 符 , 暂时 无 法 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5 、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终 了后5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每六 个月结 束之 日起45日 内, 基金 管 理人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新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上 , 并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每 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 工 作 日内 完 成 季 度 报告 编 制 并 公告 ; 在 会 计 年度 半 年 终 了后60 日 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后90日 内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在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月度 报告 ,在月 度报 告完成当 日, 对报告 加盖 公章后 , 以加密 传真方 式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在3 个工 作日内 进行复 核,并 将复核 结果及 时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在7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季度报 告,在 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7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结 果 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在30 日 内 完成 半 年 度 报告 , 在 半 年报 完 成 当 日 , 将有 关 报 告 提供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 人 在 收 到后30 日 内 进行 复 核 , 并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45 日 内 完 成 年 度 报 告 ,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告 提 供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在 收 到 后45 日内 复 核 , 并将 复 核 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 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原 因 , 进 行调 整 , 调 整 以相 关 各 方 认可 的 账 务 处 理方 式 为 准 。核 对 无 误 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基 金 管 理 人提 供 的 报 告 上加 盖 业 务 印鉴 或 者 出 具 加盖 托 管 业 务部 门 公 章 的复 核 意 见 书 , 相关 各 方 各 自留 存 一 份 。 如果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 管人 不 能 于 应当 发 布 公 告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报 表 达 成 一致 ,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按 照其 编 制 的 报 表对 外 发 布 公告 , 基 金 托管 人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 财务 报表、季度报告、半 年报 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 毕后 ,需盖章 确认或 出具 相应 的复 核确 认书,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件 审核 时提 示。 基金定期 报告 应当在 公开 披露的第2 个工 作日, 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5 日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的内 容 必 须 包 括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 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 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 管,保管 期限为 20 年。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按 照 目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保 管期 限 为 15 年。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形 式。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合 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益 登记 日、 每 年 6 月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其 中每年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 形式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并定期刻成光 盘备 份,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应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 本协 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点 在 北 京 市, 仲 裁 裁 决 是终 局 性 的 并对 相 关 各 方 均有 约 束 力 ,仲 裁 费 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有决 定。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 各方 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 协议,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6 (4) 发生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终 止事 项。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7 二十 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订 这些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对账单 服务 采取 定制 方式 , 未 定制 此服 务的投 资人 可通过 互联 网站 、 语 音电 话、 手机 网 站等途 径自 助查 询账 户情 况。 纸 质对 账单 按季 度提 供, 在 每季 度结 束后 的10 个工作 日内 向该 季度内 有交 易的 持有 人寄 送。 电子 对账 单按月 度和 季度提 供 , 包 括微信 、 电 子邮件 等电 子方 式,持 有人 可根 据需 要自 行选择 。 2.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二)咨询、查询服 务 1. 信息 查询 密码 基金查 询密 码用 于投 资人 查询基 金账 户下 的账 户和 交易信 息 。 投 资人 请在 知晓 基金账 号 后, 及时 登录 公司 网 站 www.yhfund.com.cn 修 改基 金 查询密 码 , 为 充分 保障 投资 人信息 安全 , 新密码 应 为6-18 位 数字 加 字母组 合。


2. 信息 咨询 、查 询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等交 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金 产 品 与服务 等 信 息,请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务 中心 电话 或登 录公 司网站 进行 咨询 、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 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 的线 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 为基 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 讯及 基金经理 (或投 资顾 问) 交流 服务 。 (四)电子交易与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线上 交易 系统 进行 基金 交易 , 详 情请 查看 公司 网站 或相关 公 告。 (五) 如本招募说 明书存 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 解 的内容, 请通过上 述方式 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 前, 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8 二十 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自上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以 来 涉及 本基 金的 重要 公告 : 1、 本基金 管理 人 于 2018 年9 月29 日发 布了 《 银华 鑫盛 定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转为 上市开 放式基 金 (LOF ) 及基金 名称变 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自 2018 年 10 月 15 日起 ,本 基金 将按 照 基金合 同约 定自 动转 型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 基金 名称变 更为 “ 银华 鑫盛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 场 外基 金简 称 变更 为“银 华鑫 盛灵 活配 置混 合(LOF ) ” ,场 内基 金简 称 及代码 不变 。 2、 本基金 管理 人 于 2018 年 10 月 11 日发 布了 《银 华鑫 盛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运 作方式暨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公 告》 , 自 2018 年10 月15 日起基 金开 通申 购、 赎回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9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 投 资人 可在办 公时 间免费 查阅 。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的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投资人还 可以直 接登录 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yhfund.com.cn )查阅 和下载 招募说 明 书。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20 二十 六 、备查 文件 1.中国 证监 会准 予银 华鑫 盛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2.《银 华鑫 盛定 增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3.《银 华鑫 盛定 增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4.关于 申请 募集 注册 银华 鑫盛定 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法律 意见 书;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基金托 管人 业 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及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投资 人可 在营 业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 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印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