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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内需贰(260109)

景内需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景 顺 长城 内 需增 长 贰号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2018 年 第 2 号更 新 招募 说 明书 
重 要提 示


(一)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长 贰 号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由 景顺长 城内 需增 长贰 号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变 更而 来 。 景 顺长 城 内需增 长贰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 由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 (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 、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长 贰 号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或 “ 本 基 金合同 ”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2006 年 8 月 24 日 证监 基金 字 【2006 】175 号文核 准募 集, 批准 日期 为 2006 年8 月24 日 。基 金合同 于 2006 年10 月 11 日正式 生效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 根据本 基金 的基 金合同 编写 ,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三)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申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四)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五 ) 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 义 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资 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和 接受 , 并按 照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六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 尽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但不 保 证投资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七 ) 本 基 金 与景 顺长 城 内需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采 用相 同的 投资 目标 、 投 资理 念、 投 资策略 和业 绩比 较基 准 , 但在投 资运 作上 完全 独立 。 由 于两 只基 金推 出时 的 证券市 场环 境不 同, 建仓 时机 不同 等因 素 , 因此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过往 业绩不 预示 本 基金的 未来 表现 。 本 基金 与 景顺长 城内 需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未来 业绩 可能存 在 差 异 。 (八) 本招 募说 明书 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本招 募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8 年10 月11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8 年9 月30 日。 本招 募说 明 书中财 务数 据 未经审 计。 基 金管 理人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 管理人 ................................................................... 8 四 、基金 托管人 .................................................................. 20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 22 六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 58 七 、基金 的非交 易过户 与转托 管 .................................................... 78 八 、基金 的投资 .................................................................. 79 九 、基金 的融资 .................................................................. 90 十 、基金 的业绩 .................................................................. 91 十 二、基 金资产 估值 .............................................................. 95 十 三、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101 十 四、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103 十 五、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108 十 六、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109 十 七、风 险揭示 ................................................................. 113 十 八、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清算 ............................................... 115 十 九、基 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117 二 十、基 金托管 协议 内 容摘要 ..................................................... 133 二 十一、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46 二 十二、 其它应 披露事 项 ......................................................... 148 二 十三、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及 其查阅 方式 ........................................... 150 二 十四、 备查文 件 ............................................................... 151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绪言 景顺长城 内需增长 贰号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本 基金” )由 景顺长 城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依照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 集证 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销售 办法》 )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 简称“ 《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 、 《景 顺 长城内 需增 长贰 号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 基 金合同 ”或 “本 基金 合同 ”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募 集。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 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 露办法 》 ) 以及 基金 合同 等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 投 资策 略 、 风 险、 费率 、 管 理等 与投 资人投 资 决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当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按 照《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欲 了 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基金合 同











指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长 贰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修 订和补 充;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就 本 基金合 同而 言 , 不 包括 香 港特别 行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区 )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并 于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施 行,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会 议 修订并 于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中 国证 监会 发布 并于 同年 8 月 8 日起 施 行的《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由中 国证 监会 发布 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 基金 合同 》 所募 集的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贰 号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本 基金 由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 股票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变 更而 来; 招募说 明书























指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 贰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 说明 书》 及其任 何有 效修 订与 更新 ; 发售公 告或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本 基金 根据 《运 作 办法》 变更 为混 合型 基金 前的 《 景顺 长 城内需 增长 贰号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 基金管 理人 指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 基金 合同 》 及相 关文件 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 投 资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依据 有关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理 协议 办理 本基 金发 售 、 申购 、 赎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 理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清 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金 份额 注 册登记 、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 确认 、 代 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指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 基金 合同 》 约 束, 根据 《 基金 合同 》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 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个人投 资者 指 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注 册登 记或 经政 府有 关部门 批准 设立 的机 构;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办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投资 者;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总称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并 达到 合同生 效条 件后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 基金合 同备 案手 续并 收到 其书面 确认 之日 ;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最长不 超 过 3 个 月;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基 金合 同终止 ,基 金存 续的 不定 期之期 限 ; 日/ 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 受理投 资者 申购 、 赎回 或 其他业 务申 请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的日期 ;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 ;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 资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申购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理 人 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的日 常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 赎回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理 人 卖 出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的日 常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 份额情 况的 账户 ; 交易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基金 交易 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 基金转 换 指 投 资 者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任 一开 放式 基金 (转 出基 金 ) 的 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 额 转 换 为本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任 何其 他 开放 式 基金 (转 入 基金 ) 的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扣 款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者 指 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股票 红利 、 债券 利息 、 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 卖 证 券差价 、银 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他 收益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本 基 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后的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过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程; 指定媒 体 指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纸和 互联 网 网站 ;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 无 法抗 拒 、 无 法避 免且 在本合 同 由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 使 本 合同当 事人 无法全 部履 行或 无法 部分 履行本 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括但 不 限 于洪水、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 灾害、 战 争、 骚 乱、 火 灾、 政府征 用、 没收、 法律 法规 变化 、 突 发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交 易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 颁 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流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 操作障 碍等原 因 无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 以 上 的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 行 存 款 ) 、停 牌 股票 、流 通 受限 的 新股 及 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摆动定价 机制

















指当开 放式基 金遭遇 大 额申购赎 回时, 通过调 整 基金份额 净值 的方式 , 将 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的 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际 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 者, 从而 减少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不 利 影 响,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 1 座21 层 设立日 期:2003 年6 月 12 日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注册资 本:1.3 亿元 人民 币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1 座 21 层 电


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8 606 传


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 :杨 皞阳 股东名 称及 出资 比例 : 序号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1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9% 2 景顺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49% 3 开滦( 集团 )有 限责 任公 司 1% 4 大连实 德集 团有 限公 司 1% 合计 100%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丁益女 士 , 董 事长 , 经 济 学博士 。 曾担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财 政金 融学 院讲 师 ; 华能国 际电 力股份 有限 公司 证券 融资 部干部 , 证券 融资 部投 资 关系处 副处 长 、 处 长, 证 券融资 部副 经理 兼投资 关系 处处 长 ; 中 国 人民保 险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 中 国人 保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员 、 董事 、 总 裁助 理 ; 华 能资 本常 务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 党组 副书 记; 华 能 资本 总 经理 、 党 组副 书记 。 现 任 华能资 本服 务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党 组书 记, 长城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董事长 。 康乐先 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经济学 硕士 。 曾先 后担 任 中国人 寿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研究 部 研究员 、 组合 管理 部投 资 经理 、 国 际业 务部 投资 经 理, 景顺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 司市场 销售 部经 理、北 京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销售交 易部 副总 经理 。2011 年 7 月加 入 本公司 ,现 任公 司董 事兼 总经理 。 罗德城 先生 , 董事 , 工 商 管理硕 士 。 曾 任大 通银 行 信用分 析师 、 花旗 银行 投 资管理 部副 总裁、Capital House 亚 洲分公 司的 董事 总经 理。1992 至 1996 年间 出任 香港 投资基 金公 会 管理委 员会 成员 , 并 于 1996 至1997 年间 担任 公会 主 席。1997 至 2000 年 间, 担 任香港 联交 所委员 会成 员 , 并 在1997 至2001 年 间担 任香 港证 监 会顾问 委员 会成 员 。 现 任 景顺集 团亚 太 区首席 执行 官。 李翔先 生 , 董 事, 高级 管 理人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人事部 副总 经理 、 人 事监 察部 总经 理 、 营 业部 总经 理 、 公 司营 销总监 、 营销 管理 部总 经 理。 现任 长城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委委 员。 伍同明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文学学 士 。 香 港会 计师 公 会会员 (HKICPA ) 、 英 国 特许公 认会 计师 (ACCA ) 、 香 港执 业 会计师 (CPA ) 、 加 拿大 公 认管理 会计 师 (CMA ) 。 拥 有超过 二十 年 以上的 会计 、 审 核、 管 治 税务的 专业 经验 及知 识,1972-1977 受训 于国 际知 名 会计师 楼 “ 毕 马威会 计师 行”[KPMG] 。 现为“ 伍同 明会 计师 行” 所有者 。 靳庆军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学硕 士 。 曾 担任 中信 律 师事务 所涉 外专 职律 师 , 在香港 马士 打律师 行 、 英 国律 师行C1yde &Co. 从 事律 师工 作 ,1993 年 发起 设立 信达 律师 事务所 , 担任 执行合 伙人 。现 任金 杜律 师事务 所合 伙人 。 闵路浩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经济学 硕士 。 曾担 任中 国 人民银 行金 融管 理公 司科 员、 主任 科 员; 中 国 人民 银行 非银 行 金融机 构监 管司 副处 长 、 处长 ; 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非 银行 金融机 构监 管部 处长 、 副 巡 视员 、 巡 视员 ; 中 国小 额贷 款公司 协会 会长 ; 重 庆富 民 银行行 长。 现担任 北京 中泰 创汇 股权 投资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裁。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阮惠仙 女士 ,监 事, 会计 学硕士 。现 任长 城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郭慧娜 女士 , 监事 , 管 理 理学硕 士 。 曾 任伦 敦安 永 会计师 事务 所核 数师 , 历 任景顺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项 目主 管 、 业务发 展部 副经 理 、 企 业 发展部 经理 、 亚太 区监 察 总监 。 现 任景 顺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亚 太区 首席行 政官 。 邵媛媛 女士 , 监事 , 管 理 学硕士 。 曾任 职于 深圳 市 天健 (信 德) 会计 师事 务 所、 福建 兴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业银行 深圳 分行 计财 部。 现任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事务 部总 监。 杨波先 生 , 监 事, 工商 管 理硕士 。 曾任 职于 长城 证 券经纪 业务 管理 部 。 现 任 景顺长 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交易 管理 部总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丁益女 士, 董事 长, 简历 同上。 康乐先 生,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CHEN WENYU (陈 文宇 ) , 副 总经理 , 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担任 中国 海口 电视 台每 日新闻 记 者及每 周金 融 新 闻节 目制 作人 , 安 盛罗 森堡 投资 管理 公司 (美 国加 州 ) 美 洲区 副 首席投 资官 、 以及研 究 、 投 资组 合管 理 和策略 等其 他多 个职 位 , 安盛投 资管 理亚 洲有 限公 司 ( 新加 坡) 泛 亚地区 首席 投资 官, 主要 负责投 资组 合管 理、 研究 、交易 等相 关业 务。2018 年 9 月 加入 本 公司,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毛从容 女士 , 副总 经理 , 经济学 硕士 。 曾任 职于 交 通银行 深圳 市分 行国 际业 务部 , 担 任 长城证 券金 融研 究所 高级 分析师 、债 券小 组组 长。2003 年 3 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黎海威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经济学 硕士 。 曾担 任美 国 穆迪 KMV 公 司研 究员 , 美 国贝莱 德集 团 ( 原巴 克 莱 国际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 基金 经理 、 主动股 票部 副总 裁 , 香 港 海通国 际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海 通国 际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量化 总监 。2012 年 8 月加 入本 公司 , 现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赵代中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理 学硕士 。 曾担 任深 圳发 展银 行北京 分行 金融 同业 部投 资经理 、 宁夏嘉 川集 团项 目部 项目 负责人 、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 金理事 会境 外投 资部 全球 股票处 处长 、 浙 江大钧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合伙人 兼副 总经 理 。 2016 年 3 月 加入 本公 司 ,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 理 。 吴建军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经 济学硕 士 。 曾 担任 海南 汇通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部 副经理 ,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机 构管 理 部总 经理 、公 司总 裁助理 。2003 年 3 月加 入 本公司 ,现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刘焕喜 先生 , 副总 经理 , 投资与 金融 系博 士 。 曾 担 任武汉 大学 教师 工作 处副 科长 、 武 汉 大学成 人教 育学 院讲 师 , 《证 券时 报 》 社 编辑 记者 , 长 城证 券研 发中 心研 究 员、 总裁 办副 主 任、行 政部 副总 经理 。2003 年3 月加 入本 公司 ,现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杨皞阳先 生,督察 长,法 学硕士。 曾担任黑 龙江省 大庆市红 岗区人民 法院助 理审判员 ,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监 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 经理、 监察稽核 高级经理 、总监 助理。2008 年 10 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公 司督察 长。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4、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简 历 本公司 采用 团队 投资 方式 , 即 通过 整个 投资 部门 全 体人员 的共 同努 力 , 争 取 良好投 资业 绩。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如下: 刘彦春 先生 , 管理 学硕 士 。 曾担任 汉唐 证券 研究 员 , 香 港中信 投资 研究 有限 公司 研究员 , 博时基 金研 究员 、基 金经 理助理 、基 金经 理等 职务 。2015 年 1 月加 入本 公司 ,自 2015 年 4 月起担 任股 票投 资部 基金 经理 , 现 任总 经理 助理 兼 研究部 总监 兼股 票投 资部 基金经 理 。 具 有 15 年 证券 、基 金行 业从 业 经验。 5、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曾 管理的 基金 名称 及管 理时 间 本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刘彦 春先生 曾于2008 年7 月至2011 年4 月 管理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博 时新 兴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0 年8 月至 2014 年 6 月管 理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博 时第 三产 业成 长股 票证券 投资 基金 ;2015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管 理 景顺长 城动 力 平衡证 券投 资基 金;2015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 管 理景顺 长城 优质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6、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兼 任其他 基金 基金 经理 的情 况 本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刘彦 春先生 兼任 景顺 长城 新兴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顺长 城 鼎益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和 景顺 长 城 内需 增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 7、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姓 名及管 理时 间 基金经 理 管理时 间 李学文 2006 年 10 月 11 日-2007 年 9 月14 日 王鹏辉 2007 年9 月15 日-2015 年 1 月 22 日 杨鹏 2010 年 8 月 21 日-2018 年 2 月9 日 刘彦春 2018 年 2 月 10 日- 至今 8、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名 单 本公司 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公司 总经 理 、 分 管投 资的 副总经 理 、 各 投资 总监 、 研 究总监 、 基金经 理代 表等 组成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姓名 及职 务如 下: 康乐先 生, 总经 理; CHEN WENYU ( 陈文 宇) ,副总 经理 ; 毛从容 女士 ,副 总经 理;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黎海威 先生 ,副 总经 理兼 量化及 指数 投资 部投 资总 监; 余广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兼 股票投 资部 投资 总监 ; 刘彦春 先生 ,总 经理 助理 兼研究 部总 监; 陈文鹏 先生 ,固 定收 益部 投资总 监。 9、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并依 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 金财 产; (3) 依据 有关 法律 规定 及 本基金 合同 决定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 (4)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获取 基金 管理 费及 其他 约定和 法定 的收 入; (5)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并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后 ,制订和 调整开 放式基 金 业务规 则,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6) 销售 基金 份额 ,获 取 认(申 )购 费; (7) 选择 和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对 其销 售代 理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8)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代表基金 行使因运 营基金 财产而产 生的股权 、债权 及其他 权 利; (9)担任 注册登记 人或选 择和更换 注册登记 代理机 构,并对 其注册登 记代理 行为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10 )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情 形出现 时 , 决 定暂 停或 拒 绝受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暂停受 理基 金份额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1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12) 以自 身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3)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4) 在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时,提 名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 (15)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遵守 基金 合同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设置 相应的部 门并配 备足够的 专业人员 办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申 购、赎 回及其 他 业务或 委托 其他 机构 代理 这些业 务; (6)设置 相应的部 门并配 备 足够的 专业人员 办理基 金的注册 登记工作 或委托 其他机 构 代理该 项业 务; (7)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8)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和 本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 受理并 办理 申购 、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3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运作 办法 》 和 本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7)依 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编制 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告 ;保 存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 15 年 以 上;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19 ) 确 保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保 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公告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得到有 关资 料 的复印 件; (20)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1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2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3 ) 因 估值 错误 导致 基 金持有 人的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24 ) 基 金托 管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代 表基 金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25) 为基 金聘 请会 计师 和律师 ; (2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7)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及其 他权 力; (28)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9)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的相 关法律 、法规、 规章、基 金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有 关规定,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现行有 效的有关 法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格 遵守《证 券法》 、 《 基金法 》及有关 法律法规 ,建立 健全的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 约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违反 现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 规、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违反 证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场价 格,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规 章、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体 系 1、风 险管 理理 念与 目标 (1) 确保 合法 合规 经营 ; (2)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3) 提高 经营 效率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4) 保护 投资 者和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2、风 险管 理措 施 (1) 建立 健全 公司 组织 架 构; (2) 树立 监察 稽核 功能 的 权威性 和独 立性 ; (3) 加强 内控 培训 ,培 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管理 意识 和监察 文化 ; (4) 制定 员工 行为 规范 和 纪律程 序; (5) 建立 岗位 分离 制度 ; (6) 建立 危机 处理 和灾 难 恢复计 划。 3、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的 原则 (1)全面 性原则: 公司风 险管理必 须覆盖公 司的所 有部门和 岗位,渗 透各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 (2)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财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3)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司 及 各部门 在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上 要形 成一 种相 互制 约机制 ,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定性 和定量相 结合原 则:建立 完备的风 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 具客观 性 和操作 性; (5)防火 墙原则: 基金财 产、公司 自有资产 、其他 资产的运 作应当严 格分开 并独立 核 算。 4、内 部控 制体 系 (1) 内部 控制 的组 织架 构 (i ) 董事会审 计与风险 控制委 员会:负 责对公司经营管 理和基金 投资业务进行合 规性 控制 , 并 对公 司内 部稽 核 审计工 作进 行审 核监 督 。 该委员 会主 要职 责是 : 审 议并批 准公 司内 控制度 和政 策并 检查 其实 施情况 ; 监督 公司 内部 审 计制度 的实 施 ; 向 董事 会 提名外 部审 计机 构; 负责 内部 审计 和外 部 审计之 间的 协调 ; 审议 公 司的关 联交 易 ; 对 公司 的 风险及 管理 状况 及风险 管理 能力 及水 平进 行评价 , 提出 完善 风险 管理 和内部 制度 的意 见 、 制 定公 司日常 经营 、 拟募集 基金 及运 用基 金资 产进行 投资 的风 险控 制指 标和监 督制 度, 并不 定期 地 对风险 控制 情 况进行 检查 和 监 督 , 形 成 风险评 估报 告和 建议 , 在 例行董 事会 会议 上提 出公 司上半 个年 度风 险控制 工作 总结 报告 ; 监 督 和指导 经理 层所 设立 的风 险管理 委员 会的 工作 及董 事会赋 予的 其 他职责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ii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是 公司日 常经 营中整 体风 险 控制的 决策 机构, 该委 员 会是对 公 司各种 风险 的识 别 、 防 范 和控制 的非 常设 机构 , 负 责公司 整体 运作 风险 的评 估和控 制 , 由 总 经理 、 副 总经 理 、 督 察长 、 以 及其 他相 关部 门负 责 人或相 关人 员组 成 , 其 主 要职责 是 : 评 估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 制度 本 身隐含 的风 险 , 以 及这 些 制度在 执行 过程 中显 现的 问题 , 并 负责 审 定风险 控制 政策 和策 略 ; 审议基 金财 产风 险状 况分 析报告 , 基于 风险 与回 报 对业务 策略 提出 质疑 , 需 要时 指导 业务 方 向; 审定 公司 的业 务授 权 方案 ; 负 责协 调处 理突 发 性重大 事件 ; 负 责界定 业务 风险 损失 责任 人的责 任 ; 审 议公 司各 项 风险与 内控 状况 的评 价报 告; 需要 风险 管 理委员 会审 议、 决策 的其 他重大 风险 管理 事项 。 (iii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 是 公 司投 资领 域的 最高 决策 机构 , 以 定期 或不 定期 会 议的形 式 讨论和 决定 公司 投资 的重 大问题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由公司 总经 理 、 分 管投 资 的副总 经理 、 各 投资总 监 、 研 究总 监 、 基 金经理 代表 等组 成 , 其 主 要职责 包括 : 依照 基金 合 同、 资产 管理 合 同的规 定 , 确 立各 基金 、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的 投资 方针及 投资 方向 ; 审定 基 金资产 、 特定 客 户资产 管理 的配 置方 案 , 包括基 金资 产 、 特 定客 户 资产管 理在 股票 、 债券 、 现金之 间的 配置 比例 ; 制 定基 金、 特定 客 户资产 管理 投资 授权 方案 ; 对 超出 投资 负责 人权 限 的投资 项目 做出 决定 ; 考 核包 括基 金经 理 、 投 资经 理在 内的 投资 团 队的工 作绩 效 ; 需 要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决定 的其它 重大 投资 事项 。 (iv ) 督察长: 督察 长制 度 是基金 管理 人特 有的 制度 。 督察 长负 责组 织指 导公 司的监 察 稽核工 作 ; 可 列席 公司 任 何会议 , 调阅 公司 任何 档 案材料 , 对基 金运 作 、 内 部管理 、 制度 执 行及遵 规守 法情 况进 行内 部监察 、 稽核 ; 每月 独立 出 具稽核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和董 事 长 。 (v )法律、监察稽 核部: 公司设立 法律、监 察稽核 部,开展 公司的监 察稽核 工作, 并 保证其 工作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充 分发 挥其 职能 作 用。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有 权对公 司各 类规 章制度 及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完 备性 、 合理 性、 有 效性进 行检 查并 提出 相应 意见和 建 议 , 并 将意见 和建 议上 报公 司总 经理 、 督 察长 和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进行 讨论 。 法律 、 监察稽 核部 协助 对全公 司员 工进 行相 关法 律、 法规 、 规 章制 度培 训, 回答公 司各 部门 提出 的法 律咨询 , 并 对 公司出 现的 法律 纠纷 提出 解决方 案, 同时 组织 各部 门 对公司 管理 上存 在的 风险 隐患或 出现 的 风险问 题进 行讨 论 、 研 究 , 提 出解 决方 案, 提交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或总 经理 办公会 等进 行审 核、 讨论 ,并监 督整 改。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i ) 健全性原 则:内部 控制应 当包括公 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 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ii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方 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序 ,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iii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在 设立部 门和 岗位 时要 确保 各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保 持相对 独 立并承 担各 自的 风险 控制 职责 , 基 金资产 、 受托 资产 、 自 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此外 , 公 司设 独立 的督 察 长和法 律监 察稽 核部 , 督 察长和 法律 监察 稽核 部在 对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完善 情况 和执 行情 况, 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状况 的 检查监 督上 具有 高度 的独 立性和 权 威 性 ; (iv )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 司 在制度 安排 、 组织 机构 的 设计 、 部 门和 岗位 设置 上 形成权 责 分明 、 相 互制 约的 机制 , 从 而建立 起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体 系 , 消 除内 部风 险控 制中的 盲点 , 强化督 察长 和法 律监 察稽 核部对 业务 的监 督检 查功 能; (v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公司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 原则 : (i )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ii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涵盖 公司管 理的 各 个环节 ,不 得留有 制度 上 的空白 或 漏洞; (iii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部控 制制 度应 当以 审慎 经营、 防 范 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点 ; (iv ) 适时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3) 内部 风险 控制 措施 建立科 学合 理 、 控 制严 密 、 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 系和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 司成 立 以来 ,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 , 借 鉴外 方股 东的 经 验, 建立 了科 学合 理的 层 次分明 的内 控组 织架构 、 控制 程序 和控 制 措施以 及控 制职 责在 内的 运行高 效 、 严 密的 内部 控 制体系 。 通过 不 断地对 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修改, 公司 已初 步形 成了 较为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建立健 全了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章 。 公司 建立 了包 括 风险管 理制 度 、 投 资管 理 制度 、 基 金 会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信息 技 术管理 制度 、 公司 财务 制 度等基 本管 理制 度以及 包括 岗位 设置 、 岗 位职责 、 操作 流程 手册 在 内的业 务流 程 、 规 章等 , 从基本 管理 制度 和业务 流程 上进 行风 险控 制。 建立了 岗位 分离 、 相互 制 衡的内 控机 制 。 公 司在 岗 位设置 上采 取了 严格 的分 离制度 , 实 现了基 金投 资与 交易 , 交 易与清 算 , 公 司会 计与 基 金会计 等业 务岗 位的 分离 制度 , 形 成了 不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同岗位 之间 的相 互制 衡机 制,从 岗位 设置 上减 少和 防范操 作及 操守 风险 。 建立健 全了 岗位 责任 制。 公 司通过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位 员工 都能 明确 自己的 岗 位职责 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构建了 风险 管理 系统 。 公 司通过 建立 风险 评估 、 预 警、 报告 和控 制以 及监 督 程序 , 并 经 过适当 的控 制流 程 , 定 期 或实时 对风 险进 行评 估 、 预警 、 监 督 , 从 而确 认、 评估和 预警 与公 司管理 及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 通 过顺 畅的 报告 渠 道, 对风 险问 题进 行层 层 监督 、 管 理、 控 制, 使部 门和 管理 层及 时把 握风险 状况 并快 速做 出风 险控制 决策 。 建立 自动 化监 督控制 系统 : 公司启用 了电子化 投资、 交易系统 ,对投资 比例进 行限制, 在“股票 黑名单” 、交叉交 易 以 及防范 操守 风险 等方 面进 行电子 化自 动控 制, 将有 效地防 止合 规性 运作 风险 和操守 风险 。 使用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 段。 采用 数量 化、 技术 化 的风险 控制 手段 , 建立 数 量化的 风险 管理模 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 行 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 以 便公 司及 时采 取有 效 的措施 , 对风 险 进行分 散、 规避 和控 制, 尽可能 减少 损失 。 提供足 够的 培训 。 制定 了 完整的 培训 计划 , 为所 有 员工提 供足 够和 适当 的培 训, 使员 工 具有较 高的 职业 水准 ,从 培养职 业化 专业 理财 队伍 角度控 制职 业化 问题 带来 的风险 。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贺 倩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是中国 金融体系 的重要 组成部分, 总行设在 北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 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承继原 中国农业 银行全 部资产、 负债、业 务、机 构网点和 员工 。 中国农业 银行网点 遍布中 国城乡, 成为国内 网点最 多、业务 辐射范围 最广, 服务领域 最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 务功 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 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 可 持 续发展 , 立足 县域 和城 市 两大市 场 , 实 施差 异化 竞 争策略 , 着力 打 造 “ 伴你 成长 ” 服 务品 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 大的 电子 化网 络和 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 ,2004 年 被英 国 《全 球托管 人 》 评 为中 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 中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国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 。自 2010 年起中 国农 业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银行连 续通 过托 管业 务国 际内控 标准 (ISAE3402 ) 认证 , 表 明了 独立 公正 第 三方对 中国 农业 银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管 理 、 内 部控 制的 健 全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中 国农业 银行 着力 加强能 力建 设, 品牌 声誉 进一步 提升 , 在2010 年 首 届 “ ‘ 金牌 理财 ’TOP10 颁 奖盛典 ” 中 成 绩突出, 获“最佳 托管银 行”奖。2010 年再次荣 获 《首席财 务官》杂 志颁发 的“最佳 资产 托管奖 ” 。2012 年 荣获 第 十届中 国财 经风 云榜 “最 佳资产 托管 银行 ” 称 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 荣获 上海 清算 所授 予的 “托 管银 行优 秀奖 ” 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授予 的 “优秀 托管 机构 奖” 称号 ;2015 年、2016 年 荣获 中 国银行 业协 会授 予的 “养 老金业 务最 佳 发展奖 ”称 号;2018 年 荣 获中国 基金 报授 予的 公募 基金 20 年 “最 佳基 金托 管 银行” 奖。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 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 2014 年 更名 为托 管业 务部/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 内 设综合 管理 部、 业务 管理 部、 客 户一 部、 客户二 部 、 客 户三 部、 客 户四部 、 风险 合规 部、 产 品研发 与信 息技 术部 、 营 运一部 、 营运 二 部、 市场 营销部 、 内控 监管 部、 账户 管理部 , 拥有 先进 的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系 统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近 240 名 ,其 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 家 30 余 名,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有 20 年以 上 金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 止到2018 年 06 月30 日,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闭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共425 只。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基 金 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电


话:0755-82370388-1663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 :周 婷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2370688 、4008888606 网址:www.igwfmc.com 注: 直销机构 包括本公司深圳 直销中心 及直销网上交易 系统/ 电子 交易直销前置式 自助 前台( 具体 以本 公司 官网 列示为 准) 2、代 销机 构 序号 全称 销售机构信息 1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慕冰 联系人: 张伟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 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陈 四清


联系人: 宋亚平 客户服务 电话:95566 ( 全国)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客户服务 电话:95588 ( 全国)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客户服务 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办 公)地 址:上 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彭 纯 联系人: 王菁 电话:021-58781234-1601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 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户服务 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广发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 广州市越 秀区东风 东路 713 号





法定 代表人 :杨明 生





客户 服务电 话:400 830 8003





网址 :www.cgbchina.com.cn 8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500 号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联系人: 高天、 于慧 电话:(021 )61618888 传真:(021 )63604199 客户服务 热线: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9 中国光大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太平桥大 街 25 号光大 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太平桥大 街 25 号光大 中心 法定代表 人:唐 双宁


客户服务 电话:95595 ( 全国) 网址:www.cebbank.com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10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洪 崎 联系人: 穆婷 联系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 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丙 17 号 法定代表 人:闫 冰竹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 电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中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9 号文 化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庆萍 电话:010-89937369 传真:010- 85230049 客户服务 电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13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联系人: 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 电话:95511 -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4 渤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东 区 海河东路 218 号渤海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伏安 联系人: 王宏 联系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户服务 热线: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15 温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温 州 市车站大 道华海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夏 瑞洲 客户服务 电话: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16 浙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中 国 杭州市庆 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 毛真海 客户服务 热线:95527 银行网址 :www.czbank.com 17 华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建 联系人: 马旭 联系电话 :010-85238425 客户服务 电话:95577 公司网址 :www.hxb.com.cn 18 金华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浙 江 省金华市 光南路 668 号(邮编 :321015 ) 法定代表 人:徐 雅清 联系人: 徐晓峰 电话:0579-83207775 传真:0579-82178321 客户服务 电话:400-711-6668 银行网址 :www.jhccb.com.cn 19 嘉兴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嘉 兴 市建国南 路 409 号


法定代表 人:许 洪明


联系人: 陈兢 电话:0573-82082676 传真:0573-82062161 客户服务 电话:057396528 银行网址 : www.bojx.com 20 花旗银行 (中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花园石 桥路 33 号花 旗集团 大厦 3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花园石 桥路 33 号花 旗集团 大厦 35 楼 邮政编码 : 200120 法定代表 人:林 钰华 客服电话 :400-821-1880 , 800-830-1880 ( 限 中国大 陆固话拨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打) 网址: www.citibank.com.cn 21 包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内 蒙 古包头市 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 : 内 蒙古包 头市 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镇西 联系人: 张建鑫 电话:010-64816038 传真:010-84596546 客服电话 : 95352 网站:www.bsb.com.cn 22 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南 京 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林 复 联系人: 李冰洁 电话:025-86775317 传真:025-86775376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96400( 全 国)、96400 ( 江苏) 网址:www.njcb.com.cn 23 苏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苏 州 工业园区 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兰凤 联系人: 葛晓亮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 电话:0512-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24 东亚银行 (中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 花园石桥 路 66 号东亚 银行大 厦 2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 花园石桥 路 66 号东亚 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国宝 联系人: 杨俊 电话:021-3866 3866 传真:021-3867 5314 客户服务 电话:95382 网址:


http://www.hkbea.com.cn/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25 江苏江南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常 州 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向阳 联系人: 蒋姣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17 客户服务 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26 四川天府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南充 市 涪江路 1 号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锦江区下 东大街 258 号


法定代表 人: 邢敏 联系人: 樊海波 电话:028-67676033 客户服务 电话: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27 长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 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 人:丁 益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 16 、17 层 客户服务 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话 :0755-83516289 邮箱:jinxia@cgws.com 网址:www.cgws.com 28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天河区 天 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 省广州 天 河北路大 都会广场 5 、18 、19 、36 、38 、39 、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 电话: 95575 网址:www.gf.com.cn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29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 业大厦 C 座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联系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址 : www.chinastock.com.cn 邮政编码 :100033 30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 电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31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朝阳区 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许梦园


电话:(010 )85156398 传真:(010 )65182261 客户服务 电话: 4008888108/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32 申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上 海 市徐汇区 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联系人: 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 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33 申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新 疆 乌鲁木齐 市高新区 (新市 区)北 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季 联系人: 王君 电话:0991-7885083 传真:0991-2310927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4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益田路 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88-111 ,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5 国都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东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 资大厦 9 号 10 层 法定代表 人:常 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6 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联系电话 :021-38565547 传真:0591-38507538 客户服务 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7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上 海 市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健男 联系人: 郁疆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 电话:95525 、 4008888788 、10108998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网址:www.ebscn.com 38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上 海 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杰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9 中银国际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上 海 市浦东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表 人:宁 敏 联系人: 许慧琳 电话:021-20328531 客户服务 电话: 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40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福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 人:牛 冠兴 联系人: 郑向溢 电话:0755 -82558038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1 国元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安 徽 省合肥市 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 人:蔡 咏 联系人: 李飞 电话:0551-62246298 传真:0551 —62272108 客服电话 :全国 统一热 线 95578 , 4008888777 , 安徽省 内 热线 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42 平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福田中 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 大厦 16-20 层


法人代表 :谢永 林


联系人: 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户服务 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43 国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罗湖区 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至二 十六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 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4 中国国际 金融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建国门 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 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 人:丁 学东 联系人: 杨涵宇 电话:010 -65051166 客户服务 电话:400 910 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5 方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 芙蓉中路 二段华侨 国际大 厦 22 -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 天心区湘 江中路二 段 36 号华 远华 中心 4 、5 号楼 2701-3717 法定代表 人:高 利 联系人: 胡创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 56437013 客服热线 :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6 天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新街口外 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客服热线 :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47 西部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西 安 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刘 建武 联系人: 梁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热线 :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8 华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上 海 市浦东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 环球金融 中 心 57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021-68778808 传真:021-68778108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9 爱建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上 海 市南京西 路 758 号 24 楼 法定代表 人:宫 龙云 联系人: 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 :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50 华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福 州 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 、8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 电话: 96326 ( 福建省外 请 加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51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 :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52 英大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福田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 厦三十 、 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 人:吴 骏 联系人: 杨洪飞 电话:0755-83007323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热线 :4000 188 688 网址: www.ydsc.com.cn 53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江 苏 省南京市 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 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54 华龙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兰 州 市城关区 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 财 富中心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 电话:0931-96668 ,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55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 东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 东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95310 公司网站 :www.gjzq.com.cn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56 浙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浙 江 杭州市杭 大路 1 号黄 龙世纪 广场 A-6/7 楼 法定代表 人:吴 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57 中航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南 昌 市红谷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 国际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 人:杜 航 联系人: 戴蕾 联系电话 :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 :www.avicsec.com 58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张 佑君


联系人: 王一通


电话:010 -60838888


传真:010 -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59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福田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 交界处 荣 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 、 02 、 03 、 05 、 11 、 12 、 13 、 15 、 16 、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联系人: 刘毅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 600 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60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武 汉 市新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杨 泽柱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 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61 东莞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东 莞 市莞城区 可园南路 一号 法定代表 人:张 运勇 联系人: 张巧玲 电话:0769-22116572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 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62 东方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 人:潘 鑫军 注册地址 :上海 市中山 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联系人: 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务 热线:95503 公司网站 :http://www.dfzq.com.cn 63 中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济 南 市市中区 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服务 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4 国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江 西 省南昌市 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 国际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徐 丽峰 联系人: 周欣玲 电话:0791-86281305 ; 13803512671 传真:0791-86281305 客户服务 电话: 400 8222 111 网址:www.gszq.com 65 国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 林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竹子林四 路光大银 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 人:张 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联系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 电话:95563 公司网址 :www.ghzq.com.cn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66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青 岛 市崂山区 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 人:姜 晓林 联系人: 刘晓明 联系电话 :0531 -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 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67 西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重 庆 市江北区 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坚


联系人: 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 :400 809 6096 公司网站 : www.swsc.com.cn 68 东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延 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9 第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 大 厦 20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网址:www.fcsc.com 70 川财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成 都 市高新区 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 国 际中心 B 座 17 层 法定代表 人:孟 建军 联系人: 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53 客户服务 电话:028-95105118 公司网址 :http://www.cczq.com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71 天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 东湖新技 术开发区 关东园 路 2 号高 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 武昌区中 南路 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 人:余 磊 联系人: 崔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72 中信期货 有限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福田区 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皓


联系人: 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 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3 上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 021-53686200-7008 客户服务 热线:4008918918 74 开源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 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 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刚 联系人: 黄芳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256 客户服务 电话:400-860-8866 或 95325 网址: www.kysec.cn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75 中国民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五 北四环 中 路盘古大 观 A 座 40 -43F 法定代表 人:何 亚刚 联系人: 齐冬妮 电话: 010-59355807/13811475559 传真:010-56437013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95618 网址:http://www.e5618.com 76 上海华信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 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 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 场 22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灿辉


联系人: 徐璐


电话:021-63898952 传真:021-68776977 转 8952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77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福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 B01 (b )单元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联系人: 朱泽乾


电话:021-54967367 传真:021-54967032 客户服务 电话: 95323 , 4001099918 (全国) 021 -32109999 ;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78 广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 天河 区珠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 20 层 办公地址 : 广州市 天河 区珠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 20 层 法定代表 人: 胡 伏云 联系人: 梁微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客户服务 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79 深圳众禄 基金销 售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罗湖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 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 禄基金 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 网 www.jjmmw.com 80 蚂蚁(杭 州)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 仓前街道 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西湖区万 塘路 18 号黄 龙时代 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 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1 诺亚正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虹 口区 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杨浦 区 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 头园区C 栋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 电话:400 -821 -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2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公司网站 : www.erichfund.com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83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虹口区 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4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 国际大 厦 9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 电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4 北京展恒 基金销 售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 后沙峪镇 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苑路 15-1 号邮 电新闻 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李晓芳



































联系电话 :010-59601366 转 7167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公司网站 :www.myfund.com 85 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朝外大 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习甜 联系电话 :010-85650920 传真号码 :010-85657357 全国统一 客服热 线: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 :licaike.hexun.com 86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 龙田路 190 号东方财 富大厦 2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 徐汇 区宛平南 路 88 号金座( 北楼)25 层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8400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87 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文二西路 一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翠柏路 7 号杭州电 子商务 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杨翼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8 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望京东园 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望京浦项 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64788105 客户服务 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89 宜信普泽 (北京 )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 城 C 座 1809 室 法定代表 人:沈 伟桦 联系人: 王巨明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务 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0 北京增财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 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 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 人:罗 细安 联系人: 孙晋峰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 电话:400 -001 -8811 网址:www.zcvc.com.cn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91 厦门市鑫 鼎盛控 股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厦 门 市思明区 鹭江道 2 号 厦门第 一广场 西座 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 人:陈 洪生 联系人: 梁云波






































联系电话 :0592-3122757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公司网站 :www.xds.com.cn 92 北京晟视 天下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怀柔 区 九渡河镇 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 甲 6 号万通 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 人:蒋 煜 联系人: 徐长征 、林凌 电话:010-58170943 , 010-58170918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务 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93 嘉实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上 海 市浦东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国 金中心 二期 46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赵 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 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94 深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 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宣武门外 大街 10 号庄 胜广场 中央 办公楼东 翼 7 层 法定代表 人:马 勇 电话:0755-88394666 传真:0755-88394677 客户服务 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95 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 科 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车公庄大 街 9 号五栋 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阜成门大 街 2 号万通 新世界 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 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885 客户服务 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96 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北 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 人:周 斌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3509643 客户服务 电话:400-8980-618 网址: www.chtwm.com 97 北京钱景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海淀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陈剑炜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 电话:400-875-9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98 深圳腾元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 纪中 心 1 号楼 1806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中路 4026 号田面城 市大 厦 18A 法定代表 人:曾 革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 电话:400-990-8600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99 北京创金 启富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民白纸坊 东街 2 号经 济日报 社综合 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表 人:梁 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务 电话:400-6262-1818 网址:www.5irich.com 100 北京唐鼎 耀华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延庆 县 延庆经济 开发区百 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门外 大街 19 号 A 座 1505 室 法定代表 人:张 冠宇 联系人: 王丽敏 电话:010-85932810 传真:010-85932880 客户服务 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101 上海联泰 资产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自由贸 易 区富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长宁区 金钟路 658 号 2 号楼 B 座 6 楼法 定 代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凌秋艳


电话:13636316950


传真:021-62990063 客户服务 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02 上海汇付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西藏中路 336 号1807-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中山南路 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 人:张 皛 联系人: 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0-2819 手机客户 端:天 天盈基 金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103 上海利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宝山 区 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 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兴春 联系人: 徐鹏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户服务 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04 北京新浪 仓石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海淀区 北四环西 路 58 号 906 室


法定代表 人:张 欢行 联系人: 李昭琛 电话:010-82244185 客户服务 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05 泰诚财富 基金销 售(大 连 )有限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辽 宁 省大连市 沙河口区 星海中 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 人:林 卓 联系人: 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 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106 上海陆金 所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之光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07 深圳富济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 金田路 中洲大 厦 35 层 01B、 02 、 03、 04 单位 法定代表 人:刘 鹏宇 联系人: 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 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108 北京虹点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 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 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 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 人:郑 毓栋 联系人: 姜颖 电话:010-56409010 客户服务 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09 珠海盈米 财富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珠 海市横 琴新 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 琶洲大道 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 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 人:肖 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 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10 大泰金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建邺 区 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 厦一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宁 区 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 厦 15 楼 法定代表 人:袁 顾明 联系人: 何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户服务 电话: 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11 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 咨 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丰台 区 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宣武门外 大街甲 1 号 环球财 讯中 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钱 昊旻 联系人: 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户服务 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112 奕丰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前海 深 港合作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 住深 圳市前海 商务秘 书有限 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海德三道 航天科技 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 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 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13 和耕传承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河 南省 郑州市郑 东 新区心怡 路西广 场路南 升 龙广场 2 号楼 701 法定代表 人:李 淑慧 联系人: 裴小龙 电话:0371-552131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 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114 上海凯石 财富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黄 浦区 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继武 联系人: 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务 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15 深圳市金 斧子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粤海街道 科技园中 区科苑 路 15 号 科兴科学 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粤海街道 科技园中 区科苑 路 15 号 科兴科学 园 B 栋 3 单元 7 层 法人代表 :赖任 军 联系人: 刘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 :400-930-0660 公司网址 :www.jfzinv.com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116 武汉市伯 嘉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湖 北 省武汉市 江汉区武 汉中央 商务区 泛 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表 人:陶 捷 联系人: 孔繁 电话:18672739925 客户服务 电话:027-87006003 网址:www.buyfunds.cn 117 北京汇成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大 街 11 号 E 世界 财富中 心 A 座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大 街 11 号 E 世界 财富中 心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伟刚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公司网 址: www.hcjijin.com 118 南京苏宁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 人:钱 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 025-66996699 客户服务 电话: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119 上海大智 慧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杨 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 人:申 健 联系人: 印强明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88 客户服务 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120 北京广源 达信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新街口外 大街 28 号 C 座 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望京东园 四区 13 号楼 浦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 人:齐 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010-57298634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21 上海中正 达广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上 海 市徐汇区 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 人:黄 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 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122 海银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上 海 市浦东新 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表 人:刘 惠


联系人: 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23 上海万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福 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1-0203


124 深圳前海 凯恩斯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前海 深 港合作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 驻深 圳市前海 商务秘 书有限 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 厦 23A 法定代表 人:高 锋 联系人: 廖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125 中民财富 基金销 售(上 海 )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中山南路 100 号 17 层 法定代表 人:弭 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63353736 客户服务 电话:4008323291 网址:www.cmiwm.com 126 天津国美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 经济技 术 开发区南 港工业区 综合服 务区办 公 楼 D 座二 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 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 人:丁 东华 联系人: 郭宝亮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客户服务 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127 北京蛋卷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朝阳区 阜通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 人:钟 斐斐 联系人: 翟相彬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务 电话:400 0618 518 网址:http://danjuanapp.com/ 128 上海基煜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崇明 县 长兴镇路 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和经 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杨浦区 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 人:王 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129 南京途牛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玄武大道 699-1 号 法定代表 人:宋 时琳 联系人: 王旋 电话:025 —86853969 传真:025 —86853960 客服电话 :4007-999-999 网址:http://jr.tuniu.com 130 上海钜派 钰茂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泥城镇 新城路 2 号 24 幢 N3187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379 号金 穗大厦 14 楼 C 座 法定代表 人:胡 天翔 联系人: 卢奕 电话:021-50793059 传真:021-68413161 客户服务 电话:4006889967 网址:http://www.jp-fund.com/ 131 凤凰金信 (银川 )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宁夏 回族自 治 区银川市 金凤区阅 海湾中 央商务 区 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 高科技 产业 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旭 联系人: 陈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户服务 电话:400-810-5919 网址: www.fengfd.com 132 北京微动 利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石景 山 区古城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富中 心 金融商业 楼 34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石景 山 区古城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富中 心 金融商业 楼 341 室 法定代表 人:梁 洪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010-52609551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务 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133


北京格上 富信基 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悦章 联系人: 曹庆展 电话:010-65983311 传真:010-65983333 客户服务 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134 北京肯特 瑞财富 投资管 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亦庄 经济开发 区 科创十一 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 人: 陈超 联系人: 江卉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客户服务 电话: 95118 网址:www.fund.jd.com 135 上海朝阳 永续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上封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法定代表 人:廖 冰


联系人: 陆纪青 电话:15902135304 客户服务 电话:4009987172 网址: www.998fund.com 136 泛华普益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成都 市成华 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锦江区东 大街 99 号平 安金融 中心 1501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于 海锋 联系人: 王峰 电话:028-84252474 传真:028-84252474 客户服务 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137 上海华夏 财富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 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一梅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客户服务 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38 上海云湾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新 金桥路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 浦东 新区锦康 路 308 号陆家嘴 世纪金 融广 场6 号楼6 层 法定代表 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朱学勇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39 上海挖财 金融信 息服务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 自由 贸易 试验区杨 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 、 02 、 03 室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杨 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 、 02 、 03 室 法定代表 人: 胡 燕亮 联系人: 义雪辉 电话:021 - 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户服务 电话:021-50810673 网址:http://www.wacaijijin.com/ 140 深圳秋实 惠智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前海 深港合作 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朝阳 区东三环 北 路 2 号南银 大厦 2309 法定代表 人: 张 秋林 联系人: 张秋林 电话:010-64108876 传真:010-64108875 客户服务 电话:010-64108876 网址:http://fund.qiushicaifu.com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141 大河财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贵州 省贵阳 市 南明区新 华路 110-134 号富中 国 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办公地址 :贵州 省贵阳 市 南明区新 华路 110-134 号富中 国 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荻 联系人: 方凯鑫 电话:0851-88405606 传真:0851-88405599 客户服务 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142 天津万家 财富资 产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自贸区 ( 中心商务 区) 迎宾 大道 1988 号滨 海浙商大 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 保险大 厦 5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 修辞 联系人: 王芳芳 电话:010-59013842 传真:021- 38909635 客户服务 电话: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43 北京电盈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呼家楼 ( 京 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8 号富 华大 厦 F 座 12B


法定代表 人:程 刚


联系人: 李丹 电话:010-56176115 传真:010-56176117 客户服务 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bjdyfund.com 144 通华财富 (上海 )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虹口区 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杨高南 路 799 号陆 家嘴世纪 金 融广场 3 号 楼 9 楼 法定代表 人:马 刚 联系人: 杨徐霆 电话:021-60818249 客户服务 电话:95156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145 喜鹊财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西藏 拉萨市 柳 梧新区柳 梧大厦 1513 室 办公地址 :西藏 拉萨市 柳 梧新区柳 梧大厦 1513 室 法定代表 人: 陈皓 联系人: 曹砚财 电话:010-58349088 传真:010-88371180 客户服务 电话:0891-6177483 网址:www.xiquefund.com 146 济安财富 (北京 )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中 路 7 号北京 财富中 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 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 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47 洪泰财富 (青岛 )基金 销 售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 香港东路 195 号 9 号楼 7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西什库大 街 31 号院九 思文创 园 5 号楼 501 室 法定代表 人:任 淑桢 联系人: 周映筱 电话:010-66162800 传真:0532-66728591 客户服务 电话:4006706863 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148 上海有鱼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自由贸 易 试验区浦 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徐汇区 桂 平路 391 号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 人: 林琼 联系人: 徐海峥 电话:021-60907379 传真:021-60907397 客户服务 电话:021-60907378 网址:www.youyufund.com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149 深圳盈信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莲花街道 商报东路 英龙商 务大厦 8 楼 A-1 (811-812 ) 办公地址: 大连市 中山区 南山路 155 号南山 1910 小区 A3-1


法定代表 人:苗 宏升 联系人: 王清臣 电话:0411-66889805 传真:0411-66889827 客户服务 电话:4007-903-688 150 民商基金 销售( 上海)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黄浦区 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 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 浦东 新区张杨 路 707 号生命人 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 人: 贲 惠琴 联系人: 钟伟 电话:138-2642-0174 传真:021-50206001 客户服务 电话:021-50206003 网址:http://www.msftec.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销售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代 理 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注 册登 记人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电


话:0755-82370388-1902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 :曹竞 三、律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律 师 名


称 :北 京市 金诚 同达 律师事 务所 住


所: 北 京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华 夏银 行11 层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负责人 :田 予 电


话:010-85237766 传


真:010-65185057 经办律 师: 贺宝 银、 徐志 浩 四、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 朱 宏宇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许 康玮 、朱宏 宇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与 转换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06 年 8 月 24 日 证监 基金 字[2006]175 号文 核准 募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一、基 金投 资者 范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 法 律法规 禁止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除 外)及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二、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本 基金管 理人 和本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代 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约定的方 式办理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三、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本基金 于2006 年 10 月11 日起基 金合 同生 效, 已于2006 年 11 月2 日起 开始 办理日 常 申购业 务,从2007 年 1 月10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赎 回业务 ,并于2009 年10 月 30 日开 通了 本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旗下 部分基 金在 直销 机构 和部 分代销 机构 的基 金转 换业 务。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 、 赎 回与 转换 申请 。 本基金 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 回与转 换 等基 金业 务的 时间 ( 开 放日 )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 日。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的交 易时 间 。 投 资者 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 出申购 、赎回、 转换申请 且注册 登记机构 确认接收 的,其 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的 相应 价格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情 况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 可对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交易 时间 进行 调整 , 但 此项 调整 应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 在实 施 日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四、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 计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3、当日的 申购、赎 回与转 换申请可 以在当日 业务办 理时间结 束前撤销 ,在当 日的业 务 办理时 间结 束后 不得 撤销 ; 4、 投 资者 提交 赎回 、 转换 申请时 , 由系 统自 动识 别 认购/ 申购 基金 份额 的时 间 , 按 每笔 交易的具 体时间来 计算持 有期限, 系统会采 取先进 先出法, 即先认购/申购的 基金份额 会 先 赎回或 转换 ,按 不同 的持 有期限 分别 计算 收取 赎回 费; 5、 投资 者可 在同 时代 理转 出基金 及转 入目 标基 金销 售的销 售机 构处 办理 基金 转换业 务 。 转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 都是 该销售 机构 代 理 的同 一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 在 同一 注 册登记 人处 注 册登记 的基 金; 6、基金转 换转出后 剩余份 额不产生 强制赎回 ;基金 转换转入 金额不受 转入基 金首次 申 购及追 加数 额限 制 , 基 金 转换转 出后 , 原持 有时 间 将不延 续计 算 , 若 转换 申 请当日 同时 有赎 回申请 ,则 遵循 先赎 回后 转换的 处理 原则 ; 7、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 在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实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媒 体公 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五、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程序 1、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申 请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的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 ,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 、 转 换申请 时 , 必 须有 足够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 , 否 则所 提 交的申 购 、 赎 回、 转换 申 请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2、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申 请 的确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人在 T+1 日 内为 投资者 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 日 ) 投资 者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购 、 赎 回与转 换的 成交 情况 。 若申 购不 成 功 , 则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 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 表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购 、 赎回 、 转换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转换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 为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准,否 则如 因申 请未 得到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而产 生的后 果,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登记机 构可根据 《业务 规则》 ,对 上述业务 办理时 间进行 调 整,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开 始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 定予 以公告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注 册登 记人 及 其相 关基 金销 售机 构 在 T +7 日 ( 包括 该日 ) 内 将赎 回 款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 情形时 , 款项 的 支付办 法参 照本 《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六、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数额限 制 1、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定 期 定额申 购最 低限 额均 为 1 元,追 加申 购不 受首 次申 购最低 金 额的限制 (本公司 直销系 统及各销 售机构可 根据业 务情况设 置高于或 等于前 述的交易 限额 , 具体以 本公 司及 各家 销售 机构公 告为 准 , 投 资者 在 提交基 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申 请时 , 应 遵循本公 司及各销 售机构 的相关业 务规则) 。本基金 对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本基金 的 数 量不设 上限 。 2、 本 基金 不设 最低 赎回 份 额 ( 代销 网点 另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 定) , 但 某笔 赎回 导致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不 足 1 份 时, 余额 部分基 金份 额必 须一 同全 部赎回 。 3、本 基金 单笔 转换 转出 的 最低申 请份 额为 1 份 ,基 金转换 转出 后剩 余份 额不 产生强 制 赎回。 4、基金管 理人可 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对申购 金额和赎 回 、转 换 份额 的 数量限 制。 本基 金代 销机 构 首次申 购和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额 的调 整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和 代销 机 构约定 的为 准 。 本 基金 直 销最低 申购 金额 由基 金管 理人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 须在调 整生 效前 2 个工 作日 至少 在一 家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当接受 申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 切 实保 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基 于 投资运 作与 风险 控制的 需要 ,可 采取 上述 措施对 基金 规模 予以 控 制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七、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费率和 转换 费用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1、本基金 的申购费 用由基 金申购人 承担,不 列入基 金财产, 主要用于 本基金 的市场 推 广、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不 高 于 1.5% , 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减 ,适 用以 下前 端收 费费率 标 准: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 100 万 ≤M <500 万 1.2% 500 万 ≤M <1000 万 0.6%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本基金 的赎回费 用在投 资人赎回 本基金份 额时收 取,扣除 用于市场 推广、 注册登 记 费和其 他手 续费 后的 余额 归基金 财产 。 对于 持续 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 , 本基金 将收 取不 低于 1.5% 的 赎回 费并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于 持续 持有期 不少 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本 基金 赎 回费 的 25% 归入 基金 财产 所有。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不 高 于0.5% , 随持 有期 限的 增加 而递减 。 持有期 赎回费 率 7 日以 内 1.5% 7 日以 上( 含) -1 年 0.5% 1 年以 上( 含) -2 年 0.25% 2 年以 上( 含)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3、本基金 的转换费 用由赎 回费和申 购补差费 组成, 转出时收 取赎回费 ,转入 时收取 申 购补差 费 。 其 中赎 回费 的 收取标 准遵 循本 招募 说明 书的约 定 , 申 购补 差费 的 收取标 准为 : 申 购补差费= MAX 【转出净 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 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 基金中对应的 申购费 用,0】。 4、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赎 回费率 、 转换费率 最高不 得超过法 律法规规 定的限 额。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在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公 告。 5、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情形 下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 特定地 域范 围 、 特 定行 业 、 特 定职 业的 投资 者以 及 以特定 交易 方式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如网上 交易、电 话交易 等)等进 行基金交 易的投 资者定期 或不定期 地开展 基金促销 活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 基金 赎回 费 率 和基 金转 换费 率 。 6、当发生 大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基金 管理人可 以采用 摆动定 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门 、 自律规 则的 规定 。 八、申 购份 额、 赎回 金额 与转换 交易 的计 算方 式 1、基 金申 购费 用及 申购 份 额的计 算 本基金 的 申 购费 用及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申 购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申购 费率 为 1.5%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12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 (1+1.5% )=4,926.11 元; 申购费 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 额=4,926.11/1.128=4,367.11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 5,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28 元 ,可 得 到 4,367.11 份 基金 份额 。 2、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采用 “份 额赎 回” 方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计 算公式 :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额 ×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 赎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 - 赎回费 用 例: 某投 资者 持有本 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18 个 月 ,赎 回费 率为 0.25% ,假 设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48 元,则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赎回总 额 = 1.148 × 10,000 = 11480 元 赎回费 用 = 11480 × 0.25% = 28.7 元 赎回金 额 = 11480 - 28.7= 11451.3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 本基金 ,假 设赎 回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148 元 ,则可 得 到 11451.3 元 净赎 回金 额 。 3、本 基金 转换 交易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转 换交 易包 括了 基金转 出和 基金 转入 ,其 中: ①基金 转出 时赎 回费 的计 算: 由股票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货币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待结转 收益 (全 额转 出时 ) 赎回费 用= 转出 总额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率 转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 回费用 ②基金 转入 时申 购补 差费 的计算 :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 申购补 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 基金中 对应 的申 购费 用,0 】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转入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投 资者 申请 将持 有的 本基金 10,000 份转 换为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假 设转 换当 日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48 元,投 资者 持有 该基 金 18 个月, 对应 赎 回费 为 0.25 % , 申 购费 为 1.5 %, 内需 增长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163 元 , 申 购 费为 1.5%, 则投资 者转 换后 可得 到的 内需增 长基 金份 额为 : 转出总 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25 %=28.70 元 转出净 额=11,480 -28.7= 11,451.3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净转入 金额 =11,451.3 -MAX 【169.23 -169.23 ,0 】=11,451.3 元 转入份 额=11,451.3 / 1.163 =9,846.34 份 4、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 算或公 告 。 本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5、申 购 、 转入 份额 的处 理 方式 本基金 申购 、 转入 的有 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 转 入 金 额在 扣除 相应 的 费用后 , 以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数 点后 两 位以后 的部 分舍 去,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基 金所 有。 6、赎 回 、 转入 金额 的处 理 方式 本基金 的赎 回 、 转 入 金 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 转 入 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算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九、申 购、 赎回 、转 换的 注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 册登记 人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续 ,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 册登记 人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 投资者 转换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人 在 T+1 日为 投 资者办 理扣 减转 出基 金权 益的注 册 登记手 续, 并同 时为 投资 者办理 登记 转入 基金 权益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可在 T+2 日向 销售机 构查 询确 认结 果且 自 T+2 日( 含该 日) 起转 入基金 份额 可用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 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媒体公 告。 十、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3、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可 能对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4、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5、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拒绝或 暂停 接受 的某 笔申 购申请 。 6、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定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受 申购 申请 。 7、基金管 理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发生上 述 1 到 4 、6 项暂 停 申购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至少 一 家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 媒体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十一、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者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 原因而 出现 巨额 赎回 ,导 致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4、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定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5、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备案 。 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将足 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 付的 , 可 支付 部分 按每 个 赎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 分由基 金管 理 人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 开放 日予以 支付 。 同时在 出现 连续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时 , 对 已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 最长 不 超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 工 作日, 并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公 告。 投资者 在申 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 暂停赎 回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公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十二、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 基 金 净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 上一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2)部分 顺延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 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 , 在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 日基金总份 额 20% 以上的赎回 申请的情形下,基金 管 理人可以对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 20% 以上的部 分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对于其余当日非 自 动延期 办理 的赎 回申 请,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非 自动 延期 办理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非自 动延期 办理 的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 投 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日 未获 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 下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 赎 回金 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 投 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部 分延 期赎 回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制 。 (3)巨额 赎回的公 告:开 放式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 延期办理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 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 在 3 个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说明 有 关处理 方法 ,并 于 2 日内 在指定 报刊 及其 他相 关媒 体上予 以公 告。 本基金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 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但 不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作 日,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家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公告 。 十三、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 放日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 媒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并 公布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 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 作日 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 会指 定的媒体刊登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始 办理 申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连 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十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 适用 投资 者范 围: 本基金 的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适用 于符 合 《 景顺 长 城内需 增长 贰号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所有 投资者 。 (2) 办理 场所 : 自 2007 年 1 月9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中 国农 业银 行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中国 农业 银行 的规 定。 中 国农业 银行 受理 的 “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 包括 “定 期定额 申购 ” 及 “定 期定 额赎 回 ” 。投 资者可 从中 任选 一项 或两 项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 自2007 年6 月27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个人 网上 银行 办理 定期 定额业 务 , 并自 2007 年 8 月 16 日起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 网点 柜台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体办 理程 序遵 循浦 发银 行的相 关规 定。 自 2007 年 8 月9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理 定期 定额 业务 ,具体 办 理程 序 遵循 招商 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7 年 12 月 18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办 理定 期定 额业 务,具 体 办理程 序遵 循光 大银 行的 规定。 自2008 年1 月1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工商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工 商银行 的规 定。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自2008 年1 月2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交通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交 通银行 的规 定。 自2008 年4 月1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中 信银行 的规 定。 自2008 年4 月23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北京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北 京银行 的规 定。 自2008 年6 月1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国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中 国银行 的规 定。 自2008 年7 月1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民生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民 生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8 年 11 月 12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广东 发展 银行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程 序 遵循 广 东发 展银 行 的 规定 。 自 2009 年 1 月1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建 设银 行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建 设银行 的规 定。 自2009 年1 月2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浙商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浙 商银行 的规 定。 自2009 年7 月1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建投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中 信建投 的规 定。 自 2009 年 11 月 25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平安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平安银 行的 规定 。 自2010 年1 月0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爱建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爱 建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3 月0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银河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银 河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3 月1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景顺 长城 网上 直销办 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循 景顺 长城 网上 直销 的规定 。 自2010 年4 月2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国泰 君安 证券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 循 国泰 君安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5 月7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深 圳发 展银 行 ( 现已更 名为 平安 银行 )办 理定期 定 额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 循 深圳 发展 银行 的规 定。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自 2010 年 6 月7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申 银万 国证 券 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 申银 万国 证券 直销 的规 定。 自2010 年6 月1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温州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 理 程 序遵循 温 州银行 的规 定。 自2010 年6 月2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安信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安 信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7 月2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国信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国 信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7 月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平安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平 安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8 月13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广发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广 发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8 月13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信达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信 达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8 月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光大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光 大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8 月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宏源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宏 源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9 月1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海 通证 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海 通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9 月3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华 泰证 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华 泰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10 月 26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渤海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渤海银 行 的 规定 。 自2010 年11 月 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华 龙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华 龙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11 月 29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兴业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兴业证 券 的 规定 。 自2011 年1 月3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浙商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浙 商证券 的规 定。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自2011 年2 月2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中 信证券 的规 定。 自2011 年3 月1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天相 投顾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天 相投顾 的规 定。 自2011 年4 月2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华泰 联合 证券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 循 华泰 联合 证券 的规 定 , 自 2011 年11 月 8 日 起 , 华泰联 合证 券停 止办 理本 基金的 定期 定额 业务。 自2011 年4 月2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招商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招 商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5 月9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长江 证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长 江 证券 的规 定。 自2011 年5 月30 日 起本 公司直 销网 上交 易在 原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外, 新增 开 通直销 网 上交易 “精明 i 定投 ” 业 务。 自 2011 年 6 月3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齐鲁 证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齐 鲁 证券 的规 定 。 自2011 年6 月2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华夏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华 夏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8 月1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 长 城证 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长 城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8 月1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国盛 证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国 盛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8 月5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中信 证券 ( 浙江 )办理 定期 定额 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循 中信 证券 (浙 江) 的规定 。 自 2011 年 9 月1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华宝 证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华 宝 证券 的规 定。 自2011 年12 月 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国海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国 海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12 月 15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万通 证券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程 序 遵循 中 信万 通证券 的 规定 。 自 2012 年 6 月6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众 禄基 金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众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禄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2 年 7 月4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中 投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中 投证券 的规 定。 自2012 年7 月1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金华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金 华银行 的规 定。 自2012 年7 月1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招商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招 商银行 的规 定。 自2012 年7 月1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浙商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浙 商银行 的规 定。 自2012 年7 月2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嘉兴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嘉 兴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2 年 12 月 21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数米 基金 网 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 数米 基金 网 的 规定 。 自 2012 年 12 月 28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诺亚 正行 办 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诺亚正 行 的 规定 。 自2013 年1 月1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长量 基金 办 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长 量基金 的规 定。 自2013 年1 月2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西南 证券 办 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西 南证券 的规 定。 自2013 年3 月1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展恒 基金 办 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展 恒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3 年 4 月1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 好 买基 金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好 买基金 的规 定。 2013 年 4 月 19 日 起 投资 者可通 过和 讯科 技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和 讯 科技的 规定 。 自2013 年6 月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天天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天 天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3 年 7 月9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同 花顺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同花顺 基金 的规 定。 自2013 年8 月26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万银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万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银财富 的规 定。 自 2013 年 11 月 18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宜信 普泽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宜信普 泽的 规定 。 自2013 年12 月 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増财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増 财基金 的规 定。 自2014 年5 月23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新兰 德办 理 定 期定额 业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 遵循新 兰 德的规 定。 自2014 年5 月26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南京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南 京银行 的规 定。 自2014 年5 月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晟视 天下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晟 视天下 的规 定。 自2014 年6 月1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一路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一 路财富 的规 定。 自2014 年6 月26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恒天 明泽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恒 天明泽 的规 定。 自2014 年6 月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钱景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钱 景 财富 的规 定。 自 2014 年 7 月7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腾 元基 金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腾 元基金 的规 定。 自2014 年7 月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创金 启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创 金启富 的规 定。 自 2014 年 9 月4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唐 鼎耀 华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唐 鼎耀华 的规 定。 自 2014 年 11 月 27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第一 创业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第一创 业的 规定 。 自2015 年1 月16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苏州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苏 州银行 的规 定。 自2015 年4 月2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东亚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东 亚银行 的规 定。 自2015 年4 月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汇付 金融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汇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付金融 的规 定。 自 2015 年 5 月8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利 得基 金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利 得基金 的规 定。 自2015 年5 月2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花旗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花 旗银行 的规 定。 自2015 年5 月2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川财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川 财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5 年 6 月4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天 风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天 风证券 的规 定。 自2015 年7 月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期货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中 信期货 的规 定。 自2015 年9 月2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泰诚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泰 诚财富 的规 定。 自2015 年9 月2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富济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富 济财富 的规 定。 自 2015 年 10 月 14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积木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积木基 金的 规定 。 自 2015 年 10 月 26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盈米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循 盈米财 富的 规定 。 自2016 年1 月1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证 金牛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中 证金牛 的规 定。 自2016 年1 月2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奕丰 公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奕 丰公司 的规 定。 自 2016 年 2 月2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和 耕传 承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和 耕传承 的规 定。 自2016 年2 月2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凯石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凯 石财富 的规 定。 自2016 年5 月1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金斧 子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 遵循金 斧 子的规 定。 自2016 年5 月16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伯嘉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伯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嘉基金 的规 定。 自2016 年5 月26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金观 诚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 遵循金 观 诚的规 定。 自2016 年5 月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汇成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汇 成基金 的规 定。 自2016 年6 月2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新浪 仓石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新 浪仓石 的规 定。 自2016 年6 月2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陆金 所资 管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 具 体办 理 程序遵 循 陆金所 资管 的规 定。 自 2016 年 7 月7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鑫 鼎盛 办理 定期 定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 遵循鑫 鼎 盛的规 定。 自2016 年7 月2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牛股 王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 遵循牛 股 王的规 定。 自2016 年7 月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正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中 正财富 的规 定。 自2016 年7 月2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海银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海 银基金 的规 定。 自2016 年8 月1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万得 投顾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万 得投顾 的规 定。 自2016 年8 月26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前海 凯恩 斯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 具 体办 理 程序遵 循 前海凯 恩斯 的规 定。 自2016 年8 月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民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中 民财富 的规 定。 自2016 年9 月2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国美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国 美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6 年 10 月 13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蛋卷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蛋卷基 金的 规定 。 自2016 年11 月23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凤 凰金 信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 遵循凤 凰 金信的 规定 。 自2016年12月9日 起投资 者 可通过联泰 资产办 理定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程序 遵循联泰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资产的 规定 。 自2016 年12 月22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微 动利 办理 定期 定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 遵 循微动 利 的规定 。 自2016 年12 月29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格 上富 信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 遵循格 上 富信的 规定 。 自2017年1 月20日 起投资 者 可通过肯特 瑞财富 办理定 期定额业务 ,具体 办理程 序遵循肯 特瑞财 富的 规定 。 自2017年3 月10日 起投资 者 可通过好买 基金办 理定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程序 遵循好买 基金的 规定 。 自2017 年3 月2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泛华 普益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泛 华普益 的规 定。 自2017 年4 月1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云湾 投资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云 湾投资 的规 定。 自2017 年4 月1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银 国际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中 银国际 的规 定。 自2017 年4 月2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挖财 金融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挖 财金融 的规 定。 自2017 年4 月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江南 农商 行 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 具 体办 理 程序遵 循 江南农 商行 的规 定。 自2017 年5 月1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秋实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秋 实财富 的规 定。 自 2017 年 6 月2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 大 河财 富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大 河财富 的规 定。 自2017 年8 月16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华夏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华 夏财富 的规 定。 自2017 年8 月2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大智 慧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 遵循大智 慧 的规 定。 自2017 年9 月1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东莞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东 莞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7 年 10 月 11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电盈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电盈基 金 的 规定 。 自2017 年11 月 3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喜鹊 财富 理办 理 定期 定额 业务 , 具 体办 理 程序遵 循 喜鹊财 富的 规定 。 自 2017 年 11 月 17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济安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济安财 富的 规定 。 自2018 年1 月2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洪泰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洪 泰财富 的规 定。 自2018 年2 月2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有鱼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有 鱼基金 的规 定。 自2018 年3 月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西部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西 部证券 的规 定。 自2018 年4 月1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盈信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盈 信基金 的规 定。 自2018 年4 月1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华福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华 福证券 的规 定。 自2018 年4 月23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钜派 钰茂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钜 派钰茂 的规 定。 自2018 年4 月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华鑫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华 鑫证券 的规 定。 自2018 年5 月23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四川 天府 银行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 循 四川 天府 银行 的规 定。 自2018 年6 月2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民商 基 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民 商基 金 的规 定。 自2018 年7 月1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广州 证 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广 州证 券 的规 定。 自2018 年8 月1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国金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国 金证券 的规 定。 自2018 年8 月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金 公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中 金公司 的规 定。 自2018 年9 月1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东海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东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海证券 的规 定。 其他代 销机 构根 据实 际需 要也将 适时 开通 , 景 顺长 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将 及时 予以 公 告 。 (3)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适 用费率 如无另 行公 告, 定期 定额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及计 费方式 等同 于正 常的 申购 赎 回 业务 。 十五、 基金 的冻 结、 解冻 及质押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 益 ( 包括 现金 分红 和红 利 再投资 ) 一并 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 然 参与基 金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具 体执 行办 法由 《景 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规则 》约 定。 在有关 法律 法规 有明 确规 定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可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或其它 业 务,并 会同 注册 登记 人制 定、公 布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七 、 基 金 的 非 交易 过 户 与 转 托 管 一、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只受 理继 承、 捐赠 、 司 法执 行等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非交 易过 户 。 其中, “继 承”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 亡,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的 继承人继 承; “捐 赠”只受 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合法持 有的基金 份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的情形; “ 司 法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 效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 自 然人 、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 其他组 织 。 无 论在 上述 何 种情况 下 , 接 受划 转的 主 体应符 合相 关法 律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的条 件。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相关 资料。 注册登 记人 受理 上述 情况 下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他销 售机构 不得 办理 该项 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注 册登记 业 务规则 》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 二、基 金的 转托 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 资者 可将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照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开放式 基金 注 册登记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 规定以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具体规 定。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通过 优先 投资 于内 需拉动 型行 业中 的优 势企 业, 分 享中 国经 济和 行业 的 快速增 长 带来的 最大 收益 ,实 现基 金资产 的长 期、 可持 续的 稳定增 值。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 依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公 司股票 和 债券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在资产 配置 方面 ,投 资于 股票的 最大 比例 和最 小比 例分别 是 95%和 70% ,投 资 于债券 的 最大比 例 是30% 。 本基金 优先 投资 于和 经济 增长最 为密 切的 内需 拉动 型行业 中的 优势 企业 , 对 这 些行业 的 投资占 股票 投资 的比 重不 低于 80% 。 三、投 资理 念 宁取细 水长 流 , 不 要惊 涛 裂岸 。 本 基金 的所 有投 资 都是基 于基 本面 分析 和价 值投资 , 深 度挖掘 个股 的投 资机 会,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最佳 风险 收益比 。 四、投 资策 略 1、股 票投 资策 略 在构建 和管 理投 资组 合的 过程中 , 主要 采取 “ 自 上 而下 ” 为主 的投 资方 法 , 着重在 内需 拉动型 行业 内部 选择 基本 面良好 的优 势企 业或 估值 偏低的 股票 。 基 于对 宏观 经 济运行 状况 及 政策分 析 、 金 融货 币运 行 状况及 政策 分析 、 产业 运 行景气 状况 及政 策的 分析 , 对 行业 偏好 进 行修正 ,进 而结 合证 券市 场状况 和政 策分 析, 做出 资产配 置及 组合 构建 的决 定。 股票投 资部 分以 “内 需拉 动 型” 行业 的优势 企业 为主 , 以成长 、 价值及 稳定 收入 为 基础, 在合适 的价 位买 入具 有高 成长性 的成 长型 股票 , 价 值被市 场低 估的 价值 型股 票, 以及 能提 供 稳定收 入的 收益 型股 票。 2、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部分 着重 本金安 全性 和流 动性 。 综 合分析 宏观 经济 形势 , 并 对货币 政策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与财政 政策 以及 社会 政治 状况等 进行 研究 , 着重 利 率的变 化趋 势预 测 , 建 立 对收益 率曲 线变 动的预 测模 型 。 通 过该 模 型进行 估值 分析 , 确定 价 格中枢 的变 动趋 势 ; 同 时 , 计 算债 券投 资 组合久 期、 到期 收益 率和 期限等 指标 ,进 行“ 自下 而上” 的选 券和 债券 品种 配置。 3、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公司 将在 有效 进行 风险 管理的 前提 下 , 通 过对 权 证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 研究 , 并 结合 期 权定价 模型 估计 权证 价值 ,谨慎 进行 投资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金 将持 续地 进行 定期 与不定 期的 投资 组合 回顾 与风险 监控 , 适 时地 做出 相 应的 调 整 。 五、投 资管 理程 序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以定 期 或不定 期会 议的 形式 讨论 和决定 公 司投资 的重 大问 题 , 包 括 确立各 基金 的投 资方 针及 投资方 向 , 审 定基 金财 产 的配置 方案 。 投 资决策委 员会召开 前,由 基金经理 依据对宏 观经济 走势的分 析,提出 基金的 资产配置 建议 , 交由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讨论 。 一 旦做 出决 议, 即成 为 指导基 金投 资的 正式 文件 , 投 资部 据此 拟 订具体 的投 资计 划。 投资研 究部 是负 责管 理基 金日常 投资 活动 的具 体部 门, 分 管投 资的 副总 经理 除 履行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执行 委员 的职 责外 , 还 负责 管理 和协 调 投资研 究部 的日 常运 作 。 投资研 究联 席会 议是投资 研究部常 设议事 机 构,负 责讨论行 业信息 、个股信 息、回顾 行业表 现、行业 配置 、 模拟组 合表 现 、 近 期研 究 计划及 成果 、 市场 热点 、 当日投 资决 策 、 代 行表 决 权、 投资 备选 库 调整等 问题 。 投资 研究 部 主要负 责宏 观经 济研 究 、 行业研 究和 投资 品种 研究 , 负 责编 制、 维 护投资 备选 库 , 建 立、 完 善、 管理 并维 护股 票研 究 数据库 与债 券研 究资 料库 , 并 为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 投资 研究 联席 会 议、 分管 投资 的副 总经 理 、 各 投资 总监 和基 金经 理 提供基 金投 资决 策依据 。 投资 研究 部负 责 根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决议 , 负 责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构 造、 优化 、 风 险 管理及 头寸 管理 等日 常工 作; 拟订 基金 的总 体投 资 策略 、 资 产配 置方 案、 重 大投资 项目 提案 和投资 组合 方案 等并 上报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讨论 决定 ; 组织实 施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及投资 研究 联 席会议决 定的投资 方案并 在授权范 围内作出 投资决 定;依据 自主的研 究积极 把握市场 动态 , 积极提 出基 金投 资组 合优 化方案 , 并对 管理 基金 的 投资业 绩负 责 。 其 中基 金 经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及 投资 研究 联席 会议决 议具 体承 担本 基金 的日常 管理 工作 。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是公 司日 常经营 中整 体风 险控 制的 决策机 构, 该委 员会 是对 公 司各种 风 险的识 别 、 防 范和 控制 的 非常设 机构 , 由总 经理 、 副总经 理 、 督 察长 、 以及 其他相 关部 门负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责人或 相关 人员 组成 , 其 主要职 责 是 : 负责 评估 公 司的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风险 管理流 程 , 确 保 公司整 体风 险的 识别 、 监 控和管 理 ; 负 责检 查风 险 控制制 度的 落实 情况 , 审 阅公司 各项 风险 与内控 状况 评价 报告 ; 对 公司重 大业 务可 行性 及风 险进行 论证 ; 负责 组织 公 司内部 员工 严重 违法违 规事 件的 调查 , 并 根据调 查报 告做 出具 体的 决定 ; 针 对公 司经 营管 理 活动中 发生 的紧 急突发 性事 件和 重大 危机 情况 , 组 成危 机处 理小 组 , 评 估事 件风 险, 制定 危 机处理 方案 并监 督实施; 其他风险 管理职 能。绩效 评估与风 险控制 人员负责 建立和完 善投资 风险管理 系统 , 并负责 对基 金历 史业 绩进 行分解 和分 析。 法律 、监 察稽核 部负 责基 金日 常运 作的合规 控制 。 本基金 投资 决策 过程 为: 1、由基金 经理依据 宏观经 济、股市 政策、市 场趋势 判断,结 合基金合 同、投 资制度 的 要求提 出资 产配 置建 议; 2、投 资决 策委 员审 核基 金 经理提 交的 资产 配置 建议 ,并最 终决 定资 产配 置方 案; 3、投资研 究部按流 程筛选 出可投资 品种,由 基金经 理依据本 基金的投 资目标 、投资 限 制以及 资产 配置 方案 ,制 订具体 的投 资组 合方 案; 4、投资决 策委员会 审核重 大基金投 资组合方 案,如 无异议, 由基金经 理具体 执行投 资 计划。 六、投 资限 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2、投 资组 合限 制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 债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总值 的 80%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本基 金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4)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本 基 金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5)本基 金投资股 权分置 改革中产 生的权证 ,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的总 金额, 不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本 公司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 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的 10% 。其它权证 的投资比例, 遵 从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相关 规定; (6)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得 超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7)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 开 放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不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 30 %; (8)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15% ; 因证券 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符 合本 项所 规定的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9)本基 金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11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除上述 第 (8) 、 (9 ) 项外 , 由 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 、 股权 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致 的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之内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标 准。 七、业 绩比 较基 准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基金整 体业 绩比 较基 准=中证 800 指数 ×80% + 中国 债券总 指数 ×20% 。 使用上 述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主要理 由为 : 1、市 场代 表性 中证 800 指数是 由中证 指 数有限公司 编制的 综合反 映沪深证券 市场内 大中小 市值公司 的整体状 况的指数 。中证 800 指数 的成份 股由中 证 500 指数 和沪深 300 指 数 成份股一 起 构成, 具有 很好 的市 场代 表性。 2、复 合基 准构 建的 公允 性 本基金 是一 只高 持股 率的 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基金 资产 的 70-95% , 其 中市场 中 性时的股票 仓位 为 80% 。本基金股票 和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分 别使用具有充分市场认同 度 的中证 800 指数 和中国 债 券总指数 ,股票和 债券投 资的比较 基准在基 金整体 业绩比较 基准 的占比 按照 市场 中性 时两 类资产 的投 资比 例确 定, 可 以比较 公 允 地反 映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管 理能力 。


如果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所使 用的 指数 暂停 或终 止发布 , 本 基金 的管 理人 可 以在报 备 中国证 监会 后, 使用 其他 可以合 理的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指数 代替 原有 指数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能为 市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八、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属 于风险 程度 较高 的投 资品 种,其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水平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高 于货 币型基 金与 债券 型基 金。 (一) 各类 别风 险定 义 1、投 资组 合风 险 在基金 日常 管理 风险 过程 中, 由投 资部 对投 资组 合 风险进 行监 控和 管理 。 此 类风险 主要 包括以 下几 种: (1) 系统 性风 险: 基金 在 投资中 因市 场原 因而 无法 规避的 风险 ; (2) 行业 配置 风险 :基 金 中某行 业投 资比 例出 现与 基准的 较大 偏差 而可 能产 生的风 险; (3) 证 券选 择风 险: 基金 中某只 股票 的持 仓比 例出 现与基 准的 较大 偏差 而可 能产生 的 风 险 ; (4) 风格 风险 :基 金在 投 资风格 上与 基准 之间 产生 偏差, 偏重 于某 种风 格而 产生的 风险 。 2、个 股风 险 在基金 日常 管理 风险 过程 中, 由投 资部 对个 股风 险 进行监 控和 管理 。 此类 风 险主要 包括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以下几 种: (1) 财务 风险: 基金在 投资 过程 中,由 于对上 市公司 基本 面特别 是财务 状况判 断出 现 失误, 造成 基金 资产 净值 受损的 风险 ; (2) 流动 性风险 :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低成本 地转变 成现 金,或 者不能 应付可 能出 现 地投资 者大 额赎 回的 风险 ; (3) 价格 风险: 在一定 时间 期限 内,当 基金中 某只证 券的 二级市 场股票 价格波 动幅 度 超出一 定比 例。 3、衍 生工 具风 险 在基金 日常 管理 风险 过程 中, 由投 资部 对个 股风 险 进行监 控和 管理 。 目前 , 此类风 险主 要指由 权证 投资 引发 的风 险。 4、作 业执 行风 险 在基金 日常 管理 风险 过程 中, 由运 营部 及法 律 、 监 察 稽核部 对作 业风 险进 行实 时预警 与 监控 。 此 类风 险主 要包 括 基金在 日常 操作 中出 现违 反法规 或公 司相 关管 理制 度, 或者 交易 执 行中的 操作 失误 以及 信息 系统故 障产 生的 风险 。 (二) 风险 管理 措施 1、投 资组 合风 险 本公司运 用国际通 行的风 险管理系 统,以跟 踪误差 为核心, 建立一整 套评估 指标测量 、 分析跟 踪误 差的 构成 , 判 断风格 因素 、 行业 因素 、 个股因 素对 跟踪 误差 的影 响。 同时 , 运用 国际通行 的回报分 析系统 将基金的 超额回报/风险分 解为时机 选择、风 格选择 、行业选 择 、 个股选 择四 类回 报 , 有 效 地帮助 基金 管理 人了 解超 额回报 来源 以及 相应 承受 的风险 水平 , 为 基金管 理人 资产 调整 提供 参考 性 的指 引, 以实 现在 有 效控制 组合 风险 的情 况下 获取更 高的 超 额收益 。 2、 个 股风 险 (1)财务 风险。本 公司投 资以基本 面为基础 ,个股 的挑选不 仅注重盈 利的成 长动能 以 及价值评 估,还重 视个股 的财务风 险。通过 景顺长 城 “ 股票 研究数据 库(SRD ) ”,详 尽评 估公司 的财 务状 况 , 包 括 资产负 债结 构 、 现 金流 状 况、 营运 状况 、 盈利 能力 等, 并通 过对 所 投资品 种的 实地 调研 及公 司业绩 的合 理性 分析 ,有 效规避 可能 的财 务风 险。 (2)流动 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管理 的 具体指 标是行 业集中度 、个股集 中度和 流动性 比 率。 (3)价格 风险。 建 立并执 行实时价 格异常监 控机制 ,任何异 常变化将 通知相 关研究 人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员分析 调查 。 3、 衍 生工 具风 险 对权证 投资 风险 所采 取的 风险管 理措 施主 要包 括: (1) 制定 权证 投资 管理 制 度,并 根据 实际 情况 进行 更新调 整。 (2) 严格 执行 公司 的投 资 管理制 度。 (3) 对权 证市 场进 行充 分 研究并 定期 对权 证投 资进 行风险 和绩 效评 估。 4、 作 业执 行风 险 作业执 行风 险识 别与 衡量 的具体 指标 是法 规限 制和 投资比 例限 制。 本公 司信 息 系统除 定 期进行 数据 备份 之外 ,并 定有灾 难回 复计 划(Business Recovery Plan ) ,确 保 公司操 作系 统 可以在 重大 灾难 发生 后, 迅速回 复运 作, 以确 保客 户权益 。 九、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4、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投 资者的 利 益。 十、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及 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陈 述 或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 已 经 复核了 本投 资组 合报 告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财 务数据 截 至2018 年9 月30 日 , 本 报告 中 所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606,162,668.50 94.34 其中: 股票


1,606,162,668.50 94.34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95,135,807.46 5.59 8 其他资 产


1,219,954.17 0.07 9 合计





1,702,518,430.13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218,358,242.40 12.86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387,804,426.10 81.74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606,162,668.50 94.60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无。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000596 古井贡 酒 1,900,000 158,137,000.00 9.31 2 002304 洋河股 份 1,161,808 148,711,424.00 8.76 3 600519 贵州茅 台 201,512 147,103,760.00 8.66 4 000568 泸州老 窖 2,739,612 130,158,966.12 7.67 5 000651 格力电 器 3,069,900 123,409,980.00 7.27 6 600566 济川药 业 3,036,277 119,598,951.03 7.04 7 300498 温氏股 份 4,999,930 116,098,374.60 6.84 8 002714 牧原股 份 4,106,822 102,259,867.80 6.02 9 002311 海大集 团 4,636,107 100,788,966.18 5.94 10 603899 晨光文 具 3,142,288 97,568,042.40 5.75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9.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不 包括 股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不 包括 国债期 货。 10.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11.1


本报告 期内 未出 现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 者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况 。 11.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未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票 库。 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42,724.0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6,669.66 5 应收申 购款 1,060,560.4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19,954.17 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11.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无。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业绩 数据 截 至2018 年9 月30 日。 1、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2 )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3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 ) - (3) (2 ) - (4 ) 2006 年 10 月 1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41.20% 1.14% 34.32% 1.07% 6.88% 0.07% 2007 年 114.59% 2.10% 79.80% 1.76% 34.79% 0.34% 2008 年 -54.92% 2.18% -54.74% 2.28% -0.18% -0.10% 2009 年 99.63% 1.85% 64.78% 1.53% 34.85% 0.32% 2010 年 10.84% 1.56% -7.69% 1.15% 18.53% 0.41% 2011 年 -19.47% 1.13% -18.76% 0.96% -0.71% 0.17% 2012 年 1.24% 1.21% 3.07% 0.92% -1.83% 0.29% 2013 年 69.14% 1.87% -1.04% 0.94% 70.18% 0.93% 2014 年 7.44% 1.37% 39.95% 0.84% -32.51% 0.53% 2015 年 13.01% 2.51% 20.58% 1.95% -7.57% 0.56% 2016 年 -16.31% 1.71% -9.90% 1.25% -6.41% 0.46% 2017 年 17.17% 0.88% 6.53% 0.52% 10.64% 0.36%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4.63% 1.49% -10.25% 0.93% 5.62% 0.56%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14.30% 1.57% -12.55% 0.97% -1.75% 0.60% 2006 年 10 月 1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325.33% 1.72% 95.15% 1.36% 230.18% 0.36%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2、累计净值增长率 与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 史走 势比较 注:本 基金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投资 于股 票的 最大 比例和 最小 比例 分别 是 95% 和 70% ,投 资 于债券 的最 大比 例 是30% 。 本基金 优先 投资 于和 经济 增长最 为密 切的 内需 拉动 型行业 中的 优 势企业 , 对 这些 行业 的投 资占股 票投 资的 比重 不低 于 80% 。 按 照本 基金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建仓 期为 自 2006 年10 月 11 日 合同 生效 日起 6 个 月。 建仓 期结 束 时,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达到 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的 要求 。 自 2017 年 9 月15 日起 , 本基 金业 绩比 较基准 由 “ 沪 深综合 指数 总市 值加 权指 数 ×80 %+ 中 国债 券总 指数 ×20% ” 变 更为 “中证 800 指数 × 80%+ 中 国 债券 总指 数× 20% ”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十 一、基 金的财产 一、基 金财 产的 构成 基金财 产是 由基 金所 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息 、应 收款 项和 其它 投 资 构成 。 二、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其 他资 产等 。 三、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四、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用 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 和基金 代销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的 规定 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 与其固有 资产产生 的债务 相互抵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 值目 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 观、准确 地反映基金相关 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 为基金 份 额提供 计价 依据 。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 三、估 值方 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市 流通股票 按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发 行未上市 的股票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 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②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等发 行未上 市的股票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 行估值 ; ③流通 受限 的股 票 , 包 括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 首 次公 开发 行股票 时公 司股 东公 开发 售股份 、 通过大 宗交 易取 得的 带限 售期的 股票 等 (不 包括 停 牌、 新发 行未 上市 、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股票 ) ,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在任 何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 第(1) -(2)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按本 项第 (1 ) -(2 )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在证 券交易所 市场挂 牌交易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2)在证 券交易所 市场挂 牌交易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 如 果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首次 发行未 上 市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的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交易 所以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在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在任 何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 第(1) -(6)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 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按本 项第 (1 ) -(6 )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在 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 市 场 报价 、 流 动性 、 收 益率 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办 法: (1)基金 持有的权 证,从 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 出日或 行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首次 发行未上 市的权 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持 有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 以及停止 交易、 但未行权 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4)在任 何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 第(1) -(3)项 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 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 法。但 是,如果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 -(3 )项 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 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当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时,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基金 管理人可 以采用 摆动定价 机 制 以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5、 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四、估 值对 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 五、估 值程 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 将估值 结果 以书面 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间 、 程 序进行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 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予 以 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六、基 金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代销 机构或 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 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 则 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 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 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则 差错 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的行为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 基 金托 管人 的行 为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 并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追偿 过 程中产 生的 有关 费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 从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如果 出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 且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有责 任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 第 3 位 ) 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 托管人 ,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 公 司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 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① 本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② 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损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50%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50% ; ③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付 。 (3)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通 行 做法,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如出现 基金管理 人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的任 何情况 ,会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5、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应 当暂停 估值 ; 6、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八、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将当 日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本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九、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按股票 估值方法 的第(3 )项、债 券估值方 法的第 (7)项 或权证 估值 方法 的第 (4 ) 项进行 估值 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变 化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注:根据 中国证监 会《关 于进一步 规范证券 投资基 金估值业 务的指导 意见》 (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公告[2008]38 号 )的 规定 ,本 公司 于 2008 年 9 月 16 日发 布 《关于 景顺 长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基金持 有的 长期 停牌 股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 , 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 起,对 本基 金持 有的 长期 停牌证 券采 用指 数收 益法 估值。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益 包括:基 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 息、票据 投资收益 、买卖 证券差价 、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二、基 金净 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全年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年度 可供 分配收 益 的 50% , 若基 金合 同生效 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 行收益 分 配 ;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人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期累 计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期 收益 分配 ; 5、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净收 益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 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提前 2 个 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1、收 益分 配中 采用 红利 再 投资方 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红利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由 投资者自 行承担。 当投资 者 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 人可将 投资 者的 现金红利 按权益登 记日除 权后的基 金份额净 值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 资的计算 方法 , 依照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有 关业 务规定 执行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 用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银 行汇 划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5 ‰ 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 E× 2.5 ‰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销 售服 务费 销售 服务费是 指基金 管理人 根据基金 合同的 约定及届 时有效的 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从开放 式基 金财 产中 计提 的一定 比例 的费 用 , 用 于 支付销 售机 构佣 金 、 基 金 的营销 费用 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选取 适当 的时机 (但 应于 中国 证监 会 发布有 关收 取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售费 用的 规定 后 ) 开 始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 但至 少 应提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公告 。


公告 中应 规 定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条件 、程序 、用 途和 费率 标准 。


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 同及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公告收取基金销售服 务费或酌 情降低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的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 -8 项 费用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二、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1、基 金认 购费 用 (1) 认购 费率 本基金 对认 购设 置级 差费 率, 认购 费率 随认 购金 额 的增加 而递 减 , 最 高认 购 费率不 超过 2.0% :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 2.0% 100 万≤M <500 万 1.0% 500 万≤M <1000 万 0.5%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计算 公式 本基金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如 下: 认购费 用 =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率 净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 + 认 购利 息) -认 购费 用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 基金 份额 面值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基金认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小 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 分 所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2、基 金申 购费 用 (1) 本基 金可 适用 以下 申 购费率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 100 万 ≤M <500 万 1.2% 500 万 ≤M <1000 万 0.6%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计算 公式 本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法 , 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申 购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3、基 金赎 回费 用 (1) 本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 持有期 赎回费率 7 日以 内 1.5% 7 日( 含)-1 年 0.5% 1 年以 上 ( 含) -2 年 0.25% 2 年以 上 ( 含)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2)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额 =


赎 回份 额 ×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 回总 额 × 赎 回费率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赎回金 额 = 赎 回总 额 - 赎 回费用 (3 ) 对 于持 续持 有期 少于7 日的 投资 者 , 本 基金 将收 取不低 于1.5% 的赎 回费 并 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 于持 续持 有期不 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本基金 赎回 费 的 25% 归 入 基金资 产, 其 余部分 作为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手 续费 支出 。 4、基 金转 换费 用 (1) 本基 金的 转换 费用 包 括了基 金转 出时 收取 的赎 回费和 基金 转入 时收 取的 申购补 差 费, 其中 赎回 费的 收取 标 准遵循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约 定, 申购 补差 费的 收取 标 准为 : 申 购补 差 费= MAX 【转 出净 额在 转 入基金 中对 应的 申购 费用 -转出 净额 在转 出基 金中 对应的 申购 费 用,0 】。 (2) 计算 公式 ①基金 转出 时赎 回费 的计 算: 由股票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货币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待结转 收益 (全 额转 出时 ) 赎回费 用= 转出 总额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率 转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 回费用 ②基金 转入 时申 购补 差费 的计算 :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 申购补 差费 其中, 申购 补差 费= MAX 【转出 净额 在转 入基 金中 对应的 申购 费用 -转 出净 额在转 出 基金中 对应 的申 购费 用,0 】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转入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基金合 同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包 括但不限 于验资 费、会计 师和律师 费、信 息披露 费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用等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 展情况 酎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率或 基 金托管费率,无须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 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 的费 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 理人为本 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 基金管 理人也可 以委托基 金托管 人或者 具 有证券 从业 资格 的独 立的 会计师 事务 所担 任基 金会 计, 但 该会 计师 事务 所不 能 同时从 事本 基 金的审 计业 务;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 下规则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 3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审 计 1、本基金 管理人聘 请具有 证券业从 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 计师对 本基金 年 度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 。 2、会计师 事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计 师,须事 先征得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经基 金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同意 , 在两日 内编 制更 换会 计师 事务所 报告 书 , 予 以公 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信 息披 露要 求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 本 基金 信息 披 露事项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时 间内 , 通过 指定 报 刊和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 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 资 料 。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同 时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六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四十 五日 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半年度 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 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前日 的基金 资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的 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资 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九 十日 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十 五个 工作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 ,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 及 其 流动性 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 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为 保 障其他 投资 者的 权益 , 基 金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报 告文 件中 “ 影响 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 项 下披 露该 投 资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 报 告期 内 持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七) 临时 报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即可 能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事件 ,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应当 在两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 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重大事件 包括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召 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在一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10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13、基金 管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零 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7、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三 十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时间 、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事 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九)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上市 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二、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住所 和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证券交 易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及基金 上市 交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供公 众查阅 、复 制。 投资者 也可 直接 在基 金管 理人的 网站 (www.igwfmc.com )查阅信 息披 露文 件 。 投资者 按上 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件 及其 复印 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 行业 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 呈周期 性变 化 。 基 金投 资 于债券 与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司 的经营好 坏受多 种因素影 响,如管 理能力 、财务状 况、市场 前景、 行业竞争 、 人员素 质等 , 这些 都会 导 致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 或 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5、购 买力 风险 基金的 利润 将 主 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 而现 金可 能 因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而导 致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下 降。 二、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回 。 由于 股票 市场 波 动性较 大 , 在 市场 下跌 时 经常出 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况 , 如果 在 这时出 现较 大数 额的 基金 赎回申 请, 则使 基金 财产 变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 性风险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三、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基 金的 收 益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 因 此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四、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本基金 与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采 用相同 的投 资目 标 、 投 资 理念 、 投 资 策略和 业绩 比较 基准 , 但在 投资运 作上 完全 独立 。 由于 两只基 金推 出时 的证 券市 场环境 不同 , 建仓时 机不 同等 因素 , 因 此 景顺长 城内 需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 过往 业绩 不预示 本基 金 的未来 表现 。本 基金 与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未 来业 绩可 能存在 差异 。 五、其 他风 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出现 问题 产生的 风险 ; 2、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但 在人员 配备 、内 控等 方面 不完善 而产 生的 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财产损 失并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从而带 来 风险;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清 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本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应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2、变更基 金合同应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并报中国 证监会批 准,自 批准之 日 起生效 。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合 同必 须遵 照进 行变 更的情 形 , 或 者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不涉 及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或 者基 金合 同 的变更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 可 不经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 而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 更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以 下基 金合 同变 更事 项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事项。 二、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1、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在 六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 人、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 起的基 金合 并、 撤销 ; (4)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 情况 。


2、基金合 同终止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予公告并 组织清 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 行清算 。自基 金 终止之日 ,与基金 有关的 所有交易 应立即停 止。在 基金清算 小组组成 并接管 基金财产 之前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按照本基金合同和 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 保护 基金财产安全 的职责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清 算小 组 (1)自基 金合同终 止之日 起三十个 工作日内 成立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清算小 组必须 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人 员组 成。 清算 小组 可以聘 请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财 产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变 现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 对基金 财 产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7)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8) 进行 基金 剩余 资产 的 分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 由清算 小 组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 例进行 分配 。 5、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清 算小 组公 告。 6、基 金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并依 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 金财 产; (3) 依据 有关 法律 规定 及 本基金 合同 决定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 (4)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获取 基金 管理 费及 其他 约定和 法定 的收 入; (5)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并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后 ,制订和 调整开 放式基 金 业务规 则,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6) 销售 基金 份额 ,获 取 认(申 )购 费; (7) 选择 和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对 其销 售代 理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8)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代表基金 行使因运 营基金 财产而产 生的股权 、债权 及其他 权 利; (9)担任 注册登记 人或选 择和更换 注册登记 代理机 构,并对 其注册登 记代理 行为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10 )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情 形出现 时 , 决 定暂 停或 拒 绝受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暂停受 理基 金份额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1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12) 以自 身名 义 ,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3)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4) 在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时,提 名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 (15)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遵守 基金 合同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设置 相应的部 门并配 备足够的 专业人员 办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申 购、赎 回及其 他 业务或 委托 其他 机构 代理 这些业 务; (6)设置 相应的部 门并配 备足够的 专业人员 办理基 金的注册 登记工作 或委托 其他机 构 代理该 项业 务; (7)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8)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11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和 本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 受理并 办理 申购 、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3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运作 办法 》 和 本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7)依 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编制 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告 ;保 存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 15 年 以 上; (19 ) 确 保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保 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公告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得到有 关资 料 的复印 件; (20)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21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2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3 ) 因 估值 错误 导致 基 金持有 人的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24 ) 基 金托 管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代 表基 金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25) 为基 金聘 请会 计师 和律师 ; (2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7)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及其 他权 力; (28)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9)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 财产; (2) 获取 基金 托管 费; (3) 监督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 作; (4)监督 基金管理 人,如 认为基金 管理人违 反基金 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应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5) 在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6)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3)设有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4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委 托 其他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5)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份 额净 值;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6)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立核 算 , 分账 管理 ,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 账户 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7)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 设立 证券 账户、 银行 存款账 户等 基金 财产 账户 , 负责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的清 算交割 ,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负 责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 (9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另有 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0)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 (11 )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内 出具基 金托 管人 意见 ,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 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 还 应当 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2)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录、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15 年 以上;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支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5)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6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17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违反 基金 合 同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8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为 基 金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19)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0)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21)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3) 不得 运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24)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 发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 的行为 要求赔 偿 或依法 提起 诉讼 ;


(9) 获取 基金 业务 及财 务 状况的 公开 资料 ; (10)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金 合同 及相 关 业务规 则;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等事 宜涉 及的 款项 ,承担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其他 基金当 事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召开 原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的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须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上述通 过事 项如 无需 监管 部门批 准 , 则即刻 生效 ;需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在 获得 相关 批准 后生效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2 (二) 召开 事由 在本基 金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项之一 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修 改基 金合 同。 但本 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 或根 据法 律法规 变更 做出 相应 更改 的除外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决 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5、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6、持有本 基金百分 之十或 以上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议 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提议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7、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8、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9、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10、变 更基 金类 别; 11 、 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策 略 ; 12、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 序; 13、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合 同,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1、因 相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2、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 方 式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的 变化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三) 召集 方式 1 、在 正常 情况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开 会时间 、地 点及 权益 登记 日由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确定 ; 2、在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管理 人未 行使 召集 权的 情况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3 、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3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4 、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均 未行使 召集权 的情况 下, 单独或 合计持 有权益 登记 日 百分之 十或 以上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若 就同 一事 项出 现若 干 个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提 案, 则由 提出 该等 提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共 同推选 出代 表召 集持 有人 大会。 5 、代 表基 金份额 百分之 十或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 之十或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6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 按 照《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第 七十二 条第 二款 的规 定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应当至 少提 前三 十日 向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7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在 会议 召开 前 至少三 十日 ,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至少 应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的 议事 程序 ; 4、会 议的 表决 方式 ;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4 7、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8、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若采取 通讯 等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 会议 通知 中还 应 说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所 采 取的具 体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机关 ( 或鉴 证律 师)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 表 决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方 式。 (五) 召开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以 采取现 场方 式召 开 , 也 可 以采取 通讯 等方 式召 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百分 之五 十以 上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参加 方可 召开, 但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应 发生 变化 。 1、现 场开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 场开 会 时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亲自出席 会议者应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 出席会 议者应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通讯方 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集 人应 按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公告 会议 通知 ; (2)召集 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为 基金管理 人)和 公证机 关 (或鉴 证律 师)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 (3)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 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重大 事项, 如决定终 止基金、 更换基 金管理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 其他 基 金合并 以及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的 其他 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前三 十日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的 召 开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有三 十日 的 间隔期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百 分之 十或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 前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1)关联 性。大会 召集人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 涉及事项 与基金有 直接关 系,并 且 不超出 法律 、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 交大会 审议 ;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2)程序 性。大会 召集人 可以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提案涉及 的程序性 问题做 出决定 。 如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 不 同意 变 更的 , 大 会主 持 人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定 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在 基金管理 人未能主 持大会 的情况下 , 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代 表主持; 如果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均 未能主持 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百分 之五 十以 上 (不 含 百分之 五十 ) 多 数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八) 款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提 前三 十日 公 布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止日 期第 二天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证 机构 (或 鉴证 律师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七) 表决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每 份基金份 额有一票 表决权 ;所持基 金份额不 足一份 的,不 具 有表决 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6 (1)一般 决议,须 经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表决权 的百分之 五十以 上(不 含 百分之五 十)通过 方为有 效,除下 列(2) 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 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特别 决议,须 经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 二以上 (不含 三 分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 金托管 人 、 决 定终 止基 金 合同 、 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等 重大 事项 必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但 法律 法规 、 本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的 除 外。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4、采取通 讯方式进 行表决 时,除非 有充分相 反证据 证明,否 则其表面 符合法 律法规 和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意见 模糊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无 效 表决 。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 当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中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计票 人应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 果会议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会议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会 议主 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或由 律 师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鉴证 ) ,并在 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时, 将公证书 全文、公 证机关 、公证员 姓 名 (或鉴 证报 告、 律师 事务 所、经 办律 师) 等一 同公 告。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7 (九)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 机构核准 或者备 案, 自其 核准 之日 或相关 核准 另行 确定 的日 期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和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均 有 法律约 束力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五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法 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有关 事项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 券 差价 、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 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全年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年度 可供 分配收 益 的 50% , 若基 金合 同生效 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 行收益 分 配 ;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人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期累 计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期 收益 分配 ; 5、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净收 益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 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提前 2 个 工 作日在 至少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8 一家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于 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可 将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按 权益 登记 日除 权后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 红 利再 投资 的 计算方 法 , 依 照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有 关业 务规 定执行 。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作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5 ‰ 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 E× 2.5 ‰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 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五、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方向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 依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公 司股票 和 债券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优先 投资 于和 经济 增长最 为密 切的 内需 拉动 型行业 中的 优势 企业 , 对 这 些行业 的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9 投资占 股票 投资 的比 重不 低于 80% 。 (二) 投资 限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2、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 债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总值 的 80%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本基 金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4)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本 基 金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5)本基 金投资股 权分置 改革中产 生的权证 ,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的总 金额, 不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本 公司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 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的 10% 。其它权证 的投资比例, 遵 从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相关 规定; (6)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得 超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7)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 开 放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不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0 流通股 票 的 30 %; (8)本 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15% ; 因证券 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符 合本 项所 规定的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9)本基 金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11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除上述 第 (8) 、 (9 ) 项外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 公司合 并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 定的 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标准 。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七、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本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应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2、变更基 金合同应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并报中国 证监会批 准,自 批准之 日 起生效 。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合 同必 须遵 照进 行变 更的情 形 , 或 者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不涉 及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或 者基 金合 同 的变更 对基 金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1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 可 不经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 而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 更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以 下基 金合 同变 更事 项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事项。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在 六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 人、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 起的基 金合 并、 撤销 ; (4)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 情况 。


2、基金合 同终止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予公告并 组织清 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 行清算 。自基 金 终止之日 ,与基金 有关的 所有交易 应立即停 止。在 基金清算 小组组成 并接管 基金财产 之前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按照本基金合同和 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 保护 基金财产安全 的职责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清 算小 组 (1)自基 金合同终 止之日 起三十个 工作日内 成立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清算小 组必须 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人 员组 成。 清算 小组 可以聘 请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2 (2)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财 产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变 现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 对基金 财 产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7)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8) 进行 基金 剩余 资产 的 分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 由清算 小 组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 例进行 分配 。 5、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清 算小 组公 告。 6、基 金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本协 议的 订立 、 内 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本 协 议有关 的争 议 , 本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应 尽量通 过协 商 、 调 解途 径 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 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 一方 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深圳 分会 , 按 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资 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基 金 合同 》 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内容 应以 本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3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内 容 摘 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一 )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 资范 围 、投 资 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 基 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 合同 关于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核 查。 本 基 金投 资 于具 有良 好 流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包 括 国内 依 法发 行 和上 市交 易 的公 司 股票 和 债 券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是一 只高 持 股的 混合 型 基 金 , 投资 于 股票 的最 大 比 例和 最小 比 例分 别是 95%和 70% , 投资 于债 券的 最大 比 例是 30% 。 本 基 金优 先 投资 于和 经 济增 长 最为 密 切的 内需 拉 动型 行 业中 的 优势 企业 , 对这 些 行业 的投资 占股 票投 资的 比重 不低 于 80% 。 ( 二 )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 资、 融 资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 债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总值 的 80%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本基 金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4)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本 基 金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5)本基 金投资股 权分置 改革中产 生的权证 ,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的总 金额, 不超过 上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4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本 公司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 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的 10% 。其它权证 的投资比例, 遵 从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相关 规定; (6)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得 超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所 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7)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本基 金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全部 开放式基 金(包 括开放 式 基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 期开放 基金 ) 持有 一家 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超过 该上 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且由 本基金基 金托管人 托管的 全部投资 组合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超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8)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15% ; 因证券 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符 合本 项所 规定的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9)本基 金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11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 因 证 券市 场 波动 、上 市 公司 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 分置 改 革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 合 上述 1-7 项规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上 述 投资 组 合限 制条 款 中, 若 属法 律 法规 的强 制 性规 定 ,则 当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本 基金 自上 述限制 被取 消之 日起 ,不 再受上 述限 制约 束。 ( 三 )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本协 议 第十 五 条第 九 项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投 资禁 止 行 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 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提 供与 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公 司名单 。 ( 四 )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 理人 参 与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 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 慎重 选择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5 的 、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基 金 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 否按 事前 提 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更新 ,如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 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应 向基 金托 管 人 说明理 由,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交 易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金 托管 人 协 商 解决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对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控 制,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 交易 规 则进 行交 易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 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因交 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造成 的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 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未经 基 金托 管 人的 审 核擅 自将 不 实的 业 绩表 现 数据 印制 在 宣传 推 介材 料上, 则托 管银 行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将 在发 现后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六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 的 上述 事项 及 投资 指 令或 实 际投 资运 作 中违 反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应 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 及时 核对 并 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 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七 ) 对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法 规 要求 需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 送 基金 监 督报 告的 事 项,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 八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 为, 应 及时 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 时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一 ) 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 人履 行 托管 职责 情 况进 行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 括基 金 托管 人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 账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 二 )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挪 用基 金 财产 、 未对 基 金财 产实 行 分账 管 理、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6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 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 规 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 人的 核 查 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并 改正 。 ( 三 )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 为, 应 及时 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 时通 知 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正 当指 令 , 不 得自 行 运用 、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 如 果基 金财 产 ( 包括 实 物证券 )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灭失的 ,应 由该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 立。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按 照基 金合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 定保 管基金 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 户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7 、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 基金募 集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7 持 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 金 财产 的 全 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 或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资 金账 户 , 并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 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 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的 有 关 规定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 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并代 表 基金 进行 银 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金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8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银行 间市 场凭证 等的 保管 按照 实物 证券相 关规 定办 理。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 金 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各自 保 管原 件 。在 基金 运 作中 签 订的 重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上 述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基 金 管理 人 每工 作日 对 基金 资 产进 行 估值 后, 将 基金 份 额净 值 结果 发送 基 金托 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 2、 估 值方 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 (i ) 上市流通 股票按估 值日其 所在证券 交易所的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ii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发 行 未上市 的股票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9 ②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 新股等发 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 行估值 ; ③流通 受限 的股 票 , 包 括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 首 次公 开发 行股票 时公 司股 东公 开发 售股份 、 通过大 宗交 易取 得的 带限 售期的 股票 等 (不 包括 停 牌、 新发 行未 上市 、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股票 ) ,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iii )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 金管理 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 (2)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 对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按本 项第 (1 ) - (2 )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iv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券 估值 方法 : (i ) 在证券交 易所市场 挂牌交 易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估值;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ii )在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交易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 如 果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iii )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的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iv ) 交易所 以大 宗交 易 方式转 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v )在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vi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vii ) 在 任 何 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人 如 采用 本 项第 (i ) - (vi ) 小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 基金 资产进 行估 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第 (i ) - (vi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资 产 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在 综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0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 市 场 报价 、 流 动性 、 收 益率 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viii )国家有最 新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证 估值 办法 : (i ) 基金持有 的权证, 从持有 确认日起 到卖出日或行权 日止,上 市交易的权证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ii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iii )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 的配股 权, 以 及停 止交 易 、 但未行 权的 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进 行 估值 。 (iv )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 金管理 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 (3 )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 进行 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 法。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 项第 (i ) - (iii )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v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其他 有价 证券 等资 产 按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按 股票 估值 方法 的第 (iii) 项、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 第 (vii ) 项或权 证估 值方 法的 第 (iv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 理。 (2)由于 证券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有关 会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力 原因,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三)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1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代销 机构或 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 则 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 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则 差错 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的行为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 基 金托 管人 的行 为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 并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追偿 过 程中产 生的 有关 费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 从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如果 出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 且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2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有责 任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 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 托管人 ,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 公 司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 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 追 偿。 (2)当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① 本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② 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份 额净 值出 错 且 造成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损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50%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50% ; ③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 和核对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3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 由于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 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回金 额等)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 (3)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通 行 做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如出现 基金管理 人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的任 何情况 ,会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5、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应 当暂停 估值 ; 6、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 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 管理 人 进行 基金 会 计核 算 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 计报 告 。基 金 管理 人独 立 地设 置 、记 录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行 独立 的复 核。 核对 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4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的 编制 ;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 在 每年 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编制 。 基金 年 度报告 的财 务 会 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 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 期季 度报 告、半 年报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表 的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完 成 报表 编 制, 将 有关 报表 提 供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基 金 托管 人 在复 核 过 程中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季 度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 和编制 结果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 包括 基 金募 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基 金权 益 登记 日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半 年最 后一个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由 注册 登记 机构按 照管 理人 的指 令负 责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至 少应 包 括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名 称 和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 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 存期 限根 据基 金合 同以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执 行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 相关 法规 承担责 任。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不 得 将所 保 管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用于 基金 管 理和 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保 密义 务。 在 编 制半 年 报和 年报 前 ,基 金 管理 人 应将 有关 资 料送 交 基金 托 管人 ,由 基 金托 管 人按 相关规 定负 责保 管。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 本 协议 产 生或 与之 相 关的 争 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 通过 协 商、 调 解解 决, 协 商、 调 解不 能解决 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仲 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按 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对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5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 议 处理 期 间, 双方 当 事人 应 恪守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各自 继 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双 方 当事 人经 协 商一 致 ,可 以 对协 议进 行 修改 。 修改 后 的新 协议 , 其内 容 不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生 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6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和修 改以 下服 务项 目: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上列 明的 所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交 易记录 ; 2、 我公 司于 2017 年 12 年 21 日 发布 《景 顺长 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 整旗 下基金 对 账单服 务形 式的 公告 》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 本 公 司按照 投资 者成 功定 制的 服务形 式提 供 基金对 账单 服务 ,对 于未 定制账 单服 务的 投资 者不 再主动 提供 对账 单。 (1) 月度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 :每月 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本公司 以电 子邮 件方 式给 截至上 月 最后一个 交易日仍 持有本 公司基金 份额或者 账户余 额为 0 但 当期有 交易发 生 的定制投 资者 发送月 度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 (2) 月度 短信 对账 单: 每 月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本公 司以短 信方 式给 截至 上月 最后一 个 交易日 仍持 有本 公司 基金 份额的 定制 投资 者发 送月 度短信 对账 单。 (3) 月度 微信 对账 单: 每 月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本公 司以微 信方 式给 截至 上月 最后一 个 交易日 仍持 有本 公司 基金 份额或 者账 户余 额 为 0 但 当期有 交易 发生 、 且已 在 “ 景顺长 城基 金 ” 微信公 众号 上成 功绑 定账 户的投 资者 发送 月度 微 信 对账单 。 (4)季度 及年度纸 质对账 单:每年 一、二、 三季度 结束后, 本公司向 定制纸 质对账 单 且在当 季度 内有 交易 的投 资者寄 送季 度对 账单 ; 每 年度结 束后 , 本公 司向 定 制纸质 对账 单且 在第四季度内有基金 交易 或者年度最后一个交 易日 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 额的 投资者寄送年 度纸质 对账 单。 因提供 的个 人信 息 (包 括 但不限 于姓 名 、 电 子邮 件 地址 、 邮 寄地 址、 邮编 等 ) 不 详、 错 误、变更 或邮局投 递差错 、通讯故 障、延误 等原因 有可能造 成对账单 无法按 时或准确 送达 。 因上述 原因 无法 正常 收取 对账单 的, 请及 时到 原基 金 销售网 点或 本公 司网 站办 理联系 方式 变 更手续 。详 询 400-8888-606,或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www.igwfmc.com ) “在线客 服”咨 询。 二、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基金 份额 形式 进行分 配, 该持 有人 当期 分 配所得 的 红利将 按照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本 基金 份额 , 并 免收 申购 费用 。 投 资者红 利再 投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7 所得基 金份 额自 基金 除权 日的下 一工 作日 起计 入投 资者基 金账 户, 持有 时间 自该日起 计算 。 三、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的 服务 , 通 过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定额 申购基 金份 额。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 有关 规则另 行公 告。 四、网 络在 线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其网 站 (www.igwfmc.com ) 定 期或 不定期 为投 资者 提供 基金 管理人 信 息、 基金 产品 信息 、 账户 查询 、 投 资策 略分 析报 告 、 热 点问 答等 服务 。 投资 者可以 登陆 该网 站修改 基金 查询 密码 。 对于直 销个 人客 户, 基金 管理人 同时 提供 网上 交易 服务。 五、客 户服 务中 心(Call Center )电 话服 务 投资者 想要 了解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信 息或 进行 投诉 等, 可拨 打 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 8888 606 (免 长途 费 ) 。 客户服 务中 心的 人工 坐席 服务时 间为 每周 一至 周五 ( 法定节 假日 及因 此导 致的 证券交 易 所休市 日除 外)9:00 —17 :00。 六、客 户投 诉受 理服 务 投资者可 以通过各 销售机 构网点柜 台、基金 管理人 网站留言 栏目、自 动语音 留言栏目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热 线 、 书信 、 电 子邮 件等 六种 不 同的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网 点所 提供 的服务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政策规 定进 行投 诉。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工 作日 收到的 投诉 , 将在 下一 个 工作日 内作 出回 应 , 在 非 工作日 收到 的投诉 , 将顺 延至 下一 个 工作日 当日 或者 次日 回复 。 对 于不 能及 时解 决的 投 诉, 基金 管理 人 就投诉 处理 进度 向 投 诉人 作出定 期更 新。 七、 如本招募说 明书存在任何 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 方式联系本 基金管理 人。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明 书。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8 二 十 二 、 其 它 应披 露 事 项 2018 年 9 月 29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交 通银行 手 机银行 基金 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资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2018 年 9 月 10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在 东海 证券开 通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并 参加基 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8 年 8 月 30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在 中金 公司开 通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并 参加基 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8 年 8 月 25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内 需增 长贰 号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 半年度 报 告 》及 《摘 要》 2018 年 8 月 15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在 国金 证券开 通 基金 “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的公告 》 2018 年 7 月 20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奕 丰金融 服 务(深 圳) 有限 公司 基金 转换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8 年 7 月 20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奕 丰金融 服 务(深 圳) 有限 公司 基金 申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8 年 7 月 18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内 需增 长贰 号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第 2 季度 报告 》 2018 年 7 月 12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新 增广 州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并 开通基 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和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2018 年 7 月 12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广 州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申购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2018 年 6 月 30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暂 停浙 江金 观诚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办 理旗 下基 金相 关销 售业务 的公 告 》 2018 年 6 月 29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交 通银行 手 机银行 基金 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资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2018 年 6 月 29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东 亚银行 基 金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8 年 6 月 20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新 增民 商基金 销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9 售(上 海)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构 并开 通基 金“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和基 金转 换业务的 公告 》 2018 年 6 月 20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民 商基金 销 售(上 海) 有限 公司 基金 申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8 年 6 月 13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投 资关 联公司 承 销证券 的公 告 》 2018 年 5 月 26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内 需增 长贰 号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第 1 号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 及《 摘要 》 2018 年 5 月 23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新 增四 川天府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并开 通基 金“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 和基 金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 2018 年 5 月 21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中 国银河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申购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8 年 4 月 27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华 鑫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基金 申购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2018 年 4 月 27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新 增华 鑫证券 有 限责 任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并 开通基 金 “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 务 ” 和 基金 转换 业务 》 2018 年 4 月 23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新 增上 海钜派 钰 茂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构 并开 通基 金 “ 定期 定 额投资 业务 ” 的 公告 》 2018 年 4 月 23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上 海钜派 钰 茂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基金 申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8 年 4 月 21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内 需增 长贰 号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第 1 季度 报告 》 2018 年 4 月 19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在 华福 证券开 通 基金 “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的公告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0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 及 其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代理 人和 注册 登记 人的 办公场 所 ,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基金合 同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基金 合 同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1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件 ; (二)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协 议; (八)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九)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八年 十一 月二 十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