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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070012)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 (QDII ) 更新招募 说明书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2 号) 基金管 理人: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 示 (一) 本基 金根 据2007年9 月24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关 于同 意嘉 实海 外中国 股 票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批 复》 (证 监基 金字[2007]261 号 ) 和2007 年9月25日 《 关于 嘉 实海外 中国 股票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时间 安排 的确认 函 》 ( 基金 部函[2007]267 号 ) 的 核准, 进行 募集。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于2007年10月12日 正式生 效。 本基 金类 型为 契 约型开 放式 。 根据2014 年8月8 日施 行的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 证监 会 令第104 号) 第三十 条第 一项 的规 定, 经与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 嘉实海 外中 国股 票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于2015 年7 月15 日更 名为 “ 嘉实海 外中 国股 票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并 于2015 年8月3日发 布相关 公告 。 (二)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恪 尽职守 , 依照 诚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的 原则 , 谨慎 、 有效地 管理 和运用 本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四)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投资 于本 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五)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 (六 ) 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2018 年10 月12 日 ( 特别 事项 注明 除外) , 有 关财 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2018年9 月30 日( 未经 审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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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风 险揭 示 .................................................................................................................................. 7 四、基 金的 投资 ............................................................................................................................ 11 五、基 金的 业绩 ............................................................................................................................ 18 六、基 金管 理人 ............................................................................................................................ 24 七、基 金的 募集 ............................................................................................................................ 34 八、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36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37 十、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45 十一、 基金 转换 ............................................................................................................................ 46 十二、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 冻结 与质 押 ..................................................................... 47 十三、 基金 的融 资......................................................................................................................... 47 十四、 基金 的财 产......................................................................................................................... 48 十五、 基金 资产 估值..................................................................................................................... 49 十六、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51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2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3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56 二十、 基金 托管 人......................................................................................................................... 58 二 十一 、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 60 二十二 、相 关服 务机 构 ................................................................................................................. 65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93 二十四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6 二十五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5 二十六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7 二十七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8 二十八 、备 查文 件.......................................................................................................................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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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 、绪


言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 理规定 》(以 下简称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合格 境内机 构投资 者境 外证券 投资管 理试行 办法 》(以 下简称 《试行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第5号< 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与 格式>》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嘉 实海外 中国 股票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 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基金 的基 金财 产以 人民 币计算 ,投 资者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基 金份 额均 以人 民币计 算 , 在本基 金存 续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不承 担汇 率变 动风 险。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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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 、释


义 除非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嘉实 海外 中国 股票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嘉实 海外 中国股 票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 本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3. 招募 说明 书 指《 嘉实 海外 中国股 票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及 其 定期更 新 4. 托管 协议 指 《嘉实 海外 中国股 票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议 》及其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发售 公告 指《嘉 实海 外中 国股 票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售公 告》 6.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7. 中国 银监 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8. 《证 券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9. 《合 同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10. 《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11.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12.《 试行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发 布 于 2007 年 7 月 5 日 起施 行的 《 合 格境内 机构 投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办 法》 13. 元 如无特 指, 指人 民币 14.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本《 基金 合同》 约束, 根据本 《基 金合同 》享受 权利并 承 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包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15. 基 金管 理人 指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6. 基 金托 管人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17. 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指 基金托 管人 委托的 、负责 基金财 产境 外的保 管、存 管、清 算 等业务 的金 融机 构 18. 投 资顾 问 是 指符合 《试 行办法 》 规定 的条件 ,根 据合同 为 基金 管理人 境 外 证券投 资提 供证券 买卖建 议或投 资组 合管理 等服务 并取得 收 入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19. 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 本基金 登记 、存管 、清算 和交收 业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资 者 基 金账户 管理 、基金 份额注 册登记 、清 算及基 金交易 确 认、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20. 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本 基金 注册登 记业务 的机构 。本 基金的 注册登 记机构 为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接 受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委托代 为 办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1. 投 资者 指 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购 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22.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有关 法律法 规可 以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 金 的自然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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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3. 机 构投 资者 指 在中国 境内 合法注 册登记 或经有 权政 府部门 批准设 立和有 效 存 续并依 法可 以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企业法 人、事 业法人 、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2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指 按照本 《基 金合同 》第八 部分之 规定 召集、 召开并 由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进 行表 决的 会议 25. 基 金募 集期 指 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 并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的基 金 份额募 集期 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过 三个月 26.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条件 ,基金 管理人 聘 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27. 存 续期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28. 工 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 交 易日 29. 开 放日 指基金 管理 人为 投资 者办 理基金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作 日 30.认购 指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者 按照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申 请购买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31.申购 指 在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的存 续期间 ,投 资者申 请购买 本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2.赎回 指 在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的存 续期间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按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基 金管 理人卖 出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33.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条件, 申请将 其持有 的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某 一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34. 转 托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基金账 户内的 某一 基金的 基金份 额从一 个 销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 机构的 行为 35. 投 资指 令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其委 托的第 三方机 构在 运用基 金财产 进行投 资 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资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 指令 36. 代 销机 构 指 接受基 金管 理人委 托代为 办理本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其 他基金 业务 的机 构 37. 销 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38.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39. 指 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40. 基 金账 户 指 注册登 记机 构为基 金投资 者开立 的记 录其持 有的由 该注册 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41. 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者 开立的 记录投 资者 通过该 销售机 构 办理 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及转 托管等 业务 而引起 的 基金 份额的 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42.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放 日 43. 基 金收 益 指 基金投 资所 得红利 、股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存 款利息 及 其他合 法收 入 44.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金购 买的 各类证 券、银 行存款 本息 、应收 申购款 以及其 他 资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 金财 产的价 值总 和 45.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46.基金 份 额净 值 指 以计算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除 以 计算 日 基 金份额 总额后 所得的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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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金份额 财产 净值 47. 基 金财 产估 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财产 和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48. 法 律法 规 指 中华人 民共 和国现 行有效 的法律 、行 政法规 、司法 解释、 地 方 法规、 地方 规章、 部门规 章及其 他规 范性文 件以及 对于该 等 法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49. 不 可抗 力 指 任何不 能预 见、不 能避免 、不能 克服 的客观 情况, 包括但 不 限 于《基 金法 》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及 重大政 策调整 、台风 、 洪 水、地 震、 流行病 及其他 自然灾 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 府 征用、 戒严 、没收 、恐怖 主义行 为、 突发停 电或其 他突发 事 件、证 券交 易场 所非 正常 暂停或 停止 交易 等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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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三 、风 险揭示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 基金 投资 于海 外证 券市场 , 各 国或 地区 处于 不同产 业景 气循 环周 期位 置, 将 对基 金的投 资绩 效产 生影 响。 海外证 券市 场可 能对 于特 定事件 、该 国或 地区 特有 的政治 因素 、法 律法 规、 市场状 况 、 经济发 展趋 势的 反应 较境 内证券 市场 有诸 多不 同。 并且拟 投资 市场 如美 国、 新加坡 、 香港 的 证券交 易市 场对 每日 证券 交易价 格并 无涨 跌幅 上下 限的规 定 , 这 些国 家或 地区 证券的 每日 涨 跌幅空 间可 能相 对较 大 。 以 上所述 因素 可能 带来 市场 的急剧 下跌 , 从而 带来 投资 风险的 增 加 。 2 、国家风险和政府管制 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海 外上 市的在 中国 有重 要经 营活 动的公 司, 中国 的政 治经 济等方 面 的 重大事 件和 变革 将影 响本 基金的 投资 业绩 。 各国对 市场 的管 制程 度不 同, 有些 可能 会通 过该 国 或该地 区的 财政 、 货币 、 产业 、 地 区 发展等 方面 的政 策进 行管 制,由 此导 致市 场波 动而 影响基 金收 益, 产生 风险 。 3 、政治风险 海外市 场可 能对 该国 特有 的政治 因素 做出 较强 的反 应, 如发 生政 变等 可能 引起 的市场 剧 烈波动 ,从 而带 来投 资风 险。 4 、流动性风险 市场流 动性 风险 : 由 于市 场深度 不够 或者 其他 原因 , 导致 投资 机构 不能 在不 影响市 场价 格的情 况下 买入 或卖 出证 券。 本 基金 面临 的证 券市 场流动 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 几个方 面: 基金 资产不 能迅 速转 变成 现金 ,或变 现成 本很 高; 不能 应付可 能出 现的 投资 人大 额赎回 的风 险 ; 证券投 资中 个券 和个 股的 流动性 风险 等。 1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 排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和香 港交 易所 同时 开放交 易的 工作 日为 本基 金的开 放 日,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 投 资者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日期 和时 间之 外提 出申 购、 赎 回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价 格。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放 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 2 、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1) 投资 市场 的流 动性 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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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 银行 存款等 货币 市场 工具 、 股 指期货 等衍 生工 具、 由托 管人 ( 或境 外资产 托管 人) 作为 中介 的证券 出借 等。 上述 资产 均存在 规范 的交 易场 所, 运作时 间 长 , 市 场透明 度较 高 , 运作 方式 规范 , 历 史流 动性状 况良 好, 正常 情况 下能够 及时 满足基 金变 现 需 求, 保 证基 金按 时应 对赎 回要求 。 极 端市 场情 况下 , 上述 资产 可能 出现 流动 性不足 , 导 致基 金资产 无法 变现 , 从 而影 响投资 者按 时收 到赎 回款 项。 根据 过往 经验统 计 , 绝大部 分时 间上 述资产 流动 性充 裕, 流动 性风险 可控 , 当遇到 极端 市场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会按照 基金 合 同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要求 ,及 时启动 流动 性风 险应 对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 (2) 投资 行业 的流 动性 风 险 股票投 资方 面 , 通过 定量 分析与 定性 分析 , 通 过对 全球宏 观经 济 、 政策 尤其 是产业 政 策 的深入 分析 , 动态研 究行 业基本 面 、 景 气周期 变化 形成行 业投 资价 值评 价, 参考国 际竞 争 力 比较因 素, 形成 行业 配置 。 因此本 基金 在投 资运 作过 程中的 行业 配置 较为 灵活 , 在综合 考虑 宏观 因素 及行 业基本 面 的前提 下进 行配 置, 不以 投资于 某单 一行 业为 投资 目标 , 行 业分 散度较 高 , 受到单 一行 业流 动性风 险的 影响 较小 。 (3) 投资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 针对 流动 性较 低资 产的投 资进 行了 严格 的限 制, 以 降低 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 。 本基金 绝大 部分 基金 资产 投资 于 7 个 工作 日可 变现 资产 , 包 括可 在交 易 所 正常 交易的 股 票,7 个工 作日 内到 期或 可支取 的逆 回购 、银 行存 款,7 个工 作日 内能 够确 认收到 的各 类应 收款项 等, 上述 资产 流动 性情况 良好 。 3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申 请总份 额后 的余额 ) 与净 转出申 请 ( 转出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总 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当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采 用以下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以 控制 因巨额 赎回 可能 产生 的流 动性风 险: (1)部 分延期 赎回, 并对 当日申请 赎回 的份额 超 过 上一日基 金总 份额 30% 的 单个赎 回 申请人 部分 延期 办理 ; (2) 暂停 赎回 ; (3)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措施 。 4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1)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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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措施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存在 不能 及 时赎回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2)若 本基金 发生了 巨额 赎回,基 金管 理人有 可能 采取部分 延期 赎回或 暂停 赎回的 措 施以应 对巨 额赎 回, 具体 措施请 见基 金合 同及 招募 说明书 中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 部分 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 因 此在巨 额赎 回情 形发 生时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存 在不 能及时 赎回 基金 份额的 风险 。 (3) 本 基金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人, 收取1.5% 的 赎回 费,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赎 回费 在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5 、汇率与外汇管制风险 由于本 基金 产品 是以 人民 币销售 与结 算, 投资 于以 美元, 港币 或新 元报 价的 金融工 具 , 因此投 资者 面临 汇率 风险 。 也 就是 说, 该基 金投 资 在境外 取得 的美 元、 港币 等计价 的投 资收 益, 可能 会因 为人民 币升 值被 部 分侵 蚀 。 但是 , 由 于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境外 上市的 在中 国有 重要经 营活 动的 公司 , 这 类 公司主 要拥 有的 是人 民币 资产, 主要 获得 的是 人民 币 收益。 因此, 可部分 抵消 汇率 风险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其他 新兴 市场, 所以, 本基 金所 面临 的外汇 管制 风险 主要 表现 为中国 有 关外汇 管制 政策 变化 。 6 、衍生品风险 衍生品 所特 有的 风险 在于 增加组 合的 杠杆 率, 放大 收益或 损失 , 例如 , 支 付 少量保 证金 或期权 费可 以获 得大 量的 期货或 期权 所代 表的 基础 资产的 风险 敞口 。 7 、利率风险 本基金 极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所以, 利率 变动不 会直 接影 响到 本基 金的投 资 组合中 资产 价 格 。 但是 , 本 基金所 投资 的部 分上 市公 司的财 务状 况可 能受 到利 率波动 的影 响 。 8 、信用风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债 券发 行人 是否能 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 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一般 认为: 国债的 信用风 险可 以视为 零,而 其它债 券的 信用风 险可按 专业机 构的 信用评 级确定, 信用等 级的变 化或市 场对 某一信 用等级 水平下 债券 率的变 化都会 迅速的 改变 债券的 价格, 从 而影响 到基 金资 产。 本基 金所面 临的 主要 来自 于银 行存款 等货 币市 场金 融工 具。 9 、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 易的 成交 价格 并非 完全由 市场 供需 关系 形成 , 可能 与市 场价 格存 在一 定差异 , 从 而导致 大宗 交易 参与 者的 非 正常 损益 。 10 、小市值/高科技公司股 票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经 营决 策、 技 术更 新、 新产 品研 究开发 、 高 级专业 人才 流动 等风 险。 如果收 益资 产所 投资 的上 市公司 基本 面或 发展 前景 产生变 化, 其所 发行的 股票 价格 下跌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收 益资 产预期 的投 资收益 下降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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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市值股 票抗 风险 能力 较差 , 而高 科技 公司 会受 到研 发失败 等因 素很 大的 影响 , 因此 虽然 收益 资产可 以通 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散 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能 完全 规避 。 11 、新兴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除中 国之 外的其 他新 兴市 场。 12 、管理风险 本基金 可 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例 如资 产配置 、 类 属配置 因市 场原 因可 能无 法达到 预期 收益 目标 ; 也 可能表 现在 个券 个股的 选择 不能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风 格和 投资 目标 等。 13 、税收风险 在投资 各国 或地 区市 场时 ,因各 国、 地区 税务 法律 法规的 不同 ,可 能会 就股 息、利 息 、 资本利 得等 收益 向各 国、 地区税 务机 构缴 纳税 金, 包括预 扣税 , 该行为 可能 会使得 资产 回 报 受到一 定影 响。 各国 、地 区的税 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可能变 化, 或者 加以 具有 追溯力 的修 订 , 所以可 能须 向该 等国 家缴 纳本基 金销 售、 估值 或者 投资日 并未 预计 的额 外税 项。 14 、金融模型风险 本基金 所用 的金 融模 型是 建立在 金融 理论 , 数 据统 计和计 算程 序上 的。 其中 任何一 个环 节的微 小问 题, 都有 可能 导致模 型的 结果 偏差 。模 型风险 主要 来源 于: 理论 模型不 够完 善 , 模型参 数调 整不 当 , 欠 缺足 够的软 件硬 件网 络计 算能 力以及 统计 分析 得到 的数 据关系 不够 稳 定 。我 们通过 以下 措施用以 降低 模型风 险, 提高模型 的精 确性和 有效 性。(1) 基 础模 型必须 建立在完善的金融 理论与 推导之上;(2)模 型 需 要 有专 业 人 员 进 行 调 试、 维 护和 评 价 ;(3) 统计模型 必须 通过严 谨的 统计置信 度检 验;(4) 在有 同类商用 模型 的情况 下, 将选取具 有 代 表性的 债券 品种 集合 用内 部模型 同外 部第 三方 模型 进行验 证 。 在 结果 有较 大差 异时要 找出 其 中原因 。 15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 回购风险 证券借 贷/ 正回 购/ 逆 回购 风险的 主要 风险 在于 交易 对手风 险, 具体 讲, 对于 证券借 贷 , 交 易 期 满 时 借方 未 如 约 偿还 所 借 证 券 ,或 在 交 易 期间 未 如 约 支付 已 借 出 证 券产 生 的 所 有股 息、 利 息和 分红 ; 对 于 正 回购, 交易 期满 时买 方未 如约卖 回已 买入 证券 , 或 在交易 期间 未如 约支付 售出 证券 产生 的所 有股息 、 利息 和分红 ; 对 于 逆回 购 , 交 易期满 时卖 方未如 约买 回 已 售出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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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四 、基 金的投 资





( 一) 投资 目标 分散投 资风 险, 获取 中长 期稳定 收益 。 (二) 基准 货币 本基金 的基 准货 币是 人民 币。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 行、 拟在或已在香港交易 所上 市的股票以及新加坡 交易 所、美国 NASDAQ 、 美国纽 约交 易所 等上 市的 在中 国地 区有重 要经 营活 动( 主营 业务收 入或 利润 的 至少 50% 来 自于 中国 )的 股票 ; 银行存 款等 货币 市场 工具 ;


经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境外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 股 指期 货等衍 生工 具 , 使 用目 的仅 限于投资 组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 由托管 人( 或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作为 中介 的证 券出 借。 (四) 投资 理念 挖掘市 场的 非有 效性 ,积 极管理 ,谋 求超 额收 益 。 (五)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基于对 宏观经 济形势 、财政/ 货币政策、 以及相关股 票市场等因素 的综合分析 和 预测, 进行 自上 而下 的资 产配置 ,和 自下 而上 的精 选投资 品种 。 1 、大 类资 产配 置 基于对 宏观经济形势 、财政/ 货币 政策 、以及相 关发展状况 等因素的综合 分析和预测 , 来确定 股票 和现 金资 产的 相对吸 引力 , 并 决定 基金 在股票 和现 金之 间的 配置 比例。 2 、股 票投 资的 板块/ 行 业 配置 通过定 量分 析与 定性 分析 , 通 过对 全球 宏观经 济 、 政策尤 其是 产业 政策 的深 入分析 , 动 态研究 行业 基本 面、 景气 周期变 化形 成行 业投 资价 值评价 , 参考 国际竞 争力 比较因 素 , 形 成 行 业配 置。 3 、证 券选 择 在股票 品种 选择 方面 , 本 基金综 合运 用模 型识 别法 和现金 流量 贴现 法精 选股 票品种 。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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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股票品 质识 别变 量选 择方 面, 本基 金采 取从 上市 公司 价值驱 动因 素分 析入 手设 计和构 造切 实 反映企 业关 键的 价值 驱动 因素的 财务 指标 作为 识别 公司绩 效优 劣的 标准 , 克服 了一般 模型 识 别法中 存在 的变 量选 择的 随机性 、 偶然 性问题 。 同 时, 本基 金在 以现金 流量 为基础 评估 企业 内在价 值时 ,对 经典 贴现 现金流 量法 加以 适应 性改 造使之 更客 观贴 切反 映企 业内在 价值 。 4 、币 种配 置及 外汇 管理 本基金 人民 币与 其它 外币 的转换 目的 是满 足股 票投 资清算 和应 对赎 回的 需要 , 管理人 将 根据对 汇率 前景 的预 测、 股票资 产的 地区 配置 要求 、 以 及应 对申 购赎回 的需 求, 对货 币资 产 在港币 、 美 元、 新币、 人民 币之间 进行 币种 配置 。 管 理人通 过比 较在 境内 由人 民币直 接转 换 为外币 与在 境外 通过 美元 转换为 外币 的成 本, 决定 币种转 换方 式, 节约 货币 交易成 本。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MSCI 中国 指数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风险 与收 益高 于债 券型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属 较高 风险 、较 高收益 的品 种。 (八) 投资 决策 1 、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宏 观经 济 、微观 经济 运行状况 ,货 币政策 和财 政政策执 行状 况,货 币市 场和证 券 市场运 行状 况。 (3)策 略分析 师、股 票分 析师和数 量分 析师各 自独 立完成相 应的 研究报 告, 为投资 策 略提供 依据 。 2 、投 资决 策程 序 (1) 决策 和交 易机 制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的 主要 职责 是审批 基 金大类 资产 的配 置策 略, 以及重 大单 项投 资。 基金 经理的 主要 职责 是在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批准 的大类 资产 配置 范围 内构 建和调 整投 资组 合。 基金 经理负 责下 达投 资指 令。 集中交 易室 负责 资产运 作的 一线 监控 ,并 确保交 易指 令在 合法 、合 规的前 提下 得到 执行 。 (2) 资产 配置 策略 的形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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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基金经 理在 内外 研究 平台 的支持 下, 对不 同类 别的 大类资 产的 收益 风险 状况 作出判 断 。 本公司 的策 略分 析师 提供 宏观经 济分 析和 策略 建议 ,股票 分析 师提 供行 业和 个股配 置建 议 , 数量分 析师 结合 本基 金的 产品定 位和 风险 控制 要求 提供资 产配 置的 定量 分析 。 基金经 理结 合 自己的 分析 判断 和分 析师 的投资 建议 , 根 据合 同规 定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理念 和投资 范围 拟定 大类资 产的 配置 方案 , 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提交 投资 策略报 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进行 投资 策略 报告的 程序 审核 和实 质性 判断, 并根 据审 核和 判断 结果予 以审 批。 (3) 组合 构建 分析师 根据 自己 的研 究独 立构建 股票 的备 选库 。 基 金经理 在其 中选 择投 资品 种, 构 造具 体的投 资组 合及 操作 方案 , 并决 定交 易的 数量 和时 机。 对 投资 比例 重大 的单 一品种 的投 资必 须经过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批准。 投委 会根 据相 关规 定进行 决策 程序 的审 核、 投资价 值的 实质 性判断 , 并听 取数量 分析 师的风 险分 析意 见, 最终 作出投 资决 策 。 基金 经理 根据审 批结 果 实 施投资 。 (4) 交易 执行 、监 控和 反 馈


由集中 交易 室负 责投 资指 令的操 作和 执行 。 集 中交 易室确 保投 资指 令的 处于 合法、 合规 的执行 状态 , 对 交易 过程 中出现 的任 何情 况, 负有 监控、 处置 的职 责。 集中 交易室 确保 将无 法自行 处置 并可 能影 响指 令执行 的交 易状 况和 市场 变化向 基金 经理 、投 资总 监及时 反馈 。 (5) 风险 评估 和绩 效分 析 数量分 析师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和绩 效分 析并 提交 报告 。 风险评 估 报告帮 助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基金 经理 了解 投资 组合 承受的 风险 水平 和风 险的 来源 。 绩 效分 析 报告帮 助分 析既 定的 投资 策略是 否成 功, 以及 组合 收益来 源是 否是 依靠 实现 既定策 略获 得 。 数量分 析师 就风 险评 估和 绩效分 析的 结果 随时 向基 金经理 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反馈 , 对 重大 的 风险事 项可 报告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


(6)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在确 保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前提下有 权根 据环境 变化 和 实际 需 要调整 上述 投资 管理 程序 。 (九) 投资 限制 1 、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的 存款 不得超 过 本 基金 净值 的 20% 。 在 托管 账户 的存 款可 以不受 上 述限制 。 2 、 持有 同一 机构 ( 政府 、 国 际金融 组织 除外 ) 发行 的证 券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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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3 、持有 与中国 证监会 签署 双边监管 合作 谅解备 忘录 国家或地 区以 外的其 他国 家或地 区 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4 、不得 购买证 券用于 控制 或影响发 行该 证券的 机构 或其管理 层。 本公司 管理 的全部 基 金不得 持有 同一机构 10% 以上具 有投 票权 的证 券发 行总量 。指 数基 金可 以不 受上述 限制 。 前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时 应当 一并 计算全 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5 、持 有非 流动 性资 产市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值 的 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流通 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资产 。 6 、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10% 。 持 有货 币市 场基 金可 以不受 上 述限制 。 7 、 本公 司 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任 何一 只境 外基 金, 不 得超过 该境 外基 金总 份额的 20 %。 若超过 上述 第 1 项至第 7 项的投 资比 例限 制, 应当 在超过 比例 后 30 个工 作日 内采用 合 理的商 业措 施减 仓以 符合 投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本基金 将遵 照 中 国证 监 会 最新调整 的 上述 投资 比例 。 8 、相 对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 股票投 资比 例 为 60 -100 %。 9 、本 基金 的建 仓期 位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10 、 衍 生产 品的 使用 目的 主要是 低成 本对 冲风 险, 初期以 投资 于流 动性 好的 股指期 货为 主。投 资流 程如 下: 基金经 理提 交投 资衍 生品 的建议 报告 , 应 包括 宏观 分 析、 市场 分析 、 决 策依 据 (结 合定 量部门 计算 的组 合 beta 值 ) 、 采 用的 具体 合约 种类 、 数量 、 到 期日 、 合 约的 流动性 分析 等 ; 风险控 制部 门根 据报 告计 算相应 的指 标, 包括 在险 价值分 析、 情景 分析 、压 力测试 等 , 并对基 金经 理的 投资 建议 表示意 见;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内部 流程进 行最 终决 策; 在投资 策略 实施 后 , 基 金经 理根据 市场 状况 和组 合股 票仓位 情况 作出 期货 合约 的平仓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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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加仓决 定, 同时 报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批 准; 风险控 制部 门每 日须 对组 合头寸 和保 证金 情况 进行 监控 , 以 确保 流动 性足 够以 及符合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投 资限 制, 发现问 题立 即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报告 ; 证券出 借初 期暂 不开 展, 以后在 熟悉 相关 国家 地区 投资环 境和 法规 前提 下, 可与托 管行 一起研 究实 施。 在确 保交 易和信 用风 险有 效控 制前 提下增 加 QDII 产品的收益 率和竞 争 力 。 风险指 标及 应用 : Value at Risk : VaR 代 表 了在正 常的 市场 情况 下, 在给定 的概 率和 给定 的持 有期限 内的 最大可 能潜 在损 失。 通常 情况下 以 95% 或 99% 置信 水平,1 天 持有 期计算 得 到的 VaR 作为 衡量每 日风 险的 指标 ,风 险限额 通过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设定 ; Stress Testing: 模 拟一 些极 端市场 情形 下, 投资 组合 的风险 值及 可能 发生 的损 失。压 力 测试应 每月 进行 一次 ,结 果上报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 11 、本基 金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 并 且应 当遵守 下列 规定: (1) 所 有参与 交易 的对手 方 (中资 商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 中国证 监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构 评级;(2) 应当采 取市值 计价制度 进行 调整以 确保 担保物市 值不 低于已 借出 证券市值 的 102 %;(3) 借方应当 在交 易期内 及时 向 本 基金 支付 已借出 证券 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 和分 红。 一旦 借 方违约 , 本基 金 根据协 议和有 关法律 有权 保留和 处置担 保物以 满足 索赔需 要 ;(4 ) 除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外, 担 保物可 以是 以下 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现 金 、 存 款证明 、 商业 票据 、 政府 债券 、 中 资商 业 银行或 由不 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级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作 为交 易对手 方或 其 关联方 的除外 )出具 的不 可撤销 信用证 ;(5 )本基 金有权 在任何 时候终 止证 券借贷 交易并 在正常 市场惯 例的合 理期 限内要 求归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出 的证券 。 (6 )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 金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 相应 责任 。 12 、根 据正 常市 场惯 例 本 基金 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逆 回购交 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规 定 : (1)所 有参与 正回 购交易 的对手 方(中 资商业 银行 除外) 应当具 有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信用 评级机 构信用 评级;(2 ) 参与正 回购交 易,采 取市 值计价 制度对 卖出收 益进 行调整 以确保 现金不 低于 已售 出证 券市 值的 102 %。 一旦 买方 违约 , 本基 金根 据协 议和 有关 法律有 权保 留 或处置 卖出收 益以满 足索 赔需要 ;(3) 买方 应当在 正回购 交易期 内及时 向基 金支付 售出证 券产生 的所有 股息、 利息 和分红 ;(4) 参与 逆回购 交易 , 应当对 购入证 券采 取市值 计价制 度进行 调整 以确 保已 购入 证券市 值不 低于 支付 现金 的 102 %。 一 旦卖 方违 约, 本基金 根据 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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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议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 处置已 购入 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5) 本公 司对 本基 金参与 证券 正 回购交 易、 逆回 购交 易中 发生的 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13、本 基金 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 交易 , 所 有 已借出 而未 归还 证券 总市 值或所 有已 售出而 未回 购证 券总 市值 均不得 超过 本基 金总 资产 的 50 %。 前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本基 金因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 正回购 交易 而持 有的 担保 物、 现金 不 计入基 金总 资产 。


14 、 本基 金如 果参与 境内 逆回购 交易 , 还应当 遵守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15 、其 他的 投资 比例 符合 《基金 法》 及相 关法 规的 有关规 定。 (十)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购 买不 动产 ; 2 、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3 、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 4 、购 买实 物商 品 ; 5 、除应 付赎回 、交易 清算 等临时用 途以 外,借 入现 金。该临 时用 途借入 现金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6 、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7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 卖空交 易 ; 8 、从 事证 券承 销业 务 ; 9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10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11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12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 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境外 资产 托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13 、 买卖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资 产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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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14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15、不 公平 对待 不同 客户 或不同 投资 组合 ; 16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以外 ,向任 何第 三方 泄露 客户 资料 ; 17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十一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所 投资 证券 产生 权利的 处 理 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 益;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十二 )代 理投 票权 的政 策和程 序 代理投 票应 遵循 基金 持有 人利益 最大 化的 原则 , 根 据这一 原则 , 公 司制 订了 代理投 票 指 引。 代 理投 票前 , 基 金经 理小组 将充 分研 究提 案的 合理性 , 并 综合 考虑 投资 顾问、 独立 第三 方研究 机构 和反 对者 的意 见后, 拟定 。 参与本 基金 持有 的 前 20 名 股票的 上市 公司 股东 大会 有关投 票建 议, 交由 公司 投资决 策 委员会 做出 最终 投票 决策 。 通 常情 况, 在不 损害 基 金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本基金 将不 参与 有 锁定 期要 求和 支付 较高 费用的 投票 事项 。 (十三 )证 券交 易 基金管 理人 已建 立《 交易 券商选 择、 评价 、交 易量 分配以 及交 易佣 金返 还管 理制度 》 。 基金管 理人 将重 点根 据研 究服务 、 交 易服 务、 销售 服务、 投资 策略 服务 、 市 场及后 台服 务等 评价指 标选 择交 易券 商。 上述管 理制 度对 不同 评价 指标设 置了 评价 权重 , 相 关 人员依 据管 理制 度对 交易 券商研 究 报告的 质量 、 研究覆 盖宽 度和深 度 、 交 易效率 和效 果、 最佳 交易 执行等 其他 服务质 量进 行 评 价。 本基 金将 依据综 合评 价结果 确定 交易 券商 交易 量的分 配 。 评 价报告 每年 进行一 次 , 并 根 据评价 结果 进行 适当 调整 。 公司将 严格 遵守 监管 规定 和与经 纪商 签订 的协 议, 按照市 场惯 例确 定佣 金费 率。 遵 循 的 基本准 则是 : 佣金是 基金 持有人 的财 产 , 基金 管理 人有责 任尽 可能 减降 交易 成本 , 执 行最 有 利于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的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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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软佣金 只有 在符 合下 列所 有条件 时方 可接 受。 (1) 经纪 人提 供最 好的 交 易执行 ; (2) 本公 司对 服务 满意 , 并且相 关服 务不 会导 致对 客户利 益造 成损 害。 任何软佣 金安排必 须事先 获得公司风 险委员会 的批 准。所有的 软佣金纪 录将 保留在基 金 核算部 门, 保存 时间 为 20 年。 (十四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复核 了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8 年9月30日 (“ 报 告期末 ”) ,本 报告 所列 财务数 据 未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283,410,350.99 86.79 其中: 普通 股


3,549,871,138.72 71.93








优先 股


-


-











存托 凭证


733,539,212.27 14.86








房地 产信 托凭 证


- - 2


基金投 资


198,200,196.71 4.02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367,486,136.39 7.45 8


其他资 产


86,096,717.72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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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9


合计


4,935,193,401.81 100.00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 (地 区)证券市场的股票 及存 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中国香 港 3,549,871,138.72 72.15 美国


733,539,212.27 14.91 合计 4,283,410,350.99 87.06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 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股票非 必需 消费 品


350,753,437.69 7.13 存托凭 证非 必需 消费 品


507,748,653.41 10.32 股票必 需消 费品


135,358,528.74 2.75 股票金 融


1,288,883,554.00 26.20 股票医 疗保 健


211,898,506.84 4.31 股票房 地产


271,991,101.88 5.53 股票通 信服 务


783,725,078.44 15.93 存托凭 证通 信服 务


225,790,558.86 4.59 股票公 用事 业


128,992,794.45 2.62 股票能 源


270,476,109.57 5.50 股票工 业


58,314,638.48 1.19 股票原 材料


49,477,388.63 1.01 合计


4,283,410,350.99 87.06 注:本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及 存托凭 证采 用全 球行 业分 类标准 (GICS ) 进行 行业 分类。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 凭证 投资明细


序 号


公司名 称 (英文)


公司 名称 (中 文)


证券 代码


所在 证券 市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Tencent H oldings L td


腾讯 控股


700 HK


香港 证券 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1,685,200.00 479,270,610.37 9.74 2


Alibaba G roup Hold ing Ltd


阿里 巴巴 集团 控股 有限 公司


BABA UN


纽约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410,891.00 465,710,841.26 9.47 3


China Con struction Bank Co 建设 银行


939 HK


香港 证券 交易 中国 香港


57,392,960.00 345,440,076.44 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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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rp





4


Industrial & Comme rcial Ban k of Chi na Ltd


工商 银行


1398 HK


香港 证券 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64,808,040.00 326,199,215.04 6.63 5


Ping An Insurance Group C o of Chi na Ltd


中国 平安


2318 HK


香港 证券 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3,651,500.00 255,444,425.29 5.19 6


China Mob ile Ltd


中国 移动


941 HK


香港 证券 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3,663,500.00 248,708,210.05 5.06 7


Baidu Inc


百度


BIDU UW


纳斯 达克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143,529.00 225,790,558.86 4.59 8


China Ove rseas Lan d & Inve stment Lt d


中国 海外 发展


688 HK


香港 证券 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8,174,000.00 176,221,426.85 3.58 9


China Mer chants Ba nk Co Lt d


招商 银行


3968 HK


香港 证券 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5,516,500.00 154,364,964.77 3.14 10


PetroChina Co Ltd


中国 石油


857 HK


香港 证券 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24,282,000.00 135,466,437.01 2.75 注:本 表所 使用 的证 券代 码为彭 博代 码。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 等级 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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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 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 有 金融衍 生品 。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 细


序号


基金


名称


基金


类型


运作


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人 民币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


比例 (%)


1


iShares F TSE A50 China Ind ex E


ETP


交易型 开放式


BlackRock Asset Management


North Asia Ltd


99,551,246.08 2.02 2


Tracker F und of H ong Kong Ltd


ETP


交易型 开放式


State Street G lobal Advisors


Asia Ltd/Ho ng Kong


98,648,950.63 2.01 注: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仅 持有上 述 2 只基 金。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是否 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 (1)2018 年5 月4 日, 中 国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发布 行政 处罚 信息 公开 表 (银 监 罚决字〔2018 〕1 号 ) ,对 招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内 控管理严 重违 反审慎 经营 规则,违 规批 量转让 以个 人为 借款 主体 的不良 贷款 等违 规事 实, 于 2018 年2 月12 日 作出 行政处 罚决 定 , 罚款6570 万元 ,没 收违 法 所得 3.024 万元 ,罚 没合 计 6573.024 万 元。 本基金 投资 于 “ 招商 银行 (3968.HK ) ” 的 决策 程序 说明: 基于 对招 商银 行基 本面研 究以 及二级 市场 的判 断, 本基 金投资 于 “ 招商 银行 ” 股 票的决 策流 程, 符合 公司 投资管 理制 度的 相关规 定。 (2)报 告期内 本基金 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 中,其 他九 名证券发 行主 体无被 监管 部门立 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 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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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序 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77,797,797.22 3


应收股 利


8,001,490.48 4


应收利 息


48,046.90 5


应收申 购款


249,383.1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6,096,717.72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 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前 十名 权益性 投资 中不 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


五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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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基金 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阶段 份额净值增 长率 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07 年 10 月 12 日 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2.10 % 1.68% -10.91 % 2.59% -1.19 % -0.91 % 2008 年 -49.94% 2.78% -52.23% 3.75% 2.29% -0.97% 2009 年 57.95% 2.02% 58.86% 2.21% -0.91% -0.19% 2010 年 -2.59% 1.24% 2.59% 1.33% -5.18% -0.09% 2011 年 -24.08% 1.55% -20.41% 1.75% -3.67% -0.20% 2012 年 19.46% 1.05% 18.74% 1.15% 0.72% -0.10% 2013 年 7.33% 1.12% 0.43% 1.19% 6.90% -0.07% 2014 年 0.00% 1.02% 4.67% 1.01% -4.67% 0.01% 2015 年


-4.10% 1.82% -10.10% 1.65% 6.00% 0.17% 2016 年 5.22% 1.21% -1.38% 1.22% 6.60% -0.01% 2017 年 34.44% 0.93% 52.34% 0.85% -17.90% 0.08% 2018 年上 半年 -1.68% 1.35% -2.24% 1.35% 0.56% 0.00% 2018 年1 月1 日 至9 月30 日 -4.81% 1.28% -10.73% 1.31% 5.92% -0.03%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 的 比较 图: 嘉实 海外 中国股 票混 合 (QDII ) 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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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历史走 势对 比图 (2007 年 10 月12 日至 2018 年9 月 30 日) 注: 按基 金合 同约定 , 本 基 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6 个月 内为 建仓 期。 建仓 期 结束时 本基 金 各项资 产配 置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第十 四条 (( 九) 投资限 制) 的规 定: (1 ) 持有同 一家 银 行的存 款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净值 的 20% ,在 托管 账户 的存款 可以 不受 上述 限制 ;(2 )持 有同 一机构 (政 府、 国际 金融 组织除 外) 发行 的证 券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10% ;(3 )本 公 司管理 的全 部基 金不 得持 有同一 机 构10% 以上 具有 投票权 的证 券发 行总 量 , 指数基 金可 以不 受上述 限制 ; (4 ) 持 有非 流动性 资产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净 值 的 10%;(5 ) 相 对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 60-100% 。


六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 况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世纪大道8 号 上 海 国 金中 心 二 期53 层09-11 单 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街8 号 华 润大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 诚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40% ,德 意志资 产管 理(亚洲 )有限 公司30% ,立 信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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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经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字[1999]5 号 文批准 ,于1999 年3 月25 日成 立, 是 中国 第一 批基 金管 理公司 之一 , 是 中外 合资 基金管 理公 司 。 公司 注册 地上海 , 总 部设 在北京 并设 深圳 、 成都 、 杭州 、 青 岛 、 福 州、 南京 、 广 州 、 北 京怀 柔、 武汉 分公司 。 公司 获 得首批 全国 社保 基金 、企 业年金 投资 管理 人 、QDII 资格 和 特定 资产 管理 业务 资格 。 2 、管理 资产 情况 截止2018 年11 月10 日, 基 金管理 人共 管理1 只 封闭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146 只 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具体 包括 嘉实 元和、 嘉实 成长 收益 混合 、 嘉实 增长 混合 、 嘉 实稳 健 混合 、 嘉 实债 券 、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 嘉实 优质 企业 混合 、嘉 实 货币 、嘉实 沪深300指数 (LOF ) 、 嘉实超 短债 债券 、嘉 实主 题 混合 、 嘉实 策略混合、 嘉实海 外中 国股 票混 合 (QDII ) 、嘉 实研 究精选混合、嘉实多元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嘉实回报混合、 嘉 实 基 本 面50 指数 (LOF ) 、 嘉 实价 值优 势混 合、 嘉 实稳 固收 益债 券、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 嘉实 主题 新 动力混 合 、嘉 实多 利分 级 债券 、嘉 实领 先成 长混 合 、嘉 实深 证基 本面120ETF 、嘉 实深 证基 本面120ETF 联 接、 嘉实 黄 金 (QDII-FOF-LOF ) 、 嘉 实信 用 债券 、 嘉 实周 期优 选混合 、 嘉 实 安心货 币、 嘉实 中创400ETF 、 嘉实 中创400ETF联接 、 嘉 实沪 深300ETF 、 嘉 实优化 红利 混 合、 嘉 实全 球房 地产 (QDII ) 、 嘉实理财 宝7 天债 券 、 嘉实 增强 收益 定期 债券 、 嘉实 纯债 债 券、 嘉 实中 证中 期企 业债 指数 (LOF ) 、 嘉 实中 证500ETF 、 嘉实 增强 信用 定期 债券、 嘉实 中 证500ETF 联接 、 嘉实 中 证中 期 国 债ETF 、 嘉 实 中 证金 边 中 期国 债ETF 联 接 、嘉 实 丰 益纯 债 定 期 债券 、嘉 实研 究 阿尔法 股 票、 嘉实 如意 宝 定期债 券 、嘉 实美 国成 长 股票(QDII)、嘉 实丰益 策略 定期 债券 、 嘉 实丰益 信用 定期 债券 、 嘉 实 新兴 市场 债券 、 嘉 实绝 对收益 策略 定 期 混合、 嘉实 宝A/B、 嘉实 活 期宝货 币、 嘉实1 个月 理财 债券、 嘉实 活钱 包货 币、 嘉 实泰和 混合 、 嘉实薪金 宝货 币、嘉 实对 冲套利定 期开 放混合 、嘉 实中证医 药卫 生ETF 、嘉实 中证主要 消费 ETF 、 嘉实 中证金 融地 产ETF 、 嘉 实3个 月理 财债 券、 嘉实医 疗保 健股 票、 嘉实 新兴产 业股 票 、 嘉实新收 益混 合、嘉 实沪 深300 指 数研究 增强 、嘉实 逆向策略 股票 、嘉实 企业 变革股票 、嘉 实新消 费股 票基 金、 嘉实 全球互 联网 股票 、 嘉 实先 进制造 股票 、 嘉 实事 件驱 动股票 、 嘉 实快 线货币、 嘉实 新机遇 混合 发起式、 嘉实 低价策 略股 票、嘉实 中证 金融地产ETF 联接 、嘉 实新 起点混 合、 嘉实 腾讯 自选 股大数 据策 略股 票、 嘉实 环保低 碳股 票、 嘉实 创新 成长混 合、 嘉实 智能汽 车股 票、 嘉实 新起 航混合 、 嘉 实新 财富 混合、 嘉实稳 祥纯 债债 券、 嘉实 稳瑞纯 债债 券、 嘉实新 常态 混合 、 嘉 实新 优选混 合、 嘉实 新趋 势混 合、 嘉 实新 思路 混合 、 嘉 实沪港 深精 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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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票、 嘉 实稳 盛债 券、 嘉实 稳鑫纯 债债 券、 嘉实 安益 混合、 嘉实 文体 娱乐 股票 、 嘉实 稳泽 纯债 债券、 嘉实 惠泽 混合 (LOF ) 、嘉 实成 长增 强混 合、 嘉 实策略 优选 混合 、嘉 实主 题增强 混合 、 嘉实研 究增 强混 合、 嘉实 优势成 长混 合、 嘉实 稳荣 债券、 嘉实 农业 产业 股票 、 嘉实 价值 增强 混合 、 嘉实 新添 瑞混 合、 嘉实现 金宝 货币 、 嘉 实增 益宝货 币、 嘉实 物流 产业 股票、 嘉实 丰安 6个月定 期债券 、嘉 实稳元 纯债债 券、嘉 实新能 源新 材料股 票、嘉 实稳熙 纯债 债券、 嘉实丰 和混合 、 嘉 实新 添华 定期 混合、 嘉实 定期 宝6 个月 理财债 券、 嘉实 现金 添利 货币、 嘉实 沪港 深回报混 合、 嘉实原 油 (QDII-LOF ) 、嘉 实前 沿科技 沪港深股 票、 嘉实稳 宏债 券、嘉实 中关 村A股ETF 、 嘉实 稳华 纯债 债券、 嘉实6 个月 理财 债券 、 嘉实 稳怡 债券 、 嘉 实富 时中国 A50ETF 联接、嘉 实富 时中国A50ETF 、嘉实 中小企 业量化 活力 灵活配置 混合 、嘉实 创业 板ETF 、 嘉实 新添 泽 定期 混合 、 嘉 实合 润双债 两年 期定 期债 券、 嘉实新 添丰 定期 混合 、 嘉 实新添 辉定 期 混 合、 嘉 实领 航资 产配 置混 合 (FOF ) 、 嘉实 价值 精选 股票 、 嘉实 医药 健康 股票 、 嘉实 润泽 量化 定期混 合、 嘉实 核心 优势 股票、 嘉实 润和 量化 定期 混合、 嘉实 金融 精选 股票 、 嘉实 新添 荣定 期混合 、 嘉 实致 兴定 期纯 债债券 、 嘉 实战 略配 售混 合 、 嘉 实瑞 享定 期混 合、 嘉实新 添康 定期 混合 、 嘉 实资 源精 选股票 、嘉 实致 盈债 券 。 其中 嘉 实增长 混合 、 嘉实 稳健混合 、 嘉实 债券3 只开放 式基 金属 于嘉 实理 财通系 列基 金, 同时 , 管 理多个 全国 社保 基金 、 企 业年金 、 特 定客 户资产 基金 投资 组合 。 (二)主要 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牛成立 先生 , 联 席董 事长 , 经济 学硕 士, 中共 党员。 曾任中 国人 民银 行非 银行 金融机 构 监管司 副处长 、处长 ;中 国银行 厦门分 行党委 委员 、副行 长(挂 职) ; 中国银 行业监 督管理 委员会 (下 称银 监会 )非 银行金 融机 构监 管部 处长 ;银监 会新 疆监 管局 党委 委员、 副局 长 ; 银监会 银行 监管 四部 副主 任; 银监 会黑 龙江监 管局 党委书 记 、 局 长; 银监 会 融资性 担保 业务 工作部 (融 资性 担保 业务 监 管部际 联席 会议 办公 室) 主 任; 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党委委 员、 总裁 。 现 任中 诚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事 长, 兼任 中国 信托业 保障 基金有 限责 任 公 司董事 。 赵学军 先生 , 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经济 学博 士。 曾 就职 于天津 通信 广播 公司 电视 设计所 、 外经贸 部中 国仪 器进 出口 总公司 、 北京 商品交 易所 、 天 津纺 织原 材料交 易所 、 商 鼎期 货经 纪 有限公 司、 北京 证券 有限 公司、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2017 年 12 月 起任公 司董 事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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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朱蕾女 士, 董事 , 硕 士研 究生, 中共 党员 。 曾 任保 监会财 会部 资金 运用 处主 任科员 ; 国 都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 部高级 经理 ;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秘 兼发 展战 略官; 现任 中 诚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裁助 理兼国 际业 务部 总经 理; 兼任中 诚国 际资 本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深圳 前海中 诚股 权投 资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总经 理。 高峰先 生, 董事 , 美 国籍, 美国纽 约州 立大 学石 溪分 校博士 。 曾 任所 罗门 兄弟 公司利 息 衍生品 副总 裁, 美国 友邦 金融产 品集 团结 构产 品部 副总裁 。 自 1996 年加 入德 意志银 行以 来, 曾任德 意志 银行 ( 纽约 、 香 港、 新加 坡) 董事 、 全 球市 场部中 国区 主管 、 上海 分 行行长 ,2008 年至今 任德 意志 银行 (中 国)有 限公 司行 长、 德意 志银行 集团 中国 区总 经理 。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董事,英国籍,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曾任 Sena Consulting 公 司咨 询顾 问 ,JP Morgan 固 定收 益亚 太 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定 收 益亚太 区 CFO 、COO , 德意 志银行 资产 与财 富管 理全 球首席 运营 官。2008 年至 今任德 意志 银 行资产 管理 全球 首席 运营 官。 韩家乐 先生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 2 月 至2000 年5 月 任海 问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1994 年至 今, 任 北京 德 恒有限 责任 公 司总经 理;2001 年 11 月 至今, 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王巍先 生 , 独 立董事 ,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融 专业 博士 。 曾 任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辽 宁分 行 。 曾任 中国 银行总 行国 际金 融研 究所 助理研 究员 , 美国化 学银 行分析 师 , 美 国 世界银行 顾问 ,中国 南方 证券有限 公司 副总裁 ,万 盟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2004 至今 任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汤欣先 生, 独立 董事 , 中 共党员 , 法 学博 士, 清华 大学法 学院 教授 、 清 华大 学商法 研究 中心副 主任 、 《 清华 法学》 副主编 , 汤 姆森 路透 集团 “中国 商法 ” 丛 书编 辑咨 询委员 会成 员。 曾兼任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第一 、 二 届并 购重 组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现兼 任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委员 会委 员、 中国 上 市公 司协 会独 立董 事委 员会首 任主 任。 王瑞华 先生, 独立 董事, 管理学 博士, 会计 学教 授 , 注册会 计师 , 中共 党员 。 曾任中 央 财经大 学财 务会 计教 研室 主任、 研究 生部 副主 任。2012 年12 月起 担任 中央 财 经大学 商学 院 院长 兼MBA 教育 中心 主任 。 张树忠 先生 , 监 事长 , 经 济学博 士, 高级 经济 师, 中共党 员。 曾任 华夏 证券 公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 研 究发 展部 总经理 ; 光 大证 券公 司总 裁助理 、 北 方总 部总 经理、 资产管 理总 监; 光大保 德信 基金 管理 公司 董事、 副总 经理 ; 大 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总经 理; 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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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人 保资 产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首 席投 资执行 官 ; 中 诚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党 委副 书记 。现 任中 诚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总 裁 , 兼任中 诚资 本管 理( 北京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穆群先 生 , 监 事, 经济 师, 硕士研 究生 。 曾任 西安 电 子科技 大学 助教 , 长安 信 息产业 (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 11 月至今 任立 信 投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龚康先 生, 监事 ,中 共党 员,博 士研 究生 。2005 年 9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历 任人 力资源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 曾宪政 先生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2003 年10 月就职 于首 钢集 团 ,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6 月 , 为 国 浩律师 集团 (北 京) 事务 所证券 部律 师。2008 年7 月至今 , 就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 任法律 部总 监。 经雷先 生, 总经 理, 金融 学、 会 计学 专业 本科 学历 , 工商 管理 学学 士学 位, 特许金 融分 析师(CFA)。 1998 年到 2008 年在 美国 国际集 团(AIG )国 际投 资公 司美 国纽 约总部 担任 研 究投资 工作 。2008 年到 2013 年 历任 友邦 保险 中国 区 资产管 理中 心副 总监 , 首 席投资 总监 及 资产管理 中心 负责人 。2013 年 10 月至 今就职 于嘉 实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 任董事总 经理 (MD) 、机 构投 资和 固定 收 益业务 首席 投资 官;2018 年 3 月 起任 公司 总经 理。 宋振茹 女士 , 副总 经理 , 中共党 员 , 硕 士研 究 生 ,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 于 中国银 行海 外行 管理 部任 副处长 。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公 司总 经理 助理。1999 年 3 月 至今 任 职于 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 督察 员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王炜女 士, 督察 长, 中共 党员 , 法学 硕士 。 曾 就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北京市 陆通 联合律 师事 务所 、 北 京市 智浩律 师事 务所 、 新 华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 曾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法 律部 总监 。 邵健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研究 生。 历任 国泰 证券 行业研 究员 , 国 泰君 安证 券行业 研究 部副经 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总经 理助理 。 李松林 先生, 副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 。 历任 国元 证券深 圳证 券部 信息 总监 , 南 方证 券 金通证 券部 总经 理助 理, 南方基 金运 作部 副总 监,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2 、基 金经 理 (1 ) 现任 基金 经理 蒋一茜 女士 ,20 年证 券从 业经历 , 硕 士研 究生 ,具 有基金 从业 资格 。曾 任上 海申银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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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券机构 销售 部及 国际 部交 易员、LG securities (HK) Co., Ltd 研究员 、上 海沪 光 国际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基 金经 理助理、 德意 志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基 金经 理。2009 年 9 月加入 嘉实 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2009 年 8 月 6 日 至 2017 年 6 月 1 日 担任 DWS China Equity Fund 基金 经理 职务 ,2009 年 8 月 14 日 至 2017 年 7 月 1 日担任 DWS Invest Chinese Equities 基金 经理 职务 ,2012 年 3 月 9 日 至今 任 Harvest China Equity Fund 基金经理职 务。 2017 年 4 月 20 日 至今 任 嘉实原 油(QDII-LOF )基 金经理 。2015 年 10 月 24 日至今 任本 基 金基金 经理 职务 。 (2 ) 历任 基金 经理 2016 年 5 月 25 日至 2017 年 3 月 4 日 胡彬 先生 任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3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5 年 10 月 24 日刘 竞先 生 任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1 年 9 月 21 日至 2015 年 4 月 18 日 钟山 先生 任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 2007 年 10 月 12 日至 2009 年 10 月 30 日李 凯先 生 任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2009 年 10 月 31 日至 2011 年 9 月 20 日 江隆 隆先 生 任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3 、海 外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海外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成 员包括 :嘉 实国 际行 政总 裁 James Sun ,嘉 实国 际首 席投 资 官 Thomas Kwan , 资深基 金经 理 Yi Qian Jiang 、 June Chua 、 Yannan Chenye 、 Winnie Wong 、 Robert Chen ,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Patrick Chan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7 、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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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 规定,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 止违反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 和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 定的 行为发 生。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得 将基金 财产 用于 以下 投资 或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 ) 买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 照法 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 法律 、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 本着谨 慎 的 原则 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 法规 、 规章 、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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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公 司建 立了 科学 合理、 控制 严密 、 运 行高 效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内部 控制制 度是 公司 为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 而建 立的一 系列 组织 机制 、 管 理方法 、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的 总 称 。 它 由内部 控制 大纲 、基 本管 理制度 、部 门业 务规 章等 部分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包括 内控 目标、 内控 原则 、 控 制环 境、 内 控措 施等 内容 。 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内 部会 计控 制制 度、 风险管 理控 制制 度、 投资 管理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 、 资 料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 估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 度 等。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岗位 责任、 操作守 则等 进行 了具 体规 定。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计与 合规 委员 会, 负责 检查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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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挥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海 外业务 投资决 策委 员会由公 司海 外业务 首席 投资官以 及嘉 实国际 行政 总裁、 固 定收益 投资 总监 、 高 级基 金经理 、 风 险管 理经 理组 成, 负 责指 导QDII 类 基金 资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的 原则 。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督察 长以及 部 门总监 组成 ,负 责全 面评 估公司 经营 管理 过程 中的 各项风 险, 并提 出防 范化 解措施 。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配备 了充 足合 格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明确 监察稽 核部 门及 其各 岗位 的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组织 纪律 。 监 察稽 核 部具体 负责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性 及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员工 在其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承担 相应 的内控 责任 ,并 负有 对岗 位工作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 馈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 制度 上控 制风 险 、 技术 上量 化风 险 ” , 积 极 吸收或 采用 先进 的风 险控 制技术 和 手段, 进行 内部 控制 和风 险管理 。





(1 ) 公 司逐 步健 全法 人治 理 结构 ,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事 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严 禁不 正当 关联交 易、 利益 输送 和内 部人控 制现 象的 发生 ,保 护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 权益。


(2 ) 公 司设 置的 组织 结构, 充分 体现 职责 明确 、 相互 制约 的原 则, 各部 门均有 明确 的授 权分工 , 操 作相 互独 立。 公司逐 步建 立决 策科 学、 运营规 范、 管理 高效 的运 行机制 , 包 括民 主、 透 明的 决策 程序 和管 理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谨 的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 及健 全、 有 效的 内部 监督和 反馈 系统 。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 递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内 控防 线: ①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详 细的岗 位说 明 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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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以书面 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责任 ;


②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关 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督 制衡 ;


(4 ) 公 司建 立有 效的 人力资 源管 理制 度, 健全 激励约 束机 制, 确保 公司 人员具 备与 岗位 要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 专业胜 任能 力。


(5 )公司 建立 科学严 密的风 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外 部风险 进行识 别、 评估和 分析,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建立 健全 公司授 权标 准和程 序, 确保 授权 制度 的贯彻 执行 ;


② 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员 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使 相应 的职 责;


③ 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形 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员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机 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应及 时修 改 或取消 授权 。


(7 )建立 完善 的基金 财务核 算与基 金资产 估值 系统和 资产分 离制度 ,基 金资产 与公司 自有资 产、 其他 委托 资产 以及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及时 、 准 确和 完整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的状 况。


(8 )建立 科学 、严格 的岗位 分离制 度,明 确划 分各岗 位职责 ,投资 和交 易、 交 易和清 算、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重要 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投资 、 研 究、 交 易、IT等重 要业 务 部门和 岗位 进行 物理 隔离 。


(9 )建立 和维 护信息 管理系 统,严 格信息 管理 ,保证 客户资 料等信 息安 全、真 实和完 整。 积 极维 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畅 通,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统 , 各 级领 导、 部门 及员工 均有 明确 的报告 途径 。


(10 )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务 标准 , 加 强基 金销 售管理 ,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 介, 不 得有 不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 建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对发 生严 重影响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可 能引 起 系统性 风 险 、 严 重影 响社 会 稳定的 突发 事件 , 按 照预 案 妥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全 内部 监控制 度 , 督 察长 、 监 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 业 务的 合法合 规性 核查 。 由监 察稽 核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 点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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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按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 进行 部 门自 查 、 监察 部核 查, 确保 公司 各项制 度 、 业务符 合有 关法 律、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由监 察稽 核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岗位 共同识 别风 险点, 界定 风险 责任 人, 设计内 部 风 险点 自我 评估 表, 对 风险 点进 行评 估和 分析, 并由 监察 稽核部 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 的执行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告 知总 经理 和其 他有 关高级 管 理人员 的同 时, 向董 事会 、中国 证监 会和 公司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七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 规定、并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员 会2007年9 月24日 《关于同 意嘉 实海外 中国 股票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监 基金 字[2007]261 号 )核准 募集 。 (一) 基金 运作 方式 和类 型:契 约型 开放 式 (二) 基金 存续 期: 不定 期 (三) 基金 份额 的募 集期 限、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募 集对象 1.募 集期 限:2007 年10 月9 日 2.募集方式及 场所:本基 金通过 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 中心和中国银 行 以及其他 代销机 构 进行募 集。


3.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的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法律、法规 和有关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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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定禁止 购买 者除 外) 。 (四) 募集 目标 在 国 家外 汇管理局批 准的外 汇 额度 范围 内 ,本 基金募 集 期内 的预 定 募集 规模为40 亿美 元。2007 年10 月9 日募集首 日发 售, 有效认 购申 请金 额 为73,785,013,326.17元, 超 过预 定 募集规 模 。2007 年10月9 日投资 者 认 购申 请确 认比 例40.784434%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 金的资 产规 模不 受上 述限 制, 但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根 据基金 的外 汇额度 控制 基金 申购 规模 并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五) 认购 的时 间 认购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2007 年10 月9 日 (六) 基金 的认 购 1、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 时间安排、认 购时应提交 的文 件和办理 的手续,详 见本基 金 的份额 发售 公告 。 2、认 购方 式及 确认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申 请是 否有 效应 以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为准 。 3、基 金认 购金 额的 限制 (1)在募集期内, 投资者 可多次认购,对单 一投资 者在认购期间累计 认购份 额不设上 限。 (2)认购最低限额 :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资 者通过 代销机构首次认购 单笔最 低限额为 人民币5000 元 ( 含认 购) , 追加认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币1000 元; 投资 者通 过直销 中心 首 次认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20000 元 ( 含认 购) , 追加认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币1000 元。 4、本基 金 认购 费率不 超过1.2% ,按 照认购 金额 递减 ,即认购 金额 越大, 所适 用的认 购 费率越 低。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如 果有 多笔 认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费 率 如 下 :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50 万元 1.2% 50万元 ≤M <200 万元 1.0% 200万 元≤M <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认购 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5、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 式 募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 息在 募集期 结束 时归 入投 资者 认购金 额中 , 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 归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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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资者所 有。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数额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6、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面值 均为人 民币1元。 本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 括认 购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计 算方法 如下 : (1)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金 额/(1+ 认购 费率) (2) 认购 费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 购金 额 (3) 认购 份数 =( 净认 购 金额+ 利息)/基 金份 额面 值 其中: 认购 份数 保留 至0.01 份基 金份 额,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 产计入 基金 财产 。多 笔认 购时, 按上 述公 式进 行逐 笔计算 。 7、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 投 资 者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商 业银行 ,不 得动 用。 八、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7 年 10 月 12 日起 正式 生效 ,自该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两 百人 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续 二十 个工 作日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数量 不满 两百 人或 者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监 会说明 原因及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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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投 资者 可以 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申购、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和香 港交 易所 同时 开放交 易的 工作 日为 本基 金的开 放 日,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 投 资者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日期 和时 间之 外提 出申 购、 赎 回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价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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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放 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管理 人 于 2008 年 1 月 11 日 起开 始办 理本 基 金的日 常申 购、 赎回 业务 。 (三)申购、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折 算 为人民 币)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 申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 份额先 赎回 , 申 购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赎 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回 费率 ;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业 务办理 时间 结束前撤 销, 在当日 业务 办理时 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三日 前予 以公 告。 (四)申购、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 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手续,在开放 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投 资人申 购 、 赎 回申请 的开 放日 起 三个 工作 日内 , 对 该申购 、 赎 回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投 资者应 在 T+3 日 (包 括该 日) 后及 时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 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如 因申 请未 得到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而造成 的损 失 ,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3 、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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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无效,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 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 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 者支 付赎回款 项,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金 投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十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投 资 者银行 账户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时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按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规 定处理 。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1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1 元; 投 资者 通过直 销中 心柜 台首 次申 购单笔 最低 限 额为人民 币20,000 元,追 加申购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币1元 。但若 有代销 机构 特别约定 首次 申购单 笔及 追加 单笔 最低 限额并 已经 发布 临时 公告 ,则以 该等 公告 为准 。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 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 单笔 赎回 不得 少 于1 份 (如 该帐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基 金余 额不 足1 份, 则 必 须一次 性赎 回基 金全 部份 额) ; 若 某笔 赎回 将导 致 投资者 在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余 额不 足 1 份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 投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剩余 基金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回 。 但 若有 代销机 构特 别约 定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并已 经发 布临 时公告 ,则 以该 等公 告为 准。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相关公 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对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额 的数 量限制 ,基 金管理 人 必须在 调整 三个 工作 日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 费率 1、本基 金的申 购 费率 不超 过1.5% , 按照申 购金 额递 减,即认 购金 额越大 ,所 适用的 认 购费率 越低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申购 金额 的5 %, 具体 如 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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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M<50 万元 1.5% 50 万 元≤M <200 万元 1.2%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 销网 上交 易系 统申 购本基 金业 务实 行申 购费 率优惠 , 其 申购费 率不 按申 购金 额分 档, 统 一优 惠为 申购 金额 的 0.6 %, 但中 国银 行长 城 借记卡 、 中 国 农业银 行借 记卡 持卡 人, 申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优 惠按照 相关 公告 规定 的费 率执行 ; 机 构投 资者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网上 交易 系统 申购 本基 金, 其 申购 费率 不按 申购 金额分 档, 统一 优惠为 申购 金额 的 0.6 % 。优惠 后费 率如 果低 于 0.6 %, 则 按 0.6 %执 行。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相关公 告规 定的相 应申 购费率低 于 0.6% 时 ,按实 际费率收 取申 购费。 个人 投资者于 本公 司网上 直销 系统 通过 汇款 方式申 购本 基金 的 , 前 端申 购费率 按 照 相关 公告 规定 的优惠 费率 执 行。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申购 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2、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按照 持有时间递减 ,即相关基 金份额持有时 间越长,所 适用的 赎 回费率 越低 ,赎 回费 用等 于赎回 金额 乘以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赎回 金额 的5 %, 具体 如 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M<7 天 1.5% 7 天≤M<365 天 0.5% 365 天≤M <730 天 0.3% M≥730 天 0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其 中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1.5% 的 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 基金财产 ,除 此之外 的赎 回费中,25% 的 部分 归入基 金财产, 其余 部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关 手续 费 。 3、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范 围内调整上述 费率。费率 如发生 变 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实施三 个工 作日 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七)申购份额、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用 后 , 以 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计算 , 各计算 结果 均保留 至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 分 所代表 的资 产计 入基 金资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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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二 :某 投资 者 提出 申购请 求 ,申 购金 额 分别 为110,000 元和1,100,000 元,当 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1.100 元 。申 购份数 计算 如下 :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金 额( 元,A) 110,000 1,1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B) 1.5% 1.2% 净申购 金额 ( 元, C=A/(1+B ) ) 108,374.38 1,086,956.52 申购费 用( 元,D=A-C ) 1625.62 13,043.48 申购份 额(E=C/1.1 ) 98522.16 988,142.29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 净 赎回金 额 为赎回 金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的金额 , 各 计算 结果 均保 留至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计 入基 金资 产。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例 三: 假定 三笔 赎回申 请的 赎回 份额 均为10,000 份, 但持 有时 间长 短不同 ,其 中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假设 数, 那么 各笔赎 回负 担的 赎回 费用 和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 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B) 1.10 1.30 1.40 持有时 间 100天 366 天 731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0.5% 0.3% 0% 赎回总 额( 元,D=A ×B )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 (E=C ×D ) 55 3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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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赎回金 额(F=D-E) 10,945 12,961 14,000 3.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T+2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 意,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其计算 公式 为:计 算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日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日 基金 总份 额 。 (八)申购、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 办理注 册 登记手 续 , 投资 者 自T+3 日起有 权赎 回 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3 、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 办理相 应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3 个工 作日 前予以 公告 。 (九)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申 请总份 额后 的余额 ) 与净 转出申 请 ( 转出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总 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 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办理 的赎 回 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选择 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外 ,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 办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入下 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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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 期赎 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上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10% 的前 提下, 如出 现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超 过前 一日 基金 总份额 30% 的赎 回申请 ( “大 额赎 回申 请 人” )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照 优先 确认 其他 赎回 申请人 ( “小 额 赎回申 请人 ” ) 赎回 申请 的原则 , 对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按照 以下 原则 办理 : 如 小额赎 回 申 请人 的赎回 申请 在当 日被 全部 确认 , 则 在仍 可接 受赎 回申 请的范 围内 对大 额赎 回申 请人的 赎回 申 请按比 例(单 个大额 赎回 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量/当日 大额赎 回申请 总量) 确认 ,对大 额赎回 申 请 人 未 予 确认 的 赎 回 申请 延 期 办 理 ;如 小 额 赎 回申 请 人 的 赎 回申 请 在 当 日不 能 被 全 部确 认, 则 按照 单个 小额 赎回 申请人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当 日小额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 认其 当日 受理的 赎回 申请 量, 对当 日全部 未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含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其 余赎回 申请 与大 额赎回 申请 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 延 期办 理。 延期 办 理的具 体程 序 , 按照 本条 规定的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的方 式办 理;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延期办 理的 事宜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 公 告 。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 寄、 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 方 式 , 在三 个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 同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予 以公 告。 (4)暂 停接受 和延缓 支付 :本基金 连续 两个开 放日 以上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 限不得 超过 二十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公 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 购、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 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市 场 的交易 所交 易时 间临 时停 市;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5) 其 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的情 形 ; (6) 本基 金已 经达 到监 管 机构核 定的 本基 金的 募集 规模; (7)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8)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 (9)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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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 暂停 接受某些投资者的 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 退回 投资者账 户。 发 生上述 除第(7)项 外的情 形之一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接 受申购 申请 时,应 当在当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及时公 告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形消 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 购 业务 的 办理 。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 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基金 主要 投资 市场 的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临时 停市 ; (3) 发生 巨额 赎回 ,根 据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可 以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5)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6) 法律 、法 规规 定 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已 经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 足 额支付 , 应当 按单 个赎 回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其余 部分 在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一个开 放日 ,基金 管理 人将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体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2)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个 开放 日但少 于十 个开放日 ,暂 停结束 ,基 金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提前 一个 工作 日, 在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十个 开放 日,暂 停期 间,基金 管理 人应每 十个 开放日 至 少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 一次 ;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 个月时 , 可 对重 复刊 登暂 停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整 。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三 个工 作 日, 在指 定媒 体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工 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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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注:2013 年 4 月 9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了《 关于 网上直 销开 通基 金后 端收 费模式 并 实施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 自 2013 年4 月12 日 起, 在本公 司基 金网 上直 销系 统开通 旗下 部分 基金产 品的 后端 收费 模式 (包括 申购 、 定 期定 额投 资、 基 金转 换等 业务 ) 、 并对通 过本 公司 基金网 上直 销系 统交 易的 后端收 费进 行费 率优 惠 。 本 公司直 销中 心柜 台和 代销 机构暂 不开 通 后端收 费模 式。 具体 请参 见嘉实 基金 网站 刊载 的公 告。 十 、基 金的费 用 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列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如 管理 人委 托投资 顾问 , 包 括投 资顾 问费 ) 按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80%年 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80%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8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 如托管 人委 托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 包 括向 其支 付的 相应 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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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30%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30%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3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 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 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3 、本 条第 (一 )款 第 4 至第 7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用 等不 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费,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依照 国家 法律 法规和 境外 市场 的规 定履 行纳税 义 务。 十 一、 基金转 换 基金转 换是 基金 管理 人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的一 种服务 ,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条 件 将 其 持有 的 某 一 只 基金 的 基 金 份额 转 换 为 同 一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另 一只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但仅限 于同 币种 基金 之间 进行转 换。 具体转 换原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另行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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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十 二、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冻结 与质押 (一 ) 非交易 过户是指不采用 申购、赎 回等基金交易方 式, 将一定数 量的基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 包括 继承 、 捐 赠、 司 法强制 执行 、 国有资 产无 偿划转 、 机构 合并或 分立 及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他 行为。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合格 的个人 投资 者或 机构 投资 者。 其 中: 1 、“ 继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2 、“捐 赠”仅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将 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 其他具 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团 体; 3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指 国家有权 机关 依据生 效的 法律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份 额强 制执 行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 4、 “ 国 有资 产无 偿划 转 ” 指因管 理体 制改 革、 组织 形式调 整或 资产 重组 等原 因引起 的作 为国有 资产 的基 金份 额在 不同国 有产 权主 体之 间的 无偿转 移; 5 、 “ 机构 合并 或分 立 ” 指 因机构 的合 并或 分立 而导 致的基 金份 额的 划转 。 (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并向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申 请办 理。 (三 ) 符 合条 件的非 交易 过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 二 个月 内办 理; 申请 人 按基金 注 册 登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费 用。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等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 网点 ) 时, 应办 理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转托 管。 基 金份 额转 托管 可分 一步或 两步 完成 , 具 体按 各销售 机构 要求 办理。 对于 有效 的基 金转 托管申 请, 基金 份额 将在 转托管 业务 确认 成功 后转 入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网点 ) 。 (五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 解冻。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律 转为 基金 份额并 冻结 。 (六)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将可 以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 或其 他基 金业务 ,并 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业 务规 则 。 十 三、 基金的 融资 为了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算 等临时 用途 , 可以 借 入现 金 。 此 外, 本基 金可 以 根 据正常 市场 惯例 本 基金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进行 融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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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十 四、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的应 收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在 境内 开立 人民币 和美 元基 金资 金账 户, 在 境外 开立美 元等 外币 账户 , 以 及 在境 外开 立证 券账 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境 外资 产 托 管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境 外资产托 管人 的固有 财产 。 基金 管 理人、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不 得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2 、基 金托 管人 和境 外资 产 托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境外 资产 托管人 因基 金财产的 管理 、运用 或者 其他情 形 而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 基金财 产。 4 、基金 托管人 或境外 资产 托管人按 照规 定或境 外市 场惯例开 设基 金财产 的所 有资金 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5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以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自 身相应的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范 围。 7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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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十 五、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财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财产 的价值 ,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 并为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提供 计价依 据。 (二) 估值 频率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T+1 日完 成T 日估 值。 (三) 估值 对象 本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和银 行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和 其它投 资等 资产 。 (四) 估值 方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值 日当 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市 场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2) 未 上市 股票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方 式发 行的 股票 , 按 估值 日在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首次公 开发 行的 股票 ,按 成本价 估值 。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 估 值 技术 确定 的公允 价值 估值 。 (3) 衍生 工具 按估值 日当 日其 所在 市场 的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4)在 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 (2 ) 、 (3 ) 规 定的 方法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按本 项第 (1)、 (2) 、 (3 )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财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本基金 外币 资产 价值 计算 中, 所 涉人 民币 对美 元、 港 元的汇 率应 当以 基金 估值 日中国 人 民银行 或其 授权 机构 的人 民币汇 率中 间价 为准 。 涉及到新 元与人 民币 之间 的汇率, 采用估 值日 彭博 (Bloomberg )提 供的新 元 与美元 之 间的汇 率套 算。 如上述 开放 日无 外汇 市场 交易价 格者 ,取 最近 交易 日的相 应汇 率。 (5) 国家 法律 法规 对此 有 新的规 定的 ,按 其新 的规 定进行 估值 (五) 估值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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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管 理人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形 式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复 核,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 回给基 金管 理人 。 月 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核 对同时 进行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它 情形 致使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境 外资 产托管 人、 投资顾 问 无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 作 日将 计算 的前一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人 民币 , 小数 点后 第四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基 金财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三 位内发生 差错 时,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进 一步 扩大; 计价 错误达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披露,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 四 )估值 方法 中的 第 4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交易机 构 或独立 价 格服务商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有关 会计 制度变 化以 及由于 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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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财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 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六、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 益扣 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 除的 费用等项 目后的 余额 。 1 、基金 收益包 括:基 金投 资所得红 利、 股息、 买卖 股票差价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其 它 合法收 入。 2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3 、基金 净收益 为基金 收益 扣除按照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在基金 收益 中扣除 的费 用等项 目 后的余 额。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分配 收益 按基 金份额 进行 比例 分配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 方式 或红 利再 投资方 式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可自 行选 择收益 分 配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 3 、在 符合 基金 收益 分配 条 件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至少 分配 一 次; 4 、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上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5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一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 、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7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 不低于 符合 上述 基金 分红 条件的 可分 配收 益 的25 %;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 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 配原 则、 分配时 间 、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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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现 金 红 利 按除 权 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自动 转 为 基 金 份额 。 红 利 再投 资 的 计 算方 法,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 行。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单位 。 3 、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规定 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境 外资产托 管人 相独立 的、 具有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的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 其 注 册会 计 师 等 机构 对 基 金 年 度财 务 报 表 及其 他 规 定 事项 进行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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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经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在 2 日内 披露 。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 过指定 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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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如 本基金 投资 衍生品 ,应当 在每个 工作 日(T 日 )计 算 并在T +2日 披露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开 放申 购赎 回业 务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T+2 日 (T日 为开 放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 额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前述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易日 后2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1 、基金 年度报 告: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年结束 之日 起九十日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年度 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起六 十日 内,编 制完 成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3 、基金 季度报 告: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起十 五个 工作日 内, 编制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年度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露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及 其流动 性 风险分 析等 。 5 、报告 期内出 现单一 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 额达到 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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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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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更 换投 资顾 问、 境外 资产托 管人 ; 27 、 基 金运 作期 间如 遇投 资顾问 主要 负责 人员 变动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该 事件 有可能 对基 金投资 产生 重大 影响 ; 28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期 报告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印 件。 本基金 的 交 易管 理、 交易 佣金返 还安 排、 代理 投票 政策、 流程 、 记 录等 文档 , 应当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办 公地 址,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 文 件复印 件。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应当在 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时 间内,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息通 过 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 保证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的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事项的 。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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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本基 金合 同必须遵 照进 行修改 的情 形,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改 不 涉 及 本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 意 修改后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应 当按 法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对 基金 财产进 行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三 十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 算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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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二十 年以上 。 二 十、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 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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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 值服 务,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8 年9 月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679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642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 了 股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FOF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7 年 , 中 国银 行继 续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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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 当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二 十一 、境外 资产 托管人 ( 一) 基本情况 名称:[中 国银 行(香港) 有 限公司] 住所:[香 港中 环花 园道1 号中银 大厦] 办公地 址:[香 港中 环花 园 道 1 号 中银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高迎 欣总 裁] 成立时 间:[1964 年10 月16 日] 组织形 式:[股 份有 限公 司] 存续期 间:[持 续经 营] 联系人 :[ 黄晚 仪 副 总经 理 托 管业 务主 管] 联系电 话:[852-3982-6753]


中国银 行( 香港) 有限 公司 ( “中 银香港”) 早于 1964 年成立 ,并 在 2001 年 10 月 1 日正 式重 组为 中 国银行(香港)有 限公 司 , 是 一家在 香港 注册 的持 牌银 行。 其控 股公 司-中 银香 港( 控股) 有限 公司 ( “ 中 银香港(控股)”) -则于 2001 年 2 日 在香 港注 册成 立 ,并 于 2002 年 7 月 25 日 开始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主板 上市 ,2002 年12 月 2 日 被纳 入为 恒生 指数 成 分股 。 中 银香 港目 前主 要受香 港金 管局 、 证 监 会以及 联交 所等 机构 的监 管。 截至 2017 年末 , 中银 香港(控股) 有限 公司 的总 资产 超过 23 ,399 亿港 元, 资 本总额 超过 2,417.4 亿港 元, 总 资本 比率 为 21.76% 。 中银 香港(控股)的 财务实 力及 双 A 级 信用 评 级,可 媲美 不少 大型 全球托 管银 行, 其最 新信 评如下(截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穆迪投资服务 标准普尔 惠誉国际评级 评级展 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长期 Aa3 A+ A 短期 P-1 A-1 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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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中银香 港作为 香 港第 二大 银行集 团 , 亦 为三 家本 地 发钞银 行之 一 , 拥 有最 庞 大分行 网络 与广 阔的 客 户基础,且连续四年成为“亚太及香港区最稳健银行” 《银行间杂志 》 , 并三 度获得“香港区最佳 银行” 《银 行家 杂志 》等 。 托管服 务是 中银 香港 企业 银行业 务的 核心 产品 之一 , 目 前为 超过 六十 万企 业 及工商 客户 提供 一站 式 的证券 托管 服务 。 对于 服 务国内 企业 及机 构性 客户( 包括各 类 QDII 及其 各类 产 品等) , 亦 素有 经验 , 于行业 处于 领先 地位 ,包 括于 2006 年 被委 任为 国内 首只银 行类 QDII 产品 之境 外托管 行, 于 2007 年 被 委 任 为 国 内 首 只 券 商 类 QDII 集 成 计 划 之 境 外 托 管 行 , 另 于 2010 年 服 务 市 场 首 宗 的 跨 境 QDII-ETF 等; 至于 服务 境 外机构 客户 方面 亦成 就显 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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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在“债券通”的领域








=> 自开通至今,持续维持 最大的市场份额 在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 资者(RQFII)的领域


=> 成为此类人民币产品的 最大香港服务商














在离岸人民币CNH 公募基 金的领域





=> 成为市场上首家服务商(2010 年 8 月)














=>目前亦为最大的服务商 在港上市的交易所买 卖基 金(ETF)








=> 中资发行商的最大服务 商之一 在离岸私募基金的领 域








=>新募长仓基金的最大服 务商之一 在非上市的股权/债权投 资 领域





=> 香港少有的服务商之一 其业务 专长 及全 方位 的配 备, 令中 银香 港成 为目 前 本地唯 一的 中资 全面 性专 业全球 托管 银行, 亦是 唯一获 颁行 业奖 项的 中资 托管行 :














































































































































































































专业杂志 所获托管奖项 亚洲投资人杂志 (Asian Investors) 服务提供者奖 项: - 最佳跨境托管亚洲银 行 (2012) 财资杂志(The Asset) Triple A 托管专家系列奖项 : -


最佳 QFII 托管行 (2013) -


最佳中国区托管专家 (2016) 财资杂志(The Asset) Triple A 个人领袖奖项: Fanny Wong - 香港区年度 托管银行家 (2014) 财 资 杂 志 (The Asset )Triple A 资 产 服 务 、 机 构 投 资 者 及保险机构 系列奖项 : -


最佳 QDII 托管行(2018); 及 -


最佳 QDII 客户个案 (2018) 获债券通有限公司颁 发“ 债券通优秀托管机构 ”(2018) 截至2017 年末 ,中 银香港(控股) 的托 管资 产规 模 达11,623 亿港元。 (二) 托管 部门 人员 配备 、安全 保管 资产 条件 的说 明 1. 主 要人 员情 况 托管业 务是 中银 香港 的核 心产品 之一 , 由管 理委 员 会成员 兼副 总裁 袁树 先生 直接领 导 。 针 对国 内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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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构客户 而设 的专 职托 管业 务团队 现时 有二 十名 骨干 成员 , 职 级均 为经理 或以 上, 分别 主理 结算 、 公 司行动 、账务(Billing) 、对账(Reconciliation) 、客户服 务、产品开发、 营销及网 管理等方面 。 骨干人员均来自各大跨国银行,平均具备 15 年以 上的专业托管工作经验(包括本地托管及全球托 管), 并操 流利 普通 话, 可 说是香 港最 资深 的托 管团 队。 除配备 专职 的客 户关 系经 理, 中银 香港 更特 设为 内 地及本 地客 户服 务的 专业 托管业 务团 队 , 以 提供 同时区 、同 语言 的高 素质 服务。 除上述 托管 服务 外, 若客 户需要 估值 、 会 计 、 投 资 监督等 增值 性服 务, 则由 中银香 港的 附属 公司 中 银国际 英国 保诚 信托 有限 公司 ( “中 银保 诚” ) 提供 。 作为 「强 制性 公积 金计 划管理 局」 认可 的信 托 公司 , 中 银保诚 多 年 来均 提供国 际水 平的 估值 、 会 计、 投资 监督等 服务 , 其 专职基 金会 计与 投资 监 督人员 达50 多 名, 人员 平 均具 备 10 年以 上相 关经 验 。 中银香 港的 管理 层对 上述 服务极 为重 视 , 有关 方面 的人员 配置 及系 统提 升正 不断加 强 。 另 外, 其 它 中/后 台部 门亦 全力 配合 及 支持托 管服 务的 提供 ,力 求以最 高水 平服 务各 机构 性客户 。 关键人 员简 历 黄晚仪 女士 托管业 务主 管 黄女士 于香 港大 学毕 业 , 并取得 英国 Heriot-Watt University 的 工商 管理 硕 士及英 国特 许银 行公 会的会 士资 格 。 黄女 士从 事银行 业务 超过 二十 年, 大部分 时间 专职 于托 管业 务, 服务 企业 及机 构 性 客户。效力的机构包括曾为全球最大之金融集团 - 花旗集团 - 及本地两大发钞银行 - 渣打及中 银香港 。 参加 中银香 港前 , 黄 女士 为花 旗集团 之董 事及香 港区 环球 托管 业务 总监 。 目 前黄 女士 专 职 于领导 中银 香港 的全 球托 管及基 金服 务发 展 , 并 全 力配合 中国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者 之境 外投 资及 理 财业务 之所 需 , 且 担任 中 银香港 集团 属下 多家 代理 人公司 及信 托公 司的 企业 董事 。 黄 女士 亦热 心推 动行业发展,包括代表中银香港继续担任「香港信托人公会」 行政委员会之董事一职;自09 年9 月至2015 年6月期间, 获「香港交易所」委任作为其结算 咨询小组成员;另外,黄女士目前亦是香 港证监 会产 品咨 询委 员会 的委员 之一 。 张海萍 女士 托管运 作主 管 张女士 拥有 超过 二十 年金 融行业 的工 作经 验。 加入 中银香 港前 , 张女士 曾任 职于所 罗门 美邦 、 纽 约 梅隆银 行、 摩根 大通 和道 富银行 。来 香港 工作 之前 ,她曾 在美 国纽 约和 达拉 斯工作 。 阮美莲 女士 财务主 管 阮女士 拥有 超过 二十 年退 休金及 信托 基金 管理 经验 , 管 理工 作包 括投资 估值 、 基 金核 算、 投资 合 规 监控及 信托 运作 等。 加入 中银国 际集 团前 , 阮 女士 曾于百 慕达 银行 任职 退休 金部门 经理 一职 , 以 及 于汇丰 人寿 任职 会计 经理 , 负 责退 休金 基金 会计 工 作。 阮女 士 是 香港 会计 师 公会及 英国 特许 公认 会 计师公 会资 深会 员, 并持 有英国 列斯 特大 学硕 士学 位。 2. 安 全保 管资 产条 件 在安全 保管 资产 方面 , 为 了清楚 区分 托管 客户 与银 行拥有 的资 产 , 中 银香 港 目前已 以托 管人 身份 在 本港及 海外 存管 或结 算机 构开设 了独 立的 账户 以持 有及处 理客 户的 股票 、债 券等资 产交 收。 除获得 客户 特别 指令 或法 例要求 外 , 所 有实 物证 券 均透过 当地 市场 之次 托管 人以该 次托 管人 或当 地 存管机 构之 名义 登记 过户 ,并存 放于 次托 管人 或存 管机构 内, 以确 保客 户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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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至于在 异地 市场 进行 证券 交割所 需之 跨国 汇款 , 除 非市场/存 托机 构/次 托管 行等 另 有要 求 , 否 则中 银香港 会尽 可能 在交 收日 汇入所 需款 项, 以减 少现 金停留 于相 关异 地市 场的 风险。 先进的 系统 是安 全保 管资 产的重 要条 件。 中银香 港所采用的托管 系统名为 ”Custody & Securities System ” 或简 称 CSS ,是中银香港聘 用 一支科 技专 家 、 并 结合 银 行内部 的专 才 , 针 对机 构 性客户 的托 管需 求在 原有 的零售 托管 系统 上重 新 组建而 成的 。CSS 整 个系 统构建 在开 放平 台上 , 以IBM P5 系列 AIX 运 行。 系 统需使 用两 台服 务器 , 主要用 作数 据存 取及 支持 应用系 统软 件 , 另各 自附 有备用 服务 器配 合。 此外 , 一 台窗 口服 务器 已 安 装NFS (Network File System, for Unix) 模 块, 负 责与 AIX 服 务器 沟通 。 新 系 统 除 了 采 用 尖 端 科 技 开 发 , 并 融 合 机 构 性 客 户 的 需 求 与 及 零 售 层 面 的 系 统 优 势 , 不 单 符 合 SWIFT-15022 之 要求 , 兼 容 file transfer 等 不同 的数据 传输 , 亦拥 有庞 大 的容量 ( 原 有的 零售 托 管系统 就曾 多次 证实 其在 市场买 卖高 峰期 均运 作如 常, 反观 部分 主要 银行 的 系统则 瘫痪 超 过 1.5 小 时)。 至于基 金估 值 、 会计 核算 以及投 资监 督服 务, 则采 用自行 研发 的 FAMEX 系统 进行处 理 , 系 统可 相 容 多种货 币 、 多 种成本 定价 法及多 种会 计核 算法 , 以 满足不 同机 构客 户及 各类 基金的 需要 。 系统 优 势 包括: 多种货币;多种分类;实时更新;支持庞大数据量;简易操作,方便用户。系统所支持的核 算方法 包括: 权重 平均(Weighted Average) ; 后 入先 出(LIFO) ; 先入 先出(FIFO) ; 其它 方法 可经 与 客户商 讨后 实施 。系 统所 支持的 估值 方法 有: 以市 场价格 标明 (Marking to Market) ; 成本 法; 成 本或 市 场 价 的 较 低 者 ; 入 价 与 出 价(Bid and offer) ; 分 期 偿 还(Amortization) ; 含 息 或 除 息 (Clean/dirty) ;及 其它 根 据证券 类别 的例外 估 值等 。 (三) 托管 业务 的主 要管 理制度 作为一 家本 地持 牌银 行, 中银香 港的 业务 受香 港金 融管理 局全 面监 管; 另外 , 作 为本 地上 市的 金 融 机构, 中银 香港 亦需 严格 遵守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的规 定及要 求。 中银香 港 实 施严 格的 内部 控制制 度和 风险 管理 流程 , 所 有重 要环 节均 采用 双 人复核 , 减少 人工 操作 风险 ; 并 由独 立风 险管 理 部门就 任何 新产 品/ 服务/ 措施等 进行 全面 评核 及监 控, 避免 人为 失误 或道 德风险 。任 何外 判安 排, 除上述 风险 分析 外, 还需 寻求监 管机 构之 批淮 。 对于次 托管 行或 服务 商的 委任 , 中 银香 港亦制 定了 有关选 任 、 服 务标准 、 及 日常服 务水 平监 控等 制 度及要 求 , 以确 保服 务质 量。 对托 管客户 而言 , 中 银香港 亦承 担 其 次托 管行 之服务 疏失 等风 险, 并 在托管 合约 中清 楚订 明。 中银香 港具 备经 审核 之应 变计划 以应 付各 种各 样特 殊情况 的发 生 。 应 变计 划 每年均 会进 行测 试及 演 练, 模拟 在突 发情形 下之 业务运 作 , 并 对测试 结果 进行检 讨及 评估 , 以 确保 在突发 情形 下仍 能 提 供 服务 。 系 统方 面, 灾难 应 变措施 中心 亦已 预留 独立 应用软 件及 数据 库服 务器 , 随 时取 代生 产服务 器 运作。 托管业务之规章制度及工作手册乃根据与托管相关的监管条例或指引(如: 员工守则, 了解你的客 户政策 、 防洗钱政策及个人私隐条例等) 与中银香港本身制定的内控制度( 如 : 信息安全管理办 法,包括托管系统用户之管理、权限之设定等)缮制,并因应有关条例、指引或政策之修订而适时 调整, 以确 保乎 合对 外、 对内的 监控 要求 。


有关托管业务的重要规章制度包括《托管业务标准操作规程》 (Custody - Standard Opera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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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Procedure Overview ) ,主要内容包括:账 户开立、客户账户管理、 结算程序、公司行动程序 、资 产核对 、 资 金报 告、 账单 、 投诉、 应急 计划 等等 。 以 及 《托管 系统 进入 控制 规程 》 (Custody - System Access Control Procedure Overview ) , 内容 涵盖 系 统范围 、系 统描 述、 用户 概况、 功能 列表 、职 责定义 、增 加、 删除 、修 改程序 、请 求格 式、 控制 与备份 安排 等。 中银香 港设 有独 立的 稽核 委员会 , 直接 向董事 会负 责, 对各 部门 进行定 期及 不定期 之稽 核 。 至 于 年 度审计 ,则 委任 罗兵 咸永 道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 中银集 团系 内各 企业 法人 或业务 条线 均严 格分 开, 并设严 密的 防火 墙, 以确 保客户 资料 高 度 保 密 。 (四) 重大 处罚 中银香 港托 管业 务自 成立 至今已 十二 年 , 从 未受 到 监管机 构的 重大 处罚 , 亦 没有重 大事 项正 在接 受 司法部 门、 监管 机构 的立 案调查 。 二 十二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 万豪 中 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 2 期 53 层 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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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1 号太平 金融 大 厦 16 层 电话 (0755 )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山 东 路 6 号 华润大 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江干 区四 季青 街道 钱江 路 1366 号 万象 城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37 号信合 广 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0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 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代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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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http://www.icbc.com.cn,http://www.icbc-ltd.com 客服电 话 95588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8 号凯 晨世 贸中 心东 座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慕冰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3)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四清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网址 http://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网址 http://www.ccb.cn 客服电 话 95533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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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7)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http://www.citic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58 (8)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高天、 虞谷 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28 (9)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154 办公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注册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卞晸煜 电话 (021 )52629999 传真 (021 )62569070 网址 http://www.cib.com.cn 客服电 话 95561 (10)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 25 号 、甲 25 号 中国 光大 中 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 25 号 、甲 25 号 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63639709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http://www.95595.com.cn 客服电 话 95595 (11)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民生 银行 大厦 注册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志刚 电话 (010)58560666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68 (12)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号 A 座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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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客服电 话 95580 (13)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甲 17 号 首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甲 17 号 首层 法定代 表人 张东宁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 (010 )66223587 传真 (010 )66226045 网址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服电 话 95526 (14)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 http://www.hxb.com.cn http://www.95577.com.cn 客服电 话 95577 (15)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http://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3 或 95501 (16)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东 路 345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东 路 345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客服电 话 96528 , 962528 上海、 北京地 区 (17)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月 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网址 http://www.bjrcb.com 客服电 话 96198 (18)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青岛 市崂 山区 秦岭 路 6 号 3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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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青岛 市崂 山区 秦岭 路 6 号 3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叶旻 电话 0532-68602127 传真 0532-68629939 网址 http://www.qdccb.com/ 客服电 话 96588( 青岛) 、 4006696588( 全国) (19) 徽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吴学民 联系人 顾伟平 电话 0551-65898103 传真 0551-62667684 网址 http://www.hs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88 (20)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仁康 联系人 唐燕 电话 (0571 )87659056 传真 (0571 )87659554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27 (21)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东莞市 城区 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 育 路 21 号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 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 吴照群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客服电 话 4001196228 (22) 临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省 临沂 市沂 蒙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临沂 市兰 山区 北京 路 37 号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临沂 市兰 山区 北京 路 37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进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网址 http://www.lsbchina.com 客服电 话 400-699-6588 (23) 江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市 中华 路 26 号 江苏 银 行总部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华 路 26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华 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 (025)58587036 传真 (025)58587820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客服电 话 9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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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24)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河东 区海 河东 路 218 号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河东 区海 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1 (25)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中国广 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3038 号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 路 30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http://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 话 961200( 深圳) (26) 洛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洛阳市 洛龙 区开 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洛阳市 洛龙 区开 元大 道与 通济街 交叉 口 注册地 址 河南省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法定代 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 (0379 )65921869 网址 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服电 话 (0379 )96699 (27) 乌鲁木 齐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天山 区新 华北 路 8 号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天山 区新 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黎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0991)8824667 网址 http://www.uccb.com.cn 客服电 话 (0991)96518 (28)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省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烟台市 芝罘 区海 港 路 25 号 注册地 址 烟台市 芝罘 区海 港 路 25 号 法定 代 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 话 4008-311-777 (29)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大 街 16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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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注册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http://www.hrbb.com.cn 客服电 话 95537 (30) 浙江稠 州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义乌 市江 滨路 义乌 乐园东 侧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义乌 市江 滨路 义乌 乐园东 侧 法定代 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 、张 予多 电话 (0571)87117616 传真 (0571)87117607 网址 http://www.czcb.com.cn/ 客服电 话 (0571)96527 、 4008096527 (31)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 路 2 号东莞 农商 银行 大厦 。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86628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客服电 话 (0769)961122 (32) 天津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天津市 河西 区友 谊 路 15 号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河西 区友 谊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宗唐 联系人 杨森 电话 (022 )28405330 传真 (022 )28405631 网址 http://www.bankoftianjin.com 客服电 话 4006-960296 (33) 河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石家庄 市平 安北 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省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注册地 址 河北省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129999 (34) 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http://www.jnbank.com.cn 客服电 话 96005 (35) 成都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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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武侯 区科 华中 路 88 号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武侯 区科 华中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萍 联系人 杨琪 电话 028-85315412 传真 028-85190961 网址 http://www.cdrcb.com 客服电 话 95392 (36)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http://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 话 0512-96067 (37) 杭州联 合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市 建国 中 路 99 号杭 州 联合银 行大 楼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上城 区建 国中 路 99 号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上城 区建 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 0571 —87923324 传真 0571—87923214 网址 http://www.urcb.com 客服电 话 96592 (38) 福建海 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六一 北 路 158 号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六一 北 路 158 号 法定代 表人 苏素华 联系人 吴白玫 电话 0591-87838759 传真 0591-87388016 网址 http://www.fjhx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939999 (39) 浙江绍 兴瑞 丰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绍兴 市柯 桥区 柯桥 笛扬 路 1363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绍兴 市柯 桥区 柯桥 笛扬 路 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00 网址 http://www.borf.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96 (40)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泉州市 丰泽 区云 鹿 路 3 号 注册地 址 泉州市 丰泽 区云 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王 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896312 (41) 锦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辽宁省 锦州 市科 技 路 6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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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锦州 市科 技 路 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阳 电话 0416-3220085 传真 0416-3220017 网址 http://www.jinzhou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696178 (42) 浙江乐 清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乐清市 城南 街道 伯乐 西 路 99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乐清 市城 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 0577-61566028 传真 0577-61566063 网址 http://www.yq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896596 (43) 桂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西壮 族自 治区 桂林 市中 山南 路 76 号 注册地 址 广西壮 族自 治区 桂林 市中 山南 路 7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传真 0773-3851691 网址 http://www.guilin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696299 (44) 浙江杭 州余 杭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余 杭区 南苑 街道南 大 街 72 号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临 平南 大 街 7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来 熤标 联系人 蔡亮 电话 0571-86209980 传真 0571-86137150 网址 http://www.yhrcb.com/ 客服电 话 96596/4008896596 (45)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外泛 利大 厦 1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外大 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传真 8610-65884788 网址 http://www.hexun.com/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46) 诺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飞 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21-5399 (47)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街 道梨 园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 厦 8 楼 801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街 道梨 园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 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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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人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http://www.jjmmw.com;https://www.zlfund.cn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48)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宛 平南 路 88 号金座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0 号 2 号 楼二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77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 话 95021 (49)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欧 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欧 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https://www.howbuy.com/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50)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267 号 陆家 嘴金 融服 务广 场 二期 11 层 注册地 址 浦东新 区高 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51)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古荡 街道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文二 西 路 1 号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http://www.5i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52)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苑 路 15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苑 路 15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李静如 电话 010-59601366-7024 网址 http://www.my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53)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注册地 址 中国上 海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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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网址 http://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 话 400-921-7755 (54) 嘉实财 富管 理 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八号国 金中 心二 期 53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 金中心 办公 楼二 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55)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西城 区民 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民 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网址 http://www.5irich.com 客服电 话 400-6262-818 (56)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北京)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 010-52413385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57)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玄武 区苏 宁大 道 1-5 号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玄武 区苏 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汉青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008800-884131 网址 http://www.snjijin.com/ 客服电 话 95177 (58) 众升财 富(北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 北 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http://www.wy-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76-9988 (59)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富街 道深 南中 路 4026 号 田面 城市 大 厦 18 层 b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富街 道深 南中 路 4026 号 田面 城市 大 厦 18 层 b 法定代 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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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网址 http://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877899 (60)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路 甲 19 号嘉 盛中 心 3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北京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宏达 北 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陈霞 电话 15249236571 传真 010-59313586 网址 http://www.cht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980-618 (61) 北京广 源达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望 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浦项 中心 B 座 19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新 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六层 6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010-572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网址 http://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236060 (62) 上海大 智慧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健 联系人 宋楠 电话 021-20219988-37492 传真 021-20219923 网址 https://www.wg.com.cn/ 客服电 话 021-20292031 (63) 北京加 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3 号通泰 大 厦 C 座 709 室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11 号 7 层 703 室 法定代 表人 曲阳 联系人 徐娜 电话 010-68292940 传真 010-68292941 网址 http://www.bzfunds.com 客服电 话 010-68292745 (64) 济安财 富(北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 路 7 号北 京财 富中 心 A 座 4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 010-65330699 网址 http://www.jianfortune.com 客服电 话 400-673-7010 (65)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长宁 区福 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富 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网址 http://www.66zichan.com 客服电 话 400-166-6788 (66) 上海汇 付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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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黄 河 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客服电 话 400-820-2819 (67) 上海中 正达 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网址 http://www.zzwealth.cn 客服电 话 400-6767-523 (68)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郑毓栋 联系人 姜颖 电话 13522549431 传真 010-65951887 网 址 http://www.hongdia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68-1176 (69)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陆 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http://www.lufunds.com 客服电 话 4008219031 (70)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珠海市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注册地 址 珠海市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http://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 020-89629066 (71) 中民财 富基 金销 售(上海)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老 太平 弄 88 号 A 、B 单元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弭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电话 021-33355392 传真 021-63353736 网址 http://www.cmiwm.com/ 客服电 话 400-876-5716 (72)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3 号通泰 大 厦 B 座 8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东 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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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法定代 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 010-88066214 网址 https://www.amcfortune.com/ 客服电 话 400-817-5666 (73)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南 京西 路 768 号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商 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http://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74)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75)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层至 二十六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红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76)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77)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5 楼、18 楼、19 楼、 36 楼、38 楼、39 楼、41 楼、42 楼 、43 楼和 44 楼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市黄 埔区 中新 广州知 识城 腾飞 一 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http://www.gf.com.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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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78)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北京 市朝 阳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法定代 表 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 010-6083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79)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2-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 010-83574807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80)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 689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http://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81)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世纪 商贸 广 场 45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 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联系人 陈宇 电话 021-33388214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http://www.swhysc.com 客服电 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82)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83)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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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深圳)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84) 中信证 券(山东) 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 楼第 20 层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http://www.zxwt.com.cn 客服电 话 95548 (85)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13 、15 、16、18 、19、20、21 、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胡芷境 电话 0755-88320851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http://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86)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注册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 021-38565547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2 (87)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119 号东 方证 券大 厦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孔亚楠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03 (88)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 华 远 华 中 心 4 、5 号楼 3701-3717 注册地 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 华 远 华 中 心 4 、5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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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3701-3717 法定代 表人 施华 联系人 丁敏 电话 (010)5935599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 话 95571 (89)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6 、17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电话 (021)62821733 传真 (0755)83515567 网址 http://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 (0755)33680000 (90)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http://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91)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http://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92)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长春市 生态 大 街 6666 号 注册地 址 吉林省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网址 http://www.nesc.cn 客服电 话 95360 (93)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范超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http://www.hazq.com 客服电 话 95318 (94)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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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住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天 国际 财富 中 心 26-28 层 注册地 址 长沙市 芙蓉 中路 二 段 80 号 顺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静 电话 (0731)84403347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 http://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95317 (95)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市 市中 区经 七 路 86 号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20315290 网址 http://www.zts.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96)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1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招 商银行 大 厦 40 -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3199511 (97)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9 、16-20 楼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网址 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服电 话 95358 (98)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中 大道 1619 号南 昌 国际金 融大 厦 A 栋 41 层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中 大道 1619 号南 昌 国际金 融大 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晓峰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http://www.scstock.com/index.html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99)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温 泉街 道五 四路 157 号 7-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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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温 泉街 道五 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100)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 杨涵宇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客服电 话 400 910 1166 (101)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三 路 55 号 广播 电视 新 闻中心 西面 一层 大堂和 三、 四层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惠 州 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三 路 55 号 广播 电视 新 闻中心 西面 一层 大堂和 三、 四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5-83331195 网址 http://www.lxsec.com 客服电 话 95564 (102)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联系人 杨洪飞 电话 0755-83007323 传真 0755-83007034 网址 http://www.vsun.com 客服电 话 4000-188-688 (103) 宏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锦江 区人 民南 路二 段十八 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http://www.hx818.com 客服电 话 4008366366 (104)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3-1305 室、14 层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 场 (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皓 联系人 刘宏莹 电话 010-60833754 传真 0755-83217421 网址 http://www.citicsf.com 客服电 话 400-990-8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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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105) 东海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25 、 27 、 29 号 、 上 海市 浦 东新区 东方 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 大 厦 8 楼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25、27、29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网址 http://www.qh168.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4008888588 (106)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特 8 号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特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http://www.cjsc.com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107)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 公 地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 苑 8 号 西南证 券大 厦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庆轩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63786141 传真 (023)6378212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108) 湘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注册地 址 长沙市 天心 区湘 府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 商务 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永祥 联系人 李欣 电话 (021)38784580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 http://www.xcsc.com 客服电 话 95351 (109) 万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市 中山 二 路 18 号电 信 广场 36 、37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东 路 11 号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19 楼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东 路 11 号 18 、19 楼全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110) 民生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 A 座 16 层--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 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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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电话 (010)85127766 传真 (010)85127917 网址 http://www.mszq.com/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111)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 8 号 注册地 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http://www.bhzq.co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112)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西塔 楼 21 层 注册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 山西国 际贸 易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113)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6 、10 、12 、15 、1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12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网址 http://www.dxzq.net 客服电 话 400-8888-993 (114)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苏州工 业园 区星 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30 (115)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客服电 话 95321 (116) 南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市 江东 中 路 38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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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电话 (025)58519523 传真 (025)83369725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86 (117)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四川 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务 大 厦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路 336 号华 旭国际 大 厦 6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四 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 (021)53686100-7008 网址 http://www.shzq.com 客服电 话 (021)962518 、 4008918918 (118)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 田芳芳 电话 (010)83561146 网址 http://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95399 (119)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 15 号 桐 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小 店区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12 、13 层 注册地 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 15 号 桐 城中 央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网址 http://dtsbc.com.cn/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120)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无锡市 金融 一 街 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金 融一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70 (121)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 路 1 号 黄龙世 纪广 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五 星 路 201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五 星 路 20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 )87901912 传真 (0571 )87901913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7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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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122)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周一涵 电话 021-38637436 传真 021-58991896 网址 http://www.stoc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 —8 (123)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壮 族自 治区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国海 大厦 注册地 址 广西壮 族自 治区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春梅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71-5530903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3 (全 国) (124)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 1 号金源 中 心 30 楼 注册地 址 广东东 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28 (125)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省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注册地 址 河南省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李 昐昐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网址 http://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95377 (126)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 网址 http://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127)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 层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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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400-888-8588 (128) 中银国 际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上 海市 浦东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9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宁敏 联系人 王炜哲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 http://www.bocifunds.com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129)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赛 罕区 敕勒川 大街 东方 君座 D 座 光大银 行办 公楼 14-18 楼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赛 罕区 敕勒川 大街 东方 君座 D 座 光大银 行办 公楼 14-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熊丽 电话 (0471 )4972675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客服电 话 4001966188 (130)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西 湖区 北京 西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 周欣玲 电话 (0791)86281305 传真 (0791)86281305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131)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海口市 南宝 路 36 号 证券 大 厦 4 楼 注册地 址 海口市 南宝 路3 6号 证券 大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http://www.jyzq.c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132) 德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阳 路 510 号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城 建国 际中 心 29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杨 路 510 号南半 幢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武晓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133)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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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住所 陕西省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信托 大 厦 16-17 楼 办公地 址 陕西省 西安 市新 城区 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注册地 址 陕西省 西安 市新 城区 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 表人 徐朝晖 联系人 梁承华 电话 (029)87416168 传真 (029)87406710 网址 http://www.west95582.com 客服电 话 95582 (134)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 心 21 楼 注册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 心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范坤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http://www.hlzq.com 客服电 话 95368 (135) 财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杭州市 杭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 际商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注册地 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法定代 表人 陆建强 联系人 陶志华 电话 0571 - 87789160 传真 0571-87818329 网址 http://www.ctsec.com 客服电 话 (0571)96336 、 962336( 上海 地区) (136)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中 心 9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灿辉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http://www.shhxzq.com/ 客服电 话 68777877 (137)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 021-54967552 传真 021-54967032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138)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1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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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于军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 )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139)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B 座 15 层 注 册地 址 深圳市 南山 区科 技中 一路 西华强 高新 发展 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传真 0755-82960582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29 (140) 国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 18 路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自治 区呼 和浩 特市 武川县 腾飞 大 道 1 号 4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董晶姗 电话 (010)83991737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http://www.grzq.com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141)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哈尔滨 市松 北区 创新 三 路 833 号 注册地 址 哈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 6号 法定代 表人 赵洪波 联系人 周俊 电话 0451-85863726 传真 0451-82337279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142)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成 证大 厦 16 楼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贾 鹏 电话 028-86690057 、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10 (143)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路 盘古大 观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40 层-43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姜志军 联系人 齐冬妮 电话 (010)5935580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http://www.e5618.com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144)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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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145) 长城国 瑞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厦门市 莲前 西路 2 号 莲富 大厦十 七楼 办公地 址 厦门市 思明 区深 田 路 46 号 深田国 际大 厦 20 楼 注册地 址 厦门市 思明 区莲 前西 路 2 号莲富 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勇 联系人 林丹 电话 (0592)2079259 传真 (0592)2079602 网址 https://www.gwgsc.com/ 客服电 话 400-0099-886 (146)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32 楼( 陆家 嘴商 务广场 )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祝健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http://www.ajzq.com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147)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朝 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 国人保 寿险 大 厦 1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 010-85556088 网址 http://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 400-898-4999 (148)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武 昌区 中南 路 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区 关东 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岑妹妹 电话 027-87617017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http://www.tfzq.com 客服电 话 4008005000 (二)注册登记机构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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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二 十三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运 用基 金财 产;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管理 基金财 产 ; (4)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获得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 , 收取 认购 费、 申购 费、 基金 赎回 手 续费及 其它 事先 批准 或公 告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它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 本合同 的 有效 期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它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 以及 采取其 它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名称 国浩律 师集 团( 北京 )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 路38 号 泰康 金融 大厦9 层 负责人 王卫东 联系人 黄伟民 电话 (010 )65890661 传真 (010 )65176801 经 办 律 师 黄伟民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黄浦区 湖滨路 202 号 领展 企业广 场二 座普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 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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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7)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对基 金代销 机 构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8)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 机构 , 办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制订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2 ) 按 照法 律法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它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7)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制订、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募集 、 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18) 选择 、更 换基 金投 资顾问 ; (19)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订 的其它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它 权 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募 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理机 构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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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帐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帐 册、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7)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基金 管理 人对 其委 托投资 顾问 、第 三方 机构 相关事 项的 法律 后果 承担 责任。 (23)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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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选择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 并与之 签署 有关 协议 ;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委托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境 内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境内 资金 帐户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保 管(或 委托境 外资 产托管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 的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帐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委 托并 监督境 外资 产托管 人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9)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 中期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意 见 ,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各 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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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20) 对其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相关 事项 的法 律后 果承 担责任 。 (21)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 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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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应遵 守基金管 理人 及其代 理销 售机构和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 及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组成 。 2. 有以 下事 由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提 高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 的 除外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8)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合 并; (9)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 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它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3. 以下 情况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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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6)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它情 形。 4.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代 表基金 份额百 分之 十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4)代 表基金 份额百 分之 十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一事 项书 面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百 分之 十以上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 三十 日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5.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 前30 天 在至 少一 种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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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3) 投票 委托 书送 达时 间 和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权益 登记 日; (6)如 采用通 讯表决 方式 , 则载明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 内 容 。 6.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 但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和 提前终 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经 核对 ,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 含50% )。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告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50% ); (4)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其 它代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受 托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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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7.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①议事 内容 限为 本条 前述 第 2 款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 的事项 。 ②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召 集 人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③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作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 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④ 单独 或合并 持有权 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 额 10% 或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或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 的提案 , 未 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六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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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8. 表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① 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 )通 过。 ② 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百分 之五 十以 上 ( 含百 分 之五十 )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别 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9. 计票 (1) 现场 开会 ①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为 召集 人授权 出席 大会的代 表 , 如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中 推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如果基 金管理 人为召 集人 , 则监督 员由 基金托 管人 担任 ; 如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监督 员由基 金托 管 人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中 指定)共 同担 任监 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行 召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推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担任 监票人 。 ②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③ 如果 会议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 可 以对所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 点;如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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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会议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会 议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④ 在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担任 召集 人的情 形下 ,如果在 计票 过程中 基金 管理人 或 者基金 托管 人拒 不配 合的 , 则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10.生 效与 公告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按照《基 金法 》有关 规定 表决通过 的事 项,召 集人 应当自 通 过之日 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自中国 证监 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后 2 日内 ,由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集人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4)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三)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的约 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事项 的。 (2)变 更基金 合同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报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并自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3)但 如因相 应的法 律法 规发生变 动并 属于本 基金 合同必须 遵照 进行修 改 的 情形,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修 改 不 涉 及本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权 利 义务 关 系 发 生 变化 或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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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意修改 后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3)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3.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同 终止, 应当 按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对基 金财产 进 行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①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②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③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 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 清算 程序 ①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②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③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④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 变现; ⑤ 制作 清算 报告 ; ⑥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 意 见书; ⑦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⑧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4) 清算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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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① 支付 清算 费用 ; ② 交纳 所欠 税款 ; ③ 清偿 基金 债务 ; ④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① 、② 、③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二 十年以 上。 (四)争议的处理 1.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基金合同的 当 事人 之间 因 本 基 金 合 同 产 生的 或与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争 议应 首 先 通 过友好 协商 解决 。但 若自 一方书 面要 求协 商解 决争 议发生 之日 起 60 日内 未能 以协商 方式 解 决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据 当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3.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五)基金合同的效 力 1. 本基 金合 同是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的法 律文 件 ,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 代表人 或其 授权 签字 人签 字。 基 金合 同 于 投资 者 缴 纳认购 的基 金份 额的 款项 时成立 , 于 基金 募集结 束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获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后生 效。 2. 本基金合同的有效 期自 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 金财 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 批准并公 告之日 止。 3. 本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内的 基 金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法 律约 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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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4.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上 报有 关监管 机构 一式二 份外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5.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存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住所 , 供投资 者查 阅, 基金 合 同条款 及内 容应 以 基 金合 同正本 为准 。 二 十四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53 层 09-1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赵 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3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 【1999 】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金 托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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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4 号 联系人 :王 永民 联系电 话: (010 )66594856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 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中实 际可 以监控 事项 的约定 , 建立相 关的 技术 系统 ,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对 基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应 将拟 投资的 股票 库等各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对各 投资 品种 的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上 述投 资范 围对基 金的 投 资进行 监督 ;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3)对 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督 。为 对基金 禁止 从事的关 联交 易进行 监督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相 互提 供 与 本 机 构有 控 股 关 系的 股 东 或 与 本机 构 有 其 他重 大 利 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 (4)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 其回 购交易 及监 督所需的 其他 投资品 种的 交易对 手 库, 交 易对 手库 由信 用等 级符合 《通 知》 要求 的交 易对手 组成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变 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进 行金 融 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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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生品、 证券 借贷 、 回 购交 易时, 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手 库的 范围 。 基 金托 管人对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 进行 监督;


(5)基 金如投 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事 先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6)对 法律法 规规定 及 《 基金合同 》中 实际可 以监 控事项 约 定的 基金投 资的 其他方 面 进行监 督。 2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 查。 3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投资 顾问 的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由 基金 管理 人责成 投资 顾问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进 行核 对 确认并 回函 ; 在限期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如基金 管理 人未予 纠正 或基 金管理 人未 责成 投资 顾问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4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5 、基金 托管人 对保管 资产 投资运作 的监 督为事 后监 督,由基 金托 管人于 估值 日结束 且 相关数 据齐 备后 ,进 行监 控和报 告。 6 、基金 托管人 的投资 监督 报告的准 确性 和完整 性受 限于基金 管理 人 或其 投资 顾问及其 他中介 机构 提供 的数 据和 信息 , 基 金托 管人 对这 些机 构的信 息的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不作 任何 担 保、暗 示或 表示 ,并 对这 些机构 的信 息的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所引 起的 损失 不负 任何责 任。 7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 或其 投资 顾问 的投 资行 为(包 括但 不限 于其 投资 策 略及决 定) 及其投 资回 报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三)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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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所有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 基金 托管 人可 将基 金 财产安 全保 管和 办理 与基 金财产 过户 有关 的手 续等 职责委 托 给 第三 方机 构履 行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 应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的营 业机 构开 立的 “基金 募 集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停止募 集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验资 完成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并 指定 的基 金托 管银 行账户 中 ,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 金与验 资确 认 金额相 一致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的生 效条 件, 由基金 管 理人按 规定 办理 退款 等事 宜。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 基金的 托管 账户。本 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托管 账户进 行。 (3) 本基 金托 管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 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资金 结算 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或 地区 监管 理机 构的 有关规 定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在基 金所 投资市场 的交 易所或 登记 结算机构 或境 外资产 托管 人处, 按 照该交 易所 或登 记结 算机 构的业 务规 则开 立证 券账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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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2)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以及 各自 委托 代理人 均不 得出 借擅 自转 让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 券账 户相 关证明 文件 的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 产的管 理和 运用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4)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 或地区 有关 法律 的规 定。 5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投资市 场所 在国 家或 地区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由基 金托管 人或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负责 开立 。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2) 投资 市场 所在 国家 或 地区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办 理。 6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价 凭证 等的保 管按 照实 物证 券相 关规定 办理 。 7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财产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时 一般 应保 证有 两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 本原件 。 重 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自 保管 至 少 20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 产的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算 按照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进行 。 1 、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和 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 以基金 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进 行估 值 ,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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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会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每个 工作日 上午 12:00 之 前, 基金管 理人 将 前一日 的基 金估 值结 果以 书面形 式报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传真后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并在 当日 18 :00 之前 盖章 或签 字后以 传真 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送 给基 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定 期对外 公布 。 基金月 末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 进行 。 (3)当 相关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不能客 观反 映基金 财产 公允价 值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 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估 值。 (4)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双方 应及 时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当 基金资 产的估 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 值小数 点后 三位内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基金份 额 净值估 值错 误 。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处 理。 (6)由 于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的任 何基 金净值 数据 错误,导 致该 基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实 际损 失, 基金 管理人 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正 确 , 则 基 金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 则 基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的 责任 。 如果 上述 错误 造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不 当得利 ,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不 当得 利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承 担的 赔 偿金额 ,则 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行 分配 。 (7) 由于 证 券 交易 所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 及其 他中 介机构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8)如 果基金 托管人 的复 核结果与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果存 在差 异,且 双方 经协商 未 能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基金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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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0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 管理人 将编 制完 毕的 报告 送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并 于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予 以公告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45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人 将编 制完 毕的报 告送 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并 于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予以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70 日 内, 基 金管 理人 将编 制完毕 的报 告送 交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并于 会计 年度 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公 告 。 基 金 合同 生效 不足两 个月 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立 即进 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季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报 告完 成 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 应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 方式 或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 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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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个工 作日 内定 期 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 对于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负 有保 密义 务。 除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及其 中的任 何信 息以 任何 方式 向任何 第三 方 披露 ,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及其 中的 信息限 制在 为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之 目的而 需要 了解 该等 信息 的人员 范围 之内 。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解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提 出协 商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 北 京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根据 提交 仲裁 时该会 现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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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各 自继 续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七)托管协议的修 改、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程序 本协议 经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 可以 书面形 式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生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3.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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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二 十五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 市场的 变化 ,增 加或 变更 服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账 户 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帐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 15 个工作 日内 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寄送 开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帐单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 理人 在每年 第1-3 季度结束 后向 定制纸 质对 账单且在 季度 内有交 易的 投资者 寄 送季度 对账单 ,在每 年第4 季度结 束后向 定制纸 质对 账单且 季度内 有交易 或最 后一个 交易日 仍持有 份额 的投 资者 寄送 年度对 账单 ; 每月 向定 制电 子对帐 单服 务的 份额 持有 人发送 电子 对 帐单。 3 、由于 投资者 提供的 邮寄 地址、手 机号 码、电 子邮 箱不详、 错误 、未及 时变 更或邮 局 投递差 错 、 通 讯故障 、 延 误等原 因有 可能 造成 对 账 单无法 按时 或准 确送 达。 因上述 原因 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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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正常收 取对 账单 的投 资者 ,敬请 及时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或 拨打 本公 司客 服热 线查询 、核 对 、 变更您 的预 留联 系方 式。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将其 所获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免 收申购 费用 。 (三)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投资者可与中国银行 等代 销机构就本基金申请 开办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约定 每 期 固 定申购 金额 。具 体受 理网 点见中 国银 行等 相应 的代 销机构 各分 支机 构的 公告 。 (四) 手机短信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向 定 制净 值短 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 净 值短 信服 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通过 拨打 客户 服务 电 话 400-600-8800 (免 长途 电 话费) 、(010)85712266 , 也可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 (五)在线服务 通过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还 可获 得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账户 信息 查询 和基金 信 息 查询。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 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利 用基 金管 理人 网址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各类信 息 , 包括基 金的 法律 文件 、业 绩报告 及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等 资料 。 3 、网 上交 易服 务 投资者 可登 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通 过直 销网 上交 易办理 认购/申 购、 赎 回、 转换、 定期 定额申 购、 定期 定额 赎回 、定期 定额 转换 、查 询等 业务。 具体 参见 相关 公告 。 (六)咨询服务 1 、投 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如果 想了 解本 基金 有关 申购与 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 基金账 户 余额、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 信息, 可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 400-600-8800 ( 免长 途电话 费) 、(010)85712266 , 或传 真(010 )65182266 。 2 、互 联网 址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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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二 十六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自 2018 年4 月12 日至2018 年10 月 12 日, 本基 金 刊登于 《中 国证 券报 》 、 《 上海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的 临时 报告如 下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日 期 备注 1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嘉 实 海 外 中 国 股 票 混合 (QDII )2018 年 5 月 22 日 暂停 申购 、 赎 回 及定投 业务 公告 2018 年 5 月 18 日


2 关于增 加腾 安基 金销 售 ( 深圳)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8 年 5 月 28 日 含本基 金 3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嘉 实 海 外 中 国 股 票 混合(QDII )2018 年 7 月 2 日 暂停 申购 、赎 回 及定投 业务 公告 2018 年 6 月 28 日


4 关 于 增 加 中 信 期 货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展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8 年 7 月 16 日 含本基 金 5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直销柜 台申 购、 赎回 、转 换数量 限制 的公 告 2018 年 7 月 18 日 含本基 金 6 关 于 增 加 四 川 天 府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并开 展定 投及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2018 年 8 月 24 日 含本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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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7 关 于 增 加 恒 天 明 泽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展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8 年 9 月 14 日 含本基 金 8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嘉 实 海 外 中 国 股 票 混合 (QDII )2018 年 9 月 25 日 暂停 申购 、 赎 回 及定投 业务 公告 2018 年 9 月 20 日








二 十 七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 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提 供的 文本 的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二 十八 、备查 文件 1.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嘉 实海 外中国 股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嘉 实海 外中 国股 票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3.《嘉 实海 外中 国股 票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4.法律 意见 书;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8 年11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