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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双盈(165517)

信诚双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次)查看PDF公告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 
 
 
信 诚双 盈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 由信 诚 双盈 分级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封闭 期届 满 转换 而来) 
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新) 
 
重要提示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2005 年9 月30 日注册成立。因业务发展需要,
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公司名称由“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我 司” ) , 并由 上海 市工 商行 政管 理局 于2017 年12 月18 日核发新的营业执
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名称变动不影响合同义
务的履行。本次我司名称变更后 ,以“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签署 的的 法律 文件 (包 括但 不限 于公 司合 同、 公告 等, 以下 简称 “原 法律 文件 ” ) 不受
任何影响,我司将按照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如原法律文件件对生效条件、有效期限进行特别
说明的,以原法律文件的说明为准。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经2012 年1月19日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 】 88 号文
核准募集。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期
届满 ,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已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 基金 名称 已变 更为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基 金代 码为 : “165517 ” ,基 金简 称为 “信 诚双 盈
债券 (LOF ) ” ,双盈A 、双盈B 的基金份额已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 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
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
基金 ,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分 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基 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
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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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 型基金、混合 型 基金、债券 型 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
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
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 也越大。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 收益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 认购/ 申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 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
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
单详见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由
于证券投资具 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 “ 买者自
负 ”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投 资人 自行
负担。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2018年10 月1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9月30日( 未经 审计 ) 。 基 金管 理人 : 中信 保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4 六、基金份额的分 级 ...................................................................................................... 34 七、基金的募集 ............................................................................................................. 37 八、基金合同的生 效 ...................................................................................................... 38 九、基金份额的上 市与交易............................................................................................ 38 十、双盈 A 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 40 十一、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 ........................................................................................ 41 十二、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 押 ............................................................ 54 十三、基金合同生 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 换 ..................................................... 55 十四、基金的投资 .......................................................................................................... 56 十五、基金的业绩 .......................................................................................................... 65 十六、基金的融资 、融券 ............................................................................................... 66 十七、基金财产 ............................................................................................................. 66 十八、基金资产估 值 ...................................................................................................... 67 十九、基金收益与 分配................................................................................................... 70 二十、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71 二十一、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73 二十二、基金的信 息披露 ............................................................................................... 73 二十三、风险揭示 .......................................................................................................... 77 二十四、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 79 二十五、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81 二十六、基金托管 协议内 容摘要..................................................................................... 81 二十七、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 81 二十八、其他应披 露事项 ............................................................................................... 83 二十九、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4 三十、备查文件 ............................................................................................................. 84 附件一、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85 附件二、基金托管 协议内容摘要..................................................................................... 98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 一、绪言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 由信 诚双 盈分 级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封 闭期 届满转换而来) 招募 说明 书 》 (以 下简 称 “招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 募说 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与《 信诚 双盈 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系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 不 再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要条件。 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信诚 双盈 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 3 年 期届满并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后, 指 信诚双盈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指《信诚 双盈 分级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该 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 书: 指《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及 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 《信 诚双盈 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2 托管协议: 指《信诚 双盈 分级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其任 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上市交易公告书 : 指《信诚 双盈 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 双盈 B 份额 上市交 易公告书》 及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告书》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的 《中 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销售办法》: 指 2013 年 3 月 15 日 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同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同年 8 月 8 日 起实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 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 出的修 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并于 2017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注 册 登记 机 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 基金份额分级: 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双盈 A 份额 和 双盈 B 份额 ; 双盈 A : 指信诚 双盈 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 双盈 A 份额 。双盈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 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 双盈 B : 指信诚 双盈 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 双盈 B 份额 。双盈 B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封闭运作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扣除 双盈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 收益归 双盈 B 享有 , 亏损 以 双盈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 双盈 B 首先承担; 双盈 A 的开放日: 指双盈 A 开放申购与赎回之日 (第 六个开放日 仅开放赎回, 不开放申购) ,即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双盈 A 无法按时开 放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日为 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 下一个 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 日: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的对应日。若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 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转换为 上市交易的 开放 式 基金 的行 为。 转换 后的 基金 名 称变更为“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 ; 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 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信保 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中 信保 诚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委 托 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 ;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 放 式基 金 登记 结 算 系 统; 投资人 :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 、 合格 境外 机构投资者 和 法律 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 允许 购 买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其 他 投资 人 的总 称; 个人 投资者 : 指年满 18 周岁 , 合法 持有 现时 有效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 身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 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 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 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 投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 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 基金合同 第十 二部 分之 规定 召集 、召 开并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聘请法定 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 备案手续后,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 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 场外: 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 统以外的方式、通过销 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 场内: 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 统的方式、通过销售机 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 发售: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 向 投资人 销售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 定申 请 购买 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 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 期 间, 投资人 按照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 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 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在双盈 A 的单个开放日,经 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 双盈 A 的净赎回 金额 超过 本基金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时的情形;基金合同生效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 后 3 年期届满并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在单 个开 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 额扣除 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 净转 出申 请( 转出 申请 总份 额扣 除 转 入 申 请总 份 额 后的 余 额) 之 和超 过 上 一日 基 金总 份 额 的 10% 时的情形;


会员单位: 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日常交易: 指场外申购和赎回、转换等场 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 申购和 赎回及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 员单位 (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 跨系统转 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 托管 的行为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 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 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 网网站 或其它 媒 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人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 登 记 机 构办 理 注 册登 记 的基 金 份额 余 额 及其 变 动情 况 的 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 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6 工作日: 指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 投资人 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人 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 日; T+n 日: 指 T 日后 (不 包 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T-n 日: 指 T 日前 (不 包 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 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日),基金管理人在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 ,采用 “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的双盈 A 和双盈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 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 门规 章及 其他 规范 性文 件以 及对 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 基金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 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30 日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 】14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 基金 销售 、 资产 管理 、 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和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涉 及行 政许 可的 凭许 可证 经营 ) 电话 : (021)68649788


联系人: 唐世春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 董 事会 成员 张翔 燕女 士, 董事 长, 工商 管理 硕士 。 历任 中信 银行 总行 综合 计划 部总 经理 , 中信 银行 北京分行副行长、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 中信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 司业务协同部主任、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王道 远先 生, 董事 , 工商 管理 硕士 。 历任 中信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总 经理 、 信 托管理部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 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 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固有业务 审查委员会主任兼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Guy Robert STRAPP 先生 , 董事 , 澳大 利亚 籍, 商科 学士 。 历任 瀚亚 投资 (香 港) 有限 公司首席执行官, 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总裁、 瀚亚投资 (新加坡 ) 有限公 司首 席执 行官 。 现任 瀚亚 投资 集团 首席 执行 官兼 瀚亚 投资 (香 港) 有限 公司 首席 执行 官 、 瀚 亚投资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


魏秀 彬女 士, 董事 , 新加 坡籍 , 工商 管理 硕士 。 历任 施罗 德国 际商 业银 行东 南亚 区域 合 规经 理、 施罗 德投 资管 理( 新加坡) 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 现任瀚亚投资首席风 险官、瀚亚投 资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监事。 吕涛 先生 , 董事 , 总经 理, 工商 管理 硕士 。 历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 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9 年 2 月已与华夏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并) 总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 孙麟 麟先 生, 独立 董事 , 美国 籍, 商科 学士 。 历任 安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香 港) 资产 管理 审计团队亚太区联合领导人,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旧金山) 美国西部资产管理市场审计团队 领导 等职 。 现任 Lattice Strategies Trust 独立受托人、 Nippon Wealth Bank 独立董事、 Ironwood Institutional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and Ironwood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独立董事。 夏执 东先 生, 独立 董事 , 经济 学硕 士。 历任 财政 部财 政科 学研 究所 副主 任 、 中国 建设 银 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 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 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 原 “英 国保 诚集 团亚 洲区 总部 基金 管理 业务 ” 自 2012 年 2 月 14 日起正式更名为瀚 亚投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集团成员。 2.基金管理人 监事会 成员 於乐 女士 , 执行 监事 , 经济 学硕 士。 历任 日本 兴业 银行 上海 分行 营业 管理 部主 管 、 通用 电气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人力 资源官。 3.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张翔 燕女 士, 董事 长, 工商 管理 硕士 。 历任 中信 银行 总行 综合 计划 部 总经 理 , 中信 银行 北京分行副行长、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 中信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 司业务协同部主任、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吕涛 先生 , 董事 , 总经 理, 工商 管理 硕士 。 历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 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9 年 2 月已与华夏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合并 ) 总经 理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现任 中信保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 。 桂思 毅先 生, 副总 经理 , 工商 管理 硕士 。 历任 安达 信咨 询管 理有 限公 司高 级审 计员 , 中 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 中信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 财务总监、 首席财务官、 首席运营官 。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首席财务官, 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中信保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 子公司)董事。 唐世 春先 生, 副总 经理 , 法学 硕士 。 历任 北京 天平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 察部 总监 、 总经 理助 理兼 董事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9 会秘 书; 中信 保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兼 董事 会秘 书、 中信 信诚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4.督察长


周浩 先生 , 督察 长, 法学 硕士 。 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科员、 公职律师、 副 调研 员, 上海 航运 产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合规 总监 , 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 现任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5.基金经理


杨立春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担 任助理研究员。2011 年 7 月加入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担任 固定 收益 分析 师。 现任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信 诚新 双盈 分级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诚新 锐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信保 诚惠泽 18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至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信诚新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曾丽琼女士,2010 年加盟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自 2012 年 4 月 13 日至 2016 年 1 月 20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总经理助理、副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管理总监; 王国强先生, 固定收益总监、基金经理;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张光成先生,股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睿先生,研究副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0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并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 、 《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 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 法律法规、基金管理 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 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0 )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1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 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 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 )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 实现 既定 的经 营目 标、 防范 经营 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 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度的总称。 内部控 制的总体目标是: 建立一个决策科学、 营运高效、 稳健发展的机制 , 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 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渗透 到公 司的 决策 、 执行 和监 督层 次, 贯穿 了各 业务 流程 的所 有 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 性原 则: 各项 内部 控制 制度 必须 符合 国家 和主 管机 关所 制定 的法 律法 规和 规章 , 不 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


相互 制约 原则 : 在公 司的 各个 部门 之间 、 各业 务环 节及 重要 岗位 体现 相互 监督 、 相互 制 约, 作到 公司 决策 、 执行 、 监督 体系 的分 离以 及公 司各 职能 部门 中关 键部 门 、 岗位 的设 置分 离(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的分离等) ,形成权 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2 及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应随 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而 不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 效益 原则 : 公司 将充 分发 挥 各机 构、 各部 门及 广大 员工 的工 作积 极性 , 尽量 降低 经 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 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 严密有效的 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 会下设 风 控与审计 委员 会, 对公 司经 营管 理与 基金 运作 的合 规性 进行 全面 和重 点的 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 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 组织、 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作 , 监督 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 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 监察稽核部 和风险管理部 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 管理 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 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 分析 、 评估 , 制定 相应 的风 险 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 全面、 及时、 有效地防范公司经 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研究并制定公司 基金资产的投资战 略和投资策略,对基 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 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 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 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 , 独立 于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和各 分支 机构 , 对各 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 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 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 制措 施, 达到 : 一线 岗位 双人 双职 双责 , 互相 监督 ; 直接 与交 易、 资金 、 电脑 系统 、 重要 空 白支 票、 业务 用章 接触 的岗 位, 实行 双人 负责 ; 属于 单人 、 单岗 处理 的业 务, 强化 后续 的监 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3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 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 拾 叁 亿捌 仟柒 佰柒 拾玖 万壹 仟 贰佰肆拾壹 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 王永民 传真 :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 电话:95566 (二)基 金托 管部 门及 主要 人员 情况 中国银行 托管业务部 设立于 1998 年 ,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 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 、 基金 、 信托 从业 经验 ,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学习 或培 训经 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 专业化 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 一对 一) 、 社 保基 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机构 、 券商 资 产管理计划 、 信托 计划 、 企业 年金 、 银行 理财 产品 、 股权 基金 、 私募 基 金、 资金 托管 等门类 齐全 、 产品 丰富的托管 业务 体系 。 在国 内, 中国 银行 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险 分析 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8 年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679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642 只, QDII 基金 37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 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 内外部检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4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 会计 师事 务所 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 工作 。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 “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报告 。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 相关 服务 机 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客服电话:400-6660066 联系人: 蒋焱 电话:021- 68649788 网址: www.citicprufunds.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 刘岫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5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010-67596219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田青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4)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电话 : (021)58781234


传真 : (021)58408483 联系人: 陆志俊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 -83077278 传真:0755 -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6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 马旭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6528 ,上海地区: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8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 (邮 编: 518048 )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 侯艳红 电话:010 -60838995 传真:0755-23835861 、010-60836029 网址:http ://www.cs.ecitic.com (10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联系电话:(010)8513057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1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7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8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8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2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266061 )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13)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18 层至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4 、18 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张鹏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1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 : (0755 )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1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 何如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8 联系电话:0755 -82130833 基金业务联系人: 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 -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 www.guosen.com.cn


(1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275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 邓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 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朱雅崴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9 电话:021 -38676767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 95521 (2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1)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永和路118弄东方环球企业园24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7114 传真:021-36538467 联系人:汪尚斌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2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200040 )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2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层、28 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层、28 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话:95517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20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24) 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联系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 -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2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 务网站:www.95579.com


(26)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7) 平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518048 )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周一涵 全国 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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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24 (40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电话:010-65951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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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42 )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 www.lu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43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89 网站:www.lingxian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178000 (44 )大泰金石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 区4楼A506 室 办公地 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86 号文广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25 电话:021-22267995 传真:021-22268089 网站:www.dt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45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6003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 www.zcv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46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4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 文斌 联系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客服电话:400-700-9665 (4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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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深圳众禄 基金销售 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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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57 )一路财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2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 电话:400 001 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58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5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9号第一上海中心C 座6层 法定代表人:李悦 联系人:张晔 电话:010-56642602 网址:http://htmz.lhygcn.com/ (59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号楼7层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官网网址:http://www.qiandaojr.com


客服电话:400-088-8080 (60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 旺西 路中 关村 软件 园二 期( 西扩)N-1 、N-2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5层518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 旺西 路中 关村 软 件园二期( 西扩)N-1 、N-2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5层518 室 法人代表:李昭琛 联系电话:010-82628888 公司传真: 010-62676582 官网网址:www.xincai.com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61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 镇路 潘园 公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 济发 展区 )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220 传真:021-55085991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2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62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15 号武林时代20F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联系电话:0571-85267500 公司传真:0571-8526 9200 官网网址:www.cd121.com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63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 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人代表: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官网网址:www.snjijin.com 客服电话:95177 (64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 座7层 法人代表:张彦 联系电话:010-83363101 公司传真:010-83363072 客服 电话:400-166-1188 官网网址:http://8.jrj.com.cn/ (65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 号1 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人代表:陈超 联系电话:010-89189285 公司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0 官网网址:http://jr.jd.com


(66 )北京广源达信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浦项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传真:010-82055860 官网网址: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话:400-6236-060 (67 )深圳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16 号东方科技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 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3 单元7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公司官网:www.jfzinv.com 客服电话:400-950-0888 (68 )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上丰路977 号1 幢B 座8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690号4号楼2 楼 法人代表:廖冰 联系电话:021-80234888 官网地址:www.998fund.com 客服电话:4009987172 (69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 城(一期)第七幢23 层1号、4 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 区泛海国际SOHO 城(一期)第七幢23 层1号、4 号 法人代表:陶捷 公司传真:027-87006010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官网网址:www.buyfunds.cn (70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路428 号1号楼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 号1号楼1102 、1103 单元 法人代表:申健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1 联系电话:021-20219988 公司传真:021-20219988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官网网址:https://8.gw.com.cn (71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 楼 法人代 表: 陈洪生 联系人:陈承智 联系电话:0592-3122673 客服电话:400-918-0808 公司官网:www.xds.com.cn (72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B 法人代表:程刚 客服电话:400-100-3391 公司官网:www.bjdyfund.com (73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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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010-85932427 客服电话:400-066-8586 官网网址:www.igesafe.com (74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 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7 层 法人代表:弭洪军 联系电话:021-33355392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2 公司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官网网址:www.cmiwm.com (75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 楼 电话:0755-23838888 网址:https://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76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http://www.wanjiawealth.com (77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 环中路7号4号楼40 层4601 室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78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 号H 区东座6楼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 楼 联系电话:021-50206003 网站:www.msftec.com (79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座18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http://www.wlzq.cn (80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 号诺德大厦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 号诺德大厦202 室 客服电话:4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81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3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 层 法人代表:黄扬录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82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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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83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 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 号金地中心A 座6层 法人代表:赵学军 联系人:李雯 公司电话:010-60842306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官网地址:www.harvestw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要求,根据实 情,选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3.场内代销机构 本基金 办理 场 内认 购业 务的 发售 机构 为具 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易所会员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上市后, 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4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 朱立元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 :姚建华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 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国蓓、黄小熠


六、 基金 份额 的 分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分为 双盈 A 份额 和双盈 B 份额 , 所募 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配比及上限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 双盈 A 和 双盈 B 的份额配比为 7:3, 具体 控制 措施 详见 发售 公告 。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 双盈 A 的份额余额上限原则上不超过 35 亿份, 双盈 B 的份额余额上限原则上不超过 15 亿份, 并且 双盈 A 余额原则上不 多 于双盈 B 余额的 三分 之七 倍。 具体规模限制及控制措施详见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 双盈 A 的运作 1、约定收益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5 双盈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年约定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并公告, 计算公式如下: 双盈 A 的年约定收益率(单利)=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1.5% 其中计算 双盈 A 的年 约定 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是 指 在 基金合同 生效日或 双盈 A 的每个开放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 基准年利率 ( 税后 ) 。 在双盈 A 的每 个开 放日 , 基金 管 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 执行的 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重新设定 双盈 A 的年约定收益率。 双盈 A 的年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双盈 A 持有人需按照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支付赎回费。 双盈 A 的约定收益率 为费前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双盈 A 的约定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 双盈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 双盈 A 的开放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 双盈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 受投资人 的申购 与赎回 ,但在 第六个开放日 仅开放赎回 ,不开放申购 。双盈 A 的开放日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双盈 A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双盈 A 的第一个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双盈 A 的第二个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满 12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双盈 A 的第三个 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满 18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依此类推。 例如 : 若基金合同 生效日为 2011 年 9 月 9 日 (周 五) , 则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满 6 个月、 满 12 个月、满 18 个月的日期分别为 2012 年 3 月 8 日、2012 年 9 月 8 日、2013 年 3 月 8 日, 依此 类推 。 假设 2012 年 3 月 8 日 (周 四) 为工 作日 , 则双盈 A 的第一个开放日为 2012 年 3 月 8 日; 假 设 2012 年 9 月 8 日 (周 六) 为非 工作 日, 该日 之前 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为 2012 年 9 月 7 日( 周五 ) ,则 双盈 A 的第 二个 开放 日 为 2012 年 9 月 7 日 ;假 设 2013 年 3 月 8 日 (周 五) 为工 作日 , 则双盈 A 的第三个开放日为 2013 年 3 月 8 日 ; 其他 各个 开放 日的 计 算类同。 (四) 双盈 B 的运作 1、剩余收益 本基金在扣除 双盈 A 的应计收益后的 全部剩余收益归 双盈 B 享有 , 亏损 以双盈 B 的资 产净值为限由 双盈 B 优先承担。 2、 双盈 B 的开放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 双盈 B 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3、 双盈 B 的上市交易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6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在 双盈 B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 件的情况下, 双盈 B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五)基金份额发售 在基金募集期内, 双盈 A 和双盈 B 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独立进行 公开发售。 (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双 盈 A 和双 盈 B 的份 额总 额 ;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 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如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 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 )双盈 A 和 双盈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 (包 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3 年期届 满日 ) , 基金 管理 人在 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 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双盈 A 和双盈B 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是对 两级 基金 份额 价值 的一 个估 算, 并不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双盈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 (包 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3 年期届 满日 ) , 假设 T 日为 双 盈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NVt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NAV t A 为 T 日双盈 A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NUM t A 为 T 日双 盈 A 的份额余额,t 为自 双 盈 A 的上一个开放日次日 至 T 日的运作天数,R 年 为上一个开放日( 若 T 日为第 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 )设定的双 盈 A 的年约定收益率,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指双盈 A 上一次开放日或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 的实际天数。 则双盈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1.000 乘以T 日双盈A 的份额余额 加上 T 日全部双盈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NAV t A = 1.000 ×(1 + t 运 作当年 实际天 数 ×R 年 ) (2)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0 乘以 T 日双盈 A 的份 额余 额加 上 T 日全部双盈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7 NAV t A = NVt/ NUM t A 其中,T日全部双盈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NUM t A ×1.000 × t 运 作当年 实际天 数 ×R 年 2、双盈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假设NAV t B 为 T 日双盈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UM t B 为 T 日双盈 B 的份额余额,则双 盈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NAV t B =(NVt -NAV t A ×NUM t A )/ NUM t B 若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NAV t B ≤0 ,则NAV t B =0。 双盈 A 和双盈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T 日的双盈 A 和双盈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并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份额 。 在份 额转 换基 准日 日终 , 以份 额转 换后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双盈 A 和 双盈 B 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为基准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份额 , 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见 招募说明书 第十 三部分 。 本基 金管 理人 已于 2015 年 3 月 11 日在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 及基 金管 理人 官方 网 站(www.thfund.com.cn )披露了《 信诚 双盈 分级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年 期 届满 与基 金份 额转换的公告 》 。投 资者 可通 过上 述渠 道查 询本 基金 转型 的相 关事 宜。 七 、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分为 双盈 A 份额 和双盈 B 份额 , 基金 名称 为 “信 诚 双盈 分级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届 满, 本基 金将 不再 进行基 金份额分级,基金名称为“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 2012 年 1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 】88 号文 核准募 集。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为 2012 年 3 月 26 日至 2012 年 4 月 9 日。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 为 364,373,474.19 元 人 民 币 ,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验 资 确 认 日 之 前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110,822.08 元人民币。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8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7,480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 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募 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364,373,474.19 份基 金份 额 , 利息 结转 的基 金份 额为 110,822.08 份基 金份 额。 两项 合计 共 364,484,296.27 份基 金份 额, 已全 部计 入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 归投 资 者所有。 八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根据 有关 规定 , 本基 金满 足基 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基金 合同 已于 2012 年 4 月 13 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 合同生效后 ,连续 二十 个工 作日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二 百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 披露; 连续 六十个工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九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与交 易 ( 一)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 内,在 双盈 B 份额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规定 的上 市条 件的情况下, 双盈 B 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双盈 B 份额 上市后,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双盈 B 份额 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中的 双盈 B 份额 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后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 双盈 A 与 双盈 B 将分 别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 , 转换 后的 基金 份额 继续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与 交易 。 基金 份额 上市 后,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 直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上 市交 易;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 通过 办理 跨系 统转 托管 业务 将基 金份 额转 托管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4 月 13 日满足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将不 再进行基 金份额分级,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 ( 二)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三) 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 双盈 B 份额 将 申请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9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 满, 本基 金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规 则转 换为 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份额 后 , 本基 金将 自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之日 起 1 个月 内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 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双盈 B 份额已于 2012 年 7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并于 2015 年 4 月 13 日终止上市。 本基金完成基金转型后,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开 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四) 上市交易的规则


1. 双盈 B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 双盈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2. 双盈 A 与双盈 B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金 份额 后 ,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上 市首 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 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 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 则》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及其 更新 以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 五)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 六)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为 双盈 B 前一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


( 七) 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人自 T +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 T 日卖 出成 功后 ,注 册 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 八)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 九) 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


2. 基金合同终止;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0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 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 媒介 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 )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 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 、 双盈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 双盈 A 将按照以下规则进 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假设 双盈 A 的开放日为 T 日,则折算基准日为 T 日 ,即 双盈 A 的开放日和折算基准日为同一工作日。 (二)折算对象 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双盈 A 。 (三)折算频率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基金管理人将每6 个月对 双盈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 根据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2015 年 4 月 10 日对双盈 A 进行的 折算为基金合同生 效后 3 年封闭期届 满前的最后一次折算。 本次折算后本基金 已 于 2015 年 4 月 13 日日终转换 运 作 方式 , 不再 进行 基 金分 级 , 转 型后 本 基金 已更 名 为“ 信诚 双 盈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 (四)折算方式 在折算基准日日终, 双盈 A 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将调整为 1.000 元, 折算 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双盈 A 的份额数将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双盈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双盈 A 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 双盈 A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1.000 双盈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 双盈 A 的份额数× 双盈 A 的折算比例 双盈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 双盈 A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和 双盈 A 的折 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1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双盈 B 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 )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一、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投资 人可在 双盈 A 的开放日对 双盈 A 进行申购与赎回 , 但在 第六个开放日 仅可赎回 ; 双盈 B 封闭运作 , 不开放申购与赎回 。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 , 本基 金转 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 投资 人 可对本基金 基金份额 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 双盈 A 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双盈 A 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投资 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 双盈 A 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 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双盈 A 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2、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 双盈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 受投资 人 的申购与赎回 ,但在 第六个开放日 仅开放赎回 ,不开放申购 。双盈 A 的开放日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其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 招募说明书 第 六部分中“ 双盈 A 的运作”的相关内容。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双盈 A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日为该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双盈 A 的第 1 个开放日为 2012 年 10 月 12 日。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双盈 A 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双盈 A 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 1.000 元 为基准进行计算;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2 (2)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 双盈 A 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 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 双盈 A 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 双盈 A 先赎回,申 购确认日期在后的优先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 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 务办理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 在新的 原则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 须 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 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 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正常 情况 下, 在 双盈 A 每个 开放 日 (T 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 (T+1 日) 内, 注册 登记 机 构对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 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 ,如 投资人 未进 行 前述查询,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 投资人 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 调整 , 并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 在双盈 A 的每个开放日(T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 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 双盈 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对于 双盈 A 的申 购申 请, 如果 对 双盈A 的全部有效申购、 赎 回申请进行确认后, 双盈 A 的份额余额小于 或等于 双盈B 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 倍, 则所 有经 确认有效的 双盈 A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如果对 双盈A 的全部有效申购、 赎回申请 进行确认后, 双盈 A 的份额余额大于双盈 B 份额余额的 三分之七 倍, 则在 经确 认后 的双盈 A 的份额余额不超过 双盈 B 份额余额的 三分之七 倍的 范围 内, 对全 部有 效申 购申 请按 比例 进行 成交确认。 双盈 A 每个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 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 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 双盈 A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双盈 A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3 (4)申购与赎回申请 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代销 机构 将 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 投 资人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 投资人 自行承担。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通 过注 册登 记机 构按 规定 向 投资 人 支付 赎 回款 项,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金 投资人 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 投资 人 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通过代销网点申购 双盈 A 单笔最 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有认购 双盈 A 记 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 双盈 A 按照份额进行赎回, 申请 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单笔赎回份额不 得低于 100 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 种指定 媒介 上公告。 6、申购费与赎回费 (1) 申购费用 双盈 A 不收取申购费用。 (2) 赎回费用 双盈 A 的 赎回费用由 双盈A 持有 人承 担, 在双盈A 持有人赎回 双盈A 时收 取。 不低 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 入 基 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 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为双盈 A 的一个开放周期, 持有期限为一个开放周期的, 双盈 A 的赎回费率为 0.1% ; 持有 期限 为一 个以 上开 放周 期 (不 含) 的, 双盈 A 的赎回费为 0。 投资 人 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自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 整实 施日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至少一种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 对特 定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用低 于柜 台交 易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4 方式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与 代销机构协商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 投资人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适当 调 低 双盈 A 的申购费 率和赎回费率。 7、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公式 双盈 A 申购份额的 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0 上述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在双盈 A 的开放日, 某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双盈 A ,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1.000=5000 份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公式 投资人在赎回 双盈 A 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1.000 赎回费=赎回份额×1.000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上述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例: 某投 资人 T 日 赎回 本基金 双盈 A 500,000 份, 且这些份额的持有期等于 1 个开放周 期 , 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 总金额=500,000.00 ×1.000 =500,000.00 元 赎回费用=500,000.00 ×0.10%=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500,000.00 -500.00=499,500.00 元 8、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投资人 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 人 申购 双盈 A 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人 增加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 自 下一个开放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 人 赎回 双盈 A 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人 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5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双盈 A 的开放日出现如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 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 合理判断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某些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时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人 账 户。发生上述(1 )- (3) 、 (5)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 公告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10、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双盈 A 的开放日出现如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双盈 A 在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成功的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将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 按每个 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2)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 依本合同约定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进行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 认后, 双盈 A 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全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 介上予以公告。 (二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份额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起的 1 个月内 , 开始 办理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的申购与赎回。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6 1、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 机构 , 并予 以公 告。 投资 人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 上等 交易 方式 ,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2、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 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 视为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申 请,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之日 起不 超过 1 个月的时间开始 办理。 在确定申购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已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开始办理份额申购和份额 赎回业务 。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 即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 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 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 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场内申购、场内赎回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7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应在新的原则实 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注册 登记 机构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受 理申 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 回申 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如投资人未进行前述查询, 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 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 请一定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 收到 申请 。申 购和 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以注 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代销 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 人赎 回申 请成 交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通 过 注册 登记 机 构按 规 定向 投资 人支 付赎 回款 项,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金 投资 人有 效赎 回申 请之 日起 不超 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 人银 行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本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处 理。 (4)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人在办理场内申购时, 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 投 资人办理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 人民 币 (含 申购 费) ,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已 有认 购本 基金 记录 的投 资人 不受 首次 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的限 制。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办 理基 金申 购业 务的 不受 直销 网点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含申 购费 ) 。本 基金 直销 中心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可由 基金 管理人酌情调整。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8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 但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 、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登记 机构 技术 条件 不允 许等 情形 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超 过 50% 的除 外)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 赎回 时, 每笔 赎回 申请 不得 低于 100 份基 金份 额, 且通 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 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 低份 额余 额为 100 份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因 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0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 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 整实 施日 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 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 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 不足 1 份部分对应 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例一 : 某投 资人 通过 场外 投资 5,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 对应 费率 为 0.8%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9 金份额净值为 1.0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0.8%)=4,960.32 元 申购费用=5,000-4,960.32=39.68 元 申购份额=4,960.32/1.028=4,825.21 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8 元,则可得到 4,825.21 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 为 0.8%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申购费用、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25=9,678.66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678 份, 整数 位后 小数部分 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78 ×1.025=9,919.95 元 退款金额=10,000-9,919.95-79.37=0.68 元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78 份, 退 款 0.68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 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三 : 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本基 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一个月后( 未满 180 天) 决定赎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48 元, 则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48=10,480 元 赎回费用=10,480 ×0.1%=10.48 元 净赎回金额=10,480-10.48=10,469.52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 本基金基金份额一 个月 后( 未满 180 天) 赎回,假 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0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69.52 元。 例四 : 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从场 内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赎回 费率 为 0.1%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48=10,480 元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0 赎回费用=10,480 ×0.1%=10.48 元 净赎回金额=10,480-10.48=10,469.52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69.52 元。 5、申购与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申购 金额 的 5% ,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赎 回金 额的 5% ,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 本基金 的 场外 申购费率 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 (M: 申购 金额 ; 单位 : 元) 费率 M<100 万 0.8% 100 万≤M<200 万 0.5% 200 万≤M<500 万


0.3% M ≥500 万 1000 元/笔 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 对有 效申 购金 额进 行部 分 确认 时, 投资 人申 购 费率 按照 申购 申请 确 认金 额所 对应 的费 率计 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 的场外赎回费率 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Y :持有时间) 场外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 ≤Y <180天 0.1% Y≥180 天 0 由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 从场外赎回时, 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至场外之日开始 计算 。 由双 盈 A 和双盈 B 转换而来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期限按照双盈 A 和双盈 B 的认购或 申购确认日开始计算。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10% , 对于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赎回费率为 1.50% 。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对持续 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 其中不低于 25%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1 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 种指定 媒介 上公告。 (6) 对特 定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用低 于柜 台交 易 方式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与 代销机构协商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 投资 人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 赎回费率。 6、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 上公告。 7、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 开放 日中 ,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申购 总份 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 额后 的余 额) 之和 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0% ,即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 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定 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2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 放日 办理 ,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价格 。 转入 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 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 ; 对于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 (1 )接受全额赎回”或“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的约 定方 式与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一并 办理 。 但是 , 如该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介 上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 上予以公告。 场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 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8、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出现或可能出现如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某些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时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人账 户。发生上述(1 )- (4)、( 6) 、( 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 请时 , 应当 依法 公告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并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3 依法公告。 (2)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出现或可能出现如下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除非发 生巨额赎回,已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将足额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 ,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 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 ,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 一次 ;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三个 工作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介 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3 年 内, 为双 盈 A )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服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 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4 十二 、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 投资人 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 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 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 基金份额的 投 资人 的条 件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 务必 须提 供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相 关资 料。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 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转托管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双盈 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 双盈 A 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双盈 A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 点)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 双盈 A 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 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 规则。 双盈 B 的转托管与以下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转托管”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转入、 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 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 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5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 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 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 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本基 金跨 系统 转托 管的 具体 业务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四)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 一并 冻结。 (五 ) 如相 关法 律法 规允 许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 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十 三、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 转换 (一)基金存续形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 满, 本基 金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自动 转换 为 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 ,基金名称变更为“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在 份额 转换 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双盈 A 和双盈 B 将以各自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为基准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份额,并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日起的 1 个月内,开始 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二)基金份额转换 前 双盈 A 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双盈A 的最后一个开放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持有 的双盈 A 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若不赎回,其持有的 双盈 A 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被默 认为转入“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的对 应日 。 若该 对应 日为 非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 (三)基金份额转换的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 满日 , 即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满 3 年 的对 应日 , 若该 对应 日为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6 非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 基金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 基金(LOF )后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为 1.000 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 以份额转换后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双盈 A 和 双盈 B 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 。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双盈 A (或 双盈 B ) 的转 换比 率= 份额 转换 基准 日 双盈 A (或 双盈 B )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值/1.000 双盈 A (或 双盈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 双盈 A (或 双盈 B )的份额数× 双盈 A (或 双盈 B )的转换比率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 双盈 A (或 双盈 B )的 转换比率、 双盈 A (或 双盈 B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本基金将在份额转换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的时间内办理申购与赎回。 份额转换后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 期届 满时 , 本基 金将 转换 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 基金 管 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期届满 日前 30 个工 作日 , 基金 管理 人将 就本 基金 进行 基金 份额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 双盈 A 和双盈 B 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 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份额转换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双盈 B 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 四 、基 金的 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主动管理,力争追求超越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收益。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7 (二) 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含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 银行 定期 存款 、 中期票据、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 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回购、银行定期 存款 、 中期 票据 等)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80% 。 其中 , 转换 后的 “信诚双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投 资于 金融 债( 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 、企 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 可转 换债 券等 非国 家信 用的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固 定收 益类 证 券的 80% 。 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增发新股申购, 但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 基 金 投资 于现 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的 比 例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当法 律法 规的 相关 规定 变 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 股票、 现金各自的长期均衡比重, 依照本基金的特征和风险偏 好而 确定 。 本基 金定 位为 债券 型基 金, 其资 产配 置以 债券 为主 , 并不 因市 场的 中短 期变 化而 改变 。 在不 同的 市场 条件 下, 本基 金将 综合 考虑 宏观 环境 、 市场 估值 水平 、 风险 水平 以及 市 场情绪,在一定的范围内对资产配置调整,以降低系统性风险对基金收益的影响。 2、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通过考量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 市场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税收 等因 素, 研究 各投 资品 种的 利差 及其 变化 趋势 , 制定 债券 类属 资产 配置策略,以获取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潜在收益。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 普通 债券 , 本基 金将 在严 格控 制目 标久 期及 保证 基金 资产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采用 目 标久 期控 制、 期限 结构 配置 、 信用 利差 策略 、 流动 性管 理 、 相对 价值 配置 等策 略进 行主动投 资。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8 1)目标久期控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 3 年内, 将根 据分 级基 金的 剩余 运作 期限 以及 宏观 经济 因素 (包 含消费物价指数、 固定资产投资、 工业品价格指数、 货币供应量等 ) 与不同种类债券收益率 之间的数量关系,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 转换后的“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 ”在 制 定目 标久 期时 ,将 首先 建立 包 含消费物价指数、 固定资产投资、 工业品价格指数、 货币供应量等众多宏观经济因素的回归 模型 。 通过 回归 分析 建立 宏观 经济 指标 与不 同种 类债 券收 益率 之间 的数 量关 系, 在此 基础 上 结合当前市场状况,预测未来市场利率及不同期限债券 收益率走势变化,确定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之后, 本基金将通过对央行政策、 经济增长率、 通货膨胀率 等众多因素的分析来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 (在基金合同生效的前 3 年内, 本基 金 将同时对双盈 A 在开放日的净赎回进行预测分析) ;在上述基础上,本基金将运用子弹型、 哑铃型或梯形等配置方法,确定短、中、长期债券的配置比例。


3)信用利差策略 信用债券的收益率主要由基准收益率与反应信用债券信用水平的信用利差组成。 基准收益率由宏观经济因素及市场资金状况等决定。 本基金将从宏观经济环境与市场供 需状况两个方面对市场整体信用利差进行分析。 首先, 对于宏观经济环境, 当宏观经济向好 时, 企业 盈利 能力 好, 资金 充裕 , 市场 整体 信用 利差 将可 能收 窄; 当宏 观经 济恶 化时 , 企业 盈利 能力 差, 资金 紧缺 , 市场 整体 信用 利差 将可 能扩 大。 其次 , 对于 市场 供给 , 本基 金将 从 市场容量、信用债结构及流动性等几方面进行分析。 而信用利差受市场整体信用水平、 个券信用影响。 本基金通过公司内部债券信用评级体 系, 对债 券发 行人 的公 司治 理结 构、 融资 能力 、 抗风 险能 力、 经营 状况 等进 行综 合评 估, 确 定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及债券的信用级别。 4)流动性管理策略 在基金合同 生效起的前 3 年内, 本基金对流动性进行积极管理以应对:a 、双盈 A 每 6 个月开放时可能的净赎回;b、双盈分级 3 年 到期时转开放时可能的净赎回。在预期份额持 有人净赎回比例较高时, 本基金将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 将回购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 等量 配置 , 以应 对大 量赎 回产 生的 流动 性需 求。 本基 金将 通过 发行 量、 前一 个月 日均 成交 量、 前一个月的交易频率、买卖价差、剩余到期期限等指标甄别个券的流动性。 5)相对价值配置 本基金将对市场上同类债券的收益率、 久期、 信用度、 流动性等指标进行比较 , 寻找其 他指标相同而某一指标相对更具有投资价值的债 券,并进行投资。 (3)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对于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 选择基础股票基本面优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9 良的可转换债券, 从可转换债券的内在债券价值 (如票面利息、 利息补偿及无条件回售价格) 、 保护条款的适用范围、 期权价值的大小、 基础股票的质地和成长性、 基础股票的流通性等方 面进 行研 究, 评定 其投 资价 值并 以合 理价 格买 入并 持有 , 充分 享受 股票 的长 期增 长潜 力和 债 券的安全收入优势, 并积极寻找各种套利机会, 以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持有的可转 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4)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 证券 , 本基 金将 综合 考虑 市场 利率 、 发行 条款 、 支持 资产 的构 成和 质量 等 因素 , 研究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收 益和 风险 匹配 情况 , 采用 数量 化的 定价 模型 跟踪 债券 的价 格走 势,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以获得稳定收益。 3、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市场的资金状况预测拟发行上市的新股 (或增发新股) 的申购中签率, 考 察它们的内在价值以及上市溢价可能,判断新股申购收益率,制定申购策略和卖出策略。 4、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 金对 衍生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主 要以 对冲 投资 风险 或无 风 险套利为主要目的。基金将在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品种的基本面研究, 结合衍生工具定价模型预估衍生工具价值或风险对冲比例,谨慎投资。 在符 合法 律、 法规 相关 限制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理 人按 谨慎 原则 确定 本基 金衍 生工 具的 总 风险暴露 。 (四 )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管理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以 《基 金法 》 和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为 决策 依据 , 并以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投资管理流程 本基金的债券研究和投资组合确立过程图示如下: 图 13-1 : 基金债券投资组合策略确定流程图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60 债券组 合 债券投 资战 略研 究 债券投 资战 术研 究 宏观经 济运 行 金融市 场环 境 利率走 势判 断 基本债 券组 合 收益率 曲线 调整 久期调 整 债券品 种分 析 其他投 资机 会 组合战 术调 整 组合模 拟 根据本基金债券投资的定位,基金的投资组合构建流程为: 步骤 一、 债券 投资 整体 战略 性配 置。 通过 分析 未来 利率 走势 , 在匹 配投 资期 限和 债券 久 期的基础上,决定基金资产在债券、现金和逆回购的比例; 步骤 二、 债券 投资 战术 性类 属配 置。 在战 略性 配置 基础 上, 根据 市场 收益 率曲 线及 其动 态变 动分 析, 结合 其它 短期 策略 对债 券组 合进 行战 术性 配置 与调 整, 决定 债券 投资 在银 行间 和交易所等市场的比例; 同时根据对金融债、 企业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 差的 变化 预期 , 调整 各债 券类 属的 投资 比例 , 获取 不同 债券 类属 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 收益; 步骤 三、 债券 的个 券选 择。 根据 分析 师、 基金 经理 对个 券的 风险 收益 分析 、 流动 性分 析、 敏感性分析和久期管理等选择主要投资的个券; 步骤四、由基金经理决定具体投资执行计划并由交易部门实行投资; 步骤 五、 对所 有投 资过 程进 行风 险监 控, 并对 投资 结果 进行 绩效 评价 , 其评 价结 果均 将 作为重要的反馈信息反馈到投资团队,以对投资策略进行调整。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9 月 28 日发布 公告 。 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以 更科 学、 合理 的业 绩 比较基准评价基金的投资业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 本基金管理人 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考虑债券市场代表性、 市场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61 认可 度等 因素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本基金管理人 决定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选用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替代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 本基金将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双盈 A 为低风险、收益相 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双盈 B 为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七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 过三分之二 以 上的 独立 董 事通 过 。 基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 不得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62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定期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后,投资于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资产的 80% ; (5)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 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 )投资组合比例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六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除上述第(5 )、 (11 )、 (12 )项以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 及债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63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 行使股东 及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 投资上市公司的直接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 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复核了 本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合报告,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的财务 数据截止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448,160,648.00 98.22 其中:债券 2,448,160,648.00 98.2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 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6,828,685.01 0.27 8 其他资产 37,651,790.06 1.51 9 合计 2,492,641,123.07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 票投资明细 1.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 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106,996,000.00 4.67 2 央行票据 - -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64 3 金融债券 280,356,765.54 12.2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37,629,900.00 10.37 4 企业债券 638,805,790.10 27.8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22,883,000.00 22.81 6 中期票据 787,230,000.00 34.35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4,479,092.36 0.63 8 同业存单 97,410,000.00 4.25 9 其他 - - 10 合计 2,448,160,648.00 106.81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12353 16TCL02 1,150,000 111,400,500.00 4.86 2 112352 16TCL01 1,100,000 109,428,000.00 4.77 3 101800784 18 光明 MTN001 1,000,000 100,480,000.00 4.38 4 101800781 18 国电集 MTN004 1,000,000 100,370,000.00 4.38 5 101800863 18 首钢 MTN003 1,000,000 100,200,000.00 4.37 1.6 报 告 期末 按 公允 价 值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小 排 序的 前 十名 资产 支 持证 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内未进行贵金属投资。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股指期货投资。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 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投资。 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1.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 评 价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投资。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基 金投 资 前十 名 证券 的 发行 主 体被 监 管部 门 立案 调 查或 编制 日 前一 年 内受 到 公开 谴责、处罚说明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1.2 声明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 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股票。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65 1 存出保证金 8,117.9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7,643,672.1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7,651,790.06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 价值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23006 东财转债 4,035,150.00 0.18 2 123003 蓝思转债 3,738,493.46 0.16 3 110038 济川转债 1,292,960.50 0.06 4 128019 久立转 2 47,585.00 0.00 5 128020 水晶转债 1,839.80 0.00 1.11.5 报告期末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1.5.1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五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 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 者在 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业 绩数据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份额净值增 长率 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5 年 4 月 14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0.04% 0.80% 5.46% 0.05% 4.58% 0.75%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3.87% 0.08% 2.12% 0.08% 1.75% 0.00%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29% 0.05% 0.28% 0.05% 2.01% 0.00%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3.56% 0.08% 5.41% 0.07% -1.85% 0.01%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66 2015 年 4 月 14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21.03% 0.37% 13.78% 0.06% 7.25% 0.31% (二)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 1 、本基金转型日期为2015 年4 月13 日。


2、本基金建仓期自2012 年4月13日至2012 年10月13日,建仓期结束时资产配置比例符合 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3、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 “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 变更为 “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 。 十六 、基 金的 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七、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 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67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 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八 、基 金资 产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 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定 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按估 值日 在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68 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净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 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有交易的最近 交易日所采用 的净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 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 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 认沽/ 认购 权证 按估 值日 的收 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成 本列 示, 按合 同利 率在 回购 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 利息 。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69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 , 将估 值结 果以 双方 约定 的形 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序 进行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或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或 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 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 或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 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财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0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九 、基 金收 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期末 可供 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届满并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本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原则如下: 1)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 红; 投资 人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的不 同交 易账 户可 选择 不同 的分 红方 式, 如投 资人 在某 一销 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 转入 、 申购 和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 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 分红 , 投资 人不 能选 择其 他 的 分红 方式 , 具体 收益 分配 程序 等有 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 ; 2)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 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基金 收益 分配 每年 至多 12 次;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收益分配基准日 可供分配利润指收益 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1 5)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 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 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具体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二十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双盈 A 的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11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或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均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 在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7%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2 H =E ×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 理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或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均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 在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双盈 A 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 双盈 A 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35% ,双盈 B 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双盈 A 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双盈 A 资产净值的 0.3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5% ÷当年天数 H 为 双盈 A 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双盈 A 前一日资产净值 双盈 A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 由注册登 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自动转换为 “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后, 不再收取销售服务费。 4、 本条 第 (一 ) 款 第 4 至第 11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 第 (一 ) 款约 定以 外的 其他 费用 ,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3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 一 、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 所,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二十 二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 种指定 媒介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 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 将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4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 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双盈 B 上市交易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以及 双盈 A 和 双盈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以及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日) ,在双盈 B 上市交 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双盈 A 和双盈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双盈 A 、双盈 B 和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双盈 A 、双盈 B 和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并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 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 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定期报告 基金 定期 报 告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颁布 的有 关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 复核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及更 新的 招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5 募说明书。 1、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4、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 件中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 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6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双盈 A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双盈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3、 双盈 A 年约定收益率的设定及其调整; 24、每个开放日日终 双盈 A 和 双盈 B 的份额配比; 25、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2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届满并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27、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3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2、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人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人 在支付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7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 三、风 险揭 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投资组合主要由固定收益类证券组成,波动率相比权益类产 品较小,并且和宏观经济的运行紧密相关,风险来源主要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 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可 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3. 利率风险 债券投资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为利率风险,主要是由于债券的价格与利率的走势呈反向 变化。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越长,它所面临的利率风险将越大。 4. 信用风险 债券的发行主体可能由于自身财务状况的恶化而不能继续支 付利息或者本金,此时债 券的持有人将面临信用风险。在我国,国债由国家财政的信用支持而具备极低的信用风险; 金融债的发行主体集中在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和大型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 它们都拥有稳 健的运营能力和优质的资产状况, 信用等级较高; 企业债券的信用等级参差不齐, 也会由于 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变化, 由于国内的独立信用评级机构功能还并不健全, 需要持有人 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追踪能力对它的信用风险严格监控。 5. 收益率曲线风险 如果基金对长、中、短期债券的持有结构与基准存在差异,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 价格发生变化时,基金资产的 收益可能低于基准。 6.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 再投 资的 策略 。 未来 市场 利率 的变 化可 能会 引起 再投 资收 益的 不确 定性 并可 能影 响到 基金 投 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7. 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 其购买力下降。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8 8. 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 价格波动的影响。 (二) 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 益目标等。 (三) 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 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 害。 (四) 流动性风险 评估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A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 表现在几个方面:建仓成本控制不力,建仓时效不高; 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或变现成本高; 在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 证券投资中个券 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 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其流动性 表现是不均衡的, 具体表现为: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 可能 成交 稀少 , 流动 性差 。 在市 场流 动性 出现 问题 时, 本基 金的 操作 有可 能发 生建 仓成 本增 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 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和个股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 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 针对债券品种来说, 一般期限越长, 流动性越弱。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 券, 或买 入卖 出行 为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比较 大的 影响 , 增加 基金 投资 成本 。 这种 风险 在出 现个 券和个股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B.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章节。 C..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 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同时,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9 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详细规则可见 《招募说明书 》 的 “十一、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中“7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的内容。 D.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 综合 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 具, 对赎 回申 请等 进行 适度 调整 , 作为 特定 情形 下基 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1 ) 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2) 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3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等;对于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 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 运用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 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强制赎回风险 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 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份额被强制赎回的风险。 (六 )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 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 按正常时 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 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十 四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 自 中国 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 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以 及基金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0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无 需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事 项, 可不 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承 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 请求 给付 报酬 、从 基金 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 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 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1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将优先满足双盈 A 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分配,剩余部 分(如有)由 双盈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合 同生效 后 3 年期届满并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 基金 缴 存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最低 结算 备付 金和 交 易席 位保 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 十 五 、 基金 合 同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一。 二十 六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基金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二。 二十 七、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2 投资人更改个人信息资料 ,请利用以下方 式进行修改:到原 开立基金账户的 销售网点, 登录中信保诚网站进行或投资者本人致电客服中心。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中信保诚基金网站办理基金份额的基金开户、认购、申购、 赎回、撤单、 转换、修改分红方式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与招商银行和银联通合作, 面向招商银行一卡通持卡人和上海银联电子支付 服务有限公司银联通业务支持银行渠道的持卡人推出基金网上交易业务。 持有以上银行卡的 投资 人,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 (www.citicprufunds.com.cn ) 登陆 网上 交易 , 按照 网上 交易 栏目 的 相关提示即可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扩大可用于 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 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 金可 通过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 定 额投 资的 服务 ,即 投资 人可 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采用 定期 定额 的方 式申 购基 金份 额。 定期 定额 投资 不受 最低 申购 金额 限制 , 具体 实施 时 间和业务规则将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五、电话查询服务 中信保诚基金免长途费 客服 专线400-6660066 ,为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的电话自助语音或 人工查询服务。 六、在线服务 中信 保诚 基金 网站 (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网 上查询、网 上资讯、网上留言等服务。 七、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中信保诚基金提供的网上留言、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 书信、 传真等渠道 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投资人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 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 何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的 内容 ,请 通过 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3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 八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 管理人的内部机构 设置、职能划分可能 会发生变化,但不 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自 2018 年 4 月 14 日以来,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如下(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 1.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 年 04 月 23 日; 2.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 金参加银河证 券基金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2018 年 05 月 17 日; 3.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2018 年 05 月 28 日; 4.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 (2018 年第 1 次更 新) , 2018 年 05 月 28 日; 5.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 金增加民商基 金为销售机 构并参加基金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 年 06 月 22 日; 6.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6 月 30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公告,2018 年 07 月 01 日; 7.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2018 年第二季度报告,2018 年 07 月 19 日; 8.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 金增加大连网 金为销售机 构并参加基金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 年 08 月 22 日; 9.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 08 月 28 日; 10.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2018 年 08 月 28 日; 11. 中信 保诚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旗 下部 分 开放 式基 金 参加 交 通银 行 手机 银行 渠道 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2018 年 10 月 10 日; 12. 中信 保诚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旗 下部 分 基金 增加 中 山证 券 为销 售 机构 并参 加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 年 10 月 12 日。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4 二十 九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 构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办 公 场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也可按工本 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 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三十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 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 信诚 双盈 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 《信诚 双盈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三)《 信诚 双盈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26 日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5 附件 一、 基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制订 、 修改 并公 布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 理费 , 收取 认购 费、 申购 费、 赎回 费及 其他 事先 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 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基金合同的 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 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 按照 法律 法规 , 代表 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 权利 , 代表 基金 行使 因投 资于 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 、 审计 师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6 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 (7)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表 、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 同及 其 他相关资料; (17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19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7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以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 项; (11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的相 关内 容出 具意 见, 说明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8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 因过 错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19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9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 )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 成。 (二)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 双盈 A 和双盈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双盈 A 和双盈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 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 期届 满, 本基 金无 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三 )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 内, 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 提议 权、 自行 召集 权、 提案 权、 会议 表决 权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提 名权 的单 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 “单独或合 计持有 双盈 A 、 双盈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提议时 ,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时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除外;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90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四 )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或其他相 关法律文件 , 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 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五)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9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六)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七)开会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 金管理人更换 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92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下同;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3 年 内,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 双盈 A 、 双盈 B 各自基金份额分别合计占权益登记 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下 同)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两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 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理人进行授权。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 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八)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a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93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获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九)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 二)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3 年 内,为参加大会的双盈 A 、双盈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3 年内,为参加大会的 双盈 A 、双盈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 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 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除外)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94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十)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如果基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 则监 督员 由基 金托 管人 担任 ; 如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监 督员 由基 金托 管 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定)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 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一)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表决通过 之日 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95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 自 表决通过 之日 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以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 请求 给付 报酬 、从 基金 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 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96 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 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 务;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 内, 将优 先满 足 双盈 A 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分配, 剩余部 分(如有)由 双盈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合同生效 后 3 年期届满并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97 对于 基金 缴存 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最 低结 算备 付金 和交 易席 位保 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 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之 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照 其时 有效 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本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 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人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98 附件二、 基金 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 金 字[2005]14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 发放 短期 、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理 结算 ; 办理 票据 贴现 ;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从事 同业 拆借 ;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 汇款 ; 外汇 兑换 ; 国际 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 外汇 借款 ; 外汇 担保 ; 结汇 、 售汇 ; 发行 和代 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 用卡 的发 行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99 及付 款;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证 业务 ;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 贷款 ;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建立 相关 的技 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定期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高于 20%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后,投资于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资产的 80% ; (2)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遵从其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0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8% ;本基金可变 更或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取消本条限制,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 托管 人 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 (11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 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本基 金管 理 人承 诺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与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并承 担由 于不 一 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六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除上述第(2)、( 11)、 (12 )项以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变 更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对上 述资 产配 置比 例进 行适当调整,并为基金托管人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 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 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 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 控制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01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 确定符 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应 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 守相 关制 度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 案以 及相 关投 资额 度 和比 例等 的情 况进 行监 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和协 调,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 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非 公 开发 行证 券, 也不 得预 付任 何形 式的 保证 金。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其董 事会 批准 。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 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 ,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 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 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 场发 生剧 烈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02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 对本 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出现 损失 致使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 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 有关资料如 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 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8、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 )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二 ) 款的 监督 和核 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议 的约 定,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03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 规定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 、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于 : 在规 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 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04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管 理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 ,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 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 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以 基金 名 义在 基金 托管 人认 可的 存款 银行 的指 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基金管理 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 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05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 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在 证券 交 易所 进行 证券 投资 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 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 内,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分别计算 双盈 A 和 双盈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06 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并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 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 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 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不 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 值时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三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当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 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 得利 ,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07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双 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 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 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 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 予以 公告 ;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60 日内编 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 调整 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达 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08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并代 为履 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 责。 基金 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 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 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 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 托管协议的 变更、终止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09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