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210004)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金鹰稳健 成 长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金 鹰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 即金鹰 稳健 成长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从2015年8 月5 日 起更 名为 金鹰稳 健 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根据2009 年12 月11 日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关 于 核准金 鹰稳 健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批 复 》 (证 监许 可 【2009 】1356号 )和2010年3 月5日 《关 于金
鹰稳健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时间 安排 的确 认函》 (基 金部 函[2010]113号 )进 行募
集。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经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监管 部于2010年4 月14 日备 案确 认( 基金部 函
[2010]182 号 )后 正式 生效。 
投资有 风险,投资 人申 购基金 时 应认 真阅 读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摘 要。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 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产品 特性,充 分考 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 力, 理性判断市 场,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因政 治 、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 对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 性风险 、 由于 基金 投资 人 连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
定风险 等等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投 资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基金 管
理人建 议投 资人 根据 自身 的风险 收益 偏好 ,选 择适 合自己 的基 金产 品, 并且 中长期 持有 。 
本招募说 明书摘要 已经本 基金托管 人复核。 除非另 有说明, 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内容 截
止日为2018 年10 月14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截止 日为2018 年 9 月 30 日,净 值表 现 截止 日为
2018 年9 月30 日, 本报 告中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3 三、基金 管理人 ...................................................................................................................................... 7 四、基金 托管人 .................................................................................................................................... 16 五、相关 服务 机构 ................................................................................................................................ 22 六、基金 的募集 .................................................................................................................................... 77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77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78 九、基金 的转换 .................................................................................................................................... 86 十、基金 的非交 易过户 与转 托管 ........................................................................................................ 86 十一、基 金份额 的冻结 与解 冻 ............................................................................................................ 87 十二、定 期定额 投资业 务 .................................................................................................................... 87 十三、基 金的投 资 ................................................................................................................................ 87 十四、 基金 的 业绩 ................................................................................................................................ 98 十五、基 金的财 产 ................................................................................................................................ 99 十六、基 金财产 的估值 ...................................................................................................................... 100 十七、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105 十八、基 金的费 用和税 收 .................................................................................................................. 106 十九、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109 二十、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110 二十一、 风险揭 示 .............................................................................................................................. 115 二十二、 基金合 同的终 止和 基金财产 的清算 .................................................................................. 118 二十三、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120 二十四、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34 二十五、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51 二十六、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153 二十七、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方 式 .......................................................................................... 156 二十八、 备查文 件 .............................................................................................................................. 156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3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 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流 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金鹰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包括 有效 的更 新, 即金 鹰稳健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下 同)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金鹰 稳健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 略、 风 险、 费率 等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 资人 在 做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 书及其 有效 更新 文件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和 更新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金鹰 稳健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及后有效更 名(即金 鹰 稳健成 长混 合型 基金 ); 基 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指《金 鹰稳健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金 鹰稳健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 定 期更新 ; 发售公 告: 指《金 鹰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4 托管协 议 指《金 鹰稳健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保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2012 年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2013 年 6 月1 日 起实 施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反洗 钱法 》 指2006 年10 月31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二十 四次 会议 通过 , 自2007 年1 月1 日 起实 施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反 洗钱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指 由 中国 证监 会公 布并于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指2004 年6 月29 日由 中国 证 监会 公布 并于2004 年7 月1 日 起 实 施并于 2014 年7 月7 日修改 的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金鹰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金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5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按照 本基 金合 同,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 份 额募 集期 限, 自基 金份额 发 售之 日起 最长 不超过3 个 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6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封闭期 指基金 成立后不办理申 购、赎回 的工作日,最长 不超过自 基 金成立 之日 起三 个月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 T+n 日: 指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 ,n 指自 然数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基金财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申购款 以 及以其 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金 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财 产净 值: 指基金 财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财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财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财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7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摆动定 价机 制: 指任何 无法预见、无法 克服、无 法避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 电脑系统 或 数据传 输系统非正常停 止以及其 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及 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是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 期日 在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提 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让 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指当开 放式基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 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 净 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 的市场冲击成本 分配给实 际 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 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 对 待。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南沙区 海滨 路171 号 11 楼自 编 1101 之一J79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广州 市天 河 区珠 江东路 28 号 越秀金 融 大厦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岩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8 设立日 期:2002 年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5.102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20-83936180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 例 东旭集 团有 限公 司 33770 66.19%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2250 24.01% 广州白 云山 医药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 5000 9.80% 总计 51020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事 会成 员 李兆廷 先生 , 董事 长, 北 京交通 大学 软件 工程 硕士 。 曾 任石 家庄 市柴 油机 厂 技术员 、 车 间 主 任、 总 经理 助理 、 副总 经 理等 职务。 现任 东旭集 团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西藏 金 融租 赁有 限 公司董事长、中国生 产力 学会副会长。经公司 第六 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 决议通过,自 2018 年11 月起 ,担 任金 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董事 长。 李 佳 女士, 董事, 清华 大学工 商 管理 硕士, 历任 新华 都特 种 电器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 理、 董 事 会秘 书等 职务。 现任东 旭 集团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经公 司第 六届 董事 会第二 十 三次 会议 决 议 通 过,自 2018 年11 月 起,担 任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刘 岩 先生, 董事 , 金 融学博 士, 历任 中国 光大 银行总 行 投行 业务 部业 务主 管, 中国 光大 银 行 总行 财富 管理 中心 业务 副 经理, 广州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资产 管理 总部 总经 理 等职。 经公 司第四 届董 事会 第三 十九 次会议 审议 通过 ,并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自 2014 年 8 月 至今, 担任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并于 2017 年 7 月 12 日开 始担 任金 鹰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 苏 丹 先生, 董事 , 管 理学硕 士, 历任 华为 技术 有限公 司 人力 资源 部绩 效考 核岗 、 韬 睿惠 悦 咨 询有 限公 司咨 询顾 问、 德勤 咨询 公司 咨询 经理、 越秀 集团 人力 资源 部高级 主 管、 广 州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副总 经理 ,现 任广 州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战略 管理 部总经 理。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9 王 毅 先生, 董事, 工商 管理 硕 士、 经 济师, 历任 广州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营 业部 经 理、 营 业 部 总经 理助 理、 营 业部副 总 经理, 办公 室副 主任 ( 主持 全面 工作 ) 、 合规总 监、 董事 会秘 书。现 任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副总 裁兼 任董 事会 秘书、 首席 风险 官、 合规 总监。 黄 雪 贞女 士, 董 事, 英语语 言 文学 硕士, 历任 深圳高 速 公路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 秘书 助 理 和 证券 事务 代表、 广州药 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 处副 主任、 主任 、 证券 事 务代 表。 现 任广州 白云 山医 药集 团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室 主任、 证券 事务 代表 、董 事会秘 书。 刘金全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数量经 济学 博士 。 历任 吉 林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讲师 、 商 学院 教 授、院 长, 现任 广州 大学 经济与 统计 学院 特 聘教 授。 杨之曙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数 量经济 学博 士 。 历 任云 南航 天工业 总公 司财 务处 助理 经济师 , 现任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 院教授 。 王 克 玉先 生, 独 立董 事, 法 学 博士。 历任 山东 威海高 技 术开 发区 进出 口公 司法 务、 山东 宏 安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北京 市 重光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现中 央财 经大 学法 学院副 院 长、 博 士生 导师。 2、监事 会成 员 姚 志 智女 士, 监 事, 党校本 科 学历、 会计 师、 经济师 。 历 任郴 州电 厂职 员、 郴 州 市农 业 银行储蓄 代办员、 飞虹营 业所副主 任、国北 所主任 、广州天 河保德交 通物资 公司主管 会计 、 广 州 珠江 啤酒 集团 财务 部主 管 会计、 广州 荣鑫 容器有 限 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总经 理 助理、 广州 白 云 山侨 光制 药有 限公 司财 务 部副 部长、 广州 白云山 制 药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副部 长、 广州 白云 山化学 制药 创新 中心 财务 负责人 、 广州 白云 医药 集 团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高 级经理 、 财务 部 部长 、 广 州医 药海 马品 牌 整合传 播有 限公 司监 事 , 现任广 州白 云山 医药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财 务副总 监。 陈 家 雄先 生, 监 事, 硕士研 究 生, 历 任东 莞证 券资产 管 理部 投资 经理、 广州证 券 资产 管 理部产 品总 监, 现任 金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产 品研 发部总 监。 姜慧斌 先生 , 监事 , 管理 学硕士 。 曾任 宇龙 计算 机 通信科 技 (深 圳 ) 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部组织 发展 经理 ,现 任金 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部 总监 。 3、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刘 岩 先生, 总经 理, 金融学 博 士, 历 任中 国光 大银行 总 行投 行业 务部 业务 主管 , 中 国光 大银行 总行 财富 管理 中心 业务副 经理 , 广州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资产 管理 总部 总经理 等职 。 经 公司第 四届 董事 会第 三十 九次会 议审 议通 过, 并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2014 年 8 月 7 日起 担任公 司总 经 理, 并于 2017 年7 月12 日 开始 担任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法 定代表 人。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0 曾长兴 先生, 督察 长, 金融 学 博士, 历任 广东 证券公 司 ( 原) 研 究员 、 安 信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分析 师 、 国 联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产品 开发 部总监 、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产品 研发 部总监 、 总经 理助 理、 副 总经理 等职 。 经公 司第 六 届董事 会第 二十 次会 议审 议通过 , 并已 按 规定报 中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业协会 及广 东证 监局 备案 。现任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督 察长 。 满 黎 先生, 副总 经理, 商 业发展 专业 硕士 , 历任 华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北 京总部 高级 董事总 经理 , 国 联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首 席市 场官 、 副总 理等 职务 。 2018 年 8 月加 入金鹰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经公司 第 六届 董事 会第 二十 次会 议 审议 通过, 并已 按规定 报 中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业协 会备 案。 现任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4、 基金 经理 于利强先生,曾于安永华 明会计师事务所任职, 历任 华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 资经理,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等职,2015 年1 月加 入金 鹰基 金管理 有 限公 司, 2015 年1 月15 日起 任金 鹰中小 盘精 选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5 年6 月起 任 金鹰 产业整 合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8 月至2017 年6 月担 任金鹰 元 丰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9 月7 日至 2017 年6 月担 任金 鹰元 安保本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7 年 6 月 6 日起转 型为 金鹰 元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2015 年 12 月至2018 年8 月担 任金 鹰 改革红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5 月至 2017 年6 月 担任 金鹰 元和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 9 月起 任金鹰 多元 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11 月 起 任金 鹰核 心资 源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18 年7 月起担 任金 鹰稳 健成 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蔡 飞鸣 先生 ,管 理时 间为 2010 年 4 月 14 日至 2011 年 6 月 29 日; 杨 绍基 先生 , 管理时 间为 2010 年5 月12 日至 2012 年8 月1 日; 冯 文光 先 生, 管理 时间为2012 年8 月1 日至 2014 年12 月 17 日 ;何晓 春 先生 ,管 理时 间 2014 年 11 月 19 日 日至2016 年6 月15 日; 陈颖先 生,2015 年6 月 11 日至2018 年7 月7 日。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公司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相关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有: (1)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刘岩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席 ,总 经理 ; 刘丽娟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王喆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权 益投 资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 于利强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研究 部总 监, 基金经 理;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1 林龙军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绝对 收益 投资 部总监 ,基 金经 理。 (2)权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刘岩先 生,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主席 ,总 经理 ; 周国兴 先生 ,权 益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总 经理 助理 ; 王喆先 生,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权 益投 资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 于利强 先生 ,权 益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研究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3)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刘丽娟 女士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固定 收益部 总监 ,基 金经 理; 林龙军 先生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绝对 收益投 资部 总监 ,基 金经 理; 汪伟先 生,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基 金经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3、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 够的专业 人员办 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 务或委托 其他机 构代理 该 项业务 ; 5、配备足 够的专业 人员和 相应的技 术设施进 行基金 的注册登 记或委托 其他机 构代理 该 项业务 ; 6、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 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 帐, 进 行证 券投资 ; 7、除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以 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8、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 行的监 督; 9、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 格的方法 符合基 金合同 等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2 法 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照有 关规 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的价格; 10、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1、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2、按 基金 合同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3、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 及 时、 足额 支 付赎回 和分 红款项 ; 14、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帐 册、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7、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18、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内 发出 ; 19、 保证 投资 人能 够按 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 关的公 开资 料,并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20、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1、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管 其 财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22、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3、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财产及 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5、严 格履 行《 反洗 钱法 》规定 的金 融机 构反 洗钱 义务; 26、 公平 对待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 防止 在不 同基 金 间进行 有损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及资源 分配 ; 27、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8、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3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管 理人将严 格遵守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按 照招募说 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 略及限 制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资 。 2、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反 《 基金 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行 为,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人 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 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管 理的不 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用 基金 财产 承销 证券; (6)用 基金 财产 向他 人贷款 或 提供 担保 ; (7)用 基金 财产 从事 无限责 任 的投 资; (8)用 基金 财产 买卖 其他基 金 份额 ,但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 的除 外; (9)以基 金财产向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 行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10 ) 以基 金财 产买 卖与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11) 用基 金财 产从 事内 幕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动 ;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发 行 申购, 所申 报的 金额超 过 基金 的总 财产, 基金所 申 报的 股 票数量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超过 本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14 ) 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15) 违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比例 等约 定; (16)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及基 金合 同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4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 ;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 法权 益; (4)在 包括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 的资 料中 进行 虚假 信息 披 露;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其 他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 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 秩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以 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 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5) 参与 洗钱 或为 洗钱 活动提 供协 助; (16)法 律法 规禁 止的 其他 行 为。 如涉及 上述 行为 的法 律法 规的有 关规 定发 生变 更, 上述禁 止行 为将 相应 变更 。 4、 基金 经理 承诺 (1) 遵 守中 国法 律、 法规和 中 国证 监会 的各 项规 定, 遵守 公司 章程 和规 范, 诚实 守 信、 勤勉尽 责; (2) 维 护所 管理 基 金的 合法 权 益, 在发 生利 益冲 突时, 坚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 (3)认 真履 行基 金合 同,防 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高 投 资管 理效 率; (4)在基 金投资等 业务活 动中合规 运作,不 从事非 公平交易 、内幕交 易、利 益输送 等 行为,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活动 。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5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目标 (1)保证 公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和 其 他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 时。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 基 本管 理制 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组成 。 公司 内 部控 制 大纲是 对公 司章 程规 定的 内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 是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 内 部 控 制 大纲 明确 了内 控目 标、 内控 原则 、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 施等 内容。 基本 管理制 度 包括 风险 控 制 制度、 投资 管理 制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息 披露 制 度、 监 察稽 核制 度、 信 息 技术 管理 制 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 资料档 案 管理 制度、 业绩 评估考 核 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是在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 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 操 作守则 等的 具 体说明 。 公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了以 下原 则: (1)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司 内 控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盖公 司经营 管理的各 个环节, 不得留 有制度 上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6 的空白 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适 时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制 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 战 略、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 内部 控制 系统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系统 是一 个分工 明确 、 相互 牵制 、 完备严 密的 系统 。 公司 董 事会对 公司 建立内 部控 制系 统和 维持 其有效 性承 担最 终责 任 , 各个业 务部 门负 责本 部门 的内部 控制 , 督 察长和 合规 风控 部 负责 检查 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措施 的执 行 情况。 具体 而言 , 包 括如 下 组成部分:


(1)董 事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大纲,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负 完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 (2)督 察长


负责公 司及 其业 务运 作的 监察稽 核工 作 , 对 公司 内 部控制 的执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检查 。 督 察 长 对董 事会 负责, 将定期 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 司 内部 控制 的执 行情 况, 并定 期向 中国 证监会 呈送 督察 长评 估报 告。 (3) 合规 风控 部 合规风 控部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内 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合规 风控 部 对总经 理 负责, 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 业务 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 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及其他规定的 执行情 况进 行检 查, 适时 提出修 改建 议, 并定 期向 中国证 监会 呈送 监察 稽核 报告。 (4)业 务部 门 内 部 控制 是每 一个 业务 部门 的 责任。 各部 门总 监对本 部 门的 内部 控制 负直 接责 任, 负责 履行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并负 责建 立、 执行 和维 护本部 门的 内部 控制 措施 。 5、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的 声明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系 统、 维持 其有 效性 以 及有效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董事 会 及 管 理层 的责 任, 董 事会承 担 最终 责任; 基金 管理人 承 诺以 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 露真 实、 准 确,并 承诺 根据 市场 的变 化和基 金管 理人 的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7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人 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中国 工商 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212 人, 平均 年龄 33 岁,95% 以 上员工 拥有 大学 本科 以上 学历, 高管 人员 均拥 有研 究生以 上学 历或 高级 技术 职称。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在 国内 首家 提供 托管 服 务以 来, 秉承 “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责 ” 的宗 旨, 依靠 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模 式、 先 进的 营运系 统 和专 业的 服务 团队, 严 格 履行 资产 托管 人职 责, 为境 内外 广大 投资者 、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 高效 、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影 响力。建 立了国 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 富、最 成熟的产 品线。拥 有包括 证券投资 基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基 本养 老保 险、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权 投资 基金 、 证 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业 银行 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门类 齐 全的 托管 产 品 体系, 同时 在国 内率先 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 险管理 等 增值 服务, 可以 为各类 客 户提 供个 性 化的托 管服 务。 截至 2018 年 6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托 管 证券 投资 基金 874 只。 自 2003 年 以来, 本行 连续 十五 年获 得香港 《亚 洲货 币》 、 英 国 《全 球托 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 国 《环球 金融 》、 内地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 券报 》等境 内外 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的 61 项最 佳托管 银行 大奖 ; 是获 得 奖项最 多的 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良 的服 务品 质获 得国内 外 金融 领域 的 持续认 可和 广泛 好评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责 的内容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8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名 册登 记、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 户,按 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基金 管 理人 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 行 监管 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承担赔 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 而 免除;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9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五)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项 业务 飞 速发展 , 始终 保持 在资 产 托管行 业的 优 势 地位。 这些 成绩 的取得 ,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 一手 抓 业务 拓展, 一手 抓内控 建 设”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产 托管 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 在 积极 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 同 时,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和 控 制的 力度, 精心 培育内 控 文化, 完善 风险 控制机 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 2005 、 2007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2015、 2016 、 2017 共十 一次 顺利通 过评 估组 织内 部控 制和安 全措 施最 权威 的 ISAE3402 审 阅, 获得无 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性 报告 。 充分 表明 独 立第三 方对 我行 托管 服务 在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 制方面的 健全性和 有效性 的全面认 可, 也证明中国工 商银行托 管服务的 风险控 制能力 已 经与国 际大 型托 管银 行接 轨,达 到国 际先 进水 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成 为 年度 化、 常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1、 内部 风险 控制 目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化 和建 立守 法 经营 、 规 范 运作的经 营思想和 经营风 格,形成 一个运作 规范化 、管理科 学化、监 控制度 化的内控 体系 ; 防 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保证 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维 护 持有 人的 权益; 保障资 产 托管 业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 控 合规部 、 内部 审计 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 总 行稽核监 察部门负 责制定 全行风险 管理政策 ,对各 业务部门 风险控制 工作进 行指导、监 督。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备 专职 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 经 理的 直接 领导 下, 依照 有 关法 律规 章, 对 业务的 运 行独 立行 使稽 核监 察职 权。 各业 务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20 (1)合法 性原则。 内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 律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监管 要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托管 业务的 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 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 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时 性原则。 托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须在 发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 慎性原则 。各项 业务经营 活动必须 防范风 险,审慎 经营,保 证基金 资产和 其 他委托 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有效 性原则。 内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需要 适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立 性原则。 设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职责 的管理 部门;直 接操作人 员和控 制人员 必 须 相 对独 立, 适 当分 离; 内控 制 度的 检查、 评价 部门 必须 独 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定和 执 行部门。 4、 内部 风险 控制 措施 实施 (1)严格 的隔离制 度。资 产托管业 务与传统 业务实 行严格分 离,建立 了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细 的 操作 手册、 严格 的人员 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防 火墙隔离 制度, 能够确保 资产独立 、环境 独立、人 员独立、 业务制 度和管理 独立 、 网络独 立。 (2)高层 检查。主 管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管理 层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政策 和策略 的制定 者 和 管 理者, 要求 下级 部门及 时 报告 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 别 情况, 以检 查资 产托管 部 在实 现内 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 资 产托 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自 控防 线” 、 “ 互控 防线 ” 、 “ 监 控防 线” 三 道控 制防线 , 健 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机 制, 树立 “以 人为 本” 的 内 控文 化, 增 强 员 工的 责任 心和 荣誉 感, 培育 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争 力。 并通 过进 行定 期、 定 向 的业 务与 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经营 控制。资 产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划、 编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各种 业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部 风险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核监 察、风 险评估等 方式加强 内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21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据 安全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区相 对独立 、数据和 传真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急 准备与响 应。资 产托管业 务建立专 门的灾 难恢复中 心,制定 了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作 、 环 境四 个层 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 高 演练标 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产 托管部内 部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下, 依照 有关 法律规 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监 控 思想, 确保 资产 托管业 务 健康、 稳定 地发展 。 (2)完善 组织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完 善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要从 上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 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 负 责,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人 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部 组 织结 构, 形 成不 同部门 、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立 健全规章 制度。 资产托管 部十分重 视内控 制度的建 设,一贯 坚持把 风险防 范 和 控 制的 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 位 职责、 制度 建设 和工作 流 程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资产 托管 部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 核监 察 制度、 信息 披 露 制度 等, 覆 盖所 有部门 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之 间 的相 互制 约 机制。 (4)内部 风险控制 始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点之 一,保 持与业务 发展同等 地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 直将 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效 的风 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 速 发展, 新问 题、 新情况 不 断出 现, 资 产托 管部始 终 将风 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 发 展同 等重 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六)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和有 关基 金 法规的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 范 围和 投资 对象、 基金投 融 资比 例、 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 基 金参 与银 行间债 券 市场、 基金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22 资 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 金份额 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 核查, 其中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和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后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或有 关 基金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南沙区 海滨 路171 号 11 楼自 编 1101 之一J79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广州 市天 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东路28 号越 秀金 融大 厦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岩 成立时 间:2002 年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 】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5.102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符薇 薇 联系电 话:020-83282950 传真电 话:020-83283445 客户服 务及 投诉 电话 :4006-135-888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23 电子邮 箱:csmail@gefund.com.cn 网址:www.gefund.com.cn 2、 代销 机构 (排 名不 分先后 ) (1)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联系人 :查 樱 电话:010-66105662 客服电 话:95588(全 国)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2)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宋 亚平 电话:010-66593657 客服电 话:95566 公司网 址:www.boc.cn (3)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田 青 电话:010-67595096 客服电 话:95533(全 国) 公司网 址:www.ccb.com (4)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24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张 作伟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5)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李 卓凡 联系电 话: (0755)83198888 客服电 话:95555(全 国)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6)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北 大 街 9 号东 方文 化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联系人 :赵 树林 电话:010-65556960 客服电 话:95558(全 国) 公司网 址:www.bank.ecitic.com (7)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北 京东 路 689 号东 银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吴 斌 客服电 话: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25 (8)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建 省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中 山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卞 晸煜 电话:4008895561 客服电 话:95561


公司网 址:www.cib.com.cn (9)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 中国 光大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 中国 光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穆 欣欣 客服电 话:95595 公司网 址:www.cebbank.com (10)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穆 婷 联系电 话: (010 )58560666 客服电 话:95568(全 国)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11 )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文 彦娜 电话:010-66421200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26 客服电 话:95580(全 国) 公司网 址:www. psbc.com (12)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郑 鹏 电话:010-85238667 客服电 话:95577 公司网 址:www.hxb.com.cn (13)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 话:95511 公司网 址:www.bank.pingan.com (14)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宁波 市鄞州 区宁 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邱 艇 电话:0574-87050397 客服电 话:95574 公司网 址:www.nbcb.com.cn (15)浙 江民 泰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国 浙江省 温岭 市三 星大 道 168 号 法宝代 表人 :江 建法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27 联系人 :戚 玉林 客服电 话:0571-81915305 公司网 址:www.mintaibank.com (16)浙 江稠 州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义乌乐 园东 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延安 路 12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联系人 :邵 利兵 电话:0571-87117604 客服电 话: (0571)96527 / 4008096527 公司网 址:www.czcb.com.cn (17)广 东顺 德农 村商 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 新城 区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真勇 联系人 :杨 洁莹 电话:0757-22387567 客服电 话:0757-22223388 公司网 址:www.sdebank.com (18)江 苏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常州 市天宁 区延 陵中 路 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韩 璐 电话:0519-89995066 客服电 话:96005 公司网 址:www.jnbank.com.cn/ (19)包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28 注册( 办公 )地 址: 内蒙 古包头 市钢 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刘 芳 电话:0472-5109729 客服电 话:96016(内蒙 、北 京) ,967210(深圳 、宁 波) ,65558555( 成都) 公司网 址:www.bsb.com.cn (20)成 都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 中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萍 联系人 :张 海涛 电话:028-85190961 客服电 话:4006-028-666 公司网 址:www.cdrcb.com (21) 南充 市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南 充市 顺庆区 涪江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南 充市 滨江中 路一 段 97 号 26 栋 泰和尚 渡南 充市 商业 银行 法定代 表人 :黄 光伟 联系人 :李 俊辉 电话:0817-7118079 客服电 话:400-169-6869 公司网 址:www.cgnb.cn (22)深 圳前 海微 众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南山区 田厦 金牛 广 场 A 座 36 楼、37 楼 法定代 表人 :顾 敏 联系人 :凌 云 联系电 话:18666294680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29 客服电 话:4009998800 公司网 址:www.webank.com/ (23)湖 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水果 湖街 中北 路 86 号 汉 街总 部国际 8 栋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汉街湖 北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大林 联系人 :李 昕雅 联系电 话:400-85-96599 公司网 址:www.hubeibank.cn (24)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公司网 址:www.txsec.com (25)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富 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址:www.new-rand.cn (26)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30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 区朝 外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 021-20835785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 和讯 理财 客(http://licaike.hexun.com)


(27)厦 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建 省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 一广场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联系电 话:0592-3122757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公司网 址:www.xds.com.cn (28)河 南和 信证 券投 资顾 问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郑州 市郑东 新区 金水 东路 南、 农业东 路 西 1 号楼 美盛 中心 2405 法定代 表人 :石 磊 联系人 :付 俊峰 联系电 话:0371-61777528 客服电 话:0371-61777552 公司网 址:http://www.hexinsec.com (29)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 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 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31 公司网 址: www.noah-fund.com (30)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发展 银行大 厦 25 层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 33227950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 众禄 基金 网(www.zlfund.cn)、 基金 买 卖网(www.jjmmw.com ) (31)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公司网 址: 天天 基金 网(www.1234567.com.cn) (32)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600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 好买 基金 网(www.ehowbuy.com ) (33)蚂 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32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黄 龙时代 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联系电 话:0571-26888888-37494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34)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 裕景 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沈 雯斌 电话:021-58788678-8201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址: 长量 基金 销售 网(www.erichfund.com) (35)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文 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 - 8891181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址: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网(www.5ifund.com ) (36)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马 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33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公司网 址: www.myfund.com (37)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 册 地址 :宝 山区 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陆家 嘴软 件园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徐 鹏 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 话:400-067-6266


公司网 址:http://admin.leadfund.com.cn/ (38)中 期时 代基 金销 售( 北 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联系人 :侯 英建 电话:010-59539955 客服电 话:95162 或4008888160


公司网 址: 中期 金融 超市(www.cifcofund.com) (39)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址 :拱 墅区 霞湾巷 239 号 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 公 地址 :杭 州市 教工路 18 号 EAC 欧美 中心 A 座 D 区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联系电 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公司网 址: www.jincheng-fund.com (40)嘉 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34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 办公 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 金地 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余 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公司网 址:www.harvestwm.cn (41)乾 道金 融信 息服 务( 北京)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村 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 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联系人 :高 雪超 客服电 话: 400-088-8080





公司网 址:http ://www.qindaojr.com (42)北 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 2 号经 济日 报社 A 综合 楼 7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李 婷婷 电话:010-66154828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公司网 址:www.5irich.com (43)南 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南京 市玄武 区苏 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联系人 :赵 耶 电话:95177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35 客服电 话: 95177 公司网 址: www.snjijin.com (44)北 京格 上富 信投 资顾 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章 联系人 :曹 庆展 联系电 话:010-65983311 客服电 话:400-066-8586 公司网 址:www.igesafe.com (45)北 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南 礼士 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昌庆 联系人 :李 皓 电话:010-67000988-6097


客服电 话: 400-001-8811 公司网 址: www.zcvc.com.cn (46)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 20 号 乐成 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张 晔 电话:010-58845312 客服电 话: 4008980618 公司网 址: www.chtfund.com (47)北 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36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联系电 话:010-56282140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址:www.fundzone.cn (48)北 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万 通中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许 骜 电话:010-58170911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公司网 址:www.shengshiview.com.cn


(49)一 路财 富( 北京) 信息 科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城门 内大 街 2 号 万通 大厦 22 层 2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徐 越 电话:010-883128877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址: www.yilucaifu.com (50)北 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 关村 西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陈 剑伟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37 电话:010-57418813 客服电 话: 400-893-6885 公司网 址: www.qianjing.com (51)北 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北路 38 号院 1 号泰康 金 融中心 38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联系人 :刘 美薇 联系电 话:010-85870662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公司网 址:www.tdyhfund.com (52)北 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纪峰 联系人 :吴 鹏 联系电 话:010-56075718 客服电 话:400-680-2123 公司网 址:www.zhixin-inv.com (53)天 津国 美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办 公 楼 D 座二 层 202-124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 鹏润 大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联系人 :郭 宝亮 联系电 话:010-59287984 客服电 话:400-111-0889 公司网 址:www.gomefund.com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38 (54)北 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北 京市 海淀区 东北 旺西 路中 关村 软件园 二期( 西扩)N-1、N-2 地块新 浪总部 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吴 翠 电话 010-60615657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公司网 址:www.xincai.com (55)中 经北 证( 北京 )资 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 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联系人 :徐 娜 电话:010-68292940 客服电 话:400 600 0030 公司网 址:www.bzfunds.com/ (56)杭 州科 地瑞 富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武林时 代商 务中 心 1604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上塘 路 15 号 武林 时代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刚 联系人 :胡 璇 联系电 话:0571-85267500 客服电 话:0571-86655920 公司网 址:www.cd121.com (57)北 京君 德汇 富投 资咨 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 15 层办 公 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恒 基中心 办 公楼 一座 2202 室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39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联系人 :李 梦秋 电话:010-53361051 客服电 话:400-066-9355 公司网 址: www.ksfortune.com (58)上 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联系电 话:021-51327185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公司网 址:www.wind.com.cn (59)凤 凰金 信( 银川 )投 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银川 市金 凤区 阅海 湾中 央商务 区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紫月 路 18 号 院朝 来高 科技产 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联系人 :张 旭 联系电 话:010-58160168 客服电话 :400-810-5919 公司网 址:www.fengfd.com (60)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40 公司网 址:http://www.66zichan.com (61)泰 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 连)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辽宁 省大连 市沙 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张 晓辉 电话: 0411-88891212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公司网 址:http :// www.taichengcaifu.com (62)上 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 021-33323999*8318


手机客 户端 :天 天盈 基金 公司网 址:https ://tty.chinapnr.com/ (63) 北京 微动 利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富 中心 341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石景 山区 古 城西路 113 号景 山财富 中心 341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联系人 :季 长军 联系电 话:010-52609656 客服电 话:400-819-6665


公司网 址:www.buyforyou.com.cn


(64)上 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 兴镇潘 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 济发 展区)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41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昆明路 518 号北 美广 场 A1002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吴 笛 联系电 话:021-6537-0077


客服电 话:021-6537-0077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65)利 和财 富( 上海 )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四平 路 257 号 名义 31D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陆家嘴 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 31F 法定代 表人 :黄 相文 联系人 :张 瑞吉 客服电 话:021-31352052 公司网 址:www.lihe-fund.com (66)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 凯石 大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公司网 址:www.lingxianfund.com


(67)上 海中 正达 广投 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 腾大 道 2815 号 3 楼 法宝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42 公司网 址:http ://www.zzwealth.cn (68)深 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南山 区高 新南 七 道 12 号惠 恒 集团 二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人 :陈 勇军 电话:0755-83999907-80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 址:www.jinqianwo.cn (69) 武汉 市伯 嘉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湖北 省 武汉市 江汉 区武 汉中 央商 务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 90 (一期 ) 第 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陆 锋 电话:


027-87006003-8026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公司网 址:http ://www.buyfunds.cn (70)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71)大 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南 京奥 体中 心 现代 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海市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43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何 庭宇 联系电 话:021-20324153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公司网 址:https://www.dtfunds.com (72)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 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钟 琛 电话:020-89629012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73)和 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河南 省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 风南 路康宁 街互 联网 金融 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联系人 :陆 锋 电话: 0371-85518396





客服电 话:4000-555-671 公司网 址:http://www.hgccpb.com/ (74)南 京途 牛金 融信 息服 务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南京 市玄武 区玄 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时琳 联系人 :王 旋 联系电 话:025—86853969 客服热 线: 4007-999-999 公司网 址:http://jr.tuniu.com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44 (75)奕 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 深圳 市前海 商 务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联系电 话:0755-89460500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76)中 证金 牛( 北京 )投 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 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 :仲 甜甜 联系电 话:010-59336492 客服电 话:4008-909-998 公司网 址:www.jnlc.com (77)北 京懒 猫金 融信 息服 务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四惠东 通惠 河畔 产业 园 区 1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许 现良 联系人 :李 雪 电话:010-56050820 客服电 话:4001-500-882











公司网 址:www.lanmao.com (78)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 东 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4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 发 区科 创十 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江卉 联系人: 徐 伯宇 客服电 话:95118 公司网 址:http://fund.jd.com (79)上 海云 湾投 资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锦康 路 308 号 6 号楼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江 辉 联系电 话:021-20538888 客服电 话:4008201515 公司网 址:www.zhengtongfunds.com (80)深 圳市 金斧 子投 资咨 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 16 号 东方科 技 大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66892301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公司网 址:www.jfzinv.com (81)北 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SOHO 塔 2,B 座 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戚 晓强 联系电 话:010-61840688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46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公司网 址:www.danjuanapp.com (82) 深圳 前海 凯恩 斯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海 商 务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19 号 金润 大厦 23A 法定代 表人 :高 锋 联系人 :廖 苑兰 联系电 话:0755-83655588 客服电 话:400-804-8688 公司网 址:www.keynesasset.com (83)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通 泰大 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公司网 址:www.amcfortune.com (84)中 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 3 号新 恒基 国际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业务联 系人 :赵 森 电话:010-59539864 客服电 话:95162 / 400-8888-160 公司网 址:www.cifco.net (85)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47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韩 钰 电话:0755-23953913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86)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朱 雅崴 电话:021 -38676767


客服电 话:95521 公司网 址:http ://www.gtja.com (87)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圆 电话:010-85156398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88)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48 联系人 :李 颖 电话:0755-82133066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http://www.guosen.com.cn (89)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 话:95565(全 国)、4008888111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90)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兰 电话:020-87555888-333 客服电 话:95575(全 国)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91)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中 信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侯 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客服电 话:0755-2383588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49 (92)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邓 颜 电话:010-66568292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93)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汪 小蕾 电话:021-23219689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94)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世纪 商 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 话:021-96250500


公司网 址:http ://www.swhysc.com (95)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99 号 办 公 地址 :福 州市 湖东路 268 号证 券大 厦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口 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50 联系人 :谢 高德 电话:021-38565785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公司网 址:www.xyzq.com.cn (96)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北 省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 特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1-68751860 客服电 话: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cjsc.com.cn (97)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郑 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98)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 北苑 8 号 西南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 023-63786141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51 (99)湘 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长沙 市天心 区湘 府中 路 198 号新 南 城商 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李 欣 电话:021-3878458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公司网 址:www.xcsc.com (100 )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中山 二 路 18 号 电信 广场 36-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滨 电话:020-37865070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101 )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融 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融 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鹤年 联系人 :韩 秀萍 电话:010-85127609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102 )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合肥 市寿春 路 179 号国 元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联系人 :李 蔡 电话:0551-2272101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52 客服电 话:95578(全 国)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103 )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张 彤 电话:022-28451955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ewww.com.cn (104 )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 www.htsc.com.cn (105 )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西 省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山 西 国际贸 易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邓 颖赟 联系电 话:0351-8686796 客服电 话:95573 公司网 址:www.i618.com.cn (106 ) 中信 证券 (山 东)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东 省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第 20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5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孙 秋月 电话:0532-85022026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107 )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 新盛大 厦)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客服电 话:010-66555835


公司网 址:www.dxzq.net (108 )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苏州 工业园 区翠 园路 181 号商旅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陆 晓 电话: 0512-62938521 客服电 话: 0512-96288 公司网 址: www.dwzq.com.cn (109 )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三 里河 东 路 5 号中 商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电话:010-63081493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54 (110 )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中山 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 话:95503(全 国) 公司网 址:www.dfzq.com.cn (111 )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长沙市 芙蓉 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客服电 话:95571(全 国) 公司网 址:www.foundersc.com


(112 )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 夏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113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李 晓皙 电话:021-22169111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55 客服电 话: 95525(全 国) 、 4008888788 公司网 址: www.ebscn.com (114 )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广州 市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伏云 联系人 :梁 薇 电话:020-88836999-5408 客服电 话:95396 公司网 址:www.gzs.com.cn (115 )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吉林 省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人代 表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 话:95360/4006-000686 公司网 址:www.nesc.cn (116 )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黄浦 区四 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电话:021-53686262 客服电 话:400-891-8918 公司网 址: www.962518.com (117 )新 时代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56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公司网 址:www.xsdzq.cn (118 ) 大同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桐 城中 央 12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心 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公司网 址:www.dtsbc.com.cn (119 )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 融大厦 7-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 0510-82831662 客服电 话: 0510-82588168 公司网 址: www.glsc.com.cn (120 )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 号 黄 龙世 纪广场 A 座 6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陈 韵 电话:021-64718888-2024 客服电 话:95345


公司网 址:www.stocke.com.cn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57 (121 )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 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詹 露阳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 话:95511 转 8 公司网 址:www.stock.pingan.com (122 )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长 江中 路 357 号 办 公 地址 :合 肥市 阜南路 1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 话:96518、4008-096-5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123 )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联系人 :郑 杜鹃 电话:021-20281096 客服电 话:0771-5539032 公司网 址:www.ghzq.com.cn (124 )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 二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58 联系人 :郭 蕾 电话:0731-84403319 客服电 话:0731 -84403350 公司网 址:www.cfzq.com (125 ) 东莞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孙 旭 电话:0769-22119348 客服电 话:0769-95328 公司网 址:www.dgzq.com.cn (126 )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李 弢 电话:010-84183331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公司网 址:www.guodu.com (127 )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王 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 址:www.longone.com.cn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59 (128 )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西 省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俞 驰 电话:0791-86283080 客服电 话:400-822-2111 公司网 址:www.gsstock.com (129 )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有 限 公司 注 册 ( 办公) 地址 : 新 疆乌市 鲁 木齐 市高 新区(新市 区) 北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联系人 :王 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 www.swhysc.com (130 )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东 省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陈 曦 电话:021-20315086 客服电 话:95538(全 国) 公司网 址:www.zts.com.cn (131 )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袁 媛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60 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公司网 址:www.csco.com.cn (132 )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海 口市 南宝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公司网 址: www.jyzq.cn (133 )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西 省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 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134 )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路 500 号城 建国 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刘 熠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公司网 址: www.tebon.com.cn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61 (135 )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西安 市东新 街 232 号信 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客服电 话:95582 公司网 址:www.westsecu.com (136 )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州 市鼓楼 区温 泉街 道五 四 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郭 相兴 电话:021-20655175


客服电 话:96326 公司网 址:http://www.hfzq.com.cn (137 )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甘肃 省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兰 州财 富中 心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邓 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 话:0931-4890619


公司网 址:www.hlzqgs.com (138 )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毕 明建 (代 ) 联系人 :黄 峻敏 电话:0755-83196491 客服电 话:010-65051166 ,0755-8319 5000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62 公司网 址:www.cicc.com.cn (139 ) 财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务 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陶 志华 电话:0571-87789160 客服电 话:95336,40086-96336 公司网 址:http://www.ctsec.com (140 )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南京西 路 399 号明 天广场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联系人 :李 颖 电话:86-021-6389-8951 客服电 话: (021) 38784818 公司网 址: http://www.shhxzq.com (141 ) 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心办 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荣 超经 贸中心 大厦 47 、48 、4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立功 联系人 :王 鹏宇 电话:0755-83219194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公司网 址:www.wkzq.com.cn (142 )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28 层 A01 、 B01 ( b)单 元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63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电话:021-64376936 客服电 话: 4008-888-999 公司网 址: www.cfsc.com.cn (143 )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 中心 A 座第 4 、第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客服电 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144 )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界 中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业务联 系人 :罗 艺琳 电话:0755- 82570586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公司网 址:www.zszq.com (145 )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内蒙 古自治 区内 蒙古 呼和 浩特 市锡林 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电话:010-88086830 客服电 话:010-88086830 公司网 址:www.rxzq.com.cn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64 (146 ) 联讯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 办公) 地址: 广东 省 惠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 江三 路惠州 广播 电视 新闻 中心 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电话: 0752-2119700 客服电 话: 95564 公司网 址: www.lxzq.com.cn (147 )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电话:0451-85863726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公司网 址:www.jhzq.com.cn (148 ) 九州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城中区 西大 街 11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新华 保险 大 厦 18 楼 北京运 营总 部: 北京 市朝 阳区安 立 路 30 号 仰山 公园东 一门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强 联系人 :张 靓雅 电话:010-57672000 ,0755-33331188-8807 客服电 话:4006-5432-18 公司网 址:www.tyzq.com.cn (149 )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65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服电 话:95310 公司网 址: www.gjzq.com.cn (150 )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 表人 :何 亚刚 联系点 人: 李小 雅 电话:010-59355930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公司网 址:www.e5618.com (151 )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陆家 嘴环 路未 来资 产大 厦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宋 歌 电话:021-50122086 客服电 话:021-38929908 、 400-820-9898 公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152 )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联系人 :王 薇 电话:021-32229888-25125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公司网 址:http ://www.ajzq.com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66 (153 )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俊 联系人 :吴 尔辉 电话:0755-83007159 客服电 话:4008-188-688 公司网 址:www.ydsc.com.cn (154 )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客服电 话:95390;400-898-9999


公司网 址:www.hrsec.com.cn (155 ) 财达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河北 省石家 庄市 桥西 区自 强 路 35 号庄 家金 融大 厦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李 卓颖 电话: 0311-66008561


客服电 话:4006128888


公司网 址: www.s10000.com (156 )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 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保 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夏 旻 联系电 话:13971535830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67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公司网 址:www.tfzq.com (157 )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德 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德胜 尚城 E 座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联系人 :刘 宇 电话:010 -59366070 客服电 话:4006200620 公司网 址:http://www.sczq.com.cn/ (158 )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人 民南 路二 段十 八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联系人 :杨 磊 电话:028-86199041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公司网 址: http://www.hxzq.cn (159 )太 平洋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云南 省昆明 市青 年 路 389 号 志远 大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长 伟 联系人 :唐 昌田 电话:010-88321717 客服电 话:0871-68898130 公司网 址:http ://www.tpyzq.com (160 )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西安 市高新 区锦 业 路 1 号都 市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68 联系人 :袁 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公司网 址: www.kysec.cn (161 ) 上海 挖财 金融 信息服 务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联系人 :樊 晴晴
































联系电 话:021-50810687 客服电 话:4000256569 公司网 址: www.wacai.com (162 ) 大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区 新华 路 112-134 号富 中 国际 广场 20 楼 1.2 号 办公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区 新华 路 112-134 号富 中 国际 广场 20 楼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荻 联系人 :方 凯鑫



































联系电 话:0851-88405606 客服电 话:0851-88235678 公司网 址:www.urainf.com (163 ) 喜鹊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区 柳梧 大 厦 1513 室 办公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区 柳梧 大 厦 1513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皓 联系人 :曹 砚财


























联系电 话:010-58349088 客服电 话:0891-6177483 公司网 址:www.xiquefund.com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69 (164 )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 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楼 soho 现 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魏 晨 联系电 话: 010-52413385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165 ) 通华 财富 (上 海)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 799 号陆 家嘴 世纪金 融广 场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马 刚 联系人 :杨 徐霆 联系电 话:021-60818249 客服电 话:95156 公司网 址:ww.tonghuafund.com (166 ) 深圳 前海 汇联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海 商 务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铜鼓 路 39 号 大冲 国际 中心 5 号楼第 7 层 7D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周 强





























联系电 话:18767126283 客服电 话:400-9928-211 公司网 址:http://www.xiniujijin.com (167 ) 深圳 盈信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70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商 报东 路英 龙商 务大 厦 8 楼 A-1(811-812 )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南山 路 155 号 南山 1910 小区 A3-1 法定代 表人 :苗 宏升 联系人 :王 清臣
































联系电 话:0411-66889822 客服电 话:4007903688 公司网 址: www.fundying.com (168 )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毛 林 联系电 话:021-80133597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公司网 址:www.fundhaiyin.com (169 )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 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 裙房 2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联系人 :陈 铭洲 联系电 话:010-56580666 客服电 话:400-618-0707 公司网 址:www.hongdianfund.com (170 )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滨 海浙 商大 厦公 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太 平洋 保险大 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71 联系电 话:010-59013707 客服电 话:010-59013825 公司网 址:www.wanjiawealth.com (171 ) 中衍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四环 中 路 82 号 2 座 2-1 座、2-2 座 7 层;B2 座一层 108 单 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四环 中 路 82 号 金长 安大厦 B 座 7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宏波 联系人 :李 卉 电话:010-57414268 客服电 话:4006881117 公司网 址:www.cdfco.com.cn (172 ) 中民 财富 管理 (上海 )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联系人 :茅旦 青 联系电 话:021-33355392 客服电 话:400-876-5716 公司网 址:www.cmiwm.com (173 ) 华瑞 保险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嘉 定区 南翔镇 众仁 路 399 号运 通星 财 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 、14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501 号 上海 中心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昊 联系人 :茆 勇强 联系电 话:021-61058785 客服电 话:4001115818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72 公司网 址: www.huaruisales.com (174 ) 济安 财富 (北 京)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太阳宫 中 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太阳宫 中 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联系电 话: 010-65309516 客服电 话:400-673-7010 公司网 址:www.jianfortune.com (175 ) 北京 电盈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呼 家楼( 京广 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联系人 :李 丹 电话:010-56176115 客服电 话:400-100-3391 公司网 址:www.bjdyfund.com (176 ) 四川 天府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南充 市顺 庆区 滨江 中路 一段 97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联系人 :樊 海波 联系电 话:028-67676033 客服电 话:4001696869 公司网 址:www.tf.cn (177 ) 上海 有鱼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浦东 大 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桂平 路 391 号 A 座五层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73 法定代 表人 :林 琼 联系人 : 徐 海峥 联系电 话:021-64389188 客服电 话:400-7676-298 公司网 址:www.youyufund.com (178 ) 苏州 财路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市高 新区华 佗路 99 弄 6 幢 1008 室 办公地 址: 苏州 市姑 苏区 苏站 路 1599 号 7 号楼 1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高 志华 联系人 : 张君 联系电 话: 0512-68603767 客服电 话:400-0512-800 公司网 址:www.cai6.com (179 ) 众升 财富 (北 京)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联系电 话:010-59497361 客服电 话:400-059-8888 公司网 址:www.zscffund.com (180 )上 海大 智慧 财富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 宋楠 联系电 话:021-20292031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74 客服电 话:021-20292031 公司网 址: www.wg.com.cn (181 ) 北京 加和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1 号 7 层 7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1 号 7 层 703 室 法定代 表人 :曲 阳 联系人 :王 晨

































































联系电 话:010-50866170 客服电 话: 400-803-1188 公司网 址:www.bzfunds.com (182 ) 扬州 国信 嘉利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扬 州市广 陵 新城 信息 产业 基地 3 期 20B 栋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扬 州市邗 江 区文 昌西路 56 号 公元国 际 大厦 320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光


联系人 : 苏曦 联系电 话:0514-82099618 客服电 话: 4000216088 公司网 址: www.gxjlcn.com (183 ) 北京 坤元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8 号 B 座 501 法定代 表人 :李 雪松 联系人 :崔 炜 联系方 式:010-85264512 客服电 话: 400-818-5585 公司网 址: www.kunyuanfund.com (184 ) 联储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75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华强 北路 圣廷 苑酒 店 B 座 2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金 砖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联系人 :丁 倩云 联系方 式:010-56177851 客服电 话: 400-620-6868 公司网 址: www.lczq.com (185 ) 深圳 信诚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区 东南 部时 代财 富大 厦 49A 法定代 表人 :周 文 联系人 :殷 浩然 联系电 话: 010-84865370 客服电 话:0755-23946579 公司网 址:www.ecpefund.com





(186 )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黄 峻敏 电话:0755-83196491 客服电 话:010-65051166 公司网 址:www.cicc.com.cn (187 ) 泰信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实兴 大 街 30 号 院,3 号楼 8 层 8995 房间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 甲 92 号世 茂大 厦 C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虎 联系人 :李 丹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76 联系电 话:010-53579751 客服电 话:400-004-8821 公司网 址:www.hxlc.com (188 ) 国融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公司地 址: 内蒙 古自 治区 呼和浩 特市 武川 县腾 飞大 道 1 号 4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客服电 话:95385 公司网 址:www.grzq.com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的要 求,选 择其他符 合要求的 机构代 理销售本 基金, 并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南沙区 海滨 路171 号 11 楼自 编 1101 之一J79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广州 市天 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东路28 号越 秀金 融大 厦 30 层 法宝代 表人 :刘岩 电话:020-38283037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 :张盛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广东 岭南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广州 市新 港西 路135 号中 山大 学西 门科 技园601-6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添顺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 师: 欧阳 兵、 何官 益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77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中审 众环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武汉 市武 昌区 东湖 路169 号 众环 海华 大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石 文先 电话:027 86770549 传真:027 85424329 邮编:4300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兵、 龚静伟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 、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 关于 核准 金 鹰稳健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监 许可 【2009】1356号) 核准 募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股 票型基 金, 基金 存续 期为 不定期 。 本基金 自2010年3月15 日起公 开 募集 ,并 于2010 年4 月9日募 集结 束。 募集 对象 为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及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 本基金 的初 始面 值为 每份 基金份 额人 民币1.00 元。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0年4 月14日 正式 生效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本 基金 管理人 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如 果连 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两 百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五 千万 元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明 原因 和报 送解 决方 案。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办 理。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7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增 减基金 代销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条件成 熟时 , 投资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销 机构 以电 话 、 传 真 或网上 交易 等形式 进行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具体 办法 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本 基 金的 开放 日是 指为 投资 人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等 业 务的 上海、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交 易 日。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 销售机 构公 布时 间为 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具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提 前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申 购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后不超 过3 个月 时间 内开 始办理 申购, 具体 开始 办理时 间 在本 基金开 放申 购公 告中 规定 。 3、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后不超 过3 个 月时 间内 开始 办 理赎 回, 具体 开始 办理时 间 在本 基金开 放赎 回公 告中 规定 。 4、基金管 理人开始 办理申 购、赎回 业务时应 当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 行公告 并办理 备 案手续 。 5、基金管 理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 期或者 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或 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同 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价格 为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时 间所 在开 放日的 价格 。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79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知 价”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回价 格以受 理申请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赎回 基金份额 时,基金 管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在该销售 机构托 管的基金 份额进行 处理时 ,申购确 认日期在 先的基 金份额先 赎回 , 申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赎 回费 率; 4、当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当 日业务办 理时间 结束前撤 销,在当 日的业 务办理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5、基金管 理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提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身或 要求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 对基 金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投资 者可 在T+2 日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 情况。 3、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款项支 付 申购时 ,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 式, 若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无 效。 若申 购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 理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 资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退还 给投 资 人。 赎回时 ,当 投资 人赎 回申 请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7 日( 包括 该日)内支付 赎 回款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80 项。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申 购金 额、 赎回 份额 及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1) 投资 者通 过各 代销 机 构申购 本基 金时 (含 定期 定额申 购) ,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1 元 (含申 购费 ,如 有) ,超 过部分 不设 最低 级差 限制 。赎回 本基 金时 ,赎 回最 低份额 为 1 份, 基金份 额余 额不 得低 于1 份,赎 回后 导致 基金 份额 不足1 份的 需全 部赎 回。 (2)投资 者通过本 公司网 上交易平 台申购本 基金时 (含定期 定额申购 ),申 购最低 金 额为 10 元( 含申 购费 ,如有 ) ,超 过部 分不 设最 低级 差 限制 。赎 回本 基金 时, 单 笔最 低赎 回份额 不受 限制 , 持有 基金 份 额不足 10 份时 发起 赎 回需全 部赎 回。 (3)投资 者通过本 公司直 销中心柜 台申购赎 回的, 申购最低 金额(含 申购费 ,如有 ) 为 5 万元 ( 含申 购费, 如有 ) 。 赎 回本 基金 时, 赎回 最 低份 额为 1 份, 持有基 金 份额 不足 1 份时发 起赎 回需 全部 赎回 。 (4)当接 受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 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5)基金 管理人可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 、赎回 份额、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基 金份 额上限 及单 个交 易账 户的 最低基 金份 额余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 管 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6)基金 管理人可 与其他 销售机构 约定,对 投资者 通过其他 销售机构 办理基 金申购 与 赎回的 ,其 他销 售机 构可 以按照 委托 协议 的相 关规 定办理 ,不 必遵 守以 上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以上 申购 金额 、 赎 回份额 及最 低持 有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 并 于 调整前 2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申购 赎回 费率 (1)申 购费 率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需 缴纳 申购费 , 投资人 在同 一天多 次 申购 的, 根 据单 次申购 金 额确 定 每次申 购所 适用 的费 率 。 申购费 用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 注 册登 记 等各项 费用 ,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81 申购费 率如 下: 申购金额(万元) 申购费率 A <100 1.5% 100 ≤ A <500 1.2% 500 ≤A <1000 0.8% A ≥1000 每笔 1000 元 注:上 表中 ,A 为投 资者 申购金 额。 (2)赎 回费 率 赎回费 率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本基 金的 时间 的增 加而递 减, 具体 赎回 费率 如 下表 所 示 : 持有期(计为T ) 赎回费率 T <7 天 1.5% 7 天 ≤T <1 年 0.5% 1 年 ≤ T <2 年 0.4% 2 年 ≤T <3 年 0.3% T ≥3 年 0.2%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其中 对于 持续 持有 期 少于7 日的投 资者 收取 不低 于 1.5%的赎 回费 并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续 持有 期大 于等 于 7 日的 不低 于赎回 费总 额25% 的部 分归 基 金财 产所 有, 其余 部分 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投 资者 通过 认购 所得基 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自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计算。 投 资 者通 过日 常 申购所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限自 登记 机构 确认 登记 之日起 计算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 调整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 费率如 发 生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实 施2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 金 促 销计 划,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对 促销 活动范 围内 的基 金投资 者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 本基金暂 不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基金 管理人可 结合基 金实际运 作情况, 根据相 关法律 法 规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并 提前 公告后 增加 摆动 定价 机制 。 3、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82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净申购 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以 上 计算 结果 ( 包括 申购份 额) 以四 舍五 入的 方式保 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 差产 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假 定某 投资 人申 购本 基金 10,000 元,T 日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2 元。该 笔 申购的 申购 费用 及获 得的 申购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20 =8,210.18 份 4、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投资人 赎回 本基 金的 金额 为赎回 总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两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 假定 某投 资 人在 T 日赎 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10,000 份,T 日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2 元,则 投资 人获 得的 赎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赎回总 额=10,000×1.2 =12,000 元 赎回费 用=12,000×0.5% =60 元 赎回金 额=12,000-60 =11,940 元 5、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公式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计算 公式 为: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基金 资 产净 值/T 日基 金份 额 的余额 数量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83 2、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人 在T +1 日为投 资人 增加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 人自 T +2 日 起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投资 人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人 在T +1 日为投 资人 扣除 权益 并办 理相应 的 注册登 记手 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 于 开始 实施前 2 日 予以 公告。 (七)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转 出申 请 ( 转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 过上一 日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 为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财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当日 受理 的 赎回 份额; 未受 理部 分除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 择将 当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5% 的 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延 期办 理该 单个 持有 人超 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25% 的赎 回申 请,对于单个持有人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5% 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它赎回申请一 起, 按照 上述 (1)(2) 方式处 理。 当 日未 获受 理 的赎回 申请 将与 下一 开放 日的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该持 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选 择取 消赎 回, 则其当 日未 获 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84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至少 一 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5)暂 停接 受和 延缓 支付: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者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定临 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原 因 而出 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致本 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 金 管理 人将 足额 支付; 如 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的, 可 延 期支 付部 分赎 回款 项, 按每 个赎 回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同时, 在出 现上 述第3) 款 的情形 时, 对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 最 长 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投 资者 在申请 赎回 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暂停基 金的赎 回, 基金 管理人 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 暂停 赎回公 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依 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八)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 购、暂 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3)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 金财 产估 值情 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85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 达 到或 者超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 申购 金额 上限 的。 发生上述 情形之一 的,申 购款项将 全额退还 投资者 。发生上 述(1)到 (4) 项、(7 )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停 申购 公 告。 2、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管 理 人无 法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况 ; (4)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 金财 产估 值的 情况 ;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 当按 单个 赎回申 请人 已 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其 余部 分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1)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天 , 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重新开 放日 ,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一 个工作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的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86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暂 停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三 个工 作日 , 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九、基金的转换 基金 转换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本基金存续 期间按照基 金管理人的规 定申请将其 持有 的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全 部或 部分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它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式 ,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一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人基 金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的 行为 , 包 括继 承、 捐 赠、 强 制 执行,及基金注 册与过户 登记人认可的其 它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 是合 格的 个人 投资 者或机 构投 资者 。其 中: 1、“ 继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2、“捐赠”仅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 性质的 基金会或 其他具 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团 体。 3、“强制执行”是 指国家 有权机关依据生效 的法律 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强 制执 行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可以 办理 的非交 易过 户情 形, 以其 公告的 业务 规则 为准 。 (二 )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业 务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直接向 基 金 注册登 记人 或其 指定 的机 构申请 办理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等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 网点 ) 时, 投资 人可根 据各 销售 机构 的实 际情况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转 托管 。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按 照规 定 的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87 十一、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 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 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按 照 我 国法律 法规 、 监 管规 章以 及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 求来 决定是 否冻 结。 在国 家有 权机关 作出 决定 之前,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先 行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与 支付 。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是 基金申 购业 务的 一种 方式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提交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时间、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于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者 指定 资金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 购申 请业务 。 本基 金部 分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已 开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具体实 施规 则以 基金 管理 人的相 关公 告为 准。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以追求长期资本可 持续增 值为目的,以深入 的基本 面分析为基础,通 过投资 于稳健性、 成长性 或两 者兼 备的 股票 , 在充 分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分 享中 国经 济快 速发 展的成 果, 进而 谋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 依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股 票、 债 券、 权证及 法律 、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 例 为 60% ~95% ;债券、货 币 市场工具、现金、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证 券品种 占基 金资 产 的5% ~40%, 其 中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款等, 权证投 资的 比例 范围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 ~3%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88 (三) 投资 理念 坚持 “稳 健投 资 、 控 制风 险、 崇尚 价值 、 追求 成长 ” 的 投资 理念 , 在充 分考 虑宏观 经济 环境与 金融 市场 环境 的差 异性及 行业 属性 的情 况下 , 通过 “ 金鹰 稳健 成长 指数 ” 筛选兼 具 “ 稳 健性 ” 与 “成长 性 ” 的品 种进行 重点 配置 , 构 建一 个进取 特性 与防 御特 性良 性统一 的基 金 组 合,为 投资 者寻 求长 期资 本的增 值收 益。 (四) 投资 策略 1、 投资 策略 依据


本基金 坚持 自上 而下 与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 投资 视角 , 在实际 投资 过程 中充 分体 现 “稳 健” 与“成 长” 这两 个核 心理 念。 (1)“ 稳健 ”与 “成 长”的 权 衡 本基金 根据 国内 外政 治经 济环境 、 政 策形 势、 金融 市 场走势 等因 素, 审慎 采取 成 长优先 、 稳健优先或两者并重的投资策略——在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下行周期的末段与上行周期的 前 半 段, 采取 成长 优先 的策 略, 强 调进 取; 在宏 观经 济 与资 本市 场上 行周 期的 后 段, 采取稳 健与成 长并 重的 策略 ; 而在 宏观经 济与 资本 市场 的上 行周期 的末 段与 下行 周期 初始阶 段与 中 间阶段 ,则 坚持 稳健 优先 、兼顾 成长 的策 略, 强调 防御。 (2 ) 为贯 彻稳 健性 原则 ,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层面 , 适 当提高 债券 与货 币资 产的 配置比 例; 在股票 资产 行业 配置 层面 , 提高 弱周 期行 业的 配置 比例; 在个 股选 择层 面, 增大价 值型 品种 的配置 比例 ,以 提升 投资 组合的 稳健 性。 (3 ) 为贯 彻成 长性 原则 ,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层面 , 适 当降低 债券 与货 币资 产的 配置比 例, 增大股 票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 在股 票资 产行 业配 置层 面, 提 高强 周期 行业 的配 置比例 ; 在 个股 选择层 面, 增大 成长 型品 种的配 置比 例, 以提 升投 资组合 的成 长性 。 (4)“ 稳健 ”与 “成 长”的 综 合评 价 本基金采用 “金鹰 行业稳 健成长模型”与“ 金鹰企 业稳健成长模型” ,并据 此筛选出 具有稳 健成 长特 质的 行业 与个股 。 2、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采用 “ 自上 而下 ” 的投资 方法 , 定性 与定 量 分析相 结合 , 重点 考察 宏 观经济、资 本市场、名义利 率所处的 不同周期阶段, 分析判断 市场时机,合理 确定基金 在股票、债券、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89 现金等 资产 类别 上的 投资 比例 , 并 随着各 类资 产风 险收益 特征 的相 对变 化, 适时动 态地 调 整 股票、 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 具的投 资比 例。 3、 股票 投资 策略


(1)行 业配 置策 略 在宏观 经济 周期 的不 同阶 段, 行业 的稳健 性与 成长 性亦不 相同 。 在 宏观 经济 上行周 期 的 初段与 下行 周期 的末 段, 首先受 益于 宏观 经济 回升 的行业 、 高 贝塔 值的 行业 、 资源 行业 具有 明显的 成长 性, 而弱 周期 行业的 成长 性不 突出 ; 在 宏观经 济上 行周 期的 中后 段, 通 常出 现通 货膨胀 , 受益 于CPI 与PPI 指 数上 升 的行 业兼 具稳 健性与 成长 性; 在宏 观经 济的上 行周 期的 末 段 与下 行周 期初 始阶 段与 中 间阶 段, 生活 必需 品行业 、 低贝 塔值 的行 业具 有良好 的 稳健 性, 而强周 期行 业的 稳健 性不 足。 当 然, 无 论宏 观经 济 景气周 期与 资本 市场 市况 如何, 那些 确定 性成长 的行 业可 以抵 御不 确定性 。 本基金 建立 了 “ 金鹰 行业 稳健成 长评 估模 型” , 该 模型依 据若 干定 性与 定量 指标 , 得 到 “金鹰 行业 稳健 成长 指数 ” , 以期 预判 与寻 找那 些 具备稳 健成 长特 质、 符合 本基金 配置 策略 的行业 ,力 图使 得这 些稳 健成长 行业 的投 资收 益超 越市场 当中 各行 业收 益率 的平均 值。 (2)个 股精 选策 略 根据 “稳 健性 ” 原 则, 本基 金 将审 慎甄 别公 司的 核心 价 值, 从 公司 治理、 公司 战 略、 行 业地位 等方 面来 把握 公司 核心竞 争力 , 通 过自 下而 上的研 究, 以基 本面 分析 为核心 , 力 求挖 掘出具 有核 心竞 争力 的稳 健经营 、价 值低 估型 公司 。 根 据 “ 成长 性” 原 则, 本基 金 将努 力发 掘那 些可 持续 、 可 预见 的成 长型 公司, 重点 在于 对公司 成长 性的 客观 评价 和比较 上 , 不仅 仅需 要关 注增长 率之 类的 数量 指标 , 同 时还 要关 注 成长的 质量 以及 成长 的可 持续性 。 本基金 建立 了 “ 金鹰 企业 稳健成 长评 估模 型” , 该 模型通 过定 量分 析和 定性 分析相 结合 的方式 来考 察和 筛选 具有 稳健成 长特 质的 品种 。 定 量方面 , 主 要依 据盈 利能 力、 成长性 、 现 金 流 状况、 偿债 能力、 营运 能 力、 估 值等 等; 定 性方 面 主要 考虑: 公司 具有核 心 竞争 力, 在 行业内 处于 领先 地位 ; 公 司所处 的行 业发 展前 景良 好, 主 营业 务具 有持 续成 长的能 力; 公司 具有良 好的 治理 结构 和财 务健康 度等 。 最后 结合 定量 和定性 研究 以及 实地 调研 筛选出 基本 面 健康、 最具 投资 价值 的稳 健成长 个股 作为 本基 金的 核心投 资标 的, 进行 重点 投资。 4、 债券 投资 策略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90 在资本 市场 日益 国际 化的 背景下 , 通过 研判 债券 市场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国际 化趋 势和国 内 宏观经 济景 气周 期引 发的 债券收 益率 的变 化趋 势, 采取自 上而 下的 策略 构造 组合。 本基金 采用 目标 久期 管理 法作为 债券 投资 的核 心策 略。 通过 宏观 经济 分析 平台 把握市 场 利率水 平的 运行 态势 , 作 为组合 久期 选择 的主 要依 据; 采 取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通 过分 析和 情景测 试, 确定 长、 中、 短期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 采 取收益 率利 差策 略以 确定 债券资 产在 类 属 间的配 置与 优化 。 5、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因 为上 市公 司进 行增发 、 配售 以及 投资 分离 交易的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等 原因被 动 获得权 证, 或者 在进 行套 利交易 、避 险交 易以 及权 证价值 严重 低估 等情 形下 将投资 权证 。 本基金 进行 权证 投资 时, 将在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进行 基本面 研究 及估 值的 基础 上, 结合 股 价波动 率等 参数 , 运 用数 量化期 权定 价模 型, 确定 其合理 内在 价值 , 从 而构 建套利 交易 或避 险交易 组合 以及 在合 同许 可投资 比例 范围 内的 投资 于价值 出现 较为 显著 的 低估 的 权证 品种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沪深300 指数 收益 率×75%+ 中证全 债指 数收 益率 ×25% 本基金 采用 沪深300 指数 作 为股票 投资 部分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主 要理 由是 : (1)沪深300指数 是上海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一次 联合发布的、反映A 股市场 整体走势 的指数 , 指 数样 本覆 盖了 沪深市 场六 成左 右的 市值 , 具有 较强 的独 立性、 代 表性和 良好 的流 动性; (2)沪 深300指数 是一 只符 合 国际 标准 的优 良指 数, 该指 数体 现 出与 市场 整体 表 现较高 的相关 度, 且指 数历 史表 现强于 市场 平均 收益 水平 , 风险 调整 后收 益也 较好 , 具有 良好 的投 资价值 ; (3)沪 深300指数 编制 方法 的 透明 度较 高; 且具 有较 高 的市 场认 同度 和未 来广 泛 使用的 前景, 使基 金之 间更 易于 比较。 本基金 采用 中证 全债 指数 作为债 券投 资部 分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主要 理由 是: (1)中证全债指数 是一个 综合反映银行间债 券市场 和沪深交易所债券 市场的 跨市场债 券指数 。具 有较 广的 覆盖 面,成 分债 券的 流动 性较 高;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91 (2)中证全债指数 是由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编 制和维 护,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提 供的中证 系列指 数体 系具 有一 定的 优势和 市场 影响 力; (3)中证全债指数 编制方 法的透明度较高; 且具有 较高的市场认同度 和未来 广泛使用 的前景 ,使 基金 之间 更易 于比较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股票 指数 时, 本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从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出发 , 根 据实 际情况 对业 绩比 较基 准进 行相应 调整 。 调 整业绩比较基准 应经基金 托管人同意,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管 理人应在 调整前3个工作 日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一 只主 动操 作的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属于 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高 收益 、 高 风险 品 种。 其中 股票 资产 占基金 资 产的 比例 为60% ~95%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现 金、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证券品 种占基金 资产的5%~40% , 其中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5% , 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权证 的比 例范 围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0% ~3% 。 因此, 本基 金风 险收 益特 征从长 期来 看, 其风 险和 预期收 益均高 于货 币型 基金 、 债券 型 基金,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本基金 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本基 金的基金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92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有 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本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 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2、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1)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 (2)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总 和,不 超过该证 券的10% , 并按 有关 规定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3)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4)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证的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5)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 1 年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 5%,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7)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8)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9)本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所申报 的金额 不得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 ,所申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0)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15% ; (12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30% ;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93 (13)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14 ) 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5)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3、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修 改或取消上述限制 规定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 金不受上 述投资 组合 限制 并相 应修 改限制 规定 。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相 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合同 的相 关约定 ,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 由于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 因导致 的投资组 合不符合 上述约 定的比例 的,除上 述第(5 )、(13 ) 、 (14) 规定 的情 况外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标准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合同 的相 关约定 ,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调整。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处理 原则 和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代 表 基金独 立行 使股 东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4、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94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 本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复 核了 本 报告中的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截止日 为2018 年9 月30 日 , 本 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经 审 计。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998,973,058.33 78.36 其中: 股票 998,973,058.33 78.3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9,280,000.00 2.3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45,400,474.08 19.25 7 其他各 项资 产 1,264,821.85 0.10 8 合计 1,274,918,354.26 100.00 注:其 他资 产包 括: 交易 保证金 、应 收利 息、 应收 证券清 算款 、其 他应 收款 、应收申 购款 。 2、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 投资 组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95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3,747,438.00 0.32 C 制造业 694,352,539.19 58.66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95,094,862.98 8.03 K 房地产 业 205,778,218.16 17.3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98,973,058.33 84.4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港 股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通过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002408 齐翔腾 达 8,900,000 96,120,000.00 8.12 2 600048 保利地 产 6,503,368 79,145,988.56 6.69 3 601100 恒立液 压 3,171,295 70,815,017.35 5.98 4 300124 汇川技 术 2,132,000 59,056,400.00 4.99 5 600967 内蒙一 机 3,502,595 48,475,914.80 4.10 6 002035 华帝股 份 4,536,922 47,229,358.02 3.99 7 000002 万


科A 1,912,773 46,480,383.90 3.93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96 8 001979 招商蛇 口 2,447,046 45,735,289.74 3.86 9 601233 桐昆股 份 2,769,117 45,524,283.48 3.85 10 600690 青岛海 尔 2,535,120 41,880,182.40 3.54 4、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债券。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债券。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权证。 9、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无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策 无 (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97 11、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本基 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 行主体之 一的齐 翔腾达因 未及时披 露公司 重大事件 , 于 2018 年 8 月23 日公 告被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山东监 管局 采取 责令 改正 的监管 措施 。 该 证券的 投资 符合 本基 金管 理人内 部投 资决 策的 程序 。 (2) 本基 金报 告期 内基 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没 有超 出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06,589.9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3,639.61 5 应收申 购款 614,592.3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64,821.85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可转换 债券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002408 齐翔腾 达 96,120,000.00 8.12 重大事 项 (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其 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98 十四、 基 金的 业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最 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0 年4月14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以 来 ( 截至2018年9 月30 日)的 投 资 业绩及 与同 期基 准的 比较 如下表 所示 : 金鹰稳 健成 长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0.4.14-2010.12.31 25.44% 1.31% -5.16% 1.26% 30.59% 0.05% 2011.1.1-2011.12.31 -36.60% 1.33% -18.23% 0.97% -18.37% 0.35% 2012.1.1-2012.12.31 -3.83% 1.11% 6.86% 0.96% -10.69% 0.15% 2013.1.1-2013.12.31 28.48% 1.24% -5.15% 1.05% 33.63% 0.19% 2014.1.1-2014.12.31 38.38% 1.11% 39.13% 0.91% -0.75% 0.20% 2015.1.1-2015.12.31 72.77% 3.27% 6.77% 1.86% 66.00% 1.41% 2016.1.1-2016.12.31 10.11%


2.20%


-7.71%


1.05%


17.82% 1.15% 2017.1.1-2017.12.31 -13.97% 0.99% 15.93% 0.48% -29.90% 0.51% 2017.1.1-2018.6.30 -15.04% 1.38% -8.73% 0.86% -6.31% 0.52% 2010.4.14-2018.9.30 77.03% 1.71% 12.78% 1.11% 64.25% 0.60% 金鹰稳 健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2010 年 4 月 14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99 注:(1) 截至 报告 日本 基 金各项 投资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各项 比例 ,即 股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60% ~95%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现 金、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的5%~40% , 其中 现金或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5%, 权证 投 资的比 例范 围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0~3%; (2)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为 :深300 指数 收益 率×75%+中 证全 债指 数收 益率×25%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财产 的构 成 1、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本 基金 购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 债 券的 应计利 息 、 基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 缴存的 保证 金以 及其 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利 息 ;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存的保 证 金;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5)应 收申 购基 金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整 ;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00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整 和 应计 利息 ; (8) 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整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整 ; (10)其 他资 产等 。 2、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二)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 户 并报 中国 人民 银行 备案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代 销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 基 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 用或其 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债 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 扣 押或 其他 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处分 外,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 与其固有 资产产生 的债务 相互抵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得 相互 抵消 。 十六、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01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 估值后 , 将估 值结 果加 盖 业务公 章以 书 面 形式 加密 传真 至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程序进 行复 核, 复核 无误 后 在基金 管理 人传 真的 书面 估值结 果上 加盖 业务 公章 返回给 基金 管 理人;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五)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 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以 最近 交 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按最 近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02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其公允 价值 。 4、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当估值 或 份额 净 值 计 价错 误实 际发 生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纠正, 并采 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 步扩 大。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估 值错误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03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因基 金估 值错误给 投资者造 成损失 的,应先 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基金 管理人对 不应由 其承担的 责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按 照以 下约 定进行 : 1、 差错 类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 代 理销 售 机 构、 或投 资者 自身 的过错 造 成差 错, 导 致其 他当事 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 错的责 任 人应 当对 由 于 该 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 错 处理 原则 ” 给 予赔 偿承 担 赔偿责任。 上 述 差错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 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算 差 错、 系 统 故 障差 错、 下 达指 令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起 的 差错, 若系 同行 业现有 技 术水 平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由 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若差错 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 有协 助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偿 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 在其支 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 时,基 金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04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果 出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 且依据法 律、行 政法规 、 基金合 同或 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此 发 生的 费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原 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 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情 形 。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05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由 于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 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可供 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基 金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20% , 若基金 合 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 行收 益分 配;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如投 资者 在不 同 销售机 构选 择的 分红 方式 不同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将以投 资者 最后 一次选 择的 分红 方式 为准 ; 3、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06 4、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5、红利发 放日距离 收益分 配基准日 (即期末 可供分 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15 个 工作 日; 6、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本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 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托 管 人复 核,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执 行。 2、基金收 益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 手续费 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 担。当 投资者 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时 , 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可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十八、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相 关的 费用 1、 与基 金运 作相 关的 费用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3 )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结 算 而产 生的 费用 ( 包括但 不 限于 经 手费 、 印花 税、 证管费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07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信 息 披露 费用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费 用 ; (6)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会 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费 用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2、与 基金 运作 相关 的费 用 之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财产 净值 的1.5%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的1.5%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 法 如下 : H=E×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按 月支付。基金管 理人应于 次月首日起5个工 作日内做 出划付 指 令;基金 托管人应 在次月 首日起10 个工作日 内完成 复核,复 核后于次 月前2个工 作 日 内从该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基 金管理费 给该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支 付日期 顺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财产 净值 的0.2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财 产净 值的0.25%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H=E×0.25%÷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08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财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按 月支付。基金管 理人应于 次月首日起5个工 作日内做 出划付 指 令;基金 托管人应 在次月 首日起10 个工作日 内完成 复核,复 核后于次 月前2个工 作 日 内从该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托 管费给 该基 金托 管人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3)上 述“1 、 与基 金运作 相 关的 费用 种类” 中第 (3)至 第(7 ) 项费 用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 列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 托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3、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4、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本基 金认 购费 的费 率水平 、 计算 公式 、 收 取方 式和使 用 方式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六 、 基 金 的募 集” 中 “ (九 ) 基 金 份额 面值、 认购 价格、 费用 及认 购份 额计 算公式 ” 中 的相 关规 定。 2、本基金 申购费、 赎回费 的费率水 平、计算 公式、 收取方式 和使用方 式请详 见本招 募 说明书 “ 八、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 中的 “ (五 )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和 价 格” 中的 相关 规 定。 3、 转换 费率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原则 另行 制定并 公告 。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上 述费率。 上述费率 如发生 变更,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或其 他相 关规 定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前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公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09 告。调 整后 的上 述费 率还 应在最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 以特 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话 交 易等) 等 进行 基金 交易的 投 资者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在 与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以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 的投 资者调 低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三)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成立 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金管 理人应保 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定 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 制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独 立的、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经基金托管人 同意,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2 日内 公 告; 3、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注 册 会计 师, 应事 先征 得基 金 管理 人同 意。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10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披露 依据 本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 禁止 行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文本 本 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 人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11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 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后,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摘 要登载 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载 在网 站上 。 (1)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 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 投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服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 招募 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说 明。 (2)基金 合同是界 定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各项 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3)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2、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 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12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5、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 阅 或者 复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 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 至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中国 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7、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13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 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出 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一 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14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发 生涉 及基 金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项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项, 应当依法 报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核准 或者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40 日公 告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 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 和定 期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 面文 件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体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15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二十一、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基 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到经 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 投资 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 从而 导致 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 主要 的 风险因 素包 括: 1、 政策 风险 因 财 政政 策、 货 币政 策、 产 业 政策、 地区 发展 政策等 国 家宏 观政 策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 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 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融 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 金投资 于 债券 和股 票, 其 收益水 平 可能 会受 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 技 术更新 、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 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利 润 减少, 使基 金投 资收益 下 降。 上 市公 司 还 可能 出现 难以 预见 的变 化。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投 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 统 风险, 但不 能完全 避免 。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16 5、 通货 膨胀 风险 基 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基金 资产 的 保值 增值, 如果 发生通 货 膨胀, 基金 投资 于证券 所 获得 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6、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的风 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 一的 久 期指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7、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 与利 率上 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二) 信用 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收 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发 行人 违约 、 拒 绝支 付 到期本 息 等情况 ,从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 (三) 管理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的专 业技 能 、 研究能 力及 投资 管理 水平 直接影 响到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 分析 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 势的判 断 , 进 而影 响基 金 的投资 收益 水平 。 同时 ,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管理 制度 、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制度 是否 健全 , 能否 有效防 范道 德风 险和 其他 合规性 风险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业道 德水平 等, 也会 对基 金的 风险收 益水 平造 成影 响。 (四) 流动 性风 险 我国证 券市 场作 为新 兴转 轨市场 ,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 风险较 高 。 基 金投 资组 合 中的股 票和 债券会 因各 种原 因面 临较 高的流 动性 风险 , 使证 券 交易的 执行 难度 提高 , 买 入成本 或变 现成 本增加 。 此外 , 基 金投 资 人的赎 回需 求可 能造 成基 金仓位 调整 和资 产变 现困 难, 加剧 流动 性 风险。 为了克 服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将 在坚 持分 散化 投资 和精选 个股 原则 的基 础上 , 通 过一 系 列风险 控制 指标 加强 对流 动性风 险的 跟踪 、 防范 和 控制 , 但 基金 管理 人并 不 保证完 全避 免此 类风险 。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17 (五) 操作 和技 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 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此 外, 在开 放式 基金 的后台 运 作中, 可能 因为 技术系 统 的故 障或 者差 错而 影响 交 易的 正 常进行 甚至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人、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和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 (六)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或 基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于稳 健成 长行业 当中 的稳 健成 长股 票。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主 要包括 : 1、 模型 风险 本基金将采用金鹰行业稳 健成长指数和企业稳健成 长指数作为股票库构建和 选择股票 的重要 依据 , 可能 因为 指 数计算 的误 差或 模型 中变 量因子 不完 善而 导致 判断 结论的 失误 , 影 响组合 中股 票的 构成 与投 资业绩 。本 基金 会持 续地 进行指 数的 改进 与优 化。 2、预 测偏 差带 来的 风险 在本基 金的 选股 模型 中使 用了预 测性 的指 标 , 包 括 预期的 净利 润增 长率 等 , 如果研 究不 深入、 预测 不准 确会 增加 投资风 险。 (八) 本法 律文 件风 险收 益特征 表述 与销 售机 构基 金风险 评价 可能 不一 致的 风险 本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于 投资 范围 、 投资 比 例、 证券 市 场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述 , 代表 了一 般市 场 情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 销 售 机 构 (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直销 机 构和 代销 机构) 根据相 关 法律 法规 对本 基金 进行 风 险评 价, 不 同的销 售机 构采 用的 评价 方法也 不同 , 因 此销 售机 构 的风险 等级 评价 与法 律文 件中风 险收 益 特征的 表述 可能 存在 不同 , 投资人 在购 买本 基金 是需 按照销 售机 构的 要求 完成 风险承 受能 力 与产品 风险 之间 的匹 配检 验。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18 (九)其 他风 险 1、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风险管理 和内控制 度等方 面不完 善 而产生 的风 险; 2、 因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竞 争 压力 可能 产生 的风 险;


3、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现, 可能严 重影响证 券市场运 行,导 致基金 资 产损失 ; 4、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 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行 使 请求 给付 报酬、 从基金 财 产中 获得 补 偿的权 利。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19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三)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合同 终止 并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20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依 法募 集基 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 金财 产; 3)依 照基 金合 同收 取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6)依据基 金合同及 有关法 律规定监 督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选 择、 委托 、更 换基 金 代销机 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9)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办 理基金注 册登记 业务并 获 得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1)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2)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调 整 《业 务规 则 》 , 决定和 调整 除调高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 率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产 生的 权 利;


14)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6)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经 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 的外 部 机构;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21 17)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金 管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 宜;如认为 基金代 销机构违 反基金合 同、基金 销售与 服务代理 协 议 及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 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 回的 价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 金 收益 ;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22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托管人 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 任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 而基金 管理 人首 先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 追偿; 23)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讼 权利或实 施其他 法律行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定期 或不 定 期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如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法 律 法 规行 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 呈报中 国 证监 会,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23 4)以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联 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公司上海 分公司 和深圳 分 公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5)以 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 证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用于 证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6)以基金 的名义在 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公 司开设 银行间债 券托管账 户,负 责基金 投 资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算 ; 7)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提 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基金 托管人 的义务 包 括但不 限 于: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名 册登 记、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按照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基金 管 理人 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 施;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 上;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24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 行 监管 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承担赔 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 而 免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 但 不限于 :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基 金信 息资 料;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 务包括 但 不限于 :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25 1)遵 守基 金合 同; 2)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3)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原 因,自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及 代销机 构处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定;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1、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列 事 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金 总 份额 10 % 以上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项。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26 (2)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 修改,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 管 费;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5)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 不涉及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6)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2、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金 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 面告 知提 出 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10%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权 自 行召 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 日 。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27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开 前 40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取 通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通讯 方式和 书面表 决 方 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 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应另 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 定地 点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 的计 票效 力。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以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 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 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开 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 并且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28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 利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含 50% )。 (2)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 关提示 性 公告; 2)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规定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含 50% ); 4)上述 第 3)项中 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出 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符 , 并且 委托 人出 具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证 监 会备 案。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提交符 合 会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法 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 意见即 视为有效 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弃权 表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定终 止基 金 合 同、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他 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 规及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 以上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29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 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 通知 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时 提案 应 当 在 大会 召开 日至少 35 天 前提交 召集 人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日 30 天前 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 符 合 条 件 的应 当在 大会 召开日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提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有 直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 要求 的, 不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 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 提交大会 表决 ,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2)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提案 涉及的程 序性问 题做出决 定。如将 提案进 行分拆 或 合 并 表决, 需征 得原 提案人 同 意;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变 更 的,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就 程 序性 问题 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获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外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 集人发出 召开会议 的通知 后,如果 需要对原 有提案 进行修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否 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 延并 保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30 日的间 隔 期。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 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持 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 产 生一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不出 席或 主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30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 身份 证号 码、 住所 地址 、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 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 位名 称) 等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50% 以 上( 含 50% ) 通 过方 为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 决议,特 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 三 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基 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管 理 人或 者基 金 托管人 、终 止基 金合 同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 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31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 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 网 站上 公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 约束力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以下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 事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32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 开程 序; 9)终 止基 金合 同; 10)其 他可 能对 基金 当事 人权利 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 管 费;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5)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 不涉及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6)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2) 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 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33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进 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合同 终止 并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的处 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基 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如 经 友好协 商未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34 能 解 决的, 应提 交中 国国际 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及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 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 营 业场所 查阅 ; 投资 者也 可 按工本 费购 买基 金合 同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 但 内容 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广 州市 南沙 区海滨 路171 号 11 楼 自编 1101 之一 J79 设立日 期:2002 年12 月25 日 法定代 表人 :刘岩 注册资 本:5.1020 亿 元人民 币 联系电 话:020-83282855 联系人 :符薇 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 【2002】97 号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 资产 管理 、 特 定 客户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100032)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35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郭 明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 机关和设 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 国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中央 银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 业拆 借业 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 债券;代 收代付业 务;代 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 险 代理 业务; 代理 政策性 银 行、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金 融 机构 贷款 业务; 保管箱 服 务; 发 行金 融 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 融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企业 年 金受 托管 理 服 务; 年金 账户 管理 服务; 开放 式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资信 调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贷款 承诺; 企业 、 个 人财 务顾 问服务 ;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外汇 存款 ; 外 汇 贷 款; 外 币兑 换; 出口托 收 及进 口代 收; 外 汇票据 承 兑和 贴现;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 衍 生 业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 话 银行、 网上 银行 、 手机 银 行业 务; 办 理结 汇、 售 汇 业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下述 基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36 本基 金将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和 上 市交 易的 股票、 债券、 权证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基 金合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 具。 (2)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 1)按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的 投资资产 配置比例 为:股 票资产 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为 60% ~95%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现金、 权证、资 产支持 证券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资 产 的5% ~40% , 其中现 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权证 投资 的比例 范围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 ~3%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许本 基金投资 其他品 种,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本 基金 投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a、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b、本基金 与由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共同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c、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d、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证的总 金额, 不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e、 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 1 年 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5%,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f、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g、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 h、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37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i、本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所申报的 金额不 得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所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j、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的约 定; k、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15% ; l、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 市 公 司可 流通 股票的 30% ; m、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5%;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n、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o、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修改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规定 时,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投 资组合 限制 并相 应修 改限 制规定 。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相 关法 律 法 规以及 本合 同的 相关 约定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由于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的,除 上述 第 e 、m 、n 规 定的情 况外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以达 到标 准。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 制的,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基 金不 受上述 限制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 始。 3)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由于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或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原因 导致的 投 资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38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工 作日 正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4)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门规 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3)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 禁止行 为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 止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保; 3)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基金 托管人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于基金 关联投 资限制 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 公 章并 书面 提交, 并确保 所 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 实性、 完整 性、 全面性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整 、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于2 个工作 日 内进 行回 函确 认已 知名 单 的变 更。 如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39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 基 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造 成基 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 交易 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基金 托管人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 市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 及行业 标准的银 行间市场 交易对 手的名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 单中 增加 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出 书面 申请, 基金托 管 人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 认收 到后, 对名 单进行 更 新。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议 进 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与 交易 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担 责任 。 3)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市 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 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 中国 建 设 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 通银 行,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 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有责 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与 核心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40 交易对 手以 外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由 于交 易对 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先由 基金管 理人 承 担,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运 作中 严格 遵循 了上 述监督 流程 , 则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偿责 任。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的 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银 行 的信用 等级 、存 款银行 的 支付能 力 等涉及到 存款银行 选择方 面的风险 。本基金 核心存 款银行名 单为中国 工商银 行、中国 银行 、 中 国 建设 银行、 中国 农业银 行 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 投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 的银行 存款 出现 由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的 损失 时 , 先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偿 , 之后 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在 运作 过程 中遵 循上 述监督 流程 , 则对 于由 于 存款银 行信 用风 险 引 起的 损失, 不承 担赔偿责任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进 行调 整。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证 券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等有关 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规 范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 售部分 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限 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 券,不包 括由于发 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首 次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经基金 管理人 董 事 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投 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 述资 料应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前,基金 管理人应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 律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面 信息 , 包括 但不 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行 证 券数量 、 发行 价 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 的数量 、 价格 、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已 持有 流 通受限证 券市值占 资产净 值的比例 、资金划 付时间 等。基金 管理人应 保证上 述信息的 真实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41 完 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投 资 指令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 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金托 管人应对 基金管 理人是否 遵守法律 法规、 投资决策 流程、风 险控制 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 行监督 ,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险 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 理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就该 风险 的 消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说 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 管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 就基 金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出 具的风险 评估报 告等备查 资料的权 利。否 则,基金 托管人有 权拒绝 执行有关 指令 。 因 拒 绝执 行该 指令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人 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并有权 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2、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 基 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资 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 入确 定、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3、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及 其他运 作违反《 基金法》 、基金 合同、 基 金 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时 核对 , 并以 书面 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进 行解 释或 举 证。 在 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基 金合 同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 关法律 法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的 , 应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42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 金投 资运 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 执行 或 无故延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泄 露基金 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在限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 改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 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43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 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 券账 户。 (4)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对于 因基金认 (申) 购、基金 投资过程 中产生 的应收财 产,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 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 到账日 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到 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 到达基 金托管人 处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 责任 。 2、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金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认 购专 户。 该账 户由 基金管 理 人开 立并 管 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募集 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募 集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 数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 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 会计 师事 务 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由 参 加验 资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 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验资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集 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 金划 入基 金 托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专 户中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办理退 款事 宜。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 银行存 款 。 该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 托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与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进行 一级 结算 的 专用 账户。 该账 户的开 设 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44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 、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 规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 及银 行 业监 督管 理 机构的 其他 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 金管理人 负责以基 金的名 义申请并 取得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 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一 起负责 为基金 对 外签订全 国银行 间国债 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 如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和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 助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该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45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 办理。属 于基金 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 制下的 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 管人保 管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由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基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 实际 有效 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 理 人保 管。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时 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 署后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资 产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负 债后 的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指计算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3 位, 小 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 投资基 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 算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后 ,签 名、 盖章 并以加 密传 真方 式传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净 值 予以公 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 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审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按 照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46 基 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 关的 会 计 问题,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如经 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2、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及 负债 。 (2)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 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可 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持 证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②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47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其公允 价值 。 4)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3、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者 造成损 失的应 先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对 不应由 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偿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和 托管 费 率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由于一 方当事 人提 供的信 息错误 ,另一 方当 事人在 采取了 必要合 理的 措施后 仍不能 发 现该错 误, 进而 导致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造 成投 资者 或基 金的损 失, 以 及由此 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投资者 或基 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 其登记 结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原 因,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相关 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 达 成一致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48 4、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 相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 处 理原 则,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 套账 册,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 的账 册定期 进 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 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登 录 的账 册记 录完 全相 符。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时无 法 查找 到错 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5、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一次 并 登 载 在网 站上, 并将 更新后 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 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人 在 每个 季度 结 束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在会 计 年度 半年 终了后 60 日 内完成 半年 报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 年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成 年 度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报 表加 盖公 章 后,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将 有 关报表 提供 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书 面 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季度报 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告 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 托管 人在 收 到后7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在 半年 报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 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后45 日内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在 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 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 行调整 ,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的 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核对 无 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 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 见 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一 份。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 托管 人在 对财 务会 计报 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告 复 核完 毕后, 需盖章 确 认或出 具相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49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 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 至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2 个 工作 日, 分别报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 合同生 效 日、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应于 下月 前十 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等 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应 于发 生 日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50 (七)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方 承担 。 争 议 处理 期间,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生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情 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在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接管基金 财产之前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 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4)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51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进 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基金 清算 组作 出清 算报告 ; 5)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 行审 计; 6)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出 具 法律 意见 书; 7)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9)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6)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清 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 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要 服务 内 容如下: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账 户确 认书 根据客 户的 需要 ,为 客户 寄送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2、对 账单 根据客 户的 需要 ,为 客户 寄送基 金账 户余 额报 告单 。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52 3、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介绍公 司最 新动 态、 投资 运作、 新产 品、 国内 外金 融市场 动态 和投 资机 会等 。 (二) 网络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的 客户服 务信 箱 , 投 资者 可 以实现 在线 咨询 、 投诉 、 建议和 寻求 各种帮 助。 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提 供了 基金 公 告、 投 资资 讯、 理财刊 物、 基金 常识 等各 种信息 , 投 资者 可以根 据各 自的 使用 习惯 非常方 便的 自行 查询 或信 息定制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为投 资者 提供基 金账 户查 询、 交易 明细查 询、 修改 查询 密码 等服务 。 公司网 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 箱:csmail@gefund.com.cn (三) 信息 定制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还可 为基 金投 资者提 供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交 信 息定制 申 请,基金管 理人通 过手机 短讯、E-MAIL 和公司 微信 平台定期为 客户发 送所定 制的信息, 内 容 包 括: 每 笔交 易确 认查询 、 每 月账 户余 额与 损益查 询、 最近 季度 的基 金投资 组 合、 新 产品 信息披 露、 基金 净值 查询 等。 (四) 网上 交易 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 站办理 申购 、 赎回 等交 易 及进行 信息 查询 。 投资 者 也可通 过基 金管理人网上 直销平台 ( 公司网址:http://www.gefund.com.cn )办理开 户、 认购、申购、 赎回等 业务 。投 资者 在选 用网上 交易 服务 之前 ,请 向相关 机构 咨询 。 (五)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CENTER)电 话服 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时 交易 情况、 基 金 账户 余额、 基金 产品与 服 务等 信 息查询 。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9:00-11:30,13:00-17:00 为投 资者 提供 服务 ,投资 者 可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 业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服 务投 诉,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专项 服务 。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53 客服电 话:4006135888 (六) 投诉 受理 投资者可 以拨打金 鹰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客户 服务中 心电话或 以书信、 电子邮 件等方式 , 对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 所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对于工作 日期间受 理的投 诉,以“ 及时回复 ”为处 理原则, 对于不能 及时回 复的投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2 个 工作 日 之内 对投 资者 的投 诉做 出 回复。 对于 非工 作日提 出 的投 诉,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日 进行 回复 。 (七)如 本招募说 明书存 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 法理解 的内容, 可通过上 述方式 联系本 公 司。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明 书。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1、 信息披 露明 细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1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提醒投 资 者及时更 新身份 证件或 者 身份证明 文 件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3 月15 日 2 关于金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旗下部 分 基金新增 济安财 富 ( 北京 )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为 代销机 构并开 通 基金转换 、 基 金定投及 费率优 惠的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3 月16 日 3 关于金鹰 稳健成 长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修改基 金合同 及托管 协 议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3 月24 日 4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 调整长期 停牌股 票估值 方 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3 月24 日 5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调整旗 下 部分开放 式基金 赎回费 的 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3 月24 日 6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 参加中国 工商银 行个人 电 子银行基 金 申购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3 月28 日 7 【年报】 金鹰稳 健成长 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2017 年年度 报告( 摘要)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3 月28 日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54 8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 基金参加 交通银 行手机 银 行渠道基 金 申购及定 期定额 投资手 续 费率优惠 的 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3 月29 日 9 金鹰稳健 成长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2018 年第1 季度 报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4 月21 日 10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上 海办公室 装 修项目招 标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5 月9 日 11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提醒投 资 者及时更 新身份 证件或 者 身份证明 文 件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5 月10 日 12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网上直 销 平台开通 中国银 行快捷 支 付业务的 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5 月17 日 13 金鹰稳健 成长更 新的招 募 说明书摘 要 2018 年第1 号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5 月26 日 14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 调整长期 停牌股 票估值 方 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5 月31 日 15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网上直 销 平台开通 民生银 行快捷 支 付业务的 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6 月12 日 16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网上直 销 平台开通 兴业银 行快捷 支 付业务的 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6 月16 日 17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 调整长期 停牌股 票估值 方 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6 月20 日 18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新增扬 州 国信嘉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为本公 司 旗下部分 基金代 销机构 并 开通基金 转 换、基金 定投业 务的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6 月22 日 19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提请非 自 然人客户 及时登 记受益 所 有人信息 的 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6 月22 日 20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提请非 自 然人客户 及时登 记受益 所 有人信息 的 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6 月27 日 21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网上直 销 平台开通 浦发银 行快捷 支 付业务的 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6 月27 日 22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 基金参加 交通银 行手机 银 行渠道基 金 申购及定 期定额 投资手 续 费率优惠 的 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6 月30 日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55 23 金鹰稳健 成长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2018 年第2 季度 报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7 月18 日 24 关于金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旗下部 分 基金新增 深圳信 诚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为代销机 构并开 通基金 转 换、 基金 定投 及费率优 惠的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7 月25 日 25 关于金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旗下部 分 基金新增 大连网 金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为代销机 构并开 通基金 转 换、 基金 定投 及费率优 惠的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8 月3 日 26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 基金参与 东北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定 投 及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8 月6 日 27 关于金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旗下部 分 基金新增 苏州财 路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为代销机 构并开 通基金 转 换、 基金 定投 及费率优 惠的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8 月10 日 28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直销中 心 收款银行 账户信 息的提 示 性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8 月10 日 29 金鹰稳健 成长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2018 年半 年度报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8 月25 日 30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聘副 总 经理的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8 月25 日 31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副总经 理 离任的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8 月25 日 32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督察长 变 更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8 月25 日 33 金鹰稳健 成长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2018 年半 年度报 告(摘 要)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8 月25 日 34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调整网 上 交易平台 相关开 放式基 金 最低赎回 份 额数量限 制的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9 月6 日 35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提请非 自 然人客户 及时登 记受益 所 有人信息 的 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9 月10 日 36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 基金参与 中国国 际金融 股 份有限公 司 定投及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9 月12 日 37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行业高 级 管理人员 变更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9 月22 日 38 关于金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旗下部 分 基金新增 西藏东 方财富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为代 销机构 并开通 基 金转换费 率 优惠的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9 月25 日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56 2、 其他重 大事 项 无。 二十七、 招募说 明 书的存放 及查阅 方 式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定期 报 告、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等 文 本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办 公时 间内 可 供免费 查阅 。 投资 人也 可 以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进 行查 阅 。 投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对 投资人 按此 种方 式所 获得 的文件 及其 复印 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 与所公 告的 内 容完全 一致 。 二十八、 备查文 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金鹰 稳健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 证监 许可 【2009 】 1356 号 ); (二) 金鹰 稳健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其有 效更 新; (三) 金鹰 稳健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其有 效更 新; (四) 金鹰 稳健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代理 协议; (五) 金鹰 稳健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六) 法律 意见 书; (七)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八)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九)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十)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