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八 年 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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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8 月21日 证监基金字 【2006 】 163 号文核准,基
金合同于2006年10 月11 日 正式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10 月10 日 , 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8 年9 月30 日 (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已 复 核 了 本 次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是根据香港 《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104 条在 香港获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
会( “ 香港证 监会 ” ) 认可。 香港证监会认可不代表对本基金的推荐或认许, 亦不代表其对
本基金的商业价值或其表现作出保证。 此并不意指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 亦并非认许本
基金适合任何特定投资者或投资者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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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管理人 .............................................................................................................. 9
四、 基金托管人 ............................................................................................................ 16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 基金的募集 ............................................................................................................ 33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5
九、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5
十、 基金的投资 ............................................................................................................ 47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 ................................................................................................ 55
十二、 基金的业绩 .................................................................................................... 61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63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5
十五、 基金的收益分配 ............................................................................................ 70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2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5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6
十九、 风险揭示 ........................................................................................................ 82
二十、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86
二十一、 基金合同摘要 ............................................................................................. 88
二十二、 托管协议摘要 ........................................................................................... 103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6
二十四、 其他事项 ....................................................................................................118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9
二十六、 备查文件 ...................................................................................................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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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以及《 中 银 收 益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
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 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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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 《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其任何修订
和补充
中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仅 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香港 指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 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同年 8 月 8 日起施行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11 日中国 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 风 险管理规 定 》 指 《公 开 募集开放 式 证券投资 基 金流动性 风 险管理规 定 》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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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指 《 中 银 收 益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即 用 于 公
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 金的投资、 基
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 示、 基金的 终
止与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要 约 邀 请
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 销售机构 指 基金管 理 人 及 其 指 定 的 依 据 有 关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场外 指 不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作 为 销售 机 构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 销售机构的 销售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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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的 中 国 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A 类(基金)份额 指在中国销售, 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 申购、 赎回的份
额。其销售费用等特征与 H 类份额有差异
H 类(基金)份额 指 在香港销售, 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 赎回的 份额。 其
销售费用等特征与 A 类份额有差异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
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 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不包含 T 日)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
过 2 个月的 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
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
过 2 个月的 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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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指 当 开 放 式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 并 得
到公平对 待
基金转换 指 投 资 者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管
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 债券利息、 票据投 资收益、 买 卖
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数后的值。A 类基金 份额和 H 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
值 分 别 指 以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 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
过程
流动性受 限 资产
指由于法 律 法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碍等 原 因无法以 合
理价格予 以 变现的资 产 ,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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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取的银 行 存款) 、 停 牌 股票、 流通 受限的新 股 及非公开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交易的 债 券等
指定报刊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
网站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履 行 或 无 法 部 分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
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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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基 金 管 理人概 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 (英国) 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 的美元 16.5%
(二) 主 要 人 员情况
1 、 董事会成员
章砚 (ZHANG Yan ) 女士, 董事长。 国籍: 中国。 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公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 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
融市场部主管、 助理总经理、 总监, 总 行金融市场总部、 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李道滨(LI Daobin )先生,董事。 清华大学法 学博士。2000 年10月至2012 年4 月任
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
王超(WANG Chao ) 先生 , 董 事 。 国 籍 : 中 国 。 美 国Fordham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现任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副行长。 历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经理、 高级经理、 主管、
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董事会办 公室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职。
宋福宁(SONG Funing )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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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 现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首席客户经理、 副行长。 历 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资金
计划处外汇交易科科长、 资金计划处副处长、 资金业务部负责人、 资金业务部总经理,
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助理总经理, 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助理总
经理、副总经 理、首席产品经理等职。
曾仲诚(Paul Tsang ) 先 生 , 董 事 。 国 籍 : 中 国 。 为 贝 莱 德 资 产 管 理 北 亚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贝 莱 德 亚 太 区 首 席 风 险 管 理 总 监 , 负 责 领 导 亚 太 区 的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同 时 担 任 贝 莱 德 亚 太 区 执 行 委 员 会 成 员 。 曾 先 生 于2015 年6 月 加 入 贝 莱 德 。 此 前 , 他
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以及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 带领独立
的 风 险 管 理 团 队 , 专 责 管 理 摩 根 士 丹 利 在 亚 洲 各 经 营 范 围 的 市 场 、 信 贷 及 营 运 风 险 ,
包 括 机 构 销 售 及 交 易 ( 股 票 及 固 定 收 益 ) 、 资 本 市 场 、 投 资 银 行 、 投 资 管 理 及 财 富 管
理业务。 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 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 并曾于瑞银的利率衍
生工具交易\ 结构部工作两年。 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管理客座讲
师。 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 以及宾夕法尼亚大学沃
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荆新 (JING Xin ) 先生, 独立董事。 国籍: 中国。 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 全国
会计专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独立监事。 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
计系副主任, 中国人民大学审计处处长、 中国 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书记, 中国人 民大
学商学院副院长、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等职。
赵欣舸(ZHAO Xinge )先 生 , 独 立董 事 。 美 国西 北 大 学 经济 学 博 士 。曾 在 美 国
威 廉 与 玛 丽 学 院 商 学 院 任 教 , 并 曾 为 美 国 投 资 公 司 协 会 ( 美 国 共 同 基 金 业 行 业 协 会 )
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 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 副教务长和金
融MBA 主任,并在中国的数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投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雷晓波(Edward Radcliffe )先生,独立董事。法国INSEAD 工 商管理硕士。曾任
白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目前仍担任该公司的咨询顾问。 在此之前 , 曾任英国 电信
集团零售部部门经理, 贝特伯恩顾问公司董事、 北京代表处首 席代表、 总经理, 中英
商会财务司库、英中贸易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公司合伙人 。
杜惠芬 (DU Huifen ) 女士 , 独立董事。 国籍: 中国。 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
美 国 俄 克 拉 荷 马 州 梅 达 斯 经 济 学 院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澳 大 利 亚 国 立 大 学 高 级 访 问 学 者 ,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 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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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 山西财 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 中
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2 、 监事
卢井泉(LU Jingquan )先生 ,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高级
政工师。 历任空军指挥学院政治理论教研室讲师、 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
长、 中国银行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 中国银行企业年金理事会高级经理、 中国银行投
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赵蓓青(ZHAO Beiqing )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
省证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员、交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3 、 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LI Daobin )先 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 (Jason X. OUYANG ) 先生,督察长。 国籍: 加拿大。 中国证券业协会
- 沃顿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 加拿大西部
大学毅伟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MBA )和
经济学硕士。 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 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
险 公 司 等 海 外 机 构 从 事 金 融 工 作 多 年 , 也 曾 任 蔚 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现 英 大 证 券)
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 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 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
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张家文(ZHANG Jiawen ) 先 生, 副执 行 总裁 。国 籍 :中 国。 西 安交 通大 学 工 商
管理硕士。 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 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 苏州
分行工业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
陈军 (CHEN Jun ) 先生, 副执行总裁。 国籍: 中国。 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 年加入中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
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王圣明(WANG Shengming )先生,副 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北京师范大学教
育管理学院硕士。 现 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 历任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
4 、 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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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基金经理:
陈军(CHEN Jun )先生,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执 行 总 裁 , 金 融 学 硕 士 。 曾
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项目经理。 2004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2006 年 10 月至今任 中银收益基金基金经理,2009 年 9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中银
中证 100 指 数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中 银美丽中国基金基金经
理,2013 年 8 月至今任中 银中国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2 月 至今任中银优秀企业基
金基金经理,2018 年 2 月至今任中银移动互联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6 月至今任中
银主题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6 月至 今任中银新经济基金基金经理。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 香 港 财 经 分 析 师 学 会 会 员 。 具 有 20 年 证 券 从 业 年 限 。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曾任基金经理:
甘霖(GAN Lin )先生,2007 年 8 月至 2014 年 1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孙庆瑞 (SUN Qingrui ) 女 士, 2006 年 10 月至 2008 年 4 月担 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5 、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 陈军 ( 副执行总裁 ) 、 奚鹏洲 (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 李建 ( 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 、 张 发 余 (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 、 方 明 ( 专 户 理 财 部 副 总 经 理 ) 、 李 丽 洋 ( 财 富
管理部副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 、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 管 理人的 职 责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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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2 、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 管 理人的 承 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法 律法 规 的 活 动, 并 承 诺 建立 健 全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采 取 有 效措 施 , 防 止违 法
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的禁止性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 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 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 管 理人的 内 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 证合法合规经 营运作, 在充
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 理办法、 实 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
施而形成的系统。
1 、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标
(1 )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形成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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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效 益 , 确 保 经 营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和 受 托 资
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 确 保 基 金 、 公 司 财 务 和 其 他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确 保 公 司 对 外 信 息 披 露 及
时、准确、合规 。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涵盖到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各个环节; 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 做到内控
管理的全面覆盖;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管 理 方 法 和 系 统 化 的 管 理 工 具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 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
性;
(3 ) 权 责 匹 配 原 则 。 内 控 管 理 中 的 职 权 和 责 任 在 公 司 董 事 会 、 管 理 层 、 下 属 各 单 位
(各部门、 各分支机构、 各层级子公司) 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 做到权责匹
配,所 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 )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在治理结构、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 ) 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 ) 防 火 墙 原 则 。 公 司 投 资 、 交 易 、 研 究 、 市 场 营 销 等 相 关 部 门 , 应 当 在 空 间 上 和
制度上适当隔离, 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对 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 应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 ) 及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管 理 反 映 行 业 发 展 的 新 动 向 , 及 时 体 现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 、制定内部 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
管规则; 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 以审慎经营、 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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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化解风险为出发 点; 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 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措施、 信息沟通
和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 、内部控制 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并承
担相应的责任。 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计 委员会和
人事薪酬委员会。 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经营管理活 动、 董事和公
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 有效贯彻内部控
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6 、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容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立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防 范 的 三 道 防 线 , 建 立 并 持 续 完 善 研 究 和 投 资 决 策 、
交易执行、 市场营销、 产品研发、 基金运营业务、 风险管理、 法律合规、 内部审计、 信 息
系 统 管 理 、 危 机 处 理 、 信 息 披 露 、 财 务 管 理 、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等 各 业 务 环 节 的 体 系 和 制 度 ,
形成科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 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 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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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基 金 托 管人基 本 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 主 要 人 员情况
截至2017 年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230 人 , 平 均 年 龄33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 金 托 管业务 经 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7
年末,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15 只。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四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54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
广泛好评。
(四) 基 金 托 管人的 职 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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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
事宜;
(6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 )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 基 金 托 管人内 部 控 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 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
要工作来做。2005、2007、2009 、2010、2011、2012、2013、2014 、2015、2016 、
2017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
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
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
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
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 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
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
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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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 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
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 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
照“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 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 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 于内
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 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 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
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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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
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
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 自控防线”、 “ 互
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以
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
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
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 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 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 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
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
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 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
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 稽核监察人员,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 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 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 门和业务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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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
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 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 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
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
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
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六) 基 金 托 管人对 基 金 管理人 运 作 基金进 行 监 督的方 法 和 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 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 金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 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 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 监
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或
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第 21 页
五、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 直销机构
名称: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
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 )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 )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 “ 中银基 金 ” 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 “ 中银 基金 ” 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磊
2 、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 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 清
联系人:
陈洪 源
第 22 页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 会 满
联系人:
王佺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 立
联系人: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联系人:
曹榕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 红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第 23 页
网址:
www.cmbchina.com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姚健英
客服电话: 95568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 萍
联系人:
赵树林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民 吉
联系人:
刘军祥
客服电话:
95577
网址:
http://www.hxb.com.cn
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 山大厦 邮政 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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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00 号三层、六层至九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00 号三层、六层至九层
法定代表人:
陈孝周
联系人:
王晓明
客服电话:
800-830-2066 ;400-830-2066
网址:
www.ncbchina.cn
11)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
宁敏
联系人:
李澎
客服电话:
61195566
网址:
www.bocichina.com
1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李明霞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3)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刘佳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1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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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徐小琴 、肖克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yhzqjj.com/
1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 18、 19 、 36 、 38、 39 、 41 、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 明
联系人:
吴韵琪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www.gf.com.cn
1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黄婵君 、罗苑峰
客服电话:
95565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18)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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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周一涵、吴琼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http://stock.pingan.com
1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 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汤迅、 侯艳红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s.ecitic.com
2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 男
联系人:
姚巍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21)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 青
联系人:
刘芸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22)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 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 林
联系人:
孙秋月
客服电话:
(0532 )96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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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http://www.zxwt.com.cn
23)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 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
李红
客服电话: 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
郑效义、 杨天枝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
www.essence.com.cn
25)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 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 相
联系人:
蒋刻 真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或 www.jjm.com.cn
26)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 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刘闻 川、胡星煜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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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张丽、 李颖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2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建 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
罗春蓉 、 肖婷
客服电话:
010-65051166 或直接 联系各营业部
网址:
http:// www.cicc.com.cn
2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3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 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 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林晓东、 王虹
客服电话:
96326 ( 福建省外加拨 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3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 江 东中路 228 号
第 29 页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
盛芸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3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张彤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33)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武汉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 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武汉 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 资大厦 B 座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翟璟
客服电话:
028-86712334
网址:
www.tfzq.com
34)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
李航
客服电话:
400 818 8118
网址:
www.guodu.com
35 )长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 贵
联系人:
陈娟
第 30 页
客服电话: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36)上海陆 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王之 光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37)上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 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其实
联系人 :唐湘怡
客服电 话 :95021/4001818188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38)蚂蚁( 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9)上海好 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 : 王诗玙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第 31 页
网址: www.ehowbuy.com
40)珠海盈 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 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邱湘湘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41 )上海利 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 江国际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陈洁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
及时公告。
3 、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 销售机构是指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开放式基金 销售资格,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 “ 深交所” ) 有 关规定并经本基金管理人认可的, 可通过深交所开放式基金销售
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转 托管等业务的深交所会员单位 (具 体名单请
参见深 交 所 相 关 公 告)。 ( 具 体 名 单 请 参 见 深 交 所 相 关 文 件 ) 。 场 内 销售 机 构 的 相 关 信 息 同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登载 。
(二) 注 册 登 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907
第 32 页
联系人:
任瑞新
(三) 出 具 法 律意见 书 的 律师事 务 所 和经办 律 师
名称:
上海源 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 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 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
廖海
经办律师:
廖海、 吕红
(四) 审 计 基 金财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 所 和经办 注 册 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许培菁
第 33 页
六、 基 金 的 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募集,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63 号 文 核 准, 向 社 会 公 开 募 集 。 本 基 金 为
契约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 2006 年 8 月 30 日 起开始
发售, 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 截至 2008 年 9 月 28 日 募集结束, 共募
集基金份额 共 2,410,621,616.42 份, 有效认购户数为 63,299 户。
第 34 页
七、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06 年 10 月 11 日正
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自 2014 年 8 月 8 日 《运作办法》 实施之日起, 连续二十个 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35 页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如本基金经认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以下简称 “ 香港” ) 公开 销售, 除本基金的有关
公 告 及 香 港销 售 机 构 的业 务 规 则 另有 专 门 规 定外 , 本 基 金在 香 港 的 申购 、 赎 回 及转 换
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招募说明书办理。
(一) 申 购 与 赎回场 所
A 类 基 金 份 额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 基 金 场 外 销售 机构的营业
网 点 及 其 他的 合 法 方 式在 场 外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等 业 务 , 也可 以 通 过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员 单 位 作 为基 金 场 内 销售 机 构 在 交易 所 ( 场 内)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等业务。
H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仅可以通过香港地区基金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
方式在柜台(场外)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变 化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销 售 机 构 , 另 行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销 售机 构 可 以 根据 情 况 变 化增 加 或 者 减少 其 销 售 城市 、 网 点 ,并 另 行 公 告。 在
条 件 成 熟 时, 基 金 管 理人 或 者 指 定的 基 金 销售 机 构 还 可 以通 过 电 话 或互 联 网 等 形式 为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按 销 售 机 构 约 定 的 方 式 办 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 与 赎回的 开 放 日及时 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6 年 10 月 16 日起 开始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 并于
2006 年 12 月 8 日起开 始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 。
A 类份额的开放日应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除 公 告 ( 包 括 为 在 香 港 销 售 编 制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补 充 文 件 ) 另 有 规 定 外 ,H 类份额
的 开 放 日 应 为 香 港 的 银 行 一 般 银 行 业 务 营 业 日 , 且 该 日 应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发售公告或基金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者在
基 金 合 同 约定 之 外 的 日期 和 时 间 提出 申 购 、 赎回 或 者 转 换申 请 的 , 其基 金 份 额 申购 、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2 日 前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第 36 页
(三) 申 购 与 赎回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2 个工作日前 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5 、 本基金两类份额申购、 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且与托管行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6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和 操 作 规 范 须 遵 循
相关法律 法 规以及监 管 部门、自 律 规则的规 定 。
(四) 申 购 与 赎回的 程 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 金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向 基 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 请 时 , 必须 有 足 够 的基 金 份 额 余额 , 否 则 所提 交 的 申 购、 赎 回 的 申请 无 效 而 不予 成
交。
2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个工作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个工作日 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
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H 类份额的 开放日与 A 类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本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仅在
H 类份额的开放日向香港地区的销售机构传递申购与赎回的成交 数据, 因此本基金 H
类份额的投资者一般可在 2 个 H 类 份额开放日后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具体时间应遵循销售机构的安排。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第 37 页
3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个工作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
项 划 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账 户 。 在 发生 巨 额 赎 回的 情 形 时 ,款 项 的 支 付办 法 参 照 基金 合
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 购 与 赎回的 数 额 限制
1 、 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 根据各销售机构的业务相关规则确定 , 在直销 网点的
场外最低申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可以赎回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A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不
足 10 份时,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对 H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没
有持有基金份额的最低余额要求。
3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
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在 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 当 接 受 申 购申 请 对 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构成 潜 在 重 大不 利 影 响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采 取 设 定 单一 投 资 者 申购 金 额 上 限或 基 金 单 日净 申 购 比 例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购 、 暂 停 基金 申 购 等 措施 , 切 实 保护 存 量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合 法
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5 、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 对投 资者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
回的,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 以 上 限 制 。
(六) 申 购 费 用和赎 回 费 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小于 100 万元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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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万元(含 )-200 万元 1.2%
200 万(含)-500 万元 0.6%
大于 500 万 元(含) 1000
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7 天
1.5%
7 天(含)-1 年以内
0.5%
1 年(含)-2 年以内
0.25%
2 年(含)以 上
0
场内赎回费率
Y<7 天 1.5%
7 天(含)以 上 0.5%
注 1 : 就场 外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 1 年指 365 日,2 年 730 日,以此类 推。
注 2 : 上述 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注 3 : 上表 中为本基金在中国销售适用的费率。本基金在香港公开销售的,申购
费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 具体由香港销售机构决定; 赎回费 率为 赎回金额的 0.125% 。
1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 、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
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
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比例下限,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A 类 份额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香港 公开销售的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应全额
归入基金财产) 。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2 个 工作日前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 监会要求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
业、 特定背景的投资者; 针对购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金额或份额达到或
超过一定标准的基金投资者; 以及以 特定交易方式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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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和 操 作 规 范 须 遵 循
相关法律 法 规以及监 管 部门、自 律 规则的规 定 。
(七) 申 购 份 额与赎 回 金 额的计 算
1 、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 (T 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 、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 日)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费 =
赎回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 份额 × 赎回 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 份额 - 赎回 费
3 、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 遇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
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费用以
人民币为单位, 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场 外申购, 申购的有效
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交易所 (场内) 申购, 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方式参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放式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规定。
5 、 赎回费、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费以人民币为单位, 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
至小数点后 2 位。 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 2 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 、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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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7 、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基金申购份额
的计算公式或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及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
方式或赎回费、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或处理方式适用前
2 个工作日予 以公告。
(八) 申 购 和 赎回的 注 册 与过户 登 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登记注册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 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登记注册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 工作日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公告。
(九) 拒 绝 或 暂停申 购 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 后,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暂 停接受投 资 人的申购 申 请;
(3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 )基金互认额度不足导致投资人无法申购 H 类份 额而管理人决定暂停 H 类份
额申购的情形;
(7 )H 类份额的资产净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而管理人决定暂停 H 类 份额的
申购;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 达到或者 超 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
(9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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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单日 或 单笔申购 金 额上限的 ;
(10 )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 情 形之一且 管 理人决定 拒 绝申购的 , 申购款项 将 相应退还 投 资者 。 发
生 上 述 (1 )到(7 )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且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指定媒 体 上刊登暂 停 申购公告 。
(十) 暂 停 赎 回或者 延 缓 支付赎 回 款 项的情 形 及 处理方 式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3 )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 )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 日巨额赎回, 导
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足 额 支付 ; 如 暂 时不 能 足 额 支付 的 , 可 支付 部 分 按 每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被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量 占已 接 受 赎 回申 请 总 量 的比 例 分 配 给赎 回 申 请 人, 未
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 时 , 在 出 现 上 述 第 (4 ) 款 的 情 形 时 , 对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项, 最长 不超过正 常 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 并在在指 定 媒体上公 告 。 投资 者在
申请赎回 时 可事先选 择 将当日可 能 未获受理 部 分予以撤 销 。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 巨 额 赎 回的情 形 及 处理方 式
1 、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除 申 购 申 请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日 基
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 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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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 )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 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 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 自动
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
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香港地区
销售机构对持有 H 类份额投资者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3 ) 当基金出 现 巨额赎回 时 ,在单个 A 类基金份 额 持有人赎 回 申请超过 前一
开放日基 金 总份额 10%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 人 认为支付 该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者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对该单个 A 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 超 出 10%的赎 回申请实 施 延期办理。 对于
未能赎回 部 分, 投 资人 在提交赎 回 申请时可 以 选择延期 赎 回或取消 赎 回 ,
具体参照 上 述 (2 ) 方式 处理。 延期 的赎回申 请 与下一开 放 日赎回申 请 一
并处理 , 无 优先权并 以 下一开放 日 的基金份 额 净值为基 础 计算赎回 金 额 ,
以此类推 , 直到全部 赎 回为止 。 而 对该单个 A 类基金份 额 持有人 10%以内
(含10%) 的赎回申 请 与其他投 资 者的赎回 申 请按上述 (1 ) 、 (2 ) 方式
处理,具 体 见相关公 告 。
(4 ) 巨额赎回的公告: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
媒体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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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已 经 接 受的 赎 回 申 请可 以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 但 不 得 超过 正 常 支 付时 间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十二) 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的公 告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天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 于 2 周 , 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 日在
指 定 报 刊 和网 站 上 连 续刊 登 基 金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公 告并 在 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回 日
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 金 的 转换
为 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未 来 在 各 项 技 术 条 件 和 准 备 完 备 的 情 况 下 , 投 资 者 可 以
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本基金H 类份额暂不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待条件成熟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H 类
份额的基金转换业务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公告。
(十四) 转托管
本 基 金 目 前 实 行 份 额 托 管 的 交 易 制 度 。 投 资 者 可 将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 个 交 易
账 户 转 入 另一 个 交 易 账户 进 行 交 易。 具 体 办 理方 法 参 照 《中 银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开 放
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本基金 H 类份额暂不开通基金转托管业务,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
H 类份额的基金转托管业务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进行
公告。
(十五)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本基金H 类份额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开
通H 类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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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公告。
(十六) 基 金 的 非交易 过 户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 申 购 、 赎 回 等 基 金 交 易 方 式 ,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 司 法 执 行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中 , “继承”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赠 ” 指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的 情 形 ; “ 司法执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强 制 划转 给 其 他 自然 人 、 法 人、 社 会 团 体或 其 他 组 织。 无
论 在 上 述 何种 情 况 下 ,接 受 划 转 的主 体 应 符 合相 关 法 律 和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持 有 本基 金
份额的条件。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须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相关规则,直接向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十七) 基 金 的 冻结与 解 冻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 解 冻 的 手 续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规定 办 理 。 基金 账 户 或 基金 份 额 被 冻结 的 , 被 冻结 部 分 份 额仍 然 参 与 收益 分
配与支付,但被冻结基金份额收益分配转增的基金份额一并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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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一) 基 金 注 册登记 业 务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金 账 户 管 理、 基 金 份 额注 册 登 记 、清 算 及 基 金交 易 确 认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 金 份 额注册 登 记 业务办 理 机 构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办 理 。 基金 管 理 人 委托 其 他 机 构办 理 本 基 金份 额 注 册 登记 业 务 的 ,应 与 代 理 人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协议 , 以 明 确基 金 管 理 人和 代 理 机 构在 投 资 人 基金 账 户 管 理、 基 金 份 额注 册
登 记 、 清 算及 基 金 交 易确 认 、 发 放红 利 、 建 立并 保 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等 事 宜中 的
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 金 份 额注册 登 记 机构的 权 利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 取得注册登记费;
2 、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关
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 金 份 额注册 登 记 机构的 义 务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 、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3 、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 保密义务对投资者
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 必要的
服务;
6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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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系 统 内 转托管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之 间 或 证券 登 记 结 算系 统 内 不 同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会 员 单位 之 间 进 行转 托
管的行为。
本 基 金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处 于 募 集
期内的基金份额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本基金 H 类份额暂不开通系统内转托管,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 H
类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届时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公告。
(六) 跨 系 统 转登记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本 基 金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本基金H 类份额目前仅开通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 H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 因此本基金H 类份额不开通跨系统转登记, 待H 类份额开通交易所场内申购与赎回
且相关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H 类份额的跨系统转登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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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在 长 期 投 资 的 基 础 上 , 将 战 略 资 产 配 置 与 择 时 相 结 合 , 通 过 投 资 于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现 金 股 息 率高 、 分 红 稳定 的 上 市 公司 和 国 内 依法 公 开 发 行上 市 的 各 类债 券 , 致 力于 为
投资者提供稳定的当期收益和长期的资本增值。
(二) 投资范围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各 类 有 价 债 券 以 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 要 投资于具 有 稳定和良 好 分红能力 的 国内优质 企 业的股票, 能够提 供
固定收益、 具有良好 流 动性的国 债 、 企业债、 可转债等, 以及其他 固 定收益产 品 。
该部分股 票 和固定收 益 产品的投 资 比例不低 于 非现金基 金 资产的 80%。 投资组合中
股票资产 投 资比例为 30-90% ,债券资产比例 为 0-65% ,现金或者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 券类资产 比 例最低不 低 于 5% ,其中现金不包 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 申 购款等 。
(三) 投资理念
1 、专 注于投 资收益的 短 期实现和 长 期稳定增 长 相结合
2 、长期稳定 的股息是 衡 量上市公 司 投资价值 的 重要指标 之 一
3 、投资决策 确立在深 入 的量化策 略 分析和充 分 的基本面 研 究基础上
4 、规范、严 谨的投资 流 程和风险 控 制有助于 提 高风险调 整 后的收益 水 平
(四) 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管理
本 基 金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的 资 产 配 置 与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的 主 动 投 资 管 理 策 略 , 股 票 投
资 将 运 用 量化 的 数 量 模型 、 严 谨 的财 务 、 企 业竞 争 力 和 治理 能 力 分 析以 及 价 值 评估 ,
并 配 合 持 续深 入 的 跟 踪调 研 , 精 选兼 具 良 好 财务 品 质 、 稳定 分 红 能 力、 高 股 息 和持 续
盈 利 增 长 潜力 的 上 市 公司 股 票 ; 债券 投 资 将 分析 判 断 债 券市 场 的 走 势, 采 取 不 同的 收
益 率 曲 线 策略 、 积 极 的久 期 管 理 、信 用 风 险 评估 、 收 益 率利 差 配 置 策略 等 投 资 策略 ,
力求获取高于业绩基准的投资回报。
1 、 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中贯彻 “ 自上而下 ” 的策略, 根据全球宏观形势、 中国经济发展 (包
括经济运行周期变动、 市场利率变化、 市场估值、 证券市场动态等) , 对基金资产在股
票 、 债 券 和现 金 三 大 类资 产 类 别 间的 配 置 进 行实 时 监 控 ,并 根 据 风 险的 评 估 和 建议 适
度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本 基 金 战 略 性 资 产 类 别 配 置 的 决 策 将 借 助 中 国 银 行 和 贝莱德 投 资 管 理 宏 观 量 化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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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 分 析 的 研究 成 果 , 从经 济 运 行 周期 的 变 动 ,判 断 市 场 利率 水 平 、 通货 膨 胀 率 、货 币
供 应 量 、 盈利 变 化 等 因素 对 证 券 市场 的 影 响 ,分 析 类 别 资产 的 预 期 风险 收 益 特 征, 通
过 战 略 资 产配 置 决 策 确定 基 金 资 产在 各 大 类 资产 类 别 间 的比 例 , 并 参照 定 期 编 制的 投
资组合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数量分析模型,适度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本 基 金 同 时 还 将 基 于 经 济 结 构 调 整 过 程 中 的 动 态 变 化 , 通 过 策 略 性 资 产 配 置 把 握
市场时机,力争实现投资组合的收益最大化。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决 策 参 照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的 风 险 建 议 书 , 由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人
员 运 用 统 计方 法 计 算 投资 组 合 、 股票 市 场 、 债券 市 场 的 风险 水 平 以 及各 大 类 资 产之 间
相 对 的 风 险水 平 , 向 投资 决 策 委 员会 提 交 投 资组 合 评 估 报告 。 投 资 风险 管 理 部 门的 研
究 成 果 对 资产 类 别 配 置决 策 有 重 要提 示 作 用 ,并 可 确 保 资产 类 别 配 置的 科 学 性 与合 理
性。
2 、 投资组合 的 构建
根据对研究分析的成果以及对市场的判断, 基金经理动态地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
1 ) 股票选择
本 基 金 将 数 量 分 析 与 定 性 分 析 相 结 合 , 并 运 用 公 司 研 究 开 发 的 高 收 益 股 票 评 价 系
统(High Equity Yield Model ) ,以考察 上市公司分红历史、当期分红派现能力为基 础 ,
研 究 分 析 公司 的 未 来 盈利 能 力 及 潜在 分 红 能 力, 从 而 挑 选具 有 良 好 现金 分 红 能 力且 财
务 健 康 、 具备 长 期 增 长潜 力 的 股 票, 并 通 过 尽职 的 个 股 调研 、 严 格 的基 本 面 分 析和 价
值 评 估 作 进一 步 分 析 评估 企 业 的 经营 、 财 务 、竞 争 力 以 及公 司 治 理 等综 合 能 力 ,选 择
市场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具体而言,中银收益基金的选股程序有四个步骤:
第一,剔除 ST 、PT 股票、最近财务报告严重亏损的股票;
第二,运用公司的高收益股票评价系统, 筛选出具有盈利增长潜力和稳定分红能力
的公司;
高 收 益 股 票 评 价 系 统 主 要 包 括 历 史 分 红 能 力 筛 选 、 未 来 分 红 能 力 评 估 和 未 来 盈 利
增长预测三方面。
历 史 分 红 能 力 主 要 包 括 分 红 历 史 、 股 息 率 、 股 利 支 付 率 等 历 史 指 标 , 反 映 上 市 公
司 过 去 分 红强 度 、 持 续性 、 稳 定 性及 分 红 投 资回 报 。 公 司当 期 分 红 能力 强 说 明 上市 公
司 有 较 强 的盈 利 能 力 ,如 果 上 市 公司 连 续 分 红, 则 说 明 上市 公 司 重 视对 股 东 的 投资 回
报,有较好的、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决策机制,并且公司已进入回报期。
未 来 分 红 能 力 评 估 由 四 个 单 元 构 成 , 分 别 是 : 企 业 盈 利 能 力 ( 如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等
指 标 ) 、 财 务健 康 状 况 (如 资 产 负 债率 等 指 标 ) 、未 来 分 红 能力 ( 如 经 营性 现 金 流 等指
标) 及未来分红意愿 (如分红比例等指标) 。 主要是通过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持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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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及财务状况的动态分析,挖掘上市公司未来分红潜力。
市 场 经 营 环 境 的 瞬 息 万 变 以 及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的 复 杂 性 都 会 影 响 企 业 未 来 的 盈 利 增
长 , 从 而 影响 企 业 的 分红 潜 力 。 因此 , 除 了 历史 的 和 未 来的 分 红 能 力外 , 中 银 高收 益
股 票 模 型 还将 重 点 考 量上 市 公 司 是否 具 备 有 明确 的 盈 利 增 长 前 景 。 研究 团 队 对 这些 企
业 所 处 的 行业 背 景 、 公司 的 盈 利 模式 以 及 未 来盈 利 增 长 的驱 动 因 素 、公 司 治 理 结构 等
因素进行研究判断,精选盈利增长稳定的个股。
第 三 , 进 行 个 股 调 研 和 分 析 , 评 估 公 司 的 经 营 、 财 务 、 竞 争 力 以 及 公 司 治 理 等 综
合能力并确定目标价格;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利 用 波 特 竞 争 力 五 要 素 分 析 体 系 来 分 析 上 市 企 业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
同时,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评价上市公司企业治理架构(Corporate Governance )
的 系 统 作 为决 定 公 司 投资 价 值 的 指标 之 一 , 其中 包 括 财 务的 透 明 度 、企 业 管 理 中的 独
立 性 、 管 理层 的 奖 励 机制 、 企 业 政策 推 行 的 稳定 性 、 对 小股 东 的 公 平性 等 。 在 评估 企
业的相对优势的同时, 本基金管理人会对企业的营运和盈利状况进行一系列价值分析,
以 决 定 其 内在 的 价 值 和可 能 回 报 ,其 目 的 在 于确 定 每 股 的最 终 目 标 价格 。 投 资 价值 的
评 估 方 法 包括 但 不 限 于: 绝 对 估 值法 , 如 现 金流 折 现 模 型, 红 利 折 现模 型 等 , 和相 对
估值法,如市盈率,市净率等等。
第四,选择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并进行持续的评估。
经 过 以 上 程 序 的 精 选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初 选 股 票 库 中 选 择 估 值 合 理 、 公 司 盈 利
增 长 持 续 发展 并 具 有 稳定 分 红 趋 势的 股 票 进 行投 资 , 构 建股 票 投 资 组合 。 并 对 个股 持
续的跟踪和评估,对组合进行持 续的维护。
2 ) 债券资产 管 理
债券组合的构建主要通过对 GDP 增 长速度、 通货膨胀的变动趋势分析、 货币政策
的 变 化 , 判断 未 来 利 率走 势 , 确 定债 券 投 资 组合 的 久 期 ,并 通 过 债 券类 别 的 配 置、 收
益 率 曲 线 策略 、 利 差 交易 等 积 极 的投 资 策 略 提高 债 券 组 合的 收 益 水 平, 同 时 适 当利 用
由于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分割而形成的无风险套利机会进行套利。
在 单 个 债 券 品 种 的 选 择 上 严 格 控 制 信 用 风 险 , 以 流 动 性 、 安 全 性 为 原 则 选 择 优 质
债券。
3 ) 现金管理
在 现 金 管 理 上 , 基 金 经 理 通 过 对 未 来 现 金 流 的 预 测 进 行 现 金 预 算 管 理 , 及 时 满 足
本基金运作中的流动性需求。
4 ) 权证投资 策 略
权 证 为 本 基 金 辅 助 性 投 资 工 具 , 投 资 原 则 为 有 利 于 加 强 基 金 风 险 控 制 , 有 利 于 基
金 资 产 增 值。 本 基 金 操作 将 根 据 权证 的 高 杠 杆性 、 有 限 损失 性 、 灵 活性 等 特 性 结合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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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需要进行该产品的投资。
本 基 金 进 行 权 证 投 资 时 , 将 在 对 权 证 标 的 证 券 进 行 基 本 面 研 究 及 估 值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股 价 波动 率 等 参 数, 运 用 数 量化 期 权 定 价模 型 , 确 定其 合 理 内 在价 值 。 主 要考 虑
运 用 的 策 略包 括 : 限 量投 资 、 关 键变 量 估 值 、趋 势 投 资 策略 、 优 化 组合 策 略 、 获利 保
护策略、卖空有保护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五)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 、 投资决策 依 据
1 ) 根据国家 有 关法律、 法 规、基金 合 同等的有 关 规定依法 决 策. ;
2 ) 投 资 分 析 团 队 对 于 宏 观 经 济 周 期 、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取 向 、 行 业 增 长 速 度 、 利
率走势等 经 济数据的 量 化分析结 果 和报告;
3 ) 投资分析 团 队对于企 业 和债券基 础 分析的详 细 报告和建 议 ;
4 ) 投资风险 管 理人员对 于 投资组合 风 险评估的 报 告和建议 。
2 、 投资决策 机 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决 策 机 制 是 :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授 权 范 围 内 实 行 投 资 总 监 领 导 下 的
基金经理负责制。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负 责 制 定 基 金 投 资 方 面 的 整 体 战 略 和 原 则 ; 审 定 基 金 季
度 资 产 配 置 和 调 整 计 划 ; 参 考 有 关 研 究 报 告 , 个 别 审 定 投 资 对 象 和 范 围 ;
审定基金 季 度 投资检 讨 报告;决 定 基金禁止 的 投资事项 等 。
2 ) 基 金 经 理 :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授 权 范 围 内 , 根 据 基 金 的 投 资 政 策 实 施 投
资 管 理 , 确 定 具 体 的 投 资 品 种 、 数 量 、 策 略 , 构 建 优 化 和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
进行投资 组 合的日常 分 析和管理 。
3 ) 基金经理 助 理/ 投资分 析 员: 通 过内 部调研和 参 考外部研 究 报告, 编写 有 关
公 司 分 析 、 行 业 分 析 、 宏 观 分 析 、 市 场 分 析 以 及 数 据 模 拟 的 各 类 报 告 或 建
议,提交 投 资决策委 员 会,作为 投 资决策的 依 据。
4 ) 数 量 分 析 人 员 通 过 数 量 模 型 发 现 潜 在 投 资 机 会 , 风 险 管 理 人 员 对 投 资 组 合
的风险进 行 分析、监 控 和报告。
在 投 资 过 程 中 , 基 金 经 理 与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及 投 资 队 伍 各 职 能 小 组 的 工 作 关 系 见
下图。
投资的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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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投资组合 的 控制和监 督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从 多 方 面 对 基 金 组 合 进 行 评 估 、 分 析 , 同 时 基 金 经 理 会 根 据 市 场 的
变 化 和 基 金状 况 对 组 合进 行 动 态 调整 , 从 而 保证 投 资 过 程符 合 有 关 法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的要求。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首 先 参 考 数 量 化 风 险 分 析 结 果 , 确 认 主 动 性 风 险 的 来 源 , 并 将 风 险
分解到各个层面,如资产类别、行业及股票,减少风险集中度,并不断地进行收益-
风险最优化的调整。
资 产 配 置 的 目 标 是 在 控 制 风 险 、 保 证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实 现 收 益 的 最 大 化 。 相 对
应 的 重 点 是根 据 制 定 组合 的 久 期 及组 合 中 各 金融 产 品 的 流动 性 、 风 险性 和 收 益 性特 征
进行动态配置。
对 股 票 组 合 的 监 控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跟 踪 经 济 状 况 、 证 券 市 场 和 上 市 公 司 的 发 展
变 化 , 结 合基 金 申 购 和赎 回 的 现 金流 量 情 况 ,以 及 组 合 风险 与 绩 效 评估 的 结 果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监 控 和 调 整。 需 要 考 虑的 其 他 因 素还 包 括 容 许偏 离 基 准 的目 标 ; 行 业和 股
票选择偏离基准的最大幅度;基金经理、分析员对股票评级的变化等等。
在 收 益 最 大 化 上 , 重 点 是 利 率 走 势 作 出 较 为 准 确 的 判 断 , 进 行 积 极 主 动 的 、 自 上
而 下 的 战 略资 产 配 置 和短 、 中 、 长期 资 产 类 属配 置 ; 同 时, 根 据 定 量和 定 性 方 法, 在
个别债券品种和市场时机方面进行主动式选择。
在 这 一 程 序 中 ,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将 得 到 监 督 和 控 制 , 单 只 投 资 组 合 的 业 绩 将 参 照
评估基准和投资指引进行测试和分析。
(六) 投资限制
1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 承销证券;
2 )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股票分析 债券分析 数量分析 风险管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策略建议
基金经理
提供决策依据
第 52 页
3 )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2 、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2 ) 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 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
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 的 总 资 产 ,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 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的 10% 。其 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 ) 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 ) 本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全 部开放式 基 金( 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 及 处于开放 期 的
定期开放 基 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 行的可流 通 股票, 不 得 超过该上 市 公 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本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全 部 投资组合 持 有一家上 市 公司
发行的可 流 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 市公司可 流 通股票的 30%;
7 ) 本基金主 动 投资于流 动 性受限资 产 的市值合 计 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动 、 上市公司 股 票 停牌 、 基 金规模变 动 等基金管 理 人 之
外的因素 致 使基金不 符 合前述所 规 定比例限 制 的,基金 管 理人不得 主 动新
增流动性 受 限资 产的 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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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本基金与 私 募类证券 资 管产品及 中 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 主 体为交易 对 手开
展逆回购 交 易的,可 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 应 当与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投 资范
围保持一 致 ;
9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
规定。
除第 7 、8 项外,由 于 证券市场 波 动、上市 公 司合并或 基 金规模变 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人应在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标 准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七) 业绩比较基准
在 选 择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选 择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 考 虑 所 采 用 的 指 数 应 该 可 以 有 效 地 评 估
本基金投资组合所达到业绩,同时也能反映本基金的风格特点。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富时中国 A 股红利 150 指数 ; 债券投资部
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国债指数。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基准=富时中国 A 股红利 150 指数× 60% + 中证国债 指数× 30%
+ 同业存款利率× 10%
本 基 金 选 择 富 时 中 国 A 股红利 150 指数作 为 股 票 投 资 部 分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是 基
于以下主要原因:
1 、 该指数是根据过去 3 年 连续税后分红, 经过流动 性检验后筛选 150 只分 红收益
最高的股票,按照分红收益率加权;
2 、 该指数是从富时中国 A600 指数的样 本股中筛选出来,覆盖了沪、深两市的大
盘股和中盘股, 从样本股数量、 流通市值、 行业分布等方面体现了目前红利股
的总体特征;
如 果 今 后 市 场 有 其 他 更 适 合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经 过 合 适 的 程 序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主动型的混合基金, 由于投资对象将包括上市公司证券及其它有价债券,
因此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中等风险的品种。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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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4 、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 投资者
的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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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 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 报告 期 末基金 资 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777,938,193.90 63.13
其中:股票 777,938,193.90 63.13
2 固定收益投资 218,153,200.10 17.70
其中:债券 218,153,200.10 17.70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31,856,534.67 18.81
7 其他各项资产 4,368,643.93 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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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合计 1,232,316,572.60 100.00
(二) 报告 期 末按行 业 分 类的股 票 投 资组合
1 、 报 告期 末按 行 业 分类的 境 内 股票投 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20,888,837.19 42.41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49,747,677.98 4.05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011,433.00 0.4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14,662,966.70 1.19
J 金融业 93,218,821.66 7.59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4,682,081.02 2.0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1,163,654.00 0.9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6,700.00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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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5,076,250.00 1.23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2,419,772.35 3.45
S 综合 - -
合计 777,938,193.90 63.33
2 、 报 告 期 末按行 业 分 类的 港股通 投资股 票 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港股通投资股票。
(三)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300003 乐普医疗 2,473,351 75,066,202.85 6.11
2 002659 凯文教育 4,969,798 49,747,677.98 4.05
3 300122 智飞生物 985,700 48,259,872.00 3.93
4 603345 安井食品 1,172,363 46,683,494.66 3.80
5 603288 海天味业 513,904 40,701,196.80 3.31
6 600519 贵州茅台 50,458 36,834,340.00 3.00
7 000681 视觉中国 1,307,800 35,284,444.00 2.87
8 601288 农业银行 8,284,000 32,224,760.00 2.62
9 002621 三垒股份 2,046,450 31,638,117.00 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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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603019 中科曙光 603,312 28,283,266.56 2.30
(四) 报 告 期 末按债 券 品 种分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91,579,000.00 15.6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91,579,000.00 15.6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26,574,200.10 2.16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18,153,200.10 17.76
(五)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债 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180208 18 国开 08 1,200,000 121,236,000.00 9.87
2 180404 18 农发 04 700,000 70,343,000.00 5.73
3 113513 安井转债 241,430 26,574,200.10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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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七)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贵 金 属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权 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
(九)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的股 指 期 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1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2 、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股指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十) 报告 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的国 债 期 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1 、本基金投 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2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3 、本基金投 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十一)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 注
1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416,571.4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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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791,787.80
5 应收申购款 160,284.7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368,643.93
4 、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
5 、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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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低 收 益 。 基金 的 过 往 业绩 并 不 代 表其 未 来 表 现。 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6 年 10 月 11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中银收益 A :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6 年 10 月 11 日 (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15.77% 0.72% 15.92% 0.88% -0.15% -0.16%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05.80% 1.76% 103.40% 1.69% 2.40% 0.07%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43.17% 1.88% -40.99% 1.88% -2.18% 0.00%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52.97% 1.68% 60.85% 1.38% -7.88% 0.30%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2.37% 1.18% -0.81% 0.93% 13.18% 0.25%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2.06% 0.99% -12.40% 0.74% -9.66% 0.25%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6.02% 0.99% 0.29% 0.65% 15.73% 0.34%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8.22% 1.12% -0.04% 0.74% 28.26% 0.38%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3.45% 1.00% 34.13% 0.72% -20.68% 0.28%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46.44% 2.55% 10.28% 1.54% 36.16% 1.01%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9.37% 1.27% -5.52% 0.82% -3.85% 0.45%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8.63% 0.77% 7.68% 0.38% 0.95% 0.39%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0.59% 1.17% -6.17% 0.62% 6.76% 0.55%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343.92% 1.45% 169.89% 1.12% 174.03% 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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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9 月 30 日
中银收益 H :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6 年 2 月 2 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0.10% 1.01% 7.48% 0.63% 2.62% 0.38%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8.61% 0.77% 7.68% 0.38% 0.93% 0.39%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0.69% 1.17% -6.17% 0.62% 6.86% 0.55%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20.41% 0.98% 6.31% 0.54% 14.10% 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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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 金 的 财 产
(一) 基 金 资 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 、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 、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 应收申购款;
6 、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 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 、 其他资产等。
(二) 基 金 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 财 产的账 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 “ 中 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 “ 中 银 收 益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 开 立的 基 金 专 用账 户 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售 机构 和 基 金 份额 注
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 财 产的保 管 和 处分
1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 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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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
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 、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规定, 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及其他
费用。
7 、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第 65 页
十四、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是 否 保 值 、 增 值 ,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确 定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而计 算 出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是 计 算 基金 申 购 与 赎回 价
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 估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加 盖 业 务
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估 值 方 法 、时 间 、 程 序进 行 复 核 ,复 核 无 误 后在 基 金 管 理人 传 真 的 书面 估 值 结 果上 加
盖 业 务 公 章返 回 给 基 金管 理 人 ; 月末 、 年 中 和年 末 估 值 复核 与 基 金 会计 账 目 的 核对 同
时进行。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第 66 页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从 配 股 除 权 日 起 到 配 股 确 认 日 止 , 如 果 收 盘 价 高 于
配股价,按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 当发生大 额申购或 赎 回情形时, 可以在履 行 适当程序 后 采用摆动 定 价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规定估值。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六) 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 确 认和估 值 错 误的处 理
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当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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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及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 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 《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 理销
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 导致 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责任方应 当对由于
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 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
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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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 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
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
生的费 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 停 估 值的情 形
1 、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当前一 估 值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 出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 市 场价格 且
采用估值 技 术仍导致 公 允价值存 在 重大不确 定 性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 协商一 致
的,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暂 停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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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特 殊 情 形的处 理
1 、 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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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一) 基 金 收 益的构 成
基 金 收 益 包 括 :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票 据 投 资 收 益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银 行存 款 利 息 以及 其 他 收 入。 因 运 用 基金 财 产 带 来的 成 本 或 费用 的 节 约 计入 收
益。
(二) 基 金 净 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三) 基 金 收 益分配 原 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全
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3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 A 类份额类别 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 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H 类份额类别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待条件成熟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 H
类份额持有人开通红利再投资的收益分配方式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公告;
3 、 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 、 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 、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7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 分 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净 收 益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 分 配方案 的 确 定、公 告 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提前 2 个工作日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 金 收 益分配 中 发 生的费 用
红 利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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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红 利 小 于一 定 金 额 ,不 足 于 支 付银 行 转 账 或其 他 手 续 费用 时 , 基 金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可
将投资者的 现 金 红 利 按权 益 登 记 日除 权 后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自 动 转 为 基金 份 额 。 红利 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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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基 金 费 用的种 类
1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 销售服务费( 依据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收取) ;
8 、 银行汇划费用;
9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0 、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 金 费 用计提 方 法 、计提 标 准 和支付 方 式
1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2 .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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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7 项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 售 服 务 费 是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及 届 时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从 开 放式 基 金 财 产中 计 提 的 一定 比 例 的 费用 , 用 于 支付 销 售 机 构佣 金 、 基 金的 营
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收 取 , 将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取 适 当 的 时
机 (但应于中国证监会发布有关收取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的通知后) , 至少提
前 2 个工作 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后正式执行。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年费率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 % (如 果前述费率标准上限高
于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 的 相关 费 率 标 准上 限 的 , 取前 述 费 率 上限 和 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费 率
标准上限孰低执行) , 具体费率水平详见招募说明书、 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基金
管 理 人 在 指定 报 刊 和 网站 上 的 公 告。 本 基 金 的销 售 服 务 费用 于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服务 的
比例不低于总额的 25% (如果前述比例下限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比例下限的,
取前述比例下限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孰高执行) 。
本 基 金 正 式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后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 =E× N÷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N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披 露 的 , 或基 金 管 理 人在 指 定 报 刊和 网 站 上 的公 告 确 定 的本 基 金 的 销售 服
务费年费率。
销售服务费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正式收取日起, 每日计算,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公 告 收 取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或
酌情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 转换费: 在条件成熟, 允许基金转换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将另行公告基金
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三) 不 列 入 基金费 用 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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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
露费用等费用;
4 、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或
基 金 托 管 费率 、 基 金 销售 费 率 等 相关 费 率 。 调高 基 金 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 费 率 或基 金
销 售 费 率 等费 , 须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议 ; 调 低 基金 管 理 费 率、 基 金 托 管费 率
或 基 金 销 售费 率 等 费 率, 无 须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最 迟 于新 的
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 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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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基 金 会 计政策
1 、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金 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并以书
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 的 年度审 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金托
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第 76 页
十八、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 基 金 的信息 披 露 应符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
(二) 信 息 披 露义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指 定 报 刊和 网 站 等 媒介 披 露 , 并保 证 基 金 投资 者 能 够 按照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时 间和 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 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承 诺 公 开披露 的 基 金信息 , 不 得有下 列 行 为:
1 、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2 、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 种 文本的 内 容 一致。 两 种 文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文本 为 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 开 披 露的基 金 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 基 金 合同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报 刊和 网 站 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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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4 、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金 份 额 发 售网 点 以 及 其他 媒 介 , 披露 开 放 日 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和 基 金 份额 累
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前 款 规 定的 市 场 交 易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计 算 方 式 及有 关 申 购 、赎 回 费 率 ,并 保 证 投 资人 能 够 在 基金 份 额 发 售网 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
告 正 文 登 载于 网 站 上 ,将 年 度 报 告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年 度报 告 的 财 务会 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第 78 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中 国 证监 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报备 应 当 采 用电 子 文 本 和书 面 报 告 两种 方
式。
报 告 期内 出现 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份 额 比例 达到 或 者超 过基 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 保 障 其 他投 资 者 的 权益 , 基 金 管理 人 至 少 应当 在 基 金 定期 报 告 “ 影响 投 资 者 决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息 ” 项 下 披露 该 投 资 者的 类 别 、 报告 期 末 持 有份 额 及 占 比、 报 告 期 内持 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 、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 告 , 并 在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 国证 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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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发生涉及 基 金申购、 赎 回事项调 整 或潜在影 响 投资者赎 回 等重大事 项 时;
27) 基金管理 人 采用摆动 定 价机制进 行 估值;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 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格 产 生 误 导性 影 响 或 者引 起 较 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知 悉 后应 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或 者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定 的 事 项不 依 法 履 行信 息 披 露 义务 的 , 召 集人 应 当 履 行相 关
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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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信息。
11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还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 信 息 披 露事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制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格 、 基 金 定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 等 公 开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 进行 复 核 、 审查 , 并 向 基金 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共 媒 体 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 共 媒体 不 得 早 于指 定 报 刊 和网 站 披 露 信息 ,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 披 露文件 的 存 放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查阅、复制。
(八) 暂 停 或 延迟信 息 披 露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 、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 出现基金 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
故的任何情况;
5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仍 导 致 公 允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 确 定 性时 , 经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暂 停估 值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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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法律法规 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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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引 起 的 波 动 , 将 对 基 金 资 产 产 生 潜 在 风 险 ,
主要包括:
1 、 政策风险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发 生 变
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目 前 国 家 对 个 人 买 卖 基 金 差 价 收 入 、 基 金 分 红 暂 不 征 收 所 得 税 , 基 金 投 资 国 债 的
利 息 收 入 也暂 不 征 收 所得 税 ; 对 企业 和 个 人 买卖 基 金 的 交易 暂 不 征 收印 花 税 。 如果 这
些 政 策 出 现不 利 于 基 金投 资 人 的 调整 , 将 构 成本 基 金 的 政策 风 险 。 另外 , 如 果 国家 对
同 业 存 款 利率 下 调 , 会使 基 金 的 现金 投 资 部 分的 收 益 减 少, 也 是 本 基金 面 临 的 政策 风
险之一。
2 、 经济周期风险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各 个 行 业 和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而导致风险。
同时, 经济周期影响资金市场的走势, 给本基金的固定收益投资带来一定的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及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再投资风险
债 券 偿 付 本 息 后 以 及 回 购 到 期 后 的 再 投 资 获 得 的 收 益 取 决 于 再 投 资 时 的 利 率 水 平
和 再 投 资 的策 略 。 当 利率 下 降 时 ,基 金 从 投 资的 固 定 收 益证 券 所 得 的利 息 收 入 进行 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 、 信用风险
当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 票 据 的 发 行 人 违 约 , 不 按 时 偿 付 本 金 或 利 息 时 , 将 直 接 导 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 产生信用风险。 另外, 回购交易中由于融资方 (正回购方) 违约到
期无法及时支付回购利息,也将会对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6 、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素 质 等 , 这些 都 会 导 致企 业 的 盈 利发 生 变 化 。基 金 可 以 通过 投 资 多 样化 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 流 动 性 风险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 在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人 都 有 义 务 根 据 本 招 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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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书 接 受投 资 者 的 申购 和 赎 回 。由 于 我 国 证券 市 场 波 动性 大 , 在 市场 下 跌 时 经常 出
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 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 则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 、基金申购 、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的相关约定。
2 、拟投资市 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主要为境内 A 股市场, 从全市场范围内选择优秀的投资标的。 本基
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特别是 A 股的投资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章节 。总体而言,
A 股市场流通市值大、 大 量股票成交活跃, 可以支 持本基金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赎的需要。
截至 2017 年 8 月,A 股上市公司超过 3000 家 ,流通市值逾 40 万亿元 ,今年以来月均成
交额逾 9 万 亿元。
3 、巨额赎回 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较大波动时, 可能采取 部分顺延赎回、 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
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
额赎回 的相关约定。
4 、实施备用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
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包括但不限于:
(1 )延期办 理巨额赎回申请;
(2 )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
(3 )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4 )收取短 期赎回费;
(5 )暂停基 金估值;
(6 )摆动定 价;
(7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 部分顺延赎回 、 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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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额赎回相关约定。 当
实施部分顺延赎回的措施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申请赎回将无法全额获得确认, 一方
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 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当实施延
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措施时,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 除
了对自身流动性产生影响外, 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当实施对赎回比例过
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措施时, 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将无法全额获得确认, 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 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
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实 施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程 序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关 于 暂 停
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的相关约定。 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者
一方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 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 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
金净值的影响; 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 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 除 了对投资
者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相关约定, 对
持续持有期小于 7 日的 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 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停基金估值情形相关约定。 若实施暂停基
金估值, 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对投
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基金
的估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和赎回持有人, 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 在实
施摆动定价的情况下, 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 对申购的投资者
不利;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 致 基 金 的 单 位 净 值 下 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三) 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 判 断 等 主 观 因 素 会 影 响 其
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 操 作 或 技术风 险
1) 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性事件
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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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 以及因内幕
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五) 制 度 性 风险
中 国 经 济 体 制 、 政 治 体 制 的 改 革 和 发 展 、 经 济 结 构 的 调 整 、 对 外 开 放 的 日 益 加 强
等制度性变迁,带来特定的市场风险,如:
1) 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的指引和向导作用;
2) 行业、企业发展受宏观政策、产业政策的制约;
3) 行业发展的明显的周期性。
(六) 新 兴 证 券市场 风 险
中国作为新兴证券市场,具有以下新兴市场所共有的风险:
1) 流动性风险: 总市值、 交易量等相对较小, 市场深度相对较弱, 证券市场的流
动性相对不足;
2) 规避风险难度较大: 投资工具单一, 缺乏对冲、 衍生品种等避险工具, 在市场
下跌时,规避风险的操作空间有限;
3) 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待进一步完善 ;
4) 统计数据、财务数据、信息披露的可信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七) 投 资 理 念实施 风 险
1)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主要基于股息回报进行选股, 所选出 股票的业绩表现不
一定能持续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存在投资风格风险。
企业盈利及分红风险。 企业增长具有周期性, 所投资的股票可能出现增长高潮或
增长低潮的情况。在企业盈利萎缩时,也可能同时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及分红政策。
(八) 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 托 管 行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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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一) 基 金 合 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 金 财 产的清 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三)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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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 金 财 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 支付清算费用;
(2 ) 交纳所欠税款;
(3 ) 清偿基金债务;
(4 )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各类别份额净值和资产净值计算各类份额在剩余财产
中的应计比例, 在此基础上, 按每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该类
基金份额的比例对该类基金财产可供分配的清算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 基 金 财 产清算 的 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 事 项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 基 金 财 产清算 账 册 及 文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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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一) 基 金 合 同当事 人 的 权利义 务
1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 基
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托、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决定和调 整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 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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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 销售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
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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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 权 益 时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 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 方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 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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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4 )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 责基
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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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 规 定 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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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与 H 类基金
份 额 由 于 赎回 费 归 入 基金 财 产 比 例的 差 异 导 致基 金 份 额 净值 不 同 , 而由 于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 不 同 ,基 金 收 益 分配 的 金 额 以及 参 与 清 算后 的 剩 余 基金 财 产 分 配的 数 量 也 将可 能
有所不同。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 ) 遵守《基金合同》 ;
2 )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4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处
获得的不当得利;
6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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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 终止《基金合同》 ;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 书面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 ) 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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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2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 )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 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 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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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日。
3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 )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
间和收取方式。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以 现 场
开会方式召开。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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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 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 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第 3 )项 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规 定 的 确 认投 资 者 身 份文 件 的 表 决视 为 有 效 出席 的 投 资 者; 表 面 符 合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 意见 即 视 为 有效 的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糊 不 清 或 相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权 表 决 , 但应 当 计 入 出具 书 面 意 见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所 代表 的 基 金 份额 总
数。
5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
规 及 《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其 他 事 项以 及 会 议 召集 人 认 为 需提 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讨
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 上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会 议 通 知 前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 表决 的 提 案 ;也 可 以 在 会议 通 知 发 出后 向 大 会 召集 人 提 交 临时 提
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 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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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 前公告。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1 )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 会 审 议 ;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 果召集人决定不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 )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 表 决 的提 案 , 或 基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提 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案 , 未 获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通 过 , 就 同一 提 案 再 次提 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但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要求的除外。
(2 ) 议事程序
1 )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由 大 会 主 持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 大 会决 议 。 大 会主 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 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 其 出席 会 议 的 代表 主 持 ; 如果 基 金 管 理人 授 权 代 表和 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不 出席 或 主 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不影 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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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决议的效力。
2 )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公 告 会 议 通 知 时 应 当 同 时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的 确 认 投 资者 身 份 文 件的 表 决 视 为有 效 出 席 的投 资 者 , 符合 会 议 通 知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意 见 视 为 有效 表 决 , 表决 意 见 模 糊不 清 或 相 互矛 盾 的 视 为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项表决。
7 、 计票
(1 ) 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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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
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若 由 基 金托 管 人 召 集, 则 为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 的 监督 下 进 行 计票 ,
并 由 公 证 机关 对 其 计 票过 程 予 以 公证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派代 表 对 书 面表 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9 、本基金的 香港代表或香港的销售机构可作为本基金 H 类 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
人, 在符合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代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
其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 或代为收集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票并转交给
基金管理人等。
(三) 基 金 合 同的终 止
1 、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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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 、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 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各类别份额净值和资产净值计算各类份额在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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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应计比例, 在此基础上, 按每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该类
基金份额的比例对该类基金财产可供分配的清算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 议 解 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 的,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 效 的 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五) 基 金 合 同存放 地 和 投资者 取 得 基金合 同 的 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售 机 构 的 办
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 可按工本费 购买《基金 合同》复制 件或复印件 , 但 内
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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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托 管 协 议 摘 要
(一) 托 管 协 议当事 人
1 、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成立时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高爽秋
2 、基金托管 人(或简称 “ 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 现 、 转 贴现 、 各 类 汇兑 业 务 ; 代理 资 金 清 算; 提 供 信 用证 服 务 及 担保 ; 代 理 销售 业
务 ; 代 理 发行 、 代 理 承销 、 代 理 兑付 政 府 债 券; 代 收 代 付业 务 ; 代 理证 券 投 资 基金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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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业 务 ; 保 管箱 服 务 ; 发行 金 融 债 券; 买 卖 政 府债 券 、 金 融债 券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企 业
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 购 、 申 购和 赎 回 业 务; 资 信 调 查、 咨 询 、 见证 业 务 ; 贷款 承 诺 ; 企业 、 个 人 财务 顾
问 服 务 ; 组织 或 参 加 银团 贷 款 ; 外汇 存 款 ; 外汇 贷 款 ; 外币 兑 换 ; 出口 托 收 及 进口 代
收 ; 外 汇 票据 承 兑 和 贴现 ; 外 汇 借款 ; 外 汇 担保 ; 发 行 、代 理 发 行 、买 卖 或 代 理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外 币 有 价 证券 ; 自 营 、代 客 外 汇 买卖 ; 外 汇 金融 衍 生 业 务; 银 行 卡 业务 ;
电 话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业务 ; 办 理 结汇 、 售 汇 业务 ; 经 国 务院 银 行 业 监督 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 托 管人对 基 金 管理人 的 业 务监督 和 核 查
1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各 类 有 价 债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 金融 工 具 。 本基 金 主 要 投资 于 具 有 稳定 和 良 好 分红 能
力 的 国 内 优质 企 业 的 股票 , 能 够 提供 固 定 收 益、 具 有 良 好流 动 性 的 国债 、 企 业 债、 可
转 债 等 , 以及 其 他 固 定收 益 产 品 。该 部 分 股 票和 固 定 收 益产 品 的 投 资比 例 不 低 于非 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 基 金 合 同 》 禁 止 投 资 的 投 资 工
具。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
1 )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 30-90% , 债券资 产比例为 0-65% , 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类资产比例最低不低于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上 述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满 六
个月开始。
2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 资 限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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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②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③ 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
上 一 交 易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5% ,基 金 持 有 的全 部 权 证 的市 值 不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3%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其它权 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④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
⑤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票的总量;
⑥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期开放 基 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 行的可流 通 股票, 不 得 超过该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
发行的可 流 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 市公司可 流 通股票的 30%;
⑧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动 、 上市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模变 动 等基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流动性 受 限资产的 投 资;
⑨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保持一 致 ;
⑩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 )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⑧、⑨ 外, 由于 证券市场 波 动、 上市公 司合并或 基 金规模变 动 等基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 以达到规 定的投资 比 例限制要 求 。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4 )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除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融 资 比 例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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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 承销证券;
2 )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 其 他 行 为 。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 )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
限制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 构有 控 股 关 系的 股 东 或 与本 机 构 有 其他 重 大 利 害关 系 的 公 司名 单
及 其 更 新 ,加 盖 公 章 并书 面 提 交 ,并 确 保 所 提供 的 关 联 交易 名 单 的 真实 性 、 完 整性 、
全 面 性 。 基金 管 理 人 有责 任 保 管 真实 、 完 整 、全 面 的 关 联交 易 名 单 ,并 负 责 及 时更 新
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
进 行 回 函 确认 已 知 名 单的 变 更 。 如果 基 金 托 管人 在 运 作 中严 格 遵 循 了监 督 流 程 ,基 金
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关 联 交 易 时,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提醒 并 协 助 基金 管 理 人 采取 必 要 措 施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的 发 生 , 若基 金 托 管 人采 取 必 要 措施 后 仍 无 法阻 止 关 联 交易 发 生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向 中 国 证 监会 报 告 。 对于 交 易 所 场内 已 成 交 的关 联 交 易 ,基 金 托 管 人无 法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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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
定 期 对 银 行间 市 场 现 券及 回 购 交 易对 手 的 名 单进 行 更 新 ,名 单 中 增 加或 减 少 银 行间 市
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收
到 后 , 对 名单 进 行 更 新。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 基 金托 管 人 书 面确 认 后 , 被确 认 调 整 的名 单
开 始 生 效 ,新 名 单 生 效前 已 与 本 次剔 除 的 交 易对 手 所 进 行但 尚 未 结 算的 交 易 , 仍应 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基 金 管 理 人撤 销 交 易 ,经 提 醒 后 基金 管 理 人 仍执 行 交 易 并造 成 基 金 资产 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 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
的 该 交 易 对手 所 适 用 的交 易 结 算 方式 进 行 交 易。 如 果 基 金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定 的 有 利 于信 用 风 险 控制 的 交 易 方式 进 行 交 易时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如基金
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风险控制原则和流程, 或未按照 交易对手名单或该
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
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
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
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到 存 款 银 行选 择 方 面 的风 险 。 本 基金 核 心 存 款银 行 名 单 为中 国 工 商 银行 、
中 国 银 行 、中 国 建 设 银行 、 中 国 农业 银 行 和 交通 银 行 , 本基 金 投 资 除核 心 存 款 银行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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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 对 于 由 于存 款 银 行 信用 风 险 引 起的 损 失 , 不承 担 赔 偿 责任 。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2 、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3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托 管 人通 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 能 在限 期 内 纠 正的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 基金 托 管 人 有义 务 要 求 基金 管 理 人 赔偿 因 其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而致 使 投 资 者遭 受
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或者 违 反 《 基金 合 同 》 约定 的 , 应 当立 即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并 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并 改 正 , 就基 金 托 管 人的 疑 义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 对 基 金 托管 人 按 照 法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 送基 金 监 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 提 供相 关 数 据 资料 和
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妨 碍 基 金 托管 人 进 行 有效 监 督 , 情节 严 重 或 经基 金 托 管 人提 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 管 理人对 基 金 托管人 的 业 务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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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全 保 管 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 产 的资 金 账 户 和证 券 账 户 、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 净值 、 根 据 管理 人 指 令 办理 清 算 交 收、 相 关 信 息披 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延 迟 执 行 基金 管 理 人 资金 划 拨 指 令、 泄 露 基 金投 资 信 息 等违 反 《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 管 人 限 期纠 正 , 基 金托 管 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 及时 核 对 确 认并 以 书 面 形式 向 基 金 管理 人
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 督促 基 金 托 管人 改
正 , 并 予 协助 配 合 。 基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管 理 人通 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 能 在限 期 内 纠 正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 基金 管 理 人 有义 务 要 求 基金 托 管 人 赔偿 基 金 因 此所 遭
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妨 碍 基 金 管理 人 进 行 有效 监 督 , 情节 严 重 或 经基 金 管 理 人提 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 财 产保管
1 、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 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
管人处的,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
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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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不承担责任。
2 、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格 的 商 业 银行 开 设 的 中银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 认 购 专 户。 该 账 户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募 集 的 基金 份 额 总 额、 基 金 募 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符 合 《 基 金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关 规 定 后 ,由 基 金 管 理人 聘 请 具 有从事
证 券 业 务 资格 的 会 计 师事 务 所 进 行验 资 , 出 具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 验 资报 告 应 由 参加 验
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
的 属 于 本 基金 财 产 的 全部 资 金 划 入基 金 托 管 人为 基 金 开 立的 资 产 托 管专 户 中 , 基金 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款事宜。
3 、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资 产 托 管 专户 是 指 基 金托 管 人 在 集中 托 管 模 式下 , 代 表 所托 管 的 基 金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进 行一 级 结 算 的专 用 账 户 。该 账 户 的 开设 和 管 理 由基 金
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该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假 借 本 基金 的 名 义 开立 其 他 任 何银 行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基 金 的 任 何银 行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银 行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条 例 》 、 《 中国人民
银 行 利 率 管理 的 有 关 规定 》 、 《 关 于大 额 现 金 支付 管 理 的 通知 》 、 《 支 付结 算 办 法 》以 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 、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以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上海 分 公 司/ 深
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出 借 和 未经 对 方 同 意擅 自 转 让 基金 的 任 何 证券 账 户 ; 亦不 得 使 用 基金 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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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交 易 资 格 ,并 代 表 基 金进 行 交 易 ;基 金 托 管 人负 责 以 基 金的 名 义 在 中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开 设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债 券 托 管 自营 账 户 , 并由 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 市 场 回 购 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品 种 的 投 资业 务 时 , 如果 涉 及 相 关账 户 的 开 设和 使 用 , 由基 金 管 理 人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和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开 立有 关 账 户 。该 账 户 按 有关 规
则使用并管理。
7 、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入 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或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上 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
人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指令 办 理 。 属于 基 金 托 管人 实 际 有 效控 制 下 的 实物 证 券 在 基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间 的 损 坏 、灭 失 , 由 此产 生 的 责 任应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承 担 。托 管 人 对 托管 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保 管 。 除 本协 议 另 有 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代表 基 金 签 署与 基 金 有 关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保 证 基 金 一方 持 有 两 份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至少 各
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 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
寄 等 安 全 方式 将 合 同 原件 送 达 基 金托 管 人 处 。合 同 原 件 应存 放 于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基 金 资 产净值 计 算 和会计 核 算
1 、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A 类份额与 H 类份额分别估
值 , 本 基 金每 个 估 值 日分 别 计 算 两类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并 按规 定 公 布 。某 类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 该 类 基金 份 额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除 以 当 日 该类 基 金 份 额的 余 额 数 量。 基 金 份 额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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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核 算 办 法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 用 于 基金 信 息 披 露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于 每 个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后 计 算 当 日的 基 金 份 额资 产 净 值 并以 加 密 传 真方 式 发 送 给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对净 值 计 算 结果 复 核 后 ,签 名 、 盖 章并 以 加 密 传真 方 式 传 送给 基 金 管 理人 ,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问 题 , 本 基金 的 会 计 责任 方 是 基 金管 理 人 , 如经 相 关 各 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计 算 结 果对 外
予以公布。
2 、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 估值对象
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2 )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 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 上市流通的股票,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盘价估值。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C 、已上市流通的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增发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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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D 、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证或者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证, 例如权证发行至上市日之
间、权证停牌日等情况,可应用 B-S 模型等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 )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按成本估值。
4 ) 配股权证,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
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 ) 债券利息收入、 存款利息收入、 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采用权责
发生制原则。
6 )
股利收入的 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7 )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 ) 在任何情 况 下,基金 管 理人如采 用 本项第(1) -(7) 项规定的方法 对 基金
资产进行 估 值,均应 被 认为采用 了 适当的估 值 方法。但 是 ,如有确 凿 证据
表明按上 述 方法进行 估 值不能客 观 反 映其公 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具体情况 与 基金托管 人 商定后, 按 均 能反映 公 允价值的 价 格估值。 如 :银
行间债券 估 值如遇特 殊 情况, 由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 综合考虑 成 本价 、
收益率曲 线 等因素确 定 的反映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值。
9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及时改正,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或基金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按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对
基金或基金持有人进行赔偿。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估值。
3 、 估值差错处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的, 由 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承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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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责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 , 相 关 各 方
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
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六)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的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于香港地区实行基金名义持有人制度, 因此 H 类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显示为 H 类基金份额名义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人 编 制 , 由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共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 为永久保存。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 ,
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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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 解 决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基 金 托 管协议 的 变 更、终 止
1 、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2 、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依法被宣告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依法被宣告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 )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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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内 容 ,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如下:
(一)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资 料寄送
1 、基金投资 者账单:
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起,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
基金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电子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以及纸质对账单三种形
式的对账单中选择一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发送。
电子对账单每月 1 日发 送,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按月
度、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发送。 短信对账单每月 1 日发送 , 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选 择 按 月 度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发 送 。 纸 质 对 账 单 每 半 年 结 束 后 15
个工作日内寄出,数据截至寄送周期最后一个交易日,按半年度发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以 下 方 式 办 理 定 制 :1 )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 400-888-5566 语 音 自 助 修 改 或 转 人 工 服 务 ) 定 制 ; 2 )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官 网
(www.bocim.com ) 点击 “ 基金账号查 询 ” 按钮, 进入" 账户信息修改" 栏目进行自助定制;
3 )发送电 子 邮件至基 金 管理人客 户 服务邮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 ,在邮件 中 注
明开户证件号码、 姓名、 持有基金名称及持有金额或份额、E-mail 地址、 手机号码、 定
制 对 账 单 形 式 ( 电 子 对 账 单 、 短 信 对 账 单 、 纸 质 对 账 单 ) 、 寄 送 周 期 ( 月 度 、 季 度 、 半
年度、年度) 。
如投资者未成功定制或主动取消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将不向其发送对账单。
2 、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料。
(二) 定 期 定 额投资 服 务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 网 上 交 易服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网 站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交 易 及 进 行 信 息 查 询 。 投 资 者 也 可
通过基 金管 理人网 上直 销平台 (网 址:www.bocim.com )办 理开户 、认 购、申 购、 赎回
等业务。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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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信 息 定 制服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短 信 、 传 真 等 定 期 为 客 户 发 送 所 定 制 的 信 息 。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基金份额净值、 每笔交易确认、 每月账户信息、 公司旗下基金定期刊物等。 业务开通时
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五) 客 户 服 务中心 电 话 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全天 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 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业务开通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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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其他事项
1. 2018 年 4 月 23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 《 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季度
报告 》
2. 2018 年 5 月 18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电子直销平台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3. 2018 年 5 月 23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 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 2018 年 5 月 23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 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8 年第 1 号) 》
5. 2018 年 6 月 9 日本基金管 理人刊登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值方
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6. 2018 年 6 月 19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
新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
7. 2018 年 6 月 20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值
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8. 2018 年 7 月 19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 《 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季度
报告 》
9. 2018 年 8 月 28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 《 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度报
告 》
10. 2018 年 8 月 28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 《 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度报
告(摘要) 》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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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报 纸 公 布 , 投
资者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查阅, 也可到基金管理人所在地支付工本费后, 在合理的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投 资 者 按
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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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备查文件
(一) 中 国 证 监会核 准 本 基金募 集 的 文件
(二) 《 中 银 收益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基金 合 同 》
(三) 《 中 银 收益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托管 协 议 》
(四) 关 于 申 请募集 中 银 收益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之法 律 意 见书
(五) 基 金 管 理人业 务 资 格批件 、 营 业执照
(六) 基 金 托 管人业 务 资 格批件 、 营 业执照
以 上 各 项 文 件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投 资 人 可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所在地,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