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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开混合(004278)

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开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东 方 红智 逸 沪港 深 定期 开 放混 合 型发 起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8 年第2号) 
 
 
 
 
 
 
基金管 理人:上海东方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年十一月二十三 日


【重要提示】 东方红智 逸沪港 深 定期开放 混合型 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简 称“本基 金”) 的 募集申请 经中国 证 监会2016 年12 月16日证监许 可 【2016 】3116 号文 准予注册 。本基 金 的基金合 同于2017 年4 月14 日正 式生效。 基金管理 人保证 本 招募说明 书的内 容 真实、准 确、完 整 。 本招募说 明书经 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但 中国证监 会对本 基 金募集的 注册,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 投资价 值 和 市场前 景 做出 实 质性判断 或 保证,也 不表明 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 风 险。 本基金投 资于证 券 市场,基 金净值 会 因为证券 市场波 动 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人 认购 ( 或申购) 基 金时应 认真阅读 本招 募说明书 及基金 合 同 等信息 披露文 件 , 自主判断 基金的 投资价值, 全 面认识本 基金产 品 的风险收 益特征 和 产品特性 , 充分 考虑 自身的风 险 承受能力, 理 性判 断市场, 对认 购 ( 或申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数 量等投资 行为作 出 独立决策, 自行承 担投资风 险。 投资 者在获得 基金 投资收益 的同时 , 亦承担 基 金投资 中 出现的各 类风险 , 可能包括 : 证 券市场整 体环境 引 发的系统 性风险 、 个别证券 特有的 非 系统性风 险、 封闭期无 法赎回 和 开放期大 量赎回 或 暴跌导致 的流动 性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在投 资经营 过 程中产生 的操作 风 险、 本基金 特有的 风险等。 基 金 管理人提 醒投资 者 基金投资 的 “卖者 尽责、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投 资 者作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运 营状况 与 基金净值 变化引 致 的投资风 险, 由投资者 自行负 责 。


本基金投 资于中 小 企业私募 债券, 由 于中小企 业私募 债 券采取非 公开发行 的方式 发 行, 即使在 市场流 动性比较 好的情 况 下, 个别债 券 的流动性 可能较 差 , 从而使得 基金在 进行个 券 操作时, 可能难以 按计 划买入或 卖出相 应 的数量, 或买入 卖 出行为对 价格产 生 比较大的 影 响, 增加 个券的 建 仓成本或 变现成 本 。 并且, 中小企 业 私募债券 信用 等级较一 般债券 较 低,存在 着发行 人 不能按时 足额还 本 付息的风 险, 此外, 当发 行人信 用评级降 低时, 基 金所投资 的债券 可 能面临价 格下 跌风险。 本基金除 了投资A 股 外, 还可 根据法 律法 规规定投 资香港 联 合交易 所上市的 股票。 除了 需要承担 与境内 证 券投资基 金类似 的 市场波动 风 险等一般 投资风 险 之外,本 基金还 会 面临港股 通机制 下 因投资环 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 度以及交 易规则 等 差异带来 的特有 风 险, 包括港 股 市场 股价 波动较 大 的风险( 港股市 场 实行T+0回转交易, 且对个股 不 设涨跌幅 限制, 港 股股价可 能表现 出 比A 股更为剧 烈的股 价波动) 、 汇率风险 (汇率 波 动可能对 基金的 投 资收益造 成损失 ) 、 港股通 机制 下交易日 不连贯 可 能带来的 风险 (在 内地开市 香港休 市 的情形下, 港 股通不能 正常交 易, 港股不能 及时卖 出, 可能带来 一定的 流 动性风险 ) 等。 具体 风险揭 示 烦请查阅 本基金 招 募说明书 的 “风 险 揭示” 章 节的 具体内容 。 基金管 理人在此特别提示 投资者: 基 金名称仅 表明本 基 金可以通 过港股通 机制投 资 港股, 基 金资产 对港 股标的投 资比例 会 根据市场 情 况、投资 策略等 发 生较大的 调整, 存 在不对港 股进行 投 资的可能 。


本基金是 一只混 合 型基金, 属于较 高 预期风险 、较高 预 期收益的 证券投资 基金品 种, 其预期风 险与预 期 收益高于 债券型 基 金与货币 市 场基金, 低于股 票 型基金。 本基金为 发起式 基 金,在基 金募集 时 ,基金管 理人的 股 东运用其 固有资金 认购本 基 金份额的 金额不 低 于1000 万元, 认 购的 基金份额 持 有期限不 低于三 年 。 但基金管 理人的 股东对本 基金的 发 起认购, 并 不 代表对本 基金的 风 险或收益 的任何 判 断、 预测 、 推荐 和 保证, 发 起资 金也并不 用于对 投 资人投资 亏损的 补 偿, 投资 人及发 起资 金认购人 均 自行承担 投资风 险。 基金管理 人的股 东 认购的本 基金份 额 持有期限 满 三年后, 基 金管理 人的股东 将根据 自 身情况决 定是否 继 续持有, 届 时 基金管理 人的股 东 有可能赎 回认购 的 本基金份 额。 另外, 在基金合 同 生效满3 年后 的对应 日, 如果本 基金的 资产规模 低于2 亿元 , 基金合同 将按照基 金合同 约 定的程序 进行清 算 并终止, 且不得 通过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延 续 基金合同 期限。 因 此, 投资人 将面临 基金合同 可能 终止的不 确定性 风 险。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 不预示其 未来表 现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 成 本基金业 绩表现 的 保证。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 尽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 不 保证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 益。 本基金单 一投资 者 (基金管 理人作 为 发起资金 提供方 的 除外)持 有基金份 额数不 得 达到或超 过基金 份 额总数的50%,但在 基金运作 过 程中因基 金份额 赎 回等情形 导致被 动 达到或超 过50%的除外。


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 内容截止 至2018 年10月13 日,基 金投资 组合报 告截止至2018 年9 月30 日(财 务数据 未 经审计) 。 目录 一、绪 言........................................................................................................................................... 7 二、释 义........................................................................................................................................... 8 三、基 金管 理人 ............................................................................................................................. 14 四、基 金托 管人 ............................................................................................................................. 25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31 六、基 金的 募集 ............................................................................................................................. 36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7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38 九、基 金的 投资 ............................................................................................................................. 50 十、基 金的 业绩 ............................................................................................................................. 64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66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7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76 十四 、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8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2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3 十七、 风险 揭示 ............................................................................................................................. 90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100 十九、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102 二十、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118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38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40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42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4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东方红智 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 者 投资 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上海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招募说 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 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 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 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 金或 本基金 : 指东方 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 指上海东 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 金合 同、《 基金 合同》 : 指《东方红智逸沪 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 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本招 募说明 书: 指《东方红智逸 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指 《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 律法 规: 指中国现时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9、 《 基金 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于2013 年2 月17日修订通过 、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办 法》 :指 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2014年7月7 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中 国证 监会 :指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 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 个人 投 资人 : 指 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 机 构投 资人: 指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国合法 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 有关部门批准设立 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19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 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投 资人 : 指个人 投资人 、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 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总 称 21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根 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 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22 、 基 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 销 售机 构 、代 销机 构 :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 注册 登 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25 、 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构 : 指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 委托的符合条 件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 基 金账 户: 指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 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证券投资 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交 易账户 : 指各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所引起 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 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 办理完毕 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 29 、 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募 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起 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3个月 31 、 基金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2 、 定 期开 放: 指本基金采 取的以运作周期和到期开放期 、封闭期和期间开放 期相结合的运作方式,在每个运作周期内,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 之间的期间开放期定期开放 33 、 运 作周 期: 本基金以36 个月为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到期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 该日)至3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34 、 封 闭期 : 指本基金在每 个运作周期内,除期间开放期以外的期间。在每个 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变,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期间基金份额也不上市交易 35 、 开 放期 : 本基金开放申 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的开放期分为期间 开放期与到期开放期 36 、 到 期开 放期: 在每个运 作周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到期开放期。第 一个到期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36个月以后的月度对日,第二个 及以后的到期开放期的首日为上一个到期开放期结束次日的36个月后的月 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到期开放期为5至20 个工作日 37 、 期 间开 放期: 在每个运 作周期中, 本基金设立2个期间开放期, 第一个期间 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12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二个期间开放 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24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期间开 放期为5至10个工作日 38 、 月 度对 日: 指某一特定 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 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9 、 工 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 易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 、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 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 申请日 41 、 T+n 日: 指自T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 、 开 放日 : 指销售机构办 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若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43 、 开 放时 间 :指开放日基 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 、 《 业务 规则》 : 指《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及其他适 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45 、 发 起式 基金: 指按照《 运作办法》 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相关条件募集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 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 的 基金 经理,下同)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6 、 发起 资 金: 指用于认购 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 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 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低于三年 47 、 发 起资 金提供 方 :指包 括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8 、 认 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 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 申 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 赎 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 、 基 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 转 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3 、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 指 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定投申购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 、 巨 额赎 回: 指在开放期 内的 单个开放日,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20%时的情形 55 、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 人 民币元 56 、 基 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7 、 基 金资 产总值 : 指基金 所拥有的各类 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 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58 、 基 金资 产净值 : 指基金 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59 、 基 金份 额净值 : 指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0 、 基 金资 产估值 :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 、 指定 媒介 :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62 、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 水、地 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 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3 、 基 金销 售网点 : 指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64 、 港 股通 : 指内地投资者 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5 、 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 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6 、 摆 动定 价机制 :指当开 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 下: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37、39、40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 )63325888 联系人: 彭轶君 股东情况: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2010年7月28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 子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518号) 批准, 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 亿元, 在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 部的基础上正式成立, 是 国内首家获批设立的券商系资产管理公司。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潘鑫军先生, 董事长,1961年出生,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长宁区办事处愚园路分理处出纳、 副组长, 工商银行 上海分行长宁区办事处愚园路分理处党支部书记, 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整党办公室 联络员, 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组织处副主任科员, 工商银行上海分行长宁支行工会 主席、 副行长 (主持工 作) 、 行长、 党委书记 兼国际机场支行党支部书记, 东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总裁、 董事长兼总裁, 汇添 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东方金融控股 (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 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执行董事, 东方花旗证 券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文忠先生, 董事,1964 年出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经济师。 曾任上 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研究员, 上海万国证券办公室主任助理、 发行部副经理 (主 持工作) 、 研究所副所长、 总裁助理兼总裁办公室副主任, 野村证券企业现代化 委员会项目室副主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裁、 证券投资业务 总部总经理, 杭州 东方银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东方金融控股 (香港) 有 限公司董事、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 记、 执行董事、 总裁, 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杜卫华先生, 董事,1964年出生,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学硕士、 经济学硕士, 副教授。曾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师,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经理, 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营运管理总部总经理, 人力资源管理总部 总经理,总裁助理,职工 监事。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工会主席、 纪委委员, 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 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任莉女士, 董事、 总经理、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董 事会秘书,1968年出生, 社会学硕士、 工商管理硕士。 拥有十多年海内外市场营 销经验, 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上海东方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联席总经理。 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董事 会秘书、 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 (代行) 、 公开 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 (代 行)。 杨斌先生, 董事,1972年出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上海分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科员, 上海证监局稽查处科员、 案件审理处科员、 副主任科员、案件调查一处主任科员、机构监管一处副处长、期货监管处处长、 法制工作处处长; 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兼合规总监兼稽核总部 总经理、 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东方金融控股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东 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 陈波先生, 监事,1971年出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曾任东方证券投资 银行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办副主任、 上海东方证券资 本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经营管理层人员 任莉女士,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饶刚先生, 副总经理,1973年出生, 硕士研究生。 曾任兴业证券职员, 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总经理助理, 富国资 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上海东方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公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曾荣获中证报2010 年金牛特别基金经理奖 (唯一 固定收益获奖者) 、2012 年度上海市金融行业领军人才, 在固定收益投资领域具 有丰富的经验。 周代希先生, 副总经理,1980 年出生,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曾任深圳证 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经理、 金融创新实验室高级经理、 固定收益与衍生品工作小 组执行经理, 兼任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曾荣获 “证券期货监管系统金融服务能手” 称号等, 在资产证券化等 结构融资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 卢强先生, 副总经理,1973年出生,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曾任冶金部安 全环保研究院五室项目经理, 华夏证券武汉分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 长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客服总监、 综合行政部行政总监,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销售部销售总监, 海通证券客户资产管理部市场总监, 上海东方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渠道发展部总监兼机构业务部总监、 执行董事、 董事总经理。 现 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部总经理。 张锋先生, 副总经理,1974年出生, 硕士研究 生。 曾任上海财政证券 公司研 究员,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上海融昌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副总监、 基金经理,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投资部总监、 执行董事、 董事总经理。 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兼私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拥有丰富的证券投资经验。 林鹏先生, 副总经理,1976年出生, 硕士研究 生。 曾任东方证券研究 所研究 员、 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投资经理,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经 理、专户投资部资深投资经理、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 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公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拥有丰 富的证券投 资经验。 4、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任莉女士, 首席风险官 兼合规总监 (代行) ( 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 绍)。 5、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督察长) 任莉女士, 公开募集基 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 (代行) (简历请参见 上述关 于董事的介绍)。 6、本基金基金经理 纪文静女士, 生于1982年, 江苏大学经济学硕士, 自2007年起开始证券行业 工作。 历任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研究经理、 销售交易经理, 德 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投资与交易部总经理,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公募固定收益投资部副 总经理、基金经理。2015 年7月起任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7月至2017年9月任东方红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0月至2018 年6月任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11月起任东方红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和东方红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5月起任东方红稳添利 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5月至2017年8月任东方红汇阳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6月至2017 年8月任东方红汇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8月起任东方红战略精选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年9月起任东方红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11月起任东方红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起任东方 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8月任东方 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6月起任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金(原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刚登峰先生, 生于1984年,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硕士。 自2009年起开始从事 证券行业工作, 历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研究员、 上海东方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研究员、 投资经理助理、 资深研究员、 投资主 办人,现任公募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2015年5 月至2016年11月任东方红睿丰灵 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6月至2016年8月任东方红策略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东 方红 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7月至2017年4月任东方红睿 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9 月起任 东方红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 月起任 东方红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10月起任东方 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起任东方 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4月起任东 方红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周云先生 , 生于1982 年, 清华大学生物学博士。 自2008年起开始从事证券行 业工作, 历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研究员, 上海东方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研究员、 投资主办人, 权益研究部高级研究员、 投资 主办人,现任公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2015年9月起任东方红京东 大数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16年6月至2018年8月任东方红睿满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4月起任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8 年1月起任东方红睿泽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公募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产品投资 决策委员会 成员构成如下: 主任委员饶刚先生, 委员林鹏先生, 委员刚登峰先生,委员纪文静女士,委员周云先生。 列席人员:任莉女士。 8、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 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关于遵 守法 律法规 的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 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以下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禁止 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 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 五) 基金管 理人 关于禁 止性 行为的 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六) 基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七)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性原则。 基 金管理人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2、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建立了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事 规则, 明确了决策、 执行、 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 , 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 和制衡机制。 董事会、 监事、 经营管理层能够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议事规则运 行并行使职权。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有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规定了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职责等。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一名。 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合 规管理; 对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章 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改; 并 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风 险的重大事项向股东汇报。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 负 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 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 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 基金管理人已制定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工作会议议事规则》 , 对公司总经理 办公会议的种类及程序做出了明确 规定。 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 会、 产品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 、 信息技 术战略发展和治理委员会, 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 对各项重大业务 及投 资进行决策与风险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 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 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 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 )《公司章程》—— 指经股东批准的《公 司章程》,是基金管理 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 )内部控制大纲—— 是对《公司章程》规 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 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 )公司基本管理制 度——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经 营 管 理 宏 观 方 面 进 行 内 部 控 制的制度依据。 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 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监 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4 )部门规章制度以 及业务流程——部 门 规 章 制 度 以 及 业 务 流 程 是 在 公 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 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管理、 监督的需要, 同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 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 年4月8日, 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 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 自成立以来, 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 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 (股票代码: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 亿H股, 9月22日在香港 联交所挂牌交易 (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18年6月30日,集团总资产65,373.40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08%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2.44%。 2002 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 基金外包业务室5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82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 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 业务 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 质最全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托管 (QFII)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 、 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托 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 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 独创 “6S托管银行” 品牌体 系, 以 “保护您的业务 、 保护您的 财富” 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 服务和产品: 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托 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 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 绩效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第一只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 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 基金 、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 单TOT 保管, 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 四度蝉联获 《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奖” , 成为国 内唯一获该奖项的托管银行; “托管通” 获得 国内 《银行 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 【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 荣获 《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 “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 管银行奖” ,2018年1 月获得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度优秀资 产托管机构” 奖项, 同月 招商 银行 “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 荣获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 “金点子” 方案一等奖, 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 全国金融青联第 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招商银行荣获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 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 奖”。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李建红先生,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董事、董事长。英国 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 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长、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 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曾任中国远 洋运输 (集团) 总公司总裁助理、 总经济师、 副总裁,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田惠宇先生,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行长、执行董事。美国哥 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于2003 年7 月至2013年5 月历任 上海银行副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深圳市分行行长、 中国建设 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 副行长, 货币银行学硕士, 高级经 济师。1991年至1995年, 在中 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年6月至2001 年10月,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 行展览路支行、 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行长、 北京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 理; 2001年10月至2006 年3月, 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2006年3月至2008 年6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2008年6月至2012年6月, 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年6月至2013 年11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 理兼北京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2013年11月至2014 年12月, 任招商银行总 行行长 助理;2015 年1月起担任副行长;2016年11月起兼任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本科毕业, 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先后供职于 中国农业银行 黑龙江省分行, 华商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 托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首家推 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 开发者之一, 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 业经验。 在托管产品创新、 服务流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 深入的研究 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389只开放式基金。 ( 四) 托管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 建 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断改 进和 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 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 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 岗位。 (2 )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 审 慎经营为出发点, 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 体现 “内控 优先”的要求。 (3 )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室、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 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 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 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 )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 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 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 )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 会计核算、 资金清算、 岗位管理、 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 )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 会计核算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 有 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 )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 )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 户资料 ,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 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 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 业务网和办 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 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 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 全。 (6 )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 激励机制、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 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 五)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 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销 售机 构 1 、直 销机构 (1 )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7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电话:(021 )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 彭轶君 客服电话:4009200808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 )网上交易系 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管理人公司网站 (www.dfham.com ) 、 东方红资产 管理APP 和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dfham.com )、东方红资产管理APP和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 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 了解有关基金 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申购、 赎回等业务。 2 、代 销机构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 南路318号2号楼13层、21层-23层、25层-29 层、32 层、36层、39层、40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电话:(021 )63325888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021 )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3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王景斌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站:www.bosc.cn (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公司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天华信息科技园南区3C座7楼 (天天基 金)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胡阅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021)63230807 联系人:杨国平、吴蓉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188 传真:0755-82133453 联系人:张剑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电话:010-63636235 传真:010-63636713 联系人:张谞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8598853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赵亦清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乐美昊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12月16日证监许可 【2016】3116号文准予注册。 ( 一) 基金类 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运作周期和到期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 作。 本基金 定期开放运作方式 的具体约定详见本 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 三)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 四) 基金募 集情 况 募集期为2017年4 月10日至2017年4月10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 募集期共募 集1,482,644,340.03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7,984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金合 同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 《基金合同》 生效 条件, 《基金合同》 于2017年 4月14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 二)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 同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基金存续期内,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一) 基金的 运作 方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运作周期和到期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 作。 本基金以36个月为一个运作周期, 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每个到期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36个月后的 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到期开放期。 本基金的每个到期 开放期为5至20个工作日。到期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运作周 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在到期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人可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为满足投资者在每个运作周期中的 流动性需求, 本基金的每个运作周期以封 闭期和期间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共包含为3个封闭期和2个期间开放期。 在每个运作周期中, 第一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12 个月后 的月度对日,第二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24个月后的月度对 日。本基金的每个期间开放期为5至1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 期间开放期前公告说明。 在期间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人可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在每个运作周期内, 除 期间开放期以外, 均为 封闭期。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 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也不上市交易。 如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如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 开放期将按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 顺延。 前述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运作方式示例: 假设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 年5月8日生效, 则本基金的第一 个运作周期为2017年5 月8日至2020年5月7日, 其中期间开放期的首日分别为2018 年5月8日、2019年5月8日。以上每个期间开放期为5至1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期间开放期前公告说明。 在以上期间开放期间, 投资人可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本基金的首个运作周期结束后即进入首个到期开放期,为2020年5月8 日起5 至20个工作日。 若基金首次到期开放期确定为10 个工作日, 则自2020年5月8日至 2020 年5 月21日的十个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到期开放期,在此期间投资人可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自2020年5月22日起进入本基金下 一个运作周期, 以此类推。 以上示例均未考虑节假日的影响。 ( 二) 申购与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本基金不开放,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和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 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开放期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每个开放期前,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开放 期的具体 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该开 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 投资 人在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提交的文件和需适用的办理手续、办 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 除须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外, 还须遵守各销 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注 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 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否则, 如因申请未得到基 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银行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 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 六)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 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 币,已 在直销中心有本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机构 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 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 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 为单笔1,0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 份。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 赎回、转换 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份时,登记 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 回费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0万 0.30% 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0万 1.20% 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 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 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持续持有的封闭期数(N) 赎回费率 N≤1 2.00% N=2 1.00% N≥3 0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对份额持有时间小于30日的, 赎回费用全部归 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0日但小于3个月的,赎回费用的75% 归基金财产, 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 赎回费用的50% 归基金财产, 对份额持有时间大于等于6个月的, 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 其 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 自律组织的规定, 具 体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八)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4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1.20%)=39,525.69 元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 元 申购份额=39,525.69/1.0400=38,005.47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可得到38,005.47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四: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00%,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160=10160.00元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0×1.00% = 101.60 元 净赎回金额 = 10,000 ×1.0160- 101.60= 10,058.40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 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00%,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058.4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在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 一个工作日的次日, 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 九) 申购和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十)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本基金的开放期内, 出现如下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 法计算;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 的基金总规模上限、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 基金 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全 部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间将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 延。 ( 十一 )暂停 赎回 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本基金的开放期内, 出现如下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 十二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 开放期内的 单个开放日,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20%时,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部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部分延期办理赎回。 (1 )全额赎回:当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 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 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 )开放期内,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具体措施对其 进行延期办理赎回。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 以内 (含30%) 的赎回申请根据 “(1) 全额赎回” 或 “ (2) 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3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 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 且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 申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 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而被办理延期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关措施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三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四 )基金 的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五 )基金 份额 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十六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 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七 )基 金 份额 的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八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九)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安全的基础上,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稳定的投 资收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 (国家债券、 地方 政府债、 政府支持机构 债、 金融债、 次级债、 中央银行票 据、 企业债、 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 交换债、 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 、 债券回购、 资 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通知 存款、 定期存款) 、 同 业存单、 货 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0% ,但 在每个期间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 到期开放期的前3个月和后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 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 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 高于基金资产的50%(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50%,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50%) 。 在开放期,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 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前述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以36个月为一个运作周期, 以长期投资的理念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和 个券选择, 运用封闭期无流动性需求的优势, 同时, 充分考虑每个运作周期中期 间开放期的安排, 在股票的配置上, 以时间换空间, 采用低风险投资策略, 为本 基金获得更高的低风险收益; 在债券配置上, 合理配置久期匹配债券的结构, 做 好流动性管理,以期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 1、资产配置 本基金以36个月为一个运作周期, 以为投资者在每个运作周期追求超越业绩 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为目标, 进行长期目标指引下的大类资产的配置, 通过定性 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 确定投资 组合中股票、 债券和现金类大类资产的配置 比例。 本基金通过动态跟踪海内外主要经济体的GDP 、CPI、利率等宏观经济指标, 以及估值水平、 盈利预期、 流动性、 投资者心态等市场指标, 确定未来市场变动 趋势。 并通过全面评估上述各种关键指标的变动趋势, 对股票、 债券等大类资产 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进行预测。 根据上述定性和定量指标的分析结果, 运用资产配 置优化模型, 在目标收益条件下, 追求风险最小化目标, 最终确定大类资产投资 权重,实现资产合理配置。 2、股票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股票投资主要遵循 “自下而上”的个股投资策略, 秉持长期投资的理 念 , 利用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的资源, 对企业内在价值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 并 进一步挖掘出价格低估、 质地优秀、 未来预期成长性良好, 符合转型期中国经济 发展趋势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1 )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 本基金会倾向于一些符合转型期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行业 或子行业, 比如由人口老龄化驱动的医疗行业、 具有品牌优势的消费品行业、 可 以替代人工的自动化行业等。 具体分析时, 本基 金会跟踪各行业整体的收入增速、 利润增速、 毛利率变动幅度、ROIC变动情况, 依此来判断各行业的景气度, 再根 据行业整体的估值情况, 市场的预期, 目前 机 构配置的比例来综合考虑各行业在 组合中的配置比例。 (2 )股票投资选择 针对个股, 每个报告期基金管理人都会根据公开信息和一些假设推理初筛一 批重点研究标的, 围绕这些公司, 基金管理人的股票研究团队将展开深入的调研, 除了上市公司外, 基金管理人还会调研竞争对手, 产业链的上下游, 以此来验证 基金管理人的推理是否正确。 对于个股是否纳入到组合, 基金管理人会重点关注 3个方面:公司素质、公司的成长空间及未来公司盈利增速、目前的估值。其中 公司素质是基金管理人最看重的因素,包括公司商业模式的独特性、进入壁垒、 行业地位、 公司管理层的 品格和能力等方面; 对于具有优秀基因的公司, 如果成 长性和估值匹配的话,基金管理人将其纳入投资组合;否则将会放在股票库中, 保持持续跟踪。 (3 )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 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关注: 1)A股稀缺性行业个股,包括消费龙头白马(如白酒、中药)、A股缺乏投资 标的行业(如博彩); 2)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这类企业应具有良好成长性或 为市场龙头; 3)符合内地政策和投资逻辑的主题性行业个股; 4)与A股同类公司 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3、债券等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封闭期无流动性需求的优势, 采用 “自上而下”的投资策 略, 对债券类资产进行配置。 本基金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 国内财政政 策与货币市场政策、 以及结构调整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对利率走势进行预 期, 判断债券市场的基本走势, 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 力争有效 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久期控制、 期限结构 配置、市场比较、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


(1)久期控制:根据对宏观经济发 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 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在确定组合久期后,基金管理人将针对收益率曲线形 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通过采用子弹策略、杠铃策略、梯子策略等, 在长期、 中期与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 从长、 中、 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 中获利。


(3)市场比较:不同债券子市场的运行规律不同,本基金在充分研究不同 债券子市场风险-收益特征、 流动性特性的基础上构建调整组合 (包括跨市场套 利操作),以提高投资收益。


(4)相对价值判断:本基金将在相近的债券品种 之间选取价值相对低估的 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5)信用风险评估:本基金将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与现金流等情况对 其信用风险进行评定与估测,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4、 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可转债投资策略包括传统可转换债券, 即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分离 交易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可转换债券有两种途径, 一 种是一级市场申购, 另一种是二级市场参与。 一级市场申购, 主要考虑发行条款 较好、 申购收益较高、 公司基本面优秀的可转债; 二级市场参与可运用多种可转 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企业基本面分析和理论价值 分析策略, 精选个券, 力 争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 同时, 本基金也可以采用相对价值分析策略, 即通过分 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 把握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走 向, 选择相应券种, 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 另外,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可转债的 套利机会和条款博弈机会。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 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 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 析和度量, 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 在进行投资时, 将采取 分散投资、 锁定收益 策略。 在遴选债券时, 将只投资有担保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发 行的 中小企业私募债,以降低信用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配置策 略主要从信用风险、 流动性、 收益 率几方 面来考虑 , 采用自下而上的项目 精选策略, 以资产支持证券的优先级或次优级为 投资标的, 精选违约或逾期风险可控、 收益率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 根据不 同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采取适度分散的地区配置策略和行业配置策略, 在有 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人谋求较高的投资组合回报率。 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 风险分析采取内外结合的方法, 以基金管理人的内部信用 风险评估为主, 并结合 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分析报告, 最终得出对每个资产支持证券项目的总体风险判 断。另外,鉴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较差,本基金更倾向于久期较短的品种, 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以回 避市场风险。 故股指期 货空头 的合约价值主要与股票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 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股指期 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应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以回 避市场风险。 故国债期 货空头 的合约价值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 。 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国债期 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 9、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策略主要从分析证券行业整体情况、 证 券公司基本面情况入手, 包括整个证券行业的发展现状, 发展趋势, 具体证券公 司的经营情况、 资产负债情况、 现金流情况, 从而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 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 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 客观的价值评 估。 ( 四) 投资限 制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0%,但 在每个期间开放期 的前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 到期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3 个月以及开放 期期间,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50% (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50%,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 金资产的0-50%); (3 )在开放期,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前述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在 封闭期,本基金 不受前述 5%的限制; (4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 其 市 值 ( 同 一 家 公 司 在 境 内 和 香 港 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 同 一 家 公 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开放基 金)持 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3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8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9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且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的 剩余期 限,不得 超过本 基金当 期封闭期内 的剩余运作期 ; (1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7 ) 如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或股指期货的,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 持有国债期货或股指期货合约的,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和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0% ;在开 放 期内,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国债期货或股指期货合约的,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19)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1) 本基金封闭期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2 ) 封闭期内, 本基 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开放期内,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3 )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及时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且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3 )、(13 )、(23)、(24 ) 条 外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 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为: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70%+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 ×20%+恒生指数收益率×10%。 其中,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其样本 范围涵 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成份债券包括国家债券、 企业债券、 央行票据等所 有主要 债券种类,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能够反应中国债券市场的总体走势。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 流通市值, 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 流动性高的股票, 能够反映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 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股 票为成份股样本, 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 是反映香港 股市价幅 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7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 恒生指数收益率×10% 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 未来法 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 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 出现更加适合 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 资策略, 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 业绩比较 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上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 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A 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 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 外, 本基金还面临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 ( 七)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相关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 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 八)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以下投资组合报告数据截至2018年9月30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14,649,756.76 22.20 其中:股票


514,649,756.76 22.2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724,907,788.40 74.42 其中:债券


1,724,907,788.40 74.4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1,351,363.11 1.78 8 其他资产


37,031,896.52 1.60 9 合计





2,317,940,804.79





100.00 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 86,268,000.00 元人民币, 占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比例5.52%。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41,752,407.63 15.4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4,681,569.00 0.94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128,821,823.33 8.2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3,125,956.80 2.7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28,381,756.76 27.42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基础材料 - - B 消费者非必需品 - - C 消费者常用品 - - D 能源 - - E 金融 - - F 医疗保健 - - G 工业 86,268,000.00 5.52 H 信息技术 - - I 电信服务 - - J 公用事业 - -


K 房地产 - - 合计 86,268,000.00 5.52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lobal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tandard ,GICS)。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2869 绿城服务 15,600,000 86,268,000.00 5.52 2 600048 保利地产 6,457,165 78,583,698.05 5.03 3 000333 美的集团 1,445,556 60,814,540.92 3.89 4 600703 三安光电 3,500,039 57,260,638.04 3.67 5 002027 分众传媒 5,067,680 43,125,956.80 2.76 6 002475 立讯精密 2,603,114 40,140,017.88 2.57 7 600887 伊利股份 1,432,483 36,786,163.44 2.35 8 000961 中南建设 4,995,396 30,871,547.28 1.98 9 002078 太阳纸业 2,983,300 22,822,245.00 1.46 10 001979 招商蛇口 1,036,200 19,366,578.00 1.24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29,665,900.00 21.1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244,909,793.40 79.6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0,292,000.00 2.58 6 中期票据 109,699,000.00 7.02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341,095.00 0.0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724,907,788.40 110.42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43570 18 兵器01 500,000 50,485,000.00 3.23 2 143563 18 张江01 500,000 50,370,000.00 3.22 3 143794 18 兵器02 500,000 50,010,000.00 3.20


4 136304 16 紫金01 500,000 49,720,000.00 3.18 5 136527 16 两江02 500,000 49,695,000.00 3.18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以回避市场风险。 故股指期货空头 的合约价值主要与股票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 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股指期 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应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以回避市场风险。 故国债期货空头 的合约价值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 基金管理人通过动 态管理国债期 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基金持有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8,553.0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517,859.0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0,435,484.4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7,031,896.52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32012 17 巨化EB 331,160.00 0.02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000333 美的集团 60,814,540.92 3.89 重大事项停牌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 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据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以下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8 年9 月30 日。 1、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 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4月14日至 2017 年12月31日 15.21% 0.34% 3.53% 0.19% 11.68% 0.15% 2017 年4月14日至 2018 年9月30日 11.87% 0.50% 1.76% 0.27% 10.11% 0.23%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 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 变动 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截止日期为2018年9月30日。 (2) 本基金建仓期6个月, 即从 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 建仓 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一、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 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 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 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 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 正常 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 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和负债。 1、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计字 [2007]21 号《关 于证 券投资基 金执 行<企 业 会计准则>估 值业务 及 份额净值 计价 有关事项 的通 知》 、 中 国证监会[2008]38 号 公告《关 于进 一步规 范 证券投资基 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 2015 年 1 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 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 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2、估值的基本原则: (1 ) 对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投 资 品 种 , 如 估 值 日 有 市 价 的 , 应 采 用 市 价 确 定 公 允价值。 估 值日无市价,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如估 值日无市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 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 )对不存在活跃市 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 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 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运用估值技术得 出的结果, 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 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3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人进行商定, 按最能恰当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三) 估值方 法 以下估值方法中所指的 固定收益品种, 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 的 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 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 (可转债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其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进行估值。 (4) 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日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该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一日的结算价估值。 (5 )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 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 利息收入。 8、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 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 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 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 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 场交易价格为准。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并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11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值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 五) 估值差 错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差错 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差错 。 关于估值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 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 原因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责任 方 应当对由于该 差错遭受损失 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 差错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 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差错处理原则 (1 )估值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 差错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 因更正估值差错发生的费用由 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 于估值 差错 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 差错 ,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差 错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 差错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更正。 (2 )估值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差错 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 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 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 差错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 差错责任方。 (4 )估值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 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值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 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6 )如果出现估值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 律、 行政法规、 《基金 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 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 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 索,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差错。 3、估值差错处理程序 估值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差错 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 差错 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 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估值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 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值 差错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 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差错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 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处理 。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 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规定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差错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差错,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 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5%;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红利 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与基金 运作 有关的 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9 )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费用; (10 ) 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 他费用。 2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 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 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二) 与 基金 销售有 关的 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0万 0.30% 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0万 1.20% 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 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 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持续持有的封闭期数(N) 赎回费率 N≤1 2.00% N=2 1.00% N≥3 0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对份额持有时间小于30日的, 赎回费用全部归 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0日但小于3个月的,赎回费用的75% 归基金财产, 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 赎回费用的50% 归基金财产, 对份额持有时间大于等于6个月的, 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 其 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组织的规定, 具 体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 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 四) 费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 管理人调整管理费、托管费,需于调整实施前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 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 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 投资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的 , 基 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 投资 人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 申 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 每6 个月结 束之日起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准予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 承诺持有的期限 等情况。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 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基金 封闭期 间 ,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 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应 通过网站、 基金销售网 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 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份额 销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合 称 “基金定期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份额的 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人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6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 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 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4、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5、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七、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 失。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 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 金。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 《基金合同》 、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 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后,须了解并自行承担以下风险: ( 一) 东 方红 智逸沪 港深 定期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的主 要风 险 本基金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导致收益水平变化, 产生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 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而周期性 的经济运行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 响。 (3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益。 利率波动 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使基金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务因 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 )衍生品风险 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 会放大收益或损失, 在某些情 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6 )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 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7 )权证投资风险 权证定价复杂, 交易制度更加灵活, 杠杆效应较强, 与传统证券相比价格波 动幅度更大。 另外, 权证价格受市场投机、 标的证券价格波动、 存续期限、 无风 险利率等因素的影响,价格波动不易把握。因此投资权证的收益不确定性更大, 从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 2、管理风险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 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 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 如基金管理人判断 有误、 获取信息不全、 或对 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从而产生 风险。 3、本基金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管理办法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安 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 转换”章节。 (2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的市场包括A股市场, 港股通机制下的港股市场, 银行间和交易 所的债券市场等, 从投资品种来看, 本基金的大部分投资标的都是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证券, 或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这些标的往往存在公开交易市场、 具有活跃的交易特性、 估值政策清 晰,因此,从投资标的的挑选上,流动性有一定的保障。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部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部分延期办理赎回。 1)全额赎回:当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 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 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开放期内,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 行延期办理赎回。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 (含30%) 的赎回申请根据 “1) 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一并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3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 且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 申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 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而被办理延期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 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 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 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具体处理程序详见基金合同相关约定, 以上流动性管理工具将使投资者无法 及时全部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 无法及时全部或部分获得赎回款项, 在赎回时需 支付短期赎回费等。 4、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5、技术风险 在基金的日常交易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 进行或者导致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等。 6、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证券、 期货交易所、 证券、 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等 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7、本基金将有部分资产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将面临如下风险: (1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即使在市场流动 性比较好的情况下, 个别债券的流动性可能 较差, 从而使得基金在进行个券操作 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 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价格产生比较大 的影响,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2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等级较一般债券较低,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 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此外, 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 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可能 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8、本基金参与债券回购的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 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债券 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 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 其中, 信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 不能偿还全部或 部分证券或价款, 造成基 金净值损失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 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 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 风险; 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 的同时, 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 (标准差) 进行了放大, 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 加大。 回购比例越高, 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 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9、参与股指期货的风险 (1 )本基金使用股指期货的目的是套期保值,风险较纯粹投机要小,总体 可控。 但由于股票多头和股指期货空头头寸在 流动性、 风险收益特征及交易规则 上的不同可能造成两个头寸对相同市场风险的反应存在差异, 尤其是对大幅度的 市场波动反应不一定完全同步,从而加大投资组合市场价值的短期风险。 (2 )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的特征使投资组合的空头头寸在沪深300 股指 期货上涨时需要追加保证金, 如果无法及时补足保证金将面临空头头寸被平仓的 风险。 由于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在非保证金账户还保留与保证金账户相同资金量 的现金, 且在股指上升过程中股票多头的流动性一般很强, 可及时卖出获取现金, 故空头头寸被强制平仓的风险非常之小。 (3 )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 风险的过程中,委托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 约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期现基差风险。在需要将期货合约展期时, 合约平仓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也存在不确定性, 面临跨期 基差风险。 但总体而言, 基差风险绝对值较小, 属于可控、 可知、 可 承担的风险。 10、参与国债期货的风险 (1 )杠 杆性风 险。国 债期货交 易采用 保证金 交易方式 ,潜在 损失可 能成倍 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 (2 )到 期日风 险。国 债期货合 约到期 时,如 本基金仍 持有未 平仓合 约,交 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本基金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 本基金存在无法继续 持有到 期合约的可能, 具有到期日风险。 国债期货合约采取实物交割方式, 如本 基金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 割贷款,将构成交割违约,交易所将收取相应的惩罚性违约金。 (3 )强 制平仓 风险。 如本基金 参与交 割不符 合交易所 或者期 货公司 相关业 务规定, 期货公司有权不接受本基金的交割申请或对本基金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 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将由基金承担。 (4 )使 用国债 期货对 冲市场风 险的过 程中, 委托财产 可能因 为国债 期货合 约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期现基差风险。在需要将期货合约展期时, 合约平仓时 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也存在不确定性, 面临跨期 基差风险。 11、本基金特有投资策略带来的风险 在中国经济增长模式转型的大背景下, 寻找符合经济发展趋势的行业, 挖掘 重点行业中的优势个股是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核心策略, 在资产配置方面, 本基金 通过动态 跟踪海 内外主 要经济体 的 GDP、CPI 、利率等 宏观经 济指标 ,以及估值 水平、 盈利预期、 流动性、 投资者心态等市场指标, 确定未来市场变动趋势, 对 股票、 债券等大类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进行预测, 并根据上述定性和定量指标 的分析结果, 运用资产配置优化模型, 在目标收益条件下, 追 求风险最小化目标, 最终确定大类资产投资权重, 实现资产合理配置。 在行业配置方面, 本基金会倾 向于一些符合转型期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行业或子行业; 在个股选择方面, 本基 金管理人会重点关注 3 个方面: 公司素质、 公司 的成长空间及未来公司盈利增速、 目前的估值。 其中公司素质是基金管理人最看重的因素, 包括公司商业模式的独 特性、 进入壁垒、 行业地位、 公司管理层的品格和能力等方面; 对于具有优秀基 因的公司, 如果成长性和估值匹配的话, 基金管理人将其纳入投资组合; 否则将 会放在股票库中,保持持续跟踪。然而上述策略建立在一定理论假设基础之上, 判 断结果可能与宏观经济的实际走向、 上市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 股票市场或个 股的实际表现存在偏差。 本基金在各类别资产配置中也会由于市场环境、 公司治 理、 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 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 为组合绩效带来 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优势, 加强跟踪研究, 持续优化组合配置, 以控 制特定风险。 此外,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本基金可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将面临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来的特 有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1 )海外市场风险 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将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 所导致的系统性风险。 (2 )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 (即当日买入的股票, 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 卖出) , 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 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 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 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3 )汇率风险 本基金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 并 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 港股通交易日日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 净额换汇, 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 易, 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 率, 本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 同时根据港股 通的规则 设定, 本基金 在每日买 卖港股 申请时 将参考汇 率买入/卖出 价冻结相应 的资金, 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 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 而带来的结算风险, 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 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 (4 )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 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 本基金可能因为港 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看好之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 (5 )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 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 并定期或不 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 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 股, 只能卖出不能买入, 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 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6 )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 只有沪港深三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 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的情形 (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 港 股 通 不 能 如 常 进 行 交 易) , 导致基金所持的 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 应,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 进而导致本基金所 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7 )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 T+2 日( T 日买卖股票, 资金和股票在 T+2 日才进行交收) 的交收安排, 本基金在 T 日 (港股通交易日) 卖出股票,T+2 日 (港股通交易日, 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 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 卖出的 资金在T+3 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 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 以及港股通交易日 的设定原因, 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 而造成支付赎回款 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 (8 )港股通标的权益分派、转换等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 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 上市公 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 券, 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买入;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 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行权;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 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 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9 )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 所规定 ,在交 易所认为 所要求 的停牌 合理而且 必要时,上市 公司方 可采取停牌措施。 此外, 不同于内地 A 股市场的停牌制度, 联交所对停牌的具体 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 只是确定了 “尽量缩短停牌时间” 的原则; 同时与 A 股市 场 对 存 在 退 市 可 能 的 上 市 公 司 根 据 其 财 务 状 况 在 证 券 简 称 前 加 入 相 应 标 记( 例 如,ST 及*ST 等标记) 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 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 险警示板,联交 所采用 非量化的 退市标 准且在 上市公司 退市过 程中拥 有相对较大 的主导权,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 A 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 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 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10 )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 受港股通规则 的限制和影响; 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 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11 )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显著风险外,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投资, 还可 能面临的其他风险, 包括 但不限于: ①除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费、印花税、 过户费等税费外, 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费等项费用, 本基 金存在因费用估算不准而导致账户透支的风险; ②在香港市场, 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则相对较少, 流动较为缺乏, 本基 金投资此类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③在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 15 分钟以上 不能申报和 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④存在港股通香港 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 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 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一) 因结 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 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 或处置; (二) 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 或资金; (三) 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 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 (四) 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 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⑤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 12、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以36 个月为一个运作周期, 每满 36 个月有一 个到期开放期, 每个运作周期包含 2 个期间开放期, 其余为封闭期。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 也不上市交易。 因此, 在封闭期内, 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或卖出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 本基金是发起式基金,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 规模低于2 亿元, 基金合同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 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 续, 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 自动终止的不 确定性风险。 13、其他风险 (1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2 )基金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 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 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 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 金管理人应在 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3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授权代表:潘鑫军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63325888 联系人:廉迪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 委托、 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 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 册登 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 ,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 :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4、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 收入 ; 3)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 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为基金办理 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 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 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9) 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发起份额不少于3年;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变更收费方 式 ; 3)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 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 基金 合同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 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形式 ;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 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授权方式、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及投票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 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等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 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小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50%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召 集人通知的 书面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 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通讯开 会应以 召集人通知的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 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 表决截止日 前 公布2 次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低于50%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表决截 止日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 分之一) 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出具意见,方视为有效。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 或经验证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 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 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以 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 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 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人,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 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在 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3)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资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 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37、39、40层 邮政编码:200010 授权代表:潘鑫军 成立时间: 2010 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2、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 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 投资比例、 投资限 制、 关联方交易等进行 监督。 《基金合同》 明 确约定基金 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 行监督。 (1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 (国家债券、 地方 政府债、 政府支持机构 债、 金融债、 次级债、 中央银行票 据、 企业债、 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 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 、 债券回购、 资 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通知 存款、 定期存款) 、 同 业存单、 货 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本基金各类品种 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a.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0% ,但 在每个期间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 到期开放期的前3个月和后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 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 高于基金资产的50%(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50%,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50%) 。 在开放期,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 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前述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b.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0%, 但在每个期间开放期的 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到期开放期的前3个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 间,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50% (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5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 资产的0-50%); 3)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 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 香港同 时上市的A+H股合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10 %;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且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当期封闭期内 的剩余运作期 ;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7) 如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或股指期货的,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 持有国债期货或股指期货合约的,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国债期货或股指期货合约的,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19)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21) 本基金封闭期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2)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内,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3)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及时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且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3)、13)、23)、24 ) 条外, 因证券、 期 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投资程序执行, 并予以披露。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6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及时根据 《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且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 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 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 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 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 的规定。 (2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 的业务流程、 岗位职责、 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 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基 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 管理人 负责控 制流动性 风险, 并承担 因控制不 力而造 成的基 金财产 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 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 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 业务的风险、 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 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 管理人 须加强 内部风险 控制制 度的建 设。如因 基金管 理人员 工职务 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 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3、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 管理人 应与符 合资格的 存款银 行总行 或其授权 分行签 订《基 金存款 业务总体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 《总体合作协议》 ) , 确定 《存款协议书》 的格 式范本。 《总体合作协议》 和 《存款协议书》 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 托管人 依据相 关法规对 《总体 合作协 议》和《 存款协 议书》 的内容 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存款协议 书》中 明确 存 款证实书 或其他 有效存 款凭证 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 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 款银行 指定的 存放存款 的分支 机构( 以下简称 “存款 分支机 构 ”)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 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 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存款协议 书》中 规定, 基金存放 到期或 提前兑 付的资 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 并在 《 存款协议书》 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 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 承担一切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在存期内, 如本基金银行账户、 预留印鉴发生变更, 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 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 预留印鉴。 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 书面确认书。 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 在存期内, 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 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存款协议 书》中 规定, 因定期存 款产生 的存单 不得被 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 投 资于 银行存 款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依据基金 管理人 与存款 银行签 订的 《总体合作协议》 、 《存款协议书》 等 , 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 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 )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下称 “存款凭证” ) , 该 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 款的有效凭证, 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 资金到账当日, 由存款 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 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 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 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 金管理人 应督促 存款银 行尽快补 办存款 凭证, 并按以上 (1) 的方式 快递或上门 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 因存款 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 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 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 , 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询问。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 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 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后, 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 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 将存款 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银行托管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 存款 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 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 )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 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 《存款协议书》 执行。 (5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 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应 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但不得再发生 新的交易。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本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基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 ) 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 包括由 《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本基金可 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2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 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 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 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应 划付的认购款、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 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 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 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 )基 金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托 管协议 》审核 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呈报中国 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 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 《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 并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 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 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介披露 所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 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 管理人 应当对 投资中期 票据业 务进行 研究,认 真评估 中期票 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并应符合法 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7、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8、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 事项及 投资指令 或实际 投资运 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依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银行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不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资 产 及 实 物 证 券 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银 行 托 管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及 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 外 机 构 的 基 金 资 产 , 或 交 由 期 货 公 司 或 证 券 公 司 负 责 清 算 交 收 的 基 金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内 的 资 金 、 期 货 合 约 等 ) 及 其 收 益 , 由 于 该 等 机 构 或 该 机 构 会 员 单 位 等 本 协 议 当 事 人 外 第 三 方 的 欺 诈 、 疏 忽 、 过 失 或 破 产 等 原 因 给基金资 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托 管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 以 上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 且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提 交 的 验 资 报 告 需 对 发 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托 管 账 户 ( 也 可 称 为 “ 托 管 账 户 ” )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托 管 账 户 名 称 应 为 “ 东 方 红 智 逸 沪 港 深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 )基金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客 户 结 算 保 证 金 、 交 收 价 差 保 证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行。 (5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按 有 关 规 定 开 立 、 使 用 并 管 理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立 、 使 用 的 规 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构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算。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 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 码 等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立 期 货 结 算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完 成 上 述 账 户 开 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期 货 公 司 提 供 的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的 初 始 资 金 密 码 和 保 证 金 监 控 中 心 的 登 录 用 户 名 及 密 码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资 金 密 码 和 保 证 金 监 控 中 心 登 录 密 码 重 置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重 置 后 务 必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开 户 过 程 中 相 互 配 合 , 并 提 供 所 需 资 料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账 户 开 户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有 效 性 , 且 在 相 关 资 料 变 更 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协 商 后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开 户 实 证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按 约 定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或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上 述 存 放 机 构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有 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与 事 后 送 达 的 合 同 原 件 不 一 致 所 造 成 的 后 果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估 值和会 计核 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 价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基 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5、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6、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 核 对 不 符 时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查 出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直 至 双 方 数 据 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 编制及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 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7、在有需要时,基金 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 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 会 , 按 照 上 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上 海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除 非 仲 裁 裁 决 另 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 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交 易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本基金成立后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 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第1-3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 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第4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 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 手机号码、 电子 邮箱不详、 错误、 未及 时变更 或邮局投递差错、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 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 或拨打本 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预留联系方式。 ( 二)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 三) 免费信 息定 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 发送邮件等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值、 季度电子 对账单等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 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 四) 客户呼 叫中 心电话 服务 客户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5天、 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坐席服务, 投资者 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 项服务。 ( 五)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客户呼叫中心人工热线、 书信、 电子 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 进行投诉。 ( 六) 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联 络方式 客户呼叫热线:4009200808 ,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021)63326981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电子信箱:service@dfham.com ( 七) 如本 招 募说 明书存 在任 何您/ 贵机 构无法 理解 的内容 ,请 通过上 述方 式 联系 本公司 。请 确保投 资前 ,您/ 贵机 构已经 全面 理解了 本招 募说明 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18 年4 月2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东方红 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1 季度报告》 2、2018 年4 月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关于东 方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市场节假日暂停 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3、2018 年5 月1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 公司网站发布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基金高级管理人员的公 告》 4、2018 年5 月24 日在公司网站发布《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1 号)》 5、2018 年5 月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东方红 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 摘要) (2018 年第1 号)》 6、2018 年6 月2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 公司网站发布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停 牌股票 估值方法的公告》 7、2018 年7 月2 日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 报和公 司网站发布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8 年6 月30 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8、2018 年7 月1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东方红 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2 季度报告》 9、2018 年7 月2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 布《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10、2018 年8 月 16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 日报和 公司网站发布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网上直销开通汇款交易业 务的公告》 11、2018 年8 月 27 日在公司网站发布 《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12、2018 年8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东方红 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3、2018 年8 月 29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 日报和 公司网站发布《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公 告》 14、2018 年9 月 25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 日报和 公司网站发布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停牌股票 估值方法的公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