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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嘉祥混合A(004659)

银河嘉祥混合: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以通 讯方式 召开银 河嘉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和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的有关规定,银 河嘉祥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 )的基金
管理人银河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 下简称“基 金管理人” ) 决定以通讯 方式召开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 、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2018 年 11 月 27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3 日 17:00 时止(以 基金
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 
3 、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楼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人:黄正华、郑夫桦 联系电话: (021)38568991/38568519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银 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 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0860 (免长途通话费) 咨 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 》 ( 见附 件一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8 年 11 月 26 日, 即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 决 (注: 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 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 、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 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 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 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 ) 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签字, 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 )机构投 资者自行投 票的,需在 表决票上加 盖本单位公 章或经授权 的业务公章 (以下合 称 “公章” ) ,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 盖公章的有 权部门的批 文、开户证 明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自行投票 的,需在表 决票上加盖 本单位公章 (如有)或 由授权代表 在表决票上 签字(如无 公章) , 并 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该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签署表决 票的其他证 明文件,以 及该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 者加盖公章 (如有)的 营业执照 、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 的复印件;


(3 )个人投 资者委托他 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 在表决票上 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个 人投资者 有效身份证 件正反面复 印件,以及 填妥的授权 委托书原件 (参照附件 五,下同) 。 如代理人 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 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4 )机构投 资者委托他 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 在表决票上 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持 有人的加 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 文、开户证 明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等) ,以及填妥 的授权委托 书原件并加 盖公章。如 代理人为 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 批文、开户 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 等)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 者委托他人 投票的,应 由代理人 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 (如有) 的营业执照、 商 业 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 复印件,以 及填妥的授 权委托书原 件并加盖公 章(如有) 或由授权代 表签字(如 无公章) ,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签署该授权委托书的其他证明文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5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 2018 年 11 月 27 日 起,至 2018 年 12 月 23 日 17 :00 止 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 达至基金管 理人的办公 地址,并请 在信封表面 注明: “银河 嘉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即: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 快递送 达的, 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 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 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 日期为送达日期。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楼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人:黄正华、郑夫桦 联系电话: (021)38568991/38568519 五、计票 1 、本次通讯 会议的计票 方式为:由 本基金管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内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3 、表决票效力的认定详见附件三。 六、决议生效条件 1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表 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表 决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 , 则本次通 讯开会视为有效; 2 、本次议案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方可召开。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 根据 《 基金法》 及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 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 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详细说明请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 、召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公司总部


联系人:黄正华、郑夫桦 联系电话: (021)38568991/38568519 (2 )北京分公司 联系人:郝建伟 电话: (010 )56086900 传真: (010 )56086939 (3 )广州分公司 联系人:史忠民 电话: (020 )37602205 传真: (020 )37602384 (4 )哈尔滨分公司 联系人:崔勇 电话: (0451 )82812867 传真: (0451)82812869 (5 )南京分公司 联系人:李晓舟 电话: (025 )84671299 传真: (025 )84523725 (6 )深圳分公司 联系人:史忠民 电话: (0755 )82707511 传真: (0755 )82707599 2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电话:021-62154848 4 、见证律师: 上海源泰 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 、关于本次 议案的说明 见附件二《 关于终止银 河嘉祥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 2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有关 公告可通过 本基金管理 人网站查阅 ,投资者如 有任何疑 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0860(免长 途通话费)进行咨询。 4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22 日 附件: 一、 《关于终 止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 《关于终 止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 《银河嘉 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 票效力认定 程序和标 准》 四、 《银河嘉 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五、 《授权委 托书》 (样本 ) 附件一: 关于终止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的有 关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 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 终止的具体方案和程序详见附件二 《关于终止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 为实施终止 《基金合同》 的方案, 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 《基金合同》 的有关具 体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清算程序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 并根据 《关于终止银河嘉 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的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实施清算并 终止《基金合同》 。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22 日 附件二: 关于终止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于 2017 年 9 月 8 日生效 , 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 为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提议终止《基金合同》 ,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 《关于终止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运 作 方 式 进 行 运 作 。 2 、基金财产清算 (1 )通过《 关于终止银 河嘉祥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 议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日的下一工作日起, 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 基金管理 人不再接受投资人提出的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等业务的申请。 本基金 进入清算程序后, 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3 )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 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 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按照 《基金合 同》约定,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 、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 、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 、法律方面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 办法》规定 ,终止基金 合同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基金合同》 约定, 终止 《基金合同》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的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 、准备工作有序进行 为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及后续清算工作的进行, 基金管理人成立了专门的 工作小组, 筹备持有人大会事宜, 并与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公证机构、 机构投资 者 和部分个人投资者进行了沟通, 制定了客户通过通讯方式参与持有人大会的方式方法, 从而 保证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进行。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 将根据 《基金合同》 中有关基金 财 产清算的规定,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本基金的管理人、 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充分准备, 技术可行。 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被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拟定议案前, 基金管理人已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沟通, 认真听取相关意见, 拟定议 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 议案公告后, 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意见。 如有必要,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 对 《基 金合同》 终止的方案 进行适当的修订, 并重新公告。 基金管理人已预留足够的时间, 以做好在必要情况下二次召 开或推迟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准备。 如果本终止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通过, 基金管 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议案。 2 、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及 《关于终止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公告后, 部 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方式进行。 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仍然可以根据基 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或 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申 请。同时 , 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22 日 附件三: 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效力认定程序和标准 一、 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 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二、表决票应于 2018 年 11 月 27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3 日 17 :00 止 的期间通过专人送交、 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楼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人:黄正华、郑夫桦 联系电话: (021)38568991/38568519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银 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 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0860 (免长途通话费) 咨 询。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逾时送达的表决票即为无效, 不视为已参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亦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之内。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寄送表决票者, 若各表决票之意思相同时, 则视为同一表决票; 表 决之意思相异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1 、送达时间 不是同一天 的,以最后 送达的填写 有效的表决 票为准,先 送达的表决 票视为被 撤回; 2 、送达时间 为同一天的 ,视为在同 一表决票上 作出了不同 表决意见, 视为弃权表 决,计入 有效表决票。 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 快递送达的, 以基金管理人签 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 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该表决票无效, 并且不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参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亦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之内。 1 、机构投资 者未在表决 票上加盖公 章的,或其 表决票未附 加盖公章的 营业执照复 印件(事 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 ;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未在表 决票上加盖 本机构公章 (如有)或 由授权代表 在表决票 上签字(如 无公章) ,以 及未提供该 授权代表的 有效身份证 件正反面复 印件或者护 照或其他 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 (如有) 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或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 、个人投资者未在表决票上签字及未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的; 3 、通过委托 代理人表决 的,未同时 提供代理人 的有效身份 证件正反面 复印件(代 理人为个 人) 或未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 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代理人为机构) 或未填妥授权委托书的。 4 、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5 、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指定地址的。 五、 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其他要素符合会议通知规定者, 该表决意见视为弃权, 计入 有效表决票; 并按 “弃权 ”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1 、对同一议案表决超过一项意见或未表示意见的; 2 、表决票“表决意见”一栏模糊不清或矛盾的; 3 、表决票污染或破损,并且无法辨认其表决意见的。 附件四: 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 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基金账号(如有多个,请逐一填写) :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终止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受托人(代理人) ( 签字或盖章)


日期:2018 年 月 日


说明:


1 、请就审议 事项表示“ 同意” 、 “反对”或“弃 权” ,并在相 应栏内画“ √” ,同一议 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只能选择一 种表决意见 。以上表决 意见是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受托人 (代理人 )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做出的表决意见。


2 、未填、多 填、字迹模 糊不清、无 法辨认、意 愿无法判断 或相互矛盾 ,但其他各 项符合会 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 结果 均 计为 “弃权” 。


3 、 本表决票可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方网站(www.galaxyasset.com) 下 载、 从报纸上剪裁、 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五: 授权委托书 本人 (或本机构) 持有或申购了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基金份额, 就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公告》 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 本人 (或本机构) 的意见为 (请 在 意见栏下方划“√” ) :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人 (或本机构) 特此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本人 (或本机构) 以通讯方式 出席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按照上述意见代为行使 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束之日止。 若在法 定时间内就 同一议案重 新召集银河 嘉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 盖章) :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 盖章) :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 .本授权委 托书(样本 )可剪报、 复印或按以 上格式自制 ,在填写完 整并签字或 盖章后均 为有效。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以 委托本基 金 的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 管人、代 销 机构以及 其 他符合法 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一 次授权多个受托人或多次授权的, 能够区分先后次序的, 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 授权无法区 分授权次序, 且授权意见不一致的, 视为委托人授权基金管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 表决权。 3. 如委托人 未在授权 委 托书表示 中 明确其表 决 意见的, 视 为委托人 授 权受托人 按 照受托人 的意志行使表决权; 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 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 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 本授权委 托书 (样本) 中 “委托人证件号码”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 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 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所持基金的份额以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准。 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 益登记日,投资者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委托书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