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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中企B(150176)

恒中企B: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 华恒 生 中 国企 业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第2 号)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3 年11月7日证监 许可【2013 】1433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 年4月9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基 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 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 投资 , 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 工具 , 投资 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分 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 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 货币 市场 基金 等 不同 类型 , 投资 人投 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 益预 期越 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 大。 本基 金为 股票 型基 金, 具 有较 高预 期风 险、 较高 预 期收益的特征。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恒中企A份额具有预期低风险、收益 相对稳定的特征; 恒中企B 份额具有预期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在标的指数下跌的市 场环境下,当 恒中企B 份额跌破0.2000 元后, 恒中企A份额与 恒中企B 份额暂时将各负盈亏, 恒中企A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存在可能损失的 风险。同时,本基金为海外证券投资基金,除了 需要承担与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之外, 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 主要市场 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 元发 售, 在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 基金 份额 净值 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 投资 本基 金前 ,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 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市场 类风 险, 投资 工 具类 风险 、 投资 管理 类风 险、 技术类风险和特殊事件类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如指数化投资风险、 投资替代风险、 跟踪偏离风险、杠杆机制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 务办理过程中的特有风险等) 。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开 放日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 (包括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A份额、 恒中企B份额和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10% 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了解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 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 管理 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基金 代销机构名单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10月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8年9月30日, 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18年第3季度的数据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目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风险揭示...................................................... 8 四、基金的投资 ................................................... 15 五、基金的业绩 ................................................... 26 六、基金管理人 ................................................... 27 七、基金份额的分 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39 八、基金的募集 ................................................... 47 九、基金合同生效 ................................................. 48 十、 银华 恒生 中企 份额 、 恒中企 A 份额与 恒中企B 份额的上市交易 ............ 49 十一、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 51 十二、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63 十三、基金的份额 配对转换 .......................................... 65 十四、基金的财产 ................................................. 67 十五、基金资产估 值 ............................................... 68 十六、交易的清算 与交割 ............................................ 73 十七、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74 十八、基金份额折 算 ............................................... 75 十九、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82 二十、基金的信息 披露 ............................................. 83 二十一、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87 二十二、基金托管 人 ............................................... 89 二十三、境外资产 托管人 ............................................ 92 二十四、相关服务 机构 ............................................. 93 二十五、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 106 二十六、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 120 二十七、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 ....................................... 128 二十八、其他应披 露事项 ........................................... 129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二十九、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0 三十、备查文件 .................................................. 131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银华恒生中国 企业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 金上 市规 则》 ( 以下简称 “ 《上市规则 》 ” ) 、 《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告 (2006)第5号》 、 《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 ) 、 《 关于实施 〈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 “ 《通 知 》 ”)、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应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 指 《银 华恒 生中 国企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基金 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银 华恒 生中 国企 业指 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 : 指 《银 华恒 生中 国企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银 华恒 生中 国企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银华H股A份额和 银华H股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及《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银华H 股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即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份额, 本基金的基础份额, 即指更名 前的 “银 华H股份 额” 。 投资 者在 场外 认/申购的银华银华恒生中企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自动 分离/分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银华恒生中企份额将自动进行基金份额分离;投资者在场 内申 购、 买入 的银 华恒 生中 企份 额, 可选 择进 行基 金份 额分 拆, 也可 选择 不进 行基 金份 额分 拆 10. 恒中企A 份额: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稳健收 益类基金份额 ,即指更名前的 “银华H股A份额” 。 11. 恒中企B 份额: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积极收 益类基金份额 ,即指更名前的 “银华H股B份额”。 12. 恒中企A 份额 的本 金: 除非 基金 合同 文义 另有 所指 , 对于 恒中企A 份额 而言 , 指1.00 元 13.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4. 《基 金法 》 : 指2003 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 自2004 年6月1日起 实施 , 并经2012 年12 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11 年6月9日颁布、自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16.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 年6 月8 日颁 布、 自同 年7月1日起 实施 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 年6月29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 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 《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 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 《业 务规 则》 : 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发布 实施 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赎 回业 务实 施细 则》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 关业务规则和实 施细 则, 是规 范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20.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中国证监会2017 年8月31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1.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2.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3. 国家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4.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5.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6.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27.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8.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9.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30.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代 销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1.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2. 销售 机构 : 指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 及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为 办理 基 金销售业 务的 机构 , 以及 可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会 员单 位。 其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中可 通过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 理本 基金 销 售业 务的 机 构必 须是 具有 基金 销 售业 务资 格、 并经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认可 的、 可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3.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4.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人基 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5.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接 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6. 境外 投资 顾问 : 指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 为本 基金 境外 证券 投资 提供 证券 买卖 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 更换和撤消 37. 境外 托管 人: 指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 负责 本基 金境 外 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消 38.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 户。 投资 人办 理场 外认 购、 场外 申购 和场 外赎 回等 业务 时需 具有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记录 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9.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 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0. 深圳 证券 账户 : 指投 资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的深 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 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 场内 认购 、 场内 申购 、 场内 赎回 、 上市 交易 等业 务时 需持 有深 圳证 券账 户, 记录 在该 账 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1.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2.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3.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6.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即 上海 和深 圳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但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因节假日而休市的日期除外, 本基金的主要市 场指香港市场) 47.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8. T+n 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9.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0.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51. 申购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2.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3.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54. 会员 单位 : 指经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认可 的深 圳证 券 交易所会员单位 55. 上市 交易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通 过会 员单 位以 集中 竞价 的方 式买 卖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56. 场外 : 指不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而 通过 自身 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的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场 所。 通过 该等 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7. 场内 : 指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份额 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上 市交 易业 务的 场所 。 通过 该等 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 赎回 也 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8. 注册 登记 系统 : 指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 , 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9.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0. 系统 内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销售 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1. 跨系 统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 登记 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2. 自动 分离 : 指投 资人 在场 内认 购的 每2份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在发售结束后按1:1 比例 自动转换为1 份恒中企A份额和1份恒中企B份额的行为 63. 配对 转换 : 指本 基金 的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与 恒中企A 份额、 恒中企B份额之间按约定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64. 分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 恒中企A 份额与1份 恒中企B份额的行为 65. 合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恒中企A份额与1份 恒中企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66. 恒中企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恒中企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银行人民 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5%”,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每个定期折算期间 开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 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 基准利率”。每份 恒中企A 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 承诺或保证 恒中企A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定期折算期间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 损失情况下, 恒中企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 损失本金的风险 67. 恒中企A 份额约定累计应得收益: 指 恒中企A 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68. 极端情况发生日:指按正常情况下的净值计算规则,发生 恒中企B份额基金份额净 值将跌破0.2000 元的自然日,即 恒中企B份额在承担当日亏损与支付当日 恒中企A 份额应得 收益后基金份额净值将跌破0.2000 元的自然日 69. 极端情况:指按正常情况下的净值计算规则,发生 恒中企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 跌破0.2000 元的情况,即 恒中企B 份额在承担当日亏损与支付当日 恒中企A份额应得收益后 基金份额净值将跌破0.2000 元的 情况 。 极端 情况 发生 后, 恒中企B 份额暂 时不再保证 恒中企A 份额每日应得收益, 恒中企A份额和 恒中企B 份额按两者基金份额净值的比例共同承担亏损, 即恒中企A份额和 恒中企B份额将各负盈亏 70. 定期 折算 期间 : 第一 个定 期折 算期 间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之 后最 近 一个11月30日,第二个及之后的定期折算期间指每个会计年度的12月1日至下一会计年度的 11 月30日 7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72.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申 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A份额和 恒中企 B份额)的10% 73. 日/ 天:指公历日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74. 月:指公历月 75. 元:指人民币元 76.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7.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 其 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78.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8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81.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的过程 82. 指定 媒体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体 83.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 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84.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 85. 养老 金客 户: 指基 本养 老基 金与 依法 成立 的养 老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 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 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香港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证券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政 治环境、 宏观与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 波动 , 从而 产生 市场 风险 , 这种 风险 主要 包括 : 市场 类风 险、 投资 工具 类风 险、 投资 管理 类 风险、技术类风险、 本基金特定风险 和特殊事件风险。 (一)市场类风险 1.区域市场风险 区域市场风险是指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财政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上述因素的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当投资香港 市场 时, 市场 的波 动性 可能 高于 国内 证券 市场 , 加上 时间 和空 间的 差异 , 投资 的市 场风 险在 实际操作中比国内市场风险更难以控制。 2.利率风险 利率 风险 是指 由于 各国 金 融监 管机 构调 整利 率 政策 而导 致的 证券 价 格和 证券 利息 的损 失。 利率 风险 是债 券投 资所 面临 的主 要风 险, 息票 利率 、 期限 和到 期收 益率 水平 都将 影响 债 券的利率风险水平。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3.外汇兑换风险 外汇兑换风险是指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以人民币计价, 而本基金的资产以港币计价, 汇率 变动影响到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兑换后的价格, 从而最终影响到投资人以本位币计价的 收益。 4.税务风险 由于香港与内地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 当投资香港市场时, 香港特区政 府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 利息、 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 该行为会使基 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 此外, 香港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 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 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 税项。 (二)投资工具类 风险 1.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是指本基金在全球范围内投资的上市公司在产品、 运作、 技术、 竞争 和管理等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失误,造成股票价格下跌,从而影响到本基金的收益。 2.衍生产品风险 衍生产品的价值是从一些基础资产价格、 参考利率或指数中派生出来的, 其保证金交易 制度产生了杠杆作用。 一方面, 由于交易成本非常低, 杠杆作用可使衍生产品成为一种对冲 风险和投机的有效工具; 另一方面, 杠杆作用使得潜在的风险和收益同时放大, 在基础资产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的价格剧烈变动时, 由于杠杆作用和投资人的非理性预期, 衍生产品往往给投资组合带来难 以估算和控制的风险。 很多境外股票市场没有个股的当日涨跌停板制度, 整个市场也对消息反应迅速, 衍生产 品既可以作为快速有效的风险对冲工具,也可能给投资组合带来更大的风险。 本基金不将衍生产品作为核心资产,只会适当地用来对冲风险。 3.债券风险 债券风险又可以细分为利率风险、 购买力风险、 变现能力风险、 经 营风险、 违约风险和 再投 资风 险。 利率 风险 是指 各国 金融 监管 机构 调整 利率 政策 和水 平影 响债 券的 市场 价格 。 购 买力风险是指由于通货膨胀而使货币购买力下降的风险。 变现能力风险是指投资人在短期内 无法以合 理的价格卖掉债券的风险。 经营风险是指发行债券者的管理与决策人员在其经营管 理过程中发生失误, 导致资产减少而使债券投资人遭受损失。 违约风险是指发行债券的公司 不能按时支付债券利息或偿还本金, 而给债券投资人带来的损失。 再投资风险是指购买短期 债券并在债券到期时, 由于市场利率已经下调而无法再找到与当初购买长期债券收益相当的 其他债券进行投资而形成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 债券投资用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存在一定的债券投资 风险。 4.证券借贷风险 证券借贷风险是指作为证券借出方, 如果交易对手方违约, 则基金可能面临 到期无法获 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5.回购/ 逆回购风险 回购/逆回购风险是指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 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三)投资管理类 风险 1.管理人风险 管理人风险又分为诚信风险和专业水平风险。 管理人诚信风险是指管理人的员工可能在 境外投资管理活动中违法违规操作,或者在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发生冲突时照顾私利, 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形成管理人诚信风险。 管理人专业水平风险是指管理人的员工可能由 于缺乏境 外市场知识与较高职业水准, 基于主观的或者客观的原因没有及时掌握境外金融市 场动态并获取相应的知识与技能, 在境外投资决策和运作中失误, 而导致境外投资的收益受 到不利影响。 2.托管行/境外托管行风险 托管行/ 境外托管行风险是指托管行或境外托管行在托管基金资产的过程中,由于自身 或外 在因 素, 可能 在资 金调 拨、 证券 交割 和报 表编 制等 环节 出现 差错 , 导致 基金 资产 受到 损 失。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3.券商风险 券商风险是指券商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水平不断变化, 当它们由于券商自身或外在的不利 因素而出现薄弱环节时, 会影响到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与交易活动,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 失。 4.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 在部分国家/ 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5.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 低成 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流动 性风 险又 分为 个股 波 动或 资金 调拨 不 畅引 起的 日常 流动 性风 险 和突 发性 事件 引起 的巨额赎回流动性风险。 (四)技术类风险 1.交易技术风险 交易技术风险是指境外投资管理活动要求管理人运用交易系统跨市场、 跨时区下单, 也 可能会依照国际惯例委托境外托管行购买基金等。 在各种交易运作中, 可能因为管理人或托 管人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从而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2.通讯风险 通讯风险是指境外投资管理活动对远距离、 跨时区的通讯系统要求较高, 技术失误或自 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通讯故障可能会影响到本基金投资管理活动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从而导 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3.研究模型风险 研究模型风险是指本基金会建立量化模型进行投资研究,或者运用诸如BARRA 等第三方 模型/软件进行投资研究和风险控制, 这些研究模型/ 软件可能出现理论或技术错误, 在实践 中错误地指导境外投资运作,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4.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形成的风险。 上述违 规操作 或工作疏忽包括经常性的串户, 透支、 过失付款, 资金汇划 系统款项错划, 日终轧帐 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技术性错误。 (五)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 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若 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 指数编制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方法 变化 等) ,则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及时 公告 。此 外, 如果恒生指数公司提供的指数 数据 出现 差错 ,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该 数据 进行 投资 , 可能 会对 基 金的投资运作产生不利影响。以下为本基金标的指数-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编制商发布的免 责声明: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该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授 权发 布及 编制 。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的商 标及 名称 由恒 生资 讯服 务有 限公 司全 权拥 有。 恒生 指 数有 限公 司及 恒 生资 讯服 务 有限 公司 已 同意 〔被 许可 方〕 可 就〔 产品 名 称〕( “该 产品 ”) 使用及参考该指数,但是,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并不就(i) 该指数及 其计算或任何与之有关的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 或(ii) 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 的数据的适用性或适合性;或(iii) 任何人士因使用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 据而产生的结果, 而向该产品的任何经纪或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 担保 , 也不 会就 该指 数提 供或 默示 任何 保证 、 声明 或担 保。 恒生 指数 有限 公司 可随 时更 改或 修改计算及编制该指数及其任何有关的公式、 成份股份及系数的过程及基准, 而无须作出通 知。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不会因(i) 〔被 许何人〕就该产品使用及/ 或参考该指数;或(ii)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在计算 该指数时的任何 失准、遗漏、失误或错误;或(iii) 与计算该指数有关并由任何其它人士提供的资料的任何 失准 、 遗漏 、 失误 ﹑错 误或 不完 整; 或(iv) 任何 经纪 、 该产 品持 有人 或任 何其 它交 易该 产品 的人 士, 因上 述原 因而 直接 或间 接蒙 受的 任何 经济 或其 它损 失承 担任 何责 任或 债务, 任何经 纪、 该产 品持 有人 或任 何其 它交 易该 产品 的人 士不 得因 该产 品, 以任 何形 式向 恒生 指数 有限 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索偿、法律行动或法律诉讼。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 何其 它人 士, 须在 完全 了解 此免 责声 明, 并且 不能 依赖 恒生 指数 有限 公司 及恒 生资 讯服 务有 限公司的 情况下交易该产品。 为避免产生疑问, 本免责声明不构成任何经纪、 持有人或任何 其它人士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 也不应视作已构成这种关系。 任何投资者如认购或购买该产品权益, 该投资者将被视为已承 认、 理解 并接 受此 免责 声明 并受 其约 束, 以及 承认 、 理解 并接 受该 产品 所使 用之 该指 数数 值 为恒生指数有限公司酌情计算的结果。” 对于恒生指数公司上述免责声明中提及的可能对基金、 投资者及相关服务机构造成的损 失,基金管理人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2.标的指数投资与股票市场平均收益偏差的风险 标的指 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香港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 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险。 4.上市交易风险 分级基金子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特定原因而导致基金 停牌 , 投资 人在 停牌 期间 不能 买卖 子份 额, 产生 风险 ; 同时 , 可能 因上 市后 交易 对手 不足 导 致子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此外 , 两类 子份 额折 算前 可能 存在 折溢 价交 易情 形,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 其各 自的 折溢 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特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人注意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5.杠杆机制风险 对于 《分 级基 金产 品审 核指 引》 所指 的分 级基 金而 言, 其两 类子 份额 具有 不同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其中 , 分级 基金 的基 础份 额称 为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预期 风险 、 预期 收益 较低 的子 份额称为 恒中企A 份额,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子份额称为 恒中企B份额。 由于 恒中企B 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 恒中企B 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 银华恒生中 企份额 和 恒中企A 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 即 恒中企B份额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 额。 由于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香港 股票 市场 , 该市 场无 每日 涨跌 幅限 制, 由于 市场 波动 带来 的 恒中企B份额净值变化的波动性可能较高。 6.折/溢价交易风险 恒中企A 份额与 恒中企B份额上市交易后, 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基金份额的交 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 溢价风险。尽管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的设 计已将 恒中企A份额和 恒中企B 份额的折/溢价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 该风险的存在。 7.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1) 恒中企A份额持 有人的特有风险 在标的指数下跌的市场环境下,若按正常情况下净值计算规则发生 恒中企B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将跌破0.2000 元的情况时, 恒中企B份额暂时不再保证 恒中企A份额每日应得收益, 恒中企A份额和 恒中企B份 额按 两者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比 例共 同 承担 亏损, 即 恒中企A 份额和 恒 中企B份额将各负盈亏。此时, 恒中企A 份额持有人承担了比原来更多的投资风险。 (2) 恒中企B份额持有人的特有风险 由于 恒中企B 份额具有高杠杆特性,呈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在标的指数持续下跌 的市场环境下, 恒中企B份额的杠杆倍数将持续增加 (杠杆倍数是指 恒中企B份额每日净值波 动的百分比相对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每日净值波动百分比的倍数) ; 若按正常情况下净值计算 规则发生 恒中企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跌破0.2000 元的情况时,其杠杆特性会暂时消失; 若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1.5000 元及 以上 时, 本基 金将 进行 份额 不定 期份 额 折算 , 原恒中企B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因此 恒中企B 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8.份额折算风险 (1)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最 小单位为1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因此,在 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2)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 份额 可能 面临 无法 赎 回的 风险 是 在场 内购 买 恒中企A 份额或 恒中 企B份额 的一 部分 投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 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监会颁 发的基金销 售业 务资 格, 而只 有具 备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的 证券 公司 才可 以允 许投 资人 赎回 基 金份额。因此,如果投资人通过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 恒中企A 份额或 恒 中企B份额,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并不能被赎回。此风险 需要引起投资人注意, 投资人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 恒中企A份额或 恒中企B 份额 卖出 , 或 者将新增的 银华 恒生 中企 份额 通过 转 托管 业务 转 入具 有基 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的证 券 公司 后赎 回基金份额。 9.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A份额和 恒中企B份额的存续期内, 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与恒中企A份额、 恒中企B份额之间的份 额配 对转 换。 一方 面,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的办 理可 能改 变 恒中企A 份额和 恒中企B份额的市场 供求 关系 , 从而 可能 影响 其交 易价 格; 另一 方面 ,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可能 出现 暂停 办理 的情 形,投资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10.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 续期 内, 分级 基金 (包 括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A份额和 恒 中企B 份额 ) 将不 进 行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和 恒中企A份额实施定期份额折 算。 基金 份额 折 算后 , 如果 出现 新增 份额 的情 形, 投资 人可 通过 赎回 折算 后新 增份 额的 方式 获取 投资 回报 , 但是 , 投资 人通 过变 现折 算后 的新 增份 额以 获取 投资 回报 的方 式并 不等 同于 基金 收益 分配 , 投资 人不 仅须 承担 相应 的交 易成 本, 还可 能面 临基 金份 额赎 回的 价格 波动 风 险。 (六)特殊事件类 风险 1.自然灾害风险 自然灾害风险是指全球各地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会直接影响到当地的经济运行状况, 进 而影响到本基金所持有的当地证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本基金的收益。 2.政治动荡风险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政治动荡风险是指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出现政变或暴乱等政治事件, 影响到该国 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 进而影响到本基金所持有的证券价格, 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负面影响。 3.恐怖事件风险 恐怖事件风险是指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出现恐怖事件, 并且该恐怖事件在证券市 场上造成极度恐慌情绪, 致使证券价格剧烈变动, 给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带来收益或运作上的 风险。 4.第三方风险 第三方风险是指本基金运作的当事人, 如: 管理人、 投资顾问、 托管行和券商等, 在合 作中自身没有过错, 但是当事人委托的或无任何关系的第三方的作为可能影响到当事人, 并 且进一步影响到基金的收益。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四、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对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进行有效跟踪, 并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 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5% 以内 , 年跟 踪误 差控 制在5% 以内 , 以实 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股、 在已与中国 证监会签署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 录 的国 家或 地 区证 券监 管 机构 登记 注册 的跟 踪 同一 标的 指数的ETF 、以及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 牌交易的其他股票、 固定收益类证券、 现金、 短期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果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股、 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 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 ;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复制法, 按照成份股在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中的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 资组合,以拟合、跟踪恒 生中国企业指数的收益表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 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 ,基金管理人可在标的指数成份股和跟踪同 一标的指数的ETF 之间选择较优的方式实施组合构建,以达到节约成本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 数的目的。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 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 , 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对本基金跟踪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 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 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 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 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 在已 与中 国证 监 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 作 谅解 备忘 录 的国 家或 地 区证 券监 管机 构登 记 注册 的跟 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 其中 , 本基 金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股、备选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其中 ,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组合构建原则与方法 本基金将采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收益表现。 (2)组合调整 本基 金所 构建 的股 票投 资 组合 原则 上根 据恒 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成份 股 组成 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 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 申购赎 回变 动情 况、 股票 增发 因素 等变 化, 对股 票投 资组 合进 行实 时调 整, 以保 证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 ① 定期调整 根据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② 临时调整 A.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 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 本基金将根据各成 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从而有效跟踪恒生中国企 业指数; C.根据 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成份 股在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中的 权重 因其 它原 因发 生相 应变 化的,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中该成份股的权重同指数一致。 (3)投资绩效评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力争实现年跟踪误差不超过5% 。 如因 指数 编制 规则 调整 或其 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四)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依据如下: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各国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及其货币市场和 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地缘 政治和投机因素; (3)国家行业政策、各行业在经济周期的表现、行业的发展趋势和行业竞争格局等;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的研究、财务报表的分析和价值评估; (4)宏观分析师、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 略提供依据。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5)团队投资方式。本基金在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由基金管理人具体执行投 资计划,争取良好投资业绩。 决策程序如下: (1)境 外投 资部 运用 风 险监 测模 型 以及 各种 风险 监控 指 标, 结合 公 司内 外研 究报 告, 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数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与归因分析,依此提出研究分析报告; (2)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境外投资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 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 理的日常决策; (3) 根据 标的 指数 , 结合 研究 报告 , 基金 经理 原则 上依 据指 数成 份股 的权 重构 建组 合, 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交易成本、 控制投资风 险; (4)交易管理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 易; (5)境外投资部的境外风险控制人员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投资 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监察稽核部对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 险控制; (6) 基金 经理 根据 跟踪 标的 指数 变动, 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 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 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 境外投资风险控制人员和监察稽核部提供的绩效评估报告以及对各 种风险的监控和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五)业绩比较基 准 人民币/ 港币汇率×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收益率×95%+ 人民币活期存款收益率 ×5% (税后) 本基金是股票 型基 金, 以恒 生中 国企 业指 数作 为跟 踪标 的, 采用 复制 法, 按照 成份 股在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中的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以拟合、 跟踪恒生中国企业指 数的收益表现。使用“人民币/港币汇率×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收益率×95%+ 人民币活期存款 收益率×5% (税 后) ” 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能较 好的 反映 本基 金资 产配 置以 及指 数 化投资的标的构成。 如本基金标的指数变化, 则业绩比较基准中的标的指数将相应调整。 此外,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 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 业绩 基准 时, 本基 金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可 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其中 , 若标 的指 数变 更涉 及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的 实质 性变 更,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 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若标的指数变更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 指数编制方法变化等) ,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8 (六) 风险 收益 特 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 类基金份额来看, 恒中企A 份额具 有预 期低 风险 、 收益 相对 稳定 的特 征; 恒中企B份额具有预 期高 风险 、 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 同时 , 本基 金为 海外 证券 投资 基金 , 除了 需要 承担 与国 内证 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之外, 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 主要市场风险等海外市场投 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5% ,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 ;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 本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20%。 银行 应当 是中 资商 业银 行 在境 外设 立的 分 行或 在最 近一 个 会计 年度 达到 中 国证 监会 认 可的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级的 境外 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4)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 前项 非流 动性 资产 是指 法 律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以及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资产。 (5) 本基 金持 有境 外基 金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10% , 但持 有货 币市场基金不 受此限制。 (6)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20%。 (7)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2 )- (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 个工作日内采用 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 承销业务。 (9)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0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1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金融衍生品投资 限制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本 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 (5)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 (2)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 (3)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 本 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 本 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 (4)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 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 (6)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 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 (2)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 。 一旦 买方 违约 ,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 本 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 (4)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 。 一旦 卖方 违约 , 本 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 (5)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 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 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 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十)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行使代理投票权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行使代理投票权应考虑不同地区市场上适用的法律或监管要求、公司治理标准、披 露实务操作等存在的差异, 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 并综合考虑投资顾问、 独立第三方研究 机构等的意见后, 选择合适的方式行使投票权。 本着基金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对持 股 比例较小或审议非重要事项、 支付较高费用等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不参与上市公司 的投票。


3、代理投票权的执行,可选择实地投票、通过交易经纪商系统投票、委托境外投资顾 问、托管人或第三方代理投票机构投票等方式。


4、基金管理人应保留投票记录。 (十一) 证券 交 易管 理


1、基金管理人挑选证券经纪商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执行能力、研究报告质量、 提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以及价值贡献等方面。


(1)交易执行能力。主要指券商是否能够对投资指令进行有效的执行,以及能否取得 较高质量的成交结果。 衡量交易 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 是否完成交易 、 成交的及时性、 成 交价格、对市场的影响等;


(2)研究报告的质量。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及市 场走向、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等;


(3)提供研究服务的质量。主要包括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研究资料共享、路演服 务、日常沟通交流、接受委托研究的服务质量等方面;


(4)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主要包括境外投资法律规定、交易监管规则、信息披露、个 人利益冲突、税收等资讯的提供与培训;


(5)价值贡献。主要是指证券经纪商 对公司研究团队、投资团队在业务能力提升上所 做的培训服务、对公司投资提升所作出的贡献;


(6)其他因素。主要是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经营行为规范、风险管理机制、近年 内有无重大违规行为等。


2、席位交易量的分配依据


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对证券经纪商的评价结果进行交易量分配。 评价证券经纪商将重点 依据其交易执行能力、 研究报告质量、 提供研究服务质量、 法规监管资讯服务和价值贡献等 方面的指标,并采用十分制进行评分。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评分的计算公式是: Σ i(第i项评价项目×项目权重), 其中 各项 目权 重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关法规要求和内部制度进行确定。


3、其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对所选择的证券经纪商、 基金通过该 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的成交量以及所支付的佣金等进行披露。 对于在证券经纪商选择和交易 量分配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该本着尽可能维护持有人的利益进行妥善处理, 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十二)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 年9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849,505,098.98 87.70 其中:普通股 2,849,505,098.98 87.70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0.00 - 其中:远期 - - 期货 0.00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 断式 回 购的 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 存款 和结 算 备付 金 合计 372,638,434.85 11.47 8 其他资产 27,104,438.55 0.83 9 合计 3,249,247,972.38 100.00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2. 报告 期末 在各 个国 家( 地区 )证 券市 场的 股票 及存 托凭 证投 资分 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2,849,505,098.98 89.27 合计 2,849,505,098.98 89.27 注:1.股票的国家(地区)类别根据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确定。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存托凭证。 3. 自 2015 年4 月 28 日起 , 本基 金开 始通 过沪 港通 机制 投资 于中 国香 港股 票市 场上 的恒 生中 国企业指数成分股、 备选股。 截至本报告期末, 本基金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持有的股票的市 值为 2,263,739,059.90 元,占期末净值 70.92% 。


3.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及存 托凭 证投 资组 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保健


Health Care 60,793,352.03 1.90 必需消费品


Consumer Staples 20,044,469.05 0.63 材料


Materials 113,341,563.78 3.55 电信服务


Telecommunication Services 236,428,736.58 7.41 房地产


Real-estate 54,577,825.21 1.71 非 必 需 消 费 品


Consumer Discretionary 105,454,428.50 3.30 工业


Industrials 111,625,175.54 3.50 公共事业


Utilities 63,784,530.87 2.00 金融


Financials 1,506,702,525.31 47.20 能源


Energy 405,287,828.57 12.70 信息技术


Information Technology 171,464,663.54 5.37 合计 2,849,505,098.98 89.27 注:1.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存托凭证。


4.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及存 托凭 证投 资明 细 序 号 公司名称 ( 英文) 公司名 称(中 文) 证券 代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股) 公允价值(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Ping An Insurance (Group) Company Of China,Ltd. 中国平 安保险 (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 02318 HKCG 港股通 中国 香港 4,444,500 310,919,553.11 9.74 2 Industrial And 中国工 商银行 01398 HKCG 港股通 中国 香港 60,050,000 302,250,505.70 9.47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股份有 限公司 3 Bank Of China Limited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03988 HKCG 港股通 中国 香港 70,125,000 214,738,598.25 6.73 4 CHINA MOBILE LTD


中国移 动 941 HK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2,893,500 196,434,340.32 6.15 5 Tencent Holdings Limited 腾讯控 股





00700 HKCG 港股通 中国 香港 602,900 171,464,663.54 5.37 6 China Petroleum & Chemical Corporation 中国石 油化工 集团公 司 00386 HKCG 港股通 中国 香港 22,470,000 155,016,215.76 4.86 7 PetroChina Company Limited 中国石 油天然 气集团 公司 00857 HKCG 港股通 中国 香港 18,458,000 102,975,022.41 3.23 8 China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中国人 寿保险 股份有 限公司 02628 HKCG 港股通 中国 香港 6,573,000 102,837,943.80 3.22 9 CNOOC Limited 中国海 洋石油


00883 HKCG 港股通 中国 香港 7,310,000 99,702,734.75 3.12 10 China Merchants Bank Co.,Ltd. 招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03968 HKCG 港股通 中国 香港 3,450,500 96,553,305.71 3.02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存托凭证。


5.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信 用等 级分 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明 细 序号 衍生品类别 衍生品名称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其 他 衍 生 工 具_ 股 指期货 HHI1812_D 231,997,717.56 7.27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 1 只金融衍生品。


9.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基金 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 投资 组合 报 告附 注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 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10.1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21,513,404.7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5,562,434.93 4 应收利息 28,598.8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7,104,438.55 10.2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 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3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 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0.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 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 五、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的业绩计算标准符合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 )的要求。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 年4月9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的 投资 业绩 及同 期基 准的 比较 如下表所示: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4.4.9 )至 2014.12.31 17.21% 1.10% 14.14% 1.14% 3.07% -0.04% 2015 年 -21.36% 1.68% -13.55% 1.73% -7.81% -0.05% 2016 年 3.49% 1.38% 3.77% 1.36% -0.28% 0.02% 2017 年 18.39% 0.95% 15.67% 0.92% 2.72% 0.03% 2018.1.1 至 2018.6.30 -4.56% 1.42% -4.33% 1.45% -0.23% -0.03% 2018.7.1 至 2018.9.30 5.42% 1.05% 3.68% 1.07% 1.74% -0.02%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4.4.9 )至 2018.9.30 13.64% 1.32% 17.48% 1.33% -3.84% -0.01%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 准 设立 机 关 中国证监会 批 准 设立 文 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于2001 年5月28 日 , 是 经 中国 证 监 会 批 准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文 ) 设立 的全 国性 资产 管理 公司 。 公司 注册 资本 为2.222 亿元 人民 币, 公司 的股 权 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 )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出资 比例 26.10% ) 、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 资比 例18.90% ) 、 山西 海鑫 实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 (出 资比 例0.90% ) 、杭 州银 华聚 义投 资合 伙企 业( 有限 合伙 ) (出 资比 例3.57% ) 、杭 州银 华致 信投 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3.20% )及杭州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 合伙 ) (出 资 比例3.22% ) 。 公司 的主 要业 务是 基金 募集 、 基金 销售 、 资产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公司 注册 地为 广东 省深 圳市 。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法 定名 称已 于2016 年8月9日起变 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下设 “战 略委 员会 ” 、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 、 “薪 酬与 提名 委员 会” 、 “审 计委 员会 ” 四个 专业 委员 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 并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 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 投资管理 二部 、 投资 管理 三部 、 量化 投资 部、 境外 投资 部、 养老 金投 资部 、FOF投资 管理 部、 研究 部、 市场 营销 部、 机构 业务 部、 养老 金业 务部 、 交易 管理 部、 风险 管理 部、 产品 开发 部、 运作 保 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监察稽核部、人力资源部、 公司办公室、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内部审计部等25 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 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 公司 。 此外 , 公司 设立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作 为公 司投 资业 务的 最高 决策 机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构,同时下设“主动型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 资决策及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 五个专门委员会。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 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 林先 生: 董事 长, 经济 学博 士。 曾任 甘肃 省职 工财 经学 院财 会 系讲 师, 甘肃 省证 券 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 会秘 书, 西南 证券 副总 裁, 中国 银河 证券 副总 裁, 西南 证券 董事 、 总裁 ; 还曾 先后 担任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券 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 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现任公司董事长, 兼任中国上 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 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中 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 、 中证 机构 间报 价系 统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中国 航 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 委员会委员。 钱龙 海先 生: 董事 , 经济 学硕 士。 曾任 北京 京放 投资 管理 顾问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佛山 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总裁、 党委书记,第一创业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事 、 总裁 。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 主席 , 第一 创业 投资 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福春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工程师 。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展部部长、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长春市副市长、 吉林省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吴坚 先生 : 董事 , 中共 党员 。 曾任 重庆 市经 济体 制改 革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重庆 市证 券监 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 经理 , 重庆 东源 产业 投资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重庆 机电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重庆 上市 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董事 , 安诚 财产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华融渝富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现任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总裁 、 党委 副书 记,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西证国际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重庆仲裁委仲裁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王立 新先 生: 董事 , 总经 理, 经济 学博 士, 中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行业 最早 的从 业者 , 已从 业 20 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就 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 EMBA 。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 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 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 市场拓展部总监。 现任银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长。 此外, 兼任中 国基金业协会理事、香山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北京 大学校友会理事、 北京大学企业家俱 乐部 理事 、 北京 大学 哲学 系系 友会 秘书 长、 北京 大学 金 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 文先 生: 独立 董事 , 经济 学博 士,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曾任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研 究生 院副 院长 , 欧洲 所副 所长 , 拉美 所所 长和 美国 所所 长。 现任 第十 三 届全 国政 协委 员, 中国 社 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 研究生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政府特 殊津贴享受者,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 保监会重大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 在北京大学、 中国人 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管理 学博 士, 重庆 大学 经济 与工 商管 理学 院 会计 学教 授 、 博士 生 导师 、 国务 院 “政 府特 殊津 贴” 获得 者, 全国 先进 会计 (教 育) 工作 者,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非 执业 会员 。 现任 中国 会计 学会 理事 , 中国 会计 学会 对外 学术 交流 专业 委员 会副 主任 , 中 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 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 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后更名 为信利律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 封和 平先 生: 独立 董事 , 会计 学硕 士,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 曾任 职于 财政 部所 属中 华财 务 会计 咨询 公司 , 并历 任安 达信 华强 会计 师事 务所 副总 经理 、 合伙 人, 普华 永道 会计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北京 主管 合伙 人, 摩根 士丹 利中 国区 副主 席; 还曾 担任 中国 证监 会 发行审核委员会 委员 、 中国 证监 会上 市公 司并 购重 组审 核委 员会 委员、第 29 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现任普华永道高级顾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王芳女士:监事会主席,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 EMBA 。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法律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规总监 、 副总 裁,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合规 总监 。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李军 先生 : 监事 , 管理 学博 士。 曾任 四川 省农 业管 理干 部学 院教 师 ,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 高级客户经理、 总经理助理、 业务总监, 西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 此外, 还曾先后担任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 价处(企业监管三处)副处 长、 企业 管理 三处 副处 长、 企业 管理 二处 处长 、 企业 管理 三处 处长 , 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现 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 理部总经理。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龚飒 女士 : 监事 , 硕士 学历 。 曾任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分支 机构 财务 负责 人, 泰达 荷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 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现任公司机构 业务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 : 监事 , 大专学历 。 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 , 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主管、 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周毅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硕士 学位 , 曾任 美国 普华 永道 金融 服务 部部 门经 理、 巴克 莱银 行 量化分 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 曾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及银 华抗 通胀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和 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 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 外投 资部 总监 、 银华 国际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并同 时兼 任银 华深 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银华中证 8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 翔先 生: 副总 经理 ,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任 职于 机械 工业 部、 西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2001 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苏薪 茗先 生: 副总 经理 。 博士 研究 生, 获得 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学士 、 清华 大学 法律 硕士 、 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 (金融学专业 ) 学位。 曾先后 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 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创新处主任科员, 中国银监会创新 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 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产品创新处处长, 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 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文 辉先 生, 督察 长, 法学 博士 。 曾任 职于 北京 市水 利经 济发 展有 限公 司、 中国 证监 会。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 有限 公司 董事 、 银 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乐育 涛先 生, 硕士 学位 。 曾就 职于WorldCo 金融 服务 公司 , 主要 从事 自营 证券 投资 工作 ; 曾就职于Binocular 资产 管理 公司 , 从事 股指 期货 交易 策略 研究 工作 ; 并曾 就职 于Evaluserve 咨询公司,任职投资研究部主管。2007 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全球 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职务 , 现任 银华 国际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2011 年5月11日起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4 年4 月9日起兼任本基 金基金经理 。 李宜璇女士 ,博士 学位 。 曾就职于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4 年12 月加入银华基金, 历任 量化 投资 部量 化研 究 员、 基金 经 理助 理, 现任 量化 投 资部 基金 经 理。 自2017 年12 月25 日起担任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8 年3 月7日起 兼 任 本基金 、 银华信息 科技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新能源新材料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文体 娱乐 量化 优选 股票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全球 核心 优选 证券 投资 基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周大鹏先生, 管理 本基金的时间为2016 年1 月14 日至2018 年3 月7日。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王华、姜永康、倪明、董岚枫、肖侃宁、周可彦、李晓星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 先生 , 硕士 学位 ,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任 职于 西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2000 年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 ,先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 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富裕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回报 灵活 配置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逆向 投资 灵活 配置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优质 增长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投资经理及A 股基 金投资总监。 姜永 康先 生, 硕士学位。 2001 年至2005 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 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 资经 理职 务。 曾担 任银 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保本 增值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永祥 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永泰 积极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固定 收益 基金投资总监及投资管理三部总监、 投资经理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 倪明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曾在 大成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历任债券信用 分析 师、 债券 基金 助理 、 行业 研究 员、 股票 基金 助理 等职 , 并曾 任大 成创 新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 兼基金经理。曾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现任银华核心价值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 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估值 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董岚 枫先 生, 博士 学位 ; 曾任 五矿 工程 技术 有限 责任 公司 高级 业务 员。2010 年10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 行业研究员、 研 究部副总监。 现任研究部 总监。 肖侃 宁先 生, 硕士 研究 生, 曾在 南方 证券 武汉 总部 任投 资理 财部 投资 经理 , 天同 (万 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180 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太平养老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 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投资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 (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 。2016 年8月加入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 周可 彦先 生, 硕士 学位 。 历任 中国 银河 证券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申万 巴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高 级分 析师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 分析 师,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 分析 师, 曾担任嘉实泰和价值封闭式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天弘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曾担任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3 年8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和谐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 瑞泰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晓星先生,硕士学位,2006 年8月至2011 年2月任职于ABB (中国)有限公司,历任运 营发展部运营顾问、 集团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等职务。 2011 年3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职务, 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 现任银华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心怡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战略 新兴 灵活 配置 定期 开放 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及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和 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 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消境外投资顾问、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及证券登记机 构,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机构的代理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于谨 慎的原则,控制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保证基金资产正常运作;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 确保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 境外 投资 顾 问发送的交易数据符合 《基金法 》 、 《 试行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保证该数据真实、 准确、 完整 , 因数据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或其 他当事人的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6.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外投资顾问应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 有关条件; 7.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8. 严格 遵守 境内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始终 将基 金持 有人 的利 益置 于首 位, 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 寻求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 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 始终按照 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政策 、 指引 和限 制实 施投 资决 定 , 充分 披露 一切 涉及 利益 冲突 的重 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9.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10. 确保 基金 投资 于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金 融产 品或 工具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试 行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有 关投 资范 围和 比例 限制 的规 定 , 确定 清晰 、 可执 行的 投 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并在规定时间内, 对超范围、 超比例的投资进 行调整, 并承担相应的责 任; 11.确保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基金法》、 《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12. 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 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 并按照有关规定 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3.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 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14.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5. 如需 在托 管人 选择 的机 构之 外保 管、 登记 基金 财产 , 应严 格审 查, 保证 基金 财产 的 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16.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严格控制基金投资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及时、足 额支付赎回款项; 2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3.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2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试行 办法 》 和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2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6.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2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0.授权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投资顾问由于本身差错、疏忽、 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5 33.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3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 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 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 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 )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1 )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 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 )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3 )因 基金 投资 股票 而 参加 上市 公司 股东 大 会的 、与 上市 公司 董 事会 或其 他持 有5% 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14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或技 术风 险、 合规 性风 险、 声誉 风险 和外 部风 险。 针对 上述 各种 风险 , 本公 司建 立了 一套 完整 的 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 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 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 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 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 它, 但需 加以 监控 。 而对 较为 严重 的风 险, 则实 施一 定的 管理 计划 , 对于 一些 后果 极其 严重 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 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7 (1)内部控制的原则 A.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制度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并渗 透到 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B.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立 独立 的督 察长 与监 察稽 核部 门, 并使 它们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与 权威性。 C.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司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 分明 、 相互 牵制 , 并通 过切 实可 行的 相互 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D.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 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E.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的投 资管 理、 基金 运作 、 计算 机技 术系 统等 相 关部 门, 在物 理上 和 制度上 适当 隔离 。 对因 业务 需要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制定 严格 的批 准程 序和 监督 处罚 措施 。 F.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A.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 负责 针对 公司 在经 营管 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进行 研究 并制 定相 应的 控制 制 度。 在特 殊情 况下 ,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可 依据 其职 权, 在上 报董 事会 的同 时, 对公 司业 务进 行 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 建议。 此外 , 公司 设有 督察 长, 组织 指导 公司 的监 察与 稽核 工作 , 对公 司和 基金 运作 的合 法性 、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B.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 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 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 并将评估报 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C.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 原则 。 基金 投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场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 各部 门的 操作 相 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 互制约的关系, 以减 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 设置科学、 合理、 标准化的业 务操 作流 程, 每项 业务 操 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D.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E.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 、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督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 制度 有效 地 执行 。 监察 稽核 人员 具有 相对 的独 立性 , 定期 出具 监察 稽核 报告 , 报公 司督 察长 、 董事 会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A.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B.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C.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9 七 、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与 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 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即 “ 银华 恒生中企份额 ” ) 、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稳 健收 益类 份额 (即 “ 恒中企 A 份额 ” )与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积 极收 益类 份额 (即 “ 恒中企 B 份 额” ) 。其 中,恒中企 A 份额、 恒中企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 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按照 1 :1 的比 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 恒中企 A 份额和 恒中企B 份额。 根据 恒中企 A 份额和 恒中企B 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 恒中 企 A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 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恒中企 B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且两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 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 和赎回, 及上市交易。 恒中企 A 份额与 恒中 企 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 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或上市交易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投资 者可 选择 将其 场内 申购 、 买入的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 恒中企 A 份额和 恒中企 B 份额。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 恒中 企 A 份额和 恒中 企 B 份额申请合并为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后赎回、 卖出。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场外 申购 的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不进行分 拆, 但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投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场 外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跨系统转托管 至场内直接上市交易, 亦可申请将其分拆成 恒中企 A 份额和 恒中企B 份额后上市交易。 投资 者可按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 恒中企A 份额和 恒中企B 份额合并为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后赎回、 卖出。 (三) 恒中企 A 份额和 恒中企 B 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 恒中企 A 份额和 恒中企B 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 金份额 恒中企 A 份额和 恒中企B 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 恒中企 A 份额和 恒中企 B 份额分别进行净值计算, 恒中 企 A 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 金份 额, 本基 金净 资产 优先 确保 恒中企 A 份额的本金及 恒中企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恒 中企 B 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优先确保 恒中 企 A 份额的本 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 恒中企 B 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恒中企 A 份额和 恒中企B 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1.正常 情况 下 (指 除下 文第 2 条和 第 3 条所规定情形以外的情况), 恒中 企 A 份额根据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每日获得应计收益, 恒中企 A 份额实际的投资盈亏都由 恒中 企 B 份额分享 与承担。 恒中企 A 份额约定累计应得收益依据 恒中 企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 益率和截至计算日 恒中企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恒中企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5%”, 同 期银 行人 民币 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以 每个 定期 折 算期 间开 始 日的 中国 人民 银行 实 施的 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 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3.5% ” 。 如果 未来 中国 人 民银行实施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不再发布, 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市 场调整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构成。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 并不承诺或保证 恒中企 A 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 如在某一定期折算期间内本基金资产出现 极端损失情况下, 恒中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 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极端情况发生日, 指按正常情况下的净值计算规则, 发生 恒中企 B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将跌破 0.2000 元的 自然 日, 即恒中企 B 份额在承担当日亏损与支付当日 恒中 企 A 份额应得 收益后基金份额净值将跌破 0.2000 元的自然日。极端情况发生日基金份额净值具体计算公 式详见下文。 3.极端情况发生后, 恒中企 B 份额暂时不再保证 恒中 企 A 份额每日应得收益 , 恒中企 A 份额开始与 恒中企 B 份额按两者基金份额净值的比例共同承担亏损,即 恒中企 A 份额与 恒中 企 B 份额将各负 盈亏 。 若由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回涨 使得 恒中 企 B 份额按各负盈亏原则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大于0.2000 元, 则超 过0.2000 元的部分净值将优先用于弥补 恒中企A 份额, 以使 恒中企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于 恒中企A 份额在极端情况发生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加上 恒中企 A 份额自极端情况发生日 (含该日) 以来在正常情况下约定累计应得收益; 若 弥补后仍有剩余, 则剩余部分归属于 恒中企 B 份额 ; 若不 足以 弥补 , 则直 至补 足后 , 恒中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方可超过0.2000 元。 在恒中企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0.2000 元 后, 恒中企 A 份额与 恒中 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原则重新按照前述规则1 执行 , 即 恒 中企 A 份额根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每日获得应计收益, 恒中 企 A 份额实际的投资盈亏都由 恒 中企 B 份额分享与承担。 4.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 恒中企 A 份额和 恒中企B 份额进行净值计算。 5.每 2 份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 恒中企 A 份额 和 1 份 恒中企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6.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定期折算期间内, 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 折算 , 则恒中企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约定累计应得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净值计 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 恒中企 A 份额在净值计算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日约 定累 计应 得 收益 的天 数应 按照 当 前定 期折 算 期间 内最 近 一次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基准 日的 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在本基金存续的某一完整定期折算期间内, 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和 已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 则 恒中企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约定累计应得收益的天 数按自该定期折算期间首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在本基金存续的某一完整定期折 算期 间内 , 若未 发生 基 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且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 (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一章基金份额折算之 “一、 定期份额折算 7、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 , 则 恒中企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约定累计应得收益的天数应按照上一定期折算期间内最近一次 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恒中企 A 份额收益率以该定期 折算期间收益率为准; 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 恒中企 A 份额在净值计算 日约 定累 计应 得 收益 的天 数应 按照 当 前定 期折 算 期间 内最 近 一次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基准 日的 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 极端 情况 , 且恒中企 A 份额与基金资产净值同涨同跌期间 (该期 间内本基金不再遵循在优先确保 恒中企 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 将剩余净资产 计为 恒中企 B 份额的净资产的规则) 包含 了 11 月 30 日的 , 则下 一定 期折 算期 间期 初本 基金 不实施定期份额折算, 即本基金不对极端情况发生日所在定期折算期间 (以下简称 “当期” ) 的恒中企 A 份额和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进行约定累计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当期 恒中企 A 份额和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约定累计应得收益将递延至下一期定期折算期间。 计算 恒中企 A 份额累计应得收益所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各定期折算 期间恒中企 A 份额的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并应使用各定期折算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 恒中企 A 份额累计应得收益。 (四)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按照 恒中企 A 份额和 恒中 企 B 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 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恒中企A 份额和 恒中企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 恒中企A 份额、 恒中 企 B 份额和 银 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份额数之和。 2.恒中企 A 份额和 恒中企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恒中企 A 份额和 恒中企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正常情况下的 恒中企 A 份额和 恒中企B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恒中企 B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 恒中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2)恒中企 A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 恒中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其中:N 为定期折算期间的实际天数; t=min{ 自定期折算期间首日至 T 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至T 日, 自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的次日至 T 日} ;


为 T 日每份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T 日每份 恒中企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T 日每份 恒中企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R 为定期折算期间 恒中企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2) 极端情况下 恒中企 A 份额和 恒中企B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极端情况发生后,当期回补 恒中企 A 份额当期应得收益的情况 ①恒中企 B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 恒中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②恒中企 A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极端情况发生日、 极端情况发生后这两种情形, 恒中企 A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必须 采用不同的计算公式。 以下详细列示了 T 日所处的不同情况与相应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 A.极端情况发生日 恒中企 A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极端情况发生日会有两种不同情况发生,具体如下: a. 若 恒中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过 0.2000 元 的 部 分 小于 等 于 当 日 亏 损 , 即















































时,则 恒 中企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超 过 0.2000 元的部分优先承担当日亏损,当日亏损的剩余部分将由 恒中企 A 份额与 恒中 企 B 份 额共同承担,即,






















































































, 其中:























为 T-1 日 恒中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 于 0.2000 元的部分,用 以优先承担当日亏损;

















为 T 日每两份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亏损绝对值,等于每份 恒中企 A 份额与每份 恒中企 B 份额的亏损绝对值之和,即上文所述当日亏损;

















为 恒中企 A 份额与每份 恒中企 B 份额开始共同承担当日亏损剩余部 分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之和; 恒中企 A 份额承担当日亏损剩余部分的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恒中企 B 份额承担当日亏损剩余部分的
































。 b.若 恒中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过 0.2000 元的部分大于当日亏损,但小于当日亏 损与 恒中企 A 份额当日应得收益之和,即




































































时, 则 恒 中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过 0.2000 元的部分在承担当日亏损后,剩余部分将支付给 恒 中企 A 份额充当T 日的部分应得收益,即

































































, 其中:












































为 恒中企 A 份额获得的 T 日的部分应得 收益。 B.自极端情况发生日 (K 日) 下一 日 (含 该日 ) 起 , 恒中企 A 份额与 恒中企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同涨同跌;若按同涨同跌原则计算的 恒中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 0.2000 元,则超过 0.2000 元的部分必须优先用于弥补 恒中企 A 份额的应得收益,以使得 恒中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于 恒中企A 份额在K-1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加上 恒中企A 份额自K 日 (含 该日)以来在正常情况下的约定累计应得收益。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a.K+1 日(含该日)起,若 T 日恒中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超过 0.2000 元,即




















, 则恒中企 A 份额与 恒中 企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同涨 同跌 ,即
































, 其中:











为按照同涨同跌原则计算的 T 日恒中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按照正常情况下的净值计算规则计算的 T 日 恒中企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b.K+1 日( 含该 日) 起, 若 T 日 恒 中企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高 于 0.2000 元,即




















,则











超过 0.2000 元的部分必须优先用于弥补 恒中 企 A 份额的应得收益, 以使得 恒中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于 恒中 企 A 份额 在 K-1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加上 恒中企 A 份额自K 日(含该日)以来在正常情况下的约定累计应得收益。即






































其中:N 为定期折算期间的实际天数; t=min{ 自定期折算期间首日至 T 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至T 日, 自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的次日至 T 日} ;


为 T 日每份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T 日每份 恒中企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T 日每份 恒中企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R 为当期定期折算期间 恒中企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4 为按照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计算的 T 日恒中企A 份额的应得收益,




















2)极端情况发生后,当期未能回补 恒中企 A 份额当期应得收益的情况 极端情况发生后, 若恒中企 A 份额与基金资产净值同涨同跌期间包含了 11 月 30 日的, 则本基金不实施定期份额折算, 即本基金不对极端情况发生日所在定期折算期间的 恒中企 A 份额和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恒中企 A 份额和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当期 应得收益将递延至下一期定期折算期间。 计算 恒中企 A 份额累计应得收益所适用的约 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各定期折算期间 恒中企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并应使用各定期折算 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 恒中企 A 份额累计应得收益。 ①恒中企 B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 恒中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②恒中企 A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极端情况发生日、 极端情况发生后这两种情形, 恒中企 A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必须 采用不同的计算公式。 以下详细列示了 T 日所处的不同情况与相应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 A.极端情况发生日 恒中企 A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极端情况发生日会有两种不同情况发生,具体如下: a. 若 恒中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过 0.2000 元 的 部 分 小于 等 于 当 日 亏 损 , 即















































时,则 恒 中企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超 过 0.2000 元的部分优先承担当日亏损,当日亏损的剩余部分将由 恒中企 A 份额与 恒中 企 B 份 额共同承担,即,






















































































, 其中:























为 T-1 日 恒中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 于 0.2000 元的部分,用 以优先承担当日亏损;

















为 T 日每两份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亏损绝对值,等于每份 恒中企 A 份额与每份 恒中企 B 份额的亏损绝对值之和,即上文所述当日亏损;

















为 恒中企 A 份额与每份 恒中企 B 份额开始共同承担当日亏损剩余部 分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之和; 恒中企 A 份额承担当日亏损剩余部分的
































, 恒中企 B 份额承担当日亏损剩余部分的
































。 b.若 恒中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过 0.2000 元的部分大于当日亏损,但小于当日亏 损与 恒中企 A 份额当日应得收益之和,即




































































时, 则 恒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5 中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过 0.2000 元的部分在承担当日亏损后,剩余部分将支付给 恒 中企 A 份额充当T 日的部分应得收益,即

































































, 其中:












































为 恒中企 A 份额获得的 T 日的部分应得 收益。 B.自极端情况发生日 (K 日) 下一 日 (含 该日 ) 起 , 恒中企 A 份额与 恒中企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同涨同跌;若按同涨同跌原则计算的 恒中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 0.2000 元,则超过 0.2000 元的部分必须优先用于弥补 恒中企 A 份额的应得收益,以使得 恒中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于 恒中企A 份额在K-1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加上 恒中企A 份额自K 日 (含 该日)以来在正常情况下的约定累计应得收益。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a.K+1 日(含该日)起,若 T 日恒中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超过 0.2000 元,即




















, 则恒中企 A 份额与 恒中企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涨同跌,即















































, 其中:











为 按 照 同 涨 同 跌 原 则 计 算 的 T 日 恒 中 企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为按照正常情况下的净值计算规则计算的 T 日 恒中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b.K+1 日( 含该 日) 起, 若 T 日 恒 中企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高 于 0.2000 元,即




















,则











超过 0.2000 元的部分必须优先用于弥补 恒中 企 A 份额的应得收益, 以使得 恒中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于 恒中 企 A 份额 在 K-1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加上 恒中企 A 份额自K 日(含该日)以来在正常情况下的约定累计应得收益。即





















































其中:N 为定期折算期间的实际天数; t=min{ 自定期折算期间首日至 T 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至T 日, 自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的次日至 T 日} ;


为 T 日每份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T 日每份 恒中企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T 日每份 恒中企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第 i 期定期折算期间 恒中企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为当期 恒中企 A 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min{ 第 i 期定期折算期间自首日至期末,第 i 期定期折算期间自不定期份额折算基 准日至期末,第 1 期定期折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期末} j,j+1, …,m 为 m-j 个连续未发生定期折算期间,m-j∈[1,+ ∞); 为按照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计算的 T 日恒中企A 份额的应得收益,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 A 份额和 恒中 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如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 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八、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 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试行办法》、《通知》、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3 年11 月7 日证监许 可【2013 】1433 号文核准募集。 本 基 金 募 集 期募 集 及 利息 结 转 的基 金 份 额共 计303,487,507.99 份, 有 效 认购 户 数 为 2,229 户。 其中 , 场 内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为154,510,834.00 份, 按照1:1的 比例 自动 分离 为 77,255,417.00 份 恒中企A份额和77,255,417.00 份恒中企B份额。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存续期 间 不定期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九、 基金 合同 生 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 年4月9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数 量连 续20 个 工作 日 达不 到200 人, 或 连续20 个工 作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 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十、 银华 恒生 中 企份 额 、 恒中企 A 份额与 恒中企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 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A 份额 与恒中企B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 地点 本基金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A 份额与 恒中企B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 所。 (三)上市交易的 时间 本基金 恒中企A份额与 恒中企B 份额于2014 年5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于2015 年4月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 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银华 恒生 中 企份 额 及 银 华恒 生中 企 份额 所分 离的 恒中企A份额与 恒 中企B份 额以 不同 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三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 三 类基金份额的净 值; 2.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A 份额与 恒中企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A份额与 恒中企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A份额与 恒中企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 民币; 5.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恒中企A份额与 恒中企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 费用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A份额与 恒中企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 行情揭示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A份额与 恒中企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 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 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 上市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A份额与 恒中企B 份额 的停 复牌 、 暂停 上市 、 恢复 上市 和终 止 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 )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 金上 市交 易 的规 则等 相关 规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 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 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十一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本基金的 恒中企A 份额、 恒中企B份额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 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 场所 投资人办理 银 华恒 生中 企 份额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 业务 的场 所为 具有 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且 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 银 华恒 生中 企 份额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 业务 的场 所为 基金 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和场 外代 销机 构。 投资 人需 使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办 理 银华恒生中 企份额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办理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申购 、 赎回 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 申购 和赎 回。 本基 金场 内、 场外 代销 机构 名单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 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 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为深交所交易日 交易时间;场外申购、赎回业务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4 年5 月12 日起开始办理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 申购业务。 本基金自2014 年5 月12 日起开始办理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申 购、 赎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回或 者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 银华 恒生中企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 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 即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 银华恒生中 企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 银华恒生中 企份额 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份额登记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份额登记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 赎回应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 办理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深圳 证券账户; 6.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按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在未来条件成熟时, 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增减人民币 和外币基金份额类别, 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如本基金增减人民币和外币基 金份 额类 别, 基金 管理 人应 确定 申购 赎回 原则 、 程序 、 费用 等业 务 规则 并提 前公 告。 在未 来 条件 成熟 时, 本基 金可 以开 通不 同基 金份 额类 别之 间的 转换 , 具体 规则 详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和相关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并在T+1 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 日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到申 请。 申购 、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T +10 个工 作日 内 (包 括该 日) 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 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 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 办理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申购时,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代销机构 的 代销 网点 及网 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每个 基 金账 户首 笔 申购 和追 加 申购 的每 笔金 额不 得 低于 人民 币10 元。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或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通过场内申购时, 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深 圳 交 易 所有关业务规则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 理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场内 赎回 时, 每笔 赎回 申请 的最 低份 额 为10 份基 金份 额, 同时 赎回 份额 必须 是整 数份 额, 且单 笔赎 回最 多不 超过99,999,999 份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赎回 , 但某 笔赎 回业 务申 请导 致单 个交 易账 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投资人将场外申购的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 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上限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 (七)申购费用和 赎回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基金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费率相同, 最高为1.2% , 且随 申购 金额 的增 加而 递减 ; 本基 金对 通过 直销 机构 及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申 购的 养老 金 客户 与除 此 之外 的其 他投 资人 实 施差 别的 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费 申购金额 (M,含申购 费) 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特定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2% 0.36% 50 万元 ≤M < 100 万元 0.8% 0.24%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5% 0.15% M≥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笔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笔 2.赎回费率 本基 金对 通过 直销 机构 及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赎 回的 养老 金客 户与 除 此之 外的 其他 投资 人实施差别的赎回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 所 适用的特定赎回费率如下所示: 养老金客户 赎回费 持有期限(Y) 费率 Y<7 天 1.50% 7 天≤Y <1 年 0.125 % 1 年≤Y <2 年 0.05 % Y≥2 年 0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赎回费率外,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1.50% ,随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 场内赎回费率为1.50%, 持有 期限 不少 于7日 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0.50% ,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场外赎回费 持有期限(Y) 费率 Y<7 天 1.50%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7 天≤Y <1 年 0.50% 1 年≤Y <2 年 0.20% Y≥2 年 0 场内赎回费 Y <7 天














1.50% Y ≥7 天














0.50% 注:1年指365 天,2年指730 天。 3.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提出申购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结算 等各项费用。 5.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 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非养老金客户 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7 日的 非养老金客户收取的赎回费扣除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 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 计算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情形 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对 以特 定交 易方 式(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8.银华 恒生中企 份额 申购 、 赎回 的币 种为 人民 币,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 9.未来条件成熟时, 本基金将增加外币申购赎回方式, 以便更好地满足持有外币资产的 投资 人的需求。本项调整不需召开持有大会表决。 对非养老金客户,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履行 必要程序后征收短期赎回费,且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场外持有基金份额期限少于7 日、30日的基金份额的短期交易收取短期交易赎回费, 并对基金份额所收取的短期交易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具体标准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披露。 (八)申购份额与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时,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不足1 份额对应 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场外 申购 时,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 以当 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 算, 申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6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其对 应的 场内 申购 费率 为1.2% , 假设申购当日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净值为1.0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0/ (1 +1.2% )=59,288.54 元 申购费用=60,000 -59,288.54 =711.46 元 申购份额=59,288.54/1.060 =55,932 份(截位保留至整数位) 即: 投资 人投 资60,000 元从场内申购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假设 申购 当日 银华恒生中企份 额净值为1.060 元,则其可得到55,932 份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例二: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计算 某非养老金投资人投资6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其对 应的 场外 申购 费 率为1.2% ,假设申购当日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净值为1.0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0/ (1 +1.2% )=59,288.54 元 申购费用=60,000 -59,288.54 =711.46 元 申购份额=59,288.54/1.060 =55,932.58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60,000 元从场外申购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假设 申购 当日 银华恒生中企份 额净值为1.060 元,则其可得到55,932.58 份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2.本基金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赎回时, 赎回金额均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投资人通过场内赎回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10,000 份, 持有期 为30 日, 对应的 赎回费 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5% =57.4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57.4 =11,422.60 元 即: 投资 人从 深交 所场 内赎 回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10,000 份, 持有期 为30日, 假设赎回当 日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净值为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 元。 例四: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非养老金投资人从场外赎回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10,000 份, 持有 时间 为一 年三 个月 , 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2%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14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2% =22.96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22.96 =11,457.04 元 即: 某投 资人 持有10,000 份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一年三个月后从场外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净值是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7.04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九)基金份额的 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 可以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 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 可抗 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 常运 作或 者因 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无 法接 受投 资人 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4.基金管理 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5.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6.因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 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发生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 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香港的证券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 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10. 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国家 外汇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11.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的。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5、11项外的其他情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 或部分 拒 绝的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 可抗 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 常运 作或 者因 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无 法接 受投 资人 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银华恒生中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 企份额 赎回申请的措施。 5.基金 投资 的 主要 市场 香 港的 证券 市场 或外 汇 市场 或本 基金 的资 产 组合 中的 重要 部分 发生暂停交易或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出现交收迟延等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 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 支付 ,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延期支付的, 赎回价格为赎回申请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 若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延 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 个工 作日 ,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投资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对于场内赎回部分,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 而自动撤销。 (十二)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 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包括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A份额和 恒中企B份额 ) 的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恒中企A份额和 恒中 企B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包括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A份额和 恒中企B份额, 下同)的20%时,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 付该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全 部赎 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因 支 付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全 部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 的部 分 (不 含20% )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延 期办 理。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 消赎回 。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如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 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20% 的部分 (含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 同的 处理 方式 。 对于 前述 未能 赎回 部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 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4)暂停 赎回 :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基金转换中 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本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1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 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 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 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 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 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 或上市交易买入 的 银华 恒生中企份额 及上市交易买入的 恒中企A份额、 恒中企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场内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亦 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恒中企A 份额和 恒中企B份额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 比例申请合并为 银华恒生中 企份额 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场外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2 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可直接上市交易, 亦可 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1:1 比例分离为 恒中企A份额和 恒中企B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赎 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银华恒生中企份 额场内赎回 或上市交易 或恒中企A份额和 恒中企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 (2)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本基金自2014 年5 月12 日起开始办理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具体规 则请见 基金管理人发布 的公告 。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 但每 期扣 款金 额 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 人在 相关 公 告或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 定 的定 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 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 出决 定之 前,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收益 先行 一并 冻结 。 被冻 结基 金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 付。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十二 、基 金的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代理行收取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费等法律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10.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1.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2.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 金管 理人 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参 照公 允的 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 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遇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 费用 自动 扣 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28%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4 划拨 指令 。 若遇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 费用 自动 扣 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 金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与 标的 指数 许可 方所 签 订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协 议中 所规 定的 指数 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 其中,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许可使用固定费是为获 取使用指数开发基金的权利而支付的费用, 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按每季 金额在25,000 港币与参考下列公式 逐日 累计 计算的金额中 孰 高者计 。 计算方法如下: 在每个自然日: H=E ×A ÷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个自然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币种为人民币 A等于0.04% ,为“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指数许可 使用费的费率 E为前一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 按季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度首日起15 个自然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 计算指数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4.其他 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 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 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目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基金 合同生效前 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可 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低 基金 管理 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 率。基金管理人必 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六)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 法规 规定 , 履行 纳税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 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 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十三 、基 金的 份 额 配对转换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恒中企A份额、 恒中企B 份额的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 )份 额配 对 转换 是指 本基 金的 银 华恒 生中 企 份额 与 恒中 企A 份额 、恒中企B 份额之 间的配对转换,包 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持 有的 每2 份银华 恒生 中企 份 额 的场 内份 额申 请转 换成1份 恒中企A份额与1份 恒中企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 恒中企A份额与1 份恒中企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 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业 务办 理 机构 见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网 站信 息披 露或 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 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已于2014 年5月12日开始办理。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 日 (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暂停 份额 配对 转 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 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 恒中企A 份额和 恒中企B份额的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 恒中企A 份额与 恒中企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 且基 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 须跨系统转托管为 银华恒生中企份 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视 情况 对上 述规 定作 出调 整, 并在 正式 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 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 对转换的情形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6 1.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 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 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 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十四 、基 金的 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 账户 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外托管人的相关要求,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可以以基金名 义或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 保证上述账户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财产 独立 ,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及 境外 托管 人的 其他 托管 账户 相独 立。 基金 财产 中的 现金 于存 入现 金 账户时即构成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无担保的等额债务, 除非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 盘程序明文禁止该等现金归入清算财产外, 该等现金归入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的清算财 产并不构成基金 托管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四) 基金财产的 保管与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境外托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 托管 费以 及其 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 相抵 销,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自 有资 产 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 利。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和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8 十五 、基 金资 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香港交易所共同的正常营业日以 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个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T日收市后完成当日估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等 )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9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 纪商处取得,并通 过书面方式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 所涉及人民币对港币、 美元的汇率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 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为准。 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 采用 估值 日伦 敦时 间下 午四 点(或能 够取 到的 离 下午 四点 最近 时点) 由彭 博信 息(Bloomberg) 提 供的其它币种与美元的中间价套算。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 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境外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 缴纳及索取税收 返还等相关工作。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 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管理人 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 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9.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如 采用 本款 第1-8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1-8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4 位以内( 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 或代销机构、 或投 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因不 可抗 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根据过错原则, 向过错人追偿, 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差错 , 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 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 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 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 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1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其中 错误偏差达到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A份额与 恒中企B 份额任一类别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 银 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A 份额与 恒中企B份额任一类别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估值时间点计算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 由于 时差 、 通讯 或其 他非 可控 的客 观原 因, 在本 基金 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 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 人和本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2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 )暂 停估 值与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在上述第4项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 回申请的措施。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3 十六 、交 易的 清 算与 交割 (一 ) 交易 的清 算与 交割 应依 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试 行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基金投 资的清算、交割事宜。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有充足的资金(或证券)可用于清算与交割。 (二 ) 基金 托管 人可 将基 金买 卖证 券的 清算 交收 、 资金 汇划 及交 易过 户记 录获 取等 职责 委托境外托管人处理。 (三 ) 境外 托管 人根 据投 资地 交易 规则 准确 及时 办理 结算 。 除基 金托 管人 或境 外托 管人 故意 不当 行为 、 欺诈 、 疏忽 或者 违约 之外 , 基金 托管 人或 境外 托管 人不 承担 其以 符合 法律 法 规、 相关 投资 产品 的条 款 条件及有关市场规则的方式在收到对手方的对价之前交付金融资产 或者支付资金的风险损失。 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下, 应协助基金管 理人提起法律诉讼或对责任方采取类似措施以追究责任。 (四 ) 对于 未成 功交 割的 结算 指令 以及 特殊 情况 下的 延迟 交收 , 基金 托管 人或 境外 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以便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联系解决。 (五)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成交回报或清算交割指令进行相应的会计记录,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 境外 托管 行可 根据 实 际交 割情 况 调整 按基 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指令 所 作出 的会 计记 录, 基金 托管 人应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此种 调整 所发 生的 任何 支出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协调 解决。 (六 ) 由于 全球 投资 涉及 不同 投资 市场 和结 算规 则, 对于 非因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迟交收等情况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积极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4 十七 、基 金的 收 益与 分配 在存 续期 内, 本基 金 (包 括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A 份额、 恒中企B份额 )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5 十八 、基 金份 额 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 算 在恒中企 A 份额、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第一个工作日,本 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第一个定期折算期间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 金合同生效日之后最近一个 11 月 30 日,第二个及之后的定期折算期间指每个会计年度的 12 月 1 日至下一会计年度 的 11 月 30 日。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第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恒中企 A 份额、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若本基金成立于 12 月份,则基金成立当年不进行定期折算) 。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恒中企 A 份额和 恒中企B 份额按照基金合同 “四、 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进 行净 值计 算, 对 恒中企 A 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每 2 份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将按 1 份 恒中企 A 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 恒中企A 份额和 恒中 企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 的比例。 对于 恒中企 A 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 恒中企 A 份额每个定期折算期间期末即 11 月 30 日份额净值超出 1.0000 元部 分, 将折 算为 场内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分配给 恒中 企 A 份额 持有人。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将按 1 份 恒中 企 A 份额获 得新增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分 配。 持有 场外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 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分 配; 持有 场内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分 配。 经过 上述 份额 折算 , 恒中企 A 份额和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 恒中企 A 份 额和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第一个工作日进行 恒中企 A 份额上一定期折算期间应得收益的定期 份额折算时,以下公式中每份 恒中企 A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等于当期定期折算期末 11 月 30 日的 恒中企 A 份额每份资产净值。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6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 恒中企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 恒中企 A 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 恒中企A 份额的份额数 ? ? - -1.0000 0.5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银 华 恒 前 份 额 后 前 份 生 额 中 企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A 份 额 期 末 资 恒 生 中 企 恒 中 企 产 净 值 ?? ? NUM NAV NUM





恒中企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份额数= ? ? -1.0000 前 后 A 份 额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恒 中 企 每 份 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恒 中 企 净 值 ? NUM NAV 【 恒中企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 ? -1.0000 A NAV 后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每 份 恒 中 企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 其中: 后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净值 前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份额数 前 恒 中 企A 份 额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 恒中企 A 份额的份额数 (2) 恒中企 B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 恒中企 B 份额净值及其份额数。 (3)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份额数 = 定期份 额折算前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份额数+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 份额数 ? ? - -1.0000 0.5 前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后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前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恒 中 企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 ? NUM NAV NUM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1.0000) 0.5 前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后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每 份 恒 中 企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 NUM NAV 【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7 ? ? -1.0000 A 后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每 份 恒 中 企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NAV ×0.5 】 其中: 后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净值 前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份额数 例一、假设本基金成立后第 3 个会计年度 12 月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 日, 恒中企 A 份额 、 恒中企B 份额、 恒生中企 场外 份额及 恒生中企 场内份额 的规模依次为 5 亿份、5 亿份、10 亿份和 10 亿份 , 恒中企A 份额期末份额净值为 1.0700 元,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净值为 0.9930 元,则, 折算后: 恒中企 A 份 额持 有人 新增 的场 内 银 华恒 生中 企份 额 的 折算 比例=(1.0700-1.0000 ) /0.9930=0.070493454 ;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0.5* (1.0700-1.0000)/0.9930=0.035246727 。 本基金折算后, 恒中企 A 份额 5 亿份 , 同时 , 新增 的场 内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数=500,000, 000 ×0.070493454=35,246,727 份; 恒中企 B 份额5 亿份; 恒生中企场外份额数=1,000,000,000+1,000,000,000 × 0.035246727=1,035,246,727.00 份; 恒生中企 场 内 份 额 数=1,000,000,000+1,000,000,000 ×0.035246727=1,035,246,727 份。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 A 份额与 恒中企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8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 某一 定期 折算 期间 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发生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本基 金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本 着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 根据 具体 情况 选择 按照 定期 份额 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极端情况, 且 恒中企 A 份额与基金资产净值同涨同跌期间包含了 11 月 30 日的 , 则本 基金 不实 施定 期份 额折 算, 即本 基金 不对 极端 情况 发生 日所 在定 期折 算 期间(以下简称“当期” ) 的恒中企 A 份额和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 算。 恒中企 A 份额和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当期应得收益将递延至下一期定期折算期间。 计算 恒中企 A 份额累计应得收益所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极端情况发生日所在定期折算期 间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二)不定期份额 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0 元及以上时进行份额折算。 当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0 元及以上,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 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达到 1.500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 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恒中企 A 份额、 恒中企B 份额和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1.5000 元后 , 本基 金将 分别 对 恒中企A 份额、 恒中企 B 份额和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进行 份额 折算 , 份额 折算 后本 基金 将确 保 恒中 企 A 份额和 恒中企 B 份额的比例为 1:1 , 份额 折算 后恒中企A 份额、 恒中 企 B 份额和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 元。 当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份额净值达到 1.5000 元后, 恒中企 A 份额、 恒中 企 B 份额、 银 华恒生中企份额 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9 (1) 恒中企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 恒中企 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 恒中企A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份额折算前 恒中企A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 恒中企A 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 内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恒中企 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 即超 出 1 元以上的净值部分全部 折算为场内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份额 折算 前 恒中企 A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恒中 企 A 份额与新增场内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NUM NUM ? 后 前 恒 中 企A 份 额 恒 中 企A 份 额 恒中企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 ? -1.0000 1.0000 NAV NUM ? 前 恒 中 企A 份 额 前 恒 中 企A 份 额 【恒中企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折算比例= ? ? -1.0000 1.0000 NAV 前 恒 中 企A 份 额 】 其中: NUM 前 恒 中 企A 份 额 :份额折算前 恒中企 A 份额的份额数 NUM 后 恒 中 企A 份 额 :份额折算后 恒中企 A 份额的份额数 NAV 前 恒 中 企A 份 额 :份额折算前 恒中企 A 份额净值 (2) 恒中企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后 恒中企 A 份额与 恒中企B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1 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 恒中企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 恒中企 B 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 场内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恒中企 B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 1 元以上的净值部分全 部折算为场内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份额 折算 前恒中企 B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恒 中企 B 份额与新增场内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NUM NUM ? 后 前 恒 中 企B 份 额 恒 中 企B 份 额 恒中企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份额数=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0 ? ? -1.0000 1.0000 NAV NUM ? 前 恒 中 企B 份 额 前 恒 中 企B 份 额 【恒中企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折算比例= ? ? -1.0000 1.0000 NAV 前 恒 中 企B 份 额 】 其中:


NUM 后 恒 中 企B 份 额 :份额折算后 恒中企 B 份额的份额数 NUM 后 恒 中 企A 份 额 :份额折算后 恒中企 A 份额的份额数 NUM 前 恒 中 企B 份 额 :份额折算前 恒中企 B 份额的份额数 NAV 前 恒 中 企B 份 额 :份额折算前 恒中企 B 份额净值 (3)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场内 银华恒 生中企份额 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 ? -1.0000 1.0000 NAV NUM NUM?? 前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新 增 份 额 前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 ? -1.0000 1.0000 NAV 前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 其中: NUM 新 增 份 额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份额折算后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新增份额数 NAV 前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份额折算前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净值 NUM 前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份额折算前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份额数 例二、 某三位投资人分别 持有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A份额、 恒中企B份额各10,000 份, 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日, 三类 份额的 折算比例 如下 表所 示 , 折算 后, 银华恒生中 企份额 、 恒中企A 份额、 恒中企B份额 三类基金份额 净值均调整为1.0000 元。 新 增 份 额 折 算 比例 折算 前 基金份额 数 折算后 基金份额 数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1 银华恒生中企 份额 0.500000000 10,000 份 10,000 份 银华恒生中企份 额+5,000 份新增 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 恒中企 A 份额 0.030000000 10,000 份 10,000 份 恒中企 A 份额 +300 份新增 银华恒生中企 份额 恒中企 B 份额 0.970000000 10,000 份 10,000 份 恒中企 B 份额 +9,700 份新增 银华恒生中 企份额 (4)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 A 份额与 恒中企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折算部分所涉及的基金份额净值保留位数均以其业务公告为准。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2 十九 、基 金的 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 日至12月31日, 如果基金募集 所在 的会计年度,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 ,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照 有关 规定 编制 基 金会计报表 ;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 聘请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二十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试行办法 》 、 《通知》 等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其 他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按 规定 将应 予 披露 的基 金 信息 披露 事项 在规 定 时间 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可以人民币、 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 涉及币种之间转 换的 , 应当 披露 汇率 数据 来源 , 并保 持一 致性 。 如果 出现 改变 , 应当 予以 披露 并说 明改 变的 理由 。 人民 币对 主要 外汇 的即 期汇率应当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 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本基金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公 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4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 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后的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以及 恒中企A 份额和 恒中企B份额的份额净值 ; 3.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 银华 恒生 中 企份 额 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银华恒生中企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A 份额和 恒中企B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前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要 求,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八)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5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包括银华恒生中 企份额、恒中企A 份额、恒中企B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人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临时报告与 公告 在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发生 如 下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或撤消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6 20.基金更换登记机构; 21.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的拆分; 27.本基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28.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恒中企A份额、 恒中企B 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31.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32.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 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招募 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 合 同生 效公 告、 临时 公告 、 年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季度 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7 二十 一、 基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更 基金 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 同 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 同变 更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 人的职务,而 在6个 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 合同 终止 ,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8 (8)参加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9 二十 二、 基金 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 年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 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 2018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28,051.82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6,807.99 亿元,增 幅 3.08% 。 上半 年, 本集 团盈 利平 稳增 长, 利润 总额 较上 年同 期增 加 93.27 亿元至 1,814.20 亿元,增幅 5.42%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84.56 亿元 至 1,474.65 亿元 ,增 幅 6.08% 。 2017 年, 本集 团先 后 荣获 香港 《亚 洲货 币》 “2017 年 中国最佳银行 ”, 美国 《环 球金 融》 “2017 最佳 转型 银行 ” 、 新加 坡 《亚 洲银 行家 》 “2017 年中国最佳数字银行” 、 “2017 年中国 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 《银行家》 “2017 最佳金融创新奖” 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年度最具社 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 “2017 全球银行 1000 强”中 列第 2 位;在美国《财富》 “2017 年世 界 500 强排 行榜 ”中 列 第 28 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产 市场 处、 理财 信托 股权 市场 处、QFII 托管 处、 养老 金托 管处 、 清算 处、 核算 处、 跨境 托 管运 营处 、 监督 稽核 处等10 个职 能处 室, 在安 徽合 肥设 有托 管运 营中 心, 在上 海设 有托 管运 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15余人。 自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0 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 况 纪伟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南通 分行 、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 信 贷经 营部 任职 , 并在 总行 公司 业务 部、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授信 审批 部担 任领 导职 务。 其拥 有 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 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国际 部、 营业 部并 担任 副行 长, 长期 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 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战略 客户 部, 长期 从事 客户 服务 、 信贷 业务 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 验。 原玎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海 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 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 为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 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 管人 的各 项职 责, 切实 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 券投 资基 金、 社保 基金 、 保险 资金 、 基本 养老 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业 年金 等产 品在 内的 托管 业务 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8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 银行已托管 857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 《全 球托 管人 》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 行” 、4 次 获得 《财 资》 “中 国最 佳次 托管 银行 ” 、连 续 5 年获得 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 等奖项, 并在 2016 年被 《环 球金 融》 评为 中国 市场 唯一 一家 “ 最佳托管银行 ”、在 2017 年 荣获 《亚 洲银 行家 》 “最 佳托 管系 统实 施奖 ” 。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1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 控制制度、 岗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 格; 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 效;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 实施 音像 监控 ;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 防止 泄密 ;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 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其 配套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监督 所托 管基 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 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2 二十 三、 境外 资 产托 管人 (一)境外资产托 管人 基本情况


名称:摩根大通银行(JPMorgan &Chase Bank, N.A. )


注册地址:1111 Polaris Parkway, Columbus, Ohio 43240, U.S.A.


办公地址:27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017-2070


法定代表人:James Dimon


成立时间:1799 年


总资产(截止 2018 年3 月 31 日) :2.61 万亿美元


实收资本(截止 2018 年3 月 31 日) :1,785 百万美元


托管资产规模(截止 2018 年3 月 31 日) :24.0 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穆迪评级 Aa3(高级信用债券)


(二)境外资产托 管人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的境外资产,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2、准 时将 公司 行为 信息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和/或 基金 托管 人 ,确 保基 金 及时 收取 所 有应 得收 入。


3、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3 二十 四、 相关 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 本公 司 官方 网站 或各 大移 动应 用市 场下 载“ 银华 生利 宝” 手 机 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具体交易 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场内 代销机构 场内 代销 机构 具有 基金 销 售业 务资 格并 经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4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6)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www.hebbank.com 7)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8)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客服电话 400-883-5316 网址 www.cfzq.com 9)长城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1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客服电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1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12)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5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 www.dgzq.com.cn 1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客服电话 95531 ;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 n 1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1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95525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1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 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17)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1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6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20)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2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22)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23)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2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25)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大厦17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2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楼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7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2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 ;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28)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 号志远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唐昌田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29)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置地广场18、19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30)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31)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30 、31 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 3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3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 江干区五星路201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 www.stocke.com.cn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8 3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35)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36)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 http://www.zszq.com/ 37)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38)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3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 生态大街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40)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41)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9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 www.cnht.com.cn 4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 高新 区( 新 市区 )北 京 南路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43)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2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com 44)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客服电话 95390 网址 www.hrsec.com.cn 45)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46)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刚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47)联储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B 座26 楼 法定代表人 沙常明 客服电话 400-620-68 68 网址 www.lczq.com 4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0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49)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50)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5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52)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53)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5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5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56)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1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5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58)中天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客服电话 95346 网址 www.iztzq.com 5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6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6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1 号楼20 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62)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涛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63)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2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6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s.com.cn 6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66)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6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 号元茂大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6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 3C座9楼 联系人 潘世 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69)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13 号楼6 层 616 室 联系人 博乐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70)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A 座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3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71)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A 座 23 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72)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7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 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7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 200120 )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7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 景国际B 座16 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76)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 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77)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4 78)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 号北美广场B 座12F 联系人 张裕 客服电话 400 -821 -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79)珠海盈米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8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08 联系人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81)北京肯特瑞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 座4 层A428 室 联系人 江卉 客服电话 4000988511 网址 keterui.j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 时公告。 4.网上直销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具体交 易细则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网址:www.yhfund.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徐一文 电话 010-50938888 , 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三)出具法律意 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5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 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联系人 马剑英 电话 (010 )58153000 传真 (010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马剑英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6 二十 五、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 过户 、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 调整 基金 的 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消境外投资顾问、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及证券登记机 构,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登记机构的代理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依 据销 售代 理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其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 监督和检查; (12)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3)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于 谨慎的原则,控制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保证基金资产正常运作;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7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确保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发送的交易数据符合《基金法》 、 《试行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保证该数据真实、 准确、 完整 , 因数据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或其 他当事人的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6)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外投资顾问应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 有关条件; (7)承担受信责任, 在挑选、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8)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始终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位, 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 寻求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 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 始终按照 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政策、 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定 , 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 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9)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 资; (10) 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试行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 法规 有关 投资 范围 和比 例限 制的 规定 ,确 定清 晰、 可执 行的 投资 范围和投资比例, 并在规定时间内, 对超范围、 超比例的投资进行调整,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1) 确保 基金 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 人发 送的 基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数 据 符合 《基 金法 》 、 《试 行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并 保证 该数 据的 真实 、准 确和 完整 ; (12) 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 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 并按照有关规定 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3) 与境外 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 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14) 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5) 如需在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 登记基金财产, 应严格审查, 保证基金财产的 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16) 除依据《基金法》 、 《试行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严格控制基金投资产品的流动性风险, 确保及时、 足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8 额支付赎回款项; (2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3) 严格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试行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2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试行办 法》 和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得 向他 人 泄露; (2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6) 依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0) 授权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投资顾问由于本身差错、疏忽、 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2)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33)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4)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3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7)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选择、更换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托管人;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9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除依 据 《基 金法 》 、 《试 行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 (4)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 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5)安全保管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9)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10) 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1)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 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承担安全保管责任; (12) 每月结束后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 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3) 安全保管可以承担保管责任的基金资产,开设或委托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4) 办理基金 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5) 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 汇入、 兑换、 收汇、 付汇、 资金往来、 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 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1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试行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0 (1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0)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1)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22)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3)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4)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6) 选择的境外托管人,应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27)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 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 境外托管人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因本身过错、 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 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 责任。 (2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0)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 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3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3) 保存与基金托管人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4)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和 国家 外汇 局根 据审 慎监 管原 则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以及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并 对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要求托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 托管人按照变更后的相 关规定履行职责。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A份额、 恒中企B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 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1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 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和登记机构关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相关规 则及规定; (3)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 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7.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 改变。 8.若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上 述 各项 权利 义务 与不 时 修订 或新 颁布 实施 的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定冲突的,以修订后或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为准。 (二)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共同 组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单独 或合计持有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A份额、 恒中企B 份额各自份额10% 以上 ( 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提议 时,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2 1)终止 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 赎回,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销售币种,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 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A 份额、 恒中企B份额各自份额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3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恒中企A份额、 恒中企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持有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A 份额、 恒中企B份额各自份额10% 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A份额、 恒中企B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 简称 “召 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4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其他方 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 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 管人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对应的 银华恒生中 企份额 、 恒中企A 份额、 恒中企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 以 上(含50% ,下同) ;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监 督人 ”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 力;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5 ④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银 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A 份额、 恒中企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 的50% 以上; ⑤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或经验证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银华恒生中企 份额 、 恒中企A份额、 恒中企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 召集 人发 出会 议 通知 前就 召开 事由 向 大会 召集 人 提交 需由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表 决的 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 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 如 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A份额、 恒中企B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形成大会决议。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6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A份额、 恒中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召集人应当制 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 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 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恒中企A份额、 恒中企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 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A份额、 恒中企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A份额、 恒中企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 涉及 更换 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等重 大事 项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 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7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 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未 出席 , 则大 会主 持人 可自 行选 举三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关于 本章 第( 二)条所规定的第(1)-(10)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姓 名 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 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8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 管理 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管 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 托管 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托 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 合同 终止 ,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9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 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 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 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登记机构办 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0 二十 六、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 ]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期 、 长期 贷款 ;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 兑与 贴现 ;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 债券 ;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1 (二)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 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股、 在已与中国 证监 会签 署双 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 录 的国 家或 地 区证 券监 管 机构 登记 注册 的跟 踪 同一 标的 指数的 ETF 、 以及 在已 与中 国证 监会 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 录的 国家 或地 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易的其他股票、 固定收益 类证 券、 现金 、 短期 金融 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股、 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 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5% , 其中 , 本基 金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备选 股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 产的 80% ; 权证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现金 及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银行应当是中资商 业银 行在 境外 设 立的 分行 或在 最近 一 个会 计年 度 达到 中国 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 级 机构评级 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 持有 任一 国家 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非流动性资产是指 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2 基金不受此限制。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 定。 若基 金超 过上 述(1)-(5) 投资 比例 限制 , 应当 在超 过比 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 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3.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本基 金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 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 应当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 进行 调整 以确 保担 保物 市值 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3) 借方 应当 在交 易期 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已 借出 证券 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 和分 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3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 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 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 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 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 前项 比例 限制 计算 , 基金 因参 与证 券借 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七条第九 款第 (1) 至第 (8 ) 项及 第(11 ) 至第 (12 ) 项的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 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各类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4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 料和制度等。 11.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 金管理人承担。 1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试行办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5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 拒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保管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委托或同意存放的机构处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并按指令进行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 清算 时, 不得 将托 管证 券及 其收 益归 入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理 解现 金于 存 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 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 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该等现金归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托管协 议的规定。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试 行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 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 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供境内资金划 拨使用。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境外)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6 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在境外, 根据当地市场法律法规规定, 开立和管理证券账户。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开立。 (2)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境外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境 外托管代理人存 放于 其保 管库 。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本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 的原 件。 上 述重 大合 同 的保 管期 限为 基金 合 同终 止后 15 年。基金管理人与期货经纪商签订的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合同,应该发送复印件给基 金 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保存完整的基金档案资料。 (五)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恒中企 A 份额与 恒中 企 B 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参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2.复核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估值时间点计算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7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 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 法规、 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七)争议解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 变更 与终 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8 二十 七、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 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 语音电话、 手机网 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 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 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该 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 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提供, 包括 微信、 电子 邮件 等电 子方 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 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 投资人请在知晓基金账号 后, 及时 登录 公司 网站 www.yhfund.com.cn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 新密码应为 6-18 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址 :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及基金经理 (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 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 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 告。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 构无 法理 解的 内容 , 请通 过上 述 方式 联系 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 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 招募说明书。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9 二十 八、 其他 应 披露 事项 自上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以来,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6 月 11 日披 露了 《银 华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关 于调 整旗 下部 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最低金额的公告》 ,自 2018 年6 月 12 日起调整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 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0 二十 九、 招募 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的 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 书。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1 三十、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复印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关于 银华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设立 银华 恒生 中 国企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法 律意 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及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