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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创新(160613)

鹏华创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1月)查看PDF公告

 












鹏 华 盛 世 创 新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更 新 的 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重 要 提示 本 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8]838 号文 件《关 于同 意鹏 华盛 世创 新股 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LOF) 募集的 批复》进 行募集, 并经中国 证监会基金 部 2008 年 10 月 10 日基金 部函[2008]438 号文 件《关于 鹏华盛世 创新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备案确 认的函》 确认 合法备案。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本基金 基金合同 已于2008 年10 月10 日生效,基金 管理人 于该日起正 式开始对 基金财产 进行运作 管理。 基 金管 理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投 资者在 投 资 本基 金前, 应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并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各 类风险 ,包 括:因 整体 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 价格 产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由 于基 金投资 者连 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风 险,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过 程中产 生的 基金管 理风 险,本基金 的特定风 险,等等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 对 本基金表现 的保证。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 一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负 ”原 则 ,在 投资者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 行承担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 的业绩 并不构成 对本基 金表 现的保 证。投 资有风 险 , 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 前应认真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和基金合 同。 本 招募 说明书 与基 金托 管人相 关信 息更新 部分 已经 本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本招 募说明 书 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8 年 10 月 9 日,有 关财务 数 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未经审 计) 。 目


录 一、绪 言 二、释 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八、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九、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 记、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十一、基金的投资 十二、基金的业绩(未经审计) 十三、基金的财产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九、风险揭示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 称《基金 法》)、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运 作办 法》)、《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以下 简称《销 售办法》 )、《证 券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 性规定》) 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以 及《鹏华 盛世 创新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编写。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鹏华盛世 创新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以下简 称“ 本 基金” 或 “ 基金”) 的 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费 率等与投 资人投 资决策有关 的必要事 项,投资 人在做 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并根据 自身 风险承受能 力谨慎选 择适合自 己的基 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并 对 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 任。本基 金是 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 料申请 募集的。本 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 人提 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 信息,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并经 中国 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 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件。 基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 份额,即 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本基 金合同的 当事人, 其持有基 金份 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 阅基金合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鹏华盛世 创新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LOF); 2、基金管理 人或本基 金管理人:指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托管 人或本基 金托管人:指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 基金合同:指 《鹏华盛世 创新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 同》 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 5 、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鹏华盛 世创 新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金(LOF )托管 协议》及 对该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鹏华 盛世创 新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招 募说 明书》 ,招 募 说 明书是 基金 向社会 公开发 售时对 基金 情况进 行说明的 法律文 件,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 每 6 个月更新1 次, 并于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更新内容 截至每 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7、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指《鹏 华盛世创新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 基金份额发 售公 告》; 8 、法 律法 规:指 中国 现行有 效并 公布实 施的 法律、 行政 法规 、司法 解释 、行政 规章 以 及其他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有约 束力的决 定、决议 、通 知等; 9、《基金法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 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1 年6 月9 日 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 、《信息 披露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流动 性规定》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14 、中国证 监会:指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5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中 国人民银 行和/或 中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 事人:指受基 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可投 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 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 投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 注 册登 记并存 续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19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指 符合《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 》规定 的 条件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投资 于中国 证券 市场, 并取 得国 家外汇 管理局 额度 批准的 中国 境外基金管 理机构、 保险公司 、证券公 司以及其 他资 产管理机构 ; 20 、投资人:指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 务: 指基金的 认购、申购 、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 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 务; 23 、销售机 构:指直销 机构和代 销机构; 24 、直销机 构:指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25 、代销机构:指 符合《销售 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 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 26 、基金销 售网点: 指 直销机构 的直销中 心及代 销机 构的代销网 点; 27 、登记结算业 务: 指基金登 记、存管、 过户、清算 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 户的建 立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册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清算 和结 算、代 理发 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等; 28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 记结算业务 的机构。基 金的登记结算机 构为鹏华基 金管理 有 限公 司或接 受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委托 代为办 理登 记结 算业务 的机构 。本 基金的 登记 结算机构为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29 、基金账户:指 登记结算机 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记 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 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 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 卖鹏华 盛世创新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基 金份额 的变 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 31 、基金合同生 效日:指基金 募集达到法 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32 、基金合同终 止日:指基金 合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 限: 指自基金 份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4 、存续期: 指基金合 同生效至 终止之间 的不定 期期 限; 35 、工作日: 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 36 、T 日:指 本基金在 规定时间 受理投资 人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日 期; 37 、T+n 日: 指自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8 、开放日: 指为投资 人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9 、交易时间:指 开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 交易的时间段, 具体时间见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 40 、业务规则:指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 所 管理的 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登记 结算 方面的 业务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投资人 共同遵 守; 41 、认购: 指 在基金募 集期间, 投资人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 42 、申 购: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的 规定 通过 场内或 场 外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 的行为; 43 、赎回: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通过场内 或场外 要求基金管 理人购回 基金份额 的行为; 44 、销售场 所:指场外 销售场所 和场内交 易场所 ,分 别简称场外 和场内; 45 、 场外: 指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外的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和赎 回的 场 所; 46 、场内: 指通过 深圳证券交 易所内具有 相应业务资 格的会员单位利 用交易所开 放式基 金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 市交 易的场所; 47 、发售: 指 通过场外 认购和通 过场内认 购; 48 、注册登 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 算系统; 49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指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 50 、日常交易:指 场外申购和 赎回、转换 等场外基金 交易,以及场内 申购和赎回 及上市 交易等场内 基金交易 ; 51 、上市交易:指 基金合同生 效后投资者 通过场内会 员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式买 卖基金 份额的行为 ; 52 、系统内转托 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 构(网点) 之间或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内 不同会员 单位 (席位)之 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53 、跨系统转登 记: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 券 登记结 算系统间进 行转登记 的行为; 54 、基金转换: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照本 基金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 件 ,申 请将其 持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且 由同一登记 结算机构 办理登记 结算的其 他基金基 金份 额的行为; 55 、巨 额赎回:指 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基 金净赎 回申请(赎 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 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 56 、元:指人 民币元; 57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 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含 协 议约 定有条 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停 牌股票 、流 通受 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 或交 易的债券等 ; 58 、摆 动定价 机制 :指 当开放 式基 金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通过调 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 合的市 场冲击 成本 分配给 实际 申购 、赎回 的投资 者, 从而减 少对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 利影响, 确保投资 者的 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 对待; 59 、基金收益:指 基金投资所 得红 利、股 息、债券利 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 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60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61 、基金资 产净值: 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62 、基金份 额净值: 指 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 计算 日发售在外 的基金份 额总数; 63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64 、指定媒体:指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 他媒 体 ; 65 、不可抗力:指 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无法 预见、无法 抗拒、无法避免 且在本基金 合同由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签署之 日后发 生的 ,使本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无法全 部或 部分履 行本 基 金合 同的任 何事件 ,包 括但不 限于洪 水、 地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 府 征用 、没收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发停 电或 其他突 发事 件、 证券交 易所非 正常 暂停或 停止 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住所: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 人:何如 5、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 (0755)82021155 7、联系人: 吕奇志 8、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 如先 生,董 事长 ,硕 士,高 级会 计师, 国籍 :中 国。 历任 中国电 子器 件公 司深圳 公 司 副总 会计师 兼财务 处处 长、总 会计师 、常 务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党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 行 行长 助理、 副行长 、党 委委员 、副董 事长 、行长 、党 委副 书记, 现任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 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邓 召明 先生, 党委 书记 、董事 、总 裁,经 济学 博士 ,讲 师, 国籍: 中国 。历 任北京 理 工 大学 管理与 经济学 院讲 师、中 国兵器 工业 总公司 主任 科员 、中国 证监会 处长 、南方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经 理、 中国证 监会第 六、 七届发 审委 委员 ,现任 鹏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党委书记、 总裁。 孙 煜扬 先生, 董事 ,经 济学博 士, 国籍: 中国 。历 任贵 州省 政府经 济体 制改 革委员 会 主 任科 员、中 共深圳 市委 政策研 究室副 处长 、深圳 证券 结算 公司常 务副总 经理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首任行 政总监 、香 港深业 (集团 )有 限公司 助理 总经 理、香 港深业 控股 有限公 司副 总 经理 、中国 高新技 术产 业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兼 行政 总裁、 鹏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总裁, 国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副总裁,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顾 问。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 (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 管理 和资产管 理 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 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 方汇理资 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CAAM SGR ) 投 资 副 总 监 、 农 业 信 贷 另 类 投 资 集 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投 资 方 案 部 投 资 总 监 、 Epsilon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Epsilon SGR ) 首席 执行官 ,欧利 盛资本 股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 堡) 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 。现任意大利欧 利盛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场及业务 发展总监 。 Andrea Vismara 先生, 董事,法 学学士, 律师,国 籍:意大利 。曾在意 大利多家 律师 事 务 所担 任 律师 ,先 后 在法 国农 业 信贷 集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 方汇 理资 产 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 )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股 权部工作 ,现在担任 意大利欧 利盛资本 资产管理 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事务部总经理,欧利盛 资本 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 企业服 务部总经理 。 周 中国 先生, 董事 ,会 计学硕 士, 高级会 计师 ,注 册会 计师 ,国籍 :中 国。 历任深 圳 华 为技 术有限 公司定 价中 心经理 助理、 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资金 财务总 部业 务经理 、深 圳 金地 证券服 务部财 务经 理、资 金财务 总部 高级经 理、 总经 理助理 、副总 经理 、人力 资源 总 部副 总经理 等职务 。现 任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财 务 负责 人、资 金财务 总部 总经理 兼人 力资源总部 总经理。


史 际春 先生, 独立 董事 ,法学 博士 ,国籍 :中 国。 历任 安徽 大学讲 师、 中国 人民大 学 副 教授 ,现任 中国人 民大 学法学 院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国务 院特殊 津贴专 家, 兼任中 国法 学会经济法 学研究会 副会长、 北京市人 大常委会 和法 制委员会委 员。 张 元先 生,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国籍: 中国 。曾 任新 疆军 区干事 、秘 书、 编辑, 甘 肃 省委 研究室 干事、 副处 长、处 长、副 主任 ,中央 金融 工作 委员会 研究室 主任 ,中国 银监 会政策法规 部(研究 局)主任 (局长) 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 长兼党委 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监事长 兼党委副 书记。 高 臻女 士,独 立董 事, 工商管 理硕 士,国 籍: 中国 。曾 任中 国进出 口银 行副 处长, 负 责贷款管理 和运营, 项目涉及 制造业、 能源、电 信、 跨国并购;2007 年加入曼达林投 资顾 问有限公司 ,现任曼 达林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执行 合伙 人。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黄 俞先 生,监 事会 主席 ,研究 生学 历,国 籍: 中国 。曾 在中 农信公 司、 正大 财务公 司 工 作, 曾任鹏 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监 事,现 任深 圳市 北融信 投资发 展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陈 冰女 士,监 事, 本科 学历, 国籍 :中国 。曾 任国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资金 财务部 会 计 、上 海营业 部财务 科副 科长、 资金财 务部 财务科 副经 理、 资金财 务部资 金科 经理、 资金 财 务部 主任会 计师兼 科经 理、资 金财务 部总 经理助 理、 资金 财务总 部副总 经理 等,现 任国 信证券资金 财务总部 副总经理 兼资金运 营部总经 理、 融资融券部 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 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 出 纳部、 税务师 事务所 、菲亚 特汽车 发动机 和变速 器平 台管控 管理团 队工作 、圣保 罗 IMI 资产管理 SGR 企业经管 部、圣保 罗财富管 理企业管 控部 工作、 曾任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 任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负责人。 于 丹 女 士 , 职 工监 事 , 法 学硕 士 , 国籍 : 中 国 。历任 北 京 市 金 杜( 深圳) 律 师 事 务 所律 师;2011 年 7 月加盟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任 监察稽核部 法务主管 ,现任监 察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 郝 文高 先生, 职工 监事 ,大专 学历 ,国籍 :中 国。 历任 深圳 奥尊电 脑有 限公 司证券 基 金事业部副 经理、招 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金事 务部 总监;2011 年 7 月加盟 鹏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登记 结算部总 经理。 刘 嵚先 生,职 工监 事, 管理学 硕士 ,国籍 :中 国。 历任 毕马 威(中 国) 管理 顾问公 司 咨询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 理;2014 年 10 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现 任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总裁 助理、 首席 市场 官兼市 场发展 部、 北京分 公司 总经理。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 如先 生,董 事长 ,硕 士,高 级会 计师, 国籍 :中 国。 历任 中国电 子器 件公 司深圳 公 司 副总 会计师 兼财务 处处 长、总 会计师 、常 务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党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 行 行长 助理、 副行长 、党 委委员 、副 董 事长 、行长 、党 委副 书记, 现任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 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邓 召明 先生, 党委 书记 、董事 、总 裁,经 济学 博士 ,讲 师, 国籍: 中国 。历 任北京 理 工 大学 管理与 经济学 院讲 师、中 国兵器 工业 总公司 主任 科员 、中国 证监会 处长 、南方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经 理、 中国证 监会第 六、 七届发 审委 委员 ,现任 鹏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党委书记、 总裁。 高 阳 先生 ,党 委副 书记 、副 总裁 ,特 许金 融分 析师(CFA ) , 经济 学硕 士, 国籍 : 中 国 。历任 中国 国际金 融有限 公司经 理,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博时 价值增 长基金 基金经 理 、 固 定收 益部 总 经理、 基金 裕泽基 金经理 、基 金裕隆 基金 经理 、股票 投资部 总经 理,现 任鹏 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党委副书 记、副总 裁。 邢 彪先 生,副 总裁 ,工 商管理 硕士 、法学 硕士 ,国 籍: 中国 。历任 中国 人民 大学校 办 科 员, 中国证 监会办 公厅 副处级 秘书, 全国 社保基 金理 事会 证券投 资部处 长、 股权资 产部 (实业投资 部)副主 任,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 担任中国证 监会第 16 届主板 发审委专 职委员,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高 鹏先 生,副 总裁 ,经 济学硕 士, 国籍: 中国 。历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法 律 部 监察 稽核经 理,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核 部副 总 经 理、监 察稽核 部总 经理、 职工 监事、督察 长,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苏 波先 生,副 总裁 ,管 理学博 士, 国籍: 中国 。历 任深 圳经 济特区 证券 公司 研究所 副 所 长、 投资部 经理, 南方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渠道服 务二 部总 监助理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信 息技术 部总经 理助 理,鹏 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机 构理财 部总 经理、 职工 监事,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 永杰 先生, 纪委 书记 ,督察 长, 法学硕 士, 国籍 :中 国。 历任中 共中 央办 公厅秘 书 局 干部 ,中国 证监会 办公 厅新闻 处干部 、秘 书处副 处级 秘书 、发行 监管部 副处 长、人 事教 育部副处长 、处 长, 现任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纪委 书记、督察 长。 韩 亚庆 先生, 副总 经理 ,经济 学硕 士。国 籍: 中国 。历 任国 家开发 银行 资金 局主任 科 员 ,全 国社保 基金理 事会 投资部 副调研 员,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固定收 益部 基金经 理、 固 定收 益部总 监,现 任鹏 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固定 收益投 资总监 、固 定收益 部总 经理。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伍旋先生,国籍中国,工商管理硕士,12 年证券基 金从业经验。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2006 年 6 月加盟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从事 研究分析工 作,历任 研究部高 级研究员 、 基金经理助 理,现担 任权益投 资一部副 总经理/ 基金 经 理。2011 年 12 月担 任鹏华盛 世创新 混合(LOF )基金基金 经理,2015 年 02 月至 2017 年 02 月担任 鹏华可转 债基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 04 月担任 鹏华改革 红利股票 基金基金 经理。 伍旋先生具 备基金从 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 的其他基 金情况: 2015 年 02 月至 2017 年 02 月担任 鹏华可转 债基金 基 金经理 2015 年 04 月担任 鹏华改革 红利股票 基金基金 经理 本基金历任 的基金经 理: 2008 年 10 月至 2010 年 07 月














黄鑫先 生 2009 年 07 月至 2011 年 12 月














唐文杰 先生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 委书记、 董事 、总裁。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党委 副书记、 副总 裁。 邢彪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鹏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韩亚庆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梁 浩先 生,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部 总经 理, 鹏华 新兴 产业混 合、 鹏华 研究精 选 混合、鹏华 创新驱动 混合基金 经理。 赵强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资产 配置与基 金投 资部 FOF 投资副 总监。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额的 募集、申 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 行 为; 12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 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等法律 法规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止违 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 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员 管理,强化 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本基金 合同其 他当 事人的合法 权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 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金运 作投资 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 券交 易所 业务规 则, 利用对 敲、 倒仓 等非 法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扰乱 市 场秩序; (11 )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 )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 )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 )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 )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包括公 司的各项业 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 人员,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 的内控手段 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 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 构、部门和 岗位职责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 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 则:公司运 用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合法合规性 原则:基金 管理人内控 制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律、法 规、规章和 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 制度应当涵 盖基金管理 人经营管理的各 个环节,不 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 制度的制定 应当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 整和基金管 理人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 3、内部控 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 合规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 ,主要负责 制定基金管理人 风险控制战 略和控 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 大风险等 事项。 (2)公司督察长 负责对基金 管理人各业 务环节合法 合规运作进行监 督检查,组 织、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3)公司定期召 开全体中层 及以上管理 人员会议对 各类风险予以充 分的评估和 防范 , 对业务过程 中潜在和 存在的风 险进行通 报、讨论 ,并 及时采取防 范和控制 措施。 (4)监察稽核部 负责对基金 管理人各部 门的风险控 制情况进行检查 ,定期不定 期对业 务 部门 内部控 制制度 执行 情况和 遵循国 家法 律、法 规及 其他 规定的 执行情 况进 行检查 ,并 适时提出整 改建议并 监督整改 。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全 员风险控制” 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 一 线 风险 控制职 责,负 责把 公司的 风险控 制理 念和措 施落 实到 每一个 业务环 节当 中,并 负有 把业务过程 中发现的 风险隐患 或风险问 题及时进 行报 告、反馈的 义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1)公司通过不 断健全 法人 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能 ,力争 从 源头 上杜绝 不正当 关联 交易、 利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生 ,保护 投资 者利益 和公 司合法权益 。 (2)管理层牢固 树立了内控 优先的风险 管理理念, 并着力培养全体 员工的风险 防范意 识 ,营造 浓厚 的风险 管理文 化氛围 ,保 证全体 员工及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规 和公司 规章制 度 , 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 门、各个 岗位和各 个环 节。 (3)公司依据自 身经营特点 建立了包括 岗位自控、 相关部门和岗位 之间相互监 督制衡 、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内控防 线。 (4)建立并不断 完 善内部控 制体系及内 部控制制度 :自成立来,公 司不断完善 内控组 织 架构 、控制 程序、 控制 措施以 及控制 职责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体 系。通 过不 断地对 内部 控制制度进 行修订和 更新,公 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 不断 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 项管理制度 和业务规章 :公司建立 了包括投资管理 制度、基金 会计制 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监察 稽核制 度、信 息技 术管理 制度 、公 司财务 制度等 基本 管理制 度以 及 包括 岗位设 置、岗 位职 责、操 作流程 手册 在内的 业务 流程 、规章 等,从 基本 管理制 度和 业务流程上 进行风险 控制。 (6)建立了岗位 分离、相互 制衡的内控 机制:公司 在岗位设置上采 取了严格的 分离制 度 ,实 现了基 金投资 与交 易、交 易与清 算、 公司会 计与 基金 会计等 业务岗 位的 分离制 度, 形成了不同 岗位之间 的相互制 衡机制, 从岗位设 置上 减少和防范 操作及操 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 岗位责任制 :公司通过 健全岗位责 任制使每位员工 都能明确自 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8)构建风险管 理系统:公 司通过建立 风险评估、 预警、报告、控 制以及监督 程序, 并 经过 适当的 控制流 程, 定期或 实时对 风险 进行评 估、 预警 、监督 ,从而 识别 、评估 和预 警 与公 司管理 及基金 运作 有关的 风险, 通过 明晰的 报告 渠道 ,对风 险问题 进行 层层监 督、 管理、控制 , 使部门 和管理层 即时把握 风险状况 并及 时、快速作 出风险控 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 监督控制系 统:公司启 用了恒生交 易系统以及自行 开发的投资 指标监 控 系统 等计 算机 辅助 控制 系统 ,对 投资 比例 限制 、“ 禁 止买 入股 票名 单” 、交 叉交 易等方 面 进行电子化 控制,有 效地防止 了运作风 险和操守 风险 。 (10) 不断强 化投 资纪 律,严 格实 施股票 库制 度: 公司 不断 强化投 资纪 律, 加强集 体 决 策机 制,各 基金的 行业 配置比 例、基 金经 理个股 授权 、基 准仓位 等由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决 定 。同 时,公 司建立 了严 格的股 票库制 度、 禁止和 限制 投资 股票制 度,并 由研 究小组 负责维 护, 所有股 票投资 必须 完全从 股票库 中选 择。公 司还 建立 了契约 风险评 估制 度,定 期对 各基金遵守 基金合同 的情况进 行评估, 防范契约 风险 。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基金管理人 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 内部控制制 度是本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 的责 任 ; (2)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和 公司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 体系和内部 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 管人情况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 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 家国内领 先、国际知 名的大型 股份制商 业银 行,总部设 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 联 合交易所挂 牌上市(股 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 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股票代 码 601939) 。


2018 年 6 月末,本 集团资产 总额 228,051.82 亿元, 较上年末增 加 6,807.99 亿元 ,增 幅 3.08% 。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 93.27 亿元至 1,814.20 亿元,增 幅 5.42% ;净 利润较上 年同期增 加 84.56 亿元 至 1,474.65 亿元,增 幅 6.08% 。


2017 年,本集 团先后荣 获香港 《亚洲货 币》“2017 年中国最佳 银行”, 美国《环 球金 融》“2017 最 佳 转 型 银 行 ” 、 新 加 坡 《 亚 洲 银 行 家 》 “2017 年 中 国 最 佳 数 字 银 行 ” 、 “2017 年中国 最佳大型 零售银 行奖”、 《银行家 》“2017 最佳金融 创新奖” 及中国 银行业 协会“年度最具 社会责任金 融机构”等 多项重要奖项 。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 “2017 全 球银行 1000 强”中 列第 2 位;在美国 《财富》 “2017 年世界 500 强排行榜” 中列第 28 名。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设资 产托管 业务 部,下 设综 合与 合规 管理 处、基 金市 场处 、证券 保 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 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处、跨 境托管运营 处、监督 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 室,在安 徽合肥设有 托管运营 中心,在 上海设有 托管运营中 心上海分 中心,共 有员 工 315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 连续聘请 外部会计 师 事务所对托 管业务进 行内部控 制审计, 并已经成 为常 规化的内控 工作手段 。


(二)主要 人员情况


纪 伟,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曾 先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南通 分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任 职,并 在总 行公司 业务部 、投 资托管 业务 部、 授信审 批部担 任领 导职务 。其 拥有八年托 管从业经 历,熟悉 各项托管 业务,具 有丰 富的客户服 务和业务 管理经验 。


龚 毅,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资深经 理( 专业技 术一 级) ,曾 就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 北京市 分 行 国际 部、营 业部并 担任 副行长 ,长期 从事 信贷业 务和 集团 客户业 务等工 作, 具有丰 富的 客户服务和 业务管理 经验。


黄 秀莲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资深 经理 (专业 技术 一级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 行总行 会 计部,长期 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 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 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 验。


郑 绍平 ,资产 托管 业务部 副总 经理, 曾就 职于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投 资部 、委托 代理 部、 战 略客 户部, 长期从 事客 户服务 、信贷 业务 管理等 工作 ,具 有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原 玎,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 外机 构及 海 外业务 管理 、境内 外汇业 务管 理、国 外金 融机 构客户 营销拓 展等 工作, 具有 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 验。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 为国 内首批 开办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 户 为中 心”的 经营理 念, 不断加 强风险 管理 和内部 控制 ,严 格履行 托管人 的各 项职责 ,切 实 维护资 产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为 资产 委托人 提供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经 过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建设 银行 托管资 产规模 不断扩 大, 托管业 务品种不 断增加 ,已 形成包 括证券 投资基 金 、社 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基 本养 老个 人账 户、(R)QFII 、(R)QDII 、企 业年 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 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 最齐全的 商业 银行之一。 截至 2018 年 二季度末 ,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 管 857 只 证券投资基 金。中国建设 银行专业高效的 托管服务能 力和业务水 平,赢得了业内 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 银行先后 9 次获得《全球托 管人》“中 国最佳托管 银行”、4 次获 得《财资》 “中国最佳 次托管银行 ” 、连续 5 年获 得中债登“优 秀资产托 管机构”等 奖项,并在 2016 年被 《环球金 融》评为 中国市场唯 一一家“ 最佳托管 银行”、 在 2017 年荣 获《亚洲 银行家》 “最佳托 管系统 实施 奖”。


二、基金托 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一)内部 控制目标


作 为基 金托管 人, 中国 建设银 行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 业务 的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 章 和本 行内有 关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严格 监察 ,确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 金财 产的安 全完整 ,确 保有关 信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 控制组织 结构


中 国建 设银行 设有 风险 与内控 管理 委员会 ,负 责全 行风 险管 理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 管 业务 风险控 制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资 产托 管业务 部配 备了 专职内 控合规 人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内控合 规工作, 具有独立 行使内控 合规工作 职权 和能力。


(三)内部 控制制度 及措施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具 备系 统、完 善的 制度控 制体 系, 建立 了管 理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 职 责、业 务操 作流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规 范操作和 顺利进 行; 业务人 员具备 从业资 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复 核、审 核、检 查制 度,授 权工作实 行集中 控制 ,业务 印章按 规程保 管 、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 料严 格保管 ,制约 机制 严格有 效; 业务 操作区 专门设 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音 像监控 ;业务 信息 由专职 信息披 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自 动化 操作, 防止 人为事故的 发生,技 术系统完 整、独立 。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序


(一)监督 方法


依 照《 基金法 》及 其配 套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监督 所托 管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 自 行开 发的“ 新一代 托管 应用监 督子系 统”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法 规以及 基金 合同规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基 金的 投资比 例、投 资范 围、投 资组 合等 情况进 行监督 。在 日常为 基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基 金清 算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对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投资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对各基金 费用的提 取与开支 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 。


(二)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按 时通 过新 一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比 例控 制等情 况 进 行监 控,如 发现投 资异 常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进 行风 险提 示,与 基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督促其 纠正,如 有重大异 常事项及 时报告中 国证 监会。


2. 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 后,对指 令要素等 内容 进行核查。


3. 通过 技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违 规交 易, 电话 或书 面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 释或举证, 如有必要 将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直销机构


(1)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0755 )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2)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金融街 中心 南楼 502 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 圆圆 (3)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33 号花 旗集 团大厦 801B 室 电话:(021 )68876878 传真:(021 )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 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 大厦 I 座 3305 室 联系电话: (027)85557881 传真:(027 )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4 楼 07 单元 电话:(020 )38927993 传真:(020 )020-38927990 联系人:周 樱 (二)其他销售机构 1、银行销售 机构: 1)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联系人:张 喆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东莞农村 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城区 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城区 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杨 亢 客户服务电 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东亚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花园 石桥路 66 号东亚 银行 金融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花园 石桥路 66 号东亚 银行 金融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国宝 联系人:李 杰 客户服务电 话:0512-38663866 网址: www.hkbea.com.cn 4)广发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东 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长 安街甲 2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联系人:陈 泾渭 网址:www.cgbchina.com.cn 5)杭州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 46 号 杭州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 46 号 杭州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严 峻 客户服务电 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6)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联系人:董 金 客户服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7)江苏江南 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和平 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和平 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蒋 娇 客户服务电 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8)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联系人:王 菁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9)洛阳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洛阳 洛龙区开 元大道 256 号 办公地址: 河南洛阳 洛龙区开 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李 亚洁 客户服务电 话:9669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10 )南京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玄武 区中山路28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玄武 区中山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昇荣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1 )宁波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 波市鄞州 区宁东路345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 波市鄞州 区宁东路345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胡 技勋 客户服务电 话:96528 (上海、 北京地 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2 )平安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张 莉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3 )上海浦 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唐 苑 客户服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4 )上海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汤 征程 客户服务电 话: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5 )厦门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湖滨 北路 101 号商业银 行大 厦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湖滨 北路 101 号商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联系人:刘 冬阳 客户服务电 话:400-858-8888 网址: www.xmccb.com 16 )兴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154 号中山大 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 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刘 玲 客户服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7 )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户服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8 )浙江民 泰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台 州市温岭 市三星大 道 16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台 州市温岭 市三星大 道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江建法 联系人:刘 兴龙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21 网址:www.mintaibank.com 19 )浙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杭州 市庆春路28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杭州 市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联系人:沈 崟杰 客户服务电 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20 )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刘 秀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1 )中国光 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 中国光大中 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 中国光大中 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联系人:穆 欣欣 客户服务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22 )中国建 设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王 未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3 )中国民 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穆 婷 客户服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4 )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联系人:邱 泽滨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china.cn 25 )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陈 洪源 客户服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6 )中国邮 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王 硕 客户服务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27 )中信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8 号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迟 卓 客户服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证券公司 销售机构 : 1)爱建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600 号1 幢32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600 号1 幢32 楼


法定代表人 :祝健 联系人:王 冠昌 客户服务电 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2)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户服务电 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3)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蔡 霆 客户服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4)财富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28 层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80号 顺天国际 财富 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郭 静 客户服务电 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5)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 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 商务中心 201 、501 、502 、1103 、1601-1615 、 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 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 商务中心 201 、501 、502 、1103 、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陶 志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6)长城国瑞 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莲前 西路 2 号 莲富大厦17 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深田 路 46 号深 田国际 大厦 20F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邱 震 客户服务电 话:400-0099-886 网址:www.gwgsc.com 7)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法 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金 夏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8)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奚 博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9)大同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 同市城区 迎宾街 15 号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小店 区长治路 世贸中心12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客户服务电 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10 )第一创 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毛 诗莉 客户服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1 )东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安 岩岩 客户服务电 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12 )东方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吴 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13 )东海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延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王 一彦 客户服务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4 )东莞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代) 联系人:李 荣 客户服务电 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15 )东吴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陆 晓 客户服务电 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16 )东兴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汤 漫川 客户服务电 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17 )方正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江中 路二段 36 号 华远华中心 4 、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盘 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丁 敏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8 )光大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何 耀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9 )广发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北路 183 号大都 会广场 5 、7、8、17、18、19、38-44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黄 埔区中新 广州知识 城腾飞一 街 2 号618 室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客户服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0 )广州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梁 微 客户服务电 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21 )国都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黄 静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2 )国海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 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 广西南宁 市滨湖路46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联系人:牛 孟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23 )国金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东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东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刘 婧漪、贾 鹏 客户服务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4 )国联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金 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 无锡市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祁 昊 客户服务电 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5 )国融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 治区呼和 浩特市武 川县腾飞 大道1 号4 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长安兴 融中 心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郭 一非 客户服务电 话:95385 网址:http://www.grzq.com 26 )国泰君 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www.gtja.com 27 )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 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8 )国元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安徽 省合肥市 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梅山 路 18 号安 徽国际 金融 中心 A 座国 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 :蔡咏 联系人:米 硕 客户服务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9 )海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赵 洋洋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0 )红塔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 明市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址: 云南省昆 明市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联系人:刘 晓明 客户服务电 话:400-871-888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31 )华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范 超 客户服务电 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2 )华宝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胡 星煜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3 )华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鼓 楼区温泉 街道五四 路 157 号7-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088 号 招商 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王 虹 客户服务电 话:95547( 福建省 外电信、 联通用户 暂加 拨 0593-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34 )华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 区拉萨市 柳梧新区 察古大道1-1 君泰国际B 栋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大厦6 楼 法定代表人 :林立 联系人:胡 倩 客户服务电 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35 )华龙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兰州财 富中 心 21 楼 办公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范 坤 客户服务电 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36 )华融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门北大街18 号中 国人 保寿险大厦 11 至18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孙 燕波 客户服务电 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37 )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 228 号华泰证 券广 场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庞 晓芸 客户服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8 )华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谢 国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39 )华鑫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28 层A01、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杨 莉娟 客户服务电 话:95323/4001099918 (全 国)/029-68918888 (西安 ) 网址:www.cfsc.com.cn 40 )江海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松北区创 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姜 志伟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1 )金元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 宝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马 贤清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cn 42 )开源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袁 伟涛 客户服务电 话:95325/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43 )民生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韩 秀萍 客户服务电 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44 )平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曹实凡 联系人:周 一涵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45 )山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郭 熠 客户服务电 话:95573/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46 )上海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邵 珍珍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47 )申万宏 源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李 玉婷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8 )世纪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招商 银行大厦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招商 银行大厦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王 雯 客户服务电 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49 )天风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 发区关东 园路2 号高科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武昌 区中南路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夏 旻 客户服务电 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50 )万联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天河 区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广场 F 座 18、1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天河 区珠江东 路 13 号 高德 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甘 蕾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51 )五矿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经 贸中 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经 贸中 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联系人:马 国栋 客户服务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52 )西部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新 城区东新 街 232 号 陕西信托 大厦 办公地址: 西安市新 城区东新 街 232 号 陕西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梁 承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53 )西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联系人:周 青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96096/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54 )湘财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联系人:李 欣 客户服务电 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55 )新时代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田 芳芳 客户服务电 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56 )信达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尹 旭航 客户服务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57 )兴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长 柳路 36 号 兴业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乔 琳雪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58 )银泰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 林四路紫 竹七道1 8号 光大银行大 厦1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 林四路紫 竹七道1 8号 光大银行大 厦18楼 法定代表人 :黄冰 联系人:林 文宇 客户服务电 话:4008-505-505/0755-28810131 网址:www.ytzq.net 59 )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38 —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林 生迎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60 )浙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杭大路1 号黄龙 世纪 广场 A 座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 干区五星 路 201 号 浙商证券 大楼8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陈 姗姗 客户服务电 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61 )中国国 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1 号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1 号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毕明建 (代) 联系人:杨 涵宇 客户服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62 )中国民 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 40-43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联系人:胡 创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63 )中国银 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辛 国政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4 )中国中 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万 玉琳 客户服务电 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65 )中航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何 志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66 )中山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罗 艺琳 客户服务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67 )中泰证 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花 园石桥路66 号东亚 银行金 融大 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许 曼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8 )中信建 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刘 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69 )中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郑 慧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70 )中信证 券(山东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 南区东海 西路 28 号 龙翔广 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刘 晓明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3、期货公司 销售机构 : 1)中信建投 期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 上站大 楼平 街 11-B ,名义 层 11-A ,8-B4,9- B 、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皇冠大 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刘 芸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2)中信期货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 代广场(二 期)北 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 代广场(二 期)北 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刘 宏莹 客户服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第三方销 售机构: 1)北京蛋卷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戚 晓强 客户服务电 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2)北京恒天 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 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10 号5 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北 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10 号5 层512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永伟 联系人:侯 仁凤 客户服务电 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3)北京汇成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王 晓晓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4)北京肯特 瑞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 兴区亦庄 经济开发 区科创十 一街18 号院京东 总部 A 座17 层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韩 锦星 客户服务电 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5)北京展恒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马 林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6)和讯信息 科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于 扬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7)蚂蚁(杭 州)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道文一 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万塘路18 号黄 龙时 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 爱彬 客户服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南京苏宁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汉青 联系人:王 锋 客户服务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9)诺亚正行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秦皇 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朱 了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0 )上海长 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张 佳琳 客户服务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1 )上海好 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王 诗玙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2 )上海华 夏财富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东大 名路 687 号 1 幢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大 厦 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一梅 联系人:仲 秋玥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3 )上海基 煜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 明县长兴 镇潘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 展 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488 号太平 金融 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吴 鸿飞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4 )上海陆 金所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陈 铭洲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com 15 )上海天 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高 莉莉 客户服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6 )上海挖 财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 路 799 号5 层01 、02/03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 路 799 号5 层01 、0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联系人:李 娟 客户服务电 话:400-025-6569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7 )上海万 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福山路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明路 1500 号万得 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徐 亚丹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18 )深圳市 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 街道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 大厦 27 层2704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28 号富 卓大 厦 A 座7 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文 雯 客户服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19 )深圳众 禄基金销 售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笋岗 街道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 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邓 爱萍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20 )天相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新街 口外大街28 号C 座 505 室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谭 磊 客户服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jjm.com.cn/ 21 )浙江同 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五常 街道同顺 路 18 号 同花 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吴 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2 )众升财 富(北京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东园四区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浦项中心A 座 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李 艳 客户服务电 话: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23 )珠海盈 米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 1 号保利国 际广 场南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黄 敏嫦 客户服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要 求,根 据实 情,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销 售 本基金或变 更上述代 销机构, 并及时公 告。 (三)场内销售机构 具 有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基金销 售业 务资格 且符 合风 险控 制要 求的深 交所 会员 单位可 以 办理本基金 的场内申 购、赎回 业务。具 体详见基 金管 理人于 2008 年 11 月 5 日发布的 《鹏 华盛世创新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于 2008 年 11 月 5 日 发布的 《鹏华创新 关于开放 申购、赎 回和定期 定额投资 业务 的公告》。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办公室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太 平桥大街 17 号 联系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负责人:赵 亦清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 市德恒律 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十二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丽 办公室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金 融街 19 号富凯大 厦 B 座十二层 联系电话:010-65232180 65269781 传真:010-65232181 联系人:徐 芳 经办律师: 陈静茹、 苏文静 (六)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陆 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 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法定代表人 :李丹 办公室地址 :上海市 湖滨路 202 号普华 永道中心 11 楼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魏 佳亮


经办会计师 :许康玮 、陈熹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 基金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照《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 管 理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并经 中国证监 会证 监许 可字[2008]838 号 文批 准 募集发售。 募集期从 2008 年 9 月 1 日起到 9 月26 日 止,共募集 1,144,932,018.81 份 基金 份额,募集 户数为 10,243 户。 本基金为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存续期 间为不定 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08 年10 月 10 日正式 生效 。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基 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 达不到 200 人 ,或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向中国 证监会说明 出现上述 情况的原 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 。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有 关规 定, 申请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 基 金上 市后, 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 中的 基金份 额可 直接 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登 记在 注册登 记系统 中的 基金份 额可通 过办 理跨系 统转 登记 业务将 基金份 额转 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中 ,再 上市交易 。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8 年 11 月 10 日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投 资者可在 交易日的 交易 时 间使 用相应 深圳证 券账 户通过 各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的营业 网点报 盘买 入和卖 出本 基金(具体 详见基金 管理人于 2008 年 11 月 5 日发 布的《鹏华 盛世创新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上市交易公 告书》) 。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 价为前一 交易日 基金 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 跌幅限制 ,涨跌幅 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 日起实行 ;


3、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 量为 100 份或其 整数倍; 4、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 小变动单 位为 0.001 元人 民币;


5、本基金上 市交易遵 循《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 规则 》及相关规 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比照封 闭式基金 的有关规 定办 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 基金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交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 发布 系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 同时揭示基 金前一交 易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六)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买入成功后 ,注册 登记人 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 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 记手 续,投资人 自 T +1 日(含 该日)后 有权卖出 该部分 基金; 投资人 T 日卖出成功后 ,注册 登记人 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 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 记手 续。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 复牌、暂 停上市、 恢复上市 按照深圳 交易 所的相关规 定执行。 (八)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之一时 ,本基金 应终止上 市交易: (1)自暂停 上市之日 起半年内 未能消除 暂停上 市原 因的; (2)基金合 同终止;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上市 ; (4)深圳证 券交易所 认为须终 止上市的 其他情 况。 发 生上 述终止 上市 情形 时,由 证券 交易所 终止 其上 市 交 易, 基金管 理人 报经 中国证 监 会备案后终 止本基金 的上市, 并在至少 一种指定 报刊 和网站上刊 登终止上 市公告。 ( 九) 相关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及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交 易的 规则 等相关 规 定 内容 进行调 整的, 本基 金上市 交易规 则相 应进行 调整 ,且 此项修 改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大会,并 在本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列示。 八、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 赎回 本章内容仅 适用于本 基金的场 外申购、 转换和赎 回业 务。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中的 基 金份额可直 接办理场 外申购、 转换与赎 回等场外 基金 业务;登记 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中的 基金份额可 通过办理 跨系统转 登记业务 将基金份 额转 登记到注册 登记系统 中,再办 理场外 申购、转换 与赎回等 场外基金 业务。 (一)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1、本基金管 理人设在 深圳、北 京、上海 、武汉 和广 州的直销中 心; 2、中国建设 银行的指 定网点以 及基金管 理人指 定的 其他代销机 构营业网 点; 3、本基金管 理人的基 金网上交 易系统( 具体业 务规 则与说明参 见相关公 告)。 具体销售网 点由基金 管理人在 本招募说 明书或基 金份 额发售公告 等公告中 列明。基 金 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 更增减基 金销售机 构或办理 本基 金申购、转 换与赎回 的场所, 并予以 公告。 (二)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可在 开放日办 理基金份 额的场外 申购、转 换和 赎回,具体 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 券 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 间。 目前,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 易所的交易 时间为交 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 、转换或 赎回时除 外。 基金管理人 不在开放 日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 、转换或 赎回,投 资 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 出申购、 转换 或者赎回申 请的,其 基金份额 申购、 转 换或赎回 价格为下 次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转换 或赎 回时间所在 开放日的 价格。 基金合同生 效后,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证 券交 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 情 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 间进 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 在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体 上公告。 2、申购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8 年 11 月 10 日起开始 办理场 外日常申 购 业务。 3、转换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8 年 11 月 25 日开始办 理场外 日常转换 业 务,具体转 换费率和 相关业务 规 则请见本公 司发布的 相关公告 。 4、赎回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8 年 11 月 10 日起开始 办理场 外日常赎 回 业务。 5、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的开始时 间 本基金于 2008 年 11 月 10 日开通了 指定代 销机构的 定 期定额投资 业务。( 具体详见 基 金管理人于 2008 年 11 月 5 日发布 的《鹏华 创新关于 开放申购、 赎回和定 期定额投 资业务 的公告》) 6、基金管理 人如果对 申购、转 换或赎回 时间进 行调 整,应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在 实施 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中国证 监会 指定媒体上 公告。 (三)


场外申购限制 1、本基金对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不设置 最高申 购金 额限制。 2、投资者通 过销售机 构场外申 购本基金 ,单笔 最低 申购金额为 10 元( 含申购 费)。通 过我公司直 销中心场 外申购本 基金,首 次最低金 额为 100 万元, 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 金额为 1 万元(通 过本基金 管理人基 金网上交 易系统申 购本 基金暂不受 此限制) 。各销售 机构可 根据业务情 况设置高 于或等于 本公司设 定的上述 单笔 申购最低金 额,如果 销售机构 业务规 则规定的最 低单笔申 购金额高 于 10 元人 民币, 以销 售机构的规 定为准。 投资者办 理相关业 务时,请遵 循销售机 构的具体 业务规定 。 3、转换的最 低份额为 2 份基金份 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将其全 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 转 换 。 4、场外账户 最低余额 为 0.01 份基金份 额,若某 笔转 换或赎回将 导致投资 者在销售 机 构托管的单 只基金份 额余额不 足 0.01 份时,该 笔转换 或赎回业务 应包括账 户内全部 基金份 额,否则, 剩余部分 的基金份 额将被强 制赎回。 5、关于本基 金定期定 额投资的 每次最低 扣款额 的规 定参见公司 发布的最 新相关公 告。 6、当接受申 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 日净 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 大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 7、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 ,调整场 外申购 、转 换、赎回份 额的数量 限制及相 关业 务规则,应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在实 施日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四)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 用“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转换和赎 回价 格以申请当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 基准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额转换 和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 金额 申请,转换 和赎回以 份额申请 。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 则,即 按照投资 人申( 认) 购的 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3、仅在转出 的基金正 常开放赎 回,以及 转入的 基金 正常开 放申 购的前提 下,方可 实现 投资者的转 换申请。 4、办理基金 转换业务 时,基金 份额持有 人转出 、转 入基金份额 只能在同 一销售机 构进 行,且办理 基金转换 业务的代 理销售机 构须同时 具备 拟转出基金 及拟转入 基金的合 法授权 代理资格, 并开通了 相应的基 金转换业 务。 5、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 申请转出 其账户内 鹏华货 币市 场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份额,转 入本 基金时,注 册登记机 构将自动 结转投资 者待支付 的收 益。 6、基金转换 后,转入 的基金份 额的持有 期将自 转入 的基金份额 被确认之 日起重新 开始 计算,并按 转入基金 的费率计 收管理费 、托管费 等相 关基金费用 。 7、当日的申 购、转换 和赎回申 请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时间 以前撤销 。 8、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基金运作 的实际情 况并在 不影 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 前提 下调整上述 原则。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 实施 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体上公告 。 (五)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放日 的业 务办理时间 提出申购 、转换或 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式备 足申 购资金,否 则申购申 请无效而 不 予成交。 投资者提交 转换、赎 回申请时 ,其在销 售机构 ( 网点 )必须有足 够的基金 份额余额 , 否 则所提交的 转换、赎 回申请无 效而不予 成交。 2、申购、转 换与赎回 的确认与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应以交易 时间结束 前收到申 购、转换 或赎 回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 购、转换 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并 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通常情况 下,T 日提交的 有 效申请,投 资人应在 T+2 日到销售 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 的确认 情况。 3、申购、转 换与赎回 款项支付 的方式与 时间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若申 购资金在 规定时间 内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若申 购 不成功或无 效,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 人 指定的 代销 机构将投资 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 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 人,该退 回款项产 生的利息 等损失由 投资 人自行承担 。 转换以份额 申请,投 资者转换 申请成功 后,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将 根据转换 结果对投 资 者的权益做 出相应转 换。 投资者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托管人按 有关规定 将在 T+7 日(包括该 日)内支 付赎回 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 回时,款 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本基 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 (六)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余额 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 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 位,由此 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2、转换份额 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金的 转换所 得份 额由实际转 出的基金 份额当日 净资 产总值在扣 除相应的 转换费用 后,除以 转入基金 当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后确 定。基金 份额份 数按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 位,由此 误差 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3、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赎回 金额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 ,赎回金 额单位为 元。上述 计算 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 法,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 担。 (七)


场外申购份额、转换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公式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本基金以申 购金额为 基数采用 比例费率 计算申购 费用 。本基金的 申购金额 包括申购 费 用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例,某投资 者(非养 老金客户 )投资 5,000 元申 购本 基金,对应 费率为 1.5% ,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128 元,则其 可得到的 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 (1+1.5% )=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 -4,926.11 =73.89 元 申购份数=4,926.11/1.128 =4,367.12 份 即:某投资 者(非养 老金客户 )投资 5,000 元申 购本 基金,假设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 值为 1.128 元,则可 得到 4,367.12 份 基金份额 。 2、基金转换 份额的计 算 基金转换计 算公式如 下: 转出金额= 转出份额× 转出基 金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 转出基金赎 回手续费 =转出份 额× 转出 净值× 转出基金 赎回手续费 率 补差费(外 扣)=( 转出金额 -转出基 金赎回手 续费 )× 补差费 率/ (1+补 差费率) 转换费用= 转出基金 赎回手续 费+补差 费 转入金额= 转出 金额 -转换费 用 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 转 入基金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3、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本基金以赎 回总额为 基数采用 比例费率 计算赎回 费用 。本基金的 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 额 扣减赎回费 用。其中 , 赎回总额= 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 -赎回费 用 例:某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本 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额 一年后(未满 2 年) 决定 赎回,对 应的赎回费 率为 0.25% ,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是 1.148 元 ,则可得 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25% =28.70 元 赎回金额=11,480 -28.70 =11,451.30 元 即:某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10,000 份 本基金基 金份额 一年后(未 满 2 年) 赎回, 假设 赎回当日本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 的赎 回金额为 11,451.30 元。 4、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 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5、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日发行在 外 的基金份额 总数 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 误差 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八)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 基金成功 后,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 手 续,投资者 自 T+2 日后( 含该日) 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人转换 基金成功 之后,注 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办理 权益转换 的注册登 记 手续,投资 人自 T+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 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 或就该部 分基金份 额再行 办理转换业 务。 投资人赎回 基金成功 后,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 手 续。 注册登记机 构可以在 法律法规 允许或未 明确禁止 的范 围内,对上 述注册登 记业务办 理 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 迟于开始 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刊 登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此时 ,本基金 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的转入申 请按同样 的方式处 理: (1)不可抗 力原因导 致基金无 法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2)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发生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 (4)基金 管 理人认为 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损 害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对 基金 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 从而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6)基金管 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比 例达到或者 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的 情 形时。 (7)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 采 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申请 。 (8)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1 )、(2 )、(3) 、(5) 、(7) 项暂 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被全 部或部分拒 绝的,被 拒绝的申 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 资人,基 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等不 承担 该退回款项 产生的利 息等损失 。在拒 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的 办理,并 按规定公 告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十)


暂停转换、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转 出申请、赎 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 回款项: (1)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 款项。 (2)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发生巨 额赎回, 根据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可以 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的 情况。 (4)发生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 (5)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以 上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基金 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 (6)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应向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已接 受的赎回 、转换申 请 基金管理人 有能力足 额兑付或 全额转换 的,基金 管理 人足额兑付 或全部予 以转换; 如暂时 不能足额兑 付或全部 予以转换 ,可支付 部分按单 个账 户已被接受 的赎回、 转换申请 量占已 接受的赎回 、转换申 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 给赎回、 转换 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 付(基 金间转换申 请当日未 获受理部 分不能延 期办理) ,并 以后续开放 日的本基 金份额净 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 金额,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 在中 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 公告。投 资者在申 请 赎回时可 选择将当 日未获受 理部分予 以撤销。 在暂 停转换、赎 回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恢复转换 、赎回业 务的办理 ,并予以 公告 。 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 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 份额的 10% ,即认 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 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 (a)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 资人的 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 正常赎回 程 序执行。 (b) 部 分延期赎 回: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 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 资 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 延期办 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 申请,应 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 申请 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确 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 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人在 提交 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入下 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取 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 销。 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 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 额,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未作 明确选择, 未能赎回 的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 (c)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 , 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必要,可 暂 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 请;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 以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 不得超过 正常支 付时间 20 个 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d) 若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 ,在当日 存在单个 基金份额 持 有人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 的赎回申 请(“大 额赎回申 请人”) 的情形 下,基金管 理人可以 延期办理 赎回申 请。对其他 赎回申请 人(“小 额赎回申 请人”) 和大 额赎回申请 人 10% 以内的赎 回申请在 当日根据前 述“(a) 全额赎回 ”或“(b) 部 分延期赎 回” 的约定方式 办理,在 仍可接受 赎回申 请的范围内 对大额赎 回申请人 超过 10% 的赎 回申请按 比例确认。 对当日未 予确认的 赎回申 请进行延期 办理。对 于未能赎 回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 取消赎回 的,当日 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选择延 期赎回 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 赎回申请 将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 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 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 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 择,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 自动 延期赎回处 理。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时,基金 管理人应 立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在 2 日 内通过指 定 媒体、基金 管理人的 公司网站 或销售机 构的网点 刊登 公告,说明 有关处理 方法。 (十一) 重新开放申购、转换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 ,第 2 个工作日 基金管 理人应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 刊登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 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4、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暂停 期间,基 金管 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 登暂停 公告 1 次。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放 申 购或赎 回时,基 金管 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九、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 适用于本 基金通过 深交所会 员单位办 理的 场内申购和 赎回业务 。登记在 证 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 可直接办 理场内申 购、 赎回业务;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中的 基金份额可 通过办理 跨系统转 登记业务 将基金份 额转 登记到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中, 再办理 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 (一)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 的个人投 资者、机 构投资者 (法 律、法规及 其它有关 规定禁止 投 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除 外)以及 合格的境 外机构投 资者 。 (二)使用账户 投资者通过 深交所场 内申购、 赎回基金 份额应当 使用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深圳分公 司开立的 人民币普 通股票账 户或证券 投资 基金账户( 账户开立 的具体事 项详见 本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三)场内申购和 赎回的办理场 所 具有基金代 销业务资 格且符合 深圳证券 交易所风 险控 制要求的深 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 单 位(具体详 见基金管 理人于 2008 年 11 月 5 日发布的 《鹏华创新 关于开放 申购、赎 回和定 期定额投 资 业务的公 告》)。 具有基金代 销业务资 格且符合 深圳证券 交易所风 险控 制要求的深 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 单 位名单见本 基金相关 业务公告 。该名单 调整的内 容投 资者可在深 交所网站 查询,本 基金管 理人可不就 此再行公 告。 (四)场内申购和 赎回的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场 内申购赎 回开放日 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工 作日。业务 办理时间 为深圳证 券 交易所交易 时间。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 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 申购或赎 回时除 外。 基金管理人 不在开放 日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 基金 份额的场内 申购或赎 回,投资 人 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提出 申购或者 赎回 申请的,其 基金份额 申购或赎 回价格 为下次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赎 回时间所 在开放日 的价 格。 基金合同生 效后,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证 券交 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 情 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 间进 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 在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体 上公告。 2、申购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8 年 11 月 10 日开始办 理场内 日常申购 业 务。 3、赎回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8 年 11 月 10 日开始办 理场内 日常赎回 业 务。 4、本基金场 内暂时未 开通基金 间的转换 业务, 若届 时开通的, 本基金管 理人将及 时公 告。 (五)场内申购和 赎回的原则 1、“ 未知 价” 原则,即 申购和赎 回价格以 受理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 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 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基金 份额的申 购以 金额申报, 申报单位 为一元人 民 币;赎回以 份额申报 ,申报单 位为一份 基金份额 ;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当日交 易结束 时间 前撤销,在 当日的交 易时间结 束后 不得撤销。 (六)场内申购和 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基金投资者 需遵循深 交所场内 申购赎回 相关业务 规则 ,在开放日 的业务办 理时间内 提 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 投资者在申 购本基金 时须按业 务办理单 位规定的 方式 备足申购资 金。 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应 确保账户 内有足够 基金 份额余额, 否则赎回 申请无效 。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以 交易时间 结束前收 到申购和 赎回 申请的当天 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 请 日(T 日) ,并 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 有效性 进行确认 。通常情况 下,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 , 投资人应在 T+2 日到场内 申购、赎 回业务办 理单位或 以其规定的 其他方式 查询申购 、赎回 申请的确认 情况。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若资 金在规定 时间内未 全额 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 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 回投资者 账户,由 此产 生的利息等 损失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 投资者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托管人按 有关规定 将在 T+7 日(包括该 日)内支 付赎回 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 回的情况 下,当日 未获受理 的场 内赎回将自 动撤销。 (七)场内申购和 赎回的数额限 制 1、投资者通 过代销机 构场内申 购本基金 ,单笔 最低 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2、 基金管理 人、深圳 证券交易 所或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可根 据市场情 况, 在不违反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前提下, 调整上述 限制 。基金管理 人要求予 以调整的 ,必须 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 至少在 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媒 体上刊登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3、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购的 基金份 额份 数保留到整 数位,小 数点后部 分将 以现金形式 直接退还 给投资人 。 4、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本基 金的赎回 金额由 赎回 份额乘以赎 回申请当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扣除 赎回 费用后 确定。 赎回金 额计 量单位 为人民币 元,赎 回金 额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 位 , 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 部 分四舍 五入,由 此误差产 生的 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5、当接受申 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 日净 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 大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 (八)场内申购份 额和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申 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 =申购金 额-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场内申购份 额保留到 整数位, 计算所得 整数位后 小数 部分 的份额 对应的资 金返还至 投 资者资金账 户。 例 1 :某投资 者通过 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 基金, 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 1.5% ,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25 元,则其 申购手续 费、 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及 返还的资 金余额 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 (1 +1.5% )=9,852.22 元 申购手续费 =10,000 -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 =9,611.92 份 因场内申购 份额保留 至整数份 ,故投资 者申购所 得份 额为 9,611 份,整数 位后小数 部 分的申购份 额对应的 资金返还 给投资者 。具体计 算公 式为: 实际净申购 金额=9,611× 1.025=9,851.28 元 退款金额=10,000 -9,851.28 -147.78=0.94 元 即:投资者 投资 10,000 元从场 内申购本 基金,假 设 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025 元, 则其可得到 基金份额 9,611 份 ,退款 0.94 元。 2、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赎 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净赎回 金额按四 舍五入的 原则保留 到小 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 差产生的 收 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例:某投资 者从深交 所场内赎 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持有 期为 1 个 月,对应 赎 回费率为 0.5% ,假 设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148 元,则其可 得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5%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 -57.40 =11,422.60 元 即:投资者 从深交所 场内赎回 本基金 10,000 份 基金份 额,假设赎 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 为 1.148 元 ,则可得 到的净赎 回金额 为 11,422.60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基 金份 额净值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4、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 值= 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日发行 在外 的基金份额 总数 (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场内 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 与过户登 记业务, 按照 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 办理。 (十)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 业务应遵守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 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 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 十一 )有关 拒绝 或暂停 基金 场内申 购和 赎回业 务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参 见本招 募说明 书 第八章 中关 于“拒 绝或暂 停基 金申购 、赎回 业务 ”的 相关内 容以 及深交 所有关 规定 ,并 据此执行。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 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 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受理继承 、 捐赠和 司法强制 执行 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 。无论在 上 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 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合格的个 人投 资者或机构 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 受 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 份额捐赠 给福 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 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 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 组织。办 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 提供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 相关资 料,对于符 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 户申请自 申请受理 日起 2 个月内办 理,并按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规定的标 准收 费。 具体条件 、程序及 收费标准 以《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 指南》为 准。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 份额采用 分系统登 记的原则 。场外 认购 或申购买入 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 中国 结算公司注 册登记系 统下;场 内认购、 申购或上 市交 易买入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中国 结算深 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下 。 2、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中 的基金份 额既可 在深 交所上市交 易,也可 直接申请 场内 赎回。 3、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中的基 金份额可 申请场 外赎 回。 (三)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是指持有人 将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 (网点 ) 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席位 )之 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 2、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变更办理 基金赎回 业务的销 售机 构(网点) 时,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 转托 管。 3、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变更 办理上市 交易或场 内赎 回的会员单 位(席位 )时,可 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 额的 系统内转托 管。 (四)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 登记是指 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在注 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之 间进行 转登 记的行为 。 2、本基金跨 系统转登 记的具体 业务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 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 理。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 基金 精选具 有竞 争力 比较优 势和 持续盈 利增 长潜 力的 自主 创新类 上市 公司 中价值 相 对 低估 的股票 ,进行 积极 主动的 投资管 理, 在有效 控制 投资 风险的 前提下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求长 期、稳定 的资本增 值。 (二) 投资范围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仅限于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内依 法发 行的各 类股 票、 债 券、 央行票 据、权 证、 资产证 券化产 品以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如 有投 资需要 可参与 有价 值的新 股 配售 和增 发。其 中股 票的 主要投 资方向 为具 有竞争 力比 较 优势 和持续 盈利增 长潜 力的自 主创新 类上 市公司 中价 值相 对低估 的股票 ,该 部分股 票的 投资比例不 低于本基 金股票资 产的 80% 。 本基金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 60% ~95%, 债券 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 0~35% ,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其 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现金 或到期日在 1 年期以 内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资 范围。 如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变 更投资 品种 的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相 应调整 本基金 的投 资比例 上限规定 ,不需 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 略分为两个 层次:第一 层次是“自上 而下 ”的资产配 置策略,第 二层 次是“自下而上 ” 的选股策 略,主要投 资于具有竞 争力比较优势和 持续盈利增 长潜力的自 主 创新 类上市 公司中 价值 相对低 估的股 票。 在充分 控制 投资 风险的 基础上 ,通 过积极 主动 的投资管理 ,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求长 期、稳定 的资 本增值。 1、资产配置 策略 本 基金 主要根 据宏 观经 济、政 策环 境、利 率走 势、 市场 技术 指标、 市场 资金 构成及 流 动 性情 况,运 用定性 和定 量相结 合的分 析手 段,对 证券 市场 现阶段 的系统 性风 险以及 未来 一 段时期 内各 大类资 产的风 险和预 期收 益率进 行分析评 估,并 据此 制定本 基金股 票、债 券 、 现金等大类 资产之间 的配置比 例、调整 原则和调 整范 围。 2、股票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于 自主 创新类 上市 公司, 所投 资的 自主 创新 类上市 公司 包括 两类: 高 新 技术 产业创 新类上 市公 司和传 统产业 创新 类上市 公司 。本 基金所 投资的 高新 技术产 业创 新 类上 市公司 主要是 指在 电子与 信息技 术、 生物医 药与 农业 、新型 材料、 新能 源及高 效节 能 、光 机电一 体化 、 医药 与医学 工程、 环境 保护、 航空 航天 、地球 、空间 及海 洋工程 、核 应 用等 技术领 域内主 业突 出、通 过自主 创新 及技术 产业 化获 得技术 优势且 能够 保持较 高利 润 率水 平的上 市公司 。本 基金所 投资的 传统 产业创 新类 上市 公司是 指传统 产业 类中已 完成 或 正在 管理制 度、商 业模 式、营 销体系 、技 术开发 和生 产体 系等方 面进行 创新 ,具有 较好 潜 在发 展前景 和经济 效益 的上市 公司。 本基 金将会 致力 于发 掘那些 通过在 管理 制度、 商业 模 式、 营销体 系、技 术开 发和生 产体系 等方 面进行 创新 而使 得竞争 力、盈 利能 力和可 持续 发 展能 力得以 提升, 具有 较好潜 在发展 前景 和持续 盈利 增长 能力的 传 统产 业创 新类上 市公 司。 (1)个股选 择 本 基金 坚持“ 自下 而上 ”的个 股选 择策略 ,致 力于 选择 具有 竞争力 比较 优势 ,未来 成 长 空间 大,持 续经营 能力 强的自 主创新 类上 市公司 中价 值相 对低估 的股票 作为 主要的 股票 投 资对 象。除 此以外 ,本 基金还 将高度 重视 和跟踪 那些 过去 基本面 情况差 但现 在已有 明显好 转的 上市公 司股票 ,深 入分析 其基本 面发 生转变 的根 本性 原因, 同时采 用多 种价值 评估 办 法多 角度地 对其进 行投 资价值 分析, 甄选 出那些 基本 面已 得到改 善,同 时具 有潜在 高盈 利增长趋势 的个股作 为投资对 象。 本基金的个 股选择的 步骤如下 : 1)备选股票 的初筛选 首先剔除 ST、*ST 类股票, 然后剔除最 近两年中公 司有重大违规行 为或公司的财 务报 告有重大问 题的股票 ,剩下的 股票构成 本基金初 选的 备选股票库 。 2)自主创新 型企业的 界定和初 步筛选 对 本基 金初选 的备 选股 票所属 企业 ,借助 于定 性分 析和 定量 分析相 结合 的方 式,通 过 分 析企 业的研 发(R&D )投 入规模 及其 强度、 企业 的自 主创 新行为 、企 业的研 发(R&D )能 力 、企 业的自 主创新 管理 能力以 及对企 业的 自主创 新效 果进 行评价 来衡量 和识 别企业 是否 具有自主创 新型企业 属性,同 时对自主 创新型企 业进 行初步筛选 。 a)


研发(R&D)投入 规模及其 强度分 析 :公司为 保证 技术领先地 位,进而 获取 超额利润率 ,在研发 资金上应 确保资金 支持的规 模和 持续性;同 时,确保 人力资源投 入与经费 投入水平 适当增长 。对企业R&D 投入强度的 评判,所 采用的主要 量化指标 包括:R&D 投入强 度、人均 研发 费用、R&D 团 队强度 、 技术引进投 入强度等 ; b)


企业的自主创新行 为辨识: 通过一些 可辨识 的自 主创新行为 ,对企业 的自主 创 新 进 行分 类 和界 定 , 比如 : 技术 创 新、 产 品或 服务 创 新 、商 业 模式 创 新 、 流程创新、 管理创新 (管理方 法、制度 )等。在 辨别 企业是否具 有自主创 新属性时, 本基金管 理人将从 行为的预 期效果来 进行 论 证,只有 能够达到 相关效用、 成本与价 格的协调 ,实现成 本与创新 之间 的有效平衡 ,即价值 创新的行为 ,才能确 定为创新 性行为, 这样的企 业才 能确定为具 有自主创 新型企业的 属性; c)


企 业 的 研发 (R&D )能 力分 析: 主 要采 用的 分析指 标 包括 :自 主创 新产 品率 、 主要产品更 新周期、 拥有专有 技术和专 利、对引 进技 术的消化、 吸收和改 进能力等; d)


企业的自主创新管 理能力分 析:对有 些企业 而言 ,尽管不断 有创新活 动,却 不能产生利 润,究其 原因,主 要在于企 业的自主 创新 管理能力欠 缺,无法 实现成果的 商业价值 。因此, 本基金将 对企业的 自主 创新管理 能 力的各方面进行分析 ,比如: 企业的技 术前瞻能 力、企业 的技 术管理能力 (是否具 有科学规范 的研发管 理体系、 激励和人 才培养机 制) 、企业创新 与发展战 略的匹配能 力、企业 的资源整 合能力以 及企业的 市场 开拓能力等 ; e)


企业的自主创新效 果评价: 针对具体 的创新 项目 ,本基金管 理人将采 用销售 收入边际增 长率、毛 利率边际 增长率、 投入资本 回报 率等指标来 衡量项目 的预期投资 回报率, 进而对项 目的创新 效果进行 评价 ;


f)


初筛选:通过以上 步骤,筛 选出具有 自主创 新型 企业属性的 股票。


3 )股票所 属企业的 竞争力评 估 对 按照 上述步 骤 筛 选出 来的股 票, 行业研 究小 组会 进一 步地 对股票 所属 企业 的竞争 力 进 行综 合评估 ,并从 中筛 选出具 有竞争 力比 较优势 的企 业股 票作为 投资备 选对 象。对 于企 业是否具有 竞争力比 较优势, 行业研究 小组将主 要从 以下几个方 面加以分 析: a)


企业所属产业具有 较强的政 策扶持力 度; b)


企业所在行业具有 相对合理 的产业结 构; c)


企业具有主业突出 、通过自 主创新及 技术产 业化 获得技术优 势且能够 保持较 高利润率水 平的特征 (就具有 高技术含 量的企业 而言 ); d)


企业通过在管理制 度、商业 模式、营 销体系 、技 术开发和生 产体系等 方面进 行创新而使 得竞争力 、盈利能 力和可持 续发展能 力得 以提升; e)


企业的 R&D 具有高 投入高产 出的特征 ,即具 有较 高的投资回 报率; f)


企业能够在国内市 场形成一 定的进入 壁垒; g)


与国际上同行业的 类似企业 相比,其 技术可 以保 持与国际领 先水平同 步,同 时具有成本 优势; h)


能够将竞争力优势 转化为持 续盈利能 力。具 体体 现为销售收 入和净利 润的增 长率高于行 业平均水 平,并在 可预期的 未来仍将 继续 保持这种增 长趋势; 净资产收益 率和毛利 率高于行 业平均水 平。 4)股票所属 企业的财 务健康状 况评估 对 按照 上述步 骤筛 选出 来的股 票 , 行业研 究小 组将 对股 票所 属企业 的财 务健 康状况 进 行 评估 ,以便 确保被 筛选 出来的 股票所 属企 业的财 务状 况健 康。财 务健康 状况 的评估 内容 以及评估中 所采用的 量化指标 主要包括 : a)


盈利能力:EBITDA 、净利润 率、毛利 润率、 每股 收益; b)


投资回报率:净资 产收益率 、总资产 回报率 ; c)


成长能力:主营业 务收入增 长率、主 营业务 利润 增长率、净 利润增长 率、 PEG; d)


负债水平:权益负 债比率、 净债务/EBITDA 、EBIT/ 利息支出 ; e)


现金获取能力:每 股现金流 量、自由 现金流 量。 5)股票价值 评估 对 按上 述步骤 筛选 出来 的股票 ,行 业研究 小组 将进 一步 地进 行价值 评估 。针 对股票 所 属 产业 特点的 不同, 本基 金将采 取不同 的股 票估值 模型 ,同 时本基 金将立 足全 球视野 ,在 综 合考 虑股票 历史的 、国 内的、 国外的 估值 水平的 基础 上, 对企业 进行相 对价 值评估 ,甄 选价值相对 低估的个 股作为本 基金的投 资对象。 6)备选股票 库 本 基金 的备选 股票 库由 三类股 票组 成:第 一类 是按 照以 上五 个步骤 筛选 出来 的具有 竞 争 力比 较优势 ,未来 成长 空间大 ,持续 经营 能力强 的自 主创 新类上 市公司 中价 值相对 低估 的 股票 ;第二 类是那 些过 去基本 面情况 差, 但现在 基本 面已 得到改 善,同 时具 有潜在 高盈 利增长趋势 的上市公 司股票; 第三类是 新股。 行 业研 究小组 的研 究员将 会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对该 备选股 票库 中的股 票进 行维护 和更新。 (2 )股票投 资组合的 构建 1) 基金管理小组 确定拟买入 股票名单: 基金管理小 组在备选股票库 的基础上, 通过对 个 股的 风险收 益特征 以及 市场状 况的分 析, 再结合 对个 股的 价格趋 势和市 场时 机的判 断, 从备选股票 库中精选 拟买入股 票名单。 2) 基金管理小组 在确定的行 业配置权重 和个股权重 范围内初步构建 股票投资组 合:基 金 管理 小组在 拟买入 股票 名单的 基础上 ,结 合对行 业布 局( 如单个 行业的 股票 集中度 、行 业 配置 的 分散 程度) 的考 虑、对 股票投 资基 准的考 虑( 如投 资组合 的行业 配置 偏离投 资基 准 过大 ,则组 合的非 系统 性风险 就会过 高) 以及对 投资 限制 条件( 如备选 股票 库中各 类股 票 的投 资比例 限制; 基金 经理设 定的关 于大 、中、 小盘 股票 投资比 例的限 制条 件等) 的考 虑,在确定 的各行业 配置比例 和个股权 重范围内 ,初 步完成股票 投资组合 的构建。 3) 投资组合优化 :组合优化 是指在一定 的限制条件 下,将组合调整 到具有最优 风险收 益特征的状态。 基金管理小组 在一些事先 设定的投资 限制条件下,利 用 Barra Aegis 系统 , 进 行组 合优化 。基金 管理 小组根 据由该 系统 得出的 优化 结果 ,再结 合对基 本面 、政策 面以 及市场状况的分 析,对组合中 的个股权重 进行适当地 调整,然后再利 用 Barra Aegis 系统 进行优化, 多次反复 ,直至得 到自己满 意的投资 组合 为止。 3、债券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的债券 投资 采用 久期控 制下 的主动 投资 策略 ,本 着风 险收益 匹配 最优 、兼顾 流 动 性的 原则确 定债券 各类 属资产 的配置 比例 。在个 券选 择上 ,本基 金综合 运用 利率预 期、 收益率曲线 估值、信 用等级分 析、流动 性评估等 方法 来评估个券 的投资价 值。 4、权证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将权证 看作 是辅 助性投 资工 具,权 证的 投资 原则 为有 利于基 金资 产增 值,有 利 于加 强基金 风险控制 。 本 基金 在权证 投资 中将 对权证 标的 证券的 基本 面进 行研 究, 同时综 合考 虑权 证定价 模 型 、市 场供求 关系、 交易 制度设 计等多 种因 素对权 证进 行定 价,主 要运用 的投 资策略 为: 杠 杆 交 易 策 略 、 对 冲 保 底 组 合 投 资 策 略 、 保 底 套 利 组 合 投 资 策 略 、 买 入 跨 式 投 资 策 略 、 Delta 对冲策 略等。 (四)投资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 (2)国家宏 观经济环 境及其对 证券市场 的影响 ; (3)货币政 策的变化 ; (4)利率走 势与通货 膨胀预期 ; (5)地区及 行业发展 状况; (6)上市公 司价值发 现; (7)国内及 国际著名 研究机构 的研究报 告。 2、决策程序 本基金的投 资主要参 照以下流 程进行运 作,在 有 效控 制投资风险 的前提下 ,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谋 求长期、 稳定的资 本增值: (1)行业研 究小组的 研究员通 过自身研 究以及 借 助 外部研究机 构的研究 成果,形 成宏 观、策略方 面的研究 报告,为 基金资产 配置提 供 决策 支持。 (2)投资决 策委员会 依照基金 管理小组 提供的 投 资 组合建议审 定投资原 则与方向 ,即 确定股票、 债券以及 现金等大 类资产之 间的配 置 比例 ,确定基金 资产分散 的程度和 各类资 产投资的比 重。 (3)基金管 理小组根 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 制定的 投 资 原则和方向, 再结合 行业研究 小组 的投资建议 报告以及 自己对市 场时机的 判断, 确 定行 业配置比例 以及个股 权重,构 建股票 投资组合, 再通过 BARRA AEGIS 风险管 理系统的 优化 分析以及基 金管理小 组的 判断 对组合 作进一步的 调整优化 。 (4)基金管 理小组在 充分考虑 基金投资 的安全 性 和 基金资产的 流动性的 基础上, 构建 债券组合。 (5)交易室 按有关交 易规则执 行交易指 令,并 将 有 关信息反馈 给基金经 理。 (6)公司风 险绩效评 估研究员 负责对基 金持仓 的 品 种进行风险 监控、风 险预警以 及投 资业绩评估 。 (7)公司风 险绩效评 估研究员 定期为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投资总 监、基金 管理小组 提供 基金业绩评 估报告, 基金管理 小组对于 投资决 策 委员 会和风险管 理人员认 为具有较 大风险 的投资品种 拟定改进 方案,并 必须在规 定的时 间 内调 整投资组合 。 (8)监察稽 核部对投 资流程的 合法合规 性进行 监控。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 指 数收益率 75 %+中 证综合债 指数收益 率× 25%


本基金的股票投 资部分以沪 深300 指数作 为业绩比较 基准。沪深300 指 数选择我国A股市 场 规模 较大、 流动性 较强 、基本 面良好 的300 家 上市公 司的 股票作 为样本 股, 充分反 映了A 股市场的行业代 表性,描述 了沪深A股市 场的总体趋 势,同时该指数 还具有指数 编制方法透 明、样本股 调整规则 清晰等特 征,是目 前市场上 较有 影响力的股 票投资业 绩比较基 准。


中证综合债指数的选样债 券的信用类别覆盖全面 , 期限构成宽泛,能较好地反映我国 债 券市 场的整 体价格 变动 趋势, 因此选 择该 指数作 为衡 量基 金债券 投资部 分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如 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市 场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本 基金 的业绩 基准 的股 票指数 时,本 基金 可以在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 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 时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金 属于混 合型 基金 ,其预 期的 风险和 收益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债券 基金 ,低于 股 票型基金, 为证券投 资基金中 的中高风 险、中高 收益 品种。 (七)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 基金 在投资 策略 上兼 顾投资 原则 以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 有特 点,通 过分 散投 资降低 基 金财产的非 系统性风 险,保持 基金组合 良好的流 动性 。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2)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 (4)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 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30% ; (5)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6)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8)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为 60%~95%,债 券资 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为 0~35% ; (9) 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10)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1) 本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须具 有评 级资质 的资信 评级 机构 进行持 续信 用评 级。 本 基金 投资于 资产支 持证 券,根 据基金 合同 制订相 应的 证券 信用级 别限制 ,若 基 金合 同未 订明相应的证券 信用级别限 制,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 券。 证券投 资基金 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4)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 行股票的总 量; (15)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6)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百 分之 五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其 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17)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前述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8) 本 基 金与 私 募 类 证 券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证 监 会 认 定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开 展 逆 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9)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除 上述 第(13 )、 (16 )、(17) 、(18 )条 外,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者债券 ;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8) 依照法 律法规有 关规定, 由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 机构规定禁 止的其他 活动。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或禁 止行为的 ,本 基金可不受 上述限制 。 (八) 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行使 股东权利 的处理原 则 (1)不谋求 对上市公 司的控股 ,不参与 上市公 司的 经营管理; (2)有利于 本基金财 产的安全 和增值; (3)独立行 使股东权 利,保护 基金投资 者的利 益; (4)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 本基金独立 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 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 中 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于 2018 年 10 月25 日复 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 指标、净 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 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 虚假记 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本报告中财 务资料未 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8 年 07 月 01 日 起至 09 月 30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 币元 )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77,505,331.38


93.29





其中:股票


77,505,331.38


93.2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127,000.00


0.15





其中:债券


127,000.00


0.15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 返售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 计


4,992,689.72


6.01


8


其他资产


450,928.51


0.54


9


合计


83,075,949.6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0,362,333.84


48.95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1,330,013.52


1.61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 术服务业


6,630,500.32


8.04


J


金融业


29,182,483.70


35.39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7,505,331.38


93.99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 股票投资组 合


注:无。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1336


新华保险


149,742


7,558,976.16


9.17


2


601601


中国太保


182,763


6,489,914.13


7.87


3


601988


中国银行


1,561,874


5,810,171.28


7.05


4


601398


工商银行


865,833


4,995,856.41


6.06


5


002624


完美世界


163,304


3,945,424.64


4.78


6


600519


贵州茅台


4,089


2,984,970.00


3.62


7


000338


潍柴动力


329,600


2,818,080.00


3.42


8


300389


艾比森


174,010


2,728,476.80


3.31


9


603345


安井食品


67,160


2,674,311.20


3.24


10


601288


农业银行


680,728


2,648,031.92


3.2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127,000.00


0.1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27,000.00


0.15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


1


113518


顾家转债


1,270


127,000.00


0.15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 仓和损益明 细


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股指期 货投 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股 指期货投 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 仓和损益明 细


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国债期 货投 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 券中本 期没 有发行 主体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查 的、 或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证券 。


(2)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没有 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 的证 券备选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22,848.09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399,564.5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02.21


5


应收申购款


27,513.6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50,928.5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细


注: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说 明


注: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 数字分项 之和 与合计项之 间可能存 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 定 盈利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未 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来的投 资业 绩与同 期基 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示 (本 报告 中所列 财 务数据未经 审计):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3 2-4 2008 年10 月10 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2008 1.60% 0.17% -5.45% 2.28% 7.05% -2.11% 年12 月31 日 2009 年01 月01 日至 2009 年12 月31 日 70.14% 1.76% 67.59% 1.54% 2.55% 0.22% 2010 年01 月01 日至 2010 年12 月31 日 -7.38% 1.62% -8.46% 1.19% 1.08% 0.43% 2011 年01 月01 日至 2011 年12 月31 日 -31.28% 1.36% -18.00% 0.98% -13.28% 0.38% 2012 年01 月01 日至 2012 年12 月31 日 11.21% 0.95% 6.95% 0.96% 4.26% -0.01% 2013 年01 月01 日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14.71% 1.25% -5.48% 1.05% 20.19% 0.20% 2014 年01 月01 日至 2014 年12 月31 日 30.01% 1.13% 40.36% 0.91% -10.35% 0.22% 2015 年01 月01 日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44.99% 2.62% 7.71% 1.86% 37.28% 0.76% 2016 年01 月01 日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5.22% 1.59% -7.69% 1.05% 2.47% 0.54% 2017 年01 月01 日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17.03% 0.72% 16.11% 0.48% 0.92% 0.24% 2018 年01 月01 日至 2018 年09 月30 日 -11.68% 1.24% -9.81% 0.92% -1.87% 0.32%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8 年09 月30 日 159.20% 1.50% 75.72% 1.19% 83.48% 0.31%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 金资 产总值 是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金 财产以 基金 名义 开立银 行存 款账户 ,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 金 的结 算备付 金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和 本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开 立基金 证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 义开 立银行 间债券 托管 账户。 开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 售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 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 金财 产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 固有 财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基 金财 产归入 其固 有财 产。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因 基金 财产的 管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形 而取 得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基 金财产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可 以按基 金合 同的约 定收取 管理 费、托 管费 以及 其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费用 。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以 其固有 财产承 担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扣押和 其他权利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 财产。 除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非因 基 金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 务,不得 对基金财 产强制执 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目 的是 客观、 准确 地反映 基金 资产 的价 值, 并为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换等 提供计价 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本 基金相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的 正常 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 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 日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 的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 (2) 发 行未上市 股票的估 值: 1) 首次发 行未上市 的股票, 按成本计 量; 2) 送 股、 转增 股 、配 股和 公 开增 发 新股 等发 行 未上 市的 股 票, 按 估值 日 在证 券交 易 所 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市 价估值; 3) 首 次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在 交易 所 上市 后 ,按 交 易所 上市 的 同 一股票的市 价估值; 4) 非 公开 发行 有 明确 锁定 期 的流 通 受限 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 或行 业 协会 有 关规 定确 定 公 允价值; (3) 在任 何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第(1) -(2) 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 , 并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 估值; (4) 国 家有最新 规定的, 按其规定 进行估值 。 2.债券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按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2)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 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以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净 价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 成本进行 后续计量 ; (4)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5) 同 一债券同 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 上市场 交 易的,按 债 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6) 在任 何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第(1) -(5) 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5) 小项 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 交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收 益率曲 线等 多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的 债券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 国 家有最新 规定的, 按其规定 进行估值 。 (8)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规 范证 券投 资基金 估值业务的指导 意见》规 定,本基 金管理人进一步 明确了本基 金持有资产 的估值方法 , 具体内容详见本 基金管理人 于2008 年9 月16日刊登 的《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进一 步规 范旗下基金 估值业务 的公告》 。 3.权证估值方 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从 持有确认日 起到卖出 日或行 权日止,上市交 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 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未 上市 交易的 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按 成本计量 ; (2) 在任 何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如采 用本项 第(1)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估 值方法。但 是,如果基 金 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1)小项 规定的方 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 值; (3)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4、当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 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 5、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基 金合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程 序及相 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 6、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 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开放日闭市 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工作日计 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 净值,并 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基金 管理人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 ,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 布 。 月末、年中 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 对同 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将采 取必要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确 保基金 资产 估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 时,视为 基金份额 净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注册登 记机 构、 或代销 机 构 、或 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 造成差 错,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差错 遭受 损失的 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 处理原 则” 给予赔 偿,承 担赔偿 责 任。 上 述差 错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 障差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因 引起 的差 错,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 服,则 属 不可抗力 ,按 照下述规定 执行。 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人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 力原 因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 差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责 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 时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错 责任 方承担 ;由 于差 错责任 方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 错,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若差 错责 任方已 经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偿 责任 。差错 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 差错 已得到更正 。 (2) 差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 因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 方仍 应 对差 错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受损方 ”)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偿 金 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 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 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 差额 部分支付给 差错责任 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的 正确 情形的方式 。 (5) 差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为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追 偿, 如果因 基金 托管 人过错 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基 金管 理人 和托管 人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财产 的损失 ,并拒 绝进 行赔偿 时,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向差 错方追 偿;追 偿过 程中产 生的 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 金费用, 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 。 (6) 如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偿 ,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其 他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据 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 对受损 方承担 了赔 偿责任 ,则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向出 现过 错的当 事人进 行追 索,并 有权 要求 其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遭受的损 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差错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 的责任 方; (2)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 差错 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差 错的 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 错的更正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 。 4、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 处理的原 则和方法 如下: (1)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 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 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 国证监会;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3) 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 给基 金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由基 金 管 理人先行赔 付,基金 管理人按 差错情形 ,有权向 其他 当事人追偿 。 (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而 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 基金 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 (5) 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处理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 因不 可抗力 或其 它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资 产价 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 例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 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 4 、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 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停估 值; 5、如出现基金管 理人认为属 于紧急事故 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 的; 6、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 进行复 核。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并 发送 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按股票估值 方法的第(3) 项或债券估值方 法的第(5) 项 或权 证估值方法 的第(2)项 进行估值 时,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券交易 所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本 基金管 理 人和本 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但 未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或 对基金 财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造成损 失的 ,本基 金管理 人和 本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任 。但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成的影 响。 十 五 、基 金的 收益 分 配 (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 差价; 2、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 3、银行存款 利息; 4、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 收入。 因运用基金 财产带来 的成本或 费用的节 约应计入 收益 。 ( 二) 基金净收益 基 金净 收益为 基金 收益 扣除按 国家 有关规 定应 (或 可以 )在 基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用 后 的余额。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基金收益 分配后每 一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 3、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 手续费 用由 投资人自行 承担。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分配比例 不低于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可 分配收益的 50% ; 5、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为 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人 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 红利按 除息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投 资人 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 金分红。 场 内认 购、申 购和 上市 交易的 基金 份额的 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投 资人 不能 选择其 他 的 分红 方式, 具体权 益分 配程序 等有关 事项 遵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及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 ; 6、基金投资 当期出现 净亏损, 则不进行 收益分 配; 7、基金当年 收益应先 弥补上一 年度亏损 后,方 可进 行当年收益 分配; 8、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 每年至少分配一 次,但若基 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 不进行 收益分配 ; 9、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中应 载明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 配原 则、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分 配方式、支 付方式等 内容。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在收益分配方 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 依据具体方 案的规定就支付 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按照 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及时进 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 十 六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 的种类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3)基金财 产拨划支 付的银行 费用; (4)基金合 同生效后 的信息披 露费用;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 (6)基金合 同生效后 的会计师 费和律师 费; (7)基金的 证券交易 费用; (8)依法可 以在基金 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费 用由基金 管理人在 法律规定 的范围内 按照 公允的市场 价格确定 ,法律法 规 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 书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按费 用的实际 支出金额 支付,列 入当期基 金费 用。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2、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基金管理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1.5%÷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 指 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月首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资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 金管理 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 等,支付 日期顺延 。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基金托管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 年 费率计 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 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 息日,支 付日期顺 延。 (3)除管理 费和托管 费之外的 基金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根据其 他有关法 规及相应 协议 的规定,按 费用支出 金额支付 ,列入或 摊入当期 基金 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应 在投资人 申购基金 份额时收 取, 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 要用于本 基 金 的市场推 广、销售 等各项费 用。 本基金采取 金额申购 的方式。 本基金对通 过直销柜 台申购的 养老金客 户与除此 之外 的其他投资 者实施差 别的申购 费 率。 养老金客户 指基本养 老基金与 依法成立 的养老计 划筹 集的资金及 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 成 的补充养老 基金,包 括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可以 投资 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 基金、企 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 划。如将 来出现经 养老基金 监管 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 ,基金 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 书更新时 或发布临 时公告将 其纳 入养老金客 户范围, 并按规定 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 金客户指 除养老金 客户外的 其他 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柜台申 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养 老金客户特 定申购费 率如下表 : 申购金额 M (元)























特定申购费率























M<50 万























0.6%























50 万≤ M <250 万























0.6%























250 万≤ M <500 万























0.6%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 申购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申购 费率(场 外、 场内的申购 费率相同 )如下表 : 申购金额 M (元)























申购费率























M<50 万























1.5%























50 万≤ M <250 万























1.2%























250 万≤ M <500 万























0.8%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在一 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 申购,适 用费率按 单笔 分别计算。 2、转换费率 :本基金 已于 2008 年 11 月 25 日开通了 日常转换业 务,根据 中国证券 监 督管理委员 会《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费 用管理规 定》 的最新相关 规定,具 体转换费 率和相 关业务规则 请见本公 司发布的 相关公告 。 今后本基金 开通与本 基金管理 人旗下其 他基金的 转换 业务时,本 基金管理 人届时将 及 时公告,请 投资者予 以关注并 查阅相关 信息。 3、赎回费: 本基金的 场外赎回 费率按持 有期限 递减 ,具体费率 如下: 持有期限(Y)























场外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 <1 年























0.50%























1 年≤Y <2 年























0.25%























Y≥2 年























0























本基金的场 内赎回费 率按持有 期限递减 ,具体费 率如 下: 持有期限(Y)























场内赎回费率























Y <7 日























1.50%























Y ≥7 日























0.50%























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由 赎回申请 人承担。 本基金对 持续 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 资者收取 的 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对 于持续持 有期不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 回费总额 的 25% 计入基金财 产,75% 用于支 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不违反相 关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强制 规定以及 不违反基 金合 同约定的前 提下,在 本基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 整上 述费率及/ 或收 取方式, 无须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 应最迟于 新的费率 实施前 3 个工 作日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体上公 告。调整 后的上述 费率 还将在最新 的招募说 明书中列 示。 5、当发生大 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 估值 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 循相关法 律法 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 律规则的 规定。 6、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 制定 基金促销计 划,针对 特定交易 对象、以 特定交易 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 易等) 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 资人定期 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 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按相关 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 后,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上 述基金申购 费率、基 金转换费 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 。 (三)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可 以列入的 其他费用 根据相关 法律 及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列支。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 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 事项发生 的费用 等 不列 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 同生效前 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 费、律师 费、会计 师费以及 其他费用 不得 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根 据基金发 展情况调 整基 金管理费率 和基金托 管费率。 基 金管理人必 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 实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 告。 (六)税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十 七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 2、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 为公历每 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 果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 年度,基金 合同生效 少于 2 个月,可 以并入下 一个会 计年度; 3、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 以人 民币元为记 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的会 计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 人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 有关规定 编制 基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定 期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书 面确 认 。 ( 二) 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 本基 金年度财务 报表及其 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 计。会计 师事 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 。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基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 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 同意,并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可以 更换。就 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 基金管理 人应当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中 国证监会 指定 媒体上公告 。 十 八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 合《基金 法》、《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其他 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依法披露 基金信 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其 他组织。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和 其他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按规定将 应予 披露的基金 信息披露 事项在规 定时间 内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 性报刊( 以下简 称“指定 报刊”) 和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等媒介披 露。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份额 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 人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 。两种文 本发生歧 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 一) 招 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 发售时对 基金情况 进行 说明的法律 文件。 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 金法》、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编制 并已于 2008 年 8 月 28 日将基 金招募说 明书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基 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 金管理人 将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 公告内容的 截止日为 每 6 个 月的最后 1 日。 ( 二) 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份额发售 的 3 日 前,将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将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网 站上。( 具体详见 基金管 理人于 2008 年 8 月 28 日 公告的《 鹏华盛世 创新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合 同 》 及《 鹏华盛 世创新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托管 协议 》。 ( 三) 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基金法》 、《信息 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 具 体事宜编制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 的当日登载 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具体详见 基金管理 人于 2008 年 8 月 28 日 公告的《 鹏华盛世创 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份额发售公告 》) ( 四) 基 金合同生 效公告 本基金管理 人已于 2008 年 10 月 11 日刊登 了本基金 的 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本基金基 金 合同于 2008 年 10 月 10 日 生效。 ( 五) 基 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 告书 基金份额获 准在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 载在指定 报刊 和网站上。 (具体详 见基金管 理人于 2008 年 11 月 5 日 公告的 《鹏华盛 世创新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上市 交易公告 书》) (六) 基金资 产净值公 告、基金 份额净值 公告、基 金份 额累计净值 公告 1、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 金管理人 将至 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2、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个 开放日的 次日,通 过网 站、基金份 额 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 公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述市场交 易日的次 日,将基 金资 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 七) 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 招募说明 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 申 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 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 保证投资人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 息资料。 ( 八) 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度报 告、基金 季 度报 告 1、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 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 ,将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 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 需经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 ,方可披 露; 2、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 束之日 起 60 日 内,编 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 告,并将 半 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 网站上, 将半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 在指定报刊 上; 3、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 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4、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本基 金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年度报 告。 5、基金定期 报告应当 在公开披 露的第二 个工作 日, 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电 子文 本和书 面报告 两种方 式。 6、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半年度报 告和年度 报告中 披露 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 风险 分析等。 7、报告期内 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 额达到 或超 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 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 金定 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 别、报告 期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产品的特 有风险。 ( 九) 临 时报告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发 生如下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 大 影响的事件 时,有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 公告,并 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及决议; 2、终止基金 合同; 3、转换基金 运 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 过 50% ; 10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 金管理 人及 其 董事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受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 ;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基金变 更、增加 或减少代 销机构; 20 、基金更 换登记结 算机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以 及其后重 新接 受申购、赎 回; 26 、本基金 发生涉及 基金申购 、赎回事 项调整或 潜在 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 27 、基金管 理人采用 摆动定价 机制进行 估值; 28 、基金推 出新业务 或服务; 29 、基金暂 停上市、 恢复上市 或终止上 市; 30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 十) 澄 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 同存续期 限内,任 何公共媒 体中出现 的或 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 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 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 十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 ( 十三) 信息披露 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 明书或更 新后的招 募说 明书、上市 交易公告 书、年度 报 告、半年度 报告、季 度报告和 基金份额 净值公告 等文 本文件在编 制完成后 ,将存放 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 地、基金 托管人所 在地、有 关销售机 构及 其网点及 本 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 券交易 所供公众查 阅。投资 人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 印件。 投资人也可 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本 基金的信息 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 媒 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十 九 、风 险揭 示 本 基金 属于混 合型 基金 ,其预 期的 风险和 收益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债券 基金 ,低于 股 票 型基 金,为 证券投 资基 金中的 中高风 险、 中高收 益品 种。 面临的 主要风 险有 市场风 险、 投 资风 险、管 理风险 、流 动性风 险、本 基金 特有风 险、 技术 风险、 上市交 易的 风险及 其他 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与 对策 证 券市 场价格 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 致基金收益 水平变化 ,产生风 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因 国家宏观政 策(如货币 政策、财政 政策、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及 股权分置改 革与非流 通股流通 政策等) 发生变化 ,导 致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 行的周期性 变化,证券 市场的收益水平 也呈周期性 变化。 基金投资于 债券与上 市公司的 股票,收 益水平也 会随 之变化,从 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金 融市场利率 的波动会导 致证券市场 价格和收益率的 变动。利率 直接影 响 着债 券的 价 格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业 的融 资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其收 益水平会受 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 。 4、上市公司经营 风险。上市 公司的经营 好坏受多种 因素影响,如管 理能力、财 务状况 、 市 场前 景、行 业竞争 、人 员素质 等,这 些都 会导致 企业 的盈 利发生 变化。 如果 基金所 投资 的 上市 公司经 营不善 ,其 股票价 格可能 下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 可以通过 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 这种 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 5、购买力风险。 基金 的利润 将主要通过 现金形式来 分配,而现金可 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 购买力下 降,从而 使基金的 实际收益 下降 。 针 对以 上市场 风险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努力 通过 加强 对宏 观经 济与国 家政 策的 分析, 研 究 并预 测经济 周期、 利率 水平的 走势, 作为 投资的 依据 ;同 时,通 过可投 资股 票备选 库制度 ,加 强对上 市公司 和所 在行业 的研究 ,采 用财务 分析 、实 地调研 等多种 方法 判断上 市公 司的经营风 险,选择 具有长期 投资价值 的上市公 司。 (二)投资风险与 对策 本 基金 作为混 合型 的开 放式基 金, 根据本 基金 的投 资特 点, 股票投 资的 风险 包括资 产 配置风险、 行业配置 风险、证 券选择 风 险、流动 性风 险、收益性 风险等。 依 据对 超额收 益的 贡献 大小, 本基 金债券 投资 的风 险依 次可 划分为 久期 风险 、期限 结 构 风险 、类属 配置风 险和 个券选 择风险 ,国 外和国 内的 研究 表明久 期风险 占债 券投资 总风 险 85%以上。如 果债券组合 久期与基准 久期相差太 多,一旦市场利 率发生明显 不同于预期 的变化,将 导致组合 收益率与 基准收益 率出现较 大偏 差。 为 控制 上述风 险, 本基 金管理 人使 用了“ 北方 之星 债券 投资 决策分 析系 统” 进行债 券 投资的收益 分析和风 险监控, 使用“Barra Aegis Portfolio Management 系统”和“鹏华风险 绩效评 估系 统”进行 股票投资 的动态风 险监控。 (三)管理风险与 对策 在 基金 管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 占有和 对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平 。因 此,本 基金 的 收益 水平与 本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平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相 关性较 大。 因此本 基金 可能因为基 金管理人 的因素而 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 为 控制 此类风 险, 本基 金管理 人高 度重视 提高 研究 能力 和管 理水平 ,将 投资 建立在 研 究 的基 础上, 对宏观 经济 、行业 发展、 上市 公司和 市场 走势 四个层 次进行 深入 研究, 不断 总 结投 资经验 ;同时 通过 在 实践 中对制 度的 持续检 验和 完善 ,以及 加强自 身的 业务学 习和 与 国外 同行交 流,不 断引 进新的 管理技 术和 方法, 提高 投资 管理水 平,努 力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带来更 好的投资 回报。 (四)流动性风险 与对策 基 金可 能面临 基金 资产 不能迅 速、 低成本 地转 变成 现金 ,或 者不能 应付 可能 出现的 投 资 人大 额赎回 的风险 。前 者是指 金融资 产不 能及时 变现 或无 法按照 正常的 市场 价格交 易而 引 起损 失的可 能性。 为应 付投资 人的赎 回, 基金资 产需 保持 一定的 流动性 ,从 而在收 益性 方 面可 能会有 些损失 ,影 响基金 投资目 标的 实现。 后者 是指 在开放 式基金 交易 过程中 ,可能 会发 生巨额 赎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基 金仓 位调 整的困 难,导 致流 动性风 险, 甚至影响基 金单位净 值。 1、拟投资市 场、行业 及资产的 流动性风 险评估 本 基金 的投资 市场 主要 为证券 交易 所、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等流动 性较 好的 规范型 交 易 场所 ,主要 投资对 象为 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 国内依 法发行 的各 类股票 、债 券 、央 行票据 、权证 、资 产证券 化产品 等) ,同时 本基 金基 于分散 投资的 原则 在行业 和个 券 方面 未有高 集中度 的特 征,综 合评估 在正 常市场 环境 下本 基金拟 投资市 场、 行业及 资产 的流动性良 好,流动 性风险相 对可控。 2、实施备用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的情 形、程 序 及 对投资者的 潜在影响 开 放式 基金要 随时 应对 投资人 的赎 回,如 果基 金资 产不 能迅 速转变 成现 金, 或者变 现 为 现金 时对基 金净值 产生 不利的 影响, 都会 影响基 金运 作和 收益水 平。尤 其是 在发生 巨额 赎回时,如 果基金资 产变现能 力差,可 能会产生 基金 仓位调整的 困难,导 致流动性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将根据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综合 运用各 类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具 ,对 赎回申 请等进 行适 度调整 ,作 为特 定情形 下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的辅助 措施, 包括 但不限 于延期 办理 巨额赎 回申 请、 暂停接 受赎回 申请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收 取短期 赎回费 、暂 停 基金 估值、 摆动定价 机制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措 施 。 基 金管 理人实 施前述 备用 流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时, 投资 者可 能面临 无法及 时赎 回、无 法全 部赎回、或 赎回成本 相对较高 的风险。 3、巨额赎回 情形下的 流动性风 险管理措 施 当 基金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 1)全额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 人 的赎 回申请 而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 于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 赎回份 额;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 回。 选择延 期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选 择取 消 赎回 的,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销 。延 期的 赎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 额, 以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 择,未 能赎回 的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回处理 。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 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 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 暂 停 接受 基金的 赎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但 不得 超过正 常支 付时间 20 个 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4)若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在 当日存在单 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的赎 回 申请 (“ 大 额赎 回申 请 人” )的 情 形下 ,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延 期办 理赎 回 申 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 10% 以内的赎回申请在 当 日根据 前述 “1) 全额赎 回” 或“2 )部 分延期 赎回” 的约定 方式 办理, 在仍可 接受赎 回 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 的赎回申 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 申 请进 行延期 办理。 对于 未能赎 回部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 回或 取消赎 回。选 择取 消赎回 的,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选择延 期赎 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赎 回申请 将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 额, 以此类 推。 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作明确 选择,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未能 赎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赎回 处理。 (五)本基金特有 风险与对策 本 基金 属于混 合型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有 竞争 力比 较优 势和 持续盈 利增 长潜 力的自 主 创 新类 上市公 司中价 值相 对低估 的股票 ,因 此本基 金的 投资 表现极 大地取 决于 本基金 管理 人 对上市 公司 的自主 创新行 为、自 主创 新管理 能力和自 主创新 效果 的研判 ,倘若 判断失 误 , 则 会相 应地导 致本基 金管 理人对 股票内 在价 值的判 断出 现失 误,进 而导致 本基 金管理 人做 出错误的投 资决策。 本 基金 对这类 风险 的控 制措施 就是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严格 遵守 本基金 的投 资流 程,同 时 将研究工作 做精、做 细,力争 做出正确 地投资决 策, 力争使本基 金具有较 好的投资 表现。 (六)技术风险和 对策 当 计算 机、通 讯系 统、 交易网 络等 技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 网络 支持出 现异 常情 况,可 能 导 致基 金日常 的申购 赎回 无法按 正常时 限完 成、注 册登 记系 统瘫痪 、核算 系统 无法按 正常 时限产生净 值、基金 的投资交 易指令无 法及时传 输等 风险。 这类风险的 控制和防 范主要依 赖于系统 的可靠性 以及 完备的备份 策略。 (七)上市交易的 风险 本 基金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且符合 上市 交易条 件后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上市 交易。 由 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人在 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 产生风险 ;同 时 ,可 能因上 市后交 易对 手不足 导致基 金流 动性风 险; 另外 ,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份 额转 向 场外 交易后 导致场 内的 基金份 额或持 有人 数不满 足上 市条 件时, 本基金 存在 暂停上 市或 终止上市的 可能。 (八)其他风险和 对策 战 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销售 代理人 等机 构无 法正常 工 作,从而有 影响基金 的申购和 赎回按正 常时限完 成的 风险。 为 控制 这类风 险, 本基 金管理 人建 立了完 备的 灾难 恢复 计划 ,通过 每个 工作 日对业 务 数据 的异地 备份,防 范和控制 不可抗力 因素造成 的风 险。 二 十 、基 金的 终止 与 清算 (一)


本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 解散、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 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3、基金托管人因 解散、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 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4、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 其他情况 。 本基金终止 后,须按 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基金合 同对 基金进行清 算。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 时,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 组,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 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人 员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聘用 必要的 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 组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后,发 布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 (1) 基金合同 终止时,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产; (2)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价和变现 ; (4)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 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7) 参加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民事 诉讼; (8)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 (9)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 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4、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5、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合 同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 产清 算 组公 告;清 算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告 ;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 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6、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二 十 一、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为 : 1)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依法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事项 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9)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为 : 1)遵守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2)交纳基金 认购、申 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所规定的费 用; 3)在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 者基 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的活动 ; 5)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 ; 6 )返 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 自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管理 人的 代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代销 机构、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处获得的 不当 得利; 7)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 2、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与义务 (1)基金管 理人的权 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为: 1)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 金财 产; 2)依照基金 合同获得 基金认购 和申购费 用、基 金赎 回手续费用 和管理费 以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 入; 3)发售基金 份额; 4)依照有关 规定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 证券所 产生 的权利; 5)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 规的前提 下,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赎 回、转换 、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 业务的规 则; 6)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人 ,对 于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 同或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行为,对 基金资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 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 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及相 关当 事人的利益 ; 7)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 申购 和赎回申请 ; 8)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金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 9)自行担任 或选择、 更换登记 结算机构 ,获取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并 对登记结 算机 构的代理行 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10 )选择、 更换代销 机构,并 依据销售 代理协议 和有 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 为进行必 要 的监督和检 查; 11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 机构; 12 )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人 ; 13 )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4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基金管 理人的义 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义务为: 1)依法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 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 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对 所管理的 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 记账,进 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 取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 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10 )按规定 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1 )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 12 )编制中 期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3 )严格按 照《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得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基金 法》、基 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15 )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16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7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8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 行 为; 19 )组 织并参 加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应当承 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 托管人追偿 ; 22 )按规定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资 料; 23 )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 金 托管人; 24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25 )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当 事人利益 的活 动; 26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 使股 东权利,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 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不谋 求对上市 公司 的控股和直 接管理; 27 )法律法 规、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他 义务。 3、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与义务 (1)基金托 管人的权 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为: 1)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 2)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 3)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保管 基金资 产; 4)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 时,提名 新 任基金 管理人 ; 5)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 ,对 于基金管理 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 为,对基 金资产、 其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应 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 当事 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7)按规定取 得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资料 ; 8)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基金托 管人的义 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义务为: 1)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备足 够的、合 格的熟悉 基金 托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 ,负责基 金财产托 管事宜; 3)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4)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 取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5)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 7)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 信 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 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8)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 要方 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 进行;如 果基 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 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 施; 9)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料 ; 10 )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 令,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11 )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 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 )按照规 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14 )按规定 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5 )依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6 )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 17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应承担 赔偿 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 免除; 18 )基金管 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19 )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或 者 被依法 宣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 监 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21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22 )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当 事人利益 的活 动; 23 )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4 )法律法 规、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则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共同 组成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 基金 份额具有同 等的投票 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 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经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或 持有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 同)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 管 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 计算, 下同) 提议 时,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 金合同; 2)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别; 4) 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投资 范围或投 资策略 ; 5) 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6) 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7)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据 适用的相关 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 标 准的除外; 8) 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9) 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 响的其他 事项; 10)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 形。 (2)出现以 下情形之 一的,可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基 金合同, 不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承担 的费用; 2) 在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变 更基金的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及转换费 率 等费率标准 或收费方 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或按照中 国证监会 的规定,必须对基金合同进 行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不涉及 本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义 务 关系发生 变化; 5) 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 6) 按照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 召集方式 (1)除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 集, 开会时间、 地点、方 式和权益 登记日由 基金管理 人选 择确定。基 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 召集或 者不能召集 时,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2)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 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基金 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自 行召 集并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3)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 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4)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 召集的,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但 应当至少 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4、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 人”) 负责 选择确定 开会时 间、地 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召集人必须 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天在指 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须至少载 明以 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出席方式 ; 2) 会议拟 审议的主 要事项; 3) 会议形 式;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权 益登记日; 6) 代理投 票的授权 委托书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送达时间 和地点 ;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电 话; 9) 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10) 召集 人需要通 知的其他 事项。 (2)采用通讯方 式开会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由召 集人决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 采取 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 托的公证 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 、书面表 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 和收取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则 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 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 计票和表决 结果。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 方式 (1)会议方 式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方式包 括现场 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 。 2) 现场开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 席或通 过授权委 托书委派其 代理人出 席,现场 开 会 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 席,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不派代 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3) 通讯方 式开会指 按照本基 金合同的 相关规 定以通讯 的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 4) 会议的 召开方式 由召集人 确定,但 决定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基 金管理人 更换或基 金 托管人更换 、终止基 金合同的 事宜必须 以现场开 会方 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2)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条件 1) 现场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① 对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统计显 示, 全部有效凭 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 额 应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50%以上( 含 50% ,下 同) ; ② 到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身份 证明及持 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代理 人身份证 明、委托 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授权委 托代理手 续完备, 到会 者出具的相 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及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且持 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 有的注册 登记资 料相符。 2) 通讯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① 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 同规定公 布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 公 告; ②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 基金托管 人或/ 和基 金 管理人( 分 别或共同 称为“ 监督 人”) 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③ 召集人在 监督人和 公证机关 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 通知 规定的方式 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如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经通知拒不 到场监督 的,不影 响表决 效力; ④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 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 基 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 ⑤ 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 表他 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 理人,同 时 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 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授权委 托书等文件 符合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 定,并与登 记结算机 构记录相 符。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 面符合法 律 法规和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 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 的表 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 当计入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总 数。 6、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1) 议事内 容为本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事由所 涉及的内 容。 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单独或 合并持 有权益登 记日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 大会召集 人发出会 议通知前 就召 开事由向大 会召集人 提交需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 3) 对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 的提案, 大会召 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 关联性。大 会召集人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涉 及事 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 ,并且不 超 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职 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 会审议; 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 求的,不 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 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 应当在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 程序性。大 会召集人 可以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提 案涉 及的程序性 问题做出 决定。如 将 其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 并表决, 需征得原 提案人同 意; 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 的,大会 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 决定 ,并按照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 议。 4) 单独或 合并持有 权利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 提 案,未 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就 同一提案 再次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 其时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 召开会 议的通知 后,如果需 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 修 改,应当最 迟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前 30 日及 时公告。否 则,会议 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 少与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间 隔期。 (2)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 会 在 现场 开会的 方式 下,首 先由 大会主 持人 按照规 定程序 宣布 会议议 事程 序及注 意事 项,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 ,经 讨论后进行 表决,经 合法执业 的律师 见证 后形成 大会决议 。 大会由召集 人授权代 表主持。 基金管理 人为召集 人的 ,其授权代 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 情 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主持;如 果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 表均未能 主持大 会,则由出 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以 所代 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多数 选举产生 一名代表作 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 召 集 人 应 当 制作 出 席 会议 人 员 的签 名 册 。 签名 册 载明 参 加 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金 份额 数量、委托 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等事 项。 2)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召 集 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 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统 计全部 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及 监督人的监 督下形成 决议。如 监督人 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 督,则在 公正机关 监督下形 成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得 对未事先 公告的 议事 内容进行表 决。 7、决议形成 的条件、 表决方式 、程序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每一 基金份额 享有平 等的 表决权。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分为一般 决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有效,除 下列(2) 所规 定的须 以 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 以 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 过; 2) 特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 之二以 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 有效; 涉及更换 基金管理 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终 止基金合同 等重大事 项必须以 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 有效 。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事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 备案,并 予以 公告。 (4)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采取 记名方式 进行投 票表 决。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 当分开审 议、 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 会 1) 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 举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任 监票人;如 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 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 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与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 票人;但 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 授权代表未 出席,则 大会主持 人可自 行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 果。 3) 如大会 主持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异议 ,可以对 投票数进行 重新清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进行 重新清点 ,而出席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 人宣布的 表决结 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 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 即要求重 新清 点,大会主 持人应当 立即重新 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重新清点 仅限一次 。 (2)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计 票方式为 :由大会 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 派 出的授权代 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 票,并由 公证机 关 对其 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如监督人 经通知 但拒绝到场 监督,则 大会召集 人可自行 授权 3 名监票 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 证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 证。 9、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后的公告 时间、方 式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 的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 议,召集人 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自中国 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 者备案 之日起生效 。 (2)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均有约束 力。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自生效 之日起 2 日 内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公告。 10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另有 规定或取消 上述相关 限制的, 从 其最新规定 执行。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 序 1、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基金管 理人因解 散、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基 金管理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适当 的基金管 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托 管人因解 散、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基 金托管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 其他适当 的托管机 构承接其 原有权利 义务 ; (4)中国证 监会允许 的其他情 况。 2、基金财产 的清算


(1)基金财 产清算组


1) 基金合 同终止时 ,成立基 金财产清 算组,基 金财产 清算组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 进 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2)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基金合同终 止后,发 布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


1) 基金合 同终止时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统一接 管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价和变 现;


4) 聘请律 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审计;


6) 将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7) 参加与 基金财产 有关的民 事诉讼;


8) 公布基 金财产清 算结果;


9) 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3)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清 算 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4)基金财 产按下列 顺序清偿 :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 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有 人。


(5) 基 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 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 由基金财 产清 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6) 基 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内容 、履行和 解释或与 基金 合同有关的 争议,基 金合同当 事 人应尽量通 过协商、 调解途径 解决。不 愿或者不 能通 过协商、调 解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按 照中 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届 时有效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 对 各方当 事人均 有约束 力 , 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 间,基金 合同当事 人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勉、尽 责地履行 基 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 本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供投 资人在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和登记结 算 机构办公场 所查阅; 投资人在 支付工本 费后,可 在合 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 件复制件 或复印 件,但其效 力应以基 金合同正 本为准。 二 十 二、 基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 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168 号 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43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168 号 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43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日期: 1998年12 月22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 1998 ] 3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伍仟 万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基金业务 2、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 营范 围:吸 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 兑与 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行 、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事同 业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 等监管 部门 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 进行 监督。 基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投 资风 格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金 托 管人 要求的 格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交 易对 手库, 以便 基金 托管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统 ,对 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核查。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仅限于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内依 法发 行的各 类股 票、 债 券、 央行票 据、权 证、 资产证 券化产 品以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如 有投 资需要 可参与 有价 值的新 股配售 和增 发。其 中股 票的 主要投 资方向 为具 有竞争 力比 较 优势 和持续 盈利增 长潜 力的自 主创新 类上 市公司 中价 值相 对低估 的股票 ,该 部分股 票的 投资比例不 低于本基 金股 票资 产的80%。 本 基金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60% ~95%,债 券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0 ~35%, 本 基金持 有的 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3 %,现 金或到 期日在1 年 期以 内 政 府债券 的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5%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存 出保证 金 、 应收申购款 等。 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 适 当程 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资 范围。 如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变 更投资 品种 的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相 应调整 本基金 的投 资比例 上限规定 ,不需 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 2、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 例和调整 期限进行 监督 : 本 基金 在投资 策略 上兼 顾投资 原则 以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 有特 点,通 过分 散投 资降低 基 金财产的非 系统性风 险,保持 基金组合 良好的流 动性 。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 本 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 票,其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2) 本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3)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且 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通 股 票,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 (4)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且 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 (5)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6)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的同 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7) 本 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8) 股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 60% ~95% , 债券 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 0 ~35% ; (9) 本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10) 本 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1) 本 基 金持 有 的 同一( 指同 一 信 用级 别) 资 产 支 持证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该 资 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2)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3) 本 基金投 资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须具有 评级资 质的资信 评级机 构进行 持续信 用评 级。 本 基金 投资于 资产支 持证 券,根 据基金 合同 制订相 应的 证券 信用级 别限制 ,若 基金合 同未 订明相应的证券信用级别限制,应投资于信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 持 证券。 证券 投资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不 再符合 投资标 准 ,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 出。 (14)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5)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6)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百 分之五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其 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17) 本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 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前述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8)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主 体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9)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 金,则 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除 上 述第(13) 、(16) 、(17) 、(18)条 外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 动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 3、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 九 款基 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为 和关联 交易进 行监 督。根 据法律 法规 有关基 金禁 止从 事关联 交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事 先相 互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 的公 司名单 及有关 关联 方发行 的证券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确 保上述 名单 的真实 性、 准确性、完 整性,并 负责及时 将更新后 的名单发 送基 金托管人。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 事的 关联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必要措 施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如 基金托 管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 法阻 止关联 交易 发生 时,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向中 国证 监 会报 告。对 于基金 管理 人已成 交的关 联交 易,基 金托 管人 事前无 法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只能进 行事后结 算,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 造成 的损失,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4、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 债 券市 场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投 资运作 之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 业标 准的、 经慎重 选择 的、本 基金适 用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单 ,并 约定各 交易 对 手所 适用的 交易结 算方 式。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按 照交 易对 手名单 的范围 在银 行间交 易市 场 选择 交易对 手。基 金托 管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 行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及 结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新 名单确 定前已 与本 次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仍 应按 照协议 进行 结 算。 如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算 方式 的,应在与 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 前3个工作 日通知 基金 托管人,其 后据此执 行。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的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 决因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成 的纠 纷及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法 律责 任及损 失。若 未履 约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确定的 时间 前仍未 承担 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关 法律 责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承 担, 然后再 向相 关 交易 对手追 偿。基 金托 管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情 况进 行监督 。如基 金托 管人事 后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式 进行 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 由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 和责任。 5、本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 人应事先根 据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与 基金托 管 人就 相关事 项签订 补充 协议, 明 确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例 。基金 管理 人应制 订严 格 的投 资决策 流程和 风险 控制制 度,防 范流 动性风 险、 法律 风险和 操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相关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以及相 关投 资额度 和比 例等的情况 进行监督 。 流 通受 限证券 与上 文所 述的流 动性 受限资 产并 不完 全一 致, 包括由 《上 市公 司证券 发 行 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 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 6、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 算、基 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7、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指 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基 金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 形式 给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说 明违 规原 因 及纠 正 期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正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 基 金业 务执行 核查。 对基 金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示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 9、若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由 此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10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 全 保管 基金财 产、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 核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等行为 。 2、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 、未执 行 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 本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人发 出回函 ,说 明违规 原因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理 人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 通知基 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 金托 管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 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 管理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户 。 (4)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财 产分别设置 账户,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整 与独 立 。 (5)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 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6)对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生 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达 基金 账户 的,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金的损 失,基金 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 (7)除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 2、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 集资金的 验资 (1)基金募集 期 间的资金应 存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 托管人的营业机 构开立的“ 基金募 集专户”。 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 管理。 (2)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户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 资 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2 名或2名以上 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 金合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 3、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可以基金的 名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立 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 的指令办 理资金收 付。本基 金的银行 预留 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 (2)基金资金账 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任 何其 他银行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3)基金资 金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应符合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构的 有关规定 。 (4)在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 条件下,基 金托管人可 以 通过基金托管 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 付。 4、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 联名的证 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 使用,仅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 活动。 (3)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 证券账户卡 的保管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4)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托 管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一 级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予以积 极协 助。结 算备付 金、 结算互 保基 金、 交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规定执 行。 (5)若中国证监 会或其他监 管机构在本 托管协议订 立日之后允许基 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 资业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使用 的,若 无相 关规 定,则 基金托 管人 比照并 遵守 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 使用的规 定。 5、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 设和管理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 关规 定,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算 账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 行间 市场债 券的结 算。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回购主 协议。 6、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立 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由基 金托管人负 责开立。 新账户按 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 理。 (2)法律法 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办理。 7、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 证等的保 管 基 金财 产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存款 定期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托 管 银行 的保管 库,也 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 管库,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实 物 证券 、银行 存款定 期存 单等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共 同办 理。基金托 管人对由 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 效控 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 责任。 8、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如基 金合同 、托 管协 议) 的签 署,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由 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 金 签 署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保管。 除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时应 保 证基 金一方 持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以 便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管 理人应 在重 大合同 签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重 大合同 传真给 基金 托管人 ,并 在十个工作 日内将正 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 处。重大 合同 的保管期限 为基金合 同终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 五入,国 家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每工作日计 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 净值,并 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 金管 理人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 3、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基金 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意见 的,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 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至 少应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由 基金登 记结 算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分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存 期不少 于15 年。 如不能 妥善保 管, 则按 相 关法 规承担责任 。 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金 管理 人提供 资料 ,由 基金 托管 人按规 定建 立并 保管。 在 基 金托 管人要 求或编 制半 年报和 年报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有 关资料 送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无故拒绝或 延误提供 ,并保证 其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 完整性。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协 议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 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 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 均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地点 为北京 市 , 按 照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 仲裁费用 由败诉 方 承担。 争 议处 理期间 ,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 协议 双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变更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 效。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出现的情 形 (1)本基金 合同终止 ;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 止事项 。 二 十 三、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服务内 容, 由基 金管理 人 在 正常 情况下 向投资 者提 供,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实 际业 务情 况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场的变 化,不断 完善并增 加和修改 服务项目 。


一、营销创 新及网上 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 者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基金 管理人为 投资 者提供多种 形式的 交 易服务。


在 营销 渠道创 新方 面, 本基金 管理 人大力 发展 基金 电子 商务 ,并已 开通 基金 网上交 易 系统,投资者可 登陆本基金 管理人的网 站(www.phfund.com ) ,更加方便 、快捷地办 理基 金 交易 及信息 查询等 已开 通的各 项基金 网上 交易业 务。 同时 ,投资 者可关 注鹏 华基金 官方 微信账号(微信号:penghuajijin) ,快速实现净值查询 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 账 户查 询功能 和交易 功能 。基金 管理人 也将 不断努 力完 善现 有技术 系统和 销售 渠道, 为投 资者提供更 加多样化 的交易方 式和手段 。


二、信息定 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 人 网 站 (www.phfund.com )、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 6788-999;0755-82353668 )等渠道 提交信息定 制申 请,在申请获基金 管理人确认 后,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信 件、手机短 信、E-MAIL 等方式为客 户发送所定制的 信息。信件 定制的内容 为 季度 纸质对 账单, 手机 短信可 定制的 信息 包括: 月度 短信 账单、 公司最 新公 告、持 有基金 周末 净值等 ;邮件 定制 的信息 包括: 鹏友 会周刊 、电 子对 账单等 信息 。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业务发展 需要和实 际情况, 适时调整 发送的定 制信 息内容。


三、在线咨 询服务


投 资者 可通 过在 线客 服、 短信 接收 平台 、鹏 华基 金官方 微信 (微 信号 :penghuajijin ) 等网络通讯 工具进行 业务咨询 ,基金管 理人 7*24 小 时提供智能 机器人咨 询服务, 在工作时 间内有专人 在线提供 咨询服务 。


四、客户服 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 语音 系统提供每 周 7× 24 小时基 金账户 余额、交易 情况、基 金产品信 息与服务 等信息查 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30-21:00 的坐 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该热 线获 得业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五、客户投 诉受理服 务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直 销和 销售机 构网 点柜台 、基 金管 理人 设置 的投诉 专线 、呼 叫中心 人 工热线、书 信、电子 邮件等渠 道,对基 金管理人 和销 售机构所提 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 。


电 话、 电子邮 件、 书信 、网络 在线 是主要 投诉 受理 渠道 ,基 金管理 人设 专人 负责管 理 投诉电话(0755-82353668 )、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销 售机 构受理后 反馈给本 基金管理 人跟进处 理。


二 十 四、 其他 应披 露 事项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等 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内 容与格 式进 行披 露,并 至少在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4 月 1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4 月 1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4 月 18 日 2018 年第一 季度报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4 月 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4 月 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 分基金单笔最低转 换份额和账户 最低余额限 制的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5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5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客服电 话服务的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5 月 1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参与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申购(含 定期定额申 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5 月 21 日 鹏 华 盛 世 创 新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5 月 22 日 鹏华基金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单笔最 低定投金额 限制的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5 月 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 及时更新身 份证件或 者身份证 明文件的 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5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5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5 月 3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非自然 人客户及时 登记受益 所有人信 息的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6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6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估 值方法变 更的提示 性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6 月 1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6 月 1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6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报 》 、《 上 2018 年 6 月 22 日 海证券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的停牌股 票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6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6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6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6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参与东亚银行( 中国)有限公 司手机银行 基金定期定 额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6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参与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手 机银行渠道 基金申购及定期定 额投资手续费 率优惠的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6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参与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网 上银行渠道 基金定投手 续费率优 惠的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6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7 月 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7 月 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7 月 7 日 2018 年第二 季度报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7 月 1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7 月 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7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参与国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申 购(含定期 定额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8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参与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申 购(含定期 定额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8 月 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参与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申 购(含定期 定额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8 月 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万 得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销售机 构的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8 月 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挖 财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销售机 构的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8 月 24 日 2018 年半年 度报告摘 要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8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9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9 月 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9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基 煜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销售机 构的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9 月 1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9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9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参与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手 机银行渠道 基金申购及定期定 额投资申购费 率优惠的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9 月 29 日 上述披露事 项的披露 期间自2018 年4月10 日至2018 年10 月9日止。 二 十 五、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 招募 说明书 按相 关法 律法规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代 销机构 等的 办公 场所, 投 资 者可 在办公 时间免 费查 阅;也 可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在合 理时 间内获 取本招 募说 明书复 制件 或 复印 件,但 应以招 募说 明书正 本为准 。投 资者也 可以 直接 登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进 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二 十 六、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 会核准鹏 华盛世创 新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募 集的文件 2、《鹏华盛 世创新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 3、《鹏华盛 世创新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注册 与登记过户 委托代理 协议》 4、《鹏华盛 世创新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托管 协议》 5、法律意见 书 6、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 阅方式: 1 、存 放地 点:《 基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处 ;其 余备查文件 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处。 2、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 地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11月